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范文

2024-05-09

欧美国家范文(精选12篇)

欧美国家 第1篇

美国:教师搭“顺风车”会被投诉

一位中国女教师参加国内的一个项目, 被选派到美国中小学教一年汉语。仅仅过去了几个月的时间, 她突然接到项目管理方的通知, 称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 甚至有危害儿童安全和健康的可能, 要求她立即退出项目。

原来, 学校举出的是一位家长在电子邮件中的反映。在一次晚会活动中, 这位女教师走上前来, 向她的孩子索要她的信息, 如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家长的手机号码, 这位教师甚至还让学生用家长的车“搭”她回家。该学生吓坏了, 找了一个借口溜出来。原来在美国, 要学生个人信息是不恰当的, 教师也不应与学生一起“坐”学生家长的车。违反这个规定, 有可能会被认为危害儿童安全, 踩踏师德红线。

美国的全国教育协会成立之后, 于1929年通过《教学专业伦理规范》, 后经反复修订更名为《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并沿用至今, 是美国教育界最具有影响力的专业伦理规范。

在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中, 师德规则所占比重最大, 具体而言, 规范对教师有两大原则性要求。其一是对学生的责任, 即教育工作者应努力帮助每一个学生实现其潜能, 使之成为一名有价值、有能力的社会成员。其二是对本职业的责任。教育工作者应该不遗余力地提高职业水准, 努力营造一个鼓励运用专业判断能力的氛围, 创造条件吸引值得信赖的人从教。

具体到对待学生方面, 不得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牟取私利、不得无故压制学生求学中的独立活动、不得无故阻止学生接触各种不同的观点、不得有意为难或者贬低学生等条款明确对师德做出了要求。教师一旦踩上师德红线, 就将面临被辞退的危险。

德国:教师对学生有直接责任

德国有着悠久的师范教育历史, 国家特别重视教育工作。在德国, 教师原则上均为国家公务员。德国对教师任职资格及服务的权利、义务都有具体的要求, 并强调教师应具备教师职业的道德素养。

2004年, 德国文化教育部颁发了《德国教师教育新标准》的决议, 作为教师职业准备阶段的基本专业标准。据此标准, 教师要承担职业义务, 其具体职能分为理论性和实践性两类, 涉及教师对教学及学生的直接责任, 要求教师了解学生生活的社会与文化背景, 并在学校环境影响下促进学生的个体发展;传授价值观与行为准则, 支持学生自主评价与自主行为;诊断学生的学习起点与过程, 促进学生目标达成, 向学生及其父母提供咨询;掌握学生成绩评价标准。

被誉为“德国教师的教师”的第斯多惠认为, 要发展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全依赖于教师熟练的指导, 学校全部工作的成功均依赖于教师道德水平的提高。教师引导别人走正确的道路, 激发别人对真、善、美的追求, 使别人的素质和能力提高, 自己首先应当发展培养这些优秀的品质。

英国: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尊严

英国教育部于2012年9月1日发布了新版《教师职业标准》。该标准替代了原来的《教师资格标准》和《注册教师实践与行为规范》, 从任职资格的角度对教师的专业实践和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的基本要求。

《教师职业标准》对教学理念、个人与职业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在教学方面, 教师必须树立远大目标, 鼓舞、激励、挑战学生;必须改进教学以适应所有学生的优势和需求;必须准确、有效地运用评价, 确保学生取得进步。

除此之外, 教师在校内外必须始终秉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标准》规定, 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尊严, 建立以互相尊重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在法定条款范围内重点关注并维护学生福祉的需求;确保教师个人信仰的表达不会加剧学生的弱点或导致学生违法;等等。

总的来说, 英国的教师标准对教师应具备的素质所提的要求相当细致, 从抽象的态度、价值观到具体的教学操作, 都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常见的解聘教师的理由主要可分为五大类:不道德行为、不能胜任、不服从、身心不健康、强制裁员。相关机构会针对细则周期性地对教师进行评价。

欧美国家的养殖方式介绍 第2篇

最近,欧美国家出现一些新的养殖方式,即所谓的福利养殖。从2012年开始欧盟国家就禁止采用传统的笼养方式,而是采用一种笼放结合的模式。东东养鸡联盟的兽医实战专家提示这种模式原本是由可以放开的鸡笼组成。鸡笼向上,鸡进到笼子里头,上午大概在11点左右,下边这块是可以放开的,在这两个笼子之间鸡可以下来,中间有个走道,鸡可以在这两笼子之间的地面上跑,这种模式又叫“Kebrei模式”。

欧盟的蛋鸡栖架饲养模式:东东养鸡联盟兽医实战专家提示最近欧洲又开发了很多新的模式,一种是在舍内多层散养,产蛋有专门的自动产蛋箱;另外一种模式是立体饲养方式,把舍内的空间充分利用,有很多铁杆悬挂在半空中,晚上鸡可以抓住一个铁杆卧在上面休息;还有一种方式自动化程度也很高,是散养方式,自动喂料、自动饮水、自动清粪,包括拣蛋都是自动进入产蛋箱。

荷兰家庭牧场蛋鸡有机养殖模式:东东养鸡联盟的兽医实战专家提示欧洲个别的家庭农场模式,尤其在荷兰一些小规模的一家一户养l 000~10000只鸡的模式跟我国目前的现状比较类似。东东养鸡联盟兽医实战专家提示所谓的有机养殖即在舍外有个运动场可以出来活动,但这种模式对防病等方面就不是很好了。

荷兰最先做的两种散养模式也是适合家庭农场的鸡场。这种方式鸡舍不是一栋挨着一栋排列的,而是上边是圆形建筑,下边建造一个类似船形的建筑,两建筑中间有铁架和一个舍内运动场,运动场的草是人工草皮,鸡可以到室外走动,这个模式我们暂时把它称做“圆形鸡场”。另外一种模式是鸡舍上边有一个遮阳网,下雨的时候把上边的遮阳网铺开,雨就不会直接淋到鸡的身上,也不会有鸡粪被雨冲刷。采用机械通风,在每一个栖架的地方也有一个通风的管道,热风可以往里送,所有有传送带的地方都有这个送风系统,能够保证每只鸡都呼吸到新鲜空气。东东养鸡联盟的兽医实战专家提示这种设施国内很显然从环境控制的角度没有跟上,舍内的通风系统做不到,会有很大的问题,很多病都是跟通风有关系的。发达国家蛋鸡养殖与环境控制新趋势

卧底侦查,欧美国家怎么看 第3篇

在英国,根据有关的判例法,警察在犯罪侦查中遇到通过常规侦查手段难以获取证据或线索的情况时,可以使用化装侦查、布设耳目、秘密窃听、电话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在2001年颁布的《侦查权力规则》中,法律对这些秘密侦查方法的使用,又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德国是对卧底侦查的立法规制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在其1992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卧底侦查的条款,并在1994年的修正案中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八章中有关于派遣秘密侦查员的规定,该法第110条第二款规定:“秘密侦查员是利用为他们安排的、有一定时间性和经过了更改的身份(传奇身份)进行侦查的警察机构人员。他们允许以传奇身份参与法律关系交往。”

法国刑事警察局的创始人尤金·维多克一般被认为是西方卧底侦查的始祖。1810年,为对付日益增长的犯罪活动,巴黎市警察局启用了前科犯维多克。维多克主张,“只有罪犯才能对付犯罪”,“让小偷去捉小偷”。根据这一理论,他挑选20多名前科犯组成了一支特别侦缉队——修尔特。维多克把这些侦探安插到监狱的犯人中间或派往“犯罪社会”,以便收集各种犯罪情报。维多克的警务改革让警察直接接触到了犯罪的领域,其卧底侦查的办案方案后来被西方各国所借鉴。法国于1991年7月10日通过91-646号法律将监听的一般条件、权限和基本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并入了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100条之7。于1992年通过第92-1336号法律并入《刑事訴讼法》,专设“毒品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一编,对派遣秘密侦查员侦查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授权。

欧美国家科研经费监管的特点 第4篇

世界各国科研经费监管制度同国家的科技体制、经济体制乃至政治体制密切相关, 从总体看, 西方多数国家政府对科研经费的监控实行“内部控制+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一、没有最好, 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目前看, 世界上没有“最好的”“统一的”管理模式, 只有适合各个国家特点的管理体系, 国情不同, 其资源配置方式和经费管理也不相同。

(一) 美国政府的监管模式。

从历史和现状来看, 美国的科研机构可以概括为4种类型:1.联邦政府研究机构;2.工业企业研究机构;3.高等院校、大学;4.社会民间非营利组织。而美国科研经费的来源, 主要有3种:1.政府 (主要是联邦政府) ;2.企业;3.社会民间团体 (基金会) 。从目前发展趋势看, 美国科研经费的投入分布正在朝着工业企业主导型领域迅速发展, 联邦政府不再是首要的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来源。

联邦政府对科研经费投入的主要分配方式是自由竞争, 美国政府倡导的是一种自由竞争的机制。从美国的科技决策监管体系来看, 迄今美国联邦政府尚无一个对科研活动进行统一决策的管理机构。国立科研机构每年要提交预算, 由主管部门, 如国防部、能源部、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科学基金会、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分别综合汇总, 编制部门预算报总统预算办公室, 经总统同意后, 交国会审议和批准后方能执行。

美国科研机构的研发活动一般实行项目制的管理模式, 项目负责人在制定科研项目申请及预算之初就已将人员费用、差旅费以及学术交流活动产生的费用等囊括在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研究费用支出占研究经费中绝大部分, 一般高于50%。其次为人员经费 (含科研人员工资、福利、补贴、差旅费, 培训计划参与人员奖学金) , 占总经费的33%左右。

美国科研的管理权分散到联邦的各个职能部门, 各部门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资助计划或发放研究课题, 各科研机构组成的研究小组可以在其选择的领域中自由地提出申请, 平等竞争, 经过同行评议审查后择优与其签订合同。有关申请的具体要求和步骤都有详细的明文规定, 并且公布在网上。

(二) 德国政府的监管模式。

政府对国立科研机构的经费投入分为按单位拨款和按项目资助两种。前者由议会用核定编制的办法确定人员工资额、运行费、仪器设备费和基建费等。后者由政府委托给项目负责单位, 研究机构和企业均可按项目招标要求提出申请。一般来说, 国立科研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 譬如德国的分子医学中心, 政府拨款占总经费的83%。

在德国, 一个科研项目周期一般是3到5年, 如果科研过程中发现原来的方案不可行, 只要理由充分, 教授们也可提出转换研究思路, 甚至5年期满原来的设想宣告失败, “但你从失败中发现了新的东西, 想继续尝试, 也可以申请将项目延长一期, 很多科学发现就是这么来的。”换句话说, 没有人要求教授们在项目结题时一定要发表多少论文, 出多少专利, “但审查专家会仔细听你到底有没有真正进行研究, 有多少收获。如果老出不了成果, 你自己从事的研究也很难往前推动, 这本身就是一种压力。”

政府对于科研项目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对科研项目的核算有一套现成的软件, 包括人员成本、消耗成本、运行成本、仪器设备成本、用房成本等。“在德国可以同时做几个项目, 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要记录, 安排很详细。每个项目每个人用多长时间, 每个人付出多少, 都很明确。”中国科学院外籍科研人员乌丽说:“在德国申请科研经费时, 要写明研究项目用多少时间, 到哪里要坐几次飞机和火车, 都要写清楚, 最后还要拿出票据证明去过那里。”她举例说:“如果发现飞机票比预计的便宜, 吃住花费少于预计, 就会按实际的花费发放经费, 一点儿都不会多给。”由州政府财政划拨的科研课题经费在课题结束后如果仍有结余, 则划入课题负责人的下一财政年度经费中;如剩余的科研经费超过总数的1%—5%, 则会被收回。

(三) 英国政府的监管模式。

英国也是世界上科技发达国家, 科研实力雄厚, 仅英国剑桥大学至今就已拥有90位诺奖得主。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英国一套完整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

英国科研经费来自政府和科研项目资助者, 政府是其主要来源, 占到60%左右。公立科研机构一般会根据经费提供方的要求并考虑本单位的发展目标来安排经费, 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英国特别注意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合作研究项目的管理, 除了项目主任外, 还有一个项目理事会参与项目研究策略等方面的决策。项目理事会每年要召开一次会议, 由项目主任报告项目的重要绩效指标, 包括学术会议的报告次数、论文或专著的发表引用情况等。在项目实施的第4年时, 研究委员会要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以决定是否继续予以支持。

英国科研经费管理上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具体监管经费的使用, 研究人员成本一般占项目经费支出的52%, 所有支出项目必须符合项目委托方的规定和机构的财务管理规定。项目研究经费仅能用于该项目的运作而不能挪用, 一旦违规将接受严厉的惩罚。

英国近年来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进行了全成本核算的改革, 将科研成本划分为直接发生成本、直接分摊成本 (项目需要使用的共享资源成本) 、非直接成本 (研究项目的不明确成本) 等。英国政府不断加强对各种资助方式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 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四) 法国政府的监管模式。

国立科研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拨款和资助, 政府根据每个科研机构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情况决定拨款比例, 通常占机构总经费的80%左右。此外, 科研机构还可以通过承担国家的大型科研计划、与企业签订研究开发合同获得科研经费。科研机构严格执行预算, 原则上专款专用, 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每一项开支 (无论金额大小) 都需要事先批准和审核。为了杜绝从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人员经费而出现某些科研人员收入过高等现象, 法国采用了在项目申请预算中要求对人员费用进行明示, 并接受期中检查或事后审计。同时, 法国实行岗位薪酬制度, 对个人收入水平进行总量控制等手段。

二、制度先行, 科研经费实施全程监控

科研经费使用是一个经手部门较多、历时较长的资金使用过程。因此, 必须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监督机制。在经费使用过程中, 西方各国政府加强宏观监督, 主管部门重视日常监督、研究机构侧重内部控制、审计部门强调事后监督,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从而实现研究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效率, 保障经费使用的公正性。

(一) 在科研经费的管理上, 西方国家更加重视制度管理。

在法律环节, 美国政府有完善的规定, 如颁布了《总监察长法》《联邦会计和审计法》《单一审计法》等法律, 一旦查出问题, 责任人将被严惩。美国实行论文成果同行评议制度, 科研项目如果发现造假或敷衍塞责, 成果和论文质量必然受到影响, 很难蒙混过关。

法国政府制定的《科研指导法》《促进研究及技术创新法》, 成立由总统亲自主持的“国家科研与技术高级理事会” (HCST) 。英国对经费使用的监督通过完备的制度体系来完成。首先是在理事会中设置了战略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对业务进行规划, 做到对经费进行系统安排。其次是行政管理层在机构整体运行和课题管理的过程会对具体经费分配进行管理, 包括对财务在内的各种风险进行监控。最后是通过审计手段来保证经费使用的安全。内设的审计委员会会对其资助的科研项目进行审计或检查, 而且还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第三方审计。科研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部门的规则, 超范围支出将惹来极大的麻烦。所以, 科研者在花钱的时候也就不得不如履薄冰。

美国作为世界科技最强国, 非常重视科技投入, 也有一整套监督体系。以世界上最大的医学研究机构、每年预算超过300亿美元的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 (NIH) 为例。面对如此庞大的经费, 如何保证其合理使用?NIH有一整套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体系。

所谓事前监督, 从科研经费的申请过程就已经开始。以严格的项目立项申请和审查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避免人情项目、欺诈项目。事中监督主要通过审查项目进度、成果发表、经费使用等, 确保科研经费使用正当。事后监督主要是经费审计。审计如果发现问题, 视情况严重程度, 受资助方必须纠正或退还资助款项, NIH要暂停拨款或提交司法处理。

(二) “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

欧美国家政府对于科研经费实施公开透明制度, 所有项目申请、立项、预算、过程管理、成果、违反规章制度等信息, 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都向社会公开, 让科研项目在阳光下运行。以芬兰为例, 北欧小国芬兰科研经费不仅所有资助申请是公开与完全透明的, 而且在评审环节, 因为其国家较小, 绝大部分科研人员之间都相互熟悉, 所以, 评议专家均来自其他国家, 以此实现公开、透明、公正, 避免项目竞争和评议阶段受“小圈子”和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

美国《信息公开法》规定:“经政府批准的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在不违背国家利益情况下, 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布, 接受公众的监督。”根据《信息公开法》, 实时向社会公布经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执行情况, 接受公众监督。在监督的内容上有:1.对经费分配的监督, 主要监督有关部门是否越权或无为、经费分配是否合理、项目评审过程是否规范等。2.对经费使用的监督, 主要是对项目执行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审查所开支的款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 主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 监督是否存为科研成果的造假等行为。相关举措既保护了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又杜绝了科研腐败。

三、诚信为本, 重视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2013年, 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特辑》针对41个国家和地区的400所大学进行调查, 并根据这些大学在2011年至2012年的各方面数据, 制定了一个“世界学术峰会创新指数”, 并评比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研究人员所获得科研经费的多寡。

该调查显示, 比起亚洲国家和地区, 西方国家投入的经费并不突出。每年吸引大批优秀人才从事科研工作的美国, 以每人平均获得2.58万美元研究经费占据第14位。法国排名第19位, 德国21位。排名第26的英国, 其国际企业平均只给每名科研人员1.33万美元的经费。值得一提的是, 在10大排行榜中, 亚洲国家和地区占了一半。新加坡排在榜眼位置, 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分别位居第6和第7, 印度排在第10位。

欧美国家大数据战略及市场情况 第5篇

2014-06-10 19:45:00 来源:

大数据正逐渐走进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科学研究、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可持续发展、交通、医疗、教育等领域都有其用武之地。许多人相信,随着数据量的持续增长和分析工具的日益完善,大数据必将在未来社会中扮演者重要角色。

在欧美国家,有关大数据的讨论也正如火如荼:

一、国家战略

在欧美国家,大多数国家推出的相关战略中都或多或少涉及了大数据产业发展。美国是最先推出大数据战略的国家。2012年5月,美国政府宣布投资2亿美元提高大数据技术(包括数据的储存、分析、收集),以加快科学研究、加强国家安全、改革教学和培训体系以及促进专业人才发展。

爱尔兰以“成为大数据技术领域领先国家”作为其大数据战略的主要目标。爱尔兰在2013年推出的《就业行动计划》中提出,加强从人才培训到创建公司一条龙的服务,并投资1亿欧元建设大数据研发中心,以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

欧盟于2012年举办了大数据论坛,并计划在2年时间内投入300万欧元创办互联网论坛,主要讨论欧盟大数据发展方向,为产业、科研和政策制定者们提供一个关于大数据经济的讨论平台。

法国政府在其公布的“投资未来计划”框架下,有七个项目涉及大数据,预计将投资1150万欧元,受惠企业包括了信息系统设计企业、软件企业、技术集成企业、研发中心以及众多初创企业等,此外还有四个项目正在考察中。

法国中小企业、创新和数字经济部还推出了大数据规划,计划于2013年至2018年在巴黎创建大数据孵化器,通过公共私营合作方式投资3亿欧元,大约有数百家大数据初创企业可享受资助。该部部长认为,此项投资回报预期能达到28亿欧元,创造上万就业岗位。此外,法国出台的其他战略规划中也积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如创新2025规划、新工业法国规划等等。

二、市场现状

根据一项调查,2012至2013,欧美国家1217家营业额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中,643家企业制定了大数据战略,其中7%的企业至少投入了5亿美元、15%的企业至少投入了1亿美元发展大数据。

相比起在市场上的火热,大数据在大多数国家的公共领域中应用遇冷。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大数据能带来的好处难以量化,另一方面,公共部门具体实施起来会有较多约束,个人隐私权保护、政府机构间数据共享等问题仍有待解决。

在法国,无论是在行政部门的公共政策设计、执行和评估方面,还是在日常管理中都罕见大数据的应用;在英国,大数据主要应用于医疗等个别领域。仅有澳大利亚例外:澳大利亚积极支持借助大数据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并在2012-2015年信息通信技术规划中,提出建立特别办公室分析和管理所有行政机构的数据或实行行政机构数据共享。

欧美国家的亚美尼亚人 第6篇

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先后于2011年底、2012年初通过对否认“亚美尼亚大屠杀”的行为加以惩罚的法案,立即引起了与土耳其的外交纠纷。长久以来,土耳其政府一直拒绝承认“亚美尼亚大屠杀”一事,因此法国人“不给面子”的做法让其大为不爽,立即宣布多条制裁措施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法国人民运动联盟议员瓦莱丽·布瓦耶的网站还受到了亲土耳其激进分子的攻击,因为她是该法案的提交者。

无独有偶,远在大西洋西岸的美国近年来也多次通过对“亚美尼亚大屠杀”定性的议案,并引起土耳其官方的严重抗议。其实,纵观欧美国家,长期以来围绕“亚美尼亚大屠杀”的外交争锋从未平息。一件近百年前的历史事件缘何至今能引起世人关注并牵动国际关系的敏感神经呢?欧美国家频频出台支持亚美尼亚的“一边倒”决议案,其背后推动力量又是谁?

多灾多难移居他乡

亚美尼亚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他们世代居住的亚拉腊山是人类古老文明的发源地之一,曾经创造过灿烂的文明。大多数亚美尼亚人认为自己是《圣经》中所讲的大洪水幸存者诺亚的后裔,《旧约·创世纪》上说,“方舟驶抵亚拉腊山脉中一座山上停下来”,许多古代经典都认为《圣经》中的伊甸园就在亚美尼亚土地上。

亚美尼亚人与土耳其人的历史纠葛在17世纪甚至更早就已发生,但对两个民族关系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主要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

18世纪末,亚美尼亚民族还处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统治之下。当时欧美革命以及东欧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激励了亚美尼亚民族运动兴起,亚美尼亚人迅速掀起反抗民族压迫和宗教压迫的斗争。而此时,沙皇俄国为夺取西亚美尼亚,鼓动亲俄的亚美尼亚人反对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统治,挑起亚美尼亚人的民族主义情绪。土亚矛盾急剧上升。

与此同时,俄国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矛盾激化,1877年~1878年爆发了俄土战争,这次战争让处于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亚美尼亚人深受其害。奥斯曼帝国政府认为亚美尼亚人站在俄国一边,决定对其实行严厉报复。从19世纪末开始,亚美尼亚人遭到多次大规模镇压,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期第一次世界大战前。

一战期间,土耳其政府因为担心亚美尼亚人叛乱,再次对境内亚美尼亚人进行残酷镇压,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亚美尼亚大屠杀”事件。据西方学者研究认为,有大约150万亚美尼亚人在大屠杀中丧生,80万人成为难民。也就是在苦难的历史过程中,一批批亚美尼亚人被迫离开故土去寻求新的生活家园。

扎根欧美成就斐然

“你们这些可怜又可悲的法国人为了选票而无视真相。”在受到死亡威胁的法国人民运动联盟议员瓦莱丽·布瓦耶的网站上有人这样留言。留言者指的是2012年的法国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显然,关于“亚美尼亚大屠杀”法案争论的背后是法国亚美尼亚人对法国政治影响力的体现。

据亚美尼亚2011年统计表明,该国亚美尼亚人约327万。这一数字实际包含了很多海外侨民。外国学者研究表明,如果算上海外侨民和亚裔后代,全球亚美尼亚人大约有1000万~1400万,亚美尼亚人在海外的侨民和后裔远超其国内人口。

先来看看美国的亚美尼亚人。亚美尼亚人于19世纪初开始进入美国,美国也是仅次于俄罗斯的亚美尼亚人迁入国。在美国,很多亚裔在人口普查中已经登记为“美国人”,所以人们对美国亚美尼亚人数量的估计相差很大,在48.4万~200万之间,其中20.5万~100万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其次是马萨诸塞州(2.9万)、纽约州(2.4万)、新泽西州(1.7万)、密歇根州(1.5万),其他州也都有数千人的分布。亚美尼亚人善于经商,吃苦耐劳,而且十分团结。他们到了美国往往组成自己的社区。在加利福利亚州,亚美尼亚人集中居住在洛杉矶、格伦代尔、弗雷斯诺、帕萨迪纳、旧金山等地。其中洛杉矶有他们最大的社区,他们还在著名的好莱坞建立了一个叫“小亚美尼亚”的社区,社区里有亚美尼亚人学校、教堂和众多企业。在格伦代尔约有15万亚美尼亚人居住,占城市人口的72%。他们已经完全融入这座城市,经营着大批企业,开办亚美尼亚学校,还成立一些民族和文化社团。

为了争取自身权利,美国的亚美尼亚人成立了自己的组织,其中最主要的有“美国亚美尼亚民族委员会”和“美国亚美尼亚人大会”,还有一些基金会。这些组织经费来源充足,人脉联系广泛,活动十分积极,它们就是人们所说的亚美尼亚人在美国的“院外活动集团”,对美国的亚美尼亚政策乃至内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国的情形有些类似。据外国学者研究,法国的亚美尼亚移民大约在80万左右。他们最大的社区在巴黎(20万)、里昂(10万)、马赛(8万)、瓦伦西亚(1万),其余散布在法国各地。

尽管亚美尼亚人移民法国的历史很早,甚至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早期,但是真正有规模有影响的移民是在17世纪以后,直到一战开始,法国已经有4000名亚美尼亚人定居。1915年大屠杀事件后,逃往法国的亚美尼亚人急剧增加,现在的大部分亚美尼亚人就是在这一时期来到法国的。躲过大屠杀的亚美尼亚人首先来到港口城市马赛,然后分散到法国各地,巴黎是当时亚美尼亚人各政党和流亡知识分子的聚集中心。

尽管这些亚美尼亚人背井离乡,生活艰难,社会地位低下,但是他们凭着聪明才智和顽强毅力很快就在法国立住脚。1925年,亚美尼亚人巴维尔·古卡索夫出资创办了第一份报纸,随后出版《复兴》杂志。同年,沙瓦尔什·米莎奇扬创办了亚美尼亚语报纸《阿拉齐河》。二战期间,法国的亚美尼亚人积极投身于抵抗运动。

二战后的法国新一代亚裔大多已经不会讲母语,但是他们有意继续保持其民族特质,并建立起各种联合会,这促使他们的团体吸纳来自中东的亚美尼亚移民并扩大他们的实力。亚美尼亚人有各方面的专家,比如各行业的能手,银行家、企业家,医生等等。

法国的亚美尼亚“院外活动集团”历史悠久,影响巨大。早在1921年,“全亚美尼亚人慈善联合会”就出现在巴黎,是当时亚美尼亚问题外交与政策中心,著名的亿万富翁戈鲁斯特·居尔别齐扬和阿列克斯·曼努齐扬都曾担任领袖。法国官方从1998年起,分别于2000年、2001年、2006年、2011年、2012年多次通过有关“亚美尼亚大屠杀”的决议来支持亚美尼亚,与亚美尼亚人的院外活动集团是分不开的。

心系故土实干报国

亚美尼亚人的独特之处在于这个民族在历史上建立过辉煌,也几经磨难,历史练就了他们坚忍不拔的精神和灵巧的生存方式,也使得他们对本民族命运有更多的关怀,无论他们走到哪里都心怀故土。

还在苏联时期,亚美尼亚于1988年12月7日发生了一场严重的大地震,2.5万人丧生,50万人无家可归,当时在西方国家的亚裔民间团体发起大规模募捐赈灾活动援助灾区的居民。在冷战年代,西方和苏联关系紧张,来自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亚裔团体冲破阻力,为帮助自己的祖国和同胞付出了巨大努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1991年亚美尼亚脱离苏联正式独立后,由于地震灾害加上纳卡战争(1992年~1994年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争夺纳卡地区而爆发战争,纳卡问题至今悬而未决),后遭到阿塞拜疆和土耳其封锁,国力贫弱、经济困难,连基本的能源保障都难以为继,很多居民寒冬里每天只有两小时的电力供应。但是,经过十多年努力,亚美尼亚国力大增,获得惊人成就,曾被世界银行官员形容为“脱胎换骨”。如今,亚美尼亚电力供应充足,经济快速增长,有“高加索之虎”美誉。取得这些成就除了国内良好的改革政策之外,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大量海外资金的涌入。据欧洲央行调查,由于遍布美国和欧洲的亚美尼亚后裔对亚建筑业的投资热情高涨,服务业受到强劲拉动,金融业长足发展,加上零售业的繁荣,亚美尼亚近十多年来经济增长率几乎都保持在10%以上。

欧美国家的工作福利制度改革研究 第7篇

在欧美国家, 工作福利是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相关, 指受助者被强制参加工作或者参与教育培训计划来换取社会救助的福利。在这种政策下, 受助者如果拒绝劳动或接受教育培训, 受助权和相关的救助金就会减少甚至取消。虽然工作福利的概念在国外的学术界并没有统一, 然而, 对于其基本特点的认识大体是一致的: (1) 针对有劳动能力的被救助者, (2) 被救助者必须要用工作来回报他们所得到的救助金, (3) 工作福利制的工作条件要低于劳动力市场中同等工作的条件, (4) 在公共收入维持体系的最底层中实施。所以工作福利制是一项强制的劳动力市场计划, 被救助者需要为救助金而工作, 这种工作的报酬常低于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工资。

二、工作福利国家的积极化政策

工作福利国家强调积极的整合劳动市场, 而有别于传统的被动型支付方式;其服务主体是寻求工作者, 而非福利接受者, 而且其主张是全面性与强迫性的, 而不是有限、志愿性的。因此, 工作福利国家是在强化工作而弱化福利;其寻求将穷人和失业者推进或较接近劳动力市场, 而不是以福利体系惩罚他们不参与劳动。工作福利国家希望通过积极化政策, 针对被动接受政府救济的人或可能被永远挤出劳动力市场的人, 设计出各种政策与措施。其目的是希望通过教育、培训, 以及货币性资源的给付等, 帮助受助者进入或再进入劳动市场。

在积极化政策下, 北欧工作福利国家所采取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 在各国的意义有所不同。一般而言, 在北欧国家, 积极劳动市场政策早已和维持高就业水准, 尤其最好是充分就业的努力紧密结合。瑞典特别是被认为具有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取向传统的国家, 但是在芬兰和挪威, 这些政策却被用来对抗逐渐严重的失业问题。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所涉及的公共计划, 主要是让参与者经过训练之后能在劳动力市场上更具吸引力, 终而能找到待遇不错的工作。通过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 劳动者重新被整合而能应付市场竞争。

三、工作福利国家的弹性劳动力市场改革

除了积极政策之外, 工作福利国家趋向解除劳动力管制以促成弹性劳动力市场和弹性与多元的工作形态。在20世纪90年代, 欧盟十五国纷纷致力于改革劳动力体制及强化教育与职业训练。其劳动体制改革包括: (1) 从事失业保险改革, 降低失业保险给付占劳动者事业前的工资所得比率, 比如:法国将上述比率由57%降为53%, 瑞典由90%降为75%;或缩短给付期间, 以荷兰为例, 由2年减为1.5年, 英国则由12个月减为6个月;此外, 提高失业给付的申请资格及延长给付前之等待时间等, 均是重要的配套措施。 (2) 降低雇主支付的社会保险, 并且大幅松绑就业保护法规。 (3) 降低基本工资对平均工资的比率, 工时弹性化, 并鼓励雇佣部分工时劳动者。另一方面, 欧盟国家积极改革教育与职业训练, 增加技能学校与产业界互动。通过上述改革, 若干欧盟国家在2000年的失业已获得改善。欧盟十五国失业率于1993年至1997年间仍在10%以上, 而在2000年有奥地利、丹麦、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瑞典、英国等八国的失业率低于6%。

1998年比1980年的工作保护立法较为宽松的国家有澳洲、丹麦、比利时、荷兰、瑞典、德国和意大利等国, 也就是这些国家的劳动市场具有弹性化趋势。像意大利在2000年的劳动市场稍有改善, 就业增加1.9%, 失业率降至11%以下, 主要因为劳动市场弹性化, 广泛采用部分工时及暂时就业的新型劳动契约;其在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间增加五分之三的就业, 是属于暂时雇佣者。荷兰也采用经济自由化政策, 减薪、减税、降低实质最低工资, 和弹性化劳动市场, 但加强保障从事高度弹性工作的劳动者, 包括其年金和失业给付。

摘要:20世纪末, 很多发达国家都对原有的社会救助政策进行了改革, 改革的共同趋势就是实行工作福利制度。该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福利的依赖人数, 扩大了就业。虽然还存在一些争议, 但是工作福利制度已经受到了广泛关注, 探讨欧美国家的工作福利制度改革对完善我国低保制度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工作福利制度,弹性劳动力市场,积极化政策

参考文献

[1]张绍平:《西方社会保障政策改革的理念启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2]郑秉文:《OECD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其比较 (上) 》,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5期

[3]Salonen, Tapio, 2001, Sweden:Between Model and Reality.In International

欧美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立法初探 第8篇

(一) 美国继续教育立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发展继续教育的国家, 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也是继续教育最发达的国家, 截至目前参加继续教育人数已超过2 500万人, 并以每年100万人的速度增长。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 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完备的继续教育体系和成熟的继续教育立法。

美国历届政府清醒地认识到继续教育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十分重视继续教育立法, 可以说是世界上继续教育立法最多的国家。1862年通过《莫里尔法案》, 办起了“赠地学院”, 并开始进行以成年人为对象的推广教育;1946年的《乔治-巴登法案》规定, 对渴望就业者和有必要提高工作能力者进行培训和再培训;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要求各地区设立职业技术教育领导机构, 有计划地对青年和成年人开设职业训练;1961年的《地区再发展法案》旨在通过职业培训以促进失业者集中地区的发展;1962年的《人力开发与培训法案》规定加强失业者和半失业者的职业培训;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案》规定需要提高现有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成人劳动者和需要特别职业训练的失业者、半失业者均应接受职业教育;1964年的《经济机会法案》规定要对那些在劳动市场中处于不利境地的阶层提供一定的事业训练;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案》提出加强对继续教育活动的援助;1966年的《成人教育法案》就成人教育的目的、任务、内容、教师培训、管理体制、经费等问题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为继续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1992年国会通过的《工作培训改革修正案》修改了以往有关工作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案, 扩大了对成人继续教育资助的范围和金额。1993年国会又通过了《学校—工作机会法案》, 规定拨款给州和地区, 为年轻人提供两种形式的学习。此外, 美国还颁布了《全面就业与培训法案》 (1973年) 、《青年就业与示范教育计划法案》 (1977年) 、《职业训练合作法案》 (1982年) 、《职业培训计划》 (1992年) 等。这些法案均对美国继续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 法国继续教育立法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为继续教育立法的国家。法国的继续教育立法不仅表现在对继续教育的专门立法上, 在其他教育相关立法中往往也有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和条例。

1919年的《阿斯杰法》中就有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1947年的《郎之万—瓦隆教育改革方案》再次提出发展继续教育主张, 规定“青年离校后仍继续受社会教育”。1956年《终身教育草案》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正式使用“终身教育”概念, 对法国战后继续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963年的《职业训练法》明确指明了继续教育的地位, 把发展继续教育作为国家政策从法律上固定下来。

1971年, 法国颁布了《继续教育法》《职业训练法》《技术教育法》和《企业主承担初等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法》, 统称上述四法为《职业继续教育法》, 该法使1963年以来的有关继续教育法律条文系统化, 是法国继续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该法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劳动者的权利, 每个劳动者都应有享受继续教育的机会;任何拥有十名以上领薪工人的雇主, 每年应拿出本厂工资总数的1.1%作为资助国家继续教育活动的费用。根据该法规定, 成立一个隶属于总理的、由国民教育部长任副主任的部际委员会, 以及一个常设小组, 负责制定与实施继续教育方面的政策。同时成立一个主要由政府各部代表、有关职业及工会代表组成的全国继续教育方面的理事会, 协助开展工作, 其后于1977年成立了国家职业教育部, 下设继续教育局, 使中央对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更加完善。此法于1978年与1984年先后两次进行了修正与补充, 已日臻完备。

1976年, 政府又通过了《终身培训法》。为了保证继续教育的时间, 1978年还通过了《培训假期》的法令。该法规定:凡领薪劳动者, 如果愿意接受国家认可的职业培训, 有权向其雇主要求享受培训假期;在同一行业工作两年以上, 其中半年为本厂厂龄的职工, 都可享受500小时带薪培训假期的权利。1984年, 法国通过新的《职业继续教育法》, 重申了职工带薪培训假制度并明确规定:参加培训的人数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 培训经费由国家认可的机构负责攒集, 并根据参加培训人数、时间、培训内容、水平等标准拨发;雇主应为职业继续教育提供经费, 职工参加培训期内的工资由企业照发, 或由培训机构从培训经费中支出。同时, 进一步强调对18-25岁的青年实行工学交替的职业培训。1998年, 法国又制定了振兴终身学习政策执行体制的法律, 进一步完善了继续教育的执行体制及措施、经费、机构建设等。

法国的继续教育在世界现代教育史中是比较成功的。从1976年至今, 法国继续教育逐渐成熟, 其主要标志最突出地表现在通过立法, 将有关继续教育的各项事宜作了详尽的法律规定, 使继续教育工作得以有效协调地开展, 并依据有关法律组建了继续教育的管理体系, 使继续教育在组织上得以保证, 从而促进了法国继续教育的快速发展。

(三) 英国继续教育立法

英国非常重视继续教育的立法, 早在《1944年教育法》, 即著名的《巴特勒法案》中就首次使用“继续教育”的概念, 并确立了继续教育的地位、主体等相关内容。1957年英国颁布的《继续教育条例》规定, 政府有向工人教育协会开设的成人教育课程提供资助的责任, 继续教育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刚离开学校, 需要在地方学院学习初级职业技术或商业知识的人。1969年苏格兰通过一个教育法案, 扩大了继续教育的范围, 取消了“为超过入学年龄”字样, 从此, 非正规继续教育向社区任何成员提供课程。

1988年和1992年英国相继颁布了《教育改革法案》和《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案》, 两法案的颁布使英国继续教育的结构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教育改革法案》对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做出了较大调整, 明确了中央教育机构与地方教育当局在继续教育管理职责上的分工。《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案》对继续教育的概念重新作了界定, 并对继续教育的管理、财政、设施等各方面做出了规定, 保证继续教育在新的社会环境下能独立履行其教育职责。

进入新世纪后, 英国政府继续积极完善继续教育政策。2002年政府发表的《为了每个人的成功——改革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出, 继续教育要以雇主和广大学习者以及整个社会的需求为导向, 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2006年, 英国教育和技能部发表了题为《继续教育:提高技能, 改善生活机遇》白皮书, 首次对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做出全面的规划, 即确定教育和技能部、学习和技能委员会、继续教育和培训机构这三级管理框架, 并对每一级管理部门的职能作了清晰的划分。根据继续教育白皮书的建议, 英国议会于2007年3月颁布了《继续教育和培训法》。该法对继续教育的主要管理机构——学习和技能委员会作了较大的调整, 使其结构更为合理, 工作更为高效。该法案从英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 以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为重点, 提出了继续教育的改革目标和内容, 由此确立了英国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正是通过以上法案, 英国从法律上确立了继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规定了政府及各部门对继续教育应承担的责任与职责, 保证了继续教育的财政拨款, 从而促进了英国继续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欧美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立法特点

(一) 国家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及其立法工作

美国历届政府非常重视继续教育立法, 继续教育的每一步发展都与立法密切相关, 其通过的继续教育法案数量众多, 对美国继续教育发展的推动作用显著。法国十分重视用法律手段推动继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每一次重大的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举措, 都是以教育立法为先导, 通过立法确定改革发展的任务与目标, 同时又利用立法形式去推动贯彻实施, 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 使继续教育在国家的监督和计划下健全地发展。英国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从19世纪以来, 英国政府公开发表的专门针对继续教育的报告和白皮书有十几份, 制订的与继续教育有关的教育法达十几部。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订和100多年的努力, 英国已经建立起完善的继续教育体系。

(二) 通过立法明确继续教育的地位和管理体制, 保证继续教育的经费来源

从法律上明确继续教育的地位和管理体制, 是继续教育立法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趋势, 这一点在三国继续教育立法过程及有关法案中均有重要体现。而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保证继续教育的经费来源, 也是三国继续教育立法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为加速发展继续教育, 美国政府除不断增加国家财政拨款外, 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继续教育经费所承担的比例, 规定了企业、产业部门及雇主对职工教育经费所应承担的义务, 并积极倡导、鼓励民间团体、个人投资教育, 从而保证了继续教育资金的来源, 有力地保障了继续教育的发展。法国不仅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明确国家对继续教育进行资助, 还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和经费管理的方式, 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在继续教育中对国家及企事业单位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英国政府对此问题更是高度重视, 多次在立法中明确继续教育的经费问题。如根据1992年颁布的《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案》的规定:英国的专门机构——继续教育拨款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经费, 继续教育的经费总数的3/4或4/5来自于该拨款委员会, 以做到专款专用。

再次, 适时对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 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继续教育改革的需要。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到, 三国继续教育法律不仅十分丰富, 相互衔接, 便于操作, 而且能够与时俱进,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进行修改与调整, 理论研究的新突破和实践中的新经验不断注入法律之中, 形成了阶段性与连续性的统一。尽管在不同时期三国制定的继续教育法律内容各异, 但它们一般都表现为一个法群的有机整体。也就是说, 前一时期的立法为后一时期的立法创造了条件和基础;后一时期的立法是前一时期立法的深化发展和提高。

三、欧美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 我国继续教育日益受到重视, 并得到快速发展, 但还存在着投入不足、内容老化、形式单一、管理体制不完善等缺陷。因此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继续教育成功的立法实践, 我国更需加强继续教育立法, 不断进行制度创新, 使继续教育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之路。

(一) 结合实践, 加强继续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

我国继续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滞后于继续教育实践的需要, 特别是继续教育的定位问题、培养模式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尚未解决, 因此, 有必要大力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 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继续教育的立法实践。一要从总结历史经验出发, 充分利用已有的内部条件, 把我国继续教育多年成功的实践经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法律体系。二要洋为中用, 充分借鉴国外继续教育立法经验。参照欧美发达国家的继续教育立法, 我们务必注意的是, 立法前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论证。

(二) 加强继续教育立法工作, 完善继续教育体制

通过立法确定改革发展的任务与目标, 同时又利用立法形式去推动贯彻实施, 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 使继续教育在国家的监督和计划下健全地发展。这是目前世界各国发展继续教育的一条基本原则。与美、英、法三国相比, 我国的继续教育立法工作显得较为薄弱, 特别是继续教育的专项法律非常缺乏, 至今还没有颁布一部全国性的继续教育法, 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继续教育的发展, 且在内部结构上存在着重复、冲突等不协调现象。为了完善继续教育体制, 我们应当积极推进继续教育立法, 明确继续教育的法律地位, 对政府、单位、个人、教育机构等各方面在继续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奖励与惩处作出明确的规定, 建立继续教育发展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 使继续教育的各个环节组成统一、协调、高效的运作体系, 从而促进我国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 适时修法, 健全继续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

继续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及个人发展关系最为紧密, 欧美发达国家经常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继续教育法的内容适时进行修订, 其灵活性值得我们去借鉴。我们在继续教育法制建设中, 要把终身学习作为继续教育立法的重要原则, 及时反映继续教育的最新需求, 肯定继续教育改革的经验, 对继续教育实践中出现中的难题, 用立法加以引导与促进。同时, 根据各种实际问题, 对继续教育法律适时地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和完善, 确保其与继续教育实践的同步性。此外, 欧美发达国家对继续教育法规的实施效果的全面监管也是其继续教育法制化良性发展的重要一环。因此, 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国外继续教育执法与监督的有效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 探索适应我国继续教育法制建设实际的继续教育执法与监督制度, 保证继续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摘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 世界继续教育发展的一大趋势表现为继续教育的法制化管理。美国、法国、英国在继续教育法制化方面尤为突出, 系统研究这些国家的继续教育立法及其特点, 洋为中用, 有助于促进我国继续教育立法和继续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美国,法国,英国,继续教育,立法

参考文献

[1]高金龙, 黄日强.德国成人继续教育立法[J].成人教育, 2007, (10) :93-94.

[2]许虎.美国、日本、法国继续教育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继续教育, 2008, (7) :61-63.

欧美国家城市化实践带给中国的启示 第9篇

欧美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的主要做法

1. 美国

美国城市规划起于20世纪初, 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和人口向城市的集聚, 美国出现了各种城市问题, 包括住房、收入和财产分配不均、城市不平衡发展、教育与就业、公众道德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建立理想的城市环境的呼声促使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之后开始重视城市问题。美国的理念认为, 要建立理想的城市环境, 不能依靠大规模的人口分散, 而是通过与前瞻性和良好的规划相一致的系统发展及再发展来合理地重塑城市社区和区域, 关注的重点是解决住房问题、清除贫民窟及城市复兴。通过有条件的抵押贷款来刺激房屋建设和房屋产权所有。1949年的《住房法案》加强公共房屋和住房改造计划, 1968年《住房法案》开始关注为更大多数的穷人提供住房。美国通过扩展原有的城市和建立新城来疏散城市的压力和转移部分城市职能。新城镇建设经历了从为工业企业服务的公司镇到以满足从大城市迁出人口的居住需要而规划的郊区城镇的过程。规划理念和周边环境是新城吸引人口迁入的最初动力。美国的城市化转型时规划方式趋向于支持私有化, 这种倾向在美国的新城建设中表现很明显。在许多新城开发的过程中, 美国的住房政策也越来越关注为收入较低的居民提供住房。美国从20世纪初开始经历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城市化历程, 逐渐形成现有的城市化和城市体系格局。

2. 英国

伦敦大规划的城市规划起于20世纪50年代前后, 它包括城镇规划、区域规划和国家规划。城镇规划指提供包含较好的住房、社区设施、就业岗位和开放空间的居住区, 同时降低和控制居住密度, 人口过度外溢和经济活动由内城转到外围的新城。区域规划指部分依赖老城镇的扩张、部分依赖新城, 引入大都市环状绿带, 实现伦敦区有序且高效的空间组织, 同时注意控制郊区蔓延。国家规划指在伦敦中心区通过容积率来控制办公业的增长, 控制工业增长和根据工业发展执照重新布局, 就业岗位再分配到高失业的区域, 保持充分就业。住房短缺和给穷人提供住房受到社会和英国政府极大的关注。当时的政策目标是:在民众的支付和租金承受能力范围内, 为所有人提供满意的住房。给更多的人提供住房与英国的新城建设相伴随, 但英国城市开发存在较强的企业化倾向, 因缺乏长远规划, 私人公司为追求利润而投机开发, 助长了城市蔓延。为应对投机, 英国出台了城镇规划法, 注重保护城市原有的形态和功能。1943—1944年出台了《城乡规划法》, 政府开始重视规划, 反对牟取暴力的开发, 通过规划许可制度加强干预和控制私人开发机制。1946年《新城法》的出台, 开始关注伦敦核心区的过度增长, 力图把增长引入新城以及为人口提供尽可能好的居住条件, 把新城开发成为工作和居住自给自足和平衡的城镇。

3. 法国

法国政府的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规划起于二战之后, 表现在着重推进不发达地区的工业化进程, 同时开始重视房地产业。在法国的城市规划中, “低矮天际线”是在整个欧洲严格实施的代表。随着经济的发展, 巴黎的人口和产业高度集聚, 巴黎的首位度过大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关注, 后来实施了《巴黎地区战略规划》, 都市平衡战略成为国家城市增长战略。做法是阻止巴黎的空间增长, 通过对交通基础设施的大规模改善, 以及通过建立新城市中心把增长转移到郊区等方式来降低中心区的拥堵。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巴黎的过度增长, 同时在国家的其他地方培育新的增长中心, 实现多区域增长, 解决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国家实现区域平衡增长主要通过对土地的地方性控制来实施, 包括制定哪些是优先城市化地区, 哪些是后续发展区。这些由地方政府决定, 上报国家批准。一旦确定了优先城市化地区, 国家将投放资金用于土地征用, 政府将30—50%用于街道建设, 40%用于污水排放设施建设, 25%用于给水设施建设, 而不会拨款给后续发展区。政府也会资助住房建设。这些措施为实现区域经济和人口的合理分布奠定了基础。

4. 瑞典

瑞典在城市规划中坚持福利主义原则, 特别是在斯德哥尔摩地区, 待开发的土地是公共所有。瑞典政府严格控制土地利用和城市开发, 规划一旦被认可, 就会按规划执行。政府控制城市开发的时间和地点, 私人开发要服从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功能就是展望未来15—20年, 确定未来道路的走向、供水和排水管网、绿带和城市土地利用等。斯德哥尔摩总体规划从1952年开始修订, 1966年结束。这就是规划期为30年而每5年修编一次的“滚动规划”。政府重视公共交通网络在城市选址和城市面貌上的作用, 统一建设设施完善的卫星城, 用绿带隔离, 引入公交系统, 有一半的劳动力实现在本社区就业。此外, 限制斯德哥尔摩、哥德堡等大城市的增长, 把工业引导到落后地区;发展经济上合理的小镇, 使其规模足够大, 能支撑完善的社区服务要求。而考虑到人们日益增长的实际收入、小汽车拥有率和新快速路发展的第二代社区被设计出来。瑞典规划成功的关键在于:一是政府拥有大量的待开发的土地所有权;二是公共交通网络被设计为城市选址和形态的主要决定因素;三是对卫星城的中心进行统一建设, 实现自然景观与建筑景观完美结合。

对中国解决城市化问题的启示

1.大力发展中小城市和新城镇是中国解决所有城市化问题的根本

欧美国家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也曾面临大城市过度增长与膨胀, 以及小城市的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 他们的做法主要是通过建立新城以及采取措施援助落后地区的发展, 以此平衡地区和城市间的差距, 来解决城市化问题。中国城市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也在城市化的过程中逐渐显现。中国长久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少数城市占用了大量的社会经济资源, 形成区域和城乡差距。大城市人口过度集聚, 产生了住房、交通等城市化问题。而中小城市的城市化问题相对小一些。

解决中国的城市化问题不能一蹴而就, 它需要我们因地制宜, 统筹考虑。我们不能简单地限制人口向城市的流入。解决中国城市化的问题的根本是缩小城市间的差距, 通过建设新城等方式大力发展中小城市, 特别是县级城市和一些已经具有一定经济发展基础的建制镇, 使其能够最大可能地提供较好的就业机会, 让小城镇的人也能在最大程度上享受到较大城市人口的福利和服务, 这就能使城市化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2.城市规划应具有前瞻性和统筹协调性, 并具有自身的特色

欧美国家在其城市化发展的重要阶段, 都制定了有关城市规划和发展的解决方案, 这些规划为其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指明了方向;此外, 一些国家, 如瑞典, 规划能够不折不扣地被执行, 这就使规划能够取得较好的预期效果。中国在国家层面、地区层面和城市层面也制定了诸多近期和远景规划, 但目前, 国内许多城市的规划存在着缺乏前瞻性和统筹协调性, 规划与实际不相符, 以及规划并没有完全落实等问题。

在中国的城市规划中, 出现了千城一面的景观, 表现在追求一味的奢华。我们不能否认基础设施在促进城市发展中的巨大带动作用, 但更应重视城市的特色和自身的文化传承。在这方面, 欧洲一些城市的规划显然就有自身的特殊考虑, 如“低矮天际线”。城市规划与一个地区的地理环境、人文和历史、人口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城市管理者的规划理念和水平都有着密切关系。政府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城市规划应因地制宜, 政府在城市规划与发展中应发挥组织、协调、监管和服务等多种职能, 建设惠及更大多数人的宜居的城市

新城的建设在欧美国家的城市化过程中受到极大重视。而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也包含大量新城的开发建设。开发宜居的新城因其能够发挥壮大城市实力、提升城市形象的作用被城市规划者所青睐。但国内很多城市在推进新城镇开发建设的过程也已经或多或少地暴露出类似欧美的企业化倾向。表现在, 有些地区开发的越来越豪华的新城, 超越了经济发展阶段, 缺乏各种配套设施, 结果并没有被打造成一个经济繁荣的新城。此外, 一些地区出现了不惜破坏生态环境建设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别墅或高尔夫球场等, 占用了大量公共资源。

欧美国家HRM人才培养实践及启示 第10篇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 美国HRM专业教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日趋成熟。首先, 教育的重心转向了商学院和管理系, 改变了以往课程设置混乱的局面, 而且人力资源管理课程进入了一般性院校, 成为非管理专业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补充;其次, 尽管人力资源教育仍然注重基础的人事管理领域, 但是教育发展的前景转向更高的战略性和系统化的角度。

目前在美国高校中,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有两种叫法, 一种是产业关系 (Industrial Relations) , 另一种是人力资源管理 (HRM)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的培养绝大部分缘自职业学院的MBA, 本科生数量较少。从学院分布上看, 有些学校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设在商学院下面, 有些学校设在劳动关系研究中心或是文学院下面, 有些学校则是设置专门的产业关系学院。此外, 在一些社会学系和心理学系中也有研究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课程。总体来看, 美国HRM人才培养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一) 对HRM专业人员素质要求高, 课程开设齐全

美国学者迪夫·乌里奇 (Dave Ulrich, 1997) 明确地将美国HRM职能所扮演的角色划分为战略经营伙伴、行政管理专家、员工激励者以及变革推动者四大角色, 同时指出HRM专业人员必须在原有能力的基础上具备一些新的能力:经营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变革管理能力以及综合能力。上述观念已被美国企业所广泛接受, 这也就意味着美国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素质要求非常高。

从美国高校HRM人才的培养来看, 产业关系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偏重于产业关系、集体谈判、薪酬管理、员工管理和基于数据的决策之类的人力资源基础和高级课程。计划从事HRM职业的大学本科生要求全面学习下列课程:行为科学、经济学、普通商学、商学与劳动法、会计学和统计学。此外, 开发口头和书面沟通技能的课程也同样是必不可少的。

(二) 强调实践教学, 注重应用技能的培养

美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在教学方法上借鉴了医学院的教学模式, 强调实践教学, 试图解决长期以来造成的学校教育与实际企业经营管理相脱节的问题。在教学内容方面, 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领导才能、团队精神和人际交往能力;教学中通常采用两种基本方法:案例分析和讲座, 两种方法经常结合起来使用, 其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案例分析法。总体来看, 美国HRM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以下特征: (1) 美国商学院的目标是为学生进入商界打下坚实基础。 (2) 能独立地创造性地分析和推理。 (3) 熟练运用定量分析技术。 (4) 熟练地在管理中运用相关电脑软件。 (5) 能在充满风险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应付自如。 (6) 能明智地作出决策。 (7) 具备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以宾夕法尼亚大学沃尔顿商学院 (The Wharton Schoo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为例进行分析。该商学院的教学重点是对人际关系能力的培养, 并从全球的角度进行整体化教学, 学生所受教育内容因而变得切实有用。在沃尔顿商学院, 学生在8月上旬入学, 四周后, 秋季学期才正式开始, 在正式开学前有基础微观经济基础会计 (Basic accounting) 、微观经济学 (Microeconomics) 和统计学 (Statistics) 三门基础课。通过这些基础课的前期学习可以消除一些偏文科学生的紧张情绪, 并且在开学的前几天, 学校还会安排烧烤或者野炊以及各类聚会等活动提供足够的机会让同学们互相熟悉。第一个学年四个学季, 每季六周。新生被分成60人的小组, 每一组的人一起修主课, 并由一班教师协同上课及规划活动。第二学年, 可以从商学院通常开设的几十门课程中选择一门作为自己的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也就是这个时候才显现比较明显的专业特征。沃尔顿商学院每年为学生提供总计189门选修课, 学生可以在老师的肯定下设计自己的专业。

(三) 教学科研紧跟社会热点和外界需求

学者李曼丽等 (2003) 根据发表在《人力资源开发季刊》)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Quarterly) 上的论文, 对2000年以来研究者关注最多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归纳, 其中最受关注的问题是“人力资源开发战略” (Strategic HRD) , 包括从微观层面上探讨员工的性格特征以及工作环境对培训效果的影响等, 也包括从宏观角度研究不同国家的人力资源开发现状与问题, 以及不同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现状等;“组织的变革与发展” (包括学习型组织) 、“跨文化培训”、公司经营以及人力资源开发专业领域内的道德规范问题等也越来越引起学者们的关注[1]。

二、欧洲各国HRM人才教育和培养模式比较分析

欧洲各国HRM人才的培养是从20世纪80年代反思美国培养模式开始的, 到了90年代, 欧洲学者已经探索出了本土化的HRM人才培养模式 (Brewster, 1995) [2]。尽管由于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研究角度不同, 各国HRM课程内容设置在不同的名称下, 但是, 欧洲各国已经把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一种职业来看待, 而且正在被许多公司看成是管理理念和价值系统中的核心成分 (Tyson, 1983, 1987) 。由此, 欧洲各国HRM人才培养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 HRM人才教育和培训模式各国差异较大

由于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更多地考虑社会制度、法律、政策等组织外部因素的影响, 欧洲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例如, 德国的HRM更强调其法律的一面, 而法国的HRM更强调知识和管理的一面 (Lawrence, 1991;Barsoux&Lawrenee, 1990) 。这些差异性必然体现在对HRM专业人才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上。

从现行的开发体系来看, 欧洲各国HRM人才培养模式差异较大。以英国的人事管理协会 (IPM) 和瑞典的人事管理学会 (SPF) 为代表的一种模式, 通过全国性的协会提供专业化的培训。这些全国性的协会是一种国家级的专业管理机构, 着力于建立行业的资格标准、认定程序等。法国的全国人事主任协会 (ANDCP) 鼓励在技术性大学中设置人事管理课程, 但是还没有提供资格证书;德国的人事管理学会主要是举办各种类型的短期培训班和课程, 定期出版刊物, 促进人力资源实践人员间的信息交流。

(二) HRM职业化特征明显, 技能要求不断提高

目前, 欧洲企业中越来越多的基层管理人员开始行使部分HRM职能, 而专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则不断拓宽自己的专业领域, 熟悉企业各个环节的运作。需要注意的是正在兴起的MBA课程, 也代表了HRM的职业化倾向, 因为很多工商管理硕士课程中都包括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工业关系等课程。

从长远看, 欧洲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职能尽管带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但是对综合技能要求不断提高的趋势非常明显。Jacek Lipiec (2001) 曾就未来欧洲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具备的技能进行了调查研究, 其结果如表2所示[3]。

(三) 各国HRM专业设置突出本土化特征

在欧洲各国HRM人才教育结构中, 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差异也比较大, 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企业管理专业、社会科学专业和混合专业。在管理教育比较普及的国家, 基本上是企业管理学位, 如德国45%, 爱尔兰41%, 挪威37%, 土耳其35%, 丹麦24%。而在具有很强的社会科学传统的国家, HRM人才的本科学位大都是社会科学的, 瑞典54%, 西班牙31%, 葡萄牙24%[4]。

在瑞典的HRM专业人员中, 54%的人本科学历是社会和行为科学专业, 这与20世纪80年代以前瑞典的高等教育体制完全由国家统一控制有关。西班牙的HRM专业人员中拥有法学学位的人最多。西班牙有很健全的劳动法庭, 如仲裁调解中心、社会问题法庭、公平起诉高级法庭等。除宪法外, 西班牙有很多民法、劳动法和工人管理条例, 有13种不同的劳动合同标准 (Vicente, 1993) 。实际上, 在南欧各国, 人力资源管理中重视法律因素是很普遍的, 这是因为在法律和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 法律和制度的执行需要大量的律师。

(四) 各国学历和学位教育比例构成相差悬殊

在欧洲地区, 第一个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诞生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英国的伦敦经济学院 (Niven, 1967) , 而瑞典的尤普萨拉大学于20世纪80年代早期引进了人力资源开发与劳工关系研究专业, 以便影响瑞典人事工作的发展方向, 扩大人事工作的范围 (Lindberg&Wikander, 1990;Wikander, 1991) 。当前, 越来越多的欧洲大学正在强化或增设本科水平和研究生水平的HRM专业。尽管欧洲各国人力资源人才的培养模式不尽相同, 但是大多数国家都有学位或学历要求, 只是在从业者的学历水平方面差异比较大。

因为各国的教育体制不同, 因此, 学位或学历的含义也不同。这是根据我国一般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后得出的结果。可见, 欧洲绝大多数的HRM经理都是大学本科毕业, 即使在高级人力资源人才中, 这个比例也在50%以上。北欧国家的很多HRM人才还拥有硕士学位:丹麦23%, 芬兰52%, 挪威38%, 荷兰23%。在芬兰, 还有15%的人力资源专业人员拥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5]。

三、欧美国家HRM人才教育和培养给我们的启示

(一) 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HRM人才教育和培养模式

我国的HRM人才的培养必须考虑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以及劳动关系等因素, 不能照搬欧美国家的培养模式。

(二) 结合我国HRM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才

从欧美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 高水平、高质量的HRM人才, 是推动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目前, 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面临着许多共同的问题, 如员工权益保护、人才流动控制、薪酬制度确定等等, 而且我国HRM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 在HRM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将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 从整体上把握社会对HRM专业人才在知识、能力上的不同需求, 按照不同专业方向划分教学模块和实行模块化教学, 有目的、有重点地培养学生的专业操作技能。

(三) 加强素质教育, 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在欧美国家HRM专业人员教育和培养过程中, 综合素质要求不断提高的趋势非常明显。这些素质既包括应变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精神, 还包括人际交往所需要的各种能力以及与完成工作有关的各种能力等。因此, 我国HRM专业人才的培养一定要加强素质教育, 全面注重HRM人才的思想政治、道德文化、实践技能等综合素质的提升, 以培养实践能力为出发点, 着力提高他们的应变力、适应力和创造力, 推进HRM人才的全面发展。

(四) 整合教学资源, 培养复合型HRM人才

从欧洲的经验来看, 人力资源管理涉及社会学、管理学、法律学和经济学等多种学科;在今天的信息时代, 还有计算机科学;设计制度、进行管理需要行为科学, 特别是心理学知识和技能;参与经营、辅助决策需要战略管理的知识和技能。因此, HRM专业人才应该是一种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针对传统人才培养模式的种种弊端,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应强化“厚基础”、“宽口径”的人才培养方式, 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目标, 突出HRM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知识复合、能力复合、思维复合等多个方面。在教学实践中, HRM专业必须改革传统教学组织形式, 优化整合教学资源, 以课程、系列课程、专业为建设平台, 打造跨学科、跨专业、开放式、高素质的综合教学团队。此外, 在师资力量建设上还应关注引进教师研究方向的互补性。

(五) 强化实践教学和职业化教育, 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欧美国家HRM专业人才培养特别重视实践教学, 提升学生实践能力。例如, 德国高校强调按社会实际需要培养人才, 并将其贯彻于学生学习的整个过程。首先, 强调学生必须从事一定时间的生产实践;其次, 力求使学生的课程设计与毕业论文接触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第三, 适应有关企业部门的要求, 开设专门化的训练课程。由此可见, 我国HRM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通过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等多种途径, 组建实践基地, 不断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 并利用案例分析、情景模拟、角色扮演等多种教学形式以及HRM教学实验室、实习和毕业设计等机会, 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1]李曼丽等.关于美国院校在“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论文发表研究[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03, (6) .

[2]Brewster, C.Towards a“European”Model of Human Re source Management[J].Journal of Internationa1Business Studies, 1995, (1) .

[3]Jacek Lipiec.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Perspective at the Turn of the Century[J].Public Personnel Management, 2001, (7) .

欧美国家“独狼”式恐怖袭击的发展 第11篇

“独狼”式恐怖袭击的“创新性”在于行为方式的“独特性”。其无需经过集体的组织、领导与决策过程,为规避官方机构的情侦,可完全自主地决定攻击的目标、方式,以及工具。“独狼”式攻击将成为“伊斯兰国”针对欧美国家发动恐怖袭击的主要形式。

“伊斯兰国”的发展态势对“独狼”式恐怖袭击的影响

“伊斯兰国”针对不同的国家公民,采取了不同的招募策略。如针对欧美国家,建议对“伊斯兰国”同情者、支持者无需前往叙利亚和伊拉克参加“圣战”,可在其国境内,自主选择目标,单独实施攻击;针对其他国家的同情者、支持者,建议其参加“迁徙圣战”,然后回国实施恐怖活动。2016年5月,“伊斯兰国”在网上发布了长达31分钟的音频,呼吁不能前往叙伊两国的“伊斯兰国”支持者们在欧美国家发起袭击。音频说,“你们在自身土地上发起的最小规模的行动也比我们采取的最大规模行动更珍贵”。卡塔尔半岛电视台评论说:“从约旦到美国,在应对‘独狼’时承受的压力都是巨大的,而不幸的是,对此我们还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方案。”

美国主导的联合反恐行动引发报复。2016年5月下旬,伊拉克政府军启动夺回费卢杰的行动,一星期内从城市周围打击“伊斯兰国”武装人员,收缩包围圈,5月底发起总攻。6月16日,美国从地中海和波斯湾同时向“伊斯兰国”极端分子发动攻击,这是美军第一次从两大水域对在叙利亚和伊拉克的“伊斯兰国”目标进行轰炸。近几个月来,“伊斯兰国”遭受多方打击,节节败退。政府军突进过程中,来自“伊斯兰国”的抵抗力度远低于预期,大量“伊斯兰国”人员向西逃跑。從奥兰多到巴黎的“独狼”式恐怖袭击案件,恐怖分子均自称效忠于“伊斯兰国”。有国外媒体认为,这是该极端组织在“刷存在感”,以挽回在叙利亚和伊拉克战场节节失利的颓势。无论这种“独狼”式恐怖袭击案件是否与“伊斯兰国”有直接关联,从广义上讲,都可以认为是极端思想刺激产生的恐怖报复行为。

欧美籍“圣战者”的回流为更多的“独狼”式恐怖袭击创造条件。其他国家公民前往冲突地区参加战斗,即所谓的外籍参战者并不新鲜,但2013年以来,人数迅速攀升,规模前所未有。2014年9月,前往叙利亚参战的法国籍“圣战者”已达930人。英国反恐专家称,前往叙利亚参战的欧洲人超过到其他冲突地区参加“圣战”人数的总和,呈现井喷之势。而欧美国家更为担心的是,在中东地区参加“圣战”人员的回流,将是威胁欧美国家本土安全的定时炸弹。其中部分人经过战争的洗礼,不仅思想上更为冷漠激进,而且掌握了军事技能,拥有武器和爆炸物品的使用经验,在恐怖袭击中的生存能力更强。2013~2015年,欧洲安全机构阻止了多起回流“圣战者”策划的恐怖袭击,预谋的暴恐活动涉及英国、法国、荷兰、挪威等。但仍有很多漏网之鱼,例如2015年11月13日在法国巴黎发生的多起袭击事件,其中包括7起枪击案、6次爆炸,巴塔克兰剧院还发生了人质劫持事件,警方发动营救行动,击毙3名袭击者。该系列袭击事件造成约140人遇难。

“独狼”式恐怖袭击将成为针对欧美国家的主要形式

针对“独狼”式恐怖袭击,目前大部分国家官方发言或媒体评论仍然使用传统的表述,即指某人或某群体不隶属或受命于某个国际恐怖组织,多因经济、情感、心理等问题,在恐怖组织的极端思想影响下,选择人群聚焦的软目标,自发策划、准备和实施恐怖袭击。然而,现在的“独狼”大多数已不再是“生活失败者”,而是“回流圣战者”。欧美国家发生的多起恐怖袭击案例表明,“伊斯兰国”正积极派遣官方难以侦测的欧美籍“圣战者”,特别是“背景清白”人士和伪难民回流入境发动“独狼”式袭击。

“独狼”式袭击者一般不事先与“伊斯兰国”组织或者其他激进分子协商,自主决策已经成为一种新趋势。“伊斯兰国”在多个伊斯兰“圣战”网站都贴出招聘广告,提供针对美国、以色列、法国的自杀式爆炸袭击培训,而后自发就地“圣战”。“独狼”式袭击已经变得越来越广泛,其非对称优势日益显现。美国总统奥巴马指出,今后美国最有可能面临的恐怖威胁将不再是类似“9·11”那种大规模、高度协调的袭击,而是“独狼”行动,即某个人拿着杀伤性武器行凶。相比一定规模的恐怖袭击,“独狼”式袭击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更难被侦测发现。

“独狼”式恐怖袭击者的活动特点是化整为零。近年来,在美主导的反恐联盟强力打压下,“伊斯兰国”势力受到严重打击,其在欧美国家发动大规模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小,该组织遂采取“分散化”和“去中心化”等形式化整为零地发动报复行动。2013年以来,欧美国家发生的恐怖袭击案件,大部分都是“独狼”所为,如2013年4月15日,美国波士顿国际马拉松现场发生的连环炸弹恐怖袭击案;2014年5月,位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市的犹大博物馆,被一名“独狼”恐怖分子攻击,导致4人死亡;2015年1月7日,在法国巴黎,3名恐怖分子携带AK-47自动步枪、火箭筒闯入《查理周刊》杂志总部,打死了12人,其中2名袭击者于2014年夏天刚从叙利亚返回法国。

nlc202309091155

“独狼”式袭击方式的自主性更强,可能发生的地域更广。由于“独狼”式恐怖袭击者可自主决定袭击目标、方式以及工具等,且恐怖分子一般选择以平民作为主要的攻击目标,使用的手段也较为简单,例如暗杀、武器攻击、爆炸、人质劫持或是非传统方式的攻击。因此,任何标志性的建筑物、重大活动场合、人口相对聚集的场所、各种交通工具等,都可能成为其攻击的目标。

社交网络在“独狼”式恐怖袭击中的作用

“伊斯兰国”运用社交网络招募外籍“圣战”分子已为众人所知,社交网络在“独狼”式恐怖袭击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独狼”式恐怖袭击在实地行动中具有“独”的特点,但是在筹划安排中具有“群”的联系。

通过社交网络动员追随者展开“独狼”恐怖袭击。“伊斯兰国”主要通过频繁发布极端思想和涉恐信息的方式,不断地刺激潜在受众的极端化,并且号召追随者直接进行“独狼”式攻击,力争形成去中心化的散点式“圣战”行动。

通过社交网络发送恐怖攻击动员信息和战术建议,使追随者成为执行的主角。恐怖组织只要制定出明确的战略目标与战术,追随者就可以通过这些建议去自行策划,协调出完整的恐怖攻击行动方案。此时,“伊斯兰国”在“独狼”式袭击中的角色不是直接的策划与指导者,而是提供攻击信息、行动知识教育、发布战略目标与任务的信息协助者,追随者则成为恐怖行动的执行者。

结 语

欧美国家发生的多起恐怖袭击事件表明,恐怖组织越来越倾向于采取“独狼”式恐怖袭击,不同于传统的“高水平”恐怖袭击。“独狼”式恐怖袭击更难为执法机构所发现,而且成本很低,袭击的方式多样化,可随时随地执行,不需要事前与任何上级组织进行正式的沟通,这也正是“独狼”式恐怖袭击的核心优势,因此“独狼”式恐怖袭击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困扰欧美等国家。

面对“伊斯兰国”渗透下的欧美国家“独狼”式恐怖袭击的发展,各国必须采取行动。第一,加大对互联网的监控力度。多数恐怖袭击案件证明,“独狼”式恐怖袭击者在攻击前会从互联网发出宣誓的聲明。第二,加强对“独狼”式恐怖袭击的理论研究,了解“独狼”恐怖袭击的形成、运作、仪式等内容,有助于执法机构找到规律和漏洞,加以应对。第三,强化安保措施、情报搜集和危险物品管理管控等措施。目前,“伊斯兰国”在中东的势力正遭受世界反恐联盟的打击,一旦将来“伊斯兰国”转入地下,更多的欧美籍“圣战”者将很可能回到本土活动,因此欧美国家的“独狼”式袭击趋势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如果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还坚持反恐战略中的双重标准,国际社会将无法通力合作,最终结果将是“伊斯兰国”的势力向欧美持续外溢,其安全威胁将逐渐增加。

责任编辑:刘靖鑫

欧美国家 第12篇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生产和应用历史较长,应用已经普及到了家庭,并且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火灾报警规范。笔者拟通过对欧美国家几个典型火灾报警规范的对比研究,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先进国家相关规范的最新技术内容及实际应用状况,为我国相关规范的制修订提供借鉴和参考。

1 欧美国家火灾报警系统规范概述

1.1 比较的对象

笔者选取英国标准BS 5839-1《建筑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1部分:系统设计、安装、交付使用和维护的实施规范》(2002版)、美国标准NFPA72《国家火灾报警规范》(2002版)、欧洲标准EN 54-14《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14部分:规划、设计、安装、交付使用和维护指南》(2004版)及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报告ISO 7240-14《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14部分:建筑内外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安装和使用规范的起草导则》(2003版)等,作为研究的对象。

1.2 基本内容与适用范围

(1)英国标准BS5839-1《建筑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1部分:系统设计、安装、交付使用和维护的实施规范》(2002版)提供了建筑物内外(不包括住所)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计划、设计、安装、交付和维护的方法。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包括从只有一、二个手报和警报器的简单系统,到有大量自动火灾探测器、手报和警报器连接到内部通讯控制指示盘的复杂网络系统。还包括可以发出触发其他消防保护系统(如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疏散门)和装置或是触发安全措施(如关闭空气处理系统、关闭气或油泵、电梯落地)信号的系统。BS 5839-1 不包括主要功能是灭火的系统,也不包括声报警系统(声报警的要求在BS5839-8中)和医院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BS 5839-1也适用于存在系统扩充和更改的情况,虽然扩充和更改的系统可能不都符合该规范的要求,但是该规范适用于最基本的关于设计、安装、交付、认证等工作。

(2)美国NFPA72《国家火灾报警规范》(2002版)包含火灾报警系统及其组件的应用、安装、定位、性能和维护方面的内容。该规范用于确定各种火灾报警系统的信号触发、传输、警报和显示,以及性能等级和可靠性的方法。该规范规定与这些系统相关的特点,也提供修改或更新现有系统,使之满足某个别系统类别要求所必备的信息。该规范确定要求的最低性能等级、冗余度范围和安装质量,但未确定实现这些要求的最好方法。该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和意思,除另有定义外,都与美国国家电气规范NFPA 70中使用的相同术语的含义保持一致。

(3)欧洲标准EN54-14《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14部分:规划、设计、安装、交付使用和维护指南》(2004版)为在建筑物内外的火灾探测报警的应用提供指导,技术说明包括了系统的计划、设计、安装、交付、使用和维护。该指南包括了意在保护生命和财产的系统。指南包括至少有一个火灾探测器的系统。在火灾发生时,系统可以提供信号来触发辅助装置(如固定火灾灭火系统)和其他防范措施(如机械关闭装置),但是指南不包括辅助装置本身。在欧洲,很多国家颁布了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的规范,EN 54-14就是为统一这些版本,从而提供一个统一的指南,这个指南可以给出在欧洲火灾探测系统计划、设计、安装、交付、使用和维护上的合理的技术规范。该指南的目的不是要越过已有规范,而是希望与其他规范共存,提供一个可以逐步协调整个欧洲的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标准。该指南的建议本身没有法定性,没有直接的权利机构,但是可以通过在具有法定意义的条文中被强调而使其具有法定意义。

(4)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报告ISO7240-14《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14部分:建筑内外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安装和使用规范的起草导则》(2003版)。由于大多数工业国家都出版了各自的报警规范,相互间区别较大,因此,ISO目前无法建立国际性的火灾报警规范,只出版了这份技术报告。这份报告用于指导没有报警规范的国家如何起草火灾报警规范,或者重新起草规范时采用技术报告所提出的格式,以使规范更加一致。这份报告主要提供了一份表格,表格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提出了一些应该设立的条款,对重要的条款增加了子条款予以说明。

2 系统设计

2.1 系统分类

各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了分类,图1是NFPA 72的分类。监管站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是带有监控室(或监控中心)的系统;BS 5839-1将火灾报警系统分为M系统(即手动系统)、L系统(保护生命的系统)和P系统(保护财产的系统),见图2所示。其中,L系统和P系统按照系统保护范围又划分了不同的级别,例如全保护、部分保护等;EN 54-14则直接根据保护范围进行了分类,见图3所示。

2.2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的实际意义在于方便系统的设计和管理。一个报警区域内一般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个探测区域内的火灾探测器组成一个报警回路,对应于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一个部位号。BS 5839-1对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将被保护场所按顺序划分为若干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EN 54-14提出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火灾相应策略的需要,提出了划分原则和较详细的探测区域的划分方法。NFPA 72虽未提出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但是提出了比较详细的应该设置或不设置探测器的具体地点以及建筑空间结构。

2.3 探测器选择

探测器的选择是报警规范中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要根据探测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初期火灾的形成和发展特征、房间高度、环境条件以及可能引起误报的原因等因素来综合决定。表1列举了三种国外规范在探测器选择方面的规定。与欧洲标准不同,美国标准在安装场所方面的内容较少,要求也不详细。

2.4 探测器布置

探测器的布置是消防工程设计中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确定系统中采用探测器数量的主要依据。由于建筑结构的复杂和多样(如屋顶形状、吊顶的结构等)性,同时还要考虑通风以及误报等条件,因此火灾探测器的布置(包括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等参数的计算)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表2 整理了三种国外报警规范在探测器布置方面的要求。

3 系统的施工、调试、验收和维护

系统的施工、调试和维护保养是直接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靠运行及效能正常发挥的重要因素。竣工验收是对消防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性能测试,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这对保证整个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是十分必要的。表3是三种国外报警规范在系统施工、调试、验收和维护方面所包含的内容。

4 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建筑的结构形式日趋多样,环境条件复杂多变,且新的火灾探测技术和产品也不断涌现。在技术和市场的双重驱动下,火灾报警系统的应用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对国外火灾报警规范的对比分析,笔者对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用有如下启示和建议。

4.1 强调“以人为本”的防灾理念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是保护生命和财产的系统,在其系统的设置和运行中必须将保护人的生命作为第一要务,充分考虑人员的实际特点、应用需求和使用要求。如为听觉障碍人士提供触觉报警的装置、对有放射性物质的探测器的特殊要求、对误报的限制措施、供电安全、家庭火灾报警系统等方面,都是上述发达国家报警规范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在规范的制订过程中“以人为本”的防灾理念。

4.2 整体防护的系统规划和设计原则

整体性原则主要体现在系统规划和设计方面,国外规范从报警系统本身的触发、报警、控制和指示、系统通讯、供电等方面有完整的要求外,还包括与其他消防系统和设施(如灭火、通风、排烟、电梯、巡更、信息网络等)的信息交互、控制和指示等要求。另一方面,完整性还体现在系统规划和设计的具体要求方面(如表2的探测器布置),且充分考虑了建筑结构和各种应用条件下的探测器设置问题。例如,在格栅吊顶、空调系统风管内部、架高地板、高架仓库等部位的探测器设置均提出了要求和规定,这同样也是我国目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用中所面临的问题。需要通过基础实验和调查研究来不断更新和完善。

4.3 加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是保障系统可靠工作的重要条件,欧美报警规范对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提出了细致的要求。例如,BS 5839-1规定了系统例行测试,包括用户自己每周、周月对系统的测试方法,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系统的检测和维护。在系统维护和管理方面,发达国家形成了一整套从业人员、专业人员的培训、资格等管理机制,较好地保证了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的完成。而目前我国在此方面存在较大欠缺,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系统缺乏必要的维护和保养,无法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起到探测和联动灭火的功能,给消防安全带来极大隐患,须引起足够重视。

4.4 规范的规划和管理方面

从上述国家规范情况来看,报警规范包括了系统规划、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全部内容,规范内容完整,便于使用和操作,也方便规范的修订。而目前我国在消防领域的规范建设中存在不协调因素,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分为“建规”和“高规”,报警规范分为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之间在个别条文细节方面还存在差异,同时在修订过程中不能保证时间的同步和协调,这给设计和使用者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在规范的规划和管理方面要统筹兼顾,防止人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 结论

火灾报警规范是消防工程设计以及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标准和依据。通过对欧美国家火灾报警规范的理念、原则和条文与我国火灾报警应用的对比研究,了解和掌握先进国家相关规范的最新技术内容及实际应用状况,为我国相关规范的制修订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对于提升我国火灾报警规范的技术水平和促进工程应用具有一定的意义,从而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建筑防火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BS5839-1:2002,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 for buildings-Part1:Code of practice for system design,installation,commissioning and maintenance[S].

[2]DD CEN/TS54-14:2004,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Part14:Guidelines for planning,design,installation,commissioning,use and maintenance[S].

[3]TECHNICAL REPORT ISO/TR7240-14:2003,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Part14:Guidelines for drafting codes of practic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use of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 in and around buildings[S].

[4]NFPA72:2002,National Fire Alarm Code[S].

[5]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

上一篇:进项抵扣下一篇:高职复合材料工程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