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范文

2024-07-03

合同的变更范文(精选9篇)

合同的变更 第1篇

在建筑工程中, 难免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工程变更现象。建筑工程变更主要是指对项目质量与进度, 尤其是投资产生较大的影响。具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一般会利用工程变更得到合同价与施工工期的改变机会, 也就是建筑工程索赔。在实际建筑工程施工中, 业主、监理工程师要尤其注意控制工程变更而出现的工程索赔。所以,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双方, 工程变更索赔的合同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 建筑工程变更与索赔有关概念

2.1 建筑工程变更。

当业主决定对建筑工程合同文件中的描述进行更改时, 使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施工顺序、进度等产生变化, 被称为产生建筑工程变更。因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具有动态复杂性, 任何合同在履行前都无法预见工程实施时可能发生的变化。所以, 在建筑工程承包施工中不能避免产生工程变更。

2.2 工程索赔。

索赔是指在履行建筑工程合同中, 对非自身过错, 而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导致的损失向其提出补偿的具体要求。在建筑工程实际中, 双方都可能提出索赔, 但一般情况下, 业主提出索赔的相对比较少一些, 而且比较容易处理。业主可采用冲账、履约保函没收、工程款扣拨等方式对承包商索赔, 而承包商向业主索赔比较常见也具有代表性, 因此, 通常将其作为索赔管理重点。索赔不是惩罚, 在性质上是一种经济补偿行为, 属于对合同正确履行的正当权利要求。在法律上, 索赔方受到的损害与其行为不一定存在因果关系。索赔事件是由一定行为或不可抗力事件而引发, 由当事人或第三方行为造成。在通常情况下, 索赔可采取协商方式进行解决, 如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 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

3 工程变更内容及索赔分类

3.1 工程变更内容。工程变更涉及诸如设计、施工进度、增加工程量或施工顺序等方面的变更, 内容比较广泛。

3.2 工程索赔类别。

根据干扰事件类型, 可分为拖延工期、无法预见的外部条件或障碍、工程变更或中止索赔等很多类型;根据合同类型可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合伙合同及劳务合同等很多类型;根据不同索赔要求可分为工期、费用索赔等很多类型;根据索赔起因可分为建设企业违约、合同变更、合同错误及工程环境变化索赔等很多类型;根据索赔处理方式可分为单元项、总索赔等很多类型。

4 产生建筑工程变更合同的管理内容

4.1 规定的建筑工程变更程序。

工程变更程序一般有提出、审查、编制变更文件、发布变更指令、确定变更单价及工程变更实施等。工程变更由业主、工程师、承包商共同提出, 业主对工程变更审查, 工程变更文件由工程师编制后并下达变更指令, 变更工程单价确定后由承包商实施。

4.2 确定的工程变更价格。业主、监理工程师参考合同单价确定后, 采用承包商协商新单价, 承包商实施变更。

5 施工索赔

在建筑工程索赔中, 为获得经济补偿或延长施工工期的要求, 一般都是将承包商向业主提出, 这被称为“施工索赔”。在承包的建筑工程中, 承包商具有更广泛的索赔范围。通常如果不是承包商责任, 而受外界干扰导致的延长工期和增加成本都可能提出索赔。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业主违约, 合同责任没有履行, 承包商可提出赔偿要求;另一种是业主没有违反合同, 因其它原因导致的损失, 承包商可提出补偿要求。

索赔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提出的时效性,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 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各项义务履行出现错误或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导致延误工期或合同价款及乙方其它经济损失向承包商延期支付, 乙方都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相应索赔。二是索赔原因合法性, 承包商应合理合法提出施工索赔, 索赔原因大致分为因自然条件不利与人为障碍产生的索赔;临时中断施工和降低功效产生的索赔;延长和延误工期产生的索赔;上涨的物价产生的索赔;工程款拖欠产生的索赔。三是施工索赔费用的正确性, 施工索赔费用一般可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施工费及其它费用的索赔。计算索赔费用的方法采用较多的是分项法, 根据各索赔事件产生的损失费用分别对索赔值进行计算。一般分为对索赔事件影响的费用分析, 受索赔事件影响的各费用数值的计算, 比较合同价中的费用三步。汇总上述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 就能获得总费用索赔值。分项法中索赔费用涉及工程施工中产生的额外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费、管理费等, 因分项法根据实际产生的成本进行计算, 因此在施工中, 收集整理第一手材料就十分重要。

施工索赔应采取一定的策略, 要具有确凿证据和真实索赔时间, 针对事实索赔, 以免影响索赔的说服力。索赔值计算应准确合理, 详细说明计算依据, 才易被对方所接受,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通常索赔都是针对因非承包商责任导致的事件, 对方负全部责任在索赔报告中应明确, 不能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以降低在索赔中的地位。在索赔报告中, 对事件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应特别强调, 承包商对此准备不足也难以进行预防, 只能采取有效措施, 充实索赔理由, 易于对方所接受。

6 工程签证及索赔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 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被称为工程签证。工程签证经双方书面确认后, 可成为结算或工程造价增减的重要依据。工程索赔是承发包双方中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对合同义务未正确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时, 在约定期限内请求对方赔偿的权利。此权利未获得双方协商一致或得到有关部门确认前, 不可用于工程结算依据。

7 结论

综上所述, 在建筑工程实施中, 难免会产生建筑工程变更, 也一定会发生索赔。所以, 承包商应掌握各种索赔因素和事件实施索赔, 以尽可能降低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于建筑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合同管理,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提高重视程度, 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各项索赔事项进行办理, 并不断提高反索赔意识, 进而使业主损失明显减少。这样才会在本质上降低产生建筑工程变更和索赔事件的比例, 对于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秀科.加强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经营[J].科技资讯, 2012, 15.

[2]孙新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3, 11.

[3]马敏香.浅谈如何加强合同管理[J].经营管理者, 2014, 5.

[4]战.通过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提高合同管理水平[J].现代经济信息, 2013, 6.

合同变更协议的 第2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原合同____________废止。

5、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本变更合同协议生效,双方依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内容扩展: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

水利工程合同变更的管理及处理 第3篇

1 工程变更的含义和原因

⑴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和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所指的范围包括: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里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 (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为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⑵工程变更的原因: (1) 由设计方工作精度不够引起的, 设计因精度不够, 有工程缺陷、漏项、工程量不准、技术要求不具体, 难免出现如设计的施工图与现场实际施工的地质、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或是设计的图纸对规范要求、施工说明等表达不严明, 对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表示不清楚或工程量计算错误等诸多方面的遗漏和缺陷, 故在合同实施中出现变更; (2) 由于施工合同方面引起的,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意想不到的天灾人祸, 加上合同文字用词不够严谨, 容易引起争议和误解, 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 从而发生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补充等变更现象; (3) 因地方政府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 由此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 变更随之而发生。

2 工程变更管理的作用

⑴水利水电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工程投资数额大等特点, 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任何变更, 都会造成工程总投资变化, 从而很有可能影响一开始以招投标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为基准的投资预算、投资收益或类型的改变, 以及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的项目发生增加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投资控制。通过对工程变更的管理, 层层把关, 控制不合理的变更, 减少变更数量, 使其达到降低工程造价, 节省工程投资的管理目的。

⑵工程变更管理是施工过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工程变更常伴随着合同价格的调整, 是合同双方利益的焦点, 因此, 合理确定并及时处理好工程变更, 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确保工程总造价的公平与合理。

3 工程变更的审查

⑴变更的审查原则: (1) 分析研究变更设计方案和技术, 论证变更的必要性; (2) 分析变更工程量和投资增减, 论证变更的合理性; (3) 分析预测变更对合同价以及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影响控制, 论证变更的可行性。

⑵审查变更的类别: (1)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涉及工程总体的工程规模、特性、标准、枢纽总部置、主要设备选择、已经批准的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等项改变的设计变更。在实际应用中, 这类变更须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 (2)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施工详细图的局部修改以及施工中一般设计问题处理引起的少量改变等内容的设计变更。这类变更须经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共同确认; (3) 其他变更是指其他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变更, 如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 (高于强制性标准) 、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类变更须由业主和承包人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后, 方可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人按变更协议执行。

4 工程变更的处理

⑴工程变更的工作程序: (1) 业主或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 须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工程变更, 须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3) 监理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时, 须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等作出评估; (4) 监理单位须就工程变更费用、工期、质量等方面同业主和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 (5) 工程变更在监理单位签发变更指令之前, 承包人不得实施。

⑵工程变更的控制原则: (1) 控制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 (2) 控制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 (3) 控制单价偏低 (亏损价) 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

⑶工程变更计价的原则: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 按已有的单价执行;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 按类似的单价经换算后确定; (3) 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 则由业主和承包人一起协商单价, 意见不一致时, 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确定或按合同规定按争议的规定解决; (4) 当工程变更规模超过合同规定的某一范围时, 单价或合同价格须予以调整; (5)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 对变更工程也可以采取计日工的方法进行。

5 结束语

合同的变更 第4篇

正确区分判断“阴阳合同”和合同依法变更的界限,对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着决定性影响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承、发包人往往出于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监管的目的,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一份是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中标合同,该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另一份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阴合同”,因而习惯将此做法称之为“阴阳合同”。另一方面,由于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影响因素复杂多样,履行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内容的变更。因此,正确区分判断“阴阳合同”和合同依法变更的界限,对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着决定性影响。

2002年5月,某建筑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和某开发商签订承建住宅楼施工合同,合同总价7000余万元,竣工日期为2003年7月30日,合同签订后,经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2003年2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竣工工期提前至2003年5月30日,后工程于2003年6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2005年3月,该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开发商反诉称本案工程逾期竣工,建筑公司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80余万元。

开发商主张:《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变更后工期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故建筑公司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建筑公司坚持:《补充协议》中工期变更条款是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其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46条关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由此,以哪份协议的约定工期为准来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成为本案关键,不同的基准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为遏制建设领域实践中“阴阳合同”的盛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从立法角度对“阴合同”的订立做出了禁止,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确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统一了法律尺度。上述法律对合同实质性内容未作明示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类似内容规定及《招标投标法》的释义,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及给付款项等核心、关键性因素,本案《补充协议》对合同工期进行的调整,为原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对合同履行过程不产生约束力,而“阴阳合同”多出现于合同订立阶段,《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否认“阴合同”的效力,故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上述规定没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实际操作中,须在理解上述立法本意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加以具体分析,尽可能缩小“阴合同”的适用范围,要看合同的变更是否出现了招标文件(中标合同)所约定的法定事由,双方是否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全面、实际地履行。这样可以一定程度防止“补充协议”形式的“阴合同”的存在,而对于合同实质性变更的内容、变更的量化程度,目前在实际认定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和风险,有待于司法实践中予以解决。

基于此,笔者认为以下方面需承包商注意:既然《司法解释》确定了“阴阳

对施工项目合同变更索赔管理的探讨 第5篇

关键词:施工项目,合同变更,索赔,注意问题

0前言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建设工程大环境下, 大多施工企业采用合理低价方式竞标。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与索赔就变得尤为突出, 项目中标后通过进行变更索赔增加合同收入或降低施工成本已成为施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1变更索赔产生的原因

能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主要包括:其一, 合同设计因素。通常情况下, 业主是工程合同的起草人, 对合同缺陷有权作出解释;其二, 客观不可预见因素。当出现施工方无法合理预料的不利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出现时可以进行索赔, 其中不利自然条件并非天气条件, 而是指投标时经现场调查并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均无法预料到的其他不利自然条件, 如地下具有隐蔽建筑物, 电缆, 坟穴, 溶洞等, 未向承包商交代;其三, 业主原因。由于业主的原因, 工期可能被延长, 例如碰到筹集资金、拆迁等问题的拖延, 或者业主指令增加额外工程或指令工程加速而增加的赶工费用;其四,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出现地震、台风、海啸、非人为的火灾、战争等。

变更索赔的原因不仅限于以上, 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合同签订及执行的各个环节, 尤其是正确理解合同的意思, 例如, 笔者曾接触过不少变更索赔的工作, 见闻有施工合同中规定“承包人所需砂砾料应尽可能考虑利用工程开挖料, 级配和总量不足部分可采用购买方式, 承包人可采用其他开采方案, 但由此引起的天然砂砾料场的征地拆迁费用,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所以根据以上条款, 施工单位认为在投标中工程所需用的砂砾料可以大量的利用工程开挖料, 只是少量的砂砾料需要外购, 但实际情况是工程中并无可利用的开挖料;再如, 投标文件商务条款规定“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 地面建筑物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临时施工用地由业主负责在招标图纸中规定提供承包商的临时施工用地, 但当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临时施工用地问题时, 业主只提供了一部分临时施工用地, 而且业主提供的临时施工用地实际上不足, 比招标文件的临时施工用地减少了。临时施工用地的减少直接导致施工方砂石料无堆放场地, 施工单位可据此上述原因向业主提出工程变更补偿, 最终业主答应补偿相关费用。

2工程变更索赔介绍

2.1 做好资料收集、整理、签证工作

工程变更索赔是真实客观、合法、合理、时效性合规的经济活动。“有理”才能走四方, “有据”才能行得端, “按时”才能不失效。所以必须在施工全过程中及时做好变更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签证工作。变更索赔成功的基础在于充分的事实、确凿的证据。而这些事实和证据只能来源于工程承包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之中。关键在于用心收集, 整理好, 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 使之真正成为成功索赔的依据。

(1) 施工承包单位中标后, 应及时、谨慎地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应尽可能考虑周详, 措词严谨, 权利和义务明确, 做到平等、互利。合同价款最好采用可调价格方式, 并明确追加调整合同价款及变更索赔的政策、依据和方法, 为竣工结算时调整工程造价和变更索赔提供合同依据和法律保障。在工程开工前应搜集有关资料, 包括工程地点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通一平情况, 供水、供电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地下水位的高度, 土质状况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仔细研究施工图纸, 找出图纸中疏漏、错误、不明、不详、不符合现场情况等问题。

(2) 在图纸会审中应认真做好施工图会审纪要, 因为施工图会审纪要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都分, 也是变更索赔的重要依据。例如厦深铁路Ⅱ标DK53~DK61段, 在收到设计文件后, 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会审, 通过对现场的勘测及定型图的计算, 发现该段一处挡土墙漏算3 524 m3时浆砌石;一座大桥 (南崎2号大桥) 漏算1~14号墩顶帽混凝土854 m3, 墩顶帽钢筋91 042 kg。项目部带上专题报告、施工图会审纪要和详细计算过程, 多次向业主及设计院现场配合组当面汇报, 因情况属实, 施工单位并无任何责任, 且汇报及时, 经设计院相关人员核对后在诸表中给予修改, 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约160.3万元。

(3) 施工中应及时进行预测性分析, 发现可能发生变更索赔事项的分部分项工程, 如遇到灾害性气候、发现地下障碍物、软基础或文物;以及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等外部环境影响等。例如浙赣铁路DK429+800~DK431+000双便线路基施工中, 遭遇到江西百年不遇的暴雨, 项目部调集各种机械、物资、劳动力对正在施工中的路基及邻近的既有线进行抢修防护, 将灾害损失降至最低。由于汇报及时, 现场照片录影等资料完善, 经施工单位汇总现场资料及相关费用报表, 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业主申请, 获得业主的肯定, 并得到便线路基抢险加固费43万元。

(4) 对于业主要求变更施工项目的局部尺寸及数量或调整施工材料、更改施工工艺等, 及时准备资料, 进行沟通索赔。例如湘桂铁路DK29~DK36段, 原设计该段路基排水沟为M5浆砌石, 后业主要求全段路基排水沟改为M10混凝土浇筑, 由于M5浆砌石与M10混凝土存在159元/m3的价差, 且是业主单方变更提高标准, 施工单位一方面尊重业主的决定, 在现场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一方面整理好变更资料和详细计算单送交业主设计监理签署, 准确无误地把相应增加的费用追回。

(5) 对于停水、停电超过原合同规定时限;或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延缓施工或造成工程返工、窝工、增加工程量等, 这些事项均是提出变更索赔的充分理由, 要及时索赔。

2.2 主动创造变更索赔机遇

在施工中, 承包商应坚持监理及业主的书面指令为主, 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执行其口头命令, 亦应该在事后立即要求其用书面文件确认, 或者致函监理及业主确认。

(1) 做好施工日志、技术资料等施工记录。每天应有专人记录, 并请驻地监理工程签字认可;对停水、停电、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数量、质量等, 都应做好详细记录。例如厦深铁路工程, 钢材、水泥、外加剂等属于甲供材料, 在供货过程中, 项目部材料验收人员发现, 钢材锈损严重, 水泥和外加剂短斤少两, 赶紧将情况口头及书面向业主汇报, 并拍照以及保存好原始过磅记录, 同时向供货单位提出严重抗议及警告, 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经业主现场检查后与供货商进行交涉, 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 避免施工单位的损失。

(2) 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程量增减等签证手续要齐全, 确保资料完整;业主或监理单位的临时变更、口头指令、会议研究、往来信函等应及时收集、整理成文字。比如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材料或采用新材料, 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 (或投标价) , 按合同规定允许按实补差的, 应及时办理价格签证手续。例如厦深铁路工程, 由于大雨引发河流涨水, 河沙开采困难, 并因此价格上扬, 远远高于投标预算价格。按照合同约定, 地材价格在超出一定范围后5%允许按实补差, 项目部通过货比三家, 把当地各个沙场的河沙价格调查清楚, 形成书面资料, 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业主汇报, 陪同业主现场调查, 取得业主相关人员的支待, 同意在验工计价中调整增加料差, 避免施工单位的成本增加, 相当于创造一笔不小的利润。

(3) 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施工, 没有相应预算定额计价时, 应收集有关造价信息或征询有关造价部门意见, 作好结算依据的准备。

(4) 对非承包商原因造成人员、设备的闲置, 工期的延误以及对工程的损害程度等, 都应及时办理签证手续。此外要十分熟悉各种变更索赔事项的签证时间要求, 区分24 h、48 h、7 d、14 d、28 d等时间概念的具体含义。

(5) 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挖土工程、拆除工程, 都必须及时办理签证手续, 否则时过境迁就容易引起扯皮, 增加变更索赔难度。不能因为监理的口头承诺而疏忽文字记录, 也不能因为各方都知道就放松签证。这些都是工程索赔的原始凭证, 应分类保管, 主动创造变更索赔的机遇。例如浙赣铁路工程DK440+730框架小桥19×19 (m) 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 基底承载力差, 达不到设计要求, 项目部请监理现场勘测作证, 并不因监理口头承诺就完事, 而是及时编写变更提议单请监理现场签认, 同时向业主及设计发函邀请召开现场办公会议, 形成增加基底换填砂夹卵石2 m的会议决定, 原始资料完善, 最终成功变更索赔。

3需要注意的其它问题

在我国, 合同法律环境并非十分完善, 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严重, 变更索赔管理成效并不显著, 水平也很难提高。另外我国从事变更索赔管理研究的学者和承包商并不多, 索赔实例资料不够丰富, 索赔理论很不成熟。再有很多合同管理者过于年轻, 很难发现合同中的变更索赔项目, 能力仅局限于套用定额进行单价编制, 对变更索赔的理解过于狭隘, 这些都造成了我国变更索赔流程的不通畅。

变更索赔能够为承包商争取更多的资源, 但要注意的是, 并不是所有的干扰事件都可以变更索赔, 实际工作中, 干扰事件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 而只有非承包商责任的才可以提出变更索赔。此外, 变更索赔涉及法律效力, 承包商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争取合法权益, 但仍要注意和业主及合同各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做到既确保变更索赔的成功, 又不影响自己的信誉。最后, 索赔其实是双向的, 承包商自身也应严格按照合同施工, 避免被业主或其他方索赔, 蒙受更大的损失。

4结束语

浅谈合同履行中的工程变更管理 第6篇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工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发生工程变更, 势必会引发原合同范围、价款和工期的变化, 严重影响着工程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 加强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 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有利于调整和落实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的关系, 而且还可以避免企业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1 工程变更的内容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对施工程序、工程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作出的变更。工程变更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 如设计变更、施工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变更、工程量的增减、施工现场条件改变、施工的项目超出了合同指明的工程范围等。

2 工程变更的程序

工程变更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工程变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工程变更的提出。工程的任何参与方均可以依据合同明示条款或隐含条款提出工程变更。对承包商而言, 工程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时, 需提出工程变更;承包商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加快工程施工进度, 需提出工程变更。对业主而言, 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往往是改变工程项目某一方面的功能或具体做法, 如果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内容超出合同限定的范围, 则属于新增工程, 只能另签合同处理, 除非承包方同意作为变更。对工程师而言, 往往是根据工地现场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 认为确实有必要时, 方可提出工程变更。

(2) 工程变更的批准。由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应交与工程师审查并批准。由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 为便于工程的统一管理, 一般可由工程师代为发出。而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通知的权力, 一般由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

(3) 工程变更的决定与执行。为了避免延误工作, 工程师与承包商就变更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之前, 应先发布变更指示。发布变更指示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没有规定价格和费率的情况下, 直接指示承包商继续工作;第二阶段是在通过进一步协商之后, 发布确定变更工程费率和价格的指示。

工程变更指示的发出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一般情况要求工程师签发书面变更通知令。当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要求工程变更时, 则在事后要补签一份书面的工程变更指示。

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确定的工程变更估价原则为: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 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 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 工程变更管理

4.1 及时签证, 防止工程变更演变成为索赔

工程变更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进行的修改。我国《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变更, 而作为工程变更较为特殊, 这种特殊性在于工程师可以直接行使合同赋予的“变更权”, 承包商只能无条件地先实施该指令, 后协商工程变更的价款, 这种标的变更在前、价款变更在后的特点, 极易造成合同的不确定性。因此, 及时签证、全面落实变更令是承包商防范风险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4.2 采取措施,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4.2.1 对工程变更条款的合同分析

对工程变更条款的合同分析应注意以下方面:

(1) 为防止某项变更演变成索赔, 不能机械地理解和执行“变更令”。

(2) 工程变更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 如果超过这个范围, 承包商有权不执行变更或坚持先商定价格再进行变更。

(3) 与业主、总 (分) 包之间的任何书面信件、报告、指令等, 都应经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审查, 以免出现合同其他方面的问题。

4.2.2 促使工程师提前作出工程变更

在实际工作中, 变更决策时间过长和变更程序实施过慢会造成很大的损失。通常有两种现象:一种是施工停止, 承包商等待变更指令或变更会谈决议;另一种是无法迅速制定变更指令, 而现场继续施工, 造成更大的返工损失。这就要求变更程序应尽量快捷, 即使从自身出发, 承包商也应尽早发现可能导致工程变更的种种迹象, 促使工程师提前作出工程变更。如果施工中发现图纸错误需进行变更时, 首先应通知工程师, 经工程师同意或通过变更程序再进行变更, 否则承包商不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而且还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4.2.3 对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应进行识别

在国际工程中, 工程变更不能免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对于已收到的变更指令, 特别是重大的变更指令或在图纸上作出的修改意见, 应予以核实;对于超出工程师权限范围的变更, 应要求工程师出具业主的书面批准文件;对于涉及双方责、权、利关系的重大变更, 必须有业主的书面指令、认可或双方签定的变更协议。

4.2.4 迅速、全面地落实变更指令

工程变更指令作出后, 承包商首先应迅速、全面、系统地落实变更指令, 认真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 如有关图纸、规范、施工计划、采购计划等, 便于反映和包容最新的变更;其次, 承包商应在相关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工作中落实变更指令, 对新出现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同时也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第三, 及时提出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 《示范文本》规定,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 d内予以确认,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 d后视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工程变更指令应及时在工程实施中贯彻并体现出来。在实际工程中, 由于工程变更与合同签定不同, 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 变更时间紧, 难以详细地计划和分析, 致使责任落实不全面, 容易出现计划、安排、协调方面的漏洞,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往往被认为是承包商管理失误造成的, 难以得到补偿。因此, 承包商要加强工程变更的实施。

4.2.5 分析工程变更的后果, 保护自身的权益

合同变更前, 应先就价款及工程的谈判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在商讨变更、签定变更协议过程中, 承包商应提出变更补偿问题, 在变更执行前应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方法、索赔值的计算方法、补偿款的支付时间等。但事实上, 工程变更的实施、价格谈判和业主批准三者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矛盾, 工程师先发出变更指令要求承包商执行, 但价格谈判及工期谈判迟迟达不成协议, 或业主对承包商的补偿要求不批准。因此, 承包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 控制即拖延施工进度, 等待变更谈判结果, 不仅可以减少损失, 而且谈判回旋的余地较大。

(2) 争取以点工或按承包商的实际费用支出计算费用补偿, 例如采取成本加酬金方法, 以避免价格谈判中的争执。

(3) 应具备完整的变更实施记录和照片, 请业主、工程师签字, 为日后的索赔提供依据。

在工程变更过程中, 应特别注意因变更造成返工、停工、窝工、修改计划等引起的损失, 并注意这方面证据的收集。事实上, 人们常常会忽视这些证据的收集, 致使最后提出索赔报告时因举证和验证困难而被对方否决。

5 结语

在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如何结算工程变更价款和顺延工期是当事人追求公平的一种方式。因此, 正确认识、理解、利用工程变更解决实际问题, 促使建设工程顺利完成是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追求的目标。

摘要:阐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内容、程序及其管理措施。

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变更索赔探析 第7篇

1 变更索赔产生的原因

变更索赔的产生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1]:首先,合同设计原因。一般情况下,工程合同是由业主进行起草,其具有对合同存在缺陷的解释权。其次,客观原因。当施工方遇到无法常规预计的不利地理因素或出现客观障碍时,可提出变更索赔。不利地理因素是指投标时,综合现场调查和业主提供的信息,均无法合理预计的不利因素,包括电缆、坟穴、地下有隐蔽建筑物等情况。再次,业主原因。业主的因素也可导致工期被拖延,如遇到筹措资金或拆迁等问题而导致工程不能如期进行,或是业主要求追加工程以及工期缩短而追加的赶工费。最后,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如发生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台风、地震、火灾等。变更索赔的原因灵活多变,并非只有以上四点,在日常合同管理中,工作人员要对合同签订和执行的每个环节都予以重视,做到正确理解合同所传达的意思。

2 工程变更索赔的要点分析

2.1 做好资料收集、整理相关工作

工程变更索赔是一项合法的经济活动,在进行索赔时要遵循有理、有据、按时的原则,因此,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签证工作尤为重要。变更索赔需要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才能取得成功,而事实和证据都来自于工程管理的每个环节中。在收集证据时要细心,并进行归类整理,用相关的法律条款作为辅助证据,为提出索赔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2]。

(1)建设项目的索赔以合同条件的变化为基础,在招标时,招标文件要明确工程施工环境、条件、以及业主应承担的责任等;合同条件的变化无规律可循,具有不确定性,在签订合同时要作好对合同风险的准备工作,于业主而言,应合理划分风险,适当转移合同风险;索赔常以招标文件的错误和合同活口为依据,在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技术文件定制的过程中对审核工作要加以重视。

(2)在建设单位中标后,应及时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在起草合同时,应将施工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提前说明,做到用词谨慎,权利和义务明确,实现双方互惠互利。合同价款由于在施工过程可能会出现材料价格上涨,或是业主压缩工期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最好选用可调价格方式,且对调整方式和变更索赔的提出政策进行明确,为竣工结算打好基础。

(3)在开工前期,应着重于对有关资料的搜集工作,召集相关人员分析施工图纸,找出图面上的设计错误、无法实际操作以及理论上有矛盾的地方,并组织相关人员就图纸问题召开会议,在解决图面问题的同时,做好会议纪要作为索赔的依据。

(4)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可能提出变更索赔的部分进行一定的预测,如发现地下有隐蔽建筑物、遇到灾害性气候、或是征地拆迁等条件的影响;对于业主提出的对于施工尺寸、数量、材料、工艺等的变更时,要及时准备相关资料,进行相应的索赔;对于返工、停工、工程量增加等现象,发生原因是由于业主或监理的情况,可以在提出索赔的同时要求工期延后,由于特殊原因而出现加大施工难度、增加材料损耗的情况,也可以提出变更索赔。

(5)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应将施工相关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按照相关要求编制竣工结算,将施工资料与预算、招标、竣工的相关文件进行对比,确认在工程施工中是否发生工程量增减的情况,并给予一定量的补偿,之后再根据相关条款,向业主追加工程款项或提出索赔[3]。

2.2 在日常工程管理中要创造变更索赔提出的条件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在执行口令时,应以业主和监理的书面指令为主,对于不得不执行的口头指令,也应在执行后要求其补发书面文件,或致函业主和监理予以确认。

(1)每天应有专人做好相应的施工记录,做好设计变更、材料变更、工程量变更的有关手续,并交由监理进行确认;对于停水、停电、甲方提供材料的相关信息,都应详细的做好记录。

(2)对于业主或监理提出的口头变更、会议结果等应及时收集、整理成相关文件;对于材料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格的现象,应允许甲方办理价格相关手续;对于材料、工艺、技术未进行定额计价时,应收集造价相关的信息,或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为结算打好基础。

3 变更索赔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当前,我国的法律环境处于逐步完善的时期,在此过程中,有法不依的情况时有发生,变更索赔的效果并不理想,索赔水平也一直止步不前。同时,专门从事变更索赔方面研究的学者数量不多,缺少索赔案例资源,且并未形成系统的索赔理论。这些因素都致使我国合同变更索赔管理无法健康发展。承包商通过变更索赔争取利益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规避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是业主在工程招投标过程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之一。对施工企业而言,不平衡报价是一种投标策略,而就业主而言,不平衡报价会妨碍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大项目风险,甚至会导致投资失控的现象发生,使业主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招投标过程中,应确定报价的合理范围,通过报价区间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识别。还可以通过对提升招标图纸设计质量、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以及对合同条款进行完善等措施来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

(2)其他注意事项

首先,对索赔原因进行仔细分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致使干扰事件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并非只要是干扰事件就能够提出索赔,而是要限定责任人在非承包商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索赔。其次,变更索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承包商提出索赔争取权益虽然是在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仍要考虑到维护与业主和各方之间的友好关系,努力做到索赔和信誉双赢的局面。最后,索赔的角色是可以调换的,承包商在施工时,应对合同条件严格遵照执行,避免由索赔的一方,变为被业主或他方索赔,而蒙受经济损失。

4 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施工项目的变更索赔是一项需调动全员参与、贯穿于工程始终的综合性工作,变更索赔的有序开展,需要全员树立索赔意识,把管理索赔作为项目获取利益的关键手段,做好工程中的每项目工作,这样才能有效提升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军.浅谈现代公路工程合同变更及索赔[J].经营管理者, 201 1(04):89-90.

[2]关天昊,张博.浅析施工合同管理与施工索赔[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05):62-63.

JCT合同变更计价研究 第8篇

建筑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纽带,是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基本保证。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以及体制等背景的不同,因而会产生或采纳一种或多种符合本国国情的合同条件体系,如JCT、NEC、FIDIC、AIA。同时,由于工程性质、特点的不同,统一合同条件体系又包含不同的合同文本或类型。因此,合同的选择涉及合同条件体系的选择和合同文本或类型的选择两个层次。为了进一步完善适合本国国情的合同体系和促进建筑业中的合同管理,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其他合同体系中的长处,以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1]。本文以JCT-2005以依据,研究和分析JCT合同变更计价的程序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支撑体系。

1 工程变更的范围

根据JCT条款5.1规定,可将工程变更的范围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即:

(1)对工程任何工作项目的设计、质量或工程量的改变或调整。在原合同上的此类改变或调整主要指工作项目的增加、删减或替代,改变有关工作项目的材料、货物的种类或标准,拆除相应符合合同规定的已完成工作或搬运已准备的材料[2]。

(2)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业主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改变或删减对场地入口、场地使用、作业空间、工作时间以及工作顺序的要求和限制[2]。

此外,JCT在条款2.14.1~2.14.4中指出,由于发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的错误或漏项,或合同之间的不一致的情况,或按照建筑师指令实施暂定金额项目中规定不准确的工作以及由于政府法规的修订或实施而进行的调整都视为变更。同时在补充条款5.10中还规定,由于某一工程变更导致其他工程原有施工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也可视为连带的变更。

2 工程变更的计价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既是工程变更反感经济性评审的重要内容,也是工程变更后调整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同时,工程变更计价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大部分合同纠纷都源自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价格或工程量的差异。

JCT变更计价从广义上可分为协商定价和工料测量师定价两类。协商定价是指业主或业主委派的工料测量师与承包商在不受计价规则约束的条件下进行平等协商并最终就变更工作单价或总价达成一致,其中比较有吸引力的方式是报价单形式。工料测量师定价是指在变更必须执行而双方又不能就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工料测量师根据JCT合同的有关计价规则(条款5.6~5.10)对变更工程进行测量和计价的方式。本文主要就报价单、工料测量师定价两种计价方式进行分析和研究。

3 报价单计价

报价单计价是指双方通过多次报价和协商最终形成报价单并利用报价单对变更工程计价的方式[3]。在JCT标准合同下,变更指令都是由建筑师为满足业主的需要或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发出的。建筑师可以以变更指令的方式,按照投标阶段的形式向承包商说明变更的项目和工作任务,要求承包商编制并提交报价单,然后双方根据报价单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整并最终达成一致。报价单形成的具体过程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在确认变更之前建筑师首先要求承包商根据其提供的拟变更资料编制并提交报价单(代号(1))。承包商在收到指令后必须在7天之内确认收到并决定是否参与报价(代号(2)),若参与报价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价单、实施方案、估计依据等相关资料并说明变更对后续工作和工期的影响以供业主、工料测量师等对报价进行分析、审核以及决策。业主通过对变更成本的分析,决定是否实施变更,是否采纳报价单(代号(3))。当承包商收到建筑师的确认接受证书或者由工料测量师依据变更计价原则定价的方式计价的命令后,必须按照设计和相应的计划实施变更(代号(4))。如果承包商在收到上述指令后不按照指令实施,建筑师可以发放履行通知。若承包商收到履行通知7天内没有实施变更,业主可以雇佣其他承包人负责变更工程,并由原承包商向业主支付额外发生的成本。

尽管报价单计价形式存在缺乏竞争性、报价较高等弊端,但是在变更决策和计价阶段具有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节约工程量测算和定价的时间及费用;

(2)定价在先,有利于变更决策的经济评价;

(3)减少变更带来的争议和索赔;

(4)为变更过程中的再次变更提供计价依据;

(5)不受变更计价规则限制和约束,双方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采取任何措施以最终达成一致。

4 工料测量师定价

在JCT合同中,工料测量师不仅负责工程量的测算,而且负责造价管理,甚至行使准仲裁员的职责。当合同双方不能就变更计价达成一致时,变更计价的重任就落到工料测量师身上,并且其具有确定计价方式和定价的绝对权利[4]。

在变更计价时,对于删减项目一般根据合同定价进行相应减少;对于增加、替代的项目,工料测量师对于可计量的变更工程尽量避免采用计日工的方式,一般通过工程量的可计量性、工程量变动幅度、工作性质和实施条件等因素的比较,选择尽可能合适的计价方式。如表1所列。

4.1 可计量变更项目的计价

在可计量变更项目的计价中,对于删减项目,工料测量师根据原合同价计价;而对于增加、替代项目的计价,从表1可以看出,主要是根据原合同中是否包含类似工作、工程量变动幅度以及施工条件的变化相应的采取原合同价计价、在原合同价基础上调整计价、公平计价。在合同的实际变更过程中,大部分计价都需要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做相应调整或重新计价,而真正完全采用原合同价的并不多。因此,如何对原有价格调整或如何重新定价将直接影响计价的公平性、合理性。

对于原合同中不包含的变更项目,一般采用拟合单价的方式,即工料测量师通过分解和计算该项目单位工程量所需的有效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确定项目的单位直接成本,并在其基础上增加适当比率的管理费用和利润,从而拟合成单价的方式。针对需要价格调整的工作,除非对一些独特的工作采用拟合单价的方式外,测量师一般根据经验或其他类似的工作在原合同价的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即可。

4.2 计日工计价

计日工计价又称为成本加酬金计价,是指对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而垫付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直接成本以及相应管理费和利润的补偿性支付。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一样,计日工计价的核心就是确定各要素的直接成本,为此JCT合同采用由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制定的计日工直接成本定义文件作为指导计价的准则[3]。直接成本确定后,工料测量师根据工程量清单或价格表中规定的各要素的加成率计算相应的管理费用和利润,进而求和计算该项变更的总成本。计价程序如图2所示。

由图2可以看出,首先由承包商根据实际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投入量编制计日工工作表,并及时提交给建筑师并得到相应的确认;其次,在工作完成后的第一个周末之前将得到建筑师证实的工作表提交给工料测量师,并由测量师对工作表中列出的人、材、机的投入和使用量做必要调整并根据现行的价格水平给予定价;最后,工料测量师将定价后的工作表提交给建筑师,并由建筑师签发中期支付证明。

4.3 基本费用的调整

基本费用类似于我过的“措施费”[1]。在变更过程中,有些变更会增加或减少基本费用,从公平的角度讲必须根据实际影响做相应调整。根据JCT合同条款5.6.3.3规定,“增加、删减或替可计量的工作对基本费用产生影响的必须相应增加或减少基本费用,但是不包括利用暂定金额支付的、在合同中明确定义的工作。”从条款中可以看出,有关基本费用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可计量的、影响基本费用的项目,而不涉及计日工和利用暂定金额支付的、在合同中明确定义的工作。

基本费用的调整并非在原合同基本费用总价的基础上,按照变更总价占原合同总价的比例进行简单的增加或减少,而是根据变更对有关子项的基本费用影响逐项计算并汇总的结果。为便于基本费用的调整,英国建筑工程标注计算规则(第七版)第一次提出将基本费用划分为固定费用、与成本相关的费用和与时间相关的费用分别报价。如果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变更的实施存在建筑师批准工期延长的事实,那么与时间相关的基本费用项目就做相应比例的调整。但是并不意味着只有发生调整工期的时候才可以调整基本费用。尽管有时后建筑师没有批准工期延长,但是如果有充足的事实说明由于变更影响了或将影响基本费用,工料测量师同样应对实际支出予以确认并调整相关基本费用。例如,虽然变更没有影响工期,但是却延长了某些设备的租用时间以服务于变更,则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和保管费用等也应作为基本费用进行调整。

5 结论

通过对两种计价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JCT对有关变更方面可能发生支出做了比较比较详细规定,并在计价的过程中始终强调计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这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两种计价方式的采用必须有强有力的合同、行业协会、人员以及技术等方面支撑。

(1)合同支持。首先,合同作为变更和计价的基本准则,应该尽可能全面、详细,避免存在责任盲区,尤其清单中各工作任务的描述必须清晰明确。其次,在标准条款的基础上,尽可能明确工程变更的范围和计价规则,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行业协会支持。由于建设项目会涉及很多专业的人员,因此必须发挥各行业协会(如建筑师协会、测量师协会等)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各方利益的同时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作为行业协会,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进入、约束机制以规范协会成员的行为。

(3)人员支持。JCT合同对建筑师和工料测量师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的要求较高。他们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需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如建筑师需要掌握设计、结构、施工以及合同等全方面的知识;工料测量师作为独立的专门从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具备建筑成本、价格、财务、合同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5]。

(4)技术支持。在变更计价的过程中需要有关工作结构分解、成本分析、价格分解以及价格拟合等相关的技术以保证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

[1]徐绳墨:《英国建筑合同制度介绍》[J];《建筑经济》1993(4):45-47。

[2]Standard Building Contract with Quantities-2007[S]:59-61.

[3]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S].MDB HARMONISED EDITION,2005:87-90.

[4]Jack Ramus,Simaon Birchall.Contract Practice for Surveyors[M].Elsevier Ltd,2006:112-140.

浅析中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第9篇

情势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债法中关于债的效力的重要原则, 又称情事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对“合同不履行”进行一种合理性的解释, 最早见于古代注释法学家对于《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揭示出来的“情势如此发生”①, 该原则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突破, 打破了大陆法系合同“法锁”的观念, 被各国立法。司法界所接受, 情势变更原则在不同的法系中经过长久的发展后也出现了不同的。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的条件

情势变更就是指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致使合同履行艰难, 此时合同履行方享有的一种拒绝对待给付的请求权基础。②情势变更设立的趣旨无非就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交易的稳定, 所以, 只能在财产关系中使用情势变更的原则, 本文认为, 这构成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大前提。

分析情势变更的使用条件从积极的方面应该包括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范围, 即出现了合同没有约定的, 有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时, 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 甚至解除合同, 但也不能忽视合同的客观外在情况, 故本文认为情势变更的适用至少要达到以下几个要件:

主观上:当事人无主观过错, 即我国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容被打破。客观上: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 主要是指国家的经济宏观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导致合同履行艰难。原因上:当事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 履行变得不现实。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使用了“不现实” (impracticable) 一词。③

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即合同没有生效无发发生以情势变更为理由的抗辩, 合同履行完毕, 合同关系即宣告终结, 情势变更也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

结果上: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应该带来的效益不复存在。如果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 但是这里的“显失公平”必须特别显著。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

(一) 在国内法上的体现

1.在立法上的体现

情势变更作为债法上的重要制度, 我国1982年制订的《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 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则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就规定了该项制度。但1993年修订后的《经济合同法》删去了这一规定。在新的《合同法》法条中也一直没见该原则的踪影。虽然本文认为在《合同法》上没有明文规定, 但是并不排除在某些具体条款上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试用,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设立就是对于情势变更原则设立的一种保障, 《合同法》第68条的第四款“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所列举的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情形, 就当然的包括了情势变更, 这是民法有关诚信原则利益均衡理念的体现。

2.司法解释上的体现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谈纪要》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 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以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情势变更原则做出的最明确的陈述。但直到2009年, “情事变更”原则才在《合同法解释 (二) 》中以第26条中“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井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中加以模糊规定。

3.在我国判例上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在某些个案的批复中也已明确了该原则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地位,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案”及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函 (1992) 27号文。该案对情势变更原则使用条件“显失公平”做了具体化的解释, 首次确立的“情势变更的原则”。

“1992年长春对外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案”的解决,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 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初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再按原合同履行将对房地产公司显失公平, 因此判定外贸公司按上调后价格付款, 但为了利益平衡,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扣除定价中的计划利润部分。”④

(二) 在国际法上的体现

情势变更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 减小市场经济的滞后性, 对于国际市场自不待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 不负责任, 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 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 面对于这种障碍, 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中国作为该公约的参加国, 自然受到该条的约束, 该条从主客观方面确认了由于出现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是, 当事人享有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的请求权, 该条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确立了情势变更的原则。

四、结语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严守的例外体现冲击了合同法锁观念, 也贯彻了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 有利于协调当时人的利益, 但是如此重要的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却没有明文的体现, 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目前, 我国司法界处理有关情势变更的案件主要是通过运用《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 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趋繁荣与多样化和复杂化, 这些手段必然滞后与社会的实际需要, 因此, 通过成文法的形式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刻不容缓!

注释

1黄风.《罗马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第214页.

2详见:马俊驹.《我国债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武汉:法学评论, 1994年第6期.

3详见:《美国合同法重述》 (Restate of Contracts) 第11章:履约不可行与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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