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实施范文

2024-08-10

行政实施范文(精选12篇)

行政实施 第1篇

(一)

行政强制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依法运用行政强制权力, 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须要对其提出特殊要求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行限制措施, 它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行为。

行政强制是一把双刃剑。行政强制行为是确保行政目标得以实现的强有力手段,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手段作保证, 那么遇到行政相对方执意不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就无能为力了。但是, 对于行政强制权如果控制不力, 极易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现实生活中, 由于违法、不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 包括强制征用设施、强制拆除违建、强制冻结存款、强行扣押物品等等, 都会带来权益伤害后果, 造成官民关系紧张, 形成强制行政争议。

长期以来, 我国行政强制执法领域由于没有统一行政强制法, 存在着“滥”、“乱”、“软”的问题。

行政强制领域缺乏统一规范, 出现了“乱”设行政强制措施的局面。法律可以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 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

实施主体、程序等没有严格的限制, 在实践当中“滥”用行政强制的现象较普遍。据有关方面统计, 我国不同部门对强制手段居然有200多种称呼, 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 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随意性大, 造成执法混乱, 出现超越法律规定或没有法律依据, 无权机构自行实施甚至授权、委托他人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一方面, 行政强制措施“乱”设、“滥”用, 另一方面, 行政强制执行却很“软”。主要表现在, 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 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 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从1999年开始着手《行政强制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于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部中国老百姓期待已久的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法律终于诞生。

(二)

由于1987年制定了《行政诉讼法》, 需要相应法律配套, 1988年, 国务院法制局将《行政强制法》列入立法计划并组织调研、论证、草拟;1996年, 行政立法研究组启动立法研究和起草试拟稿。

1999年, 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启动起草程序, 并于2005年12月、2007年10月、2009年8月、2011年4月、2011年6月, 先后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

如果从1988年国务院法制局列入立法计划算起, 《行政强制法》的制定, 历时长达23年。

如果从199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启动起草程序算起, 《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历时也达12年之久。

在我国, 一部法律历经二十几年才出台是很少见的, 《行政强制法》立法过程如此之漫长、曲折, 可见这部法律制定的难度之大。

如何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 这是《行政强制法》制定者面临的第一大难题。为了维护公众利益, 需要赋予行政机关一些强制权力, 但是又要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对行政强制进行必要的限制, 让权力不被滥用。这两者怎么平衡, 这个度怎么把握, 需要反复地研究、权衡。《行政强制法》制定的过程也是权力博弈的过程。因为行政强制一部分由法院执行, 一部分由政府执行, 政府与法院的权力分配有很大困难。有些权力两家都想要, 有些权力两家都不想要。比如强拆, 政府部门希望由法院来执行, 法院则认为应由政府部门来执行, 到底哪个部门执行, 需要协商、沟通。对于《行政强制法》的制定, 一些地方政府本身有抵触, 行政机关公务员也有意见。他们认为, 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开听证会, 要经审批太麻烦, 很多事情没法管;把权力控制得太死, 没法开展工作。由于意见不统一, 有异议, 形成阻力。对于《行政强制法》立法涉及的各种问题, 广大社会公众, 包括学界、实务界、舆论界一直争议较大, 难于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仅学者之间的争论, 矛盾分歧就很大, 有的主张控权, 想方设法把强制权缩小, 不能给政府太多权力;有的主张要多给政府权力, 以维护社会秩序。

据有关专家介绍, 由于《行政强制法》所涉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 所构建的制度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 因而立法机关对该项立法特别慎重, 反复启动公民参与程序和学者专家论证程序, 以保证该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所以《行政强制法》历经了五次审议才最后通过, 但每一次修改在程序上都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越来越严格, 这种程序的完善, 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制和规范, 避免权力滥用。

(三)

《行政强制法》说到底, 就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 是一部“控权法”。作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破茧而出,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 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里程碑。

《行政强制法》的施行, 结束了我国没有行政强制统一立法的状况。《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前, 我国有一些行政强制规范, 散见于从法律、法规、规章到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各个层级的法律文件中。由于立法主体不一, 且缺乏统一的上位法的统摄, 行政强制立法的内部矛盾、背离“以人为本”的情形并不鲜见。《行政强制法》确定的强制原则体系和强制制度体系, 为行政强制立法的清理工作及后续立法提供了标准, 基本形成了约束行政强制权力的机制。《行政强制法》的施行, 弥补了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诸多空白。《行政强制法》确定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科学界定了行政强制的内涵以及分类, 系统梳理了行政强制的措施和方式。同时, 在实体内容上, 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行使要件, 使我国过去存在和适用的执行罚、代履行等强制执行方式的适用条件更为明确;在程序规则上, 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的征求意见和事后评价机制, 统一了行政强制的一般程序。对于改变此前我国行政强制立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授权、轻控权”, 实体法制和程序法制不完备的状况, 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强制法》的施行, 有利于解决行政强制“乱”、“软”的问题。从本质上讲, 《行政强制法》更多的是规范、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同时也是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 它统一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

《行政强制法》的施行, 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过去有几百个法律、法规都对行政强制作出规定, 现在的《行政强制法》把它们整合起来, 将行政强制措施确定为五类, 行政强制执行确定为六类, 对之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另外, 过去的行政强制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定程序, 比如强制拆迁, 其催告期就很不一样, 有的十天半月, 有的仅两三天, 使得相对人还没来得及准备就把他的房子给拆了, 把东西毁了。《行政强制法》就是对这种强制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行政强制法》的出台, 有利于改善政府形象, 缓和社会矛盾, 建设和谐社会。政府的强制行为没有法律规范, 采取了很多野蛮措施, 使得民众对政府产生了很大的不信任, 政府形象受到破坏, 《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行为。

(四)

《行政强制法》无论是行政强制的界定、原则、设定、种类, 还是程序、执行体制和法律责任等, 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 这就是“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 遵循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内在逻辑, 努力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对我国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作了明确的规范, 创设了许多新制度, 作出了许多新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是规范行政强制的首要问题。为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 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并明确,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

为治理行政执法主体“多”、“乱”的问题, 使得如城管、文化执法大队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运而生, 由于人手不够, 招聘临时人员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造成严重后果。为此,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并明确,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得超期限

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用一道道严密的程序来约束行政机关, 是《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内容。规定,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 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并明确, 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应当立即解除。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在返回行政机关后, 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夜袭”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查封。并明确,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 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立法的目的不是强化行政强制, 而是减少行政强制。因此, 《行政强制法》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 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明确,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同时, 为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违建提供了时机和余地。法律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拆除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 规定了全面的救济途径。在第一章总则第八条中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中确立了行政强制的救济原则。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三: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三是国家赔偿。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并明确,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 或者执行错误的,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 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强制的统一、专项法典, 呈现出了许多创新亮点:

一是时代感强观念新。《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和制度建构, 体现了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利益平衡、私权优先, 以人为本、行政为民, 行政谦抑、减少伤害, 穷尽非强制行为、加强程序约束, 加强监督制度、强化责任机制等新理念。

二是强制权力约束化。《行政强制法》不论是立法原则, 还是具体的法律规范都体现了有效约束行政强制权力这一特质。如第六章所规定的责任制度。我国现行公务员法律规范对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行为也作出了约束性规定, 但相比之下, 《行政强制法》则是专辟一章, 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责任, 以尽可能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约束控制。

三是基本原则体系化。《行政强制法》在第一章规定了行政强制的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防止滥用、权利救济等五大原则, 这五大原则覆盖了行政强制设定、实施、救济等全过程, 构成了完整的基本原则体系, 为行政强制制度建构和运行指明了路向。

四是体系结构科学化。《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划分为设定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制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制度、责任制度等有机联系的五大板块, 符合对于行政强制行为进行分类规范的科学规律和客观要求, 有利于人们对于《行政强制法》的理解与适用。

五是责任制度明晰化。《行政强制法》不仅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责任作出了规定, 还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 给公民人身或者财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五)

《行政强制法》与我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密切相关, 特别是对于规范拆迁、城管等行政强制行为意义重大。因此, 我们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抓手, 采取有效措施, 作出具体部署, 狠抓贯彻落实。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施行, 不论是对政府立法还是规范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备案监督等各项工作, 都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当前, 我们要花大气力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 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 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 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对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 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确需保留的, 要依法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

要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 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强化程序意识, 并结合实际, 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 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要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重点, 加大审查力度, 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 要坚决予以纠正。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 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 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 或者执行错误的,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 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实施 第2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工商法字[2004]第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巳于2004年3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印发。《纲要》适应全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纲要》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的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为些,特通知如下:

一、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的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制定《纲要》的学习、宣传达室和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对《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进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到《纲要》规定的精神上来,为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为确保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纲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将组织撰写《纲要》的工商行政管理辅导读本,作为各级工商行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习《纲要》的重要辅导材料和培训教材。并拟于今年7月份举办全系统培训班,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培训《纲要》宣传骨干。

二、建立健全制度建设的各项配套工作制度、程序和机制,进一步提高制度建建设质量

建设法治工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是前提。《纲要》明确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要严格执行《纲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种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程序和机制,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和实施效果。

三、继续完善有关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建设法治工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保障。《纲要》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责任制,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创新政府层级监督新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落花《纲要》的规定,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建立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实施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评办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民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完善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真正殷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的原则落花流水到实处。

四、认真做好《纲要》贯彻落实中的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

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要协助本单位拟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五年规划、安排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在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工作中,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做好协调节器、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经验交流,并在本单位的领导下,加强对贯彻落花流水实《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把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法制机构的任务更加繁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法制权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作风素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推进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政策、发布决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方面,积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踏实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不辱使命,为建设法治工商的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纲要》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问题探析 第3篇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实施;问题探析

一、引言

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行政强制法,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从近几年实施情况来看,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彰显政府服务职能。随着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普及和深入,新形势下加强对行政强制法实施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行政强制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从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情况来看,其作用和意义突出表现在解决行政强制执行难题、推动依法行政以及行政强制国际接轨等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1.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现实难题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强制实施面临三大难题,首先,行政强制方面法律法规较为零散,不但有行政诉讼法、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同时也存在着数百部行政强制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更是数不胜数;其次,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较为混乱,由于行政法律法规制定主体较多,不同实施主体之间的行政强制权并没有实现统一管理,职责交叉、监督不力、推诿责任等现象时有发生;最后,行政强制措施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行政强制中存在的散、乱、弱的难题,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2.推动依法行政的深入发展

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前,我国行政强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法律概念不全、行政强制执法监督不严等缺陷,比如传统行政强制措施中关于暂扣物资专用票据的规定不明确,增加了执法人员倒卖扣押财物的可能性,而新的行政强制法不仅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也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而推动依法行政的深入发展。

3.推动我国行政强制与国际接轨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历程,行政强制法治化对于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不仅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同时也推动我国行政强制与国际接轨。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的建议

行政强制法的顺利实施能够有效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治国深入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强化依法治国理念,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对于建设和谐安定社会、保障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重要作用,加大对社会主义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民众、执法人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强化依法治国理念。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着手进行行政强制法中不利于实际实施的相关内容的修订工作,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强制法中先行登记保存、暂扣物资专用票据等相关法律概念,厘定法律界限,降低法律争议;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细化行政强制法中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程序和参照标准,提高行政强制法在实际工作中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防范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2.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专业执法团队

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最终需要执法人员身体力行,执法人员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行政强制法实施质量,基于此,行政强制法执法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执法单位可以通过提升执法人员待遇水平、提高进入门槛等措施,积极吸引外部高素质人才为本单位服务;另一方面,执法单位也要加强对现有执法人员的后期培训,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律法规、行政强制法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学习班和研讨班,鼓励执法人员积极参加相关方面的继续教育,及时更新执法人员的知识系统,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时,执法单位还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执法人员思想觉悟和精神境界,帮助执法人员树立一丝不苟、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防范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有法不依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3.完善行政强制制度,加强日常执行监督

行政强制法实施效果与行政强制法日常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息息相关,基于此,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制度,比如对于涉及到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案件,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刑法司法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实现法律部门之间信息的互通共享;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强制法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实际执行情况的监督,一方面,执法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机制在行政监督中的作用,通过将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中,规范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完善行政强制法的外部监管体系,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的审查,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等不当行为的监督等。

综上所述,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彰显政府服务职能,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日常执行监督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奠定扎实的基础。

《行政处罚法》实施的困境反思 第4篇

《行政处罚法》的良性实施对法治建设意义重大。首先,建设法治社会需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公民通过处罚程序的参与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使权力围绕公民利益设定的轨道运行; 其次,只有充分发挥公民权利对于行政权力的制约作用,使权力在规则和监督下行使,政府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化。公民通过参与行政处罚权的运作,从程序全过程对行政权力的来源、主体、运行、后果等进行监督,这必将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国家是公民社会和上层政治构成的有机体,作为国家最重要的两大因素,法治社会、法治政府都得以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国家法治化也必将最终建立。

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反思

虽然《行政处罚法》对于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的意义重大,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恶性普法”效应。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乏相对人在受到不利益处分之后才知晓其行为系违法行为,应受处罚的情形。行政相对人事前并不知处罚法的规定,其实施了违法行为,该行为应受行政处罚,那么相对人仍应受到行政制裁。相对人的主观心理要素( 故意、 过失) 不是处罚的构成要件。在实务中通常考虑的是相对人行为违法性、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等要素。

《行政处罚法》所设定的处罚是一种事后制裁,通过其震慑迫使相对人不再实施该违法行为,以达到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这种事后性具有滞后效果,相对人事前不知该行为违法而实施了该行为,其受到行政处罚的,容易产生一种逆反、抵触心理,不利于该法的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恶性普法”效应,就是通过事后对相对人科处制裁的方式使其明晰违法行为以及惩罚。这种使人“吃一堑、长一智”的明法方式存在弊端,亦即《行政处罚法》实施产生的不良后果,这也反映出我国《行政处罚法》公布、宣传、实施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

三、行政处罚法实施困境的破解

如何遏制其“恶性普法”效应,安抚相对人的抵触情绪,破解处罚困境是行政主体践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任务和使命的需要,是执法主体在新的社会环境下转变执法思路的要求。笔者认为,实现单纯的事后制裁向事前宣传、事后制裁相结合、单纯的硬规制向硬规制、软规制相结合、“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执法思维的转变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首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宣讲会、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处罚法,并在政府官方网站、政府公报上刊载处罚法条文,以及处罚的经典案例供行政相对人阅览,同时在政府办公大厅应设咨询服务台、在政府网站上派专门负责人提供答疑解难服务。

其次,建立诚信档案与预警机制。根据违法程度,行政主体可对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其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并告知其如再次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则对其从重处罚。这便是一种软规制,以提醒、批评教育的方式将可能造成的危害、违法的法律告知相对人,使其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予以改正。然后将其登记,再次违法将录入公民诚信档案。根据诚信档案中记录的违法、犯罪程度、次数,对公民的福利予以限制,以达到制裁目的。这种预警机制的建立,可以使相对人明确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预防作用。

最后,转变执法理念,加强程序监督。传统的管理行政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治行政、服务行政则要求行政主体转变执法理念,为社会公众谋取福祉。行政处罚法虽具有刚性特征,但这并不抹杀其柔性的一面,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仍可考虑相关情形行使裁量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听证作用,使相对人通过参与听证程序得到充分申辩的机会,行政主体也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此外,相对人还可通过程序参与实现对行政主体执法监督和抵触情绪的释放,并在行政主体违反行政程序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这种“恶性普法”效应彰显了执法思维与守法思维的不一致。执法主体在实施处罚时充分未能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过错,处罚根据主要是行为的客观要素,这种执法思维未能实现执法理念的转变。而相对人则由于事前不知行为违法,在处罚时行政主体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行为, 如未告知其处罚的依据、救济方式,未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相对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极容易曲解该法的立法目的,并对该法的实施产生阻力。 当前转变执法思路,加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和程序监督,方是问题解决之道。

摘要:行政处罚法实施二十多年来,其对于规范处罚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行政处罚法》存在的“恶性普法”效应,对于法律的实施运作产生了不利后果。因此,有必要反思《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效果,并根据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恶性普法,程序参与

参考文献

[1]何建章.中美药品监管中的行政处罚比较研究[D].郑州大学,2010.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盐野宏,杨建顺译.行政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张正钊,韩大元.比较宪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行政实施 第5篇

日前,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际,贾启华主任应约接受了香港《南华早报》记者的采访,就新《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以及对大陆未来依法行政的影响发表独立见解。

《南华早报》(英文名South China Morning Post)是香港最大的英文报纸,发行量为11万份左右,读者以政界、商界的高层人士为主,南华早报在1903年创刊,内容覆盖中港两地以至全亚洲,其报道具权威性,且独立中肯,在业内享负盛名。过去百年来,南华早报一直是香港、内地以至亚洲最具公信力的报章。凯诺律师所由于近几年在征地拆迁和行政诉讼领域的出色表现,先后获得2012年优秀律师所、2014年公益服务先进律师所、2014年“影响中国”十佳律师所和2012-2014北京优秀律师所五十强等荣誉称号,凯诺已然成为了目前国内专业征地拆迁和行政诉讼维权团队的领军品牌,贾启华主任作为凯诺拆迁律师团的首席律师,也以潜心研究办理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业务十六年的突出业绩而连续两年获得中国百强大律师称号。

行政实施 第6篇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执法水平

引言

2004年3月国务院国发[2004]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印发,2004年11月农业部农政发[2004]4号农业部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2008年12月农业部农政发[2008]2号文件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印发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237个市(地)、2286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县级覆盖率达到应建比例的98.2%,农业综合执法县级全覆盖目标基本实现。经过数年的发展,很多农村的执法大队通过强化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相应制度的建设,有效的提升了执法大队的业务能力,对于当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提升,农业安全以及社会和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不过农业综合执法在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法制观念薄弱,综合素质相对低下的问题,因此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提升农业综合执法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主要措施分析

1.1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的建设 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要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很多县市为了加强农业执法水平,对农业执法资源进行了整合,需要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相应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并明确综合执法大队的组织结构,形成农业综合执法的骨干力量。第二要明确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职能,一般而言目前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主要是负责农作物种子以及农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对植物新品种以及农村野生植物的保护。第三要完善执法手段,这要从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方面要保障执法机构的经费,这需要政府将其纳入财政经费预算,确保执法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还要完善执法手段,在执法过程杜绝暴力执法的问题。1.2 注重执法规范建设

为了保障农业综合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需要组织全体综合执法大队人员认真学习,提升综合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聘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法律专家进行培训,还需要建设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规范制度,执法人员要通过培训进行上岗,在执法过程中要要进行亮证执法,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的法律文件行使行政处罚权利。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三公,行政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3 完善执法制度建设

这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完善,首先要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在综合执法大队设立举报电话,综合大队的办公室需要配置专业人员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并接待投诉举报人,并如实登记当事人的相关联系方式,当出现投诉或者举报之后,需要在两个小时之内将相关情况向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回报。然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机关效能建设的相关规定,并被直接服务的对象投诉,或者是违反了国家新规定的行风建设行为规范,存在明显的吃拿卡要等行为,以及严重影响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形象是,都要给予责任追究,刑事案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三要建立备案制度,当综合执法大队出现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000元或者以上的案件,则要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要建立报告制度,遇到重大以及突发性的农业安全时间要随时报告相关部门。

1.4 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有了综合执法大队,就要有相应的执法监督人员,因为目前综合执法大队还属于行政系统,其执法范围相对界限模糊,如果缺少了相应的监管,很容易造成执法存在问题,因此很多城市农村在建立综合执法大队的同时,还聘请专业的监督员,对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进行有效监督,这能够有效的促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执法工作落实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执行。在提升执法水平上具有非常明显的效果。监督管理人员日常的监督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农资商品经销台账,是否出具信誉卡以及是否出现经营假劣伪冒农资产品,对辖区之内的农资门店定期进行监督,配合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展开农资市场整顿,特别是对高毒农药的整顿。

2 总结

随着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农村经济规模化的发展,通过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执法组织来加强农村执法,对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除了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的同时还要完善相应的制度,特别是监督制度,才能够更好的提升农业执法水平,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安全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朱华兴,潘锦平.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势在必行[J]. 中国牧业通讯. 2010(01)

本院行政总值班的职能与实施 第7篇

1 行政总值班的内涵和概念

行政总值班在各行各业都有特定的概念,核心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或空间范围内,代表行政机构行使管理职能的管理行为。行政值班具体而言就是管理,行政机构就是管理机构。国家有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机构,各种企、事业单位有人事、财务、保卫等行政部门。同样,医疗机构中也有各类职能管理部门,但医疗管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类管理既要对内部职工(医务人员)和内部流程进行管理,同时还要对成百上千的在院患者进行管理。

由于疾病的诱因、发展、转归等自然属性具有突发事件的特性,医院管理是无时间限制、全天候的,所以相对人们就医看病这一社会实践过程而言,医疗行业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空间就比其他行业多或大,也就是说工作日、非工作日或院内院外工作范围的管理行为应当有充分的特殊管理行为作补充,例如在节假日、八小时工作时间外;在院外抢救现场等,这些若没有充分、良好、有效的特殊管理行为补充,那么体现医院属性的完整诊断过程、有效治疗措施就难以获得成功。作为补充形式的管理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就是院行政总值班的内涵或概念。

2 行政总值班的特征和任务

行政总值班应该有很多任务,具体任务是不确定和难预知的,是特定条件下产生的任务,也可以说工作内容千变万化,很难简单概括,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处置突发事件、进行人员调配、沟通信息联系、决定特殊措施。这些任务突出的核心就是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作、医疗行为正常执行、医疗水平正常实现。

由于行政总值班职能隶属管理范畴,因此其任务的根本源泉在于行政总值班存在的职能特性,这些特征也就是形成行政总值班任务的基础,也就是能够完成行政总值班任务的条件。明确、掌握行政总值班职能特征在具体实践中将具有积极主动的意义,而且也是发现任务、完成任务的理论依据。行政总值班职能特征有3个方面:(1)强制职权性。这些特征也就是正常医疗机构管理职能的延续,行政总值班在特定环境下代表的是院方管理机构,所以强制职权性表现在可以从医院利益角度或医院目的高度指挥从业医护人员的职务行为、其他行政人员的管理行为、后勤人员的保障行为。例如:现场医护人员医疗水平不佳或人员不足可以命令调度相关人员,而被调度人员不得拒绝,否则医院就可处分,这就是强制力保障的职权;(2)主动积极性。主动积极性主要表现在行政总值班职权的行使可以不以他人的请求为条件,为实现其职能可以主动地采取所需要的措施。例如:值班人员脱岗应当是行政总值班主动发现,而不需脱岗衍变至具体工作流程脱节后才被发现;还有成批伤员到院,行政总值班可以是被请求也可以是不被请求,主动去协调处置,这也是体现现代医院管理水平是否全方位、全天候的重要组成部分;(3)直接规范性。直接规范性就是可以直接规定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并付诸实现。医院的业务活动不可中断性是一大特点,但事实上构成医疗业务活动的因素很多、很复杂,有些可以请示,有些无时间汇报,有些还存在局部与整本利益矛盾,例如:欠费抢救、紧急会诊、跨科住院、临时开机等,对于这些行政总值班都可以代表医院进行规定,同时也代表医院对特定条件下对医、患关系进行第三者见证,这些行为不仅对当事医务人员专心致志的诊疗极其有利,而且又是医疗水平医院属性的重要体现。

3 做好医院行政总值班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3.1 提高行政值班人员的综合素质

行政值班人员多是医院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验,但是处理错综复杂的紧急事务有时会出现混乱的或处理不当的现象,表现出综合能力欠缺,应变能力较差。因此,要加强对行政值班人员综合能力的培训。首先要加强医院管理理论上的培训,组织值班人员参加医院管理研讨班、学习班的学习,提高管理理论。现代医院管理不同以往的传统管理,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世界先进的医院管理理论武装每个值班人员的头脑:第二要经常组织值班人员对在值班中遇到的问题即个案处理的情况进行分析,互相学习总结经验写出心得;第三要把医院总值班的管理要系统化、科学化、形成比、学、赶、帮、超的管理氛围,使值班人员对总值班有一个更高更新的认识,它是医院行政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另外,对行政总值班人员的培训还应着重以下几个具体方面。(1)到岗准时,严禁脱岗;(2)讲究原则,灵活机动;(3)善于请教,敢担责任。职务要求是相对行为人效率而言,是一个行政总值班人员具有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具体是:(1)充分了解医院医疗流程;(2)一切以医院整体利益为核心;(3)提高主动应变的处事能力。总之,行政总值班人员的培训成功与否,是决定行政总值班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

3.2 提高行政值班人员的责任心

把对值班人员的培养作为对医院管理人员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提高其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并列入培养干部的重要环节之一。跟踪观察值班人员处理日常和应急事务的能力,作为选拔培养干部的途径之一,提高行政值班人员的积极性,明确行政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让行政值班人员感受到行政值班时医院对他们的信任和培养,提高行政值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3 提高行政值班人员的待遇

虽然行政总值班人员可以获得一定标准和行政值班费,但是与行政值班所要承担的临时管理医院的职责比较而言是相对较低的,尤其是遇到酗酒闹事、吸毒者等,自身的安全也受到一定的威胁。希望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行政值班费标准,达到体现行政总值班的价值和提高工作士气的双重作用,同时,也要想尽办法提高行政值班的生活舒适度,提高设施与设备,减轻行政总值班时的精神压力,为进一步做好行政总值班工作创造适宜的条件。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实施机制分析 第8篇

(一) 内控实施机制概念

内控实施机制是指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规范) 的科学制定、有效执行、监督管理和反馈改进等各部分流程的顺利实施的条件及手段的综合机制。内控实施机制是内控制度内部人员观念 (态度、行为) 、其他制度、内控环境、内控信息流通和内部监督体制等各要素之间彼此存在彼此制约, 有机并自动交换、调节、反馈后形成的内在控制的运作方式。如果该单位的内控制度各要素之间交换和调节越复杂、层次越多、合作信息相互偏离, 那么建立统一、有效的实施机制就是该单位内控制度执行的首要任务。内控实施机制能够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制、执行和监督都得到有序顺利的进行, 也能保障单位会计信息数据真实可靠, 单位经营目标得到全面实现。

(二)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实施机制的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实施机制是能够协助内控制度来提升单位价值, 在内控实施机制的辅助下行政事业单位会出现整体性的内部控制与调节, 所有内控要素将在实施机制下有机结合在一起, 促进单位抑制一些内控制度未涉及到的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有了内控实施机制的保驾护航, 提升单位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保持单位能够适当创造利润的同时也能实现提升单位社会地位的目标。内部控制制度本身是每一个单位及企业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能够促进单位或者企业的资金管理更为有效益、效率, 再加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大部分为财政资金, 其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交换层次多且复杂更需要内控实施机制的辅助, 才能达到内控制度预期及超期效果。有了内控实施机制能够更有效杜绝单位因资金来源国家财政性, 而频繁发生的公款私吞、私设“小金库”、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违规不良操作现象, 还能够避免单位盲目建设、扩张, 从而规范且保障单位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规范性。内控实施机制能够整体上提前预测内控制度执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且把握单位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实施机制特征及要素

(一)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实施机制的特征

1. 内控实施机制的制定、监督执行、反馈的循环全过程

内部控制活动在行政事业单位中一种随着经营管理活动的执行而存在的一个过程, 随着经营管理活动的结束而结束。其内控活动本身具有协助经营管理决策能力、执行和监督能力的整体过程, 且还具有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全面部分、全部人员、全部活动过程的控制, 其每个过程交换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2. 内控实施机制的严肃性

内控制度中要求严格按照预算方案、人力制度、管理制度等来遵守, 内控活动具有严肃性, 也就代表内控实施机制更应该具有比内控活动更严格的严肃性。该严肃性是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资金得到科学、合理操作的思想基础。

3. 内控实施机制的潜在性

内控实施机制需要具有高度的隐藏潜在性质, 且要融入到日常经营业务与全部内控管理活动当中, 这样才能确保预期和及时改善内部控制行为。

(二)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实施机制的要素

1. 内控规范制定

内控规范制定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实施机制中的基本要素, 谨慎、科学的编制和推行内控规范是实施机制的首要任务, 内控实施机制要保持内控规范的相对稳定性, 既是对内控实施机制人员的考验也是对编制者的高要求。2012年我国国务院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该规范只是提出主要内控规范的内容, 其他规范内容制定的细节部分需要内控活动在实施进程中不断通过机制来实时关注, 并及时出台相关改进补充规定及修订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是一项具有很强实践、高度概括且总结的工作, 若其实际操作力度和编制人员能力都不足, 那么其建设出来的内控规范将会达不到预期内控效果, 内控实施机制要在这个阶段严格把控, 将多项工作的交接处理到位, 防止因为工作的复杂性而耽误内控规范的编制。

2. 外部推动实施内控规范

内部控制实施机制不仅包含行政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管理制度、内控人员, 还需要政府各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互相加强配合, 集体形成合力推动内控实施, 因此外部推动者是内控实施机制中的主要因素。内控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 极度需要外部 (财政、审计、纪委、法律等有关部门) 合力建设内控规范实施协调机制, 同时成立实施小组实时对其工作内容、进展进行控制。内控实施机制应该根据外部各推动者的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能够, 从而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具体内容、培训工作、执行效果和宣传力度等, 以便对内控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进行辅助协调解决, 并反馈改善内控规范信息, 就能共同推动内控实施机制的有效、有序工作。

3. 内控实施的外部因素、内部因素

内部控制实施机制的外部因素是内控实施中不可预测的组成部分, 由于内控活动实施过程中可能因为外部因素、内部因素而遇到各种各样的实施困难, 内控实施机制就是要主要对外部因素进行根本上的掌握。具体来说, 外部因素就是支撑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环境构建, 如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国际宏观控制环境、国家公务卡推行、国库财政支付制度等一系列外部因素, 内部因素则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环境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实施机制的重点分析

(一) 内控实施机制要依靠外界动力来不断推进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由于单位经营特点使得先天就缺乏推动且改进内控更好运作的动力, 相较于企业内部控制这就是最大的区别, 企业内部控制会有董事会监督经营者, 使得企业自觉地去控制, 最终实现内控和经营管理目标, 可见行政事业单位就是缺乏一个具有主要指导与决策能力的部门来负责使得单位产生内控动力。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收入或者上级拨入资金, 对于这些资金单位人员更不用说单位领导者都想越多越好, 根本上就不想受到控制就更不会自觉的去控制, 再加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复杂、涉及面广且宽, 因此内控实施机制极度需要外界者来充当外部动力。有了外界动力这一主要因素的协助,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实施机制才能完整, 其才能够真正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内控实施机制可以通过扩大外部监督、设立公共监督机制、和社会公众人员等, 来强化外界动力的力量也就是强化了内控的推进动力。

(二) 领导者对内控实施机制的重视和自觉程度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实施机制的内外部环境中, 单位领导的态度、理解能力、重视度也是是否能促进内控实施机制的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单位领导重视内控实施机制, 就能对营造良好的内外控制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由于内控缺乏内在动力, 假如领导的自觉意识够强烈, 那么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就能像企业内控一样具有循环自觉改善的能力。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我国组织体系中的特点, 使得内部控制是“一把手”控制项目, 不管是上级领导者还是本单位领导者的重视和自觉程度都将会直接影响内控实施的效果, 内外部领导们对内控实施机制的不重视, 将会使得内控规范建设、执行、监督、反馈等工作流于形式。

(三) 提高员工素质, 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贯彻内控实施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的员工各自的自觉性也就是综合素质、思想道德, 都会对内控实施机制造成多多少少的危害。我国外界教育部门应该分阶段、分内容、针对性的对单位人员的素质进行培训和改善, 使得加强他们对单位资金和经营管理的主动积极性, 也就能确保单位内控实施机制的贯彻实施。内控实施机制有了软实力 (公务员素质) 的支持, 同时也需要硬件 (信息网络技术) 的支持。有了有效的信息网络平台和技术, 就能促进内控规范信息传递和反馈更为及时, 以免耽误内控实施机制的反馈和协调问题。

综上所述,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现阶段的组织特点和内在关系, 强化内控实施机制的建设, 对于提高单位内控的执行力具有良好促进作用, 也才能够真正达到内控实施的预期效果。

摘要:本文通过对内控实施机制概念及意义的阐述, 再加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实施机制特征及要素的深入分析, 从而得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实施机制的重点, 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实施机制

参考文献

[1]张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机制研究[J].财会学习, 2013, (9) .

促进行政体制改革推行大部制实施 第9篇

关键词:大部制,行政体制改革,行政成本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政府机构存在的一个不足是,微观管制过多,宏观经济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上比较薄弱。另一不足是政府机构分工过细、性质趋同、职责交叉。

(一)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

第一次(1982年3月至1988年4月)1982年: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编制从5.1万人减为3万人。第二次(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1988年:国务院部委由45个减为41个,改革后人员编制减少了9700多人。第三次(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1993年: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86个减少到59个,人员减少20%。第四次(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1998年:不再保留的部委有15个,新组建4个部委,3个部委更名。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第五次(2003年3月至今)2003年:设立国资委、银监会,组建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局,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组成部门变为28个。

(二)外国政府的大部制改革。

各国进行大部制改革主要是为了克服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等政府管理问题。英国是较早实行大部制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后期,英国开始在内阁中组建大部门,扩大业务管辖范围,将有联系的事务交由同一部门管理。目前英国政府有19个核心机构。各国进行大部制改革主要是为了克服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等政府管理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部署未来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明确指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在此基础上要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行政管理的需求增加,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大部制湖北随州试水的实践

湖北省随州市早在2000年就已经试验“大部制改革”。在2000年的时候,随州市从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机构改革也在酝酿。事实上,当地的改革实施得很顺利,没有触动太多利益。当时并没有太高的立意,更多的是考虑到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能够综合的尽量综合,职能能合并的尽量合并设置,机构尽量少。职能衔接较紧得单位采取挂牌设置,职能交叉的单位能不单设的尽可能不单设。内设机构设置时,也不搞“上下对口”,而是综合设置科室,统一确定机关人事、财务,不单设科室,工作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承担;科室领导职数统一定为一科一职,绝大多数单位纪检、工会和机关党委(党组)也没有配专职干部。改革后,随州市本级只有行政编制860个,与其他地区相比,几乎少了近三分之一,并且还留下20%的编制的空缺,用来逐年招考公务员和接受军转干部;整个市的编制总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比建市前减少了400多名。职能部门的合并,人员的精简使各部门不得不提高行政效率。相比兄弟市,随州要少10个左右的机构。随州的先锋试验对探索大部制改革提供了一些借鉴:只要下决心,机构是可以整合的。

三、我国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成本居高不下。

在现阶段我国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之中,行政成本居高不下且不断攀升一直是社会各界议论的焦点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成本的一定上升是必然的,其中当然也有部分是由于铺张浪费甚至贪污腐败造成的。但是,还要看到的是,造成行政成本上升的深层次原因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很多政府部门的手伸得太长,管得太宽,整天忙于不见得与政府职能相干的事情,自然会造成行政成本的上升。

(二)管理层级模糊

理论上,三级管理再加上核心领导层是最理想的。而目前我们的政府是处、司、部、国务委员、副总理、总理--六级管理,国家行政区划也是六级:省、地、县、乡、镇、行政村。层层上报,报到六级以后,很多具体的事都变得虚化了,高层只能说很原则的虚话,一线官员和基层政府的空间很大,处长、县长就可以‘统治’中国了。层级多,使得国家权力下沉,监管困难。全国行政区划共分为省、县、乡3级, 但在实际运行中,目前我国“地区”一级竟然摇身一变成了“实体型政府”,大多数省份也都实行了“市管县”或“市管市(县级)”体制。造成了省、县之间管理层级模糊的问题,而且还有不少地级市出现了“小马拉大车”的现象。

(三)"精简--膨胀"怪圈的存在

此前30年的行政体制改革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上世纪80年代是以机构改革为主,要解决的是机构臃肿、实现干部年轻化的问题;1993年全面开始市场经济改革之后是以体制转轨为主,要解决的是行政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2000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是以职能转变为主,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服务型政府;2003年全国两会之后是机构改革、体制转轨和职能转变“三合一”的改革。我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意识到了“精简——膨胀”怪圈的存在, 但时至今日这一问题仍然在困扰着我们.

(四) “小部制”更容易导致人员扩张

由于机构很多,办事的时候会牵扯到好几个机构,为此必须新设协调机构,还会增加新的协调层次。从2008年初这次南方地区冰雪灾害过程中也能够发现,由于部门交叉过多,再加上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职责划分问题,导致协调困难,影响了效率,成本也增加。当然,不仅要从横向上减少部门数量,机构内部纵向的数量层次也要减少。

四、大部制改革的意义

(一)“大部制”的定义

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按照业内专家的提法,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特点是扩大一个部所管理的业务范围,把多种内容有联系的事务交由一个部管辖,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二)“大部制”是进步

建议在“大部”里要实现内部机构精简,形成高效便捷的机构结构。建议加快“编制法”的立法进程,现在,有的部门机构设置和内设机构设置随意性比较大,需要更严格的规范

(三)"大部制"符合国际行政体制的趋势。

我国政府部门设置较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多,日本是12个,美国是15个,英国是17个。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削弱了政府的决策职能,也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如我国的民航总局管空中运输,交通部管水路和公路运输,铁道部管铁路运输。进行行政体制的改革,有利于我国行政体制的国际化接轨。

(四)"大部制"有利于降低成本

大部制不仅能够由于政府机构数量的减少直接精简部分行政成本,还能够减少不必要的部门间协调,从而间接降低成本。

(五)"大部制"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政府不能过多干预微观经济,反映在政府体制上就必须走"大部制"管理的道路。

五、大部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大部制改革的4个难题

1、权力整合难。大部制下,相关几个部的权力重新洗牌,整合到一块,考验改革者的政治智慧和操作水平,既要大刀阔斧,又要心细如丝,做到平稳过渡,无缝衔接,确实不容易。2、人员分流难。机构精简和重组势必带来人员的分流。分流人员是历次机构改革最为头疼的事。公务员是国家整体运行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维护正常国家秩序的保障和基础,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关乎社会稳定。3机制磨合难。在大部制下,机构内部的磨合,外部的磨合,上下之间的磨合,怎样才能不重复、不重叠等等,都在考虑大部制的生存系数。4运行监督难。大部制改革可能把分散的部门利益,积聚为集中的部门利益。如果一个部门变为一个超级部,权力很大,就会“尾大不掉”,对它进行监督恐怕更加困难。

(二)大部制改革的建议

大部制的实施步骤,建议分两个阶段进行。2008年在交通和农业等领域进行小范围试点,总结经验教训;然后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推进的基础上,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的机构改革。2013年在巩固以往改革成果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政治、职能和组织层面的改革。

六、总结

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启动,根据三月份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将新组建5个部,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将有27个。到2020年将目标定位于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当然,大部制只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必须和经济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真正做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条件。即使是精简机构,从组织层面上来看,也主要是把某项职能在各个部门分开以后,再把它有机统一在“大部制”,而不是单纯精简。

参考文献

[11]全安华《.人大代表“:大部制”改革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契机.2008年03月12日.中国新闻网

[2]刘国旺《.“大部制”指向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国财经报.2008年3月4日

[3]李梦娟.《大部制湖北随州试水》.中国商报.2008年3月7日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探讨 第10篇

关键词:会计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

一、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特点和内涵

1、会计核算中心的集中性

在一定的财政管理范围内, 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以及通过财政预算和政府基金安排资金支出的事项, 均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支付的范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再单位开立银行帐户, 由核算中心统一开立单一帐户, 统一管理各单位的资金。

2、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

虽然各单位都不再开立银行帐户, 但是各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仍旧归单位, 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采取“集中管理, 统一开户, 分户核算”的办法, 单位的资金使用由各单位按年初的预算安排统一使用;单位的所有开支仍由单位领导审批, 再经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后入帐。

3、会计核算中心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确保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在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下, 会计核算中心是独立于各核算单位的一个法人单位, 是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会计人员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全部转到会计核算中心机构, 由其统一管理, 保证了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机构的独立和人员的独立保证了核算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 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着其局限性和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基础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改变了单位分散管理财政性资金的现状, 实现了财政性资金的统一管理和集中收付, 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的预算管理制度还不健全, 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公共支出预算管理体系。核算中心接受支付申请的依据是单位的预算指标。

2、财权与事权相脱节

这种财权与事权脱节所引起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在单位处理各事务方面明显缺乏积极性, 有时会把工作失误的责任推到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第二, 忽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由于理财权受到限制, 单位一般不设立财会机构而只设一个专职报账员或者兼职报账员岗位, 无暇顾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三, 单位对固定资产、收入和往来款项的管理职能弱化。集中核算将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进行了集中, 而对实物、资产、合同等经济事项的反映, 往来事项的处理和各项收入的管理分散在单位, 因而造成会计管理职能难以深入。虽然强化了会计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 但弱化了会计管理职能。

3、缺乏可行的、统一的经费开支标准

一方面, 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性质不同, 有行政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营性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 不同性质的单位执行的标准各异;另外一方面, 由于现行的经费开支标准远远落后于实际, 给会计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比如现行的差旅费开支标准与实际支付有较大差距, 在报账业务的审核中, 会计核算中心把关较为困难, 灵活性与原则性的尺度较难把握, 势必造成与各预算单位之间的矛盾。目前, 各预算单位执行不统一的经费开支标准, 或者没有按经费开支标准规定执行, 这就经常会产生对一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请求支付与核算中心拒绝支付的矛盾, 这也是摆在核算中心面前需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会计核算的具体政策措施

1、正确处理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集中核算的关系

从客观上讲,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 注销了单位的银行账户, 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职能从原单位分离出来交由会计核算中心异地统一行使, 容易造成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监督的脱节。为正确处理两者关系, 在目前会计核算中心职能未做大的情况下, 要求单位财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 除做好本单位的报账工作外, 还要继续搞好经费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做好财务收支活动的分析和总结。同时核算中心要注重同各单位之间的联系, 加强对账与盘点工作, 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从这种意义上讲, 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 单位财务人员肩上的担子不是轻了而是更重要了。

2、加强和完善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职能

首先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凡是不规范的会计科目应当取缔。其次, 会计核算中心应加强对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凡是交接时单位没有移交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的, 一定要尽快办理。移交后会计核算中心应认真登记固定资产账, 及时对固定资产增减和报废进行账务处理。最后, 会计核算中心应当对单位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在经费拨入时, 应当记入专项经费科目并与单位的正常经费分清;在年终结转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进行结转, 不能全部转为正常经费。

3、加强报账人员的管理

单位报账人员应当是准会计人员, 要据实登记单位会计台账并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 对单位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说明, 向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并说明单位经济业务及票据的真实情况等。为确保单位报账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单位在确定报账人员后不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换, 要给报账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审报制度。同时, 要加强对报账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培训, 不断提高报账人员自身素质。

参考文献

[1]、蒋琳玲.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制之我见.事业财会, 2006年第3期。

[2]、庞志虹.内部审计失败成因分析及控制对策.中国审计报, 2006年7月9日。

[3]、李星吾、黄江海.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及对策.上海会计, 2003年第4期。

行政实施 第11篇

关键词:宪法;行政法;关系;实施路径

宪法的实施主要是指将文本化的宪法转变成符合实际的社会制度,为此,面对如此复杂的系统工程,最重要的是要建立有用的施行机制,明确实施主体,改进相关程序,制定有效的方法等。宪法实施方式的多样性,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当前我国宪法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因此,通过初步分析宪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寻求最佳的行政法实施路径来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

一、当前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

1.缺乏明确的实施主体

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主体极具多元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指出违宪行为,有义务批评该违宪行为并提出相关建议要求纠正。因此,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主体,很难统一宪法具体的实施路径,容易造成任何人都有权利管违宪行为,但实际上很多人都不管的局面。

2.实施方法存在漏洞

目前,在我国宪法的实施主要聚集在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将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这两种方法结合在一起,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然而,对于我国现行宪法第116条中所提到的批准生效后应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进行备案这一事前审查,从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无法找到法定的实施部门进行相关备案工作。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府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进行主动审查,目前我国立法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这就容易造成无监督审查现象的产生,进而使得实施方法在宪法的具体实践中没能起到作用。

3.宪法实施缺乏规范的违宪审查程序

宪法实施程序主要是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违宪行为审查的具体内容,但违宪程序缺乏规范性;对于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会拥有监督权,然而未充分考虑宪法的具体适应性,没能设立违宪审查相关程序制度。当前我国对于违宪行为的审查依旧是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个立法机构,还没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程序,审查过程处于保密状态,我国公民虽有违宪审查批评建议权,但对具体的违宪行为缺乏实质性的审查权利,缺乏可操作的详细措施,为此,制定规范的违宪审查程序至关重要。

二、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宪法是行政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行政法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前提条件,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明确规定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理念上形成规范化指导,为其发展方向做出正确指引,使得行政法更加依附于宪法。

2.依法行政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行政法自身的良性发展能够推动宪法的修正,进而成为重要的源动力。面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立法者往往缺少先进的主观意识,加之成文宪法所具有原则的规范性、预测能力的有限性,必定使其跟不上瞬息万变的社会关系,进而未能及时革新相关制度,为此,以宪法为基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断革新相关制度,依法行政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三、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

1.采取行政诉讼,有效推动宪法的实施

行政诉讼主要体现了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和控告权,一方面,面对滥用职权侵害公民的部分官员,公民可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采取行政诉讼法,能有效推动宪法的实施,保护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其他公民的实体权利,

2.依法行政中选用适合宪法权利的规范准则

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理应坚持“宪法至上,依宪执政”的基本法律理念,为确保宪法得以稳定推行,在进行依法行政时须选用适合宪法权利的规范准则,做到依宪执政,使宪法在保障我国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能具备生动性。

3.行政法的良性发展有利于推动宪法的实效化发展

宪法与行政法密不可分的关系,使得最佳的行政法实施路径成为实施宪法的关键,对于行政法的实施,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突破宪法实施过程中的瓶颈,积极应对未知挑战,为此,行政法的良性发展有利于推动宪法的实效化发展。

四、结语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确保其本身的权威性也得靠实施。因此,本文初步分析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提高行政法正常运行的有效性,突破宪法实施过程中的瓶颈,寻求最佳的实施路径即采取行政诉讼、依法行政等,尽早建立行政法促进宪法违宪审查机制,进而推动宪法的实效化发展。

行政实施 第12篇

为了贯彻落实《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行政许可的规定, 2009年4月15日, 江苏省农机局印发了《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主要对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经营活动企业的认定条件、许可程序和工作要求作出了规定。《通知》要求, 各省辖区农机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方便农民的原则选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 原则上每县选定1家。在许可的流程上, 规定由申请人向县农机局提交申报材料, 经县农机局初审后报市农机局审核;市农机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 市农机局颁发全省统一的《江苏省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认定书》, 并报省局备案;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 (江苏)

上一篇:课堂替代下一篇:哥本哈根气候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