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

2024-09-16

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精选9篇)

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 第1篇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 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互联网金融是指运用现代的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以及一系列现代信息化科学技术从而来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开放平等的精神应用到传统金融行业中, 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产生根本性影响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 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 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

(二) 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模式,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特征:一是具有参与主体“缩小化”的特点, 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使商业银行不再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 特别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成本较低, 因而互联网金融的投资方可以直接进行资金对接, 使得互联网金融可以推动融资方与投资方直接对接;二是具有操作平台“便捷化”的特点,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金融业态, 因而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 只有通过电脑、笔记本、手机等就可以开展业务, 具有极大的便捷性, 而且成本也大大降低;三是具有金融风险“多元化”的特点, 与传统金融相比,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尽管可以解决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在网络上开展业务, 因而其风险因素较多。

(三)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随着央行发出的第七批第三方支付牌照, 获得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达到300余家;全国P2P网贷平台已经发展到700家左右, 更是以每天1-2家上线的速度爆发般增长。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大数据金融等新的金融形态得到了快速, 传统金融机构也纷纷开始“触网”, 加速信息化金融的布局。据央行发布的《2013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的数据显示:2013年网上支付高达1060.78万亿元, 比2012年增长28.89%;移动支出更是获得了跨越式发展, 支付金额高达9.64万亿元, 比2012年增长了317.56%;预计未来3-5年“线上”支付将超过“线下”支付。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因素

(一) 面临法律风险。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中国越来越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 但目前我国仍然没有形成一部分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规定, 尽管《电子签名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 但普遍都是对互联网金融服务方面的法律规定, 而对于风险监管来说, 其作用并不大。比如, 目前中国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电子合同、身份认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这就使得中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二) 面临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不断创新, 不仅在破解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显示出了巨大的发展前景, 而且也为解决个人贷款问题提供了方便和快捷的渠道, 但在运行过程中却暴露出一系列风险。这主要是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公司绝大多数都属于非传统金融机构所开办, 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业务方面没有经验, 特别是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使得很多网络贷款公司、网上理财产品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都面临着一系列业务风险。比如, 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由于缺乏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控制, 在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 出现了流动性风险、资金安全风险以及信用风险。

(三) 面临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是以网络技术、信息技术为依托的金融模式, 特别是必须依靠网络技术处移动技术, 否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可能取得如此大的成效。但无论是互联网络还是移动网络, 由于其具有很强的开放性, 而网络本身就具有很大的网络, 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面临着一系列的技术风险。比如, 由于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在加密技术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因而互联网金融极易受到黑客的入侵, 使得交易双方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据对40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调查显示, 2014年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搜索引擎的方式“诱导”客户登录,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再比如, 由于电信运营商作为“接入”和“发送”渠道, 他们是否安全也会对互联网金融造成重要的影响, 使得互联网金融面临着技术方面的“关联风险”。

三、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有效措施

(一) 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表明中国已经将依法治国上升到国家战略, 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体系, 特别是要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 大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督。这就需要从中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因素以及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出发, 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条例》, 使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备、金融安全、打击犯罪、电子凭证、数字签名、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将有利于将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纳入到法治化轨道。

(二) 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原则。从本质上来讲, 互联网金融属于“混业经营”, 因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不能按照传统金融的监管方式, 必须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出发, 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这一点应当引起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一是应当坚持“综合监管”的原则, 即由过去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机构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 既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监管, 同时也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督, 特别是对其风险进行全面和全程监管;二是应当坚持“联合监管”的原则, 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到众多部门, 因而应当建立联合监管体系, 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应当坚持“专门监管”的原则, 即将互联网金融监管从金融监管体系中剥离出来,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更具实效。

(三) 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的重要作用, 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必须高度重视风险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管制度, 加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 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 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更具政策性;要大力加强行业监管, 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和行业商会, 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形成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要大力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比如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站、设立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 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管。

(四) 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标准。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要想取得成效, 就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技术的监管, 特别是要制定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标准, 这应当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要方面。在这方面, 国家首先应当加大互联网金融硬件、软件的研发力度, 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研发中心、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大技术研发、给予互联网金融技术研发以政策和资金支持等综合措施, 尽快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硬件和软件系统, 确保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

综上所述, 在中国科技信息化快速发展, 特别是网络与金融融合度不断加深的新形势下, 中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中国经济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 应该说具有很大的贡献。但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处于无序发展状态下, 因而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很多风险, 导致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缺乏科学化和规范化, 不利于中国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这就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 特别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 通过有效地风险监管, 使中国互联网金融步入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健康化发展的轨道。

摘要:随着中国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度不断加深, 特别是在全球信息化技术不断取得突破的新形势下, 中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 而发展又十分迅猛, 因而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存在着很多风险因素, 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问题, 特别是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入手, 积极推动监管创新。本文探讨了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 首先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含义、特征及发展现状进行了简要论述;然后分析了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因素;最后就如何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提出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 2013 (12) .

[2]祁让坤.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现状及完善措施[J].时代金融, 2014 (12) .

[3]林志桦.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J].现代商业, 2014 (12) .

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风险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90-02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03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二)金融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形式单一

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状态是注重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经营上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的经营风险的监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盈亏状况以及日常的业务运营缺乏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更是缺乏。而且,我国采用行政手段较多,这种方式能够迅速平息风险,从而保持市场暂时稳定,但这很难触及根本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

(三)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内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为直接的保障,也是金融机构和行业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建立了一套金融机构基本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是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它是一种自我管理方式,配合政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实际的操作中,这套制度因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至于风险防范更是形同虚设。当前,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取得的最为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保护消费者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相对弱势的主体地位,消费者仅仅依靠金融机构披露的金融产品信息,是无法做出精确判断的,这就要求在投资者保护上,除了基本的制度构建之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美国金融改革在这点上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二是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以及巡视官;三是设立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四是加强对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督。

(二)整合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职能

新的监管体系下,美国金融监管机构被整合为四家,即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其撤销了美国储蓄机构监理署,并将其合并到货币监理署,部分职能转移到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各部门具体职能划分为:美联储负责监管五千多家银行控股公司和约八百五十家州注册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对在各州注册的非联储成员银行进行监管;货币监理署负责对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及储蓄存款机构进行监管;国家信用社管理局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1]。新法案同时也提出了在财政部内部建立一家新的联邦保险办公室,对保险行业进行专门监管。这意味着原来主要由各州进行监管的美国保险公司,将来需接受联邦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2]。

(三)加强防范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提出,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主要职责就是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各种系统性风险。从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过程来看,一些重要的金融机构因其规模大、市场关联度高等因素,本身经营状况的恶化直接冲击了整个金融体系,甚至波及实体经济。因此,改革法案针对性地强调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将该监管权力赋予美联储。美联储通过维持较高资本充足率、限制高风险投资等防控性措施来控制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金融机构,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美联储成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监管范围扩大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各个角落,这标志着美联储在金融稳定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和权威得到加强[3]。

(四)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金融衍生品一直呈上升趋势,促使“储蓄”向“投资”转化,这在提高市场资本运转效率的同时,也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美国监管当局在金融危机之前对金融衍生品一直是放松的态度,这也使金融衍生品规模迅速扩大,并伴随着风险的日益凸显。因此,金融危机之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一是限制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二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三是对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管。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保护投资者权益

没有投资者的金融市场是死的,如果不把保护投资者作为金融市场的价值基础,那么,金融最终是要走向毁灭的。目前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针对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设置特殊的法律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也无法对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随着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和金融产品复杂程度的加深,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措施,设置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或者部门,完善金融产品销售与购买以及售后环节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4]。

(二)探索统一监管体制的可行性

美国并不属于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虽然其在改革过程中曾尝试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的机构监管银行,但最终只撤销了联邦储蓄管理局,同时加强美联储的监管权,而因为复杂的监管机构产生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监管体制上,我们可以借鉴英、德两国的经验,建立专门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而这样做目的在于,全面掌控金融监管信息,全面掌握金融市场运行状况,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从而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发挥金融为整体经济发展服务作用,同时,达到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效果。

(三)重视对系统风险的防范

系统风险对于金融市场是极大的威胁。美国建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赋予其对系统风险的监管权,这就使宏观的系统性风险有了统一监管的机构,并明确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方式,从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奠定基础。因此,我国应意识到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它存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各个角落,一旦某一环节出问题,其会迅速蔓延,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所以,将来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应该体现现代金融市场中高度关联的系统性风险要求,高度认识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将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

(四)扩大金融监管范围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的衍生品授信风险管理构架,加强对交易方的资信调查,促使商业银行构建合理的衍生品定价机制;我们应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基本性制度,统一衍生品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并针对性质不同的衍生品制定个性化的管理制度和方案;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同时,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我国应加强监管的国际间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相关功能,防范系统性风险,并为“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4]。

(五)加强征信行业的培育和完善

征信行业的良好运行可以提高监管效能,从而促进金融行业稳健发展。但是,我国《征信管理条例》还未正式出台,这给我国的征信行业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对于征信行业的制度规制和市场模式构架:一要尽快出台有关征信方面的制度规定;二要重视对信用评级市场培育,提升征信行业水平;三要推动独立评级机构发展完善等。

参考文献:

[1]美国金融改革法案“消费者至上”加强协调监管[N].中国经济时报,2010-07-22.

[2]范文波,李黎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11,(2).

[3]何德旭,饶云清,饶波.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新趋势及启示[J].上海金融,2011,(1).

加强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的若干思考 第3篇

1 当前银行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监管内容和范围的狭窄

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应该包括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 但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 却存在着以下问题: (1) 目前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 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 (主要针对基层银行) 。具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监管资源过多地分配于摸清商业银行风险的大小, 而对其风险管理的就都能力监管不够。第二, 风险监管的内容不全面。首先, 在风险监管中存在着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等问题, 而一些表外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同样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其次, 风险监管中偏重于信用风险, 而对于金融机构经营中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其他风险去重视不够;再次, 主要强调从资产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 即侧重于考核金融机构一段时间之后的经营成果, 但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考核。 (2) 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监管还未完善。对于金融体系来说, 一个强有力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合并、关门或清盘) 应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人机制同样重要。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3) 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不完善。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 网络银行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涉足网上银行业务, 但这种发展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进行的, 形成了很大的潜在风险, 在金融监管当局未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如果基层银行再监管不到位, 就很可能会出现大问题。

1.2 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近年来, 我国陆续颁布了不少金融法律法规, 为金融企业的规范经营和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但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不能象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而灵活, 权威而超脱, 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还不高。现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比较概括、笼统, 可操作性不强;《商业银行法》不能适应未来金融业务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 必须重新予以修订。

1.3 监管人员素质较低, 监管水平得不到提高

目前基层银行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 监管员适应不了金融业务的创新和计算机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 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专业知识越来越不适应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业务发展的要求, 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整体水平。

2 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2.1 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

(1) 突出监管重点。一是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进行细致审查分析, 对存有风险隐息的环节提出修改建议;二是督促商业银行遵循审懊、稳健的原则, 真实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和点利水平;三是要体现出“介人式”监管特点。监管人员可以列席参加商业银行重要的业务会议, 并传达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尽快建立起适合基层银行实际的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和办法, 切实防范金融风。 (2) 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 构筑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银行可根据地方的实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 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提出合理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应包括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判断、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损失控制、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重组及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等机制, 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 化解金融风险源, 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

2.2 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

(1)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银行监管模式为了适应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要求, 我国银行监管必须逐步从单一的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转变, 实现监管理念的创新。为实现这一目标, 银行监管部门应投入更大的精力以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为把银行塑造成真正的市场主体提供基础条件;同时, 银行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先进的监管手段, 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实现银行风险的早期预警。 (2) 提高银行监管水平金融国际化和金融监管现代化的趋势, 要求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必须建立现代化的银行监管方式和手段。要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手段, 制定统一完善的非现场监管数据体系, 全面反映银行内外资产质量与风险、盈利状况等信息, 实现对风险的早期预警。要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 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和针对性, 实行差别化监管和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要逐步实行银行评级制度, 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监管效率。 (3) 监管与自律相结合, 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实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不应过多干预银行机构的自律活动, 防止行业自律的虚化。除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外, 还应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三者结合, 这样就能够初步形成以政府监管为主导, 行业自律管理为基础, 结合社会监督的完整监督体系。

2.3 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监管保障制度

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关系到整个银行监管法制及实施水平的提高。监管主体内部职能部门的划分也应顺应监管新形势的需要进行改造, 要突出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的地位, 注意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管理服务之间的关系。银行监管和银行业内部控制, 直接影响到我国银行业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按照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及独立性的原则, 建立健全我国的银行业内部控制法律制度。同时,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使之符合WTO的标准和规则,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个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责任。法律、法规设定的监管措施不仅要体现对违反者的处罚的强制性, 还应该防止因违反行为所带来金融风险。从而发挥对银行业的监管作用, 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2.4 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的水平。因此,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引入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 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使监管人员能够不断扩大知识面, 更新知识结构, 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 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现象, 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参考文献

[1]黎四奇.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评析与思考[J].法律科学, 2004 (6) .

[2]寄鸿.WTO与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构建[J].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4 (1) .

[3]王哲.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分析[D].吉林大学, 2006.

构思中国金融监管新框架 第4篇

就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来看,让人民银行承担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可能是利大于弊

要做一只抓老鼠的猫吗

一个形象的比喻是,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的关系就像猫和老鼠,“逐利”的老鼠总有逃避被猫抓的动机,金融机构总要进行各种创新以逃避被监管。2003年之后,人民银行只专注于货币政策的执行和实施,而不再亲自抓“老鼠”了。应该说,这一监管体制革新是适应当时金融业生态格局建立起来的,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新业态和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监管体制也暴露出其局限性。

一是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乏力。分业监管的前提是存在分业经营的业务基础,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不能交叉经营,这样监管当局只需要专注于自身的监管领域,而不用担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染。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态势日益明显。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在应对混业经营模式时极易出现监管乏力甚至监管真空。

二是“父爱主义”使得监管不一致。中国金融机构大多数与国家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使得监管机关容易产生一种“父爱主义”情节。“父爱主义”容易导致金融监管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监管过度,监管机构希望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在自己的监管范围内经营,这样即使金融机构出了风险,监管机构也可以在自己的系统内解决。监管过度使得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和市场空间受到严重限制,这时候监管机构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监管放松。无论是监管机构竞相管制还是竞相放松,都会造成监管的不协调,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不同监管机构制定的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监管规则或标准,选择金融监管相对宽松的市场展开经营活动,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和获取超额收益,即产生“监管套利”问题。

三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难以协调。货币政策主要着眼于宏观大局,注重整体经济运行稳健,金融监管主要着眼于微观主体,注重金融机构的审慎、合法、合规经营。严格高效的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的执行效率至关重要。但在分业监管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常常存在较大的不一致性。央行监管权的丧失,导致其在金融机构中权威性受到削弱,被监管机构“阳奉阴违”“软对抗”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权责不对等容易滋生“道德风险”。过去对道德风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央行与被救助企业之间,但监管机构和央行之间同样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在监管权归属央行时,央行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较为熟悉,为了避免对金融企业的最后救助,中央银行一般倾向于更严厉的监管,过程结果存在一致性。但将监管权从央行剥离之后,央行仍然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能,出现危机时需要对问题企业进行救助。而监管部门承担着维护行业金融稳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显然,对监管机构而言,第一个目标风险收益是不对称的,所以存在弱化监管或监管不力的动机。

因此,在经济“新常态”下,应该构建适应中国现行金融业生态和业务发展的金融监管新体制,合理界定央行在金融监管框架中的地位和作用。

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1.国际主要金融监管框架。美联储前主席沃尔克建立的“30人集团”(G30)在2008年发表报告,将金融监管分为四大类:(1)以机构类型为本的监管模式(Institutional Approach);(2)以业务性质为本的监管模式(Functional Approach);(3)综合监管模式(Integrated Approach);(4)“双峰”监管模式(Twin Peaks Approach)。

(1)以机构类型为本的监管模式,即针对不同机构的法定地位,如银行、保险公司,来决定由哪一类监管机构来对其进行监管。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墨西哥的监管体制都可以视作这种模式。目前,面临着金融业经营混业化的趋势,这种监管模式的弊端也逐渐凸显出来。不同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开展类似的金融业务,面临的监管条件可能会不同,这会使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同时也产生了监管套利的空间。

(2)以业务性质为本的监管模式,即不同监管机构根据金融机构业务不同对其分别实施监管,与其法定地位没有关系。法国、意大利、巴西等国家的监管可视作这种模式。理论上讲,这种模式有其独有的优点,因为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监管可以确保监管措施的一致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现在这种模式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因为划分不同性质业务的界线越来越模糊,可能会导致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同时这种按照业务严格划分的监管模式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创新。

(3)综合监管模式,即由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整个金融部门。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综合监管模式可以避免责权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从宏观审慎的角度出发降低系统性金融危机发生的风险。不过这种混业监管模式并非毫无缺点。首先,一旦经济中唯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中出现了潜在问题,没有其他机构可以填充其不足。其次,也有人指出单一监管机构会因工作量太繁重而难以管理。

(4)“双峰”模式,即按照监管目标的不同来划分监管部门,包括负责金融机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部门,以及负责金融机构具体业务规范的部门。“双峰”模式有着混业监管的特征,具备综合监管模式的优点,可以保证监管政策上的一致性,同时也在透明度、消费者保护方面能够更好地发挥监管机构的功能。近年来,这种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2013年,英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开始采用这种模式。

以上四种监管模式并不是完全分裂的,事实上由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和全球化趋势,加之市场本身的复杂程度较高,实际操作中各国的监管架构往往具有多种模式的特征,且随着环境和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2.构思中国新型监管框架。(1)人民银行是否应当兼行银行业监督职能。英国于1997年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剥离出来,成立了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①央行权力过大,弱化了监管效率;②直接面对被监管机构,可能引发各种寻租行为,削弱货币政策独立性;③难以保证监管中性,不能避免监管的随意性;④身兼二职,以监管代调控,干预微观主体行为。但分立出去后的金融服务管理局与英格兰银行在应对危机时多次出现意见不一致,甚至相互推诿扯皮,使得像北岩银行这样一件很小的事件演变成银行业危机。可见,虽然将银行监督职能从央行分立出去好处是明显的,但带来的弊端却是致命的。

就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来看,让人民银行承担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督可能是利大于弊。第一,人民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督能够消除监管层面的道德风险。第二,中国目前处在利率市场化阶段,银行倒闭数量可能增加,由央行承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职责,有利于央行快速施救,避免小事件造成市场恐慌。第三,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创新十分活跃,独立的监管机关主要从微观审慎角度考察这些创新可能带来的影响,而忽视了其对金融稳定、货币政策有效性方面的负面作用,因而,由中央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能够更加全面考察创新业务的影响。

(2)政策性金融是否应纳入央行或银监会监管。目前中国政策性银行均受银监会监管。从本质上来讲,政策性银行属于财政投资范畴,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和发行金融债券,资金运用则投向政府政策所规定的领域。政策性银行不吸收普通存款,因而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由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对政策性金融银行进行监管存在诸多问题:①无法保证监管的一致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体现国家意图,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不可能以监管商业银行的文件要求政策性金融机构。②危机救助的责任分担不对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如果出现倒闭危机造成金融恐慌,救助的部门应当是国家财政,由人民银行救助政策性金融机构无异于财政部直接向人民央行借款,这往往是造成通货膨胀的根源。③容易陷入多头监管,增加了政策协调的复杂性。④造成监管资源浪费,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具有商业银行一样的强烈创新和逃避监管的动机,其违规行为多数是一种类似政府的腐败行为,显然超出了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的监管职责范围。

因此,我们建议将政策性金融机构从金融监管中分离出来,专门由政府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管,针对腐败行为,由国家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专门审计(稽核)监督。

(3)跨部门监管协调是否应形成法律机制。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前,各个国家均初步建立起了金融协调机制,如美国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英国的财政部、央行和原金融服务局三方谅解备忘录等,中国也在2004年达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参与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这些协调机制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缺乏法律约束力和执行保障机制,形成的监管协调效力自然较弱。危机之后,各国纷纷提高了监管协调规格。中国金融体系受次贷危机波及较小,所以并没有紧随其后组建类似机构,直到2013年6月银行间市场“钱荒”事件爆发,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协调的迫切性大幅增强,才于2013年8月20日建立了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这一制度安排与国际上的做法相比弱化了很多。首先,联席会议不是职能机关,不具有行政权力和职务安排;其次,联席会议“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最后,联席会议有关协调职责仅仅是框架性规定,不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因而,目前的联席会议只是一个信息互通的平台。

目前中国正处在金融创新活跃和金融风险频发阶段,需要一个类似西方国家的“金融稳定委员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①保证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准确及时。央行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准确高效的识别依赖于监管部门对微观主体经营情况的判断,若判断过于悲观,会造成金融机构滋生道德风险,若判断过于乐观,又会贻误最佳的救助时机。而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强制性的协调机制能够保证监管机关不会刻意瞒报、漏报、迟报,从而为风险识别提供准确依据。②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协调机制如没有决策权力,监管机关之间意见不合难以统一,央行的意图和要求难以贯彻执行,难以要求监管机关实施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监管。③保证央行的权威性。央行的权威性越高,对公众的预期引导就越有效,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金融风险处置效果就越好。银行业监督职能从央行剥离以后,央行在金融机构中的权威性受到削弱,金融机构配合货币政策的意愿降低。但如果协调机制存在一定的行政权力,能够在必要的时候对金融机构行使间接监督检查权力,则可以重新树立起央行在金融机构中的权威。

(4)金融控股公司由谁监管。次贷危机中,雷曼兄弟、美林集团、AIG等一系列世界超级金融控股公司或倒闭或被兼并收购。如何吸取国际金融监管经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成为构建新型金融监管框架的重要环节。从国际经验来看,早在2002年,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多采用集中或半集中监管模式。在次贷危机之后,集中监管模式更成为一种主流。2010年1月,法国颁布法案,组建新的监管机关——审慎监管局,负责对银行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美国之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采用伞形监管模式,即中央银行居于伞顶,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法人主体风险管理和金融业的稳健运营进行全面监管评价,而各监管机构作为伞骨对金融控股公司中的子公司仍沿用分业监管模式。2010年5月,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规定美联储可以对任何可能对金融体系和经济造成严重冲击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趋势,监管改革措施

金融监管是金融类监督与管理的统称。是政府通过特定金融机构对金融交易的主体进行的某种规定与限制。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范行为。

一、国外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一)监管目标由单一安全向兼顾效率过渡

在1970年,金融监督管理的举措关注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方面。各国已经建立了安全有效的金融网,在很多方面施加严格的利率限制、市场准入规则、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在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导致了一些限制性措施就已经名存实亡了,不再具有效力。同时,所有国家开始进行改革,采取具有灵活的应变能力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监管的政策。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目的为了促进金融业的效率的提升和竞争力的增强;日本的金融监管改革,他们的首要任务是设立新的金融服务机构,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活力、公正和效率、安全性。

(二)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

近年来,随着各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和自由化不断加深,金融制度“趋同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各国逐渐认识到金融监管体系对监管效率、监管成本和监管责任的水平分工的重大影响,金融监管体制逐渐从分业监管走向统一监管的道路。目前,许多国家监管体系进行了对自己国家的有效改革,但总的趋势从一些混业监管分业监管或完全混合与行业监管模式的转变。

(三)金融监管方式的改变

金融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的合规性转化为监督并举的监管方法,侧重于事后的处罚、赔偿,容易导致被监管者的抵触情绪,特别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大,使得监管当局变得越来越力不从心,于是出现了监管的标准化模式。

(四)国际间合作不断加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对外公布《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到1997年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及至1999年6月关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都可以显示该委员会对银行监管业务的重视。虽然这些协议在原则上在世界范围内不具备很强的,但是由于其适应全球银行监管的实际需要,已经被广泛的接受和采用,国际银行业和国家的监管当局都有所采用。

二、中国金融监管问题

(一)忽视系统性风险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实施的是合规性金融监管,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去追求安全性和稳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风险监管的内容不全面,传统的银行监管重复存贷业务,对其他金融创新的业务不重视,风险监管中偏重于信用风险而对银行经营中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重视却不够,强调监管流动性资产与资产充足率及其他方面,重点评估银行经营的结果,而忽视银行的盈利能力,管理能力与发展前景,以结合客户及其他指标进行考核;二是银行监管当局过度关心银行风险状况,却对银行的风险管理的办法与能力监管不充分。

(二)忽视对金融服务消费者的保护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一般都是被放松管制的机构,同时,忽略了强大的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最终加速了一系列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具体表现在:第一,立法方面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监管方式的具体设置;第二,在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进行处理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解决机制的相对缺失;第三,金融业自律组织没有对消费者保护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我国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虽然已经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机制监管不健全等方面因素,这些自律性组织的功能并没有得到良性发挥,在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作为也很有限。

(三)缺乏金融创新

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下,我国的监管模式还是刚性的、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相比,片面地强调加强监管,限制了金融市场创新,特别是缺乏原始创新的能力,这是很难满足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也导致金融产品服务高度同质化等问题。国内金融监管机构更多地采取对立和压制的形式,给一些金融机构粗陋地贴上违规经营的标签就可以了。监管者对金融创新和违规经营的区分不清晰。

(四)金融监管的法规尚不完善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监管法规不够健全,有是还含糊不清、重复,差距问题依然明显,监管当局的一系列繁琐的工作程序,严重损害其营运效率,提高金融机构实施的成本。在一些发达国家,尽管风险控制责任和监管部门转移到金融机构自身的监督,但中国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在过渡时期,该系统尚未发育完全过渡到直接监察风险监管是不太现实的,但我们要逐渐淡出调控的行政色彩,改进金融监管和法律支持体系,尽快过渡到使用标准化比率是指依法监督。

我国金融业需要克服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实现金融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伴随全球金融市场快速发展,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衍生产品的产业链,隐藏于金融风险新形势下预防和监督金融危机是越来越难了。我们应该认识到,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应该坚信监管部门的能力已经得到了大幅提高,防范风险和处理危机的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监管经验日益丰富,中国应该抓住机遇,加快推进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宿淑玲.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广东: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3~5.

[2]齐萌.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北京:经济纵横,2012(9),2~3.

[3]许菁.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甘肃:科技纵横,2006,1~3.

[4]张杨.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启示.金融经济(理论版),2010(7),7~10.

[5]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Financial Inspection Rating System[EB/OL].February 2007.

[6]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Toward Better Regulation[EB/OL]September 2007.

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 第6篇

2015年12月, e租宝东窗事发, 在运营开展互联网理财业务中涉嫌违法经营, 非法吸收资金超过500亿元, 受害的投资者数量巨大, 之后e租宝事件持续升温, 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行, 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关闭, 一直到今年“中晋系”这个百亿级理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等, 利用编造虚假业务、虚增业绩报告等一些非法手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承诺回报高年化收益率, 以“中晋合伙计划”的名义向普通大众非法吸收资金。

自此之后, 互联网金融平台似乎就岌岌可危, 2016年元旦以来就已有176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问题, 近期出现问题的平台的数量更一路高涨, 仅3月份伊始就有14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各类“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让普通投资者开始恐慌互联网金融。

纵观目前的互联网金融行业, 准入门槛比较低, 股权私募投资、网贷、互联网基金销售等形式层出不穷, 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普惠金融的水平。但是由于它们创新变化快的特点, 给监管部门造成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与“e租宝”的P2P平台、“中晋系”这种股权私募投资相类似的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市场、跨地域以及跨行业的特点, 且创新发展变化快, 然而当前互联网金融监测体系并不健全, 各级的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行业的情况, 就导致了他们很难及时预判风险。类似于e租宝的不良机构打擦边球, 借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来包装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和情绪。互联网金融针对的是普通受众, 他们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匮乏, 不可避免的使得大量理财产品及理财观念横行。有资料显示, e租宝曾先后登陆央视的黄金广告时段、投放大量公交广告、高铁广告等, 它利用了这些公众媒体的公信力、媒体平台的公众性, 有效骗取了普通受众对其公司的信任感。

互联网金融本身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产物, 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但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的不足, 导致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有机可趁, 让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打击, 也容易使得不特定投资者对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出现认识的偏差。总而言之, 中国现行的行规亟待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及时的跟进法律法规, 加大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 是当下迫在眉睫的事情。

二、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尝试, 虽然也有一定的防范和解决效果, 但是从近几年的金融市场反映出来的效果来看, 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存在大量的缺失, 体制存在着矛盾和缺陷。

(一) 分业监管存在弊端

首先就是分业监管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这些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差,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 监控环节就会出现各种漏洞, 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 就导致监管的效率低下。

分业监管也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 因为各个监管机构的指标和评估体系不一致, 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 这样就会造成监管的评价也不同。按照国外的金融市场发展来看, 各种金融机构会在未来慢慢发展综合经营, 这是大势所趋, 所以分业监管不能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

并且分业监管的成本比较高, 但由于信息的不互通, 效率却没有达到所想的那样。从发展上来说, 分业监管不仅起不到监管作用, 还在金融领域方面限制了业务的创新发展, 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

(二)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首先是配套的法规不完备。现行的法案中存在着大量的原则性规定, 因此它们的可操作性很低, 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对于新兴的金融产品是不利的, 在“中晋系”一案中非法集资340亿、受害者超过30万, 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难以保障消费者自身的权益, 使得普通受众对这些具有创新性的新兴的金融业务评价低下。

其次是人民银行的监管执法效力由于观念上的问题和其他外部环境的制约而大打折扣, 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法规的权威性、干扰了央行的监管工作。

最后, 同样严重的问题在于我国种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还不够完善, 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十分严重, 违规经营、帐外经营等比较突出, 这些不良的现象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大障碍, 如e租宝实际控制人丁宁可以无条件无理由的调动公司资金, 直接打电话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通知出纳, 就可以支取任意的资金, 如此e租宝的内控机制完全沦为摆设, 这就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 监管人员的力量不足以及基层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

监管人员的力量不足, 且基层的监管人员的素质与监管目标要求相比有较大差距。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单纯的“准入性管理”已经不再适合发展迅速的金融市场, 以“风险监管”为主要目标的全方位综合监管才是发展的大势所趋。目前在以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不够健全的情况下, 监管力量显得十分低效。并且基层监管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不足, 知识更新速度不能满足在经济高速发展下的金融监管不断进步的要求。

(四) 我国现有的监管方式以及手段不科学且效率低下

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 非现场检测与现场检查是相互分离互不干扰的, 但正因如此金融监管体系没有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不能有效的相互协调, 不能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需要的金融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也难以保证, 更难以对重点风险领域进行及时、准确的识别和预警。

(五) 监管机构内外关系不顺且缺乏有效的协调

第一, 上下级监管部门的关系不顺利。一方面, 上下级监管部门之间由于追求的目标不同而出现相左的意见, 另一方面, “被动的监管”是地方监管的一大弊端。第二, 同一级的监管部门之间却反明确的分工和有效的协调。这样会出现各部门的利益不同早场重复监管, 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第三, 作为监管机构的人民银行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未能理顺, 独立性较差。

(六) 金融监管方式落后于金融机构的衍生发展

第一,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网上金融交易的“虚拟化”和“普遍化”, 使得交易对象难以确定, 交易过程也更加不透明, 资金的流向也难以确定, 因此习惯于集中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开始难以预判风险、控制风险。第二,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普及使得社会闲置资金大规模流动, 因此传统的金融监管不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其资产的实际情况, 信息的不对称性造成了风险更加集中、变化的更加频繁。第三, 互联网金融是的金融业务的营业空间得以扩大, 而金融监管范围也变得更广, 然而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十分薄弱。第四, 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无纸化, 不仅造成了业务交易无凭证可查, 而且账户一般均设有密码, 监管部门无法从中获取到准确大量的资料进行稽核审查。与此同时, 大部分网上金融交易进行之后, 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其电子记录不留痕迹的进行修改, 这就使确认该笔交易的过程复杂化, 因此具体业务难以核查, 监管获得的数据不能准确的反应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就如e租宝编造了融资租赁项目, 虚构了高额的年化收益, 采用了非法手段来骗取外包公司, 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来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然而由于其交易平台是互联网, 现有的金融监管并没有发现其异常, 以至于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时有资金断链的迹象时才详细查清。

三、结合国外改革经验提出的相关建议

(一) 实行统一监管模式

根据现在的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 金融创新、金融国际化、全球化是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而综合业务会占据未来金融市场的主要地位, 所以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德国等国家, 实行统一的监管模式。

就比如新加坡, 执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是金融管理局, 分为两个部门, 一个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证券业、金融公司以及期货行业, 而另一个负责监管保险公司, 这种模式比分业监管更适合我国金融市场。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 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联系也更加密切, 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 这样不同的金融监管机关之间的权利职责难以有效分配, 单纯的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如今金融市场的需求, 而且缺乏效率和可靠性。

(二) 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实施监管的法律基础, 没有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 金融监管就像是没有夯实的基础的大楼, 无法发挥其关键的作用, 所以, 我们还需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去加强管理, 改善法制建设落后和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状况。

(三) 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实行统一监管之后, 要提高监管人员的质量, 培养有效率并且适应不断变化的监管需求的人员, 要引进各个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保险等行业十分了解的高素质人才, 提高监管行业的门槛, 促进金融监管的水平。

(四) 改善金融监管方式

互联网金融开始发展的现在, 监管方式也要与时俱进。积极发展科技监管, 提高金融监管的互联网化水平, 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 加强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和获取信息的时间长, 确保监管的高效率。

参考文献

[1]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 金融科技时代, 2013 (07) .

[2]谢平, 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 2012 (12) .

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 第7篇

一、国外监管制度的改革演进

(一) 英国的自律监管改革

英国的《2010年金融服务法案》对证券市场进行了改革, 改革具体内容 (1) 决定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该理事会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三部分组成。它协调三方指定的政策, 加强对市场信息的公开, 大大提高了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中规定消费者在金融服务领域受到广泛侵害时可以指定代理人通过法院向金融机构提出集团诉讼, 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全国财富指导计划”, 免费向公众提供更多的金融知识。 (3) 加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金融全球化使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在国际市场运转, 这一特点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监管难度, 国际化合作道路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之路。

(二) 美国的集中型监管改革

美国出台金融改革方案《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法案》, 改革倾向于整合监管资源, 限制证券业的无限竞争, 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包括 (1) 组建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 协调监管机构, 协调各机构的监管信息和决策机制, 预测风险, 为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做出标准。 (2) 创立了金融服务局, 制定了联邦消费者金融服务法实施细则并进行监督, 收集调查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服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3) 优化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结构, 授予其执法权:一方面简化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内部流程, 允许行政执法机构的负责人直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而无需通过上层批准;另一方面对该机构的下属各个部门放置一线监察环节, 便于调查。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主要问题透析

(一) 证券行政监管过度干预证券市场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证券市场的发展并非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一步步产生, 证券市场出现时就承担着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使命,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偏重于为国营经济服务, 与国际监管理念———保护投资者利益有较大的出入。现阶段的中国市场, 监管理念应从原有理念中慢慢走出, 政府也应从原有的市场直接举办者和参与者转换到市场裁判者, 遵循市场规律、适度调整。

(二) 自律组织的监管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交所的法律地位,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成员大多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而且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等高级人事任免权也掌握在证监会手中;其次, 我国的证券业协会从成立之初就是以监管机构的助手身份出现, 在后来的发展中将其定位为“自律、传导、服务”性质的自律组织, 但是,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人事任免仍是受制于证监会。我国的自律组织从其产生就过度依赖于政府是其“先天不足”, 较之国外发达, 缺乏专业基市场础和市场条件, 其本身的发展结构不完备, 又“后天不足”。

三、注册制改革中证券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 矫正监管理念, 提高监管效率

我国的市场经济基础已日趋发达, 这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未来的经济发展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亦不例外, 市场经济越发达, 政府的主管权就相应的缩减, 这是实行改革的基础之一, 因此证券行政方面的监管应矫正监管理念, 在监管过程中明确具体监管目标, 重点监管, 不能进行笼统地全面监管, 这样才能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 进而提升行政监管的效率。

(二) 发挥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自律监管的成本偏低且能更加适应市场变化, 而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中自律组织的作用不太明显, 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自律组织的监管必然要在市场监管中起到一定的作用;采取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措施, 完善自律监管组织的法律性质, 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企业, 自律组织的作用越大, 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作用越大。

(三) 加强法律监管和处罚力度

注册制改革中应加大证券市场中的违法成本, 这样才能减少投机者钻法律空白。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在对信息披露规定这一块, 应具体详细的规定相关责任的承担, 而不能只用授权性的语言和表述来笼统规定。此外, 法律上的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 重要的是较轻的处罚制度建立在发达的的市民社会基础和其他条件下, 我国现状并不太具备这样的条件。我国证券法中大多的处罚措施属于行政处罚和口头警示, 这大大减轻了违法者的心理负担, 从某种程度上讲, 这样的法律处罚刺激着风险家的野心。因此, 加大证券市场中的违法成本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摘要:现今的中国证券市场处于“新兴转轨”阶段, 证券市场中的问题参差不齐, 尤其是注册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面临新的挑战, 过去完全依赖证监会和政府主管部门, 忽视市场主体的作用, 而今的证券监管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管职能。

关键词:证券监管,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注册制

参考文献

[1]熊玉莲.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以英美为主要分析视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37-47.

[2]刘俊海.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前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220-222.

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第8篇

(一) 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 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 (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 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 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二) 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加强金融监管是由金融业自身特点决定的。

金融业是一个特殊行业, 金融机构本身潜伏着一定的不稳定因素。一方面金融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 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 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风险、市场风险、经营性风险、管理风险等等。这些风险的存在需要充分的金融监管来加以防范。另一方面, 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 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加强金融监管是国际金融形势发展的趋势。

这可从巴塞尔委员会的不懈努力看出。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达成了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其影响所及远远超出了达成协议的10个发达国家。就其提出的监管手段看, 可以说, 外部施加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的重要意义空前突出, 得到许多国家监管当局的认可和接受。然而, 此后10年间, 国际金融形势发展之迅速超乎人们的想像, 表现之一就是危机频繁, 不断对传统的监管手段提出挑战。在这一背景下, 巴塞尔委员会迎接挑战, 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其主要举措包括:1994年7月与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联合发布对衍生工具监管的建议文件;1996年初发布“巴塞尔资本金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1997年初又发布“利率风险管理的十二条原则”;特别是1997年4月在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和区域性的监管组织进行磋商之后, 发布了“有效的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被认为是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之后的又一个划时代文件, 以要求银行进行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为主要特征;但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仍未停止, 1998年初又提出了银行“内部控制系统评估框架”。

3.加强金融监管是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必然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区域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并推动了金融一体化的形成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 同时, 金融风险也同样一体化了。1997年发端于泰国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到东南亚地区, 并继续扩展到韩国等地, 之后又波及拉美, 形成全球关注的“亚洲金融风暴”。因此, 加强金融监管, 防范和化解灾难性的金融动荡, 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监管当局, 与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密切合作, 在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 金融法规的建设、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监管队伍的加强、监管手段的创新等, 都表明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 具体表现为:

(一) 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经过30年的发展, 我国初步建立了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为核心, 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骨干, 以部门规章和大量规范性文件为主体, 以中央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决议和命令为辅助, 以及相关金融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现代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

(二) 建立和完善了各种监管制度。人民银行已健全了由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组成的监管体系, 完善了金融机构报表转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一系列监管制度, 对金融机构的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全面要求, 通过定期考核和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 金融监管队伍的建设正在加强, 人员素质正在提高。建立和完善了金融监管人员的培训制度、资格考试和任职制度、监管岗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 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

(四) 监管目标已明确, 即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并促进其健康发展。而且, 银监会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巴赛尔协议》, 对我国商业银行日常经营活动进行风险管理。

(五) 贯彻了平等竞争原则。金融监管对象包括所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也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还包括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 也包括国内的外资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克服了过去那种片面管理或限制部分银行机构, 忽视市场广泛开展所造成的不平等竞争现象。

三、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 但从近几年的金融运行效果来看, 我国金融监管的绩效仍是不尽人意。现行的金融监管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缺陷,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监管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健全

作为金融监管法律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已先后出台, 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但同时还存在一些总体问题, 在一些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 如对金融控股公司等综合经营监管尚未纳入法律轨道, 保险制度、金融机构退出和救助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方面立法不够全面, 规定过于简单, 可操作性差, 甚至存在滞后现象。

(二) 现行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缺陷

我国的分业监管有着明显的中国特色且表现突出的行政管理色彩, 一切跨部门的金融创新, 至少需要获得两个以上监管当局的批准, 从而增加了中国金融创新的复杂性, 且不利于统一金融市场的建成。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 但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 有时出现监管“真空”, 加大了监管成本, 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另一方面, 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 负责审批的不负责监管和检查, 负责现场检查的不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 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 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

(三) 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具体方法匮乏

一方面, 从实际工作中看, 缺乏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从而使监管工作缺乏准确性, 随意性太强, 并且使监管部门成为金融机构的公关对象, 促进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 自我管理及控制虽然有, 但由于银行国有化, 缺乏自主权和独立性, 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 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 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 监管人员执业素质相对较低, 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

目前, 我国金融企业员工队伍不论个人素质还是整体素质都与金融的发展水平相距甚远。首先是部分金融监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不高, 在监管过程中违法乱纪、违规经营, 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以贷谋私、贪污受贿, 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都造成了巨大损失。其次是许多金融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知识结构难以承担金融监管的严格要求和艰巨任务, 对审慎监管缺乏足够的认识, 以致仍停留在过去的合规性监管阶段;对商业银行的各类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缺乏全面的了解, 对金融机构的各项监管指标的内在联系不清楚, 不能对其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地分析, 综合分析能力不高, 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具有金融监管所要求的经济、金融、法律、外语、教学、计算机和网络等全面知识的复合型人员十分缺乏;监管综合化水平较低, 监管能力相对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 国际监管合作不足

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 因此, 西方各国致力于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 每年定期开例会讨论国际银行业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 并加以协调解决, 共同制定、执行适于各方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我国属发展中国家, 目前无法取得与发达国家同等地位, 但应密切关注国际银行监管的动态, 加强国际经济与合作。

四、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战略措施

我国的金融监管在过去的几年里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面对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和加入WTO后大量的外国金融机构将涌入中国的实际情况, 我们应探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实际的金融监管措施:

(一) 加强金融立法建设, 按照WTO金融规则, 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首先要尽快制订完善有关的金融监管法规, 包括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市场退出等各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提高立法的层次和相关法律的实际可操作性。而且要与金融创新行为相适应, 配套出台相应监管法律, 并重视补充、完善境外金融机构监管法制, 使海外金融机构经营得以在有序的状态下进行, 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其次, 加强执法。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高效执法和严格执法。从当前状况来看, 金融执法方面是法制建设中最薄弱环节, 迫切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一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对不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严肃的惩处;二是各级银行检察部门, 要对金融监管部门适时进行检察, 同时要定期组织对下级行开展执法大检查, 对一些单位存在和暴露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必要时追究当地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三是法院作为国家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 保护国家金融秩序, 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 加强金融监管工作建设, 完善金融监管操作体系

首先, 要建立一整套符合各地区实际的、能充分控制金融风险的监管操作规程。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经济金融实际, 制定各项监测、监管指标或过渡性指标, 并根据市场变化随时随地作出动态调整。其次, 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 同时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 这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再次, 要创新监管的技术装备和手段, 运用现代化的电子技术和监测分析手段和方法, 提高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从而提高金融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 新监管内容, 实现重心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

根据当前金融发展的形势与要求, 银行混业经营已成必然趋势, 工作重心的战略性转变势在必行, 使一切工作主要围绕风险监管展开, 这就必须从监管的制度、手段、方法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主要是:一要实行委托监管, 将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过程, 银行提交给部门的报表材料经审计师予以审计, 保证其真实性, 审计师也可以单独承担起一部分风险监督任务。二要以非现场监管为重点开始风险监管。监管部门要将主要精力放在选定和完善风险指标体系上, 要提高风险临测分析的准确性, 提高风险预报能力和水平, 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三要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研究, 增加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增强对金融风险特别是突发性风险的反应、应变能力。因为随着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局势变幻莫测,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的逐步增加, 必须要求强化风险监管。四要提高现场稽核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提高监管的效率, 防止出现屡禁不止和三令五申的局面。

(四) 加强金融队伍建设, 完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体系

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并且适应监管需要的监管队伍。首先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人员资格考试和任职制度。包括建立资格考试制度和监管各岗位的任职资格制度。同时, 对金融监管各岗位要实行任职资格制度, 规定各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 确保能力与岗位责任相适应。为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金融监管的行列, 监管资格的考试要面向整个金融业乃至全社会, 并且每隔几年考试一次。其次要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制度, 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增强业务素质。一是要建立正常的轮训制度, 不管工作忙闲, 每个监管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学习研讨, 以更新知识, 提高技能;二是要完善正常的岗位培训制度, 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同时, 如有新的精神和政策法规出台, 要组织在岗人员学习, 以提高业务水平。

(五)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建设, 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根据目前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协调性、各自为政、条块侵害的状况, 结合金融业内各行业间相互开放、相互进入的发展趋势, 在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的基础上, 完善金融服务业的投资融资体制、汇率体制、信贷及保险服务体系, 考虑逐步建立符合国际标准和我国国情的统一和分级负责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在国务院领导下, 组建常设性“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并管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全面负责金融监管是切实可行的。按此框架, 现行三个专业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 统一汇总, 编制各类金融机构的数据和报表, 按规定定期公布, 定期召开会议, 协商具体的专业监管, 制定监管指标和监管人员的行为规范, 鼓励金融发展和创新, 控制相关金融风险, 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 运用最新的信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监管。同时组建对交叉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监管协作部门。考虑到长远的发展要求, 组建的金融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这可以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 为今后合并组建国家金融委员会创造条件;考虑到有利于管理, 把银监、证监、保监更名为局更为妥当。

(六) 进一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

健全银行公司治理已成为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迫切要求。为应对金融国际化的挑战,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普遍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银行功能财政化、激励约束机制不足、内部人控制趋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 必须深化其产权改革, 实行以国家控股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 支持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 造就商业银行市场主体地位, 实行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治理结构。通过有效借鉴中介机构和国际机构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 有效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同时, 要建立多元性权力机关的现代公司治理、运行机制, 真正达到决策权力、管理权力、监督权力三分开。

(七) 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

加入WTO后, 随着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 我们必须跟踪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不断改进我国的金融监管, 建立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制度和交流制度, 有效地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 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分支机构, 也包括我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此外, 还应积极参加国际或地区性的金融监管组织的活动, 并切实发挥作用, 维护我国金融领域的整体利益。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监督管理是任何政府当局都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难题。对金融监管进行理论层面的深入探讨, 并就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 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战略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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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尚金峰.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2006.

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 第9篇

1. 资本充足率隐藏的风险

金融机构债务的最终保证是资本, 也是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所以各国金融监督机构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金融监督的重要核心, 金融财务控股公司采取控股的形式, 进入多个金融领域, 这样有可能发生债务转为资本的现象和资本的重复计算, 使资本不足的风险加大。由于目前我国缺乏银监、证监、保监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 致使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之间股权结构混乱, 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2. 杠杆比率存在的风险

为了提高资本金的利用率, 金融财务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杠杆比率这一优点, 可是, 如果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会影响到金融集团的安全。如果被监管实体承担了由于母公司偿付债务的责任这一不适当的压力, 那么, 就有可能构成被监管实体审慎性风险的组成部分。

3. 关联交易可增大总体风险

集团之间的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 抵押、相互担保、为了避税或逃税相互转移利润等这些都属于关联交易。金融集团内部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 由于复杂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 再加上有效的“防火墙”没有在金融财务控股集团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之间, 及金融与实业之间没有建立, 这就进一步增大了集团的总体风险。

4. 内部控股存在着危机爆发风险

二、加强金融财务控股公司的立法是当前任务的重中之重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指出:由于没有监管部门、没有法律和政策的限制, 实业类金融财务控股公司在交易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 蕴含着相当大的风险。其中挪用保证金、内部交易、连环重复抵押和担保、虚假资本金;账外经营、城市商业银行网下跨省拆借和担保、大范围的关联交易、超范围经营、隐瞒该披露的信息等等, 都是很严重情节。”无论是出于化解金融风险的迫切性还是要加入世贸组织, 都迫切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抓紧研究金融财务控股公司的立法。

我国对金融财务控股公司实施监管时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空白问题。所能够涉及到的金融财务控股公司规定只停留在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审查、审慎经营、关联交易等几个方面, 而这些监管措施对于母公司几乎是束手无策, 只是停留在子公司的层面上。根据人民银行的调查报告, 我国金融财务控股公司基本上是在没有法律约束的真空状态下运行的, 它的出现对我们所有的法律都会有冲突, 都是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进行运行和监管。

三、如何选择金融财务控股的监管体制模式

1.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随着金融混乱经营成为国际发展趋势的同时也适时发生了相应改变。变化后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有以下几类:

(1) 统一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国, 采取统一模式的国家目前正在增加, 1996年后, 日本和韩国也转向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只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 都由一个机构来负责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

(2) 牵头监管模式是分头监管模式的改进。考虑到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 可能导致一些业务处于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的可能, 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 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及时磋商协调机制, 及时交换信息, 为防止监管机构之间推卸责任, 指定某一监管机构为主负责协调工作。

(3) 分头监管模式优点在于监管专业化, 缺点是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差。它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三个领域, 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 负责全面监管:即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

(4) 美国的新金融监管体系是伞型监管+功能监管。金融财务控股公司和金融财务控股集团的主监管者角色是联邦储备委员会, 功能监管者由附属机构监管。联邦储备委员尽量依赖其他监管者提供的信息报告, 当联邦储备委员会认为这些信息报告内容不够充分时, 就要求监管职员直接检查那些由功能监管的实体, 以此来减少该监管体制的成本。

2. 面对现实选择模式

金融财务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目前遇到了三大挑战: (1) 导致财务杠杆的滥用是由于金融财务控股公司内的非监管实体不受监管当局监管。 (2) 金融财务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如果作为企业集团只在工商部门作了一次注册, 游离于我们现在的政策、法律、监管之外, 酿成了风险。 (3) 如果金融财务控股公司是综合性经营的, 如何确定它的主要监管部门, 又怎样用标准去量化其业务上的交叉部分。

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混业经营矛盾的可能手段是美国伞型监管模式。它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 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分业监管优势, 同时通过伞型监管机制协调了各监管者, 通过功能性监管避免了由于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的过渡期间, 这种模式是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唯一适合金融财务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四、加强对金融财务控股公司监管力度

1. 预警机制在金融财务控股公司的作用。

如果设立预警指标, 金融财务控股公司可以借鉴美国的CAMEL系统, 如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盈利性、管理能力、流动性等, 然后监管当局根据上报的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对预警指标进行评估, 最后将金融风险及时反馈给金融财务控股公司, 从而可预先控制风险, 杜绝隐患。

2、设置相应的防火墙。

我国防火墙设置目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关联交易特别是与银行关联交易, 在性质与规模方面的要求;2、对金融财务控股以及结构方面的要求;3、对高管人员之间相互兼职的规范;4、在性质与规模方面的要求;5、对信息披露的要求;6、对共享信息、共同营销、共同办公场所、相互提供支持等资源整合的规范。

3、际监管机构之间要加强合作。

加强在监管领域的合作, 建立常设性的组织机构并完善相应的合作制度这是针对多元化金融财务控股公司之间的跨国业务制定的, 这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杨春林.商业银行有效监管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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