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借鉴与启示

2024-08-27

经验借鉴与启示(精选11篇)

经验借鉴与启示 第1篇

众所周知, 2009年全国商品房价格出现一轮过快上涨, 部分热点城市商品住宅成交价格平均飙升40%左右。另据房地产中介机构统计, 一线大城市的投资性和投机性购房已超过30%, 而这正是导致房价飞涨的主要原因。伴随房价飞速上涨的还有部分城市过高的空置率问题, 很多城市房屋空置率已大大高于国际警戒线。由此,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 当前开征物业税的时机已经成熟。投机性购房需求吹大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 如果放任泡沫膨胀, 未来将更难恢复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其提案中表示, 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开征物业税 (房地产税) , 可以在房地产供需双方行为合理化导向上形成一种经济参数和税负约束。贾康同时表示, 目前是推行物业税改革一个很好的“时间窗口”。开征物业税会使房产持有成本增加, 抑制新房市场里的投机性购买行为, 而拥有多套房产者也可能因此而转让房产, 增加二手房源, 一手房和二手房市场同时进行, 房价自然会向合理的水平回归。

二、各国的做法、经验及启示

(一) 美国。

美国是西方国家中房地产税制最完善的国家。美国联邦政府实行的是公私兼有的多元化土地所有制, 联邦政府的土地, 主要包括联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县、市机构的土地及军事用地等, 州、县、市政府也各自拥有自己的土地, 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上各自独立, 不存在任意占用或平调, 确实需要时, 要依法通过买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美国将对保有阶段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征税归在财产税项下, 纳税义务人为不动产的所有人, 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所拥有的不动产, 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等, 开征权由州和地方政府决定, 是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 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征收的一种从价税, 通常用财产的评估价值计算, 这个评估价值实际上仅为市场价值的一部分 (各州规定不一, 从20%到100%不等) , 计税价值评估与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分别独立进行。税率由各地方政府依据支出规模、非财产税收入额、可征税财产的估计等因素“倒算”得出, 名义税率一般为3%-10%。美国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出租收益征收的物业税, 是将房租纳入个人总收入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相关的税种主要是依据房地产交易、继承赠与以及所得, 分别归在交易税、遗产赠与税和所得税项目下。另外, 美国为了鼓励一般老百姓买房, 规定老百姓在购买第一套自己的住房时, 可以免除财产税, 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才征收财产税, 而以后再购买住房时, 税率会有一个较大比例的增长。

(二) 加拿大。

加拿大实行联邦、省 (或属地) 和地方三级征税制度, 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 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物业税在加拿大作为地方税种由市政府征收, 对物业税的应税额计算方式由市议会通过就可执行, 同一省辖区不同市区的物业税税率有比较大的差异, 如多伦多省辖下各市物业性质不同, 物业税税率就不同。住宅用地物业税税率从1.1%-1.73%;商业用地物业税税率1.08%-5.31%;工业用地物业税税率1.65%-7.14%。温哥华市政府对房地产每年评估一次, 由政府主持并负责费用, 通过地税的评估和征收来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同时抑制贫富过分悬殊。其地税是按物业总价值 (土地和房屋) 分别情况按不同税率征收, 以此抑制贫富差距拉大, 并通过对贫苦居民福利补贴来保持社会的基本平衡。

(三) 新加坡。

新加坡的土地主要有国有和私人所有两种形式, 其中国有土地又分为两种形式:由作为政府部门所属的土地局掌管的国有土地及由作为半官方机构的法定局所掌握和使用的公有土地。对于国有土地, 一般采用拍卖、招标、有价划拔和临时出租等方式, 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使用者;使用期满后, 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若要继续使用, 须经政府批准, 再获得一个规定年限的使用期, 但须按当时的市价重估地价第二次买地。新加坡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后, 对所有房地产都要缴纳物业税, 自住房产的物业税以家庭计算, 第一套房与第二套及以上房屋分别按4%、11%的税率缴纳, 其他类型房产的物业税税率是10%。

三、物业税制度设计的思路与要点

“十二五”期间, 我国继续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 不断巩固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因此, 物业税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思路是:

(一) 简化税制。

归并、整合现有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征收统一的物业税, 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 取消不合理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和收费的数量, 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优化税负结构, 减少房地产转让、出租环节的税收, 增加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收。

(二) 扩大税基, 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农村。

我国现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就征税范围而言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 而对农村的房产和土地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随着农村集体企业发展, 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 特别是一些发达地区农村工业化和商业化程度较高, 农村经营性财产日益增加, 城乡普遍开征物业税有利于平衡城乡税收负担水平, 体现税制的完整性。

(三) 合理调整计税依据, 确立根据房产评估值计征的制度框架。

参照国外开征物业税的经验, 充分考虑我国物业税开征的初衷及可操作性, 物业税应以不动产的评估价值扣除一定费用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评估时要充分考虑房产的面积、地段、朝向、楼层、市场影子价格等多种影响因素, 评估可3-5年进行一次, 具体年数可依据经济周期情况而定。按照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征税能客观反映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不仅包括土地的级差收益, 而且包括土地、房产的时间价值, 以市场价值为税基, 随着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上涨, 税基扩大, 税收收入也将相应增加, 既符合受益原则, 又能考虑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 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四) 适当下放税权。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施情况

看, 房产持有税作为地方税由地方自行立法, 至于是否要征税, 征多少税则完全由公民表决。在我国, 房产税虽为地方税, 但由中央立法, 地方既无立法权, 也无解释权。应当将物业税 (房地产税) 作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加以精心培育, 开征统一的物业税, 可以使地方政府得到一种大宗、稳定、随自己职能履行而不断“水涨船高”式增长的支柱税源, 使其改进辖区投资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努力, 与自己的财源建设内在契合, 从而内生地形成转变政府职能、行为长期化的可持续动因, 并促进财税、行政等方面的通盘配套改革的深化与逐步到位。

(五) 合理制定“宽税基”框架下的税收优惠。

要想使物业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体现普遍征税的原则, 在物业税的税制设计中, 采取“宽税基”的设计思路同时, 为了保证居民的基本居住需要, 避免因无力支付物业税而丧失合法房产的风险, 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 物业税的税制设计必然会对特殊群体实行税收优惠。开征物业税的国家常采取普适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对非商业性持有房地产、对弱势群体 (低收入群体、老人和残疾人) 的自住房、对公共性或者公益性事业所用的房地产实施减免税照顾。但是, 对一般居民的自住房是否也要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呢?如果普遍对居民的自住房给予税收优惠, 必然和“宽税基”的税制改革趋势矛盾, 也会增加税制的复杂性, 因此, 需要政府对此进行协调, 既保证居民不会因纳税而承担过重的物业税负担, 也不致对地方财力造成太大的伤害。

(六) 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

包括建立完整的财产评估机构和财产评估制度, 依靠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为征税提供科学依据。健全财产登记制度, 使税务部门能够及时收集到全面详尽的资料, 从源头上控制房地产税收的流失;建立财产信息管理系统, 对房地产的测绘、评估、变更、价值变化等信息进行综合管理, 同时与相关注册登记等部门联网, 实现资源共享。 (注:本文系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山东省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现状调查研究” (山东省教育厅) 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J09WH60;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经费资助项目)

国外城市管理经验借鉴及其启示 第2篇

班级:广告090

1姓名:孔祥玉

学号:2009112509

国外城市管理经验借鉴及其启示

今天我要谈的是新加坡的城市管理对我国城市管理的启示。作为城市管理的成功典范,新加坡成了国际公认的“花园城市”,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城市管理模式和方法。目前,城市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管理中出现了许多不如人意的问题,例如环境污染、交通拥挤、乱拆乱建、公平缺失等等,这些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国许多城市正处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化进程面临的时空环境更加复杂,对城市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发达国家城市化起步较早,在城市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城市管理模式,因此,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来审视我国的城市管理,进而完善城市管理模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分离

“建管分离”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新加坡在这方面做得十分成功。该国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不同的相互独立的部门承担。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重建局负责,城市管理职能则主要是由市镇理事会行使。各部门之间除了定期进行交流外,一般相互不干涉各自的职权范围,权责明确,便于城市管理规范化进行。

2、城市管理实现法制化

新加坡城市管理最大的特点就是完全法制化的管理,这也是它成功的最重要经验。首先建立一套完备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同时,城市管理的执法力度很大,“严”字当头。另外,还拥有一支素质精良的法纪监督稽查队伍和遍及社会各阶层的群众监控网络。

3、重视宣传教育

新加坡政府认为法制化的管理只能“治标”,要真正“治本”需要从根本上减少城市环境的破坏行为,这就要依赖于广泛的宣传教育。因此,政府不断以各种形式对其居民进行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遵守各项法律规章、维护城市环境的重要性。

4、城市管理单位与居民有效沟通

新加坡城市管理的主要负责机构—市镇理事会,把居民、城市管理中的承包商、基层领袖和政府部门都看作是自己的合作伙伴,始终保持着有效的沟通。市镇理

事会定期与建屋局、环境发展部等相关的政府部门举行会谈,通过宣传海报、布条、教育手册以及主办大型的活动来教育居民,同时还通过与基层领袖的定期会面以了解居民的问题和需求。

5、政府官员以身作则

新加坡城市重建局、建屋发展局、公园及康乐局、市镇理事会等公用事业局的工作人员每天巡视公园、绿地、街道等,对有损坏或者不合要求的地方及时进行整治。新加坡的总理也对环境卫生、绿化及整个城市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视,经常亲自上街巡视,亲自检查。因此,政府官员的重视保证了新加坡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新加坡城市管理模式的借鉴经验

1、借鉴可能性

城市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属性,才存在相互借鉴的可能。我们认为,英美国家城市无论在经济、人口,还是在文化传承与中国城市的差异性较大,可借鉴的地方不多。相反,新加坡作为亚洲国家,与中国城市具有较多的共同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加坡为城市国家,城市化率非常高。自从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后,城市化率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因此,两者在城市管理方面存在许多共性;第二,新加坡经济较发达且保持了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中国改革开改三十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也取得较好成效,今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国经济还实现了“率先突围”。因此,两者城市发展思路有其一致性;第四,新加坡的人文历史具有中华文化的渊源,其城市建筑也深受中华文化影响,中国城市具有浓厚的文化底蕴,两者的城市管理文化也有相通之处等。因此,两者的城市共性,决定了两个城市管理方面存在相互借鉴的可能。

2、先进经验

我们总结出新加坡城市管理中可以值得我国城市借鉴的经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管理理念先进。新加坡城市管理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法治保障。在以人为本方面,新加坡致力于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生活质量,不断完善城市规划,加强“花园城市”建设。在服务优先方面,新加坡政府树立亲商思维、服务理念,政府行为要由服务型方式取代命令型方式。在加强法治保障方面,新加坡强调法律之内人人自由,法律之外没有特权,法律之上没有权威;二是城市管理体制科学。新加坡城市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国家发展部等行政部门之间职责是法定的,有关部门下属的多个法定机构,均由议会授权设立。新加坡城市管理协

调有力,成立了“花园城市行动委员会”,在拟定政策、综合协调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及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加坡考评监督制度严格,其考评项目非常体系化,对每项指标都有十分具体的评分标准。新加坡社区自治程度高。新加坡政府在城市管理上很有特色的一点就是社会和公民角色的确立,它将城市划分为5个社区,并设立社区发展理事会,在推动社区自治和参与城市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法制环境健全。新加坡城市管理的法制化水平较高,建立了一整套切合实际、操作性强、没有回旋余地的法律体系,立法严密,执法严正。

总的来说,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是符合城市管理发展需要的,但也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不断改革与完善。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突破:

第一,组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我们有必要整合市与市有关规划、土地、市容等方面的协调机构的职责,由两地政府共同设立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指导两市城市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两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检查两市城市管理工作,负责两市城市管理考核,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管理与应急处理等。相关组建工作可在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工作方案,报有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探索城市管理市场化运作机制。欧美城市管理中普遍适用的以“企业家政府”和“虚拟政府”为代表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我国城市可以大胆借鉴,在公共管理领域中引人竞争机制、利益机制和顾客至上意识,通过委托、招标、租赁、承包等形式,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转移给企业、社区和私人机构,政府只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标准制定、价格监督和服务质量监督,环卫、市政、园林的养护实行企业化管理,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非政府组织承担市政设施的招标、监理、鉴定等专业性工作,在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城市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三,提高城市管理社会化参与程度。从城市管理的发展动向可知,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可以更新城市管理的观念,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因此,我国城市应着力于建立政府主导,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机制,实行城市管理市民听证制度,让市民从决策、执法、监督全过程参与城市管理。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方案的科学性和社会认可度,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市民自觉参与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则的积极性,因为来自于社会的规则,能最大程度得到群众的遵从。另外,我们还要发挥城市管理专家顾问组的作用,广泛吸纳专家和社会意见,择优配置社会智力,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城市管理社会化。

第四,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建设。一方面,继续探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建议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进一步明晰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界限,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之间职责分工,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建议对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疏理,做好立、改、废的衔接,以利于城市管理法制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同时,建议由市政府组织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完善监督措施,推进法治城市建设进程。

经验借鉴与启示 第3篇

【关键词】协同创新,ict 邮电高校

【中图分类号】G教育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7-0013-02

一、背景与意义

1.高校协同创新对国家战略发展意义重大

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在习近平的公开讲话与文章中,“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出现近百次;在五大发展理念中,创新排在第一位;“十三五”规划纲要第二篇,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创新”一词出现了约60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多次对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许多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可见,高校协同创新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ICT产业和高校协同创新的国际经验值得借鉴

从当前世界科技和产业发展的动向来看,以ICT为主的产业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实现产业升级和迈向信息社会的重要力量。纵观欧美等发达国家ICT产业发展历程,ICT产业的发展与高校协同创新关系非常密切。例如在美国硅谷,形成了世界上最强大的以研究型大学和高技术公司创始公司为核心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集群模式,不断推动着ICT产业的升级和技术的创新。法国通过建设“研究与创新网络”,推动产学研协同合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日本则以政府主导确立产学官三位一体的科研体系,以科研机构和大学为依托,与集聚产业上下游关联的企业相互依存并形成有机联系,建立“科技城”。这些国家通过各类机构与联盟组织的形式,推动了高校协同创新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 ICT产业与高校协同创新的地区差异化明显。

主要表现在中、东部与西部地区的ICT产业与高校协同创新差异化明显。在北京,以北京邮电大学为首的具有深厚的ICT行业背景、独特的ICT学科群优势,充分发挥其ICT行业的背景优势,积极与ICT企业进行协同创新合作,创办了云计算、物联网、下一代网络等产学研合作基地,不仅培养了一大批ICT行业的精英人才,并且将相关的科研成果运用到市场中。而在西部和欠发达地区,ICT产业和高校创新合作不明显,创新成果不突出。

4. ICT产业政策不够完善,ICT产业与高校协同创新出现路径偏差。

主要表现在在产学研协同创新各方主体在合作中追求的共同目标和价值不尽一致。对于在ICT企业来说,企业研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关注新技术、新产品能产生多大的经济效益,产学研结合理论上可以阐述得很好,实际中却存在不少结合的障碍;对于在高校来说,虽然具有不错的科研和技术创新的能力,但是更关注其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技术的先进性、注重论文发表与专利申请。

因此,本文从ICT产业的发展趋势出发,结合我国ICT产业与高校协同创新的现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ICT产业与高校协同创新的经验,探索条适合我国高校协同创新的路径演化方向和对策,对我国ICT产业和未来高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有关协同创新的研究现状述评

关于协同创新(Collaborative Innovation),最早来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中心的研究员Peter Gloor 给出的定义,即“由自我激励的人员所组成的网络小组形成集体愿景,借助网络交流思路、信息及工作状况,合作实现共同的目标。”从宏观层面看协同创新放的主要运作形式是产学研的协同创新。国内外有不少学者对高校协同创新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典型的代表主要有:

Shachar 和Zusco vitch(1990)对企业与学研机构协同创新因素进行了分析,得出高校的研发能力、 生产技能、组织能力和市场知识等无形知识资本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运行成本、风险以及与生产技术相关的不确定性,从而提升企业的成长潜力。

Asheim和Coenen ( 2005)以及Moodysson、Coenen和Asheim(2008)认为,基于分析型知识的行业(如IT和生物技术等高技术行业) 以科学知识为创新之本,协同创新是它们获取知识的主要渠道;而基于合成型知识的行业(如电子和制造等工程技术行业)则注重对现有知识的重新整合,因此更倾向于与供应商和客户进行合作。

Eom和Lee(2010)的实证研究表明,组织规模和研发投入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倾向几乎没有显著的影响。企业的创新几率之间不存在相关性,这说明学研机构并没有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创新机会,而是在帮助企业选择研发项目或确定研发方向方面发挥了作用。

通过上述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关于高校协同创新的研究主要在企业和高校的协同合作模式、组织管理以及影响因素方面,虽然有学者研究不同产业和高校协同创新模式,但是在国际经验的借鉴和对我国启示方面研究还存在不足。

三、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启示一:美国硅谷模式表明,其特点是以大学或科研机构为中心,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或商品,形成高技术综合体。因此,对于中国的ICT产业来说,加大力度扶持高校与ICT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建议创立产学研专项合作基金,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提供免费众创空间,加大力度减免企业与高校合作的各项手续费等。

启示二:积极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高校协同创中的应用。进入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新加坡、英国等高校的产学研合作表明,加强云计算、特别是教育云在高校协同创新中的应用,能够助推我国高校协同创新的重要发展。

启示三:坚持创新驱动,面对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改革态势,国内高校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引导之下,可以进一步理清推进科技改革和创新中存在的制约和关键问题,分析与国际先进高校协同创新的差距,在密切科技与经济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改变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分散封闭重复低效、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健全创新环境和政策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务求新的突破。通过加快建立现代协同高校创新制度、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等多种方式来不断自我完善,全速发动创新驱动引擎,确保创新源泉充分涌流。

参考文献

[1][美]安纳利·萨克森宁著,曹蓬、杨宇光等译,《地区优势——硅谷和128公路地区的文化与竞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 9 月版,第 99-100页.

[2]钱颖一,《硅谷的故事》,社会经济体制比较,2000年第1期,第29-30页.

[3]仇向洋:《硅谷成功的经验及其对我们的启示》,《东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4月.

经验借鉴与启示 第4篇

一般认为, 现代研究型大学发端于19世纪中后期的美国, 其早期代表是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但实际上, 它最初发端于19世纪初的德国, 其最早也是最杰出的代表是柏林大学。1810年, 在费希特的倡议和洪堡的实际努力下, 柏林大学正式创办。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之后, 在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也相继出现了研究型大学或类似的提法。如在英国出现了研究主导型大学和教学主导型大学的分流, 前者更强调以研究作为优先选择。在我国, 虽然迄今未明确划分出研究型大学这一类别, 但自20世纪90年代初启动的“211工程”及随后的“985工程”, 所要重点建设的, 就是一批研究型大学。

关于研究型大学, 按卡内基教学基金会的解释, 是指那些给研究以优先权、开展高层次研究生教育并以拥有可观的研究经费来体现其核心素质和竞争力的大学。[1]国内学者武书连的定义也较全面地界定了研究型大学的实质:将全国所有大学的科研得分降序排列, 并从大到小依次相加, 至得分累计超过全国大学科研得分的61.8%为止;各个被加大学是研究型大学。[2]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常务副主任王战军教授认为:“研究型大学是以知识的传播、生产和应用为中心, 以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培养高层次精英人才为目标, 在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科教进步和文化繁荣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大学。”[3]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认为研究型大学是指以政府财政支持为主体, 以与国内外组织保持广泛而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基础, 拥有完善的教学及科研试验设施 (如图书馆、实验室等) 、一流的师资与科研队伍, 以创新性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为中心, 以高层次人才和原创性科研成果的最大输出为主要目的, 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与社会全面和谐共处提供关键人才、核心技术支持及必要需求服务的组织。

二、我国在建设研究型大学方面存在的不足

我国在建设研究型大学方面起步比较晚, 1992年11月, 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211工程”计划, 即面向21世纪, 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1998年5月4日,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北大建校100周年大会上向全社会宣告:“为了实现现代化, 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因此, 教育部决定在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 重点支持部分高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 简称“985工程”, 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研究型大学的建设。

当前, 从我国研究型大学的总体发展状况来看, 我国研究型大学的人才培养思路和定位是符合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相关决定也对深化教育改革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但在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1) 在管理体制方面, 我国研究型大学是有行政级别的, 学校机构的设置基本上是按照政府组织来设计的, 部门臃肿, 办事效率低下;学校的校长是由上级政府直接任命或举荐的, 而不是根据学校的需要通过内部或外部竞选产生的, 行政权力处于绝对地位, 学术权力的发挥十分有限, 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术权的运用。

(2) 在教学方面, 成果显著的教授、院士一般不授课或很少担任老师的角色来授课, 而是像熊猫一样被保护了起来, 由论文、科研产出率很低的人来担任老师的角色, 严重阻碍了高质量信息的传授, 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受教水平;学科的设置老化、单一、面窄, 不能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设立新的学科, 各学科之间的交流不充分, 交叉学科的发展受到限制, 发展缓慢, 远远不能适应国际竞争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 在自主办学方面, 高校办学缺乏自主权, 在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国际交流、招生制度、学生收费、学校人员经费及收入分配等重要方面的自主权尚未落实, 使高水平的大学难以实施依法自主办学;在高校招生方面, 很多学校都采取“严进宽出”的政策, 学生只要进入学校, 不管在学期间表现如何, 成果如何, 最后基本上都能够顺利毕业。

(4) 在学术风气方面, 没有良好的学术风气, 缺乏相应监督机制。我国高校论文、科技成果抄袭、剽窃现象严重, 从学生到教授, 这种现象都很普遍, 我国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这种学术风气进行有效监督和惩治;研究生、博士生在导师眼里不是学生, 而是变成了打工者, 变成了导师挣钱的工具。导师不再以传授知识为目的, 而是以经济利益为取向, 不管符不符合学生所学专业, 都会把活接下来让学生去做。

(5) 学生科研训练不足, 理论和实践相脱节, 大部分的科研训练都是按照老师预先设计好的方案进行的, 学生只需按部就班就可以, 难以发挥自己的想象力, 创新性不强, 达不到良好的训练效果, 学校、科研单位、企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交流, 不能很好地进行人才资源、技术资源和知识资源的整合, 难以实现教研产一体化和科研的国际化。

(6) 教师之间没有很好的竞争奖惩机制来促使教学方法、教学模式的自我改进与升级, 教师在授课时抱着“只为工作而工作”的心态, 年轻的老师不求进取, 年龄大的老师不更新知识;我国高校里面, 教师的教学年龄一般和教学能力是画等号的,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这样就不能更好地激励年轻的老师;评教授职称的程序太关系化、走样子, 审核流程不规范, 没有很好的监督惩治措施。

三、美国在建设研究型大学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办学理念最初来源于德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 美国研究型大学形成了独特的办学模式, 在世界高等教育体系中独树一帜, 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社会的发展, 进而也被世界各国争相效仿。美国在建设研究型大学方面采取了很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措施, 具体如下所述:

(1) 美国研究型大学特别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 为求发展, 通常不惜重金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执教。从麻省理工学院、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等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来看, 它们不但具有强大的教师阵容, 荟萃了一批各领域一流的专家、教授, 而且拥有举世公认的学术权威, 他们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水平高超、教学经验丰富、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内从事着最前沿的探索, 取得的成果大都成为科技发展史上的里程碑。美国的教师队伍中兼职教师占了较大的比重。据统计, 在全美高等学校中, 兼职教师占了38%, 兼职教师制度促进了校际之间及学校同社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4]

(2)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种观念在美国研究型大学里面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学生所学的专业是在入学后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社会市场需求来确定的, 是动态变化的, 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自由地选择自己所喜欢的课程, 在课程设置方面注重知识的广博, 加强基础性课程, 文理渗透和文理有机结合, 设置跨学科专业和课程;师生在知识面前人人平等, 没有地位之分,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 科学与人文相结合, 教学与研究相结合, 课内与课外相结合, 学生可以任意质疑老师所讲的内容, 发散性思维式的授课模式更能碰撞出知识的火花;学校采取“宽进严出”的政策, 提高了学生的含金量。

(3) 美国政府对研究型大学的科研经费投入呈逐年上升趋势, 每个研究型大学都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美国研究型大学教学和科研方面的直接支出超过40%, 如果加上与教学和科研相关的学术支持、奖学金、仪器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和学生服务, 总支出将达到70%, 在社会服务方面的支出为3.9%, 管理支出比例为9.5%。美国研究型大学拥有藏书丰富的图书馆, 据联邦教育部统计, 美国的50个最大的高校图书馆, 研究型大学占了49个;美国研究型大学以及联邦政府花费了大量的费用建设实验室和购置实验设备, 如加州大学建设的劳伦斯国家实验室, 麻省理工学院的德雷柏实验室等, 实验室设备精密、利用率高, 保持着科技尖端水平, 这些物资设备为美国研究型大学的人才培养创造了良好的硬环境。

(4) 在管理机制方面, 美国研究型大学的管理体制主要集中在教育管理和科研管理这两个方面。在教育管理上有很强的自治权, 美国实行的是地方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 大学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的选择方面都有很大的自治权;在科研管理方面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以及设施等几个部分, 管理人员基本上是由非科研人员担任, 其权利并受到一定的监督, 从而保证科研人员不被科研外的事务所烦扰, 能够专心做科研。

(5) 将竞争机制很好地引入了研究型大学之间。美国的卡内基基金会对美国的高校进行了分类, 同一层次的研究型大学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5]研究型大学通过校间的竞争、学术的竞争、资源的竞争以及教学方法的竞争来吸引优秀的学生、基金及校友和公众的支持, 得到国内和国际的承认, 这也是保持和提高学校声誉的最有效的办法。这种竞争机制的引入能够有效地促使各个高校在竞争中快速发展自己。

四、我国建设研究型大学的几点建议

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对于提升我国总体创新水平, 推动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全方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 我国研究型大学的人才培养思路和定位是符合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 但在科研经费投入、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与世界著名研究型大学相比, 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 以研究型大学当前所存在的问题为入手点, 加以辩证地借鉴国外一流大学的发展经验, 有利于拓展我国研究型大学的办学视野, 不断提升发展水平,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对现有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实现研究型大学的行政化向企业管理化的转变, 使学校的管理和科研相分离, 管理与科研平衡协调发展。一切管理以科研为中心, 管理为科研服务, 从而减少科研人员的额外工作量, 使其专心搞科研。学校领导的任命采用竞争选取的方式向国内外进行招聘, 所招聘的人员必须是教育专家、精英科技人才、著名学者等优秀人才, 而且具有极强的竞争观念。

(2) 对当前的社会市场进行综合分析, 根据社会需求和市场的最新发展对现有的课程进行重新设置, 学科的设置要有创新性和交叉性。由政府出面建立一个研究型大学、研究院及企业之间的综合性交流平台, 加强三者之间的交流, 并定期举办全国性的科技文化节, 使社会形成一种很好的科研氛围。科研产出率显著的教授、院士都必须到教学一线参加授课工作, 教学时间要大大提高或延长, 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3) 注重教师队伍在质方面的建设。在招聘教师方面要加大资金投入, 尽可能地聘请国外优秀的专家学者来执教, 并为他们提供非常诱人的物质条件以留住人才。教师要定期到国内或国外进行培训, 使老师不断地更新前沿知识。加强教师的定期考核机制, 结合一些奖惩措施, 从外在因素促进教师的自我主动学习、教学方法及教学模式的提高。

(4) 政府要逐步增加对研究型大学科研经费的投入, 加快对研究型大学硬件设施建设的步伐, 派遣专业相关的专家学者到美国一流的实验室进行参观访问, 借鉴美国在实验室建设方面的经验, 结合我国研究型大学的实际情况, 努力打造一批世界一流的实验室, 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科研设备, 使学校、研究院、企业之间形成无缝接轨, 联合加强对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学校要更多地引入一些科研项目, 使学生更多地参与进来, 以此来加大学生的自主科研训练时间, 提升学生的科研水平。

(5) 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论文、科技成果抄袭、剽窃现象要严厉打击, 坚决遏制这种学术不正之风, 从法律和制度方面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 并且要在高校之间建立起学术相互监督举报机制, 以促使学校之间相互监督和共同进步。另外国家要设置一些全球性的科技奖项, 比如美国的诺贝尔奖, 并定期进行奖项评审加大学术影响力, 创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6) 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我国研究型大学之间, 并给予各研究型大学以自主权, 使其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的选择方面都有很大的自治权, 这是研究型大学之间竞争的前提条件。通过竞争机制来使之在学术方面、教学资源方面、资金支持方面教学模式方面得到充分的竞争, 以竞争的方式来促使各研究型大学自身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总之, 虽说研究型大学近几年在我国的经济、军事、科技等领域都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但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研究型大学的学生培养与美国等西方先进国家相比, 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研究型大学要想得到长足的发展, 必须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分析我国研究型大学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及在建设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找出问题的根源所在, 利用经济、法律、制度等手段消除问题存在的根源, 并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的发展和建设经验, 来完善和弥补我国研究型大学建设方面所存在的不足, 从而推动我国研究型大学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董秀华.美国研究型大学综合实力评估的实践及启示[J].比较教育研究, 2002 (8) :39-43.

[2]武书连.再探大学分类[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 2002 (4) :51-56.

[3]张玲.研究生教育发展与社会需求[J].中国大学生就业, 2005 (10) :13-15.

[4]谢永康.国外研究型大学导师队伍建设的经验及借鉴[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2 (6) :192-193.

私人银行发展的国外经验与借鉴 第5篇

私人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我国私人银行起步较晚,与国外私人银行业务在服务方式、金融产品创新和发展环境等方面有较大的差距,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2007年以来,各大银行都瞄准了庞大的中国私人银行市场,我国私人银行业务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但是由于我国私人银行起步较晚,与国外私人银行业务在服务方式、金融产品创新和发展环境等方面有较大的差距,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国外私人银行发展的先进经验

1.服务方式的网络化使国外商业银行逐步收缩营业网点在美国、英国、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随着现代化支付工具和网络的发展,85%以上的私人银行业务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办理。2005年以来,欧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所处理的业务量在总业务量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为了减少营运成本,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一些著名的商业银行开始逐步撤并营业网点。

2.不断开发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适应各类客户的需求国外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适应客户需求和有特色的金融产品,业务范围逐渐涵盖社会生活各层面,如结算、担保、投资管理、财务咨询、委托理财、外汇、代理税收、代收工资费用等,同时通过网络进一步提供旅游、信息、交通和

娱乐等全方位公共服务。中间业务收入成为各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据统计,私人银行客户带来的利润能够达到银行普通零售业务的10倍左右。

3.先进的营销体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以美国的花旗银行为例,自1995年进入中国以后,针对中国市场,花旗银行以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和软件为依托,由银行专家型人才根据客户需求,对各种个人金融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组合和创新,产生出满足中高层个人客户资产增值、保值及安全、方便投资需求的个人综合金融产品。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花旗的营销手段层出不穷,除了积极利用广告媒体和各种宣传资料外,还注重市场调查和信息的搜集工作。精准的目标客户及营销手段,使花旗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在全球都收效甚佳。

4.完善的法律规范为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西方发达国家私人银行业务历经长期发展,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避免因法律真空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我国私人银行发展的现状

随着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相继启动私人银行业务,国内商业银行进军私人银行领域又掀起了一个高潮。从今年开始,国内商业银行对这一市场的争夺有望步入全面竞争时代。去年3月中国银行在中资银行中率先推出了私人银行服务,其后招行、中信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宣布成立各自的私人银行中心,服务对象大都

是个人金融资产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客户。今年以来,在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启动满周年之际,中资银行布局私人银行市场明显提速。此外,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也有望在上半年推出这项业务。“相比去年,今年国内在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方面的提速,表明各家银行已经对这项业务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达成了共识,意味着国内银行对这一市场的争夺开始进入全面竞争时代。“近期私人银行业务的竞相开办,也标志着中资银行在发展中间业务方面取得了重要进步。”

需要指出的是,私人银行业务立足于制定一整套解决客户金融服务问题方案,除了对客户财富进行合理的投资规划之外,往往还涉及法律、教育、医疗等一系列非金融类的增值服务,这对中资银行来说仍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发展私人银行需要循序渐进的原则,国内银行可参考起步、扩张、创新三阶段的发展路径,在客户、产品或服务、渠道、流程、信息系统等方面逐步实现目标。

三、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1.私人银行专业人才短缺

当前国内私人银行团队中年轻人较多,虽然专业背景、个人综合能力都不错,但是缺乏经验,很多国外的私人银行家,都是在行业中工作了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经历了长期工作的历练和几轮经济周期,经验、阅历都十分丰富,而目前国内私人银行业务还刚刚起步,人员的认证体系、培训体系都不完善,客户经理经验有待积累。人才缺乏成了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一大瓶颈。

2.银行产品研发和创新不够

当前私人银行产品创新机制并不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要求金融企业分业经营,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综合化水平很低。银行除了

提供各类标准化产品之外,难以适应复杂的个性化财富管理需求。因此,商业银行只能更多专注于服务形式上,如服务团队配备、专属场所、亲情服务等等。但服务的改善有时并不能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也很难为客户的资金起到分散风险的效果,这成了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又一个瓶颈。

3.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针对私人银行的相关管理办法和监管制度,由于私人银行所提供的服务与普通理财业务所提供的服务有很多不同,原有的一些管理办法已经不适用于私人银行的业务,相关部门没有明确的监管政策,私人银行的业务很难完全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有冲突私人银行业务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跨越多个部门和业务领域,尚没有明确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法规。仅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定义以及对个人理财业务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对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模式,因此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领域的拓展受到一定限制。

4.业务处理方式落后

落后的业务处理方式成为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瓶颈我国的商业银行计算机网络联网程度偏低,电子化服务还不完善,电话银行还不普及,网上银行刚刚起步。例如,电话银行操作起来相对繁琐,语音报读菜单冗长,造成客户不必要的损失。网上银行虽然快捷方便,但因熟练使用电脑的客户人数相对较少,普及与推广十分

有限。

5.金融产品单一

相对单一的金融产品限制了客户的需求由于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管理体制,出于对市场风险的控制,国家对银行、证券、保险合作有较多限制,国内商业银行对证券、保险等综合产品的开发较少涉及。与国外相比,国内商业银行的各项中间业务品种单

一、规模有限、结构不合理,个人金融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难以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

三、国外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1.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队伍针对目前国内私人银行业务领域高素质专业人才十分匮乏的局面,国内银行在紧跟国际潮流。加大对相关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的同时,还可以大胆引进国外高级管理专业人才,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整体服务水平。商业银行要精心挑选具备一定金融专业知识、懂得营销技巧、通晓客户心理的优秀员工作为私人银行业务人才,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和开发力度。

2.修订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为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当前,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业务不断交叉渗透,应及时制定、修改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明确监管分工和监管协调机制,逐步放松分业经营的限制,同时给予银行一定的产品创新、产品定价方面的自主权,进一步完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建立透明的个人收入体系,制定混业经营交叉地带的相关法律,规范境外投资,制定科学规范的会计税

收制度,严格实施金融监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保护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3.创新个人金融产品,满足多元化需要随着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的合作将更加密切,为银行提供更多的私人银行业务品种创造了条件。商业银行应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尽快开发私人银行业务需要的个人金融产品,以赢得客户的信赖和长期支持。

4.加强营销体系建设,改进服务方式市场营销推广的目的就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产品宣传,使客户了解金融产品,充分享受金融产品带来的实惠和好处,主动地接受银行提供的个人银行服务。建议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营销体系,引入国外商业银行先进的现代营销理念,加大金融产品市场营销力度。

经验借鉴与启示 第6篇

一、自然灾难给我国带来的损失情况及旧保险模式的失效

自然灾难 (巨灾) 破坏力极大, 如地震、洪涝旱灾等使绝大部分的农作物、田地和农业生产用具毁于一旦, 不仅直接威胁了农民的人生财产安全, 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还间接影响了农村产业投资和农村金融行业的信贷资产回收状况。

2008年, 四川发生汶川地震。因地震受损的农田在1000万亩以上, 对农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20亿元。另外大量的农业生产设备损坏, 对四川农业的长期投资造成巨大影响。信贷资产方面, 因地震灾害造成农业正常类贷款转为关注类贷款额为46.28亿元, 占比20.5%。新增不良贷款131.9亿元, 占比19.1%。

2009年末至2010年初云南旱灾造成3217万亩农作物受灾, 占以播种面积的87%, 造成粮食同比减产50%以上, 农业经济损失高达172.17亿元。

如此巨额的损失说明了巨灾保险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基本风险 (Basis Risks) 。基本风险指保险者无法获得足够的保险赔付额以补偿其所收的损失。旧的单体保险模式在面临自然灾难造成的大面积损失时显得脆弱无力。数以百亿计的损失和有限的赔付额使得农户在应对巨灾时只能得到小比例的赔偿甚至几乎没有任何赔偿保障, 保险公司面对如此高的赔偿金额时也望而却步, 只能选择退出巨灾保险市场。2008年产险公司各险种保费收入中农业保险收入为110.68亿元, 仅占总保险收入比4.52%。建立新的保险机制、让农户得到更有保障的经济补偿已成为目前农业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二、国外有关自然灾难风险的分担和补偿机制的研究成果及经验

Dan R.Anderson (1976) 认为, 离散性的保险框架是影响农户个体购买自然灾难保险的重要原因。农户个体无法预知自己将面临何种农业自然灾难风险, 而市面上提供的各种分类保险让农户几乎无从选择。Harry E.Moore等人 (1964) 认为目前机制中有很多低效率环节, 如险种估算和统计成本过高, 农户的保险资料保存的成本投入。这些环节增加了保险成本。

针对这些问题, 国外学者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决措施。Dan R.Anderson (1976) 认为, 政府可以建立一个全保险计划 (Al Risk Rating Scheme) , 将多种灾难风险捆绑在一起, 可以和其他突发性事件保险一起捆绑销售。一个农户全保险计划不仅包括针对地震、飓风、旱灾等自然灾难的保险, 还包括针对火灾、虫灾、环境污染和核辐射等各种突发性强、规模大、难以控制的灾难保险, 作者希望这个计划通过立法规范或者由国家相关部门强制执行。由于这些险种的品种多、覆盖面广, 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户保险负担, 提高农户参与保险积极性。另外, 除了政府机构以外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对各类险种的协整和综合推出更加商业化、市场化的保险计划, 在节约了保险成本的同时, 也提高了保险效率。但全保险计划也有其相对缺陷, 首先该保险计划对单个险种受灾损失程度不同却没有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 如果保险计划没有对受损程度不同进行区分, 就会产生搭便车、逆向选择等问题;其次国家包括各个商业保险机构对灾难损失的赔偿是有限的, 自然灾难的损失数额巨大, 除了国家很少有商业机构可以并愿意承担。

由于自然灾难保险赔付额巨大, 国外保险市场通过对保险赔付额进行再保险 (reinsurance) 来降低投保人的基本风险。自然灾难保险提供者通过对另一份再保险计划的购买限制其保险赔付在一定额度内, 多余部分则由另外的保险提供者支付。但是简单的公司个体之间的再保险行为在价格发现和控制交易成本上有较明显的缺陷, 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Cole and Chiarenza等人 (1999) 提出了一个可以分散自然灾难风险的新保险工具———保险证券化 (Insurance Securitization) , 保险证券化合约通过标准化的分割和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将风险从主要承担者分散向更大范围的市场投资者, 增强了保险流动性和市场投资机会, 成熟的保险公司在运作上可运用其经验优势帮助发展中国家缓解巨额风险压力。同时, 由于巨灾风险和经济风向货币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指标相关性几乎为零, 巨灾证券的投资还可以对冲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

保险证券化在实施上主要通过两个交易工具:交易指数 (Exchange-Traded Indexes) 和包含风险证券 (Risk-Linked Securities) 。交易指数确定了在一定事件 (灾难) 触发下的赔付指数合约价格, 投资者购买交易所灾难指数合约其实际意义是一种对灾难风险赔偿的再保险, 划分不同情况规定合约触发指数, 满足不同风险偏好者的需求。风险证券 (如巨灾债券等) 使发生灾难时实际的赔付额则通过风险转移效应得到放大, 实现以金融资源来补充灾后重建的资金来源。由于投资者可能损失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因此该证券具有一定风险性和投机性。保险证券化是应对巨灾风险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其具体运行和实施也有要求:一是要有发达、成熟、透明的资本市场及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运行。二是能进行较精确的巨灾风险测算, 用巨灾损失历史记录和建立损失概率模型, 委托具有公信力的资信评估机构制定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 准确测算巨灾保险产品价格。三是通过合理的市场化、分类化、分级化激励各类投资者和发行者。

三、国外农业灾难保险的具体应用实例

(一) 指数保险, 应用于农业自然灾难保险的一个新尝试

指数保险 (Index insurance) 时通过对合约规定事件发生来进行赔付的新保险品种, 其目的是对一个农业部门的正相关的系统性的农作物产量损失进行保险 (例如干旱等) 。目前主要有两类指数保险产品:小范围地区农作物产量保险;天气事件保险。指数保险和保险证券化交易指数具有类似的作用, 都是通过指数合约实现风险从农作物生产部门向金融部门和再保险市场的转移, 减轻国家农业支农资金和农业银行的贷款负担。

Skees (2000) 在其模型中提出一个基本的天气指数保险的赔付计算公式。天气保险设定一个触发指数和指数下限来规定单位保险赔付额, 其计算公式为:

如果购买价格50000$降雨量指数保险合约, 触发指数为100mm, 指数下限为50mm, 现实降雨量为70mm, 则补偿金为 (100mm-70mm) / (100mm-50mm) ×50000$=30000$。补偿金额和降雨量呈线性关系, 可以对购买相同合约而受灾程度不同的农户进行不同的有针对性的赔付, 从而避免了因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产生的农户骗保等问题。

蒙古曾经运用家畜死亡率指数保险针对雪灾导致家畜大量死亡事件进行保险。蒙古拥有约3000万只牲畜, 传统保险经验得出结论, 对单个牲畜的保险是复杂而且低效的。由于蒙古习惯于每年对本国牲畜进行动物普查从而易于数据的获得, 世界银行尝试对蒙古的地方牲畜死亡率进行指数保险。通过精确的计算估值, 确定保险触发指数是某地区牲畜死亡率 (总死亡牲畜数/总人口数) 大于6.5%, 赔付金额是10万图格里克, 即牲畜死亡率超过6.5%即可获赔。该保险合约推出后得以成功销售。

指数保险的关键是通过对历史数据的考察和统计精密的计算出合理的合约价格和保险的触发指数, 这对一个地区数据统计和保险精算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

(二) 巨灾风险债券 (CAT bonds) 的国际运作模式

巨灾风险债券是一种事件关联性债券 (event-linked bonds) , 它以某一特定事件发生与否来确定是否进行赔付。

巨灾风险债券通过如图1模式运作。首先需成立一个单一目的的再保险公司 (Single Purpose Reinsurer SPR) , 该公司向保险债券投资者发售含风险债券 (如果灾难发生, 投资者很可能将失去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并将收益投资于从事高流动性的短期安全债券如政府债券或者AAA级公司债券的高信用评级短期投资部门, 这些部门通过利率互换等金融工具保证资产短期收益率维持在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LIBOR) 。保险购买者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购买内嵌有选择权的事件触发型巨灾保险。如果巨灾事件发生, 则SPR向保险购买者赔付保险金。如灾难没有发生, SPR以保险金和短期投资收益为来源向投资者支付债券利息收入。

投资者购买CAT债券用于对冲宏观经济等因素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以形成更好的投资组合。但CAT债券也有其缺陷, 主要是合约触发的巨灾品种单一性和低概率性。因此, 国际保险市场又开发了新的工具——巨灾风险互换 (Catastrophe Risk Exchange) 以试图将巨灾再保险市场全球化、多元化。巨灾风险互换是以国际投资银行等机构为中介, 将世界各地的保险者和再保险者联系起来, 实现再保险合约和相关交易项目的风险互换。

四、对我国自然灾难保险的一些启示

第一, 我国地域广阔, 气候复杂, 自然灾难品种尤其繁多。政府可参照美国相关经验整合各个灾难险种产品, 推出更具有保险购买价值和市场投资竞争力的综合性保险产品降低保险成本, 在合适的价格内由政府强制农户购买, 以降低农户面临自然灾难的基本风险, 提供更好的灾难保障。

第二,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 国家可以充分利用其经济优势, 拨出灾难救助金建立保险池并向市场上的投资者出售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产品, 通过风险的转移减少国家面对巨灾风险时的经济压力, 通过融资杠杆效应扩大自然灾难救助金来源。

第三, 推出新的指数型保险产品需要详细的统计数据和精确的测算模型支持。这一方面要求我国加强对各个自然灾难损失和发生频率的统计, 丰富灾难历史资料, 另一方面要求国内经济学家对此领域进行探索, 建立更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补偿机制和模型。

第四, 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保险制度, 扩大保险范围, 增加对农民的保险宣传力度, 刺激农户的保险需求, 让农户自愿积极地参与到灾难保险计划中。开发和拓展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市场, 与国际巨灾保险机构取得更多的接触与联系, 借鉴国际相关经验, 寻求国际保险投资者, 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户面临自然灾难时的损失。

摘要:应对自然灾难时, 旧保险模式的低效率催生了新保险模式的诞生。国内外学者经过数十年的研究对旧的保险模式进行创新, 提出了全保险计划 (All Risk Rating Scheme) 、保险证券化 (Insurance Securitization) 、指数保险 (Index insurance) 、巨灾风险债券 (CAT bonds) 等新的保险工具, 对我国自然灾难保险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关键词:巨灾保险,保险创新

参考文献

[1]、J.David Cummins.Catastrophe Risk Financ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M].The world bank, 2009.

[2]、By Jerry R.Skees.Risk Management Challenges in Rural Financial Markets:Blending Risk Management Innovations with Rural Finance[D].University of Kentucky, 2004.

经验借鉴与启示 第7篇

1 国外物资再利用经验借鉴

1.1 国外物资再利用产业发展经验

首先, 发达国家在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中注重按照废物回收、拆解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三大系统建立起社会化的产业发展体系。最典型的是德国的DSD双元回收系统, 是按照社会化的产业发展体系建立起来的专门组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的非政府组织。由产品生产厂家、包装物生产厂家、商业企业及垃圾回收部门联合组成, 接受企业委托, 组织回收者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 然后送往相应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厂家。社会化产业发展体系的构建使德国循环经济走在世界前列。第二, 国外物资再利用产业首先发挥社区服务组织在废弃物回收网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如加拿大蒙特利尔市政府定期与社区服务组织签订环境维护与废弃物回收合同, 要求其协助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其次发挥社团和地方公共团体在产业政策实施中的作用, 如1975年日本成立的清洁中心;再次发挥行业组织在推进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如美国电子工业联合会 (EIA) 在促进电子企业承担责任和建立电子垃圾回收机制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第三, 发达国家物资再利用产业大多采取了专业和综合产业园区及生态工业园的空间发展模式, 取得较好效果。如丹麦1982年兴建的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 集中了大量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 既承接上游企业废弃物的再加工, 又为下游企业提供再生原材料, 使产业发展取得良好的聚集经济效应, 并一定程度降低了因再生资源加工企业分散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第四, 美国为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较完善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体系。目前已拥有多层次、多门类的环境技术研发机构和综合性的环境科学研究与管理机构, 规模庞大的技术人员队伍, 环境科学与再生资源利用技术的创新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初步形成。

1.2 国外物资再利用的立法经验

1.2.1 制定保障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

美国1965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 1970年修订为资源回收法, 1976年更名资源保护及回收法[2]。1986年颁布的非常基金修正案及授权法对废弃物的处理技术、各州法规之间的协调、扩大环境保护局的权力、增加国家资金投入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1990年颁布污染预防法, 从资源减量使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废弃物循环使用及可持续农业入手, 提出用污染预防政策取代污染控制政策。关于废弃物减量, 美国环保署定义为:“在可行范围内, 减少产生或随后处理、贮存、处置的数量, 包括源削减与回收利用两方面的工作, 这些工作可使废弃物总量减少, 或有害废弃物毒性降低”[3]。日本已形成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分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第三层面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等。德国于1972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 1986年修订为限制废弃物处理法, 1991年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 1994年7月, 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循环经济及废弃物法, 任何组织生产和销售消费品, 都要对因此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负责[4]。

1.2.2 制定鼓励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限内除普遍退税外, 还按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二是征收填埋和焚烧税。美国对公司和企业征收垃圾填埋和焚烧税, 从而达到限制和减少企业对原材料的使用和对生产废物、垃圾再利用的目的。三是对企业实行财政补贴政策。日本对中小企业从事环境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项目给予补贴, 占其研发费用的50%左右。四是对企业提供融资优惠政策。日本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 由非赢利性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5]。

2 我国物资再利用发展现状

2.1 我国物资再生利用的发展阶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 我国物资再生利用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6]:第一, 供销系统和物质部门垄断经营阶段。1949年到1978年的计划经济阶段, 逐步形成由供销合作社管理的集回收、加工、科研为一体的行业体系[7], 成为能方便群众交售且管理规范的城市回收网络, 通过回收和再利用有限的资源, 对缓解我国建国初期的“一穷二白”、资源严重短缺的局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二, 民营资本崛起而供销系统衰落阶段。1978年到1992年十四大召开的计划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计划的供销社再生资源行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及多渠道市场竞争格局, 行业体制老化、机制僵化的问题日益突出[8], 随着城市化发展, 城乡结合部的供销系统回收网点大部分被排挤出市区, 网络开始瓦解。此阶段, 非公有制企业为主的另一回收网络开始形成, 但这一时期仍以国营供销系统为主[9]。第三, 民营资本与供销系统共存期。1993年后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发展阶段, 物资再利用产业进入民营资本与国营供销系统共存、非公有制企业为主的共存期。2000年供销系统改革后实现扭亏为盈[10]。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消了废旧物资企业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到2005年底, 回收行业中个体、私营和股份制等非公有制企业占80%, 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仅占20%。据中国资源再生网的信息, 2005年全国从事废品回收的人员已经在1000万人以上[11]。

2.2 我国物资再生利用的立法

我国物资再生利用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与缺位[12]。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330多部法律, 但没有1部专门调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关系的基本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没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规定。1995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相关内容都有部分涉及。这些规定不能涵盖诸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食品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现有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虽存在一些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如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但我国当前广泛使用的“资源综合利用”并不等同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其外延比后者要大。资源综合利用既可指在资源开采、生产过程中和资源处于使用状态时的节约利用, 也可指资源在原有功能消灭后的开发再利用, 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要是后一层含义。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再生资源的定义过于狭窄, 仅指废金属资源。

3 国外经验对我国物资再利用发展启示

3.1 进一步加强体制建设和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再生资源产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多机构多组织, 相互间分工协作不清晰, 阻碍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经营上政出多门, 各行其是;管理上存在不足, 某些方面相互交叉或处于空白状态;政府管理失效, 阻碍产业发展。另外,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一项公益性很强的事业, 虽然我国近几年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规, 但在数量、质量和速度上还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3.2 进一步协调高级战略筹划与物资再生利用处理的细化管理。

对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仍缺乏高级的战略筹划[13]。过去盛行的“拾垃圾”个人回收行为在许多地区仍存在, 妨碍了整个产业有序发展。政府在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及促进产业发展政策时, 不够科学与全面, 应从全局高度考虑问题, 对产业的长远发展有清晰、合理的规划。同时, 再生资源加工处理整体上仍较粗放, 与环境保护要求相差较远。对再生资源进行加工处理是一个很容易产生二次污染的重要环节[14]。

3.3 加强对电子垃圾等新型垃圾的有效处理。

对大量的电子垃圾等缺乏有效处理措施。一方面, 电子废弃物处置利用环保要求较高, 拆解处置工艺较复杂, 专业化程度较高, 且需有相关技术、设备和场地等, 使得企业的前期投入成本相对较高;另一方面, 我国尚未建立电子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 在处置费用承担上, 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职责难以明确, 造成回收利用企业的投资收益难以保证, 市场化运作难以得到有效推广[15]。

3.4 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和意识创新。

我国在物资再生利用产业生产中存在严重的技术水平低下、处理设备落后的状况, 使得在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过程中产生了严重的二次污染。如位于汕头市潮南区的贵屿镇是国内乃至世界最大的电子废物拆解处理集散地。我国对于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还停留在初级水平, 方法不够灵活, 新加坡将垃圾岛改造为旅游胜地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摘要:国外物资再利用产业发展在社会化的产业发展体系、积极的社会中介服务和行业组织、及时的产业布局调整发挥产业集聚经济效应、完善的产业技术体系提供技术支撑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另外国外物资再利用的相关法律和保障政策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物资再生利用发展较为落后, 立法也存在严重不足与缺位, 应该进一步加强体制建设和法制建设, 进一步协调高级战略筹划与物资再生利用处理的细化管理, 加强对电子垃圾等新型垃圾的有效处理, 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和意识创新。

经验借鉴与启示 第8篇

1 国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做法与经验

从世界范围农业科技服务的实践来看,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发展和完善农村科技服务 体系,基本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结构比较合理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1.1 美国模式

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美国现代农业经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构成了政府、合作社和私人公司为一体的网络服务系统,即公共、合作社、私人、服务系统。美国政府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支持主要通过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和农业推广三个方面进行,其中包括两套体系:一是农业部农业研究局、合作推广局等联邦农业服务机构;二是各州赠地大学农学院及其附属机构农业试验站和合作推广站组成的农学院综合体,由此而形成公共性质的农业服务系统。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以私人为主的中介服务公司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私人服务系统包揽了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绝大部分,甚至还提供某些教育、科研和推广方面的服务。在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合作系统是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为农民提供销售、购买、信贷、运输、仓储、灌溉乃至电力、电话等方面服务。据统计平均每个农场主参加2.6个合作社[3]。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功能齐全,覆盖程度高。

1.2 日本模式

以政府和农民协会组织为主体的农业推广服务体系是日本模式典型特征。日本在全国建有国立和公共科研机构、大学、民间(企业等)三大系统组成的农业科技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门类齐全的农业科学技术试验研究机构。日本研究开发的骨干是直属农林水产省的29所国立研究机构,其中农业19所、林业1所、水产业9所,并与地方和民间机构紧密结合。地方级农业试验研究机构由各都道府县地方政府设立,其中既有综合性研究机构,也有专门研究机构。另外,日本还有72所从事农业科研的高等院校。200多个从事农业研究的企业,以及20多个从事农业研究的民办及法人机构。日本模式特点:(1)科研与推广体制。日本的农业科学院和农业推广组织与当地农业、农民的关系十分密切,农业科学院和技术推广中心的合作关系与运作机制相对科学、合理。(2)相对完善的农业教育体制。日本在每个都道府县都设有1-3所农业高中、农业职业大学、综合大学农学部。(3)有特色的农业教育体制。农业院校的职能主要是为农业科研和生产提供人才保障,综合大学的农学部从事基础学科和课题的研究与开发[4]。日本实行的是政府和农协双轨的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既各自独立又彼此联系。日本农协推广服务体系,解决了农户生产规模小,产品批量小,零星销售难的问题,农协承担了综合服务农产品的业务,建立了广覆盖、多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适应了日本小农经济的发展。

1.3 法国模式

法国是典型以政府管理农民组织为主体的农业推广服务体系。法国农业服务体系特点:产前服务多数是由政府参与,而产中和产后的服务则主要是农民自己提供,主要途径是通过合作社。法国农林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由农林部参加的各种跨部门的委员会或行业局,是提供农业服务的骨干力量。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教育推广事业,提供农业信贷,组织和协调一些全国性的农业服务活动等。政府在全国或省一级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如全国农业发展协会,并且设立全国农业发展基金,为推广人员提供经费支持。法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有4个层次:(1)法国成果推广署在法国科技部、工业部的资助和支持下,在科研单位、大学和企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2)农业发展署是由农业行会和政府代表共同管理的企业性协会,主要任务是科普宣传、培训农业工作者和科普工程师,促进企业农业行会和研究单位的合作,对地方农业发展提出建议等。(3)法国农业研究单位和专业技术中心在农业部的资助下,都有自己的技术推广和服务队伍,从事技术开发活动。(4)法国有15个国家级农业生产协会,11个农产品加工协会。其分会遍及全国,深入到农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主要任务是维护农业工作者的利益,进行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法国的农业教育集技术员、高级技术员、工程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于一体,使农业生产者能够利用先进的生物农业科研成果,适应国际国内对农产品的需求[5]。法国围绕着现代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通过建立相对完善的功能齐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促进了科技、信息、资本等现代创新要素向农业一线集聚,优化了现代农业产业链结构,满足了现代农业的全面发展。

2 对我国社会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启示

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在推动农业社会化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些经验做法,我们发现,农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农业推广体系,制订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管理模式和推广方法。

2.1 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体系分工明确、充分竞争

国际上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主要有3种类型:(1)以政府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2)政府领导,企业、研究所和大学参与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3)非政府组织主导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美国、日本等农业发达国家的推广组织有明确的公益性职能,具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确定适量的岗位目标和细化岗位职责。推广体系归政府部门直接领导,重点从事公益性强、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农业(林水产)部门下属的推广机构(如推广局、推广站)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其辖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研究表明,世界上81%以上的国家都采用的是前两种方式。

2.2 农业科研、教学与推广三者的有机结合

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研究、推广和教育三者之间结合紧密。美国的大学农学院都集教育、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于三位一体,有效地提高了农业技术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日本成立专门的农业普及事业协力组织机构,将农业科研单位,学校和改良普及所等相关组织联系起来,实现了科研、教学与推广的结合。澳大利亚建立的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联合研究中心,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的研究机构共同承担,农科教、产学研紧密联合,协作攻关。在教育、研究和农技推广机构设置方面,具有以下共同点:(1)许多农业研究中心与推广普及中心建立同一地点;(2)许多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和研究人员兼任农业大学教授。研究机构取得的成果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验证后,传播给普及推广中心。

2.3 充分借助企业及其他民间机构的力量

当前,世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发展基本趋势是以企业为主体,促进产学研结合,大力培育多种成分、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形成社会力量广发参与的社会化农业推广服务体系,使农业技术推广主题逐步走向多元化。企业和民间咨询机构成为各国农业技术推广的一支重要力量。法国的农业推广活动全部由农会组织委托一些私人公司承担,政府不再负责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有关的各项事务。日本的农民组织化程度很高,在推广工作中,国家推广体系和农民组织之间,既分工义台作,扬长避短、相互补充,从而形成一个整体。德国的咨询工作除从行政上进行农业推广咨询外,还有许多农户协会、生产者联合会、生产控制团体、育种协会等民间性的组织。

2.4 充分利用现代化推广手段

发达农业国家普遍重视现代化推广手段的运用。美国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建立农业技术信息数据库,之后建立了一系列数据库,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广泛应用,并在各州推广站设立电视台、无线电台、定期向农户播放农业信息和技术知识。加拿大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普及现代化的交通工具、通讯联络设备、电脑及网络。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广泛,政府、协会、企业、大学等部门共同参与,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信息服务格局。法国对农业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社在内的农业信息服务主体,提供多元化的农业信息服务。同时,各部门从上到下都有自己的信息数据,有自己的计算机网络,广泛应用到农业技术推广的方方面面。

2.5 积极培训高素质的推广人才队伍

农业发达国家在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基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多途径提高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2)高度重视面对农民的农业科技教育;(3)给予推广人员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美国不仅有健全的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体系,而且还有一支高素质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除志愿人员外,从事农业推广的专职人员均是有相当水平的农业科技人员。在日本 要成为一名专门技术员或改良普及员,需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专门技术员的要求是大学本科的农业或家政专业毕业,改良普及员的要求是大学本科或短期大学,高中的农业或家政专业毕业),并通过国家或地方举办的专门考试,而专门技术员则还要有若干年从事农业试验研究、技术推广或教学工作的实践经验(一般需累积达7年以上)。

3 对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化农业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建议

3.1 建立和完善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的政策法规体系

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建设重在制度建设,关键在模式选择。从各国实践看,农技推广包括公益性和市场性两类,对此应采用不同的制度和运作机制,重点在于平衡政府的干预程度和运用市场手段的利益博弈的结合点,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给予保障。要通过立法手段,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的保护力度。要不断完善创业风险投资、天使基金、产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的投入政策。同时,要保证农业技术推广的经费来源,建立保证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人才、税收等配套政策。

3.2 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发达国家之所以科技成果转化率高,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的企业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当前,要加大培育企业成为创新和农业技术推广的主体地位,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农业科研、教学与推广三者的有机结合。明确今后立法的重点在于加快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以现代农业龙头企业为中心,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基层中介组织推广服务的核心体系,继续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公益性服务为重要内容的保障体系,继续加强以科研院所、大学等多功能、相互补充的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我国“三位一体”的新型社会化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

3.3 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和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加快培养农业产业化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和农村经纪人。定期开展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科技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和素质。同时,可以借鉴日本,实行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作为受聘农技推广机构的必要条件。建立定期培训进修制度。明确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效果等具体要求。建立一支精业务、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

摘要: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标志,是构建农村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科技、人才、信息、管理等现代创新要素引入农村一线的有效途径。介绍总结和分析了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推广经验,为现阶段建立我国新型农村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提出了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完备的组织结构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联合企业及社会参与、培育高素质的推广队伍、利用现代化推广手段等建议。

关键词:农业,服务体系,国际比较

参考文献

[1]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宜宾科技,2008(03).

[2]丁自立,焦春海,郭英,等.我国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思考与对策[J].农业科技管理,2008(6):57-60.

[3]许先.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经验与启示[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124-128.

[4]李水山.梁小伊.日本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的创新体系[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5(25):68-71.

经验借鉴与启示 第9篇

1 国外发达国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实践

1. 1 美国

农民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按其功能可分为专业合作社和综合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又可细分为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服务合作社,专注于各种产品生产与销售的某一个环节。多功能的综合性合作社是把一种或两种生产资料生产、信贷、供应和产品销售等环节结合成一体的产业链。跨区域合作社具有规模大、数量多以及地位高等特点,是美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业务范围广泛,涉及单一农产品的收购、分级、储运、包装以及销售等众多环节。内部制度和运行机制具有明显现代企业特征: 专家管理,以服务为宗旨,以农产品深加工实现增值,大幅度增加社员的利益。但这种模式也尤其突出的缺点,不同级别的合作社以及合作社社员之间没有领导关系,从而表现出比较松散的状态。

1. 2 日本

日本农协是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是典型的综合性合作社。日本农协是在政府的帮助和干预下,根据1947年颁布的 《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的,由农民自愿入股参加。其主要成员是农户,在组织体系上采用 “三段制”,分别为基层农协、县级联合会和全国级联合会。日本农协是一个半官半民的组织,已经成为覆盖全国农村市场、有效阻止对农户剥削的庞大垄断组织,农民加入率几乎达到了100% ,这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模式充分考虑了当地农户在技术培训、金融支持以及农资购买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服务,这种模式在充分考虑了农户利益的基础上,作为政府农业政策工具的一种形式在抵御市场风险、提高农业水平、生产效率以及农民生活质量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3 法国

法国是合作思想的发源地之一,产生了圣西门、傅里叶、乔杰斯·弗奎特等一大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理论家,他们的理论影响了法国,使法国合作组织非常重视合作制原则,强调自愿和开放、民主管理、资本报酬分配、合作教育等。法国将合作社与公司融合,股份制与合作制嫁接,合作社完全按公司模式运作,产加销一条龙经营。实行严格的审计制度,保证规范运行。法律保障有力,政策扶持得当。但其按生产环节来说分工较细,比如在法国,一个农户需要同时加入很多合作组织,像牧羊人,需要同时加入信用合作社、疫病防疫合作社、配种合作社、毛制品加工合作社、销售合作社等,这也是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特点。他们通过用合作和重组联合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并颁布各种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法规,为政策执行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所以法国合作组织才能在战后高速、健康发展。

2 国外发达国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特点

2. 1 定位准确

美日法等国家对具体要发展专业还是综合型合作社,都有准确合适的定位。美国和法国定位于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体系完整,跨区域销售成熟,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是财产由全体社员共同拥有,严密监督和集体决策资本的使用和去向,这种性质在其组织发展规模壮大中是保持不变的; 日本从上而下推动的综合型合作社,分基层、县级、国家级三个层级,管理方式科学。

2. 2 法制健全

取得政府支持,通过政府立法,比如法国的两大法典和其配套的专门性立法、美国的专业法判例、无统一合作社法等。欧美各国的农民合作社与政府建立的是一种相互利用、相互依赖的关系。合作社依靠政府制定符合农民利益的农业法律和政策,政府的法律、农业政策依靠农协实施。

2. 3 政策支持

政府一方面积极推动与支持,同时又保持高度的中立性。美国农业合作经济运动史表明,美国农业合作社在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与政府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在美国,组不组建合作社,组建什么样的合作社,农场主自己决定,政府不包办; 合作社依法自主经营,政府不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处理; 另一方面,政府又在农业合作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有: 提供财政贷款、税收、补助,提供生产资料和信息,立法支持等。

2. 4 运作规范

运营机制各型各色,不管是官民合作还是赢利企业的形式,运作规范,无漏洞,才是一个组织良好运行的基础。法国实行农工商多方面经营,单一的归家运行机构,成员构成科学; 美国选择工农商一体化经营,使用权拥有原则; 日本实行的是企业化经营,契约自由原则、计划和独立性相结合。也正是这些运作规则合理规范,才使得这些国家的合作经济能较好的发展下去。

3 国外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3. 1 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中的支撑作用

政府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中要发挥充分扶持支撑作用。市场经济是充满竞争活力的经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要充分利用竞争带来的机遇,实践经验证明,政府的直接干预往往导致合作社的竞争乏力,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形势。与此相反,建立个人或企业主导、政府扶持的合作社模式从而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关系,借助于政府金融和法律手段宏观调控的作用是大势所趋。政府的作用不再是直接干预,而是通过积极的立法和制度完善,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 2 发展多样化的经济组织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建立初期以单一农产品的粗加工和销售的单一模式为主要业务方向是适合当时经济发展状态的,但是伴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其狭窄的业务方向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因此,多样化、特色化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遍布于全国各地的农村、覆盖于农业生产的所有环节、渗透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但不可否认的是,世界各个国家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萌芽、成长、发展和壮大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一个循序渐进和因地制宜的过程,不能按一种模式一蹴而就。应该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合适的方案,发展多样化、符合时代要求的经济组织。

3. 3 建立健全立法和政策保障

纵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从弱到强的建立和发展,无不是在国家政策的密切扶持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建立起来的。例如,日本为了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而发起了造村运动,从农业发展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和政策不仅保证了合作组织的合法地位,也给予农民以及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充分的指导和支持以促进其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是国家农业政策推行的工具,更是农民利益的保护者。

3. 4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若是由农业合作社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形成规模经济,既节约了加工成本,又增加了农民收入,保证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现阶段,大力发展我国的生产加工业混合型农业是现实可行的,对产品进行再加工,会使产品多样化,质量稳定性好,不仅增加产品的附加值,还可以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消费水平。这时,资源的利用率大大提高,产品销路畅通,供不应求,农民收入得以提高,还有利于改善贫富差距,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3. 5 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办社,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管理。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让社员真正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同时在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的同时,实行按股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并存的方式。人才是市场竞争的关键,通过吸引优秀专业的人才来提高行业协会的内在素质。许多农户加入组织主要是因为对组织者的信任,因此对于乡、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特别重视 “领头羊”的作用,积极发现和培养这种 “领头羊”,从而提高他们对协会建立的积极性。

摘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是国家农业政策推行的工具,更是农民利益的保护者。文章在充分分析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践的基础上,从定位准确、法制健全、政策支持以及运作规范等方面阐述了其组织特点,并深刻剖析了对我国发展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经验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组织特点,启示

参考文献

[1]郑军南.政策网络视域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变迁[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5(5).

[2]金海燕.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业产业化的作用[J].山西农业科学,2015(3).

影子银行国际监管的经验与借鉴 第10篇

本文基于辨析影子银行的概念,深入探析影子银行的特点和运作机制。总结和借鉴西方各国在危机后对影子银行监管改革的经验教训,对比分析中美影子银行的本质区别,为我国影子银行业的监管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影子银行 金融创新 衍生工具金融监管

1、“影子银行”的内涵

影子银行体系(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最早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执行董事McCully于2007年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是指游离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此概念后经纽约大学斯特恩大学经济学教授Roubini完善并得到广泛应用。

2、相关文献综述

FCIC(2010)指出高杠杆率操作、过度依赖短期资金市场影子银行固有的内生脆弱性 传到至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从而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Schwarcz(2012)认为影子银行的监管应该达到经济效率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杜亚斌、顾海宁(2010)结合几种结构性投资实体的研究,深刻剖析了影子银行的复杂性,以阐述影子银行与金融危机的关系。辛乔利(2010)在其《影子银行》一书中阐述了影子银行的产生、繁荣和崩塌的全过程,透过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剖析了影子银行的本质。

3、影子银行的特点

3.1、高度复杂和证劵化的影子银行产品。影子银行的产品都是由华尔街的天才们(学界精英,或者来自航天科技部门)设计的,他们用尖端的数学、物理、统计理论设计出的产品大多在场外交易。影子银行设计出一系列的产品诸如CDS,CDO将银行贷款证劵化,再将证劵化的银行贷款在证劵市场上进行融资,理论上这笔银行贷款可以通过证劵化放大无数倍。

3.2、产品的期限错配和高杠杆率操作。影子银行通过资产支持证劵在短期资金市场募集资金,去购买贷款人发起的期限更长的资产,从而实现信用的无限扩张,市场上一旦出现风吹草动,导致资金逃离,产品被竞相抛售(影子银行的“挤兑”),长期资产无法变现,最终形成严重的流动性危机。

3.3、脱离“最后贷款人”的保护伞。影子银行由于无需像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且不受其监管,使得这些金融机构在面临风险时,其脆弱性更加突显。

4、影子银行的运行机制

相比于传统银行体系,影子银行的信用中介链的作用具体分为四步:

第一步:商业银行、抵押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商业票据、中期票据和债卷进行融资。

第二步:由单一渠道或多渠道中转机构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进行融资。单一渠道中转机构向一家公司购买资产,多渠道中转机构向多家公司购买资产。

第三步:资产证劵化的过程。资产证劵化的过程就是将能过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转换为可交易债券的过程。影子银行将购买的贷款用汇合、打包与增级等证劵化技术变成证劵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别目的载体(SPV),SPV将证劵化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劵进行融资。

第四步:由证劵公司对各类证劵化资产进行评级后,在资金批发市场进行批发销售。产品购买者包括: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短期资金批发市场(Repo)、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和固定收益共同基金等。

5、影子银行的监管模式

随着危机的来临和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的巨痛,欧美各国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开始由放松监管逐步向审慎监管过度。

欧美国家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模式大体有以下几种典型模式:一、美国的“双层多头”化监管模式;二、英国的混业统一监管模式;三、法国的分业监管模式。

5.1、美国的“双层多头”模式,即银行监管体系在联邦和州两级存在监管机构,同一级上又有多个监管机构,共同监管银行体系。

5.2、英国采取统一制监管模式,金融服务局是唯一的监管机构,统一监管银行、证劵期货、保险行业。2002年以后,英国金融服务局开始全面行使金融监管权,负责对英国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5.3、法国目前采取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由金融市场管理局、银行委员会、保险和互助保险管理局分别对金融市场、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实行多机构同时监管模式,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及时协调磋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6、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影子银行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它是利率市场化和银行业转型的天然载体,也是目前尚不发达的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因此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还不能过严,应以规范影子银行为主,集中精力防范较大风险的发生,以便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6.1、立法确立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权利归属。影子银行产品会涉及到金融领域的各大行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可能会导致权责不清,无人监管的困境,因此确立影子银行监管的权利归属十分必要,或者成立专门的影子银行监管机构,防止监管机构互相推诿。

6.2、完善影子银行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08年的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欧美国家影子银行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严重缺失,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相结合才能事半功倍。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上,健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内部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

6.3、加快信息披露机制建设。要求影子银行披露其产品的市场操作规则、交易特点、收益和风险,接受大众的监督,稳定大众投资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参考文献:

[1]何德旭,郑联盛.影子银行体系与金融体系稳定性[J],2009(11).

[2]辛乔利.影子银行[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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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借鉴与启示 第11篇

一、信贷审批独立审批人制度的内涵

信贷审批独立审批人制度, 实质上是一种专业分工, 即专门培养“信贷独立审批人”这类专家来进行信贷审批, 以此来提高审批质量与效率, 降低信贷风险。独立审批人制度首先强调的审批的“独立性”, 即审批过程和结果不会遭受外部事件的影响, 不会受到外部的干预。其次, 它强调的是审批结果的专业性与有效性, 即审批的时效性会大大增强, 且审批的过程更加专业, 不会出现非专业领域人员进行信贷审批的情形。再次, 其最终目的是减小交易成本, 降低信贷风险, 即通过简化流程, 规范操作来提高审批的透明度, 减小审批过程中的运行成本, 并以专业性的审批结果来降低信贷风险。

二、外资银行信贷审批中独立审批人制度的基本经验

从外资银行现行的管理制度来看, 他们主要从注重员工培训、注重追求独立审批人的独立性、注重审批材料的真实性、注重审批标准的统一性与科学性等方面来建立和完善信贷审批的独立审批人制度。

1. 注重员工培训。

培训是提升独立审批人工作能力的基本手段, 外资银行在培训中也有其独到之处。首先, 对于独立审批人, 外资银行有较为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 这不仅包括入职培训, 还有较为频繁的任职培训。并且总体来看, 外资银行的培训经费的投入、员工培训强度都要大于中资银行。2010年美世调查演示, 人均培训时间最长的外资银行比中资银行高出50%, 外资银行人均培训经费平均高出中资银行15%。其次, 外资银行注重培训与激励制度的结合, 对于审批中表现好的员工, 则积极的予以培训, 提高其工作水平, 帮助其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目标。

2. 注重保持独立审批人的独立性。

保持独立审批人的独立性, 主要是指外资银行在开展信贷审批过程中, 制定了严格规范的审批程序, 一般是根据审批人的资历、能力等设立其审批权限, 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动态的调整审批权限, 并且一般情况下分管领导不会轻易干涉审批人的审批事项, 也不能轻易更改审批结果。这就使得独立审批人能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 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 而不会出现迫于压力而人为的改变审批结果等情形。

3. 注重审批标准的统一性。

注重审批标准的统一性与科学性是指外资银行在执行独立审批人制度时, 通过设立相对统一的标准来帮助独立审批人做出判断, 并且这些标准都是经过长期的实践与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 从而可以为独立审批人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而不需他们过多的进行主观性的判断。这一制度在相当程度上的抑制了不同的独立审批人对同一事项的不同的理解, 从而也防止了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职工利用审批中的漏洞来改变审批结果, 能有效降低信贷风险。

4. 注重审批材料的真实性。

外资银行执行独立审批人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保审批材料的真实性, 只有真实的材料才能帮助审批人做出正确的判断。为达到这一目标, 外资银行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无法更改的具有法律效率的凭证, 如工资缴费单等, 这些材料一般情况下难以造假, 从而可以更加真实的代表企业的情况。

三、外资银行信贷审批独立审批人制度对中资行的启示

外资银行信贷审批独立审批人制度为中资银行提供了诸多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主要包括注重细分领域的培训, 注重信贷审批的规范化, 积极运用激励制度来完善独立审批人制度等方面。

1. 注重细分领域独立审批人的培训。

从外资银行经验来看, 对信贷独立审批人进行培训, 不能简单地进行一般性的培训, 而是要注重某一专业领域知识系统化的培训, 以专业来应对审批中可能遭遇的问题。如可以将独立审批人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个人金融贷款等细分领域, 并根据每一领域的特征展开培训, 帮助独立审批人掌握细分领域中审批的重点, 了解可能出现的难点, 以此来提高审批的专业性, 降低信贷风险。

2. 更加注重审批的规范化。

注重审批的规范化, 首先, 要注重审批标准的制定, 中资银行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偏好来制定审批标准, 并严格的规定审批是否通过的条件。其次, 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的流程, 中资银行负责信贷审批管理的领导在审批过程中不能干涉审批人的行为, 在审批结束后也不能轻易地更改审批结果, 在要对审批结果进行更改时需提供详细的理由。再次, 要对审批的速度进行规定, 既要防止独立审批人敷衍了事, 又要防止他们利用时间间隙来推卸责任, 或者泄露审批中的商业机密。

3. 积极运用激励制度完善独立审批人制度。

银行要建立独立审批人审批结果与信贷风险关系的数据库, 将审批情况与事后发生的信贷损失情况进行关联, 对于审批通过后没有发生信贷损失的, 银行要积极的予以奖励, 而对于信贷损失过大的个人, 银行要引入辞退等机制, 以此来考核独立审批人的工作绩效。此外, 银行还要完善独立审批人管理制度, 通过帮助他们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并与银行的整体发展规划相衔接, 以此来帮助独立审批人成长, 提高他们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和对银行的忠诚程度, 为银行的发展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四、结束语

信贷审批独立审批人制度, 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一个基本取向, 也是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我国商业银行要积极的借鉴外资银行的成功经验, 制定自身的信贷审批独立审批人管理制度, 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段巧玲.中国与外国银行信贷管理的比较与启示[J].中国科技信息, 2005 (14)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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