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2024-07-20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精选12篇)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第1篇

某厂房建设工程, 由某合资企业 (以下简称A方) 投资, 总投资约为1800万美元, 总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 其中土建总投资为3000多万元人民币。该厂位于丘陵地区, 原有许多农田及藕塘, 高低起伏不平。土方工作量很大, 主厂房主体结构为钢结构, 生产工艺设备和钢结构, 设计单位为某省纺织工业设计院, 最终决定某承包公司 (以下简称B方) 中标。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

a.在当年八月份出现较长时间的阴雨天气;

b.A方发出许多工程变更指令;

c.B方施工组织失误、资金投人不够、工程难度超过预先的设想;

d.B方施工质量差, 被业主代表指令停工返工等;造成施工进度的拖延、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现场的混乱。

原计划工程合同工期共27周, 但实际上工程开工后的31周, 还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没有完成。此时业主以如下理由终止了和B方的原合同关系:

a.B方施工质量太差, 不符合合同规定, 又无力整改;

b.工期拖延而又无力弥补;

c.使用过多无资历的分包商, 而且施工现场出现多级分包;

将原属于B方工程范围内的一些未开始的分项工程删除, 并另发包给其他承包商, 并催促B方尽快施工, 完成剩余工程。

本工程无论从A方或B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 都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记取。

2 争议焦点

固定总价合同中, 详细的施工图钢筋用量与预算报价之差能否给予补偿。

3 简要评析

本工程合同条件选择是在投标报价之后由A方与B方议定。

3.1 A方的责任和权力:

a.A方任命A方的现场经理和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b.B方的设备一经进入施工现场即被认为是为本工程专用。没有A方代表的同意, B方不得将它们移出工地。

c.A方负责提供道路、场地, 并将水电管路接到工地。

d.合同价格的调整必须在A方代表签字的书面变更指令作出后才有效。增加和减少工作量必须按照投标报价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

如果变更指令会引起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 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 则B方在接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书面通知A方代表, 由A方代表作出确认, 并且在双方商讨变更的价格和工期拖延量后才能实施变更, 否则A方对变更不予付款。

e.如果发现有由于B方负责的材料、设备、工艺所引起的质量缺陷, A方发出指令心方应尽快按合同修正这些缺陷, 并承担费用。

3.2 B方的责任和权力

a.若发现施工详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 但B方不能修改任何由A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b.B方负责现场以外的场地、道路的许可证及相关费用。 (其他略)

3.3 合同价格

a.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总造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 它己包括B方在工程施工的所有花费和应由B方承担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

b.付款方式:

(1) 签订合同时, A方付给B方400万元备料款。

(2) 每月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 B方提交本月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额帐单。在接到B方帐单后, A方代表7天内作出审查并支付。

(3) A方保留合同价的5%作为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方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B方, 待保修期结束且没有工程缺陷后, 再支付另外的一半。

4 案例反思

4.1 B方的教训

在本工程中, B方受到很大损失, 不仅经济上亏本很大, 而且工期拖延, 被A方逐出现场, 对企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这个工程的教训是深刻的。

a.从根本上说,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招标图纸比较粗略, 做标期短, 地形和地质条件复杂, 所使用的合同条件和规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对B方来说, 几个重大风险集中起来, 失败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承包商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b.工程结束时B方提出实际工程量的决算价格为1882万元 (不包括许多索赔) 。经过长达近十个月的商谈, A方最终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决算价格为1416万元人民币。双方结算的差异主要在于:

本工程招标图纸较粗略, 而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给出工作量, 由B方计算工程量, 而B方计算的数字都很低。例如, 图纸缺少钢筋配筋图, 承包商报价时预算402t钢筋, 而按后来颁发的详细的施工图核算应为约720t。在工程中, 由于工程变更又增加了290t, 即整个实际用量约1010t。由于为固定总价合同, A方认为详细的施工图用量与B方报价之差318t (即720t一402t) , 合计价格100多万元是B方报价的失误, 或为获得工程而作出的让步, 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补偿。而B方则认为, 承包商报价时业主仅给了初步设计文件, 没有详细的截面尺寸。同时由于做标期较短, 承包商没有时间细算, 出现的工程量误差应该由发包方承担。最终经中间人调解, 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分析: (1) 对承包商保留条款, 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 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 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 做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 对单价合同, 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 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 并要求承包商对修正后的价格的认可。但对固定总价合同, 一般不能修正, 因为总价优先, 业主是确认总价。 (3) 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 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 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如果先发出中标函, 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 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 业主十分被动。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 一般承包商为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可能本工程比较紧急, 业主急于签订合同, 实施项目, 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澄清和合同谈判。

4.2 A方的教训

在本工程中A方也受到很大损失, 表现在:a.工期拖延, 严重影响了投资计划的实现。b.质量很差。如主厂房地坑防水砂浆粉刷后漏水;许多地方混凝土工程跑模;混凝土板浇捣不密实出现孔洞, 柱子倾斜;由于内墙砌筑不平, 造成粉刷太厚, 表面开裂等。

c.由于承包商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程, 业主不得不终止与B方的合同, 而将剩余的工程再发包, 请另外的承包商来完成。这给业主带来很大的麻烦, 对工程施工现场造成很大的混乱。

d.当然A方的合同管理也有许多教训值得记取:

(1)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则业主不仅应给承包商提供完备图纸、合同条件, 而且应给承包商合理的做标期、施工准备期等, 还应帮助承包商理解合同条件, 双方及时沟通。但在本工程中业主及业主代表未能做好这些工作。

(2) 业主及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力量、管理水平、工程习惯等了解太少, 授标后也没有给承包商以帮助。

摘要:结合案例分析, 谈谈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第2篇

7.1 案

背景:

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合同固定总价为1500万元。2006年2月1日开工,工程进行才3个月,建立工程师于2006年5月2日自主决定,要求承包商于2006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年5月21日仍不作出书面答复。2006年5月31日,业主以承包商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为由发文通知该施工企业:“本公司决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和支持。”同时限期承包商拆除脚手架,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承包商由此损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及其他损失费609万元,该承包商于2006年6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注:经法院委托专业权威单位调查鉴定,确认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如期竣工。

问题:

1.合同的效力方面

(1)判断:该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2)选择:合同的有效条件为()A.主体资格合格 B.内容合法

C.订立合同的形式合法

D.合同草案必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E.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2.合同的履行方面 判断:

(1)监理工程师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2)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3.合同违约方面

(1)判断: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A.违约金 B.赔偿金 C.继续履约 D.没收抵押物 E.变卖留置物 4.合同解除方面

选择: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是()A.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B.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

C.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D.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的法人地位被取消 E.由于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已经更换 5.诉讼方面 判断:

(1)承包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方可能被立案处理。()

(2)此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经济诉讼当事人包括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

6.诉讼时效方面

(1)选择: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申请仲裁或上诉的诉讼时效为()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判断:凡超过诉讼时效的经济纠诉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答案:

1.(1)正确;(2)A、B、C、E 2.(1)错误;(2)正确 3.(1)正确;(2)A、B 4.A、B 5.(1)正确;(2)错误 6.(1)A;(2)正确

7.2 案 例 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1、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m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12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2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 日五一节放假)(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5)合同价值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8)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9)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2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X X市X X区X X街X X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2.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1)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2)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 520.00元/㎡调整合同价款。3.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接着又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问题:

1.上述合同属于哪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2.该合同存在的不妥之处及修改: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修。

(4)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说明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5)从该案例的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合同生效。

(6)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加框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合同520.00元/m²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7)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该如何调整

3、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有乙方完成。如果需要有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3案 例 三

背景:

某监理单位承担了一工业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经过招标,建设单位选择了甲、乙施工单位分别承担A、B标段工程的施工,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分别和甲、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B标段所 需的部分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乙施工单位按照正常

的程序将B标段的安装工程分 包给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建设单位在采购B标段的锅炉设备时,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由自己的施工队伍 进行安装更能保证质量,建设单位便与设备生产厂商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并通知了监理单位和乙施工单位。

事件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及质量记录分析,对A标段某部位隐蔽工程 的质量有怀疑,随即指令甲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要求剥离检验。甲施工单位称:该部位 隐蔽工程已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若剥离检验,监理单位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 延长工期。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B标段进场的配电设备进行检验时,发现由建设单位采购 的某设备不合格,建设单位对该设备进行了更换,从而导致丙施工单位停工。因此,丙施工单位致函监理单位,要求补偿其被迫停工所遭受的损失并延长工期。

问题:

1.在事件1中,建设单位将设备交由厂商安装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在事件1中,若乙施工单位同意由该设备生产厂商的施工队伍安装该设备,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3.在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试分析剥离检验的可能结果及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处理方法。

4.在事件3中,丙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应该向监理单位提出?为什么?对该索赔事件应如何应处理。

答案:

1.不正确,因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2.监理单位应该对厂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若符合要求,可以由该厂安装。如乙单位接受该厂作为其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设备厂的合同,如乙单位接受厂商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监理单位应该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乙单位的合同;如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拒绝由该厂商施工。

3.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工程师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

重新检验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1)不应该,因为建设单位和丙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2)处理:

A.丙向乙提出索赔,乙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意向书。

B.监理单位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C.监理单位受理乙单位提交的索赔意向书。

D.总监工程师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费用额度和延期时间,与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

E.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费用和工程延期作出决定。

7.4案 例 四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 m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价策略偏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短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到了多年不遇的抢暴风雨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有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索赔报告中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受多年不遇的强暴风雨的袭击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是因施工单位原

因造成的损失,故因有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损失18万元,因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导致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4)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机械、设备收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5)因暴风雨造成的损失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于支付。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次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定范围应如何处理?

3.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 4.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协议形式很难取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 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当。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2年)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延期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费用,造成逾期支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进行调查、取证;

(2)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

(4)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

(5)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4.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是: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处理方法:

(1)经济损失按上述原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予签证顺延;

(2)工程修复、重建18万元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

(3)3万元的索赔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

(4)16万元的索赔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

(5)认可顺延合同工期8天;

(6)2.4万元的清理现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7.5 案 例 五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

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见图7-1,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图7-1 发射塔试验基地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单位:天)

实际施工工程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在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址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直接费4万元,因地质复查和处理是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工人窝工15个工日。

事件2: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设计尺寸不够,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增加用工30工日,材料费1.2万元,机械台班费3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

事件3: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人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作业时间延长2天。

事件4: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器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离检查。检查结果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该项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000元。因该项电器暗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

事件5: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差,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致使完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

料损失费8000元。

事件6: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装设备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该项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费为6000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为什么?

2.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为多少?

3.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30天/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工日,该工程综合取费率为30%。则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

答案:

1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不予补偿。

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6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给予工期奖罚的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2.(1)通过对图7-1的分析,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④—⑥—⑦—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7-1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记过表明:关键路线不变(仍为①—②—④—⑥—⑦—⑧),实际工期为42天。

(2)将图7-1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书加到原设计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路线不变(仍为①—②—④—⑥—⑦—⑧),工期为41天。41天—38天=3天,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书为3天。

(3)工期罚款为:[42—(38+3)]*5000元=5000元 3.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有:

(1)由事件1引起的索赔款:[(10*30+400000)*(1+30%)+15*18]元=52660元

(2)由事件2引起的索赔款:[(30*30+12000+3000)*(1+30%)]元=20670元

(3)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52660元+20670元=73333元

7.6 案 例 六

背景:

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某建设单位(发包人)签订了建筑面积为2100㎡的单层工业厂房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0周。承包人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计划,见图8-1和表8-1,并获得工程师的批准。该项工程中各项工作的计划资金需用量由承包人提交,经工程师审查批准后,作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依

据。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在工程进行到

4、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

5、正确的工期索赔应如何计算?索赔工期多少周?

6、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额是多少? 答案:

1、该工程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及 3.重新绘制的(1)预付款按合同价的20%支付,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40%时,开始抵扣预付工程款,在下月起个月平均扣回。

(2)保修金按5%扣留,从 问题

1.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多少?费用多少?

2.该工程预付款为多少?起扣点为多少?保修金数额为多少? 3.每月实际应结算工程款为多少? 答案:

1.(1)工期索赔计算:

1)机械故障检修1天,属承包商原因,工期不予补偿。2)公网停电2天,属业主的风险责任,应予补偿。

3)设计变更导致的返工时间2天和停工歹徒15天,均属于业主的责任,应予补偿。

4)承包商机械检修2天,属承包商原因,不予补偿。

故承包商可索赔工期:2天+2天+15天=19天(2)费用索赔计算:

1)防雨损失费2万元,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不予补偿。2)公网停电损失3万元,属合同约定的应有业主承担的风险,应予补偿。3)设计变更导致的返工损失5万元,停工待图损失6万元,属于业主的责任,应予补偿。

4)承包商自身的机械修理费1万元,属于承包商原因,不予补偿。5)承包商赶工期导致的赶工措施费5万元,属于承包商原因,不予补偿。

故可索赔费用为3万元+5万元+6万元=14万元、2.(1)该工程预付款为6000万元*20%=1200万元 起扣点为6000万元*40%=2400万元 保修金为6000万元*5%=300万元(2)每月实际付款: 2月份:实际完成1000万元

应支付1000万元*0.9=900万元 累计1200万元+900万元=2100万元 3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应支付1200万元*0.9=1080万元 累计2100万元+1080万元=3180万元 4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应支付1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0.1-1200万元*0.1)=820万元

5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材料上(140-130)/130错误!未找到引用源。*100%=7.69%>5%,应调整价款。

调整后价款为1200万元*(10.15+0.6*(140/130)错误!未找到引用源。+0.25)=1200万元*1.046=1255万元

实付:1255万元—300万元+3万元=948万元

6月份:实际完成800万元

人工上涨:(120-110)/110 *100%=9.09%>5% 调整后价款:800万元*(0.15*错误!未找到引用源。0.6+0.25)=810.91万元

实付:810.91万元—300万元—11万元=521.91万元 7月份:实际完成600万元

工期提前奖励:(10+19)*1万元=29万元 实付:600万元-300万元+29万元=329万元

7.8 案 例 八

背景:

某项目属于高科技产品制造项工程,全生命周期及生产周期短,对项目的建设周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业主采用了“快速跟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又称平行发包模式。配合平行发包模式,在合同中包含了支付预付款占合同总价40%~60%的条款,初始施工进展神速,达到预期设想。但随着合同价格问题等风

险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体现,整体工程出现了执行难、索赔多的局面。

同时,由于宏观经济层面出现钢材价格猛烈上涨(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半年时间上涨40%)、工程行业招投标全面推行新的与国际接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等原因,使该工程合同索赔矛盾更加突出。

工程主厂房钢结构工程合同经邀请招标、价格谈判,于2003年9月15日签订,单价包死合同,工程量依实计算,工程总量暂定2500吨,并有下列条款“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包死(无论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材料价格如何变化工程单项造价均不增减)”。当期钢板材料(主材)市场销售价为3700元/吨,此后伴随工程进度,钢板材价格大幅上涨:至2003年12月底,期间完成工程量2500吨,钢板材料(主材)市价平均上涨至4200元/吨;2004年1月1日至今,期间完成工程量2000吨,钢板材料(主材)市价平均上涨至4700元/吨。施工承包商于2004年3月底以“市场原材料价格猛涨(即通货膨胀),施工方严重亏损,无力履约”为由,向业主提出书面合同变更及索赔:要求变更“工程单项造价均不增减”条款,同时要求2004年1月1日至今期间,工程单项造价补偿价差=4700-3700=1000元/吨。与此同时,施工现场全面停工。

问题:

作为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该如何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呢? 答案: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听取了相关几方的意见。(1)施工方意见

作为具有国际工程承包经验的施工方认为当前签订的该国内工程合同,虽然在很多方面与国际接轨,但存在着以下情况:

1)即使与国内工程标准合同相比,本合同约定条文亦过于简单,省略了较多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关于经济变更、纠纷方面。

2)单价包死合同本身就是风险最大的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和工程惯例,一般都需要事先约定风险程度,如工程总价的正负3~5%范围之内(国际工程承包行业平均利润率在3~5%),超出部分双方另行约定。在国内,称为包干系数。

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施工方已经为业主承担了部分风险,但业主想把所有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方,类似“生死”合同,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同时违

背了合同双方权利对等、风险共担原则。

4)合同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的,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即使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价差是需要调整的。

(2)业主方工程合同主管部门意见

1)由于宏观经济层面出现钢材价格猛烈上涨(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半年时间上涨40%),对这种情况虽有所考虑,但上涨幅度过猛超出合同双方预期,是极特殊情况,客观上造成合同双方共同违约。

2)由于以往工程工期均较短,在1年之内,并且以往材料价格波动幅度也较小,再加之本合同延续了以往工程的合同文本,而以往工程的合同实施过程中没有出现问题,因此,以往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当前特定的情况下成了大问题。与时俱进是非常必要的。

3)实行通用、标准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4)大多数业主均有“把所有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方”的倾向,实际证明这样做,只会引起施工方的敌意,破坏双方合作的诚意,得到的将会是两败俱伤:施工方严重亏损,无力履约;项目全面停工,项目整体失败,业主血本无归,业主将承担100%的风险。两相比较,业主损失更大。(3)业主方工程合同审计部门意见

1)工程合同管理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趋势,根据国际上的经验,业主是合同双方中的弱者,施工方是合同双方的强者,合同保护弱者,但决不是偏袒弱者。对于业主来说,签订一份严谨、规范的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这才是真正的“做甲方不做上帝”的心态。

2)对于业主方工程合同主管部门来说,既负责合同的签订又负责合同的执行,在这个过程中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管理也应该是“预防为主、群策群力”,而尽量避免“事后验尸”。业主方工程合同审计部门作为施工过程审计而没有参与合同谈判、合同起草等事宜,事后弥补往往力所难及。

3)根据该合同的实际情况,对于合同中甲乙双方均未明确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经过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索赔受理及决策

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在听取了相关几方的意见后,同意受理施工方的索赔。正所谓“索赔事出有因,源于合同,终于合同”。以合同为中心,以工程施工文件、市场价格数据为证据,双方经过艰苦的价格谈判,签订了补充协议:工程单项造价补偿价差=600元/吨

3.索赔案例反思

虽然该合同变更、索赔暂时告一段落,但它却给项目的高级管理者留下了深深的思考:离开了合同,项目就寸步难行,因此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如何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非常重要的就是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如何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呢?建议如下:

1)合同管理是一个从招投标开始到签订合同再到执行合同的全过程,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即以全面质量管理思想管理合同,是非常必要的。从本项目的管理看,前后脱节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在合同管理中引入全面质量管理思想将是下一步管理工作中一个可能的尝试:管理者注重“细节”管理,更要注重“关节”管理,不换思想就换人。

2)合同执行难,难在何处!难在索赔及执行。因此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索赔是一个复杂的解决过程,如何索赔,需要运用风险管理、冲突管理、谈判沟通管理等多种管理工具,对项目经理的综合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项目经理如何做好索赔管理的理论学习与管理实践是一个必须面对的个人修炼难题: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

3)万事开头难。索赔管理如何入手呢?应该抓住“成本分析”这一管理工具!因为市场经济下任何价格总是在成本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不管是企业中的管理还是项目中的管理,做好成本管理这一基础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即:一切都要用“数字”来说话,一切都要用“数字”来管理。

7.9 案 例 九

某国际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综合案例分析。

2000 年 5 月,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毛里求斯公共事业部污水局签订了

承建毛里求斯扬水干管项目的合同。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和毛里求斯政府联合出资,合同金额 477万美元,工期两年,监理工程师是英国 GIBB 公司。该项目采用的是 FDIC合同条款。

按照该项目的合同条款的规定,用于项目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我方认为油料也是进口施工材料,据此向业主申请油料的免税证明,但毛里求斯财政部却以柴油等油料可以在当地采购为由拒绝签发免税证明。我们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这与合同的规定不相一致,因此我方提出索赔,要求业主补偿油料进口的关税。

1、索赔通知

按照 FDIC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或参照合同的其他规定,认为他有权获得任何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任何附加款项,他应通知工程师,说明引起索赔事情或者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发出,并应不迟于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这种事件或者情况之后的28天,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并且雇主将被解除有关索赔的一切责任。否则本款以下规定应适用。

我方按照上述规定,在 2000 年 9 月 15日正式致函监理工程师,就油料关税提出索赔,索赔报告将在随后递交,并将该函抄送了业主。

2、索赔记录

按照 FDIC施工合同条款规定:承包商还应提交一切与此类事件或者情况有关的任何其他通知(如果合同要求)),以及索赔的详细证明报告。

承包商应在现场或者工程师可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的可能需要的同期纪录。工程师在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督此类纪录的进行,并(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纪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此类纪录,并应向工程师提供复印件(如果工程师指示的话)。

因此,我方在每月的月初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上个月实际采购油料的种类和数量,并将有我方与供货商双方签字的交货单复印附后,以便作为计算油料关税金额的依据。监理工程师肯定了我们的做法,要求我们继续保持记录并按月上报。

3、索赔报告

按照 FDIC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在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之日起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足够详细的索赔,包括一份完整的证明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的依据以及索赔的工期和(或)索赔的金额。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

(1)该全面详细的索赔应被认为是临时的。

(2)承包商应该按月提交进一步的临时索赔,说明累计索赔工期和(或)索赔款项,以及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的详细报告。

(3)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的关键是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只有在索赔报告中明确说明该项索赔是依据合同条款中的某一条某一款,才能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信服。为此,我方项目经理部仔细地研究了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 算,这样加上我方的管理费,计算得出索赔金额。关税税率的复印件也作为索赔证据附在索赔报告之后。

4、工程师的批复意见

按照 FDIC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该索赔的任何进一步的详细证明报告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且由承包商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工程师应表示批准或者不批准,不批准时要给予详细的评价。他可能会要求任何必要的进一步详细报告,但他应在这段时间内就索赔的原则作出反应。

工程师审议了索赔报告后,正式来函说明了他们的意见,并将该函抄送业主。他们认为免税进口材料必须满足两个要求:

(1)材料必须用于该项目的施工。(2)材料不是当地生产的。

工程师认为油料完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因而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申请免税进口油料。

5.业主的批复意见

业主在审议了我方的索赔报告和工程师的批复意见后,仍然坚持他们的意见,认为油料是当地材料,拒绝支付索赔的油料关税金额。

至此,由于与业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个索赔变成了与业主之间的争议,也就进入了争议解决程序。

6.争端裁决(DAB)

(1)DAB的委任和终止。合同双方应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日期前,任命DAB的委员。三位委员均需经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批准。委员费用也由双方支付。

(2)DAB解决争端的的程序见图7-5.

图7-5 DAB解决争端的程序

按照以上条款的规定,我方在2001年2月26日致函工程师,要求就油料免税事宜提交争端裁决。按照合同规定,DAB应该将裁决结果在84天内即2001年5月20日之前通知业主和我方。

2001年5月16日,我方收到裁决结果。在裁决书中,DAB首先声明裁决是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和承包商的要求作出,并且叙述了索赔的背景和涉及的合同条款,简要回顾了在索赔过程中承包商、工程师和业主在往来的信函中各自所持的观点。最后工程师得出了一下四点结论:

(1)柴油、润滑油和其他石油制品不是当地生产的,因此,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只要是用于该项目的施工的油料,在进口是就应该免除关税。

(2)免除关税只适用于在进口之前明确标明专为承包商进口的油料,承包商在当地采购的已经进口到毛里求斯的油料不能让你更免除关税。

(3)毛里求斯财政部的免税规定与合同有冲突,承包商应该得到关税补偿,补偿金额从承包商应该得到免税证明之日算起。

(4)在同等条件下,财政部已经有签发过柴油免税证明的先例。根据以上结论,DAB作出了如下的裁决:

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承包商有权安排免税进口用于该项目施工所需的柴油和润滑油,因此,承包商应该得到进口油料的关税补偿。补偿期限从2000年10月22日开始(我方申请后应该得到免税证明的时间,业主及财政部的批复期限按2个月计算)到该项目施工结束。

从该裁决结果可以看出,DAB确实是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作出裁决,这个裁决结果对我方十分有利。

但是尽管DAB作出了明确的裁决,业主仍然致函DAB,表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

鉴于这种结果,经过项目经理部内部讨论并请示公司总部,考虑到该项目的油料用量不大,索赔金额有限(约15万美元),如果提请法庭仲裁,不但会影响我公司今后业务的开展,而且开庭时还要支付律师费用,就是打赢这场官司,索赔回来的钱扣除律师费用也所剩无几,因此决定不提出法庭仲裁,但争取能够与业主友好协商解决。

7、解决争议的 处理那些工程师的裁决不被双方认可的争端。

(3)该仲裁应以“法律和语言”规定的日常交流语言作为仲裁语言 仲裁人应有全权公开、审查和修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遣返、决定、指示、意见或评估,以及任何争端裁决委员会有关争端事宜的决定。无论如何,工程师都不会失去被作为证人以及向仲裁人提供任何与争端有关的证据的资格。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在上述仲裁人的仲裁过程中均不受以前为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而提供的证据或论据或其不满意通知中提出的不满理由的限制。在仲裁过程中,可将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作为一项证据。

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开始仲裁。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工程师以及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各自义务不得因任何仲裁正在进行而改变。

由此可以看出,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争议最终的解决办法是仲裁。仲裁往往会花费很长的时间,而且争议双方为了赢得官司,都要请最好的律师,而律师的费用通常是按小时计算的,非常昂贵。因此,在打算与业主对簿公堂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分析 第3篇

关键词 水利水电工程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制度 问题 措施

一、引言

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更关乎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加强合同管理意义重大,它对我国整个水利水电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为了提高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产品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必须要做好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作。近年来,虽然我国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并积累了部分实践经验,但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因此,我们要重视并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作,不断的完善和加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确立,由于工程合同具有公平、科学的特性,同时它还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实行合同管理,使我国的工程建设有据可依,在发生纠纷时能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可以规范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此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还具有以下作用。

1.由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间接口复杂、涉及金额较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材料供应商及承包商间难免会发生各种纠纷,当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发生纠纷时,合同管理是其解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2.水利水电企业的信誉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合同管理来保障,当前招标投标中,大多评标都会涉及企业的社会信誉和合同履约率,加强合同管理,可以提高合同履约率,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

3.合同对各合作主体之间具有约束规范作用,对合同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与说明,它是明确合同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文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可以保证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各单位的权利实现,同时也督促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正常发展。

4.合同管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科学依据,同时它也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计划管理等共同构成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管理,其中,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项目管理过程,它是进行其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

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地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制定合同时,无论是承包商还是建设单位对现场的了解程度与真实情况总会存在一定出入,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经常变更合同款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现场条件的限制,部分施工作业与合同约定有很大不同,加之施工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在合同中都没有提供对应的解决措施,这都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

2.合同履约率较低,合同双方中一方或双方出现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投标项目,实际施工与标书内容存在较大出入,在施工中部分承包方的人员配备及其资质与合同严重不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速度缓慢,延长工期的情况也经常出现,这都极大的降低了合同管理质量。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专业技术人才较少,目前我国合同管理的主要障碍就是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合同管理要求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较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它是一项知识面较宽、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管理工作。

4.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够严肃。合同是签订双方发生纠纷时,问题解决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有效的合同制约,纠纷发生后会比较麻烦。目前业主急于开工,与承包商草签协议的情况经常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旦发生分歧,由于合同条款粗浅,草签的协议根本不能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依据,这降低了合同的执行效力。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改进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1.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与计算机,努力实现合同管理科学化,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作首先要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合同管理人员要掌握必要的签约常识和基本的法律知识,企业也要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努力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作。

2.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合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合同管理多流于形式化。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环境下占据主动,必须要有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跟踪管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纠纷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违约情况一旦发生,要及时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处理,减少企业经济损失。

3.建立国际化的索赔管理制度,完善我国索赔条款,增强合同缔约方的反索赔与索赔意识;建立现代合同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加强建设领域立法和执法;大力培养建筑行业内专业律师和合同管理专业人才,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水平;尽快建立国际化总分包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管理体制等。

五、结语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合同管理是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我们必须重视并加强合同管理,积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合同管理经验,逐步缩小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差距,力争把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1]刘雪梅.浅谈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对竣工决算的影响.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8(03):70-7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分析 第4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变更,索赔

建设工程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工作, 由于其体积庞大, 结构复杂, 对技术和质量要求比较高, 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较大, 因此, 其合同与其他一般承揽合同相比, 更容易受外界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 风险更高。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1、合同签订存在矛盾。合同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影响非常大, 常常一个词的不同解释就能关系到一个重大索赔的结果, 因此合同的文字必须非常严谨和准确。由于合同是在工程实施前签订, 而工程的实施过程十分复杂, 工程合同很难对它们作出准确地描述和定义, 所以合同是不完全的, 容易出现错误、遗漏、矛盾、二义性等问题。

2、合同实施过程复杂。由于工程项目持续时间长, 使得工程承包合同生命期长。从投标到签约, 再到深化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和保修, 需经过一系列过程, 一般至少两年, 长的可达五年或更长的时间。要完整地履行一个承包合同, 必须完成几百个甚至几千个相关的工程任务。在整个过程中, 稍有疏忽就会导致前功尽弃, 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合同管理必须与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同步地、连续地、不间断地进行。

3、合同涉及关系复杂。由于建设工程有许多特殊的融资模式、承包模式和管理模式, 工程的参加单位和协作单位多, 即使一个简单的工程就涉及业主、监理、设计、总包、分包、材料供应、设备供应、运输等十几家单位, 它们之间联系紧密, 关系复杂, 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工作的失误都可能影响整个工程的实施, 所以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4、合同变更频繁。由于工程实施时间长, 涉及面广, 使得过程中内外的干扰事件多, 合同也相应的会变更更频繁。常常一个稍大的工程, 合同中的变更能有几百项。这就要求必须对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实际变化情况不断进行调整, 以确保施工方的经济利益。

二、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手段

由于建筑行业的市场准入门坎低, 一直以来都是“僧多粥少”, 竞争相当激烈, 合同价格越来越低, 而对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却越来越高, 条件越来越苛刻。施工企业为了保证合理的利润, 必须提高合同管理意识, 加大合同管理力度, 防范合同管理风险, 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1、做好签约前调查, 防范源头风险。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 建筑市场基本属于买方市场, 有些施工企业为了拿到尽可能多的订单, 往往在未收集相关信息, 未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的情况下, 就盲目的、草率的签了合同。结果在实施过程中, 才发觉上当受骗。因此, 订立合同必须慎重考虑它的后果, 谨防风险的发生。

(1) 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首先应审查该法人是否依法成立, 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其营业执照所显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对于从事特殊生产经营的法人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特种行业许可证。其次应审查签约人员是否有相关授权, 是否在其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是否以合同主体的名义签订合同。

(2) 考察合同对方的资信情况。订立合同前, 必须认真考察合同对方的资信情况, 对于对方的注册资金、财产状况、商业信誉、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确认对方有足够的履约能力, 方可订立。切忌仅凭对方的一面之辞, 就轻易的允诺相信, 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严格合同评审, 规避合同风险。为了避免因个体的决策失误而造成的合同风险, 应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对于每一份拟定的合同, 由各职能部门进行职责范围内的评审, 针对一些不合理的条款, 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 交评审会议讨论确定后, 经与合同对方协商一致, 再行签订。

(1) 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对于合同内容应进行仔细审查, 审查其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条款, 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 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顾法律、法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 将导致合同的无效, 自身的权益也将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 审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施工合同约定条文不能过于简单。建设单位通常喜欢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因为对他们而言这种结算方式比较简单省事, 将来发生工程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施工企业索赔的机会也相对少。但对我们施工企业而言, 承担的风险将更大, 一旦在报价、工作量计算方面出现失误, 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某建安企业承接的一项施工总承包工程, 招标时业主未提供具体的施工图纸, 只由招标公司提供了一份大概的工程量清单, 该企业根据这份清单做出了投标报价, 中标后签订合同时, 业主提出要按固定总价签订合同, 工程范围以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为准。该企业为了打开这片市场, 积累相关的业绩, 提升自己的总承包能力, 与业主签订了该合同。结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远远大于原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 项目因此遭受了极大的损失。

由此可见, 在合同评审时, 必须充分考虑到合同的潜在风险, 在没有类似工程经验的情况下, 尽可能不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如业主方执意要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 则应在合同中附加一条:当实际工程量超过原来提供的工程量时, 量差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调整合同价, 超过该范围的则需相应调整合同价。另外在审查过程中尽量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进行对照, 以发现缺少或遗漏的必备条款, 将合同风险控制到最低范围。

3、抓好合同实施, 降低管理风险。合同签订后, 施工企业需组建精干的项目管理机构, 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 确保整个工程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施工, 避免出现工程失控现象。

(1) 做好合同交底, 了解相关信息。施工企业的工程投标工作多数由企业职能部门承担, 合同签订后再组建项目部。项目部的施工人员没有参与投标过程, 不熟悉合同的内容、合同签订过程和其中的许多环节, 以及与业主相关的许多信息。通过合同交底, 使项目部对这些相关信息有进一步的了解, 方便今后工作的开展。

(2) 加强沟通协调, 确保有序生产。由于建设工程交叉作业多、施工难度大、参建单位多, 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不断的进行沟通协调, 以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施工现场应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定期召开现场办公协调会, 通报生产动态, 分析施工难点, 解决施工矛盾。各参建单位在做好其责任范围内工作的同时, 必须以全局为重, 分工合作, 协调管理, 确保有序生产。

(3) 及时应对纠纷, 减少企业损失。在市场经济形势下, 合同双方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极易形成矛盾冲突, 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针对这些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违约纠纷事件, 施工企业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三人保证、提高客户保证金等多种保全手段, 尽量减少因违约造成的企业损失。

(4) 采用书面凭据, 防止利益流失。工程施工过程中, 在与业主及其它相关方沟通时, 应尽量留下书面凭据, 以防今后出现意见分歧时, 因无据可查而导致利益受损。对于一些停建、缓建项目, 如不属于施工方原因的, 应要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 与其签订停工或暂停施工协议, 明确责任和停工损失补偿, 同时提供已完工程凭据, 确认工程结算价款, 确保施工方的利益。

(5) 关注经济环境变化, 减少货币兑换损失。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 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 T O) 之后, 市场竞争不再受地域的限制, 施工企业也开始逐渐走出国门, 参与国外工程的建设。由于各国经济形势的不同, 对于在建的国外工程, 需密切关注当地经济环境的变化, 尤其是支付货币汇率的变化更应作为关注的焦点。对于已经出现贬值迹象的当地货币, 应尽量减少当地货币的持有量, 以减少货币兑换的损失。

4、做好变更签证, 确保经济效益。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或者起初被遗漏的事项被发现, 或者原来约定的事项发生变化, 这些都需要双方经过协商进行变更, 以签证单的方式进行确认。经办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及施工合同, 确保签证的内容不与施工合同中的费用条款相重复, 符合相关规定。另外还需弄清业主方现场人员或监理工程师的签证权限, 按合同约定期限、合同约定程序办理, 防止因签证失效而丧失权利。

在做好工程签证的同时, 还应做好设计变更的管理。由于工程的设计变更发生在施工现场, 情况较为复杂, 而设计变更的表述一般比较简单, 有时难以全面的反映现场情况, 施工方应随时与设计单位保持联系, 对不明之处及时提出疑问, 要求设计单位予以明确、补充, 必要时另外出设计变更予以说明。另外对于一些甲方指令、会议纪要和现场验收等资料也应妥善保管, 这些作为合同文本的补充, 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是确保工程经济效益的关键。

5、抓好合同索赔, 挽回经济损失。工程实施过程中, 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的风险, 极易造成经济损失, 施工方必须吃透合同内容, 注重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采取全过程、系统化的动态合同管理。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将实际情况和合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 找出其中偏离, 及时提出索赔。

对于已经出现的违约行为, 索赔次数也不能太多、太频繁, 那样容易引起对方的反感。应尽量着眼于重大的、有影响的、索赔额大的事件, 不能斤斤计较。对于一些“小事”可作相应的处理, 例如可以告诉业主, 出于友好合作的诚意, 放弃这些索赔要求, 作为索赔谈判中让步的余地。谈判时尽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争执, 以保持双方的友好关系, 有利于今后的再次合作。如果双方争执激烈, 需要以仲裁或诉讼解决问题, 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 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三、结束语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系统工程, 贯穿合同文本审查、合同签订、合同实施的始终。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培养积极的合同管理意识, 确保合同管理的各项措施执行到位。我们坚信向合同管理要效益这一主题的正确性, 坚信这一主题会成为市场经济浪潮中企业发展的永恒的主题;坚信只要我们坚持下去, 就一定能在合同管理中挖出潜力, 使我们的管理水平得到不断的提升, 使我们的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1999.

[2]、杨宁飞.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问题[J].建筑经济, 2008, (S2) .

土木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第5篇

案例一:协议内容相同,为何处理结果不一

案情摘要:

本市甲建筑公司与丙开发公司于1995年7月15日签订绍兴市区某地块一期住宅楼承建工程;乙建筑公司与丙开发公司于1995年12月签订二期住宅楼建筑工程,两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均约定:如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1996年两幢住宅先后完工,因丙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甲、乙两建筑公司催讨无果,于1998年4月分别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丙开发公司认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方能有效,甲、乙建筑公司与其签订的两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虽有仲裁约定,但却未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属无效约定,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为此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绍兴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甲与丙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驳回丙要求认定无效的申请;乙与丙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驳回乙的仲裁申请。

法律评析:

两份同样内容的仲裁协议(条款),为什么却效力不同,结果相反?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备条件,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具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但甲与丙、乙与丙两份合同关于仲裁的约定,都未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为什么一份有效,一份无效?这里涉及一个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是否适用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都不具有溯及力。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甲与丙所订合同在仲裁法实施前。根据原《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仲裁协议只要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而乙与丙所订合同是在仲裁法实施后,因仲裁条款的约定不符合仲裁法关于应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且丙对此提出异议,故应属无效。

建筑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履行周期长、所涉环节多、专业性强、标的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容易造成较大的损失,使企业利益受损。因此要求纠纷解决程序的及时高效。而仲裁程序简便、灵活、可选择专家断案、一裁终审、案件的处理时间短、速度快、比较适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但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仲裁条款的正确表述,例:“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对具体的仲裁机构选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亦可采取变通的表述方式,例由申请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同时选定两个仲裁委员会,纠纷发生后可选择其中之一申请仲裁。

当前对仲裁协议的不当表述主要有:

1、如同本案例仅约定仲裁而未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2、沿用原工商仲裁的表述,例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仲裁法颁布后工商仲裁已撒消;

3、约定并不存在的机构仲裁,例:嵊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绍兴仲裁委员会是全市唯一的仲裁机构),4、违反“或裁或审”规定,约定仲裁同时又约定诉讼,例:由绍兴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列几种表述方式,因不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则属无效。

案例二:发包人停建应赔偿损失

案情摘要:

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与A娱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歌舞厅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建一座3层高、建筑面积为1405平方米的歌舞厅,工程造价为230万元,工期为一年。当第一层建设一半时,A娱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在停工期间,A娱乐公司被B公司收购。B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将正在建设的歌舞厅改建成保龄球城,不仅重新进行设计,而且与某国家级建筑公司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同时欲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协议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因工程欠款及停工停建等损失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市建筑公司已停工8个月。为追回工程欠款,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市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损失。法律评析:

由于A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在建工程停工,又因为B公司收购了A公司,应承担A公司原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B公司变更原设计导致工程停建,依法应当承担给市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首先,应当由B公司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建筑公司的损失,将积压的材料和构件按实际价值买回;其次,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第三,赔偿市建筑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损失,如支付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等;第四,赔偿因中途停建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机械设备调迁的费用等;第五,支付合同约定的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案例三:承包商应提供约定的产品

案例

1992年2月4日,某外国语学院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为外语学院建设图书馆。合同约定:建筑面积7600平方米,高9层,总造价1080万元;由外语学院提供建设材料指标,建筑公司包工包料;1993年8月10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如果在一年之内发生较大质量问题,由施工方负责修复;工程费的结算,开工前付工程材料费50%,主体工程完工后付30%,余额于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如延期竣工,建筑公司偿付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1993年该工程如期竣工。验收时,外语学院发现该图书馆的阅览室隔音效果不符合约定,楼顶也不符合要求,地板、墙壁等多处没有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为此,外语学院要求建筑公司返工修理后再验收,建筑公司拒绝返工修理,认为不影响使用。双方协商不成,外语学院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修理。

案例评析

在该案中,外语学院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意志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建筑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外语学院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既然建筑公司承建的图书馆经验收查明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外语学院又要求建筑公司对质量不合格的该工程进行返工、修理,那么建筑公司理应承担返工、修理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无理拒绝外语学院的正当要求,显然既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合同,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承担修理、返工的责任,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本法生效后遇到同类案件,建筑公司还应承担修理、返工后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案例四: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例

某工厂与某建筑工程队于1994年7月21日签订了一份工厂土地平整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为发包人平整土地工程,造价22万元,交工日期是1994年11月底。在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征用土地问题,承包人施工时被当地群众阻拦,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施工场地,窝工328个台班日。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交工日期延迟到1994年12月底。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工程定额标准的规定后,与承包方口头交涉,同意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工程完工结算时,因承包人要求按省标准结算,发包人要求按本行业定额标准结算,又因停工、窝工问题发生争议,发包人拒付工程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赔偿窝工损失。

法院判决发包人依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支付工程款,并且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条件,既然该承包工程为平整土地工程,发包人在施工之前应负责将土地征用事宜办理完毕。而发包人不仅没有办妥土地征用手续,没有为承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而且也没有通知承包人暂不能如期开工,致使承包人按期开始施工时受到当地群众阻拦,推土机无法进入施工场地,窝工328个台班日。事后虽经双方协商将交工日期延迟,但是已经给承包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且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是因为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造成的,发包人当然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处理。

案例五:隐蔽工程应及时检查

案例

某建筑公司负责修建某学校学生宿舍楼一幢,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宿舍楼设有地下室,属隐蔽工程,因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对隐蔽工程(地下层)的验收检

查条款。规定:地下室的验收检查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检查费用由校方负担。地下室竣工后,建筑公司通知校方检查验收,校方则答复:因校内事务繁多由建筑公司自己检查出具检查记录即可。其后15日,校方又聘请专业人员对地下室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未达到合同所定标准,遂要求建筑公司负担此次检查费用,并返工地下室工程。建筑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检查费用由校方负担,本方不应负担此项费用,但对返工重修地下室的要求予以认可。校方多次要求公司付款未果,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隐蔽工程(地下室)隐蔽后,发包方事后检查的费用由哪方负担的问题。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本条法律规定,承包方在隐蔽工程竣工后,应通知发包方检查,发包方未及时检查,承包方可以停工。在本案中,对于校方不履行检查义务的行为,建筑公司有权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校方承担。但建筑公司未这样做,反而自行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交与校方后,继续进行施工。对此,双方均有过失。至于校方的事后检查费用,则应视检查结果而定,如果检查结果是地下室质量未达到标准,那因这一后果是承包方所致,检查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如果检查质量符合标准,重复检查的结果是校方未履行义务所致,则检查费用应由校方承担。

案例六:发包方的监督和检查权

案例

某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欲扩建厂房3O间,欲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关于施工进度,合同规定:2月1日至2月20日,地基完工;2月21日至4月30日,主体工程竣工;5月1日至10日,封顶,全部工程竣工。2月初工程开工,该企业产品在市场极为走俏,为尽早使建设厂房使用投产,企业便派专人检查监督施工进度,检查人员曾多次要求建筑公司缩短工期,均被建筑公司以质量无法保证为由拒绝。为使工程尽早完工,企业所派检查人员遂以承包人建筑公司名义要求材料供应商提前送货至目的地。造成材料堆积过多,管理困难,部分材料损坏。建筑公司遂起诉企业,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企业以检查作业进度,督促企业完工为由抗辩,法院判决企业抗辩不成立,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发包方如何行使检查监督权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企业派专人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的行为本身是行使检查权的表现。但是,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的范围,且以建筑公司名义促使材料供应商提早供货,在客观上妨碍了建筑公司的正常作业,因而构成权利滥用行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七: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保险

三峡工程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等保险和高压电器运输保险总投保额约为人民币100亿元,这是三峡工程迄今为止的最大一项保险项目。中国三峡总公司采取了公开询价、专家

评审、领导决策的方式进行投保,较好地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后选定国内著名的三家保险公司共保,并由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和再保。

投保范围

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保险的范围包括:左岸14台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安装、主变压器设备安装、GIS系统设备安装和励磁系统、厂房和永久起重设备、厂房及大坝电梯、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等设备安装以及其他所有左岸电站范围内的辅助设备安装:另外,变压器及CIS的运输保险(海运+内河运输+国内分包陆运)按商务合同规定为买方合同,为了与安装工程险相衔接,在单独设计保险单的基础上与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保险同时进行投保。因此,两项投保总额约100亿元人民币,这是三峡工程迄今为止最大的一项保险项目。投保方式

由于被保险的设备绝大部分从国外进口,其中14台进口机组分别来自欧洲、北美洲、南美洲、亚洲9个国家的10几个制造厂家,设备的制造、运输、安装和调试均应达到当今国际水平。同时,由于左岸电站设备安装任务和作业面相对集中,存在多家施工单位和多项设备的作业交叉、干扰频繁,最终需经系统联合调试,造成安装施工作业的层面和界面责任难以划分。采用分项保险则会导致不同项目的安装工程险赔付责任难以划分。

在电站设备进行安装的同时,厂房及相邻坝段的土建施工也在进行,两者又存在相互影响。而且,对于同一设备,出险原因可能涉及到制造、运输、安装等多个环节或多个险种的赔付责任,也存在交叉,因此,本项目采用不切标块,以开口大保单方式将左岸电站全部设备安装工程险和高压电器设备运输险统一投保。中国三峡总公司采取公开询价、专家评审、领导决标的方式进行,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承保方式

针对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和高压电器设备运输投保的金额大、风险因素高、国内一家保险公司难以承保。为了有效地转移和分散风险,又兼顾三峡工程已投保的左岸厂坝土建建筑工程险可能的交叉责任和三峡工程第三阶段工程投保项目以及左岸电站机组投产以后的财产险的竞争选择。因此,决定由国内最有实力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三家保险公司以共保的方式承保。

共保方式确定首席承保人,各共保人与投保人联合签署一张保单,统一保险费率并以首席承保人建议书费率为准。明确首席承保人一家现场服务机构归口服务,出险后按共保比例赔偿。这也是借签了国内外某些项目成功地采用了共保方式之后,在三峡工程保险上的一种尝试。这种共保方式,将有利于三峡保险工作直接进入国际保险市场,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还可能会更加显示其活力。

公开询价

首先,中国三峡总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三家保险公司总部发出了邀请报价通知书。在得到三家响应后,接着,邀请三家保险公司到三峡工地进行现场风险查勘并购买询价文件。中国三峡总公司对各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疑和澄清。各保险公司用20天时间作出建议书,中国三峡总公司再组织评标议标,最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

询价文件包括:(1)保险询价邀请函;(2)承保人须知(包括报价单和报价的偏差与说明,还包括有关技术资料等);(3)保单样本。保单样本的设计是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三峡工程的具体实际而设计的。保单样本具有很强的原则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把响应保单样本的条款视同报价单一样作为公开询价竞争的主要条件。例如:针对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调试可能发生的风险、评标专家组在审定询价文件时就明确,针对频繁交叉的设备起吊坠落风险、碰撞风险、围堰拆除、闸门漏水、渗水造成的水险、大气潮湿影响绝缘、火险等风险因素,应该在保单中设定有针对性的条款并进行描述,落实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潮湿、防起吊坠落、防碰撞.防土建工程施工干扰的保险责任。尤其是针对头两台机组安装完毕与发电调试相隔近一年时间,要确保电气设备不受潮,除了制造厂商、安装方和三峡总公司(业主)共同制造、安装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手段之外,超出正常防护不可抗力的大气受潮的损失,应属保险理赔范围,列入保单。

在询价过程中,评标专家组始终坚持承诺保单条款是成为承保人的前提条件,要求三家保险公司均以书面确认,并承诺在保单签订时,将无条件地接受。三家保险公司均按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递交了报价建议书,积极响应标书文件,并提出了合理的又具有竞争力的报价。因为询价文件明确:接受报价的原则是四条:第一条是响应询价文件;第二条是提供的保险方案具有可操作性,要求在国际再保,分保安排安全、可靠、并经询价方认可;

第三条是合理的报价;第四条是,报价方提供的报价在询价截止日后不得做实质性修改,并视为对询价方的承诺,将作为鉴定保单的基础。可见合理的报价只是投标的其中一个条件,而不是唯一条件。

中国三峡总公司邀请国务院三峡办、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国际达信保险顾问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和总公司有关方面代表共同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依照“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定量打分、定型分析、记名投票,最后形成了专家组的推荐意见。总公司领导充分尊重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派人向中国保监会作了专题汇报,以利保监会帮助政策把关。因此说,由于询价文件规范和三家保险公司积极地响应,以及三峡总公司组织评审得力,使得这次询价招标工作获得成功。三家保险公司均以雄厚的实力,良好的信誉和富有竞争力的报价以及服务承诺,积极参与竞争。所以,国际上各有关知名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一致认为:中国三峡总公司的询价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反响良好,最后三家保险公司也很满意,各得其所。形成了投保方、承保方四盈的良好结局,即:三家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首席承保人,三家共保比例是5:3: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0%,中国平安保险公司20%;而且首席承保人出具了暂保单,其责任期与正式保单相通。2001年2月22日在北京已正式签订保险协议。

分保和再保的安排

按照我国保监会现行政策,保额的20%必须首先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接着,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各自资本金及准备金比例确定自留额。余下的保险额需要在国际分保和再保险,以化解风险。为了进一步落实和降低国际分保的保险费率,由首席承保和三峡总公司共同选择首席国际再保险人,并由首席国际再保险人牵头组织其他国际分保公司,以层层分担和转移风险、落实责任,首席承保人和中国三峡总公司(含达信保险顾问公司)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向国际再保险市场推荐被保险项目。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第6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合同风险分析管理措施

1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通过设定的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刊和义务关系的特殊的承揽合同,由于建筑市场实行的先定价后战交的期货式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同时,由于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多、质量要求高、产品固定地点、受自然和环境影响约束等具有经济性技术性的特点,再加上目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处于多重关系的市场下,市场对业主的约束和规范甚少,合同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责权利不平衡,使施工承包方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和不利地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你《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在建筑市场法制环境日趋规范和当事人自治原则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企业施工合同管理,防范和规避市场中的合同风险,已成为每个施]=企业的当务之急。

2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种类

合同风险是合同中的不确定因素,它是工程风险、业主资信风险、外界环境风险的集中反映和体现,根据合同主体行为,可分为主观性合同风险和客观性合同风险,

2.1客观性合同风险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往往无法控制的,例如: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有。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这叫做工程变更风险,又如合同价格规定不予调整,则承包商必须承担全部风险;如果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则承担部分风险,这叫做市场价格风险,还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必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否则索赔失效,这叫时效风险。

2.2主观性合同风险在相当多的国内施工合同中。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条款的便利条件,在合同协议中或通过苛刻的条件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让承包商承担,而承包商迫于竞争压力。在合同协议中,对自身权利不敢据理力争。任其摆布;或对合同谈判只重视价格和工期,而对其他条款不予注意,这样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签,甚至有欺骗的合同也敢签,在合同签订上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另外,有些承包商存在着通过索赔来获利的想法,由此带来主观性合同风险,正是这种风险,往往使承包商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工程中亏损的相当一部分都是由此而引起的。

3公路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3.1进行合同风险识别与分析识别风险首先要对风险因素进行分解,构成风险结构层次图(公路项目的风险结构图),然后运用反向思维把不利因素找出来,从反向角度来论证,最后,通过对项目进行后评估不断积累经验,加强风险识别的准确性。我们把风险定义为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见风险的大小与出现不利结果的概率大小成正比。在公路项目中,仅仅利用风险估测的三个参数来为风险管理提供依据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结合公路项目的特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即风险分析。

3.2采取有效的策略回避风险往报价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对风险采用一些相应的报价策略。首先,提高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用。风险大的合同,施工企业可提高报价中的风险附加费,以弥补风险发生所带来的部分损失。其次,采取一些报价策略平衡技巧,降低、避免或转移风险。例如修改设计方案、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等。第三,在招标文件允许的条件下,在投标中使用保留条款、附加或补充说明,这样可以给谈判和施工索赔留下伏笔。第四,某些存在致命风险的工程拒绝投标。

3.3慎重选择合同商签人员大中型建设合同文本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文本,其中可能隐含了大量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这就要求承包方的谈判人员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唯此才能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承包商应增加谈判的力量,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笔者建议承包商组建工程合约部,成立高效的合同谈判班子,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的人才保证。

3.4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查把关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细致审查,其审查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3.5进行良好的工程索赔管理工程索赔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权益、增加工程收益,补偿由风险造成的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的手段。在合同的形成过程中,上述这些针对风险的措施,在选择上要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且有不同的优先级别。在选择时,一般应考虑如下的优先顺序:第一、技术经济和组织的措施。这是在合同签订前首先考虑的对待风险的措施。特别对合同明确规定的一些风险,如报价、环境调查的正确性、实施方案的完备性、承包商的工作人员和分包商风险等。第二、转移和分散风险,购买工程保险。采用联合体或分包措施分散和转嫁风险:通过购买工程保险,部分地转移由保险合同限定的风险。第三、报价中提高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

3.6签订合同目始终坚持“利益原则”缔约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后商签合同时,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的最重要的方式。承包商可以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原来过于苛刻的或严重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合同的风险较少,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实现承包商签订一个有利合同的目标。总之放弃权力等于自杀,合利则动,背利则至,是我们任何承包商都应坚持的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过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4结论

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的作用分析 第7篇

关键词: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作用分析

工程结算作为工程造价的最终环节, 做好工程造价的结算控制工作, 具备显著价值作用[1]。然而, 从现阶段我国工程造价的结算控制水平来看, 受传统因素影响较为严重, 合同纠纷的发生率高, 无法选择适宜的施工合同类型, 甚至少部分施工单位自身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无法严格落实工程要求, 延迟交付使用期限, 反而增加施工成本。

1 工程造价结算的现存问题

1.1 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结合相关统计资料发现, 受工程造价预结算专业性的限制,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工程造价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缺乏工作经验。少部分工作人员的工程造价预结算控制能力不足, 控制手段单一, 导致施工单位在工程造价的控制过程中, 存在着一定盲目性, 最终, 造成工程造价预算失衡。同时, 缺乏专业的工程造价预结算控制人才, 也是施工单位在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2 合同纠纷的发生率高

合同亦称协议, 作为约束当事人双方的法律文件, 合同条款与双方利益存在密切联系[2]。因此, 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一旦双方对合同条款, 缺乏详细推敲, 或无法遵守时, 尤其是没有规定工程违约情况及违约责任时, 完成合同签订, 极易引发工程纠纷。同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时, 无法有效预防及化解工程的施工风险。

1.3 无法选择适宜的施工合同类型

从现阶段我国施工合同的类型来看, 主要包括: (1) “成本+酬金”合同。指项目投资方提前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成本, 同时, 按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 支付施工酬金的施工合同, 报酬低, 主要适用于风险高、新型工程项目及施工期限短的工程项目[3]; (2) 可调价格合同。指项目投资方规定可调整的工程造价范围的施工合同, 合理均摊施工风险, 适用范围广, 属于常见施工合同类型; (3) 固定价格合同。指要求工程承包方承担所有施工风险, 同时, 积极预防其他波动性因素的施工合同, 报价高, 主要适用于施工技术简单、工期短、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及小工程量的工程项目。三种施工合同类型, 各有特点, 各有利弊, 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施工风险。

2 施工合同管理对于工程结算的作用

2.1 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率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及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受法律保护, 合同条款与双方利益存在密切联系。从广义角度来看, 合同指法律部门中明确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从狭义角度来看, 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 甚至债权合同[4]。施工合同, 属于典型有偿合同。合同纠纷, 指由于合同生效、履行及变更等行为, 引发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行为, 其范围涵盖合同终止的整体过程。因此, 要求相关技术人员, 加大对于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 严格审查合同的严密性及合法性, 以“通用合同条款”为主, 全文引用, 禁止删减, 以“专用合同条款”为辅, 结合工程具体情况, 认真修改, 详细补充, 最大程度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率, 保证工程施工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2.2 有利于选择适宜的施工合同类型

从现阶段我国施工合同的类型来看, 主要包括: (1) “成本+酬金”合同; (2) 可调价格合同; (3) 固定价格合同。其中, 可调价格合同, 作为常见施工合同类型, 能合理均摊施工风险, 适用范围广, 市场普及度高, 具备显著价值作用[5]。因此, 要求工程项目投资方及承包方,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结合工程的地理环境、复杂程度、项目竞争、工期及规模情况, 选择适宜的施工合同类型。同时, 施工合同类型选择完成后, 要严格落实工程要求。

例如:在某高层住宅工程中, 投资及承包双方以固定价格合同为施工合同类型, 因承包方缺少主动性, 受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 造成工程资金运作困难, 勉强完成工程目标。在工程结算时, 承包方无视施工合同, 强行均摊其他费用, 因此, 投资方以固定价格合同条款为依托, 要求承包方承担材料风险, 有效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2.3 有助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市场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 建筑市场主体的权力及义务, 以施工合同为主, 完成确立。因此, 施工合同, 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 具备显著价值作用。近年来,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 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取得一定程度的进步与发展, 为了保障施工合同制度的推广工作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因此, 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 以施工合同管理为切入点, 整顿建筑市场, 加大对于施工合同履行的重视力度, 例如:针对少部分资金到位不及时的工程项目, 延迟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禁止组织项目招标, 禁止办理施工许可证, 同时, 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 详细规定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间, 将合同条款与自身义务相融合, 树立合同意识。

2.4 增强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

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 以持证上岗制度为切入点, 组织相应的资格证考核, 增强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 提高施工合同的管理效率。近年来, 我国已全面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 效果显著, 一定程度解决了专业人才缺口的问题。其中, 注册造价工程师, 作为工程造价的主要管理人员, 其工作职责为:做好工程项目的造价工作, 妥善管理施工合同。

3 结语

从现阶段我国工程造价的结算控制水平来看, 受传统因素影响较为严重, 合同纠纷的发生率高, 无法选择适宜的施工合同类型, 甚至少部分施工单位, 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无法严格落实工程要求, 延迟交付使用期限, 反而增加施工成本, 埋下质量安全隐患。因此, 要求相关技术人员,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 转变传统理念, 加大对于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 以法律法规为基础, 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率, 有利于选择适宜的施工合同类型, 明确施工价款形式, 有助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市场, 保证建筑市场处于可持续性发展状态, 促进工程项目人才团队的建设, 以持证上岗制度为切入点, 增强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同时, 增强自身技术水平, 积极引进科学的合同管理理念, 便于解决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进一步为推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奠定夯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魏玉华.浅议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重要作用[J].门窗, 2015, 04:249-250.

[2]刘宏.施工合同管理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的作用[J].中国水能及电气化, 2015, 08:25-28.

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分析 第8篇

1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

合同管理直接为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服务, 以保证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的实现。其中, 合同管理目标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 为了保证在预定的成本和工期范围内完成建筑工程项目, 并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目标;另一方面, 尽可能的满足合同双方的意愿, 减少双方的争执, 协调双方之间的关系, 从而建立双方友好合作关系, 实现双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1) 内容具体、条款多。工程项目是一项涉及内容多、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建设项目, 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合同的内容除了一般性的条款外, 还包括特殊条款、保险税收、专利等。所以,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必须全面了解业的实况,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尽可能地避免由于合同不妥而引起的纠纷。 (2) 合同的有效性。所谓合同的有效性是指合同在有限的期限内生效, 一旦超过合同指明的日期, 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益, 不受法律的保护。据相关调查显示, 公路工程合同不仅包括施工期, 还包括招标投标和合同谈判以及保修期等, 其有效期至少两年, 长的可达五年乃至更长的时间。 (3) 合同的多变性。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这就决定了其变更频繁, 这主要是指工程变更。在公路工程建设的过程中, 由于地质条件和先前的调查工作没有做到位, 导致设计与现场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别, 这就将导致合同发生变更。而且随着工期进展的推进, 可能会不断有新的工程变更的出现, 这就导致了合同的多变性。因此, 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该做好现场记录, 作为索赔、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依据。

二、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缺乏正确的合同法律意识

公路工程合同, 是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工程承发包的重要法律形式, 是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然而目前, 我国多数建筑企业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没有认识到合同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缺乏全面的合同法律意识。为此, 国家加大对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视, 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以提高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 但是仍然有部分建筑企业在签署公路工程合同时不能遵守此文本中的相关规定, 主要表现为内容不全面、对权责义务的规定不明确, 导致签署的合同完全是流于形式, 并未能发挥其作用。

2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 以适应现代化市场的需求。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渐落后, 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一方面对管理环节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应急措施没有相应的规定, 另一方面对一些基本要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就使得承、发包双方在遇到问题时硬钻合同文本漏洞。在实际的管理中, 公路工程合同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 没有合理统一的管理程序, 甚至有建筑企业不能遵循规定的合同管理制度, 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3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

每一个优秀企业的背后都有着一支专业的管理队伍, 每一个专业的管理队伍都是由专业的管理人才组合而成的。然而目前, 我国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现状并不乐观, 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 为了减少企业的支出, 没有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甚至有企业内没有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而将合同管理交由其他机构监管。这对于企业来说,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 必然没有专业的法律支援, 不仅影响着工程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更直接损害着企业的形象和效益。

三、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是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以及施工的各个方面, 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树立全面的合同法律意识

公路工程合同关系着建筑企业的根本利益, 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全面的合同法律意识。一方面, 在签订合同之前, 要仔细推敲每一项合同条款, 致使对方在违约的情况下, 自身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 在合同签订之后, 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 尽可能的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促进合同全面有效的履行。

2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

首先要对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体系进行分析, 能够深入分析合同的基本要求, 双方应该就所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内容和责权的明确。其次, 应该对合同范文的多样性进行增加, 能够以不同的形式对公路工程进行承包, 确保合同的灵活性。再次, 施工企业应该深入当地, 对公路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 能够以企业自身的发展为出发点, 能够将自身的能力发挥极致, 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 建立起企业里面的监督制度, 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合同体系和制度的有效性, 促进企业的发展。

3培养专业的管理人才

目前, 随着建筑企业的飞速发展, 对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人才需求。所以, 培养专业的管理人才是现阶段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必然要求, 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趋势。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需要企业加大管理投资, 定期进行合同管理培训, 组织这些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从而全面提升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经济管理水平以及相关业务能力, 以更多更丰富的专业知识, 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

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市场经济以及企业的发展, 合同管理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树立全面的合同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以及培养专业的管理人才是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刘亮秀.如何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 2011 (16) .

[2]李丽.浅谈工程合同管理中的注意事项[J].经济师, 2012 (09)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分析 第9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应对举措

建设市场的竞争日益跨入白热化阶段, 特别是工程的投标。投标人唯有日渐完善企业的管理体系才可以持续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才可以迎合国际化竞争的需要。当今, 市场经济制度已然升级为有法可依的制度化经济, 针对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来说, 全过程皆需受到法治的监督与管理, 投标人只有通过市场竞争, 才能获得成为中标人的权利。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过程, 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 投标行为是要约, 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合同成立。招标、投标和合同的签订对于建设项目的实施起着关键的作用与法律效力。

一、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的当今状况

1、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难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招标单位针对投标人能否肩负起投标的能力和资质是较难依据书面的资料来做出定夺的, “挂靠”“串标”的投标现象也屡禁不止, 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事情也常有发生。

2、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

经过多年来招标市场的摸索, 伴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不断完善, 建设工程承发包及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管理体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统一。评标方法也在不断的改进, 更合乎市场竞争规律、科学规范。

二、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评标建议以及应对措施

1、程序公正

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有形建筑市场上进行, 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有形建筑市场应建立电子化招标平台, 可有效避免挂靠投标现象和投标单位在报名及开标前的串通。

2、合理的评标办法是关键

(1) 建设工程投标的评标方法上一定要科学、合理。尽可能使用电子化评标, 避免人为因素干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评标方法要综合、系统才能做到公平有效, 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初审和复审, 对于大型的、重点项目可增加实地调研, 综合评分方法就是对投标人的全面考察、分析, 比如说中标单位的财务能力、执行能力、信誉、技术能力、组织和设计能力以及业绩等等进行分析, 从而确定中标人。

(2) 招标和投标的过程尽量透明化, 要选择合理地报价单位为中标人, 既不能过高也不能够过低, 既要节省资金又要保证质量和工期, 保证市场竞争良性循环, 保证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全过程的公平、公正, 以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3、严格程序, 依法办事

建设工程在招标和投标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规, 要杜绝招标和投标的过程中出现垄断招标和投标的现象, 招标和投标要实现透明化, 要加强招标和投标的监管制度, 招标和投标要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工程项目招标和投标工作, 对于招标和投标的相关事宜要做好相关统计和报告, 要对中标单位的资格说明清楚作为中标依据, 严防“黑白”合同使项目招标、投标、合同严格统一, 不留隐患, 要杜绝不健康的利益关系出现, 做到依法办事和按章管理。

三、建设项目合同高效管理的策略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目前大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都是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的, 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几个阶段, 各阶段间的协调、统一是至关重要的。合同既是招标的决策结果, 也是项目实施控制的依据。这就要求合同条款的诸多内容需要在项目的招标阶段就必须明确, 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签订与招标、投标密不可分。合同条款是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依据, 对工程质量、工期、竣工决算、变更、索赔等建设项目的实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这样的影响极具深刻性。

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中, 要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合同的处理上一定要谨慎, 对于要进行修改的合同条款, 必须经过合同签订双方的共同协商, 要保障修改的合同真实、有效和合理;合同条款中要明确违约条款、承包人的责任, 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一定要严厉制约。

四、结束语

建设工程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越来越规范, 投资的渠道也呈现多元化方向发展, 而且正在稳步发展中, 建设工程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占据的位置越来越重要, 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和投标能够保证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 能够保障市场公平地竞争, 能够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还能够确保建设工程的的质量, 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等等, 这些都是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的作用和意义, 合同的管理就是对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工作的延续, 是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高瑞婕.浅谈合同管理在招投标及项目施工中的作用[J].科技资讯.2011 (12)

[2]贾理栋.浅谈工程量清单招投标[J].科技信息.2011 (19)

[3]高香丽, 王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控制要点[J].技术与市场.2011 (06)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第10篇

一、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特点分析

我国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周期比较长,而且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不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就很有可能埋下安全隐患。二是电力工程项目施工成本较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合同的金额也相对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合同管理难度。如果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比较合理,就可以避免出现项目亏损的情况,还会增加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合理,很有可能会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统计显示:合同管理水平会影响电力工程项目9%的工程造价。三是电力工程项目参见者比较多,而且接口比较复杂,导致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愈发复杂。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需要合理处理以下人员之间的关系:一是业主与承包商,二是各承包商,三是承包商和分包商,合理的处理以上人员的关系是十分关键的,也是合同管理的难点和重点。四是影响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因素非常多,合同管理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需要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合同管理必须和电力工程项目实际施工相一致,这样才能实现有效管理。

二、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 合同文本不规范

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施工周期长,二是控制面广,三是费用支付划分较多,电力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难度。从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现状可以看出,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急需解决的。业主在电力工程项目施工中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很多业务在与建筑企业签订合同时,业主为了逃避应该承担的业务,不会应用国家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应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合同文本,这部分合同文本内会存在很多争议问题,业主把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风险转嫁给承包商或者建筑企业,损害了承包商或建筑企业的利益。

2. 合同条款不科学

由于业主多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合同文本,导致合同文本内漏洞百出,合同语言使用不规范,而且内容也不够详细,未明确指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导致业主或者建筑企业误解合同意思的问题出现,进而引起纠纷。很多电力工程项目合同内费用的约定不明确,在电力工程项目预算上,承包商不愿意加大资金投入,安全设施不齐全,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脱离项目招标管理

事实上,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与项目招标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合理的进行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仅可以保证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还可以降低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很多企业把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招标管理职责交给不同的部分,由不同的人员进行管理,而各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导致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招标管理相分离,合同管理过于形式化,没有在电力工程项目施工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4. 合同索赔难度大

虽然我国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索赔的出现率不高,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国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索赔很顺利。在电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不遵守合同规定,增加了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难度,增加了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风险,减少了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除此之外,很多建筑企业为了讨好业主,保持合作的关系,承包商会删减合同内索赔的内容,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合同法》对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电力工程不报建的问题。

三、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对策

1. 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要想提高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水平,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增强管理意识,把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视为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并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2. 提高合同审查门槛

要想提高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水平,就必须提高合同审查门槛,严格控制合同内容,实现各建筑企业的公平竞争。

3. 加强法律知识培训

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对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成效有很大影响。要想实现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目标,建筑企业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合同管理职责。

4. 增强合同索赔意识

增强合同索赔意识可以保护承包商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是防范风险的手段之一。无论是建筑企业还是业主都要改变传统的观念,敢于索赔。

四、结语

如果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合理,很有可能会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合同管理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需要不断变化和调整的。但是,从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现状可以发现,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合同文本不规范,二是未明确指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电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脱离项目招标管理,四是合同索赔难度大。要想提高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水平,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增强管理意识,有关部门也需要提高合同审查门槛,加强合同内容的审查,避免不合规的内容出现在合同内。除此之外,要想实现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目标,建筑企业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参考文献

[1]余江盛.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4,(31):156-157.

[2]戴洪军.电力工程总承包风险的研究[D].东南大学,2015.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水利水电;合同管理;变更索赔;风险

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正朝着不断壮大的趋势发展,但由于其工程建设涉及多项技术的应用,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在工程管理中难免会遇到很多麻烦。特别是在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般的水利水电工程会将风险控制在合同总额的10%以下,这有企业由于各种因素无法完成风险控制。对此,工作人员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来降低风险,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

一、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的风险分析

为了有效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利益,使工程建设更加合理,对其合同管理中的变更索赔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造成这些变更索赔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施工技术、外部环境和管理质量等,问题也会出现在工程建设的各个时期。

1.程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是工程的起始阶段,所涉及的问题较为繁琐,如果相关文件制定的不够准确合理,就会使合同与整个工程出现不符的情况,極易造成合同在实施中出现障碍,造成变更和索赔的风险。工程准备阶段还涉及到工程的招标,这就要求企业对合同采取严格的管理,对投标人进行审核,选择资质满足工程需要的合作人。同时还要保证相关文件全面严谨,如果合作双方在合同上无法达成协议,也很容易造成索赔风险。

2.合同实施阶段

合同的签订是合作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要求合同能够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并及时对其中的问题作出更改。尽量保证合同谈判的质量,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诠释,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会造成变更与索赔风险。在合同的实施中,各项问题都会暴露出来,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就会对整个工程造成影响。另外,在合同实施中也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需要工作人员作出及时的修正,避免合同协凋不合理,导致不该出现的风险。

3.工程验收阶段

这个阶段是检验整个工程的阶段,在工程中容易受到忽视。在此阶段中要对整个工程及合同中的问题进行清算,完成工程验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申请文件,并进过各个部门的审核,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对工程的费用和质量进行检验,这也是阻止后期变更索赔发生的重要途径。

二、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的风险的解决途径

1.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在水利水电合同的管理中,审计人员是主要的管理工作者,其工作内容涉及到合同从开展到实施的各个阶段,因此,提高其整体素质对减少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风险的减少有重要意义。

2.控制风险源头

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质量不光取决于建设施工,还与设计标准有着很大的关系,设计标准的完善是对工程质量最基本的保证,也是控制变更与索赔风险的重要前提。为防止风险的出现,在设计阶段就应该保证质量,严格按照工程标准进行指定。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先开展招标会,对符合要求企业进行深入研究和合理分析,确定合作对象,完成相关合同的签订。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要对资金限额做出合理规划,就合同中不明确的项日展开探讨,优化实际管理方案。并为项目的考察设置一个适当的时间,完善工程设计。另外,业主要和设计单位签订关于供图的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只有完善这些设计要求,才能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减少变更索赔发生的几率。

3.增强工程内部工作的独立性

保证工程内部下作的独立性是使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尤其是审计工作的进行,其独立性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工作经验表明,在工程中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最高,因此审计质量也都很高。而财务部门的独立性一般较低,因此其审计质量偏低。提高工作的独立性并不是要求于作中各个部门互相脱离,而是要求各个部门加强对整体设计的研究,借鉴其他工程的经验,总结出一套实际的工作方案,在不影响整体工作的前提下把握工程进度,完成独立工作,提高工程的抗风险能力。

4.建立质量评估体系

建立质量评估体系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于段,也是工程建设中的重点内容。国家审计文员会对建设质量评估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工程需要建设相应的体系并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在审计中应建立具体的质量评估形式,选择具有能力的评估人员,并对审计人员提出具体的素质要求,完善评估的程序,建立评估体系。这样做有利于减少人为风险,保证工作质量。在对审计评估的过程中,要做到科学合理,尽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使评卉工作实现其价值。因实际工作具有变化性,评做工作应每年开展,并调动工作人员的审计热情,完成审计工作的持续进行。

5.创新审计技术

要真正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就要加强先进技术的学习,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中,要对技术进行规范分析,通过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完成分析性复核。加入先进科技的辅助,如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等。在现代的工作中嵌入式审计模块和通用审计软件已经得到大范围的应用,对新技术的探索也在持续不断的进行中,数据信息技术越来越多的运用于统计中,使得工作人员能够在更广阔的空间寻找相关信息,完成工作内容。在掌握新技术的同时,要加强工作的创新意识,这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重要步骤。

三、结语

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控制分析 第12篇

工程造价是直接涉及合同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 承包商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 少支多收, 用最佳的经济效益, 尽可能快的速度, 最合理的人力和设备等资源来收到预期效果。现就合同管理中的造价控制问题谈几点体会。

1 造价控制的前期管理

造价管理人员不仅要会算, 还应具备预测能力和应变水平。前期工作要从以下两方面抓起:1) 类似工程的资料整理及统计分析。该工作可有效借鉴以往经验, 利用相关数据、资料, 把所有与工程造价等有关的问题都考虑周全, 贯穿于投标、合同施工管理过程中, 对整个工程项目起积极作用。2) 施工组织设计的参与。良好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是全面的, 其中不仅有合同管理的内容, 也有成本预测的造价控制的专门章节, 这个章节要有造价控制人员参与。

2 造价控制的中期管理

中期管理指合同签订到工程结束阶段的管理。该阶段造价管理得好, 既能弥补前期管理的不足, 又有利于推动后期管理工作, 应引起高度关注。

该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加强现场施工资料的收集。施工企业的预算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都必须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 并取得相关资料, 为工程签证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二是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施工企业的造价员每接受一项工程的预结算任务时, 首先要对施工图及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学习了解, 其次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 了解施工中的异常情况或施工工艺的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 督促技术和施工人员办理设计变更联系单和工程签证。

3 造价控制的后期管理

造价控制后期管理的工程结算是决定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最终工作, 造价员应加强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 对变更或签证要和施工图一样的重视, 同样要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方案、预算定额及有关文件, 变更和签证的增减预算编制及结算应与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原则程序、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相一致。此时不仅工程本身造价要算, 材料价格要调, 涉及到的其它与经济技术有关的方面也要解决, 甚至还有大的索赔和法律纠纷。该阶段, 企业领导应充分重视各个环节和各种因素, 并分专业负责, 适时召开内部碰头会, 制定方案, 统一口径, 研究对策, 才能保证决算工作顺利完成。

4 造价控制中的索赔管理

索赔管理是承包商维护自己合法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提供了多项合同内索赔机会, 为企业开展索赔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和基础。建筑施工企业应认真签订、履行和管理施工合同, 寻找索赔机会, 积极开展索赔工作, 以弥补损失, 提高经济效益。

索赔管理应作为造价管理的重要构成贯穿工程实施全过程。前期管理中, 提高对发生索赔事项的预见性, 并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约定, 为索赔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中期管理时, 依时办理核定、变更等事项的相关资料, 确保其完整性及法律有效性, 以便为索赔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据。后期管理则应认真做好索赔准备, 严格按法定索赔程序进行索赔工作, 使索赔行为具有合法性。但及时办理应为索赔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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