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伦理信用

2024-05-29

婚姻中的伦理信用(精选3篇)

婚姻中的伦理信用 第1篇

关键词:婚姻,伦理信用,忠诚,信用

每个人都希望能有一个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 而在履行婚姻的整个过程中能否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却是关系婚姻质量的重要因素。其实婚姻行为无论对于男方还是女方, 都代表了一种责任。承担婚姻责任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对婚姻生活的内在义务, 即婚姻诚信义务的认识和理解。就我国婚姻现实状况的分析, 婚姻诚信应当是衡量婚姻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婚姻与信用的实质

婚姻是男女两性之间基于生理、心理、感情因素, 由一定时代的社会制度和法律所认可的社会关系。婚姻本身具有二维性, 表现为婚姻的自然性与社会性、工具性和目的性、情感性与理智性、物质性与精神性、封闭性与开放性。婚姻的契约形式, 一方面表现了两性关系实体的社会化秩序, 另一方面更表现了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明示与规定, 并从中蕴涵了一种相互委托与相互忠实的信用关系。所以, 在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诸多规定中, 相互的忠实则是其中的重要要件。

二、婚姻的忠诚信用要求

首先, 要求夫妻双方在感情上对等的诚信专一。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 而爱情的对其他异性不具有兼容性和广博性的特性则要求婚姻双方感情的专一和对等, 这不仅是婚姻道德性的要求, 也是婚姻持久性的保障。因而, 夫妻双方能否履行忠实义务, 诚信专一, 追求夫妻之间最高的人文价值, 贵在尊重与信任。当今社会诸如婚外情、婚外恋那种所表现出的见异思迁、移情别恋等对自己感情的放纵和对婚姻责任的懈怠, 是对夫妻感情专一性的背离。

其次, 要求夫妻双方保持在性爱上的排他性。恩格斯说:“性爱按其本质来说就是排他的”, 即性关系作为夫妻间受法律保护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要求夫妻双方性对象和性行为的忠贞守一。那种随意发生的婚外性行为和露水夫妻行为, 都违反了夫妻性关系的排他性和专一性, 有悖于忠诚信用。

再次, 要求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信任和责任。婚姻是情感主观性和义务客观性的统一, 夫妻双方在生活中践行婚姻信用不仅需要爱慕情感的言语表达, 更需要在家庭责任上自觉、自愿地主动承担。另外, 家庭不仅是夫妻感情生活也是夫妻经济生活、消费生活的主要场所。为此, 婚姻中的忠诚信用还要求夫妻双方在经济生活中互相信任、互相坦诚、经济民主。

夫妻间的忠诚信用有十分丰富的内涵, 除上述在感情和家庭生活中的忠诚信用外, 还有诸如既往婚姻史、既往健康史、既往政治历史状况及主要社会关系的交往状况等方面的诚实, 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能隐瞒这些自身方面的事实真相, 弄虚作假, 欺骗对方。

婚姻是一种契约, 能否实际地保持住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 则需要夫妻双方按照契约履行责任义务, 将忠实义务和爱情幸福辨证的统一, 收获自己的爱情硕果。当今社会婚姻转型出现的问题及矛盾较多, 这就使处于微妙的社会心理文化群体中的夫妻经常把诚信与忠实放在突出的地位, 忠实于对方, 彼此信任。这样, 就会在共同的生活道路上携手迈向理想健康的婚姻生活。

三、婚姻质量与忠诚信用

孔子曾经多次在《论语》中提到诚信的重要性, 他说:“人而无信, 不知其了”、“言忠信, 行笃敬, 虽蛮貌之邦行矣”、“言不忠信, 行不笃敬, 虽州里行乎哉?” (《论语·卫灵公》) 。他认为一个不讲信用的人丧失了最起码的做人的资格, 是不能在社会中立足的。如果一个人在社会和家庭中能长期以诚信待人处事, 就会形成诚信的人格, 具有这种品格的人, 就会赢得夫妻对方的绝对信赖。自尊者人尊之, 自敬者人敬之, 夫妻的某一方绝对不能首先破坏这种良好的诚信关系。因此, 信任与尊重是维持婚姻家庭和保证婚姻质量的关键所在。

其一, 忠诚信用可以深化爱情, 协调婚姻关系并创造幸福美满的婚姻。忠诚信用要求夫妻双方忠于婚姻, 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反对任何形式的多夫多妻制, 这是巩固婚姻关系、提高婚姻质量的前提和根本保障。

其二, 忠诚信用可以化解夫妻双方矛盾, 解决家庭纠纷, 增强婚姻的抗震力。在信息繁杂的当代社会, 面对各种精神和物质的诱惑、刺激, 只有夫妻双方具有忠诚的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 才能保护婚姻。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专业活动的激烈竞争、社会成员心理压力的增大以及功利主义、性自由等价值观无不对爱情、婚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爱情物质基础的提升、夫妻双方自由权利意识的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的弱化等, 也都会引起婚姻的震荡, 降低婚姻质量, 严重的还会导致婚姻破裂。因此, 高质量稳固的婚姻, 既需要双方的精心经营, 也需要双方的忠贞和信任。

总之, 婚姻的质量、婚姻的稳定及婚姻的满意度, 无不与婚姻双方的忠诚信用紧密相关。夫妻间的忠诚信用既是巩固婚姻关系的伦理纽带, 又是保证婚姻质量的伦理基础。所以, 提倡忠诚的道德修养, 加强忠诚信用的教育, 是婚姻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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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淑芹, 安云凤, 吴富来, 张鸫著.信用伦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5

浅谈俄亚纳西族的婚姻伦理 第2篇

关键词:婚姻;俄亚纳西族;伙婚制;安达;婚姻伦理

中图分类号:C9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3-0132-03

婚姻伦理属于性伦理学的范畴,是性伦理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性在婚姻中具有很大的价值,在现代的婚姻关系中,婚姻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以性为主的爱情的满足。虽然性在婚姻中很重要,但是对于社会来说,男女只有结成了夫妻,才可以发生性行为,这样的性交关系才是合乎规范的。因为婚姻是人类的一种社会性的行为,社会为了调整婚姻关系,产生了这样一种专门的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就叫做婚姻伦理。

一、俄亚纳西族的婚姻形式

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共有56个民族。虽然现在的中国已经迈入21世纪,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呈现出了现代化的趋势,但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还是保留了当地传统的婚姻形式,比如俄亚纳西族。

纳西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分布在我国西南地区滇州之间。各地的纳西族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婚姻的形式也不相同。泸沽湖地区的纳西族保留了走婚和母系制;丽江等县实行一夫一妻制和父系小家庭;而居住在四川木里俄亚地区的俄亚纳西族则盛行伙婚制。

(一)姊妹共夫

这是伙婚制的第一种形式。姊妹共夫,即女娶男嫁,也就是大家俗称的一夫多妻。但是这里所说的一夫多妻制,并不是狭义上的,也就是说,“它不完全指父权制下男子娶一个以上的妻妾而言”。①姊妹共夫是广义的类型,俄亚纳西族并没有一个男子占有若干妻妾的形式,而是几个姊妹共娶一个丈夫。妇女是家庭的中心,在这样的婚姻家庭中占有优越的地位,子女的姓氏也随母亲,是个母系的家庭。

据不完全统计,在俄亚村姊妹共夫这种婚姻关系共有36例。为什么俄亚地区流行姊妹共夫这种婚姻形式?这源于两种社会原因:首先,生产的需要。俄亚纳西族是以家庭为生产和生活单位的,家庭是每个人的生存的根本保证。但是,在繁衍问题上,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能保证一定会有男孩。有的家庭就是有女无男,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家庭只能选择放弃男娶女嫁,改为女娶男嫁,从而来维持家庭的存在和发展。其次,在俄亚纳西族中,妇女和母系血统有较高的地位,这也为女娶男嫁提供了很大的可能。男子嫁到女方家就是女方家的人了,要从妻姓,为妻家增加了劳动人手。在俄亚地区,姊妹共夫只是一种比较协调的婚姻家庭形式。

(二)兄弟共妻

这是伙婚制的第二种形式。“兄弟共妻,就是以兄弟的名义娶一妻子,其他的弟弟也有权力同兄弟的妻子发生关系,或者以兄弟若干共娶一妻,少者两兄弟,多者六兄弟共有一妻。”②这是大多数的兄弟共妻的类型。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类型,有的家庭是独生子,没有办法实现兄弟共妻,父母则会过继一个两个男孩,从而实行兄弟共妻的家庭。

为什么定要实行兄弟共妻的家庭?原因同上面的姊妹共夫一样有两个:首先,生产的需要。俄亚纳西族是以家庭为生活和生产单位的,他们的经济来源主要来自于农耕,家庭人口少,分担农活的人也就少了,收成少家里的人就会饿肚子,不利于整个家庭的延续和发展。其次,如果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孩多的家庭必定就会娶很多个媳妇,妯娌之间很容易矛盾,有的媳妇甚至会提出分家,想要自己过,这样不利于家庭的团结。这是俄亚纳西族流行兄弟共妻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二、俄亚纳西族婚姻伦理的体现及其特点

(一)俄亚纳西族婚姻伦理的体现

1.恋爱自由,婚姻包办。在恋爱的问题上,父母是不过问的。男女到了一定的年纪,就可以寻找自己的安达。安达,在俄亚地区就是朋友的意思。建立安达的方法有很多,最公开的形式就是绩麻线,私密一点的就是拉安达。在结婚之前,俄亚纳西族的男女是可以自由结交安达的,结交多个也是可以的。但是,真正缔结婚姻的时候却是要父母给包办。父母说娶谁或嫁给谁子女是不能反抗的,必须听从父母的安排。夫妻之间的私生活,父母是不管的。就比如在一些兄弟共妻的家庭,一个妻子满足不了几个丈夫,这些男子可以外出去找安达,父母和妻子是不管的。这种情况在当地是符合道德准则的。

2.盛行血缘婚,婚配情况复杂。在俄亚纳西族当地,血缘婚是很普遍的,而且非常盛行。近亲婚中包括非等辈血缘婚:姑姑和侄子结婚、舅舅和外甥女结婚,也包括同辈血缘婚:堂兄妹结婚、表兄妹结婚等。俄亚纳西族的血缘婚,基本上属于亚血缘婚。这样的婚姻有3个优点:第一,加强了骨肉联系,有利于亲友的团结;第二,因为是血缘婚,有利于夫妻关系的维持,对老人也比较尊重;第三,避免了沉重的彩礼。血缘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近亲结婚。像这样的近亲结婚,男女双方一开始都会觉得很别扭。通常在举行完婚礼之后,夫妻双方是不发生关系的。夫妻双方可以去找自己的安达,这样的情况通常会持续好几年。等夫妻双方发生关系,感情逐渐好了起来;家里的农活多的时候,夫妻双方也就没有时间去找安达,从而断了安达关系。

3.不落夫家,搭伙不同房。在举行婚礼后的第三天,新娘要回娘家。而且是长住娘家,不回夫家,这样的情况会持续几年甚至是十几年。夫妻双方依然在各自的家里生活,彼此之间不享受夫妻的权力也不履行夫妻的义务,婚姻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形式,双方并没有因为结婚而发生任何改变。双方可以过着各自的安达生活,一直到女子生有子女才会到夫家去住,结束不落夫家的生活。女子常住夫家之后,夫妻并不在一个房间同寝。男子住在三楼的单独的房间里,女子则跟公婆住在二楼的主室内。夫妻双方可以去找自己的安达。男子去拜访女安达可以第二天天亮了再回家;或者女子去男安达家过夜,这些夫妻双方都不能干涉。

4.带孩子嫁人,不受歧视。虽然俄亚纳西族的男女可以自由地结交安达,但是他们在选择安达的时候的是有一定条件的。男子要求女安达:身体好、长得漂亮、年纪轻、家庭富裕、有生育能力;女子要求男安达:长得魁梧、身体好,这样生出的孩子才会好;能干活,家庭不要太穷。从男女双方的要求中,都提到了“为了下一代”的相关的要求,可见在俄亚地区婚前生子是被允许的,且符合道德的。不仅如此,女子到了结婚的年龄,在嫁人的时候,婚前所生的孩子,是可以带到夫家的,这样的情况在俄亚纳西族地区是很普遍的。并且这个孩子不会受到歧视,和其他的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待遇。与安达所生的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由母亲哺育、培养,生父没有抚养的义务。在母亲不落夫家之前由娘家照顾,母亲结婚后则跟着母亲去夫家。

(二)俄亚纳西族婚姻伦理的特点

婚姻伦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以及时间、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婚姻伦理表现出了相应的特点。俄亚纳西族的婚姻伦理亦是如此。

1.民族性的特点。俄亚纳西族的婚姻伦理具有民族性。“婚姻伦理的民族性,是指婚姻伦理因民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③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因其宗教信仰和文化习惯的不同,其婚姻伦理也呈现出了非常大的不同。在俄亚纳西族的婚姻中,盛行兄弟共妻制和姊妹共夫制,这样的婚姻关系是符合他们的婚姻伦理的。只有俄亚纳西族才具有这样的婚姻伦理,其他民族是不被允许的,这体现了俄亚纳西族婚姻伦理民族性的特点。

2.传承性的特点。俄亚纳西族的婚姻伦理具有传承性。“婚姻伦理的传承性,是指婚姻伦理世代相袭、承上启下的延续特性。”④婚姻伦理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它必定与当时的社会相适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使俄亚纳西族的婚姻伦理传承下去。俄亚纳西族独特的婚姻伦理虽然一直延续至今,但是相比过去,它也有进步的地方。在以前的俄亚村,子女的婚姻都是由父母包办的;而现在,一些走出俄亚村的青年男女可以自己选择自己的配偶和婚姻,父母都是接受的,这也符合俄亚纳西族现在的婚姻伦理。

3.地域性的特点。俄亚纳西族的婚姻伦理具有地域性。“婚姻伦理的地域性,是指婚姻伦理因时空距离而有所差异的特性,即婚姻伦理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⑤有两个具体的含义:第一个是在不同的国家之内,所提倡和奉行的婚姻伦理的不同;第二个是在不同的地域之内,所提倡和奉行的婚姻伦理的不同。这两点不同都是受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简而言之,婚姻伦理的地域性是与其所在地方的文化密切相连的。俄亚纳西族的居所地处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的俄亚村,由于地理位置比较偏远和特殊,俄亚纳西族的婚姻只能局限在自己生活的地方,并且是上一代传承下来的婚姻形式。这体现了俄亚纳西族婚姻伦理地域性的特点。

三、俄亚纳西族婚姻伦理所引发的思考

俄亚纳西族是我国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民族,他们的婚姻关系很有自己的民族特色。我国虽然倡导要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文化,但我们在探究俄亚纳西族婚姻伦理的同时依然发现了其在很多方面存在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俄亚纳西族婚姻伦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近亲结婚现象泛滥。由于俄亚纳西族生活在偏远地区,仍然保留着近亲结婚的旧习俗。他们单纯地认为这是“亲上加亲,不断亲缘”,但是他们却没有认识到近亲结婚所带来的危害是相当大的。近亲结婚增加了下一代遗传性疾病发生的机会,近亲结婚所生孩子患遗传性疾病的风险要比非近亲结婚者大得多。曾有人统计过,近亲结婚后他们下一代儿童死亡率比非近亲结婚的死亡率要高出3倍,即使孩子平安出生后也多为智障、痴呆儿童。

第二,包办婚姻风气盛行。俄亚纳西族男女的恋爱虽然是自由的,但婚姻依旧是由父母包办的,子女没有权利选择和自己喜欢的人结婚。包办婚姻存在着很大的危害,由于婚前感情空白,婚后由于两个人性格不合、意见相左等因素,矛盾会逐渐显露出来,最终导致婚姻出现畸形的状态。

第三,形式婚姻状况严重。由于俄亚纳西族“不落夫家,搭伙不同房”的风俗,夫妻双方各自生活在自己的家里,彼此间不享受夫妻的权利也不履行夫妻的义务,这样的情况会持续几年甚至是几十年,使婚姻变成了一种形式,没有实质内容。直到有了孩子,妻子才会到丈夫家去居住。尽管如此,夫妻仍然不在一个房间同寝。这样不仅不利于夫妻感情,也会让孩子感觉不到家的温暖,犹如单亲家庭的孩子一样。

第四,民族融合进程受阻。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维系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是我们国家走向富强的基本前提。而俄亚纳西族的婚姻模式无疑在本民族与其它民族之间树起了一座高墙。一方面,这种现象容易造成俄亚纳西族与其它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和传播出现障碍,从而不利于民族文化吸收其他文化中的营养自身发展很难做到与时俱进,会长远地影响整个民族的进步发展;另一方面,受地域性限制,还有本民族通婚观念的影响,俄亚纳西族容易产生“不与其他民族来往”的“排外”思想,这也对民族团结提出了考验。只有民族团结才能实现社会稳定,而社会稳定又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所以,打破传统观念束缚、促进民族融合十分重要。

(二)俄亚纳西族婚姻伦理问题的解决

首先,针对近亲结婚现象,国家应该多多宣传婚姻法律制度与生理卫生健康知识,开展这两个方面的讲座,让俄亚纳西族的人民了解到近亲结婚给个人、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杜绝近亲结婚。

其次,由于俄亚纳西族的婚姻伦理具有传承性的特点,所以想要改变其包办婚姻的现象,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包办婚姻,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说,是一种强制性婚姻,是父母强迫子女婚姻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子女的婚姻自由权利,是违法行为。国家应在俄亚纳西族地区多进行普法宣传,让俄亚纳西族人民知法懂法,让法律渗透到他们的生活中,通过日积月累,慢慢地改变他们传统的包办婚姻观念。

再次,应该避免形式婚姻现象的产生。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夫妻关系的好坏对生活具有很大的重要性。俄亚纳西族的形式婚姻不仅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由于孩子长期跟着母亲吃住,很少见到父亲,感受不到父爱,会使孩子性格变得懦弱。为了孩子的身体和心理的健康成长,父母应该生活在一起,避免形式婚姻,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最后,对于俄亚纳西族通婚的观念改造可以由以下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方面,发挥俄亚纳西族本民族的主人翁意识。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使他们从内心认可各民族通婚需要通过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把其它民族文化中优秀部分吸取过来,使本民族文化得到丰富发展,让他们切实感觉到文化交流借鉴、多彩的文化生活给人们带来的改变,认识到民族交流和民族融合带来的成就,从而开始接受、支持通婚;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通婚。政府应该鼓励各个民族之间互通婚姻、少数民族与汉族互通婚姻,给予互通婚姻家庭一定的政策优惠。这样不仅使俄亚纳西族自身认识到了民族通婚的重要性,而且通过政府相关政策推行实施,民族通婚必将很好地得到推广实现。

注 释:

①②宋兆麟.共夫制与共妻制[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139,113.

③④⑤王歌雅.中国婚姻伦理嬗变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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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兆麟.俄亚纳西族的伙婚仪式[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01).

婚姻中的伦理信用 第3篇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婚姻法

北洋政府时期, 婚姻法草案先后经过两次修订, 第一次发生在民国四年 (1915) , 第二次发生在民国十五年 (1925) 。第一次修订工作开始于民国三年, 当时的北洋政府先是裁撤了法典编纂会, 然后设立了所谓的法律编查会, 其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清末以来的法律草案加以审查和修订[1]55。袁世凯之所以裁撤法典编纂会, 其实就是为恢复帝制做准备, 他根本就不希望看到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的法典出现。民国四年, 法律编查会完成了《民律亲属编草案》, 其中的第三章为婚姻法部分, 分为四节, 共37条。从具体内容来看, 几乎完全照搬了清朝的民律, 尤其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 例如妻妾制的问题, 继承问题, 夫妻关系问题, 亲属问题上, 丝毫看不出社会进步的影子。由于当时国会被袁世凯解散, 因此该草案未能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 最终也没有实施。袁世凯倒台之后, 民国初期的政治局势再次陷入动荡之中, 婚姻法的修订不得不被搁置。

民国六年 (1917) , 北洋政府再次启动了民律草案的第二次修订工作, 并且在同年十月, 在奉天省高等审判厅厅长沈家彝的呈请下, 当时的司法部同意重新开始民事习惯调查运动, 此次运动先在奉天省试点实施, 于民国七年 (1918) 在全国推广。民事习惯调查运动是日本在编纂民法时的一种做法, 设立专门的民事习惯调查机构, 采取走访调查的方式, 听取普通民众的意见, 最后形成系统性的调查报告, 以及资料汇编, 从而让审判机关对于各地民事习惯规则有所取舍, 此外法典编纂完毕后, 调查报告与资料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参考文献, 并且根据民众习惯之变化, 进一步修订法典[2]65。因此, 可以说这是一种较为进步的法典修订方法。此类运动曾在清末时实施过一次, 但是由于过于仓促, 准备不足, 且采用的是问答式的调查方式, 所收集到的资料, 对于法典的编纂帮助不大。因此, 此次调查决定采取陈述式, 力求全面客观。这场运动从民国六年一直持续到民国十年, 在草案修订的后期, 社会上掀起了妇女解放运动, 并且对第二次婚姻法的修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妇女运动与婚姻法的修订

随着五四运动的兴起, 西方妇女解放思想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中国社会上也出现妇女解放思潮与妇女运动, 并且直接影响到婚姻法的修订。关于妇女在婚姻法中应该享有的权利问题, 在当时的司法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有学者直言不讳地指出, 民初的婚姻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大清律例, 对于女性权利可谓是极端限制, 根本就没有体现出近代世界立法所倡导的男女平等。此种婚姻法实属非人道、非正义之法律, 实属专制国家之专制法律。因此, 多数学者呼吁婚姻法修正草案必须扩张女性权利。此外, 有学者主张必须从根本上废除买卖婚姻主义, 并且认为北洋政府初期的婚姻法所奉行的聘娶婚兼允诺婚, 名为聘娶实则买卖, 从根本上而言, 对女性的人格是一种贬损, 希望在婚姻法的修订中, 能够加以更正, 至于是否效法近代西方立法采取自由主义, 则可以根据国情酌情处理[3]88。令人遗憾的是, 这些中肯的意见, 都没有被北洋政府的军阀所采纳, 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当时的国内的女性运动仅局限在城市知识女性这个十分狭窄的群体之内, 因此并非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女性运动的真正兴起, 也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 一场由无产阶级所领导的妇女解放运动遍及了当时社会的各个阶层。

1924年4月, 《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在其对内政策第12条中宣称:“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 助进女权之发展。”这是中国近代第一次出现关于“男女平等”的政治原则, 是近代妇女运动在政治上第一次获得的胜利成果, 也正因为如此, 在此后的婚姻法中女性权益得到了一定的重视。

妇女运动对于第二次婚姻法草案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由于妇女运动决议案的通过, 此次修订的婚姻法草案开始采用倾向于男女平等的立法原则, 相比民国四年的草案, 的确有一定的进步, 但是其中仍旧留有很严重的封建伦理政治思想。例如未从根本上打破宗祧制度, 仍旧采用了与传统服制近似的寺院法作为亲等计算的方式。此外, 适逢军阀混战, 此法案亦未能进入正常的立法程序, 最后由民国北京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司法机关加以适用, 因此也没有产生很大的社会反响, 可谓是不了了之。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先后完成了两部婚姻法草案。一部是民国十七年草案, 一部是民国十九年草案, 与北洋政府时期的婚姻法草案相比, 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 尤其是这一时期, 中国的妇女运动进入了一个高潮, 男女平等的思想逐渐被社会中各阶层的女性广泛接受, 因此婚姻法在制定时, 必须考虑到这种社会因素。

民国时期的婚姻法草案是由国民政府法制局着手编制的, 婚姻最主要的起草者是法制局秘书燕树棠。民国十七年草案完成于民国十七年十月, 该草案分为两章, 一章为婚姻关系, 另一章为夫妻关系, 共32条。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 民国十七年草案不仅吸收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优点, 同时从苏俄以及瑞士等民法典中借鉴了不少有益的立法经验[4]102。此外, 为了能够实现“应国家急切需求, 切合社会现实要求, 且不受传统因袭观念所束缚”的目的, 确定了三大立法原则:承认男女平等;增进种族健康;奖励亲属互助, 而去其依赖性。关于这部草案, 曾参与制定的日本法学博士中岛玉吉认为, 该草案首先起草速度十分惊人, 而其所标榜的原则, 也并非一纸空文。此外, 婚姻法草案在立法上采取了较为先进的改造主义, 从而有利于社会改进。

具体而言, 民国十七年草案所取得的进步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废除家族制度。家族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产物, 而国民的团体生活既是一种政治的生活, 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的生活, 中华民国不仅要从事政治制度的改革, 也要从事社会组织的改革。同时, 民国政府将实现三民主义与社会改造联系在一起, 希望通过废除家族制度, 从而增进民众的社会意识, 让民众从以家族为己任, 转而以社会为己任, 进而顺利实现国民党的训政。的确, 废除家族制度, 有利于去封建化, 但是国民党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一党专政, 因此不能不说是一种局限。其次是男女平等问题。男女平等原则是当时欧美各国民法所一致承认的法律原则, 但是也仅仅是一种原则,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 仍旧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男性中心主义思想, 例如在亲权的问题上, 仍旧按照“先予之于父后子之于母”, 这种平等可谓是一种畸形的平等。在这个问题上, 民国政府则有很大的进步, 例如在亲属禁婚问题上, 采取了“血统及婚姻两项事实为标准”。按照清末以及民初时期的婚姻法, 妻子是绝不可以与丈夫的宗亲通婚的, 但是丈夫却可以与妻子的姐妹通婚, 这种不平等的法律规定在南京政府时期的婚姻法中不复存在。又如在夫权的问题上, 男子不再是一家之主, 女子也不再是男子的附庸。国民政府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平等原则, 不分主从, 一方面确保夫妻生活之安全, 另一方面兼顾个人地位之独立。在离婚问题上, 无论是哪一方面存在过错, 所承担的责任都是相同的, 这点也比同时代的西方立法要更为公允一些[5]58。

不可否认的是, 该草案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是民国政府为了实现撤销领事裁判权, 而做给西方代表团看的一个样子, 立法过于超前, 与当时社会现状仍存在很大差距, 因此在操作上出现了一定困难。例如, 虽然在法律上已经明确废止了一夫多妾制度, 但对于现存的夫妾关系以及妻妾关系, 如何加以调整法律并未明确指出, 由于是做给西方人看的, 因此也不可能在法律上有所反映。此外, 男性纳妾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当时的婚姻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法律对于纳妾行为采取的是一种既不鼓励, 也不反对的态度, 这样的法律也着实过于暧昧。此外, 传统中国妻妾制度所引发的复杂的亲子关系, 抚养关系、继承关系等民国十七年草案, 也没有详尽地加以说明。

近代婚姻法的发展经历了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 从其发展的历程来看, 是不断进步的, 在此过程中, 妇女运动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近代婚姻法从整体上而言, 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 由于政治混乱, 因此发展十分曲折, 多次因为政治原因而陷入中断, 从而影响了其发展和完善, 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作为中国婚姻法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阶段, 解读近代婚姻法的发展, 有利于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运作, 从而更好地发展现代婚姻法律制度。

摘要:民国时期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近代化的重要时期, 但当时婚姻法残留了大量封建伦理思想, 体现出一种极端父权中心主义, 根本没有考虑婚姻中妇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关键词:民国时期,婚姻法,封建伦理思想,危害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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