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组织范文

2024-07-12

社会管理组织范文(精选12篇)

社会管理组织 第1篇

近年来, 国内对非政府组织 (NGO) /非营利组织 (NPO) 的研究正方兴未艾, 但就这一类组织的定名在国内都无法统一——笔者收录近年来发表的30篇CSSCI论文中定名为NGO的有20篇, 其余的界定为NPO;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是这领域内最瞩目的一支研究队伍, 但其所内的学者们经历了数年的研究过程, 对这类组织的定名由NGO, 再逐步趋向“基于社会结构的定义”, 即NPO。我国官方的界定在改革开放前统称为“人民团体”, 开放后到1998年统称为“社会团体”, 1998年至今又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 (范丽珠, 2003) 。

可见, 我国官方和学界的定名差别有着巨大鸿沟已是不争的事实, 但更引起反思的是, 国内学人的界定基本上是在西方话语体系内来展开的, 有着明显的“学术消费主义” (邓正来, 2002) 的倾向。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整合社会管理资源, 健全社会管理格局”, 鉴于党提出“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要求, 本研究拟采用“社会管理组织”来定位所探讨的这一类组织。

2目前国内、外学界对社会管理组织发展的研究情况

2.1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研究其发展

中国NGO不同的发展道路, 清华NGO研究所的研究结论给出了三条路径:自下而上, 自上而下, 上下同时进行合作的国家法团主义模式。 (王名, 贾西津, 2002) 而也有国人从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角度同样探讨了三条道路的选择, 无奈是新瓶装旧酒。 (马青艳, 周庆华, 2005)

文献分析表明, 学者们探讨的对象皆是既定而具体的某个 (类) 社会管理组织, 或是具体的非营利部门, 多为一个社会的微观层面, 所进行的战略研究成果就势必因其局限性与狭隘性而难以提供有效的借鉴——我国就连“非营利部门”是否存在尚存争议, 更何况针对具体的某个 (类) 社会管理组织就妄谈一般性的战略管理?而且, 对社会管理组织发展的战略研究遵循着分析—规划—制定 (形成) —实施—评估等静态与线性的模式来进行;或只是关注了局部而静态的战略分析过程;即便是运用RBV的分析视角 (Miller, 2002) , 探究组织战略与所依环境中各种力量的关系与互动, 依然是将思维简单的停留在了环境呈现为一般性的变化与动荡的静态点上, 而未思考到当环境与组织之间的互动复杂到瞬息万变时, 互动行为的因果关系犬牙交错, 充满了非线性与不确定性, 那么运用如此静态的战略研究模式就无异于作茧自缚了。

直接运用西方学者分析西方情境中的社会管理组织的战略管理模式来探讨我国的具体某个 (类) 社会管理组织纯属生吞活剥, 即使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变迁来探究整个非营利部门的发展方向, 在目前纯粹的西方话语体系内来进行, 仍是不足以令人信服的。

2.2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角度来探究其发展

2.2.1 宏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探究社会管理组织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寻根溯源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文献分析显示当前学界的探讨充斥了西方的舶来词:三分部门, 公民社会, 法团主义, 等等。因此, 以下从最有代表性的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两方面来分析学界对社会管理组织的探讨。

(1) 公民社会的话语。

国内学界涌现出大批“公民社会”的拥趸, 在探究社会管理组织的问题时莫不以其为预设前提。同时, 也有不少学者保持着批判精神, 如“对公民社会理念慎用, 否则会导致“非组织化”乱局” (郭丽华, 尤京文, 2003) 。当然, 更有学者进一步结合中国实际深入的批判与借鉴这一话语, 以警示后辈学人。因此, 轻言中国社会管理组织的发展遵循公民社会的多元化模式无疑会贻笑大方, 而是否要传承“国家与社会对立”的多元发展模式, 或是借鉴国家与社会对立与统一中的平衡模式, 目前学界和实践领域都还在探索着。

(2) 法团主义的话语。

在西方猛烈批判“公民社会”的炮火中担任主炮手的非“法团主义”莫属, 又因其特性能较容易地在中国找到对接, 如现行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中呈现为一种典型的国家主导、与社会合作的国家法团主义体制, 故此话语在国内呼声甚高。

学者们将法团主义应用于社会管理组织发展趋势的分析确实为不错的尝试, 但是, 现行大量话语, 诸如公民社会, 法团主义, 第三部门都未能尽显NGO所处的中国特殊历史、政治背景下的情况”, 如目前国家法团主义应用的一些先驱 (e.g. 国家法团主义的上海个案) 和社会法团主义应用的一些的先驱 (e.g. 温州商会) 在我国社会中都是同时态共存的。学者并未探明其中的复杂形势, 就难以非线性与动态的思维来把握其中的各种不确定性, 故难以做出社会管理组织发展趋势的前瞻性展望。

2.2.2 中观:三分部门间关系

“三分部门”也属于西方话语体系, 且与“公民社会”的话语密切相关。但是, 其是否适合当前中国的社会管理组织的探讨尚存争议 (郭丽华, 尤京文, 2003) 。现有文献显示遵循三分部门话语体系安排为预设前提的研究相当普遍, 故本综述先依据此“三分部门”的预设来进行分析。

目前国内学界对社会管理组织发展趋势中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动态和前瞻性的关注甚少。除此之外, 学界却是普遍地热衷于“良性互动论” 的阐析和应用——当然, 有全盘接收, 一概而论的;也有轻描淡写, 点到即止的。但学者们鲜有质疑“良性互动”本身问题: (1) 何谓“良性”? 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历史来看, 社会管理组织何时不与政府保持良性关系? (2) 如何“互动”?法庭裁决;权力斗争;利益谈判?——这只是西方情境下开出的药方, 是否能本土化还不确定。或是成为合作伙伴?但, 如何平等?如何可能平等?笔者并非持悲观态度, 而是希望在借鉴应用之前要质疑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在中国, 政府的意识形态因素使得社会管理组织无法真正自治, 而同时政府的矛盾行为必然引发貌合神离的治理, 短期内难以构建起平等的治理伙伴关系。 (3) 只关注了良性互动是否是单一而静态的视角?若是诸如冲突等非良性互动又焉知非各自发展的动力?

当然, 质疑并不是意味着社会管理组织的发展与政府的关系只遵循目前委托, 替代, 即政府的职能延伸的保守路径, 虽依据现实, 但却是线性和静态的思考行为。还有学者将两者间关系划分为合作、冲突、分立, 就明显局限于框架性的思考了:目前最明显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就未考虑在内, 而且发展的过程中彼此相互关系可能是合作中有冲突, 分立中有合作, 要泾渭分明地一概而论实不足信。

3结语

定位于方法论上的创新——自组织理论视阈下的社会管理组织发展由上述文献分析发现, 我国的社会管理组织发展因为处于“共时态挤压”的困局, 所以形势相当复杂。单纯用静态的战略管理模式来探究其发展趋势, 或是在纯粹的西方话语体系内寻找发展的出路都未免难酬壮志。故此, 笔者认为需要在方法论上进行创新, 才能改变把握社会管理组织发展趋势的诸多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困局。

最后, 笔者尝试由上述综述情况得出以下几个可供研究的命题, 此即是本研究综述之意义所在:

对我国的社会管理组织进行分类:区域——三分天下 (发达、较发达、落后地区) ;城乡;社会活动领域。这三个分类就构成了空间上的三维划分, 划分之后针对其中极端的类型运用自组织理论进行探讨;或是运用自组织理论探讨社会管理组织与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地方政府互动关系 (进行比较研究, 或是取其一) 。

参考文献

[1]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M].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2.

[2]范丽珠.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C].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3]郭丽华, 尤京文.关于研究非政府组织的方法论问题[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 (2) :17-22.

[4]贾西津.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的三条路径[J].中国行政管理, 2003, (3) :22-23.

社会管理组织 第2篇

《 人民日报 》(2016年08月22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降低准入门槛。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二)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增强服务功能。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四、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一)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二)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完善人才政策。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积极向国际组织推荐具备国际视野的社会组织人才。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意见。

(四)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五、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民政部推动将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纳入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六、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民政部加快研究将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外交、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四)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性社会组织试点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社会组织试点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试点方案要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一业多会。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六)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七、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八、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对住所地不在北京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跨区域社会组织,除按有关规定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加强党的领导外,住所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党委应当按照“条块结合”的要求,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党组织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服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三)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四)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稳妥开展脱钩试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九、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应该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中央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要建立相应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性重要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党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三)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十、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快法制建设。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志愿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单项法律法规。加快调研论证,适时启动社会组织法的研究起草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意见精神出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二)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寓服务于管理中,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快建设全国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社会管理组织 第3篇

[关键词] 高校;学生组织;社会化管理

创新是高校发展的硬道理,学生工作是高校工作的基础,在学生工作中引入新理念,创新管理形式,提升管理质量是当前高校管理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高校拥有数量众多、特色各异的学生社团,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可以较好地促进学生发展,提升学生工作者的管理水平。

一、当前高校学生组织的发展现状

当前高校学生多是1990年后出生,也就是所谓的“90后”。与前辈相比,90后好奇心更强,比较积极主动,不习惯陈规旧习的约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较好,有较强的创造力;另一方面,90后学生耐受力较弱,抗压能力差,做事情的持续性不够,对于规则和纪律的遵守能力较低。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学生沉溺于虚拟世界和掌上世界不能自拔,喜欢“宅”居,不习惯参与群体生活,对社交活动丧失兴趣。90后群体是新时代、新环境塑造的产物,最大特点就是多元化。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许多传统的做法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难以继续开展。

高校学生组织基本上都是由兴趣爱好存在共同点的学生组建的。在90后学生群体占主导的高校中,学生组织呈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第一,学生组织类别多样,主要体现在一些新团体的产生。除了传统的学生会、团委、体育、艺术类的学生社团外,很多“新新团体”涌现出来,像动漫社、驴行社等。这些社团与大学生的社会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第二,学生组织的数量总体增多。随着时代的发展,生活日趋丰富和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学生团体涌现出来。除了一些团委领导下的正式学生社团之外,还有许多非正式的学生社团。很多时候,这些社团就是一个个的小团体,颇类似于社会上的“草根组织”,虽然没有合法的身份却也大量存在。第三,学生组织发展多元化。与传统的高校学生组织不同,新时期高校学生组织的组织方式、利益诉求、活动内容更为多样化。过去的学生组织以对学生进行管理为主,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当前的学生组织除了体现学校的管理、学生的自我管理之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学生自我需要的满足。第四,学生组织趋于自我管理。传统的高校学生组织体现出学校自上而下的控制,有较强的行政命令性,学生的自主性较弱;而目前许多学生组织尤其是学生团体,从成立到运作更多体现出了自发自愿的性质。

二、高校学生组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大学生群体是一个自主意识非常强烈的群体,异质性强,需求较为多元。高校学生组织作为代表性的学生团体,在类别、数量、性质等方面也呈现出了新的变化。这些新的变化为当前高校学生组织管理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何正确地回应这些问题,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乃至学校管理工作优劣的评判标准之一。

近些年来,学生工作形势发生巨大变化,高校管理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难题,传统的学生管理方法已经不足以解决新问题。总结起来,当前高校学生组织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规划

这一点在各类学生组织中都有体现。在较传统和正式的学生社团里,受到既有制定规则的影响,组织成员往往只是按照习惯去运行组织,管理创新性不足。传统的做法在过去行得通,在当前的环境下却显得越来越无力,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在自发成立的学生社团中也面临这种问题,学生因为专业水平不够,难以组织与发展协会,缺乏清晰的组织发展目标和规划,也没有好的组织体系,导致社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社团专业性不足,缺乏导师指导

组织的运行往往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引,教师的指导对于学生组织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在当前大部分高校中,一方面教师人手不足,另一方面教师的时间也并不充裕,使得教师难以给予学生社团持续的、高质量的指导。仅凭学生的一腔热情去盲目实践,很难提升社团的活动水平以及学生的能力。

(三)组织活动低质量化

由于学生组织缺乏专业性,发展目标不明确,加之社团的主要成员往往是低年级学生,使得社团很多活动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活动流于形式和表面化、活动的参与度不高、活动与社团性质相关性不强等方面。社团在运行过程中无法体现出自身的专业性,许多学生在社团中得不到相应的锻炼,逐渐迷失对组织价值的追求,长此以往可能导致社团瓦解。

(四)存在经费不足、场地缺乏现象

许多学生社团并无固定的经费来源,对于它们而言会员会费是组织主要的资金来源,但这也是十分有限的。有的组织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只能临时选择地点开展活动。资金、场地的匮乏必然会导致活动开展受到影响,而这些问题并不能简单地通过拨款或兴建场地来解决,因为这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组织发展的持续性问题。

三、社会组织管理理念对高校学生组织发展的启示

高校学生组织从概念上来说属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指不同于政府机构与经济机构的“第三类”组织。从法人身份上来看,社会组织属于社团法人,成立时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并且多数社会组织需要接受民政部门及其直接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在我国有三类主要的社会组织,分别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与基金会。此外,事业单位、民团群团等组织亦被认为属于社会组织。在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没有登记的草根组织也属于广义的社会组织。在高校,学生组织是由学生组成的自我管理组织,并没有政治性与经济性,从本质上来讲属于社会组织。正式的学生组织是在学校各级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而学校团委则属于社会组织,所以这些正式的学生组织都属于社会组织。至于那些非正式的学生社团,则类似于社会上的草根组织,也属于广义上的社会组织。

这些年我国的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社会组织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许多适合我国国情的宝贵经验。高校学生组织本身属于社会组织的范畴,其非政治性、非经济性以及自理自治的特点,使得在高校学生组织管理中借鉴社会组织的管理经验显得顺理成章。在社会组织管理中,有一些很好的做法可以供高校学生工作者借鉴。

(一)自主性管理

自主性是社会组织管理的根本,强调自主性就是强调组织成员的主体性以及组织运作的主力性。发展社会组织强调不受行政指令的过多干预。例如,许多事业单位虽然可以划为社会组织但实际上与政府部门无异,其决策要听从于相关的行政命令。近年来政府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强调一部分社会职能较强的机构完全脱离出政府,成为社会组织,目的就是发挥这些单位的主体性。只有主体性得到了体现,才能较少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真正发挥自己的职能。

在高校学生组织管理中,正式的组织往往由各级团委直接领导,很多时候其发展会受到团委工作的直接影响,这些影响有时对于学生组织自身的发展并没有太大的益处。因此,高校应该重视学生社团组织的独立自主性,尽量放手让学生进行自主管理。管理者可以在大方向上对学生组织发展进行引导,而在具体的管理中尽量让学生自己去尝试,少一些行政命令和例行公事,多一些职能引导和交流。

(二)专业化管理

任何组织都注重专业性。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所遇到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专业人才的缺乏。社会组织在管理、项目运营、活动策划、营销等领域有很大的专业性需求。我国在计划时代形成了政府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经济社会领域均由政府管理。经过经济改革,市场形成,经济领域相对自主了,而社会改革仍然在探索之中,管理模式还很不成熟,往往借鉴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高校学生组织中,专业性十分重要。专业性涉及很多方面,管理方面的专业性、技术领域的专业性都应该得到重视。高校学生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应该将专业性摆在首位,什么样的组织就做什么样的事情。许多学生社团平时开展的活动很多,但是细细看下,大多是与组织核心职能无关的活动。这不仅浪费了社团成员的时间,也无助于社团的发展进步,甚至影响到社团本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对于高校管理者而言,应着力引导学生社团往专业化方向发展,以核心职能为中心,活动不能偏离组织的职能。

(三)发展类型多元化

社会组织的类型有很多,几乎在任何社会领域都有对应的社会组织的存在。如与政府联系紧密的事业单位、从事科研的研究机构、教育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公益领域的慈善会与基金会、服务经济活动的商行会、各种兴趣爱好组织等,还有服务于社会各界的、数量庞大的草根组织。随着社会多元发展,人们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社会组织在类型上的增加正是契合了这一社会发展潮流。近年来,社会组织登记的门槛逐步降低,注册的程序也越来越简化,越来越多的草根组织得以合法存在。

高校学生的需求也是非常多元的,尤其是90后学生群体,较以往的大学生更甚。许多前所未见的学生社团如雨后春笋一样涌现出来,有些还没有得到正式的认可就已经在运行了。高校学生工作者需要认真调研,理清校园中存在的各类学生团体,只要符合标准都应及时予以认可并登记在册,当这些社团开展活动时给予必要的支持,以营造良好的学生组织发展环境;同时,还应深入了解学生的需求,协助成立新的学生社团。

(四)立足组织自身获取资源

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不同,其获得资金的方式也不同。一些专业性的组织通过提供服务获得资金,如技术性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有些组织靠资助维持运作,如很多商会;有些靠募集资金,如基金会、慈善会;有些则靠申请项目资金,如部分社工组织;还有一些则是靠市场经营,如民办学校等。虽然社会组织基本上为非盈利性,但是这并不妨碍其通过合法的渠道吸纳资金以提供社会服务。

学生组织同样可以通过开展专业性服务获取资源,这样不仅可以维持组织正常运转,锻炼组织成员,还可以证明其专业水准及存在的价值。如有些艺术类社团可以通过提供表演、主持等获取报酬,科研类社团可以通过提供科技服务获取报酬,有些社团还可以通过参与社会上的项目申报获取资助。高校学生工作者应积极为学生组织参与社会实践、提供专业服务牵线搭桥。当然,学生组织不以赚钱为目的,进行社会服务最重要的目的是锻炼学生,培养其专业能力,因此学生工作者应谨慎审批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项目,确保活动安全进行,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大学生是社会建设的预备军,提升大学生自我管理水平对于学生的成长以及社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高校学生组织对于学生而言,实为锤炼专业技能、提高管理水平、熟悉社会环境的良好平台。在新形势下,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传统的学生组织管理方法亟需革新。社会组织在管理运营上的有益做法,可以为高校学生工作者提供新的思路,以更好地建设高校学生组织,促进学生成长成材。

参考文献

[1]蔡灿辉.社会管理理念视域下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创新分析[J].进出口经理人,2014(s1).

[2]刘敏,杨越.企业管理理念在高校青年学生组织中的应用[J].当代青年研究,2009(12).

[3]葛芳玉.浅析高校学生组织现状及发展建议[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1(10).

[4]姜练琳.社会管理视域下高校学生组织功能探析[J].改革与开放,2013(22).

[5]杨飞群,林德交.浅议高校学生组织制度化管理与文化建设[J].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2006(1).

[6]鞠正江.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与改革[J].攀登,2009,28(1).

[7]李正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概论[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

[8]尹冬梅,丁力.中国当代高校学生组织研究[J].时事出版社,2008.

[9]葛芳玉.浅析高校学生组织现状及发展建议[M].北京: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1(10).

[10]周进,王前哨.高校学生组织机制创新:建议学习型学生组织[J].理工高教研究,2009(3).

[11]宿景祥.骷髅会精神:美国耶鲁大学精英学生组织揭密[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2006.

社会管理组织 第4篇

一、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的现状

近几年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猛,从业人员日益增多,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是,社会组织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组织专业化人才不能满足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组织队伍的不断壮大,广东省汕头市已经形成了门类基本齐全的社会组织体系,根据调查数据显示,从2008年到2016年,汕头市社会组织总量已经达到4,256个。但是与社会组织“井喷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是,该市的社会组织专业化人才却“奇货可居”。在2008年,汕头市只有30人参加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考试。2013年全市报考人数为2,174人,417人通过考试。到2014年,该市报考人数降低至849人,其中有130多人通过考试。截至2015年,全市持证社工大约只有650多人[2]。由此可见,社会组织专业人才供求矛盾非常突出。

(二)社会组织人才的专业素质成为社会组织的发展瓶颈。

近年汕头市社会组织的人才素质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各个领域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越来越多地汇集到社会组织中,但目前多数社会组织中受过专业的系统教育、拥有专业技能、能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技巧开展专门工作的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根据调查数据显示,从2012年到2016年,汕头市社会组织总量从1,373个发展到4,256个,但是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在接受调查的工作人员中,高中文化程度者占45.1%,大专文化程度者占17.9%,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仅占8.5%,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则占到28.5%;接受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状况不理想,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表示没有接受过任何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经历,而接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普遍反应培训的内容过于理论化、程式化,没有针对性,对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帮助不大。由于没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方法支撑,大多数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主要依靠经验或热情工作,不能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系统化的专业服务。这也是我国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同度偏低,无法建立起应有的社会威望和地位的重要影响因素,这反映出提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技能已经刻不容缓。

(三)社会组织专业化人才流失率过高。

由于薪酬待遇过低、晋升空间有限和培训机会比较少等原因,社会组织不但招聘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面临很多困难,而且原有的优秀人才流失率也呈现逐年攀升的趋势:据调查数据显示,汕头市在职社会组织的人才跳槽率约为45%,平均在岗任期年限约为1.5年。汕头市社会组织的人才流失率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12年为15.5%,2013年为18.7%,2014年是20.6%。2015年则达到22.4%,为历年最高。优秀人才流失率过高的现象已经成为社会组织面临的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二、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的影响因素

影响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的因素有很多,本文从社会组织人才的选拔招聘、培训使用、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组织缺乏科学系统的人员选拔机制。

到目前为止,我国社会组织还没有建立起适合自身特点的、科学的、系统的人员招聘选拔机制,尤其是在志愿者的招募过程中,通常是重量不重质,采用来者不拒的方式,这种“广撒网”式的招聘方法,会给社会组织带来诸多不良后果:一是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庞大,但质量却参差不齐,不但造成冗员现象严重,而且给社会组织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二是由于人才招聘过程中随意性大,不能对应聘人员的知识、技能、个性特质有深入的认识,难以招聘到能满足社会组织发展需要的、高质量的复合型人才。更重要的是这种“广撒网”式的招聘方法,不能对应聘者的价值观和入职动机有客观的认识,其结果是部分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差、组织归属感不强,少数人只是把社会组织作为工作的“跳板”,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流动性过大、流失率过高,都不利于社会组织人才的专业化培养。

(二)针对社会组织人才的培训开发机制不完善。

社会组织人才的工作价值与理念专业化、知识与技能的专业化,一方面来自他们在校求学期间的学历教育,另一方面来自走向工作岗位之后所接受的专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当前我国社会组织人才的教育培训开发机制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社会组织专业的学历教育培养体系不健全。主要体现在招收社会组织专业的高校比较少,而且师资力量普遍不足,大部分老师只有社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缺少既对社会组织相关理论有深入研究又有丰富专业实践经验的、专业素养较高的师资力量,这必然会造成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学生只能“纸上谈兵”,而解决实际问题的社会工作实务能力则严重不足。二是社会组织在职人员的职业培训体系不健全:很多培训只重形式,不重内容,专业教育和专业培训的针对性较差:在社会组织中由于分工不同,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所需的知识技能也应当不同,他们所需的培训内容和方式也应该有所区别,但现实是我们很多针对不同岗位的社会组织成员的培训从方式到内容都是千篇一律的,针对性非常差,培训的效果肯定不可能好。

(三)社会组织缺乏竞争性的激励保障机制。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社会组织人才在社会认同、职业发展、薪酬激励等方面还不完善,这些情况都会影响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目前,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比较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处于边缘状态,社会地位比较低下。职业认同的不足和偏差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导致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我国大多数社会组织没有或较少对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设计,短期化管理和模糊的职业生涯使得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容易产生工作倦怠,更谈不上职业化。职业化程度低,已经成为弱化专业化的动力。据2010年《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需求调研报告》显示,社会组织从业者薪资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约占90%,2,000~3,000元段最为集中,无固定收入和月薪在1,000元以下的占到18.4%[3]。据调查,汕头市2016年平均工资为3,554元,排在广东省的第13位,但大部分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年平均工资要远远低于3,554元。薪酬福利过低难以吸引和留住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也会导致部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缺少工作热情,从而形成了社会组织举步维艰的恶性循环。

三、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长效机制的构建

专业的社会组织工作者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提高社会组织人才的专业化程度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组织人才选拔招聘、教育教训、激励保障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员招聘选拔机制。

社会组织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人员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人员的招聘选拔也应当具有特殊要求。社会组织可以借鉴政府、企业的招聘选拔机制,对需要招聘的工作岗位进行深入分析,按照“人岗匹配”、“能岗匹配”的原则选拔人才,制定明确的人员招聘选拔程序,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现场模拟等多种方式对应聘人员的知识、技能、个性特质进行科学测试,除此之外,要特别对应聘人员的价值观和入职动机进行考察,以保证入职者的人生价值观和入职动机与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相契合。还可以采用“校社联动”等形式,社会组织与高校合作共同培养、选拔招聘一批拥有正确的价值观、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富有创造力的大学生充实到社会组织中来。

(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机制。

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对社会组织人才的工作价值与理念、知识与技能都有较高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组织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是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的基本实现途径。一是要大力发展高校的专业学历教育,充分利用高校的资源优势,扩大各大专院校招生规模,形成专科、本科、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等多层次学历教育体系。二是要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培养大批优秀的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水平高、教育与科研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专任教师队伍;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高校教师、培训机构培训师和社会组织有经验的优秀工作人员“三位一体”的复合型教师资源库。三是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在职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鼓励他们参加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基地要开发多元化的课程体系,有计划、分层次地对现有社会工作人员进行高针对性的培训,以满足社会组织多样化的需求,提高社会组织人才的专业化水平。

(三)构建具有竞争性的激励保障机制。

较高的职业认同度、良好的职业规划和有吸引力的薪酬福利是提高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举措。要提高社会组织的职业认同度,优化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的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组织要借用各种传统和现代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来宣传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要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让更多的公众认同、支持、尊重社会组织,让更多的优秀人才到社会组织中来[4]。社会组织要重视对其工作人员的职业规划,根据开展社会服务的需要,设计科学合理的职业化的工作岗位,使社会组织人才能“人岗匹配”、“能岗匹配”。根据社会组织人才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层次分明的薪酬福利制度,充分发挥薪酬福利的激励作用,使社会工作成为一个体面而时尚的工作。

摘要:人才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支柱,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核心力量。我国社会组织的专业化人才短缺,大大降低了社会组织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因此,提高我国社会组织人才的专业化程度,建立我国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长效机制尤为重要。

关键词: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影响因素,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文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建设[J].新资本,2007,1:86

[2]宋芾.汕头力推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工队伍联动,推动社工持证上岗[N].南方日报(TC03),2016-1-12

[3]窦瑞刚.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需求调研报告[R].2010:75~90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 第5篇

目录

1、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12、关于进一步理顺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意见······························93、抢抓机遇 扎实工作 努力开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新局面···························124、关于以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依托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区域化的意见·····························145、大冶市非公有制企业调查汇总表·················236、阳新县非公经济组织情况调查汇总表·············477、黄石港区非公经济党组织情况调查汇总表·········628、西塞山区非公有制企业调查汇总表···············819、下陆区非公有制企业调查汇总表·················9110、铁山区非公有制企业调查登记表················9711、开发区非公有制企业调查登记表···············10212、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台账···················10812、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本情况汇总表··········10913、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110

加强商会组织社会管理创新 第6篇

一、商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商会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有效地弥补了市场失灵,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商会组织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支柱

商会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有效桥梁。通过商会组织可以使市场各主体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妥协、寻求利益平衡,避免出现矛盾、冲突、利益纷争。

2、商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产生。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商会组织在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商会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其职能,有效地受理矛盾和纠纷。同时,商会组织还可以提前预防,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尽量使矛盾不出商会组织,有效减少社会矛盾。

二、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商会组织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现状参差不齐,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商会组织的功能发挥跟不上形势的变化,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全市非公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1、商会组织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主动性还不强

商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商会组织本身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认知度还不够高,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有效途径不多。商会组织由于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真正融入社会管理中。一方面在自身的定位上却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全能型”的政府,政府管理一切社会事务。政府缺乏对商会组织的信任,尤其是那些体制外生成的自制组织,因此很多应转移的职能却没有转给相应的商会组织。

2、商会不完全具备能够解决对会员企业需要解决的社会管理中的问题的能力

商会组织在我国发展时间短,成长空间有限,因此很多商会组织建设不完善,管理不规范,不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不能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也不能更好的发挥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3、会员企业依托商会帮助解决社会管理中问题的意识还不够强烈

社会管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商会作为经济领域内的重要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惯式,企业习惯于“找市长,而不是找市场”,总是希望通过政府解决在社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商会组织的行政性比较强。在转型期,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很多商会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行政色彩,并与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发成立的商会比较少,因而导致企业对于商会组织缺乏信任。

三、商会组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分析

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作用,如何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中,以促进社会管理主体多样化,社会公共政策公平化和社会参与方式多样化。

(一)正确认识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重要作用

为消除对商会组织工作存在的偏见和误会,充分发挥商会组织社会管理的协同作用。解放思想,更新理念是首任。充分调动媒体力量,加大舆论宣传,为商会组织的发展造势,让全社会都认识到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重要作用。

(二)增强商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性

新形势下,商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参与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作用和天然优势,充分调动商会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1、明确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责

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过程中,应专门出台一部关于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种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职责,尤其是商会组织在非公经济领域、社会管理创新领域的职责。同时理顺商会组织与社会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规范他们的职能权限,建立健全各管理部门和商会组织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共同促进社会各项事务管理的综合管理新体制,努力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2、树立典型,加强宣传

舆论是社会行动的导向,加强典型宣传,可以达到宣传一个典型带动一片的效果,因此,应营造一种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职责的氛围,掀起商会组织争前恐后为社会管理创新添彩的热潮。

3、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

商会组织本属于社会组织,是否参与社会管理以自愿为主。因此在对商会组织奖惩时应以奖励为主,通过一定的物质奖励及精神激励,调动商会组织其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而惩罚措施主要针对那些破坏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社会中影响比较坏的部分社会组织。

(三)提升商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能力

1、建立政策扶持机制

为了更好的提高商会组织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我们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政府投资贷款、基金计划、金融刺激以及其他合适的法律法规。

2、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经费上予以支持

政府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的将商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对象范围,将商会组织放在与政府部门同等的地位。在强化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同时,应加大政府向商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购买资金利用在不必要的吃拿卡要。特别是现阶段,不断调整有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办服务单位、事业单位与完全市场化运营的商会组织在地位上的不平等,为商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提供更公平的政策环境。

3、通过系统培训,增加商会专职人员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由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比较新的命题,商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任务、目标、责任等都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难以承担起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而要提高商会组织的社会管理创新能力,必须要通过专业的培训。

(四)加强会员企业依托商会组织解决社会管理中问题的意识

中外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比较研究 第7篇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52年第288 (x) 号决议的“任何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均应被视为民间组织 (Private Organization) ”。现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最早诞生在19世纪的欧洲。在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前, 由于受社会发展、公民意识等因素制约, 民间组织发展极为缓慢, 且活动主要局限于传统的慈善事业。从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至二十世纪初叶, 由于自由结社权的普及和公民社会的兴起, 民间组织开始从传统慈善事业向公民慈善事业转型, 逐步趋向组织化、专业化。冷战结束后, 民间组织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都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其数目数以万计, 成为全球社团革命热潮。民间组织是继国家体制与市场体制之后的一次重大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成为介于政府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庞大的社会组织体系

中国本土民间组织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先秦时代。历史上常见的民间组织类型有:慈善团体、互助组织、工商行会、文学社团、政治结社以及宗教结社等。20世纪以来, 中国本土的民间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并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初至1949年新中国建立。1932年10月, 国民党政府公布实施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民间组织的专门法规——《修正民众团体组织方案》;第二阶段从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以前。这个时期, 我国民间组织虽然有所发展, 但整体数量仍旧很少, 而且多为各级党政机关的附属部门, 缺乏独立性。据统计, 到1965年, 全国性社团数量不足100个, 地方性社团也只有6000个左右;第三阶段从改革开放至今。在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 民间组织也迎来了空前的发展, 民间组织在数量上、种类上大大增多。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 我国各种类型的民间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 随着政企分开, 以政府职能转变为重点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民间组织开始大量涌现。截至2012年底, 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1) 总量接近49.2万个 (2) , 其中社会团体26.8万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22.1万个, 基金会2961个。这些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国际民间组织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国际民间组织在我国的发展也很快。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提拱的数据, 现今境外在华社团的数目大约在3000到6500家之间, 其中资助2000家, 项目机构1000家, 商会行业协会2500家, 宗教社团1000多家。他们虽未经登记, 却都在默许下正常开展工作。另一种来自官方的说法是, 在中国大陆的各种国际NGO大约有2000多个。 (3) 在中国已经奠定了较稳的活动基础的外国民间组织应在1000家左右, 外国民间组织每年投入中国的资金约在1亿至2亿美元之间。 (4) 这些外国民间组织大多数是来自发达国家, 其中以美国的NGO取得的进展最为引人注目。

在中国的国际民间组织有三个特点: (1) 专注于赈灾扶贫和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 (2) 工作地点多为贫困边远的地区; (3) 与政府多为合作伙伴关系。比如在云南省, 有来自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瑞士等国的70多个国际民间组织, 他们大多从事为灾区捐钱捐物、环保、乡村医疗卫生保健和贫困山区教育等活动。

国外民间组织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救助。在世界各国, 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 民间组织致力于消除贫困, 增加贫民收入;对穷人提供食物供应;对弱势群体提供教育、卫生保健、住房等方面的服务以及帮助弱势群体提高对付疾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2) 社会服务。国外很多民间组织活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以改善当地的卫生条件、保护环境、普及基础教育、小额信贷促进经济发展等为己任。为改善当地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作出了很多的贡献。 (3) 权益保护。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帮助他们努力在社会生活中生存和发展, 是许多民间组织致力的事业。 (4) 扶贫发展。国外许多国家的民间组织在消除贫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某些方面的作用甚至超过了政府。

三、我国民间组织与国外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差距

在我国, 民间组织已在社会许多领域, 尤其是参与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了作用, 但相对于民间组织发展较好的国家来说, 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1) 参与社会管理的广度方面。国外很多民间组织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涉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信息提供、社区服务、弱势群体的关注、教育咨询、人权维护、扶贫开发、医疗救助、学术研究、文化发展等多个方面。并且已经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组织网络和发展机制, 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 民间组织在这些方面虽然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在组织网络和机制体系上还不完善。

(2) 参与社会管理的深度方面。很多国家的民间组织能深入到基层, 在农村和社区里面扎根, 切实帮助当地民众开展生产生活的自助和建设。例如, 在孟加拉国, 一个叫农村行动委员会的民间组织管理着3500多所小学, 为贫困民众的子女提供基础教育。在美国, 活跃在大小城市社区内的民间组织就超过100万个, 他们对社区的社会问题的解决、弱势群体的扶助、公共卫生和社区环境的建设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 我国民间组织开展的活动能够深入到农村地区的还是比较少, 在对农村地区经济文化建设、扶贫开发和公共卫生等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定的影响力。

(3) 调整社会关系方面。一些国家的民间组织在救助和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方面有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他们往往聘有专业法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在进行相关的维权时能专业、有效地解决, 从而缓和了一定的社会矛盾。例如, 他们在接受劳工的申述时, 首先会整理申述材料并把它交给政府有关部门, 然后督促后者及时解决, 或直接同雇主协商。如果雇主不合作, 那民间组织将协助劳工诉诸法律手段解决。在我国, 民间组织没有完全起到这方面应有的作用。比如, 我国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的工资经常被随意克扣和拖欠, 由于他们自身的维权意识和没有相关的民间组织为他们申诉, 即使有一定的呼声, 那也是很微弱的。

四、国外经验的借鉴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 国外的民间组织发展和运作比较良好, 在对政府和公民的支持和作用上, 有我们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民间组织由于历史和官方政策的原因拥有较高的公信力, 很多美国人更喜欢民间组织作为服务提供者, 而不是由政府提供服务。因此, 美国政府直接和间接地支持民间组织, 包括:提供有利的法律和规制框架;通过税收激励办法, 鼓励公民个人向民间组织捐款;通过提供政府赠款和合同, 向民间组织提供直接财务支持;通过对使用民间组织服务的个人进行补贴和税收优惠, 间接地从财务上帮助民间组织等。

美国政府和民间组织间的关系是一种全面的合作伙伴关系。美国政府相当依赖非营利部门实施其人本服务项目, 尤其是在健康、教育和福利服务方面。联邦政府所有用于健康、教育和福利服务方面的款项的一半多, 是通过社区层面的民间组织支付的。由于民间组织提供了很多本应该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 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作为政府的答谢, 美国法律规定, 所有的民间组织都可以免缴联邦政府的公司收入税, 大部分组织可以免缴州及地方财产税、销售税。个人向民间组织捐款同样可以获得免税权。美国政府对农业补贴大多是通过民间协会发放, 以避免政府补贴的市场无效性的通病。这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再看看其它国家的民间组织。马来西亚政府邀请了像“马来西亚消费者联合会”和“全国妇女组织委员会”这样的温和组织参与协商国家的经济建设, 并为制定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出谋划策。孟加拉国的乡村进步委员会也许称得上是世界上最大的民间组织, 它拥有17000名专职工作人员和8000万美元的年度预算。在政府缺乏资源的领域内, 它正大展拳脚。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了孟加拉国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及其创立的乡村银行。这是第一次将诺贝尔和平奖授予与消除贫困有关的个人和民间组织。新加坡社会发展部官员表示国家应向个人和社会团体提供充足的机会, 帮助它们为新加坡的福利事业服务。同时, 政府还为他们提供基本的条件和必要的资金。这种相互关系加速了民间组织的发展。

国外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有益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当然, 对于国外的经验我们不能照抄照搬, 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中国的实际进行借鉴。例如:当前我国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国家对灾区投入的救援和恢复重建资金有限, 就需要民间的捐助给予支持。这时, 由民间组织协调组织进行募捐就比政府的“行政性的号召”更为有效。另外, 在对目前的弱势群体的帮助上, 也可以借鉴国外民间组织的经验, 对留守儿童、残疾人士等给予适时和适当的帮助。因此, 我们要积极支持并促进民间组织在社会需求较大的保健、教育、环保等社会服务领域的发展, 使其能够健康运作并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

参考文献

[1]曹闻民.政府职能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年

[2]杜创国.政府职能转变论纲[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8年8月第1版

[3]王名、刘国翰、何建宇著.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12月第1版

[4]陈振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概念辨析[J].东南学术, 2005年第4期

[5]廖明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

社会管理组织 第8篇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模式下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已转变为企业所在供应链与其他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企业日益注重与供应链上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为了保持和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大多数企业选择通过将非核心业务进行外包,即通过有选择地将一些功能及其日常管理转交给第三方供应商来围绕核心能力进行企业重新设计,以此来降低成本。由此也使得成本管理的范围超越单个组织的边界进而扩展至整个供应链,企业与企业之间有必要加强合作,一起面对成本的管理和控制问题,共同降低供应链的总成本。以往的成本管理只局限于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成本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开展组织间成本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组织间信任和开放会计在组织间成本管理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二者的探讨研究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在生产作业中实施组织间成本管理。

二、组织间成本管理研究概述

(一)组织间成本管理概述

传统的成本管理只注重企业边界以内的成本管理,甚至只注重企业生产转换阶段的成本降低,而忽略了那些与企业经营过程联系日益密切的外部企业群落的成本管理。而组织间成本管理则是在一个以上的组织之间进行的成本管理,它是一种协调供应链企业的结构化活动,目的是降低供应链上的总成本。之前大多数组织间企业的活动只侧重于企业以单独组织的身份与其他企业去合作交易,但这种形式缺乏深入的协作沟通,因此不能完全发挥企业与企业之间成本协同管理优势。为了寻找降低企业成本的突破点,组织间的协调合作必须打破组织边界,建立科学的合作机制,进而才能有效地完成成本的协同管理。企业长久竞争力的保持不能仅仅依靠企业的自身优势,组织间成本管理能帮助企业借助资源和异质的互补优势建立有效的协同,在市场上获得长期竞争优势。在供应链中,企业可以通过组织间成本管理在三个方面来协调降低成本活动:帮助企业及供应商与客户发现设计产品的新模式,从而减少生产成本;帮助企业及其供应商在产品的生产阶段找出降低生产成本的新方法;帮助企业更加高效地与其他企业协调合作。综上所述,组织间成本管理是对供应链中存在合作关系的相关企业实施的一种成本管理方法。其目标是通过供应链上各企业的共同努力来降低成本。为了完成这个目标,所有参与的企业应做到“齐心协力”,同时各个企业也要意识到增强供应链总体效率的重要性。只有提高供应链的整体效率,企业才有获得更多的利润可能性。所以,组织间成本管理属于提高供应链整体利润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组织间成本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相互协调,所以其更适用于对信息共享程度要求较高的精细型供应链。为了切实有效地开展组织间成本管理,任何对组织间成本管理过程中的改进措施所取得的超额利润都应让所有参与其中的企业共享,而这种共享可以刺激企业与企业之间更好地开展合作。

(二)组织间成本管理的起源与背景

组织间成本管理的系统性实践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日本。为了有效控制企业成本,丰田公司基于价值工程(VE)与全面质量管理(TQM),开创性地提出了目标成本法(TC)。此方法主要是以价格为导向对成本实施控制。通过开展目标成本控制,丰田公司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奠定了日后成为世界汽车业巨头的基础。随后,制造行业开始大规模地应用成本控制法,并且逐渐开发出一系列应用工具,如质量功能展开(QFD)、改善成本法(Kaizen)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整合与集成成为企业管理的研究重点。价值链理论于1981年由Porter正式提出,Porter认为纵向关联存在于企业及其供应商与买方的价值链之间。供应链管理理论在90年代初期开始广泛传播,于是物流管理理论被逐渐替代。Naylor(1999)等人在敏捷制造与精益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精敏供应链(ASC)概念,认为在市场不确定性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为了增强供应链整体的系统柔性与响应速率,企业应将自身的各项职能与外部供应商进行合理的对接。在众多思想与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开始意识到降低成本的关键并非在企业内部,减少企业成本的核心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成本管理。

(三)组织间成本管理研究现状

交易成本经济学对组织间成本管理的研究具有较大的影响,主要针对企业及外包之间的制度规定和交易成本进行协调与分配开展研究。组织间成本管理的最初阶段主要建立在两个问题基础之上:组织之间是否存在降低成本的可能性;企业的服务或者产品是属于外包还是自产。组织间成本管理概念来源于Porter(1985)和Shank(1989)两人的合作研究,他们认为组织间成本管理是一种混合体,这种混合体由组织内部价值链分析和组织间成本动因共同构成,必须对组织与其合作伙伴的有关活动成本给予足够的重视。根据Porter和Shank的观点,组织间成本管理隶属于管理会计的研究范畴,通过实施组织间成本管理,能够达到降低组织间联合成本,优化和整合组织间成本管理系统的目的,并最终将组织间成本管理定义为“为了完成降低共同成本的目标,企业与企业之间所做出的协调行为”。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著名会计学专家Cooper和Slagmulder对组织间成本管理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讨论研究,标志着组织间成本管理在管理会计研究领域成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其在开展调查研究时发现:有关目标成本法研究的大多数文献都将目标成本法定义为一种企业内部成本的管理方法,其他组织间企业不会主动地被目标成本法融入企业成本管理的具体项目中。然而,在企业成本关键的管理体系中含有设计信息,当产品目标价格满足此系统的要求后,其他组织间企业就能够借助设计信息寻找到降低成本的部分。所以,Cooper和Slagmulder(2004)在组织间成本管理中引入目标成本,对合作企业与自身企业开展成本识别以期待能够共同处理成本问题。目标成本法在各个组织之间的扩展,意味着其进入了组织间成本管理的领域,这种扩展也标志着成本的处理、管理与识别行为由其他组织间企业与核心企业共同完成。

国内有关组织间成本管理的研究文献目前相对较少,只是简单地探讨了组织间成本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桂良军和张玉忠(2004)研究了组织间成本管理的方法与模式,介绍了组织间成本管理的诸多手段与工具。张子刚等(2006)详细考察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组织间成本管理的运用形式和协作成果,对组织间成本管理相互交流与协作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同时借助非正式协调、制度化协调、界面协调及自我协调四个关键维度探讨了组织间成本管理整合活动的内容。狄为(2010)整理与归纳了国内有关组织间成本管理的研究文献,对组织成本管理的四种方法进行了解释与分析。总体来看,由于我国引入组织间成本管理相关理论的时间较晚,所以国内对组织间成本管理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体系尚不完善,只有少部分学者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我国企业组织间成本管理问题开展了研究。

(四)组织间成本管理的基本思想

Cooper认为,以往都是在企业内部执行与探究管理会计,致使管理会计的发展步伐受到了阻碍,同时也与经济发展背道而驰。因此,企业有必要突破企业的边界,基于供应链进行成本管理的协调与合作。如果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能达到“物美价廉”的标准,那么企业就能满足激烈的市场竞争及多类型客户的需求。同时由于产品制作和生产工序变得日益复杂,导致进行产品制作与生产的企业日益增多,从而在空间与时间上导致了产品质量与成本的分割,因此就要求企业在作业链上进行整合,对设计与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和成本实施系统监控,此即为组织间成本管理的基本思想。组织间成本管理的重点是在控制或达到一定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与减少成本。这就要求企业在产品或服务的设计阶段就应将成本因素考虑进去,并在制造过程中持续贯彻这一理念,直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结束,也就是说成本管理计划必须贯穿整个供应链。

三、组织间信任对组织间成本管理的作用

(一)组织间信任的概念

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家Simmel作为开拓者最早对信任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信任是社会生活中一个非常关键的综合性力量。随着时代的发展,学术界直到20世纪中期才开始普遍重视信任问题,同时社会心理学家借助相关的实证研究方法,从行为、性格、感知、情感等几个心理方面对信任发生的原理和机制进行了阐述。组织间信任主要涉及合作伙伴关系、企业组织管理与组织信任。目前学术界对组织间信任的定义尚无明确说明,组织间信任理论仍处于蓬勃发展之中。由于信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与心理现象,涉及很多层面和维度,学者们也对信任展开了多方面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对信任的理解与界定。Anderson等人(1990)认为,信任是一种预期,这种预期是其他公司将采取对本公司有利的行为,且不做损害本公司利益的事情。Ganesans(1994)对信任进行了定义,认为信任体现了对交易伙伴的认同和对该交易伙伴依赖意愿的表达。Barney和Hansen(1994)认为,相互信任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核心,也是提升企业绩效的关键要素。Mayer(1995)对信任的理解是:基于另一方将采取对施信方有益行为的预期,一方所持有向对方暴露脆弱点的意愿,取代了对另一方行为的管理和控制。Chow等人(1997)认为,信任体现了对某人或某物的可依赖性与忠诚度水平。Sako(1998)认为,组织间信任是一个多维概念,信任的产生基于组织间的可靠性,机会主义行为在组织间得到了避免,而且企业与企业之间愿意互相合作帮助。Blomqvist(2002)认为,信任能够加深组织间企业的沟通和理解,便于冲突管理、风险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信息共享,同时建议将一定程度上的信任作为发展企业间合作的一个条件。Pavlou(2004)对组织间信任的理解是,组织内成员集体共同认同的一种主观存在的理念,组织的人员将依据自身所确定期望实现可能达到的绩效,有能力却放弃控制其他组织。国内学者刘永胜(2004)认为,信任是企业之间在面对未来不确定时所表现出来的彼此之间的信赖,而正是由于这些未来的不确定性使得组织间的信任显得更为关键和重要。

一般认为,仅依靠单方面组织的意愿难以建立起组织间牢固的信任关系,信任关系的建立必须依靠多方组织的共同参与。信任是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是进行组织间成本管理的前提,没有组织间的信任,就难以真正开发供应链潜力,从而无法提升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可以说,信任是组织间企业开展合作的条件。组织间信任基于组织间合作来考虑信任问题,组织间良好的信任关系,有助于组织间成员的相互沟通和信息共享,能够降低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组织间各方的信任程度越高,则信息共享的范围就越广,关于产品成本和核心技术等信息得到共享的可能性就越大。组织间信任不但彰显了对战略合作伙伴的认可和依赖,也表达了对其核心竞争力及运营理念的认同。

(二)组织间信任对组织间成本管理的作用

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任何企业都无法做到“独善其身”。供应链上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企业需要在相互合作和各自独立之间寻求平衡。彼此间的相互合作就要求企业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彼此忠诚、信守承诺,由此就产生了组织间信任。交易成本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组织间成本管理。依据Coase(1937)的定义,交易成本即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费用,主要包括谈判、签约以及利用价格机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Williamson(1975)认为,对交易各方而言,信任的重要作用是能够降低由于不对称信息所增加的交易成本。所以,组织间的信任程度越高,组织间成本管理的效率就越高,组织间企业所在供应链的整体竞争力便会越强。企业一旦与合作伙伴之间建立了忠实可靠的信任,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仅能够降低供应链总成本,而且有助于降低企业自身的交易成本。首先,在信任条件可靠的情况下,组织间合作各方可以在事前准备事项方面降低时间和成本的投入。组织间企业无需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所有环节的方案以应对风险。当风险或突发事件出现时,由于已经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各个企业会积极合作,及时应对,以最有效的方式应对风险或突发事件。组织间信任提升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未来成本。其次,组织间合作各方进行的谈判协商的有效程度依赖于组织间信任。当出现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干扰事件(如各类契约中无明确指定的事项)时,高程度的信任关系能够促使各方及时达成有效统一的意见,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谈判协商的时间。高程度的信任关系,也促使组织间企业能够提供包括成本、库存等敏感数据在内的相关信息,使得合作各方能在许多核心问题上达成一致,同时也能够防范故意歪曲信息的做法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达到降低谈判成本的目的。第三,组织间信任降低了组织间合作各方的激励成本、监督成本。现实环境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等原因,组织间合作各方之间存在着逆向选择、道德败坏等问题。对合作伙伴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激励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组织间信任能够有效地保证企业相信合作伙伴在合作过程中不会违反既定的合约,组织间企业可以在相互监督和激励的基础上投入相对较少的资源,实现成本优势。第四,高程度的信任关系能够建立稳固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降低更换合作伙伴的可能性。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对原有合作关系能否继续的调查分析和对原有合作关系的调整要求企业投入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高程度的信任关系能够大大降低合作关系破裂的可能性,保证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稳固,从而降低寻求替代伙伴所要投入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转换成本。

四、开放会计对组织间成本管理作用及与组织间关系

(一)开放会计的概念

1979年史塔克(Jhon P.Stack)提出开卷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主张公开企业的财务账簿,与企业员工共同分享财务信息,由此引申出开放会计(Open book accounting)的概念。开放会计是一种法律意义上彼此独立的商业伙伴,突破组织界限,借助某种正式的机制对成本信息进行合理披露的方法。时至今日,开放会计在日本和西方的部分企业中得到了运用,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对开放会计进行了研究。Seal(1999)认为:一方面,开放会计可以被看做是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其看做是组织间成本会计或组织间成本管理的一个要素。开放会计目的是使买方能够更好的帮助供应商通过确定关键领域尤其是改善研发方面的内容而降低成本。开放会计不仅用于成本信息的披露,同时也涉及了与成本相关信息的交换(Mouritsen等,2001)。Dekker(2003)指出:由于企业担心涉及敏感性的数据被用作他用,开放会计的做法协调了企业之间的成本管理。Ellram(2006)指出,开放会计适用于高度合作的长期的或至关重要的关系,或者用于两种关系并存的情况。国内学者霍亚楼(2008)提出,开放会计的核心思想是供应商与其客户以某种正式机制互相公开自己的成本信息,包括单件成本、工资水平甚至边际利润等;双方致力于从这些公开的成本信息中发掘削减成本的机会,并分享成本节约的收益。开放会计是对会计信息共享制度安排的一种概括性表达,目的是对成本信息进行披露,参与交易的双方或多方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把各自的成本信息与其他组织成员共享,期待通过这种方式来发掘出削减成本的机会,分享成本节约的收益,最终使得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获得提升。

(二)开放会计对组织间成本管理的作用

目前国内对开放会计的理论研究并不多,企业间的开放会计实践也处在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现有的研究主要通过对已有的经验性成果进行探讨分析,来加深对开放会计与组织间成本管理之间关系的认识。总的来说,开放会计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组织间成本管理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第一,开放会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观念意义上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往的财务数据由财务部门收集并进行公开下发,相关信息流单独由顶层向底层传达,底层部门只能被动接受财务信息和指令。当实施开放会计以后,产生了一个全新的会计环境,买方和供应商主动地由下向上传递会计信息,信息的交流方向由单向转变为双向。财务管理模式也由被动变成主动,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变得更加快速、有效。

第二,开放会计增强了合作企业之间成本信息的透明度。一般认为,企业外界很难通过常规手段获取有关企业成本的信息。开放会计解决了这一问题,成本信息透明程度的增强,使得买方和供应商能够共同降低成本。开放会计服务于组织间成本管理,通过创造条件来推动会计管理变革,促进组织间成本管理。组织间成本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各类技术方法,如目标成本法、成本调查、并行工程、功能价格质量权衡等,这些方法的成功应用,离不开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化。通过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的交换来实现合作企业之间成本信息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已经被看做一个有竞争的供应链所必须的组成部分。

第三,开放会计对企业的管理控制范围进行了拓宽,为组织间成本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开放会计使得成本会计管理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供应商在诸多核心领域如改善研发内容和产品制造方面来降低成本,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组织间成本管理主要通过提高买方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流效率、协调供应链产品设计流程和整个生产制造过程等方式来有效控制供应链的总成本,提高组织间成本管理效率。

(三)开放会计与组织间信任的关系

组织间信任是开放会计的前提,没有相互间的信任,开放会计就无法很好地实施。供应链各企业之间的信任水平随着关系生命周期发生变化,信任伴随着时间逐渐增长,在此期间,合作双方的信息共享程度也会逐步提高。成本信息的公开是建立在买方与供应商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当供应商愿意将成本信息(尤其是敏感的成本信息)与买方共享时,这本身就是对买方意图的一种信任,如果买方滥用所获取的成本信息或者利用其进行价格谈判,由于供应商此时处于从属地位,此时开放会计的做法将会不利于组织间信任的建立。相反,买方如果不滥用信息,此时的互惠行为则会加强彼此双方的信任程度,从而促进开放会计的顺利实施。买方与供应商之间通过开放会计实现了会计信息的交流,降低了各自的成本,而这种信息交流反过来又会增强买方与供应商之间的信任程度,从而一个“信任→开放会计→更高程度的信任”的良性循环得以形成。因此,组织间信任与开放会计互为因果,互相促进。信任是提升开放会计的机制之一,开放会计有助于增强供应链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

五、结论

社会管理组织 第9篇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 是指初步具有一定的社会结构、功能和运行方式的犯罪组织, 是由有组织犯罪中高级组织形态社会化发展而来, 并向着黑社会演进的出行状态。也就是说,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所谓“有组织”, 应具有组织结合的稳定性, 组织指挥的统一性, 犯罪目的的明确性和内部管理的纪律性。日本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田口守一认为:“认定事实, 必须是根据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由此,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必须有针对性地收集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 同时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都十分重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概念

刑法修正案 (八) 规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人数较多,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性和标志性特征。具体体现在:第一, 有比较稳定的组织;第二, 人数众多;第三, 有明确的领导者, 有比较固定的成员, 内部成员之间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和隶属关系;第四, 有比较明确严格的帮规等组织纪律。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组织特征的特点

(一) 组织结构较为紧密、稳定

对组织内部的严密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组织最明显的特征。与一般犯罪组织相比, 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组织内部的严密控制更具有层次性, 拥有一套分职位、分等级的塔型组织指挥系统:有居于塔尖的首恶“老大”, 其下又有“老二”、“老三”排定座位、各司其职, 组织成员基本固定, 并建立了一套财产分配和福利保障机制。分工明确的策划者和实施者、决策层和执行层, 改变了原来团伙犯罪临时拼凑的现象。普通犯罪集团内部也有分工, 但其分工是简单的, 是具体犯罪行为的协调,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具有较严格的等级制度, 普通犯罪集团的组织严密程度和纪律约束性均不如黑社会性质组织。比如河南郑州的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 是以“金字塔型”分为一、二、三个层次。宋某、马某、郝某居于第一层次, 是公认的“领导者”和“大哥”。另外三人又自成体系, 各以自己的嫡系“弟兄”或亲信构成了第二个层次, 亲信又各有“马仔”即第三层次。当实施犯罪行为时, 高层讲计划、决策推向二层次或再由二层次推向三层次。二、三层次首要人物指示隶属亲信付诸行动。

(二) 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约束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为明确严格的“帮规”、“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 以此为纽带, 管理、控制帮会成员。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没有明确的组织名称和书面章程, 但多数都有口头上的纪律规定, 这些是一般犯罪集团所不具备的, 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一般犯罪集团的重要区别。如四川省宜宾县以狄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模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制定《员工手册》, 分为4章17条, 对犯罪组织的纪律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对出卖、背叛、损害组织利益, 不服从指挥等应分别给予相应的惩罚。“刑罚”十分残酷, 如挖舌、挖眼、断指、断手、断脚等, 直至处以死刑, 而且规定十分详细, 诸如“不准酗酒”, “在公共场所要衣冠整洁, 礼仪端正”, “参加行动全部穿黑色西服、戴黑色墨镜”等。③

(三) 共犯人数较多

有一定量的人数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资源, 也是其犯罪能量形成一定规模的保障。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中均使用了模糊语言“人数较多”, 但对“人数较多”的具体下限未作规定。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化特征来看, 其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规模, 并达到对社会某一领域实行非法控制的条件其人数必然高于一般犯罪集团。一般来说, 要成为一个具有严密组织系统的犯罪组织, 则显然在现实生活中3个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难以想象的。要组成一个具有相当严密组织性的犯罪组织, 其成员多为十人以上, 或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如浙江省温岭市以张某为首的犯罪组织达100余人;湖南省涟源市谭某犯罪组织成员为199人;辽宁省铁岭市以张某、杨某、何某等为头目的犯罪组织有骨干成员共70余人, 加上外围所属成员已达270人。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组织特征的证据收集

(一) 关于组织结构:

包括组织名称、组织纲领、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人员分工等情况。从打黑工作的实践看,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逃避打击, 一般没有名称, 很少有成文的组织纲领、组织章程。因此, 在办案过程中, 要重视收集以下证据:

1.收集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证据

第一, 在组织中所处的地位, 比如成员称其“老大”、“大哥”、“帮主”、“老板”等, 这说明他们在组织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是公认的核心人物, 只要在审讯中能收集这方面的事实, 就能证明他们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

第二, 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出现的, 就要收集证明组织者是否是主要投资人, 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方面的证据, 他对企业、公司的收支是否有决定权。

第三, 是否主持制定帮规、行规, 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

第四, 在当地是否有淫威, 老百姓都很惧怕, 有的甚至被老百姓称为“二乡长”、“代县长”等。如位于鄱阳湖北岸的江西省都昌县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头目邵某, 带领团伙成员横行乡里, 无恶不作, 霸占民妻、强奸少女, 拦路抢劫, 敲诈钱财, 欺行霸市, 流氓成性。当地人称这伙人为都昌县“第七套班子”, 称邵某为“邵县长”。

第五, 是否组织、策划、或者指使、暗示骨干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 是否有仆人、佣人、保镖、秘书为其服务。

2.收集认定骨干成员的证据

骨干成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 对骨干成员可以按照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收集证据:

第一, 在组织中所处的地位, 如老二、老三、军师等。

第二, 具体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有的还亲自参与犯罪活动。

第三, 对上要请示、汇报, 对下可以指挥、调动一般组织成员。

第四, 分管一方面的工作, 如财务、组织、保安、对外联络等, 手下有一帮人可以调动、指挥。

在组织结构方面, 还可以结合审讯等侦查手段来收集一些其他物证, 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纲领、组织章程、组织成立登记表、骨干成员分工名册、加入组织的申请书、工资表、各种会议记录等等。

(二) 关于组织纪律

只要是组织, 都有维护该组织生存的纪律, 但这种纪律是以不同的形式出现的。在办案过程中, 要仔细收集组织纪律方面的证据,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收集书证和言词证据

书证:组织制定的章程、规定等文件以及组织者、领导者的演讲稿中有关纪律处罚方面的内容。

言词证据:从组织成员中收集组织者、领导者在各种场合对组织成员的训诫、责骂以及威胁、逼迫的言论。

2.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中收集证据

第一, 收集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组织者、领导者对成员进行惩罚的行为。例如兰州市“丐帮”杀人抢劫集团, 其“帮主”绰号“白银”, 是团伙中的老大。处罚成员时, 由“白银”指派集团成员, 采取毒打或用刀次、砍、捅等手段, 甚至杀害。如集团成员常某入伙不久, 对作恶感到恐慌不安和恐惧而先后逃跑两次, 均被“白银”派人抓回毒打, 并用刀砍伤背部, 用砖砸破头部。

第二, 收集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组织者对成员的奖励行为。奖励也是纪律的另一种表现刑事, 其目的也是为了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每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后, 就按参与成员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论功行赏”。

第三,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行为中收集组织纪律方面的证据。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平时的行为本身就能反映出要严格的组织纪律。如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统一穿着黑西装、打灰色领带, 见到组织的“老大”要排队敬礼, 这样的行为就是组织纪律的具体体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要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就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乃至单位犯罪进行准确区分, 而这些都需要有大量的证据进行支撑。由于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 因此,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愈来愈嚣张的今天, 我们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认定, 尤其要注重收集和固定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证据, 从而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精确打击。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以及在中国大陆快速的滋生和蔓延, 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引起了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及其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进行研究, 为正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集团的界限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这对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维护社会安定, 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证据

参考文献

[1]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 (性质) 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1卷.

[2]何家弘., 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3]刘尚煜.黑社会犯罪与对策[M].北京:群众出版社, 1997.

[4]李文燕, 柯良栋.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5]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6]赵长青.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2 (01) .

谈医院管理创新的组织管理 第10篇

关键词:医院,创新,管理

管理也是生产力,管理更能出效益①。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竞争的不断增强和医保、新农合政策限制,医院所处的环境越来越严峻,如何能更好地服务患者,如何能更好地增收节支,如何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取得快速发展,都需要医院不断地管理创新②。如何组织好管理创新,规范创新的管理,更好地激发大家创新热情,不能为创新而创新或不是创新而纳入创新,因此需要有一整套完备的管理创新认证评价体系,才能很好地促进医院管理创新的健康发展③。在本文中,笔者以自己所在的湖北医药学院附属太和医院为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是指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在医院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进行改进与创新,或以服务患者、服务临床为中心,整合相关资源,实行流程改善和服务改进,创造和传递新价值的过程。

二、管理机构

为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改善服务能力,增强医院核心竞争力,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医院大力鼓励开展管理创新。为此医院要成立管理创新评审委员会,建立管理创新评评审专家库,由全体院领导、相关科室首席负责人、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专家、管理咨询公司专家、卫生主管部门干部、医学院校教师、同级医院管理者组成。对于创新项目难度大,涉及理论水平高,范围广,可外聘有相关经验的专家,参与计划审批和过程管理,保证创新达到预期的结果。医院管理创新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项目的立项审批、进展督导、结题验收和评奖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医院质量控制办公室归口管理。创新项目管理流程为:申报指南→申报→评审→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结题验收→评奖→成果推广。

三、立项管理

创新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确定立项四个环节。医院每年第一季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创新的方向和相关要求,项目指南发布后一月内进行项目申报、评审,原则上其他时间不接受立项申请。医院行政、后勤、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均可以申报创新项目。可单人申报,也可几个人组成一个项目组集体申报。创新项目需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填写立项申请书,由院内专家和外聘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创新项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专家组为5人,一般项目采用资料评审方式,根据项目背景、意义、实施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3位及3位以上专家同意即可立项;涉及理论难度较大、投入人力物力较多的重点项目需要通过现场答辩和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能立项。

四、过程管理

医院管理创新评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立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收集项目过程信息、分析阶段成果、掌握项目运行动态。在实施过程中,凡遇到调整项目负责人、延长结题时间、调整研究内容或研究成果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情况,项目组需及时书面报告医院管理创新评审委员会,待批准后执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申请邀请院内专家和(或)外聘专家参与项目,从技术和理论上指导项目组解决实际问题,提出改进方法、措施。

五、结题管理

创新项目的结题包括结题申请、结题验收、成果评价。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内容包括立项申请书、项目结题报告、项目所获成果、论文专著及相关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由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抽调5人组成一个项目的验收专家组,为每个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采用现场评审和资料审查方式,4位及4位以上专家同意即可通过结题验收,未验收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并择期申请再次验收。立项而没有通过验收,或立项而没有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次年度不能再次申请新的创新项目。

六、评奖和奖励

医院管理创新评审委员会抽调院内专家和外聘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结题项目的评奖工作,各位专家根据项目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医院发展、学科建设、质量改善、服务改进、市场拓展等方面重要意义,项目示范效应和推广意义,项目实现涉及的理论、技术难度、工作量等方面进行打分,项目评分采用百分制,奖项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4个等级,得分≥90分为一等奖,得分≥75分而<90分为二等奖,得分≥60分而<75分为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立项总数的30%,如得分≥90分的项目超过30%,则根据得分高低确定。特等奖不常设,只授予成果突出、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特等奖从一等奖中产生,并经过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医院按照创新项目的评奖等级分别发放获奖证书,公开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医院对管理创新进行规范管理以来,有人主抓,有组织规范管理,有评价有奖励,极大地调动了大家开展管理创新的热情④。笔者所在的湖北医药学院附属太和医院开展规范管理第一年,全院只申报了139项管理创新,立项84项;第二年全院申报了378项,立项147项,所有立项均很好地完成了结题。结题项目均来自医院工作实际,又及时应用于医院管理,有些项目提高了医院工作效率,有些优化了工作流程,堵塞了管理漏洞,提高了内涵质量,有些方便了病人,有些提高了医院收入,降低了医院运行成本。极大地推动了医院管理的进步,促进了医院快速发展。

注释

1尚飞燕,安艳芳.立足管理创新提高医院效益.航空航天医学杂志,2012,23(9):1147-1148

2刘文华.管理创新促进医院全面发展.中国医院,2006,10(9)41-43

3周仲贤,王卫兵,陈一君等.坚持管理创新提升医院综合保障能力.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7,14(5):323-325.

社会组织登记“开闸” 第11篇

消息马上引发关注,经济学家、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许小年在实名认证微博中写道:一个小小的对内开放,意义远超过媒体铺天盖地般报道的“大部制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所长康晓光有所保留:只是对四类社会组织进行了“特赦”, 马凯的说明中,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在登记前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在康晓光看来,这意味着社会组织登记并没有完全放开,找主管单位并通过审查的程序规定依然会存在。

挑剔的“婆婆”

社会组织登记要找挂靠单位,这在中国已实行了将近25年。

改革开放前后,各类人民团体、群众社团迅速复活,蓬勃发展。不仅各个政府部门都可以对社会组织进行审批,大社团甚至也能审批小社团。

1986年,北京市率先恢复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之前的混乱局面逐渐终结。

1988年、1989年,国务院分别制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将双重管理制度正式写进法规。

这一规定保留至今。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巡视员孙伟林曾经评价:“这种管理体制的好处是,它保证了社会组织在政治上都是可靠的。”

事实上,双重管理并非中国独有,日本、新加坡等许多国家也有类似制度。除了登记管理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一般管理之外,还要由专业对口的主管机关进行业务指导,但这似乎并没有给社会组织增加过多负担。

康晓光认为,中国双重管理制度的症结在于,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权利、责任大包大揽,不仅直接干涉社会组织的决策权,甚至代为决策。

“如果主管单位一直在那里指手划脚,社会组织只能变成给政府跑龙套的小伙计。”康晓光说,“有油水的管到死,没油水的就彻底没人管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对此表示赞同。“对业务主管单位来说,那些没有政府背景、没有准行政职能的草根社会组织身上,没有部门利益可言。”她直言,“由于害怕负责,很多主管单位只对熟悉、信任的社团审批,否则,干脆不管、不要。”

这种推诿心理,让许多想要依法登记的草根社会组织踏破铁鞋、求告无门,花费再多精力也找不到一个愿意承担责任的“婆婆”。它们被卡在审查登记的第一道坎上,最终演变成不具备合法身份的“黑户”。

地方试水

一边“婆婆”难找,一边是社会组织急剧增加,许多地方政府开始尝试改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深圳,成为第一个试水者。2008年,深圳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放开登记。

这次试水得到了民政部的支持。2009年,深圳市与民政部签订“部市合作协议”,时任民政部部长的李学举表态:“深圳可以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突破现行法规,准确地说,是可以违反现行法规。”

广东、北京、上海、成都等省、市也先后建立起类似制度,对以商业、福利、慈善、服务等为主旨的社会组织放开管理。截至2012年3月,已有17个省市与民政部签订了合作协议。

北京市从2010年2月起试点直接登记。该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表示,将完善审批程序、规范办结时间,加强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服务承诺。一年后,致力于动物保护的“它基金”只用了1个月便登记成功,从北京市民政局拿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然而,它基金的顺利登记并不典型。

杨团介绍,取消主管单位后,一些地方在民政部门内部将社会组织分类归口,变外部双重管理为内部双重管理。每个处室都积压了大量待决申请,工作效率很低。

成立于1993年的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是中国首家孤独症儿童教育机构,直到今天,依然未能在民政局登记。其创办人田惠平深有感触:“在北京,登记实际并不像政策说的那么简单,具体注册工作仍然是很复杂的。”

“至少现在不再是求告无门,你知道民政部门受理了你的申请。”杨团说。

和星星雨有类似经历的社会组织,还有很多。据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估算,中国至少有300万家未登记的社会组织,而在官方注册的45万家仅占其15%。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曾于2012年3月份表示,尽管许多地方已对部分社会组织放开登记,但中国目前的“社会组织登记率,每年净增长仅仅维持在2%到3%”。

分析登记难的成因时,康晓光特意将“政治法律类”拎了出来,在各地试点中,政法类社会组织从来不在放开范围,严格奉行双重管理。

“政法类和医疗、教育不同,它缺乏一个明确的边界。很多与政治沾边、带点敏感性的社团都可能被划进这个领域。”康晓光解释:“但一个社团很难将自己的全部行为限定在单一领域内,也很难保证它的做事方式与政治没有任何牵涉。”

在康晓光看来,在登记管理部门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很多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都可能一不留心就被扔进政法类别的“筐”里,难以翻身。

社会管理组织 第12篇

一、学会(协会)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主体错位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做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由此可见,对学会实施评估的主体是政府部门。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实行了中央集权式管理,使得本该协同发展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变为政治领域控制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由此形成了“强国家、弱社会”的管理体制。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这种高度的政治化和集权化日益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阻碍因素。为此,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旨在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解决“万能政府”问题,政府将事务性的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学会由此迎来了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可矛盾的是,一方面政府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以便简政放权、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却又增加行政部门的权力对学会进行评估和管理。

学会评估是项专业性很强、技术性很高、费时、费力的事务性工作,对于以通过市场而非行政力量配置资源为改革方向的政府而言,既没有必要在这项微观层面的、具体性工作上耗费公共资源,也难以完成这项工作量大、周期长的专业性评估工作(2013年社会组织评估历时1年2个月)。同时,过去政府主导的评估中出现的权力寻租、权力腐化让政府的公信力大为下降,政府也因此饱受诟病。学会评估不应重蹈覆辙,不能由政府作为评估主体。

(二)评估指标缺乏科学性

2013年,民政部对学会评估的指标有:4个一级指标,即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19个二级指标;49个三级指标;108个四级指标。这些指标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学会治理的各个方面,但也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指标太多。学会评估的最终评价指标一共有108个,虽然如此多的观测点可以全面地反映学会的发展情况,但是,指标太多就会削弱、稀释重要的考核指标,使得评估的重点不突出,揭示的问题不集中。具体对这108个指标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复的问题,如“法定代表人”和“名称”都是考核学会是否依据法定程序获得法人资格。如此多的指标使得考核无法采用习惯的100分制计分,只能以1000分为满分。

第二,指标缺乏客观性。一级指标“社会评价”被分解为“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两个部分,其中,“内部评价”考核理事和工作人员对学会的整体评价。这个指标设计的目的是考核学会满足各方需求的情况,但是这些评估者是学会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清楚由民政部组织的评估直接决定着学会的声誉甚至生死存亡。对于理事而言,虽然他们绝大多数是兼职的志愿者,学会评估的结果不会给他们造成任何经济上的影响,但对于本着为社会做贡献的奉献精神和实现自我价值的目的才参与学会治理,评估结果不理想意味着对他们自我价值的否定,这是理事们最不愿意接受的。对于学会工作人员而言,学会首先是其谋求物质利益维持生活的组织,如果学会因为评估结果较差而难以为继,其生活也将失去物质保障。正因为学会对理事、工作人员的意义如此重大,所以他们往往会过高地自我评价。这可以从2013年度的评估结果中看到:学术类社团的“内部评价”得分非常高,尤其是“工作人员”的“内部评价”得分最高,为9.5分(总分是10分),而且各个学会在这项指标上的得分差距不大,非常接近。

(三)评估结果激励不足

组织的任何一项行为都是一种投资,目的是获得一定的收益。学会参加评估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金钱、人力。如2013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于2013年3月6日启动直到2014年5月19日结束,历时1年多。学会的工作主要集中在自评和申报阶段,即2013年3月6日至6月30日,在这个期间,学会要对照评估指标(108个)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收集、整理资料是项繁琐的工作,它不仅仅涉及到学会内部的信息,而且还需要银行、登记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当学会投入较多的人力和财力进行这项工作时,是期望评估结果能带来超过成本的收益的。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对学会评估等级管理的规定是: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这种规定只是说明学会具有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能否转变为现实还受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使得学会参与评估后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为不确定性投资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这无疑挫伤了学会参加评估的积极性。《民政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2013年,全国性学术类社团、全国性职业类社团和全国性联合类社团的参评率要达到50%。但对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实际参评的学会数量进行统计可知:三年一共有56家学会参加了评估。截至2013年底,我国科协所属学会一共有181家,参评率为31%,远远低于《通知》中规定的50%,说明学会参与评估的积极性确实不高。

二、学会(协会)评估完善对策

(一)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

国外社会组织的发展、起步比较早,其评估制度相对而言已经比较成熟,对我国学会评估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美国全国慈善信息局是一个由学者、会计师、律师、管理者等人发起成立的、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专门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虽然这个机构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权利,但由于其权威性和可信度非常高,以至于任何拒绝参评的机构都会降低其公信力。

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又称社会评估,主要指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社会舆论机构、中介评估机构等通过一定程序和途径,采取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正式或非正式地评估学会的绩效。“第三方”是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的,所以一般也会称为“独立第三方”。第三方评估既能减轻政府部门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压力,又能因其专业性、独立性有效地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有效。

目前,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最大的障碍在于缺乏制度保障,虽然我国政府有意认可并积极推动第三方评估,但实际上却因担心“一放就乱”而不敢或者“失去权力”而不愿把评估转交给第三方评估机构。因此,民政部专门成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一些第三方评估机构已经逐渐在社会组织评估中发挥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借鉴国外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和国内运行良好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经验之上,我国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扶持和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为其发展提供更多的平台,取消一些限定条件让第三方评估机构得以进入更多的评估领域。落实到学会评估,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修改对评估主体的相关规定,给学会自由选择第三方评估的权力和自由。

(二)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

目前,关于非营利组织评估的理论主要有平衡计分卡(简称BSC)、3E理论(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3D理论(Diagnosis、Design、Deve lopment)、APC理论(Accountability、Performance、Capacity)等。但是,要把这些对非营利组织有效的评估理论具体为学会的评估指标,还需要思考学会独特的、不同于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特点。

学会的产权具有公益性特征,不以营利为目是其组织宗旨和使命,其提供的产品是关于科学技术、学术性的公共服务。考核指标可以分为过程类指标和结果类指标,过程类指标考核的是组织整个活动过程中的每项关键性活动,而结果类指标考核的是组织活动产生的结果。对于学会而言,其服务的结果是提高全民的科技文化素养,而民众的广泛性和分散性使得测量他们的文化素养不具有操作性。而过程类指标可以围绕学会的主要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学术书刊、普及科技知识、开展技术服务、培养人才等用目标考核法设计关键考核指标,将考核指标与学会的具体工作结合起来,保证学会重要工作的落实到位。可以设想,当学会的每项重要工作由于与绩效挂钩而得到重视时,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

当将学会评估指标聚焦到学会的工作过程时,评估指标的数量将大大减少。而且,由于现行的考评指标有108个,所以其考评总分非常高,为1000分。这种计分方式拉大了各个学会之间的绝对分差距而增加了相对比较难度。当学会评估指标减少后,不仅可以避免指标之间的交叉重复,而且还可以将指标得分总分下降为100分。

在制定学会过程类考核指标时,需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客观性、科学性原则,如果没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作为建立学会考核指标的前提条件,那么绩效考核得到的结果就毫无意义,只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考核资源。二是可操作性原则,操作性是设计所有绩效考核指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无论某项考核指标多么契合组织的目标,但如果不具有操作性就无法考量,从而无法真正实施考核。之所以建议对学会设计过程类指标而非结果类指标,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三)加大学会评估的激励力度

学会参加评估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项活动没有为其带来显性的直接收益。目前,我国大多数学会资金紧张,难以收支平衡,即便维持了收支平衡,也是一种“不作为”状态下的平衡。如何扩大经费来源渠道、改善经费收入状况是学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学会的经费来源中,捐赠所占的比例大约为6%,在所有形式的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最小,说明我国没有形成对学会捐赠的社会风气。美国和英国学会收入来源中,捐赠所占的比重非常大,这一方面与其社会特有的捐赠文化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相关的激励政策有关:美国联邦税法对学会实行两种减免税政策,一是对学会获得的捐款减免税收,二是向非营利机构捐赠的机构和个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其实,我国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可以以低于账面捐款金额的实际支出,获得账面捐款金额带来的荣誉,这种政策较大地提高了企业捐赠基金会、慈善组织的积极性。遗憾的是,《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没有将学会组织纳入其中。另外,美国和德国还制定了有关学会的免税政策,即学会捐赠收入和其它收入都不缴纳税款,这种制度给学会带来了长足的发展动力,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除此之外,为了监督学会的正常运转,我国建立了学会年度检查制度。将年检和评估制度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两者的评估主体都是民政部门,评估的内容都涉及学会的人、财和物。这种重复的监督体系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让学会不堪重负。2014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宣布取消企业年检规定。这种改革可以给民政部提供一定的借鉴,即取消学会年检制度。

当学会可以从评估中获得免税的优惠、企业可以享受对学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而形成捐赠的风气时,当学会不用疲于应付年检、评估的双重压力时,其将可能积极而主动地参与评估,通过评估查找问题、寻找对策、完善治理。

摘要:文章对2011-201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报告的分析发现:当前学会(协会)评估中存在着评估主体错位、评估指标不科学、评估结果的激励不足三个问题。要提高学会评估的质量,亟需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加大评估的激励力度。

关键词:学会,评估,主体,指标,激励

参考文献

[1]潘旦、向德彩:《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建设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上一篇:提速增效下一篇:制造资源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