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024-06-05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精选11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1篇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此办法的出台, 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 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 《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 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

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 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 因此, 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 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 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 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 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 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 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 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 《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 实施存在梗阻。

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 如, 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 (包括核准类) 进行强制销户, 与“谁许可, 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 《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 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 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 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 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 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 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 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 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 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 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 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 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 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 《办法》规定专用账户 (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 只需报备无需核准, 因此, 从一个地区来讲, 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 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 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 就会搞不正当竞争, 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 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 由于各种因素限制, 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 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 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 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 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 每笔超过5 万元的, 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 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 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 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 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 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 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 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 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 为了保客户, 拉存款, 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 也不做“久悬”, 一直留存, 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 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 系统的功能不完善, 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 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 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 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 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 系统发出异地征询, 过了数分钟, 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 或信息发送成功, 但没有回复, 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 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 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 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 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 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 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 加强对撤销户管理, 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 防止恶意竞争。

(2) 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 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 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 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 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 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 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 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 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 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 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 强化综合业务素质, 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 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 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 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 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 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 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 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 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 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 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 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 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 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 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 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 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 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 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 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 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 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 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 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 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 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 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发布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 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 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 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 进一步完善法规, 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 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 (地区) 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也就是小异地) , 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 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 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 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 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 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 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 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 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 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 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 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 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 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 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小燕, 张曼宁.银行账户管银行账户管理中的难点及对策[J].西安金融, 2006, (2)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报告 第2篇

作者:本站原创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时间:2007-12-14 21:06:

42根据银办通[2006]***号《关于开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我社及时认真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现将我社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能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二、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及时报人民银行审批;对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时间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没有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三、直至现在我社没有未清理核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我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主要由会计主管,并设有专人复核,有分健全的开销户登记。

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现金提取及可疑支付交易,我社严格按相关的登记和审批制度执行,并按月上报县联社,未发现违规现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3篇

【关键词】单位账户;年检;建议

单位结算账户年检(以下简称账户年检)是指开户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检查所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的行为。近年来为提高账户管理水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开展调研工作,深入了解开户银行在年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进一步提高账户年检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出台了《天津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详细规定了辖内开户银行年检工作流程、年检资料、年检账户范围等。本文将结合天津市近年来年检工作情况,分析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年检工作的政策建议。

一、年检工作基本情况

1.四类账户中,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率较高

分账户类型看,2013年年检中,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分别占已年检账户的78.99 %、64.11%和52.37%。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率较高与基本存款账户为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资金往来业务一般通过基本账户处理。

2.年检过程中,办理存款人信息变更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较多

2013年年检期间,共办理存款人信息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7.19万 笔,为存款人换发了3.50万个开户许可证。一方面反映出存款人在自身信息发生变更后,自主到开户银行办理信息变更的意愿较弱,另外一方面反映出开户银行持续识别客户身份的动力不足和措施有限,往往不能及时跟踪到存款人信息的变化,导致开户银行所掌握的存款人信息与存款人实际信息不一致。

3.存量账户数量与年检率负相关

从天津市2013年年检结果看,单位账户数量在1万户以上、1千至1万户之间、和1千户以下的开户银行年检账户的数量分别为19.13万户、3.76万户和0.96万户,年检率分别为69.34%、82.7%和87.97%。总体上呈现出,存量账户数量越多,年检率越低的负相关关系。

4.未年检账户原因分析

主要原因有:一是未能在年检期间内提供合格的年检资料,包括主要证件未年检,遗失,法定代表人不在国内等情况;二是未能在年检期间完成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主要是指存款人信息已变更,但未能在基本户开户行完成信息变更程序,导致信息不一致;三是存在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四是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存款人,包括网上报税账户、长期不动户等;五是存款人不配合,不愿提供年检资料等;六是其它原因。

二、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年检相关制度操作性不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扎根农户,应予以撤销”。但并未对银行机构如何开展年检工作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得各地年检频率、年检时间段、需年检的账户类型、需提供的年检资料要求等均不一致,影响了账户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间接导致存款人配合程度较低。

2.年检工作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

2013年账户年检工作中,纳入年检范围的账户近35万户,涉及超过20万个单位存款人。从存款人角度看,如果其开立账户较多,甚至包括跨省市开立的账户,仅仅向每个开立单位账户的开户银行提交一份开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所需人力物力就很多,容易使存款人产生抵触情绪,配合程度较低。对于开户银行,特别是账户数量较多的开户银行来说,每年对所有账户进行年检,开户银行也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负责年检工作令存款人

3.开户银行未按规定设置和处理久悬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但部分开户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未将符合条件的账户,设置为久悬账户。对于此类账户如果任其长期或过期“睡眠”,一方面不利于存款人有效控制和管理其资金,甚至有可能会造成账户资金被冒名窃取或挪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银行的管理成本。

4.账户资料的核实缺乏有效手段

在年检过程中,开户银行需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手段,开户银行对上述资料的审核也仅限于形式上合规,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5.对未年检账户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但未针对未年检账户的处理制定相应的罚则,导致存款人认为年检或不年检差别不大,使得账户年检制度难于落实。

三、政策建议

1.建议由总行出台统一的账户年检办法

建议人总行出台账户年检工作办法,明确账户年检工作的要求,標准和流程,统一年检时限、统一年检标识、统一年检标准,并明确对未年检账户处理办法。

2.建议仅对基本账户进行年检

四类账户中,基本账户开立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且在账户系统中,存款人信息由基本户开户行录入和修改,其他账户共享基本账户存款人信息。因此,建议仅对基本账户进行年检。并要求存款人在开立其他账户时,向开户银行提交已年检的开户许可证,以确保存款人及时进行基本账户年检。只要存款人能及时按照要求向其基本户开户行提交年检资料,保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时更新,则其他开户银行可以通过账户系统发现存款人信息变更的情况,而要求存款人变更相关信息,实际也起到了账户年检的效果。

3.完善账户系统功能

一是建议增加未年检账户自动提示功能。即在开户银行办理其他账户的开立业务时,如该存款人基本账户未能通过最近年度的年检,应自动跳出相关信息提示开户银行,并自动退出开户操作。二是建议应增加未通过年检账户原因的备注栏。对于未年检账户,应由开户银行输入未年检原因。如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年检资料、资料信息与账户系统信息不一致、无法联系存款人、存款人已关停并转以及其他原因等。三是增加年检统计查询功能。即针对不同银行机构代码,可查询其开立账户的年检情况以及未年检账户明细和原因。

4.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针对目前开户银行缺乏有效措施对存款人提交开户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建议由人总行会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该平台时实现对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护照等证明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核实。

5.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加大对未年检账户的存款人的处罚力度。实际操作中,未年检账户包括两种情况,年检不合格账户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资料账户。对于未年检账户,应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要求存款人在此期间内补充资料。如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无法通过年检,将其纳入“黑名单”,暂停相关账户的对外支付业务。二是加大对开户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开户银行的年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支付结算检查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对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和处理久悬账户,账户年检率偏低等情况的开户银行,通过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增加现场检查和抽查频率的方式督促其顺利完成年检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使用手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2] 樊爽文.改革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J]. 中国金融,2010(12):71-7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4篇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编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编制的现状

1. 分机构编制。

各银行机构总行科技信息技术等部门结合本行业务发展需要, 自行编制一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生成标准。账号编制标准的制定权、系统的研发和管理权限均归属总行一级单位。

2. 编制标准各异。

各银行机构通过在录入开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后, 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生成一组纯数字序列号, 各银行的账号从15~23位不等。各行的账号编制规则也不相同, 同一个银行内部也会因不同性质的账户, 采取不同的账号编制规则。

3. 账号信息反映差异。

各银行机构自行编制账号标准所反映的信息存在较大差异, 即使客户在同一机构中开设的不同类型账户, 账号也存在差异。例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包含地区号、银行机构号、账户序号和校验码等要素, 个人结算账户账号一般包含行号、币种、储种、顺序号和校验码等信息。

(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编制存在的问题

1. 缺乏统一的法定标准或行业准则。

从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角度分析, 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或行业标准对账号的编码标准进行规定和约束, 银行机构采用何种账号编制标准完全是自身的企业行为。

2. 账号编制标准的科学性尚待商榷。一是现行分

散编制标准导致账号经常变动。伴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 各银行机构核心业务系统更新改造频繁, 造成账号编制标准、位数和涵盖信息也在不断变动, 不利于跨行业务的办理和客户的稳定使用。二是各银行机构自行制定的账号编制标准涵盖信息要素繁杂。从账号的位数看, 账号长度从15~23位不等, 账号位数过长给客户记忆、使用账号带来诸多不便。从账号涵盖要素看, 目前各银行机构的编制标准多从银行自身的角度出发, 主要是便于银行分类统计或见码识义, 未充分考虑相关部门监管、查询和客户使用的便利性等方面。

3. 分散的账号编制标准不利于跨行业务等的办理。

一是客户在使用账户账号办理跨行业务时, 由于银行柜面人员只熟悉本行账号的位数、生成规则等, 对他行账号的核对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在办理诸如核准类账户审核、纳税申报和缴纳、贷款卡办理和年检等业务时, 由于各行的账号位数多且标准不一, 审核人员缺乏统一的标准对申报人提供的账号进行核对, 增加业务的操作风险。

二、统一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编制标准的优势

(一) 突出账号编制标准的权威性和公共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作为支付结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账号的编制标准理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统一的规范化规定, 以确保账户管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 统一规范账号编制标准也能够克服银行机构偏重自身发展的弊端。

(二) 为相关部门行使职能提供便利

1. 有利于开展反洗钱和可疑交易监测工作。

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和可疑交易监测时, 通过对统一账号编制标准所涵盖的要素进行分析, 可获取单位或客户较为准确的资料信息, 动态掌握账户交易明细, 为强化反洗钱业务监管提供有力工具。

2. 有利于权威部门开展跨区域账户监管。

我国地域广阔, 对有关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跨区域监管成本高昂, 监管效率较低。而统一全国账户编码, 便于公安、司法、海关、税务等部门开展账户信息的跨区域监管, 及时跟踪账户资金整体流动信息, 提高监管效率, 提升监管层次, 降低监管成本。

(三) 人民银行拥有账户系统技术研发和信息优势

1. 账户管理系统推广为统一账号编制标准奠定了技术基础。

自2005年6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 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已纳入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庞大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和较为健全的系统操作模式, 为统一账户账号编制标准后的新旧账号过渡衔接和账户信息查询统计等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2. 统一、规范的银行机构代码为统一账号编制标准奠定了信息基础。

银行机构代码作为各银行机构公开、唯一的身份标志, 被广泛运用到现代化支付系统、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各个领域, 为统一编制标准提供了重要的编码信息和业务技术参考。

三、统一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编制标准所涉及的问题

(一) 如何保证统一账号编制标准的科学性

由于我国地广人多, 经济现象纷繁复杂, 从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角度出发, 统一的账号编制标准可能会存在以下矛盾。

1. 要素全面与便于记忆的矛盾。

从银行和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 要求账号编制标准分类详细、涵盖要素全面, 以满足日常经营统计和跨地区、跨系统监管账户的要求, 这导致账号的位数较长。从客户的角度来说, 要求账号尽量简短, 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以便于记忆和日常的业务办理。因此, 账号位数的科学设计是统一账号编制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2. 便于识别和安全保密的矛盾。

为便于银行和相关机构的业务监管、查询、核对账号, 要求账号编制标准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公开性和可查性。出于保护存款人信息、打击防范利用账号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虑, 要求账号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不易破解功能。因此, 账号编制标准中设有标准型编码和随机性编码。

(二) 如何解决新旧账号过渡衔接过程中的不利影响

1. 新旧账号过渡衔接对银行机构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是影响银行机构与账号关联业务的办理。目前各银行机构均实行核心系统数据集中处理模式, 在此模式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行内的贷款账户、外币账户和内部账户等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变更要求其所涉及的所有账号都必须进行变更, 工作量较大。二是增加银行机构系统改造和证、折回收成本。按照统一的账号编制标准, 银行机构必须开展核心业务系统研发、改造和测试运行等一系列工作, 尤其是部分地方性银行机构于近年才完成行内系统改造工程, 频繁改造系统在增加改造成本的同时, 对系统的稳定运行也将产生不利影响。针对个人结算存折户而言, 统一更换存折也将给银行机构带来一定的经营成本压力。三是增加柜面人员的业务量和操作风险。由于目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庞大, 账号位数过长, 如果对旧账号按新的编制标准统一变更, 将导致银行机构柜面人员手工操作量大大增加, 同时也增大了操作风险。

2. 新旧账号过渡衔接可能产生客户绑定账号业务的结算资金无法到账问题。

目前, 凭以银行结算账户账号办理的代扣代缴、代发工资等业务, 都与每位客户唯一的账户账号相对应, 实行新旧账号变更存在过渡期限问题, 势必影响资金的实时到账, 给客户带来不便。

四、统一账号编制标准的可行性路径选择

(一) 遵循“四个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账号编制标准

1. 科学性原则。

科学统一的账号编制标准要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同时须考虑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安徽省前期的调研结果显示, 各银行机构建议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别制定统一的账号编制标准。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按照“银行机构识别代码+账户性质+客户号+校验码”,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按照“银行机构识别代码+储种 (业务类型) +客户号+校验码”的规则生成, 同时由人民银行对账号编制标准中涉及的数字进行赋码。具体来说, 对于银行机构识别代码, 可参照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进行赋码, 银行机构代码具有唯一性、可查性等特征, 在行际系统互联下可以快速准确判别客户开户银行。将单位账户类型和个人账户业务种类进行统一编制, 赋以1~2位的编码, 以区分单位账户性质和个人账户业务类型。考虑到具体网点的开户容量和客户使用安全性、便利性, 账号编制标准应按一定的规则生成6~8位数字的客户号和1~2位的校验码, 校验码可采用目前比较通用的Luhm校验方法计算。

2. 便利性原则。

在统一的账号编制标准中, 可根据客户录入信息由系统按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编码等信息自动生成统一的客户号并作为账号编码的固定组成要素, 使该客户在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任何账户, 所使用的客户号始终只有一个, 以便于客户记忆、使用和账户实名制的真正落实。同时, 也可采用10位数字和26位字母的任意排列组合, 以提高账户编码的可靠性, 缩短账号编码位数。

3. 安全性原则。

在账号编制标准中应设置若干位数的校验码, 在校验账号正确性的同时赋予其保障账号安全的功能, 结合账号密码、客户身份信息确认等方式共同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4. 稳妥性原则。

统一账号编制标准工作涉及管理部门、银行机构和广大客户等各方利益, 社会影响面巨大, 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 建立科学、长效的工作机制, 对统一账号编制标准进行经济效益和成本分析, 客观分析工程的成本因素、社会影响和积极效应, 采取先试点后推行、先单位账户后个人账户等工作方式逐步推进统一账号编制标准工作。

(二) 扎实稳妥, 逐步推进新旧账号过渡衔接

1. 新旧账号并行使用, 在较长的过渡期限内自然淘汰旧账号。

即由统一的账号编制标准生成新开立账户账号的同时, 允许旧的存量账号继续使用, 采取自然淘汰的方式逐步过渡到统一的账号编制标准。采取此种过渡方式优点在于对银行机构、客户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小, 与账号相连的各类业务、结算网络不发生改变;缺点在于过渡时间较长, 统一账号编制标准工作的积极作用显效较慢。

2. 设置规定的过渡期限, 各行核心业务系统统一强行进行变更。

此种过渡方式是在统一的账号编制标准公布之后, 由各银行机构根据编码规则对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 存量账号全部升级转化为新编制标准账号。同时设置1~3年的过渡期限, 在此期限范围内各行系统默认新旧账号并用, 并告知客户必须在过渡期限内完成结算账户账号变更和证、折换取工作。此种过渡方式通过设置缓冲期限, 提高了统一账号编制标准工作高效性和统一性, 效果较为明显;缺陷在于需要银行机构做大量的宣传解释工作, 增加柜面人员操作量, 同时产生一定负面的社会影响, 尤其是针对当前网银业务迅速发展和小额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开通现状, 导致客户到银行柜面办理业务的频率较以前有所降低, 增加新旧账号的变更难度。

3. 人民银行出台指导意见, 各行在进行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改造过程中逐步规范。

此种方式考虑到统一账号编制标准社会影响巨大、操作程序复杂, 可能在短期内无法立即实现, 因此可以由人民银行先行出台统一账号编制标准的规范性指导意见, 对各行目前的纷繁复杂的账号编制标准进行相对统一、科学的界定和规范。各银行机构在涉及核心业务系统改造工作中, 可逐步向人民银行制定的规范性操作标准靠拢。此种方式对统一的账号编制标准出台前, 各银行机构的系统改造升级提出规范性建议, 可以有效控制统一账号编制标准出台后产生的风险和纠纷, 但是会增加各银行机构系统研发、改造和运行成本。

(三) 积极指导银行机构开展行内系统改造

为了保证账号信息的及时变更和资料的充分使用, 各银行机构都应该及时调整综合业务系统的参数设置, 改进系统网络标准以适应新账号编制标准的需求。建议系统改造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一级技术研发部门负责, 各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改造研发工作由省级联社科技部门负责, 系统改造要考虑到新、旧账号编制标准产生的新、旧账号的衔接问题, 要确保新、旧账号能在同一个综合业务系统中并用。

(四) 突出央行牵头作用, 确保各方联动、广泛宣传、共同推进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5篇

《办法》对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办法》管理。外币存款账户、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二是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分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三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取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满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的多种需要。四是适应经济活动跨行政区域发展的需要,突破银行结算账户属地管理的原则,允许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五是突出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六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严密开户手续,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七是加强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取现金、逃废债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八是改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措施和手段,实时监控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九是明确责任,严格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共有七章,七十一条。分为总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罚则和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记

者问

问: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要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规范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办法》。其必要性在于: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明显滞后于金融发展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当前,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有的商业银行随意开户,放松监督,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为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三是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是银行开展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通过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问:什么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因此,储蓄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问: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经济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结算需要,《办法》主要作了哪些改进?

答:为提高银行服务水平,便利多种所有制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办理转账结算,《办法》主要作了以下改进:

一、遵循自愿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考虑到存款人对其资金具有自主支配权,需要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多种组织形式、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同时并存,其服务手段、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客观上也为有不同结算需求的存款人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创造了条件。并且,通过存款人选择开户银行,可以促使银行根据自身特点,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据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此条款一方面保护了存款人作为经济主体应有的自主选择权,也有效防范了银行间的不正当竞争和行业腐败行为。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应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均可以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一是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因此,《办法》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二是取消了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三是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四是扩大了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对象。经济活动无论持续时间长短,办理资金支付结算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需求,《办法》对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等因临时活动需要银行结算服务的存款人,允许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三、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定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转账结算,是其基本功能,而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则是它的一项重要功能。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投资意识的普及,信用观念的建立,个人因买房、购车等投资、消费需要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均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于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是丰富个人资金结算手段,促进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银行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应大力予以组织推广。

四、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或频繁的异地经营活动需要在经营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方便办理支付结算。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办法》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在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的,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问:为什么要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答: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因和目的为:一是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个人转账支付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如支付水、电、话、气等费用,归还住房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单纯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功能显然不能满足上述需求。二是有利于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将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进行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等行为。三是有利于银行提高服务水平。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可以促使商业银行更加重视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改善服务水平,并能够激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理财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赢利能力。四是有利于节约银行管理成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储蓄账户在功能与服务对象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个人因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开立的储蓄账户数量庞大,而因转账结算需要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相对较少,客户群体相对集中。《办法》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其同储蓄账户相分离,区别管理,降低了银行的管理成本,符合现代银行的成本效益原则。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较为简便,存款人既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自主选择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问:《办法》为什么将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答: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以字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既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也不利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为解决上述矛盾,《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此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利,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利应得到保障。《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方便了其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有利于满足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需要,便利其经营活动,规范其财务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各种结算需要,具有把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分开的内在要求。如果将其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支付的生产营经营资金不能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问:取消对开立一般存款户的限制条件,对存款人和银行有什么好处?

答:按照1994年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只有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或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方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竞争的加剧,一方面,存款人为规避集中存放资金于一家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希望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自主选择方便银企合作的开户银行,以接受更好的支付结算服务,需要开立多个银行结算账户。另一方面,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稳定的客户群作为保障,通过改进服务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因此《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同时,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实施有效的管理,既可满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管理资金的多种需要,为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又能做到放而不乱,促进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改进服务水平,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问:为什么《办法》强调银行要加强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

答:当前,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或过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敲诈勒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存款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办法》在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的同时,也要求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及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这正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具体体现。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的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重要性。我国已在《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简称《公约》)上签字,表明我国将严格遵守《公约》中关于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必须遵循的“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必须认识到“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

问:《办法》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对支取现金的管理?

答: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存款人现金收支、存取行为,限制不合理现金使用,《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了对存款人支取现金的管理:

一是明确了不得支取现金的账户种类。为有利于存款人管理其资金使用,防止利用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套取现金,《办法》规定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为防止通过单位银行卡账户套取现金,持卡人非法占压、挪用单位资金,规定单位银行卡不得支取现金;为维护国家利益,规定财政预算外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为防止挤占、挪用投资人或交易人的投资资金,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是对专用存款账户中确有现金支取需要的实行区别对待。为有效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在满足存款人合理现金使用的基础上,《办法》规定,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以及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专用存款账户在办理现金支取时,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三是加强了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为防止将属于单位的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确保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是其合法收入,《办法》规定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必须提供付款依据。

四是严格对违规支取现金行为实施处罚。《办法》规定,对非经营性的违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的违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问:《办法》采取哪些措施,防范逃债、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国际结算

一、引言

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如火如荼的发展,商业银行在参与过程中不仅扩大了经营范围,增加了业务收入,同时也发展了客户资源。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化进程中,可以作为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不仅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人民币结算服务,还为其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浅析商业银行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发展的推动。

二、我国商业银行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商业银行海外机构现状及问题

(1)服务对象局限。商业银行海外机构服务对象多局限于国内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缺乏当地的客户,且产品结构单一,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境内分行提供的人民币融资或利差业务。服务对象的局限性,将阻碍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2)国际化人才缺乏。商业银行海外机构在国际化专业人才方面与大型跨国银行存在差距,其主要负责人和大部分员工都是来自国内分行,对国际及当地金融政策和监管法规缺乏了解,必然会影响到其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发展。

2.我国商业银行与其代理行关系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代理行在数量上有较快的增长,范围也覆盖到中国主要贸易往来国银行,代理业务种类也日益齐全,但其结算业务存在着以下问题:

(1)代理行人民币账户数量较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虽与众多外资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但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的代理行却为数不多,无法真正推动人民币代理行清算模式的发展。以工行为例,截至2013年11月,共为外资行开立跨境人民币清算账户325个,在其1771个代理行中仅占比18.35%。

(2)代理行人民币账户交易数量不足。代理行虽开立了跨境人民币清算账户,但其认为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依然存放在中国境内,如果要将资金划转给其客户还需要进行跨境划转,操作上存在着时效性和清算费用的问题,因此交易数量不足。

3.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产品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产品的种类主要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跨境经营活动领域,包括向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和向境外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清算、账户管理、同业拆借等服务。但现有跨境人民币结算产品种类较少,商业银行在丰富产品种类时遇到了以下问题:

(1)外部监管约束。商业银行在进行产品创新时往往受到外部监管部门的政策约束,跨境人民币结算在推出初期监管和约束较多,产品创新的脚步也因此有一定程度的减慢。

(2)内部缺乏创新主动性。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缺少鼓励政策,都在被动的进行产品创新,若某家银行研发了新产品,陆续会有其他银行进行产品模仿,导致商业银行缺乏创新主动性,产品创新停滞不前。

三、我国商业银行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发展的对策研究

1.海外机构发展对策

(1)提高本地化发展能力。海外分支机构在维护境内企业海外机构关系的同时,应重点拓展当地客户,着手于本地市场的开发。海外分支机构应调查不同行业的客户交易习惯和业务需求,制定市场营销的突破口,因地制宜、积极开拓当地优质客户,为当地客户提供人民币现金管理、银团贷款、债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国际结算、电子银行等跨境人民币服務,丰富和完善综合化服务水平体系。

(2)培养国际化人才。海外分支机构在员工队伍建设时,应建设一支具有丰富国际金融政策法规知识和国际业务产品开发能力的专业化团队。在境内招聘业务水平较高、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加以培训外语、国际金融运行规则、现代金融运行规律,派往海外工作,建立中方的海外机构管理团队。同时在所在国引进一批当地金融人才,提高海外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2.代理行发展对策

(1)积极营销欧美银行跨境人民币账户。商业银行应当高度重视,并将发展欧美地区跨境人民币账户作为中间业务的支柱增长点。目前我国企业在同欧美客户进行贸易时主要使用美元和欧元作为结算币种,导致欧美银行缺乏在我国银行开立跨境人民币账户的积极性,但是随着人民币不断升值和我国政府给予跨境人民币结算不断的政策开放,相信跨境人民币结算会在欧美大规模发展,商业银行应抓住先机,给予外资银行一定开户优惠条件,例如开户一段时间内免收账户管理费等,大力发展欧美银行开立跨境人民币账户。

(2)鼓励代理行增加交易数量。针对代理行虽然开立跨境人民币账户,但是不愿意通过此账户进行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现象,商业银行可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代理行增加交易数量。如当交易数量达到一定笔数时,给予代理行手续费减免或优惠,或承诺代理行一定外币结算量来达到互赢互利的局面。同时,也可设立专门服务机构为代理行的跨境人民币账户资金转移提供迅速、高效的服务。

3.鼓励人民币金融产品创新

(1)外部政策鼓励产品创新。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在严防骗税及套利套汇等风险的前提下,应放松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外部监管政策,营造良好的产品创新环境;同时相应的推出鼓励跨境人民币产品创新的政策,让商业银行作为创新主体,积极主动的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产品创新。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状及分析 第7篇

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 一般账户的管理制度不适应发展需要

按《办法》规定, 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四类, 其中一般账户主要用于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须在基本账户开户行以外的营业机构开立。

而2009年新的固定资产贷款发放管理遵循《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之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 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 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按此规定, 借款人与银行因借款业务可开立专门账户, 就此提出了一般账户与基本账户在同一营业机构开立的需求, 而按《办法》规定不能在同一营业机构同时开立基本账户与一般账户, 若以贷款协议开立专户进行管理, 又没有开立此类专户的相应规定。一般账户的管理已无法满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资金监控管理需求。

(二) 临时账户有效期制度有待改进

《办法》规定, 临时账户有效期最长 (含展期) 不超过两年, 两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账户的, 应撤销原账户, 重新出具开户依据, 重新开立新的临时存款账户。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 单位的各种临时性经营项目、异地经营项目繁多, 临时账户开立使用的需求大增, 账户使用年限在很多情况下不满足于现在的两年有效期的限定, 而销户及重新开户不仅手续复杂, 而且涉及到要与关联单位重新确认关联账号也相当麻烦, 还可能挂一漏万, 致使短时期内资金无法正常运转。

(三) 久悬户管理规定需进一步细化

对于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办法》要求银行应通知单位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未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其中, 对于“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没有明确规定操作手续, 银行在处理这类账户时不好把握尺度, 尤其是其中的零余额账户, 已经没有未结清的款项, 若也转入久悬户管理, 不仅占用银行资源, 也虚增无效账户信息, 增加账户管理风险。

若银行主动为零余额不动户办理销户手续, 又因无法提供单位主动销户时应提供的某些资料 (如:开户许可证) 而无法办理销户手续, 使“逾期视同自愿销户”的规定形同虚设。

(四) 放宽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控制, 加大了账户监管难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银发[2007]154号) 文件简化了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付款手续, 对于5万元以上大额转账不再要求单位提供相应证明, 使非真实交易背景的划款行为更加便利。而单位结算账户的收费管理、使用管理、交易时间限制较个人账户更为严格和复杂, 使单位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后提现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存在着单位利用个人账户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建立小金库甚至是贪污挪用公款的可能;而单位频繁地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后大额取现, 也影响了银行现金监管职能, 增加了银行现金管理成本, 并造成现金管理信息失真。

(五) 账户申请资料的核实缺乏手段和依据

作为结算账户的直接办理机构, 需要核实开户申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但由于未与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核发证件的单位联网, 无法准确判断申请单位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合规性, 只能凭经验进行形式要件上的审核, 成为银行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一个难点。

(六) 账户资料信息管理缺乏有效手段和方法

为了及时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况, 银行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每年均要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 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

对于银行来说, 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每年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效果往往并不理想, 一是因为年检工作往往集中在年底, 银行要办理年终决算, 还有大量的业务检查工作集中在年底, 账户年检工作量过大, 银行往往没有太多精力来抓好此项工作;二是因为账户资料全部为纸式, 需要人工一户户、一张张去翻查是否过期, 面对日益增多的结算账户, 此种落后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三是因为客户配合度低, 很多客户在办理年检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对年检工作采取拖延的态度, 银行处于被动状态, 虽然《办法》规定在年检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销户, 但《办法》并未明确具体方法和流程, 银行无权对单位账户进行主动销户。

二、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 简化银行结算账户分类方法, 取消一般账户的分类

因一般账户主要用于借款户或其他结算需要, 可纳入专用账户概念进行管理, 增加一类用于借款资金专项管理的专用账户, 对此类账户采取报备的管理方式、不允许提现, 既可简化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也避免了基本账户与一般账户不能在同一营业机构开立的管理制约。

(二) 优化临时账户有效期制度

鉴于临时账户的特殊性, 一般使用期限较短, 而且在有效期内具有与基本账户相同的功能, 临时账户的有效期制度需要坚持, 但也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所改进。对于两年使用期不满足使用需求的单位, 可要求每两年提供一次账户展期使用的申请及依据, 不再要求单位在销户后重新申请开户, 简化手续, 方便客户。

(三) 细化久悬户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节约银行的账户信息管理资源, 减少管理成本, 对于余额为零并达到久悬户标准的, 银行通知单位办理销户手续而逾期未办理的, 应视同单位自愿销户。对于此种销户类型, 应规定银行可主动为单位办理销户, 由银行申请销户并简化销户应提供资料。

(四) 加强结算账户管理, 减少公款私存现象

1. 强化结算账户服务功能。

突破节假日不办理单位结算业务的惯例, 在节假日开放简单的存取款业务及转账、汇款业务, 也可以考虑为高端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节假日金融服务;同时大力推广企业网银、支付密码等新产品新业务, 使单位结算账户的存取手续更加便利, 可以在为单位提供更加个性化服务的同时, 使单位结算账户具有更强大的结算服务功能, 减少单位因交易时间受限、结算手续不便利而办理的公款私存业务。

2. 同化公、私账户大额取现收费标准。

为减少单位因逃避银行大额取现收费管理而办理公款私存业务的现象, 应对个人结算账户大额取现也实行收费管理, 并大力推广个人支票、本票等支付结算工具, 减少现金交易。不仅可以有效的引导个人使用非现金结算工具, 减少现金在不同的营业网点之间频繁“搬家”的现象, 以利银行有效管理现金头寸;也可以避免单位因费用问题利用个人账户频繁转账取现所引发的现金监管漏洞。

3. 加大公款私存处罚力度。

对于公款私存现象可采取加大金融监管和处罚力度加以防范, 银行通过反洗钱系统向人民银行报备, 人民银行对于频繁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应重点监控, 并借助审计等监管部门力量进行调查, 一旦确认单位有违反规定进行公款私存或逃废银行债务的, 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 建立网上核查体系

对于核查单位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合规性, 可采取类似于现行身份证核查的方式, 建立网上核查体系, 由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将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信息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便于银行核查单位信息, 在开户环节就能把住风险控制关, 增强银行防范案件风险的手段。

(六) 建立银行账户系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关联管理系统, 明确年检不合规账户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加强对存量单位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 应将账户管理和年检工作常态化, 建立银行账户系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关联管理关系, 并明确银行对于年检不合规账户的管理措施。

建立银行账户系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关联管理系统, 可以将单位账户开户资料逐份扫描存档, 并对其中的关键信息如有效期等进行自动识别, 由系统自动比对银行账户信息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并及时提醒银行账户资料的不符信息、到期信息, 银行可就此开展账户信息的维护管理、提醒单位及时更新账户资料, 将账户管理和年检工作常态化, 避免银行因工作的突击性无法确保工作质量, 而使结算账户处于风险防范的疏漏之处。

浅析银行结算账户的地位和作用 第8篇

银行结算账户在个人层面的作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个人银行活期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两种, 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办法》第43条明确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不得办理转账结算。”明确地区分了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不同功能。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通过存折办理现金存取款、银行卡、转账、扣款、投资、汇款等多种银行业务,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同时还可办理以下服务:支付水、电、气、电话等基本日常费用;代发工资、养老金或社会救济金;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还款;汇款;银证转账、银券通业务;记账式国债、开放式基金等投资业务;使用借记卡购物刷卡消费, 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 TM等自助设备存取款、查询余额、转账等;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现在各大银行为方便广大客户, 不断推出了系列服务项目, 如短信息服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 都为客户管理个人结算账户提供了快捷、安全的服务。

银行结算账户在企业层面的作用

其一, 银行结算账户是创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 企业应正确使用不同的银行结算账户。任何一个企业, 在设立之初, 都必须进行验资, 而验资就得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设立公司,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 和有关部门的批文一并提交银行, 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 以便企业注入资金进行注册验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 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不得多头开户。企业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 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作为企业的主办账户,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 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 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定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 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和现金缴存, 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 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该类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 只收不付, 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 只付不收, 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 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支付, 此类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由于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为体现临时机构和临时经营活动所独有的临时性特点, 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 《办法》规定, 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 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 合理选择开立不同类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二, 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是企业实现资金安全的必要手段。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保证银行结算账户的安全。首先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印章是明确责任、表明业务执行及完成情况的标记。印章的保管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 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印章要与空白票据分管, 财务专用章要与企业法人章分管。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 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 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其次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银企对账工作。企业和银行要签订对账服务协议, 按约定时间进行对账, 对账工作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 企业要指定专门的非出纳人员对银行结算账户定期进行对账, 对发生的资金收支业务逐笔核对, 非对账人员进行复核, 财务负责人签字, 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再次是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报请其开户银行。主要包括: (1) 企业名称更改, 但开户银行及账号不改变的, 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是企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是企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是企业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 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办法》规定: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 应出具有关证明, 造成损失的, 由其自行承担。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各个环节的管理, 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银行结算账户在国家层面的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企业经营行为日趋多样化, 为了更好地管理具有不同来源和用途的资金存款人需要开立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一是为了适应存款人规范财务管理的需要。二是为了适应企业单位经济活动的需要。由于一些企业单位经营方式的变化和管理制度的改革, 需要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三是为了有效监督和控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于政府对一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 存款人必须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相应的账户种类, 才能有效控制和监督种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因此,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根据存款人的需要、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 本着既可以满足单位结算需要, 又有利于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 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类, 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 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的手续, 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 便于全面反映和控制存款人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情况, 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由此, 体现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 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其他三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作为其功能和作用的有益补充。

充分发挥“专用账户”功能和用途, 在国家经济调控中的大显身手。《北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 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未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其成交业务的交易结算资金应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实施划转, 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以上两项《规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都必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 这就意味着客户的交易资金将有一个专门的账户进行监管, 这个“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公司都不可能占用, 从而可以有效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9篇

关键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多元化个人银行系统,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

做好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备案管理工作对于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发展,私人金融业务的完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不断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工作水平还能够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中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备案工作的完善应当以备案信息的准确,备案工作的及时,以及备案内容的全面为主要发展方向。针对当前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尝试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完善对策展开深入思考。

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主要问题

1. 1 现阶段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不利于全面掌握开户人的具体状况

由于现阶段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备案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导致个人在银行交易系统中的开户状况无法得到全面的掌握,可能出现个人逃废债务的问题。举例来说,当个人在多家银行中同时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资金分散存入各个银行,个人资产处于分散状态下。若银行机构不及时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备案,则导致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无法全面掌握开户人的账户情况。假如开户人出现债务纠纷或其他不良事件,银行方面无法及时有效地对资产流动情况进行追踪,造成法院执行难度较大。

1. 2 现阶段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不利于全面监控频繁开户/销户行为

当前,已有报道中显示,包括洗钱交易以及短信诈骗在内的各种不法活动都是违法人员通过在不同银行机构中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结束后立即注销账户信息的方式实现的。在这一过程当中,违法人员频繁开户 /销户的主要目的是躲避监控。但从银行机构的角度上来说,通常只能够掌握本行下属系统中个人的开户 /销户情况,一旦涉及跨行的开销账户,其动态无法得到及时的反应。

1. 3 现阶段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不利于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

由于当前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还不够完善,导致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受到不良影响,银行机构代码的正常使用也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当前账户管理系统还无法查询得到未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明细内容,因此银行机构代码无法根据需求做出停用或其他处理,直接对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造成不良影响。

2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2. 1 逐笔录入式、批量导入式备案方式实施难度大

当前,在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中,主要可采取的备案管理方式包括两种类型,分别是逐笔录入式以及批量导入式。对于前者而言,逐笔录入虽然能够保证信息备案的技术性,但基层银行机构却面临着严重的工作负担,基层员工工作压力巨大,实施上有一定局限性。对于后者而言,各级银行机构下属省级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标准,将一定阶段内全省范围内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销户情况汇总导入至账户管理系统当中,但这种方式显然无法满足备案管理对5个工作日的时效性要求。

2. 2 备案管理手段薄弱,缺乏约束作用力

多年来各级人民银行的账户监管工作单纯侧重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现场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同时缺乏有效的非现场监管措施。

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完善对策

3. 1 优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方式

为了提高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工作质量,建议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所对应的批量导入权限适当下放,将批量导入权限直接交由基层银行机构完成,由基层银行机构与所在地区人民银行配合进行备案。通过对备案方式的合理改进,一方面能够使地区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掌握的导入工作量更加分散,使备案时效性更加理想; 另一方面能够使所在地区的人民银行对个人结算掌握的管理更加的准确与及时,以证实掌握辖区范围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开户、销户方面的动态情况。

3. 2 多元化个人银行账户系统功能

首先,在有关个人银行账户备案管理中,增加对久悬个人结算账户的提示以及处置功能。即对于同一存款方,其名下所对应的久悬账户信息可以在备案管理中一次性显示,从而及时提示存款方,方便存款方对账户的及时处理。同时,银行也具有对备案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久悬标识的设置与取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久悬账户进行及时启用; 其次,在有关个人银行账户备案管理工作中,对专用账户的名称设置功能加以完善。即在有关个人结算账户的备案管理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专用账户的名称进行设置,满足存款方的实际需求,同时将基本账户名称登记在开户许可证上,以提高备案管理中对相关标识的识别性; 最后,增加有关备案类账户的提示功能。即在存款人基本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操作的情况下,相关信息能够自动向同一存款方的其他备案类账户开户行方面做出提示,以便其他银行开户行能够掌握存款方的信息变化动态,做出及时的处理。

3. 3 完善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参考以单位为主体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模式,可以对基于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状的分析,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引入查询功能,支持对开户行、开户人基本资料 ( 包括开户人姓名以及开户人身份证信息在内) 的双向查询。同时,在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当中,需要提高对频繁开户 /销户情况的监测与数据统计工作,使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违规或恶意开户的甄别更加的准确与高效。

3. 4 提高个人银行账户备案管理制度约束力

首先,需要对我国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一方面完善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条款与要求,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操作与行为的处罚力度,使银行机构能够根本上提高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度。其次,需要根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引入健全的监督工作机制,在备案管理中将银行机构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义务以及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达到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力水平的目的。最后,需要从银行机构的角度入手,做好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客户风险等级的评估与分级工作。

3. 5建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对应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

即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备案管理工作能力,需要从非现场监管的角度入手,将账户管理系统与网上银行系统数据,以及大额/小额支付系统数据进行综合对比,通过这种方式监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交易情况,杜绝违规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与此同时,还需要健全相对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非现场监管措施,从银行机构的角度入手,促进银行机构责任意识的提高,以促进私人金融业务的长效发展。

4 结 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10篇

一、目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基本存款账户可以随意开销户

2003年, 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出台, 在它的规定中, 只要是符合开销户条件的就可以进行办理, 并没有对开销户制定其他限制性的规定。这就使得在银行存款账户开销户时, 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银行开设账户时不收取任何工本费, 进行无偿服务, 这就使得开户单位没有资金概念, 一旦与银行的合作出现不满的情况, 就会撤换到下一家银行, 给银行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另一方面是由于银行间的业务竞争激烈, 拉账户、拉存款的现象比比皆是, 这就使得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过于频繁, 既增加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业务量, 又妨碍了银行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 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限仍能继续使用

目前, 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 临时存款账户超过了有效期限但仍继续使用的现象有很多, 但《办法》规定, 当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到了后, 若因业务需要, 存款人可以将临时存款账户进行展期, 但最长不能超过2年。而在实际工作中, 这一定却难以做到。一是由于银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经营流动性较大, 当临时存款到期或逾期时, 仍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 这就使得撤销临时存款账户的工作开展艰难。二是由施工项目的不确定因素而带来的。在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 开户单位的合同期限并未超过2年, 但由于最后工程质量检查等手续未办理完成, 致使资金结算不到位, 开户单位又不能签订一份新合同, 并且在工程款并未全部结算时不能撤销账户, 这就使得有些开户已经逾期但银行不能对其撤销。

(三) 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环节不完善

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中, 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和使用以及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环节仍不完善。在一般存款账户管理中存在着开户数量没有限制的问题。在《办法》中规定, 只要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这就使得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客户或开户单位以其他结算需求的名义开通多个一般存款账户, 而且无论是开户银行还是监管机构都无法对这些存款账户进行审核, 从而为开户单位转移资金提供了诸多便捷。而在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中, 由于当前的账户管理制度对其设定的空间和弹性较大, 这就致使着一些基层人民银行对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依据难以做到准确把握, 在资金性质的界定上存在着较大问题。

(四) 账户管理的制度执行不到位

现阶段, 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 仍存在着不遵守账户管理制度办事的现象。首先是银行的账户开立审核不严格。当客户在申请开立账户时, 普遍存在着银行业务人员在核对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不仔细的情况下就给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的现象。其次是银行账户的信息变更不及时。当客户的资料、信息进行变更后, 并没有及时的到开户银行进行变更手续, 或者是当开户银行在接到客户信息变更的申请时, 并没有及时的将该信息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从而使得系统中的客户资料与实际资料不相符。最后是对账户的年检执行不到位。在银行的管理工作中, 并没有严格强制的进行账户信息年检的制度, 这就使得在工作中客户不配合账户年检的情况时常发生, 从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解决现阶段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 建设和维护基本存款账户开销户的严肃性

为了降低基本存款账户开销户的随意性, 银行账户管理部门应把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其他各类专用账户来开展工作, 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而要求开立账户的客户, 可以先为其设立半年或一年的基本存款账户有效期, 适当的增加对存款人的约束, 促进开销户随意性的减少。同时, 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还应对随意撤销、重开或迁移转户的存款人给予一定的惩罚, 如收取账户许可证工本费、系统资源费、管理费等费用, 以期实现存款人谨慎选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对各银行之间互挖墙脚、拉客户、拉存款等行为进行遏制, 从而实现良好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环境的构建。

(二) 强化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

对于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应对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进行合理确定。对那些临时开户单位或临时存款账户, 可以根据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 对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进行确定。若临时存款账户需要展期,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期限进行限制,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另外, 我们还需完善好开户银行内部系统的控制功能。在实际工作中, 临时账户超出了使用期限但仍在使用, 这说明银行机构在自身的管理制度和操作上存在漏洞, 因此, 银行要加强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检测, 督促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业务手续。

(三) 完善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工作

要做好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完善工作, 首先就需要在一般存款账户管理工作中加强其开立账户管理。将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制度一个严格的门槛规定, 从而实现控制一般存款账户开立数量的目的。如在实际工作中, 对于那些一般存款账户开设的需要进行分析和总结, 明确规定《办法》中“其他结算需要”的具体情形, 从而限制存款人随意开立账户的行为, 防止由于一般存款账户过多滥用而导致影响结算秩序稳定的现象出现。而对于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 我们应做好账户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专用存款账户的审核与监督, 以保证专款专用。同时, 对于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还需要对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完善。通过对账户管理系统的完善, 当存款人进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 可以将所需开立的文件编号与已经开立的账户编号进行对比, 从而使工作人员便于了解该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已经开立, 促进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减少。

(四) 优化对账户实名制的管理

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中, 账户实名制的落实至关重要, 其关系着银行机构的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因此, 工作人员要做好对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工作。当存款人进行开立账户时, 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办法》中所制定的规定办事, 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同时, 工作人员还需做好对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 促进账户年检工作的常规化和规范化, 以保证能及时了解存款人账户信息的变更情况, 并及时的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改。另外, 工作人员还需加强对自身专业知识的培训, 促进自身专业能力、综合素质以及工作能力的提高, 从而实现银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结束语

总之, 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在促进社会建设, 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有效解决当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应有效建设和维护基本存款账户开销户的严肃性, 强化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 完善一般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的管理工作, 优化账户实名制的管理, 从而实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效促进银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建新.加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 (08)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11篇

一、推广背景

近几年, 银行在提高银行服务水平、提升银行公众形象方面提出了不少新的理念, 拓宽了服务形式, 充实了服务内容, 在柜面、理财中心、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不同的渠道提供了多层次的银行服务。但从客户的反馈情况看, 银行服务的整体形式不容乐观。随着银行业务高速发展, 资产负债规模、客户数量、业务产品和服务领域不断增加, 网银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支付结算业务的开展, 但在现金方面仍受到很大的限制, 在一定程度上无法缓解柜面的服务压力, 也对客户的满意度产生影响。

二、推广优势

单位人民币结算卡是由国有商业银行面向单位客户发行的支付结算工具, 客户能够凭卡片的密码办理相关联账户支付结算及法人理财业务的账户集合管理、使用。该结算卡具有身份识别, 转账汇兑, 现金存取, 信息报告, 投资理财等功能。让客户即使在节假日也能够对结算账户进行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等的操作。

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为单位客户提供了柜台、网银、POS、ATM等多渠道交易方式, 让客户即使在非营业时间也能办理业务。同时减轻了排队压力, 极大地方便了客户。对于银行来说也降低了金融风险, 总的来说, 单位人民币结算卡对提高商业银行结算业务质量有如下五大优势:

1.免印鉴。单位客户可不需要通过印鉴验证, 只需凭卡通过密码或密码的附加支付功能对卡进行支付结算业务, 极大地方便了客户, 交易也更加简便、安全。

2.提供多渠道办理。客户可以在建设银行ATM、POS、网银、柜台办理结算账户的查询、转账、存取、对外支付、法人投资理财等服务, 实现7×24小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让客户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免去网点排队的麻烦。

3.一卡多户。结算卡一张卡片关联多个单位结算账户, 包括主账户和子账户。主账户是客户主结算账户, 客户凭此账户办理支付结算, 法人理财等业务。结算卡关联主账户应为正常状态的单位结算账户, 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子账户由客户申请, 与结算卡相关联, 可为正常状态的单位结算账户、定期存款账户、贷款账户、保证金账户以及理财账户。一卡多户让单位客户实现对账户统一统筹管理, 减少企业一头多户的现象。

4.一户多卡。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管理, 设置不同的使用需求, 开立主卡与子卡。主卡是指与客户指定账户集合相关联的结算卡, 具有通过主账户实现对外支付结算、现金存取、投资理财功能, 可查询主、子账户余额及明细, 实现卡内主账户与子账户、子账户与子账户之间的卡内转账, 设定指定交易对手账户集合及申请办理子卡等功能, 并可对子卡的关联账户集合、交易对手账户集合及主账户功能权限进行设置。

5.支付限额控制。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 客户可以对资金结算进行额度差别化, 在满足《中国建设银行单位人民币结算卡支付限额标准》的前提下设置不同的交易限额, 进一步确保了资金的安全。

三、推广措施

单位人民币结算卡的推广, 对提升国有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效能, 提升资金业务结算产品应用水平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推广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统一认识, 共同推广

单位人民币结算卡面向国有商业银行单位客户发行, 客户凭卡及密码 (或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 可在营业网点柜面及ATM、POS等自助渠道办理业务。客户可根据其内部资金管理权限需求, 申领并灵活配置结算卡主卡、子卡。结算卡可在ATM、POS自助办理交易, 扩展了其交易渠道, 解决了客户节假日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等困难, 减少了客户柜面排队等候等时间, 将进一步分流对公柜面交易量。采用结算卡在柜面办理结算业务时, 以核验密码 (或附加支付密码) 方式替代传统的印鉴核验, 减少了印鉴审验等柜面业务工作量, 提高了风险防范能力。渠道自助交易以及柜面采用免填单、免填写支付凭证的方式, 不仅节省了客户使用票据的成本, 最大限度地方便客户, 提高了客户服务质量, 还减少了纸质凭证的使用及档案保管量, 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降低档案管理成本。结算卡的推广应用, 对于提升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的结算服务水平, 提高支付结算效力与市场竞争力,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单位人民币结算卡的推广涉及从总行到地区分行的联动营销, 包括资金结算、公司业务、个人业务、信息技术、营运管理及相关制卡部门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积极配合, 多部门分工协同工作, 认真落实客户营销工作。

(二)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提高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使用率

要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营销宣传手段,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地深入地进行单位人民币结算卡的推广工作, 消除传统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方法的影响, 提高单位客户对人民币结算卡的感性认识。建议中国建设银行进一步加大单位人民币结算卡的宣传力度, 进行多层次与多方位的培训。就单位人民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整理、归纳、编制人名币结算卡使用手册, 并尽快发放到一线营销人员, 帮助营销人员及客户掌握单位人民币使用方法。同时, 利用激励手段制定营销机制, 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 深入联系不同行业客户的需求, 有针对性地制订解决方案, 齐心协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 也需要改善结算卡受理环境, 优化沟通机制。建议各领导部门多调研一线营销人员了解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使用情况, 梳理问题, 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提高人民币结算卡营销的效率, 优化受理提交流程。

(三) 不断完善结算卡业务系统

上一篇:音乐生成性教学下一篇:模糊语言的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