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领域的职务犯罪

2024-07-01

规划领域的职务犯罪(精选12篇)

规划领域的职务犯罪 第1篇

关键词:规划领域,职务犯罪,表现形式,预防对策

1 规划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规划规划, 纸上画画, 墙上挂挂, 抵不过领导一句话”, 这是人们对城市规划随意性的形容。造成这种现象, 往往是因为存在“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所致。

(1) 改变容积率获取高额回报的行为。开发商以各种的利益攻势去引诱规划官员, 在达成“共识”后, 以各种手段去调增容积率。容积率的增加就意味着可开发的面积陡然增大, 更意味着大量的金钱将滚滚而来。规划官员主要通过直接更改容积率, 侵占公共绿地、占用退让用地等手段实现容积率的增大。这种腐败行为的发生直接导致了居民的日照时间变短了, 绿化休闲空间变少了, 挤电梯的人却变多了等等, 也就是说:居民的生活舒适度因此而大大降低。典型的例子是蒋勇案, 重庆市前任规划局局长蒋勇, 明码实价地为开发商调增容积率, 其因此而收受的贿赂达1870万元之多。而昆明市曾华等三任规划局局长大多通过调增容积率收受不义之财, 给国家和群众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财产损失。

(2) 改变用地性质和控制红线退让以权谋私的行为。用地性质和红线退让距离已经是规划固定下来的政策, 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然而, 在利益的驱使下, 规划官员经不起开发商的金钱轰炸, 纷纷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 商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等等, 有的调减控制红线的退让距离, 以满足开发商的不正当要求。这一切正破坏着城市资源的优化配置, 打破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分配平衡, 影响着城市居民群众的生活出行。试想一下, 到处都是房地产楼盘, 周围都是人满为患, 而教育医疗用地, 休闲绿化用地缺失, 基础设施配套跟不上。那么, 社会的各种矛盾将接踵而来, 不和谐的声音将随处都是。典型的例子是袁锋案, 成都市前任规划局副局长袁锋在审批“红枫半岛花园”房地产项目时, 违反该地块属于办公用地性质的规定而签字同意建设;在审批锦城豪庭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 批准其按照10米绿化带控制宽度进行建设 (控规图控制为20米) , 结果这两项违法工程在03年被爆破拆迁, 经济损失分别为1900多万及1250多万元。

(3) 拖延业务办理进度以谋取私利的行为。从事规划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 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 可以控制项目审批的快慢, 但他们不像领导那样拥有最终的审批权, 为了将手中的小权力转化为经济利益, 他们经常以各种借口拖延业务的办理进度, 采取“不给钱不办事, 给了钱可以乱办事”的行事准则。这种行为不但打击了开发商的投资信心, 阻碍了地方的发展, 而且有损规划系统的形象, 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因为大多数开发商都持有早建设、早收益的想法, 为了更快地打通各路关节, 他们对这些工作人员只好“礼尚往来”, 百般讨好, 让这种不正之风形成了恶性循环。

(4) 炒卖规划信息获取非法所得的行为。在很多地方, 都有一批专职炒规划信息的人, 而炒规划信息往往比炒股票、炒期货“富”得更快, 投资的风险更低。因为, 他们炒的是规划部门的“内部消息”。而在规划部门透漏的“内部消息”中, 受到损害的其实就是当地政府的基本利益, 就是普通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些群众并不知道他们所居住的地方会在什么时候被拆迁, 并不知道哪个地方将会建设汽车枢纽站、公园广场等等。利用“内部消息”, 有的人在拆迁区大建特建, 骗取巨额的补偿款;有的人大量购入有升值潜力的土地, 在地产市场上大挣特挣。事实上, 在规划部门的“内部消息”中, 许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本应该节约的开支, 许多本来应该流入普通老百姓口袋中的钱, 都无情地流入到投机者的口袋中。而规划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 也在自己的“内部消息”中大发横财。

2 造成规划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1) 极少数干部缺乏理想追求, 思想出现偏差。由于极少数干部没有树立牢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他们对待权力和地位, 以“有权不用, 过期作废”、“金钱不是万能, 没有金钱却万万不能”等信条为座右铭, 千方百计利用制度之间的空隙去帮助开发商协调、解决棘手的问题, 他们对待不法钱物, 从开始的爱恨交加一直发展到后来的爱恨难舍, 甚至是爱不释手。

(2) 制度不健全, 决策与审批行为缺乏约束力。在市场经济活跃, 城市建设发展迅速的新形势下, 现有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制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相对滞后的情况, 主要体现在规划管理的基本约束制度不健全;规划管理技术立法不健全, 行政审批、决策中自由度较大;规划管理审批制度、行政行为的不规范, 不科学;规划审批后执法不严, 监管责任不明确、不到位;对违法违规审批缺乏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五个方面。

3 预防规划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规划管理中的职务犯罪现象易发多发, 已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的科学发展。必须尽快以体制改革、制度创新为抓手, 以纠正规划管理中的不正之风为着力点, 以查处极少数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为契机, 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 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公开化、合法化。

(1) 强化思想教育, 从根本上杜绝规划干部的歪斜思想。通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帮助规划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培养他们树立远大志向、高尚情操、坚强意志;通过开展宗旨教育, 使他们树立“人民公仆为人民”的思想意识;通过正反典型教育, 以身边典型案例为教材,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帮助他们吸取前车之鉴, 做到廉洁自律。

(2) 健全体制机制, 使规划干部不可能进行职务犯罪。一是不断提高规划编制法定技术成果的法律地位。并以此为突破口, 推进规划管理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用制度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实行规划干部从业资格、考核、评价体系和准入机制, 打破干部待遇终身制, 形成综合、有效的考评体系;对违规审批、徇私舞弊、吃拿卡要及其他不廉洁行为, 推行留待观察、一票否决等制度;完善规划审批分级责任制度, 推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约束、考核体系, 形成自上而下的逐级负责制、考核制和上下联动的制约机制;制定违法建设查处的具体实施办法, 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的处罚比重, 抑制屡禁不止的违法建设;三是完善监督体系, 使权力运行始终处于严格监控之中。应发挥党内监督优势, 加强对规划管理机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 发现问题, 及时提醒, 促其纠正;应完善规划公示制度, 提高公众参与度与社会监督力度, 应在指定位置公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等方案, 并设立举报电话和意见箱, 广泛听取市民意见和建议。审批以后还要在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 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审批后要求变更规划内容的, 必须重新公示, 尤其要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

规划领域的职务犯罪 第2篇

在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对“三农”投入大幅增加,支农惠农补贴资金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征用农村土地拆迁等工作也越来越多,而一些村干部在开展各项公务活动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侵吞公共财产、挪用资金的情况也多了起来,涉农职务犯罪严重损害村民的利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为广大群众深恶痛绝。

一、当前涉农惠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l、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在我院查办的“涉农”系列职务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村官”或财务人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受贿。这些犯罪人员利用手中权力非法侵吞、占有退耕还林等公款,进行权钱交易收受他人贿赂。

2、犯罪涉及领域多元化。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我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其中涉及救济补助款、退耕还林款等方面的案件居多。

3、窝案、串案、共同犯罪多,呈现出“合伙”犯罪倾向。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团伙型犯罪凸显,并有上升趋势,通常是村书记、主任与财务人员合伙作案。

4、犯罪的手段多样化。其表现在用假发票充帐,虚报开支,重复列举开支等更加隐蔽和秘密的方法从中截留国家的财产;虚报惠农政策数目骗取国家的财产进行贪污、挪用、私分;基层干部滥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收受他人贿赂等,其中贪污占了很大的比例。

5、社会危害性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农”职务犯罪分子以权谋私,不仅侵害了一方百姓,而且败坏了党风党纪,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当前涉农惠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1、权力失控,监督不到位。从上述案例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其共性问题是: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有的长年不开民主生活会,有的述职述廉只是走过场;审计监督轻描淡写,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对某些苗头性问题没有及时治理。

2、管理有缺陷,改革不到位。近年来,我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很大,尤其是乡镇站所,或撤,或并,或解体,或改制,变革也凸显出一些地方思想观念不相适应、管理跟不上的问题。

3、群众不知情,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设不到位。基层组织政务不公开、村务不公开、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既普遍且严重,没有建立民主理财机制,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

4、少数干部法律意识差,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因为农村工作的特殊性,人员分散、经费不足以及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不够重视等,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往往不能到位,以致其中有些人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淡薄,经不住诱惑,守不住清贫。

三、“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1、村党支部人员的认定问题。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看,由于基层党务、公务、村务和经济事务等均由村支部、村委会等组织承担,有时任职可能交叉,甚至分工界限不明确,尤其是村党支部在村事务中不论党务、公务均起绝对领导作用,村书记才是村里的主要负责人,故适用刑法时必须结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一并把握其刑事立法和立法解释的精神。本人认为,党支部人员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

2、村公务范围的认定问题。村公务有三种情况:依法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村内自治事务与村级经营活动。依法协助公务,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将其限制在七项范围之内。其实质是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惟有在这七项事务中,才存在依法从事公务的可能,因而才可能成立贪污受贿犯罪。除了这七项,贪污受贿犯罪不能成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是指人大立法解释的七项事务之外的非经营性质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既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亦非企业经营性质的村自治事务建设和公益服务活动。在此种活动中,村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不能成立贪污受贿犯罪,但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进行经营活动,即村经济组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在此范围内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

四、预防对策和建议

近年来,国家不断有支农惠农政策出台,涉农领域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如何发挥好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落实好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必须加大宣传、管理和监督的力度。

1、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和案件查处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借助各种媒体对国家各项惠农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检察机关应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积极鼓励农村群众检举、揭发涉农职务犯罪,使之与检察机关查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形成合力,加大遏制犯罪,震慑犯罪的力度。

2、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想把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好,加强干部的学习教育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对基层组织人员,必须组织学习国家的相关政策精神,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并充分认识自己从事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通过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基层组织人员的整体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自觉防腐拒腐能力。

3、加强农村财务、政务和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村民理财小组财务审计制度。乡镇经管站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杜绝不合理、不正常开支,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防止贪污、挪用现象发生;要深化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制度,加强村干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对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征地补偿,退耕还林等重点项目及村里重大事务及时公示,让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加强对干部的民主监督。

规划领域的职务犯罪 第3篇

一、基本情况

2011年以来,共立案查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5件45人,涉案总金额500余万元,涉案人员多以乡、村干部为主,占涉案总人数的50%;其中人大代表15人、政协委员2人、正科级干部5人、副科级干部6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或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资金;或虚报承包土地面积,骗取国家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资金;或弄虚作假,私分土地征用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安置补偿款;或串通招投标环节从中收受贿赂,此类案件的查处,应引起相关方面的高度关注。

二、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分析

(1)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在查办的涉农系列中,犯罪人员多是村官或者财务人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受贿。这些犯罪人员利用手中权力非法侵吞、占有退耕还林等公款,进行权钱交易收受他人贿赂。

(2)犯罪呈现合伙犯罪倾向。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团伙型犯罪凸显,并有上升趋势,通常是村书记、主任和财务人员合伙作案。

(3)犯罪手段多样化。伪造发票,虚报冒领;恶意串通,私分公款;公款私用,极重难返;借钱下蛋,直接挪用。

(4)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败坏了党风党纪,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了农业、农村紧紧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农业人口多,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国家对三农领域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各类支农惠农项目资金的投入也越来越多,就咸丰而言,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以退耕还林资金为主,而此项工作的直接实施者更多是乡镇、村组干部,尤其是村干部,对于村级事务却具有绝对支配权,实际上就拥有了对涉农专项资金支配和操控的权力,造成了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上的混乱,孕育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1.干部心态失衡,法制意识淡薄

当前,少数党员干部尤其是村级干部文化程度不高,综合素质低下,平时对法律制度疏于学习,以致法治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浑然不知,加之他们的各种待遇普遍低下,致使他们思想上产生了失衡心态,在大量涉农项目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过程中,往往为了一己私利而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不惜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铤而走险,最后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资金监管失位,执行制度松懈

国家对每一项惠农政策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都有一整套管理制度,但是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没有严格规范执行操作规程,监督者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大量项目资金被骗取和挪用。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就是执行制度不严格的直接危害结果。

3.政策宣传不力,群众监督缺位

目前,大量的农村青壮年都外出打工,留守家园的都是以老弱妇幼为主,而这一部分人员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对于社会形势和国家政策知之甚少,即使国家有惠农补贴政策,由于信息渠道不畅,对此也根本不知情,有的甚至一家人常年在外,更加无法得知这些政策。一些乡村干部于是就利用这一部分人的人口信息和土地资源信息,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强占他人惠农补贴归为己用,一旦东窗事发,就会引起干群矛盾,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没有固定的公开公示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对党的支农惠民政策宣传不力。

4.查处打击不力,认识误区蔓延

一方面由于檢察机关的内部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一些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一般涉案金额不大,级别低,远远达不到查办大要案的要求,致使此领域职务犯罪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即使查处了一部分涉农职务犯罪,但法院量刑时一般都较轻,多为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这样既达不到震慑犯罪的功效,又容易使犯罪分子走向认识误区,造成更加严重的行为后果。

四、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主要作案手段

1.高采低付,私换品种,赚取差价,套取惠农专项资金

在农业种苗采购过程中,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谋取高额利润,不择手段,或采取提高单价,或私自改变品种,制作虚假验收单和种苗农户花名册等方式,套取国家项目资金,从中赚取差额利润装入私囊。

2.违背政策,弄虚作假,编造名单,骗取国家粮补资金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过程中,以权谋私,违背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将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土地列入退耕还林范畴,并利用自家亲戚名义编造虚假花名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

3.违规收支,重复报账,虚报冒领,侵占涉农建设资金

调查发现,县、乡、村三级直属管辖部门经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上下勾结,违规自收自支,以解决经费不足为由采取重复报账等方式套取国家涉农项目资金。以打借条的方式,列虚假工程支出,挪用工程资金,供自己挥霍,涉案金额巨大。

4.利用漏洞,以权谋私,巧立名目,私分国家或集体资金

一些乡镇工作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利用“一事一议”政策,编造村级公路维修建设项目、公共设施便民福利项目、土地治理工程项目等涉农惠民项目,从中贪污、挪用、私分涉农惠民项目资金。因为惠民项目指标已然下达,而项目却未实施,项目资金却被套取,导致民怨较大,群体性事件多发,严重损害了政府的良好形象,人民群众反应强烈。

5.滥用职权,违规经商,赚取差价,乱发福利或补助

一些单位领导在履职过程中违反规定,政企不分,超越職权范围,滥用职权,在农村沼气能源建设中,以单位名义参与经商,赚取国家项目资金差价,给职工发放补助或福利。

五、查办此类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1.坚持惩防并举,强化资金监管

涉农项目资金是职务犯罪易发高发领域,因此我们要坚持惩防并举的方针,对于违法违纪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监督纠正,防止小问题积累成大问题,最后演变成职务犯罪;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彻底清除腐败,防止腐败问题蔓延成窝案串案。在坚决依法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要加强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狠抓制度执行,着力抓好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各类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确保惠民项目资金安全。要求广大干部职工彻底摒除特权思想,不断增强其职业操守和自我保护意识。

2.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制约

通过办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系列案件,涉农(下转第87页)(上接第85页)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重点环节的职责要求不明确和监督制约不到位是造成惠民项目资金被骗的主要原因。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人员、岗位的具体责任,积极探索责任清单制度,采取签订责任状等办法来压实各部门、各环节和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而相关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汇报项目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收效情况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履职情况。

3.加强组织建设,推动查办工作全覆盖

要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大学生村官。培养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大学生村官充实基层干部队伍,为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严惩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件,震慑犯罪。检察机关要对发生在群众身边危害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实行重点办理、优先办理,并以查办职务犯罪的实际效果震慑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4.积极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

规划领域的职务犯罪 第4篇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难点

近年来,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国家逐年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工程建设如火如荼, 但由于利益驱使,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层出不穷, 并呈现出一些与其他犯罪不同的特点与难点。

(一) 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工程建设领域卷入腐败旋涡的都是“清一色”的领导干部, 尤其是“一把手”居多。领导干部, 特别是“一把手”, 手中有权, 处于决策的位置, 在工程招投标、发包、工程款的结算等方面能起决定性作用, 他们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源进行开发, 以权敛财就更加得心应手。

随着工程招标等环节的监督体系逐步健全, 不法商人仅依靠拉拢、腐蚀少数人, 已经很难达到目的, 他们往往通过行贿多人达到目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呈现“群体化”特征, 涉案对象多为建设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工程建设涉及立项审批、工程招标、设备采购、资金评审、工程监理等环节的众多部门和人员。一旦发生权钱交易行为, 评审专家、工程师、工程交易中心人员、业主单位管理人员均可能涉案。

(二) 作案手段的隐蔽性

工程建设领域权钱交易突出, 贿赂双方都非常清楚这种交易行为的性质, 他们建立利益上的共同体, 用我的钱买你的权, 用你的权谋我的利, 都从工程建设的交易中谋得了好处, 因此双方都心照不宣, 达成一种默契, 形成攻守同盟, 守口如瓶。同时, 作案手段十分狡猾, 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有的为了不被他人知晓, 逃避法律的追究, 甚至给自己定下了“四不收”的规矩:即单线交易, 第三者在场不收;钱财区别, 笨重显眼物品不收;环境选择, 时间、地点不妥不收;因人而异, 为人办事不牢靠的不收。将犯罪行为掩藏得很深, 不会轻易暴露。再加之建筑商基本上是民营企业, 账目大都不够规范, 侦查取证很困难。通常情况下, 从实施职务犯罪到案发, 都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和过程, 有的甚至不会案发, 犯罪隐案存在很大空间。

(三) 重要环节的频发性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工程竣工, 有诸多环节, 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发包分包、施工图纸设计、建筑工程土建施工、装潢安装、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建筑项目预、决算、工程进度款预付、工程项目追加投资等, 但易发、频发的环节主要是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和工程进度款预付环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实行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后为确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而实施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市场机制本身的运作, 实现优胜劣汰, 并经过专家及建设方的考证评议确定最合适的、性能价值比率最高的建筑施工单位, 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经济效率。由于建筑行业高速发展, 施工单位供求矛盾突出, 竞争十分激烈, 竞争的背后暗流涌动, 建筑商为了揽到工程, 不惜重金去打通各个关节, 导致在招投标环节中极易产生职务犯罪。另外, 工程款项不是在决算以后一次性支付的, 而是根据工程进度预付工程进度款, 在工程决算后对工程款进行最终结算。能否及时得到工程进度款, 对施工方而言意义非同一般。因为及时获得工程进度款, 意味着施工方可以少垫付施工资金, 否则就需要垫付大量的工程资金, 尤其是重大工程建设资金投入数量巨大, 垫付的工程款项数额也很大。为了及时地得到工程进度预付款, 施工方往往会向建设方有关人员行贿送礼, 以达到按期足额结算的目的。

(四) 犯罪心理的侥幸性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行为人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一定的社会地位, 他们并不愿意因一时的贪婪而丢掉现有的一切。在他们看来, 权钱交易以一对一的方式进行, 没有第三者在场, 不容易被外人知晓, 况且看到其他为官者巧取豪夺, 一夜暴富, 并未受到相应查处, 而是更加逍遥自在。同时自恃各方面关系如鱼得水, 有靠山, 有关系网, 案发的可能性极小, 因而心存侥幸, 铤而走险。

(五)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

工程建设关系国计民生, 本应给社会带来福祉。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毒瘤, 它带来的不但是国家及企业利益受损的恶疮, 更让公众为其承担豆腐渣楼房、豆腐渣公路等一系列“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而这种“不能承受之伤害”又进而扰乱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正常秩序, 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腐蚀干部队伍, 有损党和政府的公信力。[1]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 并且金额巨大, 其背后有值得我们去一探究竟的原因, 主要如下:

(一) 私欲膨胀, 价值观扭曲

有些领导干部看见周围的同学、朋友手中钞票丰厚, 挥霍无度, 潇洒享受, 生活条件优越, 而自己囊中羞涩, 相比之下略显寒酸, 于是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错位, 思想发生蜕变, 不惜以牺牲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来满足个人膨胀的私欲, 把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当作一种可利用的私有资源, 不正当地参与社会利益分配, 只要在工程建设中有求于我, 就必须“等价交换”, 不择手段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二) 权力集中, 监督乏力

一些单位领导, 尤其是“一把手”, 权力过分集中, 以强化首长负责制为名, 大权独揽, 家长式管理, 在工程建设的重大事项上一人说了算, 个人意志常常不受牵制地进入决策过程。虽然有许多监督机构, 但由于种种原因, 监督机制不畅, 监督措施不力, 监督效能不够, 没有很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想监督、不好监督的现象客观存在, 使那些握有权力的人更加有恃无恐, 无所顾忌, 甩开各种制约和监督的羁绊, 个人决断, 滥用权力, 最终滑向腐败的深渊。

(三) 打击不力, 恶性蔓延

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 贿赂案件居多, 而在司法实践中, 检察机关因为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 主要依靠知情人的举报立案侦查, 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难以查处, 对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比较困难, 给众人的印象是举报概率和立案概率过低, 腐败分子“安全系数”过大, 受贿的多, 查处的少, 量刑偏轻而判缓刑的多, 判实刑的少。对行贿方, 一是认为他们之所以行贿, 是有这样或那样的苦衷, 不得已而为之, 往往产生宽容的心理。二是认为打击的重点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对行贿人打击重了, 会在今后的贿赂案件查办过程中造成行贿人的防御对抗心理, 使一对一的贿赂案件难以突破, 给查处贿赂案件增加难度, 从而手下留情。正是由于打击不力, 行贿犯罪得不到遏制, 又助长了腐败分子的贪婪本性, 致使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恶性蔓延。

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鉴于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严重态势,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打防结合, 标本兼治, 彻底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使其不想犯罪, 不能犯罪, 不敢犯罪, 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 加强宣传教育, 使其“不想贪”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教育是监督的基础。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期, 如果教育不及时、不深入, 跟不上形势发展的变化, 就很容易使意志不坚的领导干部丧失应有的警惕, 发生违纪问题甚至坠入犯罪的深渊。多年来,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如此猖獗, 大要案件连续不断, 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 就是一些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只看重经济效益、轻视廉洁教育, 放松了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管理跟不上的情况下, 使一些心术不正、素质不高的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 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贿赂, 违纪违法。思想教育工作要坚持以教育预防为主。

对建筑企业的法人代表、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也要组织其学习《刑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到监狱实地参观等形式, 增强法制意识, 筑牢思想防线。特别是要深入建筑企业和工地“以案释法”, 或适时组织服刑罪犯“现身说法”。同时要积极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特别是要积极利用网络, 使腐败现象和不廉洁行为迅速曝光, 形成强大舆论攻势。

(二) 加强监督制约, 使其“不能贪”

任何权力都有潜在的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 脱离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专制与腐败, 所以必须加强对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对领导干部, 尤其是“一把手”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及时、监督不配套等问题。健全各项制度, 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 按制度办事, 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尤其是招投标工作;建立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严格规范权力的动作, 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防止个人说了算, 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加强监督, 综合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 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渠道、不同的侧面进行监督, 整合各种监督合力, 有效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三) 加大打击力度, 使其“不敢贪”

美国学者阿米尔泰有句名言:“清除腐败, 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 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2]要使领导干部不敢贪,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有法可依, 特别是要完善“挂靠”等其他违法者的个人责任和串通投标罪的立法。其次, 继续加大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 不管涉及什么人、什么单位, 都要一查到底, 深挖串案、窝案, 把案件办深办透, 绝不姑息。再次, 建立高度专业化的防贪治贪人才队伍, 要能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性较强的特点, 找出存在的问题, 确保防贪治贪工作收到良好的实效。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4月20日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 [3]注重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 主动加强与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联系沟通, 及时从项目投资建设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线索, 善于从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工程建设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重大事件中发现线索。最后, 要加大查处行贿犯罪的力度, 对于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的犯罪份子, 要依法打击, 从法律的角度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经查实构成犯罪要坚决依法快侦、快捕、快诉、从重从严打击, 造成声势, 形成威慑, 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同时, 要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预防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来抓, 不可有丝毫疏忽与松懈, 必须把工程建设领域的预防腐败工作放在一个重要位置, 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努力为经济发展提供便利服务, 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为我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摘要: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打击腐败力度的加大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职务犯罪开始趋于隐蔽, 犯罪手段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 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亦呈现出这一特点。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通过分析犯罪成因, 从坚持宣传教育、加强监督制约、加大打击力度等方面预防和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关键词:工程建设,职务犯罪,对策

参考文献

[1]周柏林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J].中国检察官, 2011 (5) .

[2]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EB/OL].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1-07/2773587.shtml, 2012-05-09.

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分析 第5篇

时间:2011-11-28作者:张红刚

来源:正义网

河北省检察系统开展支农惠农资金监督检查活动以来,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结合定州市近两年来涉农补贴资金种类多、涉农补贴款数额大、涉及部门多的现状,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狠抓成效,由反贪局抽调五个小组对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机具补贴、畜牧补贴及家电、汽车下乡补贴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010年7月,在保定市院的统一部署下,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处了定州市农机部门六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农机补贴政策帮助他人销售农机具后共同受贿二十余万元的窝案。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庆波,定州市农牧局原副局长(正科级),犯罪嫌疑人白耀辉,定州市农牧局农机推广站站长,犯罪嫌疑人徐景伟,定州市农牧局农机管理科科长,犯罪嫌疑人代伟,定州市农牧局农机推广站副站长,犯罪嫌疑人甄兵祥,定州市农牧局副科级科员(协助副局长日常工作),犯罪嫌疑人白志奇,定州市农牧局农机管理科副科长。

犯罪嫌疑人李庆波、徐景伟在定州市农牧局任职期间,共同预谋利用负责节水精播项目工作之便,擅自决定将省里推广的节水精播机调换成普通型号的播种机为生产厂商多谋求利益,待生产厂商得到利益后再向其收取好处费。2008、2009年共收取生产商好处费两万五元,除将其中的一千元用作科室经费外,其余两万四千元被李庆波、徐景伟等人俵分。

2008年犯罪嫌疑人李庆波、白耀辉、徐景伟、代伟、甄兵祥、白志奇等在定州市农牧局任职期间,共同预谋利用负责农机补贴工作之便,为经销、生产享受补贴农机的农机经销商和生产商等多挣取利润,待经销商、生产商获利后,向经销商和生产商收取好处费共计十九万八千元。收取后由犯罪嫌疑人李庆波、白耀辉、徐景伟、代伟、甄兵祥和白志奇依据其在农机补贴工作中的分工和所起作用将十九万八千元赃款俵分。判决情况:李庆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白耀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徐景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代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甄兵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白志奇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特点一:犯罪具较大“危害性”

此案涉案金额不大,但社会危害性较大。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大打折扣,损害了国家形象同时也极大的侵害了农民利益。自2004年国家开始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以来,由国家支付涉农补贴款、涉农补贴项目广泛,目的是为了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而这样一项支农惠农政策却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节水精播”项目是我省2007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支农惠农补贴项目,补贴款由省财政支付。节水精播机的补贴额度要比普通播种机的补贴额高出很多,但这种机型适用于缺水的山区作业,对于平原地带不太适用,但这高额的补贴使生产厂家看在了眼里,各找门路大力推广业务,与各地农机部门负责人员联系,业务员们的推广承诺使农机部门的负责人员心知肚明,利益随之而生,同时也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执行者损害了政策法规执行的严肃性,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原意,将老百姓对国家政策的认识带入误区,进而使得老百姓对国家所制定的政策的公信力产生质疑,长此以往必将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特点二:犯罪行为具有“广泛性”

通过办理此案发现涉农案件中犯罪行为呈多样化,犯罪人员的范围及层次也呈现出广泛性,不再仅仅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从办理案件过程中看到行贿受贿以及贪污行为不再仅限于生产厂家及经销商与农机部门之间,也存在于各种层次的人群中。如: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 1

将补贴指标给亲朋好友谋利,本不需要该机具,却以补贴价购买后以低于市场价格再出售给真正需要机具却拿不到补贴指标的农户从中谋利。又如经销商利用与农机部门的良好关系用借来的身份证多占补贴指标按补贴价格购机后又以市场价格出售给真正所需的农户继而谋利等。行为多样,人员广泛,而这种广泛性还体现在了国家农机补贴项目的种类上,从国家补贴目录中不难看出,农机具各种各样,成百上千种,这也给想从中谋利的人员提供了有利的机会,国家的补贴款有定额但对于补贴到哪种产品上没定额,职能部门自主决定权就具有了伸缩性,它可根据情况将国家的补贴款进行分配,农机具机型配备指标的多少就被控制,就会加大农机生产厂家的竟争,当然利益也就与之挂沟。

特点三:犯罪手段具有“隐避性”

农机补贴项目工作由农机部门管理负责,“节水精播”项目由该局管理科负责开展。农户申报后,管理科人员负责审核申报,并指定经销商,一切合乎规定,没有发现犯罪迹象。而有的院已查出:“节水精播”项目中造假骗取补贴款案件,农机部门人员伪造人名申报购买该机型后,由该部门人员将购回的“节水精播”机分到人头上,各自出卖获利,另有购机后廉价卖给经销商,经销商出售获利后与农机部门人员均分,犯罪手段不一。我们了解这种情况后,迅速展开工作,按申报的人名走街串户核实真伪,核实中发现,农户是真,但“节水精播”被“偷梁换柱”。农户都买到了精播机但并非是我省补贴项目中真正的“节水精播机”,特殊“节水型”全部换成的“普通型”,因为两种机型的补贴额度有差别,厂家获利后将好处费给了农机部门的人员,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并且手段隐避,这是此案特点之一。

特点四:团伙犯罪的“必然性”

办案中发现,此案的完成仅靠一个人的力量不行,需要分工合作,联手完成。在我市农机补贴项目上,各种农机补贴项目主要由农机管理科和农业推广站管理负责,所有农机补贴都必须经两部门之手才可获得。各种农机生产厂家业务员首先要找到主管农机的负责人即主管农机的副局长,暗示中达成利益共识后,由主管局长与管理科长和推广站站长依职权及所负责的项目共同预谋如何操作实施,再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共谋议项转授给本部门具体工作人员操作实施,所有参与人员均能从厂家给的好处费中获利。整个过程不难发现此案件的完成只有各部门人员联合才能完成,形式的合法性掩盖了其背后的“暗箱操作”,国家给农民的钱被侵吞,而团伙作案也呈现了它的必然性。

特点五:犯罪行为突出“职权性”

此案的另一大特点体现在“职权性”,以“权”换“钱”,即农机部门工作人员与经销商之间的利益交易。我市的农机经销商数十家,竞争激烈,而能够经销到农机补贴项目中的农机具业务成了众多经销商的竞争目标。“宁可不挣钱也要给农机拉关系,拉上关系后不怕没钱挣”这是我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个经销商所说的。可见,其中的奥妙之处也只有业内人士深知了。办案中了解到,国家补贴目录中的各种农机具均由经销商代理,而农户要想享受到补贴就要到农机部门指定的经销户处购买,否则购买不到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具。而经销商销售的补贴农机数量越多其获利越大,因为厂家会根据经销商提供的补贴提单给其一定比例的返利。如:一台联合收割机可返给经销商30%的利润。经销商获取返利后按每台的价格给农机负责人员出取好处费。生产厂家汇总补贴提单后向国家申报补贴。三方受益,利益的最大化,将国家的惠农政策贬了值。这一特点看到制度的缺失让“职权”过于集中,监督流于形式,不能从真正意义上让农民受益,不能有利的贯彻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

三、由本案引发的思考及对策

1、应科学制定现实有效、操作性较强的支农惠农政策。一项政策从上到下的贯彻和实施首先应考虑到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从“节水精播”项目中看到,此种机型不适于大泛围推广,制定政策文件及落实时应有预见性,而不应将是否执行此政策的自主决定权下放给基层职能部门,使权利自由化,要从政策源头上进行制约,就会降低犯罪的发生情形。

2、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健全涉农资金监管体系。2008年国家将部分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权下放给了基层农机部门,由各县市依据其各自的需求决定将该资金补贴在何种农机具上,虽然增强了该补贴项目的可操作性,但是由于同时赋予各基层农机部门的权力过大,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3、加大对国家支农、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广大农民由于对这项工作了解不够,没有意识到这是国家对广大农民的扶持和帮助,而是认为如果没关系就得不到这些补贴,于是部分有购机需求的农户为买到有补贴的农机具还要托关系、找门子,甚至还要请客、送礼,使得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成了一些干部吃、拿、卡、要的工具,这些干部从中得到了好处、尝到了甜头,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利去谋求更大的利益,以至于到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

4、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农牧局等组成的联动监督协调机制,把农机补贴资金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警示教育和纪律整顿,在该系统内部开展自查自究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杜绝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规划领域的职务犯罪 第6篇

一、“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1)基层工作缺少规范化管理。根据基层工作缺少规范化管理,很多干部对资金的管理、发放、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十个全覆盖”资金发放过程中贪污、挪用等现象。

(2)窝案串案现象突出。因“十个全覆盖”各项政策性款项的给付均需要多个部门的参与,发放的程序也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很难单独完成犯罪,因此涉案人员为了达到目的往往相互勾结,结成利益同盟共同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土右旗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也证实了这一点,多表现为查处一个揪出一窝。

(3)贪污占大比重。“十个全覆盖”的基层领导干部权力相对集中,他们手中握有申请人是否符合政策审核权和项目验收权的权利,这种状态容易导致基层干部合谋,在“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中冒领、骗取、套取各项补助款,而冒领、骗取等犯罪手段是贪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4)作案手段简单。“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相对简单,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管理、发放补贴的有力时机侵吞补贴款;二是采用虚假申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补贴款;三是采取虚开发票、收据的方式,骗取专项资金;四是重复报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

二、“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原因

(1)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干警通过“十个全覆盖”走村入户和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发现村干部在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方面力度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宗旨意识不强,有些工作人员甚至认为将保管的专项资金挪做它用不构成犯罪,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犯罪人和村民都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正确辨别。

(2)宣传力度不够,群众政策观念不强。部分村干部文化程度较低,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力和认知力较差,经常处于被动等待阶段,很难享受到政府的惠农政策。部分“十个全覆盖”工程因操作过程不够阳光、宣传不够到位、公示方法不够健全,导致群众对于惠农项目种类、标准等不是很了解,知晓率不高。

(3)权力相对集中,监督流于形式。一方面“十个全覆盖”惠民领域基层干部手中权力相对集中,例如危房改造工程、街巷硬化工程、店里村村通和农网改造工程、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工程、文化室建设工程、农村牧区常驻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工程大部分权力掌握在乡镇干部和农干部手中;另一方面,这一领域基层领导干部相对固定,从事工作年限较长,碍于情面同事之间不好意思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相对弱化,而人民群众因不了解国家具体政策而无法实施监督,上述原因均为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滋生埋下了隐患。

(4)查办惩处力度不够,震慑作用不明显。多年来,检察机关把办案重点放在查办大要案上,惠民领域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多数犯罪数额小,判处缓刑的偏多。除此之外,在查办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主体认定难、取证困难的情况,导致了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办量较低,没能很好的发挥震慑作用,导致了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

三、预防“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抓好源头治理。要引导农村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不仅要为群众服务,更要服务好,使他们真正成为百姓发家致富、和谐生活的带头人,切实把针对基层干部开展的各项预防工作转化成为检察机关发挥社会管理作用的积极成果。

(2)加强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犯罪苗头。作为监督单位,检察院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村内情况,督促“十个全覆盖”方面的相关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广泛进行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以减少和遏制基层农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3)建立綠色通道,优先查办“十个全覆盖”职务犯罪案件。对“十个全覆盖”工作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绿色通道优先查办、快速查办。同时,注重办案的综合效果,特别是把维护集体利益作为办案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追缴赃款、赃物,尽力挽回经济损失,确保农村的稳定发展。

(4)坚持打防结合,以打促防原则。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坚决遏制“十个全覆盖”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对涉及“十个全覆盖”工程职务犯罪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要将惠民设施建设以及惠民资金补贴等重点领域作为当前办案工作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形成合力。一是建立完善的案件线索系统,加强检察、纪检、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将涉及“十个全覆盖”案件线索进行整合、归类处理,部门既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避免出现争抢或推诿现象;二是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模式,重点查办窝案、串案,对在一定时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集中清理查处,扩大办案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5)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预防工作。党的十八大后,检察机关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依法履行反腐败职能,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查办案件的重点也是预防工作的重点,所以,一是要以此为动力集中精力做好典型案例剖析工作;二是要通过媒体、报刊、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动态,宣传预防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

电子商务领域网络犯罪的对策研究 第7篇

一、电子商务领域网络犯罪现状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电脑日益走进普通人家, 近年来, 我国个人拥有电脑数量呈井喷状况, 而且不少企业和单位为了树立形象或搞好宣传, 大都拥有自己的独立网站, 因此, 网络交易热潮也滚滚而来。

据公安部门的资料显示, 利用网络进行的各类违法行为目前正在以30%的速度递增, 中国九成以上计算机管理曾经遭受到境外黑客的攻击或入侵。因此可以看出, 网络安全隐患如不重视, 必将制约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近年来,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网络犯罪问题也日趋凸显, 安全隐患成为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瓶颈。

二、电子商务领域网络犯罪类型

1. 网络病毒入侵

网络病毒是电子商务领域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近年来网络木马的横行给用户带来巨大的损失, 网络病毒在入侵用户计算机后, 通常会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 如银行卡信息等, 盗窃用户金额。电子商务系统是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体系, 其所含的每个组成部分一旦出现漏洞都会影响到整个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一旦有人非法入侵到电子商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删除或者修改其中的一些重要的应用程序或者数据, 以破坏其系统安全防护措施, 就会造成电子商务系统的瘫痪, 最终会给交易各方造成严重的损害。网络病毒还会入侵用户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中, 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 如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 通过这种方式盗取用户资金, 这一现象近年来时有发生。网络病毒入侵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犯罪中影响最为广泛的一种, 这是因为网络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 一旦大规模爆发某种相关的网络病毒, 将可能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

2. 网络诈骗

电子商务的优点就是人们可以很便捷的进行商务活动, 打破了传统的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的限制, 大大方便了人们的商务活动。但是电子商务如同两刃剑一样, 便捷的电子商务交易背后, 同样也使商务诈骗轻易得手, 并且难以追究, 难以查询。一些网络犯罪者假借电子商务名义, 签订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签订完毕后, 他得到很多被害人的货款或定金, 但却不履行合同义务, 让签约方有苦难言, 甚至可能会直接和买家切断联系, 让签约方无处寻找, 给买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同时, 一些诈骗者伪造并使用网上支付账户,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 首先诈骗伪造者会通过非法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来获得电子商务平台的访问权限。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根据机构的判断向客户发出交易申请的信息, 行为人如果非法虚设网上支付账户, 骗过相关机构, 就可以实施诈骗。盗用商户电子商务身份证行骗。电子商务过程中, 交易双方是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 客户和商务并没有真正见过面, 客户是凭借认证机构发放的证明来对判断商户的信用状况, 如果在这其中, 行为人盗用了合法商户的电子身份证, 就可以冒企业名义, 骗取被害人的购物。

3. 洗钱和逃税

电子商务活动是在网络中完成的, 先是网络商务协议, 再是货物交付, 这其中没有现实人群的存在, 因此对于税收征管和监控部门来说, 就难以介入, 很难对其进行监督, 也不易征税, 也就是平时所说的逃税。同时, 电子商务的重要特征是网络化、信息化和虚拟化, 这样的情况下, 某些电子商务就可以隐蔽地跨地区跨国界进行, 此一来, 无论是跨境还是国内的网络交易, 都可能会逃避关税等税收, 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同时, 一些不法分子也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洗钱, 例如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网店或者自行开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利用b2c支付业务购买自己所卖商品, 这样以来, 购买商品的资金就转化为合法的经营收入。由于我国相关部门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 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业务成为洗钱的重要途径。

三、防范电子商务领域网络犯罪的对策

1. 加强病毒防范工作

在具体商务活动中, 由于网络系统的不当入侵和电脑病毒传播行为, 造成经营者和消费者很大损失, 目前在网络技术上没有较好的抵御方法, 而且网络病毒较防护措施而言有着一定的超前性, 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

在加强病毒防范工作中, 首先应当加强电子商务企业内部的自律管理, 良好的计算机安全使用制度和管理机制是保障电子商务系统安全的基础, 相关操作人员也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这些都需要良好的企业内部自律管理作为保障。

其次, 应当加强对于黑客的防范工作, 当前计算机黑客日益猖獗, 严重威胁着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因而针对这一问题, 应当以更加严密的网络防护措施防止黑客的入侵。例如在电子商务系统的访问权限和管理权限方面应当进行优化, 对于访问者进行多重认定, 并且针对黑客易于攻击的漏洞部分重点防范。

再次, 在电子商务企业的服务器中, 应当加强防火墙的建设, 加大在防火墙建设方面的投入, 引入稳定性更高、安全性更好的防火墙设施, 而不能仅仅依靠一些防火墙软件来代替防火墙设备。安全、稳定的防火墙设备是防范网络病毒的重要保障, 能够有效抵御病毒的入侵。

2. 提高防骗意识

信息技术的发展, 网络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我们要把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安全保护统一到一起来, 树立起安全的电子商务使用意识。我国公民大多数还是“网盲”, 有很多人只知道一些皮毛网络, 或者只是一个简单的电脑操作, 并不知道如何做好网络病毒防范工作, 也缺乏较好的计算机使用习惯。要采取有效的方式, 在全社会普及网络安全知识,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掌握维护网络安全的基本技能。为提高用户防骗意识, 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也应当积极承担起自身的责任, 加大防骗宣传, 在用户使用电子商务中, 对用户进行一些必要的提示。作为用户, 在使用电子商务时也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不要轻易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人, 要提高自己的防骗意识。如果遭遇诈骗事件, 应当第一时间报警, 并且联系相关的电子商务平台客服人员, 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建立起完善的电子商务监督机制

(1)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颁布的网络法规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对维护网络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不健全之处还有许多。必须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 科学借鉴国外对网络安全立法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修改, 同时要执法必严, 违必究。要建立有利于信息安全案件诉讼与公、检、法机关办案的制度, 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对于一些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洗钱、偷税漏税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还要追究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不力的责任。

(2) 创新电子商务监督方式

针对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洗钱、偷税漏税的问题, 应当在监督方式上进行更加有效的创新, 弥补对于电子商务相关监督的不足。例如可以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电子商务企业定期向税务部门进行业务申报, 提供相关的财务账目资料, 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同时, 相关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公安部门可以联合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监管机制, 实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 通过这种方式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督力度, 防止洗钱、偷税漏税等问题的出现。也可以出台一些相关规定,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支付平台等企业在洗钱、偷税漏税方面的责任, 以此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平台企业去加强自我监管和治理, 并且也应当确保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平台等企业内部有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

四、结论

我国已经进入网络社会。网络如同水电一样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人们对于网络的依赖也必将增大。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网络犯罪必将成为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 网络犯罪影响日趋凸显。为了应对这一问题, 应当全面认清电子商务领域网络犯罪的现状, 并采取对策以防止网络犯罪的发生。

摘要:当前社会中, 电子商务领域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了一种主要的犯罪模式, 给用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本文基于电子商务领域网络犯罪现状, 分析了电子商务领域网络犯罪类型, 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 以为打击网络犯罪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网络犯罪,互联网,电子商务

参考文献

[1]谢嗣强, 邢玉凤.电子商务犯罪风险的刑法规制[J].电子商务, 2010 (7) :42-43.

[2]牛培源, 邱均平, 苏金燕.网络信息传播对和谐社会建设的负面影响分析与对策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 2008, 5:007.

[3]傅铅生, 陆志红.基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新特征之相应策略研究[J].商业研究, 2004, 23:160-163.

[4]宫路.电子商务领域诈骗犯罪侦查研究[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1:009.

[5]郝二虎, 陈小萍.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08 (2) .

规划领域的职务犯罪 第8篇

据了解,河北省检察机关重点围绕退耕还林、粮食补贴、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基础建设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惩治贪污、挪用粮食补贴款、土地补偿金和相关的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有效保障各类惠农扶贫政策落实到位。张家口市检察院共查办涉农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5 件22 人,占同期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46.2%。唐山市检察院先后查办了滦县滦州镇西双山村党支部书记佟某在该村拆迁过程中受贿200 万元,遵化市刘备寨乡副乡长高某、农林站站长孙某及7 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共同贪污12 万元等案件。

为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河北省检察机关坚持惩防并举,组织专题巡回宣讲78次,开展专项预防调查55 次,接受涉农项目招投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06 次,制发专题检察建议41 件。通过设立村级预防联络员和检察官服务站,实行项目建设全程监督和预测预警,将预防调查作为排查线索和案件初查的前置手段等方式,提升预防教育、预防调查、罪案分析等工作水平。

规划领域的职务犯罪 第9篇

伴随着经济领域的高速发展, 各种经济犯罪的案件也呈现出迅速上升的态势, 给我国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秩序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危害。如何规制经济领域的各种经济活动, 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命题。就刑法学界来讲, 在经济领域内哪些行为应该归罪, 哪些行为不应该归罪, 这一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道路的选择

大谷实认为, 所谓犯罪化 (Criminalization) , 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 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犯罪化, 包括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刑罚法规解释适用上的犯罪化。林山田则认为, 所谓犯罪化系指对某一破坏法益的不法行为, 经过刑事立法政策上的深思熟虑, 认定非动用刑罚的法律制裁手段不能平衡其恶害, 或无法有效遏阻者, 乃透过刑事立法之手段, 创设刑事不法构成要件, 赋予该不法行为刑罚的法律效果, 使其成为刑法明文规定处罚的犯罪行为。

持非犯罪化观点的学者认为, 调整经济领域的活动秩序应首推经济、行政等基本规范, 刑法只能是最后的屏障和无奈的选择。持犯罪化观点的学者认为就非犯罪化而言,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 虽然有个别可以废除, 但主要的问题还不是非犯罪化, 而是犯罪化。尤其是经济犯罪,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伴生了大量的商品经济所特有的经济犯罪, 而这些经济犯罪有些没有规定, 因而当务之急是予以犯罪化。

就我国而言, 尽管市场经济的建立远晚于这些发达国家, 然而, 在经济领域的刑事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并不逊色于这些国家。可以说, 目前我国刑法已充分地介入经济领域, 其突出表现是经济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大量地犯罪化, 经济犯罪的罪名迅猛增加。在这一期间, 社会秩序的维持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借助于刑罚手段。在肯定经济领域犯罪化有其客观需要的基础上, 围绕经济领域的犯罪化问题,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 有必要进一步厘清下列问题。

三、刑法介入的根据及必要性限制

(一) 刑法介入的根据

1.刑法是保障其他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的制裁力量

刑法的严厉性和对法益的保护作用是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和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法所不可比拟的。当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法律对经济不法行为进行调整, 仍不足以遏制这种行为时, 就需要动用刑法予以调整。在法律体系中, 刑法的角色被定位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刑法是以其最具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刑罚而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对于刑法来说, 在其调整对象上没有特定的范围, 只要有必要, 刑法就可以介入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每一个区域和角落, 我们也不应该为刑法人为地划定禁区。因此, 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区别并不在于调整对象上, 而一般是从被调整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及其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上来说明刑法调整的必要性。

2.刑法介入经济具有与民事侵权法不同的功能优势。

相对于民事侵权法而言, 刑法更具有惩罚性, 而民事侵权法更具有补偿性。而刑事诉讼所产生的后果远比民事诉讼的后果严重。另外, 由于经济领域的部分诉讼成本高昂, 经济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提起私人诉讼, 因此要求国家提起公诉。

(二) 经济领域的犯罪化应受到必要限制

(1) 刑法的目的决定犯罪化必须具有合理的限度。“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 正如重力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保护和扩大自由。”刑法作为强行法, 虽然本质上是维护和扩大自由, 通过犯罪化而获得刑法的这种目的, 又是以不得不限制某些自由为代价的。因此, 刑法介入、干预经济生活, 应当以维护和扩大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为目的, 而不应过多地干预, 应最大限度地给社会和个人留置空间。在经济领域, 经济行为是图利行为, 是人类为满足物欲而自然流露的行为, 这种行为根植于人性之中, 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源动力,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轨迹来看, 个人的社会活动越旺盛, 社会进步就越快。因此, 对经济行为的规制, 必须持谨慎、理性的态度, 立法者对此应当具有必要的宽容。

(2) 犯罪现象存在的规律决定着犯罪化必须具有合理的限度。菲利认为:“犯罪预算是一种比其他预算开支更为精确的年税。”犯罪数量存在、变化的规律性告诉我们, 必须科学地认识和把握客观存在的犯罪水准, 合理地确定犯罪化的范围。应当理智冷静地对待经济犯罪的高潮, 客观地评估经济犯罪的质和量, 不能奢望通过大量的犯罪化来减少经济犯罪。

(3) 过多的犯罪化会损害刑法的效力和威信。刑法具有相对性、最后性和负面作用等特点, 过多地将经济不法行为犯罪化会使刑法力不从心, 刑法会在艰巨任务面前表现出无能为力的状况, 而且使本来可以预期获得的一点点刑法效益丧失殆尽。如果刑法调控范围过宽, 超出人们和社会的合理期望水平, 其结果必然造成人们对刑法本身的憎恨以及刑法调控对象的异化, 最终使刑法的效力和威信降低。因此, 犯罪化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

四、结论

经济领域内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永恒的话题, 二者会随着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不断发生变化。无论是犯罪化抑或是非犯罪化都要坚持一定的原则比如刑法谦抑性, 不能随意地对经济领域内的行为犯罪化。在当前形势下, 可能刑法的犯罪化会显得明显些, 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忘了刑法的非犯罪化, 在犯罪化的同时, 要对某些已经不需要再加以处刑的行为适时地进行去罪化处理。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刑法的科学性, 维护刑法的权威。

摘要:经济犯罪领域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是经济刑法内的永恒话题, 如何科学界定二者的界限, 不仅关系到经济刑法犯罪圈的划定, 也关系到经济刑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关键词:经济犯罪,犯罪化,非犯罪化,介入根据

参考文献

[1][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 黎宏译,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85页

[2]林山田:《刑法的革新》, 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 第128页

[3]游伟、谢锡美:《非犯罪化思想与我国刑法的未来走向》, 载《华东法律评论》第1卷

[4]陈兴良:《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英]洛克:《政府论》 (下) , 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第236页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年, 第336页

规划领域的职务犯罪 第10篇

一、税收犯罪与洗钱的关系概述

税收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密切关系最早可追溯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就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营业收入中存入银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使犯罪收入变为合法收入,形成了现代意义上最早的洗钱。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反洗钱工作最初也都是由打击税收犯罪发展而来的,目前仍有一些国家的反洗钱职能是由税务部门执行,如英国的税务总局就在反洗钱执法部门之一。税务犯罪与洗钱犯罪有着深厚而密切的历史渊源。而在我国,税务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关系则是随着近年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渐被认识与关注的。

2010年,国家权威部门做过一项中国洗钱犯罪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在人民银行协助破获的洗钱案件主要涉及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偷逃税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金融诈骗等诈骗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等。其中,以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为代表的各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约占总数的9%,成为继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之后第三大引发洗钱行为的犯罪类型。税收犯罪案件之多,与洗钱关系之密切由此可见一斑。2012年2月,FATF发布了指导反洗钱工作的新40条建议中,建议各国将关注的领域扩展到税收欺诈、国际贸易等非传统领域。税收犯罪与洗钱的高度关联性开始在我国理论界引起关注。

二、国内外涉税洗钱监管概况

(一)国外涉税洗钱监管概况

美英等国作为发达国家,拥有世界上最活跃的金融市场,洗钱问题也是由来已久,与此同时,反洗钱监管也较为成熟,成为许多国家反洗钱工作借鉴的典范。美国既是全球最大的洗钱中心,又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活动进行监管的国家之一。在涉税洗钱监管方面,财政部下属国税局的刑事调查部承担该领域监管职责,负责管辖范围涉及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与执行。英国的税务总局在财政部的全面指导下负责英国的海关和税收事务。在反洗钱方面,税务总局承担了相关的执法与监管职能,负责调查并起诉贩毒、税务犯罪及相关洗钱案件,并依照反洗钱条例,审查、许可和监管货币服务业和珠宝业。亚洲邻国韩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反洗钱工作也取得了较快发展。在涉税洗钱监管方面,韩国金融情报分析院内设机构税收信息与系统管理部,负责分析有关逃税交易信息,按照国税厅作出的信息要求来分析信息,建立并运行信息系统。2007年,韩国金融情报分析院共向检察厅、国税厅等6个执法部门移交涉嫌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共计7381份,其中向国税厅移交1300件,国税厅对移送信息进行调查后成案率相当高,在处理终结的为454件中有345件存在涉税违法犯罪,突显了金融情报分析对于发现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重要价值。

(二)国内涉税洗钱监管概况

在反洗钱组织机构方面,我国已经确立了“一部门主管、多部门分工合作”的反洗钱监管模式,建立了23个部门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度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在涉税洗钱方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税务总局参与研究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但在反洗钱合作方面,人民银行反洗钱与税务部门在实务方面的合作交流还无较大实质性进展,反洗钱机制对预防、打击税务犯罪的积极作用未有效的发挥。但在反洗钱实践中,众多洗钱案例显示,反洗钱资金监测对于发现、追踪涉税犯罪有其特殊优势。在上述中国洗钱犯罪调查中,以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为代表的各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约占总数的9%,成为继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之后第三大引发洗钱行为的犯罪类型,足以说明涉税洗钱的严峻性,更用事实证明了反洗钱机制在打击涉税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应加强反洗钱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情报合作与信息交流,以充分发挥反洗钱机制对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作用。

三、反洗钱机制在打击涉税洗钱方面的优势

自2007年开始,我国反洗钱工作全面启动,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和进步,特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稳步发展,反洗钱机制不断得到完善与发展,为国家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笔者认为,反洗钱机制在发现、打击税收洗钱案个件中主要有以下两大优势。

(一)反洗钱机制搭建的金融数据库,成为发现和追踪税务犯罪线索的重要渠道

在经济领域,金融机构成为社会资金运动的中枢,社会成员资金交易绝大部门是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或其他中介服务完成的,因此金融机构拥有庞大的社会资金交易数据库。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隐藏犯罪证据,也大都经过金融体系来藏匿和转移非法收益。尽管洗钱行为越来越隐蔽,但“黑钱”只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间流转就会留下记录。2004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成为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设立的专门分析情报的机构,负责接收分析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经过几年发展,反洗钱数据采集网络初具规模,其接收的大额与可疑交易覆盖了所有金融机构,从分析资金异常流动入手,大大拓宽了发现和追踪税务及其他犯罪线索的渠道。

(二)金融机构拥有较为专业的反洗钱队伍,成为发现税务犯罪线索的前沿力量

金融机构柜员是直接为客户办理金融业务的一线人员,对客户异常交易、异常行为最为了解,通过关注与分析客户的交易活动,发现犯罪线索。如,2007年的上海竹川公司骗税案中,招商银行临柜人员在整理客户企业回单时,发现该企业4~5月间该企业向法定代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利用国家对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骗税案件。在2006年广东佛山“4·17”偷税、骗税洗钱案中,犯罪分子黎某及其妻子名下资金交易总额达11.08亿,远超其经营实体的交易总额,黎某不通过单位账户结算,货款均由私人账户结算,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在反洗钱工作中,诸如此类的异常交易十分频繁,经统计山西某地方性银行2013年1季度单位资金向个人账户转账资金达108亿,其目的可能是资金拆借,可能是违规放贷获取高额利润,也可能是为新单位虚假验资提供资金,但是涉嫌偷逃税款占有较大比重。2012年7月,该地方性银行柜员发现客户李某频繁代理个体工商户账户的开立与撤销,两个工作日共撤销14个账户,行为可疑,并后台核实该客户共开立19个账户,账户的资金交易均是李某办理,随即作为重点可疑交易进行上报。经查,该客户涉嫌偷漏税款。事实证明,金融机构通过履行反洗钱义务,可以及时发现税收洗钱活动,从而为追查出相应的上游犯罪提供线索。同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拥有专业分析人员,借助于专门的分析系统,对上报的大额与可疑交易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也会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因此,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对弥补我国税收管理部门监管资源有限,手段不足,对有效打击税收犯罪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四、政策建议

(一)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为反洗钱在打击涉税洗钱中的应用提供政策支持

一是要尽早修订《刑法》,扩大反洗钱上游犯罪范围,将税收犯罪列入上游犯罪,同时将自洗钱列入洗钱罪的主体,这已是理论界的共识。2012年2月,FATF在其发布的新40条建议,再次建议各国将关注的领域扩展到税收欺诈、国际贸易等非传统领域,因此将税收犯罪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更是与国际接轨,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的需要。在反洗钱实践中,诸多可疑交易线索经调查后涉及税务犯罪,但以洗钱罪宣判的极少,将税收犯罪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更是反洗钱工作和打击税收犯罪的现实需要。因此,立法部门应加快修订《刑法》的步伐,为有效发挥反洗钱在打击税收洗钱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提供政策支持,为减少税收流失保驾护航。同时,将自洗钱主体列为洗钱罪主体,体现法律罪责相当原则,便于司法判决。门与税务部门的反洗钱协作,为推动反洗钱机制在打击税收犯罪领域的应用提供法律政策支持。

(二)加强反洗钱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合作

一是加强税收犯罪研究,正确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交易监测与分析水平。税收犯罪专业强,犯罪分子多为经营主体的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具有一定的税收、会计、企业经营等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属高智能犯罪。税务部门作为税收主管部门,应发挥专业优势,并会同反洗钱主管部门加强税务犯罪与洗钱手法的研究,更好地指导金融机构识别、发现有价值的税收犯罪线索。同时,金融机构也应主动加强对国内外涉税洗钱案例的研究与分析,完善涉税资金异常流动的电子化识别,加强交易数据的挖掘与分析,提高资金交易监测能力与分析水平。

二是要加强反洗钱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交流和合作。税务部门可借鉴公安部门做法,向人民银行派驻反洗钱联络员,负责日常涉税洗钱合作事务。同时,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情报交流与信息沟通。

三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多边合作。税务犯罪大量存在于经济生活中,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但与此相反,公安机关查处的税收犯罪案件在绝对数量上却明显偏少,所占经济犯罪案件总量的比例也明显偏低,与实际犯罪态势严重背离。因此,反洗钱主管部门、税收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多边合作,推动对税务犯罪的查处。

(三)加强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构建高度电子化的反洗钱体系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问题研究 第11篇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查处犯罪、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律监督机关,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要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领域,结合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和发案原因,组织开展涉农职务犯罪专项查处工作,坚决打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发展、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打击涉农扶贫领域的犯罪行为,确保扶贫脱贫政策得到全面贯彻。

关键词:扶贫 职务犯罪 法律监督 惩罚

脱贫攻坚是中央一直以来高度关注的命题。为解决扶贫脱贫问题,党中央专门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将农业农村明确为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中央突出强调,要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见到实效。服务党和国家脱贫攻坚大局,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农民群众身边腐败犯罪的查处力度,促进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积极推动农村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努力为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是检察机关首当其冲的重要职责。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加大对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防控力度。

一、现阶段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第一,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挪用型犯罪占比较高。实践中,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惠民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数量逐年增大,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仍在高位徘徊。自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来,截至今年5月,共查办涉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28894人,占同期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22%。其中,自2013年以来,查办贪污犯罪16385人,占该领域职务犯罪涉案总人数的56.7%;查办渎职犯罪4617人,占涉农扶贫职务犯罪总人数的16%。

第二,犯罪环节比较集中。近年来中央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中央和各级政府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对农民生产生活实行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但一些基层干部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在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生猪规模化养殖补贴、蔬菜大棚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及扶贫、救灾、农民工培训、农业政策性保险等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贪污挪用、侵占挪用、侵占私分;或失职渎职、违规操作,致使资金虚报冒领、跑冒滴漏。

第三,“小官涉贪”现象明显。在涉农扶贫领域,基层乡、镇、站、所职务犯罪发案率逐年上升,涉案主体多集中在乡镇政府以下基层工作人员,涉案人员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以及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另外还包括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总体上看,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占了较大比例。

第四,“抱团”腐败现象严重。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占比很大。这一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往往是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相互勾结、团伙作案、“抱团”腐败等共同侵吞国家涉农扶贫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一些惠农扶贫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村委成员之间相互勾结、团伙作案。

第五,犯罪手段隐蔽多样。在涉农扶贫领域,犯罪分子通过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等方式,挥霍浪费扶贫资金。有的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涉农资金,骗取、套取各项涉农扶贫补助款;有的虚列户头、重复报账、虚报受灾情况、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

二、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

从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分析,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制度机制不健全的因素,也有监督制约不力的问题,还有政策宣传不到位、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具体来看,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资金管理存在漏洞。由于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犯罪分子利用政策漏洞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扶贫款。

第二,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扶贫资金项目与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项目在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有一定的重复和交叉。

第三,资金来源渠道分散、实施项目繁杂、使用面积广,监管难度大。

第四,监管虚位,涉农扶贫政策政出多门,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监管。部分地区涉农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由财政、发改委、国土、林业、水利等多部门分头负责,导致有的惠农扶贫政策政出多门,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第五,资金使用情况不公开不透明。近年来,大多数村级组织建立了村务公开制度,但不少是走过场、流于形式。而且扶贫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知晓度不高。不少群众对补贴性质、发放对象、计算标准、核定程序等知之甚少,有的甚至不知道有某项补贴。

三、查办和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建议

第一,查处犯罪与保障农村经济稳定相结合,准确把握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要求,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杜绝查办一起案件、搞垮一个涉农企业的情形发生。因此,查办每一起案件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对矛盾尖锐、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充分评估办案风险,事先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或者激化矛盾。要突出重点、盯住基层,对于农民群众的举报、控告,通过实地走访、查验账目等方式开展精细化初查。加强与扶贫开发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对本地扶贫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贴标准进行全面梳理,摸清政策资金底数清单,排查漏洞隐患。坚持大案小案并重,决不能因片面强调大要案,放弃对危害群众利益小案的查处。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问题。要围绕中央的决策部署,找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突出领域、环节和部位,切实加大查办和预防力度。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侵犯小微企业、自主创业者等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搬迁资金发放、安置区建设、搬迁群众就业等环节的职务犯罪,切实维护搬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退耕还林还草、重大林业生态、受污染耕地水源修复等工程中的职务犯罪,加大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尤其是改善贫困地区教育条件过程中的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犯罪;查办和积极预防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新型农业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把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作为重点,查办和积极预防侵占支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救灾救助资金、生活保障资金等职务犯罪。查办和积极预防特色产业脱贫、劳务输出脱贫、资产收益扶贫、关爱服务体系中的职务犯罪,确保各项扶贫政策项目真正惠及贫困地区。

第三,运用检察建议,促进建章立制,同时将刑事追诉与检察建议相结合,加大办案力度与加大宣传力度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拓展线索来源;掌握涉农刑事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延伸办案职能,深入剖析发案原因,特别是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结合查办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积极提出堵塞漏洞、健全制度的检察建议,配合法案整改落实。特别围绕扶贫开发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以及重要规章制度,认真查找职务犯罪风险点,及时提出完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防控的建议措施。

第四,部门联动,共同预防。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特别是要依托信息技术,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信息监管共享平台,实现贫困人口数量、区域分布、扶贫项目清单和扶贫资金安排等扶贫开发基础数据的有效共享,掌握扶贫开发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预防,提高预防实效。延伸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触角,着力构建覆盖扶贫部门、乡镇、村社的有效对接机制。加强与扶贫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健全线索快速移送和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实现扶贫部门12317举报平台与检察机关的有效衔接。

第五,完善涉农扶贫资金检察监督网络。为确保扶贫资金来源明、分配公、看得清、管得严,检察机关要探索拓展法律监督触角,着力在基层构筑全覆盖的法律监督网络。针对机构缺位、法律监督乏力的问题,要健全派出机构:在县直涉农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检察联络室;在各级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机构、检察室,在村级组织设置派出机构,通常设检察联络室。确保对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到位、对政策规定理解到位、对项目情况掌握到位、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了解到位。

第六,加强法律政策研究,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是办理扶贫领域失职渎职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听取扶贫部门的意见,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同犯罪,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扶贫成效的有机统一。要做到宽严相济、把握政策。对扶贫领域涉及金额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职务犯罪,特别是群众联名举报、引发集团上访、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依法从严查处;对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同时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改或者主动投案自首、检举立功的,依法从轻处理。认真分析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热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提出预防建议,促进完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

第七,抓住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查办和预防工作力度,切实保障扶贫资金安全;紧盯扶贫惠民政策动向,上下联动齐抓办案。把带头办案与加强对下指导结合起来,经常加强与扶贫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紧盯扶贫惠民资金使用。坚持聚焦基层,紧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职级不高权力大、数额巨大影响坏、用权任性危害大的贪腐案件。紧盯项目审批环节,坚决查处渎职犯罪。针对一些公职人员在审核、监管扶贫项目和资金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把预防工作贯穿专项行动各环节,形成针对性、时效性相结合的常态化预防工作机制。

第八,坚持延伸职能推动扶贫政策、资金、项目全面公开。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同时,着眼于从源头上保证惠农扶贫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摸清惠农扶贫资金底数。从涉农部门入手,对惠农扶贫资金名称、资金总额、分配政策、补贴标准进行全面摸排,梳理出类、分项、子项的惠农扶贫资金底数清单。将所有惠农扶贫政策依据、资金总量、实施标准、惠及范围、分配程序、分配结果等作为公开内容。通过公开化制度化管理惠农扶贫资金,使广大群众对惠农扶贫政策资金知源知流,有效防止和纠正惠农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暗箱操作等问题。检察机关发挥自身优势,敦促基层各组织加大公开力度,除将扶贫资金逐笔逐项公开外,公示相关的合同、开支票据、经办人等信息,使群众看得明、读得懂。

柴油补贴领域渎职犯罪之我见 第12篇

一、当前柴油补贴领域犯罪的特点

(一) 犯罪主体多元化, 罪名多样化

该院查办的柴油补贴案件, 涉案人员中, 有渔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有村委会干部, 也有普通村民。犯罪主体人员呈多元化的态势。案件均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但在渎职犯罪背后又涉及贪污犯罪, 与以往查办的单一型渎职犯罪形式有所不同, 是一种复合性犯罪形式。

(二) 共同犯罪突出, 徇私舞弊舞弊较为常见

所查处的这些案件往往表现为渔政部门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干部、普通渔民相勾结骗取柴油补贴。

(三) 渎职特征明显, 涉案金额较高

该县每年的柴油补贴资金多达两千多万元。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对柴油补贴处理随意性很大。

(四) 危害结果大, 社会影响面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影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实施, 直接侵害了广大渔民合法利益, 造成该补贴的未补, 不该补的却补了。不及时查处, 将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从长远看会影响国家对一些地区柴油补贴的发放政策造成不安定因素, 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柴油补贴渎职犯罪的成因

(一) 柴油补贴受益人员流动性强, 因此操作的难度大

柴油补贴的受益对象均为出河从事捕捞的渔民, 他们劳作流动性强, 经常是到外地外市进行生产作业, 有的甚至利用政策空子重复领取柴油补贴。渔政工作人员检查不到位, 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 权力集中、监督薄弱

在该县检察机关所查处的柴油补贴案件中, 该县国家每年两千多万元的柴油补贴款, 就是由该县渔政局三个人负责核发。同时, 监督机制跟不上, 也会导致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情况发生。上级主管部门虽然也进行了监督检查, 但是监管的力度还不到位。

(三) 履职能力差, 思想素质较低

在上述案件中, 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相关涉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 廉政意识淡薄, 没有把涉农资金的发放上升到法律政策的高度, 随意性大。该院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 相当一部分渔政工作人员对柴油补贴领域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不是很熟悉。少数工作人员甚至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诱惑, 损公肥私。

(四) 国家政策宣传不到位, 丧失群众监督

在落实柴油补贴政策过程中, 宣传政策同样也是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渔政部门却忽视这点, 有的传达到村一级就中断了, 使得大多数渔民不知情、不了解, 所以群众就无法监督。

三、遏制此类犯罪的对策

(一) 加大打击力度, 严惩此类犯罪

要积极发挥检察机关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 继续保持对涉柴油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 对涉柴油补贴资金发放各个环节中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职、不正确履职的行为, 要严格依法查办, 同时要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配合协调机制, 努力排除干扰阻力, 形成打击合力, 及时查处涉柴油补贴领域渎职犯罪, 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保障国家政策实施, 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

(二) 进一步加强渔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

要对渔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规范行政行为, 完善柴油补贴发放的管理机制。

(三) 以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 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

要以查处的柴油补贴领域的典型案例作为廉政教材, 大力加强法制知识教育活动, 不断提高渔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廉政意识, 帮助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柴油补贴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 要让渔民的柴油补贴款公开透明, 接受社会监督。

(四) 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权力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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