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基基础规范

2024-09-11

中国地基基础规范(精选5篇)

中国地基基础规范 第1篇

关键词: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检测单位,监督检查

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重要手段。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质量通病和重大质量事故多与基础工程的质量有关,其中有不少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直接危及主体结构的正常使用与安全。近年来我市高层、超高层建筑不断涌现,建设规模日益增长扩大,建设工程大量采用复合地基和桩基础。影响地基质量的因素很多,涉及地基工程质量的安全事故将直接影响建(构)筑物结构正常使用,因此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地基基础检测市场,提高地基基础检测质量,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对地基基础检测单位的检查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1)人工地基检测单位资质;2)检测单位办公场地、人员配备情况;3)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4)检测单位的检测设备及标定情况;5)国家相关标准执行情况;6)现场检测符合规范情况;7)检测报告及资料档案情况;8)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2 地基基础检测单位存在的问题

2.1 资质不全

大部分检测单位缺少与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2.2 质量体系运行不力,内部管理不完善

部分单位缺乏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缺乏制约力度,使检测活动常常失控;岗位管理上存在人员不到位情况,有无证人员开展检测活动等问题;档案管理不完善,个别单位没有档案存放设施、地点和管理人员,资料杂乱、混装。

2.3 检测设备方面

1)能提供较大反力装置(锚桩反力装置)的单位占少数。2)载荷板规格与设计布桩形式不一致。薄钢板应尽快淘汰,建议使用钢筋混凝土承压板。3)静载所用的压力表不满足要求。部分检测单位用1.5级、1.6级的压力表进行检测工作,而规范要求压力表精度应优于或等于0.4级。4)检测计量器具未按要求进行标定。如百分表、压力表、千斤顶、动测仪及其传感器。有的检测单位以出厂合格证代替计量标定。

2.4 检测行为不规范

1)市场行为不规范。存在无序竞争,片面压价;个别单位存在挂靠、出卖资质、超越资质、业务转包等情况。同一单位不同部门从事检测工作。2)从业人员存在一人多单位现象。

2.5 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1)部分检测单位技术力量薄弱,检测人员的基本理论知识欠缺,不扎实,对规范不理解,对所用检测设备、分析软件不熟悉。2)检测质量不规范。a.检测活动无检测方案;检测方案无人签字或非技术负责人代签;检测方案未认真交底,不能对整个检测活动起指导作用。b.检测报告中签名处为盖章或打印,而不签字;普遍缺少检测人员、工程(项目)负责人;用工程质量检测、勘察资质章代替人工地基检测资质章。c.检测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检测结果代表性不足。d.报告内容缺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及参数。e.检测报告中应反映或引用的资料不全,数据不准,结论简单或结论含糊。f.静载试验中存在单桩与复合地基混淆情况,执行规范不严谨,原始记录不认真,存在涂改现象;观测时间不充分;曲线坐标设置不合理;数据分析不准确,结论不全面。g.低应变曲线过于简单,无桩顶、桩底、缺陷位置标识;曲线存在误判错判;现场和分析时选用参数不合理。h.桩体全长取芯强度评价未按JGJ 106-200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执行,结论错误。

2.6 对现场检查未到位

大部分检测单位在检查期间均无现场可提供检查,无法核实检测能力和水平。

3 对检测单位的几点要求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地基基础检测单位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3.1 强化检测单位内部管理

各检测单位应充分认识检测的重要性,增强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杜绝检测业务挂靠情况,严格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保证检测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3.2 实行严格的备案登记制度,加强对检测单位的行为监督

严格执行管理办法、标准规定,加强对检测单位的动态管理,形成常规审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检测单位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程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大对检测方案、检测方法和数量、检测过程等的监督检查力度。

3.3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各检测单位要对检测人员进行经常性法律、法规的教育和专业理论、实际操作能力的学习,制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增强检测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工作能力,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自律,对作假试验、出假报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3.4 加强横向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应加强各检测单位之间的横向交流,对大项目、新工艺、技术含量高的检测项目及时交流,组织学习观摩,促进检测技术水平提高,同时也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笔者对某市地基基础检测单位若干问题的一些浅显的认识,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规范全市检测市场的管理,同时提高地基基础监测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与科学。

参考文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2篇

财务部全体人员引用文件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3.1 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制度》

(及其它上级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或文件)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4.1.1 原始凭证: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反馈,应做到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具体要求如下:

4.1.1.1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名称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4.1.1.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1.1.3 凡填有大写和大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1.1.4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出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4.1.1.5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1.1.6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1.1.7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4.1.2 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4.1.2.1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带有日期的“收讫”、“付讫”章。

4.1.2.2 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4.1.2.3 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加盖“附件”章。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基本内容),进行结算。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4.1.2.4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用红字编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注销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日某号凭证”,同时用蓝字重新编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整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的错误,应用蓝字编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4.1.2.5 对于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签章齐全。对伪造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4.1.3 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4.1.3.1 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4.1.3.2 对于各种记帐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注明单位名称、、月份和起讫日期、号码,凭证种类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1.3.3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共同签名盖章。

4.1.3.4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带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可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4.1.3.5 必须按照全国的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及需要登记明细帐的明细科目。

4.2 会计帐簿

4.2.1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4.2.1.1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4.2.1.2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定期打印,连续编号,经审查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4.2.1.3 启用会计帐簿,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4.2.2 总帐和明细帐应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4.2.3 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或按季、按年)结帐,结帐前,要求做到将本期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4.2.4 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

余额与财务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4.3 财务报告

应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上级主管单位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4.3.1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4.3.2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4.3.3 各种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都要填列齐全,内容完整。

4.3.4 应当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季度、月度、送出日期等。

4.3.5 会计报表由单位领队、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盖章。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4.3.6 报出的会计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报表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4.4 现金票证管理

4.4.1 严格按《现金管理办法》办理现金收付,做到当日发生的收支当日记载现金日记帐。

4.4.2 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帐始终保持一致,并做到每天至少核对一次。一旦发现多、缺现金,应即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抓紧时间查找原因,不得因短缺金额不大自行垫付了事。多出现金在两天内不能查明原因的,应入帐挂应付款待查,不得自行处理和调剂余缺。

4.4.3 不能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4.4.4 妥善保管各种有价证券,并保持帐、证一致,登记造册。

4.4.5 保险箱内不得存放私人钱物和单证。

4.4.6 销售收入的现金全部解交银行,不得坐支。

4.5 银行结算管理: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4.5.1 正确签发各类支票和其他结算凭证,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开出发票(收据)单位一致。

4.5.2 借出支票必须凭有权批准人签字同意的支票令用单,支票收回时立即注销领用单。尚未收回的借支支票数,必须与保留的支票领用单完全一致。

4.5.3 借出支票应在支票上写明借出当天的日期和用途,能确定收款单位的,还应填明收款单位,严禁借出不填写任何栏目的有效空白支票。

4.5.4 向银行购入空白现金及转帐支票均应登记,作废的现金支票应与当月银行存款对帐单一道保存。

4.5.5 不签发空头支票,不漏盖支票印鉴,不出借银行帐户,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银行帐户办理一收一付的结算业务。

4.5.6 坚持做到空白支票和银行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

4.5.7 每月由非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财务主管审核并签章,对超出一个月的未达帐应逐笔查明原因及时催办,原则上不得出现满三个月的未达帐,确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入帐的,应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清理措施。

4.5.8 从银行取回的各种单证需交器材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必须用专门簿册,逐笔登记,由收件人签字认可,返回时及时注销,以防遗失并明确责任。

4.5.9 本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属企业机密,除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及科内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告知外,不得告知他人。

4.6 发票收据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

4.7 会计工作交接

4.7.1 会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4.7.2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4.7.3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而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对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应进行全面清理,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对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7.4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7.5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不一致的,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各项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调节表调节相符;各项财务物资和债权债权、债务的明细余额要与总帐有关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换。

4.7.6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4.7.7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7.8 为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4.7.9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8 会计电算化:

操作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存款;操作与审核会计凭证,不得同是一人。

4.9 会计监督:

4.9.1 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4.9.1.1 财经纪律、法规、规章;

4.9.1.2 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9.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9.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订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4.9.1.5 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4.9.2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9.3 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4.9.4 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9.5 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4.9.6 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4.9.6.1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4.9.6.2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4.9.6.3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9.6.4 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简析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第3篇

【关键词】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是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部分,它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核算和监督,提供为经营管理服务的会计信息。

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核对;会计报表的编审;会计档案的保管等。

会计凭证的填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会计原始凭证。发票、非税收据、借据、工资单、税票等在会计上被称为原始凭证,是发生会计事项合法的书面证明。

1. 原始凭证必须有原始票据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必须齐全。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经办部门领导或指定专人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的,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印章。尤其注意几点: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为无效凭证;要修改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原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出现金额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單位重开。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对于填写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开的法律义务。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原始凭证遗失应取得填制单位的书面证明,并附存根复印件,确实无法证明的,由当事人写明祥细情况,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首先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的取得途径是否规范进行认真鉴别,去伪存真,防止以假乱真;必须对经济事项是否符合财政法规和会计制度,是否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业务合同,是否履行业务合同等进行认真审核;必须对原始凭证记载的数字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添加、划擦、挖补、涂改的现象进行认真的审核;必须对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完备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那些不符合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不按预算、计划执行,无业务合同的原始凭证,对那些无中生有、大头小尾,内容不实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对金额计算有误、有涂改的原始凭证给予退回,并要求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对那些内容有误、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应及时通知经办人进行更正、补充。

2. 会计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不仅数量多,而且分散,不能全面、连续、分类地提供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科学、系统的会计信息。为了连续、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单位资本的营运、负债、权益的增减变动,合理考核单位的财务成果,分析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单位填制会计报表提供主要资料,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必须设置体系完整、组织严密、简便实用的会计账簿。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设置订本式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各项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采用订本式账簿逐日逐笔登记经济业务。为了使账簿记录的业务具有合法性,明确记账责任,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防止舞弊行为,在账簿启用时必须在账簿的扉页上填列“账簿启用和经管人员一览表”,账簿启用后由专人负责,并盖有单位公章。更换记账人员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的姓名及签字盖章。为了使账簿记录保持清晰、耐久,便于长期查考使用,防止涂改,记账时必须使用钢笔和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红色墨水只可在结账画线、改错和冲账时使用。账簿中文字和数字书写要规整、易于辨别,不应写满格,在格内上方要留有适当的空间距离,数字排列要均匀。必须按编定的页次逐页逐行顺序连续登记,如果发生了隔页跳行,应将空格处画红对角线注销,并加盖“作废”字样。对订本式账簿,不得任意撕毁,活页式账簿不得任意抽换账页。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记账依据。如果发现有登账错误需要更正只能采用相应的正确的错账更正方法给予更正,主要有画线更正、红字更正、补充登记三种方法。会计在计账之后要进行对账,就是把账簿上记载的会计信息进行内部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 为了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和发挥会计报表的作用,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各项指标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估计数字、提前结账,必须在本期所有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和转账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结清各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会计报表的各项指标必须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统一计算口径,按照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勾稽关系,规定时间,准确计算填列。以免影响逐级汇总和信息反馈的时效性,为此财会部门必须科学地组织好日常会计核算工作,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对账工作。同时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会计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4. 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对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积极为本单位提供和利用。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问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如实地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报账、算账、记账,科学系统地对记账凭证进行登记,真实准确地编制会计报表,安全妥善地保管好会行档案。做到诚实守信,不做假账,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的利益。另外要综合治理,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会计法规的严肃性,不断强化财经法纪的宣传工作,强化法制环境,提高全体成员的法制意识,同时要建立健全审计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制定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操作程序,关键在于落实,只有落到实处,才能使会计的监督职能得到发挥,各项经济活动才能真正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程序进行,才能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才能得以保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委会.基础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探讨 第4篇

一、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

《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这是每个单位的法定义务。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可以对本单位内部的各项活动进行有效的牵制、监督和制约, 以减少弊端和差错。但有些单位对此重视不够, 内部控制制度形如虚设, 出纳员一人可以登记所有账目, 甚至大笔的现金收支业务只有出纳员一人签字即支付。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也损害了会计信息使用人的利益, 因此必须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单位应建立健全一系列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如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会计事项授权审批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项制度建立不健全, 相互脱节, 缺乏可行性, 未能实现约束作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不彻底, 不能做到层层把关、各行其职, 缺乏严格的业务流程。

2、会计监督不规范。

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规章制度的要求, 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 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不予办理等, 但在目前实际的会计工作中, 相关的会计从业人员达不到这些要求。会计监督的不规范性表现在:一是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违背现金收支范围规定, 单位之间收支大额现金;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坐支现金。二是会计信息失真。没有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有些单位的报销票据账实不符, 存在虚开票据、多开票据现象;巧立名目, 用公款吃喝, 列入招待费;燃油费、修车费混乱, 缺少严格的审核程序, 造成现金的流失。三是公务消费管理漏洞明显。消费中公与私的界限不清, 钱怎么花、花多少, 集体决策没有成为内部控制手段, 财务人员很难定性定量, 不能有效监督。公务消费的扩大化挤占了一定的财政资金。

3、会计核算方面不规范。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没有按零基预算进行编制, 影响了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二是有的预算单位在资金使用中, 支出控制不严, 超支浪费现象严重。三是有的预算单位在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使用中,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界定不清, 用项目支出来弥补基本支出经费的不足, 用于维持日常公用支出, 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四是会计核算不按相关会计制度进行。事业单位处理会计业务有些是按《事业会计制度》, 但有些业务又是按《企业会计制度》, 在会计核算时会计科目有随意编制的现象。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 没能按规定的会计科目处理而是按正常拨款处理, 导致财政拨款数陡增。因会计业务的处理不规范导致单位会计信息不真实。

4、会计人员方面的问题。

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 职业判断能力不强, 理解和把握处理经济业务的能力低下, 造成账务处理混乱。会计制度的不断变化, 对传统的会计做法带来较大影响, 不能及时更新知识, 造成不能准确处理会计事项。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 会计档案的保管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会计档案是财务工作的重要史料。有些单位对会计档案保管不重视, 会计资料保存不完整, 随便堆放, 为日后查阅带来诸多不便。

二、造成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原因

造成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对会计基础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

会计基础工作对经营管理工作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 因此, 有的单位负责人根本不重视会计基础工作, 认为会计基础工作抓不抓无所谓, 会计工作就是收收支支, 一切都是自己说了算, 不重视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会计知识的更新换代, 导致单位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础工作缺乏了解, 使会计核算工作的各个环节与会计制度要求不符, 影响了会计工作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而提高认识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前提。首先单位领导必须重视, 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落实《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力度, 特别是要提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重要性的再认识, 通过讲座、培训、研讨的形式增强财务工作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其次, 会计人员也要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不断的学习, 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

2、会计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 缺乏自觉学习精神。

会计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方面, 由于会计人员的学历层次普遍较低, 没有受过系统的会计理论知识的正规训练, 不少是“半路出家”, 搞不清科目、账簿和会计报表之间的对应关系;也有的会计人员虽然有一定的业务水平, 但长期忽视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和会计法规, 缺乏学习的自觉性, 使其业务素质停滞不前甚至更差。此外, 还有的会计人员尽管掌握了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知识, 但因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 不认真执行制度, 不按规定去做, 降低工作标准, 造成会计核算工作的不规范。

3、蓄意造假造成会计基础工作的混乱。

一些单位为了小团体利益, 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 假账真算, 真账假算, 造成账实不符, 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 以达到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等非法目的。一些应当建账的单位不建账或账目混乱, 不按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使用凭证和账簿, 编制会计报表等, 还有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 财务收支失控;私设“小金库”, 账外设账, 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等等。

4、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有些基层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因此, 这些单位的会计工作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地。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 无人问津。虽然有一些检查, 但有的是专项检查, 有的是走过场, 应付了事, 缺乏对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全面检查、监督和指导。因此, 这些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好与坏, 完全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

1、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逐渐形成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使得单位在会计内控制度的执行及操作方面能够做到有章可循及有规可依。从而通过控制制度的实施, 提高行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制度是完善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细化责任, 特别是加强对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的控制, 做到制度管人, 责任到人, 形成一个在内部控制方式、技术、手段等方面有章可循的完整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确定哪些岗位和职务是不相容职务, 并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进而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例如: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和制约;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等。

2、强化会计监督职能。

有效地履行会计监督, 有利于经济运行更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利于提供更加可靠地会计信息, 推进廉政建设, 节约使用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完善会计内部监督制度。建立授权审批控制制度, 明确现金收支范围, 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互相监督等。二是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定期开展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对会计资料的内部审计。三是财政部门参与实施会计监督, 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要求预算单位通过财政部门的财政零余额存款账户进行核算, 使财政资金从国库直接进入最终用户, 取消了中间环节, 保证财政资金的监督集中在源头, 既降低了会计监督成本, 又保证了单位自身的会计核算的独立性。

3、强化预算管理, 规范会计核算基础。

加强预算管理, 做到科学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办理日常收支和资金拨付业务, 按照预算和项目计划进度执行。运用财务管理分析方法, 从项目的设计到实施过程的每一环节入手, 把成本浪费制止在源头, 实现财务部门抓成本管理的事前参与和超前控制。从凭证的审核和管理入手, 做好每一道会计核算程序的规范性工作。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是会计核算的基础, 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数据都是直接或间接的与之相联系, 所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 是做好会计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强化记账凭证的填制和管理, 保证记账凭证摘要简明、要素齐全、会计科目使用正确, 数字准确, 分期装订成册;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 也要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序时登记、定期结账, 并经常对资金、存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清查, 以保证账实相符;按规定要求按月、按季、按年出具财务报告、报表, 做到数字准确, 账表一致。

4、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一是增强职业道德修养。会计人员应当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 自觉去恶从善, 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二是树立创新意识和不断学习的理念, 加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财会人员应紧跟时代步伐, 适应工作需要, 不断汲取新知识, 避免知识结构老化。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对专业知识的更新和补充, 以拓展和提高其创造、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完善知识结构。三是财务部门要补充具有计算机、通信等学历背景的技术人员, 逐步改变现有业务人员专业结构单一的情况, 满足信息化建设要求。

5、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完善会计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严格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配置防盗、防火、防霉、防蛀设施。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对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档案定期检查, 定期复制防止磁性介质损坏, 使会计档案丢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总之,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需要, 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 其道德水平的优劣、业务素质的高低, 直接影响着单位会计工作的开展。因此,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最直接的对象。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督促会计人员从会计工作最基本的环节抓起, 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对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起直接作用。会计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 既要有较强的事业心, 又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以做好本职工作, 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摘要: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 是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 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本文根据会计工作的实践经验, 分析一下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

关键词:会计基础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原因,规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Z].1996-06-17.

[2]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Z].2010-12-01.

[3]薛秀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J].经济师, 2007 (11) .

中国地基基础规范 第5篇

一、强制性条文的变化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版共有强制性条文27条,分别为3.0.2、3.0.4、5.1.3、5.3.1、5.3.4、5.3.10、6.1.1、6.3.1、6.4.1、7.2.7、7.2.8、8.2.7、8.4.5、8.4.7、8.4.9、8.4.13、8.5.9、8.5.10、8.5.18、8.5.19、9.1.3、9.1.6、9.2.8、10.1.1、10.1.6、10.1.8、10.2.9条。

修订后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版共有强制性条文28条,分别为3.0.2、3.0.5、5.1.3、5.3.1、5.3.4、6.1.1、6.3.1、6.4.1、7.2.7、7.2.8、8.2.7、8.4.6、8.4.9、8.4.11、8.4.18、8.5.10、8.5.13、8.5.20、8.5.22、9.1.3、9.1.9、9.5.3、10.2.1、10.2.10、10.2.13、10.2.14、10.3.2、10.3.8条,即2个旧强条改为非强条,增加3个新强条。内容的主要变化有:

1、原3.0.2条将旧条文中可不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表)单独列出成为第3.0.3条并由强条改为非强条,取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60≤fak<80KPa一栏。

2、原3.0.4条变为3.0.5条,旧规范中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改为“作用效应”,“荷载”或“荷载效应”改为“作用”;增加了基础抗浮稳定计算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其分项系数取1.0的设计要求;增加了挡土墙截面及承载力计算时,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并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的设计要求。——需检查基础抗浮稳定计算(安全系数与省地基规范同)、挡土墙承载力计算书中作用组合的选择是否恰当。

3、原5.1.3条强条内容不变,非强条内容单独列出成为第5.1.4条。

4、原5.3.1、5.3.4、6.3.1、6.4.1、7.2.8条维持不变。

5、原5.3.10条(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多栋高层和底层建筑,按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改为非强条,原用词“应”改为“宜”。

6、原6.1.1条山区地基设计需要分析认定的设计条件增加了:a)有无不稳定边坡;b)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c)有无采空区;d)出现危岩的可能性。——需检查地质勘察报告中有无相关内容。

7、原7.2.7条下半句改为“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针对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层等特殊性土,需检查施工说明中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8、原8.2.7条的非强条内容单独列出,分别成为第8.2.8、8.2.11、8.2.14条;强条内容中,扩展基础需要验算抗冲切承载力的条件改为“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椎体落在基础地面以内时”;增加了第2项“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柱宽加2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承载力”。——需检查天然地基基础计算书中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9、原8.4.5条改为8.4.11条,强条内容不变,非强条内容单独列出成为第8.4.12条。

10、原8.4.7条改为8.4.6条,强条内容不变,非强条内容单独列出成为第8.4.7条。

11、原8.4.9条强条内容不变,非强条内容单独列出成为第8.4.10条。

12、原8.4.13条改为8.4.18条,增加了平板式筏基顶面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要求;增加了9度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影响的要求。——需检查平板式筏基及9度高层建筑的基础计算书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13、原8.5.9条改为8.5.10条,内容不变。

14、原8.5.10条改为8.5.13条,强条内容不变,非强条内容单独列出成为8.5.14条。

15、原8.5.18条改为8.5.20条,强条内容不变,非强条内容单独列出成为8.5.21条。

16、原8.5.19条改为8.5.22条,内容不变。

17、原9.1.3条基坑工程设计的内容增加地下水控制设计、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需检查基坑工程计算书中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18、原9.1.6条改为9.1.9条,用词略有调整。

19、原9.2.8条改为9.5.1条,由强条改为非强条,增加了“优先采用超静定内支撑结构体系”,取消“对排桩式支护结构应设置帽梁和腰梁”的要求。

20、增加第9.5.3条: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必须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需检查基坑工程施工说明中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21、原10.1.1条改为10.2.1条,用词略有调整。

22、原10.1.6条改为10.2.13条,原“空洞”改为“土洞、溶洞”。

23、原10.1.8条改为10.2.14条,检验项目增加了桩身完整性检验,还增加了“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的要求。——需检查桩基础施工说明中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24、原10.2.9条改为10.3.8条,第2项复合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单列为第3项,改为“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当采用处理地基时,需检查有否要求建筑物进行变形观测(不分设计等级)。

25、增加10.2.10条(原10.1.3条修改并变为强条):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还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试验。——当采用复合地基时,需检查施工说明中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26、增加10.3.2条(原10.2.4条修改并变为强条):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需检查基坑工程施工说明中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地基基础设计

1、新增加的3.0.7条规定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2、新增加的5.3.11条规定了回弹再压缩变形量计算方法。

3、对于土岩组合地基,当地基中下卧基岩面未单向倾斜、岩面坡度大于10%、基底下的土层厚度大于1.5m时,应按新增加的6.2.2条进行设计。

4、对于填土地基,应按新增加的第6.3.2、6.3.3、6.3.4、6.3.5条进行设计。

5、对于岩石地基,应按新增加的第6.5节进行设计。

6、对于存在岩溶、土洞等现象的地基,应按新增加的第6.6.2、6.6.3、6.6.4、6.6.6、6.6.7、6.6.8条,根据岩溶发育程度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7、新增加的7.2.9、7.2.10、7.2.11、7.2.12条规定了复合地基基础底面压力及复合地基最终变形量的计算方法。

8、对于大面积地面堆载,新增加的7.5.3条规定了当堆载量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9、对于扩展基础,第8.2.9条增加了当基础底面短边尺寸≤柱宽加2倍基础有效高度时,柱与基础交接处受剪承载力计算方法;第8.2.10条增加了墙下条形基础中柱与基础交接处受剪承载力计算方法;第8.2.12条增加了按最小配筋率计算的底板钢筋面积计算方法,阶形基础或锥形基础截面的折算宽度和有效高度按附录U计算。

10、对于筏形基础,第8.4.3条增加了按刚性地基假定计算的基底水平地震剪力、倾覆力矩的折减系数取值条件。

11、对于平板式筏形基础,第8.4.7条增加了对基础边柱和角柱冲切验算时,其冲切力应分别乘以1.1和1.2的增加系数的要求;筏板最小厚度由不应小于400改为不应小于500mm。

12、对于平板式筏形基础,第8.4.17条增加了当筏形基础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计算柱下板带截面组合弯矩设计值时,底层框架柱下端内力应考虑地震作用组合及相应的增大系数的要求。

三、关于天然地基基础的构造要求

1、对于扩展基础,第8.2.1条增加了锥形基础两个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1:

3、基础受力筋最小配筋率不小于0.15%的要求;受力筋最小直径10mm,最大间距200mm;墙下条形基础纵向分布筋最小直径8mm,最大间距300mm;每延米分布筋面积与受力筋的面积比由10%改为15%,以上用词均由“不宜”改为“不应”。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10,用词由“不应”改为“不宜”。

2、对于扩展基础,第8.2.2条增加了当基础高度小于柱(墙)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La(LaE)时,除要求总锚固长度不小于La(LaE)外,增加直锚段长度不应小于20d、弯折段长度不应小于150mm的要求。

3、对于扩展基础,第8.2.13条增加了当柱下独立基础长短边之比≥

2、≤3时,基础短向钢筋总面积的λ倍(λ=1-A/6B)应集中布置在与柱中心重合的宽度等于基础短边的中间带宽范围内,其余短向钢筋均匀分布在中间带宽两侧的要求。

4、对于筏形基础,第8.4.5条增加了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内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墙身钢筋不宜采用光面钢筋、水平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竖向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的要求。

5、对于梁板式筏形基础,第8.4.12条增加了底板厚度与最大双向板格的短边净跨之比不应小于1/14,且板厚不应小于400mm的要求。

6、对于筏形基础,第8.4.20、8.4.21、8.4.22、8.4.23、8.4.25、8.4.26条增加了带裙房的高层建筑下筏形基础控制变形或差异沉降的构造要求、与主楼连接的外扩地下室角隅处楼板及主裙楼交界处楼板等构造加强要求。

四、关于桩基础设计及构造要求

1、第8.5.3-5条,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50年时,非腐蚀环境中灌注桩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由C20改为C25;增加了二b类及三~五类微腐蚀环境中不应低于C30、腐蚀环境中灌注桩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规定的要求。增加了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100年时,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适当提高的要求。还增加了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高于C40的要求。

2、新增加的8.5.3-6条,要求桩身混凝土的材料、最小水泥用量、水胶比、抗渗等级等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

3、第8.5.3-7条,增加了预应力桩主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5%的要求;增加了灌注桩桩顶以下3~5倍桩身直径范围内箍筋宜适当加强加密的要求。

4、第8.5.3-8条,对钻孔灌注桩纵向构造钢筋的长度不宜小于桩长的2/3的规定取消了桩径大于600mm的前提条件(即适用于所有钻孔灌注桩);增加了桩施工在基坑开挖前完成时,其钢筋长度不宜小于1.5倍基坑深度的要求。

5、新增加的8.5.3-9条,要求腐蚀环境中的灌注桩主筋直径不宜小于16mm,非腐蚀环境中的灌注桩主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

6、新增加的8.5.3-11条,要求腐蚀环境中的灌注桩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5mm。

7、第8.5.11条,增加了当桩顶以下5倍桩身直径范围内螺旋式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且钢筋耐久性得到保证的灌注桩,按桩身混凝土强度计算桩的承载力时,可适当计入桩身纵向钢筋的抗压作用的规定。

8、新增加的8.5.12条:非腐蚀环境中的抗拔桩应根据环境类别控制裂缝宽度满足设计要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应按桩身裂缝控制等级为二级的要求进行桩身混凝土抗裂验算。腐蚀环境中的抗拔桩和受水平力或弯矩较大的桩应进行桩身混凝土抗裂验算,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二级;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一级。

——根据《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第4.2.4条,钢筋混凝土结构在强腐蚀环境下按裂缝控制等级三级、允许裂缝宽度0.15mm控制,中、弱腐蚀时均为三级、0.20mm;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在强、中腐蚀环境下均按一级控制,弱腐蚀时为二级。可见GB50007-2011的要求比GB50046-2008更为严格。

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3.4.4条:裂缝控制等级为二级时,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构件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的受拉边缘混凝土拉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这意味着桩身普通纵筋在此已无贡献,需大大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或加大桩径,或采用预应力纵筋以保证不出现裂缝,实际操作起来难度相当大。以下为一工程实例:中等腐蚀环境下的钻孔灌注桩d= 8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C35,单桩抗拔承载力特征值Rta=1500KN,则ftk=2.20N/mm2,σck=Nk/Ao=1500×103/(3.142×4002)=2.98>2.20N/mm2,需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到C70(ftk=2.99N/mm2),或加大桩径到10000mm。另一钻孔灌注桩d=10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C35,单桩抗拔承载力特征值Rta=3200KN,则ftk=2.20N/mm2,σck=Nk/Ao=3200×103/(3.142×5002)=4.07>2.20N/mm2,混凝土强度等级C80时ftk=2.99N/mm2,仍无法满足要求,需加大桩径到1400mm,或配置预应力纵筋。

Deer认为在根据防腐蚀规范按不同的腐蚀等级对抗拔桩桩身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以按GB50046-2008第4.2.4条执行,即采取保护措施后的钢筋混凝土桩桩身裂缝控制等级仍取三级,根据腐蚀等级选择允许裂缝宽度限值;预应力混凝土桩桩身在强、中腐蚀环境下均按一级,弱腐蚀时按二级控制。当限于具体工程条件无法采取(或仅能采取部分)防护措施时,则应执行GB50007-2011第8.5.12条。

9、第8.5.15条,桩基沉降按实体深基础方法计算时,附录R.0.3中的沉降经验系数改为可以内插;增加了按明德林应力公式方法计算时的沉降经验系数(附录R.0.5)。

10、第8.5.17条,增加了柱下独立桩基承台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的要求。新增加的承台钢筋锚固长度要求与桩基规范同。

五、关于基坑工程

1、第3.0.1条,增加了基坑工程的设计等级划分:开挖深度大于15m以及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环境保护要求高的基坑工程为甲级;非软土地区且场地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环境保护要求不高且开挖深度小于5m的基坑工程为丙级,其余为乙级。

2、第4.2.5-3条,土的压缩性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压缩试验、原位浅层或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增加了当考虑深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时,应进行回弹再压缩试验,其压力的施加应与实际的加卸荷状况一致的要求。

3、第9.1.4、9.1.5、9.1.6、9.1.7条,增加了基坑工程设计的有关要求。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因土方开挖、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计算。高地下水位地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按第9.9节进行地下水控制的专项设计。

4、第9.2.3、9.2.4、9.2.5、9.2.6条,增加了基坑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的有关要求。

5、新增加的9.3.4条:基坑工程采用止水帷幕并插入坑底下部相对不透水层时,基坑内外的水压力可按静水压力计算。

6、第9.4.1-1条,增加了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时,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采用简化规则Sd=1.25Sk的计算规定(Sk为标准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7、第9.4.2、9.4.3、9.4.4、9.4.5、9.4.7条,增加了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有关要求。

8、新增加的9.5.2条,规定了支护结构内支撑的计算分析原则。

9、第9.6.2条,当土层锚杆极限承载力小于400KN时,可采用HRB335级钢筋(旧规范为500KN、II、III级钢筋)。

10、第9.6.3-2~4条,增加了沿锚杆轴线方向宜每隔1~2m设置一个锚杆定位支架;锚杆杆体的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20mm;锚固体宜采用水泥砂浆或纯水泥浆,浆梯设计强度不宜低于20MPa;锚杆钻孔直径不宜小于120mm等要求。

11、新增加的9.6.4条,规定了锚杆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12、新增加的9.6.6条,规定了上层锚杆锚固段长度估算方法。

13、第9.6.7条,锚杆张拉锁定的条件由锚固体和外锚头强度达到15MPa改为设计强度的80%。

14、第9.6.8条,增加了锚杆自由段超过潜在的破裂面不应小于1m的规定;自由段长度由不得小于5m改为不宜。

15、新增加的9.6.9条,规定对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锚杆轴向拉力特征值应按附录Y土层锚杆试验确定。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时可按物理参数或经验数据设计,现场试验验证。

16、新增加的9.7.1、9.7.2、9.7.3、9.7.4条,规定了基坑工程逆作法设计内容和设计要求。

17、新增加的9.7.5条,规定了地下连续墙同时作为地下室永久结构使用时地下连续墙的设计要求。

18、新增加的9.7.6条,规定了主体地下结构的水平构件用作支撑时的设计要求。

19、新增加的9.7.7条,规定了竖向支承结构的设计要求。

上一篇:重庆綦江下一篇:票据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