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审查范文

2024-09-18

结构审查范文(精选7篇)

结构审查 第1篇

关键词:结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计算书

施工图审查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简称, 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以下是笔者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一些体会和总结, 希望能为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提供参考。

结构部分施工图审查共分两项, 第一项为结构计算书, 第二项为结构施工图。

1 结构计算书

结构计算书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构计算书的完整性, 正确性对结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1.1 混凝土容重取值偏小

在很多计算书中都取混凝土容重为25k N/m3。考虑到混凝土表面的抹灰或装饰, 一般宜取26~28k N/m3。

1.2 周期折减系数

对于框架及框剪结构, 由于填充墙的存在, 结构的计算刚度要小于实际刚度, 计算周期大于实际周期。因此计算出的地震作用是偏小的, 使结构偏于不安全。所以, 对结构计算周期进行折减是必要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 第3.3.16条就以强条的形式对此做了规定, 并在3.3.17条给出了不同结构的周期折减系数范围。尽管只有对高层建筑进行规定, 但笔者认为, 对于多层结构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周期进行适当折减。

1.3 剪力墙加强区的起算层号

对于无地下室的结构, 剪力墙加强区可直接从底层开始;对于有地下室的结构, 应根据对地下室的要求来确定是否需要加强, 如果地下室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 宜考虑加强;对于多层地下室, 一般把地下一层作为剪力墙加强区的起算层号。

1.4 地下室层数问题

对于有地下室的结构按实际情况定义地下室层数;对于没有地下室的结构在有些情况下也要定义地下室的层数。例如, 在进行框架结构设计时, 为计算基础梁配筋, 一般都将基础梁定义为第1标准层进行整体建模计算。因此, 基础梁所在层应定义为地下室。否则, 底层柱端弯矩增大系数的部位将会移至基顶, 这不符合规范要求。如果把基础梁所在层定义为地下室, 程序将自动从地下室的上一层开始进行柱端弯矩调整。

1.5 室外地面附加荷载问题

一般来说, 对有地下室结构的建筑, 必须考虑室外地面附加荷载影响, 通常可取10~20k N/m2。实际在审图过程中发现, 该值通常被忽略, 这一点应当注意。

2 结构施工图

在总说明中未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所要求的深度编制。混凝土结构使用平法表示时应提供标准图及其布筋标准图。砌体结构不要用平法图集, 因为平法图集不适用砌体结构。砌体结构可用平法表示, 但应给出两端节点构造详图和平法使用图例。应说明建筑防火分类等级和耐火等级, 并注明最小杆件截面和保护层厚度。一般工程防火等级均在二级及二级以上, 框架结构的楼梯平台处设短柱, 其断面不小于300x300, 否则耐火极限不满足规范要求。

2.1 抗震概念设计

在建筑平面布局中常出现凸凹不规则, 特别是L和U型平面,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以下简称《抗震规范》) GB50011-2001第3、4条规定“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 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的平面属于凹凸不规则结构, 应按《抗震规范》第3、4、条计算, 而设计未按上述进行设计, 且设计较复杂, 为简化结构计算, 应在适当部位设置抗震缝。

2.2 抗震构造柱的设置

一是, 砖混结构房屋构造柱设置应满足《抗震规范》第7、3、1条, 在设计中设计人员往往忽视与7、3、1接近的楼层数的建筑构造柱布置还应遵循《抗震规范》第7、3、2条第5款的要求, 使构造柱布置不满足要求。二是, 洞口宽度较大时应在其两侧增设构造柱, 较大洞口是指洞口宽度大于2000mm。

2.3 关于主次梁结点部位 (梁面同高) 的间接受荷载情况, 我国新老规范都明确规定应设置附加横向钢筋, 并承担全部集中荷载。

同时, 不允许用布置在集中荷载影响区内的斜截面受剪箍筋代替附加横向钢筋。

2.4在较为复杂的结构平面布置中, 经常存在多方向柱网相接区域。

有些设计将每根柱与周围各柱均用框架梁连接起来, 形成不同方向的多梁交于一柱, 导致节点区钢筋锚固和砼施工困难。实际上, 对现浇梁板结构, 水平地震力主要靠楼板传递, 每根柱只要在两个接近的方向有梁连接即可, 不必将所有柱都连起来。

2.5 抗震类别为乙类的建筑是应提高设防标准, 既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而不是提高一度进行抗震计算, 有些设计人员将这类建筑提高一度进行了抗震计算是不对的, 对规范理解有误。

2.6 砌体结构体系

一是, 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体系, 是因为两种材料的弹性模量不同, 一个是延性较好的构件, 一个是脆性构件, 不同材料性能的墙体混用在地震中易造成各个击破。二是, 纵向无内纵墙, 外墙开洞面积较大, 造成纵横向刚度相差过大, 不满足规范要求。三是, 在客厅外墙处设阳台, 且在外纵墙处取消了客厅出墙垛, 造成了外墙开洞面积过大, 两个客厅间的墙在纵向无墙垛, 形成一字墙。不满足规范要求。

3 结语

施工图设计与审查都是以保持建筑结构安全、维护国家财产和公众利益为目的各自履行义务, 共同为社会建筑市场服务, 但图审还承担政府执行施工图审查管理监督执行职责。文章浅析了在结构施工图审查中具有一定共性的问题, 如果审查不到位, 可能会给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所以, 必须认真对待施工图审查工作。这就要求审图人员必须熟悉各种规范、规程及各种政策性条文等, 同时还应掌握设计方面的相关知识, 在审图过程中学会善于总结、思考的习惯。

参考文献

[1]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S].2008.

[2]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

[3]GB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S].2006.

结构审查 第2篇

结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

(一)作用和作用效应组合:

设防烈度为7度(0.15g)及以上时,屋盖的竖向地震作用应参照时程分析按支承结构的高度确定,

基本风压和基本雪压应按1一遇采用;屋盖体型复杂时,屋面积雪分布系数、风载体型系数和风振系数,应比规范要求增大或经风洞试验等方法确定。

温度作用应按合理的温差值确定,

除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作用效应组合外,应增加考虑竖向地震为主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以及风力为主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二)计算模型和设计参数

屋盖结构与支承结构的主要连接部位的构造应与计算模型相符。

整体结构计算分析时,应考虑支承结构与屋盖结构不同阻尼比的影响。若各支承结构单元动力特性不同且彼此连接薄弱,必要时应有整体计算与分开单独计算的比较。

必要时应进行罕遇地震下考虑几何和材料非线性的弹塑性分析。

超长结构(如大于400m)应有多点地震输入的分析比较。

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初探 第3篇

关键词:审查逮捕;公开审查;检务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2-0088-02

一、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内涵

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组织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相关人员到场,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的意见后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方式,因此逮捕案件公开审查也指的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在实践中,部分检察院使用的名称不一,比如某某检察院称之为公开听证,某某检察院称之为公开审查,两者虽然在实践当中采取的方式和方法并无区别,但是容易产生司法不严肃的嫌疑。公开听证强调的是一个对抗的模式,是指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法律程序,往往形成对抗性格局,这种对抗可能是听证参加者之间的对抗,也可能时听证参加者与听证主持人之间的对抗,由于存在对抗的可能性,因此常采用辩论程序,以言辞辩论为主要方式,双方的辩论结果对听证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开审查与公开听证相同之处在于都强调程序公开、公正以及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的参与上,但从形式上来讲公开审查不局限于公开听证,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公开审查更加强调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的主动性和引导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论辩对最终是否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没有决定性作用,而是检察机关根据双方的论辩、陈述为参考作出自己的综合判断,从而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因此检察机关的决定是主动的而非听证的被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一项准司法活动,强调检察机关在该活动中的主动地位是其必然的因素,加之该项工作正处于一个探索阶段,采用听证的方式,从程序和形式上来讲,过于局限和固定,不利于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因此笔者认为称之为公开审查显得更为合理。

二、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的实践依据

(一)检务公开适时推进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我国,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这种权利本身也面临着如何被监督的问题。如何解决这种问题,除了对外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之外,根据国家权力来源与公民权利这一现代国家观念,权力和权利存在着相互依存、制约关系,人民权利成为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同样也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检务公开”成了一个必然的趋势。因此通过案件的公开审查,让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是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的重要手段。尤其是让案件当事人参与到案件审理当中来,不仅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而且更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被逐步摒弃。

多年来,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把重点放在了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上面,而不重视程序的审查,而这种情况从客观上来讲更容易导致实体的不公,从关系上来讲,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但是结果是否是真正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过程的信赖,所以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因而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程序审查应当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公开审查一方面不仅督促办案人员加强对案件程序的审查,另一方面让案件当事人、家属、社会代表亲身感受审查逮捕过程,揭开司法神秘面纱,让程序正义深入人心。

(三)逮捕措施审慎适用原则,防止够罪即捕。

逮捕强制措施是一项准司法制度,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在一定程度上讲它对人身权利的剥夺无异于刑罚。随着人权思想的进一步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认可的基本准则,也被载入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除了符合径行逮捕条件和转捕条件的案件之外,一般的逮捕案件都要考虑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是否符合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三个方面,前两种条件系客观存在,对照法条和相关法律解释按图索骥一般即可找到答案,但是社会危险性条件如何确认,虽然《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过于原则,实践当中操作性不强,虽然部分地方省级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但是也不能一一解决实践当中出现的例外,空白之处就给承办人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够罪即捕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保证日后诉讼,也不用承担错案追究责任,这种轻松加愉快的工作方式很难使办案人员足够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因此公开审查的引入,逐渐转变以前封闭性、书面性以及片面性的执法方式,让承办人员看见不仅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同时可以看见他所接触的环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承办人员也不唯一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价,同时还听取了各方的评价,形成一个对犯罪嫌疑人更加客观、全方位的认识,从而做出最终评价,避免了先入为主或者过于片面的思想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伤害。

三、逮捕案件公开审查与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的异同

两者在形式和内容上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但是也有明显的区别。共同之处在于:首先,形式上基本相同,羁押必要性审查通常也采用公开审查的方式,两者在参与人员的选择上以及启动方式上基本一致;其次,两者审查的目的相同,都是考虑是否有羁押犯罪的人的必要;最后,审查的主体都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两者的区别:首先,两者进行的时间不同,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的时间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者公诉部门转捕之后侦监部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时间较为短暂;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在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之后,时间跨度更长。其次,针对的对象不同,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针对的是公安机关提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公诉部门转捕的被告人,而羁押必要性审查针对的对象是指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再次,参与审查的部门有所区别,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涉及到的公权力部门有侦监部门和公安机关,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涉及到的公权力部门除了上述两者外,还涉及监所检察部门以及专门负责羁押必要性专项审查工作的部门。最后,产生的结果不同,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产生的一定是检察机关的决定权,而羁押必要性审查产生的只是建议权。

四、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的意义和不足

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已然会逐渐成为审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一个重要方式,其积极方面有目共睹:首先,其体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原则,公开审查,通过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判断,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造成不当侵害,体现司法的人性化。其次,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公开审查,拓宽了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使得审查逮捕工作已经从幕后走到了台前,逮捕强制措施的运用从一种不公开状态向公开状态转变,通过释法说理有效缓解矛盾,从而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最后,有效化解逮捕风险,在我国逮捕决定具有产生长期羁押的法律效力,一旦逮捕错误,就会造成不当羁押,因此要审慎使用,公开审查使检察机关通过听取不同观点的交锋,从而更正确的作出审查决定。同时公开审查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审查逮捕时限较短,而公开审查运行程序较为复杂、运行成本高、效率较低;案件适用范围较窄,对于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不适宜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以防止案件泄密,有碍侦查;公安机关的配合上稍显不足,公安机关迫于考核和后续办案压力,并不希望公开审查的结果是释放犯罪嫌疑人,但是从实际来看,绝大部分公开审查的案件都作出了不捕处理;部分案件存在走过场情况,双方当事人抗辩效果不佳,化解矛盾效果不明显;检察机关中立性角色扮演不够明显,缺乏对审查活动现场的主动调控力。审查程序的启动上较为单一,多数情况是依职权启动,依申请和依建议启动的方式较少;对当事人和公安机关的答复基本采用口头形式,缺乏书面答复,严肃性不够。

五、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转变执法理念,充分认识公开审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侦监工作长期以来面临案多人少,时间紧张的困境,承办人员疲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对于一般案件的社会危险性审查在可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时会选择从快、从简,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无疑给承办人员的工作带来压力,即使依申请或依建议启动了公开审查程序,也难以避免走过场、走形式的情况出现。从根本上要解决该问题,承办人员必须转变思想,树立责任意识。公开审查不仅对案件质量的考验,也是对自身释法说理能力、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考验,是提高业务素能的机会,同时它也是防止不当羁押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转变以案办案、被动办案的模式,主动发掘适合案源,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公开审查的权利,鼓励当事人申请并参与其中,使公开审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二)积极探索,创新公开审查方式。

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在审查模式上与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可以与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工作建立一个联动办公机制,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专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工作的人员参与,听取其意见。凡是进行了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的案件,批准逮捕之后,没有新的情形出现但以同样理由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不予受理,这样既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建立第三方参与人人才库。公开审查涉及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问题,如何排除上述第三方参与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如何保障第三方参与人能够积极参与,建议按区域、按行业、按比例建立统一的人才库,明确其权利义务,并建立档案。在进行公开审查准备时,由犯罪嫌疑人挑选或者按顺序排序的方式选择合适人参与,公开审查时,对其参与的程度应当适当的限制,第三方参与人只对所涉及的专门问题或者逮捕必要性发表自己的观点,对有疑问的地方可以询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但是注意把握度,避免对证据和事实反复纠缠,造成越俎代庖的局面。

加强公开审查中的抗辩模式,案件当事人不仅仅只是参与到公开审查中来,作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如何提高他们对自身利益的抗辩,检察机关扮演好“中立”角色具有重要作用,不偏不倚,不先入为主,充分发挥其“听”、“审”作用,但是避免照搬法院的庭审模式;其次检察机关在主持公开审查过程当中应当加强引导,把握案件当事人抗辩的重心,提高审查效率。

(三)加强释法说理能力。

公开审查决定是否达到化解矛盾的结果,关键在于检察机关事中和事后的释法说理,这里的释法说理的对象不仅仅针对案件当事人,同时还针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当事人千差万别,法律素养不一而足,因此释法说理对于化解矛盾有重要作用,同时应当讲究方式方法,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加强释法说理能力,除了自身的理论学习之外,笔者认为可以多参加实战练习,比如可以参加公诉业务的技能培训,观摩其它院的公开审查工作。同时释法说理应当讲究及时性原则,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案件当事人和公安机关,对于需要书面答复的,还应及时制作规范文书,统一文书格式,对于释法说理一栏,要有针对性,避免原则性答复。

(四)加强与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单位的沟通、协作。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提高公安机关参与的积极性,在取得公安机关支持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对于作出不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同时积极延伸检察工作职能,加强与基层组织单位的沟通协作,延伸司法触角,促进街道、社区、家庭等基层组织发挥力量,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从而节约司法成本。

参考文献:

[1]赖敏娓,理想与现实的适度妥协:审查逮捕公开听审制度的运行,《法制博览》, 2015年第22期。

[2]李红超,审查批捕公开听审制度的运行探索,《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8期。

[3]安素洁,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审查制度的构建——以设立公开听审制度为视角,《政法学刊》,2014年5期。

结构审查 第4篇

施工图是设计文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是对相关施工图预算、设备订购、原材料准备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其安装以及验收的和总要依据, 这就使得施工图的质量高低将直接对建筑结构的整体质量产生影响。随着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 各类事务所、公司也出现在了市场之中, 极大的丰富了我国的设计市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 还是存在着施工图存在问题较多的现象, 从而为相关建筑施工带来了一定的隐患。这就需要我们应当对施工图采取严格的审查, 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发现改正, 从而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

1 基础设计方面问题

1.1 对于建设在边坡或者斜坡附近的建筑物来说, 没有对其稳定性进行验算。而当其侧面设有地下室时, 在开展主体设计的过程中没有对相关压力的影响作出全面的分析、并对建筑结构的抗滑、抗倾的稳定性进行验算。而当地下水埋设过浅或者建筑结构的地下构筑物具有上浮情况时, 也没有对其作出应有的抗浮验算。

1.2 在桩的基础设计过程中, 仅仅依据竖向荷载实行布桩工作, 而没有对在弯矩作用下台部边桩的反力进行验算。尤其是在框剪结构中, 其剪力墙结构的核心弯矩以及建立对建筑基础具有较大的承载力影响, 而这在设计过程中是不能够遗漏的。而对于部分水位较高的剪力墙或者地下室来说, 还应当对其是否具有抗拔力进行验算。

2 地下室外墙问题

2.1 在部分工程对于外墙配筋量进行计算的过程中, 只要外墙具有扶壁柱, 也不去对扶壁柱的大小进行区分而都以双向板的方式对其配筋量进行计算, 而在扶壁柱依照地下结构计算配筋量时, 又没有依据外墙双向板荷载传递方式对扶壁柱的配筋量进行计算。而根据扶壁柱同外墙之间存在协调变形的关系来说, 此时外墙就会存在配筋不足、配筋偏少的问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在实际设计的过程中对于垂直外墙、外墙板块以及部分截面较大的扶壁柱需要使用双向板方式对其配筋量计算之外, 剩下的外墙都应当以单向板的方式计算。而当竖向荷载不是很大的扶壁柱来说, 也应当适当的加强外侧主筋。

2.2 另外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在计算地下室外墙时, 地板弯矩同侧壁弯矩的大小相同, 且其底部的抗弯性能应当大于侧壁, 并且使其配筋量以及厚度相对应, 这种问题经常出现在地下车道的建设中。由车道侧方为悬臂构件, 这就使得其抗弯性应当大于侧壁底部。而在地下室底板标高位置也经常出现如下问题:标高变化职位仅仅设置了一道梁, 且其宽度明显不足, 并且使得其支座弯矩不能够满足实际需求。而在地面开洞位置处, 其顶部也没有相应的楼板对其进行支撑, 而配筋构造也应当同之前计算的模型之间相符。而当车道同外墙距离很近时, 就会使得车道底部同外墙中部为同一位置, 此时也应当在设计的过程中对于水平集中力情况进行充分的考虑, 从而避免出现荷载遗漏的情况。

2.3 在对地下室外墙计算的过程中, 对于外墙的抗裂性验算也没有起到足够的重视。目前, 我国的地下室外墙厚度都较薄, 而外墙钢筋保护层的厚度很厚, 同时其裂缝宽度通常也保持在0.2mm内, 只有通过良好的裂缝宽度验算才能够得出合理的配筋量。

2.4 在人防地下室中, 如果使用的混凝土等级较高, 那么其最小配筋率就会高于混凝土相关规范的要求。而当地下室中的外墙水平钢筋也应当满足规范的最小配筋率要求。同时, 地下室强拉结筋遗漏的问题也经常出现。

3 上部结构问题

3.1 在对施工图审查的过程中, 对其实际配筋情况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但是却非常繁杂的工作。为了对审查周期进行保证, 作为审查人员往往不能够对其中所有的构件都完成核对, 这就使其只能够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其检验。但是作为施工图的设计人员来说, 其在整改的过程中却只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单个构件问题修改, 而剩余没有抽查到的构件的配筋情况就没有做到认真的核对。

3.2 在对楼面荷载计算的时候, 经常出现荷载计算遗漏、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截面尺寸出入较大的问题, 而这种问题却恰恰出现在很多建筑结构的审查过程之中。发生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相关结构专业以及建筑专业人员之间没有良好的配合, 并且相关设计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以及后续的审核过程中都没有起到应用的作用。而当这种问题出现之后, 则只能通过重新计算的方式对其整改。

3.3在部分建筑结构对屋面板的配筋量进行电算时, 在没有对跨度情况以及截面尺寸细致分析的情况下就对其开展分析工作, 并不加区分的统一按照固边支座的约束条件进行相关的计算, 就会使得后续建筑结构部分的边梁处出现钢筋增多的问题, 而使得支座板面以及板跨中的配筋数量不足。而当悬挑板具有较大的跨度时, 在边梁设计的过程中也经常出现没有对其弯矩力充分考虑的现象。

3.4 另一个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对于非结构构件自身的抗震性能没有被重视。在部分建筑过程中, 因为建筑主体自身设计方面的原因, 而需要在屋面中使用高度很大的女儿墙, 并且在设计的过程中也仅仅在内部设置了部分压顶梁, 却没有对相关抗震、抗风性能进行充分的考虑, 这就会使的当地质灾害发生时, 女儿墙由于抗震性能不足而带来一定的安全威胁。而当建设高度较大的女儿墙时, 在使用臂挂方式设计的过程中, 对于其中的边梁设计的过程中也没有对存在的扭矩作用充分的考虑, 也没有对其附近的屋面板加强, 这会为房屋带来较为严重的隐患。

3.5 在地下室顶板标高变化位置, 当标高发生的变化高于梁高时, 就会出现错层的情况, 在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之前不应当将其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在相关规范中, 明确指明了作为上部嵌固部的地下室顶盖应当使用梁板结构, 而当地下室不存在无梁楼盖时则不应当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而在对结构计算的过程中应当算至满足嵌固端要求的地下室楼层或底板为止, 但是剪力墙底层的层数则应当从地面开始算起。

3.6 在部分建设在山体中的建筑中, 其经常以一侧开口的形式设置地下室, 这就会使山体涂层的侧压力将直接作用在建筑主体结构之上。如果建筑自身层数较少, 那么就会使其在抗滑移以及抗倾覆方面存在隐患, 应当重新对其验算。同时, 还应当对土压力对于计算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考虑。

4 结束语

总的来说, 在建筑工程开展之前, 对于建筑结构施工图进行细致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在上文中, 我们分别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基础设计方面、地下室外墙方面以及上部结构方面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及探讨, 在实际设计以及审查的过程中, 也应当对以上问题采取充分的重视, 从而在对问题避免的同时使建筑结构的整体质量得到保证。

摘要: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 对结构施工图进行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其审查的质量将直接对施工图文件的最终质量产生影响, 在建筑施工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本文中, 将就建筑结构施工图审查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及探讨。

关键词:建筑结构施工图,审查,重要问题分析

参考文献

[1]张丽, 杨晓慧.工程施工中图纸会审程序及重要性[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 (04) :100.

[2]张艳君.施工图审查中常见问题的看法[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上旬刊) , 2010 (05) :92.

结构审查 第5篇

一、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通过该条文我们可以看到,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 行政许可程序进入审查阶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 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 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例如, 民办学校的登记,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中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 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因此民办学校在登记时, 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 包括可以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 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民办学校登记的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 所以民办学校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因此, 根据效率原则, 《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以方便申请人, 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 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 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许可申请的实质审查, 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 进行审查;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才能确认真实情况。例如,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 对符合条件的, 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从此规定可以看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申请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后方可做出许可决定。

二、我国关于登记机关审查责任的争论及原因

在登记行为中对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义务一直是我国登记机关审查责任争论所在。一种观点是只需形式审查, 彻底放弃实质审查。另一种观点是在形式审查基础上, 绝不放弃实质审查。

对于第一种观点, 以企业登记为例, 持此观点者认为登记注册是政府对企业提供的一种权威而统一的程序性服务, 而不是行政控制。基于这种定位, 登记机关对公司提交的申请及有关文件资料, 只作形式审查, 即审查是否按公司法的规定提交了必须的文件资料;至于这些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等问题不在登记审查范围。他们认为企业登记的根本作用在于公示事实和法律关系, 实质审查根本不能有效地控制欺诈行为。形式审查在公信力方面已经准确表达了公司人格的虚拟性和与其交易的风险性, 反而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在与公司交易时认真考察其资信状况, 养成良好的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习惯。而且, 形式审查在使公司迅速成立的同时, 借助责任制度的配合同样可以控制欺诈行为。有鉴于此, 世界各国在立法、实务以及司法审判中, 普遍倾向于形式审查, 而对实质审查不作要求, 例如英国、法国、日本、我国香港地区等等。

对于第二种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这是法律对申请人的要求, 但这并不排除登记机关在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后, 登记机关随即负有的审查的义务。而且, 一旦因行政机关疏于审查而违规实施行政许可, 不仅将被责令改正, 也会使相关人员受到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还将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 行政机关虽不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但仍负有审慎审查的责任, 在具体免责条款出台之前决不能放弃实质审查。

第二种观点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在我国长期以来传统意义上的登记不单纯是一种程序性服务, 还保持着一定的行政控制, 这种目的必然需要通过对登记事项的实质审查来实现。例如企业登记中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其中, 审查的范围包括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 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经过审查和核实后, 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并且,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民经济迅速繁荣发展, 企业登记出现了申请人故意乱设、滥设企业的情况。众多的“皮包公司”、“三无企业”、“空壳企业”以及一些根本不具备经营条件和资格的主体进入市场, 从事各种投机、违法和商业欺诈活动, 致使合法经营者的交易风险大大增加。即使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发展到现阶段, 但市场主体不诚信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登记机关通过一定程度上加强实质审查, 的确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三、登记机关履行审查责任的探讨

从上述争论可见, 在登记机关的工作实务中, 如何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使两者有机结合, 不仅在认知上存在歧义, 在而且在操作中有较大的难度。笔者认为, 鉴于当前《行政许可法》正在实施, 而对登记类型的行政许可行为审查责任尚未有更明确的法律规范出台之前, 综合两种观点应当确立以形式审查为主, 实质审查为辅, 履行审慎责任。

1、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审慎审查的责任。

登记机关的审慎审查是指登记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慎重地审查, 并尽到了注意的责任。把握审慎审查原则, 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依法行政的要求。登记人员应该做到主观上无过错, 客观上做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标准、步骤、条件等。二是实际操作的需要。登记人员是通过一般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审查, 如直观的、字面上的, 对申请材料的语言文字、文件数量等作出判断, 而非通过特别的方法和手段, 如调查、鉴定、勘验等。三是考虑认知的能力。应按照一般的登记人员的知识范围和工作经验, 做与其职责和能力相应的恰当理解。因此, 登记审查不是不审查, 也不是随便审查, 而是要遵守审慎审查的原则, 既不能苛求对一切把关, 也不能做任意的狭义解释。

2、登记机关应当确立以形式审查为主, 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方式。

笔者认为, 登记机关的审查应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一般情况下”是指没有出现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形, “主要”是指对大多数企业是形式审查, 只有少数企业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可以理解为,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申请人提交了全部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 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形式审查也要摈弃一种错误的理解, 即认为既然是形式主义的就全盘放弃审查, 只是对材料予以收集而完全不加任何判别的思想, 如登记人员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应予核对而放弃责任, 只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即予以认可等。

3、应当注意的几个原则。

结构审查 第6篇

关键词:广告审查,绝对化词语,正则表达式,剪贴板,序列化,JSON

广告审查系统(文献[1])实现了由人工审查广告向计算机软件辅助审查广告的转变。从总体上看,系统主要解决了四大问题:第一,解决了人工审查模式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总是事后监管的状态,系统即代表监管员,审查员通过系统进行广告审查时,就等于监管员在实时监管,能够有效降低违法违规广告的发布率;第二,解决了因审查员并非专业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从而对各类广告需要哪些证明材料、对应哪些广告法律法规经常掌握不完全、熟悉程度有限的问题,系统根据广告类型会明确地显示出某广告需要哪些证明材料、对应哪些法律法规。第三,解决了无法明确违法违规广告发布的责任问题,由系统可以明确查出某违法违规广告由哪位审查员审查通过,可据此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第四,建立了可用于统计、查询的审查记录信息。

虽然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广告审查的效率,降低了违法违规广告的发布率,但在审查过程中仍然是以审查员浏览广告内容为主的审查方式,系统仅提供必要的提示,审查通过与否完全在于审查员。本文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设计并实现对广告词进行绝对化词语自动审查的功能。

1 功能需求

1.1 绝对化词语自动审查的性能

绝对化词语自动审查的过程就是匹配关键词的过程,由于某些广告的广告词可能会达到数万字,如占用报纸整版的广告专版的广告词、电视直销的广告词等,绝对化词语即关键词也可能会达到数十个,因此对绝对化词语自动审查的性能要求比较高。

1.2 广告词的输入与修改

广告审查系统的一大初衷就是要减轻审查员的工作量,因此,无论广告词是长还是短,广告词都应当是从广告主提供的相关文档拷贝粘贴到系统中去,不应该是人工输入,这就要求系统含有存放广告词的容器,并具备粘贴功能。

另外,对于自动审查出有绝对化词语的广告,可以退回广告主进行整改,也可直接在系统中进行修改,然后重新审查,直至自动审查通过。因此,要求审查后的广告词能够进行直接修改,即存放广告词的容器具备编辑功能。

1.3 自动审查结果的显示

若广告词中含有绝对化词语,审查后应将这些词语进行高亮显示,方便审查员查阅。高亮显示采用特定样式的html标签实现,因此,要求存放广告词的容器能够展现html样式标签,并且要求广告词的审查不仅是关键词的匹配,还要能够替换关键词为高亮的样式。

1.4 减少网络数据传输量

由于系统采用B/S架构,服务器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不考虑网络性能问题,这就要求系统尽可能地减少网络数据传输量,保证系统在客户端运行流畅。

2 实现方法及相关技术

2.1 采用可编辑的内联框架作为存放广告词的容器

根据1.2的需求,广告词容器必须具备编辑功能,最常用的就是ASP.NET中的多行TextBox控件即html的textarea标签。根据1.3的需求,此容器能够展现html样式标签进行高亮显示,ASP.NET的Panel控件、html的div标签等都可以展现html样式标签。但是,textarea不能够展现html样式标签,div不具备编辑功能,因此正常使用的控件或标签都无法作为广告词的容器。

经过多次测试,最终采取内联框架iframe作为广告词的容器,页面代码为:,因其实质是另外一网页,故能够展现任何htm样式,要实现可编辑,仅需添加javascript脚本:iframeAdWords.document.designMode="on"。

2.2 采用javascript操作剪贴板、textarea过滤html标签的方法实现广告词的粘贴功能

根据1.2的需求,系统需实现粘贴广告词的功能。实现的思路比较简单:通过点击“粘贴广告词”的按钮,将系统剪贴板中的广告词粘贴到广告词容器iframeAdWords中。

思路简单但实现细节却较为复杂。将剪贴板的内容获取出来或粘贴到指定容器内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clipboardData.getData("TEXT")获取剪贴板内容,即iframeAdWords.document.body.innerHTML=clipboardData.getData("TEXT"),这种方法的缺点是将剪贴板中文本的所有格式全部去除,造成粘贴进iframeAdWords中的文本没有换行符,与源文本格式差别较大,对审查员的浏览造成困难。二是通过document.execCommand("Paste")方法粘贴文本,与第一种方法相反,这种方法会保留所有源文本的格式,若剪贴板的内容是从word文档或其他丰富格式文档复制而来,粘贴到iframeAdWords中将会产生众多的html样式标签,这对后续的自动审查会造成困难,而且也不应将这样的文本存储到数据库中。第一种方法去除了全部格式,无法利用,只能采取第二种方法,再进行去除大部分无用的html标签,保留需要的换行标签。实际实现时,巧用了textarea标签的一个特性:使用document.execCommand("Paste")方法将文本粘贴进textarea容器内时,textarea自动过滤掉了绝大多的html标签,仅剩余换行标签。因此,需要增加一个textarea控件:,这里采用服务器端控件TextBox是为了服务器端获取广告词存入数据库,粘贴广告词时先粘贴至txtAdWords控件,再从txtAdWords中复制到iframeAdWords中。考虑实际操作时可能会分批粘贴广告词,故还需实现保留iframeAdWords原来内容的基础上定位粘贴功能,其详细javascript代码为:

2.3 采用客户端正则表达式替换实现绝对化词语自动审查

根据1.4的数据传输量需求,为防止上万字的广告词传输到服务器端,审查后再将结果发回客户端,造成网络资源的浪费,系统最终采取客户端审查的方法,从而大大降低网络数据传输量,同时减轻服务器负担,保持系统在客户端运行流畅。

绝对化词语的自动审查其实是多模式字符串匹配的问题,目前多模式匹配算法如经典的AC算、WM算法等算法以及他们的改进算法对于中英文混合环境下的多模式匹配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本系统并未采取这些多模式匹配算法,而是采用简单方便且准确的正则表达式替换来实现自动审查。实际测试时,采用3万字的广告词、10个左右绝对化词语,匹配替换的时间均在50毫秒以内,匹配准确无误,符合需求。其代码如下:

2.4 采用JavaScriptSerializer序列化关键词对象数组为JSON字符串配置至客户端作为参数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autoReview(keyWords)方法的参数keyWords是根据广告类型动态地从数据库中获取的,因此参数的值必须在选定广告类型后从服务器端配置到客户端。同时,因为客户端需要匹配的是关键词的内容,服务器端需要获取匹配到的关键词的ID,因此参数keyWords是包含关键词的ID和关键词的内容的二维数组,形如图1。此参数通过如下服务器端代码配置到客户端:

客户端获得到的参数keyWords形如:[{"keyWordID":1,"name":最佳},{"keyWordID":2,"name":第一},……],即为图1所示二维数组,客户端javascript就可使用keyWords[i].name和keyWords[i].keyWordID这种类似于对象的方式使用参数keyWords。

3 结束语

绝对化词语自动审查的功能减轻了审查员的工作量,体现了计算机辅助的优势,使系统向智能化方向前进了一步。后续的工作是进一步对审查功能实现自动化,如对广播中的广告实行语音直接审查、对图片广告进行广告词识别、甚至对视频广告进行视频审查等等。

参考文献

[1]丁浩.B/S架构的广告审查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电脑知识与技术,2008,4(9):2628-2665.

[2]孙钦东,黄新波,王倩.面向中英文混合环境的多模式匹配算法[J].软件学报,2008,3:674-686.

[3]陈瑜,陈国龙.Wu-Manber算法性能分析及其改进[J].计算机科学,2006,33(6):203-209.

[4]孙晓妍,武东英,祝跃飞,郭宁.Wu_Manber多模式匹配算法的研究与改进[J].计算机工程,2008,34(8):85-89.

[5]杜冬梅,许彩欣,苏健.浅谈正则表达式在web系统中的应用[J].计算机系统应用,2007(8):87-90.

[6]胡雯.利用JSON实现Ajax中数据传递[J].科技信息,2009(15):47-96.

结构审查 第7篇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实行审查备案制。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对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又有了具体规定。审查是连接产品与标准的纽带,是产品质量的保障。由于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均衡,以至于部分地区还有不按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仍进行市场流通销售等情况出现。标准贯彻、执行意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对滞后,企业的规模、技术、管理、产品质量、人员素质水平的不同在市场中反映了竞争能力的强弱,中小企业技术实力相对较弱。各级标准的制定是综合、差异技术水平的体现。标准制定中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越来越重要。国家标准委《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完善标准审查和发布机制。”提高标准审查专业性水平已成为我国标准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标准发展战略是国家标准发展战略的基础。从总体上看,企业产品主要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也有一些产品反映出很多自身的特性,特别是一些专利产品,这就需要企业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技术审查是企业制定、实施标准的重要环节,标准审查是技术审查的主要部分。审查中专家技术人员水平,企业技术力量,对标准编写、结构、内容、程序等要求的理解程度,产品—技术—标准—评定—市场—用户的结合度,技术问题处理能力等专业性水平,这些都决定着标准制定的质量水平。笔者多年来在基层从事标准信息咨询、服务,进行标准的起草、制修订,参与专家组对标准的评审,在此从标准审查专业性水平的要求方面来解析。

2 专家技术人员素质、组成

标准化是综合学科。企业产品种类繁多,需要各行业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作为支撑,不同技术工作岗位造就不同专业性技术人才。企业产品标准评审专家主要来自于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技术水平的人员,并且还要具备相关的标准化知识。通常由3部分技术人员组成:1)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准化科研、标准信息咨询服务等单位专职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人员;2)与产品相关的行业领域的技术人员,主要为科研、院校、产品检测单位从业人员;3)企业技术人员,主要为企业标准化管理、质量检验、产品设计开发生产或技术综合等部门人员。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这只是最基本要求。从笔者20多年的从业经历看:学业资本要具备,从事技术工作一般为理工科专业毕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是能力地位的体现,经历3年只是打基础的阶段。技术工作需要有耐性,持之以恒,默默奉献。特别是标准化工作是基础性工作,从重视程度与其他热门专业相比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要耐得住“寂寞”。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有事业追求,政治思想觉悟水平高,品德高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工作中产品生产设计开发检验、科研项目的建设,通过知识积累刻苦钻研业务才能提高技术水平,才能在相关行业领域内求得发展,有所建树。如从标准化方面应及时了解国内外标准化发展最新动向,查阅最新标准信息,订阅标准化方面最权威的杂志,并能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具有心得体会撰写论文发表,有对标准化专业的“悟性”,积累工作成绩、成果、经验,还得被标准化行业领域内认可,真正迈入“专家”的行列。

我国目前企业产品标准评审专家组成状况为:大中型企业主要由企业委托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企业召集技术专家进行,中小型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县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数据库抽取。逐步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及市、县级标准审查专家数据库,是我国各级标准审查制度发展完善的趋势。

3 标准草案稿的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在评审前“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七条),标准草案稿的形成是技术审查的基础,其编制水平直接影响着标准评审以及标准最终发布实施文本稿的质量。这里列举形成草案稿时几方面重点:1)起草者:这取决于企业技术水平能力,大中型企业有专职或兼职标准化技术人员起草,有的委托行业领域内标准化专家进行,中小型企业主要为委托或从所在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数据库抽取专家进行。2)技术材料的收集,主要有:a)技术设计图纸图样、产品性能用途要求、使用说明书、原材料的供方评定、工艺流程、实验检测方法、验证报告、专利证书、证明等;b)标准信息的收集;c)行业相关规定,产业政策。3)调研情况,体现产品—技术—标准—评定—市场—用户的结合力:这是企业的产业链,运行的命脉。产品生产需要技术支撑,技术要转化形成标准,产品要按标准生产检测检验,进行合格评定,产品流向市场销售,最终用户接受。4)标准的符合性:符合GB/T 1系列国家标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规定。5)产品的应用、效益:产品要消费、使用,产生经济、社会效益,这是生产产品的目的。标准是评定产品质量的依据,要进行相应分析、说明。

对标准编写、结构、内容的要求是对企业产品标准编制的具体要求,应按GB/T 1.1—2009的规定进行。需要说明的是:GB/T 1.1—2009的第1章范围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化指导文件的编写,其他标准编写可参照采用。”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要反映企业生产、检验、经营状况,反映产品的特点、特性等特征,要求编写人员一定要从企业、产品的实际情况出发,要经过GB/T 1.1—2009标准的培训,基本编写方法、编制顺序、结构编排有模板格式,这是标准起草者必须掌握的。真正体现标准起草者水平的是标准内容,有些起草者虽然经过培训,掌握标准编写的基本知识,但仍然拿不出具有一定水准的标准草案。如何把技术转化为标准语言,进行有机组合,这需要知识积累,对产品特性了解,与产品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的理解掌握程度。

按标准编写结构顺序进行解析:1)标准的编排要用TCS 2009《中国标准编写模板》的格式进行。2)标准的封面、目次(可选)编写用模板套用。3)前言部分一般简要说明产品的特点、特性、用途,编制的目的,参照的标准,对涉及专利的要求,贯彻GB/T 1.1—2009有关规定。4)标准正文部分是标准的主要部分,重点为:a)规范性引用文件要收集全,与后面章条中显示的内容的要一一对应;b)有分类、标记和编码章条的,要体现产品的特性、结构或型式,应根据企业要求可体现企业、产品或商标名称代号以及产品的基本参数(一般为主参数)等;c)要求部分是标准的核心,指标的确定,要求哪些内容,要参考相关同类产品具有的国家、行业等各级标准或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还要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特性进行要求;d)试验方法应与要求部分相对应,有国家、行业等各级标准或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试验、检测、测定方法的尽量直接引用,没有的要通过检测、测试进行验证,将采用方法用标准格式语言表述;e)检验规则包括检验、抽样和判定,要依据检验能力、项目规定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按批次、品种、数量等选择相应抽样方法,判定规则要界限分明;f)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依据国家或行业等标准相关规定以及产品体积、特征、数量进行要求。5)企业产品标准需要编写编制说明,主要为:工作概况、产品简况、编制依据、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的确定、验证对比分析、措施建议效益分析、相关引用文件等。

4 标准评审

标准草案稿编制初稿之后,经过征求意见、必要的验证、进一步的修改,形成送审稿,企业申请要求可以进行评审。对于标准审查会议程序内容、准备材料、组成方式,《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都有具体要求,这里不再赘述。针对送审稿,简单或部分有特殊情况的标准可以通过函审,大部分标准要通过会议评审。审查推举的专家组长所具有的专业性水平很重要,要技术权威,控制场面,掌握尺度。`

审查会议中重点有以下几方面:1)首先看材料,听取标准起草人或负责人的介绍:应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概述产品特性、标准起草过程等。专家对标准送审稿的质量水平有所了解,专家组长对重点审查部分要初步掌握;2)审查标准的格式是否正确,标准语言的表述是否精确,法定计量单位是否准确,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有效,标准内容的要求是否恰当;3)审查有分类、标记和编码章条的与企业、产品、参数的结合针对性,要求部分的先进合理完整性,实验方法的科学性以及和要求部分的对应关系,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与产品特征、结构的符合性;4)审查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求,引用标准的适宜性,应执行那些强制性标准,不能随意增删;5)审查标准章以及相应条款的协调一致性,避免前后重复,自相矛盾。

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1)求大同、存小异:专家评审是集体讨论,个别条款、事项有不同的看法是难免的,要少数服从多数,达成一致意见。2)形式化:要避免走形式、走过场,其现象为审查不严格,认为企业已经制定标准,标准评审只是例行公事的一种行为。3)模式化:专家用以前审查形成的模式重复进行,主要为过去的经验技术知识积累,有时还有规避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现行强制性标准不引用或不清楚。要根据产品性能要求,及时了解最新相关标准信息,体现创新发展水平。4)场面化:经常在评审过程中企业将一些行政领导或无关人员邀请参与评审,为了扩大场面,提高影响力,或者照顾关系,让不懂标准、技术的成员参与评审,纯粹是应付场面,有时还干涉(领导的口吻)专家正常评审。这种情况专家组长一定要控制场面,坚持评审准则。5)尺度把握:审查中专家组长节点、时间把握控制相当重要,不能因某一条款、事项纠结而耽误标准评审的整个进度。6)问题应对处理:某些问题现场会议因时间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经常有会议评审标准通过后还要进行修改,可以寻找佐证材料,会后经专家组长审议,或征求个别专家意见签字同意通过,特别是关健指标要严格规定界限,应保证评审标准不出现失误以及较大偏差。

5 标准质量发展水平

企业产品标准经评审通过后由企业批准、发布,整理形成报批稿报到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作为企业组织生产、质量检验、交货验收的依据。其过程程序《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有具体规定,这里不再重复。标准制定目的是实施运行,是验证产品质量的准则。在生产、工艺流程、抽样检验、销售、用户反馈意见等方面及时了解产品信息,提高产品质量,不断进行技术审查持续改进,进一步修订标准,提升标准质量水平。

企业产品标准有3种发展趋势:1)企业运行正常,产品生产经营稳定,标准应进行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复审有两种情况:一是作编辑性修改,内容无重大变化,可以由企业自行审查并重新登记备案。二是技术内容有重大改变,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或其他正当要求,需要标准重新评审(复审),并在前言中表述修订的内容、条款、事项或原因。2)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本标准自行作废,提升了标准的档次水平。3)企业生产经营不善,亏损倒闭(关停并转),以至于企业不再生产该产品,或者标准超过3年不复审以及其他原因,标准失去存在意义,导致企业产品标准作废。

综上所述,企业产品标准由产品应运而生,标准审查专业性水平实质上是标准质量水平的体现。产品所具有的市场竞争力,也就是产业链的结合力,是企业生命之脉,存亡之道。

摘要:本文概述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状况、要素,阐述标准审查专业性水平的要求,并对技术审查过程中的人员素质、组成,标准草案稿的形成,评审中出现的问题,标准审查的重点方面、质量水平、发展趋势进行解析。

关键词:企业产品标准,审查,技术,专业性水平,要求,解析

参考文献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R].

[2]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3]白殿一等.标准的编写[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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