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诚信范文

2024-07-21

法律诚信范文(精选11篇)

法律诚信 第1篇

一、问题的提出

据统计,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率却高达5%以上,且呈逐年增长势头。另据工商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订立的约40亿份合同中,履约率只有50%左右。[1]目前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我们可以看到,市场上假冒伪劣、掺杂掺假、欺诈胁迫、虚假广告已是常见的现象。收到货不给钱,给了钱得不到货也是屡见不鲜。这些可以说只是目前社会失信现象的冰山一角。如果说我们的社会陷入了“诚信危机”有点言过其实,有点杞人忧天的话,那么“诚信危机”正在向我们逼近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1]一些普遍性的、被人们见怪不怪的失信行为正侵袭着善良、诚信的人们,侵蚀着人们发展的机会和对发展的信心以及对诚信品质本身的信念。

二、问题的成因

当我们惊讶于中学生诚信现状如此令人担忧时,我们似乎应该冷静下来,认真思考目前这一信用状况形成的原因,以求进一步解决问题。总的说来,其形成原因大致可归纳如下:

(一)历史原因

从原始社会发展到当今的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人们面临着传统社会方方面面的巨大变迁,遭遇着许许多多

4.保障科技发明,推动技术进步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制宪代表们对美国政府在未来的公共政策进行过很多激烈的辩论,然而在通过第一条第八项时,代表们的意见却空前一致。它的内容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联邦政府用专利制度保护了发明人的权益,同时也保护和激发了整个社会的创造热情。随着中央政府的力量日渐强大,美国经济在一套比较成熟的制度体系的保障下,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在以电气化为标志的第二次工业革命中,这个新兴的工业国家以重大科技发明为基础,在19世纪末迅速赶上并超过了在过去两个世纪里一直走在前面的欧洲强国。

结论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这部宪法使美国从一个松散的邦联转变成为了拥有统一中央政权机关的联邦,因而有利于维护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有利于促进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宪法明确宣布在美国实行共和制,对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封建专制制度是一从未见过的新事物,各种新思潮不断地冲击着人们固有的、传统的道德观念体系。在这种变化的社会历史大背景中,人们的道德信仰并没有能得到很好地引导,没有能很好地适应新的环境,显得有些不知所措,甚至出现了道德空虚。于是,功利主义、利己主义等各种思想便趁虚而入。对人们而言,“诚信”在“利益”的面前似乎失却了其往日的价值与光辉,“诚信不能当饭吃”也为不少人所认可。

(二)市场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与文明的不断发展,道德水平和诚实信用并没有一起提高到一定的层次。当今世界日趋全球化,市场上到处充满着激烈的竞争。优胜劣汰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中是固有的、必然的,也使得一些市场参与者在追求利润的驱动下,不惜以牺牲交易之相对方或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采取制假售假、掺假掺杂、欺瞒诈骗、故意违约等手段来谋取自己的利益。

(三)教育原因

教育质量的实际评价标准是造成学生诚信缺失的教育方面的重要原因。

各个学校大都注重抓应试教育,督促学生学习课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很少关心学生的身心发展,更遑论诚信教育。即使有也只是从书面上教导,没有实际去指导教育。这使得学生认为诚信不重要或者说学习成绩比诚信重要,从而使得学校也出现了诚信缺失。而且有一些教师自己本身都不讲诚信,无法为学生树立诚信的榜样。

(四)人格原因

个人道德诚信是社会诚信最重要的基础。尊崇个人道德,恪守规约,有了禁止的规定就不该做。例如,公款吃喝在有些人看来已不足为奇,但欧美人每吃一次就把吃的东西以及谁来参加的都登在网上,这样谁还敢这样吃喝?我们国家也有这样做的,但是登记的名字很多是假的。

原先中国社会相对较为封闭,因而彼此了解,不讲信用就会混不下去,所以,人们为了发展的需要格外重视信用。这种信用发生在具体人际之间我们称为人格信用,这个概念是英

个巨大的冲击。宪法所确立的政府职能观念和保障科技发明政策对美国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并对其他国家有借鉴意义。

当然,1787年美国宪法也有其自身的阶级局限性,特别是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宪法越来越多地维护了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但其成功之处是毋庸置疑和不可抹杀的。

参考文献:

[1]一七六五———一九一七的美国[M].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14页.

[2]曹绍濂.美国政治制度史[M].甘肃人民出版社,第12页

[3]宪法原文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罗徽武,杨心树,傅蓉珍.世界近代史研究论丛[J].四川师大学报,1988年10月,第96页99页.

[5]莫里森等著.美利坚合众国的成长(上卷)[M].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71页.

村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浅议

李庆保

(保定市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村民诉村委会,法院应以何种案件受案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有分歧,其焦点在于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笔者就此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村民村委会行政主体

对于村民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以何种性质的案件受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诉村委会侵权应是民事侵权案件,所以,法院一律应以民事案件来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村委会业已被相关法律授予了行政职权,村委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村民诉村委会侵权应是行政侵权案件,所以,法院一律应以行政案件受案。可见,二者分歧的焦点在于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此,笔者谈谈自己的浅识。

一、对村委会法律地位的争议

以上对于村民诉村委会案件性质的两种观点中,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村民诉村委会的,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案。而第二种观点中,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案,关键要厘清现阶段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存有不

国的学者提出来的。[2]但是,当这种相对封闭的社会变得相对开放起来的时候,状况也发生了变化。有些人基于其人格原因不能恪守诚信,道德品质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游走江湖,行骗人生”是他们的人生理念,这也是现今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三、解决的措施

(一)教育措施

大学生法律意识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是诚信意识。诚信仅仅被看成是高于法律要求的道德领域独有的问题。重新界定诚信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势在必行。道德范畴的诚信同样是法律领域的重要原则。在思想道德领域抓好诚信意识教育的同时,必须在法律意识教育的内容框架中纳入诚信意识教育。

作为培养人才主要阵地的高校,在进行诚信教育问题上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何在这样一个特定、有限的范围内做好诚信教育工作,确实有很多的困难。高校不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将诚信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有其必要性。高校做好诚信教育工作可以从本身的教学与管理模式的改革入手,营造一种良好的诚信教育氛围,使学生无不感受诚信的重要与可贵。可以从教学与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上入手,探讨开展诚信教育发展的出路。

(二)法律措施

对诚信缺失的出现,国家必需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而最好的解决措施就是通过立法对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惩戒。对于制假售假、掺假掺杂、欺瞒诈骗等行为,国家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规范和惩戒;针对延迟履行、故意违约等行为,国家制定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来约束。

全国各地都在宣扬打击“制假售假”,故意违约的要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刑法对诈骗类的犯罪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最终解决问题仅靠这些法律措施还不够,我认为必须出台专门的法律用以规制不诚信行为,引导全社会尊崇诚信。

我认为可以出台《公民诚信档案管理法》。在该法中明确由国家专门部门负责公民的诚信记录,建立档案。这些档案资同的认识,实务界也有不同的做法。有人援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来佐证村委会业已被相关法律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笔者承认主张村委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人出发点是好的,他们欲图赋予村委会行政主体资格,将村民诉村委会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中来,给权利受损害的村民以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但是,良好的用意必须有坚实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才有可能得以实现。对于村委会已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认识,笔者也不敢苟同。据网载“全国首例村民告村委会案终于开庭”,2003年4月7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十几户村民,一纸行政诉讼状将本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然而两个月后,法院将村民们的起诉驳回,理由是“村委会不具备行政被告主体资格”。江西两级法院认为村民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村委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驳回起诉。

二、村委会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法理分析

在我国,行政法学者们一般都赞同一个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要看它是否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它是否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二是能否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

料与传统档案不同,它是可以供所有人随时查阅的。同时严格实行公民唯一真实的身份证号或者社会保险号制度,这样任何人就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了解相关交易对象或者相关人员的诚信资料。基于法律所具有的规范作用,该法可以教育与引导公民不做不诚信的事,促使公民诚信意识的觉醒与提高。

此外,还可以在其他部门法里,分散就某些具体领域中的诚信问题作出规定。

四、共同的期盼

近年来国家关于诚信的宣传力度很大,揭露失信行为的力度也很大。欧典地板事件、欣弗事件、齐二药事件、红心鸭蛋事件、奥美定事件等失信行为的曝光,大大增加了政府促进社会诚信的力度,营造了较好的社会环境。[3]

宣传诚信,不仅要依靠道德规范的约束,更需要法律来限制和约束。由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知道不讲诚信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把诚信放到法律这个层次来规范,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社会需要诚信,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诚信,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也需要诚信。诚信缺失的出现使我们认识到必需大力加强诚信教育,同时要明了仅仅依靠道德已经不能完全引导人们诚实守信,还需要把诚信放到法律这个层次上来予以规范。教育和法律措施的紧密结合才是解决学生中诚信问题的最佳途径。

摘要: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中华民族所倡导的传统美德,也是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道德原则,却由于历史、市场、教育和人格等原因,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一起得以提升。解决问题的途径是通过教育和法律的途径来规范和引导诚信。

关键词:诚信,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周后宏,周宇慧.关于诚信的道德、法律与经济思考—由助学贷款引发的对诚信的探[EB/OL].http://xgb.gdcc.edu.cn/jiaoyu/article/list.asp?id=314,2006-09-07/2008-01-25.

[2]李青.信任的体系:道德诚信、人格诚信与制度信用[EB/OL].http://daode.youth.cn/guandian/200709/t20070916_589105.htm,2007-09-16/2008-01-10.

用诚信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2篇

记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存花

“没有诚信何来尊严”,西赛罗的这名名言,正是对法官这一职业很好的诠释。姚存花,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她并没有处理过什么大案要案,只是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依法公正的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她始终对人民群众满怀深情,以对待亲人般的感情对待群众,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自己的使命,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以公心、真心、诚心和耐心,在法、理、情中寻找结合点,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最大限度的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调解优于判决,信服胜过屈服”,“案结、事了、人和”、“天下无讼”,这是姚存花一直秉持的理念、追求的境界和梦想,但是,要达到这样的境界,不仅要求法官要有过硬的法律知识,还要求法官要有一颗真诚、善良的心。

有一起房屋确权纠纷,年近七旬的陈大妈将自已的亲生小儿子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自己现已年老体弱,老伴去世,经济上有些据措,尽管现在有五个儿女,但也不愿给儿女增加负担,现在自己所居住的房屋面积太大,各种费用也太多,想将大房子卖掉,再买个小点的房子,还可以剩余一部分钱为自己养老,但被告却认为房产证上尽管是父亲的名子,但在住房子的过程中自己也支付了房款,现房屋为自己和母亲共有,母亲住着可以,但绝对不同意其卖掉,因此将

房产证拿到自己手里,不给母亲。双方在诉前就已闹得不可开交,亲人之间也由关心变得冷漠,甚至仇视。开庭过程中,原、被告矛盾激烈,见面就吵个不停,由于是家庭矛盾,原、被告又是亲人,她两次召集双方调解遭到拒绝后,仍然不厌其烦地分别找到陈大妈和她的儿子谈心、拉家常,聊她们的母子关系,说她们的血缘亲情,直谈的母子二人从剑拔弩张到点头微笑,到握手言和。案件达成了和解,原告撤诉了。“这案子很好判,可为什么要一次次的调解”,事后有人问姚存花,她告诉对方,原告老伴已经去世,虽然她们积怨已深,但只要用心寻找出其中的症结,唤回亲情,矛盾就会迎刃而解,如果省事下判,案子结了,矛盾仍然存在,纠纷还会再起,那就成了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我只不过是多费了一些时间和口舌而已。尽管她事后说的轻松、淡定,但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没有她那种锲而不舍的工作精神。

调解是姚存花办理案件一贯的首选方式,“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调查事实,用群众明白的语言释法析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这就是她调解案件所坚持做到的几点。几年来,她所办理的案件调解率达78%以上,其中婚姻家庭案件和邻里纠纷案件的调解率更是高达9%。一次,同是一村的王某起诉段某要求段某赔偿其白杨树三棵,折价8元;石头三方,折价4元,共计12元,在庭审中,通过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了解到,原、被告以前

关系较好,两家谁家有困难对方都会尽力去帮助,后原告新批到了宅基地,其原来的老宅基地由被告家使用,宅基地上原告栽的几棵树仍属于原告,后几棵树因故死亡,原告认为是被告故意将树皮剥掉致死,被告称是自己家的牲畜将皮啃掉死的,为此事,双方因达不成调解协议,后经村上主持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原告又将被告家的几十米围墙推倒,至此双方矛盾升级,在村、乡多次主持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处理,如果案件审理不好,很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当时,正值寒冬腊月,天气干冷,且手头案件又多,姚存花只要有时间就到原、被告家做工作,坚持调解。终于,在她的劝说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并当庭履行完备。原、被告双方被姚存花的敬业精神所感动,感慨的说:“姚法官为了我们的事吃了这么多苦,我们于情于理于法,也不能让她再跑了。姚法官办案,我们信服。”用真心对待当事人,用诚信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也会变的很亲切,法庭也可以很精彩,法律也可以很生动

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使她明白当好基层法官,就要有一颗爱民之心,化解纷争过程中,态度要诚恳,语气要柔顺,对待当事人要诚实守信。是要用真心真情赢得百姓的信任。

刚到民一庭工作的时,有一起张某起诉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因张某在诉状中只提到原、被告双方夫妻不和要求离婚,她便打电话让被告来应诉,当被告出现在她面前的时候,她惊呆了,被告一条腿已经高位截肢,在别人的陪同下拄着

拐杖来到了法院,她自责、她也后悔,要是当时她在电话里面多问一下被告的情况,也绝不会让被告到法庭来取应诉材料,一定会亲自给他送到家里,他腿不方便,坐车该有多受罪啊!尽管她当时就给被告道了歉,但为这事,她自责和内疚了好长时间。

融入百姓之中,用真情办案。村民大都纯朴善良,你敬他一尺,他敬你一丈;你不尊重他,他也不买你的帐。记得有个债务纠纷,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有意拖欠还款。一天,原告急呼呼的找到她,说被告回家了。当她们开着警车来到被告家的巷子口时,见被告家热热闹闹,爆竹声声,原来他的女儿大学毕业正摆酒席。她马上让司机掉头,将车开到村口,让村民将被告叫到村口送达传票,原告不理解,认为被告有意拖延时间不还钱,就应该将警车开到门口,让他丢人。她对原告说,人要脸,树要皮,做事不能太伤人感情。没料到,第二天一早,被告就主动到法院,并将全部欠款都带了回来,并真诚的说,你们给我留了面子,我很感激你们。

正是她的这种最朴实的处理案件的方式,赢得了当事人和同事的一致好评,她曾连续三年被评为院内先进工作者,被评为过县上的三八红旗手。古人云:“一德立而百善从之”。这就是说,道德修养是本,只要抓住了它,其它就随之而立了。因此说,道德是人格的灵魂。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较其他职业具有更高的道德素质。公众可以忍受一名无“德”的公共汽车售票员,但决不能容忍一

名无“德”的法官,因为法官的裁决与其利益密切相关。“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当法官在学历和审判业务水平都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更需要依靠加强道德修养来完善自己。

虽然她不在高位,虽然她办得都不是大案,但她几年如一日,用女性特有的耐心,细心和温馨,将司法温暖的人文关怀播撒传递,不为名趋,不为利动,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守护着法律的天平,笑对村民百姓,甘处家长里短,以平凡之职践行着司法为民,用诚信维护着法律的尊严。

谈高职院校诚信考场的法律启示 第3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诚信考场法律

诚信是指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是中華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个人的为人之道,立身处事之本。近年来,随着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抄袭、造假、作弊等现象层出不穷,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问题。诚信考场的出现,是人们对道德建设的一种努力。诚信考场是指考场中不设监考官,不装摄像头,由学生自动承诺并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的考场。诚信考场推行以来,取得了不少的成绩。目前,许多高职院校也引进了诚信考场的做法,但高职院校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有不同之处,在推行诚信考场、普及诚信教育的同时,如何能保证诚信考场不成为作弊者的温床呢?笔者从高职院校学生的作弊动机、诚信考场的缺点、校规在制止作弊行为过程中遭遇的法律尴尬等方面出发,探讨高职诚信考场的法律启示。

一、高职院校学生作弊的动机

找出高职院校学生作弊的动机,是预防学生作弊,建立诚信考场,开展道德教育的重要前提。高职院校作弊的动机,有其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1、 利益的驱使

目前我国的许多考试跟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高考、公务员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等都影响着学生的未来。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难免有学生经不起考验,铤而走险。

2、 社会歪风的侵蚀

现代社会种种娱乐手段齐全,一些大学生禁不住诱惑,平时纵情玩乐,考试前只好临时抱佛脚,甚至作弊。很多学生对这种临时抱佛脚的行为津津乐道。

3、法律的缺失或监管不到位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因法律不完善,社会上有些人通过弄虚作假、名利双收;在学校中,有的同学通过作弊取得好成绩,又没有受到惩罚,种种例子使大学生的价值观发生异化。

4、部分高职院校师生的学习态度不正确

高职院校是偏向培养高等技术应用人才的学校,侧重于实际技术应用。而部分学生误认为理论知识不重要,平时忽视学习,考试则胡乱应付。

就业率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部分学校和老师为了提高就业率,纵容学生在考试中作弊,以取得漂亮的个人简历,提高就业率。

二、诚信考场的特点及缺点

目前国内诚信考场的做法主要是:1、不设监考官,不装摄像头,只设少量巡考员处理考试中的正常事务,由参考学生互相监督考场纪律;2、由学习表现优良、无作弊需求的学生自主申请进入诚信考场,其他学生分别进入关爱考场和普通考场;3、对参加诚信考场的学生进行宣传表彰。4、有的学校甚至推出了“一页开卷”的考试形式,允许学生携带一张A4纸大小的参考资料参加考试。

诚信考场是从人性本善的角度出发,给予学生信任和表彰,使学生感受到诚信所到来的正面愉悦感和自豪感,从而培养学生光明磊落的胸怀和自强不息的坚定意志。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诚信考场并不能完全消除作弊:首先,考生作弊的动机并没有消除,不重要的考试学生不屑于作弊,而英语四六级等重要的考试就很难保证学生不受利益的驱使而作弊;其次,相对层出不穷的作弊手段,诚信考场的监管能力非常的弱,作弊行为很难被发现,更谈不上被处罚。

三、校规遭遇的法律尴尬

校规是规范学校师生言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内部规定,也是对作弊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在日常工作中,校规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人们往往承认校规的优先地位。然而随着法制教育的普及,校规的地位,开始遭到了人们的质疑。

1、 校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高职院校虽然是事业单位,但高职院校依法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管理、考核、颁发证书,高校对学生进行考核、处罚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授予的。因此校规的制定和执行也应遵守相应的国家法律。而现实中,有的校规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如干涉大学生恋爱等)由此导致了人们对校规的法律地位的质疑。

2、 校规对学生权利的保障不完善

高校作为校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很多情况下是从自身的管理方便出发来制定法律,对学生权力的保障方面就显得很薄弱,由此造成许多处罚过重的案例,伤害了学生的利益。

3、学校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不当

程序的正确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有很重要的意义。而中国历来就缺乏对程序准确性的认识,许多学校的校规执行者因没有执行正确的法律诚信,导致学校在诉讼中败诉。近年来,此类案例屡见报端,如2007年齐齐哈尔医学院两名因作弊被开除的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法庭的判决中就认为,齐齐哈尔医学院对两学生的处分没有送达两学生,属程序违法。2008年,重庆女大学生于某因两次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于某向九龙坡区法院起诉,学校因在做出处分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合法的程序而败诉。

四、法律对诚信考场的保障意义

以诚信考场作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方式,是一种有益的教育探索,但从上文我们看到,学生作弊的动因并没有消失,诚信考场的防护又是如此脆弱,而校规在执行当中又遭遇种种法律尴尬,由此我们应该思考,当学校释放的善意被曲解利用时,如何以法律作为诚信的最后一道保障。

1、 完善相关的法律。我国对法律的建设远落后于其他方面的建设工作,现实生活中常有因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作弊者不受惩罚的案例,这无疑否定了诚信考生所付出的努力,破坏了诚信考场存在的诚信基础。

2、 加强学校管理者的法制教育。学校管理者应多学习法律知识,否则因程序违法等基本法律知识而败诉,导致无法处罚作弊学生,无疑是对学校的莫大讽刺。

3、 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法律制裁是对学生作弊行为的最后震慑,学校应加强对学生法制教育,使学生明白作弊的后果,从而杜绝侥幸的心理。

4、 改变观念,严格依法治校。中国传统思想中有“法外开恩”的观念,习惯“人治”,对法律的执行经常受感情等各方面因素的左右。这让部分作弊者有了“初犯”等种种借口逃避法律的制裁,这实际上是对学校制度的破坏,对法律的尊严的损害。因此,学校管理者应依法严格治校,让校规来看守校园。

总之,作弊问题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我们既要通过各种道德教育手段培养学生的诚信道德品质;也应该以健全的法律来震慑、惩罚作弊学生,维护诚信学生的利益。否则,诚信考场不仅不能起到培养学生诚信品质的作用,反而会成为学生作弊和道德腐化的温床。

参考文献:

[1]韩晓东.诚信考试与大学生的诚信教育[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2(11):102-105.

市场诚信法律治理机制分析 第4篇

诚信即诚实守信,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道德规范和法律原则。在我国, 诚与信是基本精神相通的两个概念, 《说文解字》中对二者的解释是:“诚, 信也”, “信, 诚也”。诚与信的结合, 就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文理论与伦理规范。从道德范畴来讲, 诚实即待人要真诚老实, 不欺人不骗人。信用是指社会对一个人的信誉操守的评价程度, 讲信用者言必行, 行必果。“诚信”范畴流传至今, 它的含义虽然没有太大的变化, 主要指个人所具有的真心实意, 诚实守信的品质, 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 也指社会整体在制度与文化等方面所具有的一种真实无伪, 诚信无欺的环境状态。但实际上我们一直引以为骄傲的传统诚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并不是一回事。中国传统的诚信只是对个人修养的倡导不是对社会所有成员的诚信要求, 它仅限于自然经济下封闭的亲人熟人小圈子关系, 而现代道德所讲的“诚信”, 是在社会公正原则指导下的“诚信”, 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诚信”, 它特别看重行为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生活领域履行义务的社会信用。所以, 诚实信用作为基本的为人之道和重要的行为规范, 所反对的是欺诈、虚伪、反复无常, 它是个人立身处世所应具备的美德和价值追求, 也是社会合作所应具备的道德基础。从规范的角度来看, 它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应当真诚遵守诺言”等一系列道德行为成为法律来指引、评价、纠正、教化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种具体行为。从价值的角度看, 作为社会制度之一的法律, 应以实现社会的普遍诚信为目的之一, 并以诚信作为其内在的道德基础。在当代我国公正原则就是主张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确保公平和效率的最佳结合, 而当今社会信用危机的要害, 就在于逃避履行义务, 破坏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背离了社会公正。所以, 人们对诚信的呼唤, 说到底就是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就是要建立以道德信用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二、市场信用缺失的具体表现及消极后果

中国素有“礼仪之邦”、“诚信之邦”的美誉, “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也”, “人无信不立”的古训也世代传承, 然而, 当今社会人们却越来越遭遇诚信缺失的无奈:假酒、毒米、陈馅月饼、虚开增值税发票、基金黑幕等等。

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缺失将会导致许多消极的后果, 其一是损坏政府的信用形象, 政府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 社会信用需要政府倡导、组织和垂范。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诚信度。其二是交易选择范围缩小, 交易的最佳选择机会容易丧失, 降低了资源配置的优化效果。交易本身的效率降低, 表现为交易费用的上升, 交易周期的延长, 经济纠纷的增多。它虽然并不直接构成总需求的不足, 但降低了经济运行的速度和效益。其三是造成不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严重挫伤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心和积极性。失信现象的蔓延, 致使社会公众的经济蒙受重大损失。其四是信用资源的浪费。在信用缺失的情况下, 根本谈不到信用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用环境的营造, 也不可能通过信息资源的利用来加快经济的发展。其五是影响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接轨, 既不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也不利于吸引国外公司来华投资。其六是影响整个社会相关制度的正常运作, 导致相应制度的扭曲, 甚至酿成民族危机。

三、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制及存在缺陷分析

我国的《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应当说,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为规范市场行为, 激励守信, 惩治失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然而, 为什么在已有法律规制的前提下还会出现“诚信危机”?究其本源, 在于每个世俗的人都有一种最大限度寻利的自然冲动, 这种冲动被两种基本的社会要素所规制, 那就是道德理性和法律强制。人在决定实施行为前, 往往需要把成本和利益进行理性计算。在道德、法律、利益上的徘徊, 为的是寻找一个可以使自己付出的成本和收益差最大的方法, 只要利益的诱惑大于可能受到的惩处, 就总有那些以身试法者的“前仆后继”, 他们并不想以等价交换获取利益, 而是以欺诈等低于等价的成本来获取利益, 一旦这些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而习以为常时, 诚信就开始失去存在的土壤, 结果将是市场秩序的混乱。立法者们试图通过一次次的修正法律来改变这种现象, 但却发现无论如何努力, 只要人们心存恶意, 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 于是市场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意味着人们已不能完全依靠彼此的道德情感来维系人与人的联系, 必须使之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款, 且奉为“帝王条款”。即便诚信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 在遭遇执行不力时亦会面临新的问题。

四、市场诚信法律治理机制的建立

加强法制建设, 营造社会信用环境, 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契约经济, 也是法制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法制是信用的保障。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社会存在着不同层次和千差万别的主体利益, 人的思想、价值观、追求目标不一定都符合社会价值目标和群体的要求, 这就需要用法律规范调节各方面的行为,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 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 弥补法律空白, 尽可能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 使信用关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完善可以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 促进社会信用的建立和完善, 从根本上说, 一定的信用主体只能在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来从事信用活动, 信用主体可以违背一定的信用规范而不受制裁, 但决不允许破坏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法律是社会信誉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 应该让守信者因为守信而获得回报, 让失信者因为失信受到重创。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 出台了一批基本经济法律, 对信用的规范有所加强, 但整体系统性还不够, 还有未规范的空白领域, 法律意识有待增强, 执法水平有待提高。针对这一实际,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 加强法制教育, 加大执法力度, 一切依法办事。要加大执法力度, 保证法律的权威和效果, 使法律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和危机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真正把信用经济建立在坚实可靠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基础上。第二, 完善法律制度, 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合同法》等, 仅对部分信用行为的债权保护提供了保证, 还不能涵盖全部信用行为, 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有强制性。因此, 必须尽快完善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要加快信用监管立法步伐, 强制公开信用数据, 保障数据公开的真实性, 规范信用数据的使用行为。第三, 建立市场经济的失信惩戒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对失信者应是一个实质性的打击, 社会上有不少失信行为, 特别是一些恶意失信行为, 主要原因是信用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不健全, 监督管理不到位, 失信违规成本小。要切实扭转这一状况, 就必须尽快建立失信惩罚机制, 运用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 依法加大失信惩罚的力度。第四, 建立一个信用评价法律制度体系。建立诚信系统, 完成信用测度与信用资信利益的财产权设计, 建立信用增减级制度, 建立信用公示制度才能使守信成为行为人的内部动力机制。从整个市场来看, 也可以降低交易费用, 促进信用秩序的维护和健康发展。从财产法的角度看, 我们已经建立了资本信用财产信用、人格信用制度, 但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 信用的价值需要公共评价机制来完成。所以, 我们有必要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平信用报告法, 建立诚信系统, 解决信用的可评价性以及信用评价的可用性问题, 从而使市场的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状况下进行。

摘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信用的建立;但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却与诚信原则相背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前应培养意识, 加强市场主体诚信道德建设, 加强法制建设, 营造社会信用环境, 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市场经济,市场诚信,道德规制,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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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敏.市场经济下的“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J].探索与争鸣, 2004, (6) .

[3]黄履香.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体系[J].探求, 2006, (1) .

法律诚信 第5篇

深夜车祸毁了三家人,大义的宽恕让人心碎

2011年4月8日晚上,是三个年轻人命运的分水岭。时年24岁的温州女孩钱晶晶,刚和朋友一起庆祝完自己的生日。她驾驶一辆黑色本田轿车,行驶在上海市沪清平公路上匝道口忽然变道,撞向旁边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该车随即失控向右撞击防冲墙顶后,又与嘉闵高架上匝道口右侧护栏相撞。被撞车上的一对男女来不及反应就血流满面昏死过去。

上海市交警总队高架支队的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被撞车上的伤者紧急送往附近的上海武警医院救治,并将肇事车的驾驶员钱晶晶带回协助调查。经过现场痕迹勘验及调取事发路段监控摄像显示,交警总队高架支队认定,这起事故钱晶晶应负全责。次日,她便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依法拘留。

被撞车上的男子名叫何心灵,出生于1982年,是名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的优秀IT工程师,他的女友李晓在上海一家三甲医院从事高护工作,两人都是独生子女。车祸发生前,何心灵和李晓正在筹备婚礼,新房也在装修过程中。当天下午,两人相约看了场电影,共进晚餐后由何心灵驾车送李晓回家,却不幸遭遇了严重车祸。案发后,何心灵的父亲何占永接到警方电话,疯了一样赶到上海武警医院。他一辈子都忘不了那一刻的情景,尽管当时何心灵还有心跳,可医生说:“颅脑损伤严重,人已经快不行了。”何占永站在一旁,亲眼看着儿子从急促的喘息到气息渐弱慢慢没有了声响,他的整个世界也随之坍塌。最终何心灵因颅脑重度损伤离开了人世。何占永根本无法接受眼前的事实,几个小时前,儿子还跟他打电话商量过新房装修的地板颜色,可竟然就这样与他阴阳相隔了!

与何占永一样,李晓的父亲李书文也经历了此生最漫长的一夜:漂亮鲜活的女儿七窍流血,被剃光了头发,躺在手术台上全身插满了仪器。那个惨痛的夜晚,他们失去了优秀的准女婿,抢救室内的女儿生死未卜。一夜之间,两个家庭被浩瀚的悲恸笼罩,这对原本恩爱的情侣即将步入婚姻殿堂,可如今一切都化为泡影,他们再也等不到那一天了。最终,幸运的李晓保住了性命,可她却因脑部受到重创不省人事。住在ICU内,每天靠药物和仪器来维持生命的运转。不久,何占永悲痛欲绝地处理了儿子的后事,葬礼上这两位本应该成为亲家的父亲难掩悲伤,伏在墓碑上失声痛哭。逝者已矣,沉浸在这起惨剧带来巨大悲伤的两家人,只希望伤痛不要再继续扩大,寄希望于持续昏迷的李晓伤势能够有所好转,早日醒来。事发半个月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惨烈车祸的肇事者钱晶晶提起公诉,等待她的可能将是数年的铁窗生涯。面对控罪,钱晶晶和她的父亲钱家领的态度非常好,不仅坦诚认罪,更对检察机关表现出了极强的赔偿意愿。

2011年9月初,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的协调下,钱家领与何、李两家人见面,希望能积极主动给予他们经济补偿,以期得到两家人的谅解。还沉浸在悲痛中的何、李两家认为,既然肇事者已被绳之以法,一切都应该交给法律来审判。当钱家领无比愧疚地哀求他們:“你儿子已经走了,我们也深深痛心。可是人死不能复生,还望您大人有大量,宽容我的女儿……”他称自己是天主教信徒,一生与人为善,从不撒谎,女儿造下如此大孽,他余生都无地自容。他苦苦哀求:“我女儿还年轻,求求你们给她一个机会。”

钱家领当场拿出自己作为法人的温州玉鹿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提出以公司抵押,赔偿何占永和李书文两家共计200万元。他拿着文件的手因为情绪激动而哆嗦着,人也佝偻着背悲戚地哀求着。

同样为人父母,何占永和李书文面对此场景也非铁石心肠。逝者长已矣,而今经过长期治疗已经醒来的李晓,还面临后续的治疗,花费巨大。既然钱家领代表肇事者真心认错,出于人性的考虑,何占永和李书文与家人商议后,满含悲痛地做出了大义的宽恕。

2011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的协调下,两个受害家庭与钱晶晶达成赔偿协议,钱晶晶的父亲还以自己名下的温州玉鹿投资有限公司为女儿做了担保。由于得到了受害家庭一定程度的谅解,2011年12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钱晶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钱晶晶赔偿何、李两家人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全部赔偿款在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

肇事父女人间蒸发,良心拷问谁来作答

2011年12月,民事判决赔偿生效后,钱晶晶向受害人支付了80万元赔偿金。剩下的120万元赔偿款,本应该到2012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可过了这个最后时间,剩余的钱款还没动静。此时,钱晶晶的手机已经无法拨通,两家人按照钱家领名片上的公司地址前往寻找,也没有任何收获。

何占永将情况反映到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庭非常重视,即刻前往钱晶晶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御桥路的暂住地调查。法官发现,钱晶晶在判决生效后,只在上海暂住了两个多月,便回了浙江温州苍南老家,她缓刑期的社区矫正也转到了温州苍南执行。经调查,法官发现钱家领在上海的公司显示已注销。

消息传来,何、李两家惊呆了。谁也没有想到,由法院判决、由公司担保的赔偿,竟会以这种方式无法兑现。联想起法院判决生效后,钱家人就再也没有出现过,遭受重创的李晓,如今虽有了知觉,但车祸导致她失去了部分记忆,因重度颅脑损伤,她一直在住院疗伤。而这期间,钱家人连一次看望、一句慰问都没有过。他们终于相信了一个事实:为了逃避这笔良心债,钱家人跑了!那么他们达成谅解赔偿之前的全部行为,都是表演,纯粹是为了骗取缓刑!

钱家人的失踪,无疑是在两个受害家庭的伤口上撒盐。接二连三的打击不断袭来,何占永年迈的母亲,终于承受不住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伤,离开了人世。老人的丧事还没办完,何占永的大哥何占生也因悲痛过度抑郁而终。短短半年间,祖孙三代三人离世,何占永和妻子本就饱经悲伤的心不堪重负。唯一值得欣慰的是李晓的身体逐渐恢复,但她失去了部分记忆,为了不刺激她恢复,家人想尽办法向她隐瞒了这段惨烈的经历。就这样,何占永和李书文都迫切想能找到肇事者钱晶晶,不为别的只为给自己的孩子一个说法。

2012年下半年,就在受害家庭持续寻找钱晶晶期间,她一年三个月的缓刑期已期满。两个受害家庭只能再次向法院起诉钱晶晶,要求她支付拖欠的赔偿款。2013年1月22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钱晶晶及担保人钱家领在3日之内履行赔付义务。然而判决当天,钱晶晶并未到庭。这一纸判决也成了空文,根本没有人执行。

2013年2月1日,何占永向长宁区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长宁区法院委托钱晶晶户籍所在地温州苍南法院调查钱晶晶在当地的财产情况,结果苍南法院既没有找到钱晶晶本人,也没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个没有结果的结果,让何占永的妻子汪蕊经受不住打击一病不起。不久后,她被同济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需要人贴身照顾。原本幸福热闹的大家庭,只剩下这对失独夫妻相依为命。

强制执行陷入僵局。是可忍孰不可忍!何、李两家决定,掘地三尺也要把钱晶晶找出来!妻子抑郁,何占永一刻也不敢离开她的身边,寻找钱家父女的重任就落在了李书文身上。他凭借从法院处得到的关于钱家领昔日公司有限的资料,在茫茫人海展开了漫长的寻找,这一找就是一年多。

李书文数次前往钱家领此前公司的地址,同保安软磨硬泡,聊出一名旧员工陈向前的去向。他又辗转找到陈向前,想尽千方百计与他套近乎。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他得知了一个惊人的事实——钱家人依旧在上海开公司,而且做得顺水顺风。

2013年10月,李书文又借谈生意之名找陈向前聊,引起了对方的警觉:“你到底是谁?怎么老提钱总?他的事我一概不知。”李书文惊出一身冷汗,他故作镇定地说:“我们之前打过交道,我对他有点印象。我也知道他现在的新公司在哪儿。”对方不以为然地说:“一个尖顶的房子,半圆形的阳台对吧?在一个小区租的房子,我印象中还挺隐蔽的。”只言片语已是所能得到的最有价值的线索了!李书文兴奋极了,骑上自行车开始在上海的大街小巷寻找颜色、形状、阳台差不多的房子。经过千万次筛查,最终他确定了钱家领公司的大致位置。他又在与浦东新区的该小区的保安多次闲聊了解情况,并长期蹲守在小区附近。三个月后,李书文终于在小区内见到了当初那辆肇事的黑色本田。见到车的那一刻,他百感交集,知道这一次是真的找到了!

2014年3月,连续蹲守了几天的李书文终于看到了钱家领的身影,他立即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汇报情况,上海长宁法院执行庭法官立即登门。然而,房间里只有穿着睡衣的钱家领,钱晶晶并不在房间内。钱家领一如既往的满脸谦逊,面对法官的询问,他平静地说:“我确实没有钱,哪怕我有一千元钱也会给他们。”法院工作人员问他:“你每个月房租多少钱?”“7000”“那超出一千元了呀。”钱家领不解释,也不吭声。执行法官又追问钱晶晶的下落,钱家领便开始顾左右而言他,始终不愿意透露一个字。面对顽固的钱家领,闻讯而至的何占永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潸然泪下:“我家因为你们走了三代人,现在每到清明,我要给家里三个亲人扫墓!”让在场的人无不动容。这次,长宁区法院对钱家领实施了15天的行政拘留。三天后,钱晶晶的弟弟来到上海,向法院出具了钱晶晶手写的道歉信。她在信中称,自己尚处在哺乳期,也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因故更换手机号,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向法院报告,导致误会。她承诺一定会尽快还清赔偿款。

“人肉”肇事女在幸福生活,此情何堪法律作答

钱晶晶的道歉信,让整件事情看似有了转机。两个受害人家庭似乎看到了一丝良知的回归,同意与看守所中的钱家领见面再次商议还款计划。钱家领垂头丧气地说:“哥,我女儿做得不好,我这个当爹的给您赔罪了!我这么大年纪,在这里关着实在是苦不堪言啊!”他伸出手让何占永看他患风湿而伸不直的手指。

善良的何占永于心不忍,双方就赔偿方案达成新的还款计划。对于暂未执行的部分,分三次,最迟2014年9月底全部付清。因为达成了还款协议,钱家领被提前结束拘留。然而,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这次释放后,钱家领却再次失踪了!

得知这个结果,何、李两家人的愤怒已经变为无奈,钱晶晶是不是可以一直这样躲避下去?一直拖到受害家庭再无力追踪时,她就逍遥法外了吗?何占永想到,钱家父女当初用欺骗手段换来的缓刑判决,是否能够取消?他到法院求助,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周庭长明确告诉他:判决是不可回溯的。如果缓刑要撤销,要么之前判决有误,要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周庭长表示,这两条钱晶晶都不符合,且缓刑期早已结束。因此法院无法再对钱晶晶改判实刑或收监进行制裁。何占永似乎陷入一个法律盲区,茫然四顾,不知所措。

无奈之下,何占永向媒体求助。2015年1月,此事经上海电视台报道,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一大拨网友开始在网上搜索钱晶晶父女的相关信息。经汹涌的人肉搜索,网友们发现钱晶晶如今已经改名为钱欣欣,她时常在微博上发自拍,晒儿子。

原来,在跟受害人躲猫猫的三年间,钱晶晶一直往返于苍南与上海之间,并在老家结婚生子过着幸福的生活,还开过洗车店。更离谱的是,钱家领原先的公司曾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中标世博会相关宣传项目。2014年,他改头换面的新公司再次中标了2015年米兰世博会项目。其间,他曾以各种头衔往来于浙江和上海之间出席各种活动、接受媒体采访。

发现被人肉搜索后,钱晶晶在一夜之间将微博全部清空。但很多网友将她的微博截屏保存,她于2013年生下儿子,现在每天在微博上晒儿子。除了孩子,她的生活多姿多彩:和朋友聚会,顺手拍下的精美小饰品,看刚刚上映的大片,去香港买的化妆品……

看着这些网友发布的图片,何占永泪流满面心在滴血。他多么希望4年前的车祸是一场噩梦,儿子若未曾在车祸中失去年轻的生命,如今他也该像这样顺利地结婚生子,自己和妻子也已经在安享天伦了!

2015年1月初,热心的网友纷纷表示了对两个受害家庭的声援,不少社会知名人士也通过微博,呼吁钱家领父女正视现实,尽早现身解决问题。上海温州商会也积极联系钱家领,希望他尽早赔付受害人家庭钱款。然而因为钱家领并非上海温州商会的会员,商会对他也无能为力。1月6日,上海温州商会的会员们自发为受害者家属捐款98万余元。

2015年1月23日,经过网友半个多月的呼吁和众多媒体的关注,钱家领终于再次主动现身。他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继续执行法院的判决。他当场拿出十万赔偿款,并表示从3月开始,每月至少拿出十万元赔偿款,直到全部赔偿完毕。然而有网友形容钱家领是:他的话统统都是笑话。截至2015年4月15日,何占永和李书文并没有像钱家领再次承诺的,按月收到他剩余的赔偿款。与此同时,本案真正寻找的被执行人钱晶晶也始终没有露面。此时距离钱晶晶交通肇事已经整整过去了四年。

一次次承诺,一次次失信。如果仅仅是说话不算数,是个人道德层面的问题。在这起案件中,钱家父女的屡次失信,事实上是在藐视法律。4月底,钱晶晶和钱家领被上海长宁区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意味着钱晶晶和钱家领不得乘坐飞机,不得出境,无法在宾馆、酒楼、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能购买、扩建房屋。同时他们的银行征信记录将受到影响,贷款受限。

记者在采访时得知,钱家父女对如今仍不还款做了这样的解释:被曝光后,他们的生意受到了极大影响,许多合作伙伴因为父女二人的劣迹,终止了与他们的合作。钱家领因为生意无法开展,所以没有钱还给两个受害家庭。他们的说法在所有人看来,只是无数次失信后的又一次狡辩……

历时4年之久的这起交通肇事案,到如今仍旧没有完结,钱晶晶对两个受害家庭的赔偿,何时能够最终到位,仍没有人能给出最后的时间期限。然而,本案涉及的社会问题:受害人家属在刑事和解后,如何利用相关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是否全凭嫌疑人家庭的诚信,是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诚信经营与道德及法律 第6篇

一、从一组调查看国人的道德问题

今年年初, 我们为了完成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民法律意识与和谐社会研究——以河北为中心”, 对河北省的11个地市进行了大量调查, 其中一项调查的题目是:你家的小猪生病了, 你拿到集市上去卖, 你会怎样?你是会告诉买方真实情况呢?还是隐瞒小猪生病的事实。买你猪的人是熟人, 你会怎样?买你猪的人是邻村的, 但他不认识你, 你会怎样?买你猪的人是外乡人, 你会怎样?对于第一问, 有60%的人选择了告诉人家真实情况。对于熟人, 有将近90%的人选择告诉对方真实情况, 或者既不告诉对方真实情况, 也不让其买。对于邻村的人, 不诚信的农民人数急剧上升, 有将近30%的农民选择欺骗对方。对于外乡人, 选择欺骗的比率一下子上升到了55%以上。

首先, 人们的道德自律出了问题。我们常说, 内因是根据, 外因是条件, 外因通过内因发挥作用。道德自律是内因, 如果道德自律出了问题, 则道德他律或者强制性更强的法律的功能就要大打折扣。道德自律可以分为基于信仰的道德自律、基于理性的道德自律和基于习惯的道德自律等。[1]基于信仰的道德自律主要是依赖于信仰来完成的。宗教信仰是信仰的典型表现, 我们说“宗教是麻醉人的精神鸦片”, 是有其真理性的。但是, 宗教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毫无是处的, 宗教戒律是以绝对律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比如摩西十戒, 它规定的“不得诈欺”等戒条是不附带任何条件, 不准讨价还价的。因此, 信奉某种宗教的普罗大众, 虽然没有康德式的主体自觉, 照样可以形成绝对律令式的道德自律。基于理性的道德自律除去康德式的主体自觉为自己立法之外, 往往与人们的算计相关 (此理性为实用理性而非价值理性) 。在这里, 一个人之所以约束自己不去欺骗他人, 不是因为不得骗人是自己遵守的绝对律令, 而是因为骗人对自己不利。至于基于习惯的道德自律, 由于道德主体的自律已经融会到了习惯之中, 其行为发生于不知不觉间, 因此, 自律者可能并不感觉到他是在遵循道德而行为。

其次, 道德他律失灵。道德他律失灵, 最根本的原因是道德自律出了问题, 如果每一个个体都像康德说的那样为自己立法, 严于律己, 根本就用不着道德他律。道德他律失灵, 还与传统的道德他律方式有关。传统中国的道德他律, 是依靠熟人间的相互监督来实现的, 而熟人之间之所以能够实现这样的监督, 是因为他们共存于一个利益链条上, 哪一个人如果胆敢在熟人间进行欺诈等行为, 就有可能被从这个利益链条中驱逐出去, 从而因贪图一时之利而影响自己将来更多的利益, 因此, 中国人的道德他律归根结底是基于利益而形成的, 是利益在对道德主体形成他律。

二、由道德问题而引出来的法律问题

法律与道德互为表里, 道德主要规范人的内心世界, 法律主要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亚里斯多德在讲法治的时候, 对人性有一个基本认识, 那就是, 当人为善的时候, 人是所有动物中最好的动物, 当人作恶的时候, 人又是所有动物中最坏的动物, 而一个没有道德底线的人, 恐怕经常应该被归于最坏的动物一类。美国的联邦党人认为, 如果人人是天使, 就不需要法律了;如果人人是魔鬼, 法律也将没有用处。这就是说, 规范人的外部行为的法律还要与规范人的内心世界的道德结合起来, 才能发挥作用。

“在道德命令同个人对自我的关系上, 道德命令被定义为召唤, 亦即号召人们以一种对社会负责任的方式发挥自己的潜力, 充分施展自己的创造才能, 从而获得真正的幸福和内心的满足。”[2]康德认为, 一个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未必就有合道德性。法律是给人的行为划定的底线, 而不太关注人的思想是否高尚。一个妙龄女郎完全可以出于为了获取巨额遗产的目的嫁给一个年过八旬的百万富翁, 也可以为了一夜成名而嫁给一个行将入土的明星科学家, 只要这个女郎达到婚龄, 出于自愿, 法律会支持其行为。而道德, 在这里可能就要对这个女郎的行为提出谴责。因此, 道德对于人的要求要高于法律的要求。

正是因为道德对于人们提出了比法律更高的要求, 人们按照更高的道德要求去行为的时候才不至于突破法律为我们提供的行为底线。这是因为, 人性中总是充满着两种倾向, 向上的倾向和向下的倾向, 人们受向上的倾向牵引, 才不至于被向下的倾向拉下万劫不复的深渊。因此, 道德底线被突破了, 给人们的行为提供底线的法律也将难以得到遵守。孔子说, “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车儿, 小车无车兀, 其何以行之哉?”他告诉我们如果一个人“无信”, 就好像牛车没有车儿, 马车没有车兀一样;牛车没有车儿, 马车没有车儿, 牛和马失去了约束, 那车怎么能行走呢?信是人内心的确证, 没有诚信之心的人失去了这个确证, 就不可能产生诚信的道德自律, 没有诚信的道德自律, 就好比车儿没有装到牛车上, 车兀没有装到马车上。法律套不住没有诚信的人, 对于没有诚信的人, 法律将失去作用。

所以, 诚信则不仅仅是道德底线, 也是法律底线。罗马法上已经有与“诚实信用”有关的规定, 比如, 关于意思瑕疵, 罗马法规定了虚伪表示、真意保留、诈欺等概念。所谓虚伪表示是指“已实施的行为比假装要实施的行为更有效”;真意保留是当事人单方面作假而出现的瑕疵;诈欺是当事人实施行为时所具有的、损害他人的有意心态。虚伪表示和真意保留, 在罗马法的要式适法行为中都不容易得到承认, 而且, 真意保留的一方因故意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还要承担非法行为的责任;诈欺是一种更严重的恶意欺骗他人的行为, 诈欺之诉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诉讼, 它的结果导致被判罚人不名誉, 只有在其他法律补救措施无济于事时, 才可以诉诸它。现代民法规定, 民事交往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诚实信用”是“帝王条款, 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古老的罗马法之所以把违背“诚实信用”的人以严厉对待, “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被现代学者称为“帝王条款”, 无非是这一原则能否被民事主体遵守, 是攸关整个民法能否实现的大问题。由此我们知道, 诚信的道德如果在一个国家普遍缺失, 这个国家有关诚信的法律意识也必然缺失, 这必将动摇该国法律的根基。

诚信经营需要一股傻劲, 功于利益计算, 专打小算盘的人是很难做到诚信经营的。什么样的人容易有这样的傻劲呢?有坚定的信仰, 遵循绝对律令行事的人往往是这样的傻子。

坚定的信仰往往与宗教信仰相联系。对此, 孟德斯鸠有非常深刻的论述, 他说:“如果有一种宗教, 它抑制一切情欲;它不但对行为, 而且对欲望和思想, 都一样是小心谨慎的;它不是用几条链子, 而是用千丝万线系住了我们;它把人类的正义标准放在一边而另立一种正义标准;它的使命是不断引领人们由忏悔达到了仁爱, 又由仁爱达到了忏悔;它在裁判者和罪人之间设立一个伟大的中保;在义人和中保之间设立一个伟大的裁判者——这样的一种宗教应该是没有不可救赎的罪恶的。”而且, 美国人伯尔曼的研究证明, 宗教信仰与法律信仰具有同构性, 宗教信仰的绝对性对其信徒形成绝对的法律信仰非常有利。

如此一来, 是否在我们国家非得建立某种宗教, 人们才能够诚信经营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这个问题必须用疏而不是堵的方式来解决。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 决定中国农民诚信待人或者相反的因素是利益, 而不是道德或者任何其他抽象的教条。而他们之所以把利益计较与诚信与否挂钩, 是因为其实用理性, 在这一点上, 所有中国人莫不如此。这是中国人与有着强烈宗教情结的民族的一个非常大的不同之处, 一个秉承实用理性的民族, 绝对的价值信仰, 或者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律令是不可能对其产生根本性影响的。实用理性的思维方式注定了决定中国人行为选择的是经验而不是某种先验的价值。农民们为什么不大欺骗同村之人, 因为经验告诉他们那么做会得不偿失;火车站等公共场合的商户为什么经常发生宰客的行为, 因为他们经常打交道的顾客是一次性的, 他们从一次宰客行为得到的好处远远大于其损失, 甚至只有好处而没有损失。既然决定人们是否诚信的是经验而不是先验的价值, 那么, 要想树立国人的诚信意识, 只能从这方面因势利导, 而要做到这点, 就要进一步市场化, 让国人从市场的经验中获得诚信的益处与不诚信的害处。市场天然需要诚信, 否则市场将可能运转不灵。市场自有其机制, 从长远来看, 市场会自然奖赏诚信者, 惩罚欺骗者。

摘要:我国诚信中出现的问题, 最根本的是人们有关诚信的道德出了问题, 这表现在人们没有绝对诚信的道德自律, 从而带动道德他律以及法律他律失灵。要想改变这种状况, 只有进一步开放市场, 完善市场。

关键词:诚信经营,道德,法律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上) [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312-316.

儒家文化、法律之于商业诚信 第7篇

法律和商业诚信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现在,法律的重要性已经被广泛关注,但对商业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则远远不够。事实上,与法律相比,诚信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适用范围更广泛的机制。一个没有诚信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一个没有良好诚信机制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目前,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并成为其社会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实,社会制度是一系列反复出现的社会问题的制度化了的解决方法,或者说,解决这些基本社会问题创生了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这些基本社会问题有:(1)协调问题;(2)囚犯困境类型问题;(3)保持不平等问题。[1]由解决这些基本社会问题而形成了大多数社会制度,但笔者只讨论前两个问题:协调问题、囚犯困境类型问题。因此,笔者不是从社会制度层面上而是深入一步从解决这两个基本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并结合儒家文化探讨商业诚信的形成与作用。同时,这两个问题也表明了笔者研究所采用的是博弈理论。博奕论作为新近发展起来的一个有效工具,博弈论之于社会科学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博弈论中的核心概念是纳什均衡,含义是这样的:一群人处于纳什均衡中,指任何一个博弈参与人都不能通过改变他自已的策略选择来提高他自己的收益,如果假定其它博弈参与人保持他们的策略选择不变的话。纳什均衡也可这样简单地理解:只要别人不动,我就不会动,那么大家就处于纳什均衡中,即处于纳什均衡中的人们,没有偏离均衡的激励,因而,纳什均衡具有“自我实施”的特点。

二、商业诚信的含义

曼昆在其所著《经济学》一书中列出十大经济原则:第一条是people face tradeoffs。[2]tradeoff国内有“取舍”、“权衡”、“抉择”等不同译法,笔者译作“选择”、偶尔使用“权衡”,视中文习惯而定。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历程中,重大选择有三:第一,不同的物质资源的选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反映了机会成本。第二,不同的具体制度的选择,实现组织效率,反映了制度成本。第三,不同的价值观的选择,以保证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商业诚信就在这一层面上。因而,商业诚信反映了以企业理念、企业价值观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反映了经济与公正、人道相一致的合理的商业伦理,反映了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这样界定的商业诚信与儒家文化中对诚信的阐述也是一致的。

历代儒家圣贤都对诚信作了大量阐述。《论语》中“信”出现38次,“诚”出现2次,但没有出现“诚信”[3])。《孟子》中“信”单独出现29次,“诚”单独出现21次,“诚信”出现1次①(比较:“仁”57次,“海”9次[4])。“彼以爱兄之道来,故诚信而喜之,奚伪焉?”《孟子·万章上》。“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孟子·告子上》。“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尽心上》。《大学》中,通过诚意而明明德。《中庸》中,与天地参,就是诚。汉代大儒董仲舒在孟子“仁、义、礼、智”四端的基础上加上诚信,奏说“仁、义、礼、智、信,为五常之道。”由此观之,诚信构成了儒家伦理道德的基础,反映了儒家的价值观。

诚信与信誉是两个紧密相关的术语,一般只是根据语言习惯区分使用这两个词,笔者在博弈论的分析框架内予以区分。一个人的信誉是他在重复博弈过程中其它博弈参与人总结他以前的行动作出的客观评价,准确一点,是根据他行动透露的信息进行数据挖掘的结果。而一个人的诚信是指导他博弈行动的内在价值准则,它要符合博弈参与人彼此相互信任的假定。与之相关的另一个术语“信用”则是信誉量化、制度化的结果,则没有必要区分信用与信誉。

三、诚信的形成与作用

笔者所说的社会基本问题的解决是演化的结果而不是设计的结果,诚信是在社会基本问题解决过程中形成的并加快、巩固社会基本问题的解决。下面通过分析协调问题、囚犯困境类型问题论证这一点。

(一)协调问题

协调博弈指在众多的纳什均衡中经过协调选择其中的某一个均衡。假设经济或社会里反复出现一个协调博弈,社会演化的现实过程不是该博弈每次出现时都去尝试解决它(也许一开始可能试错法式的尝试解决它)而是博弈参与人逐渐通过建立起某种行为或惯例的均衡模式――也有人称之为均衡筛选规范,每到出现该类协调博弈时都遵循该规范。该规范协调人们在众多的纳什均衡中选择某个特定的纳什均衡,它既不改变选择空间,也不改变个人偏好,只是协调人们的选择。例如,“尊重老师”的文化规范使得“老师先走,学生后走”均衡结果更可能出现,尽管“学生先走,老师后走”也是一个纳什均衡。协调博弈中,关键因素是信心和预期,[5]博弈参与人的诚信(注意不是信誉)可使博弈参与人相互信任和形成长远的预期(理性预期)。人而有信,则知其可也,儒家的诚信观念也同样指明了这一点。

(二)囚徒困境类型的问题

囚徒困境博弈指针对博弈的一个纳什均衡,总有某个非均衡的纯策略使博弈参与人所得(帕累托)优于该纳什均衡所得。于是如果社会反复面临囚徒困境博弈,那么有效率的做法是,它应该演化出某种行为规则使用非均衡的纯策略,以避免反复出现的非效率的均衡策略的使用。与协调问题相同的是,该行为规则应成为一个均衡惯例,成为一个制度规则,以便该类博弈反复出现时都得以应用该均衡惯例,从而该博弈的解被制度化了。与协调问题不同的是,囚徒困境博弈每次重复时都存在偏离制度规则的激励。但博弈参与人的这种偏离动机要受两方面的约束,第一,反复博弈中有一个未来,偏离的行动将来会遭到惩罚,博弈参与人会权衡得失;第二,反复博弈中有一个过去,从过去学会相互信任,合作更有益。偏重前者的,会主要形成法律制度规范,偏重后者的,会主要形成诚信制度规范。儒家文化从家族伦理展开,重时间维度轻空间维度,而重时间维度并非展望未来,而是复古,有所谓历史退化论之说,[6](180)博弈论的分析也表明,这样的文化观念会形成重诚信、轻法治的思维习惯。

四、建设商业诚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商业诚信的价值取向

如上所述,诚信属于价值层面的范畴,商业诚信的价值取向应符合先进文化的正确方向。目前影响我国商业诚信价值取向的力量主要有三种,第一,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中诚信观念的影响。第二,宪政文化对当代公民必须的诚信要求。第三,全球化大背景下不同文化交流过程中国外诚信观念的影响。这三种力量互不隶属,相互影响,决定着商业诚信的价值取向。

(二)建设商业诚信的主体

建设商业诚信的主体问题的核心是以政府为主还是以市场为主。在早期的中国封建社会中,诚信和法律是分离的,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后来,儒家主张把平民的行为标准提高到用礼的水平而抛弃刑,法家则主张把贵族的行为标准降低到用刑的水平而抛弃礼,结果儒家学说占了统治地位,提升了诚信价值观。现在各国宪法都基本规定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机关,法律成了国家的前提和标志,那么,诚信建设就只能依赖于公民、依赖于大众、依赖于市场,至此,历史似乎又回到了否定之否定。

(三)商业诚信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法律仅能解决一部分问题,更多的问题要靠诚信制度。诚信与法律有替代性的一面,也有互补性的一面。就替代性而言,良好的诚信制度可以大大减少对法律的需求,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简单的合同就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从而大大节约社会运行的制度成本。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儒家文化重诚信、轻法制,所以我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并不重要。甚至在今天,专家也认为,农民运用我国司法制度保护自已权益的成本非常高昂。就互补性而言,诚信与法律可以补助对方之不足。诚信使人们权衡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形成持久稳定的预期,有利于法律实施。否则,恶法背离人们的诚信观念,破坏了人们的正常预期,使得法律越多、秩序越少。理性预期学派就断言,对诚信的挑战主要来自政府。[7]因此,人们不能奢望政府有诚信,但人们有权利要求法律有威信,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政府的义务,政府负责法律、市场成就诚信恰是符合宪法的。

(四)商业诚信与科学技术道德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达国家科学技术对经济的贡献大多已占GDP的70%左右。然而,现代科学技术来源于西方文化而非出自我们的传统文化,冯友兰曾从哲学的角度指出,传统文化(包括佛教提供给我们的)主要是一种负的分析方法,而近代西方文化贡献给我们的主要是一种正的分析方法。[6](379)如何将基于我们传统文化尤其儒家学说中的诚信观念与这种全新的方法论融合并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商业诚信建设面临的又一困难问题。

参考文献

[1]安德鲁.肖特.陆铭/译.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N.GREGORT MANKIW.Principles of Economics[M].Third Edition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3]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5:221,269.

[4]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5:357,415.

[5]罗素.W.库柏.张军,等/译.协调博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

[6]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法律诚信 第8篇

在我国传统历史中, 诚实守信, 不仅是华夏文明的精髓, 而且也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子以四教:文、行、忠、信。自春秋末年, 国人就开始系统地接受了“诚信”的教化与熏陶。至汉代, 信与仁、义、礼、智合称“五常”, 进而使之成为我国古代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之一。《说文解字》中对二者的解释是:“诚, 信也”, “信, 诚也”, “诚”与“信”的结合。就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文理想与伦理规范。

在当今市场经济下我国法律体系中, 诚信本身就是法。《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学者徐国栋教授对法律诚信的含义界定为“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 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1]

二、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的区别与联系

(一) 、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

中国传统的诚信是属于道德规范范畴, 建立在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理想王国的小农经济基础上, 主要指为人处事的“诚实”, 强调的是非经济因素的个人品质, 它仅限于自然经济下封闭的亲人熟人小圈子的关系;而现代道德所讲的“诚信”, 是在社会公正原则指导下的“诚信”, 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诚信”, 它特别看重行为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生活领域履行义务的社会信用。

(二) 、道德之诚信主要是主观诚信, 法律之诚信主要是客观诚信。

主观诚信常以“善意”表示, 指一种客观的心理状态, 它或者指行为人不知自己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或者行为人对实际情势发生了不确切的认知。[2]客观诚信的含义是整个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明确了诚信在具体的经济交往中的含义以及各种制度, 由法律条款中的各种制度来支撑“诚信”, 例如在《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 这些规定是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仅仅存在当事人的道德中, 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

(三) 、道德之诚信是人格诚信, 法律之诚信是制度诚信。

道德之诚信首先是以人格的可感受性为前提的。为什么我信任这个人呢?因为我对他知根知底。这就是人格信任的结构, 作用范围往往是熟人社会。但法律诚信恰恰相反, 制度上的承诺是关键。订立的合同之所以有效力, 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是个守信的好人, 而是这个合同是按合同法的程序和实质上的规定订立的;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必考虑交易一方的人格品行, 而是根据其拥有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

(四) 、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的互补性。

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必须同时具备, 不可偏废其一。前几年美国接连发生“安然”和“世通”等巨型跨国公司的欺诈事件, 以及到今天的美国的次贷危机, 极大地动摇了美国经济的精神支柱和伦理基础, 其危害甚至超过了“9?11"事件。健康的经济发展, 离不开法制, 也离不开诚信。诚信是法制的伦理和精神基础, 法律是诚信的外在强制性力量的体现, 二者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

三、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问题的原因分析以及解决对策

(一) 、建立环境育人机制, 营造大学法律诚信氛围。

从历史渊源看, 我国传统文化关于“诚信”的思想主要是指“为人处事”上的诚实信用, 强调的是非经济法律因素的个人品质, 是人们立身处世的根本。因此, 在市场经济下对当代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就必须首先在大学生中明确诚信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 鉴于我国有历史悠久的道德诚信文化传统, 更应当在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中明确诚信的法律属性, 通过讲座, 法律基础课, 诚信案例赛等方式和途径建立起环境育人的机制, 营造大学生法律诚信的氛围, 使诚信的法律属性深深的印在大学生的思想中。

(二) 、努力培养大学生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环境和心理意识。

我国的民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 精神状态健康, 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当今的中国大学生绝大多数已满18周岁, 应属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但现实中人们总把大学生绝对等同于学生, 学生就是小孩子, 没有独立自主的能力, 出点事故, 即使学校没有过错, 家长都要学校尽“监护”责任。大学生缺少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另一个表现在于大学生在经济上的不独立。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父母只承担抚养子女到18周岁的义务, 成年子女还由父母抚养的条件是指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 成年子女因在校就学生活不能独立的, 是指接受高中及高中以下的教育。大学生接受大学阶段的教育, 已没有要求父母给予继续抚养的权利了。但现实是, 大学生自身认为, 读大学向父母拿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当代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 绝大部分的父母亲也不愿意让自己的子女独立承担大学期间的经济费用。大学生缺少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 就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没有责任心, 没有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法律意识, 失信也就不足为奇。

因此, 应当在对大学生日常的“成人成才”教育中, 从根本上使大学生明确自己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 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要对自己的失信行为负责。

(三) 、建立法律诚信的惩罚激励机制。

诚信的形成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和相应的奖惩制度作后盾。如果大大增加失信行为人的失信成本, 则能更有效地遏制失信行为。人们选择诚信, 并不仅仅是道德的原因, 还因为诚信能改善一个人的利益境况。目前, 大学生作弊、借贷不还、推荐材料造假、违约等违信行为屡见不鲜, 正是由于对他们的惩处和打击力度不够, 因为欺诈还没有让他丧失更多的利益。

因此应当根据成本与收益原则, 针对大学生的上述种种失信的行为, 一方面制定严格的惩罚激励制度, 褒奖诚信者, 可将大学生的诚信情况作为评比“三好”学生、团员入党等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建立惩处机制, 对于考试作弊, 伪造学历等不诚信行为, 可通过不点名批评、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形式, 使不讲诚信者受到应有的处罚。按照已经制定的制度执行, 给失信的大学生予以严厉的处罚, 使个人失信成本大大高于失信收益, 使大学生通过成本与收益的比较, 在短期的违约收益和长期的个人信用损失之间做出明智的选择。

(四) 、建立健全并完善评价与监督机制。

加强高校的诚信评价与监督机制建设, 并主动和社会诚信体系进行对接, 以实现信息共享, 规范和约束学生的社会诚信行为, 例如与助学贷款银行和各大手机运营商合作建立评价与监督机制。建立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应当包括学习诚信、经济诚信、生活诚信、择业诚信四大评价标准, 对诸如考试作弊、不按时还贷、不履行就业合同等具体行为进行量化考核, 并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跟踪测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上海市在2004年7月就向2004届毕业生中的25名应届毕业生首次发放了毕业生诚信档案,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4]

(五) 、建立信息管理与信息追踪长效机制。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完善, 各大高校可以为大学生建立个人诚信档案数据库。个人诚信档案直观真实的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诚信、经济诚信、生活诚信、择业诚信等各方面情况, 并与评优、贷款、毕业、就业等直接挂钩。个人诚信档案的建立, 使学生有了一个信用记录, 同时建立网络跟踪机制, 对大学生诚信状况通过网络来进行追踪;建立毕业生跟踪机制, 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这是一份宝贵资源, 更是一笔无形的资产, 通过信息管理和追踪机制使学生自觉的去珍惜维护它, 不断提高自己的诚信度, 潜移默化中培养大学生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

摘要:近几年, 大学生诚信缺失问题, 愈来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 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导大学生诚信观念的转变是教育工作者必须要正视的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诚信教育必须实现从道德诚信向法律诚信、从主观诚信向客观诚信、从人格诚信向制度诚信的三个观念的转化。

关键词:道德诚信,法律诚信,大学生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79

[2] (罗) 卢克莱修.物性论[M].方书春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1:330

[3]李国际.略论诚实信用原则[J].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1999 (5) :2

法律诚信 第9篇

(一) 诚信概念的剖析

诚信一词从字面意思来说, 诚, 即真实, 诚恳;信, 即信任, 证据。诚与信作为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 在起初是分开使用的。最先将诚与信连在一起使用是在《逸周书》中:“成年不尝, 信诚匡助, 以辅殖财。”“父子之间观其孝慈, 兄弟之间观其友和, 君臣之间观其忠愚, 乡党之间观其信诚。”这里的“信诚”实际上表达的是“诚信”的意思。“诚者天之道, 诚之者人之道”, 是说诚实是天道的法则, 做到诚实是人道的法则。中国文化讲究的诚, 认为诚指主体真诚的内在道德品质;信指主体内诚的外化, 因而诚是信的前提。诚则“内诚于心”, 信则“外信于人”。诚和信的根本在于诚, 信是主体诚的实践。诚信的组合成就了一个内外兼备、具有丰富内涵的词汇, 基本含义是诚实无欺、讲求信用。就文化而论, 如果说中国人的诚信文化是一种内在的修身文化, 那么西方人讲究的信, 就是一种契约文化, 契约是订立者基于理性自愿达成的, 契约的履行依靠主体的自觉, 同时违背契约之信也要受到必要的惩戒。因此这种信并不是以诚为前提的内诚的实践, 和诚是分离开来的。

(二) 大学生诚信的内涵

大学生是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民族的希望和未来、社会诚信的风向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大学生诚信教育。大学生诚信从内涵上应该包括学生本身内在的诚信品质和其外在的诚信行为两个层面, 可以表现在思想、学习、交往、经济生活、求职择业等诸多方面。表现为思想上的积极向上、乐观进取;学习上的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交往上的言行一致、以诚待人、信守承诺;经济生活上的遵守契约、公平交易, 不为个人私利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求职择业方面则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把诚信贯穿于职业生涯始终, 自觉履行就业合同等等。

二、诚信的价值和意义

从政务角度看, 诚信是考量政治合法性的标准之一。诚指制度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表达公共意志;信, 要求制度要严格执行, 不徇私舞弊。关于政务诚信的表率性, 从孔子和弟子的对话可以得到一些启发:“政者, 正也。子率以正, 孰敢不正?”“其身正, 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 虽令不从。”可以看出孔子对为政者和政治表率作用的看重, 同时也说明政务诚信对于社会诚信的价值导向作用是不可小觑的。

从经济层面看, 市场经济正是通过诚信为首的道德体系才促进和保障了其本身的健康发展。当遵守诚信原则要付出更多的成本, 而无收益, 不诚信只需要付出低成本而获得高收益时, 久而久之, 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就会慢慢放弃诚信原则, 与之背道而驰, 这必然会导致经济秩序失常。

从社会文化角度来讲, 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更多的是思想和文化层面的交往。文化交往涉及个人、民族和国家等多个层次, 这种交往过程中既有各种文化的冲突, 同时也有多种文化的融合, 有传统的继承, 也有文化的创新和发展。文化交往的顺利进行必须要以诚信作为重要前提。

从整个社会生活角度来看, 诚信要素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 减少社会生活的风险和代价, 降低社会的运行成本, 增加社会的价值认同, 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三、大学生诚信的重要性及其现状分析

(一) 大学生诚信的重要性

诚信作为一种道德素养, 是个人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学生作为一个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其整体的诚信状况可谓关乎国家的发展。诚信对于每个大学生而言, 既是立身处世的根本, 也是实现人生理想和价值的重要条件, 更是成就健全人格的必要条件。首先, 诚信是做人的重要德行, 为个人在社会上站稳脚跟并获得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帮助大学生适应社会, 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其次, 良好的人际关系是事业成功的重要资源, 信息科技时代, 依托个人能力是难以成功的, 实现人生价值有赖于通力合作;最后, 用诚信的标准严格约束和要求自己, 不断进行道德的提升, 能够成就健全的人格。

总之, 无论是从国家角度, 还是从大学生个人发展的角度来讲, 诚信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既是社会的需要, 也是大学生个人发展的需要。大学生只有树立诚信的道德观, 才能实现人生价值, 成为社会需要的人才, 肩负起国家和民族复兴的重要历史使命。

(二) 大学生的诚信现状分析

教育部《2014年高校学生政治状况滚动调查报告》显示, 97.6%的学生认为诚信是做人之本。很多企业反映更青睐招录大学生, 除了因为大学生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外, 很大程度上是看重大学生的道德修养, 具体表现为工作上朝气蓬勃、信守承诺、认真负责、虚心好学。可见, 大学生的主流思想是积极向上的, 诚信状况是呈现良好态势的。但是大学生身上也是存在着形形色色的问题的:

第一, 从学习方面来看。个别同学请他人代上课或代答到, 缺席日常的学习, 考试作弊手段多样化, 从传统的抄袭书本、笔记, 发展到利用现代多媒体工具, 考试后找门路骗取成绩。伪造学术成果也是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方面, 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或请人代写论文充当自己的学术成果等。

第二, 从人际交往方面来看。一些同学缺乏诚信和对他人的信任感, 人际关系较为淡漠, 个人孤僻、不合群, 易引发心理疾病。有的学生答应他人的事情, 敷衍和失信。在评奖评优中, 因为竞争而欺瞒对手, 或者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违背诚信原则。尤其在恋爱交往中, 很多学生抱着一种游戏的态度, 缺乏基本的恋爱修养, 缺乏双方最基本的忠诚和信任, 只是为了解决一时的寂寞, 缺乏责任感。

第三, 从经济方面来看。不诚信问题主要表现为拖欠骗取国家助学金、拖欠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是为了减轻在校大学生经济压力给予补助的优惠政策, 部分同学则抓住申请程序较为简易的特点, 弄虚作假伪装贫困生, 骗取助学金。部分同学毕业后不履行贷款协议, 不按贷款合同还款, 变更联系方式, 导致银行催缴困难。

第四, 从就业角度来看。一些学生擅自改动成绩, 凭空捏造获奖及工作经历, 严重违背诚信原则。诚信问题还突出表现在高跳槽率上。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 很多同学都存在签一个保底单位的情况。

四、失信的原因分析

分析大学生失信原因应从多角度出发:

(一) 从社会大环境出发

大学生的失信行为受到了社会环境的影响。从文化角度分析, 中国人更讲究的是道德的修身文化。自西学东渐以来, 对中国古典文学的批判以及对西学的广泛吸收, 对传统儒学和旧道德产生了巨大冲击, 对传统文化的盲目摒弃更是加剧了人们对诚信这一传统美德的动摇, 旧道德不可避免已经式微。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的价值观更加多元, 没有每个社会成员都遵守的共享价值, 这种信仰缺失的状态给各种落后思想腐蚀人民精神世界提供了可能。从经济角度来看, 我国现阶段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地区经济存在较大差异且发展不平衡, 利益分配格局不均衡。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 部分利益主体对利益的追求极端且不择手段, 失信行为受到有力惩戒的概率比较低, 较大概率的能够获得相对丰厚的利益回馈, 更进一步助长了失信行为的发生。从制度建设层面看, 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仍处于滞后状态。信用管理体系还处于起步状态, 全方位覆盖的诚信奖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总之, 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突出, 这些也都构成了影响大学生诚信的社会因素。

(二) 从高校教育角度出发

高等教育不仅要传承知识, 更重在培养道德素养。大学生的诚信缺失和高校及教育工作者自身的诚信状况是息息相关的。另一方面, 由于教学内容不够新颖、教育方法单一等, 诚信教育课程还是教学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同时很多高校没有建立诚信奖惩体系, 缺乏学生信用管理体系, 失信者受到惩戒的概率较小等, 都助长了失信行为的再度发生。

(三) 从家庭角度分析

林语堂曾经比喻日本社会好像一块坚硬的花岗岩, 而传统的中国社会则像一盘散沙, 每一粒沙子代表一个家庭。中国人的个人忠诚从来没有献给执政的当局, 他们自始至终都只效忠自己的家庭。可见对中国人来说,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一些家长忽视孩子的道德教育, 或者本身就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做出一些诚信缺失的行为, 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四) 从学生个人角度

诚信缺失最主要的因素还是大学生对诚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没有充分认识到失信的危害。大学生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阶段, 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阶段, 价值选择易于受到影响, 造成诚信缺失。

五、重构大学生诚信教育机制的几点建议

解决大学生的诚信问题, 涉及多方面多领域, 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 更不能一蹴而就, 我们需要从多角度努力:

(一) 要从社会层面构建诚信的社会机制

建立适合国情的信用管理体系, 明确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 实行行政公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严格监督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让不讲信用的人丧失在这个社会中应有的生活便利, 同时更无法有机会将事业扩大, 产生信用威慑的效果。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包含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服务企业主体、对信用产品有需要的需求者。信用服务企业则通过信用产品的负面信息的影响扩大化对失信者产生威慑力, 引起社会对于失信者的谴责和有限信任。信用服务企业既能对大中小企业进行调查和评级, 也能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评估。信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的整个过程都完整地纳入到法律范畴当中, 保证信用管理有法可依。

(二) 加强校园诚信教育, 提升大学生诚信修养

着重加强在校大学生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 提升诚信觉悟。从教育内容上注重诚信教育理论和社会实践的结合, 开展主题突出的诚信文化教育活动, 丰富教学内容, 融入相应的诚信品质、教育和情感引导, 将形式丰富的诚信实践教育活动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要部分, 作为期末成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从教育方法上避免灌输法, 充分发挥网络和多媒体资源优势, 抓好校园舆论引导, 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引导其主动认识诚信的重要性, 树立诚信观念。

(三) 构建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

其中囊括学习诚信评价、经济诚信评价、就业诚信评价, 载入诚信档案。同时也要建立健全校园诚信管理体系, 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与社会信用系统相连接, 约束失信行为, 建立惩戒机制。

(四) 引导确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

福山强调了家庭的伦理法则对中国人的重要性, 培养诚信意识需要将其植根于家庭。一方面要通过社会性的诚信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 告诉人们, 为了便利的生活并将生意做大就必须遵守相应的诚信法则。另一方面也要不断提升人们的诚信修养, 和对诚信的认知水平。这样, 家庭教育培养出来的新生代大学生的诚信修养水平才会不断提升。

摘要:诚信这一重要的道德概念, 有着深远的价值和意义。大学生诚信教育关乎未来国民的综合素养和整个国家的生存发展, 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 既要从社会层面突破,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也要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层面转变教育途径、管理评价方法。

关键词:大学生,诚信,信用管理体系,失信惩戒机制

参考文献

[1]儒家经典.大学中庸[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4.

[2]孔丘编著, 吴兆基编译.论语[M].宗教文化出版社, 2001.

[3] (美) 弗兰西斯·福山著, 李宛蓉译.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M].内蒙古:远方出版社, 1998.

法律诚信 第10篇

关键词:诚信;教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明确教学背景

大学生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肩负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大学生的诚信品质,关系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凯尔曼(H.C.Kelman,1961)提出了态度改变和品德形成的三个阶段:顺从、同化、内化。顺从是个体为了获得物质的与精神的奖励或避免惩罚而采取的表面行为与他人的一致。顺从阶段,人们只是在表面接受他人的观点、不一定自己真得愿意这样做。同化是指人们自愿地接受他人的观点、信念和行为规范,使自己的态度与他人的要求相一致。同化已不再是表面上迫于外界的压力形成和改变态度,而是出于自愿,主动地趋向于自己心目中的榜样。内化是真正从内心深处相信并接受他人的观点,彻底改变自己有的态度,并纳入自己的态度体系,成为自己态度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因此而形成自己的品德。

大学生只有认同诚信这种品质的重要性,明确自己具有诚信品质对于自身和国家都有重要的意义。才愿意自觉地去培养自己的诚信品质。

二、进行教学总体设计

简单地说,诚信品格就是一个人所具有的诚实不欺,脚踏实地,实事求是,重信誉,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的性格特征。如果把一个人的高贵品格比作一顶华丽精美的皇冠,那么诚信品格就是那颗体现皇冠价值的大钻石。但在我们的大学校园里,懂得如何珍存和利用这颗钻石,让它为自己的校园生活增添光彩,给未来成功铺就坦途的人却不多。

所以,本内容的教学可以从学生有渴望成功的青春梦入手,通过对古今中外的成功人士:成功的商人—乔家大院的主人、晋商乔志庸,成功的企业家—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瑞敏,成功的创业者—百度公司的创始人李彦宏,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的诚信案例的分析,使学生认识到成功人士身上都具有诚信的品质,诚信是一个人获取成功所必备的品质,对于自身有重要的意义。其次,诚信不仅时对人,也是对自己。承诺被人要守信用,承诺自己的,也要守信用。最后,结合中国梦,使学生认识到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要具有社会责任感。从而提高个人培养诚信品质的境界,认识到具有诚信的品质不仅仅是为了个人的成功,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为国家的繁荣富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确定教学目标

诚信是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础。它覆盖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诚信行为、诚信品质,关系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因此,通过“诚信”教育,旨在使学生明确具有诚信品质是对于自身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一个人获取成功所必备的品质;进一步认识到,具有诚信品质能够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为国家的繁荣富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自己的贡献。从而能认同诚信这种品质的重要性,愿意自觉地去培养自己的诚信品质。

四、采用恰当的教学方法

主要可以采用案例分析,多媒体教学。

1、案例分析

可以选取古今中外有代表性的几个成功人士的诚信案例: 1、成功的商人—乔家大院的主人、晋商乔志庸对胡麻油事件的处理,2、成功的企业家—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瑞敏砸冰箱的事情,3、成功的创业者—百度公司的创始人李彦宏创业之初的一个经历,4、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小时候的一个“小樱桃树的故事”。

2、多媒体教学

晋商乔志庸对胡麻油事件的处理,采用电视连续剧《乔家大院》的一段内容。

五、要有教学特色

将诚信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将大学生追求个人成功的青春梦和中国梦结合起来。使学生从“小我”能提升到“大我”,能认识到身上的社会责任,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所有的智慧和力量。

六、进行教学反思

1、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培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这种道德品质的认同。能激发出他的一种情感。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品质,应更加注意一种情感的激发,在讲课中如何更好地进行气氛的营造是需要进一步努力提高的方面。

2、在教学中采用案例,能使学生从可感知的事例中获取知识,比起完全的理论讲授,向学生进行灌输,要有更好的教学效果。但是我个人认为在案例教学中,有两点值得思考:

(1)采取什么样的案例,就是案例的选择问题。比如关于诚信的案例很多,如何进行选择。什么样的案例,才能让学生从他们所处的年龄,他们对事物的认知方式和水平,以及他们的一些特点等能对诚信品质产生较大程度的认同,从而自觉地去培养自己的诚信品质。

(2)如何对案例进行提升,进行深度挖掘。就是使学生能从案例中进行思考,进一步上升到知识的范畴,从而实现教学目标。而不仅仅是学生记住了几个案例的具体内容。

法律诚信 第11篇

关键词:信托,银信责任,法律风险

一、矿产能源类信托概述

自2011 年房地产信托业务遭到遏制以来, 矿产能源类信托于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经历了过山车式的体验, 基于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的综合作用, 加之兑付期限将至, 很多矿产信托产品的兑付危机频发, 引发了信托乃至金融市场的一片恐慌。①其中, 以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引发的热议尤甚, 风险控制逐步受到信托公司的重视。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作为矿产能源类信托产品的典型, 将其作为案例, 以法律风险分析与防控为着眼点, 并试图深入分析隐藏在信托业中的银信合作之一大重要问题———银信责任之厘定, 或将对于推动矿产能源类信托产品的健康成长起到几分作用。

二、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简介

(一) 项目基本信息②

(二) 交易结构

( 三) 各方法律关系分析

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致力于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信托资金用于振富能源公司的煤炭整合, 对参与各方进行法律关系分析, 有助于厘清各方权利义务, 落实各方法律责任, 分析如下:

1. 信托内部法律关系

信托以信托委托人与信托受益人是否一致为标准, 可以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两部分。③本信托计划属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分别为作为优先级受益权人的社会投资者与作为劣后级受益权人的王平彦父子, 受托人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保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受益人即为委托人。

2. 信托外部法律关系

作为风险防控措施, 振富能源公司、山西紫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振富能源公司下属内蒙煤矿为振富能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 由此与中诚信托形成股权质押关系; 而中诚信托通过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认购振富能源公司49% 的股权, 与振富能源公司形成股权投资关系, 同时王平彦父子作为实际控制人, 作出了在信托计划到期前3 个月, 以在优先级受益资金基础上形成的17% 的溢价回购股权的承诺。

( 四) 法律风险分析

早在该信托项目成立之前, 振幅能源公司的经营状况便已呈现出恶化趋势, 并且隐患重重, 有关报道称, 此一项目的最终形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促成的, 而且在接下来的产品代销中, 工商银行以4% 的手续费获利颇丰。而中诚信托凭借着工商银行的强大后盾, 尽职调查的不到位、风险控制的疏忽以及对于矿产专业性管理知识的匮乏等最终导致了分崩离析的局面。从法律层面分析其风险, 有助于对于目前存续的矿产类信托的风险防控以及到期处置等起到一定的警示与借鉴作用。④

1. 采矿权瑕疵分析

采矿权瑕疵可从两方面进行考虑, 一方面即为采矿权流转提供法律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冲突或空白; 另一方面即为基于采矿权权属所引发的外部纠纷。

在该信托计划中, 并未涉及当事方所采取的采矿权流转方式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或者利用法律空白进行非法流转等方面的活动, 因此对于第一方面不做详析。另一方面, 由振富集团控股、下属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运作的白家峁煤矿与白家峁村委会存在长期的采矿权纠纷, 而这一纠纷并未在中诚信托已经解密的系列文件中有所提及, 作为优质煤矿, 白家峁煤矿的产量非常可观, 其权属明晰与否, 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信托的兑付情况。

2. 增信措施瑕疵分析

传统的矿产能源类信托大部分都是通过采矿权质押、股权质押以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作为增信措施保证该信托计划的顺利进行。⑤但是在实践中, 因传统的增信措施涉及的固定资产抵押较少, 变现能力不强, 相比于矿产企业巨大的融资缺口, 形成的融资杠杆非常巨大, 隐藏了重大风险, 一旦爆发, 将引起行业的震荡。首先, 采矿权的价值取决于矿产质量与储量, 其受外部影响十分大, 加之人为的评估机构作假等行为不断, 时常造成采矿权价值的扭曲, 同时关于采矿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更加大了此权利变现的困难, 股权质押一般为关联方企业提供, 但是一旦融资企业自身出现经营困难, 将会对关联方企业造成极大的影响, 甚至面临破产, 由此可见, 股权质押也并不是有效举措。最后, 谈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这一措施发挥的有效性取决于尽职调查的全面、科学与准确性。

以该信托计划为例, 通过现有的资料来看, 王平彦父子虽然未对该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此信托计划的兑付困境从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王平彦所涉及的高利贷纠纷所致, 帐外涉贷金额高达20 亿之多, 王平彦以及振富集团的资产都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全, 无法用于兑付信托收益, 以至于造成了最后的局面。

三、总结

无论之于采矿权瑕疵, 亦或是增信措施瑕疵, 以上两者所诱发的风险之规避, 都有赖于信托公司全面、科学而又精确的尽职调查。如果信托公司在一开始能够对该计划进行详细地尽职调查, 制定有效的风控措施, 如及早发现采矿权纠纷、要求振幅能源公司引入独立第三方的担保、对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评估等, 或将很大程度减少该项目的风险。而现实是信托公司自以为能够依靠工商银行的强大支持, 通过银行的兜底减轻自身责任, 因此, 将尽职调查流于形式, 不进行有效地风险控制, 最后不得不自食恶果。从最后的处置结果而言, 虽然部分收益并未完全兑现, 但是投资者仍以年平均7% 的收益率得到了兑付。信托业的刚性兑付神话仍然没有被打破, 但也着实让人胆战心惊。仔细回顾这一计划, 不难发现, 在此信托计划中, 有一方不但获利颇丰, 而且所承担的风险很小, 这一方当事人便是银行, 由此便引发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思考。

四、对于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几点思考

该信托计划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蕴含了银行与信托机构之间的利益博弈, 不少的新闻报道指出, 在兑付大限到来之时, 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机构都声称不会对此信托计划进行兜底, 虽然最后以神秘接盘方的到来而化解了银信之争, 但其所引发的对于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思考, 意义非凡。纵观此信托计划, 中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此次信托计划的发行方理应为此计划的主导者, 但是作为产品代销方的工商银行凭借其强大的高净值客户资源, 不但在计划的发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获取了丰厚的手续费, 本应作为代销渠道的银行凭借其固有的优势, 反客为主, 借用信托公司的牌照, 以创新方式突破其贷款限制, 帮助融资企业获得巨额融资, 如果未出现兑付困难, 除手续费外还能从融资企业获得丰厚的收益, 从而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仅从利益格局这一层面来看, 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计划过程中, 必须与银行达成协议, 使得银行承担必要的责任, 以平衡各方利益。

从另一个层面来讲, 信托公司因没有尽到审慎调查与勤勉义务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在《信托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而作为代销方的银行在法律责任的规制方面虽然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应在销售信托产品的过程中, 如实地向销售者披露信托产品的风险, 并说明该产品的性质并非银行的理财产品, 而非为追求利润与业绩而隐瞒真相, 成为风险转嫁与扩大的罪魁祸首。如果银行违反上述规定, 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 为了避免在具体追究银行责任的过程中缺乏证据等情况, 应采取产品代销一对一录音与录像等措施, 做好相关的记录, 并由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予以监督。

注释

11王连洲, 王巍主编.金融信托与资产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3.5.

22[EB/OL].http://www.cctic.com.cn/cpgg/index_40.jhtml, 2015-10-30.

33 周小明.信托制度:信托法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7.

44 文杰.信托法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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