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采伐管理制度

2024-07-26

强化采伐管理制度(精选3篇)

强化采伐管理制度 第1篇

1.1 林木采伐拨交管理、实行三级拨交制度

由林业局伐区拨交员向驻场中心监督站进行一级拨交, 下发拨交证;再由各中心站监督员向各林场进行现地二级拨交, 下发伐区作业通知单;最后由林场向采伐工组进行三级拨交, 并向采伐工组下发小班采伐卡。通过严格管理, 有效控制了无证采伐、越界采伐、超量采伐和串树种采伐问题的发生。

1.2 坚持开工报告、伐区公示、采伐卡记录制度, 层层落实责任

一是林业局始终坚持伐区公示制度, 要求各单位在每年伐区作业前, 将已审批拨交的林班, 按作业地点、方式、面积和采伐蓄积以及出材等内容填写齐全后进行公示, 便于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和选择承包作业地点。二是局规定所拨付的伐区, 作业前必须向资源、营林、专员办等部门报告后方可作业, 便于相关部门及时指导、检查、监督伐区作业管理情况。三是采伐记录卡是森调设计外业人员对采伐木“挂号”、记录的汇总, 是林业局各级管理人员检查、指导采伐作业管理的原始依据。四是坚持做到采伐计划一本帐, 伐区审批拨交一支笔, 伐后检查验收一把尺。从局长到主管局长;林场所从主任、生产主任、技术员到采伐工;林业局主管科室从科长、副科长到验收员, 层层签定责任状。

1.3 加强验收管理

为确保伐区质量, 林业局采取事中检查与成果验收相结合的办法, 加强管理; (1) 加强监督与资源部门的联合验收, 每年形成联合督查组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加大成果验收力度和范围; (2) 强化跟踪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反馈林业局相关部门。资源部门每次下基层检查时, 对存在的问题留下整改意见, 并形成报告, 提出合理解决的办法, 为提高伐区质量打下基础。

1.4 加强思想教育工作, 成立组织机构

认清形势, 纠正以往轻资源重效益的错误思想, 转变观念, 牢固树立森林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 同时通过以会代训, 持证上岗等多种形式, 教育林区职工群众, 增强了法制观念, 为实现以法治林打下良好的基础。林业局要建立采伐限额和伐区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局长、主管副局长担任, 下设办公室, 负责有关采伐限额日常管理和验收管理, 各林场也相应的成立了组织机构, 负责组织定期自检和迎检工作。

2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设计

2.1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要严格执行, 不得突破, 并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保护好森林资源。

2.2 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 将责任落实到人, 以确保不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

2.3 积极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 依据森林资源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 对国有林业局的森林资源, 由省林业厅直接管理。对市、县 (市、区) 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 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 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 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

2.4 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 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 cm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挪用和挤占。要坚决停止对所有的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对已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限额编制单位, 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资源的前提下, 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内, 对商品林的林木采伐适度放活。要加强对抚育采伐限额的管理。要严格对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管理, 提倡节约木材和使用代木产品。

2.5 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制度, 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

凡采伐林木都要依法按规定的程序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的要求进行采伐。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林木采伐应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由省林业厅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要规范林木采伐程序, 严格控制皆伐, 确定需要进行皆伐的, 必须经省林业厅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木材凭证运输的制度, 把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作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使木材运输检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凡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必须按规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并按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内容合法经营。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建立健全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

2.6 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建设, 理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各地必须加强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的建设, 要建立一支思想过得硬, 业务能力强, 与本地区森林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林政稽查队伍, 保证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从事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是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 是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好木材检查站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等实际问题, 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工作条件, 促进木材检查站规范执法, 正常履行保护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职能。■

摘要:强化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有利于发挥森林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有利于恢复已趋恶化的生态环境, 有利于有效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 使其合理利用现有的森林资源。

对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思考 第2篇

关键词:森林采伐 限额制度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一、限额采伐存在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限额采伐制度,在实践中表现出诸多的先天不足。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采伐限额的管理和分配制度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矛盾日趋明显,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制约营造林生产和林业产业开发的“瓶颈”。那种自上而下的采伐限额编制和下达分配常常与地区森林资源状况、营造林生產需要、林业产业开发需要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意愿相脱离,甚至有时大相径庭。集体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是,由国务院、省、市政府逐级下达的采伐限额,最后由县林业局分配给各个乡(镇)。而分配给乡(镇)的采伐限额往往掌握在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手里。由于森林经营者采伐意愿和采伐限额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采伐限额竟至奇货可居,一时间“权力限额”、“人情限额”和“金钱限额”屡禁不止,林区广大群众意见很大。具体问题表现为:

1、采伐限额编制的依据不够精确。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是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首要保证,按照现行采伐的编制程序,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基层单位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提出的合理年伐量(年采伐限额指标),理论上说,各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的,但是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内在结构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种特点决定了基层单位提报的林木面积、蓄积数量的不准确性。同时,有的基层单位由于其经营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及维持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不考虑其经营行为对生态效益带来的影响,更多的是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量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制定并上报的合理年伐量(年采伐限额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带有很大的人为因素,这就导致许多林木的采伐实际不受限额的控制。

2、超限额采伐现象很难杜绝。本来,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现实的情况是,虽然国家每年都限定了采伐数额,并且采取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单独下达木材生产计划的双轨管理机制,但是,采伐限额的实际控制,一般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掌握,由于目前对采伐限额的实际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测机制和法律监督,这就使限额采伐的准确与否取决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是否依法行政上。加之不少单位少报多伐现象的存在,以及未经许可的盗伐、滥伐问题仍然突出,使得超限额采伐成为森林采伐中的一个公开秘密。

3、凭证采伐制度的管理力不从心。为了使限额采伐制度得以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凭证采伐制度,还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行政干预和庸俗关系等因素的出现,很难杜绝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关系证的情况,许多超限额采伐都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有关。而按照规定,进行林木的采伐,林政机构进行伐前作业设计和伐中监督、伐后验收,还要组织对更新面积、树种、质量进行验收,上述规定不能说不详尽、不完善,但是,由于森林面积太大,结构复杂,执行上述关于伐前设计审批、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规定有严格的技术要求,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执行成本太高,基层林政部门人员少,作业条件差,几乎无法承受,因此,上述规定在基层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

4、对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构成制约。随着正在进行的林业经营体制改革,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流转给个人经营,以激励非公有制主体参与林业建设,但在此过程中,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自己在经营期间受采伐限额的制约不能通过对林木的采伐、销售取得经营效益。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在遏制林业乱砍滥伐现象的同时,也对非公有制林业投资者的合理采伐权进行了限制,致使林业经营者不能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去进行调整采伐数量,限制了所有者的收益和处分权,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林业经营者的投资积极性,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应采取的对策

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必须坚持不动摇,否则会给林木资源的培育和管护带来灾难性后果,但面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又必须在维持限额制度的前提下,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

1、大力稳定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稳定,是保证林木限额采伐的前提和基础。

2、进一步完善分类经营政策。实行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政策,对于控制生态林采伐无疑起到了有效作用,但许多山区农民承包了本村的山林地,由于他们在承包前还没有被划为生态补偿性公益林,而现在划入生态补偿性公益林后,树木被禁伐,不能通过采伐和销售木材获取效益,但每年还要按期向村里交纳土地承包费,国家发给的生态补偿金标准不高,许多农民觉得吃了亏,势必引发滥伐林木问题。

3、适当放宽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国家对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政策规定,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由树木所有者确定,这就对林木采伐年度计划和限额要求带来冲击。

4、进一步加快确权发证的进程。确权发证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林权证是凭证采伐的权属依据,但受各类因素制约,林权证的发证速度不快。一是责任明确不够到位,不能完全按政府行为去运作,组织、计划难落实。二是经费保障难落实,成为主要制约瓶颈。三是一些来自基层的观念性问题难克服,有的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不愿意为农户发放林权证,怕制约了土地调整,村集体是林地和大部分林木的权利人,在明晰产权、承包拍卖、签定合同等过程中是最具体的责任人,由于他们的不配合,使这项工作受到影响。

5、加大采伐管理的执行力。目前林业部门的林政工作机构承担了大部分采伐管理任务,一般县级林政机构设置2—3人,需要承担全县范围内的采伐审批管理,而采伐管理的程序又比较多,人手少忙不过来的问题十分突出,加之工作条件差,无法满足实施采伐管理的要求。随着非公有制林业的快速发展,滥伐林木的问题更加突出,但采伐管理的执行力维持在现有水平,已经远远不能适应资源林政管理的要求。

强化采伐管理制度 第3篇

一、当前森工企业林木采伐和采伐限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采伐调查设计上存在的问题

有的伐区采伐方式确定不合理。造成这种问题的因素主要是由于确定的采伐限额与天然林资源的林种结构及林龄结构情况不相适应, 造成各采伐类型限额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分类区划不相匹配。此外, 部分采伐木确定不合理, 存在效益采伐思想。采伐规程中规定优先伐除的枯立木、腐朽木、站杆等没有进行设计。

(二) 生产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对设计文件执行不严格。在实际作业中, 作业单位专门挑高大粗壮、外相好、经济价值高的树木进行采伐。造成林木采伐过程中超强度、超设计采伐量或串换树种的行为经常发生。采伐小班中的枯立木、腐朽木、秃头树、拉扦子等该伐的没有伐。

(三) 伐区申请、拨交、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申请采伐许可证时, 明知某些伐区的设计不符合《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细则》 (试行) 《森林采伐更新办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上级对天然公益林采伐的具体要求, 但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 还要上报审批。

2. 伐区拨交和验收不严格, 流于形式。伐区设计和采伐作业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无论作业质量如何差, 生产单位都能照常申请到采伐指标, 继续他们的生产作业。

(四) 账目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统计账目混乱, 多采少记。部分次小薪不缴库, 人为提高经济材比重, 副产品中存在规格材;回收材不能全部进账;林场生产用的准备作业用材不计入消耗。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 森工企业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上的原因

建国以来几十年的过程中, 森工企业形成了集经营、利用、管理和保护于一体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在林木采伐和限额采伐管理上实行的是自己设计、自己拨交、自己采伐、自己验收的“四自”方式。这种体制使得森工企业在行为上得不到约束, 直接导致了森林资源过快和过量消耗, 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日趋退化。

(二) 森林资源监督体制上的原因

上级政府部门虽然从1989年开始, 就向森工企业派驻了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但机构体制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监督机构的人、财、物都要依靠驻在企业供给, 各方面无法与其切割, 使得监督人员不愿深入监督、不敢放手监督。因此, 监督机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驻在企业在林木采伐行为上时有恣意妄为, 就屡见不鲜了。

(三) 国家采伐限额政策因素

国家规定的采伐限额政策与市场规律有不适应之处。如国家规定的商品材起始径级过小、企业销售困难, 只好随林副产品销售, 是部分小径木不进账的根本原因。近几年来, 上级政府不再给森工企业核定准备作业和培植业自用材指标, 可企业在实际生产中这两项用材是必不可少, 是必须消耗的。其消耗的这部分木材, 企业会千方百计寻找补偿的机会。因此偷偷加大采伐量也是不足为怪了。

(四) 企业管理和人员素质的原因

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不好, 形同虚设。管理和技术人员不经常深入现场, 特别是对在林木采伐和限额管理上有章不循, 发现违规作业不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以至于得过且过, 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长期以后, 对于这宗现象就是熟视无睹, 麻木不仁。

三、加强吉林森工企业林木采伐和限额管理的对策

(一) 尽快改革森工企业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彻底分离。由政府部门彻底掌控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监护权, 所有林地和林木的管护及林区内为森林保护进行执法行政的机构和人员一律由政府派出, 经费由省级财政一并解决, 与林业企业彻底脱钩。使林业企业变成一个纯粹的生产单位, 实现政企分离。林业企业在对林木进行采伐时, 要按市场价格向政府主管机构购买林木资源, 实现林木资源市场化运作。在林木采伐作业过程中, 政府主管机构应向林木采伐单位派驻林木采伐工程监理。采伐工程监理要紧紧抓住伐区设计和验收两个重要环节, 强化对林木采伐行为的约束。

(二) 改革森林资源监督体制, 依法加大监督力度

应彻底改变目前监督部门与驻在企业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格局, 使监督部门的人、财、物与驻在企业彻底切割, 保证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顺畅。只有这样, 监督部门才能放手使用监督权力。森林资源监督手段要多元化, 人员要精干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法规和条例, 明确监督机构的执法权限和范围, 为规范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三) 国家应调整有关林业方针政策

开放天然商品林和人工林的经营, 特别是对人工商品林, 要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等。这样才能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森林生态系统及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 建立比较完善的限额编制方案和林木采伐管理技术系统

首先, 应加强林业调查设计队伍的建设, 增加调查技术的科技含量, 使其提供的森林资源数据具有较高的精度, 能够反应森林资源现状。其次, 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符合森工企业实际情况的采伐限额编制技术方案, 使采伐限额真正起到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作用。第三, 建立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林木采伐管理技术系统。使采伐设计、验收的操作更方便、精度进一步提高。

(五) 加大对林木采伐和限额管理的执法力度

林业主管部门对管辖区内凡是有采伐任务的企业, 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采伐限额核查每年应进行一次, 对违规违法采伐及超限额采伐的,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六) 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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