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体制范文

2024-08-03

反腐败体制范文(精选7篇)

反腐败体制 第1篇

每次当我们看到电视里传来打击腐败的捷报时, 都会很兴奋。可是兴奋之后, 我却困惑起来!在治理之后为什么腐败越来越多, 这些现象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1 反腐败的现状

1.1 腐败窝案、串案在增多

腐败窝案的出现往往是“一把手腐败”的结果, 一旦一个地区的“一把手”有腐败行为, 有可能整个领导班子都会受到腐蚀。

1.2 高官腐败主要是通过案件牵连而被揭露

这一方面反映了现在对于高官的监督还远远不够,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对于腐败案件“一查到底”的决心,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腐败分子有相当高的震慑力。

1.3 家人涉入腐败现象增多

配偶、儿女在腐败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事实上, 家人在官员不知情的前提下进行腐败行为的情况很少。有的时候, 家人的贪婪助长了官员的腐败行为;有的时候, 官员自己不出面, 而由家人通过办公司把黑钱洗白。

1.4 相当一部分腐败高官有生活作风问题

很多人认为, “生活作风”属于个人问题, 并不能算是腐败。但是有多起案例表明, “生活作风问题”往往成为官员跨出腐败的第一步。

2 反腐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举报腐败压力大

腐败分子在台上, 举报腐败面临很大的压力。如沈阳离休干部周伟, 坚持举报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和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的腐败, 但在腐败分子倒台前竟被劳动教养。

2.2 反腐“专业队”不敌“业余队”

反腐“专业队”不敌“业余队”, 重要一点是体制上的原因。在地方上, 不管是纪委、监察局还是检察院, 实际上都是地方党政一把手的下属, 人权、财权都在党政一把手。在这种情况下, 让他们监督他们的“老板”, 简直强人所难。

2.3 反腐宽严不一, 明显不公

媒体将足球裁判龚建平称做中国第一黑哨, 但“第一”更多地指他第一个被抓而言。圈内人士普遍认为, 就受贿金额, 他只能算是裁判界的小鱼。当年, 龚建平供出助理裁判也受贿, 但是他们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说没有证据使查不清的贪污受贿成了犯罪数还情有可原, 如此清楚的窝案未被查处实在可悲。

2.4 腐败“深入人心”

许多人对腐败的痛恨, 是对有机会腐败的人, 而并非对腐败本身。这与其说是在痛恨腐败, 不如说是在痛恨自己没法腐败。腐败“深入人心”, 是抗拒反腐最强大的力量。

3 反腐败工作受阻原因

3.1 思想认识不到位

有的地方和组织以通知贯彻通知;有的单位只管耕耘, 不问收获;受教育者更是“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很少触及自己的思想实际, 更不要讲从灵魂深处筑起反腐倡廉的防线。

3.2 教育对象不明确

一是对教育对象不研究, 对教育内容不选择, 与实际脱节, 解决不了多少问题。二是面上的笼统式教育多, 千篇一律, 无法做到因人施教、渗透力较弱。三是未能根据反腐倡廉教育自身的特点和不同层面人员不断增长的需求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

3.3 教育方式不灵活

一是缺少组织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的灵活性和与时俱进性, 教育的方式方法机械教条, 缺乏创意。二是典型教育的力度不够。正面典型树得太少, 无法形成强有力的牵引;反面典型虽多, 但也存在身边典型剖析不够和教育形式单一等问题, 震慑、警戒作用有限。

3.4 教育方法不得力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两种倾向:一是领导不敢批评下级, 因为一年一度的考核怕丢选票。二是下级不敢监督上级。虽然领导很民主, 大家就是“没意见”, 很严肃的党风廉政教育就以这样的方式“提高”了认识。

4 构建以“阳光政权”为主体的反腐败体制

在一次次的探寻中, 我们国家决定制定一套阳光政权, 贪污受贿是当下公众最痛恨的事, 反腐败问题又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因此, 十七大报告中“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铿锵表述, 许下了“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改革承诺。

4.1 阳光政权的介绍

“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党的十七大上提出, 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都需要大力推进“阳光工程”, 让阳光照亮黑暗的每一个角落。我们知道只有把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政策规定公开、舆论公开、司法公开、人事干部工作公开、党务公开等全方位、全过程公开, 接受群众监督, 才能彻底地将腐败击溃!

鉴于中国的国情和现实与外国不同, 所以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不能简单照搬, 但我们可以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并且尊重人类经过无数次试错后积淀下的常识。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 必须受到制度的约束和人民的监督。

我们只有把权力运行真正置于阳光之下, 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因为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化的深入, 导致原来集中在政府手中的资源调节和分配权力早就越来越分散到我们的市场中, 但是, 相当多的权力仍在政府手中掌握着。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 目前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集中发生在公共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垄断程度高的行业和部门。

笔者认为, 只有用制度去遏制贪欲, 让人从“不想贪”跨越到“不敢贪、不能贪”, 我们才能建成廉洁政府。当然这种跨越的前提就是需要极具约束力和威慑力的“阳光法案”。毕竟, 阳光是拥有的最好的反腐利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搞好反腐败斗争, 不单单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4.2 阳光政权的措施

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等措施来打造阳光政府, 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增强政府的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做到以下几点:落实领导责任, 不断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丰富公开载体, 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加强制度建设, 不断完善政务公开保障机制。公开办事制度也要求每个政府部门都要向公众敞开大门, 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结果, 简便办事环节。有了这些, 才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公务员, 也能更好地维护政府的公权力。

4.3 阳光政权下的未来

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 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腐败才会被遏制, 民生盛宴才不会打折。

反腐败体制 第2篇

反腐败,是我们长时间的话题与口号了。然而,号称“制度最先进”的我国,腐败怎么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要我们不偏见,愿睁眼触摸人家好东西,总有些东西可以“拿来”吧?这,总比整天空喊口号的雷声大雨点小要好吧?

为此,我把现代国家的相关做法及我们能否“拿来”之因素,罗列出来:

一、透明政治与透明行政:1776年瑞典便开放了政府记录,供民众查询。1976年美国通过“阳光下政府法”,规定政府50个机构和委员会会议应公开举行;美国媒体可以几乎无限度报道所有的人物和事件,以满足民众知情权。而我们呢,比过去有进步,与人比则天渊之别。

二、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分开的现代公务员制度:如今,西方国家只有少数的事务官由党派轮流担任,多数则由考试录用。事务官不受政务官更迭影响,这样,遏制了官员结党营私。而我们呢,目前几乎无法施行。

三、实行集中采购、招标投标制度:西方国家解除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制,让其充分市场化,从源头上断绝了钱权交易机会;同时,政府对办公用品、军火、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等,均集中采购、招标投标。而我们呢,正在学习,初显成效,但仍黑幕重重,问题严重,是大陆滋生腐败的关键所在之一。

四、规范政党筹款制度:美国规定个人向候选人捐款一次不得超1000美元,一年不得超2.5万美元;候选人收到的捐款只要超过200美元,就应公布捐款者姓名、住址、职业、捐款日期与数额……而我们呢,一切由中共及政府包办举行;近来,还出现贿选现象。

五、审议制度:现代国家之审计部门要么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之外,如日本、德国;要么隶属立法机构,如美国;要么隶属于司法机构,如法国。这样,有助于公正。而我们呢,审计隶属政府部门,是下属审计整个政府,形同虚设,至今收效甚微。这两年来,国务院的审计总局在温总理支持下干了点实事,便受到亿万国民的一致赞扬而“感动中国”……

六、内部监督:许多国家有行政内部监督,如行政监察;立法内部监督,如美国众议院的道德委员会,参议院的规范与品德特别委员会;司法内部监督,如美国的道德委员会。如此有效的多元监督,当官当然不“自由”了,怪不得克林顿总统与下属女性的绯闻,尼克松总统偷听他人电话,便让他们“暴臭”于天下,下不了台啊!而我们呢,也有不少“监督”之类的机构,但到头来,只能党政一把手说了算。

七、实行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现代国家这方面的情况大家均熟悉,恕不罗列矣。而我们呢,多年前即高唱“阳光法”,至今却未实行,怪哉!我想,既然下面行不了,但中共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以及中央五套班子,应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的革命家,由其带头如实申报,到底也是一亮丽“风景线”,也可暂扫反腐沉闷吧?

八、新闻独立,新闻监督。西方之新闻独立与监督,众已周知。而我们呢,与“毛泽东时代”相比,变化显著,但“独立”是不行的,是“资产阶级自由化”也。

九、公众监督:选民通过选举、罢免等行为对行政官员、议员、党派等进行选择,公众通过舆论、举报、游行、示威、罢工等揭露腐败,调整政府行为。而我们呢,与“国情”不合,别痴心妄想了;但“公众监督”、“人民监督”等抽象口号可以口头上说一说。

十、司法监督:现代国家司法独立,不受行政干预。有的国家(如美国)还设立特别检察官制度,可以对重大事件,对总统开展调查、检控。而我们呢,皆属中共“一元化”的第一把手“领导”。

十一、议会监督:现代国家的议会立法权、重大决策审批权等,我们有目共睹。而我们的“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还是在各级党委书记的“领导”之下。近年来,干脆由权力最大的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了!如此之“人大”,阿弥陀佛。

十二、建立弹劾制度:现代国家反腐败无禁区,通过落实弹劾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尼克松、克林顿总统也免不了,而我们呢,实在“无可奉告”。

十三、进行反腐败立法。外国许许多多的此类立法,我们清楚;中国不甘人后,也有许许多多的此类立法,我们亦清楚。然而,人家是真功夫,而我们呢,是半真半假,或不得不假。“有法不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们的此类事,不比比皆是吗?

综上所述,与现代国家相比,差别是巨大的,让人心悸的。我们的制度的确有问题,应加快政治改革步伐。作为广大国民,应破民族自卑心理,好像科学、民主、法治、人权,外国人才可办到,中国人则不行;好像我们只能永久做奴才、蠢才,永做“驯服工具”。

作为正加紧“提高执政能力”的主流者而言,则首先要破“非此即彼”的冷战思维:

①、不能死认我们的制度最完美,不睁眼看人家的政治文明;

②、不能只讲中国“国情落后”,拒绝学习人家精华;

③、不能拿“东西方价值观”来吓人。科学、民主、法治、人权是普世原则,不分东西方,不分“姓社姓资”;尽管各国施行起来形式有些不同,但实质是相同的。且看同是中国人所在的香港、台湾,不也可以看出问题吗?

制度反腐与政治体制改革 第3篇

一、制度反腐的科学内涵

反腐倡廉, 制度是根度。反腐有着传统的“运动反腐”、“权利反腐”无可比拟的科学性、优越性、合理性。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 只要反腐配套制度确定下来, 就如泰山般不能动摇。制度反腐具有普遍性、稳定性、科学性等深层内涵特性 (2) 。

1. 普遍性内涵

古代对于制度、法律的普遍性特点就有“君子与庶民同罪”之说, 可见制度的普遍性由来已久。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制度建设是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大反腐强度的根本手段。但是, 制度反腐的建设必须要结合特定的时期, 特定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深化时期, 在大的环境下, 制定出相适应的制度后, 它就对全社会各界人士都具有普遍适用性。无论是具有高尚情操、优良素养、知识渊博的“君子”, 还是品行恶劣的“小人”, 任何人不得凌驾之上。

2. 稳定性内涵

反腐制度一旦确定下来, 将上升为法律意志, 具有稳定性。每个公民的行为都必须在制度范围中, 始终不能跨越制度规定的红线。马克思·韦伯认为制度具有法理型特性, 即:建立在理性与认同基础上的, 它不会随着环境的变迁改变, 一旦获得认同将长期发挥其作用 (3) 。十八大将党内反腐制度建设推向了新阶段, 党内的监督条例细化了相关程序与规定, 提供了优越的实施条件。制度反腐的基本方针、工作格局的稳定性、连续性及持续稳定性都将一一体现。

3. 科学性内涵

制度反腐过程中, 法律、法规、章程、规章、政策都是不断实践、不断验证修改后确定的, 一旦颁布后便具有权威性。反腐工作也能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同时国家强制力也会为其保驾护航。制度反腐通过规范社会各部门运行, 这必然会减少腐败的发生。制度反腐是按照正规、公平、公正的行为来树立权威, 这就可以保证反腐过程中具有最大限度的可预见性、透明性, 能有效的遏制暗箱操作等不明情况。制度反腐将包括事前预防、事后奖惩等机制, 预防工作能从源头杜绝腐败, 事后奖惩能够提高腐败成本和促进案件举报等等。在制度反腐背景下, 只要有腐败出现, 必将严格按照制度强制执行。相比过去的“运动反腐”“权力反腐”更具科学性。

二、国外制度反腐经验借鉴

1. 美国道德机制反腐

在美国的反腐机制中, 首当其冲的一步是建立与修订政府的道德标准。上世纪七十年代, 美国便制定《1978年检察长法令》和《1978年政府道德法令》。根据这两部法令, 政府在行政部门中设置了检察长办公室和政府廉政署。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其管辖的下属部门的工作情况的监察和审计以提高行政部门工作效率;预防和及时发现下属部门工作中的欺诈和滥用公权等行为。

美国反腐机制的鲜明特征体现在:第一, 开展“文官改革运动”和一些相应社会改革。其目的是结束腐败高峰期, 使得政府行政部门内部结构发生了调整和变化, 改变政府对共事务的管理方式。第二, 国会推出系列道德相关法令, 通过法律条例制约官员道德, 提高官员行为规范性。第三, 政府设立相关机构对道德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政府一系列手段的重点均在事先预防, 并非事后惩罚。最重要的是:随着道德法的调整范围的渐渐扩大, 不仅行政部门受到监管, 接着立法和司法机构均被囊括到监管范围。

2. 新加坡多管齐下的制度反腐

新加坡反腐机制突出特色是政府在制度、机构、人员、法规等多方面入手, 多管齐下。鲜明特征有:第一, 严峻的刑罚。新加坡在贪腐的定罪构成要件上, 法律规定对定罪的数额无起点, 再小的数额将惩治;规定犯罪的构成不需要证实其实际上为对方谋利与否, 也不需要查清赃款用途等。第二, 完备的预防机制。目前, 新加坡在预防腐败方面已经建立起坚固的制度化防线, 不仅从公务员的录用上严格把关, 而且在其选拔、任用和财产申报等方面都有着全方位严格的监督。第三, 高效且卓越的的执法机构。据相关媒体报道称, 新加坡执法部门的办事效率、执法力度都是位居全球第一。第四, 高薪养廉政策, 在高度限制公务员权利的基础上, 给官员以丰厚的工资, 以达到让他们主动拒绝贪腐的目的。

新加坡政府一致认为反腐的最佳办法是建立完善的健全的法律和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政府各级官员的清廉与机构的高效率运作, 新加坡具有针对性的制定了三个重要的法律文件, 分别是《公务员法》、《防止贪污法》、《没收非法所得法》。这些文件就从多层面, 规范了对于违规公务员的处理。

三、从制度反腐到政治体制改革

从目前腐败现状以及中央反腐态度来看, 积极推进制度反腐,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制度反腐的科学内涵彰显明显的优越性, 国外先进制度反腐经验, 都为我国制度反腐做了引导。要彻底的实施好制度反腐, 必然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有效联动, 相互配合, 才能顺利推进。未来要想实现制度反腐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伟大战略目标, 需要从以下三点着手:

1. 从制度反腐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需以“权利本位”为核心

政治体制改革, 本质就是解决权力的配置与使用问题。而腐败现象的根源也就是权力错位和权力失控。由此可见制度反腐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性目标是要正确的定位好国家权力的本质与运行逻辑 (4) 。

现代真正民主的国家中, 权力来源于社会的委托, 同时又受社会监督, 国家行使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因此, 以“权利本位”为核心, 坚持社会主义价值体系, 坚持社会主义建设的正确方向, 是我们实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唯一方略。改革开放以来, 政府进行的几次机构改革都收效甚微, 为了避免重蹈覆辙, 开辟这样一条符合时代需求, 关注人民利益, 适应党的十八大方针政策的新道路十分必要。同时, 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以“权利本位”为核心还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 要始终坚持党的路线, 以制度来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严防改革把权力集中在少数人分配。第二, 务必要健全权力监督机制, 使得权利在人民监督下行使, 而不是专属工具, 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的实现国家权力的公共属性, 才能使权力回归本位。第三, 要从始至终围绕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 克服官僚主义, 切实改变党政不分, 政企不分的局面。只要我们准确定位以“权利本位”为核心, 在正确的制度建设的引导大方向下, 就能够在制度反腐与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

2. 从制度反腐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需以“党内民主”为依托

腐败现象不断滋生的另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 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缺乏有效制约监督。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几次政治体改革中“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仍然未得到本质性的改变, 甚至在新时期某些地方政府有加剧趋势。这种体制还导致某些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因此, 只有实现党内民主, 才具有强有力的监督力量。

在以“党内民主”为依托的过程中, 要注意三个点。首先, 坚持以党政分开为立足点。党政不分开, 权力高度集中, 将会导致经济规则被扭曲和侵犯, 从而出现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也会导致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受歪曲, 从而出现拉帮结派、买官卖官、非法提拔等腐败现象;还会导致重要领导干部缺乏约束, 从而出现领导说了算, 不按照法律规章办事的状况。由此可见, 深入推进制度反腐建设与创新, 实现党政分开, 防止党委包揽一切, 防止个人凌驾法律之上, 实为必要。其次, 坚持以“党务公开”为发展点。党务公开, 实现党内民主, 是由我党性质与宗旨决定。党务公开就包括党内的所有重大决策要公开, 党内执法要公开, 党内选举以及提拔要公开等, 只有把一切民主事项透明化, 才能让制度反腐以及政治体制改革长足发展。最后, 坚持以“党内监督”为关键点。马克思理论中的建党说阐述, 加强党内监督, 能够有效防止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滋生腐败 (5) 。要实现“党内监督”, 要切实发挥全体党员监督作用, 完善党员代表制度, 建立党的纪律检查机制等等。

3. 从制度反腐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需以“权力民授”为支撑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 任何权力都应该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6) 。任何一名国家干部手中的权力既然是人民赋予的, 那么就应该为人民服务, 接受人民监督。只有坚持“权力民授”才能做到权力为民所用, 才能防止权力为私人所用, 有效的遏制权力腐败。

权力民授的本质是要落实好干部选拔机制, 建立完善的民主选任制度。深化民主选任的过程中要把“党选干部”与“民选干部”有机结合, 把“党管干部”和“民管干部”有机统一, 通过多维度力量去保证党的干部纯洁性。防止党内干部变成少数人的干部, 防止党代表利益变成代表少数人利益, 而忽略广大人民的利益。党在选举或提拔国家干部的时候, 必须把最广大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 顺应人心, 真正把能够为人民大众办实事、群众爱戴、群众维护的人才提拔到领导岗位。

真正实现以“权力民授”为支撑实现制度反腐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还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第一, 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面规范人民大众对干部的监督制度, 保证人民监督渠道畅通无阻。第二, 高度重视人民通过各种方式提出的举报、批评和监督意见, 这些意见是高层领导人了解基层干部、掌握下属动态的导向标。通过制度内外合力方能实现“权力民授”。

十八大后, 我党在习近平总书记、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等党中央领导人的带领下, 加大了反腐制度建设与惩罚制度的力度, 这是众望所归的举措, 这给全中国人民期待反腐、期待政治体制改革一个好的开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积极建设制度反腐,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必能永葆党的纯洁。

摘要:制度反腐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 要积极推进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就必须抓好制度反腐这一关键点。十八大就两者的建设均进行了全方位的部署。本文从制度反腐的内涵出发, 然后结合国外先进的制度反腐经验, 从三个方面阐述通过制度反腐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即以“权利本位”为核心;以“党内民主”为依托;以“权力民授”为支撑。

关键词:制度反腐,政治体制改革,借鉴

注释

11 胡锦涛.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

22 吕元礼, 李超.以法制权:从权力反腐走向制度反腐[J].学习论坛, 2006 (06) :67-69.

33 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35-37.

44 陈甘霖.以制度反腐探索政治体制改革的新路径[J].发展, 2014 (03) :58-60.

55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中国社会体制成就“高校腐败工程” 第4篇

——百姓金融网

关键词:工程腐败 贿赂 人大代表

不仅是高校,现在到处可见学校高管与政府合谋,就比方说,在某些地区给学生的营养餐,那么多钱,只买了几颗青菜;某地区建学校,建了10年还没有动工,这个工程款都被学校高管/政府吞了。。校园贪污,愈演愈深,越来越严重!

新闻回顾: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不久前发布公告,决定罢免周文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周文斌自2002年始任南昌大学校长。而周文斌并非江西第一 个因严重违纪落马的高校领导。记者日前从办案部门获悉,去年10月因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纪被“双开”的南昌航空大学原党委书记王国炎,已移送检察机关,即将被提起公诉。

记者调查获悉,近年江西、湖南、湖北、安徽等地已查处多起高校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且大多数跟基建有关。随着一些地方高校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高校逐渐成为工程腐败的“重灾区”。

将行贿成本列入工程预算成为高校工程腐败“潜规则”

今年2月,长期分管学校资产、基建、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南昌航空大学原副校长刘志和因收受贿赂262.6万元被法院判刑15年。根据判决书,刘志和先后41次收受他人贿赂,主要为他人在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据高校比较集中的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介绍,他们2011年曾集中查处了南昌大学贿赂窝案,共立案6件,查处6人;南昌航空大学贿赂窝案立案9件,查处9人。

而2012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湖南工业大学原校长张晓琪也因基建问题落马。从湖南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中,记者看到在9个部分的受贿事实中,张晓琪4个部分为基建工程方面的受贿,其金额占据其受贿总额约500万元的近83%。

类似案件在其他省份同样屡见不鲜。据统计,2009年以来,湖北武汉先后已有十多名高校领导倒在了权钱交易上,而基建腐败成为重要的诱因之一。仅2010年一年,安徽省芜湖市检察机关就查处了当地4所高校工程建设环节贿赂犯罪案件38件,查处副处级以上干部13人。

据了解,建筑行业包括审批、规划、招标投标、施工、采购、质量监理、验收评估等多个环节,涉及的部门众多,需要“公关”的人员较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为了获得工程项目,一些建筑企业甚至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作为行贿资金列入支出预算。“行贿人为了能承包某项工程,往往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有关人员提供‘好处费’。”江西某地级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一般工程造价少则几十万元,多则数十亿元。如果以一项工程造价2000万元“好处费”占5%计算,贿赂数额就达百万元。

这一“潜规则”在江西师范大学曾经曝出的一起腐败案中被集中体现。涉案的原基建处处长谌光明不仅在建筑招投标、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大肆收受贿赂,更以《学生公寓投资协议》为名,与房地产商签订有效期达15年的“受贿协议”,每年从中“分红”20万元。

办案人员透露,高校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暴露出“潜规则”充斥各个环节,主要包括招投标环节、发包分包环节、施工环节、验收环节、预决算环节和工程进度款预付环节。封闭体制导致高校工程腐败“监管缺失”

近年来一些高校升级或招生规模扩大,工程建设规模也不断扩大,众多项目和资金涌入高校,基建项目成为开发商们青睐的“香饽饽”。

不少侦办高校腐败案的检察官认为,一方面,在基建行业行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面对丰厚利润,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自然应运而生,客观上为高校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另一方面,封闭运行的高校体制,使得高校官员难被各方监管,他们大权在握、独断专行,几乎是“想犯则成”。

“新校区建设规模空 前,项目多,手中的权力大了,找我帮忙的人多了,诱惑多了,慢慢就迷失了人生方向。而很多招投标通过程序的完整实现了表面的公平,但实际上操作空间很 大。”正在监狱服刑的南昌大学原基建干部周某曾经手南昌大学新校区建设逾27亿元的工程,他对招投标领域的潜规则了如指掌,并利用监管漏洞实现与基建老板 的“钱权交易”。

在一些高校基建项目中,往往投标人、中介机构、腐败官员相互勾结,串通操纵招投标,形成严密的腐败利益链。“有时看似有十几家企业参与投标,实际上只有一家在幕后操纵。”周某说,围标一旦成功,利润高达工程额的20%,他们就可以再将工程转让或转包,从中牟利。

记者调查发现,相对较少的社会接触,使得高校官员们缺乏面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必要经验,其法律意识也极为淡薄,侥幸心理和“人情关”使得这些高智商、高学历、高职务的知识分子,一步步滑向腐败“黑洞”而不自知。

据了解,张晓琪虽然多次在澳门等地收受基建老板上百万港币进行赌博,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犯罪行为,甚至以此上诉要求认定此款项不构成受贿。“当时我认为自己赌博纯粹是一种假日休闲,一种刺激。自己没用公款去赌博过,这不是犯罪。”张晓琪说。

大量收受赌博款项的结果,则是张晓琪逐渐和基建老板“成为朋友”。作为党政一把手的他利用独断权力、多次将学校教职工宿舍等项目给予特定基建老板以照顾,涉及招投标、工程结算、审计和建筑款项拨付。

同样,从前些年湖北省查处的武汉科技学院原院长张建刚、武汉大学原副校长陈昭方和安徽查处的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原院长方光罗等系列案件可以看出,这些官员利用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漏洞,甚至采取与开发商合谋的方式实现项目与金钱的双向输送。

斩断腐败黑色利益链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预防高校基建领域腐败,关键是要完善制度,挤压权力寻租空间,斩断腐败利益链条。”湖南湘潭市检察院公诉一科副科长张琳说。

张琳等建议,首先加强对于对高校官员权力的内部监督制约,积极推进校务政务公开。依法建立各项完整的工作程序,尤其是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额度资金使用、重点工程建设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次,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流动。各高校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组织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工程预决算等各个重要环节,设置两个以上工作岗位,并实行一人一岗制度,杜绝各环节间跨岗兼职现象。

周裕阳等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推行廉洁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建设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承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廉政资格审查。对于那些有行贿劣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设置“防火墙”,限制其进入建设市场参与工程建设承包活动。

“在规范官员权力运行的同时,确有必要加大行贿人和单位加大惩处力度,为官员营造廉政履职环境,有效整治行政权力运行‘商业化’的不正之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凌风说。

中国果然是在变化,只是跑偏了道。记得在70年代,几位老师空余时间在宿舍打牌赌博,被人举报,集体降职。现在呢,老师与政府、开发商勾结、腐败,不以教育为主,完全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也害了很多祖国的花朵,就拿最近的“校长性侵幼女”来说,真是不堪入耳!

反腐败体制 第5篇

一、审计监督与反腐败的关系

审计监督与反腐败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反腐败审计”进行直观描述。从目前腐败犯罪的主体来看,国家公职人员占有较大比例,也是审计监督的重点对象。当前乃至以后,反腐败、惩治腐败都会得到全国人民的普遍支持,因此,借助审计手段与方法打击和遏制一切腐败行为,将成为今后社会治理的常态。

(一)反腐败审计概念的演进

审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维护经济秩序、揭露不当经济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逐渐活跃,与之相关的各项事业也不断取得新的成绩。由于对利益的过度追求和各种诱惑的冲击,腐败问题开始显现,反腐败审计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审计监督与反对腐败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比如,依据审计实施的时机,现有的反腐败审计将其演化轨迹划定为“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全程审计-任中审计”等。而除了与反腐败相关的审计监督外,研究企业与政府各级部门内部审计的反腐败问题也被提上了日程。但在实际工作中,反腐败审计及其法律地位并不明晰,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关系还很模糊,致使反腐败的节奏滞后于腐败的进化速度,与之相关的审计监督尚需理论支撑和实践证明。

(二)审计监督假说

现实中,个别人在投资增值、交换分配及消费使用等环节从事非法获利活动,为逃避法律打击,也会在账目上做文章,以掩人耳目。为了有效揭露、杜绝这类事件发生,需要在体制层面上做努力,通过审计监督的作用使腐败犯罪行为无处遁形。为此,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科学的审计操作体系,借助多种方法和技术手段(比如核查法、逆查法、配套还原法、补账查账法等),发挥审计机关的社会功效,在研判和识别腐败分子的同时,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破案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三)反腐败审计的框架体系

实践表明,反腐防腐审计的任务是艰巨而繁重的,单纯依靠国家审计机关的力量无法达到目的。为此,有学者提出,应该建立宏观反腐与微观反腐的综合监控体系,形成以国家政府审计为主、政府内部审计为基础、民间审计为辅的“立体式”审计体系,以明确体现审计监督与反腐败之间的关系。在这一框架下,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意志的代表,在反腐防腐审计中充当关键角色,同时也是反腐防腐审计工作的组织者与主导者;政府内部审计机构由于对组织内部情况较为熟悉,能够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应该使其发挥更具针对性的监督与防范腐败效能,提高反腐和监督时效,夯实反腐防腐审计的基础;民间审计(或者社会审计)机构作为审计监督的补充和辅助,能够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查证任务,为反腐防腐审计提供支撑。

(四)关联性评价

国家审计在治理腐败时,大多局限在对国家或政府审计本身,这种研究并未将反腐败治理考虑其中。实际上,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与民间审计的综合体系中,任何环节都有各自的信息优势与长处,在相关研究中有必要打破国家审计孤军作战的形式,让更多的力量参与其中,以此提高反腐败的效果,否则将事与愿违、事倍功半。

二、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中的困境

在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下,以往的研究成果并未解决腐败这一世界性的难题,各项措施对腐败所起到的遏制作用十分有限。此时,迫切需要分析现有反腐败治理机制的缺陷,寻找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中的困境,以此构建高效的反腐败审计监督体制。

(一)绩效审计缺乏,公共经济政策评估机制缺位

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中具有主导型地位,但我国政策绩效审计较少开展,未能及时建立起公共经济政策的评估机制,使政策绩效审计无法正常开展。近几年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得到了较快发展,并将侧重点放在了财务审计领域,通过逐步打开审计资源限制,在某种程度上也使绩效审计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必须承认,我国相当一部分被审计单位管理制度缺位,考核体系规范性较差,国家审计在反腐中作用大打折扣,同时也增加了绩效审计的难度。此外,我国对国家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都相对较少,还未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引入绩效审计,而且缺乏对公共经济政策的评估机制,这就直接导致了国家审计人员在腐败治理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与评价标准,审计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严重影响了治理腐败的效果。

(二)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协作力度缺位

国家审计在反对腐败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之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给国家审计工作的整体性开展造成了一定阻碍,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力度缺位,致使在信息传递、手续交接、内容规定等方面缺乏一致性和系统性,难以保证信息能够畅通无阻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传递。当其中某个部门、某个环节出现泄密事件时,未能建立起补救预警措施,对泄密人员应该给出何种惩罚也未给出更加合理的解释。

(三)审计公告缺乏透明度

当前,一些与审计和反腐相关的法律并未对审计、纪检、司法、检查等相关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的配合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彼此推诿,反腐工作无法顺利推进和有效开展。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都导致了审计公告缺乏透明度,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受到了冲击。实际上,审计公告制度已经在我国实行了相当长时间,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一制度体系并不成熟,还需在很多层面上作出努力。比如,審计公告的范围有限,公布的审计结果只占所有审计结果的较少比例,与社会所期望的水平有明显差距;再如,公告法律体系有待完善,现有法律未对公告内容、公告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这种状况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审计公告模糊、透明度不高,使国家审计对腐败行为的揭露和打击能力有限,不利于腐败治理。

三、体制层面上国家审计与腐败治理的关联与优化

当前,腐败已经成为我国重大的社会污染。治理腐败,最大限度地消除腐败成为党和人民的共同任务。而在体制层面上,需要借助国家审计对腐败问题予以打击和处理,并使之能够在多发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中得到应用,以常态化审计的形式存在。为此,需要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的审计,逐步开展效益审计,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等。

(一)強化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的审计

随着国家强调财政透明度和财政审计公开,国家审计的任务越来越显得重要。这就需要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的审计加大精力。比如,要加大对交通、国土、水利等部门与单位的审计力度,较好地解决在投资过程中形成的权力滥用和权力失控现象,在体制层面上完善投资管理体制。还要重点关注金融资产质量与风险效益,对其中存在的违规贷款、人情贷款等问题进行严厉检查,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

(二)逐步开展效益审计

国家审计的目的在于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其中,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与效益,是国家对地区、部门与单位进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根本要求。因此,在国家审计中一旦发现因决策失误、管理疏漏而造成的效益低下、损失浪费等现象,就要对其危害性进行准确的评估,防止出现贪污腐败,最大限度地降低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此外,在国家审计中,还要强化对腐败问题的揭露,重点揭露那些严重损失浪费与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以突出全面审计、过程审计和跟踪审计的作用。比如,可以选择一些特殊领域,对其开展国家审计,以增强审计人员的宏观意识和服务意识,体制层面上分析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全面发挥审计高层次监督与服务的作用。

(三)深化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在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为了改进经济责任审计效果、治理腐败,除了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制、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审前公示和结果公告制度外,还要凝聚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整体合力,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综合运用审计结果,以便对不同类型的经济责任进行处理,对不合规的结果进行处罚。此外,还要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制,通过教育审计人员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工作的关系,处理好国家与集体之间的关系、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使之能够摆脱审计人际关系的恶性循环,能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始终将反腐倡廉的大旗高悬,使之能够主动摆脱市侩作风的约束,不敢违背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四)惩治商业贿赂行为

反腐败体制 第6篇

11月8日下午, 十八大代表、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在陕西省代表团开放讨论上, 交流学习十八大报告的体会。

李金华表示, 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分全面、细致、精辟, 体现了党员干部、广大群众的心声, 完全赞同, “也让我对未来更充满信心”。他认为, 报告高度概括了建国以来几代中央领导集体所做出的重大贡献, 对科学发展观做了精辟的阐述和新的定位, 进一步确立科学发展观作为全党全社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识也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提出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总布局是五位一体, 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李金华还谈了他对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认识。他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 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明显提高, 但现在党群关系却存在不小的问题, 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层出不穷。这到底是为什么?他拿老百姓比较关注的腐败问题做了分析。他说, 腐败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体制和制度上的问题, 在权力过分集中、缺少制衡机制的形势下, 光依靠领导干部的廉洁、清明, 很难真正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他认为, 只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 让人民监督权力,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才能从根源上遏制腐败。

反腐败体制 第7篇

1 高校附属医院反腐倡廉外部监督现状

为了解目前高校附属医院反腐倡廉相关领域受上级监管情况,课题组对广州高校附属医院开展问卷调查。这次问卷调查主要在广州地区高校附属医院开展,问卷对象是各高校附属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共发放问卷118份,回收问卷118份,通过筛选和校验,最终得到有效问卷107份,有效率90.7%。在本课题的调查问卷中,笔者共设计了14个问题,从反腐倡廉规划、“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重点领域等方面,了解高校附属医院反腐倡廉建设受监管的强弱程度,选择项统一按监管程度强弱设置为“完全、很大程度、部分、很少、完全不”,得分越低,监管程度越高;得分越高,监管程度越弱。

广州地区高校附属医院接受监管情况统计结果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广州地区高校附属医院反腐倡廉受监管比较强(均数小于2.5)的是反腐倡廉工作规划制定、财务监管(主要包括对财务预算、国有资产、科研经费的监管等)以及重点领域中的药品采购等,而监管力度较弱(均数大于2.5)的是反腐倡廉工作规划落实执行、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除药品以外的其他采购、基建项目管理、社会捐赠的管理等。

2 高校附属医院反腐倡廉监管薄弱环节分析

问卷调查结果与目前工作实际情况相符。反腐倡廉的重大问题中,高校附属医院反腐倡廉建设规划的制定主要还是在上级主管部门总体要求和规划下进行,受监管力度较强,但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则以医院开展自查自纠,撰写书面报告方式为主,评价方式流于表面。同时,对高校附属医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也主要停留在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偶尔的督导检查,没有建立起对“三重一大”决策规则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体制;财务管理方面:高校附属医院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在以往的管理中,由于政府对高校附属医院的投入减少,卫生行政部门对高校附属医院的财务监管有所减弱。但近两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始推行对医疗机构的全预算管理,医疗机构所有开支必须预算化,同时规范了财务开支的审批流程,大大增强了包含高校附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财务监管;重点领域方面:其中药品采用了卫生行政部门集中招标的形式,各医院采购自主权受到一定限制,但其他重点领域如物资和服务采购、基建项目管理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管理等方面仍然主要依靠高校附属医院内部的监督,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体制。

3 针对外部监管薄弱环节,建立有效校院反腐倡廉监督机制

针对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高校应主要对附属医院“三重一大”事项、重点领域以及反腐倡廉各项措施落实执行情况等方面完善监管体制。

3.1 建立反腐倡廉重要信息备案机制

问卷反映出目前对高校附属医院的权力运行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项目投资以及重要干部任免等,即“三重一大”事项监管力度不到位。对权力运行最重要的监督方式是信息公开。作为监督关系的双方,信息公开是指被监督者的信息对监督者公开,这其中包含3个步骤,即获取信息-行为判断-实施控制。但是,被监督者的行为信息具有垄断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这妨碍了监督主体信息获得的及时准确[1],从而阻碍了有效权力监督。在高校和其附属医院的关系中,由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存在着明显自上而下的信息不对称,医院处于信息优势地位,高校只能通过医院运行的间接信息来对医院的行为进行监管,这样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针对这一现状,可以参照一些地方政府的尝试,如甘肃省玉门市等,建立医疗卫生机构重大决策事项的备案制度,要求附属医院将管理中的重大决策事项报高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从制度的有效性方面考虑,笔者建议高校附属医院重大信息备案制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首先,设立高校附属医院信息备案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制定信息备案的政策和督促执行。其次,明确需备案的信息范围。在参照“三重一大”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据实际情况对需要备案的信息进行列表式明确规范。同时,为了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还需要建立重大信息备案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不按规定上报或者故意漏报、瞒报行为的责任。

3.2 建立采购项目的集约化管理机制

高校附属医院各类物资采购的项目多、额度大,涉及的廉洁风险点也比较多。近年来,相关主管部门在医院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大型设备和大型基建项目方面加强了监管力度,如药品采取了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对不同类型的大型设备则采取分类集中采购或审批管理;对大型基建项目重点监控,强化前期立项审批以及后期的审计监管;对公开招标项目加强审计监管等。但与此同时,高校附属医院还存在很多分散的采购项目,如试剂、耗材、小型设备以及办公用品等,这些项目单项价格不高,而且总量大,采购的总额度高,廉洁风险也比较高。

目前各医院对这些项目的采购存在以下问题:(1)操作的成本高。每个项目都组织相应的竞价或招标流程,职能部门疲于应对,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2)品牌竞争力弱。其实各附属医院采购的项目雷同性很高,单项目的分散采购无法形成规模效应,无法吸引更多具有竞争力的品牌参与,同时对具有垄断色彩的大品牌竞价能力减弱,容易产生围标、陪标现象;(3)廉洁风险大。各高校附属医院虽然都会制定相应的采购制度和流程来规范采购活动,但由于专业力量有限、本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人情因素以及外部监督力量的缺乏等原因,在招标中容易产生倾向性,甚至于不正当交易行为。

针对存在的问题,可以探索借助高校平台对附属医院采购进行集约化操作。高校组织附属医院采购活动集约化,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1)组织集中招标采购(主要针对技术参数比较复杂、专业程度较高的产品,如试剂、耗材等)。集中是将有限的、分散的采购人力、采购资源集合起来,形成一个合力,共同应对市场,充分利用“大市场”资源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所采购物资的竞价,通过询价、比价、谈判,发现价格,取得优惠的待遇,降低采购成本,同时获得一批宝贵的供应商资源。特别对于耗材、试剂等单项采购量小、品种繁多、采购总金额大的项目,其降低采购成本的作用更加明显。而且高校在组织集中采购时,可以利用各附属医院的专家资源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背对背评审,能较好避免采购中的倾向性,大大降低其中的廉洁风险。(2)利用信息技术构建网络采购平台(适用于技术参数简单、市场透明的产品)。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各高校公共交易信息平台,能有效提高采购的效率和公开性。交易平台的建立,缩短了竞标谈判的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采购所需的间接资金投入,更重要的是能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大大降低产品单一来源比例,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干预的可能性[2]。

3.3 建立完善审计监督体制

审计监督是反腐倡廉建设中重要的监督手段[3],特别对于监督经济活动是否规范具有重要意义。高校附属医院对外经济活动频繁,除对患者的医疗收费、采购活动等常规工作外,还包含对各种来源的拨款、科研经费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等的使用,资金总额大,来源复杂,审批环节多,廉洁风险也比较高,而从问卷也显示出目前对此方面的监管力度比较弱。开展常规审计监督对发现和预防经济管理活动中的问题和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校作为其附属医院的上级单位,同时也是独立于附属医院的第三方,开展审计监督,能充分体现有效性、客观性和权威性,是强化附属医院反腐倡廉的监督的有力手段。

面对附属医院体量巨大的经济活动,在高校审计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必须提高审计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抓住关键的节点和领域开展审计。(1)抓好附属医院领导的离任审计。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一方面可以对其任期工作业绩做出科学和客观的评价,同时着眼于防范,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使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2)对拟提拔的附属医院领导任前审计。任前审计着重对拟提拔干部在之前岗位履职情况进行审计,一方面可以更加客观评价拟提拔干部的能力和素质,另一方面也可以预防对干部的带病提拔,能够有效提高干部任用的科学性和客观性。(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专项审计。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预示可能存在管理中的漏洞或廉洁问题的存在,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将问题扼杀于起始和萌芽阶段,保护、挽救干部。(4)对廉政高风险重点领域的审计,对问卷反映出来监管力度较弱的领域如科研经费、社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等,定期进行审计检查,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促进资金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3.4 建立校内专项巡查制度

目前,上级部门每年都会以各种形式对高校附属医院反腐倡廉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但检查方式还是以医院开展自查自纠、撰写书面报告的方式为主;而组织的考核和抽查,也主要以各医院的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文件材料进行评价,检查面很广泛,但不深入,方式上流于表面,并不能完全客观地反映医院反腐倡廉建设的现状。

为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参照专项巡视制度,建立对反腐倡廉建设落实情况的专项巡查制度。专项检查的特点在于“专”,也就是集中力量查清问题,各高校可以针对反腐倡廉建设规划中特定领域对其附属医院展开专项检查。通过对问题的概括分析以及持续跟进,从权力运行的普遍规律着手探求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查找体制和制度上的漏洞,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从而推进反腐倡廉,做到以点带面总结出共性问题,进而强化制度改进,推动问题整改和解决[4]。

综上,在目前管理体制下,应充分强化高校对附属医院的监管作用,不断完善相关监督机制,从外部建立起促进高校附属医院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效机制。

摘要:以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为切入点,针对目前高校附属医院外部监管的薄弱环节,高校应主要对附属医院“三重一大”事项、重点领域以及反腐倡廉各项措施落实执行情况等方面完善监管体制,建立反腐倡廉重要信息备案机制,建立采购项目的集约化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审计监督体制,建立校内专项巡查制度,以期对高校附属医院反腐倡廉政策和制度建设提出借鉴。

关键词: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反腐倡廉,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国庆,杨建成.信息公开与权力平衡:新时期中国政府有效监督的现实路径[J].天津社会科学,2009(3):52-58.

[2]刘廷平,郭军,于廷辉.政府分散采购中的监督缺陷及对策分析[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52-54.

[3]方鹏骞,梁铭会.中国公立医院监管理论模式与路径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59.

上一篇:重度反应下一篇:电网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