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背景范文

2024-07-24

制度背景范文(精选12篇)

制度背景 第1篇

企业管理经历了经验管理、科学管理以及文化管理三个阶段。其中, 文化管理是企业的灵魂, 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企业文化是一种观念形态的价值观, 是企业长期形成的稳定的文化观念和历史传统以及特有的经营精神和风格, 其主要包括一个企业独特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经营哲学、价值观念、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等。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文化管理体系, 是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文化管理体系建立的是否完善, 是检验现代企业制度是否真正建立起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此国内外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大背景下, 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里, 应探索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现代企业文化体系。因此, 研究企业文化制度建设就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企业文化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1. 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文化的作用

企业文化是将一个组织的众多成员聚集在一起, 围绕共同的事业协同工作, 它是企业的重要的组织力量, 企业文化首先是其具有的精神魅力。首先, 企业文化是一种理想、追求信仰所具有的约束力, 感召力和激发力;其次, 企业文化作为一种共同利益基础上的价值观和相沿成习的行为规范的企业文化, 通常是借助于行为个体间的传导、共同体内的熏陶、群体行为的诱导、集体精神的感染、文化共同体对“叛逆”的惩处, 统一了企业对企业员工的“软管理”和“硬管理”。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 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是经济营哲学, 也称企业哲学, 是指导企业行为的基础, 是企业特有的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方法论原则;二是价值观念, 是人们基于某种功利性或道义性的追求而对人们 (个人、组织) 本身的存在、行为和行为结果进行评价的基本观点;三是企业精神, 是企业基于自身特定的性质、任务、宗旨、时代要求和发展方向, 并经过精心培养而形成的企业成员群体的精神风貌;四是企业制度, 是对人的行为带有强制性, 并能保障一定权利的各种规定。企业制度是在生产经营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 作为职工行为规范的模式, 使个人的活动得以合理进行, 内外人际关系得以协调, 员工的共同利益受到保护, 使企业有序地组织起来为实现企业目标而努力。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主要特征的企业制度,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载体,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的核心。企业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建立使管理者意愿得以贯彻的有力支撑体系, 使企业管理中不可避免的矛盾从人与人的对立弱化为人与制度的对立, 以便更好地约束和规范员工行为。因此, 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20世纪60年代中叶, 企业文化管理理论传入我国, 学界、业界等在我国掀起了企业文化研究的热潮。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企业文化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 实行科学管理的一项制度要求就是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文化建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 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文化构建创造了环境。第二, 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文化构建奠定了基础。第三, 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文化构建提供了保障。

2. 企业文化对现代企业制度的作用

企业文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积极科学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通过培育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 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是不断实现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推动企业不断稳步、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一, 企业文化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客观要求。企业文化本质上是以人为本、以思想观念为动力的“软”管理, 是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科学化要求应运而生的新兴管理模式。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企业文化会有效整合企业资源, 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 通过统一企业员工的价值观、道德准则和行为, 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 创造最好的劳动生产率, 这是任何经济、行政和法律等管路手段都替代不了的。

第二, 企业文化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和谐社会背景下, 在长期的生产经营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独特个性的企业文化, 这会为全体员工普遍接受和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积极促进企业管理, 最终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目标——提高劳动生产率并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 企业文化是企业制度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企业制度创新既涉及到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转换, 又涉及到新的思想、新的观念、新的制度。只有文化观念、行为方式等与新制度相适应才能保证新制度实现良性运行并取得预想的效果。企业文化是实现企业竞争的关键, 有利于引导广大职工形成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文化观念和社会心理, 有利于企业深化改革、自主创新。企业文化的作用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以及在新的制度下进一步创新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现代企业制度背景下我国企业文化构建的原则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国内外发展环境面临着复杂的环境, 在现代企业的竞争中, 竞争已从表面上的产品竞争转向更深层次的文化理念的竞争。企业文化作为新的管理思想, 从重视企业的组织结构、战略、制度等开始转为重视企业的价值观, 充分体现了企业的组织行为的整体性, 并受到社会政治、经济、人文及地域、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构建企业文化, 需要注重一些原则。

第一, 构建企业文化应注重务实与创新。首先, 注重企业文化的务实性, 反对将企业文化简单化、表象化、庸俗化、空泛化的做法;防止照搬国外和简单模仿以及抛弃民族传统中值得继承的精髓;扫除一味僵化的企业文化思想;防止鼓吹全能化的文化。其次, 注重文化的创新, 企业文化必须与其它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相结合, 从文化的层面深入研究探求企业管理和企业经营成功之道的思维与行为科学, 根据国内外发展的大环境、企业的特点、模式以及不同时期企业面临的发展环境, 逐步深入地把创新贯彻到企业文化建设的各个层面, 落实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中。

第二, 构建企业文化需要掌握好尺度。首先,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 员工的价值观、人生观等多样化, 以人为本的原则需要适度, 无度则会导致企业文化的涣散和软弱。其次, 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企业文化倡导民主管理, 就是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要有一定的权威和效率, 强调共同的核心价值观, 企业的决策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这样就更科学的明确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再次, 坚持企业和员工共赢的原则, 企业文化的发展不仅仅是管理者实现自己的意志, 更重要的是要强调管理者和员工的共赢, 员工也可以拥有好的理念并被采纳, 管理者和员工是互为忠诚和责任的。

第三, 构建企业文化需要顺应政府导向。首先, 企业应注重加强与外部的联系, 注重与企业、金融机构、媒体、社会团体的关系, 切实减少文化的矛盾和冲突, 积极促进文化大融合, 实现企业文化的革新和创造, 不断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其次, 企业文化改革需要与员工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员工的整体利益相适应, 改革需要把握好力度、时机和节凑等, 做好宣传工作, 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切身利益, 积极争取员工的支持。此外, 在企业文化发展和改革过程中, 关注和解决企业不和谐因素和不稳定问题。再次, 企业加快发展要与风险防范能力相适应。最后, 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四、现代企业制度背景下我国企业文化构建的路径

对企业来讲, 就是要构建和谐企业, 构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和谐企业文化, 不仅是创新制度, 也是整合企业文化, 二者相辅相成, 协调运转, 互为促进, 不可分割。全面构建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不仅是做好企业员工政治思想工作的有效途径, 同时也是推动企业持续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一, 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管理理念。首先, 在全球范围的资源配置成为可能的条件下, 客观上要求企业提高竞争力, 需要培育企业的核心精神, 打造属于自己的管理理念, 逐渐形成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转型的需要。其次, 企业员工应在企业统一的思想指导下形成认同感、使命感和凝聚力, 认同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念和企业的经营战略, 形成协同效应, 共同形成员工的理想, 从而形成一致的行动, 逐渐演变并培育出企业良好的形象, 共同服务和达到企业的目标。再次, 提高员工的素质, 企业应以员工素质为主线变人力资源为人本资本, 企业通过对员工的道德素养、文化素养、技术素养等综合素养的培养和熏陶, 让员工与时俱进, 解放思想, 不断增强本身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最后, 企业应营造以人为的文化氛围企业, 树立尊重人才、善待人才的文化氛围, 可以通过宣传并树立先进人物典型, 适时的宣传和激励员工, 表现出企业对人才的鼓励和欣赏, 激发员工的进取心。

第二, 树立先进文化建立创新型企业。用先进企业文化统领企业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世界企业管理的发展历史表明, 以泰勒为代表的古典的管理理论到以梅奥为代表的行为科学理论再到孔茨、西蒙为代表的管理丛林阶段理论, 再到发展到现阶段的企业文化管理理论, 根本的变化是逐步走向“物”与“人”的相互和谐, 把先进的企业文化融于现代企业管理中去, 发挥企业文化在管理中的统领作用, 是国有企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必修课。因此, 用先进文化统领企业管理, 在很大程度表现在企业的创新性上。与此同时, 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 必须勇于创新。先进文化的生命活力体现在企业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营销创新等各项工作中, 是实现先进文化引领企业管理的根本途径。首先, 企业要不断自力更生, 寻求创新之路, 坚持自主创新, 创造属于自己核心价值的品牌和技术, 不断从国内走向世界;其次, 从国外走向国内, 借助全球资源的利用, 变被动为主动, 通过合资等方式实现体系再创造, 引进先进的管理体制、技术、模式和机制, 为我所有、为我所用。

摘要: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建设之间有着双向的共生效应和互补效应。企业文化, 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 已逐渐成为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长胜不衰的思想政治保证和员工的行为指南, 也是现代企业发展最具战略性的管理思想, 是企业之“根”、之“魂”, 也是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经。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竞争的加剧,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 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越来越成为衡量企业综合实力强弱的重要标尺,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发挥企业文化在竞争中的核心作用, 成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 本文较详细的分析和探讨了在现代企业制度背景下, 企业文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提出了我国企业文化制度建设的原则和路径。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文化,和谐文化,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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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东平.社会转型对我国企业文化建设的影响[N].学习时报, 2005-11-21 (1) .

背景音乐管理制度(范文) 第2篇

为了提升餐厅的整体形象,给客人提供一个舒适的用餐环境,规范背景音乐播放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1、2、3、4、5、6、背景音乐必须专人负责定时开、关。负责开、关背景音乐的人,每天要把音控室的卫生打扫干净。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音控室内的设施设备是否关闭。调音台下班前必须要用干净的台布盖住。熟悉音乐播放器的操作程序。搞卫生时音乐声音可以稍大一点,营业时间音乐声音不能太大。7、8、9、调音台上面的按钮不能随意乱动。其他人员除经过同意外不能随便开、关背景音乐。负责人每天上班营业前腰检查要背景音乐是否正常运转。

10、背景音乐的开放时间:

上午:09:30——14:00

下午:17:00——22:00

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的背景及原因 第3篇

政策公布后,各类市场主体表现不一:有为国家政策拍手称赞的,有为改革愁眉苦脸的。之所以表现不一,原因之一是对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有所欠缺。为什么要改?怎么改?改革后该怎么办?有何应对之策?本刊“五问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系列报道将为您呈现五方面(专家、基层政府、生产者、加工企业、经销商)的看法,看他们如何认识和献言改革。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决定取消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实行市场化收购和价补分离的新机制,从而拉开了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的序幕。这次玉米收储政策的调整,是继实行大豆和棉花目标价格试点后,我国农产品政策领域的又一重大改革,它的出台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和深层次原因,是加快农业农村改革,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的背景

从宏观经济背景来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农业发展所处的宏观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是我国农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从农业自身发展面临的条件来看,一方面,农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物质技术装备基础更加雄厚。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粮食生产实现“十二连增”,棉油糖、肉蛋奶、果菜茶、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丰产丰收,供应充足;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显著加快,农业机械化快速推进,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高,农业转方式调结构打开新局面;农业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构建,农业补贴制度逐步完善,棉花、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我国已经进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农业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也日益凸显。农业基础设施仍然薄弱、经营规模小、科技支撑不足问题突出,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农业依然是“四化同步”的短板,对进一步夯实农业基础提出了迫切要求;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大宗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农产品产量、库存量和进口量“三量齐增”,天花板和地板的“双重挤压”对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升农业竞争力提出了迫切要求;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加重,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对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出了迫切要求。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是为解决上述问题,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而做出的统一部署。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的。

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的原因

启动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不仅与当前农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密切相关,更直接的原因是现行玉米市场形势和收储政策面临的问题和矛盾集中爆发,到了难以为继、非改不可的地步。2007年,我国开始在东北和内蒙古实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这一政策对于保护农民玉米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平抑市场波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只升不降的临储收购价格、垄断性的收购以及敞开收购、顺价销售的原则也确实造成了市场扭曲,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并由此对玉米市场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和冲击,不利于玉米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玉米供求关系失衡。2008年以来,我国玉米生产持续超常规增长,面积增长了29.3%,产量增长了47.5%,对我国粮食面积和产量增长的贡献率分别达到112.2%和60.3%,无论是面积还是产量,玉米均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粮食作物,2015年我国玉米产量达到创历史纪录的2.25亿吨。与此同时,受经济增速下滑、生猪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玉米消费却持续低迷,甚至连续几年出现下降,2015年国内玉米消费量仅为约1.75亿吨,比2012年减少了1500万吨以上。生产超常规增长与消费持续低迷叠加作用,使国内供求关系由产不足需迅速转为产大于需,阶段性供大于求格局不断加剧,2015年产大于需量达到约5000万吨。

二是玉米库存积压严重。由于持续产大于需,为了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近年来国家连续4年启动了大规模玉米临时收储政策,2012-2014年度,临储玉米收购量分别达到3083万吨、6919万吨、8329万吨,2015年度截止到2016年3月25日,临储收购量突破1亿吨,达到创纪录的10353万吨。而由于拍卖底价偏高,成交率低,同期临储玉米拍卖只有近3000万吨,4年来临储库存结余已高达2.5亿吨,超过我国一年的玉米产量,各地库容爆满,形成了“收不进、调不动、销不出、储不下”的尴尬局面。

三是财政负担沉重。实行玉米临储政策,国家财政需承担收购费、保管费、资金利息费、做囤费等支出。数据显示,每吨玉米每年库存成本在252元,据此计算,目前2.5亿吨玉米需要付出的库存成本费用高达约630亿元。

四是玉米及其替代品进口压力加大。在临时收储政策的支撑下,国内玉米价格近年来一直处于高位,并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度创出历史新高,而同期国际玉米价格却大幅下滑,导致国内外玉米价格出现倒挂,国内玉米价格已连续近3年低于国外玉米到港税后价,且价差不断扩大,价格倒挂常态化趋势明显。2015年国内外玉米到港税后价平均价差778元/吨,同比扩大153元/吨,甚至测算到进口配额外65%关税的美国玉米运抵我国南方港口的到岸税后成本也曾一度低于国内玉米到港价。价格倒挂使我国玉米进口格局发生了根本改变,由原来的需求驱动型进口转变为价差驱动型进口,2010年以来,玉米已连续6年出现净进口,2015年进口量472.8万吨,同比增82.0%。不仅如此,由于我国对玉米实行进口配额管理制度,而高粱、大麦、DDGS、木薯干等消费替代品的进口没有配额管理限制,在巨大的国内外价差面前,2014年以来,企业为了应对成本上升压力,开始大量进口国外廉价高粱、大麦等替代玉米作为原料。2014年,我国高粱、大麦、DDGS、木薯干进口量同比分别增长435.8%、131.8%、35.3%、18.4%。2015年进口量分别达到1073.0万吨、1073.1万吨、682.1万吨、925.3万吨,同比分别增长85.8%、98.3%、26.0%、8.0%,替代品进口总量达3754万吨,仅进口的高粱、大麦就可替代饲用玉米消费约2000万吨。玉米及其替代品大量进口,直接挤占了国内玉米市场份额,使得国内玉米供大于求的格局进一步加剧,对国内玉米市场带来了明显冲击。

五是下游产业受到较大冲击。玉米临储收购政策侧重于保护生产,没有充分考虑玉米全产业链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上升的临储收购价格及垄断性收购,造成了国内玉米价格虚高,对下游市场主体产生了明显的挤出效应。玉米深加工企业原料价格高,成本压力加大,普遍经营困难,限产、停产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许多企业提前检修,玉米淀粉和酒精加工企业开工率低,出现产品价格、玉米加工量、销售收入和利润大幅下降的状况,甚至呈现全行业亏损局面。饲料加工企业受原料成本高和下游养殖业低迷的双重挤压明显,产量也出现下滑。经销企业市场业务也大幅减少,许多贸易商基本没有市场业务,仅靠参与临时收储玉米赚取国家补贴维持正常运转。

六是资源环境压力加大。近年来我国玉米面积快速增加,主要是“镰刀弯”地区等原来一些非玉米生产优势区面积增加较多,这些地区多为东北冷凉区、农牧交错区、风沙干旱区、石漠化区或山区,这些地区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原有种植结构多为大豆、杂粮杂豆、饲草等,改种玉米后,不仅消耗了更多的水资源、农药、化肥、农膜等,而且形成了玉米“一粮独大”的局面,种植结构趋于单一,不利于生态多样性和水土保持,还改变了原来合理的轮作方式,不利于地力养护。

制度背景 第4篇

所谓人口老龄化, 指在总人口中, 老年人相对比例上升, 按国际惯用标准, 60岁以上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和7%, 即可看作人口老龄化[1]。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也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社会问题。

目前, 全世界范围内, 我国是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 也是老龄化状况最严重的国家。而当前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主要分布在农村, 必须重视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 我国农村人口7.84亿, 而65岁以上的老年人则达到7.51%[2]。如此庞大的农村老年群体与城市的退休老年职工的重大区别是, 他们没有工资, 没有退休年龄的年限, 往往忙碌一生, 甚至直到丧失劳动能力后, 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 更不用谈享受退休金待遇。

因此, 如何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建立全面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 是一项亟须解决的难题。不仅与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相关, 与农村的稳定发展相关, 甚至与国家的长治久安相关。

二、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形成原因及其影响

(一)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 全国人口为1339724852人, 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 十年间增长了7390万人, 增长了5.84%, 平均年增长率0.57%, 比1990年到2000年期间的平均增长率1.07%下降0.5个百分点。

0~14岁的人口占总量的16.60%, 比2000年人口普查下降了6.29个百分点;而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 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了2.93个百分点, 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了8.87%, 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3]。有关专家预测, 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亿人, 占总人口的17.17%;在2030年之前, 中国将进入高度老龄化社会 (22%) ;到2050年, 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 老龄化水平达到30%以上[3]。

(二) 我国人口老龄化形成的原因

从根本上讲, 这种人口转变是医疗进步、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和经济发展的直接成就, 也是公共卫生事业, 例如克服营养不良、饮用水卫生、克服传染病和寄生虫疾病, 以及降低母婴死亡率等方面的结果。 (1) 出生率下降。1973年以来, 全国范围内推行计划生育政策, 出生率大幅度下降, 2000年总出生率2.31%, 相比1950年, 降低了3.5%; (2) 低死亡率。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不断提高, 1957年, 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55.82岁, 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55.95岁, 而到了1995年, 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67.36岁, 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1.89岁[4]。

(三)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影响

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1) 劳动年龄逐渐老化, 劳动力资源日益不足。劳动年龄的群体占总人口比例的降低, 从而导致劳动力资源减少, 间接降低了劳动生产率, 进而直接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增长; (2) 老年保障费用投入增多, 而投资农村经济的费用却相对减少; (3) 家庭负担加重, 供养比重不断提高, 农业投入逐渐减少。

三、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度分析

(一) 制度变迁理论

1. 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 它实质上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替换另一种制度的过程”[5]。而诺斯认为, 制度变迁是一个在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的过程。[7]加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 是一种效益更高的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代替旧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过程。

2. 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可以定义为管束特定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安排既可以是正式的, 又可以是非正式的, 正式的制度安排如政府、企业、医院、大学等等, 而意识形态、价值、习惯等就属于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范畴[7]。在本文中, 制度与制度安排所指的含义相同,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就是一种制度安排。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有多个方面, 不同的情况之下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不同, 各个因素影响制度变迁的程度也各异。

3. 制度变迁的主体

制度变迁的主体主要由个人、组织、各种社会团体和国家组成。其中, 个人作为基木单位, 是制度变迁的基本主体。组织是一群具有共同目标的人结成的集体, 是制度变迁的关键。而国家往往是制度目标的选择者、制度变迁进程的安排者以及制度的最终确立者[8]。在本文中, 影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主体主要有政府、受益者和失益者, 其中, 失益者包括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下遭受不公待遇的政府和农民。

4. 制度变迁的形式

制度变迁主要有两种形式: (1) 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 它由个人或群体, 在响应共同的利益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形式[7]。这种变迁的发生主要由于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利益所引起的, 它通常是一种从整体到局部、自下而上的变迁过程。 (2) 强制性制度变迁。它是指“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形式。学者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弥补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的缺陷, 如诱致性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持续制度供给的不足, 而国家的干预可以弥补持续的制度供给不足[7]。”并且, 政府还可以依靠其强制力等的优势来减少或遏制“搭便车”等常见的现象, 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

(二)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现状的制度变迁分析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不完善状况, 究其原因, 是制度失败的结果。当前, 在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上, 存在着大量的缺陷与漏洞现象, 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 但制度是其最深层次的原因, 它表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着重大的缺陷。

1. 养老保障制度非均衡的制度分析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 当社会处于制度均衡状态时, 制度变迁不会发生变化, 而一旦社会出现非均衡情况, 制度变迁就会发生[9]。从当前养老保障制度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中, 可以看出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明显处在一种制度非均衡的状态。从养老需求层面看, 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快, 老龄化人口不断攀升, 对养老需求不断增加[9];从养老供给层面看, 在我国, 养老保障制度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制度供给主要靠国家承担, 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传统的养老方式主要靠家庭和个人, 而对不承担赡养责任的个人或家庭也没有相关的惩罚措施, 更严重的是, 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0]。多年来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使农村家庭养老的资源越来越缺乏, 负担加重。加上农村人口绝对值的增加, 人均土地量的减少, 土地功能弱化等因素, 导致农村养老保障能力急剧降低。农村养老保障需求和供给失衡, 家庭养老功能逐年弱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迫在眉睫[9]。

2.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运行机制的不健全

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出现的问题, 是持续的制度非均衡状态的必然表现。 (1) 农村养老保障系统不全面, 工作人员待遇低, 管理水平有限。首先, 在很多实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地区, 农民投保率颇低, 回报率低, 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效果。其次, 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经费的投入, 国家和地方财政投放低, 几乎全部由农村各人承担, 这对清贫的农民来说, 是笔很大的开支。另外, 农村的养老保障管理机构不完善, 并无专人管理, 也缺乏监督。 (2) 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不健全。我国目前施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是基于民政部发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 》上略作修改而形成的, 严重缺乏法律效力, 常受一些外在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影响。方针、政策缺乏稳定性, 国家常变动、更换, 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无法正常实施,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也难以步入正轨[11]。

3.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中的主体关系分析

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既有个人、组织, 也有国家和各种社会团体。不同制度的变迁, 其主体也各异。本文认为, 推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主体, 主要有三个角色:政府、现存养老保障制度下的受益方以及失益方, 从深层次分析, 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变迁, 实际上是这三个角色不断反复博弈的结果。

(1)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与受益方之间的关系

养老保障制度的变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过程, 是由政府主导和推进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推动制度变迁过程中, 政府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 各级政府为了绩效, 为了短期目标, 往往不顾整个地区长远发展, 只重视城镇的发展, 无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以牺牲农村的发展来换取城镇的发展, 长期下去导致城乡贫富差距悬殊加重, 使原本能尝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优惠的受益方遭受利益的侵蚀。这种情况下, 尽管本应受益的一方想对养老保障制度进行变迁, 但是由于原本受益的一方力单势薄, 加上政府重经济效益, 认为只有GDP的增长才是考量政绩的唯一标准, 不希望加大投入来换取农村保障制度的完善, 地方政府在保存自身最大化经济利益最大化前提下, 滥用职权, 故意曲解规则, 修改文件, 采取策略妨碍甚至取消制度的变迁, 费尽周折加大制度变迁的成本, 让制度变迁活生生地被夭折。

(2) 受益方与失益方在制度变迁中的关系

对于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我国政府在遭受各种舆论之后也进行了各种制度修补和完善, 但效果并不明显;并且由于现存养老保障制度的缺陷, 使部分人非正常受益, 这部分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忽视公众和失益方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与之相比, 社会保障制度中失益方的力量则显得比较分散。由于受益方中一部分人因怕得罪领导, 无胆站出来推动制度的变迁;还有部分人怀着“搭便车”的想法, 不积极参与推动制度变迁行动。另外, 制度作为一种公共物品, 其发动、组织实施等都难以由力量分散的失益方承担。因此, 以往发生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变迁, 大都表现为政府主导和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变迁过程。所以说,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度变迁的形式是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也就是“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

由以上三个角色之间的关系可知, 当前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失益方很难对目前不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形成有效制约, 他们有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的强烈愿望和动机, 但因缺乏顺畅的参与方式和有效的参与渠道, 很难有所作为。由此看出, 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核心主力只能是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以往针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每一次调整与尝试, 都是中央政府对制度保障失益方的一种回应, 但是这种回应 (下转第23页) (上接第26页) 由于不能完全做到及时与全面, 而且并非养老保障制度失益方的每一项呼吁都能得到及时迅速的制度回应, 这主要是由于制度安排时滞性的影响作用。时滞性的存在, 常使得新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之间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除此之外, 由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供给低效问题, 导致新的制度安排的出台, 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由此, 我们不难明白, 为什么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众多弊端, 处于制度非均衡状态却难以形成制度变迁。

由此可知,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是与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处于不均衡状态密切相关, 制度中失益方和社会大众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 而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主体的中央政府, 没有发动足够的动力如物力、人力和财力等来推动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度变迁, 导致了这种制度安排的不均衡状态持续存在。但是, 也应看到, 这种制度的非均衡如果长期发展下去, 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 为了避免产生种种的不良后果, 必须采取措施, 通过制度上的不断创新, 建立起一整套可操作性强、科学完善、客观公正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摘要:我国是全世界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 也是老龄化状况最严重的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否完善, 与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相关, 与农村的稳定发展相关, 甚至与国家的长治久安相关。当前,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处在非均衡的状态, 政府、现存养老保障制度下的受益方和失益方这三个角色不断地反复博弈是导致这种制度安排的不均衡状态持续存在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制度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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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峰.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养老问题研究[J].公共财政, 2007, (11) .

制度背景 第5篇

背景与困境:辩诉交易制度的宏观考察

-兼论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三重障碍

万毅(以下简称“万”):自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中国启动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各种改革建议,就成为了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中心话语。由于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西方作为先行者积累了更多的经验、教训,建立起了一套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现代型司法制度框架,因此,努力向西方法治国家学习,借鉴、移植其先进的制度设计,就成为改造我国现行封闭、保守的司法制度的基本路径。从最早借鉴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对抗制因素改造我国超职权主义庭审制度,一直到最近引进罪状认否程序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我们都可以发见这种通过制度移植改造本国法制环境的努力。但是,一种中心话语的出现,同时也可能形成一种“话语霸权”,一种刚性的知识体制。在这种知识体制中,某些知识或话语先验地被认为是正确的、真理性的,而与之相悖的知识或话语系统则被定性为是错误的、异端的,并将受到这种知识体制的排斥甚至打压,不同背景的知识系统之间缺乏对话、交流的渠道,从而妨碍到意见交流机制的形成。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现在就正在成为一种中心话语,一种知识体制,而制度移植就是其先行的主题词。在这样的知识体制下,似乎我国现行的所有司法制度都应当加以改造,而唯一正确的改革方式就是大量复制国外先进的制度设计。在这里,我并不是反对司法改革,也赞同对国外先进制度进行借鉴、移植。问题是,这种制度移植是不是不加选择的、可以无条件或者说无成本地进行的,换句话说,国外先进的制度设计是不是一定适合中国,在国外运行良好的制度是不是在中国也一样能运行良好。对此,我是持怀疑态度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本身是文化的产物。一项制度自有孕育其生长、发育的社会、文化环境,正是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塑造了一项制度独特的内在运作机理,并通过外部环境的预设积极支撑着该制度的运行。制度与社会、文化背景之间的这种高度相关性和互赖性,使得我们在进行制度移植时,必须谨慎,必须注意对制度内在机理和外在环境的斟酌、考量,否则就极有可能造成“南桔北枳”的异化效应或者说“排异”反应,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南辕北辙”。最近,基于提高司法效率的现实压力,中国司法机关开始考虑在我国引进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对此,我始终存有一丝担心,主要是顾虑到中美两国在社会文化背景上的较大差异,可能影响到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现有法制环境下的有效运作。在此,希望通过与谢老师的对话,廓清一些认识。

谢佑平(以下简称“谢”):的确,法律制度移植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成功的法律制度移植必须充分考量制度本身的内在机理和运作的外在环境,不可贸然为之。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成功的跨文化法律移植的范例并不多,倒是有诸多失败的教训引以为鉴。例如,大陆法国家的陪审制主要是向英国学习的产物,但是,由于陪审制在上千年的发展历史上已经与英国独特的人文、社会环境融合在了一起,从控辩双方主导陪审团的选拔、组成,到庭审中陪审团审理事实而法官适用法律的权限划分,都深深地烙上了分权、对抗等英美司法理念的`印迹。制度可以照搬,但支撑制度运行的内在文化精神却不能复制。因此,陪审制在大陆法国家的运行状况一直不甚理想,几经反复,现在可以说已经名存实亡。就辩诉交易制度而言,虽然只是一项技术性制度,但它仍然是以西方法治国家尤其是美国本土独特的人文环境为背景的,一旦离开这一知识传统和人文背景,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效果就难以得到保证。

一、因何而生:辩诉交易制度生成的内在机理

万:能否具体谈一谈是哪些文化和社会传统影响着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效果呢?

谢:这首先应当从辩诉交易制度生成的内在机理谈起。从发生学的角度说,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实质上是为克服英美当事人诉讼过分对抗化的结构缺陷而出现的,这就决定了辩诉交易与对抗制诉讼之间的某种内生关系。辩诉交易,从语义上分析,指的就是一种“合同”,在采用辩诉交易的西方国家,它也被视为当事人(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待履行的“合同”,是被告人以权利进行交易的契约自由的一种体现。历史地看,合同或者说契约之所以在人类社会中产生,是由于契约所代表的平等、自愿、互利、互约等观念,能够减少交换过

制度背景 第6篇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刑事和解制度 司法改革 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7(a)-0039-01

1 刑事和解的内涵和特点

1.1 刑事和解的内涵

刑事和解是一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制度,双方通过协商,加害人以道歉、赔偿的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处罚。刑事和解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是西方刑事法学的一大创举,美国于1995年将其正式合法化。它有助于弥补被害人受到的创伤,维护其合法利益,也给予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同时减少了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刑事和解有别于“私了”,它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和确认下进行,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正当性,能够保障加害人与被害人充分阐明各自意见,以双方认可的方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是一种刑事契约。

1.2 刑事和解的特点

一是以公平正义为原则,刑事和解制度首先承认并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通过精神和物质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加害人通过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获得了从轻处罚或免于追究的处理,有了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二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和解过程中必须完全尊重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意愿,通过第三方的调停,最大限度的修复由加害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三是以精神、物质补偿为表现形式,加害人应真诚悔罪,向被害方赔礼道歉,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从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四是刑事和解制度与民间和解的区别在于,它必须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最终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有司法机关加以确认。

2 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2.1 理论依据

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和叙说理论是西方国家提出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理论。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理论是恢复正义理论,它强化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反对国家司法机构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希望司法程序能够弥补加害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同时被害人、加害人和社会应当拥有一定的司法参与权,共同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而平衡理论认为平衡状态是最优化的状态,当犯罪行为发生后,法律应当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状态,当犯罪行为将原有的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打破后,通过刑事和解制度来恢复原有的平衡。而叙说理论则是一种精神分析治疗的手段,通过被害人的叙说和控诉,使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恢复被害人的精神创伤。

2.2 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可行性高。首先儒家思想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深远,其倡导的以和为贵的观念深入人心,这种思想有利于在司法案件中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犯罪行为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其次和解一直以来就是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化解纠纷的重要调节手段,调节制度最早始于我国奴隶社会,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4年,国家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它标志着人民调节制度在中国的的最终确立,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3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弊端

3.1 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逐渐扩大。而刑事和解制度中受害人一般更注重于物质上的补偿,这种状况下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效果有可能违背法律的平等原则。作为加害方,富人能够通过支付高额赔偿金获得刑事上的免责,而低收入群体因无力赔偿只能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刑罚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犯罪行为处理不一致,客观上违背了刑事基本原则。

3.2 容易产生司法腐败

在刑事和解制度下,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当加害人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也拥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就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加害方通过与司法人员的不正当交易获得于己有利的处理。而现行刑事和解制度下又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容易造成司法机关社会公信力的降低。

3.3 赔偿标准规定不明确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真诚悔悟、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是双方和解的主要方式,而经济赔偿是是最为常用的方式,也是加害方与被害方在和解中最难达成一致的地方。而刑事诉讼法中对具体的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狮子大开口的现象十分常见,不利于当事双方矛盾的化解和社会关系的恢复,背离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

4 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措施

4.1 建立和健全配套机制

应建立和健全刑事和解制度下的相应配套机制,如社会援助机制、国家补偿机制及帮教制度等,能够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给加害人真诚悔过、重返社会创造条件。社会援助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能够有效平复被害人的创伤,使之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中;国家补偿机制以国家的行为承担帮助被害人的责任,维护了法律平等的原则;帮教制度通过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加害人重新做人、顺利回归社会,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4.2 加强监督机制

作为新型的刑事问题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制度仍有其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司法机关角色定位尚不明确,其拥有的裁量权过大等等。因此需要完善监督机制,对刑事和解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明确司法部门的权力和职责,规避和解过程中出现司法腐败现象,使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发挥它的价值和作用。

4.3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就必须从明确赔偿标准、适用阶段和适用范围等几方面入手。赔偿标准的明确,能够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同时也杜绝漫天要价现象的发生;刑事和解适用阶段和范围的明确,能够使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有法可依,有效解决司法机关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保障刑事诉讼应有的秩序性,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参考文献

[1]朱巧红.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问题研究[J].吉林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5(1):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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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志鹏.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7).

制度背景 第7篇

关键词:法治,西方法治,中国法治,工具性概念

一、中国“法治”概念的由来

中国早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法家的法治, 儒家的法治提法就已出现, 但是实际上无论是法家的法治还是儒家的法治都不是现代法治,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儒法的法治都是为君王专制而服务, 为巩固封建中央集权而服务, 虽以法治命名, 但真正体现的却是人治的概念。清末民初, 中国传统封建文化受到侵袭, 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土崩瓦解, 被动吸收、接纳外来文化和制度, 戊戌变法学习西方资本主义治国道路, 法律制度的冲击也极为强大。这个时候, 新的法治概念逐渐形成, 即西方法治思想被中国被动接受之后形成的法治概念, 实际上人治的法治已经渐渐消失, 结合西方法治的冲击而形成的法治概念已经不再是南辕北辙的概念。直至今日, 我国法学家一直致力于将西方现代法治理论框架带入到中国的法治研究之中, 用西方的现代法治概念来解释和研究中国的法治。而且我国的法学家们:“不能仅满足于以西方的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和命题来研究中国, 因为这样弄不好只会把中国人的经验装进西方的概念体系中, 从而把中国问题的研究变成一种文化殖民的工具”。所以当代中国的“法治”是舶来品, 它是以西方体现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的现代西方法治为原型进行中国式演变的外来物。

二、“法治”概念的混乱原因

中国法治过程一直被视为中国法治西化的过程, 但是法学家们意识到虽然是西化的过程, 但演变出的法治概念却与西方法治理念存在差异。不同的文化背景、政治体制以及国民的民族自尊心, 都不易完全接受西方的法治观念。所以中国的法治独树一帜, 发展出来的中国法治概念既掺杂着古代人治、德治观, 又融合了现代西方法治的法治观, 所以中国的法治概念充斥着一系列复杂概念, 例如“法治”、“德治”、“形式法治”、“实质法治”。

(一) “法治”概念起源于西方

“法治”一词是从西方语言中翻译过来的, 而在西方的语言环境中, “法治”的表述存在两种语言现象:一是与汉语“法治”有对应的词汇, 二是与汉语“法治”没有对应的词汇, 只有对应的表述, 如在英语中法治有五中表述:1.“Rule of Law” (法的统治) ;2.“Rule by law” (依法统治) ;3.“Rule according law” (根据法的统治) ;4.“Government by law” (依法治理) ;5.“Government through Law” (通过法律的治理) 。概念起源于西方, 则概念是在西方的语言背景下才能真正的体现法治的内涵。

(二) 中国“法治”的特殊内涵

中国古代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唯法而治”等。当时出现过的法治概念, 只存在对“法治”主张的相应描述, 是维护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的目的下提出的, 是中国古代在治理国家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处理,

在中国近代, “法治”被作为一个明确概念提出了。但是由于近代的社会背景, 我国被动接受了西方的法治概念, 被近代思想家解读为“中西合璧”式的法治, 即法治的内涵取决于西方, 梁启超对法治概念做过明确解释:“夫世界将来之政治, 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否, 吾不敢知。藉曰有之, 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 则吾敢断言也。故法治者, 治之极轨也。”他认为, 法治就是法的统治。

新中国成立后, “法治”的内涵却被“法制”替代, 直至20实际80年代开始, 又一次的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才真正开始正面的解释“法治”的概念。但是。直至今日中国尚未真正建设好自己的法治概念, 所有关于中国法治内涵的表述都是政治家或者学者的一种构想。

三、对法治概念的共识

首先, 法治关注的是限制国家权力, 保障人民自由。即运用法律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限制, 来保障人民的合理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在法治下, 国家机关的权力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 以确保人民以自由权为核心的人权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

其次, 上述法治观只是理论上的法治观, 如果想将理念形态转化成现实, 必须经历制度化过程升级为制度形态的法治。制度手段一般有两种:第一, 是通过法治原则确立分权和制衡, 以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其二, 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包括以自由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利, 以生存权为核心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和以发展权为核心的和平权、环境权。

最后, 经过制度化的法治就可以称之为法治社会。建立法治社会除了法治制度外, 还要有相应的法治秩序。昂格尔对法律的自治性加以分析, 得出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自治包括:“法律规则的自治, 即规则的内容不是其他什么观念的直接引用;法律机构的自治, 即由专门机构负责法律的适用;法律方法的自治, 即上述这些专门机构有自己的独特的推理模式;法律职业自治, 即由经过特殊训练的职业集团从事法律实践。”

四、中国的“法治”概念解读

在我国, 法治往往被定义为工具意义的概念, 即当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治理工具出现时, “由法而治”, 就决定了法治概念的工具性质。当它被当作工具而使用的时候, 立法需要、政策要求的不同就决定了法治概念的不同意义, 对于政治家来说它可以是治国方针, 可以是行为方式也可以表示一种良好的秩序状态。对于法学家来说, 它是一种法律观念, 是在法律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原则。对民众来说, 它是一种保障个人利益能够得以保护的制度, 是一种维护个人权利的保障。不同的人群给予法治不同的工具性质, 当然赋予它不同的概念特征。

1.法治是一个原则。我国1999年3月15日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从总体上确立了我国的法治体制。除此以外, 现行宪法的其他不少条款也体现了法治的精神, 例如有:确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政党、团体、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国家机构中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2.法治是一种价值。体现在法律角度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法治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 保障每个对国家、社会尽义务的个体的权利能够实现。因为对于一个社会主体而言, 既是社会的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享有权利的同时, 又必须承担相对应的义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是法治的一种表现, 法治正是体现了这样的价值。

3.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即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健全的法律体系。能够实现宪法法律至上的根本原则。是一种社会存在的形式, 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行为习惯。形成一种依法办事的法治状态。

4.法治也是一个目标。旨在实现法治的一系列活动, 将真正的民主、自由、平等贯彻到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中, 形成完善的法治体系和法治原则。法治中国已经成为全国人民共同建设的目标, 是文化修养方面的一种标准、一种守则。纵览法院的案件也在从法官、律师、当事人、社会公众, 包括媒体等各个方面考验着我国的法律状况, 一方面是法律的进步。另一方面也是法律上的薄弱环节, 它同样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刘杨.法治的概念策略[J].法学研究.2012 (06) .

制度背景 第8篇

2008年以来, IASB针对全球金融危机出现的问题, 抓紧对公允价值、金融工具等相关准则进行了修订, 并对其他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提出了明确的完善计划。然而, 我国特殊的经济结构导致我国会计制度变迁无法直接照搬西方各国路径, 必须有结合自身长远利益的战略考量。

二、国际会计制度的发展及趋同

(一) 准则的初级协调阶段 (1973年—1988年) 。

IASC在这一阶段制定了26份国际会计准则, 但因为存在过多的备选方案, 致使IASC被认为不过是各国的会计准则的兼容杂汇, 缺乏统一的规范性, 可以认为是国际协调的初级阶段。

(二) 提高准则可比性阶段 (1989年—1994年) 。

由于发达国家逐步放资本市场, 跨国公司得到了迅猛发展, 那些准备海外融资或跨国投资的企业始关注国际会计准则, 由此也展了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IASC的合作与协调。IASC于1990年7月发布了《财务报表可比性》, 目的在于减少会计处理的备选方法, 最终提高国际会计准则的可比性。

(三) 核心准则计划实施阶段 (1995—2000年) 。

1998年12月, IASC完成《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制定, 并于2000年5月17日获批跨国上市的公司使用国际会计准则。核心准则计划的实施, 成为全球财务报告国际协调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四) 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阶段 (2001年至今) 。

2002年, FASB和IASB签署“诺沃克协议”, 同意在2005年前实现两者准则基本实现相互协调。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两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携手为美国GAAP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展开合作, 最终目标是制定一套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自此, IASB得到了FASB全面支持, 并加强了同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联系, 并得了各国准则制定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会计职业团体的支持。

三、我国1992年以来会计制度的发展与变迁

(一) “双轨制”格局形成。

1992年, 财政部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 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诞生。财政部在还同时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从历史角度评价, 以上这些制度暂时解决了会计实务中的一些难题, 实现了与会计国际惯例的初步协调。但是其负面作用也很大, 由此引发了是否实行会计准则与会计核算制度的“双轨制”以及会计核算制度存废问题认识上的一场混乱和争论。

(三) “双轨制”格局前行。

1992年, 财政部修订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并于1998年发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接着, 财政部又在2000年1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 同时废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 截至2005年底只发布了6项具体会计准则。此后至2005年, 我国始终保持着16项具体会计准则不变的记录。

(四) 系统性与FIRS趋同。

2006年2月我国发布了“1+38”的新会计准则体系, 其中包含1项基本会计准则, 38项具体会计准则。2006年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 使我国会计制度变迁又重新回到了重视发展会计准则的路径, 既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 又充分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0年4月, 财政部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 积极消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IFRS现存的差异。

四、我国未来会计制度设计及变迁的政策性建议

(一) 合理借鉴先进经验。

目前, 我国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体系。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应把握三个原则:前瞻性、国际协调、相对稳定。前瞻性要求制定者要立足现在, 放眼长远, 较好地处理目前与未来发展方向的关系。国际协调原则要求所制定的概念框架应注意与国际上主流的概念框架相协调。相对稳定是要尽可能保持稳定, 不能朝令夕改, 其内容在体现一定超前性的同时还要注意回避那些容易受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影响的问题。

(二) 健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及制定程序。

为增强会计准则直接制定人员的广泛性, 相关参加人员应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者、使用者、企业负责人、注册会计师、投资者、银行家、证券管理者、教育界人士等部门的代表;准则制定程序上, 从立项的提出开始就可以让广大会计人员公开讨论, 考虑各方面意见后的草稿修正工作也应是一个多次反复的过程。准则制定内容上, 会计制度应先在理论界进行充分的研究、讨论, 准则委员会可釆用招标形式与各高校、科研机构或各级会计学会组成项目组, 进行前瞻性研究, 并随时关注国际研究动态, 跟上时代的最新步伐。

制度背景 第9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产权主体,农民家庭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2006年, 还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了全面的部署。这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 是新阶段解决“三农”问题的指导思想, 充分表明了党中央统筹城乡发展, 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信心, 集中代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学术界也围绕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新课题, 展开了研究和探讨, 各地各级政府也从政策和实践方面探索着新农村的建设。笔者通过调研分析后认为,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是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而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赋予农民有效的土地产权, 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解决“三农”问题所面临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是农村综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创新农地产权制度, 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界定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只有在明确了产权主体之后, 才能对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作出界定。

一、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是产权主体界定不清晰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但由于最初的改革理论准备不足, 制度创新主要是农民自发进行并经政府的诱导而推广, 改革主要局限于对集体化生产方式的变革, 而对产权主体的构建、权利关系的界定以及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等却因条件不成熟而缺乏系统的考虑, 从而遗留下了产权界定不清的缺陷。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安排, 从法律上看, 农村土地产权界定并不清晰。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重要法律中虽然都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 “集体”是哪一级, 在法律规定中则较为含糊。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 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 (镇) 、村两级, 而在《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指乡 (镇) 、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 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包括三类, 即乡 (镇) 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表面上看来,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明确的, 但实际上农村基本上没有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担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从而导致在集体所有制下, “谁”是土地所有权的真正代表, 实际上是不明晰的。[1]

首先, 现行相关法律中对所谓“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明确, 在实践中难以具体落实而失去意义。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说明, 在土地改革时期, 农民通过土地革命, 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时, 土地的产权主体是明确的。在集体化时期, 土地等生产资料通过高级社运动归并入集体所有, 高级社成为集体生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时期, 实行“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 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上也是明确的, 所有权的界定也基本上是明确的。但在人民公社解体后, 按原来公社辖区成立的乡 (镇) 是一级政权机构, 并不是农民集体经济实体, 事实上当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乡 (镇) 经济组织, 因而也就自然找不到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实体作为农村土地产权的代表。而按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形成的村或村民小组实际是对集体化前原有村社的重新恢复, 这些村社是由农民自然聚居而形成, 从一开始就不是以统一的经济目的组建而成, 因而它们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 村社中的每一个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体。

其次, 乡 (镇) 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理论上也不是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乡镇政府是国家行政机构, 在法律上并不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但在实际中却代表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管理和履行所有者职能。按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 是不具备经济法人资格的, 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自然也就不应担当产权主体的职责。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后, 村民小组的组织关系已名存实亡, 且村民小组仅仅是村社集体的成员, 又不是一级集体组织, 因而也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由此可见, 所有权主体的虚设造成了产权模糊, 责、权、利不清, 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 由于实现形式的模糊不清而得不到落实和保证, 从而导致地方各级行政组织都可以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农地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也就是说, 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模糊, 导致了产权运行上的混乱。

从实践来看, 家庭承包制推行后, 集体组织尤其是原来的生产小组名存实亡, 土地虽然在名义上是集体所有, 但实际上集体所有已成为虚置的空壳。同时, 土地在事实上似乎归农民占有和使用, 然而, 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产权并不完整, 在行使土地产权上处处受到国家和集体的干预和限制, 缺乏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结果是:法律上的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而实际行使所有权职能的却是国家而不是集体组织, 农民在集体和国家的夹缝之间即在有限产权下使用土地, 从而形成了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多重化和模糊化。而多重化产权设置已成为农村经济关系多重矛盾和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制度性根源。

二、农民家庭是重塑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必然选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个根本缺陷是土地产权主体界定不清, 农民作为产权主体的地位不明确。因此, 构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从根本上说就是要确立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或产权组织。这是因为, 如果农民作为产权主体的地位和权利得不到确认, 则农民与此相关的其它一系列权利便无从谈起。诺思和托马斯在研究西方世界的兴起时发现, “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2]在笔者看来, 这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就是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下的产权主体或经济主体。马克思也论证了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够创造出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大得多的生产力, 就是在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确立了具有独立经济人格的经济主体。独立化产权主体组织降低了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 或者说具有独立经济人格的产权主体的确立使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内部化了。故而针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而言, 同样需要在一定的土地产权制度下确立这样的经济主体或产权主体。为此, 就需要界定或者重塑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而能够作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 笔者认为, 只能是农民家庭。

重塑农民家庭作为农地产权主体, 就是要使农民家庭具有独立经济人格的产权主体, 赋予农民家庭作为土地产权主体所应拥有的权利。张琦、高振南认为, 农村土地制度体系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要将农民作为一个历史的独立的人格化的经济人来对待。[3]钱忠好也对此作了论述, 认为家庭是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微观产权主体的最佳组织形式。[4]在这个问题上, 徐汉明则主张构建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 即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对集体所有土地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收益分配、有限流转的结构性关系权利。[5]这些关于农村土地产权模式的观点主张都强调了塑造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重要性。这正是笔者在此所要探索的问题。农民, 从整体意义上来说, 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 难以作为明确的土地产权主体;从个体意义上来说, 单个的农民同样不具备成为产权主体地位的条件, 而且要对每一个单个的个体农民界定土地产权, 也不具有可行性。从目前来看, 确立农民家庭作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是最佳的选择。事实上, 确立农民家庭作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 这种制度设计从现实情况来看也是可行的, 而且,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 农民家庭作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是最佳的经济组织形式, 它既符合一定路径约束下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 也符合农业生产本身内在的要求。

首先, 以家庭承包制下的既有制度框架为基础, 确立农民家庭作为土地产权主体, 符合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特点。现阶段, 农业生产方式主要还是以农民家庭分散进行经营, 加上二元经济制度的制约, 决定了农民家庭既是生产单位, 又是消费单位和基本的保障单位。因此, 以农民家庭为单位构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 是现实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外部制度约束的必然选择。

其次, 以家庭承包制下的既有制度框架为基础, 确立农民家庭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 降低了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家庭承包制经过20多年的运行, 已为广大农民所接受, 而且, 我国数千年的农业生产历史也是以家庭经营为基本特征, 因此, 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 重塑农民家庭土地产权主体地位, 无须另起炉灶重新寻找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 从而可以降低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同时, 制度演化和变迁具有其本身内在的路径依赖, 按照诺思的说法就是“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6]阿尔斯通也同样强调了历史在制度变迁和选择中的重要性, 他认为:“制度有历史的规定性, 因为这一原因, 对历史背景的敏感是必须的。对于制度变革的动力学而言尤其如此。大多数社会发展路径都被其过去所影响。即使是在革命之后, 新制度的建立者也并不是从一种历史的真空中起步。最终无论何时, 习俗、规范、宗教信仰, 以及许多其他被继承的制度都制约着行动。”[7]以农民家庭作为土地产权主体, 符合了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内在要求, 减少了制度变迁的阻力并降低了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相比较而言, 其它的改革模式都会对农村现有的土地制度秩序造成根本的改动, 改革的交易费用将会异常的高昂, 而且势必也会影响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 而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赋予农民家庭有效、明确而完整的土地产权, 则容易为广大农民所接受并易于实施。

第三, 确立农民家庭作为土地产权主体是激活农业生产力、解决农业生产外部性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对人类历史上农业生产的历史和现状的考察, 其中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农业生产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从当代发达国家来看, 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仍是农民家庭, 而不是以现代工商企业那种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组织严密的生产组织形式出现。从我国人民公社的实践同样也可以看出, 大规模的以队为生产组织并不适合于农业生产。而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家庭承包制则极大地提高了农民家庭生产的积极性和农业生产的效率。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在于农民家庭比其它生产组织具有更高的生产力和技术水平, 而在于农民家庭组织比其它组织更适合于农业生产的特点, 更有利克服监督问题从而更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

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家庭生产优于队生产。这种特殊性在于:农作物自然生长和人的劳动相重合, 从而导致人类的生产过程与农作物的生命过程相重合, 生产呈现出周期性和持续性, 产品无法以半成品的形式出现, 而只能以收割时的最终产品出现, 即农产品在生产上不具有可分性;农作物的生命生长过程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极其明显, 人类所能控制的仅仅是自身的劳动;农业生产中, 地块位置的固定性和空间的分散性都使农业生产呈现出空间上的游动性和分散性, 而难以集中进行。农业生产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在空间上的分散性以及产品形式的不可分性, 也使得农业生产者在各个阶段投入劳动的边际产品无法测定;由于每一阶段投入劳动的量和绩效对最终产品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劳动者付出的全部劳动只有在最终的产量上才能得到真实的体现, 而不能像在制造业中那样, 劳动者在各个生产环节中所付出的有效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都可以分开个别计算。劳动计量的难度增加了劳动绩效考核的难度, 从而增加了劳动监督的难度。农作物生产的周期性和持续性也使得各个生长阶段考核和监督同样难以进行, 空间的分散性明显影响着监督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形下, 若采用队生产方式, 由于监督、计量考核存在着难度, 农业生产中偷懒、“搭便车”等行为便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因此, 农业生产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不宜采用队生产方式, 即不宜以队组织作为产权主体。

然而, 农民家庭生产经营却可以有效避免监督和考核难题。农民家庭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农村最基本的经济组织, 家庭成员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高度的依存性, 具有共同的目标函数。任何成员在生产中偷懒和卸责行为所导致的外部不经济都会马上对家庭整体经济产生影响, 实际上就是这种外部不经济最终要由自己及家人来承担, 即偷懒的负效应难以向家庭之外转移。在这种情形下, 对理性经济人来说, 偷懒和“搭便车”显然不是最优选择。因此, 对家庭成员来说, 生产完全是一种自我雇佣, 因而在生产中无须外在监督而是完全依靠基于家庭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自我监督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正是这种自我雇佣和自我监督, 使农民家庭内部在整个生产周期中无须对劳动报酬进行结算、计量和考核, 即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要求, 同时也解决了农业队生产动力不足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家庭承包制在技术条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条件下, 能够取得比人民公社更好的经济绩效的原因。林毅夫等人认为, “农业因具有内部规模不显著、劳动的监督和度量都极其困难的特点, 而成为一个适宜家庭经营的产业。”[8]

既然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主要适宜于采用农民家庭经营, 而农业又主要在土地上进行, 那么, 农民家庭作为土地产权主体是必然的选择。可见, 无论是从制度安排还是从农业生产的特点来看, 都表明了农民家庭作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

三、构建以农民家庭作为产权主体的农地产权制度: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见, 既然农民家庭是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最佳选择, 那么, 农地产权制度模式的选择就应当是:在现行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 构建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改革, 在实践中形成了农村集体所有和农民家庭承包使用的多重产权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多重存在的形态, 为各级政府通过集体组织侵犯农民土地权益设置了制度空间。在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上, 有些学者提出土地私有化模式或国有化模式, 这两种模式虽然都认识到了界定土地产权主体的重要性, 但这种制度变迁从目前来看并不具有可行性;有些学者主张通过完善集体土地承包制来界定集体组织和承包家庭之间的权利关系, 这从表面上看不无道理, 但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多重产权结构, 从而也就达不到制度改革所预期的目标。从立法方面来看, 尽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都从法律上对农民的权利作了规定, 但它并没有解决土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模糊化的既有产权主体结构。因此, 只要继续保留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上的多重主体构造, “农民长期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的政策目标就很难实现。

为此, 就需要构建一种土地产权制度, 赋予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 而国家 (包括地方政府) 和村委会在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上, 则是作为管理者而不是产权主体行使职能, 避免了国家和村委会既是管理者又是产权主体而发生角色错位。至于集体经济组织, 由于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在现实中难以作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而农民家庭作为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组织, 成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则是顺理成章的制度安排。这样, 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重产权主体并存而导致权利界定不清的局面。当我们明确地找到产权主体时, 产权的界定自然也就明确了, 产权的排他性行使也就得以实现。这种产权制度, 就是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 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是在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 以农民家庭为单位构建的独立的人格化的产权主体, 把承包的土地产权完整地赋予农民家庭, 使农民家庭拥有包括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内的完整的产权束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其次, 在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下, 农民家庭是唯一合法的土地产权主体, 国家和村民委员会则作为农村土地管理者发挥作用。农民按照利益最大化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有效地配置和利用, 国家和村委员会作为管理者主要负责因公共利益、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而对农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

从农民家庭土地产权模式的表现形式 (见图1) 可以看出, 在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下, 农村土地唯一的产权主体是农民家庭, 村委会和国家作为管理者对土地使用进行规划和管理。显然, 在这种制度模式下, 农民家庭、村委会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角色界定是明确的。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合法的产权主体, 拥有排他性、让渡性和收益性等产权权利, 并根据各自的条件对土地进行合理的使用和处置。

当各级政府或村委会需要征用农民家庭的土地时, 农民家庭作为产权主体平等地与征地者进行对话和谈判, 而不是国家或村委会单方面的行政行为。

在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下, 土地产权流转因为产权主体的明确将会变得更加规范、稳定和有效。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 土地在不同农民家庭之间以契约的方式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流转, 有利于土地产权在彼此平等的农民家庭之间交易和流转, 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而国家和村委会则作为管理者以第三者的身份对这种流转进行确认、保护以及对纠纷进行处理和调解, 从而克服目前由于土地产权主体地位不明晰, 使土地流转处于一种无序和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状态。这正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说明:①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②国家作为全国土地的管理者通过作为农村土地管理者的村委会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和规划。③村委会代表农民利益对国家的管理规划作出反馈和回应。④村委会作为农村自治组织, 同时也是农村土地管理者, 对作为土地产权主体的农民家庭在土地利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⑤农民家庭作为土地产权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向村委会作出反馈和回应。⑥国家因为公共利益或经济发展需要向农民征地。⑦农民家庭作为产权主体对征地问题与国家进行谈判, 确定合理的土地征地费。⑧国家通过征用农民家庭土地, 把农民家庭土地产权转为国有土地产权。⑨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产权主体 (所有者) 和管理者控制、行使国有土地产权。

因此, 在土地产权束的配置上, 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因为把土地产权赋予了农民家庭, 从而有效地克服了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因产权主体模糊而导致的产权界定不清的缺陷, 土地产权不再被分割为由不同的产权主体所拥有, 农民拥有了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内的土地产权。

显然, 在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模式下, 土地产权主体是确定的, 产权界定是清晰的。至于因土地产权主体对土地及其产权的处置而衍生出的新的产权主体, 并不影响产权界定和配置结构, 它仅仅是产权束的分割而派生的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平等产权主体, 如农民家庭土地产权主体把土地出租而出现承租者。由于原有产权主体和新派生出的产权主体在权利关系上因契约条款而得到清晰界定, 因而不会出现诸如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产权主体界定不清而出现的问题, 当然, 这是因为家庭土地产权制度在初始产权设置和界定时都是明晰的。

四、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是如何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关键是确立土地产权主体, 只有产权主体得到确立和界定, 才能有效地界定土地产权的归属。笔者认为, 应当重塑农民家庭作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 从而使产权主体具体化, 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构建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 以有效克服产权主体地位不明确而导致的产权归属难以界定的问题。一旦产权主体以及产权归属界定清晰, 那么, 围绕农村产权而进行一切经济行为和经济交易的利益边界也就得到了清晰界定, 土地的流转也就能够有效地展开, 健康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也就能够逐步形成。农民家庭作为土地产权主体, 以平等的经济组织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市场交易, 其土地权益也就能得到有效保障。于是, 伴随着农民家庭产权主体的确立、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新型农民也会随之诞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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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背景 第10篇

政府绩效审计在政府职能转变进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功能。政府绩效审计的有效开展, 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和政府执政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政府绩效审计体系由于体制环境等因素, 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尚未构建起相对完善、全面的政府绩效审计法律规范。因此, 尽管各级审计机关积极的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工作, 但却始终没有脱离财务审计的思路, 这样就极容易造成绩效审计发展的偏颇。政府绩效审计是指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政府及其管理的部门的行政资源、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 采用具体的定量或定性的方法, 进行规范性地测定与评价, 从而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的过程。政府绩效审计是具有较高层次性的政府审计行为, 从西方国家对政府绩效审计的界定可以发现, 政府绩效审计是对社会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的考察。但由于各个国家国情不同, 相对于这三种特性的考察也就有所区别;从政府绩效审计的实施过程以及审计的内容来看, 有的是通过明确如何实施政府绩效审计来对其进行定义, 有的是通过审计的内容来对政府绩效审计进行解释。不同的定义代表了不同国家对本国政府绩效审计的不同理解, 对政府绩效审计的职能目标要求也就不同。已有文献较少对制度背景下政府绩效审计框架进行研究。本文认为, 政府绩效审计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现状及意义

(一) 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现状

目前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现状是: (1) 政府绩效审计体系不健全。相比外国政府绩效审计体系而言, 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是产生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确立以后, 起步相对较晚。没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绩效审计体系。 (2) 政府绩效审计体制不合理。西方国家政府绩效审计采用的是立法制, 审计机关地位高、独立性强, 其审计结果直接向议会报告, 不受行政当局的干扰。而我国的绩效审计体制属于行政体制, 并且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 监督与被监督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 所以这就难免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考虑, 而减弱审计的相对独立性。使得审计机关的审计独立性被弱化, 无法实现审计的最终目的。 (3) 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缺乏。政府绩效审计体系中的评价标准是衡量审计对象的工作效益、审计质量以及确定审计责任的标尺。西方国家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政府绩效审计的标准评价体系。保证了政府绩效审计工作的质量、能够让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比之下, 我国没有公认、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政府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 现行体制下政府绩效审计体系在指标衡定上存在缺陷。 (4) 政府绩效审计方法落后。一般情况下, 审计机关从理论中是无法获得绩效审计的开展程序和方法, 只能通过大量实践总结归纳出相适应的方法步骤。西方国家很早就认识到这一点, 通过将审计案例与审计实务进行整合分析, 从而形成科学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如运筹学方法、行为科学方法、统计抽样方法、系统论方法、科学管理方法等。而我国绩效审计方法体系还未建立, 对绩效审计典型案例的研究与总结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仍属于比较浅的层次, 离形成较为成熟有效的方法和技术还有很大的距离。 (5) 政府绩效审计人员素质低。目前西方国家审计人员构成是多元化, 在美国会计总署中, 很大一部分审计人员除了是来自财会专业, 其他更多的是由法律、工商管理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而我国审计人员大多是来自审计专业的毕业生, 人员结构单一、视野狭隘、达不到目前的审计的发展要求。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审计人员对绩效审计概念模糊, 对其操作步骤就更知之甚少。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 新的审计观念尚未形成, 旧的审计观念也未完全消除, 审计的社会地位不能与其应发挥的职能相对应。

(二) 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意义

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 以中国特色为背景,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绩效审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 是职能分工细化的历史选择。随着经济发展, 政府绩效审计的职能要求也越来越高, 划分越来越细。我国已经进入了从财务审计向绩效审计过渡的重要阶段。这一系列条件促使开展政府绩效审计。 (2) 是政府职能转型的客观需要。随着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化, 人民大众的地位提高, 政治意识也开始增强。期望了解执政的国家政府在公共财政支出领域的效率, 大型公共工程项目决策的过程是否科学, 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是否符合人民对这项决策的公共期望, 是否满足了广大民众的审计意愿等。 (3) 公众经济意识增强的需要。广大公众在进行投资时, 最关心的是投入和产出的比例。一方面, 及时、足额的缴纳应缴税款是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 关注纳税资金的用途及其使用是否经济有效是其权力。如果纳税人发现上缴的税金没有得到有效的使用, 而是为满足公共部门部分人员得个人需要而被挥霍浪费。就有权拒绝对这部分支出进行支付。这种经济意识的提高, 经济需求的增强实际上是授权给国家审计机关, 要求对政府部门、公共机构的支出绩效、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责任开展政府绩效审计。 (4) 政府责任意识增强的需要。政府近一直致力于在广大社会民众面前树立取信于民、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 通过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 向公众说明把取得的财政收入经济而有效地投入到为改善整个社会状况的各个领域。政府通过绩效审计评估政府职能履行责任, 促进其效率的提高。控制脱离客观现实的行政性腐败行为, 如“政绩工程”等, 防止造成不必要的严重浪费。开展政府绩效审计还能通过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来增强政府官员的工作责任感, 做到不盲目决策、不轻率决策等, 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5) 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政府绩效审计已经成为当今审计发展的趋势。在美、英等发达国家, 政府审计工作的中心内容已经转变成绩效审计。我国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 在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发展工作规划中, 已明确指出我国的审计重心也将逐步向绩效审计转移, 以推动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广泛和深入开展。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随着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而发展。通过开展绩效审计来扩宽和延伸审计范围和领域, 使得审计内容更加完整和连续。我国目前的审计体系尚不完善, 可以通过发展政府绩效审计, 确立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从而实现我国审计事业的大跨步发展, 提高我国审计理论研究的水平。

三、我国制政府绩效审计框架的构建

(一) 政府绩效审计框架构建的原则

为了有效提升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运行效能, 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注重体系构建的可操作性。具有中国特色政府绩效审计体系的构建, 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为审计事业提供发展动力。一个完整绩效审计体系的建立如果缺乏可操作性, 那么这个绩效体系的构建将毫无任何意义, 因为永远都是停留在理论阶段, 而无法付诸实践。 (2) 制定合理有效的实施标准。要建立以中国特色为背景的政府绩效审计体系, 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确立政府绩效审计的权威性、强制性, 形成具有我们中国自己特色的审计体系。 (3) 既要坚持理论特色也要强化实践性。本文所提出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政府绩效审计体系, 是我国所有审计人在不断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 同时也是顺应了时代的变迁, 是经济飞速发展的产物。我们所有构建的这个特色体系, 并不是靠空想而来的, 而是要真真正正经得起考验的。正是因为这套理论的提出, 我们的审计实践才会有更加明确的发展方向, 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融合。 (4) 有利于持续地推进政府绩效审计。我国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 构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不仅在于满足社会公共资源, 也要满足私人个别需要, 而这也正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二) 政府绩效审计框架构建的指导思想

审计署也在其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加快绩效审计发展, 促进经济发展转变方式, 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 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和有效利用。 (1) 科学设置绩效审计的职能机构。我国的审计机关受国务院领导, 地方的审计机关则是受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审计署领导为辅, 这样就使得政府全力比较集中。而其作为审计机关的被监督对象就难免会削弱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了。为了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也有的专家学者建议采取机构重整的办法来实现。即对审计机关内部机构的调整, 设置独立的部门来单独负责绩效和财务的审计。 (2) 界定政府绩效审计的功能。刘家义审计长提出了国家审计“免疫系统”理论, 认为绩效审计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就相当于人体当中的“免疫系统”, 是保障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条件。这个理论为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工作提供了新的审计理念和今后我们审计工作应当努力的方向, 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绩效审计, 发挥其应有效用, 以实现审计工作的全面发展。 (3) 定量与定量分析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评价。开展绩效审计的重要意义在于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绩效, 是考核被审计单位的一个很重要的综合考核指标。在国家审计署的工作规划当中我们也了解到, 现在我国不仅要将开展政府绩效审计, 而且还要将我国政府部门所有的项目都纳入绩效审计之中。这就意味着现在审计的不仅仅只是政府钱花得对不对、合法不合法, 还要对其钱花得好不好, 值不值、有没有效果进行全面“把关”, 这将避免政府花钱重投入不重结果, 解决怎么把钱花得“物有所值”的问题。

(三) 政府绩效审计框架要素

政府绩效审计框架由以下要素构成。 (1) 政府绩效审计框架要素。政府绩效审计主体。本文认为审计机关作为一个大的审计主体, 应当发挥一个外部整体协调和内部互相补充的作用。逐步形成一个以国家审计为主, 其他审计为辅的, 并将两者适时结合的一种新的审计格局。政府绩效审计客体。一般情况下开展政府绩效审计主要包括机构和项目这两个被审计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提出的《2008—2012国家审计工作五年规划》, 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类财政资金支出确定为政府绩效审计主要的被审计对象。政府绩效审计目标。绩效审计从一般意义上来说, 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的考虑。当然, 审计手段与审计技术方法会因为审计项目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不同而发生改变, 从而最终影响他的表达方式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 (2) 政府绩效审计范围。为了适应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所致力于构建的政府绩效审计体系的范围应该由项目和机构这两方面构成。当然这只是两个大的方面, 全面的进行绩效审计, 必须要有所侧重。目前对于政府机构的绩效审计不会成为审计发展的重点。而项目的绩效审计, 包括各种专项资金支出、投资支出、国债和外债支出项目等, 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还可以在项目这个审计大类下, 再进行细分, 如项目管理的有效性、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等。 (3) 政府绩效审计模式。政府绩效审计模式主要包括绩效审计的主要方向和审计范围, 而本文所要构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绩效审计是要在充分考虑我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 制定相适应的审计模式。根据现如今的经济发展要求, 我们所要的绩效审计不仅仅只是静态的审计, 而是主动、全面、动态的审计。以前我们的审计模式注重的是对所发现的问题的查处, 而现在绩效审计模式下, 强调的则是审计的预警和分析能力。“免疫系统”理论模式的提出就非常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认为,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绩效审计, 应当以免疫系统理论模式为导向。构建以预防、揭露和分析问题为目的的绩效审计模式。我们要正确处理好揭露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关系, 要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构建以风险权重为导向。我国现有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大部分还是以单纯的“3E”标准来进行评价。而目前提出的“免疫系统”, 其拥有揭示风险、强化控制、改进管理的功能, 使政府绩效审计具有导向性与可参照性。 (4) 政府绩效审计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在政府绩效审计方面的立法还不健全, 法律制度还不明确、规范。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绩效审计的权限和依据纳入法律当中的大前提下, 我国也要开始着手将审计工作通过法律来对其加以规范和明确。目前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开展绩效审计需要何种资格, 只是对传统财务审计进行解释性的说明。所以, 应当致力于在国家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开展绩效审计的资格限定, 做好绩效审计机关的资格审查, 明确审计机关的审查权限, 为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5) 政府绩效审计方法体系。根据现有的审计经们总结出大致的审计程序, 每个程序的内容都会随着审计对象或者审计目标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主要分为以下步骤:一是立项和计划。主要是对审计项目进行筛选, 对选定的被审计对象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然后是开展审前调查其结果、最后是编制审计方案。二是根据被审计项目所要达到的效果目标, 从而选择相应的评价指标。每一个作为被审计对象的机构或项目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存在多重目标, 所以我们在审计评价的选择依据上尽量考虑其来源的权威性, 再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总的审计目标, 制定出相适应的指标评价体系。三是测算指标评价结果。根据上一阶段已经确定的审计目标和审计评价指标, 对审计过程中所需要的数据、资料等进行广泛的搜集并作出相关的分析。四是报告和传递审计结果。我国的主要做法是, 对于政府公开审计结果的报告, 应当以公开的形式对外传递审计结果。相对于审计程序, 审计方法的确定主要有风险分析和目标评价两种。这两种审计方法可以在绩效审计工作中分开使用, 也可以将两者相结合。如果正在进行的政府绩效审计刚好处于一个期中的绩效审计, 那么就可以采取风险分析法。因为在这一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正在执行的项目或行为管理控制情况进行的效益评价。而如果是出于对项目结果的评价, 就可以选择目标评价法, 对事后效益进行一个审计。 (6) 政府绩效审计评价体系。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绩效审计体系, 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我们的理论指导, 对社会公共资源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形成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以科学发展的眼光, 来制定科学的的绩效审计综合评价指标。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下, 建立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始终要坚守最基本的原则, 即通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让广大的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理念, 政府致力于其效能的执行。故此, 政府绩效审计应建立政府绩效审计的综合评价制度。深化国家政府的服务性职能, 为广大民众实现其根本利益。人民大众是国家的根本, 政府应当从人民的角度出发, 不断加强公共服务能力, 以提高公众对政府的满意程度。这个满意程度的衡量就需要建立一个政府绩效评价标准, 对通过这个标准, 来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科学的评价。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体系, 实现项目资金和公共资源分配最优化项目资金的公共资源的是否有效、合理分配是我国目前政府管理考核的重头戏。为了更好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及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最好的方法就是建立一个有效的项目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将绩效考评与领导干部个人政绩“挂钩”的问责制度。需要建立明确的、相对统一的绩效考评标准来对政府官员们的工作作为进行识别和测量。对行政优良的进行政策激励, 对自身本职工作不作为的要其承受一定的惩罚, 并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将政绩与绩效考评相结合的做法, 能够有效地保证政府绩效审计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结论

本文所致力于构建的以中国特色为背景的政府绩效审计体系, 是针对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缺陷不足和健康开展的障碍而提出的, 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开展政府绩效审计,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所提出的我国现行审计体系存在各种问题, 都是目前面临的实际问题, 所以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绩效审计体系的构建是具有现实意义。当然, 本文所构建的中国特色政府绩效审计体系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仅从理论上分析指标评价体系的重要性, 而并没有提出切实标准的具体指标框架。在构建新政府绩效审计体系时, 更多的是理论上的考虑, 而忽略了实际工作中的困难, 这是本文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温美琴、胡贵安:《基于政府绩效评估视角的政府绩效审计》, 《审计研究》2007年第5期。

[2]赵宦:《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标准之探讨》, 《会计与审计》2006年第12期。

[3]王云秀:《政府绩效审计研究与分析》, 《财会通讯》2007年第6期。

[4]王悦:《政府绩效审计要突出稳步重点前进》, 《中国审计》2006年第1期。

[5]吕珺、张超:《政府绩效审计与制度保障分析》, 《财会通讯》2009年第9期。

[6]陈尘肇:《中国绩效审计研究与实践现状》, 《财政研究》2009年第9期。

[7]廖洪、王素梅:《中美政府绩效审计比较》, 《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年第6期。

[8]James Q.Wilson“, Study on the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udit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Reviw, 2007.

新制度背景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新制度  事业单位  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步,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不断拓展,会计制度逐渐出现局限性和弊端。财政部为了让事业单位适应社会发展,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修订,并于2013年开始全面施行。观看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旧制度相比,在资产类账户、负债类账户、净资产类账户、收入类账户和支出类账户五大类账户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中有很大变化,新制度的改革符合财政改革需要,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更细化,更规范化。

一、正确运用权责发生制

新制度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会计经济业务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在具体制定权责发生制时,事业单位应明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范围和技巧,以及权责发生制的适用条件。如,权责发生制运用于其他盈利性活动,而收付实现制则应用于专项财政拨款。另外,事业单位还需要处理好基本建设投资会计工作。在新制度中新增“正在建设的工程核算”项目,事业单位应设立专用账户对在建工程承建进行单独核算,实行独立管理。在新制度背景下,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余额由专用账户进行核算,核算依据为日常会计核算基础与实际发生额。在新制度中,资产类和净资产类会计科目变化最大,直接影响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编制和财务报表编制,因此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类和净资产类核算管理。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新制度中对固定资产的规定也有很大不同,具体表现为固定资产入账条件和标准的变化,故此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中,不能构成固定资产,而是将资产余额转入“存货”会计科目。另外,新制度中还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重新规定,最大的亮点是“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具体按照“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和“累计折旧”会计科目,判断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和损耗情况。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全面系统核算固定资产后,按照新制度相关处理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分类,重新估计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补提。

三、强化零余额账户管理

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新设资产类“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匹配与财政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强化零余额账户管理,加强资产核算管理。第一,加大零余额账户监管力度。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经由财政部门审批后,层层下调,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计入零余额账户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监督财政资金流向,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规定实施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减少零余额账户操作步骤。在零余额账户资金实际操作过程中,账户资金到账速度高于资金支出速度,导致账户资金到账与实际支出进度不一致。因此,要结合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实际情况,简化账户资金使用审核级次,缩减账户资金支付程序。在设计零余额账户资金使用流程时,尽可能的简化录入、审核、确认程序,增强审核系统灵活性,实现资金即时到账。如,国库集中支付用款额度采取限时办结制度,提高资金使用审批效率。第三,规范零余额账户操作。零余额账户资金存在“只许出不许进”的特殊性质,除了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发生退款被退回零余额专用账户。所以,事业单位应在确认收款人基本信息后,确认无误再打款支付,严格规范财政授权支付操作业务,降低资金被退回概率。在资金审核过程中,一旦代理银行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退回资金,因此代理银行要仔细审核。

四、完善财务报表核算

在新制度中新增“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改进和完善了事业单位各财务报表项目、排列方式和结构,使事业单位会计惯例与财务报表体系更加协调,满足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多方面信息需求,增强财务报表体系实用性,财务报表体系更完整。事业单位应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新制度规定,有效规范财务报表体系,全面改革资产负债表,新设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完善收入支出表结构,强化会计附注披露。事业单位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制度,详细规定了财务报表编制要求,财务报表内容和注意事项,完善事业单位财务报表机制。

新制度的实施,给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带来很大影响,新增五大类会计账户和财务报表体系,凸显出新制度会计核算主体和基础的优势,要求事业单位正确运用权责发生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强化零余额账户管理,完善财务报表核算,加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刘菁.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评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4,04:172-173.

[2]代方舟.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研究[J].财会学习,2015,16:69-70.

制度背景 第12篇

关键词:高考制度背景,初中英语教学,对策,研究

近些年来, 我国不断推行教学改革促使学生学习效率与效果的提升。高考作为学生升学的重要关卡也在进行改革, 增加了英语在高考中的分量, 因而强化初中英语教学是首要问题, 并进一步改善初中英语教学的模式以及方法。本文就如何提高初中英语教学水平展开重点论述, 并以相关案例辅助所述观点, 提高我国初中英语教学能够更好的促进学生在高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一、初中英语教学现状分析

初中英语课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 而教师的教学水平也在某种程度决定学生学习的态度, 因而初中英语课堂需要师生互动共同完成才可以达到良好的效果。就目前来说, 部分初中英语教学都存在一定的教学问题, 比如教学模式落后、教学方法单一, 还有学生对于英语学习兴趣较低, 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初中生英语学习的效果。随着英语在实际生活的用途越来越广, 这可以关系到学生日后的就业问题, 而且英语在高考中分量越来越重。因此, 初中英语教学必须引起重视, 为日后学生高中学习乃至高考中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提高初中英语教学效率

1.创造良好的课堂环境。对于传统教学模式而言, 其教学方式比较单一, 基本上填补式, 口头讲解占据课堂大部分时间, 学生只有被动接受, 长此以往, 学生自然会对英语学习感到厌烦, 导致其英语成绩下滑。因此英语教师应该积极改变教学现状, 不断更新教学方法, 营造良好教学氛围, 提高学生学习英语兴趣。例如:某英语教师在进行关于运动方面英语教学时, 其在课前准备相关卡片复习运动单词, 教师在课堂首先引入情境教学, Which sport did you do?Which sport do you like best?然后邀请学生自由回答, 有的学生回答是跑步 (running) 、有的同学回答是游泳 (swimming) , 紧接着教师出示运动的卡片并以提问的方式使学生巩固英语单词。第一图片上出示的一群人在打篮球, 教师提问“What are they doing?”学生甲回答“They are playing basketball”。教师采用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激起学生对于学习的兴趣, 并且能够加强学生关于运动类单词的记忆。在这堂课的教学中, 教师抓住学生喜爱运动这一特点, 进而有效开展教学活动, 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培养师生感情。学生英语学习效率较低最重要的一个元素就是教师, 以往的英语教学课堂,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对立的, 教师要求学生按照他的思维模式进行学习英语, 这样往往教学效果不是很理想。他们通常抱着这样一个信念, 即严师出高徒, 殊不知这样的教学理念早已落伍。因此教师应该改变教学态度, 并与学生之间建立朋友式的教学模式, 进而提高学生对教师的好感, 增进他们学习英语的兴趣, 教师在课堂上尽量用英语与学生交流, 引导他们正确英语发音, 同时教师与学生可以在课堂展开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的小游戏, 拉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

例如:某校初中英语教师在关于动物 (animal) 相关单词学习时, 将各种动物单词做成小卡片, 然后让学生去抽取卡片, 抽到卡片的同学首先要用英语说出这个动物的名称, 并模仿该动物的声音或是动作表情, 并请其他同学用英语对于这位同学的表现进行点评。同时学生也可以邀请教师参与到游戏中来, 促进师生之间感情交流, 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英语的质量, 打下良好的学习基础。

3 . 完善课后作业形式。教师在课堂上完成教学活动之后, 通常都会针对教学知识留给学生课后作业, 让其加深对于英语知识的巩固, 但是对于大部分学生来说, 他们对于课后作业的完成情况并不是很乐观, 甚至出现了抄袭现象, 以此应付教师, 同时也影响自己对知识的掌握, 这其中不乏一些学习基础较好的学生。究其原因在于课后知识通常都是学生拿回家或是课下解决, 学生在课下对于英语枯燥的练习知识有一定厌倦, 因而影响到他们对于知识的巩固。所以, 英语教师在布置课后作业时要有针对性, 并且注意结合学生实际生活, 尽量选择一些他们感兴趣的内容布置英语作业, 作业的内容可以是课堂知识延伸, 也可以说重复课堂内容。

例如:某英语教师在进行问路相关单词学习之后, 安排学生以小组单位在课下进行问路场景再现, 并且要求学生用到下列词组, 如do me a favor, far from have to等强化课堂知识学习, 同时教师鼓励学生加入一些其它元素形成一个短小的小品, 提高学生对于英语对话练习的兴趣, 并对于学生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教师通过全新的课后作业完成形式提高学生完成课后作业的意识, 培养他们学习英语的兴趣。

4.提高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作为教学活动实施的主要载体必须要完善自身素质能力建设, 进一步提高初中英语教学水平, 促使学生英语学习成绩的提升。

(1) 建设师资队伍。英语作为世界语言运用最广泛的语种在国际上占据重要位置, 因此英语教师必须重视英语教育, 不断完善教学模式, 特别是针对初中英语教师, 他们首先应该更新教学观念, 一个黑板和一些粉笔已经满足了现代课堂教学, 教师应该在课余时间加强培训与学习, 进而掌握新的教学模式, 并逐步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初中英语教师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 新的教师教学观念比较新颖, 但缺乏教学经验;而年纪较大的教师学习新的知识较为吃力, 但是他们的教学经验非常丰富, 针对这种现象, 校领导应该将这些教师集合起来, 让他们之间教学学习经验, 进而促进他们共同进步。例如:某校每隔一段时间就会组织教师听课, 比如年轻教师听取年纪较大的教师的教学, 学习他们如何开展英语教学, 取他人之长, 补自己之短, 提高自身教学能力, 并且通过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进一步促进学校英语教学成绩的提升。

(2) 转变教学观念, 完善教学改革。学校不仅要促使新老教师的交流学习, 还必须为他们提供学习平台, 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并且提升专业素养。就目前而言, 大部分的初中英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并没有将英美文化渗透给学生, 由于英语本身学习需要一定的语言环境, 而学校无法为学生提供这样的环境, 因而教师可以借助英语教学中涉及到英美文化, 让学生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学习语言知识。这样更有利于学生更好的学习英语, 养成英语学习习惯, 这对于学生以后的学生帮助非常大, 特别是在高考中将会有较深的影响力, 促使学生在英语学习中取得良好的成绩。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初中英语教学是学生打下良好学习基础的重要阶段, 因而对于初中教师提出了更高的教学要求。文章主要对高考制度改革背景下, 初中教师如何提高自身素质, 完善教学活动展开论述, 希望进一步促进初中英语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

参考文献

[1]刘忠政.初中英语新教材使用中教学评价的困惑与应对策略[J].外国语文, 2012 (06) .

[2]张岳琢, 贺延情, 范宁洁.2017年高考改革后的高职英语教学思考[J].科技展望, 2014 (20) .

[3]吴承敏.新课改视角下的初中英语教学研究[J].科技资讯, 2015 (08) .

[4]伍家文.中学英语教学“费时低效”原因及对策[J].中国教育学刊, 2010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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