监理责任范文

2024-06-27

监理责任范文(精选10篇)

监理责任 第1篇

1 监理资料的重要性

1)监理资料的管理是监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并做好监理资料管理,可以为监理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的前提条件。经过严格科学规范整理的监理资料会成为监理工作的信息资源,为监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同时也成为监理工程师实施目标控制的依据,解决处理工程中有争议的问题时能作为具有针对性的书证。

2)监理资料,有的是监理工作依据文件,有的是审核批准的结论意见,有的是施工过程中验收的合格文件,有的是隐蔽检查结果,有的是材料设备验收记录和见证复验结果,有的是旁站记录,有的是工程例会纪要和监理工作总结,有的是监理指令和整改回复……它是评价监理工作,界定监理责任的书面证据。有了真实、准确、完整的监理资料,用于查考和追溯时可找到依据,出现纠纷时可利用监理资料作充分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或裁决。监理资料的正确有助于防范监理的责任风险。

3)经过严格认真负责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的监理资料是监理企业具有历史价值的科学档案。监理企业今后发展和监理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可从中吸取宝贵的经验,有利于不断提高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监理工程师的从业执业能力,同时也反映出监理企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成果。移交给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资料,将成为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

2 监理资料的综合分析

目前监理资料的数量、分类、保存主要是三本规范规定的,见表1。

1)监理规范与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均为国家规范,但发布时间为2000年和2001年,经过十年的发展已有不少变化。从监理资料分类看,2009年住建部发布的规程对监理资料的分类更为科学合理,分为管理资料、控制资料、验收资料。

2)规程对监理资料的名称更确切,归类更合理。如原名质量控制的监理通知单、进度控制的监理通知单、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单、不合格项通知统一为监理工程师通知,分包资质报审归入合同管理资料中,增加了必要的新资料,如旁站记录、见证记录等,增减合并归类合理。

3)归档保存期是国家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的,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存期,长期同工程寿命(重要工程100年,一般工程50年),短期为20年。2009年颁布的规程作了如下规定,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无规定时不宜少于5年。监理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永久保存的有2项,长期保存的有23项,短期保存的有2项。监理资料监理企业长期保存的有15项,短期保存的有5项。

属于城建、建设、监理、施工四方均归档的监理资料有:开工和复工报审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工程延期申请与审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检资料;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检记录。

属于城建、建设、监理三方应归档的监理资料有: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总结。

属于建设、监理两方归档的监理资料有: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旁站记录;见证备案和记录;分包资质报审;单位工程预验收资料;监理资料移交书。

当前对监理资料管理抓的力度不够,形成的监理资料存在问题较多,地方行政、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料用表和资料数量往往超出国家规范许多,造成负担较重。

现在规模较大的监理企业建立资料归档存放已有困难,按照住建部2009年颁布的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中有关监理资料数量、分类、收集整理归档规定实施后将有助于监理资料质量的提高和监理资料管理水平的提高。

3 监理资料的作用

监理工作中形成的工程资料有若干种,每一种监理资料都体现监理工作质量和终身责任。

1)监理编制的文件。

主要指导监理工作的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这些文件。若能遵循工程规律并扣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能针对工程特点结合施工实际编写,对实现过程控制,达到目标要求将起到有力的指导和保证作用,同时也反映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相反把指导监理工作的文件编写成空谈不切实际,纸上谈兵束之高阁,则起不到指导监理工作的作用,可能造成工作失误,面临责任风险。

2)监理验收文件。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文件,是判断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重要工程资料,监理验收签字是控制工程质量合格的最后关卡。若将不合格工程当合格验收,尤其是属于强制性条文内容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要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

3)监理审核审批资料。

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工程变更价款确定、工程索赔申请、分包资质报审、专项施工方案等。监理审核审批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三大目标的实现,一旦失误后果严重。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对错误的方案放行实施,实施中发生垮塌造成重大安全伤亡事故时,监理必然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吊销注册资格证书,监理企业会受到降级处罚并停止一段时期的市场活动。

4)监理核验检查资料。

如进场材料、进场设备的查验资料,工程中的隐蔽前检查资料等,出现失误可能把不合格的材料用到工程上,不合格的设备安装上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设备的功能达不到要求,隐蔽前检查失误,成型覆盖后再作处理损失增大。

5)监理旁站记录、监理见证记录是新要求归档资料。

旁站均是很重要的施工工序,见证是主要材料见证取样复验,均是很关键的。记录即是要求将实施过程中情况、问题记清楚,以备查找分析,作为第一手依据资料。

6)监理指令资料。

如开工和复工令、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通知、混凝土浇灌令、工程变更执行令等正确使用监理指令可以起到及时控制不发生继续失误的作用,对实现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起到控制目标实现的作用,相反不正确下达指令会造成不必要的矛盾,甚至造成损失。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监理编制的管理文件,它起的作用是能指导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对实现目标控制履约合同有重要作用,对推进监理制的发展,对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实现产生良好效果。监理工作产生的验收资料、审核、审批、检查资料都是施工质量的结果判断,同时也落实了监理的终身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监理资料移交归档保存,一旦工程发生问题,分析处理时,首先是查阅工程资料,如果监理资料是错误的,签字的当事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监理资料即是监理终身责任制的体现。

监理工程师在其职责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留下的监理归档资料应该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疑问,无未了事情发生。

参考文献

监理合同中的监理违约责任 第2篇

监理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面及时履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义务,则按下列条件向建设单位支付赔偿金:

项目管理:以下扣罚属于单独的项目管理行为,与本条款外的合同条款其他处罚可分别进行。以下扣罚累计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1)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且只能更换资格等级和业绩相当的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开工前首次更换罚款≤5000元,此后每更换一次罚款≤1万元。未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擅自更换的,每发生一次罚款≤2万元。

(2)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配备不满足合同和有关规定要求的,付赔≤5000元。

(3)未按要求审核开工/复工报告,或未满足开工/复工条件同意开工/复工的,付赔≤5000元。

(4)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监理月报或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付赔≤500元/次;所提供数据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付赔≤1000元/次。

(5)未按基建一体化信息系统要求录入工程数据的或录入错漏,付赔≤1000元/次,录入错漏造成较大影响的≤5000元/次。

(6)对施工承包商的分包情况、人员持证情况有失查责任,付赔≤5000元/次。

(7)核查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完成工程量和工程款申请失实,付赔≤2000元/次。

(8)未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因监理失查造成投资浪费,付赔≤2000元/项

(9)未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费用计算依据的合规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付赔≤2000元/项。

(10)未组织现场设备、材料开箱验收以及每月不按时将开箱记录表及汇总表上报的;或未填写相应的出入库记录、记录不齐全或错漏的,付赔≤500元/次。

(11)合同规定的内容未完成就同意验收,有失查责任的,付赔≤5000元/次。

(12)未按规定验收初检,或初检流于形式,验收时施工责任问题超过初检发现问题100个以上的,付赔每超过100个问题≤2000元。

(13)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到位时间,每月不少于10天。若少于10天,则付赔≤500元/天。

(14)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到位时间,每天不缺岗。若缺岗,则付赔≤300元/天。

(15)监理员现场管理到位时间,每天不缺岗。若缺岗,则付赔≤200元/天。

安全管理:

(1)未对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交底并留有记录,付赔≤2000元。(2)未按规定对有关专项安全施工措施方案进行审查的,付赔≤2000元/次。

(3)不了解高风险工序施工情况;或未对高风险及以上风险等级的施工作业面进行安全旁站监理并留有记录的,付赔≤5000元/次。

(4)发现安全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提出要求整改,现场违章现象较多时,且监理未提出整改要求和报告业主项目部的,付赔≤5000元/项。

(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差、安健环设施明显不足,且监理未有相应的整改要求,付赔≤2000元/次。

(6)不督促施工方做好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且无相应要求的,付赔≤2000元/次。

(7)未按规定开展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记录的,付赔≤2000元/次。

(8)《监理实施细则》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控制措施,付赔≤5000元。(9)《监理实施细则》有实现安全目标的控制措施,没有具有针对本项目安全施工的薄弱环节、危险点详细监理方案,付赔≤5000元。

(10)《监理实施细则》有实现安全目标的控制措施,具有针对本项目安全施工的薄弱环节、危险点详细监理方案,没有在现场管理中落实到位,付赔≤5000元。质量管理:

(1)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实施检查记录的,付赔≤2000元。

(2)对WHS标准要求的旁站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未进行旁站监理的,付赔≤2000元/项。

(3)未督促施工承包商做好成品保护措施,且现场未进行成品保护或成品外观被损坏情况较普遍的,付赔≤2000元/次。

(4)未审查《特殊施工作业指导书》并留有记录的,付赔≤2000元/项。(5)未配置应用有效版本的WHS标准;现场监理人员未进行WHS专项培训;未编制WHS设置表,审批不规范;WHS合格率统计不正常开展或未及时录入基建一体化信息系统;WHS表格填写不真实、有效;WHS表格记录情况失实,与工程实体质量吻合度较差;抽检出现不合格的,未按要求闭环管理;项目现场未同步执行验评标准的,付赔2000元/项。

(6)质量验收评定表结果与现场实体质量偏差超过20%且超过规范标准,监理有失查责任的,付赔500元/项。

(7)分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验收(综合评价)为“差”,监理有失查责任的,付赔≤2000元/项。

(8)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无法修复或返工重做,监理有失查责任的,付赔≤5000元/项。

(9)《监理实施细则》没有实现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付赔≤5000元。(10)《监理实施细则》有实现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没有具有针对本项目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详细监理方案,付赔≤5000元。

监理人员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3篇

2008年某县水泥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某冶金建筑有限公司施工,范某作为该项目部付经理负责(总工程)施工工程中安全、质量和进度。黄某(系监理公司土木工程师,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担任工程监理,负责监督水泥有限公司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2008年12月。该县建委对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将该工程停止施工,待基础验收程序完善后再施工,且范某和黄某在工程安全监督记录上已签字,但范某没有让建筑工地停工,而是继续施工。黄某没有要求其报送相应的资料审查就让其施工。12月4日16时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脚手架搭建不合格,发生坍塌事故,造成4名工人死亡。

分歧意见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是:作为对工程建设安全负有监督职责的监管人员应当属于管理人员范畴,黄某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另外,尽管黄某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质,但是他接受公司委派,到工地从事监督检查工作,就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未尽到责任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有两点:(1)黄某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监理人员既不从事直接的操作行为,也不对生产、作业进行管理,他只是对生产、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所以监理活动不属于“生产、作业”行为,黄某不具备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2)黄某不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不具有相应的监管认识能力,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黄某作为监理公司的土木工程师,不具有监理工程师资质,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无法认识。对危害结果无法预见,那么他对结果的发生就没有过错,所以黄某的行为就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黄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分析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首先弄清楚两个问题:第一,监理人员是否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第二。无监理资质的监理人员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监理人员是否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首先。“生产、作业”是指人类采用一定的工具或方法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使之发生性质、形态或形状的改变或位置的移动。从而适合或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活动。从形式上看,生产、作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普通职工的直接操作活动。如电焊工的焊接行为等;二是科技人员的实验、设计、化验行为;三是指挥、管理人员对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活动。虽然建筑工程的主要安全责任单位是施工单位。但是监理单位的行为也是围绕工程建设进行的,并且监理人员的行为也会对生产、作业产生影响。例如本案中。监理人员如果严格审查相关资料,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生产规范。禁止其在整改前继续开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范,就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监理人员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该说是一种生产、作业行为。

其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既然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安全责任事故,因此。不能免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监理公司既然有控制工程质量的权利,就应该有承担因过错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

另外,《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条例》的第2章至第4章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也就是说以上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出现安全事故后,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事实上,2003年7月1日发生的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重大工程事故的监理单位就是因为“未有效履行监理单位的职责,未对调整的施工方案组织审定;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现场监理失职,未对监理的工程实施有效的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险情和制止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而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这是血的教训。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之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之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几类企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所有人员都包括在内。笔者认为,从修正案对原条文的修改即立法本意可以看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二)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而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能否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尽管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2条明文规定:“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了监理职责的人员就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理由有以下两点:

1、重大责任事故罪惩治的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并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之所以国家明文规定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是因为重大责任事故侵犯了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它对监理人员谨慎行事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苛刻。无论是依法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还是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只要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并导致的重大事故发生,都是对安全生产秩序的破坏,其行为性质都是一样,都应该做出相同的法律评价。针对同样的危害行为。不能因为行为人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就构成犯罪,无监理资质的反而不构成犯罪。照此推理,监理部门就有可能为了逃避处罚专门派遣无资质监理人员进行监理,那么监理制度就等于形同虚设,这明显与立法原意相违背。相比于有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而言。无资质监理人员的危害性更大。

2、从监理行业的现状来看,不打击无证监理行为,将放纵犯罪。据统计资料反映,全国有15万余人通过监理工程师考试,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有10万余人通过注册获得了《注册执业证书》。而这10万余人中只有5万人执业监理;另5万人将证书出租,不执业上岗,仅收取证书租金;还有5万余人没有取得《注册执业证书》,也就是说只有1/3的人有资格进行监理工作,但是2/3的人是无证监理。如果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监理人员仅限于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将放纵2/3的无证监理人员,明显违背了国家设立监理工程师准入制度的初衷,也不利于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和风险探讨 第4篇

1 监理安全管理的定位

《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未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作出明确, 与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即规定主要为:《刑法》第135条修正、第13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 及国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地方法规等,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主要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并非安全控制, 这样监理的工作内容就是“三控、两管、一监督、一协调”, 作为监理企业和人员应明确此概念, 而不能把安全的控制收为监理的工作范围, 把工作内容变为“四控、两管、一协调”, 这样我们在无形中加大了我们自己的责任, 因为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定位是监督管理。

2 安全监理的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是: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因此, 监理单位要根据这些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加强现场的巡视检查, 认真完成文件的审批, 及时报告安全问题和隐患, 避免因自己工作的不作为和作为不当而承担监理责任。

3 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要点和内容

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部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监理细则,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分析本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确定风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以便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方案, 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确定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利用集中检查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自检自查和问题的改正。

3.1 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要点

1) 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制度的监理;2) 对施工企业、机构、资质的监理;3) 从安全技术管理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4) 对施工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的监督;5) 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检查”的要点;6) 防火监理。

3.2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3.2.1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2) 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主要内容有:a.安全生产组织机构;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c.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d.安全教育培训制度;e.安全检查制度;f.安全事故报告制度;g.现场事故处理应急预案;3) 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 把好《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安全措施审查关;4)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落地式脚手架施工方案;吊篮脚手架施工方案 (含设计计算书) ;模板工程施工方案 (支撑系统设计计算书和混凝土输送安全措施) ;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塔吊安装与拆卸方案) , 核查高危作业安全施工作业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5) 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6) 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7)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8)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9)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10) 对于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监理责任的主要责任者, 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专项工程实施前, 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各种《专项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3.2.2 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及时制止违规违章施工指挥、施工作业;2) 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 每天不少于一次;3)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 并检查整改结果, 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 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4)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工作;5) 参加或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6) 核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7) 监理人员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跟班监督检查。

3.2.3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工程竣工或分项竣工签发交接书后, 对未完成的工程和对工程缺陷的修补、修复及重建过程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4安全风险责任的防范

监理单位要防范在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责任, 必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员工培训, 落实安全责任。

安全监理管理贯穿监理工作的全过程,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 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理人员, 有的监理单位为节约开支由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安全管理, 由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忙于自身工作, 会造成安全管理的漏洞和盲点。

监理单位人员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 及时掌握法律法规等对监理安全管理的要求, 在工作中按要求完成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为避免和减小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 必须要在监理工作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做到该审查的要审查, 该检查的要检查, 该停工的要停工, 该汇报的要汇报, 所有指令要留有记录, 以备可查。监理人员必须首先从思想上加强安全管理意识, 加强安全监理工作业务知识和经验的积累, 才能更好地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实现安全监理目标, 做好自身的保护和安全风险的防范。

参考文献

安全监理责任制度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大事故,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指导项目监理机构规范有效的进行安全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所有监理人员必须依据本办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科学生产、文明施工。

第二章

安全生产机构

第四条 成立以总监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监理小组,并设专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在监理中组织可靠的安全管理组织保证体系,树立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管理思想,把安全控制引入正常的监理工作中去,层层落实。

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监理组织机构: 组 长:总监 马仲俊

组 员:项目监理部其他所有监理人员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理目标

第五条 监理目标

重大事故(机械、伤亡、交通、设备、火灾爆炸)为零,一般轻伤事故为零,职业病发病率为零,一般火灾事故为零,确保达到“文明施工工地”和“标准化工地”。

第六条 安全监理措施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旁站、跟踪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及时通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直至停工整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对违反有关建筑施工强制性标准规定及施工安全操作规定的经指正不能马上改正的则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改正,防止并制止建设行为

中的冒险性和随意性,确保施工现场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加强会议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协调工作,抓好承包单位的安全组织对安全管理到位的检查,会上,会下及时通报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的有关情况,统一认识,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改正。

4、对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重点工序、部位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做好记录,及时通报。

5、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

第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1、贯彻落实本公司的方针和目标,对本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2、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3、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

4、在主持编写监理规划时,增加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

5、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6、检查和督促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

7、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检查有关事故后的现场整改情况。

8、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工程暂停令、复工报审表。

9、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10、定期审阅安全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日记,并签字。

11、负责处理所监项目中的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公司。第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安全监理职责

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搞好本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总监不在时全面负责安全监理工作。

2、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3、审查专业分包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5、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6、协助总监检查、督促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

7、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检查有关事故后的现场整改情况。

8、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第九条

安全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2、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分包单位资质、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项或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意见;

4、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

6、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脚手架等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7、检查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交底及交底记录情况;

8、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巡视或旁站等形式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包括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负责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安全),并签字(含回复单)。

9、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10、协助安全事故、火警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具体督促、检查有关事故后的现场整改情况;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1、负责和协助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中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审查,并协助、配合安全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在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安全违规操作或存安全隐患时,向施工承包单位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向总监理程师(安全监理人员)反映;

5、协助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技术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并检查整改情况;

6、接受总监(总监代表)的安排,临时代替安全监理人员工作。第十一条

监理员安全监理职责

1、在施工现场巡视、旁站监理过程中,除对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实施动态监督外,还应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2、当发现有安全生产违规操作时,有责任及时制止;当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安全监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3、接受总监(总监代表)安排,临时代替安全监理人员工作;

4、负责项目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安全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公司作业指导书及本手册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大型复杂工程项目可按阶段分别编制。监理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措施、流程及危险源控制要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批准,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向施工承包单位进行交底。

第十三条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学习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监理委托合同和安全监理工作细则等文件;及时传达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及本公司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等,并在项目监理组内部定期学习和交流,同时做好学习记录。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各类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收集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和“施工安全总交底记录”,发现与法律、法规和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不符之处,应书面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调整或补充。

第十五条

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填写安全监理日记,记录每天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交接注意事项(包括现场安全状况、安全巡视旁站情况、安全状况的处理等内容)。日记中涉及书面整改要求的应记录相关文件的存处及编号。项目总监应每周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查,并签署安全监理日记。

第十六条

安全监理工程人员应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应与监理工作月报一并每月上报公司。

第十七条

安全监理人员应每天至少一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工作巡视,按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对照相关监控要求逐项填写“安全监理工作日常巡视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对属于“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部位应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安全监理旁站记录。

第十九条

项目总监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监理现场会议(也可与每周工程例会合并召开),会议的主要议程可包括:检查上次会议明确的安全工作执行情况;施工单位人员、施工机具及现场施工安全状况;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整改措施;确定下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对所发现的安全施工隐患,应在会上确定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做好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对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违反《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即“安全监理工作日常巡视监控要点”中的内容)的情况,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在施工承包单位按通知单要求定时、定人、定措施整改完毕后,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指可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人员生命安全的)或未按“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要求限期整改的情况,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立即对指定部位停工整改。工程暂停令应及时抄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以“监理备忘录”的形式向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书面发出建议和意见,以此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理项目部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监理工作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项目监理组应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信息,在得知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并在24小时内书面呈报突发安全事故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事故简要情况(包括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影响、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责任的初步判断、安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影响是否得到控制等。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解释。

第六章

对监理公司推行责任会计的思考 第6篇

一、现代公司中实施责任会计的意义

1、有利于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司制度。

现代公司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使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它要求把影响公司效益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公司管理的范畴。通过管理, 充分、有效地利用公司的人、财、物等生产要素, 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积极性, 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从而获得更高的效率和效益。公司必须制定科学的经营目标和管理体制, 加强目标管理和财务管理, 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和尽可能少的消耗获得尽可能大的效益。为此, 企业需要目标分解, 建立各级责任中心, 明确责、权、利, 采取激励措施, 调动人的积极性。而责任会计正是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为公司的会计主体, 责、权、利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会计控制体系, 是为评价和考核责任中心的工作成绩而实行的一种会计制度。它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为宗旨, 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 发挥协调、控制、反馈、激励等作用, 从而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因此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需要责任会计, 也为推行责任会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责任会计的实施为现代公司制度的顺利运行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有利于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会计管理模式。

公司会计改革的方向, 是在不断完善传统财务会计的同时, 逐步建立对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核算和监督的经营管理型会计。这就要求改变以前重生产经营、轻会计管理的现象, 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效益与自控”的现代理财观念, 摒弃传统的就会计论会计的管理模式, 把公司会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责任会计作为管理会计的组成部分, 是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直接的价值管理与控制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调动公司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 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顺利执行, 不断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监理公司实施责任会计的现状

1、责任会计执行缺乏系统完整性。

在实际工作中, 许多监理企业在责任会计管理中往往只以监理服务过程为中心, 只注重对经营成本的管理, 却没有考虑到公司内部其他非经营部门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对企业外部的价值链更是视而不见。这种成本管理观念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 使企业未能获得全面的发展竞争战略, 更削弱了企业的竞争能力。

2、责任会计机构名存实亡。

大多数监理公司沿用过去事后算账的管理模式, 对监理项目没有按照项目管理的需求进行分项管理, 更没有在单位财务机构中设置责任会计岗位。虽然有些公司设立了类似的机构或岗位, 但随着经营机制的转换, 不少监理公司管理机构合并, 责任会计机构和人员随之消失或名存实亡。没有把责任会计这一制度贯彻下去, 只是跟随潮流想建立这种先进的制度, 并没有完全认识它, 导致最终责任会计制度的建立不了了之。

3、缺乏责任会计的考核与激励。

监理公司确立职责和目标后, 就要利用制度化的手段对各责任中心进行考核评价, 定期检查评议、量化考核、细化到人。但目前监理公司即使已建立了责任会计制度, 但也缺乏对责任的分解和控制考评。责任会计执行中没有达到通过检查各责任中心主要工作和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促进员工业绩与责任中心业绩有机结合的目的, 也没能达到建立有效沟通反馈渠道, 不断改进绩效, 运用考核结果实现有效激励, 帮助组织进行人事决策的要求。

三、现代公司制度下实施责任会计的对策

1、转变观念, 提高认识, 转变管理模式。

现代公司制度客观上要求公司必须深化内部改革和加强科学管理。监理公司只有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机制, 才能使公司真正成为管理主体。在管理体制上, 对公司的财务、资金和投资等实行集中管理, 对具体经营的组织和经营过程的调节则采取分权管理、分级负责的方法。适当的分权, 有利于责任的明确。没有权利做保障的责任会严重挫伤责任中心的积极性, 妨碍他们作用的发挥。现代公司制度下, 分权管理模式有着集权管理模式无法比拟的优势。通过决策权的划分, 能使公司最高管理人员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于公司最重要的战略决策, 同时使处于基层的责任中心管理者在其授权范围内能对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做出及时决策。通过决策授权, 能充分发挥责任中心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从而群策群力, 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因此, 作为公司的经营人员和财会人员, 应转变观念, 提高对责任会计的认识。

2、确保责任目标分解和落实。

为保证监理公司各项目标计划的实施, 各责任中心在与相关责任中心进行沟通与交流的基础上, 将目标按职责分解到相关责任中心, 各责任中心根据企业总体目标, 按职责-时间分解为责任中心的年度目标、各季度的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重要干部或岗位, 要按月度分解, 制定月度工作计划, 要落实到与岗位责任书相对应, 针对责任中心目标和薄弱环节, 重点抓关键环节和重要步骤, 对重点工作制定改进措施和计划, 并负责推进实施, 以保证最终实现目标。其横向系统是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会计, 纵向系统是包括公司、业务处室、职能部门直至个人的经营管理系统的垂直责任会计, 从而形成多层次、纵横交错的网络结构责任会计体系。

3、以创新精神指导责任会计的实施。

首先, 责任会计作为公司的一种内部管理制度, 它不是静止不变的, 它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其次, 责任会计只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管理制度, 而每个公司都有其自身的具体情况, 不需要也不可能按照同一模式去推行。如果某一公司因为不具备某些理论上的要求, 就认为该公司无法推行责任会计或虽然推行了却否认它是责任会计, 都是不正确的。因此, 新形势下实施责任会计必须以创新的精神为指导, 既要考虑公司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 也要考虑自身内部的情况, 对责任会计进行相应的创新, 以探索与寻求相应可行的方法。

4、完善考核与激励机制, 推进责任会计的实施。

责任中心考核的目的是对各责任中心在“客户意识、沟通合作、工作效率”等软性工作指标方面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对责任中心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责任中心业绩考核均围绕“利润中心”进行考核, 同时要体现各自的主题业务。责任会计的管理是否有效, 关键还在于能否调动各责任中心的积极性, 激励他们为完成公司的整体目标而努力。责任会计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激励作为保障, 即使计划再周详、核算再精确、控制再严密、考核再严格, 也只能事倍功半, 得不到预期的效果。应明确各个责任中心应承担的责任, 同时赋予相应的管理权利, 还要根据其责任的履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所以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也是推行责任会计实施的有效手段。为此, 公司应严格评价各责任中心的工作业绩, 实行奖优罚劣, 使责任单位的工作业绩直接和经济效益挂钩, 并通过工资的分配来实现。

总之, 责任会计是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服务的, 它对企业组织结构或体制以及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具有依附性。这样, 企业本身及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的变化, 必将推动责任会计的发展。面对监理公司越来越激烈, 越来越残酷的竞争, 迫使公司内部的管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责任会计应用前景将更为广泛。

摘要:随着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 公司间竞争的加剧, 迫使监理公司不得不从内部管理入手, 选择以责任会计为导向的管理模式。本文阐述了分权管理模式下建立责任会计制度的优势, 以及解决现有问题的对策, 旨在为现代公司实施责任会计提供指导。

关键词:责任会计,实施现状,对策

参考文献

[1]冯巧根.责任会计创新.会计研究.

[2]李世聪, 王东武.责任会计发展的现状、重点、趋势及前景.交通财会, 2003.12.

[3]高晓兰.责任会计推广应用的对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03.2.

对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分析 第7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 是否应当将安全监理归入监理工作的范围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因为在正常的施工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成本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做好施工工作就必须保证施工的环境适宜、安全。现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基本上都有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和成本进行控制, 有的地方称为安全监理或者安全监督, 不论哪一种称呼, 其大体意思就是要求监理单位认真负责保障工程的质量等方面能够按照建筑者的要求完成施工。既然如此, 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安全问题, 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如何分配责任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1 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概述

在我国, 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鲁布革水电站的建设开始才在工程管理方面发生一些变化, 即工程监理行为开始在工程建设中出现。之后在工程监理方面的变化主要是表现如当时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开始发展监理事业, 这也是我国在部门规章中第一次确立工程监理, 此后, 工程监理在社会中快速发展, 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 为监理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支持。同时, 确立发展监理事业对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施工成本及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

但是笔者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发现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 也是就是说我国法律对安全监理的问题有所保留。原因可能是在确定发展监理事业时将监理作为业主的咨询人员, 并不是对项目工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员, 因此, 在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会出现欠缺。发展到本世纪初期, 我国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首次提到了安全监理的问题, 顺应法律的发展, 各地在相应的法规中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 并将监理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规定, 明确的对施工的进度、质量和成本等方面的内容, 这是一个重大进步。

2 工程安全责任的相关法理分析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尤其是在工程施工方面, 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应完善, 归纳起来, 主要有以下几类:

2.1 法律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有关工程建设的主要有两个:刑法和建筑法。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众所周知, 我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而制定的, 在刑法中对工程建设的规定也是对一些侵犯社会关系的监督, 其中一个罪名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这一罪名规定, 在施工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监理单位违反法律规定, 造成造成重大安全施工, 危害公共安全的, 以本罪论。这一罪名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安全监理单位的责任, 也是我们研究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问题的一个重要依据;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该法律在第三十条至三十五条中对监理单位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细化, 是我们研究内容的重要参考[1]。

2.2 行政法规

在我国,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一项规定,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方面比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做了规定, 比如前者通过十几条规定对监理单位的责任, 以及安全监理师引起的安全责任进行详细规定。

2.3 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也是指导进行安全监理工作的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建设部是我国有关工程监理方面技术规范的制定主体, 从改革开放以后, 建设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规范, 其中许多涉及到监理工作。比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

3 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现实性分析

在现实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这样或者那样的情况需要处理, 法律法规和一些技术规范虽然有所规定, 但是法律却是规定不变的, 而事情的发展却是多种多样, 因此对一些安全监理责任问题要有充分的认识, 笔者认为, 监理单位的责任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中虽有规定, 但其实不应当承担责任, 理由如下:

(1) 从概念方面看, 监理单位是接受委托而行使的监理权利, 并没有实际参与到施工过程之中, 在我国通俗理解中, 应当是谁组织施工, 谁承担责任, 因此, 监理单位承担责任的说法有欠妥当。

(2) 从性质方面看, 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理, 并不是直接的投资和经营者, 其不是其中的主体, 因此并没有获益, 承担责任的规定有失偏颇。

(3) 从监理目的方面看, 监理单位监理行为的是为了保障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和成本, 并不是直接的施工者和施工管理者, 也不是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 要其承担责任有失公允。

4 结语

要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监理责任既没有法律基础, 又没有概念内涵, 更不具现实意义。实际上,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所以说,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某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对安全监理责任的规定还真的在执行过程中要好好地商榷一番。在此, 笔者也郑重呼吁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停止或阻止对工程监理单安全责任扩大化的倾向, 以保证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健康、持续、科学、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华云, 李周恒, 白溪.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 载建筑经济, 2010年第8期.

浅谈监理人员工作的责任心 第8篇

首先, 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是从事监理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工作责任心是监理工程师的素质所要求的, 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良好的品德,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热爱本职工作;②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③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④能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 冷静分析问题等, 这些都与人员的责任心有直接关系。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守则的遵守也要求监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 以及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执行, 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同样, FIDIC道德准则更是说的明确, 首先第一点就是“监理工程师应该有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

其次,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决定了监理人员对工作责任心的要求。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 并建立在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第一, 《建筑法》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监理工程师多项签字权, 并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多项职责, 从而使监理工程师执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确立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业人士的法律地位;第二, 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监理工作, 其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有具体约定。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与其法律地位有密切关系, 同样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违法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 如《建筑法》第35条、《刑法》第13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等,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 违约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是法定意义的合同主体, 但委托监理合同具体履行时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来实现的, 因此, 当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 违反了合同约定, 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 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监理企业在承担责任后, 根据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 有权在企业内部对相应有过失责任的监理工程师追偿部分损失。所以, 由于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 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3 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 将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 违章指挥或发出错误指令, 引发安全事故的;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最后, 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体现在现场监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监理目标控制有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具体体现到现场监理的工作环节有:技术交底、旁站监理、隐蔽工程验收、工序验收、中间结构验收、进场材料验收、技术资料管理、平行检测、安全监督、工程进度款审批、工程量审核、施工进度控制、事故处理、素赔处理等等, 可以说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监理人员的责任心来支撑起监理工作的成效, 否则, 只能是行同虚设, 贬低监理的形象。例如, 在隐蔽工程验收当中, 监理人员发现不合格项, 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就决定他对施工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落实整改结果, 如果监理人员只是指出而不去落实, 结果就会降低验收程序执行的效果。又如, 旁站监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明确规定了旁站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涉及到人、机、料、法、环各个要素, 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时, 如果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如果发现施工企业的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 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制止危害工程质量的行为。如果旁站监理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 在现场没有起到真正的旁站作用或者旁站不到位, 那就有可能留下事故隐患, 造成严重后果。

可见, 现场监理工作的成效、合同履行的情况都与监理人员的责任心息息相关, 不能分离。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是自我保护的最有效措施, 是树立监理形象的最有效手段, 是监理企业社会形象提升的基本要素之一。监理工程师明确的法律责任决定了监理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来保证。监理企业应该培育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团队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 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并据此与工资分配挂钩, 以企业文化、制度和经济手段最大可能地来支撑和培育监理人员的责任心。

摘要:本文通过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监理的法律地位和监理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理目标控制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来阐述工作责任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说明了监理工作成效与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的直接关系。

监理责任 第9篇

当前,建筑安全事故频发。作为建筑市场的五大责任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因事故受处罚、被降级,从业人员被吊销执照、被判刑的事例,屡见不鲜。比较影响大的有北京西西工程四号地项目模板支架倒塌事件,湖南凤凰桥垮塌事件以及去年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小区塌楼事件等。突出的问题是:发生事故后,对监理安全责任判定的自由裁量有扩大化的趋向。就像去年媒体曝光的一些楼歪歪、楼裂裂、楼脆脆、桥糊糊等事件,一发生事故,都是施工方和现场监理人员首先被控制,随后就作出处理。

从经济角度分析,监理是在工程中获利最少的一方。但目前监理的安全责任基本可以同施工单位比肩,有些对监理的处罚甚至超过施工方。监理现在处于明显的权责不对等状态。监理安全责任风险形势十分严峻。

2 监理安全责任风险严重的原因

1)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扩大了监理工作从业风险。目前,界定监理安全责任最为明确的法规文件是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其只对监理要承担安全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并没有明确监理应享用的权力。严重的权责不对等,扩大了监理工作从业风险。以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基本上全部“合理合法”复制到了监理的头上。2)建设单位(业主)行为不规范。建设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经常低价招标,缩短合理工期。 许多工程条件不具备就匆忙开工。 施工方为承揽工程“低价中标并垫资施工”,导致在工程所需安全资金上大打折扣,安全措施基本上得不到落实。现场的投资控制权业主多数不给监理。一些业主和施工方的关系暧昧,致使监理在工作中得不到业主的支持,导致监理对施工现场失控。出了问题建设单位不作自我检讨,责任却全部推给监理。3)施工单位整体行业素质下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投标等建筑市场的混乱现象相当普遍。施工队伍整体素质有下降趋势。目前施工项目以包代管的现象很严重;施工队伍大多又重效益,轻安全,安全意识薄弱,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严格履行职责更谈不上。施工队伍素质的降低,无疑增加了监理工作难度和执业风险。4)监理单位自身存在问题。在当前建筑市场三大主体中,多种原因造成监理地位较低,风险大;且市场不规范,监理单位之间又存在不正当、不规范的竞争。导致企业收益很低,优秀人才流失严重,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容乐观。现在的从业人员难以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难以满足现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而且现在好多监理单位自身的安全体系很不健全,安全管理薄弱。每个项目监理部基本上都是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各专业的安全,跟不上建筑业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

3 监理工作如何规避防范安全责任风险

3.1 监理企业应加强与监理协会的沟通

首先,监理协会牵头组织各级监理企业订立行业自律公约时,监理企业应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改变目前监理同行业间互相残压,恶性竞争的状况;其次,监理企业要协助监理协会,建议政府部门制定出有利于监理行业发展的好的政策和方针,为监理现在面临的严峻安全责任风险解压、减压;再次,必要时邀请监理协会对本监理企业调研,对监理工作规范分类指导,促使监理工作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3.2 监理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规避各种安全责任风险

1)监理单位应制定各级安全监理责任制和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各级监理人员职责,全员参与、齐抓共管、层层落实,搞好安全监理工作。2)监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版》《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办法》等实用的技术支持文件,便于指导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3)监理单位应设置公司级的安全管理机构,综合配备专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实现资源共享。

3.3 项目监理部应完善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企业《安全监理责任制》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实施办法,审查全面;建立业主、施工方、监理方每周一次联检制度,巡视检查;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同时要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大力配合,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管理,搞好安全工作,并要做好日常安全监理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组卷归档工作。

3.4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1)该“做”的一定要做:监理接收工作第一步,应熟悉合同,明确任务,人员定职定责,组织实施开展工作;要熟悉设计图纸,并向业主提出书面建议;编制项目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都必须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并组织全体监理人员进行交底。总监一定要转变观念,重抓管理,督促做好项目部的各项工作。2)该“审”的一定要审,要审查全面:监理在工作中要要求业主、施工方提供相应资料。资料如收集不上来一定要书面发文催促,并在监理会议上提及,做好监理例会纪要。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准备阶段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技术性和程序性审查要分清,审查重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审查者自身要具备一定的安全专业知识,要有一定的现场安全隐患辨别能力。3)该“查”的一定要查,检查督促到位: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做好各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重点核查现场开工条件,要观察拟建建筑物周边是否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施工方的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和有针对性,各项安全措施是否齐备。符合开工要求才能签发“开工报告”。4)该“改”的一定要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小问题要及时口头指证,事后一定要记录在监理日记中;对现场存在的较大安全问题和隐患,一定要下发书面通知,并及时和总监沟通处理;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协助解决;每周监理会议一定要提及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并形成决定限时整改,必要时要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5)该“停”的一定要停:具体的监理实际工作,要根据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6.1.2条所列的五种情况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按规定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6)该“报”的一定要报: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严重安全隐患,一定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使用电话报告的,要有记录。事后要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同时一定要向本监理单位作出汇报。7)该“理”的一定要理(主要是指工程资料的整理):工程资料的整理要专人负责,规范收集、整理归档。收发文制度一定要建立,签字手续一定要完备,坚决不能代签。一旦发生事故,监理保存的书面资料(尤其是日常监理安全内业资料)是自身最有说服力的举证维权凭据。8)该“学”的一定要学:监理平时一定要加强建筑工程方面法律、法规文件的学习,要学法、懂法、用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施工安全方面的规范、规程、办法等一定要全面学习,重点掌握,以增强、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4 结语

上述几个方面的工作,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一定要全部做到位,以规避防范安全责任风险。不作为,工作就会有缺失,就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北京、上海等所发生的监理被判刑事件,都与自身不作为有很大关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监理一定要做好举证维权工作,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摘要:从当前监理工作安全责任风险形势严峻入手,分析了其中的原因,阐述了如何有效规避防范安全监理的风险,着重强调了监理从业人员一定要在做、审、查、改、停、报、理、学八个方面做好工作。

关键词:规避防范,安全责任风险,自由裁量,权责不对等

参考文献

[1]佚名.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的追究与避险http://myi-dolonline.bokee.com/viewdiary.15400917.html.

监理责任 第10篇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也日趋完善。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工程建设整体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由原来的“三控两管一协调”转变为“五控两管一协调”,即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环境保护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综合协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任越来越重,风险愈来愈大。

对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责任和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且会造成工程项目实施的失控现象,如工期延长、成本增加、计划修改等,最终导致工程经济效益降低,甚至项目失败。由风险造成的损失是触目惊心的,风险也是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任认定和风险防范,监理必须进行认真的对策研究,不仅关系监理单位业务收入,也关系到监理工程的成败,是任何施工监理单位都不能忽视的问题。

1.1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特征

(1)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是受业主委托的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2)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目前,高速公路建设有路基监理、路面监理、特大桥梁监理、交通安全设施监理、房建监理、绿化监理、机电工程监理等,监理单位所派监理人员要有专业技术知识、工程实践经验和工作协调能力。

1.2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成效

监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责任重大。因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由此国家给出了很多法律、法规对该行业进行制约。

1.3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

由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确定(不可预见)因素很多,如人为的、自然的、技术的、产品差异多等等。导致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实际结果与预期不一致(差异)并产生损失(风险)。

2 监理的责任

2.1 界定监理责任的依据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国家法律、法规。

2.2 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违约责任)

(1)监理人因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2)因不能认真、勤奋地工作;不能为委托人提供与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不能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应当赔偿。

2.3 法律、法规约定的监理责任(违法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八章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

(2)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3)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交通部:《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章第五十六条);

(6)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7)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2.4 监理责任的界定

(1)监理工作行为是否过错;

(2)工程中是否出现了不良后果;

(3)不良后果与工作行为是否有必然的联系或因果关系。

2.5 监理人员的过错工作行为

(1)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①如隐蔽工程未经检查、验收,材料进场未经验收——主观不作为。

②不懂工作程序不能发现问题或疏忽大意而造成损失——虽主观无意。

(2)没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上都有明确规定的要求。

(3)下达错误指令或超越权限下达指令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4)对施工方的违约行为制止不力且未及时向业主或主管部门汇报——不作为。

(5)与施工方(业主方)串通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2.6 不良后果

(1)质量事故

①定位错误;

②沉降超过允许值;

③结构倒塌;

④结构加固补强、复位纠偏、永久性缺陷;

⑤开裂、渗漏;

⑥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⑦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种种现象。

(2)重大安全事故

①人员伤亡;

②财产损失。

(3)工期延误。

(4)经济损失:签证高估冒算,进度款超支多付。

(5)社会环境影响,如:噪声扰民,殃及邻近建筑、道路等。

2.7 承担责任的方式

(1)行政处分:

通报、驱逐、不良信用记录、降级、取消资格。

(2)经济赔偿:

质量安全条例规定的、合同约定的。

(3)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3 监理责任风险分析

主要是对影响监理工作成效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分析。

3.1 行为责任风险

(1)超越职权,如向承包商介绍推销材料、设备及分包商,即乱作为。

(2)未按合同约定的职责正确履行,即失职行为。

(3)主观虽无意,但未能履行职责并产生损失,即不作为现象。

3.2 工作技能风险

缺乏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虽按规定进行了检查,但未发现问题和隐患,俗称“睁眼瞎”、“稻草人”。

3.3 管理风险

(1)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规制”不严;

(2)监理单位与项目监理部之间的约束管理机制不健全;

(3)总监责任制的落实形同虚设,总监的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决定性作用;

(4)监理单位对总监(监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监督不严、处罚不力;

(6)项目监理部内部管理机制: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沟通渠道不畅通。

3.4 职业道德风险

监理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缺乏责任感、服务意识差、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

主要表象:

①工程质量问题:承包商拉拢监理,放松质量,蒙混过关;

②工程隐蔽签证问题:利用某些工程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追查性,损公肥私;

③工程计量问题:对不合格的分项计量、对未完成的分项计量;

④与承包商合伙、串通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目的为提高造价,谋取私利;

⑤介绍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以谋私利。

3.5 社会环境风险

(1)社会的片面理解

出了问题业主方会问“监理在干什么?”监理就象业主的保险公司。出了问题承包商会说“有监理在监督的,监理同意的”,成为承包商转移责任的目标。

(2)业主不规范行为的干预

①行为:

随意缩短工期,压低中标价,报批手续不完备就先行开工,属违法行为;甲定、甲供材料,设备质量差、次;资金的支付不经监理把关,剥夺监理权利;业主方聘请的技术人员,干预监理工作,造成分歧。

②原因:

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加强;腐败现象滋生。

③承包商不规范行为会给监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施工方为承揽业务不惜低价、短工期中标,结果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个目标很难达到;不把监理放在眼里,只是表面应付;拉拢腐蚀监理,使监理人员失去战斗力;施工管理班子不到位,尤其是项目经理、质量员、安全员不到位,使监理工作不能规范地开展并加重了监理的工作量,甚至监理代替了质量员、安全员;各类技术资料不规范、不切实际、应付了事,尤其是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复印拼凑,施工技术资料不完整,甚至事后编造;施工管理人员及班组人员技术素质太差、滥竽充数。

(3)市场竞争激烈。

监理企业间业务竞争激烈,相互压价,导致监理人员待遇偏低,积极性难以调动。

4 监理责任风险防范措施初探

4.1 风险防范对策

(1)提高防范风险的思想意识

风险回避不可能也不实际,回避一种风险可能产生另一种风险,绝对没有风险的情况几乎不存在,要树立勇敢面对、正确面对风险的思想意识。

(2)控制损失

①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②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件重犯(做样板路施工,标段严查等);

③尽可能减小舆论传播。

(3)风险自留

监理工作失职,违反职业道德,引起的风险,别无选择,只能自留。

(4)风险转移

①合同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

②内部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形成责任状等;

③书面记录、通知、影像资料等;

④及时向业主及主管部门报告;

⑤腐败、超越职权会招来不必要的风险转移;

⑥保险转移——目前尚未实施。

4.2 防范监理责任风险的一些要求

4.2.1 增强工作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

(1)强调对自己负责,做到“四勤”,即腿勤、嘴勤、手勤、脑勤。树立“三自”,即自信、自尊、自重。

(2)廉洁自律、洁身自好;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结果碍于面子,不敢大胆地管,甚至与承包商串通,隐瞒事实,由此而产生不良后果的风险无法转移,只能自留。

4.2.2 提高自身专业技术素质

(1)认真熟悉图纸、规范(尤其是强制性条文),材料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新工艺、新材料;

(2)边做边学,虚心好学,建立良好的学习制度(形式多样),自学、集中组织学习、参观考察等等。

4.2.3 模范执行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1)认真学习国家及地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在监理工作中模范执行。

(2)熟悉监理合同和监理招标文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3)熟悉并贯彻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标准》,做到“规范程序、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4.2.4 正确运用监理的权利和监理的手段

(1)监理的权利。

建议权:选择总承包单位;修改设计做法;认可权:选择分包单位;撤换施工方管理人员;签认权(审核权):进度延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款支付;经济联系单;技术联系单等。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检验权:对工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指令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整改、返工通知单等;主持协调会议的权利;调解权: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2)监理的手段。

现场巡视,口头指令“审核”、“批准”、“拒绝签认”,如对承包单位人员资格审核,不合格材料及不合格工序的拒绝签认等;书面指令:书面文件,如: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联系单、监理例会、专题会纪要等等;旁站、见证、平行检验;主持召开高层会议,召集施工方公司级领导、业主领导开专题会议,形成领导决议。

4.2.5 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1)制定严格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

(2)落实总监负责制,做到奖罚分明;

(3)严格监理人员招聘关,素质与岗位相适应;

(4)加强上下层沟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5)监理单位图章的使用把关要严格,要认真核对资料,签字到位,报审程序合理。

4.2.6 讲究管理艺术,提高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取得业主方与施工方的支持与配合

协调的内容:与业主、承包商、设计、质检站、安检站等。协调的形式:口头交流、会议制度、书面通知等。协调要讲究:语言艺术、感情交流、用权适度。

4.2.7 抓好监理资料的管理

监理资料是记录监理行为的“有效载体”,体现的是一种监理成果。

(1)资料的记录要具体、真实、准确、完整,要有事实和数据,并规范化地填写和整理归类。

(2)强调时效性、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

(3)养成良好的勤做记录的工作习惯。

(4)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与处理结果及时形成书面记录或指令,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4.2.8 提高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

(1)要有时间意识,要有紧迫感,做到不拖拉、不延误;

(2)强调用数据说话,不表无把握之态,不搞模糊概念“差不多”、“大概”。

(3)处理问题当机立断。尤其是原则性问题,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或该发监理通知单或停工令的要当断则断。尤其是重大安全隐患,施工方又不整改的。

4.2.9 重视预控工作

监理控制三个环节,事前、事中、事后。事前控制尤为重要,如何做好事前控制工作:

(1)抓人员素质与到位:管理班子与操作、工人的素质和到位是事前控制的重中之重;

(2)抓材料质量:材料报验,资料与实物对照,做好取样见证,不合格的不准用于工程中;

(3)抓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讨论、审核,要符合工程实际,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抓监理交底,尤其是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制订质量控制点,召开专题会议或书面交底以提示。

5 结束语

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的身份出现,行使的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确认权利,对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实施管理,因此监理工程师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不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的直接实施者。承包单位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的直接实施者,是独立的行为主体,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不能等同于或代替承包单位内部管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与同意绝不应解除承包单位的责任。设计图纸错误引发的质量问题,检测单位出具的虚假报告,属于客观不作为,监理不负责任。监理人员只要不是主观故意,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不必要整天忧心重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任与风险防范的关键是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

摘要: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任风险作了较系统的分析,并结合工作实践经验提出了监理责任风险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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