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补平衡范文

2024-05-05

占补平衡范文(精选10篇)

占补平衡 第1篇

1.1 政策措施不明确

目前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一些规定散见于国土资源部里出台的多个文件, 时间跨度长达10年, 有些文件的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 有些文件前后规定不一致, 给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理解、执行带来困惑。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的一些重要的内容如新增耕地来源地类确定、占补平衡资金来源等问题因部里相关规定比较模糊、政策缺位或规定不明确, 致使各地执行政策偏差较大, 比较混乱, 例如在一些地方规定草地和林地若有农业、林业部门出具意见可以作为新增耕地来源, 但很多地方则明确规定草地和林地不能作为新增耕地来源;在一些省份规定其他涉农部门的项目资金可用于占补平衡, 但有些地方则规定整合资金实施项目要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在总投资中投入资金的比例确定新增耕地中可用占补平衡的面积。

1.2 技术规范不配套

目前土地开发整理领域出台的3个技术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 (TD/T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 颁布时间较久, 已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并且这些规程在制定时考虑我国北方的情况多一些, 没有充分考虑南方一些实际情况, 在一些地方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也不太强。同时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开展10多年了, 但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如工程监理、工程量计量规则、制图标准、图纸测绘、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等目前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 致使目前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质量管控、新增耕地质量、新增耕地单位面积投资标准等各地水平参差不齐, 省际之间差距较大, 在全国范围内难以确定统一的、可比较的评判标准。

1.3 土地开发整理行业管理制度缺失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开展10多年了, 但国土资源部在土地开发整理行业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进展不佳, 目前尚未出台任何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 有些土地开发整理制度出台时是针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与占补平衡项目有一定区别, 致使基层在工作中十分被动, 例如项目招标时候, 由于主管部门对于企业资质、准入条件没有任何规定, 对一些必要的条件无法设置, 否则监督部门会认定是“排斥潜在投标人”而追究责任, 这样导致的后果是招投标结果令人难以满意, 比如连一些广告公司都能参与项目设计招标并中标, 一些公路、建筑、水利方面的一级企业来中标施工, 但其实际工作能力尚不如农民自行组织的施工队得力, 因此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 研究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行业和资质管理相关工作十分必要。

1.4 补充耕地质量问题突出

从地域上看, 不论大城市还是小城镇从来都是建在地势平坦、土壤肥沃的河谷平原地带, 建设占用的耕地也主要在城市周边, 如果将城市占用的耕地土壤剥离运到贫瘠的土地上, 其成本不可细算, 要落实基本不可能, 这就使“占优补劣”成为必然, 因此实事求是地讲, 耕地占补平衡也只是基本保证了数量, 基本不可能保证质量。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防止占优补劣, 国土资源部曾要求各地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工作, 但真正实施效果不佳。2009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8号) 文发布后, 农业部门建立了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在验收项目时农业部门出具的新增耕地质量分析报告成为必备要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效果也不明显, 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影响了耕地占补平衡的开展, 根据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中情况来看农业部门验收耕地质量制度存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问题:

一是农业部门的新增耕地质量评价体系不全面。虽然农业部针对部充耕地质量验工作先后出台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 (试行) 》 (农农发[2011]4号)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 (试行) 》 (农办农[2012]35号) , 但这些规定及土壤样品分析检测报告更多是注重土壤的理化分析和肥力测定, 没有充分考虑补充耕地的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土地区位系数、耕种便利系数等因素, 不能充分、准确地反应出补充耕地真实的质量水平。

二是加大了项目投入成本。目前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要向国土资源部门收取一笔不菲的费用, 增大了项目投入成本, 使本来就不充足的耕地占补平衡资金更显紧张,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苦不堪言。

三是部门协调因素致使是农业部门的质量评定工作在实际中有一些不同程度的走样。一些地方农业部门认为占补平衡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事, 为追求本部门利益, 人为设置障碍, 加大工作难度, 严重影响项目实施周期;还有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关系协调较好, 有存在多给农业部门费用由农业部门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 致使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工作走样。

1.5 耕地后备资源匮乏, 占补平衡任务今后难以落实

1999年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要求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占一补一”, 10多年来,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耕地“占一补一”, 但从长期来看占补平衡从理论上讲是难以实现的。原因很简单, 目前补充耕地来源主要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从历史上看, 在农业为主的改革开放以前, 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自古存在, 所以耕地开垦比较充分, 能生产粮食的土地都变成了耕地, 可供开垦的耕地的后备资源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十分有限, 现在真正意义上的大面积的荒草地要么是缺乏水源、要么是土地瘠薄土壤肥力低下, 这些土地即使开发了也无法得到很好的利用, 土地生产能力也不高, 可能连投入的开发成本都很难拿回来。随着农村土地整理深入推进, 可供整理的土地越来越少, 通过土地整理要保证新增耕地数量也很困难。而土地损毁面积有限, 可供复垦为耕地的面积更加少, 通过土地复垦持续增加新增耕地是不现实的。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 建设用地增量增加是显然的, 也不可避免地要新占用耕地, 一方面是耕这样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 另一方面占用耕地不断增加, 因此占补平衡从理论上讲是难以实现的。

2 耕地占补平衡实现途径探讨

2.1 明确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建议国土资源部对已出台的关于耕地占补平衡文件进行梳理规范后颁布一个关系统性的文件, 对新增耕地合法来源地类、投资标准、资金来源合规范围等基层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不合理不符合工作实际的规定及时废止。部里要对占补平衡资金进一步明确, 现行规定是耕地开垦费不能用于占补平衡、耕地开垦费和其他资金可用于占补平衡, 建议对其他资金应进一步明确, 便于基层操作执行, 如其他涉农部门的项目资金是否属于部里文件中的“其他资金”, 这类问题要明确。还有考虑到各地占补平衡资金缺乏, 建议调整现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范围, 为提高新增耕地的质量标准, 建议可确定一定比例的新增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2.2 及时修订和颁布相关技术规范, 促进土地整理项目规范化管理

对现已颁布的相关规程要根据实施中的情况及时组织修订, 同时要考虑尽快制定并颁布全国统一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制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标准》等技术规范, 制定时要综合考虑全国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情况的差异性, 要具有可操作性, 以规范全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标准。

2.3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行业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全国已全面展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效益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但是目前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过多, 国土资源部门不能进行资质认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运作不规范, 对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 一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无法保证, 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直接影响项目区农民经济利益和新农村建设, 因此能否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行业管理相关工作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今后发展的关键。

考虑到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统管全国建设方面的资质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单独建立一套土地开发整理资质管理制度在短时间内比较困难, 现在可着手考虑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业机构选定工作, 制定相应的原则性入选条件和基本要求, 建立从业机构信息库, 将机构业绩定期更新并公布, 同时加强对从业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并将从业机构人员的培训学习和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从业机构选定的一个重要指标。

2.4 改革耕地质量评价体系

现行的耕地质量验收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占优补劣的问题, 同时因部门之间协调问题对质量验收还存在不少人为因素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此有必要改革现有的耕地质量验收体系, 建议根据最新的国家标准《农用地定级规程》 (GB/T28405-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T28407-2012) 确定全国耕地的质量等级, 并测算出不同等级之间的折算系数, 项目验收时由项目实施单位聘请中介机构根据上述规程确定补充耕地的质量等级报验收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建设用地报征时在耕地补充方案中明确拟定征收耕地的面积、等级, 根据对应补充耕地项目的耕地质量等级和全国统一的等级折算系数, 核算对应补充的耕地面积, 这样尽量避免占优补劣现象的出现。

2.5 对现有耕地保护制度要进一步研究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 国家应对相关政策进行研究, 改革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现在农村耕地撂荒严重, 因青壮年都外出务工, 很多地方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为50、60多岁的老人, 因劳动力缺乏大量良田沃土抛荒, 在缺乏机械化、规模化种植条件的山区这种情况特别普遍。现有的耕地质量高、生产条件好的良田都闲置, 而在偏远地区开发整理出来的劣质耕地耕种就更为困难, 在正常情况下项目验收一两年就会撂荒;另一方面,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农村人口大量转移到城镇, 农村承包地 (主要是耕地) 也因此越来越多的面临撂荒或粗放生产的问题。

因此当前在我国出现一边是建设用地紧缺、一边是耕地闲置现象, 而严格实行“占一补一”政策造成保护耕地与保障建设成为一对尖锐的矛盾, 占优补劣成为普遍现象, 造成土地管理工作十分复杂、难度巨大。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粮食安全到底需要多少耕地、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建设用地该不该保证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2.6 改革耕地占补单一数量平衡模式

占补平衡讲课讲义 第2篇

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

耕地保护司 孙鲁平二○一○年十一月

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

一、近期部制定的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读

2008年以来,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对耕地占补平衡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建立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备案制度。

2.《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提出构建建设用地监管平台,实现对建设用地的“批、供、用、补、查”全程监管。

3.《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确定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范围。

4.《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推进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加强监督与考核。

5.《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建立补充耕地的“补、备、核、用、考”全程监管制度,利用一张图和监管平台,实现占补平衡实时监管。

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的关键点

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全程监管的要求,在原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的基础上,将有关占补平衡部分功能,主要是挂钩与指标核销,独立出来,建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并根据对各地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主要模式和特点,强化了补充耕地储备库与台帐管理功能,增加了指标库管理功能,尽量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耕地占补平衡的定位:联系土地整治工作与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桥梁,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与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挂钩媒介(见框图)。相应的: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主要定位:联系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以及建设用地备案系统的逻辑关系。

这么做的好处:理顺了补充耕地与占补平衡的工作关系,有利于所有项目统一管理,提高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管理水平。

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补、备、核、用、考”全程监管的要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所有的补充耕地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项目管理均等化。所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无论是否能够用于占补平衡,均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具体要求。补充耕地的项目可因项目的内容,如整理、复垦还是开发,而有所区别,不能因资金或性质,如新增费项目还是开垦费项目,而有所区别(甚至有时开垦费项目有些要求还要严格一些,如验收环节)。最大的好处是提高用于占补平衡的项目管理水平。

(二)所有的补充耕地项目实行统一备案

备案配号唯一性。各类项目,按照土地整治全程监管工作的要求,从项目立项环节开始备案,并取得唯一编号。项目编号作为补充耕地的身份证,一直伴随项目实施、验收,部分项目还延续到占补平衡环节,用于与建设项目的挂钩使用,成为贯穿整个耕地占补平衡监管前后的线索、联系补充耕地和建设用地的枢纽。最大的好处是提高了补充耕地项目的监管水平。

(三)所有占用耕地项目实行挂钩确认

占补挂钩信息传递与复核。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在编制补充耕地方案的时候,利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占-补挂钩确认信息(在县级填报时取得,或由省级补充取得),一方面在监管系统中传递,并在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标注与核销指标伴,另一方面随建设用地审批流程,逐级对占补关系的逐级审查。最终在用地批准后或建设用地备案环节,进行复核。最大的好处是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审核与监管。

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与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耦合后附带的好处:先补后占的实现与占补平衡台帐的统一。

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控制只有验收后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项目的编号与指标传递给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效控制尚未验收项目指标的使用,有利于先补后占的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对补充耕地指标的挂钩、使用、核销、指标库管理,以占-补挂钩确认信息形式传递给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形成了区域统一、全国统一的占补平衡台帐。

三、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确保2010年以后占-补挂钩关系及时备案、逐步补齐历史数据的工作安排,今后乃至2011年上半年的一段时期内,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备案工作

2010年以来,对省级批准建设用地占补挂钩信息备案工作进行了三次季度通报。应该说效果非常好,除个别省份外,都达到了工作要求。希望各省区市继续做好备案工作,到年终通报时,全面实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的实时备案,在监管系统和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备案的两项比例均达到100%。

(二)做好历史挂钩信息的补录工作

司里会同部整理中心对2009年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台帐、2009年补充耕地项目核实信息以及各地积累的备案信息更改和补录工作,具体要求已在今年第三季度占补平衡挂钩信息备案情况通报中发给各地。目前,各地进度不同。希望大家抓紧进行清理需要更改和补录的信息,以正式文件报我司,以便我们审核后及时更新到数据库中。今后,还要利用监管平台的一些功能对历史数据进行清理,逐步完善一些数据。

(三)2010年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初步安排

土地占补平衡不能寅吃卯粮 第3篇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至今,取得了巨大成绩。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在人口继续增加背景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态势,不论是对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的坚守,还是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无庸讳言,耕地占补平衡在各地的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占优补劣”问题。这些年来,各项建设占用的耕地大多为城镇周边交通便利、地势平坦、土质肥沃、旱涝保收的优质耕地,但是补充的却多数为耕种条件较差的望天田、劣质地。

这一现象之所以大面积出现,一方面与一些地方主观上不正确的政绩观有关,一些地方不是带着“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去做这项工作,而是带着“补充耕地指标”的目的去做。另一方面,也同一些地方客观上耕地后备资源的极度匮乏不无关系。由于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一些地方经过这些年连续不断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现已枯竭,或者接近枯竭。在不能跨区域易地补充耕地的条件下,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不得不开山毁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最终,既出现“占优补劣”,又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是“历史欠帐”问题。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实施至今,在各地的操作中实际已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耕地占补平衡思路和做法:一种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提出之初的基本思路和做法,即城乡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需相应补充多少耕地;另一种是后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出后,一些地方逐步变味的操作思路和做法,即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多少,城市建设用地就可相应增加多少。

其实,2004年中央在18号文件中提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概念,本意是为了加强乡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增减挂钩的指标严格限制在县域范围之内的项目区内置换。但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出了偏差,将增减挂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变为着眼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加。

“增减挂钩变味”同“耕地占优补劣”一样,其背后的原因不外乎两点:主观上不正确的政绩观;客观上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过,二者导致的“历史欠账”却各不相同。

耕地占优补劣容易导致的“历史欠帐”,主要包括粮食产能欠帐、生态安全欠帐和农业人口就业安置欠帐。因为,耕地有粮食生产、生态安全、就业安置三大功能。从粮食产能角度说,占补平衡的耕地质量等级绝对不可忽视;从生态安全角度讲,占水田补旱地的效果有天壤之别,水田既是农田生态系统同时也是重要的湿地生态系统;从农业人口就业角度说,占优补劣会直接导致农民种地得不偿失。

而增减挂钩变味容易造成的“历史欠帐”,主要是预支“周转指标”后计划补充的耕地欠帐,农民种地得不偿失变相失业后的社保欠帐,地方政府寅吃卯粮低地价、零地价、负地价招商引资后的财政欠帐。按照增减挂钩的政策规定,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后就可获得上级预支的“周转指标”,农村房屋拆除复垦到位后,再按计划归还当初上级预支的“周转指标”;这个周转指标的“预支”和“归还”背后,往往潜藏着上述三个问题。

为预支“周转指标”用于城市建设,许多地方往往将本不该拆或根本拆不了的农村居民点,纳入到增减挂钩项目中作为“减”的对象。于是,增减挂钩的项目推进或演变成轰轰烈烈的“消灭村庄”运动,或因遭遇村民顽强抵制拆除不了,使农村居民点成为烂尾项目。预支的“周转指标”最终成为不知猴年马月计划补充的耕地欠帐。

另外,有研究者通过对成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调查研究后认为,原农村居民点拆除实行集中居住后,农民每人每月的生活成本至少提高200元。而且,对农民来说,提高的不仅是生活成本,更为头痛的是,农业生产成本也随着居住地与生产地距离的拉大而大幅度提高了。因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农民种地得不偿失而变相失业,社保欠帐就此埋下伏笔。

此外,“周转指标”的预支,低地价、零地价甚至负地价的招商引资,对“难兄难弟”有利于快出、多出政绩,对地方极具诱惑力。可这硬币的另一面,却是极易导致寅吃卯粮的财政透支。

总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仅是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一种补救措施。为防止或尽可能减少负面效应的出现,关键是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各类项目建设要尽可能少占或不占耕地。在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期,各类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是否真的需要占用这么多耕地?目前,我国工业用地容积率普遍在0.3?0.6,而国外大多在1.0以上;工业用地产出率不到发达国家1980年代的2%。工业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比畸高,但利用效率极低。试想,如果各项目能尽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少占或不占多少耕地?

二是,在耕地的三大功能中,粮食生产功能在省际间转移比较麻烦,农业人口就业安置功能的转移相对更加困难,而生态安全功能根本没法转移。如果没了绿水青山,雾霾天气成为常态,这样的经济发展有多大意义?因此,地方要树立起正确的政绩观,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主体责任。

占补平衡 第4篇

1 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要回顾

为遏制耕地面积持续减少的现象, 1996年6月,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邹玉川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立耕地损失补偿制度”。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 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首次提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政策。1999年《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和2001年, 先后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明确提出了“耕地占补平衡”的概念, 并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经历年《国土资源公报》计算所得, 1997~2011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共增加了耕地442.73万hm2, 实现了全国每年补充耕地面积大于建设占地用量。据最新的数据显示, 截止到2014年末, 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十一连增”, 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 能够实现粮食不断增产,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功不可没。

2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面临的困境

2.1 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我国的耕地后备资源数量极其有限, 而且这有限的后备资源大部分分布在水资源缺乏、生态环境脆弱、后期持续耕种难度较大的地区。目前, 上海、天津、海南、北京可供开垦的未利用土地接近枯竭, 江苏、安徽、浙江、贵州等省也都很有限, 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难度很大。据统计, 我国目前人均耕地面积为0.10hm2左右, 明显低于世界人均耕地0.23hm2的水平, 且区域间很不平衡。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加, 人均耕地还要下降。

因此, 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时, 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问题成了最大的“瓶颈”。

2.2“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现象依然十分普遍

不少地方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时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由于地籍资料变更不及时, 导致很多实际已经被农民开发为耕地的地类在地籍资料图上仍然是未利用地, 因此将这些耕地再次计入新增耕地, 这样导致了“占多补少“现象。

此外, 不少地区在具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时, 建设占用耕地质量较高, 而补充耕地质量较差。有学者指出, 全国用于占补的耕地中约有70%左右达不到原来耕地的质量水平。

2.3 生态退耕导致补充耕地压力增加

为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水平, 保障经济建设健康、科学发展, 国家近年来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日益加大, “绿色GDP”等更为科学的核算指标被广泛应用。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的力度不断加大, 导致补充耕地压力增加。

3 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两个认识误区

3.1 耕地后备资源有限,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不可持续

正如前文所述, 我国的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那么, 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不可持续呢?当然不是。因为, 目前我国的土地粗放式、低效利用现象相对普遍, 从优化土地利于布局与结构的角度来看, 新增耕地潜力依然较大。这两点实际上并不矛盾, 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说明了占补平衡制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但另一方面, 只要科学规划用地, 提高占地的利用水平, 也就是要不断“挖潜”, 那么, 占补平衡制度又是可持续的。

3.2 将补充耕地等同于开发未利用地

从我国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构成来看, 土地整理比重最高, 达45%;其次是土地开发, 占44%;土地复垦占11%。而事实上, 很多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认为, 补充耕地只有通过开发未利用地来实现。江苏的某位国土所所长曾发出这样的感慨, 现在走在路上, 只要看到哪里有坑塘, 就产生了“要把它填平”的冲动。这虽然像是一句玩笑话, 但也从侧面反映了很多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对于“补充耕地”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据统计, 自1997年以来, 我国补充耕地大部分来自于土地开发, 其占补充耕地数量的比例达63%以上。

4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路径初探

4.1 进一步提高“占耕”成本, 倒逼节约集约用地

不少省份已经开始了提高耕地开垦费相关工作, 例如, 浙江省自2014年2月起, 将耕地开垦费标准在以往的基础上提高了一倍, 达到40~72元/m2。

笔者认为, 为进一步提高“占耕”成本, 可以尝试在根据不同区域设定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前提下, 建立占用耕地梯度标准制度, 根据占用耕地面积数量的不同, 实行不同的费用标准。也就是说, 占用面积超过一定数量, 增加一级“梯度”。

4.2 加大建设用地整理, 缓解补充耕地压力

一谈到土地整治, 人们往往会很自然地想到农用地整理、复垦和未利用地开发, 而忽视了建设用地整理。事实上, 建设用地整理的效果如何, 直接影响着耕地后备资源的数量。因为通过对城市用地、开发区用地、工业企业用地以及农村居民点用地等的优化整理, 能够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的集约度, 新整理出来的土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化”新的用地需求。例如, 近年来, 河北省唐山市通过实施“平改楼”工程, 盘活了“城中村”、“城中厂”用地, 基本实现了城市发展不出城, 近10年来城市建设用地97%来自于城区存量土地。可见, 为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应加大各种类型建设用地的整理力度, 改变建设用地使用布局散乱、粗放利用、用途不科学等状况, 切实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 提高土地的经济承载能力。

4.3 加强供地监管力度, 严格处置闲置土地

近年来, 全国很多地区都出现了“一边占地、一边荒地”的怪现象, 城市建设地批而未用的问题较为突出。据有关资料显示, 部分省近5年来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占批准使用土地总面积约27%, 闲置土地总面积占批准用地总面积约2%。

2012年7月1日施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 对如何处置闲置土地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时, 应当首先对目前本辖区内的闲置土地, 尤其是满2年的闲置土地, 加大供地动态监管力度,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在进行新项目报批时, 最大限度地不占耕地、少占耕地。

除此以外, 当前农村耕地撂荒、闲置现象也较为突出。由于农村地区, 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地区, 青壮年大多都外出务工, 留守的一般都是以老人和小孩居多, 这导致广大农村地区劳动力严重缺失, 大量耕地处于无人耕种或粗放生产的状况。这也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密切配合, 清算、整理闲置耕地, 通过土地整治后重新进行承包分配。

4.4 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 增加补充耕地供给

农村土地整治对增加耕地数量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 目前, 农村土地整治已然成为解决“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主要途径之一。通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 不仅可以有效增加耕地面积, 提高耕地资源质量, 而且能够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大幅度提高土地生产性能, 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 农村土地整治已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 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抓手。通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 能够最直接地增加补充耕地的数量, 为本区域范围的耕地占补平衡提供重要保障。

根据国内外有关土地整治经验, 通过农地整理, 可以增加直接生产用地5%~10%;耕地产量可提高10%~30%;对村镇宅基地进行整理, 退宅还田, 可增加耕地5%左右。

4.5 尽快建立耕地数量质量等级折算体系, 让补充耕地保“质”又保“量”

早在2005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就要求: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应立足于“占一补一”, 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 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目前,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等级折算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全面启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耕地数量质量等级折算体系, 占用良田的, 则补充的耕地质量也要相当, 如果补充耕地的质量偏低, 则应增加其数量以达到产能平衡;占用低质耕地的, 如果补充耕地的质量较高, 则可减少其数量以达到产能平衡。

4.6 搭建省级补充指标交易平台, 规范跨市指标交易

由于耕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匀, 一些省份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互相沟通与协调, 将补充耕地指标进行了本省区域范围内的“点对点”买卖。这种买卖虽然在一定时期内, 满足了指标“缺乏者”的发展需求, 也增加了指标“相对盈余者”的财力, 实现了资源与经济之间的互补, 但是从长远来看, 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 指标交易存在随意性强、自主定价等问题;其二是缺乏监督, 拟交易指标的现状“无人管”, 已交易指标情况“无人问”;其三是指标交易价格忽略了其生态补偿价值, 未能真正体现其应有的价值。综上, 为规范全省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 提高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透明度, 更好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化势在必行。

目前, 安徽、广东、江苏等省均建立了全省统一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浙江省则明文规定, 取消跨市自行交易调剂补充耕地指标, 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 实行省统一平台、统一定价、统一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市场化, 对于科学配置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4.7 探索补充耕地指标跨省交易, 促进资金资源优势互补

目前, 我国已有一些地区, 例如北京、上海、浙江等, 后备资源已几乎用尽, 耕地数量无法实现自我平衡。1999年《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 新增建设用地后, 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 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进行易地开垦。这给补充耕地指标跨省交易开了口子。今后, 可选取个别省份作为试点, 开展指标交易跨省交易, 在相关配套政策成熟之后, 建立全国性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机构, 实现省际间的资金资源优势互补。

5 结语

近年来, 我国的城镇化率提高较快, 据统计, 2014年全国城镇化率已达到54.77%, 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与此同时, 因城镇化发展而被占用的耕地数量也成倍增加。笔者认为, 在不同区域范围内, 建设用地与耕地的数量均存在一个科学的比例区间, 土地的自然承载力与经济承载力均存在一个限值, 经济的发展不能无限制地以牺牲耕地为代价。城市发展的最终理想状态是, 建设用地与耕地在数量上始终在一定比例区间内处于一种动态平衡的状态。超过这个比例区间, 则说明建设用地扩张的速度太快了, 要“刹刹车”了。

当前, 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全国范围内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也拉开了序幕。占补平衡制度作为一项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在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案和制度设计的前提下, 其依然是我们所必须坚持和落实的。但是在面临新形势、面对新问题时, 该制度在具体落实时, 应建立和完善与之适应的配套制度, 例如耕地开垦费的梯度标准制度、耕地数量质量等级折算制度、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化制度等。

参考文献

[1]孙蕊, 孙萍, 吴金希, 等.中国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成效与局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4, 24 (3) :41-46.

[2]岳永兵, 刘向敏.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3 (6) :13—16.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会表态发言 第5篇

徐家坪镇镇长:秦彦军(2014年11月6日)

各位领导、参会的同志们,大家好!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徐家坪镇切实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作如下表态发言:

一、镇域基本情况

徐家坪镇地处县城西北18公里处,东与原白石沟乡接镶,西连郭镇木瓜院,南邻金家河、横现河,北临马蹄湾、西淮坝两镇,平均海拔716米,总面积204平方公里。全镇18个行政村,1个社区,75个村民小组,总户数3666户,农业人口13595人。现有耕地资源68180亩,其中:常用耕地面积16710亩。

二、在耕地“占补平衡”方面所做的工作

1、加强规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一是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我们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对各类土地进行严格管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在县国土部门统一部署下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达到切实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目的。二是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我们坚持不予调整规划,对非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划的,坚决不予调整。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要在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划调整方案,保证了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2、依法监管,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是执法监察巡查制度健全,落实到位。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年初镇

上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书,要求镇村干部与国土所每月动态巡查不少于3次,并建立动态巡查台账,并实行划片包干、动态巡查责任到人,对全镇范围内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做到违法案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二是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坚持“预防为主,重在发现,严肃查处”的执法思路,加强土地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积极实施耕地补充和土地复垦,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一是要求各村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作用,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按照规划和计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能少用地的就不多用地,能用劣质地的就尽量不用好地,对于避免不了的占用耕地,必须严格实行耕地先补后占。二是积极向上级争取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和引入社会资金,我镇从“5.12”汶川地震后,涉及农民建房、基础设施建设、陕南移民集中安置等用地面积较大,截至目前,全镇共复垦土地3690亩,总投资1430万元,积极实施土地复垦,通过土地整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完善田间基础设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升耕地质量,建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三、今后开展工作的重点与措施

(一)继续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不断巩固耕地保护成果。以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

用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在推动“调结构、保发展、促稳定、惠民生”的同时,确保我镇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严格实行项目用地预审,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理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全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严格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高耕地面积和综合生产能力。一方面开展好土地整垦项目及耕地储备项目工作。另一方面,通过积极探索,拟在后期每年能够推出1至两个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并逐一实施,争取早见成效。

占补平衡 第6篇

关键词:常山县;耕地保护;均衡发展;占补平衡;建议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也在逐渐加快。各地区都处在工业化与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经济的发展、工业场地的建设、城镇化结构的转型都需要占据大量的土地资源建设。很多地区也出现了可耕地面积的反增长。我国一直毫不动摇地坚持粗放扩张、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老路不能再走,严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和紧迫。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带来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很多地区也出现土地开发强度总体偏高,建设用地存量大、利用效率低的现象。所以,这就需要当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严格控制耕地保护制度与耕地占补平衡。那么,如何在不遏制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有效保护可用耕地,如何有效的做到耕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的均衡发展已经很多部门及国家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至此,本文以浙江省常山县为例,探讨耕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均衡发展的几点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思考意见。

1当前耕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均衡发展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对土地的占有量也是不断增加。一系列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都需要大量的土地开发。但是,国家明确规定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要求,特别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要求,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新要求的提出,这对于很多地区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又要保证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就提出很大挑战。其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口巨多。政府明确指出要严格保护提高粮食的生产能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安全体系。这就要求当地政府必须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再者,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城市周边已建设商业用地,可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选择性越来越少,而且土地质量越来越差。部分地区甚至沙漠化、盐渍化。另外,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与政府的行政权缺少相应的平衡机制,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相冲突,落实耕地保护政策阻力大。最后,有关政府部门虽然针对农业结构调整做出很多原则性的新规定,但是缺乏适应市场生产的土地管理措施。

2常山县耕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均衡发展的几点建议

2.1树立长期约束垦荒的战略思想

我们知道,浙江省土地面积占据我国总面積的1.06%,是我国占地面积较少的几大省份之一。且耕地面积只有208.17万公顷。而常山县又属于浙江省占地面积较小的县城之一。仅有耕地18.52万亩,其中水田16.07万亩。但是随着近年来的工业发展,城市结构转型。造成大量土地被占用,环境被破坏,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已经寥寥无几。这就需要当地政府及国家再次明确垦荒的基本原则,尽所能的减少对环境不利的影响因素。即使很多地区已经出现封山育林等政策。但是也远远不及水土流失的严重。这就需要当地政府及国家树立长期的约束垦荒战略思想。通过国际贸易适量购买土地密集型的粮食产品从而缓解土地减少的矛盾。

2.2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建立农地估价制度

首选,要鼓励农业用途的承包地,积极建立合理的农业承包地估价机制。政府要做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提供便捷的中介服务,同时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明确限定公共利益内涵,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约束相关单位的不规范征地行为。所以,相关政府部门就要积极做出调整公告,并严格公示征地方案。然后征集所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做出合理的调整。最大限度的保护耕地面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而对于为了商业目的及经营目的而建设用地的,需要是安置补偿由用地者与农民协商,政府切勿滥用权力。必须根据所占耕地产出能力相应的折算面积,建立合理的农地估价制度。

2.3完善耕地保护约束激励机制

支持地方提高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补贴力度,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探索实行“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积极促进土地税费制度改革,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建立按本地区开垦同等质量耕地成本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制度。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的,核减相应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分配数。

3总结

综上可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区都在处在工业化与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而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是土地资源需求量的逐渐增大。很多地区也出现了可耕地面积的增长。鉴于我国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背景下,节约集约用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和紧迫。笔者通过分析当前耕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均衡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树立长期的约束垦荒战略思想;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建立农地估价制度;完善耕地保护约束激励机制的建议。促进耕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均衡发展,响应了国家保护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也符合我国社会国情的粮食安全体系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韩娟,吕萍,薛剑,钟和曦.现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机制自身建设问题及建议[J].资源与产业. 2009(01)

[2]肖碧林,陈印军,陈静.当前中国耕地占补平衡的宏观形势与特征[J].中国农学通报. 2009(08)

[3]白冰,刘强,刘芳.耕地占补平衡的探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9(S2)

[4]张飞,孙爱军,孔伟.跨省域耕地占补平衡的利弊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 2009(17)

占补平衡 第7篇

耕地占补平衡即建设占用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之间的平衡, 设立之初并没有对平衡的内涵界限、时空尺度、评判标准等进行严格限定, 对“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笼统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 “占优补劣”现象仍很突出。

目前, 耕地占补平衡正处于由数量平衡向数量——质量平衡的过渡阶段。随着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推广应用, 在数量平衡的基础上加入质量平衡因素, 可以满足增减耕地在质量上的平衡要求。但在局部地区, 对数量平衡的片面追求, 仍造成通过围湖造田、毁林造田、侵占河床等方式增加耕地的现象屡见不鲜, 导致水土流失、土壤沙化、洪涝灾害等频繁发生, 酿成更大的生态悲剧。有数据表明, 截至2009年, 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 占国土面积的37%, 年平均土壤侵蚀量高达45亿吨, 损失耕地约100万亩。另外, 我国现有坡耕地有3.6亿亩, 占耕地总面积的20%;坡耕地全部是水土流失的土地, 面积占全国水土流失总面积的6.7%, 产生的土壤流失量却占到全国的28.3%, 西南、西北等地区坡耕地土壤流失量占当地土壤流失总量的50%以上。

因此, 生态内涵在耕地占补平衡中必须予以重视, 并在土地生态系统管理的实践中得到体现:在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前应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评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变化, 论证新增耕地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考虑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土地土壤改良的可行性, 制订生态保护方案和应对措施, 避免或减轻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

此外, 耕地占补平衡不是为满足建设占用而去平衡, 其根本出发点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考虑到占补平衡与城镇化在空间转移方向上存在逆向差异 (耕地远离城镇、劳动力涌入城镇) , 如果补充的耕地本身禀赋就不好, 耕作距离远、水热条件差, 再加上地块零散、人力耕作强度不够, 这样的耕地不仅粮食产量低、效益差, 而且还面临撂荒的危险。因此, 耕地占补平衡在内涵上还要充分体现耕地数量与耕地粮食产出水平、经济效益的协调一致性, 对建设占用的耕地不仅要“有补充”, 新增的耕地更要“有人种、能产出、得收益”。

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途径

自1998年土地整理成为一种正式制度安排以来, 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1999~2008年平均年内增加耕地面积相当于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131.7%, 10年间均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然而, 由于多年高强度的土地开发, 中国耕地后备资源已经十分有限, 扣除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区域, 可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已由2000年的700多万公顷锐减至不足500万公顷, 且分布不均衡, 依赖大规模开发后备资源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模式已难以为继。

为突破上述瓶颈, 我们既要坚持把土地整理尤其是耕地整理作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途径, 也要同时从产出总量的角度去考虑实现占补平衡, 不断加大中低产田的改造力度。具体而言, 在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缺乏和生态脆弱地区, 占补平衡方式应由土地开发逐步向以整理复垦为主转变, 在综合评价补充耕地的灌溉条件、排水条件、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和肥力等基础上, 科学确定改造中低产田的数量及标准。

因此, 从中长期来看, 必须坚持把整理复垦和改造中低产田作为我国未来实现占补平衡的重要手段和方向, 可以考虑在耕地占补平衡上用“以质抵量”替代“以量抵质”, 即允许通过中低产田改造等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和产量, 以此按一定比例来换算折抵被占用的耕地。

三、确保重点工程占补平衡

重点工程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占补平衡完成程度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全局具有决定性和示范性作用。近年来, 在投资拉动尚未根本扭转的宏观经济形势下, 大量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电力、煤气等重点工程集中上马。这一方面刺激和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 由于重点工程一般占地较大, 也加重了地方政府补充耕地任务的负担和难度。从特点上看, 重点工程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域, 由于耕地补充工作由项目所在地承担, 某些工程的受益主体和项目承担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协调的问题, 不同类型的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利益问题也存在差异。

因此, 在近一段时间内, 应强化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构建重点工程耕地储备制度, 建立国家和省级耕地后备资源基地;在重点工程建设选址、选线时, 应通过严格的专家评议程序, 采取少占耕地的最优方案, 如绕行、高架、隧道等设计方案;进一步明晰重点工程补充耕地任务的主体, 完善对重点工程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和对地方政府、被征地的补偿办法, 深入积蓄和挖掘土地潜力。

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关键

目前, 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 虽然对于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但随着建设占用耕地数量不断增加, 单靠国土部门通过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补充耕地已不现实。一是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分工协作:国土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库的建立和使用管理;农业部门负责补充耕地土壤肥力和继续培肥措施的验收;水利部门负责灌溉设施的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等。二是进一步强化市场化运作、减少行政羁绊。国土资源部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提出, 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耕地指标通过市场有偿转让, 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因此, 要注重采用经济手段, 充分调动中央、地方、企业、农民等占补主体的积极性, 理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要鼓励个人和企业通过集资、投劳、贷款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 采取独资、联营和股份制等联合方式参与耕地补充, 如制定优惠政策, 吸引企业资金、农村经济组织资金、个人资金和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土地整理等。此外, 还要通过建立多方激励机制, 从政策上、资金上、指标上对耕地保有量大省、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等给予奖励与补助, 甚至可以设立耕地占补平衡奖励基金, 对年度占补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占补平衡项目保修制度和项目施工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五、结语

总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需求的日益提高, 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仅仅是个数学命题, 其内涵应是涵盖资源、生态、经济等方面平衡的综合性命题;从长远来看, 垦荒式开发土地来增加耕地的做法不可持续, 应注重内涵式土地利用, 通过土地复垦整理、尤其是改造中低产田保持耕地占补在综合效益上的动态平衡;最后, 还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 完善经济手段、开展国际合作、强化社会监督, 最终建立起耕地占补平衡的广泛参与体制与多方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梅农, 刘旭, 王波.我国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变迁及今后走向[J].安徽农业科学, 2010

[2].韩娟, 薛剑.实现国家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探讨[J].兰州学刊, 2011

占补平衡 第8篇

1 耕地质量与评价方法

耕地质量是指在一定的农作物栽培技术条件下, 对耕地的适耕性、生产能力、经济效益以及耕地环境污染水平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1]。本文所指的耕地质量是以产能为标准的耕地质量。本文所指的耕地质量等别是以《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为基础而得的耕地利用等。

全国农用地分等工作已基本完成。然而, 来自未利用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的新增耕地并未纳入此轮农用地分等范围内。加之补充耕地暂无产量, 面积又较小, 难以在小比例层面上利用因素法直接进行耕地质量等别划定。而样地法是以土地剖面整体为特征, 通过对分等单元与标准样地在气候、土壤、地貌等因素上的直接比较来划分等别的[2], 故本文采用样地法来评价补充耕地质量。

2 耕地质量等值区及标准样地

根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耕地质量评价是以决定农用地自然质量的各种长期稳定因素及组合为标准, 以农用地利用等为耕地质量的近似表达。从而, 使得等值区内耕地的地形地貌、光温气候条件、土壤质地等具有类似性且长期稳定的特点。

耕地利用等是耕地质量抽象化表达。耕地实际单产是耕地质量的近似表达。以最优、最劣标准样地作为2者之间转化的“桥梁”是样地法的技术思路的一种演化。不取其平均值而是以数值区间代替, 是为保留分等因素信息, 并将其用于改良措施后新增耕地质量的评价。标准样地的选取应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县级行政区划图、农用地利用等分区图叠置后的耕地质量等值区图为工作底图, 以永久农用地和农业生产条件主导为选取原则, 以分等单元为单位, 以标准化处理后的近3a实际单产为标准, 筛选出最高和最低地块若干, 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并选出最优、最劣标准样地各1块。

3 新增耕地质量测评

由于新增耕地地块并不包含在耕地质量等值区范围内, 故需确定新增耕地的比照对象, 即确定那个等值区是新增耕地经土壤改良后所能达到的最优质量。根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对分等单元的划分原则, 参照土壤类型图和耕地坡度图, 将与新增耕地土地特征相似最高的等值区作为比照对象。

标准样地的分等因素赋分可利用原分等单元样点已有数据。若无, 则可通过重新测评获得。测评应对等值区所在3级指标区既定的分等因素, 分别进行专家现场评价和土样检测。除可由土样检测的分等因素外, 其余均属于专家实地勘查的内容。进而, 按每宗地每个土种、每类种植模式不少于1个的方法进行土样采集, 检测相应的分等因素属性, 并以赋分表对其进行赋分。丘陵山区等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田块应多设置采集点。

以新增耕地比照对象的最劣标准样地各项分等因素的赋分值为下限, 设定新增耕地质量达标标准;以其最优标准样地分等因素的各项得分为上限, 设定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进阶标准, 即新增耕地各项分等因素得分均超过最优标准样地的, 则认为该地块应选择高一等的等值区为其比照对象, 进行重新测评。

4 占补耕地质量间的平衡

区县国土部门是以下1a耕地占补平衡任务量来设定当年的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新增耕地的数量。若能对占用耕地质量等别进行统计, 并与储备库中新增耕地等别进行配对, 则可解决占补耕地质量平衡问题, 即, 补充耕地储备库在完成占补耕地的数量平衡任务的基础上, 先以比照对象的等别为补充耕地的等别, 经配对后实现占补耕地质量虚拟平衡。所谓虚拟平衡, 即在新增耕地工程竣工后, 对其进行初步地耕地质量达标测评, 不论其达标与否, 即以其的比照对象所在等值区的耕地等别作为新增耕地的等别, 以实现质量平衡。由储备库完成新增经3a不等土壤熟化、人工培肥等改良措施后耕地质量测评工作, 对质量达标的, 确认其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对于占用耕地等别高, 储备库中补充耕地无匹配对象的情况, 则以储备库中现有最优等别作为补充耕地对象, 完成数量平衡;进而, 将占、补耕地等别差, 按提高一等标准粮产量提高100kg的标准转化为标准粮差异, 利用农用地整理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来弥补补充耕地质量不足, 从而实现占补耕地的质量平衡。

摘要:本文以《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为基础, 通过构建耕地质量等值区及其最优最劣标准样地, 解决了新增耕地质量难以评价、占补耕地质量不对等问题。

关键词:耕地质量等值区,标准样地,占补耕地质量平衡

参考文献

[1]胡存智.中国农用土地分等定级理论与方法研究——兼论《农用地分等规程》总体思路及技术方案设计[J].中国土地科学, 2012 (3) :4-13.

占补平衡 第9篇

习近平指出,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是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不断扩大的补救措施, 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 但必须带着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去做这项工作,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 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出现的补充数量不到位、补充质量不到位问题, 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把好关, 不能让一些人以改革之名行占用耕地之实。对耕地占补平衡以及耕地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加强调查研究, 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

习近平强调, 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土地流转实践中, 必须要求各地区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 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 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不搞大跃进, 不搞强迫命令, 不搞行政瞎指挥。特别要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要注意完善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粮食生产政策、健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推动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真正激发农民搞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强调, 要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 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 抓紧整治存在的突出问题, 把握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大力挖掘用地潜力,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 规范有序探索和推进土地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占补平衡 第10篇

1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 农用地分等成果的选取

黑龙江省农用地分等共有土地自然质量等、土地利用等和土地经济等三个等别系列。土地自然质量等由自然质量等指数决定, 自然质量等指数的高低由当地的日照条件、热量条件、降水条件和分等对象的土地条件 (包括坡度、土壤限制因素等) 的优劣及其协调程度决定, 反应的是土地生产潜力的高低。土地利用等由土地利用等指数决定, 土地利用等指数由其土地自然质量等指数乘以其所在土地利用水平区域的土地利用系数计算, (土地利用水平区域的土地利用系数等于样点的标准粮产量除以最大标准粮产量) , 反应的是分等对象在当地平均的土地利用水平条件下能够达到的产量;土地经济等由土地经济等指数决定, 经济等指数由制定作物的产量、成本所决定。与土地经济等相比, 土地利用等更能体现所选样地的客观情况, 不受种植作物干扰。综上所述, 黑龙江省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工作应用农用地分等成果等别系列中的土地利用等, 进行研究。

2 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工作的总体技术路线

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 依据黑龙江省农用地土地利用等别分布规律布置样点, 进行样点产量数据收集调查, 样点的土地利用等和土地利用等指数直接从农用地分等成果中查找, 将收集到的样点指定作物产量折算成标准粮产量, 采取回归拟和的方式建立土地利用等指数与标准粮产量的数学模型, 利用样点的土地利用等指数计算出各土地利用等别的土地利用等指数平均值, 将该值待入模型, 计算各土地利用等别的平均标准粮产量, 最终根据各等别的平均标准粮产量计算出等级折算系数, 编制等级折算系数表并对之进行检验调整。

3 等级折算系数求取过程

3.1 样点产量数据资料收集调查

布置计算模型的样点根据黑龙江省的地貌条件、耕作制度和农用地利用等级的分布规律, 以黑龙江省农用地分等时划分的大小兴安岭山麓冷凉半湿润区、三江冲击平原温凉半湿润区、松嫩平原南部温暖半干旱区等十个二级区为基础, 在每个二级区内选择1到2个典型县级单位进行样点产量数据的收集调查。确定县级单位后, 根据统计学原理, 分别收集样点产量数据, 同一个样点每一种指定作物都要调查产量。样点涵盖县内各土地利用等别的耕地, 且在利用等别上和地理位置分布均匀;查找农用地分等成果中的土地利用等别图和土地利用等指数表, 确定样点所处的农用地等别和土地利用等指数, 并提出异常样点。

3.2 计算样点标准粮产量

样点标准粮产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Yi——第i个样点标准粮产量;

λj——第j个指定作物的轮作系数;

βj——第j种指定作物的产量比系数;

Yij——第i个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的产量;轮作系数是指某指定作物在当地一个标准轮作制中的种植年份与当地标准轮作周期的总年份之比, 当某县 (市) 指定作物是一种时, 其轮作比系数是1, 当某县 (市) 指定作物是玉米和大豆时, 玉米的轮作比系数是0.75, 大豆的轮作比系数是0.25。产量比系数是指将指定作物产量折算成标准粮产量的系数。黑龙江省农用地分等时确定的标准粮是水稻, 因此需将指定作物玉米、大豆的产量通过产量比系数折算成标准粮水稻的产量。本次测算以农用地分等时确定的产量比系数为基础, 经方差分析, 提出2倍标准差以外的数据, 分指定作物将剩余的产量比系数进行平均值计算, 确定全省统一的作物产量比系数为:大豆2.1、水稻1.0、玉米1.05。

3.3 建立土地利用等指数与标准粮产量关系模型

就某一具体地块或者单元而言, 土地利用等指数反应的是农用地在当地利用水平条件下能够达到的标准粮理论产量, 与地块的实际标准粮产量具有很好的正相关性, 二者存在着下列数量关系:

式中:Y——样点标准粮产量;

X——样点土地利用等指数;a、b是待回归计算的常数。将调查计算得到的所有样点的标准粮产量及其相对的土地利用等指数一一对应地录入微机, 采用一元一次回归模型, 计算出以土地利用等指数为自变量, 标准粮产量为因变量的一元一次方程, 即建立起了标准粮产量与土地利用等指数在数量上的对应关系。

以样点土地利用等指数为自变量X值, 以标准粮产量为因变量Y值, 通过样点数据进行模型拟合, 建立模型。

3.4 标准粮产量计算

黑龙江省农用地分等工作将全省农用地划分了9个土地利用等别, 将同一等别内所有调查样点对应的土地利用等别指数进行平均值计算。将每个等别的土地利用等指数平均值分别待入回归拟合一元一次方程中, 经计算得出各等别标准粮产量。

3.5 等级折算系数表的编制

将各等别的标准粮产量两两相除, 计算出各土地利用等别间的等级折算系数, 当该系数小于等于1时, 按1计;当该系数大于1时, 按实际计算的系数计。

4 成果分析

从理论方法而言, 采用标准粮产量-利用等指数计算等级折算系数更能反映不同质量等别农用地的粮食生产能力差异。标准粮产量是农用地综合粮食生产能力的反映, 利用等指数是最优经济条件下, 不同利用方式和水平的粮食生产能力。利用等指数能符合实际, 反映不同质量等别的农用地粮食生产能力的差异, 吻合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研究目的, 能够确实保证现实生产能力不降低。

我国历史悠久, 幅员辽阔, 不同地区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进步程度差别很大, 因而土地利用水平很不平衡, 而且这种不平衡不仅全国有, 各省、市、区, 甚至同一个县内也存在。如果以土地自然质量等为基础建立折算关系, 纵然在表面上能够保证土地数量质量平衡, 但实际的产能是不一样的, 无法达到占补平衡目的。

同样原因, 如以土地等 (即土地经济等) 为基础建立折算关系, 虽然在经济上可以达到平衡的效果, 在粮食产量上却不一定平衡, 无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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