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学位制度范文

2024-07-10

双学位制度范文(精选11篇)

双学位制度 第1篇

一、中国学位制度的发展情况

学位制度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近代学位制度自清末民国初期开始发展, 之后逐步完善, 形成了近代由学士、博士两级向学士、硕士、博士三级过渡的学位制度, 并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学位体系。学位制度的改革创新不仅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 同时也加速了我国教育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中国学位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1]:一是起步晚, 研究生教育始于民国时期, 但发展十分缓慢。新中国成立后研究生教育历经坎坷, 发展规模也十分有限。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关于学位制度的条例, 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化和体系化。二是发展快, 自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的学位制度由单一向种类、形式多样和层次多样进行转变, 并且在广大的高等教育学校实施执行开来。三具有中国特色, 中国的学位制度虽然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 但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赋予了自己的文化传统特色。

二、俄罗斯学位制度的特点

最初俄国的学位制度是在西欧学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18世纪中叶, 世界各地建立各种性质的大学, 俄国也开始高等人才培养体系的建立。十月革命后, 俄国学位制度转为原苏联学位制度, 在当时的原苏联学位制度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培养了大批高水平科研教学人才, 使得原苏联在科技和人力资源竞争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原苏联解体以后, 俄罗斯依然沿用原苏联学位制度, 虽然进行一些制度改革和创新, 但基本还是继承了原苏联的学位制度。

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的高等教育体系和相应的学位制度, 俄罗斯国内曾产生不少不同观点间的争论。结果还是将原苏联高等教育体制分成若干部分, 并建立多级高等教育体系。第一级——不完全高等教育, 学制2.5年, 具体内容包括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 即可获得相当于我国的大专等专科院校的毕业文凭的证书并就业, 当然还可以继续向上深造。第二级——基础高等教育, 也叫不完全高等教育, 学制4-5年。在这阶段学生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关证书, 同时还将获得学士学位, 在就业和继续深造学习自由选择。第三级——完全高等教育, 在这阶段包括不完全高等教育和基础高等教育, 大多数专业学制为5年, 个别专业6.5年, 在这阶段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学习自己感兴趣或者倾向的专业, 想直接工作的一般给颁发专家文凭;希望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可获得硕士学位。在学位制定实行过程中, 学校拥有自主选择权。有的完全实行学士、硕士学位;有的继续实行专家文凭的方法;还有的则采用既专家文凭, 又学士、硕士学位的做法。另外, 俄罗斯当局还提倡招收外国学生, 采取多元化的教育体制, 灵活变通, 合理管制, 争取在本国学位制度的改革上与国际接轨, 从而促进本国高等院校的改革与发展[2]。

三、中俄两国学位制度的差异性

通过以上中俄两国学位制度的阐述, 可以看出俄罗斯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这方面发展的确比中国的悠久, 体制健全, 管理规模化, 其培养出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创新和独立自主方面的能力比较而言, 更加全面, 这些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比如在研究生入学初期, 由导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 二者共同制定培养计划, 这样既可有效的开展倒是的研究工作, 又可让学生有的放矢的根据自己的爱好进行有效的研究。俄罗斯学位制度中副博士学位的存在,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俄罗斯本土的文化背景和教育方式, 但这为其学者在国际会议和论坛交流中带去许多不便。中国学位制度在国家教育部的批准下经过很多年的改革已经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一套完整体系制度。这表现在现在中国许多学校经由国家教育部批准已经和国外的学校展开合作, 联合培养研究生, 这样大大的促进了国际不同地域思想和文化的交流。从两学校之间联合培养人才的情况看, 硕士培养居主导地位, 其专业主要为管理、计算机、生物、工程等专业人才为主[3]。

四、结束语

从两国的学位制度的对比研究中, 我们可以得出:

1、国际之间的交流促进我国学位制度的多样性与灵活性。

俄国的学位等级分类繁多, 他们根据不同的层次和类型来满足不同的需要。而我国学位多为学术型, 虽然近年来一些院校的部分专业增加一些专业硕士的名额, 但这种学术单一的情况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增加学位的种类和层次。

2、加快学位体系改革, 我国现行

的硕士博士招收机制为该学校该专业必须有国家授权的硕士和博士点, 才可招收硕士和博士生。我国有的大学硕士博士点学科较少,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专业的长远发展, 不能有效的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提供符合一定需求的精英人才。同时, 高校许多教师在做研究工作时无意识中总会把工作向本学科有硕士和博士授权的专业靠拢, 这样既不利于本专业的长足发展门也不利于高效整体教育水平的提高[1]。

借鉴发达国家在教育和学位体制方面的发展经验, 不断扩大我国研究型大学的数量和规模, 有利于我国整体实力的提高, 使我国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做大做强, 同时又能使我国在全球竞争激烈、高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立于不败之地。

摘要:学位制度是现代教育的最基础部分, 关系到国家培养高校人才的质量。文章在阐述中俄两国学位制度发展情况的同时, 着重分析了两国在学位制度上的不同, 以及俄罗斯学位制度对我国学位制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俄罗斯,学位制度,现代教育

参考文献

[1]伊继东、张宝昆:《中国学位制度多样化结构与演变动向》,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5年。

[2]赵伟:《俄罗斯现行高等教育结构和学位制度评述》,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7年。

[3]孙大镭、赵伟:《中俄学位制度的比较研究》, 《林区教学》, 2006年。

双学位制度 第2篇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发布通知称,将建立上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此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曾发文称,将建立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信息。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在通知中称,质量报告按学年度编制与发布。报告将是对上一学年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全面总结,应明确表述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理念与目标,反映招生、培养过程、学位授予、研究生毕业及就业、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国际化等情况,突出年度重大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成果,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等内容。

根据《上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的要求,这份年度报告将包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概况、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情况、研究生招生及规模情况、研究生培养过程、学位授予及研究生就业情况、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及成效、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情况和研究生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思路。

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毕业研究生签约率和就业去向等情况也将包含在其中。

今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曾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这些文件被视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的配套文件,也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美国高职教育学位制度特色聚焦 第3篇

走近美国高职教育学位制度

美国高职教育的学位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分为副学士学位(两年制)和学士学位(四年制)两个层次。70年代初期,美国社区学院开始向学生颁发副学士学位,主要包括文科、理科、应用科学等三种类型。截至目前,可授予学位的两年制社区学院已达到1150多所,在校学生达到1000多万人,占全美在校大学生总数的近一半。

2001年,美国开始尝试允许社区学院颁发学士学位,现有200多所社区学院开设了学士学位课程。授予学士学位的社区学院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拥有独立的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社区学院。这类社区学院获得了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授权,可以单独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另一类是通过合作形式授予学士学位的社区学院。这类社区学院与其他四年制大学合作,学生在社区学院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所需要的课程,学完后由大学颁发学士学位。

社区学院学位制度的建立,使美国高等教育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博士、硕士、学士、副学士为主的学位制度体系,促进了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第一,高职教育的层次和地位得到大幅提升。在实施学位授予制度以前,美国高职教育只注重学生操作技能的培养,忽视对学生创新能力、创造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毕业生综合素质不高,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高职教育实施学位授予制度,有效提升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质量,也扩大了高职教育在美国社会的影响力。

第二,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美国社区学院积极推行社会化、多元化、开放化的办学理念,实施多层次的学位授予制度,拓宽了办学职能,提高了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满足了美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学历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第三,满足了学生获取高学历的愿望。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对高技能高学历人才的需求日益旺盛,传统社区学院的单一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成为毕业生就业的障碍,学生获取高学历的愿望变得十分强烈。社区学院学位制度应时而生,给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接受四年制大学教育的学生提供了接受高层次教育的机会,满足了学生获取高学历的愿望。

第四,打通了高职教育升级的通道。美国高职教育实施学位授予制度,有效推动了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学生可以通过高等职业教育学习转学性学位课程,修完两年课程,拿到副学士学位后,可以转入三年级学士课程或者四年制大学继续进行深造。这种职业学位制度的建立,打通了高职教育通往大学本科教育的升级通道,奠定了高职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也为高职教育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启示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与美国高职教育发展水平相比,无论是在办学质量、办学层次、培养目标方面,还是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师资水平方面,都还有不小的差距。学习借鉴美国高职教育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在高职学位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能够有效促进我国高职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合理确定我国高职院校的发展定位。高职院校的定位和方向是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的高等教育可以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两大类。普通高等教育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结构,学位授予体系也比较完整,高等职业教育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构层次。而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更加多样化、大众化,传统的高等教育发展定位和方向已经难以适应这种要求。特别是传统的以学士、硕士、博士为标准的高等教育学位授予体系,已经制约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情况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快速发展,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到700多所,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高职院校已经完全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该考虑逐步在高职院校中建立学位授予制度,健全完善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等教育学位体系。

第二,不断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美国社区学院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立足社区、依靠社区、服务社区,具有高职教育、转学教育、普通教育、社区服务等多种职能,这也是社区学院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关键所在。而我国高职院校由于受传统教育体制的影响,课程设置单一,缺乏发展动力,为地方经济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都不高,不能满足社会对高职人才层次不断提高的需求。因此,完善高等职业教育的层次,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多样化的要求。我国高职院校应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学位制度,以此为契机,逐步改变单一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格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化教育格局,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高职教育学位授予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中,学位主要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由普通高等院校授予。这种学位制度,不仅限制了高职教育的发展,也限制了高职学生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需求。应尽快建立起博士、硕士、学士和副学士等学位的授予制度,可选择部分师资队伍强、科研水平高的高职院校,开设学士学位课程,成绩合格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畅通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衔接渠道。在我国现行高等教育体制下,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相互独立,高职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之间还没有普遍建立合作和沟通的渠道。然而,我国高职院校建立学位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有关部门应该考虑通过建立学位制度,使高职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相衔接,打通高职教育通往普通高等教育的渠道。对于部分办学质量和水平较高,但尚未达到独立颁发学士学位水平的高职院校,可与普通高等院校合作开设学士学位课程,课程合格后由合作高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逐步改变社会各界对高职教育的认识误区。长期以来,我国高职教育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层次相对较低,处于普通高等教育的补充地位。要彻底改变这一传统认识,迫切需要在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下,改变人们对高职教育的传统看法。同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深刻认识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方面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切实加大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给予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同等的发展平台。

对学位论文实行分等制度 第4篇

近日, 一项研究表明, 我国一些高校的职能部门和管理部门不能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 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方法、技术和手段相对落后, 降低了研究生的个体学术价值, 建议对学位论文应实行分等制度。

研究指出, 我国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 多以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为切入点, 从而获取论文素材, 并在研究过程中逐渐提高科研工作能力和培养创新能力。但不少导师所承接的是以科技服务及创收为目的的横向项目, 其研究和学术价值较低。经费不足及研究时间短暂削弱了完成论文所必需的实验环节。虽然我国也强调科研的独创性, 但大多数博士论文并没有对知识发展有多大贡献。在学位授予方面, 各国对学位论文大都实行分等制度, 如英国博士论文分为:无条件通过;通过但需作某些修改;必须作较大的修改;论文不足以授予博士, 但可授予硕士学位;不予通过。而我国的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过于宽松, 几乎人人过关。也就是说, 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反馈体系等质量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魏文) ■

双学位简历 第5篇

水土保持人才简历

求职意向
求职意向:水土保持 其它 求职地点:广州
求职时间:-4-25 可到职时间:随时
工作经验:一年以内 工资要求:面议
工作性质:全职  
基本资料
姓 名: 性 别:男

 

双学位教育的开展状况调查与分析 第6篇

【关键词】双学位教育 调查分析 复合型人才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社会更需要复合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而高等院校对人才的培养也逐渐趋向于宽厚型、复合型、开放型、创新型。作为培养知识面宽、跨学科的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双学位教育制度已经成为高校学生的首选。

为了更好地做好双学位教育工作,更加详细了解双学位教育的开展状况,本文以网络问卷的形式,从学生需求的角度出发,针对在校本科生进行了一次调查,在分析当前双学位教育的状况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开展双学位教育,对双学位教育的开展提出积极的建议和对策。

1调查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某大学在校本科生1145名自愿作为网络的调查对象,不考虑年龄、性别,调查对象以修读双学位教育学生为主。

1.2 调查方法

根据双学位教育开展的状况及学生关心更为集中的问题,自行设计问卷,通过网络采用匿名的方式填写调查问卷。相比传统的发放式问卷调查,确保了问卷的回收率。网络问卷均为有效问卷,我们对收集的问卷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

2 调查结果

参与本次网络问卷共有1145名本科生,其中313人未选修双学位教育,832人正在或曾经选修双学位教育,调查数据具有较强的对比性和说服力。

2.1 调查对象对双学位教育的接受程度

目前,复合型人才培养是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双学位教育作为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最主要途径之一,逐渐的被学生和社会所接受。从本次调查来看,大多数的学生是认同双学位教育的,当然也有一部分同学出于一种中立的状态,而这部分同学多数是未选修双学位的。其中只有4.98%的同学认为双学位教育没有帮助。

在313名不选修双学位的学生中,不选修双学位的理由排在前三名分别是“主修专业学习紧张,无法兼顾双学位学习”、“认为证书含金量不高,缺乏国家政策导向”、“学费压力大”。学生不选修双学位的理由也折射出一些实施双学位教育的存在的障碍。

在选修双学位的832名学生中,学生更为看重的是“修读双学位学习新的知识,与本专业形成辅助作用,提升自己”、“希望获得双学位证书,提升就业的综合竞争力”、“对所修读的双学位专业感兴趣”。

2.2 调查对象的双学位教育参与情况

调查对象是否能够积极地参与到双学位教育中是调查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在选修双学位的832名学生中,修读双学位遇到的困难主要集中在“学习时间安排紧张”、“上课时间与主修专业存在冲突”以及“两个专业之间的学习协调”问题。在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仅有29.33%的学生学习双学位时从不旷课,偶尔旷课的学生比例较大,占66.71%。深入调查发现,偶尔旷课的学生中多数是因为两个专业上课时间冲突。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不是学生的主观问题,而是制度本身不健全造成的。比如综合奖学金仅仅看重主修专业成绩,学校各种活动机会主要与主修专业为主,双学位所在的学院也只负责日常教学,缺乏对双学位学生的有效管理管理及指导。经常旷课的占到了3.97%,。这部分学生选修双学位的目的仅仅功利地为了追求一纸证书,忽视了双学位教育对自身的提高。而对于双学位的学习效果,仅有4.69%的同学认为效果不明显,而这部分学生也已经常旷课的学生为主。因此,学生参与双学位教育的效果还是较为明显的。

2.3 双学位教育的教学开展状况

双学位教学质量的好坏是双学位教育能否成功的关键。为了了解学生对双学位教育开展的满意度,我们把双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的满意度设计为1-5分矩阵调查表。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双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的满意度(N=832)

从调查矩阵的结果看出,被调查学生的满意度介于一般与满意之间。可以发现双学位的教学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距离学生的期望还有明显的差距。当然这与学生课程冲突较多、缺乏有效的指导有关。

2 双学位教育开展的进一步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双学位教育,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培养及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的两大目标,结合调查问卷中学生集中反映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加强双学位教育。

2.1 形成复合型人才培养特色

探索“交叉学科复合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学科综合的优势,打破学院界限,探索“工学+管理学”、“外语+非文学专业”等模式的融合,通过交叉融合的方式举办了一系列双学位班,形成一体化的订单式培养方案,合作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人才。

2.2 加强对双学位教育的引导

各专业指定专门的双学位负责人,负责在校生修读双学位教育的引导工作。在学生申请双学位之前前,就学习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学生进行告知,指导学生如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选修以及如何选修。另外,由于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学科跨度大,学习基础较薄弱,时间紧、压力大,为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双学位专业课程,对双学位专业有一定关联的课程成绩做一定要求,作为入学条件之一。

2.3 采用假日授课制。

虽然学生可以延长双学位的毕业时间,但基于就业及成本的考虑,学生基本选择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同步走,同步学习,同时毕业。因此学生每学期的课程压力比较重,两个专业课程安排势必出现冲突,因此,对于可以独立成班的专业,尽可能的将两个专业的课程授课时间分开。利用晚上或者假日授课,这也同样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支配。

【参考文献】

[1]沈虹.浅析大学辅修与双学位制度在高校实施的几点思考[J].陕西教育:高教版,2009年9期

双学位制度 第7篇

关键词:校内规范性文件,双重处罚,学生权利

现阶段, 高校与学生之间就学生权利实现而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 作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 高校与学生该如何面对产生的冲突, 我们从以下案例说开去。

一、学位纠纷的案例分析

浙江某高校毕业生, 在其大一学年和大三学年的选修课期末考查中实施作弊都被发现, 依照该高校当时的《学生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规定“凡考试违规、作弊者视其违规、作弊情节和事后悔过态度,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同时, 该高校《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中规定“因学习违纪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因此, 该高校做出不授予该毕业生学位的决定。

该高校的《学生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中明确了考试时违规、作弊才给予学生处分, 并未提及考查时违规、作弊该如何处分, 该毕业生因此向学校申诉, 认为不能给予其处分, 也不能依据学习违纪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在高校课程考核中两次实施作弊, 依然抓住高校规定中的漏洞对自身权利据理力争。考试和考查的确是统一与考核概念下的两个平行概念,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 而该高校的规定中的确只规定了各种考试违规、作弊的处分情况而忽略了考查违规、作弊该如何处理。这属于高校制定具体规定时出现的漏洞, 法不禁止即自由, 即无明文规定考查时违规、作弊给予处分, 就更不能基于未确定的学习违纪处分而剥夺学生的学位授予权。本案例中, 该毕业生最终取得学位, 事后该高校修改了《学生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 一律将“考试”改为“考核”, 涵盖了考查这一考核方式。

上述案例, 在学生、高校与政府之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于学生权利的实现方面, 既有教训又有启发。它揭示了高校与学生产生纠纷的两大症状所在:高校校内规章制度的创制存在漏洞和高校对违规学生的处罚存在“双重处罚”的可能。如何应对这些症状, 值得深思。

二、高校校内规范性文件创制质量之检讨

一方面, 高校是一个传承社会文明、传播学术文化、培养各种专门人才想对独立的机构, 因此, 法律应赋予高校一定权力制定内部规范性文件, 以约束相对人的行为, 保障高校能够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下健康运行。另一方面, 我国高等院校的行政色彩极其明显, 它是经国家法律授权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者公共权力的事业单位, 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 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 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民事关系, 而是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发生争议, 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为此, 高校这一特殊的行政主体依据现行国家法律、规章, 为规范高校内部各组织和成员的行为、实现校园管理和教学工作, 所创制和实施的校内规范性文件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属性。

因此, 高校规定的制定与实施, 应当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于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 要遵循以下原则: (1) 行政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 行政活动是受法律授权而从事的, 一切行政权来源于法律的授予; (3) 行政活动是受法律限制的, 任何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活动, 一切超越权限范围的活动当属无效。

高校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来约束学生的行为, 其对学生的具体处理应当遵循其自身制定的规定。也就是说, 高校因为学生违纪而处罚学生, 这个处罚行为必须是在相关高校规定的权限内的。上述案例的结果也许助长了高校学生作弊的气焰, 但是从长远角度看, 我们理应从重吸取教训、积累经验:要提高高校校内规范性文件的创制质量。

第一, 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参与度。当代高校学生再也不满足于仅仅作为校规的客体而存在, 被动地接受学校的校规方案, 而是强烈地要求向校规决策系统表达自己的意愿, 具体过问校规的制定、执行和反馈的全过程, 使校规能够充分反映他们的意愿。现代学校已成功地开辟了许多民意渠道, 例如, 校长信箱和邮箱、利用现代调查技术、设立校长接待日、引进听证制度等。

第二,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实施的透明度。校规的运行要具有高度的透明性, 保证每一位学生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信息。高校制定相关校规以及依据校规对学生做出处理行为, 必须在校园各个平台进行公示, 接受学校内部各组织和各主体的全程监督。在高校规定的制定、公示和实施的任何过程, 一旦出现部分内容高校现有规定没有涵盖或者出现遗漏、学校在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处分的行为, 学生可以以建议、申诉等形式及时向高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 吸取教训, 事后积极改善。案例中的浙江高校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很好的榜样。由于高校自身在校内规范性文件创制方面存在过失, 学校最终并没有剥夺作弊学生的学位授予权, 而是从自身出发, 第一时间更改了有纰漏的校规, 以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的情况。校规的事后改善, 即完善了高校规定, 也避免了因为学校过失而侵犯学生的权利。

三、高校对违规学生处罚原则之改善

在案例中, 浙江某高校关于考核违规、作弊的处分规定, 先有“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后有“不授予违规学生学士学位”的惩罚, 怎么看都有“双重处罚”的嫌疑。

双重处罚一直是行政法与刑法上所禁止的, 一个行为人因为违法行为受到惩罚, 之后便不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受同一类型的处罚。在行政法上, 它体现为“一事不二罚”原则, 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高校的自主管理与规范学生失范行为的校规都具有准行政行为的性质, 理应遵循禁止“双重处罚”的原则。

一方面, 案例中毕业生已经为自己两次作弊行为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即两次均受到记过处分。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同时, 规定也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不难理解, 这属于学生因舞弊行为应得的第一重处罚, 这也是法律授予学校处分学生的正当权利体现。

另一方面, 案例中该高校的《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中规定“因学习违纪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这构成了学生不应承担的第二重处罚。我国《教育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可见, 学位授予的标准应该是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达标。对此, 我国的《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两个法律文件对于学生取得高等学校学位的条件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总结起来有以下三点:第一, 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第二, 学术、技术水平:成绩优良,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具备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第三, 学位是依学生的申请而授予的。按照法律规定, 高校学生只要具备以上三项条件, 高校应当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

然而我国大部分高校, 在自己的学生手册或者学位授予办法中, 都将类似的违纪处分作为不能授予学生学位的重要依据, 这显然是与上文提到的法律相抵触的。一旦高校规定作为强制性规则使用, 如出现影响学生身份 (如转学、退学) 以及一些重要的基本人权 (如政治活动言论自由) 等应有法律保留的适用。在学位授予上, 相关法律只是就学生的政治水平、学术水平和申请意愿做了基本的界定, 未在学生的道德作风方面做出过禁止授予学位的规定, 各高校因为学生舞弊行为而不授予学位显然是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

学生因为考查作弊已经受到处分, 他的不良记录存留在他的档案中, 并可能终身影响其发展, 他已经为自己的失范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该代价也与他所犯的错误相适应的。学校在法律未授予其权利的情况下, 取消了授予学生学位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该学生受到了双重处罚。一个学生考查作弊, 学术作风或者道德素养上的确存在缺陷, 但并不能否定他的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 更不能剥夺他申请获得学位的权利。学校治学的首要目的在于教书育人, 惩戒失范学生是为了纠正他的错误从而更好地实现教育目的, 而不是剥夺其取得教育成果的机会。

双学位制度 第8篇

一我校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体系的构成

本校依据八零《条例》, 建立了学位课程考核、外语考核、专业技能考核、在学期间发表论著、学位论文考核为核心的申请硕士科学学位的资格审核体系。其中学位课程、专业技能考核以校内评价为主, 而在外语、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考核中积极导入外部审核机制。国外、国内、省内不同层次高等医学院校的科学学位授予体系都有各自特点, 为借鉴其它高校的成功经验, 现将有代表性的高等医学院校与我校的学位授予条件的核心内容总结为表1。

表1中列举了国外和国内一流医学院校东京医科齿科大学和北京大学医学部, 地区高水平院校广西医科大学以及桂林医学院的学位授予体系中在学位论文、外语考核、发表文章三个核心环节的审核条件的对比。表中显示, 东京医齿大考核内容较少并全部为校内审核, 北医部分引入外部审核机制, 广西医大和桂医都积极导入外部审核机制。

笔者曾留学于东京医科齿科大学, 该校是1928年建立的国立大学, 该校综合实力在日本医学类院校中排名第一, 发表论文的平均被引用率亚洲排名第一。在这样的高水平大学里成为教授需要在学术能力和人文素养多方面出类拔萃, 因此在学位论文审核方面校内教授完全有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北京大学医学部与东京医齿大在学位论文评价方面是相似的, 但在外语考核、发表文章做了相应的要求。广西医科大学和桂林医学院的师资能力相对薄弱, 都积极导入外部审核机制。我校借助社会学术公共平台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全部由外单位专家双盲评审, 实行双票否决制, 对外语、发表文章也做了严格规定。

二外部审核机制与内部评价体系在我校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中的应用

1学位论文评价机制

我校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与考核, 包括开题报告、研究进展汇报 (期中考核) 、论文答辩。开题报告与进展汇报均由校内专家评审, 而进入论文答辩阶段后我们积极导入外部审核机制, 包括学术不端检测、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答辩委员会组成。

学术不端检测。为防止学位论文出现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我校借助社会公共平台“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所有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 只有学位论文系统文字重合率≤30%的, 方可申请正式答辩。我校近几年的检测中出现一些文字重合率大于30%的论文, 其中大部分是研究生对学术引用不规范引起的。我们通过这种方式将可能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检测出来, 禁止参加答辩, 以保障学位论文的科学性与真实性, 同时也提高研究生对学术引用的认识, 避免出现非故意的抄袭行为。有研究对这种检测的效果进行调查, 有79%的被调查者 (68%以上拥有副高以上职称) 认为对遏制学术不端有效, 一定程度上保障学位论文质量[1]。

双盲评审。各个高校都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所采取的方式也各不相同[2,3,4]。我校目前的培养规模相对较小, 采取将全部学位论文送到外单位进行双盲评审。即将隐去导师和研究生姓名、学科的论文交给2名校外专家进行评阅。我们实行双票否决制, 即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 如果出现2名专家持否定意见的, 则视为评阅不通过, 不能申请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当出现有1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的, 则需再聘请1名校内专家对该论文进行盲审, 获得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近几年的双盲评审中出现过1例2名专家持否定意见的学位论文, 我们取消了该论文的当年答辩资格, 严把培养质量关。

答辩委员会组成。国内外一流高校的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校专家组成, 而且导师也可以作为副审参加答辩。基于其校内专家的高水平的学术能力以及严谨的学风, 这种评价方式依然能够保证对学位论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地方医学院校存在导师能力参差不齐等情况, 因此往往规定答辩委员会中外单位评审专家必须占一定比例。我校规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名, 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 其中有2名应是校外专家。我们希望通过这种组织程序提高对学位论文答辩的客观性, 加强对答辩的严肃、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 避免出现人情分、互相照顾的现象, 使答辩流于形式。

2外语考核

依照八一《办法》, 我校要求研究生必须通过下列英语考核之一:国家六级考试;学校硕士学位英语考试;在学期间发表英文SCI、SSCI论文。国家六级考试和学校硕士学位英语考试考核学生的公共外语能力, 而如果发表英文SCI论文, 我们也认定其达到了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的水平。

3发表文章

依照八零《条例》规定, 我校规定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领取学位证书前, 必须在省级以上期刊 (含省级) 上发表综述或论著1篇。我们认为对学位论文的评价虽然可以考核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能力, 但是学术型研究生应该掌握的论文写作能力, 这是其将来成为高层次学术型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

三关于建设符合地方医学院校特点的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的思考

国外和国内一流医学院校的学位授予审核一般为内部评价体系, 而地方医学院校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 在学位授予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中, 积极引入外部审核机制, 以期客观的评价培养质量、保障学位授予质量。

学术不端检测、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的考核结果不受人际关系、人情等因素影响, 对研究生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在近几年的实践中, 出现一例双盲评审不合格的学位论文, 失去了当年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对全体研究生的触动极大, 客观上促使研究生必须做好科研论文, 保证了学位授予质量。在答辩委员会组成中, 外单位评审专家占一定比例。但是校内专家占多数的情况, 能否避免出现人情分、互相照顾的现象需要我们进一步调研。是否可以增加校外专家的比例达到占多数, 或者建立校外专家库随机选择评审委员, 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和思考。

国内多数高校把学位外语、文章发表与学位授予挂钩。我校也对外语做了相关规定, 考核多针对公共外语, 对专业外语能力的考核方法也在探索之中, 目前考虑在二级学科设立专业外语资料库, 然后在该资料库中随机选取部分内容进行考核, 并将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加入对研究生外语的考核总分中。我校对研究生发表文章也做了相关要求, 对学位论文的评价虽然可以考核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能力, 但是学术型研究生应该掌握的论文写作能力, 这是其将来成为高层次学术型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

本文探讨了地方医学院校的学位授予审核机制, 包括学术不端检测、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答辩委员会组成、对外语及发表文章等的规定。这种管理方式的实质是设置层层关卡, 目前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地方医学院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然而在国外或国内高水平大学中, 较少有这些规章制度, 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往往取决于导师的素质和能力, 因此期望在提高导师素质、学科和专业建设等各方面研究生培养能力之后, 弱化行政管理[5], 取消各种关卡后仍然可以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苏兆斌, 李天鹰.我国学位授予审核制度的调查分析与完善建议[J].现代教育管理, 2013 (3) :106-111.

[2]常宝英.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几点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 2009 (32) :50-52.

[3]解飞厚.研究生论文评阅与答辩中的几个问题[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2 (2-3) :57-60.

[4]肖强, 邓砚, 蒙怡, 王云, 黄宗海, 刘勇.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分析与思考[J].广西医科大学学报, 2008 (25) :6-8.

双学位制度 第9篇

而《中国青年报》2002年刊登的“一张不被认证的MBA证书”也曾详细记录了得不到认证给学生本人及家庭带来的灾难性打击。为什么时隔8年, 同样的悲剧还在不断上演呢?

所有海外文凭都必须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才能够被社会广为认可, 可很多自费留学生对此却不清楚, 甚至一无所知。这种现象的出现, 暴露出我们的宣传环节存在很大的问题。必须加大对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制度的宣传, 从根本上帮助留学人员, 避免因选择失误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我国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制度的开展情况

1.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 出国留学主要是由政府或单位公费派出, 留学回国人员大多数回原单位工作。20世纪末, 随着更多的国家派出的公派生和部分自费留学生学成回国, 回国人员安置派遣工作, 渐渐开始过渡到“单位自主用人”和“人才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模式。

由于各国教育制度、学位名称及学位授予办法存在很大的差异, 留学回国人员手持的国 (境) 外学位证书形式复杂多样, 国内用人单位对外国的教育和学位制度很难全部了解, 社会对国 (境) 外文凭合法性、价值高低、真伪判断产生了强烈的需求。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作为留学服务的专业机构, 从1991年起, 开始接受社会各界用人单位或招生院校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咨询。2000年1月, 参照国际惯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发文 (学位[2000]2号) , 正式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开展国 (境) 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并明确了认证范围。

2.学历认证的内容

主要是鉴别颁发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甄别外国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对外国学位与我国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

(1) 颁发证书机构 (教育机构) 的合法性。

目的是要让用人单位知道, 颁发学历证书的机构是否是国家政府或者权威机构认可的机构。对于国外的办学机构主要依据有两个:一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方互认学位学历协议中所确定的范围和涵盖的学校, 比如中德协议中就有相关的内容;二是没有签订双边协议国家, 则是根据所在国政府承认或者是经过政府认可的专业机构做过认证的教育机构, 来认证它的合法性。但也出现过机构合法, 但它的教学过程不合法, 即课程没有得到政府或专业机构的认证或批准, 这样的证书不给予认证。

(2) 证书的真实性 (文凭本身) 。

现在作假的比较多, 有个人作假, 比如假的论文;也有作假工厂, 甚至有些国外学校也参与其中。有的学校本身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的资格, 号称可以发第三国文凭这样的例子也很多, 国外有一批这样类似公司性质的学校, 实际上就是培训机构。“一张不被认证的MBA证书”就源自一所这样的学校。

(3) 证书的层次。

即所持的证书与我国高等教育证书的对应关系, 是学士、硕士还是博士等。

3.学历认证的范围

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 (境) 外学历学位证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 (境) 外高等教育文凭。其他证书不在认证范围之内。

4.学历认证的机构

目前, 国内唯一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机构是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教育部下属的事业单位, 自1989年3月正式成立以来, 主要从事出国留学、留学回国和来华留学以及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服务, 包括公派留学、公派出访团组护照签证、国外宣传服务保障、留学回国安置、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留学人员回国投资咨询、新加坡政府全额奖学金生项目、国际教育展、自费留学中介、人事档案管理等多领域、高层次、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

5.认证体系的发展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工作已形成了自己的评估体系,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别已有美、加、澳、英、法、德、意、俄、荷、日、印等90多个国家, 基本上涵盖了我国留学生所踏足的区域。中心与这些国家均建立联系, 拥有随时更新的认证资料库, 而且还有通过政府间依据有关协议进行认证、直接与国外有关学校联系、向我国派出机构和有关国家驻华使馆求证、专家审核把关等渠道。认证体系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对留学归国人员的影响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关于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的一贯说法是: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是一种社会需求, 他们提供的是一种服务,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认证不是强制的, 不是政府规定每个人必须得做的。但是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有需求的时候, 也可以以一些政策规定的形式, 来要求一些人员做认证, 并不见得是认证本身的强制性, 而是需求带来的一种必要性。

对此说法, 笔者不敢苟同。有相关需要的人, 必须要通过认证, 对于这些人, 该制度就是一种强制性。这一点是非常明显的。从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也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2002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厅字[2002]4号)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组厅字[2002]9号) ;2004年司法部令: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获境外学位、文凭的报名者, 需经过认证后, 方可报名;同年, 人事部通知: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 获境外学位、文凭的报名者, 需经过认证后, 方可报名。中组部、卫生部也相继规定, 对提职者和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者所获国 (境) 外学位、文凭, 需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显然, 国家公务员、法律工作者、医师已经被明确地告知, 境外学历学位的认证是他们进入这一领域从业必须要经过的一道门槛。与此同时, 越来越多的社会企、事业单位也纷纷对拥有国 (境) 外学历学位文凭证书的应聘者、提职称者或干部晋级选拔者、参加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者提出认证的要求。

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上海等主要城市落户、享受归国人员待遇等都被要求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做认证。国 (境) 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工作的影响和社会认知度在政府各部门的推波助澜下正在逐步扩大。

由此可见,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对留学归国人员在就业、升学、落户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学习成果是否被国家认可, 是否能够享受归国人员待遇等切身利益。

三、加大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制度宣传的必要性

我国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自1991年开始, 已经历时19年。但直到现在, 对出国留学人员如此重要的认证制度, 却还没有被广大学子广为知晓。学历认证仍然处于“靠打听”的阶段。加大宣传是非常必要的。

1.出国人员数量大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加深, 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 赴海外留学的人数正逐年增加, 其中自费出国留学的人数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张秀琴女士在教育部2009年度第六次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根据教育部的统计, 从1978年到2008年底, 我国各类出国留学人员总数达139.15万人。2008年全年出国留学人数达17.98万人, 其中自费出国留学人数达16.16万人, 占当年出国留学人员总数的90%。

由于祖国的日益强大和我国政府鼓励留学人员回国政策的实施, 在海外求学的学子中大部分人学成后选择了回国发展的道路。

2.小留学生比例逐渐增多

留学大军中以高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生为主, 他们正处于求学的黄金年龄。他们出国前没有任何工作经验, 大部分人缺乏留学必备的信息储备。如果花费巨资换回一张不被认可的文凭, 对学生及家庭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对国家也是一种损失。因此, 帮助他们理性选择出国, 维护合法权益, 是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3.不法留学中介的误导

由于不了解国家对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方面的规定, 很多人以为只要出国留学, 拿到国外大学的学位就能改变自己的人生道路。但事实并非如此。

而很多不法留学中介, 正是利用了学生不了解国家政策规定的弱点, 出于经济利益, 把学生推荐到不被我国认可的学校, 以获取国外学校的高额佣金。

4.引导理性留学的需要

前期指导非常重要, 如果我们宣传到位, 学生在出国前就了解了哪些国家哪些大学的文凭可以得到认证, 他们就可以从中做选择。面对不法中介花言巧语的误导, 学生不但可以义正词严地反驳, 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依法打击他们这种非法行为。没有人会去冒险拿一个不被认可的文凭, 学生只要了解了认证的范围, 就可以轻松避免李萌那样的不幸遭遇。

四、加大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制度宣传的建议

由于认证时不仅仅要求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还会要求其他相关资料, 如我国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人员归国证明”等, 因此必须提前做好各项准备。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应帮助学生在留学之前、在办理认证之前了解这一制度。加大宣传力度,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在教育部官方网站上, 公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相关规定。

(2) 充分利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方网站, 把所有关于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政策、规定, 第一时间内上传到网站上, 把网站真正建成“留学人员之家”。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大力推广自己的网站。

(3) 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应提醒有出国意向的学生关注学位认证事宜;在基层做好宣传工作, 加强对这部分工作人员的宣传, 并要求他们在适当的时机面向学生宣传该制度。因为学生出国留学之前都会到所在学校开具在读证明。

(4) 请各国驻华使领馆签证处协助宣传。学生出国留学, 必须办理学生签证, 在办理签证时, 可请该部门协助, 对留学生提供相关提示:请为学历学位认证做好相关准备。

双学位制度 第10篇

一、医药事业发展对药学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提出新的需求

1. 保证药品安全的监管需求。

药品是人类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特殊商品, 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命生活质量, 对药品实施有效监管, 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党的十七大报告对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保证群众基本用药, 确保食品药品安全。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入, 医保覆盖面的扩大, 广大基层地区的药品消费需求逐步释放, 需要对药品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同时, 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剂型广泛应用于医药研发、生产和使用, 药品监管难度也在不断加大, 对药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药品监管越来越依赖于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体系, 迫切需求大批高层次药学专业人才。

2. 高质量药学服务的现实需要。

药学服务是医药卫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反映医疗水平的重要环节, 其重要内容是保证患者合理用药, 减少药源性疾病发生。但是由于历史发展等原因, 占80%药品消费的医疗机构中, 重医轻药现象比较普遍, 很难为患者提供专业有效的药学服务。据统计, 2009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63.9万份[2], 主要是表现在药物不良反应、抗生素滥用、合并用药禁忌、药品自购滥用等方面, 反映出我国不合理用药现状较为严重。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离不开高质量的药学服务, 更离不开能够提供指导合理用药、进行优质药学服务的专业人才。因此, 加速药学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 已经是提高公众医疗保健水平的迫切需要。

3. 医药产业持续发展的客观现实。

医药产业是传统产业和现代产业的结合, 更是世界公认的朝阳产业。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 我国医药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药品研发从简单仿制走向自主创新, 药品供应从短缺走向丰富, 我国医药产业不断在规范化、现代化、集约化、国际化等方面迈出新步伐。但是, 我国还远不是医药强国, 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低端化竞争激烈, 国内市场高端产品被外资主导, 这其中有研发投入不足等原因, 更主要的是缺少产品核心竞争力, 缺乏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药学专业人才。

二、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的必要性

1. 两者有着高度的统一。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职业价值趋向主要表现为它的职业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等方面, 其职业性和实践性与社会需求紧密相关, 同时教育质量的高低也取决于社会的认可程度[3]。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 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一特定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因此, 从医药事业发展的实践需要为结合点, 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强调对高级应用型药学人才的培养, 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着眼于对药学高级应用型人才的选拔使用, 两者关系紧密, 不可分割, 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2. 执业药师队伍迫切需要充实药学高层次专业人才。

执业药师作为药学专业技术力量, 对于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保护人民健康,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执业药师在保证药品安全有效、严把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等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施时间短、起点低等原因, 实施以来仅解决了执业药师有无的问题。近年来, 虽然队伍整体素质逐年提高, 但仍难满足社会对执业药师的要求, 制约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据2010年第一季度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统计, 各学历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中, 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历注册执业药师数占73%, 中专学历注册执业药师人数占24%, 其中硕士和博士的数量更是凤毛麟角[4]。造成执业药师队伍发展长期以来低要求、低水平的主要原因是制度建设不完善, 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数量不足。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发展, 离不开高等教育的源头, 尤其是迫切需要加大药学高层次人才培养, 为执业药师队伍输送足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让药师“名副其实”, 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3. 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可以通过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获得有效约束。

执业药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在执业范围内, 执行《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 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 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 指导合理用药, 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以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从国际上看, 药品零售、使用领域等药学服务业务必须且只能由执业药师负责, 同时获得药学专业学位也已经是从事药剂师的必备条件或先决条件, 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标准和行业用人标准基本统一, 两者基本接轨。例如美国药剂师须通过资格考试, 而报考者必须是从经专门机构认可的药学院校毕业并获得药学博士学位 (Pharma.D, 六年制, 其中含一年在药房的药学实践) 。这在我国短时期内还无法达到, 但应当是今后发展的方向。因此, 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要适应医药事业发展需要, 就应当将执业药师的资格条件和专业素养作为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要求, 使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以及学生个人发展目标等方面都得到有效制约。

4.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可以为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提供充足动力。

药师占人口的比例已经是衡量一个国家公众健康保障水平, 特别是公众药学保健水平的指标之一。据悉, 美国平均1500人中有1位药剂师;法国平均975人中有1位药剂师;日本平均1413人中有1位药剂师, 而我国平均约每8000人中才有1位执业药师。参照发达国家的执业药师配备的平均水平, 我国应该有90多万执业药师[5], 才能达到发达国家的公众药学保健水平。执业药师人才的需求, 必将成为药学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的巨大动力源泉。做好两者有效衔接, 可以相得益彰、共同发展。

三、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相衔接的措施建议

1. 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加快政策支持与引导。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明确要求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加强药品监管, 规范药品临床使用, 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同年, 国务院又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 提出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完善执业药师制度, 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这些都为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修订完善创造了条件, 但执业药师队伍数量不多、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解决起来不是一蹴而就的, 因此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解决遇到的问题。其中, 在完善政策过程中, 应充分考虑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 着眼于高校教育, 制定鼓励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相互衔接的政策。比如, 在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方面, 建议将学历要求提高到高等学校药学 (中药学) 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同时取消工作年限限制, 以有利于在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期间鼓励学生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如不取消工作年限限制, 则应认可获得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学习期间的实习时间并免除药学专业知识科目考试;在注册管理方面, 建议将岗位实践要求调整到通过执业药师考试以后, 即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后必须实习一年并考核合格, 方可给予正式注册获得执业资格, 从而不仅使执业药师岗位锻炼更有针对性, 也必将会推动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实践性。此外从长期发展来看, 建议制定药房、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以及充分发挥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的规划与政策措施, 逐步提高对执业药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要求, 不断带动提升药学高素质人才培养水平, 使公众获得更优质的药学服务。

2. 结合职业特性, 建立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相衔接的教育体系。

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目标是面向药物技术转化、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等职业领域, 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较好地掌握药学及相关学科专业知识, 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药学专门人才。要达到这些目标要求, 应当紧密结合国家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药学教育的成功经验, 适当划分培养方向, 如医药产业方向、临床药学方向等, 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实习实践等方面有所侧重, 保证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如法国6年制药学博士, 培养目标就是学生根据未来执业定向, 选择不同专业方向和课程, 毕业后到不同岗位工作。在教学方式上, 应参照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对专业和能力结构的要求, 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做好教学工作。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调整完善的前提下, 应当制定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和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即“双证”的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目标, 将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作为目标之一, 从而与实习实践、工作就业紧密衔接。在师资队伍上, 应当建立联合培养的双导师制, 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融入师资队伍, 同时鼓励教师到实践基地现场指导, 促进学生掌握一定的实际技能并具有较强的知识转化能力。在实践基地建设上, 应当选择能与国际医药产业发展接轨, 体现中国特色的医药企业和药学服务机构, 研究制定药学服务实习基地标准, 遴选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 让学生在实践中提升专业素质, 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3. 坚持质量第一, 建立医药行业参与的人才培养保障机制。

在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开展之初, 应进行统筹规划, 力求建立科学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 确定评估标准和评估体系, 定期复核, 确保教学质量。鉴于学位是学位获得者的受教育程度 (及质量) 、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知识能力等级 (或某门知识领域的学术等级) 等的标志和称号, 它自身并不是学位获得者受教育、受训练和被培养的过程, 而是这些过程结果的标志[6]。因此, 应当将学位评估 (如学位授予质量、学科专业点基本条件、学位授予管理等) 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 (包括培养质量、招生和就业状况、导师队伍、培养过程有关环节及其管理等) 紧密结合。其中, 应当把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通过率, 作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指标之一。国务院学位主管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 应当吸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业药师认证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医药行业组织, 参与到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中来, 以此为纽带, 使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医药各项事业发展紧密结合, 并得到支持和认可。

摘要:社会的发展对药学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做好药学硕士专业学位和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 国家应加快政策支持与引导, 不断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推动建立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相衔接的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模式, 建立有医药行业广泛参与的人才培养保障机制。

关键词:药学硕士专业学位,执业药师,药学人才培养,思考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金融硕士等19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Z].学位[2010]15号, 2010-03-22.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Z].2010-04-22.http://www.sda.gov.cn/WS01/CL0051/48201.html.

[3]邹碧金, 陈子辰.我国专业学位的产生与发展——兼论专业学位的基本属性[J].高等教育研究.2000 (05) :17.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2010年第一季度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统计[R].2010-04.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战略研究报告[R].2010-03

关于双学位本科教育模式的思考 第11篇

一、双学位本科教育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 双学位本科教育满足了社会的需求

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多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的趋势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 社会对“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的呼声越来越高。双学位本科教育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 从根本上克服了单一专业型人才的缺陷, 是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一个重大转变。通过双学位本科教育, 学生在学习本专业的基础上对另一个领域有较深入的学习, 可以掌握两个学科的基础知识, 了解两个专业的发展前沿, 这有利于培养他们在不同的学科之间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

2. 双学位本科教育符合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开展双学位本科教育符合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突出素

质教育的要求, 开展双学位教育有助于改变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文理科分割现象严重, 以及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下降的问题。受学校管理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各高校侧重本专业学生能力的技能培养, 忽略从其它学科中获取知识营养, 尤其是自然学科学生人文素质不足, 其逻辑思维和书面与口头表达能力均有待改善。双学位教育符合高校教育体制改革, 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素质教育的要求, 全面培养学生的适应能力、沟通能力、生存能力, 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 双学位本科教育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共享

开展双学位本科教育是一种投入少见效快的人才培养方式, 可以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教育教学资源, 发挥高校的师资力量及地方高校群体的优势, 无需太多投入, 即可取得较好效果。学生可选修兄弟院校的优质课、教学质量高的特色课和改革力度大的创新课程, 从中受益。与传统教育教学模式相比, 双学位本科教育拓宽了高校的服务面, 避免了高校之间的重复性建设, 能够形成群体优势, 在短期内就即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4. 双学位本科教育满足了学生个体全面发展的需要

双学位本科教育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了进一步学习的机会。他们在学好本专业课程之外, 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社会需要, 学习另一专业课程, 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双学位本科教育有利于充分挖掘学生自身潜能和个性发展;同时, 多学科学习也能使学生成为一专多能的高级复合型人才, 为他们以后在人才市场上参与择业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我国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双向选择、学生自主择业将是今后毕业生就业的主要途径。参加双学位学习的学生, 无疑为自己的竞争增添了砝码, 扩大了他们的就业范围。

二、双学位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1. 双学位本科教育缺乏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

虽然1985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 “要针对现存的弊端, 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的各种试验, 例如改变专业过于狭窄的状况, 精简和更新教学内容, 增加实践环节, 减少必修课, 增加选修课, 实行学分制和双学位制, 增加自学时间和课外学习活动, 有指导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等”;1998年颁发的《关于深化教学改革, 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中提到, “要积极为学生提供跨学科选修、双学位、主辅修等多种教育形式, 培养大批复合型人才。”但在政府颁发的其他重要的教育纲领性文件中, 却没有提到“双学位”的概念, 国家对高校开展双学位本科教育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 缺乏对双学位本科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因此我们很难判断出国家对开展双学位本科教育所持的态度, 这也使高校在“双学位”本科教育活动中做法各异, 双学位本科教育在理论、实践上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2. 双学位本科教育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

很多高校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展双学位本科教育的意义, 虽然制定了“双学位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准则”, 对取得双学位所需要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但缺乏统一的教学管理与监控体系。从学生的录取、课程的组织, 乃至学生平时的管理与考核, 不同的学校、不同的院系在具体操作上都不尽相同, 有的学校及院系比较重视, 管理严格;有的学校及院系重视不够, 管理松散。有的教师对双学位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 教学缺乏针对性;有的教师认为给双学位班授课是自己额外的教学任务, 不必太认真, 还有些老师干脆就让自己的研究生代上双学位课程, 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由于承担双学位教学的院系并不负责双学位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因而对双学位专业学生管理不严, 学生随意缺课、旷课、应付考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规范的教学管理和质量意识, 双学位本科教育的名声越来越差, 学位的含金量也越来越低。

3. 双学位本科教育缺乏对学生学习的必要指导

教师有效、适当的指导可以减少学生学习的盲目性, 使双学位本科教育的价值达到最大程度的体现。教师可以建议学生根据自己的主修专业和兴趣确定修读双学位的专业, 在学习过程中, 院系应随时给学生以指导, 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上遇到的困难, 并与学生所在院系时刻保持联系, 了解学生主修专业的学习情况, 随时帮助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计划加以调整, 以便于学生顺利完成主修专业、双学位专业的学习, 而这些恰恰是很多院校所忽视的。由于学生所在院系和提供双学位专业教育的院系对学生的学习缺乏有效的指导, 导致一些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有的同学选择双学位专业不是依据自己的才能和兴趣, 而是盲目从众、随大流, 以至于在学习一段时间之后感到不适应, 只好中途退出。此外, 由于缺乏教师的有效引导, 很多学生不能很好地处理和调节主修专业与双学位专业之间的关系, 几年下来, 不仅达不到双学位专业的要求, 也会影响对主修专业的学习。还有些学生没有把握好两个专业的学习进度, 等到毕业时, 主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已达到, 但双学位专业没完成。

三、关于进一步发展双学位本科教育的思考

1. 构建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管理体系

双学位本科教育模式的真正有效实施和积极推进, 必须有灵活的、富于选择性的教学管理制度相配套, 关键就是构建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管理制度体系。因为只有学分制才能打破学科专业界限, 学生才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自选专业, 自选课程、教师和上课时间, 自由确定毕业年限, 才能便于因材施教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有利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广泛推进。如何打破我国目前普遍实行的学年学分制的坚冰, 推进学分制改革, 促进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是一个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学分制改革必须与弹性学制、导师制、选课制等密切结合起来, 改革的牵涉面比较广, 难度也较大, 需要高等学校做好充分的准备, 既要维持严格的教学秩序, 又要考虑到教学成本的投入, 最关键的是要关注教学质量的提高。

2. 统一双学位本科教育质量管理标准

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高等教育质量的大背景下, 如何确保双学位本科教育的质量, 是我们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目前, 开展双学位本科教育的专业, 究竟有没有资格和能力开展双学位本科教育, 其培养目标如何确定, 课程体系如何设置等, 都缺乏一个统一认识。此外,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 是否为其设置一定的准入机制, 门槛设多高以及达到多少学分才能授予双学位等, 大家的认识还不尽统一。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 各高校之间、各院系之间、本科专业与双学位专业之间, 双学位证书的含金量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 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双学位本科教育质量管理标准, 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在建立相对统一的双学位课程体系、双学位授予标准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指导和规范。

3. 加强双学位本科教育的理论研究

从目前各高校开展双学位本科教育工作实际看, 大多数学校要求学生的主修专业与双学位专业是跨学科门类的, 一般不允许学生在一个学科门类中兼修。不少高校认为, 双学位本科教育存在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的区分, 即学生所读的双学位专业就是其辅修专业, 因此, 在对学生授予双学位的条件中, 有的高校提出, 凡是“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 不授予双学士学位”。这些做法是否合理?跨学科门类修读双学位, 确实有助于培养知识复合型人才, 但在同一学科门类的不同专业之间兼修也未尝不可。另外, 学生应该有学习的自主权, 倾向于哪一个学位还是两个学位, 是这个学位还是那个学位, 完全取决于其是否达到某一学位的授予标准, 而不是看其是否获得了所谓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当然, 还有很多理论上的问题需要研究, 比如双学位专业的学生管理工作如何开展, 如何有计划地培养特定领域的复合型人才等等。只有在理论上将这些问题研究透彻, 才能减少双学位本科教育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盲目性, 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 为社会培养出高质量的复合型人才。

摘要:双学位本科教育满足了社会的需求, 符合高校教育体制改革和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共享, 但是现在的双学位本科教育缺乏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 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和对学生学习的必要指导, 因此, 必须加强双学位本科教育的理论研究, 统一双学位本科教育质量管理标准, 构建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管理体系, 促进双学位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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