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体系范文

2024-05-30

准则体系范文(精选10篇)

准则体系 第1篇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了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 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理念, 初步做到了与国际核算准则趋同, 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又一次新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新旧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差别

按照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新会计准则体系发布会上的说法, 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其中, “基本准则是纲, 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具体准则是目, 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 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和旧的会计准则体系相比,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无论是基本准则还是具体准则, 都作了非常大的改动和修订。

1.1 新旧基本准则主要差异的比较

在新基本准则中, 首先对适应范围进行了修改;其次对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 使其语言表述更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再次是引入了多样化的计量属性, 这是最引人注目的变化。相对于旧的基本准则中“只允许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新的基本原则列出了五种可以使用的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尤其是公允价值的引入更是备受关注。同时, 为了防范公允价值被滥用, 新准则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即:“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当然, 在这次新准则中还有一项最重要最核心的修订, 就是对会计要素定义的修订, 纠正了旧的准则中关于相关内容的循环定义、含糊等问题。

1.2 新旧会计具体准则主要差异的比较

在具体准则方面, 本次发布的38项准则, 除了对原有16项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外, 其余22项均为新增部分。旧的具体准则偏重于工商企业, 而本次新准则中则扩展到了金融业、保险业、石油天然气行业、农业等公众特殊的行业领域, 并增添了许多新的业务类型, 如:套期保值、年金、股份支付等等, 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核算的空白。

在修订方面, 最值得关注的是债务重组和资产减值计提相关规定的变化。旧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 重组利得不得确定收益, 应计入“资本公积”, 而新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是债务重组利得应记入当期损益 (这恰恰是旧准则禁止的) 。在资产减值跌价准备计提方面。旧准则允许企业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跌价准备, 因此部分企业 (主要是上市公司) 屡屡通过这四项计提来调节利润, 造成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真实。而新准则规定, “资产减值跌价准备一经确定, 在以后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 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利用计提跌价准备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还有一些问题, 如借款费用资本化, 商誉和不确定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 政府补助归属等等, 在新具体准则中都有了较大的修订。

2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重大意义

2.1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能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新会计准则体系在规范企业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的行为,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做了较大的规定的修改, 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 从而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或预测。

2.2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有利于规范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核算, 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一直是国际会计准则中比较复杂的内容。如何有效地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 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体系, 一直以来是各国政策制订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准则体系中, 第22、23、24、37号准则是针对金融工具的计量与披露问题制定的。这四项准则之间各有侧重, 彼此相互关联, 逻辑一致, 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这些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接轨, 有利于规范金融工具, 特别是衍生工具的社会性预警系统, 从而引导衍生工具的有效运作, 提高了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2.3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有利于提高境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

目前, 会计准则全球化趋同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 而且最近几年趋势越来越明显。截止2005年, 已经有97个国家表示将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 (IASB) 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越来越高, 活跃在国际贸易和境外资本市场的中国企业更需要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 从而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靠的财务信息, 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戴维·泰巴爵士在2月15日新准则发布会上的致辞所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吸纳了国际投资者所熟悉的会计原则, 这将使投资者更加信任中国资本市场和财务报告, 也将进一步刺激国内和国际资本投资。对于正在全球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中国企业来说, 企业会计准则获得国际认可有助于降低企业在海外经营时遵循不同国家和地区会计标准的成本。”

2.4 新会计准则体系建立, 能促进财务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 加强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逐步完善, 将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 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当然, 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及某些特殊国情, 新准则体系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仍然存在少许差异。如《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 不构成关联方”的规定, 就有很明显的中国特色。此外, 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的规定与国际惯例也不一致。但是, 这些细微的差异并不影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惯例实质趋同的基本判断。

总之, 新会计准则体系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 增强了会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全面实施必将有效地规范我国的会计工作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 从而全面提升我国会计信息质量。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旧会计准则体系中相关内容对比、学习和理解, 从多个方面谈了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突破和意义。

新会计准则体系学习四法 第2篇

发布时间:2006-4-19阅读次数:2928评分(0票,平均0.00分)评论:0次

来源:新理财作者:王大力编辑:david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发布了新会计准则体系,其中包括一项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基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较早前,人们普遍对新会计准则的语言风格感到忧虑,恐其成为国际会计准则晦涩的直译本。不过,实际情况打消了这种顾虑。新会计准则在语言上已尽力做到通俗易懂,以符合国人的阅读习惯。然而,会计准则严谨精密的特点,也注定了其不同于散文或小说,对于阅读与学习而言,还是颇具难度的,不可能一蹴而就。

于是,探讨如何阅读学习新会计准则,在这过程中有无一些事半功倍的方法,就显得必要了。方法一:留意“路标”

所谓路标,就是在某个具体准则中,将相关内容导引致其他准则。比如,由于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极具中国特色的第8号准则—资产减值,第一章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中,便将相关事项指引到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所得税、租赁、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准则上去,从而竖立了八个“路标”。

38项具体准则构成了一个相互交织的有机体系,其中一项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个的路标。在整个具体准则体系中,这种路标一般体现在两部分内容中,一是适用范围部分中,如上述资产减值准则中的情况;二是在会计确认与计量等具体内容中,如第11号会计准则-股份支付中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这样,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内容指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上去。

路标形式不是单一的,至少有三种:第一种是单向标,就是一对一的指引;第二种是多向标,就是一对多的指引;第三种是互向标,就是此指引到彼,彼又指引回此。第二种比较常见。对于第三种,倒不是准则间相互踢皮球,如上述股份支付准则中,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指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而第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条规定:“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可见,是指引的内容不同。

同时,这种指向也有一种聚集的特点,把握这种聚集趋向能使我们发现准则中的核心内容。如第10号准则-企业年金基金第六条,在说到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投资的计量问题时,规定:“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该注意到,股份支付准则中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也是指向第22号准则,这样,就彰显了第22号准则在公允价值确定方面的重要性。而相关的核心内容就是第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这也正是新准则体系与旧有准则相比,变化最大处之一。

通过路标,各项具体准则之间构成了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严密格局;通过留意路标,使学习者逐渐由散乱分离的印象上升为系统深刻的认知,并在这过程中自然透析出准则内容的核心部分。方法二:把握“边界”

很多情况下,边缘部位往往是美妙的,因为其介于新旧之间、不同事物之间、袒露的与遮蔽的之间。而就新会计准则体系而言,也存在着这种边缘或边界。

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上:一个层次是第38号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是一种新旧会计制度的边界,转换时点可能是在2007年1月1日,也可能是在其后的某一天;另一个层次是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之后,相关准则内容中规定的边界,如公允价值应用的先锋-第3号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其中第四章“转换”中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这样,就产生了互为反向的两种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层次的边界容易混淆,宜留意区分。

近期,一些研究机构与媒体上有诸多探讨新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文章。其中,有一篇较有份量的研究报告,在解读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时,就存在两个混淆边界的瑕疵。一处是,将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新会计准则理解为,上市公司在2007年披露的2006年报中便可采用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另一处是,混淆了上述两个层次的边界,2007年1月1日的转换,是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转换”,而非执行新准则体系后经营过程中的“转换”;所以,该解读中适用的应该是第38号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第六条“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而不是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的第十六条。

这种混淆不同层次边界的个案,对我们有两方面的启发。一方面,要重视第38号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是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关键之一,也是评估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司影响程度的一个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要对会计准则体系有一个整体的认识,要突出对体系的考察,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就涉及到“由远及近”的学习方法了。

方法三:由远及近,由易到难

由远及近的阅读,能够使学习者的大脑结构化,树立一种全盘的考量。其实,现代知识浩如烟海,做到事事了知于心,不仅是一种理想,更是一种贪求。身为财会从业者,要在头脑中建立一个个“抽屉”,抽屉里放着具体准则,而抽屉与抽屉间有着相互的关联。如同一些学者建议的读书方法一样,先看封皮、序跋与目录,掌握全书的大概,再进入到具体需要看或感兴趣的内容。初学新会计准则,也是这种方法。会计准则体系有其自身内在的结构规律,而每个具体准则,也有其特有的架构。比如,一般准则的结构可归为基本概念、确认、计量与披露;但第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却主要是概念(含分类)、确认与计量;金融工具披露方面的内容成了另一项准则,即第37号准则“金融工具列报”。

由易到难地学习,符合人们认知事物的规律,同时能够增强学习的信心,而这种信心对于学习的持续性是至关重要。新准则体系中,比较难懂的有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等。其实,这种难是由于准则语言的严密与企业经济业务的多样性而导致。但是,事物有着这样一种规律,越复杂的事物,一旦搞懂了,就显得极为简单了。

在学习过程中,为便于理解,可以采用一些技巧。在心理咨询中有一个方法,就是一个人如果正在为某事愁眉不展时,可以尝试着将该愁事的弊处坏处等用笔一条条列于纸上,再仔细考量。结果,常常是在列完之后,发现其实事情没有心中想的那样严重、那样令人愁眉不展。学习新会计准则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比如,在学习第11号准则“股份支付”时,可以按时间顺序,将股份支付的授予日、资产负债表日、可行权日、行权日、结算日等时间点列于纸上,沿着这一个个时间点展开相关的确认、计量与披露。这种利用列图等方式将知识展现于纸上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条理化、系统化的梳理过程,也是一种思维向高级演进的过程。

方法四:比较出真知

就学习新会计准则体系而言,这种比较主要有三类。一是准则间的比较,二是新旧准则的比较,三是中国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国家准则的比较。对于一般的实务工作者,一类与二类的比较是必须的;而作为学者、海外上市企业的财会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有时也需要第三类比较。

准则间的比较,贯穿于学习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始终。前面讲的每项准则具有其自身特有的结构,也是通过比较而得来的认知。在对诸准则进行比较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其中的一个最醒目、最突出的地方,是基本准则与其他38项具体准则间的差异。差异之一是,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而基本准则没有提及施行的范围,那么,就是在全部企业中施行。这样,就出现了基本准则在其他非上市公司未执行具体准则时的一段“置空期”。这种“置空期”的存在,显示了基本准则的统领地位与其远离会计实务的特点。

新旧准则间的比较,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原来没有的准则,现在有了,如第10号准则“企业年金基金”等;二是原来是那样的内容,现在是这样的内容,如第6号准则“无形资产”中,企业内部开发费用允许有条件地予以资本化。

而对于中外准则间的对比,就显得有些高难度了,最适合于甘坐“冷板凳”的学者们。

当然,还有两种更个性化的比较,就是最新成书的准则体系与2006年2月15日发布稿之间的比较,以及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通过这两种比较,可以透析出准则制定者的一些考虑,以及意见反馈的一些倾向。其中,也反映了在准则发布之后,制定者们进一步审视以尽求严谨、缜密、完美的认真负责精神。比如,发布会上的版本中,第38号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而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公布的最新电子版本以及《企业会计准则2006》一书中的第二条是“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其中,删掉了“2006年发布的”几个字,分析其原因,可能是考虑到,新准则体系颁布后,必然存在一个未来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新进展与国内经济发展新情况而不断进行完善的过程。所以,不宜限定哪年颁布的准则,而只是限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样修改后,语言上更加缜密,逻辑上更加严谨。

凡事贵在实践。与其坐而论道,不如奋力前行。

夜深人静之时,捧开一本《企业会计准则2006》,细细读来,每天虽进步一点,却别有一番快乐在心头。

深化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改革研究 第3篇

(一) 政府会计概念

从概念上分析, 政府会计即是对政府单位及其构成实体在使用财政资金与公共资源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活动所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的会计管理体系。我国政府会计广义上相当于预算会计, 它以预算管理为中心, 实行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及管理手段。通常意义上的政府会计主要是狭义上的含义, 即核算、反映及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单位政府预算执行状况的会计形式, 其被划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严格来讲, 除国有企业外, 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会计构成了我国政府会计体系。

(二) 政府会计的特征分析

1.公共性, 即社会需求是政府会计存在的基础, 则政府会计以公共部门资金作为核算对象, 以公共事务作为核算依据, 以公共业务成果作为考核指标。

2.非营利性, 即政府会计的出资者所提供资金须不具备营利性, 政府组织代表着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 提供着社会行为规范和社会生活保障等公共产品及服务, 并且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不予考虑利润问题。

3.财政性, 即从资金领拨到政策法规及反馈等各个方面, 政府会计和国家财政均存在密切联系, 政府会计管理范围内的资金本质上属于财政性资金。

4.专用性, 即政府会计以履行其管理及服务职能为日常业务活动, 在此基础上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则根据相关规定, 正确确定国家预算资金用途, 杜绝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的现象, 尤其要对各项基金进行专款专用。

(三)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要素

从组成要素角度而言, 现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行政单位会计、收入整理会计、参与组织各级财政总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等各个子系统, 其中, 财政总预算会计处于主导地位, 其他各会计科目均在各级财政总预算指导下执行相关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向财政总预算会计报送会计报表。从类别角度而言, 我国政府会计系统实则是评价经济绩效提供信息的主要渠道, 其主要包括提供政府产出成本的政府成本会计;提供政府整体资源状况及运营结果的政府财务会计;提供预算内财政资金收支过程及结果的政府预算会计;提供用以政府内部决策及管理信息的政府管理会计。

二、我国现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问题

(一) 预算会计体系不够完善

预算会计是我国现行政府会计体系的主体, 其实质上循着财政预算管理逐步展开, 但由于受到政府绩效管理的影响, 预算会计主体下的会计体系仍有诸多缺陷;即预算会计目标与定位不适应实际需求;预算会计报告内容不详备;预算会计难以全面反映政府负债并对可能存在的财政风险有所隐瞒;现行预算会计体系较难提供评价政府绩效的相关信息。

(二)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内缺少完整的成本会计信息

政府部门一直以来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 反映到会计体系中则是政府活动大多不计盈亏, 政府会计不计提折旧、不进行成本核算, 因此政府耗用资源的情况包括最基本的现金收支信息等均难以得到准确显示。加上我国将现金制确定为预算会计的主流, 现金制会计中无法直接提供成本信息的缺陷便直接影响到政府成本会计, 有碍于绩效预算的推行和绩效管理的加强。

(三) 缺少政府整体资源及运营等内容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透明度手册》的相关内容, 政府应定期向公众提供真实、全面的财政信息, 比如预算信息、资产及负债信息、各级政府的合并财务状况等。目前, 我国政府预算会计体系内也存在相对完整的核算程序及方法, 并对财政资金各个方面的信息有所反映, 但在现代预算管理体系和预算会计制度下, 预算会计仅仅对整个预算资金活动中的拨款阶段加以记录, 对承诺阶段、核定阶段及付款阶段则较少涉及。此种情况下, 政府债权、债务、投资、政府资产运营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及现金流量等内容势必缺乏考核的依据和评价的标准。

三、新形势下构建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重点建议

(一) 概念框架下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多层次化

概念框架是一种统率性原则, 其有利于强化准则系统的可理解性, 使得该准则系统内成功建立一种秩序, 避免具体规则间产生抵触或漏洞, 以提升准则的实施效率, 保证政府会计目标的实现。以概念框架为统率, 编制具体准则, 促进政府会计准则更好地发展和演化。但应注意的是, 具体的、低层次的规则需要经过调整才能适应新的环境, 而一般的、高层次的规则才能真正使整体局面保持相应的可预见性。

(二) 着重研究政府会计准则结构

在政府会计理论中, 政府会计目标、会计要素、会计假设、会计报告、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等一些基本问题应受到足够的重视, 以便能够为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以政府会计的核算基础为例, 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核算基础从总体上应采取双基础制, 即基本业务采取收付实现制, 个别事项采取权责发生制, 部分项目则可采取双基础制。

(三) 坚持以政府绩效评价为导向

政府绩效评价是一项制度安排, 它通过对政府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的投入、产出、中期成果及最终成果等进行反映, 来评定和划分相应的等级, 以便对牵涉政府公共部门业绩目标的确定、绩效指标的设计和绩效报告的完成等实施一系列有效性管理。在政治体制改革进程日渐加快的今天, 政府绩效评价尤为重要, 推进政府会计体系建设时, 须以政府绩效评价为导向, 使政府会计系统与公共绩效管理之间能更好地适应。具体应以绩效评价视角确定政府会计目标, 即要求政府会计应帮助评价政府公共部门的绩效及反映相关部门公共财务的受托责任;编制一套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其中包括财务状况表即资产负债表;财务业绩表即运营表、收益表、收入与费用表等;现金流量表;净资产/权益变动表;会计政策与财务报表附注等。

(四) 结合国情制定政府会计制度

从我国政府会计管理经验与实践需要出发, 同时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前者的制定以会计要素与具体业务为基础, 重点在于各项会计要素与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后者的制定则以会计主体与报告主体为基础, 重点在于单位内部全部业务的会计记录与报告编制的具体说明。政府会计制度的确定过程应在具体准则革新过程中不断完善。

(五) 将预算报告目标与财务报告目标一同纳入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内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下, 应兼顾预算报告目标及财务报告目标, 并使二者区分相应的层级地位。根据国际上政府预算和会计的发展趋势, 预算的改革随着政府会计基础的改变而发生。权责发生制指导下的政府会计的国家已然改变了预算编制的基础, 以寄希望于减少预算及会计信息系统之间的摩擦, 那么, 我国预算将随之得以改进, 并有利于预算和会计间的统一。同时, 在会计处理问题上, 收入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也存在调和之处, 对于企业会计内部存在的依据重要性来判断某些非重要业务时所采取现金制的做法, 政府会计可参考此种处理方式, 使企业会计报告内部现金制的现金流量表更加适合在会计系统内以全面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做出调整和编报。

参考文献

[1]乔瑞, 苏丽娅.买买提吐尔逊, 基于绩效评价导向的政府会计体系及其构建.东方企业文化, 2010 (1) .

[2]席妮妮.浅谈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今日财富, 2009 (5) .

[3]李媛, 郜恺, 周瑀.试论我国政府会计体系的重构.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9 (12) .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具体内容 第4篇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具体内容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具体内容

基本准则

第1号——存货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4号——固定资产

第5号——生物资产 第6号——无形资产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8号——资产减值

第9号——职工薪酬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11号——股份支付 第12号——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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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号——或有事项 第14号——收入

第15号——建造合同 第16号——政府补助

第17号——借款费用 第18号——所得税

第19号——外币折算 第20号——企业合并

第21号——租赁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24号——套期保值

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34号——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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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号——分部报告 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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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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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财务会计

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第六条

第七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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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第十一条

第二章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约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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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相互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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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

第三章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由企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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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 满足以下条 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第二十二条

确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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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 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李项形成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符合木准则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 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

确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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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所有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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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

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一动的、与所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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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 表_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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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品销售收入、劳务收.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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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

第八章 5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

第三十八条

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 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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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

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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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

(三)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

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

(四)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

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

(五)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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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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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6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

第四十八条

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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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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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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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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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

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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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

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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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

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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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思考 第5篇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

1. 科学性。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会计理念上, 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加关注企业资产的质量, 更加强调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真实公允地反映, 更加强调企业的盈利模式和资产的营运效率而不仅仅是营运效果, 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 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 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结构方面, 新会计准则体现由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体例合理, 定义科学, 表述清楚。整个准则体系, 既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又考虑了中国的国情。

2. 全面性。

新会计准则体系从纵向看, 是由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从横向看, 38个具体会计准则和两个应用指南基本上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 既有各类企业一般的、共同的会计业务处理规范, 又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有了这套新会计准则系统, 即使现在没有, 将来可能出现的新会计业务, 也可以根据基本会计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3. 可操作性。

新会计准则不仅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了一般原则指导, 而且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提供了操作指南。由于此次新会计准则体系出台, 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思考和完善, 其科学性有助于该准则的运用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性。

4. 国际化趋势明显。

此次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各会计准则的实质内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很明显的国际趋同性。如, 关于金融资产的四项分类与相应计量, 源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可以采用套期会计方法, 但必须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当然, 会计国际趋同不等于相同, 而应当考虑各国特殊的国情, 做到求同存异、趋同化异, 其结果是减少分歧并对一些明显的差异有更清晰的理解[2]。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创新

新会计准则体系将理念基础、指导思想、体系设计、内容安排、技术标准等融为一体, 整个体系逻辑严密, 首尾一贯, 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诸多重要创新。

一是着眼提高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 在财务报告目标方面, 强化了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体系以强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 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同时, 应当向投资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的有用信息。这有助于提高投资和信贷决策的有效性, 降低资金成本, 提升经济资源配置效率,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着眼促进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 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 避免企业短期行为。新会计准则体系凸显了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地位, 要求企业提升资产负债信息质量, 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如实反映资产未来经济利益, 不高估资产价值;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要求企业不能继续使用不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递延 (待摊) 或预提项目。

三是着眼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在信息披露方面, 突出了充分披露的原则。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 (股东权益) 变动表和附注;附注应当提供充分、详细、及时的补充信息;企业所有控制的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定期提供, 并采用与年报相一致的会计政策等等。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的全面系统规定, 使企业财务报告的内涵与外延大大延伸, 从而可以大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 有效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理念[3]。

三、新准则体系发布实施的意义

新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对会计信息供给的约束, 有效地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有利于社会公众做出理性决策;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引导资源配置、支持科学决策、加强经营管理、推动合理分配、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有利于促进、深化企业改革, 推进金融改革, 健全财政职能, 建设现代市场体系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更好、更多地“走出去”和“引进来”, 从而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投资环境, 稳步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发展战略, 全面提升我国会计的现代化水平。

摘要: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已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正式发布, 实现了我国会计处理规范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和我国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 使中国真正拥有了能够与其他国家沟通的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本文主要探讨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创新和发布实施的意义。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体系,特点,国际化,创新

参考文献

[1]白平:浅析我国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

[2]李成全:浅析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的背景、特点及必然性·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研究 第6篇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成立于1977年,主要致力于国际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会计趋同化工作。中注协于1997年5月8日加入IFAC。1986年,IFAC成立了公共部门委员会(PSC),旨在进行有关于改善公共部门的财务管理和受托责任的项目;1997年8月,PSC的工作重心转向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的制定;2004年,PSC更名为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IPSASB),继续负责IPSAS的制定。IPSASB的目标是:服务公共利益,为全球公共部门主体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开发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促进各国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以提高全球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品质和统一性。

IPSAS得到广泛的国际支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北约等国际组织已利用IPSAS编制财务报表,世界银行也要求其债务国按照IPSAS编制财务报告。在政治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会计业界(包括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需要正视全球会计趋同的大势,争取自己在国际会计领域的话语权,尤其是我国的政府会计还肩负着建立及完善我国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增强公共受托责任、保障政府项目可持续性等重要使命,更需要奋起直追。中国有望在不远的未来制定自己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逐步缩小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之间的差距。在这一进程中,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以其广泛、深刻的国际影响力成为研究和制定我国政府会计准则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IPSAS的制定程序和制定团队

(一)IPSAS的制定程序

在制定IPSAS的过程中,IPSASB遵循一套严格、透明的程序。该程序通常包括六个阶段:

1、问题启动阶段。

通过研究各国的会计规定与实务,并就一些问题与各国的准则制定者交换看法来寻找感兴趣的准则题目。

2、资料收集阶段。

参考一些与政府会计准则有关的技术公告,这些公告的制定者包括:(1)IASB,(2)各国准则制定机构、监管机构,(3)会计职业组织,(4)其他对于公共部门财务报告有兴趣的组织。

3、准则立项阶段。

成立指引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s,SCs)、项目咨询组(Project Advisory Panels,PAPs)或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s)对IP-SASB的具体项目提供支持。

4、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待征求意见的是由项目咨询组(project advisory panel)拟定的IPSAS草案。有时,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会预先发布一份由工作组或其他作者撰写的情咨论文(information paper)或咨询计划书(consultation paper)。所有的IP-SAS征求意见稿和相关文件可从IPSASB网站免费下载。意见征询时限通常不短于4个月。

5、回收意见斟酌阶段。

所有意见在IPSASB网站中公开,IPSASB对回收的意见进行考虑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适当修订。如果意见征询结束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IPSASB将再度披露文件征求意见。

6、准则确认通过阶段。

历经初次征求意见、再次征求意见后,准则方案需获三分之二多数IPSASB会员赞成通过后,是为正式的IPSAS。

IPSAS的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在IPSASB的专业网站上,公众可以免费下载与准则制定相关的几乎所有文件和信息。

(二)IPSAS的制定团队

IPSAS的制定工作由多方力量介入,在群策群力的基础上推进和完成。这些力量主要有:

1、IPSAS条文的研制力量——指引委员会(SCs)、项目咨询组(PAPs)和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s)

指引委员会(SCs)、项目咨询组(PAPs)和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s)由IPSASB的一名会员担任主席,其成员主要是来自于各国财政部、中央和地方政府、审计机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家统计机构的专家,这些成员的广泛背景有助于集思广益,促进协商与合作。IPSASB委托他们进行必要的研究工作、编制IPSAS的征求意见稿草案、编写研究报告的指南或草案等。1、IPSAS条文的研制力量)、项目咨询组(PAPs)和小组es)

2、IPSAS的民间力量——协商小组(Consulta-tive Group)

协商小组由大约60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多为公共部门财务报表的编制者、审计者、使用者、学者,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对于制定高质量的国际公共部门财务报告准则有兴趣的人士。协商小组的目标是提供一个论坛,供大家对IPSASB的议程、项目时间表、项目优先次序安排以及具体的技术问题发表想法、反馈意见。尽管协商小组不能对IPSASB发布的IPSAS及其它文件进行投票,但为那些在IPSASB没有表决权的人员提供了重要的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

3、IPSAS的外部援助力量——IPSASB的观察员

一套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有助于呈现一个更加客观的政府财务面貌,帮助政府遏制腐败和浪费现象,制定IPSAS的工作因此得到了众多国际组织的支持,其中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联合国开发署、世界银行、欧盟、欧盟统计机构(Eurostat)、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亚洲开发银行、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等国际知名组织。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署和亚洲开发银行为IPSASB的准则制定项目提供经费支持;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欧盟(EU)则为准则制定提供制度合作(institutional collaboration)方面的支持。IPSASB的观察员组织派人参加IPSASB的会议,除不能行使投票表决权外,其他权利与会员相同。

4、IPSAS的表决力量——IPSASB的会员

IPSASB现有18名志愿者会员(volunteer member),其中15名会员由IFAC提名,另外3名会员为公共会员(public member),可由个人或其他组织提名。过硬的专业资质是遴选会员的主要标准,这些会员多为成员国财政部、政府审计机构以及公共实务领域的业内人士,是公共部门财务报告方面的专家。会员们由IFAC理事会任命,他们的名字清单及个人简介公布在IPSASB官方网站上。IPSASB会员的主要职责是就是否通过IPSAS进行投票表决。

综上可见,IPSASB秉承IFAC“诚信、专业、透明”的价值理念,在IPSAS的制定程序和组织安排上,坚持了“严谨、透明、专业、多元”的原则,即做到程序严谨、信息透明、人员专业、背景多元,打造了一个开放、宽阔的国际平台,为开发高质量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组织保障。

二、IPSAS现有内容解析

截至2008年10月,IPSASB已经发布了26项基于权责发生制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1项基于收付实现制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上的财务报告”;此外,IPSASB还发布了14份研究报告(Study)、7份短论文(Occasional Paper)、1份情咨论文(Information Paper)——“迈向权责发生制会计的美国之路“(IFAC,2008)。在上述文件中,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是IPSASB的官方权威文件,亦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框架体系的主体;其他的文件则为IPSASB的非权威性文件,可被视为IPSASB准则制定进程中的过渡地带,是为制定IPSAS而储备的理论资源。

(一)权责发生制基础的IPSAS

现有的27项IPSAS中有26项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由此表明IPSAS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导向的。这26项IPSAS从所涉及的主题出发,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涉及政府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第二类涉及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层面的问题;第三类涉及需要个别处理的具体交易及事项问题(见表1)。

IPSAS的研发工作自1996年起就已经展开,而第一份权责发生制基础的IPSAS发布于2000年,自此以后,IPSASB以平均每年近3项准则的速度推出新的IPSAS。新准则的发布数量在各年之间并不均衡,有的年份较多,如2001年发布了9项准则,有的年份则出现空白,如2003年-2005年连续三年没有新的准则出台(参见图1)。概括地说,2000年至今所发布的IPSAS是PSC暨IPSASB在以下三个阶段的工作成果:

第一阶段,1996年-2002年。其间发布的20份IPSAS是IPSASB的前身——公共会计准则委员会(PSC)准则项目第一阶段的工作成果。这一阶段的准则制定工作方法是:以1997年8月以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制定或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IAS)为基础,构建适合于公共部门的会计准则。虽然PSC希望籍此建成以公共部门为主体的“核心”会计准则,但是这一目标并未达成。因为从该阶段发布的准则内容来看,与政府特质有关的问题,例如政府的征税权、公共产品的生产、政府的“兜底”责任、政府财产的范畴等重要概念和主题并未被触及(Chan,2005),其工作内容的核心是“仿造”,即将私营部门会计准则“公共部门化”(public sectorization)。

第二阶段,2002年-2006年。2006年发布的3项准则是PSC准则项目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成果。由于2004年PSC被IPSASB取代,这部分工作实际上是由IPSASB和其前身PSC共同完成的。从2006年发布的准则内容中可以看出,IPSAS开始涉及公共部门的特有问题,譬如:预算信息是否应被纳入财务报表,非交换性交易收入(主要指税收、政府补贴、转移支付等),社会政策承诺(如社会保险),对发展中国家的资助,遗产性资产,涉及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间的建造合同和融资安排等。这些主题对于改善公共部门财务报告十分重要,但在IAS/IFRS中并未涉及。

第三阶段,2006年-至今。2008年发布的三项准则是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成果。从2008年发布的准则内容中可以看出,IPSAS开始涉及更深层次的政府会计要素计量问题,例如现金产生资产和非现金产生资产的减值问题,政府雇员福利的会计核算问题等。此外,IPSASB希望尽可能消除会计基础财务报告和统计基础财务报告之间的差异,并希望能影响到2008年国民账户体系(SNA)的修订结果。

从表1可以看出,IPSAS呈现的特点有:(1)在准则的命名乃至内容方面,IPSAS借鉴国际会计准则(I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痕迹十分明显;(2)涉及政府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等基础性理论问题的IPSAS不多,属于公共部门所特有的会计准则亦屈指可数;(3)IPSAS在发布内容的选择和时间安排上较为零散,未呈现清晰的脉络,同一年度所发布的准则可能覆盖多个主题;(4)IPSAS适用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而非特殊目的财务报表。

实际上,上述状况体现了IPSASB在准则制定过程中所持的基本观点,即:

1、公共部门可以与私营部门共用一套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

IPSASB认为在国际会计准则(I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基础上制定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是最富成效的,因此它的准则制定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将IAS和IFRS套用于公共部门,除非有证据表明这是不恰当的(IFAC,2006,2007b,p7)。当缺乏明确的IPSAS或类似的IPSAS来指导公共部门会计实务时,公共部门会计人员可以“逐层(hierarchy)“依次选用IASB的准则、概念框架、指南乃至某国的政府会计准则作为备选的参考依据,当然这种做法只是权宜之计,IPSASB的期望是IPSAS能够快速追上IAS/IFRS,与IAS/IFRS趋同是IPSASB长期关注的一项重要课题(IFAC,2007b,p9)。

2、IPSASB作为一个国际职业团体,其关注的焦点应当是政府对外财务报告。

换言之,财务报告相关准则是IPSAS的重点;而政府会计是否符合一国法律、预算、契约规范的要求,是否促进公共部门财务管理,则不在IPSASB的主要考虑范畴之列(Chan,2005)。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以来,IPSASB已经开始关注传统上不受重视的公共部门预算问题。

3、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的打造可以通过逐

项颁布IPSAS的所谓“增量方法”(incremental approach)来实现,构建政府会计概念框架的想法不仅太耗费成本,而且也没有必要(IFAC,2004;Chan,2005)。但是,随着准则制定工作向公共部门特有的领域拓展,缺乏概念框架所带来的弊端逐渐显现,当面对私营部门所不存在的概念或范畴(譬如“非交换性收入”、“政策性负债”)时,准则的制定就不再是将IFRS/IAS套用到公共部门那么简单。如何核算?为什么这样核算?这类问题使政府会计概念框架无法再被回避。2006年7月,IPSASB在法国巴黎召开会议,同时参加会议的还有来自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代表,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的公共部门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公共部门会计协调工作组(TFHPSA)和欧盟统计机构(Eurostat)的会员/成员,会议讨论了由IPSASB牵头,和与会各国/机构合作开发公共部门概念框架的事宜。2007年初,公共部门概念框架项目正式启动。2008年9月30日,IPSASB发布了咨询计划书(consultation paper)——《公共部门主体的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这份咨询计划书被IPSASB誉为“政府财务报告领域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成就”,其内容涵盖财务报告的目标、范围、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报告主体等核心理论问题。根据IPSASB的概念框架项目计划,继咨询计划书之后,下一步是制订概念框架征求意见稿,预计在2011年完成全部概念框架的制定工作,并在2012年将其正式发布(IFAC,2006)。IPSASB将制定公共部门会计概念框架视为当前最迫切的任务,希望为IPSAS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以弥补IPSAS体系存在的重大欠缺。

4、讲求成本效益。

一方面,IPSASB为了坚持独立性,长期以来只从国际组织获取资金支持,不愿接纳个别国家的资金赞助;另一方面,由于IPSAS及其相关文件均可免费从网上下载,产生了“搭便车”问题,也导致受益组织或实体不愿进行资助。这使得IPSASB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一时财力紧张。在制定准则时,IPSASB会区分议题的重要性程度,优先制定相对重要的准则,例如,IPSAS针对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而非特殊目的财务报表而制定,前者较高的成本效益优势是原因之一;IPSASB前期没有将会计概念框架纳入考虑议题,也是出于成本效益方面的考虑。为缓解资金紧张局面,IPSASB积极拓展资金渠道,开始接受一些国家的帮助,目前情况已大为改善。

(二)收付实现制基础的IPSAS

实施实施权责发生制基础的条件相当苛刻,而且这些条件在多数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中并不具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01年4月发布的《财政透明度手册》中明确指出:对于许多国家来说,在不远的将来,转向权责发生制的变化可能既不合乎需要也不那么容易,并且不建议这样的变化。考虑到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IPSASB于2003年发布了一份较为全面的“收付实现制基础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Cash Basis IPSAS)——《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上的财务报告》。2005年2月,IPSASB又发布了第24号征求意见稿(ED24)——《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之上的财务报告——收到外来援助的披露要求》。由于现金制基础会导致应收补助、应付借款等非现金性流动资产与负债得不到确认,遑论长期资产和负债,因此发布收付实现制基础会计准则实际上偏离了IPSASB作为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实务领导者的追求目标,是IPSASB为取得发展中国家关注与支持所做出的一种妥协。“收付实现制基础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Cash Basis IPSAS)鼓励会计主体在以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编制核心财务报表的同时,主动披露权责发生制基础的会计信息,早日从收付实现制过渡到权责发生制。且收付实现制基础的IPSAS在所有IPSAS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不到4%),尚不足以动摇权责发生制基础会计准则在IPSAS中的核心地位。

三、IPSASB的未来战略和工作计划

(一)IPSASB的未来战略重点

IPSASB的未来战略重点是:(1)开发公共部门概念框架;(2)开发其它具体项目(IPSAS),在适当的时候考虑会计基础财务报告与统计基础财务报告的趋同问题;(3)与IFRS的趋同;(4)(IPSAS)的推广与沟通。

IPSASB认为,从长期来看,上述四个战略主题同样重要,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但从短期来看,可能会出现资源在项目间分配不均的现象。这四个战略重点(尤其是战略1和战略3)不相伯仲的地位回答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与IFRS趋同”究竟是目标,还是帮助IPSASB制定高质量财务报告准则的工具?答案显然是后者,IPSASB承诺开发公共部门专有的会计概念框架就是最好的证据。这表明IPSASB并不希望仅仅作为私营部门会计准则的复制者,它清楚地看到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存在无法共享的准则区域,IPSASB愿意正视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差异,逐项审视和判断是否有必要对IFRS进行修正,以确保在此基础上制定的IPSAS确实能够体现公共部门的目标及反映公共部门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IPSASB相信,这种工作方式能够使其在利用既有资源(即私营部门准则)的同时,开发出高质量的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服务公共利益。

(二)IPSASB的工作计划

IPSASB的工作计划安排实质上就是列出待进行的项目清单,一个项目通常对应一个潜在的IPSAS。目前,IPSASB项目的甄选通常经过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步骤一:评价或更新IFRS清单,作为IPSAS未来项目的题库。这部分IFRS的特点是:没有对等内容的IPSAS,或者没有对等内容的IPSAS项目安排。

步骤二:评价IASB的工作计划表,检查IASB的工作计划与IPSASB的工作项目是否存在联系。IASB工作计划中的IFRS项目也许已经有相当的IPSAS,但是IASB拟对其进行修订或更新,IPSASB需要对此保持关注,以便适时修订或更新相关的IPSAS。

步骤三:考虑可能已经过时的IPSAS,这部分IPSAS早已颁布,而且没有纳入IASB当前的工作计划表中。譬如第一阶段的IPSAS是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IFRS基础上制定的,这一批IFRS在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改进或修订完毕,自然不会出现在IASB目前的工作计划表中,因此可能被遗漏。IPSASB需要对当前IASB工作计划中没有提示的,但早已完成改进或修订工作的IFRS所对应的IPSAS存档,在未来IPSASB的工作计划安排中予以考虑,以保持IPSAS的高水准。

步骤四:考虑公共部门所特有的具体项目,这部分内容与IFRS没有交汇。

据此,IPSASB整理出了一份“潜在项目”(potential projects)清单(参见表3),其中包含对各个“潜在项目”的重要性评价,并作为2007-2009年工作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根据表3中的“潜在项目”,IPSASB拟定了2007年(含)以后的工作计划(参见表4),其中主要是2007-2009年各年的工作安排,此外也包括2010年后的工作安排。

(资料来源:IFAC,2007b,table 2,p15)

注1:指修订IFRS以适用于公共部门问题所采用的标准。注2:NSS指National Standard Setter,即某国准则制定机构。注3:CP指咨询计划书(Consultaion Paper)。注4:ED指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注5:PB指项目简报(Project Braft)。资料来源:IFAC,2007b,appendix 5,p33

根据IPSASB的计划安排,2007年至2012年间要完成约16份IPSAS,涵盖“公共部门概念框架”、“公共部门专有项目”和“与IFRS趋同项目”等三大主题,预计平均每年出台近3份IPSAS。但是,从实际进展情况来看,该工作计划的完成进度普遍滞后于预期,例如原定于2007年完成的IPSAS——“雇员福利IAS19”和“现金产生资产减值”推至2008年发布;另一份原定于2007年完成的IPSAS“外部援助”至今仍未推出;定于2008年发布的IPSAS——“社会福利”和“金融工具的呈报”也尚未发布,估计也要延后。

四、IPSAS的未来布局解构及趋势分析

从IPSASB的工作计划来看,未来IPSAS的内容布局将呈现三个重点:重点一是对于能够“私营部门化”的公共部门会计业务,继续实行追随IFRS的策略来制定IPSAS;重点二是考虑公共部门会计业务的特点,制定公共部门特有的会计概念框架;重点三是在尽可能利用公共部门会计概念框架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公共部门特有的IPSAS,这部分IP-SAS将撇开IFRS的影子。

从工作难度来看,对于有现成版本可供效仿的IPSAS,其技术难度显然较其他两个部分为低。“与IFRS趋同”是此前IPSASB的主要工作方式,由此制定完成的IPSAS已经构成了既有IPSAS的主要组成部分,制定此类IPSAS的压力在未来大为减轻,与此相适应,仅有5份此类的IPSAS被列入计划中(参见表4)。相反地,涉及“公共部门概念框架”和“公共部门专有项目”主题的IPSAS则有11份之多(参见表4),明显超过“与IFRS趋同项目”的IP-SAS数量,表明IPSASB的工作重心已经转向对于公共部门特有问题的研究,与之前单纯追随IFRS的工作路线相比,产生了较大的转变。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共部门会计概念框架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公共部门特质的IPSAS不仅是IPSASB近中期工作的难点及焦点,也将在IPSASB未来的工作部署中占据愈加重要的地位。毕竟,对于公共部门主体而言,具有公共部门特质的IPSAS才是其真正意义上的核心会计技术。

值得注意的是,IPSASB虽然并不认同收付实现制,但是为了吸引和鼓励无法在短期内实现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的大多数国家,它不单已经制定了收付实现制的IPSAS,更将制定收付实现制的公共部门会计概念框架纳入计划表(参见表4)。

从具有公共部门特质的IPSAS到收付实现制的IPSAS,我们认为,IPSASB的趋同战略内涵实际上已经悄然变化。对于“趋同”一词,一个更加现实的理解应该是:仅对于能够“公共部门化”的IFRS/IAS实现与IPSAS趋同,而并非完全“趋同”。而且,随着具有公共部门特质的IPSAS在IPSAS体系中的份额扩大,在新的力量对比格局下,预计“趋同”战略的重要性可能会有所下降。这似乎违背了IPSASB的初衷,但恰恰体现了IPSASB的开放性、务实性、和灵活性,因为它并不拘泥于任何预设的框架或教条,所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调整。考虑到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是一套新兴的制度规范,并未有太多的经验可循,IPSASB的务实、开放与灵活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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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IFAC,2004.Report of the Externally Chaired Review Panel on the Governance,Role and Organis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 Public Sector Committee[EB/OL].Available at http://www.ifac.org/PUBLICSECTOR/Resources.php

[4]IFAC,2006.Public Sector Conceptual Framework Project Brief[EB/OL].Available at http://www.ifac.org/PublicSec-tor/ProjectHistory.php-ProjID=0066

[5]IFAC,2007a.IPSASB Fact Sheet[EB/OL].Available at http://www.ifac.org/PublicSector/

[6]IFAC,2007b.Strategy and Operational Plan2007-2009[EB/OL].Available at http://www.ifac.org/download/IP-SASB_Current_Strategic_Plan.pdf

[7]IFAC,2008.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Public Sector Ac-counting Pronouncements(online version)[EB/OL].Available at http://www.ifac.org/Store/Details.tmpl-SID=120915676524228&Cart=1222958307519888.

准则体系 第7篇

关键词:审计准则体系,产权保护,重大错报风险,规则导向

一、我国审计准则体系体现了产权保护思想

我国经济工作的重心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而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 所以完善产权制度和建立产权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审计对于产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同时它还是产权保护机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保护产权是审计的本质要义。首先, 审计是两权 (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离的产物。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代理对象是经济利益, 是委托代理双方的产权安排。在委托代理契约架构中, 审计的作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 (产权保护) 状况进行鉴证, 以保持委托方和代理方产权关系的均衡。所以, 审计从一开始就与产权保护密不可分。其次, 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调财产所有者与受托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社会机制。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 这种独立性既可以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又可以保障代理人的利益, 它甚至可以满足不同产权主体的公平要求。最后, 从审计发展的角度来看, 审计不是一成不变的。产权制度和产权关系越复杂, 审计制度应当越完善。当前, 与企业相关的产权主体主要有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关联方、客户、税务机关、其他个人或组织等。这些产权主体都以某种方式向企业提出产权诉求, 而其产权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一方面取决于企业的产权安排, 另一方面取决于包括审计监督机制在内的各种经济监督机制是否能有效实施。各国法律都证明, 审计主体确实具有产权保护的职能和义务。

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 发挥审计在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不仅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而且也是经济转型过程中产权保护工作的现实要求。为了顺应这一历史潮流,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现行审计准则。从总体上看, 现行审计准则突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业宗旨 (刘仲藜, 2006) , 增强了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这里的“维护公众利益”的本质要义就是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

二、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对审计行业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保护意义

审计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保护机制。审计行业要想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 首先必须切实保护好自身行业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 因为如果审计连自身行业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都无法保护, 就谈不上保护其他行业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审计行业的直接产权威胁来自于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而重大错报风险难以控制是因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社会公众对审计的高期望与审计结果之间的差距常常使审计人员陷入不愉快的责任纠纷之中。 (2) 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迫使审计人员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权衡, 因而审计人员不可能执行所有必要的审计程序, 只能适当执行审计程序。 (3) 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大、企业内部结构日益复杂、企业经营活动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高新技术不断发展, 这些变化使得企业的财务活动变得越来越复杂, 进而使企业财务报表的容量日益增大, 使财务报表的编制越来越复杂。会计方面的这些变化增大了审计工作和控制重大错报风险的难度。 (4) 我国独特的审计制度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重大错报风险控制的难度。早期,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挂靠于某一行政单位, 虽然经历了1999年的改制, 但是会计师事务所仍然未从根本上断绝与原挂靠单位的联系,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另外, 内部治理结构的混乱和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所有这些来自社会层面的因素都可能影响和干扰注册会计师的正常工作, 都可能增大重大错报风险控制的难度。

重大错报风险会对审计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难怪安然事件以后, 美国政府及公众强烈要求审计行业作出自我检讨, 切实改善舞弊审计的效果。2002年10月,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审计准则第99号——考虑财务报告中的舞弊》, 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一些高风险的审计领域实行“有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 注册会计师如果没有充分、恰当的证据证明交易事项或科目余额是真实的, 则应当推定其存在问题, 不能草率地认可财务报表所反映信息的真实性。我国现行审计准则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对审计风险的定义, 即认为审计风险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现行审计准则指出了在经济不稳定的国家、地区或高度波动的市场中, 在复杂的监管环境中, 在行业环境发生变化等28种情况下开展审计业务时, 审计人员应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控制、非审计行业相关利益主体产权保护与审计行业相关利益主体产权保护的关系是:如果通过审计不能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事项并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 相关利益主体依据错误的审计意见进行决策可能导致产权受损。重大错报风险不仅会对非审计行业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产生不利影响, 而且还会对审计行业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产生不利影响。审计行业自身产权遭到侵害会影响审计资源的质和量, 最终会降低审计发现重大错报事项的概率。

三、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接轨对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保护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之中。过去, 外资企业大量进入我国, 现在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各国企业的往来合作扩大了企业的产权边界, 这对企业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经济条件下, 产权保护不仅针对国内企业, 而且还针对在华的外资企业和我国海外企业。所以,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保护机制组成要素的审计应当尽快适应当前产权保护的形势。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现行审计准则恰恰体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要求。首先, 我国现行审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审计准则体系基本一致。我们按照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性质, 将整个审计准则分为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其次, 我国现行审计准则的审计项目安排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审计项目安排基本一致。我们设立了48个具体审计项目, 并相应制定了48个具体准则。最后, 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在内容上也基本保持一致。我们借鉴或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几乎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 在审计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设定等重大方面都保持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

我国审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审计准则体系趋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 可以有力地促进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接轨, 提高我国审计全球化的能力;其次, 可以克服审计在涉外产权保护方面的困难, 便于堵塞审计工作中的漏洞;最后, 有助于营造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 促进中外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四、审计准则从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转变有助于防止重大错报并保护产权

审计准则制定模式也有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之分。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主要是由一些基本原则构成, 通常这种审计准则不提供具体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审计程序或方法, 而是把注意力集中于对经济交易或事项经济实质的判断上。相反, 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规定了具体交易或事项的审计程序或方法, 这种审计准则的内容具体、复杂, 而且包含一些具体的审计标准、例外事项和操作指南。一般认为, 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简单明了, 不容易被规避, 但是它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而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强, 不需要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 但是它容易使审计人员忽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可见, 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和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各有利弊, 这两种审计准则没有优劣之分, 只有是否适合的区别。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 我国已经进入适用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的新时期。

笔者认为, 我国审计准则由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转变, 有助于防止重大错报风险并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复杂、审计环境较差, 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产权结构复杂, 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诉求差异较大, 但他们都有产权保护的需求;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复杂多变, 企业经营风险较大, 重大错报风险很大;企业交易或事项复杂, 审计难度大;有关当事人的舞弊手段和技巧高明, 他们往往能将虚构的交易或事项处理得滴水不漏, 在正常情况下审计人员难以迅速识别;受成本效益原则的影响, 审计人员往往只能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等。在此背景下, 相关利益主体希望审计人员能够高屋建瓴, 透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数据看到经济实质;希望审计人员能够减小甚至消除重大错报风险, 以使自身的产权不受到侵害。权衡上述两种导向的审计准则, 我们发现只有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才能满足相关利益主体产权保护的诉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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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伟.试论风险导向审计及其在我国的运用.审计研究, 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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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荣.论审计风险的产生原因、模式演变和控制措施.审计研究, 2003;4

[6].高伟, 李晓慧.风险导向审计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运用.审计研究, 2004;3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突破和意义 第8篇

1 新旧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差别

按照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新会计准则体系发布会上的说法, 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其中, “基本准则是纲, 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具体准则是目, 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 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和旧的会计准则体系相比,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无论是基本准则还是具体准则, 都作了非常大的改动和修订。

1.1 新旧基本准则主要差异的比较

在新基本准则中, 首先对适应范围进行了修改;其次对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 使其语言表述更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再次是引入了多样化的计量属性, 这是最引人注目的变化。相对于旧的基本准则中“只允许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新的基本原则列出了五种可以使用的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尤其是公允价值的引入更是备受关注。同时, 为了防范公允价值被滥用, 新准则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即:“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当然, 在这次新准则中还有一项最重要最核心的修订, 就是对会计要素定义的修订, 纠正了旧的准则中关于相关内容的循环定义、含糊等问题。

1.2 新旧会计具体准则主要差异的比较

在具体准则方面, 本次发布的38项准则, 除了对原有16项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外, 其余22项均为新增部分。旧的具体准则偏重于工商企业, 而本次新准则中则扩展到了金融业、保险业、石油天然气行业、农业等公众特殊的行业领域, 并增添了许多新的业务类型, 如:套期保值、年金、股份支付等等, 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核算的空白。在修订方面, 最值得关注的是债务重组和资产减值计提相关规定的变化。

2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重大意义

2.1 旧的会计准则在对企业的信息管理上不够完善上, 没有一

个全面的统筹分析, 使得企业的管理者无法非常准确的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相关的了解, 那么这将会影响整个企业的经济运转, 一个好的会计体系应该在信息管理和财务报告上做到清晰明确, 让领导能够通过这个平台了解到更多的企业信息, 从而进行更好的管理。新的会计准则做了很大的调整, 通过新会计准则的建立, 投资者会通过企业的财务状况, 了解到企业内部整个系统的运作流程, 对财务状况有个比较清晰的了解, 然后能够对是否进行投资进行判断。债权人也会通过对新会计准则的了解, 了解这个企业的内部运转状况, 财务状态是否明晰, 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后期的运行是否会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 然后决定是否会拆借给企业资金。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的相关领导也会通过新会计准则的了解, 来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状况有个比较清晰明了的了解, 通过财务状况来判断企业其它部门的经济运转状况, 因为财务部门不仅是记账审核等功能, 还可以通过账务状况反映出其它部门在经济运转上存在的问题, 这样管理者就会及时的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 不会将事情扩大化。通过以上所述,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 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及其他方面的管理都将产生巨大的作用, 所以说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将是具有中大的意义。

2.2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有利于提高境外资本市场信息的

可比性

在全体经济一体化的今天, 会计准则也将随着经济的浪潮趋向于全球化, 而且就目前的情况来看, 这种情况也是越来越明显, 只有与国际接轨, 才能将中国的经济推向世界, 在世界中能够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在经济发达的国际市场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到2005年为止, 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应用, 这说明国际会计准则的应用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我国的经济对外开放已经很久了, 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具有自己市场份额的一些企业也对我国会计准则全球化的实行发现出了极大的赞同, 因为会计准则全球化的实行, 可以使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对我们的企业有个比较透彻明晰的了解, 从而增加了对我国企业进行投资的可能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在新准则的发布会上讲述的大概意思是:中国企业将国际投资者所熟悉的会计准则运用到了中国的会计准则中, 这样做的结果是, 国际投资者可以方便快捷的对中国的企业有个明了清晰的认识, 大大的促进了国际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扩大了中国的经济市场份额。中国的企业在世界的经济强林中已经成为了越来越不可估量的一股力量, 所占据的地位也将是举足轻重的, 新会计准则的建立, 使得中国的企业在国际上的风险降低, 因为有时有些企业在海外时, 需要遵循当地的会计准则, 那么就会加大了会计标准的成本, 所以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监理, 有利于提高境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

2.3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有利于规范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核算, 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一直是国际会计准则中比较复杂的内容。如何有效地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 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体系, 一直以来是各国政策制订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准则体系中, 第22、23、24、37号准则是针对金融工具的计量与披露问题制定的。

2.4 新会计准则体系建立, 能促进财务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 在很大程度上来讲, 信息披露是一个企业对外公布自己财务的运转状况, 告知世人自己的内部是怎样的发展形势, 新会计准则的建立, 使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化, 更加的体现出了财务报告的本身所能展示的功能, 在业绩方面, 也强化了企业的可预测性。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逐渐健全, 会让投资者有了更加清晰的判断标准, 从而通过理性正确的分析, 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 大大的降低了风险性。

3 结论

总之, 新会计准则体系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 增强了会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全面实施必将有效地规范我国的会计工作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 从而全面提升我国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韩云峰.浅议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突破和意义[J].会计之友 (下旬刊) .2006.12.30.[1]韩云峰.浅议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突破和意义[J].会计之友 (下旬刊) .2006.12.30.

[2]杜瑞.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突破和意义[J].科技咨询.2007.04.23.[2]杜瑞.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突破和意义[J].科技咨询.2007.04.23.

准则体系 第9篇

资产评估准则是为保证和提高评估质量而制定的评估行为规范。中国的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始于1998年,2005年后进入快速发展期,逐步构建了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职业道德准则和业务准则2部分。职业道德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2个层次,业务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4个层次。中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力求通过不断创新解决资产评估实践中存在的、相关当事方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引导评估实践,提升行业执业水准。

2007年11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8项新准则在内的15项资产评估准则。这8项新的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4项程序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2项实体准则,以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2008年11月2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又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3项新评估准则,进一步完善了准则体系。2009年12月1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再次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2项新准则。至此,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累计共发布20项资产评估准则。这些准则包括2个基本准则、8个具体准则、2个评估指南和8个指导意见,构建了新的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这些准则的发布,使得评估业务的基本程序、主要资产类型的评估业务都有相应的评估准则予以规范。

本文拟对2007年以来构建的新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创新点予以分析,希望有助于相关人员理解和贯彻各项准则,正确引导评估实践,促进评估方法和理念的创新。

1.明确了产权界定职责,规避了执业风险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特别是司法部门都认为产权界定工作应由评估师来完成,甚至把由产权问题引起的交易纠纷责任也归咎到评估师身上,由此引起的法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产权界定主要取决于产权成因、产权变动状况、产权所有者提供的法律依据或权属证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属法律范畴。而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时要接受大量的不需要明确权属的评估业务,如委托方委托的产权不属于自己的评估业务等。鉴于产权问题的重要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18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19条、《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19条、《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第9条都对产权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评估师应关注权属问题,并对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但要由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对权属做出承诺,第一次从法规上明确了权属职责问题,为评估师规避风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引入价值类型理念,体现了评估结论的经济内涵

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以体现该结论形成的基础和适用范围。2004年我国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虽然明确要求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应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但对于如何选择和定义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在评估实践中由于评估师未能很好地理解经济行为与价值类型间的关系,或因委托方、其他报告使用者没有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的真实经济内涵而误用或滥用评估报告,给评估业带来负面影响。如公司自身改制评估时,在不具备选择市场价值的前提下,评估报告往往采用在用价值,而该公司上市时反映出的价值则有可能是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两者之间会存在很大差异。选择的价值类型与经济行为不匹配,必然使评估结果与实际交易结果产生重大偏差。而社会公众包括监管部门,缺乏对这些价值类型之间差异的理解,致使其对评估行业产生了一定误解。

新准则体系中不仅在新颁布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细化了价值类型的选择、使用和定义方面的规定,并在相关的准则中对价值类型的使用和定义都提出了要求,如《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19条明确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特别是针对评估行业面临的几种特定目的评估业务确立了适用的价值类型,如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诉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等,使得关于价值类型性质的规定贯穿于整个准则体系之中,从而使评估结论能够更好地为经济行为服务。

3.提高了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1)将评估结论的表现形式引入区间值形式。过去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过多强调评估结果的唯一性,事实证明,这已经不能适应评估发展的实际需要。它不仅使评估机构与委托方难以全面沟通,因为问题久拖未决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以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为例,其在评估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价值估算难以确定的问题,通常只能作价值分析工作。虽然在2005年出台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已经予以明确解决,但在特定情况下还会遇到委托方提出需要给出一个价值区间要求的业务。

新准则体系中《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这不仅为注册资产评估师顺利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明确依据,而且相应地降低了评估人员所担风险,使评估结论更加合理,更易得到评估报告使用者的理解,也更符合评估提供专业性意见的行业特点。

(2)评估报告在格式和形式方面的要求更符合评估实际。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过去主要服务于国企改革,在以往的有关管理规定中,评估报告的类型是单一的,形式要求是复杂和模式化的。即便是完成较简单的设备、房屋等单项资产评估,也要遵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操作规范的要求提交评估报告。而在面临委托方提出的价值咨询、价值分析等业务时,又往往因满足不了上述规定要求迫使业务难以执行,使评估服务范围受限。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评估服务范围日益扩展,完全根据管理的要求制定的评估报告在类型、内容和形式上已经不能适应评估的实际需要。

为体现普遍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重点规范了普遍适用于各类资产和各种经济行为的评估报告的组成要素,如第2条对评估报告给出了明确定义,对评估业务共性的评估报告内容做出了规定。同时,新准则体系还针对国有资产评估和上市公司评估中在报告要素、格式及评估方面的特殊要求,通过制定专门的指南或指导意见加以规范,使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评估业务在报告标准的基础上体现出专业性。如《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根据珠宝业特点,在对评估报告各组成要素提出要求的同时,也对编制珠宝首饰评估报告作出4条具体规定加以规范。

同时,《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第5、第6和第7条对评估报告的内容的完整性、信息的充分性及详略程度作出了原则规定,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内容格式和详略程度。这使评估报告内容的披露程度更具有灵活性。

(3)在评估报告的出具上赋予了评估师更大的职业判断权利和责任。在以往的资产评估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评估程序无法完全履行或履行受限的情况,如对评估对象无法实施现场勘察的评估、重大隐蔽工程评估等。在这些情况下,评估师难以实施现场调查和实地勘察,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可循,评估师或评估机构通常采取回避态度,即使具备价值估算的条件也仅仅以提供咨询意见的方式答复委托方。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8条明确规定,“评估业务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这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更客观地服务市场主体提供了空间,同时也对评估师执业水平和执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明确了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在以往的执业过程中,社会各界经常将评估结果有效期和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混淆,限制了评估报告的使用效率。如接受司法委托从事见证性的追溯评估业务,由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出具时,其经济行为已经发生,所以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限制。这就说明评估结果有效是指确定评估基准日下针对特定经济行为的有效。而我们通常所说的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1年是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便于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正常交易而做的规定。因此,正确认识评估结果有效与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的关系问题,对我们正常开展包括追溯性评估、现时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在内的各类评估业务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11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相距不超过1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这个规定正是结合了我国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同时又客观反映了评估结果与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关系。

(5)明确了评估报告使用者。《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范围概括为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并且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范围,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的风险意识。有了这样的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资产评估机构不仅可以接受交易一方的委托开展评估,还可以接受交易双方的共同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估工作。

4.对评估业务的终止做出规定,防范评估业务风险

在评估实践中,可能出现由于评估师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终止评估业务的情况,但现有法规中没有针对评估业务终止的相关规定。新准则体系中《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中止履行和解除业务约定书的情形。当履行评估程序受限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或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终止评估业务。这是在业务终止相关法规缺失的情况下,以签约各方约定形式代替法规规定的变通措施,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评估师和相关各方利益,保证经济行为公正实现。

5.确认了现场调查中的抽样方式,重新定义机器设备

为尊重实践,新准则体系中《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和《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都对现场调查阶段的抽样方式做出了规定。如《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应当对机器设备进行现场逐项调查或抽样调查,确定设备是否存在、明确机器设备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同时,提醒评估师控制抽样风险,避免抽样方法的滥用。这一规定区分了批量评估和单件评估的差异,解决了多年来在大型评估业务中很难对资产逐项调查的问题,照顾到了评估对象的特殊性。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从资产属性和自然属性两方面考虑,将机器设备定义为“人类利用机械原理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使其区别于工程技术或会计学中的定义,更切合实际。

6.关注并规范了新兴的评估业务,引领评估实践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各领域相关政策的出台,为评估行业拓展业务领域提供了机会。如会计准则的改革、财产税改革、金融企业改革等,其中涉及的新兴业务与传统评估业务相比在操作上存在明显差异。特别是我国2006年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中适当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及其计量模式,使用范围从厂房设备等逐步扩大到投资性不动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及企业并购等领域。公允价值的计量有不同的途径,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是评估专业人士为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专业意见,这种为会计计量中的公允价值提供专业意见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已成为国际评估界一项重要的业务。新准则体系中《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对于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出台也是一次服务新兴评估业务领域的有益尝试。如《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提出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的要求,并提出应当考虑珠宝首饰的品质因素及其他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如来源(出处)、历史、名人拥有、名师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保证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这些创新性准则规范可使我国评估行业尽快适应新兴业务的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7.体现了市场的需求

在我国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已经发布的包括《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在内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土地、房地产评估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及新的需求,总结资产评估实践经验,新准则颁布并实行了《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对原有的规范和标准进行了补充和更新。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主要关注不动产对于所在企业的价值,规范判断资产经济价值的行为,针对不动产评估业务特点从市场角度提出新要求。如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辟专门章节予以规定,包括企业拥有不动产的形式与对应的财务核算科目、企业经营方式及不动产实际使用方式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企业价值评估类型对不动产评估相关条件和假设的影响等内容;对构筑物评估的要求进行了专门表述,根据《物权法》关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有关规定,在准则中对现有做法做出了调整和更新,明确在确定住宅用途建筑实体性贬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影响。当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确定其贬值额,以指导和规范执业行为。这些规定是对多年来评估业务的总结,体现了市场对不动产评估的需求。

8.初步建立了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准则框架

2008年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基于充分尊重知识产权而启动的准则项目,其颁布标志着我国以评估准则体系为基础、针对知识产权评估的特定要求设计的知识产权评估准则框架的初步建立。

(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8年11月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是在评估准则体系统一规划下制定的。与2001年的旧无形资产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概念更准确。如新准则中“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而旧准则中无形资产单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少了“所拥有的”;新准则中可辨认无形资产概念与旧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相比,范围更宽泛,涵义更确切,将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等新型无形资产也纳入其中。二是内容更丰富。新准则吸收了无形资产评估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丰富了准则内容;注重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体现市场需求;体现了公司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拍卖法、破产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变化的要求。三是表述更规范。按评估准则体系的要求,新准则体例采用实体性具体评估准则的体例,语言、格式进一步规范化。如新《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所明确的立规宗旨要比旧无形资产评估准则规范,在不涉及评估范围的明确上,新准则将其表述为“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而旧准则只是规定“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新准则明确规定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不在本准则范围内。

(2)《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一是明确了专利资产评估的对象,详细界定了评估对象的范围,弥补了目前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准则的空白,规范了专利资产的评估,给广大专利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提供了科学的指导,从而能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资产的价值。二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该意见结合专利监管的要求,对专利评估业务中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折现率的选取、必要信息的披露、报告的撰写提供了具体指导意见,有利于解决当前专利技术评估中的技术问题。

9.充分考虑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的要求

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与之前的规范、准则相比,《指南》增加了收益法、市场法运用的要求和指导;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了评估明细表的格式和内容;固化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澄清了部分模糊的做法,最大限度地体现可操作性。比如明确了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评估结论的方式和要求;对于资产清查应当首先由企业进行,然后根据清查的结果申报资产;将所有评估明细表中“调整后账面值”取消,将一些重复的内容进行了合并调整,以方便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报告和国资监管部门对评估项目的审核。

10.更加注重评估与会计、审计的衔接

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提出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为了适应并推动会计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一新趋势,注意评估与会计、审计的衔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9年制定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运用市场法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案例,并对所收集的信息及其来源进行分析;而运用收益法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折现率应反映评估基准日类似地区同类投资性房地产平均回报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而且使用这两种方法的评估结论通常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今后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将会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该指导意见对规范服务于财务报告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使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企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1] 刘萍.乘势而上积极推进资产评估准则[J].国有资产管理,2008(5):6.

法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演进及其借鉴 第10篇

一、法国政府会计改革的背景

(一) 政府会计改革的基本情况

从国际环境来看, 作为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 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陆续开展了从现金制转向应计制预算和会计的改革, 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在一些国际组织 (如欧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的大力推动下, 特别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IFAC) 还专门制定了一套基于应计制的公共部门会计准则, 促使法国认真思考本国公共预算与会计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去向。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建立的欧洲账户体系 (The European System o Accounts, ESA 95) , 明确定义了新的以应计制为基础的会计准则, 要求包括法国在内的所有欧盟成员国采用应计制财务报告来计算马斯特赫特条约规定的预算余额, 从而增强欧洲各个国家之间经济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改革的最终推动力还是来自于法国议会。法国1959年的法案制约了议会在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权力范围, 议会一直在与行政部门的权力博弈中设法增强对公共预算的实际控制力。另外, 20世纪90年带以来法国公共支出持续增长, 使公众对计算公共服务成本, 衡量公共支出效率, 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 增加财政透明度的迫切性日益增强, 最终促使政府和议会意外地在政治上达成了共识——开展政府预算与会计现代化改革, 其中引入应计制会计基础, 重塑中央政府预算和会计体系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政府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

2001年8月1日《财政法组织法》在议会获得一致通过, 标准着法国政府预算与会计现代化改革的开始。法案作为改革的重要法律保障, 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会计的改革内容。该法案规定, 中央政府必须建立三套会计系统:现金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系统、应计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系统和成本会计系统。同时, 建立基于应计制的中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进而编制以此为基础的中央政府财务报告, 最后还需经过审计部门的鉴证。

二、法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演进

(一) 准则设计的思路——选择合适的参考蓝本

直到2001年法案正式实施前, 法国并没有一套完整的适用于政府部门的会计准则。当时法国有三套基于应计制的会计准则, 分别是:由法国会计规范委员会 (CRC) 发布的“统一会计计划” (PCG) , 适用于企业部门的会计和财务报告规范;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B) 制定的, 用来规范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告的强制性的国际会计准则;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共部门委员会 (IFAC-PSC) 制定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 (IPSASs) 。前两套会计准则是直接针对企业部门制订的, 并不适用于政府会计。后一套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政府会计, 但有关国民经济核算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是法国无法接受的。根据2001年法案的规定, 除在一些特别的领域, 研究和制定的政府会计准则不应与适用于企业部门的会计准则有所不同 (LOLF, 2001) 。因此设计政府会计准则意味着从上述三套会计准则中挑选合适的部分作为参考, 同时还需要根据政府从事活动的特殊性作出一些适当的修改。然而这三套准则本身也在不断的变化, 特别是“统一会计计划”越来越多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使其作为对政府会计准则设计的参考作用大打折扣, 更不用说为政府会计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此外, 借鉴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和补充, 调整工作可以事先进行, 但是根据政府的特殊性, 特别是承担的社会责任等, 要对准则进行补充则存在一定的难度。以资产负债表为例, 政府部门的资产负债表也包括资产、负债、贷款和各项债务等, 一般会计准则可以直接应用;然而政府拥有的如税收、非合同承诺等资源由于其特殊性无法明确界定应归类于哪个要素中, 这些资源在政府部门中所占的份额还相当大, 因此制定涉及这些资源的政府会计准则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为保证客观性和稳定性, 设计的政府会计准则时随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有选择地借鉴了已有准则的合理部分, 同时突出了政府部门特殊问题的特殊处理原则。

(二) 准则制定的机构与程序

2001年法案正式实施后, 立即成立了一个公共会计司领导下的, 专门负责研究和制定准则的组织——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 (CPAS) , 其成员包括政府部门领导、学者、政府会计实务工作者和企业部门会计师, 以及其他有应计制会计经验的人士, 充分体现了综合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良好结合。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分为三个阶段:首先, “会计准则委员会任务小组”负责起草准则, 并将其提交给由具有相关知识和背景的专家组成的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 (CPAS) 进行审议和评价;其次, 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 (CPAS) 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共部门委员会 (IFAC—PSC) 的法国常驻代表保持密切地联系, 磋商现有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 (IPSASs) 的参考价值;其次, 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 (CPAS) 将附其评价的准则提交国家会计委员会 (NAC) (已是法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 由NAC来确认准则是否符合法国的公认会计准则 (GAAP) ;最后, 当准则经NAC同意后, 国家会计委员会 (CAPS) 发布适用于中央政府的会计准则。这种准则制定的程序为最大范围的讨论准则提供了便利。在政府会计准则正式发布之后, 另外一个专门的机构——“会计现代化任务小组”来负责政府会计准则的实施工作, 小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相关领域 (包括会计规范、组织、培训和IT信息支持) 实践工作的需要做出必要的调整, 并与准则实施涉及部门开展广泛的沟通与合作。政府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这两个小组的指导与协调工作由“预算与公共会计理事会”下设的一个指导委员会负责, 并在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沟通会议。

(三) 准则体系的构成

2004年3月, 法国政府发布了其历史上第一套适用于政府部门的中央政府会计准则, 并从2006年正式开始公共会计现代化改革后, 根据准则应用的实际情况, 连续在2007、2008、2009年进行了修订, 大大增强了准则的时效性和对实践的指导力。修订前后的中央政府会计准则均由概念框架和具体会计准则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概念框架始终保持客观性和稳定性未作任何变化, 而指导实践工作的具体会计准则则及时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一是中央政府会计概念框架。中央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定义了制定具体会计准则的前提, 由这些前提推演出来的主要概念, 并讨论了准则应用的范围和中央政府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局限性, 能够帮助政府会计准则制定者、公共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以及信息使用者理解和运用具体的会计准则。它为准则制定者提供一个概念的标准, 确保不同准则和规定之间的一致性;它为公共会计和审计人员应对特殊情况和新情况下理解和应用会计准则提供指导;它还为政府部门管理者、社会公众、国际组织以及债券和资本市场投资者等提供各自决策有用的信息。法国中央政府会计概念框架的组成要素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二是具体会计准则。2004年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围绕概念框架内容, 以应计制会计为基础, 分别规范了13个方面的内容。2009年新修订的准则, 除新增项目外仍冠以原来的名称, 但数量从13个增加到15个, 内容方面有三个特点:大部分准则, 包括第4、5、8、9、12号准则, 仍然沿用以前的规定, 内容未作任何改动;对已有准则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 包括部分修订的第1、2、3、6、10号准则和大量修订的第11号准则;为保证准则体系完整性, 同时根据新情况研究制定和发布了过去没有的第14、15号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变化内容简要情况如表2所示。

三、法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演进对我国的启示

(一) 权衡政府会计准则本国化与国际化关系

法国政府设计本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时, 没有完全照搬任何一个参考准则体系的内容, 而是根据需要进行有选择地借鉴, 建立了一套与国际上主流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存在差异的、反映其特殊经济环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纵观世界范围内, 鲜有发展中国家不加选择地移植国外先进经验, 成功实现其与本国制度环境的“耦合”的例子。因此, 我国应正确处理准则本国化与国际化的关系, 比较和研究基于不同背景下各国不同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制定既结合我国国情、又保持国际先进的准则。

(二) 优化政府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法国政府预算与会计改革中, 组织设置方面及时成立了专门机构—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 包括政界、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成员组成拥有较好的代表性与相对的独立性;制定准则过程中每个参与的组织分工明确, 任务具体, 及时召开有关各方的沟通会议, 这些措施发挥合力保证了准则制定程序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化。我国已在2003年初成立了财政部领导下的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 目前已经开展了多次调研工作, 工作重点是涉及政府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和具体会计准则内容, 以及其他一些技术性的计量和报告等问题。法国政府准则制定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我国下一步开展的工作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三) 优先建立政府会计准则概念框架

概念框架“是对财务会计和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研究, 借以更好地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或会计实务, 为其提供一个更一致的概念基础, 并作为评估既有会计准则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 指导发展新会计准则”。 (葛家澍, 2004) 法国政府在改革伊始首先确定了政府会计概念框架, 先行解决政府会计中的一些基本的、概念性的问题, 然后据此发布具体会计准则建立政府会计规范体系的做法, 能够有效地确保前后出台具体会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协调性和一致性, 从而增强准则的可理解性, 有助于全面实现政府会计目标,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的进程。目前我国的政府会计体系中还没有这样一个会计概念框架, 对于正处于政府会计改革研究和分析阶段的我国而言, 尤其需要首先解决这个问题, 从而为今后建立基于政府会计理论和概念框架的高质量准则体系提供指导。

(四) 提高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权威性

法国2001年《财政法组织法》是有宪法性质法律规范, 极高的法律地位为其在改革过程中提供重要指导, 保证法规实施中的政策性和权威性, 促进改革顺利进行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用来规范政府会计体系的法律规定, 1995年生效的《预算法》重点也是规范政府预算管理体系, 指导政府如何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自生效以来尚未进行修订, 在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制度背景下, 修订或出台新的政府会计法律规范的呼声日益高涨。

(五) 突出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展性

法国政府从2004年发布其历史上第一套政府会计准则开始到改革正式实施后的2009年, 其间根据需要连续进行了三次修订工作, 这不仅反映了政府锐意推进改革创新的不懈努力, 更突出了具体会计准则的时效性和发展性, 提高了整个准则体系顺应外界环境不断演化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陈立齐、李建发:《国际政府会计准则及其发展评述》, 《会计研究》2003年第9期。

[2]葛家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研究的比较与综评》, 《会计研究》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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