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启动范文

2024-05-17

程序启动范文(精选8篇)

程序启动 第1篇

(一) 申诉规定的笼统化

所谓申诉, 是指当事人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这种请求, 与起诉和上诉必然引起诉讼程序不同, 它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 只是再审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 是司法机关发现错判案件的一条重要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 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 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 用通知驳回申请。”这里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后所作的两种处理结果, 但对审查应遵循哪些具体程序未作规定, 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同, 暗箱操作, 缺乏约束, 侵犯了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 缺少透明度。导致了当事人反复申诉和司法机关公信力降低的不良后果。

(二) 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主体的多元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不仅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而且同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对法院的终审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程序主体的多元化, 是导致法院裁决没有司法权威和再审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

对于法院而言:1、法院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有违诉讼的本质特征, 违背当事人权利自由处分原则。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 法院居于其中、踞于其上, 以一种消极中立的态度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裁判。居中裁判和不告不理应成为现代的文明诉讼应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再审程序也是审判程序, 法院主动开启再审程序, 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当事人对诉的处分权, 使法官的中立性受到影响, 先入为主与主观预断的存在可能使法院的再审裁判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 使其公信力受到质疑。2、法院应当遵循法院判决的即判力, 维护其稳定性。判决一经作出, 既标志着实体问题的解决, 也标志着程序审理的结束。受判决约束的当事人和不受判决约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都应当尊重和树立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法院更应带头维护。而由法院来启动再审程序容易使得公众对于法院的生效裁判的公信力丧失。众所周知, 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丧失将是非常可怕的, 它直接影响司法公正这一终极目标。3、再审作为一种纠错程序, 由原审法院自己否定自己在实践中不仅不现实, 也违反了“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

对于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而言:1、启动再审程序具有随意性, 不管抗诉机关抗诉的对错, 一经提出, 法院必须再审。按现行法的规定, 此种抗诉权实质上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中止民事判决效力和再一次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力, 即该种权力是不受制约的权力, 很有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 这种权力滥用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却是巨大的, 即造成了审判的重复性和不严肃性, 既浪费了审判资源, 影响了法院审判的权威性。2、从民事抗诉提起的主体而言, 检察机关主动提出抗诉, 违背当事人权利自由处分原则。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检察机关只要认为需要提出抗诉, 任何时候都可以中止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再一次启动再审诉讼程序。3、在审判实务中, 检察机关为了在抗诉中达到胜诉的目的, 会主动行使公权力收集证据、调查证人等, 并在再审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其理由是只有这样才能纠正法院证据事实认定等方面的错误, 充分发挥起监督职能。这等于说, 检察院是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代表, 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 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 这对于对方当事人是极其不平等的。

(三) 时限规定不明确

检察院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无时限规定, 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民事再审制度, 实际上是为了保证诉讼公正而设立的一种救济程序。由于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是本着“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而设立的, 不可避免地存在追求所谓的“实体公正”而忽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 使民事法律关系总是处于不稳定状态。尤其是民诉法对检察院抗诉发动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无时间限制, 它们可以凭借职权在几年、十几年, 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对某个案件提出抗诉再审或主动决定再审。可一个案件裁判多年后又进行再审, 经常出现物逝人非, 取证、质证等都很困难, 往往使法院陷入尴尬境地。实践证明, 不断改变的裁判给民事诉讼制度造成的损害不亚于不公正的裁判。同时, 时限规定的不明确也不符合我们追求司法效率的目标。

二、对改革启动再审程序规定的一点设想

民事诉讼活动是对已经经过的事件进行证明, 并作出判断的一个过程。诉讼是要受到一定时间、空间、证明方法、诉讼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 不可能无止境地去探求某个案件的所谓客观真实, 否则,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会长久地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势必会严重地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 笔者认为, 对于民事再审制度的启动应该做如下改进:

(一) 对于当事人申诉的程序规定详细化, 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特别是对法院收到申诉申请后进行审查立案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以提高司法效率。

(二) 取消各级法院对于启动民事再审案件的权利, 使得法

院在案件的处理中真正处于一种中立地位, 以更好的维护司法的权威。

(三) 设立民事抗诉制度新方式, 严格限制检察院提起抗诉

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条件, 即由公权力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案件仅限制在该类案件损害国家、集体或案外人的利益的案件, 其他案件由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 通过申诉程序加以解决。

(四) 提起再审案件均需要在时间和次数上进行限制, 杜绝无休止的诉讼, 保证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冬季长跑启动程序 第2篇

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启动仪式程序

老师们、同学们:

生命在于运动,健康离不开锻炼,有了健康的体魄,才可能拥有未来的幸福生活。为积极响应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团中央联合举办的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使青少年能够拥有健康的身体,快乐地迎接每一天的学习和生活。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华丰镇中心小学“‘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千人签名暨阳光体育冬季长跑启动仪式”。

华丰镇中心小学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启动仪式现在开始

1.升国旗、奏国歌,全体立正

2.请朱校长讲话

3.学生代表讲话

4.教师、学生签名

4.活动具体安排

5.体育教师讲注意事项

6.宣布“华丰镇中心小学2011年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开始”并鸣枪

华丰镇中心小学

程序启动 第3篇

关键词:建议,启动,再审,依据

检察建议启动人民法院再审, 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 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 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 不走抗诉程序, 而是由同级检察院直接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法院依法再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并将再审结果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 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 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 也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之中的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机制。

一、再审检察建议在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的独特作用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适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 对加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 它可以分流案件, 提高效率, 方便群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提出抗诉。”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此可见, 只有上级检察院才能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而以提出抗诉方式进行监督的情形时间长、程序繁琐, 下级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受案到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再到法院立案后的再审, 办理一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一般都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即一个基层检察院接到群众不服判决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 如果符合抗诉条件, 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请上级院即地市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地市级检察院审查后, 向同级法院即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再将案件发回原审的下一级法院即基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而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 基层检察院可以直接向基层法院建议再审, 从而启动再审程序, 这样既可以节省司法成本, 又可以从中节省时间, 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 一般情况下可以节省半年左右的时间。所以如果从程序法上规定检察机关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由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不但减轻了上级检察院的工作压力, 也减轻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发回下级法院再审的负担, 提高了监督效率, 更方便了群众。 (2) 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启动再审, 可以大大缓解法院纠正错误判决的抵触情绪, 提高纠错率。在司法实践中, 部分法院的判决、裁定虽有错误, 但没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或虽然案件上在审判程序上存在错误, 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的, 针对这种情况, 上级检察院一般要求不要轻易抗诉, 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 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以达到纠正判决错误的目的。在这里, 检察建议不但可以作为抗诉的辅助手段发挥独特的优势, 而且法院也乐于接受。另外, 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抗诉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如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案件等, 在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受理这类申诉, 但对于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 或调解违背自愿、合法原则, 当事人提出申诉的, 检察机关经审查确认情况属实, 则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再审的建议, 建议法院依法再审, 纠正错误调解。 (3) 可以促进检、法两家及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更便捷、更高效的监督模式, 适用时能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形式转化为法院内部监督形式, 又能兼顾当事人的合理、合法诉求, 能使检、法两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趋于一致, 有利于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 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二、目前我国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

目前涉及再审检察建议的操作规定中, 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 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 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的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 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 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除了上述这两个规定外, 最高检察院相关部门领导的一些讲话中也有所涉及。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王鸿翼在《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在于修改立法》讲话中, 提出要完善现有的抗诉制度, 要以类似于“再审决定”的形式取代现行的抗诉, 在强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案, 解决再审案件同级审, 从根本解决周期长、改判难的老大难问题。从立法层次来看, 两高院的办案规则和一个讲话精神, 一个是检察院的工作制度, 一个是法院的内部文件, 讲话精神不是正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虽然在办案这方面的申诉案件中可以作为相关依据, 但其法律效力及法律地位均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

三、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法律地位不明确所导致的后果

从历年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分析, 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率不是很高, 主要原因是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所致。缺乏法律依据给再审检察建议运用带来的障碍主要有:

(1) 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得不到充分保障。尽管《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 对于能及时和法院达成共识的案件, 可以采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 但这属于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机制, 人民法院认为对其没有约束力, 可以采纳, 也可以不采纳, 即使法院采纳, 一般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相对和谐、沟通协商较多的地方, 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比例就高;反之, 采纳比例就相对低。所以没有法律上的支撑, 则无法保证检察建议得到充分的采纳。

(2) 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 在程序和形式上没有统一的规定, 造成再审检察建议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由于没有立法规范, 各地检察机关做法各异。如对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批, 有的地方要求必须要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有的院只要求分管检察长签发即可, 有的只需民事行政检察的业务部门领导审批。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 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由法院立案庭统一受理立案, 有的直接由审判监督庭受理, 还有的将再审检察建议书直接发给法院院长等等。在受理程序上的差异, 增加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工作负担, 影响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

四、如何完善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利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 对提高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再审效率、维护司法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要让它充分发挥作用, 必须以立法的形式把它的法律地位、效力、形式、适用范围等方面加以确定。因此建议:

1. 加强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工作。

抗诉只是一种事后监督, 监督力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再审检察建议是对抗诉的补充, 在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应当考虑写进程序法。今后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要明确赋予再审检察建议法律效力, 确立有效的保障措施。同时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明确其受理程序。在目前立法不可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研究制定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适用检察建议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授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 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2. 理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关系。

确定“提起抗诉为后盾, 再审检察建议先行”为原则。用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启动再审, 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抗诉”程序。虽然建议再审权不具有法定性, 启动再审程序的前提需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 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而抗诉的提起主体、程序、范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具有法定性, 具有诉的职能, 法律明文规定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所以有必要制定或修改相关的程序法, 把再审检察建议确定为抗诉的前提条件。以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

3. 统一和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格式、内容。

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范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程序;规范再审检察建议文书的制作及格式;同时要规范向法院送达、跟踪监督等程序。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规范性、权威性。

另辟蹊径快速启动常用程序 第4篇

借用“运行”启动常用软件

很少有用户从“运行”窗口中来运行程序,因为一是要打开运行窗口,二是要输入长长的字符,而用软件“Win+R Alias Manager”则可以弥补“运行”的这种缺陷。它只需要简单的几个甚至一个字符,就可打开程序,这对笔记本用户来说,尤为方便。

软件运行后,会自动扫描出电脑中已安装的部分常用软件(如图1),我们需要记住的是软件对应的别名。如果觉得别名太长,可以双击软件打开修改窗口,输入较短的别名,比如将iexplore改为IE。以后需要运行iexplore,只需按下快捷键“Win+R”打开“运行”窗口,输入IE回车即可实现。

如果有新的程序需要加入到其中,单击Add按钮,加入程序主执行文件并指定别名即可。即使不是可执行文件,普通文件也可以加入到其中。

鼠标按钮,左右开动

鼠标左右键的使用十分频繁,也很容易操作。但是如果鼠标左右键只局限于常规的操作,那就有点大材小用了,倘若配合软件“ZenKEY”,我们就能顺利打开快速操作电脑的另一条通道。

软件运行后,图标驻留于托盘中,同时桌面上出现悬浮图标。单击任意图标(如图2),可以看到丰富的菜单选项,我们所需要的功能,就隐藏于这些菜单之中。

常用功能 左键包揽

除了运行程序之外,对于打开控制面板、打开浏览器搜索等,都可以方便地通过左键菜单中的相关功能项来实现。比如我们需要运行Word,单击软件图标,弹出左键菜单后,可以从“My Program”的子菜单中来选择运行;而在“Windows Programs”中,则可以方便地运行计算器、放大镜等;在“Control Panel”中,可以选择控制面板中的项目直接进入。需要通过浏览器进行搜索的话,不必先打开浏览器,单击左键菜单的“Search”,然后选择搜索引擎,再输入搜索关键词后单击“Go”即可打开搜索页面查看搜索结果。

其它诸如进入系统文件夹、打开我的文档、打开屏幕软键盘等,都可通过左键菜单实现。左键功能,不可谓不强大!

左键功能 自己定义

不同用户有不同的使用习惯,软件默认配置的左键菜单,可能并不适合你的需要,为此,我们需要自定义自己的左键菜单项目。

单击托盘中软件图标,然后依次单击“Zenkey/Configure Zenkey”,选中“Items”标签。 选中“ZenKEY Menu”下的某项,并展开其下的子菜单(如图3),如果需要删除其中的一项,依次单击“Remove/Remove item”即可。需要添加其它功能菜单时,单击“New”,打开“New Item”窗口,在“Caption”中输入标题(支持中文),“Action type”中选择菜单功能,包括运行程序、打开文件夹、打开指定网页等。完成后,单击Done、Apply即可生效。

右键功能 差强人意

一般我们很少顾及到右键,其实通过右键也能快速实现许多功能,只不过右键菜单只对托盘中ZenKEY图标生效。右击托盘中软件图标(如图4),可以方便地打开/关闭光驱、打开运行对话框,或者重启、关闭电脑等。如果安装了Win 8系统,在这里还可以快捷关闭电脑。

程序启动 第5篇

关键词: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审查程序,诚信档案

一、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权力, 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的范围和抗诉的理由, 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范围、事由、途径等。具体来看, 人民法院享有审判权, 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只是属于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发动再审程序是在行使自身的监督权, 而当事人提起再审更是无可厚非, 当事人是案件的直接经历者, 诉讼的主要作用就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从具体的法律中我们了解到, 在我国, 再审程序的启动由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因此在我国, 不仅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而且同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对法院的终审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提出再审申请毋庸置疑, 但是法院及检察院主动启动再审却存在一些问题, 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以及检察院发现错误主动提出抗诉都缺少必要的监督。比如法院及检察院主动启动再审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会以院长的意志为转移, 并且在当事人双方已经接受审判结果、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疑是多此一举, 这样浪费了司法资源不说还带来了社会的不稳定性。法官在诉讼中有很大的主动性而当事人的地位非常低, 处于对抗公权力的位置。所以我国现行这种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稳定需要。

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构架的弊端

(一) 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处分权, 处分权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具体包括主体可以决定是否起诉, 撤销、变更诉讼请求以及达成调解协议等等。在我国, 法院、检察院一旦发现案件判决“确有错误”或者符合启动再审的法定条件, 便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并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 但是我们知道法院是中立的机构, 这样主动地启动再审程序有违诉讼的本质, 会侵害当事人的处分权, 使法院的形象以及国家形象受到影响。

此外, 对于法院来讲, 检察院向其提起的抗诉, 无论是对是错都是无理由地接受, 目前法院本身工作量就大, 这些额外的工作对与法院是很不情愿的, 这种不情愿势必会带到案件的判决之中, 这样对当事人是非常不利的。

(二) 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法院做出的判决具有既判力, 判决一经生效便不能更改。法院做出的判决最大的特征就在于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因为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 时时刻刻得维护国家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所以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 当事人应当尊重, 法院自身更应该尊重, 这样才有利于维护维护司法权威。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并且不受诉讼时效, 案件范围的限制, 使法院的判决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动摇了两审终审制度, 也动摇了社会的稳定性, 公信力在社会公众心目中会丧失。所以法院、检察院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上本身缺少监督, 存在很大的风险。判决贵在维护, 维护贵在稳定, 社会稳定才能得到发展。

(三) 法院、检察院不具备诉权, 不能成为启动主体

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指公民向国家机关提出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当事人, 当事人有诉权才能依法起诉、上诉、撤销和变更诉讼, 所以诉权很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 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在民事诉讼中, 只有在当事人行使了诉讼权利之后才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启动。法院、检察院行使的是公权力, 本身并不享有诉权, 所以从法理上讲, 享有审判权和监督权的法院和检察院并不能直接参与再审程序的启动。

当然, 我们也不能否认目前法院和检察院在再审启动中的积极作用,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和检察院主动发现错误抗诉启动再审有它的好处。目前虽然我国人们法律观念, 民主意识在逐渐增强, 但是不足以使我们立即取消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权利。法院、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职能机构, 其人员也是法律方面的专职人员, 专业性较强, 它们对私权领域的主动介入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们的价值不容忽视。

三、改革与完善我国再审启动主体制度

“只要法院有这种权力, 又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 那么它就很容易被滥用, 最终将是以法院而非当事人为主发动再审”。就从我国现行的再审启动制度来看, 人民法院主动提出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启动再审并不需要当事人同意, 也无需接受专门的再审启动监督程序, 在无任何监督管理之下直接进入再审程序存在许多问题。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以及检察院依职权单方面发现裁判有错误提出抗诉启动再审容易滋生腐败, 法院、再审权利之大容易造成再审程序的启动以本院院长的意志为转移, 更可怕的是在没有时效以及案件性质等条件的制约下, 以二审本应该终审结案的案件具有了不确定性, 二审终审的成果可以由法院和检察院任意毁坏。所以我国应当对法院和检察院设立统一的再审立案审查制度, 同时扩大与完善当事人启动再审的制度。具体如下:

(一) 对再审的启动设立统一的监督审查程序

法律应当对当事人、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引发再审规定统一的立案审查程序, 当事人以申请再审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的, 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查, 现行法律已有规定。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 应当首先将其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交由上级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的立案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应当对形式要件和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与当事人协商后方可进入再审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院、检察院再审的具体是由应该是不同的, 司法部门各司其职, 管理内容各不相同, 那么对其审查的是由也应该区别制定。

(二)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要完善

当事人在案件中无疑是最直接的亲身经历者, 对案件的每一个司法进程都有最敏感最深刻的感受。目前我国现阶段立法中再审的法定事由过于简单模糊, 缺乏可操作性,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会出现被随意驳回或者没必要再审而允许再审的情形。笔者认为只有特别重大且对当事人有严重瑕疵的案件年才准许再审, 判断轻微的案件我们应当注重调解, 充分发挥法院调解机制的作用, 以便定纷止争。

(三)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过长, 使生效裁判在较长时间内处在了可能不稳定的状态, 两年内提起的期限应当改成一年合适

两年的申请期限容易造成当事人反复申请, 反复增加了诉讼讼累, 法院也为了摆脱当事人而不断地拖延, 所以两年时间不宜于维护案件的稳定性。此外对于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期限也应该加以设定, 比当事人申请期限稍长就可以, 没有期限设定是不行的, 会带来认为因素的影响。

(四) 对于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应当建立诚信档案

如果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法官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干预和制裁, 使他们承担不利后果, 比如:赔偿对方当事人因其滥用再审权利而造成的差旅费、误工费等。法院对明显不符合再审法定事由而已缠讼为目的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处以罚金。

四、结论

在目前情况之下, 我国的民事诉讼再审的启动存在多元化、缺乏监督、公私不分等制度缺陷, 我们应该进行革新, 但是我们也不能操之过急, 不能急于取消法院、检察院的民事再审启动权, 而应该建立、完善审查监督制度, 从制度上去控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损害, 同时我们也应该不断推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得到各种优点, 完善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制度, 扩展当事人权利, 维护当事人权利, 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参考文献

[1]章武生.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2002 (7) .

[2]肖建华.民事诉讼法学[M].1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1.3.

组合式折流板反应器启动程序的研究 第6篇

关键词:组合式折流板反应器,A2/O工艺,COD去除率,总氮去除率,厌氧颗粒污泥

厌氧折流板反应器(简称ABR)是一类源于SMPA理论的第三代新型厌氧反应器,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Bachman和McCarty等人从厌氧生物转盘工艺发展而来的[1]。ABR反应器将不同阶段厌氧微生物分离开来,显著增加了酸化细菌和产甲烷细菌的活性,具有结构简单、运行费用低、稳定性高等特点[2,3]。

本文研究了一种改良ABR反应器处理模拟生活污水的启动过程与机理。这种新型反应器在传统ABR前端增加缺氧区,后端增加好氧区,好氧区的部分出水回流至前端缺氧区进行反硝化脱氮,使之构成一个倒置的A2/O系统[4]。这种反应器命名为组合式折流板反应器(CBR)(见图1)。在保留ABR反应器优点的同时,增加了COD去除率和强化了脱氮功能。

1 试验部分

1.1 试验装置

本试验所用的折流板反应器采用透明的有机玻璃制成,反应器的有效容积为28.8 L,每个格室为3.6 L。缺氧、厌氧、好氧格室的比例为1∶4∶3。每个格室分为上、下流室,上、下流格室宽度比为3∶1,折流板底部折角为45°;与此同时在反应器上安装了恒温装置,控制反应温度为(35±1) ℃;每个格室上均设有取样口,方便取样分析。

第1格为缺氧区,不设置曝气也不设置密封盖,进行反硝化脱氮。第2~5格为厌氧区,完全密封,并投加厌氧颗粒活性污泥来处理有机物。第6~8格为好氧区,添加塑料填料,利用填料上生长的生物膜来进行好氧硝化过程。

1.2 试验进水

试验所用进水为模拟污水。采用葡萄糖作为微生物生长的基质,是COD主要来源;水中氮元素由NH4HCO3提供;磷元素由KH2PO4提供。进水COD为3 000 mg/L,TN为75 mg/L,TP为15 mg/L,COD∶TN∶TP = 200∶5∶1。碱度(CaCO3)为1 000 ~2 000 mg/L。进水pH为7.8左右。同时添加各种微生物生长所必须的微量元素,如Mn2+、Co2+、Ni2+、Cu2+ 等。反应器的接种污泥取自某污水处理厂厌氧池中的厌氧颗粒污泥,MLSS=100 g/L,MLVSS=60 g/L,MLVSS/MLSS=0.60,平均粒径1 mm左右,污泥性状良好。污泥投加量大约占反应器有效容积的33%。

1.3 测定项目与方法

水质分析项目和方法见表1。

1.4 试验内容

CBR的启动分为3个阶段,首先进行厌氧段反应器的启动,直到COD去除率稳定在85%左右;然后进行好氧段的启动,当氨氮去除率稳定在90%以上后,认为好氧微生物培养成功;最后通过回流进行缺氧段反硝化过程培养。

2 结果与讨论

2.1 厌氧区启动

2.1.1 COD变化趋势

试验初期,首先启动厌氧段,进水COD浓度为3 000 mg/L,进水pH为7.0~8.0,温度控制在35 ℃左右。最初COD容积负荷为1.5 kg/(m3·d),水力停留时间tHRT= 48 h;然后保持COD浓度不变提高进水流量,将tHRT首先缩短为36 h,再缩短到24 h,最后是20 h,相应的COD容积负荷从2.06 kg/(m3·d),升高到3 kg/(m3·d),最后是3.6 kg/(m3·d)。各个格室COD降解趋势如图2和图3所示。

从图2中COD变化趋势可以看出,系统启动前30 d各格室COD浓度呈现直线下降趋势,COD去除率逐渐增大,出水COD去除率最大为90%。反应器中厌氧微生物在各个格室中得到了良好的驯化,整个厌氧段COD去除率维持在90%以上。从启动的第33 d开始,容积COD负荷从1.5 kg/(m3·d)逐渐提高到2.06、3.00、3.60 kg/(m3·d),工况改变的最初2~3 d,去除效果略微下降,但很快COD的去除率就恢复到了90%左右,可见厌氧折流板反应器对于容积负荷的变化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

当反应器稳定后,从图3可以看出,40%~60%的COD去除发生在第1格室,后3个格室的COD去除率维持在20%左右。这说明在低负荷条件下,第1格室对基质的降解起主要作用,而后3个格室主要起到了稳定水质的作用。这是由于在负荷较低时,第1格室微生物的营养充足,有利于其自身的生长和活性的提高,而后3个格室的微生物处于饥饿状态,从而抑制了其自身的生长和活性的提高。另一个原因是tHRT时间较长,使得第1格室的微生物与有机物有充分的接触时间,COD去除率较高。

2.1.2 pH变化趋势

pH值是厌氧微生物代谢过程中的重要参数。厌氧体系中大多数产甲烷微生物的最佳pH值在6.8~7.2之间;若pH<5.0或pH>8.5,多数微生物种群的生长将会受到抑制[5]。

图4为启动阶段各格室pH值随时间的变化曲线。

从图4中可以看出:系统启动初期,pH值平均在6.5左右;而在系统启动的中后期pH值基本稳定在7.0左右。反应器启动初期各个格室pH值较低,是因为厌氧反应中最慢的阶段是由乙酸产甲烷的阶段,而后期甲烷菌将乙酸进一步分解,所以pH值上升至7.0左右并得到稳定,反应器内形成了良好的菌种共生体系。在ABR反应器内,pH值由第1格室到第4格室逐渐升高,出水pH值基本稳定在7.0左右。

2.1.3 产气量变化趋势

图5为产气量随时间和容积负荷的变化关系。

如图5所示系统初期产气量较小,COD去除率较低,随着运行时间和容积负荷增加,产气量逐渐增大。

2.1.4 污泥形态分析

厌氧反应器稳定后,对厌氧区4个格室的颗粒污泥进行检测和电镜扫描,测得厌氧污泥的MLVSS/MLSS≈0.8,并观察它们的形态和分析各格室内厌氧微生物的差异。图6~图9为电镜观测到的污泥形态。

从上述电镜扫描的图片可以看出,第1格室中含有大量的短杆菌,形态短粗,呈弯曲状,也夹有杂丝状细菌,但丝体较短,数量较少。第2格室污泥中丝状菌、杆菌占优势,杆菌呈短柄状,多为产甲烷杆菌,杆菌的数量也较多,但较第1格室稍长,同时丝状菌数量依然较少。第3格室污泥中含有丝状菌、杆菌,丝状菌相对比前2格室要多,同时污泥杆菌的数量要少于第2格室,形态较长,弯曲度不大。第4格室污泥中含有丝状菌、短杆菌,丝状菌占优势,但细菌整体数量较少。4个格室内微生物呈现明显的变化趋势,相分离显著,整个厌氧折流板反应器为一个多相系统。

2.2 好氧区启动

厌氧折流板运行稳定后,开始启动好氧区,目的是培养富集硝化细菌,实现对厌氧区出水中所含氨氮的硝化作用。塑料填料挂膜期间,进水COD保持为3 000 mg/L,氨氮浓度为85 mg/L,tHRT=24 h,COD和氨氮的变化趋势如图10和图11所示。

从图10可以看出,挂膜期间废水COD去除率呈稳定上升趋势,去除率稳定在85%以上,出水COD平均为2 000 mg/L。从COD降解趋势来看,大部分有机物还是在厌氧段得到去除,缺氧和好氧区只去除一小部分的COD。这一现象为好氧区硝化反应提供了良好条件,否则将会使好养段的异养菌成为优势菌种,从而限制自养硝化细菌的繁殖,进而影响氨氮的转化效果。

从图11看出挂膜期间氨氮去除率呈现逐渐上升趋势,并最终维持在90%以上。这表明好氧区挂膜成功,即硝化过程已经成功启动。在挂膜初期填料表面开始出现薄层浅黄色黏性污泥,取水中悬浮污泥观察,发现污泥由细小污泥变为大块絮凝体。取出适量生物膜经高倍显微镜观察,发现膜表面呈丝状,并出现少量快速游动的微型生物和大量固着型草履虫、钟虫等。好氧区稳定运行后,生物膜厚度达到2~3 mm,颜色为深褐色,镜检发现生物相比较丰富,有大量草履虫、纤毛虫等,并且观测到有大量丝状微生物。

2.3 缺氧区启动

缺氧区主要是启动反硝化过程,即将好氧区产生的硝态氮转化为氮气。反应器好氧区出水回流比是影响缺氧区启动的重要因素。在缺氧区启动过程中,保持进水COD浓度为600 mg/L,氨氮浓度为50 mg/L,tHRT=24 h,碱度保持在800 mg/L碳酸钙左右。将混合回流比从150%逐渐提高到200%、250%,总氮去除率随时间的变化趋势如图12所示。

从图12可以看出,回流比为150%时总氮的去除效果只有60%多,原因是缺氧池中的硝态氮不足;当回流比提升到200%后,总氮去除效果显著上升,提升到80%以上;在回流比为250%时,总氮去除率发生略微的下降,可能是回流比过高时,随着混合液进入缺氧池中的含氧量相应增多,破坏了系统的缺氧条件,导致反硝化效果的下降[6]。可以看出,当回流比为200%时,系统脱氮效果最佳。

3 结语

1)恒温35 ℃下采用模拟废水能快速启动ABR反应器。大约33 d后COD去除率稳定在90%左右。

2)折流板反应器各个格室内微生物性状差异明显,充分说明了折流板反应器内存在着产酸和产气相的分离。这种相分离特性是ABR反应器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

3)CBR中大部分有机物是在厌氧区被去除的。这为好氧区的自养硝化菌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

4)CBR反应器在传统ABR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了脱氮的功能,在进水COD为600 mg/L,氨氮浓度为50 mg/L,tHRT=24 h,回流比为200%的条件下,总氮去除率可以达到83%。

参考文献

[1]BACHMANN A,BEARD V L,MCCARTY P L.Performance-characteristics of the anaerobic baffled reactor[J].Water Research1985,19(1):99-106.

[2]苏鸿洋,夏雪芬,董发开.复合式厌氧反应器处理城市污水试验研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3,26(3):48-50.

[3]胡细全,李兆华,蔡鹤生.低浓度下冲击负荷对厌氧折流板反应器的影响[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6,29(3):76-78.

[4]高廷耀,顾国维,周琪.水污染控制工程:下册[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5]沈耀良.废水生物处理新技术[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34.

程序启动 第7篇

正转启动运转:

1 电气原理图 (图1)

2 工作原理分析 (图2、3)

3 方案设计

3.1 方案设计1

从电路结构入手

反接制动停转:

(1) 列写I/O分配表, 如 (表1) 所示。

(2) 根据I/O分配表, 绘制PLC接线图。主电路与图1中的主电路相同, 所以省略画出。控制电路则采用PLC控制。如图4所示。

(3) 程序设计1。为了编程方便, 先要对继电器电路做一些处理。如图4所示。处理后的电路结构简单、很容易看懂, 且可以把该电路直接转换成PLC梯形图。其中PLC内部辅助继电器M1、M2、M3、M4分别对应线路中的KA1、KA2、KA3、KA4。程序如图5所示。

3.2 方案设计2:从弄懂控制线路的工作原理入手

3.2.1 控制原理

正转启动时, 按下X1, Y1得电自锁, 电动机正转, 速度继电器正转接点X4动作, Y3线圈得电, 将制动电阻短接, 为反接制动做好准备。

停止时, 按下X3, M0得电自锁, M0常闭接点断开Y1, 正转接触器KM1线圈失电。Y3线圈失电, KM3线圈失电, KM3主触头断开, 将制动电阻串入主电路。电动机失电后由于惯性作用而继续旋转, 速度继电器正转接点X4仍接通, M0常开接点闭合, 使Y2线圈得电, 电动机串入制动电阻反接制动。当电动机转速接近零时, 速度继电器正转接点X4断开。Y2线圈失电, 电动机停转。

反转启动时, 按下X2, Y2得电自锁, 电动机反转。停止时, 按下X3, 反接制动与正转情况类似。

3.2.2 程序设计2

注明:在接线过程中将图4中的停止按钮接成常闭。对应的梯形图如图6所示。

4 结语

上述介绍的这两种编程方法, 经过现场调试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但是对于方案一的设计方法来说, 并不是所有的电力拖动控制线路都能直接转换成梯形图, 例如简单的点动加自锁混合控制线路就不行, 设计时它还必须考虑PLC的扫描顺序。

摘要:电力拖动控制线路主要划分为全压启动控制线路、降压启动控制线路、制动控制线路、调速控制线路等这样几个典型模块, 其中双向启动反接制动控制线路相对来说, 所使用的元器件比较多, 线路比较复杂。因此, 针对传统继电接触器控制系统的设备体积大、可靠性差、动作速度慢、功能少、接线复杂、维护困难等缺点, 本文采用三菱FX3U-48MR PLC对该控制线路进行程序设计。

关键词:电气原理图,工作原理,输入/输出分配表,接线图,方法,程序设计

参考文献

[1]王阿根.PLC控制程序精编108例.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9年.

一种防止程序跑飞的“热启动”方法 第8篇

1.软件陷阱的设计 当单片机的CPU受到干扰后,往往会误将一些操作数当作指令码来执行,而导致程序运行的混乱。例如当程序跑飞到某一双字节指令上,就可能落到其操作数上而将操作数当作指令码来执行;当然,若程序跑飞到三字节指令上,因三字节指令有两个操作数,那么出错的概率就更大了。因此在MCS-51 系统中,在对程序流向起决定作用的双字节或三字节指令(如LCALL、ACALL、LJMP、AJMP、SJMP、JZ、JNZ、CJNE、DJNZ、JC、JNC、JB、JNB、JBC、RET、RETI等)之后,需增加一段软件陷阱程序,才能使得跑飞的程序很快被纳入程序的正常轨道。这个软件陷阱程序可由三条指令构成,具体程序代码如下:

NOP

NOP

LJMP WRONG

其中WRONG为出错处理程序的标号。这段软件陷阱程序可依据实际的系统软件编程情况相应安排在未被使用的中断向量区(例如未使用串行口中断,就在ORG 0023H指令之后设陷阱)、未被使用的ROM空间中、读取数据表格或散转表格指令之后、关键的程序区(如RET、RETI、LJMP、AJMP、SJMP等指令之后)等位置上。

2.出错处理程序的设计 以上的软件陷阱程序只解决了如何发现系统被干扰和如何捕捉住失控的程序。当然,我们重点考虑应当是如何让MCU根据被破坏的现场残留信息使程序段自动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在此我们可应用一系列的指令来模拟硬件复位功能,在这种软件复位方法中可根据系统编程的实际需要,对程序涉及到的各专用寄存器在主程序初始化过程中进行复位;而对于硬件复位方法中能够自动清除原先被激活的中断标志位的功能,可以通过以下程序段的设计来模拟完成。这部分程序代码如下:

WRONG: CLR EA ;关中断(软件复位程序)

MOV DPTR,#ERR ;准备返回地址

PUSH DPL

PUSH DPH

RETI ;清除高级中断激活标志

ERR: CLR A ;准备复位地址

PUSH ACC ;压入复位地址

PUSH ACC

RETI ;清除低级中断激活标志

这段程序先执行关中断,以便后续复位工作能顺利地进行,然后用两个RETI指令清除了所有可能存在的已被激活的中断标志位。对于软件陷阱捕捉来的程序只激活一个中断标志位的情况也不会妨碍程序复位后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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