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证券化

2024-06-26

中国资产证券化(精选12篇)

中国资产证券化 第1篇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理解是,将现期收益很少、流动性低的某些资产通过相关机构包装成一个资产池,卖给证券购买者, 产生更好的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将企业所具有的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包装成资产池,从而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来提高流动性,帮助完成企业融资的目的。

二、国外成熟资产证券化市场介绍

不动产证券化到动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是资产证券化的逐步完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技术在不断完善,资产种类范围也在持续扩大,比如说对于那些期限不长、还款资金确定不稳定的一些资产,例如贸易款项、企业贷款、消费者贷款、公用事业租赁款项等现金流量产生的债权都可以被包含在证券化的范围之内。

三、中国证券化发展的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 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法律问题

在一级市场上,原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是这一市场上主要的法律契约关系人,这一契约通过合法有效的规范来使现金流能实现,从而发到构建资产池,满足企业融资目的。

2.资产转移的法律问题

合同的转让问题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转移中必然会涉及的问题。在征得债务人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合同权利的转移,但是这一过程也是相当有难度的,比如说在征得全部债权人的同意存在一个成本以及相关事项的困难,这些都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进程的中断。所以,关于相关合同权利的转让的法律规范同样是致使资产证券化失败的一个法律阻碍,需要高度关注。

3.证券化产品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这一问题主要涉及证券化产品发行以前的审查,发行后在市场上的流通状况,以及对相关交易主体、市场规则等的相关法律规范,同样,这些规定对于证券化产品的成本、需求的状况的问题。

4.税收法律问题

税收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的是证券化产品真实出售相关的流转税、所得税等的缴纳状况,不同国家有各自适合的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这也可能影响证券化产品发行成本以及选择发行地的抉择等问题。

(二)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1.标的资产的数量和质量问题

房地产抵押贷款、出口应收款、银行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属于可能被作为标的资产实施证券化,但是,从全面开展证券化的前提来看,这些资产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资产转让登记问题

无法确定以及进行监控被转让资产已有的有限权益,因为优先权益登记系统的缺失,结果就是资产转让不能有一个法律上的确定对于抵押权,导致了资产证券化中的一个难题就是资产转让登记问题。

3.证券化产品的金融服务问题

主要由于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专有服务不能达到要求造成了金融服务机构的服务缺失,最大缺失之处就是信用评价的专业服务,没有充足的能力满足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首先有效的二级市场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信托业的发展;其次在信托产品发行后,市场上的流动性存在严重的不足,这就更大程度上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步。

四、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适应资产证券化的税收会计制度

税收以及会计问题是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实现的关键性问题,首先在税收问题上,我国必须从投资者角度出发,希望提高其投资的积极性,而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出适合我国以及合适的税收政策;其次在会计问题上,具有专项性的会计准则我国还未具备,我国必须注重此方向的发展,抓住时间改善会计准则,创新传统的会计准则,提供适合现代资本市场化的新型会计准则。

(二)扩大市场需求

很简单的道理需求促进发展,在资产证券市场上,证券需求就是其发展的终极动力,我国想要引进新型式的金融模式, 那基本措施就应是牢抓我国银行的基础设施建方面,而不是将重心倾侧与不良资产方面,也更应将具有长期性的消费信贷资产作为发展重心。

(三)规范发展信用评级体系

对于信用评价系统确实方面,我国政府应该做到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并大力度规范相关部门机制。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专门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 从而更好的完善与规范信用评级体系,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全面发展。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成熟体系,但我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达到相关法律法规与资产证券化同步发展,避免滞后性的出现。例如随着发展,可以适当修改公司法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达到真正的破产隔离的效果。

(五)注重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证券资本化不是隔离,不是独立的,它与其他很多领域息息相关,需要要大量的既有丰富理论知识操作能力强的专家, 对于专业人才缺失问题,政府需采取证券资产化研究领域的支持力度,也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促进实践培养方案的实施。

(六)大力规范发展国内中介服务机构

我国在国际上推行资产证券化所面临过的问题之一就是中国国内的中介服务声誉的不足,最明显的环节就是资信评级业与资产评估业的薄弱,应对措施就是健全资信评级与资产评估的标准体系,同时培养更多的从事规模化ABS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与更多的其他法律咨询服务人才。

总结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较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与缺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解决遇到的不同问题,一步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提高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进步。

摘要:随着资产证券化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学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中国化发展研究成为了一个广受重视的课题。本文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深入探讨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难题,借鉴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希望借此使我国资本市场的效率得到充分发挥。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中国

参考文献

[1]弗兰克J.法博齐,任若恩,李焰译.固定收益证券手册(第6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陈文达.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28.

中国资产证券化 第2篇

(八)案例8-3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2004年4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分别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工行宁波市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协议。至此,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全部完成,证券化产品的销售路演正式启动。此举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将取得实质性突破。

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是国内商业银行首个证券化项目。该项目涉及工行宁波分行账面价值约26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贷款,根据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资产管理与处置方案测算结果,确定预计可回收现金额,以此为基础,经评级,设立价值约为8亿元的特殊目的信托。

“中国特色”资产证券化嘹望 第3篇

即使在以试点方式破题之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步调依然谨慎。

2005年12月15日,建行、国开行同日发行了首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其中,建行发行总额约30亿元,低于前期各种渠道披露的数据;国开行发行总额为41亿余元,并表示争取当年底再发一批,但至今一个月过去未见动静。建行、国开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和运作本身,很大程度上仍是“特事特办”的产物,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大规模发展,仍需要相关立法配套,但据媒体援引证监会人士的说法称:“可能要再等五年才能出来。”

国开行和建行代表了银监会和央行主导下、以银行为发起人的资产证券化路径;与此同时,证监会批准中金公司推出被视为“准资产证券化”的首期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之后、2005年12月中旬又批准其推出第二单(联通收益计划3、4、5期,每期发行21亿);以广发证券为管理人、额度为5.8亿的莞深高速公路收益计划亦于2005年12月下旬启航。此外,央行主持下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简称“ABCP”)试点也即将展开,据称相关方案已做好、承销机构也已初步选定。ABCP在国外一般是作为短期融资产品,但据称央行要求设计的ABCP产品期限将超过1年、大多数产品期限在2年到5年之间、有的甚至长达10年,更接近于国外常见的资产支持中期票据、或者资产抵押债券。

一方面是步调谨慎,另一方面是“百花齐放”,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局,就让人有些看不懂。但是,一如中国金融创新乃至制度创新的传统路径,资产证券化生根中国也被罩上浓重的本土气息,这也使预测其前景变得相对可靠。

资产证券化有望让发起人、金融中介机构、投资者均从中获益;他们在利益驱动下的理性行为,又会反过来推动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

市场成长性看好

从资产证券化的成长性判断,其中长期前景十分广阔。

从数据比较中,可得出清晰印象。以美国为例,目前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已达到7.1万亿美元,为该国同期国债市场规模的2倍。其中,MBS和ABS占债券发行总额的53%,MBS总额超过4万亿美元、占全国住房抵押贷款75%以上,在固定收益债券市场占据很大份额。从亚洲市场看也是如此。1998年,亚洲资产证券化市场仅80亿美元规模,2004年迅速上升到680亿美元,短短六年时间扩张了7.5倍!

在中国,从最初讨论至今已有十年时间,期间也推出过多种“准资产证券化”产品。譬如,1996年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为代表的基础设施证券化、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COSCO)北美航运应收账款支持票据、2000年中国海运集装箱集团8000万美元应收账款证券化等。这些早期尝试,为资产证券化大规模开展提供了可贵经验。在试点启动之后,中国证监会有人士介绍说“未来两年内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将超过2000亿元”。即使具体数据的严谨有待商榷,但作为一种既定趋势却不容怀疑。

资产证券化将极大地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包括发起人、金融中介机构、投资人都可望从中获益。而他们在利益驱动下的理性行为,反过来又会推动资产证券化规模的不断壮大。

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把不流通资产变为流通资产。这意味着,首先能从中获益的是发起人(如试点中的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以建设银行的MBS为例,住房抵押按揭等不流通资产的质量评级,可能因市场、经济环境等而变差,令信贷风险增加。在现行会计制度下,银行持有这类资产就只能每年度做大额拨备、以反映资产现值。而通过资产证券化,不流通资产的风险就将得到分散。此外,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购买该产品的中小商业银行调整资产负债情况。以2005年为例,央行计划新增贷款总额2.6万亿元,按照《巴塞尔协议》资本金充足率不能低于8%的要求,商业银行将面临2000亿元的资本金补充压力——即使上市银行能从资本市场融资,其压力也是非常大;而在当前持续加息预期下,利息成本压力也不容忽视。但是,通过购买和持有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小商业银行就能减少拨备、进而减小资本金扩充需求。

在试点方案中,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都采取了借助信托公司作发行人的方式,这给了信托公司甚至信托业大力发展的良机。当初,信托公司因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约束不能发行债券,被视为其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制约因素;但目前,银监会等部委的文件赋予信托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的法定地位,突破了这种限制;过去此类准证券化信托产品交易没有公开市场,现在信托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则能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此外,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信托方式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可用方式,前期讨论的SPV(特殊目的机构)等实施条件尚不具备。这都给信托公司和信托业以良好发展平台。可以预期,后期推进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也会效法两家试点方案。与信托公司的情形相仿,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也将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分得一杯羹。

对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来说,作为一项新的投资工具,其将可享有原本由发起人享有的收益。就试点收益和风险而论,应该说都属于风险相对较小、收益很稳定的投资品,尤其适合于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者。

如果说政策设计者给与了启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第一推力”,那么,为数众多的参与机构则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动能。

渐进式金融创新

以上部分内容,事实上已隐含了资产证券化落地中国的一些“特别”之处,譬如试点中以信托公司替代。这种例子还有很多,其背后的逻辑是金融创新要与中国既有的国情、金融体系相结合,改革本身也是顺序推进的。

比较典型的环节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国外往往是因为银行迫于资金的流动性压力或处理不良贷款的需要,而中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银行目前并不缺乏资金,而且拿出来的资产也是相对较好的优良资产。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的范围限于由金融机构持有的信贷资产、符合条件的机构仅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城信社、农信社以及管理活动受银监会监督的其他金融机构等,并未涵盖商务部监管下的租赁公司、公共事业公司及非银行政府机构;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这些机构都积极投入了资产证券化。央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出现了资金保管机构这一专门保管资金的角色,其职能是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职能中剥离出来的,也是作为我国特殊环境下的特设产物。

这些“中国特色”不仅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建构,而且会影响其实际进程。建行、国开行的试点产品和发行情况,就显现出一些端倪。与建行相比,国开行此次发行数量大(据说该行经批准试点发行ABS的总额度为150亿元)、并且更受机构追捧。建行的三档MBS招标产生的票面利率,都处在建行提供的价格区间高端,显示投资者对上述产品持谨慎态度;而国开行ABS优先A档、B档的认购倍数分别达到2.48倍、4.22倍。发行数量和投资机构态度的双重差距,源自发行人和投资机构两方面原因。以MBS为例,投资机构尽管因内地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宏观调控、上海房地产市场景气度下降等心存顾虑;银行方面却认为房贷资产质量在可见未来仍属优良,将其进行证券化的动力不足。

因此,就MBS和ABS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比较而言,预计ABS的动作和规模成长性会更快。另一方面,由券商推出的项目收益计划、及ABCP受制于政策法规不明朗的状况会更明显。

制度层面和国情的“特色”,导致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者面临多重风险,对此不可不防。待时机成熟后,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有助于消除制度性的欠缺,但软环境建设同样重要。

不能忽视的风险

制度层面和国情的“特色”,导致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者面临多重风险,对此不可不防。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税收风险、早偿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资产质量风险等。

首先是法律风险。目前为试点制定的规范层次较低,仅是以央行、银监会名义发布的公告、通知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发布的《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不排除可能会有人以 “违反上位法”为由提起诉讼(譬如,资产证券化试点关于债权转移只要“公告”即可,但《合同法》、《民法通则》则要求通知债务人)。法律风险的真正解决有赖于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其与《合同法》、《民法通则》应是“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此不仅能防范潜在诉讼风险,还能明确监管部门的协调问题。

资产证券化必须有税收优惠,否则参与各方就成本过大不能做。但在当前的试点阶段,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尚未有明确说法。而从稳健性考虑,至少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通知。

证券化的目的是让资产“动”起来,但流动性风险仍未得到彻底解决。目前银行作为发起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放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券商的项目收益计划则是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但随着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扩大,相应市场的容量均显著不足。

在制度性欠缺之外,风险还来自于国情。比较突出的是早偿风险和信用风险。早偿风险即贷款人提前还款的风险,这与中国人的消费习惯有关,在欧美国家并不突出。目前试点方案的早偿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发起人自身承担了,这既打击了发起人的积极性、同时后期也未必都会如此。在境内未建立起成熟征信系统之前,信用风险不容低估。目前,资产评估失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不统一和完备等,都决定了信用风险客观存在,同时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却存在缺位。信用记录缺失还影响了适当收益率的确定。目前建设银行是以7天回购利率作为利率基准,但真正的资产证券化有自身定价模型,是根据长期信用记录。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源泉”,是被证券化的资产本身,资产质量如何是其中关键。特别是将来大规模展开后,会有更多资产被证券化。随着优良资产的减少,不良资产证券化既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做大的必由之路,也是一道很高的“坎”。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浅析 第4篇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 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 并依托该资产 (或资产组合) 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美国是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早起源的地方, 资产证券化业务距此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2002年, 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 而后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当前中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创新时期, 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将加速。

目前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两大类。

(一) 信贷资产证券化

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 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基础资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截至2012年底, 中国已累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2支, 筹资总额达775.60亿元。

(二) 企业资产证券化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 在交易所市场发行, 基础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资产。截至目前, 中国已累计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13支, 筹资总额达325.05亿元。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结构性融资模式, 其融资方式也具有灵活、创新的特点, 具体的融资特点为:

一是融资的方式具有结构性的特点。首先, 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对拟资产证券化的资产 (以下称“基础资产”) 进行一定的分解, 按照基础资产的资产结构和回报利息率的特点, 对基础资产进行一定的拆拼和组合, 再根据重新搭配好的资产进行定价, 确认新的风险和收益;其次, 国有银行及商业银行的中介功能也可以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得到分解和组合, 从而将单一的贷款回收风险转化成为多家中机构共担风险和获取回报的活动。

二是融资的方式具有收入导向性的特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 基础资产的收益高低是决定资产证券化业务融资规模的先决条件, 其次, 当资产证券化业务面向投资和发行时, 投资和也会对基础资产的稳健性、预期现金流量的规模及资产的优良性进行考察, 从而决定是否购买。

三是融资方式具有低成本的特点。资产证券业务的融资利率一般低于其他债券类融资业务。首先,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必须经过专业评级机构的评级, 并适当的采用担保方式进行增级, 增强了债券的发行条件;其次, 通过设定优先级及劣后级分级的产品结构方式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所以, 资产证券化业务很少折价发行, 且债券发行支付的佣金费用较发行其他债券类产品低。

二、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一) 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阶段

1998年起, 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就开始讨论在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 为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 (SPV) 的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空间。

2005年3月21日, 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得第一批批试点资格, 标志着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大幕徐徐拉开。12月15日,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正式发行, 标志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正式开始。

2007年4月, 国务院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六家银行进入试点范围;9月以后, 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先后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标志第二批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正式启动。

2008年, 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出现, 各金融管理部门态度谨慎。

2009年至2011年底,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暂缓, 期间未有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产品面市。

2012年5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暂缓了四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重启, 总规模500亿元, 2012年9月7日, 国开行发行重启后首单产品。

(二) 项目发行情况

截至2012年底,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合计约872亿元, 其中2005年至2008年发行规模约668亿元, 2012年重启后发行规模约205亿元。

三、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一) 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阶段回顾

1.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 第一批试点。2005年8月, “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设立, 第一单专项计划业务正式诞生。截至2006年8月末, 专项计划模式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共推出9单, 募集资金总额达到260多亿元。

2.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 试点总结与研讨。2006年9月以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专项计划新项目的申报审批, 进入总结阶段;2009年3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专门的研究团队研究和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3.2009年5月至2012年, 第二批试点。2009年5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 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重新启动。2011年8月5日, 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发行, 成为第二批试点中的第一单项目, 总规模12.79亿元。

4.2013年3月至今, 试点转规模化。2013年3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的资产类型、交易业务的结构、交易业务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设计和定义, 进一步延伸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范畴。

(二) 已发行项目主要情况

1. 项目发行规模。

自2005年8月至今, 共有13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顺利发行, 累计融资超过300亿元, 其中7个专项计划在深交所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

2. 项目发行特点。

行业分布方面, 截至2011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收费、网络租赁、设备租赁、电力销售、BT项目、污水处理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挂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 (收益权) , 共涉及电信、交通、租赁、电力、市政设施等5个行业。其中, 电信行业发行额占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发行额的71%, 电力、市政设施、租赁以及交通行业占比分别为10%、10%、7%和2%。

在期限结构、交易方面, 现有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目存续期由60天到64个月不等。

四、未来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相关建议

最近十年, 中国的实体经济和虚拟金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这已经为进行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从大的角度观察, 中国的市场经济日趋完善, 资本市场基本建立, 资本的流动达到了较高水平;从小的角度看, 中国的大中小企业及银行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具备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初始条件。另一方面, 自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 国内的金融市场不断进行改革开放, 国内资本市场已与国际资本市场实现了对接, 这也为中国的资产证券业务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但是,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晚, 发展缓慢, 各项业务的发展仍处于试点阶段, 资产证券胡业务的发展还面临着国内政策的各项约束, 未来的资产证券业务的道路仍然很长。为了保证未来资本证券化业务的蓬勃发展, 政策制定者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仍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持续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 不断把资产证券化业务做大做强

当下的中国仍处在城镇化的过渡阶段, 政府仍在加大基础建设的投资力度, 而基础建设需要大量的长期资本金的投入, 项目建设周期长, 资金周转缓慢, 如果单一依靠政府税收投入难以保障和满足;通过将基础建设的资产的未来收益打包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 可以有效的缓解政府融资难的问题, 降低银行的坏账风险, 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

(二) 适当放松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案例, 若一国的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较少, 则一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良好, 例如资产证券化业务全球排名第一美国。反之, 若一国对资本市场监管较严, 则会阻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例如日本。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日本层实行严厉的监管政策, 严重阻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一直较为严格, 在过去, 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降低了中国金融危机爆发的风险, 所以中国一直未有大型的金融危机爆发。但现在, 在中国资本市场已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情况下, 严格金融监管制度反而限制了中国资本市场, 尤其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因此, 中国需要进行适当的金融改革, 放松对资产证券业业务的监管, 从而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三) 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的同时, 进一步丰富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

在国际市场上, 任何与其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 而在国内, 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试点阶段, 资产证券化种类的品种仅仅集中于基建资产及应收类账款等, 没有充分发掘出更好的投资品种。政府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大力拓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产品种类, 实现资产证券业务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1]杨农.中国企业债券融资:创新方案与实用手册.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2, 9.

[2]沈炳熙.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 (第2版)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3, 12.

中国资产证券化 第5篇

【发布日期】2000-06-26 【生效日期】2000-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组行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高资产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当遵守本通知和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

(一)收购或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收购或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的50%以上;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相关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利润的50%以上。

三、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宜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对有关事宜进行认证并出具意见;

(三)董事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行诚信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应当在形成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将该决议及中介机构和监事会的意见一并公告。同时,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监管机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及时补充并作出公告;

(五)股东大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董事会应就上市公司重组后是否产生关联交易或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向股东大会提交单独议案。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意见;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实施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计划;

(七)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与过户手续完成情况一并及时公告。该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其他相关文件共同备置于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八)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决议九十日后仍未完成有关手续的,应立即将实施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此后每三十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过户手续。

四、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如交易对方已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直接或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权事宜或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事宜达成默契,则上市公司所实施的该项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同时,交易对方在与上市公司达成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协议时,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其拟受让股权的情况并公告。

五、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后,应当保证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在资产重组完成后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第(二)至

(四)项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规范运作情况的报告。

六、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资产70%以上,应当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的内容和报告程序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规定执行。前述上市公司重组效果良好,运作规范的,可以在重组完成一年以后提出配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请,其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前述重组后申请增发或配股的期限也可以少于一年。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配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请。

七、上市公司重组后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报备材料目录

1、上市公司董事会购买或出售资产事宜的书面报告。包括事件的经过、交易各方情况介绍、交易内容、价格及定价依据、金额、支付方式、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

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的承诺和具体实施方案;

3、董事会决议副本。董事会决议应就该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是否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表明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情况应单独加以说明;

4、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公告副本;

5、购买或出售资产协议或协议草案;

6、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关于准备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

7、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出售的资产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出具的审计报告;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应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的规定,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以及本次购买或出售是否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等内容;

9、财务顾问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后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是否在资产、人员、财务方面实现了三分开、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以及该交易是否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等内容;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投资者的全球证券资产配置 第6篇

券资产的行业配置、空间配置、动态配置以及类别配置等。

在2006年中国开始实践全球证券的资产配置方面的管理,同时出台了相应的一些政策,明确的允许条件符合的保险机构、基金公司、银行,也就是国内的合格的投资者运用相应的方式,根据规定的一些政策,有效增加国内的投资渠道。现阶段,中国进行全球投资的主体主要有个人、机构以及国家三类。

1.涉及的基本理论

投资组合管理。现代化的投资组合理论觉得投资组合的最佳状态应该是有着风险厌恶方面特征的相关投资者的无差异的曲线与资产的有效边界两条线的交点。该理论应该遵照下面几个基本假设:投资者属于风险规避类型的,进行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固定的风险水平上最大化收益或者是固定收益时最小化风险;证券市场属于有效的,所有的投资者都应该充分的掌握相关信息,充分了解所有证券的方差以及期望收益率;所有的证券收益率是相互关联的,它们之间的相关何程度能够运用相关系数和协方差来进行表示;所有证券的收益率基本服从正态分布,运用期望收益率来表示收益,用收益率的方差来有效表示风险;证券的相关投资者运用收益率以及期望收益率作为依据来有效选择投资方案,假如选择高风险的方案,那就需要补偿额外的一些投资收益率。也就是风险与投资收益率是正相关的关系。

资产配置管理。通常来讲,资产配置是决定投资组合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相应的管理能够有效控制与分散进行资产管理过程当中面临的一些风险,同时可大大提高资产管理方面的收益。

随着投资组合相关理论的逐渐发展以及量化分析技术的慢慢应用,开始丰富了资产配置的内涵,同时还有效形成了现代化的资产配置管理的框架。该管理把投资的相关方法建立在对数据的统计分析的基础之上,从而对组合资产的分配比例以及配置目标进行有效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将资产配置简单的定义为以投资人的风险偏好以及资产不同类别的收益情况作为基础,有效构建出风险水平一定的最优的投资组合的一个过程。在这个基础之上,相应的资产管理者应该采取一定的策略来有效动态调整资产配置。然而,资产配置的不同策略有自身独特的行为特征、理论基础以及支付模式,并且可以运用于各种市场环境。简单来讲,资产配置就属于在投资组合当中有效选择出资产的实际类别并确定出具体比例的一个过程。通常能将资产分为两种,一种是证券资产,比如基金、债券以及股票等;另一种是实物资产,如艺术品、房产等。

2.全球证券资产配置

空间配置。通常情况下,空间配置指的主要是在世界各个主要的国家或者是金融市场进行证券资产的配置,本文考察的主要是股票的空间配置内容。

因为全球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经济状况以及发展的速度,金童市场有着不同的资产、收益以及风险之间的相关性方面的特征,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因此空间配置可以比较充分的对投资风险进行分散。在对中国市场进行分析时,先对中国的股票市场和世界的市场的资产收益相关性进行考虑,之后详细分析相关备选资产的收益、风险以及相关性,最后有效结合投资者的具体负债、资产状况以及构造风险偏好的效用函数,有效确定出全球投资的最优组合。

行业配置。证券行业当中的行业配置一般是将股票资产当作主要的考察对象,将全球行业作为发展的导向,主要研究的是行业的景气的主要变化,在股票市场和行业因素的关系基础之上运用投资组合的相关理论来获得相应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的范围一般都是仅仅局限在几个国家的几个行业,期望从相应行业的迅猛发展过程中得到超额的利润。从投资的方面来进行考察,股票资产的行业配置属于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投资策略。不同于空间配置,对行业配置进行影响的因素是国家优势行业的一些选择,而国内市场与不同的行业的相关性对配置的结果有着比较小的影响。

动态配置。本文在研究资产配置时,运用的是全球经济周期当中的时钟理论,对不同空间、类别以及行业资产的配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从长远来看,经济的增长主要取决于劳动力、生产能力、生产要素的可获得性的提高。从短期来看,经济会通常偏离可持续增长这个路径。政策的相关制定者主要是将这种偏离进行恢复。一方面来讲,潜能基础下的经济的增长会让经济面临紧缩的一种巨大压力。另外一个方面,经济的持续增长一直保持在潜能上会很可能造成破坏性的一些通胀。金融市场一般误认为增长率比较短期的进行偏离是长期趋势的一种改变。

类别配置。在考察证券资产最优配置的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时,应该积极引入成本机会成本的分析。假如某种投资产品有着非常高的管理方面的费用,就算有着比较高的回收率以及非常低的风险也非常有可能不是非常好的一个投资机会。相反来讲,假如某种投资产品有着相对较低的费用率,就算是仅仅获得平均水平的收益率也是有很大的投资前景的。

本文重点对房地产、商品、股票、对冲基金以及债券等投资指标的资产配置进行考察。商品资产配置。商品作为一种可交易或者耗用的资产,与债券、股票存在一些差别,商品的价值通常由比较传统的市场供求关系来进行直接的决定。通常来讲,不管是在短期还是长期,商品的价格都会有非常高的波动性。大部分的投资者一直希望在价格的波动当中来实现差价的赚取,所以他们时刻追随商品的收益。不同于证券市场,商品市场有着自身笔比较独特的优势,一是能够提供组合的多样化,二是有着特有的一些获利机会。

房地产资产配置。和商品相,与债券、股票的相关性不是很高,所以,能够对其进行考察,科学合理的配置,对房地产进行资产配置能够利用房地产基金以及房地产投资信托两种方式来进行。房地产的投资信托指的主要是信托机构向公众进行开发或者进行定向的招募凭证等来进行资金的筹集,并把它向房地产行业进行投资。

债券资产配置。国际债券资产配置的管理极其复杂。相关的投资者在对国际的债券进行投资时,应该先决定好财务目标。有些投资者的财务目标是收入的最大化,而有些是回报的最大化。

股票資产配置。通常来讲,股票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资产,有着风险高以及回报高的特点,在全球化的证券配置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对冲基金的资产配置。一般来说,对冲基金主要指的是在非金融或者金融产品的二级市场当中以选择交易的时机以及品种等进行主动投资的一些方式,利用对冲、卖空、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以及杠杆交易等操作的主要手法来追求回报的投资产品。

综上所述,通过一系列的分析与研究,充分表明国内的一些金融机构在进行全球资产配置时,能够选择和发达资本市场当中的养老、基金以及保险机构相似的投资模式。比较可行的管理模式是将国内的金融机构当作具体的发行人。在选择资产的时候,应该关注不同空间、行业以及类别的风险。

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对策研究 第7篇

1. 1 概念

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将特定资产组合或者现金流作为基础,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主要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 前者实质上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一般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两部分; 后者则是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模式证券化,一般涉及实体资产、信贷资产、证券资产及现金资产证券化四个类型[1]。

1. 2 发展历程

相较而言,我国引进资产证券化时间较晚,经历了四个阶段: 首先,非标准化探索时期。1992年,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两亿地产投资证券,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始,且更多企业逐渐参与到其中,特别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证券化进行深入探索,并促使证券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但这一阶段,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其次,快速发展时期。这一阶段,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相关法律制度的鼓励和支持下,迅速发展起来,据相关数据表明,资产证券化业务数量较多,涉及金额高达263亿元人民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再次,停滞时期。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管理者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且我国银监会停止了相关产品的审批,促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停滞[2]。最后,重启时期。2011年,券商资产证券化率先重启,并在下一年正式下发《通知》,标志着我国暂停四年的信贷证券化重新启动,并适当扩大了范围、条件等,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再次发展。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 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资产种类单一

通过对比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不难发现,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而资产证券化本身涉及法律和经济两方面,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更为广泛,诚然,已经具备一些法律制度,但是,针对解决资产证券化会计及税务等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3]。另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关键在于确保金融安全,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同时,限制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使得其产品主要包括三类,且除了股票市场之外,其他市场并不完善,直接影响证券化资产的构建,使得资产池建设不够规范,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

2. 2 核心归属不明确,缺少信用评级机构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够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也不允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不能够设立发行证券的机构SPV,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造成资产证券化核心归属不明确,直接影响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4]。除此之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多个中介服务机构,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金融证券行业信用评级体系操作不够规范,缺少统一的标准。我国金融机构存在一定滞后性,难以满足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用评级方面,主要是由于专业人才匮乏,且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发展阶段,即便我国拥有大公、中诚信等较大信用评级机构,但是,信用评级总体发展水平并不高。

2. 3 信息披露不足,相关市场不完善

由于交易过程信息披露不足,投资者对产品了解不够透彻,难以进行投资,使得我国证券化发展相对滞后,另外,经济寻租发生概率也较高,对投资者切身利益构成了较大损害,造成流动性过剩问题,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政府监管力度不够,难以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保障,使得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仍然依赖企业自己的信誉,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等系统不够完善,且债券市场监管力度较大,使得企业债的数量、种类等较少,此外,相较而言,我国证券化产品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增加了发展难度[5]。综上所述,我国资产证券化始终没有取得较大发展的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为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调整和优化,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推动我国金融领域蓬勃发展。

3 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有效措施

3. 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发展情况来看,其资产证券化发展良好的关键在于,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给予足够的保障,促进金融创新[6]。此外,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例如: 会计师、评估师等,为了确保市场稳定运行,要加强证券化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完善,规范主体行为; 《资产流动化法》等专门法规,提高资产证券化法律化水平,为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 2 确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类型较少这一问题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加大MBS推行力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始终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受到其耗时较长的影响,使得流动性大打折扣,导致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失衡现象,而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等级较高,相对应的风 险也会随 之下降,至此,可以大力 推行MBS; 另一方面,突出重点[7]。我国推出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投资重点放在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可以结合这一情况,实施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中小企业扩大规模等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缓解融资难,出现的发展缓慢矛盾,同时,对涉农贷款等国家支持的领域进行证券化,突出重点,扩大基础资产范围,实现循环发展。

3. 3 积极构建核心机构 SPV

不同于美国,我国不允许商业银行和信托结构等不能够独自设置SPV,但是,SPV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以政府为主体,进行SPV的构建,并执行单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市场有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避免利益冲突,提高信誉,而且,政府为中心的SPV能够规范操作流程,规范市场运作,提高中介结构规范性。

3. 4 统一信用评级标准

受到信用制度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社会信用环境对资产证券化存在直接影响。因此,我国要加强信用评级等方面的完善,健全信用增级和评级制度,采取多元化形式进行信用评级,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并提高信用担保机构及评级机构的准入标准,加大对机构的审核力度,落实责任制,针对违规操作的机构要做出严肃处理,并促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尚未完善,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重点支持、培养几家信用评级机构,为信用评级工作提供支持,相应地,还需要避免发达国家属于监管出现混乱现象,加强信息披露,同时,积极推进专门机构的建设,避免过度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从而引导我国资产证券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8]。

3. 5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相对应的规模越大,那么各种道德风险也随之增加。针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这一情况,如果缺少有力监管,势必会出现道德风险,对社会各方面造成极大的损失,至此,在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监管对各方面进行规范,引导市场主体逐渐走向规范化,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建立规范、合理的监管制度,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另外,还要积极建立明确、透明的审核机制,兼顾资产池建立全过程,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管理,关注细节,才能够创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环境,从而促进资产证券化可持续发展。

3. 6 构建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和主体环境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基础,但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银行之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之间缺少联系,且缺少相关制度,使得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等方面大打折扣,基于此,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前,要加强对交易形式的调整,创建统一、规范的新型市场交易市场。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交易,具有复杂性特征,且需要多个市场主体给予支持,例如: 证券公司、会计师等,而这些主体素质对资产证券化发展具有直接影响,为确保资产证券化可持续发展,应加强对各主体之间的规范,提高各主体素质,准确识别并保护原始权益人、服务者等切身利益,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9]。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是一项长期工程,从多角度入手,全面、系统的进行管理,才能够促进其发展。

4 结 论

根据上文所述,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发展的主要趋势,在金融创新等方面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因此,我国要明确认识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了解并掌握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构建资本市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统一信用评级标准,规范市场各主体行为,为资产证券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而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摘要:从资产证券化概念及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入手,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措施。

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道路探讨 第8篇

1 资产证券化内涵界定

所谓资产证券化 (asset securitization) , 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 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 使其具有流动性。

20世纪70年代前后, 资产证券化初次现世, 美国投资银行家Lewis S.Ranieri (1977) 在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探讨抵押贷款传递证券时, 首次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词, 此后资产证券化一词就开始在金融界流行起来了。

Gardener (1991) 对“资产证券化”一词给出了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他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 它借助金融市场使得存款者和贷款者能够全部或者部分相匹配的过程;重点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传统的封闭式市场信誉将由开发的市场信誉所取代”。

被誉为“资产证券化之父”的美国耶鲁大学教授Frank J.Fabozzi (1996) 提出观点, 他认为:“我们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广泛地定义为一个过程, 然后借由这个过程包装那些具有相同特征的贷款、应收账款、租约、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 使他们能够形成具有投资特征的、市场化的付息证券。”也可以说, “创立由资产担保的证券的过程被称为资产证券化。”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能够改善企业的资产流动性, 快速盘活存量资产, 进一步降低企业风险的新型融资方式, 受到我国各类企业机构的高度关注。为了清楚地把握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脉络和发展历程, 下面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进行总结, 划分为四个阶段。

2.1 前期探索阶段 (1992年-2004年)

广义上讲,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 三亚市开发建设公司在1992年以三亚单洲小区土地 (800亩) 为标的物, 发行了2亿元3年期的海南三亚地产投资债券, 首开了房地产证券化之先河。随后, 珠海高速、中远集团、中集集团等资产证券化项目进一步对离岸证券化进行尝试, 涉及基础设施、房地产贷款、应收款等多种基础资产。

2004年4月8日, 中国工商银行和中诚信托、瑞士一波、中信证券等通过财产信托签署了对其宁波分行的26亿元不良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协议, 这是更接近现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2.2 尝试试点阶段 (2005年-2008年)

2005年被称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 真正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关键性跨越, 特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进一步繁荣, 获得全世界范围内的关注。

2005年l2月l5日, 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了国内首支ABS (Asset-backed Securities) “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设银行发行了国内首支RMBS (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作为我国证券化试点的两只证券, 它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当顺利, 可谓是我国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5年至2008年间,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不断攀升, 政府监管部门也不遗余力的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2.3 短暂停滞阶段 (2008年-2011年)

2008年以后, 随着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进入停滞状态。市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反应也相对变得冷淡, 已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贷款支持证券、不良资产贷款证券化等产品交易都不活跃, 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较差。

在这一艰难的阶段, 我国证券市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虽然已经停止, 但研究如何更好的促进证券化发展的工作步伐并没有停止, 我国政府和有关机构也积极地陆续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 为重新启动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奠定了基础。

2.4 重新启动阶段 (2012年至今)

2012年5月, 我国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式重启。同年9月, 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重启。标志性的事件为国家开发银行推出的“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这一首单产品的发行规模为101.66亿元。随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还陆续发行了开元、通元等资产支持证券。

2012年11月, 中国首次登陆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以中国银行联合高盛、德意志银行、瑞士银行等几家银行一起发行的商用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9.5亿美元为标志性事件。自此, 中国银行成为首家参与美国证券化市场的中资银行。

3 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自资产证券化进入我国以来, 我国国务院会同人民银行, 联合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试点, 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 进一步扩大证券化试点范围, 但对于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不久的中国来说, 我国要想自发进行资产证券化还面临一定的困难与阻碍。因此, 为了持续发展扩大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们需要密切关注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3.1 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 在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与证券相关的法律问题。而我国并没有出台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专门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的法规。虽然银行出台了一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 但由于其层级较低、法律地位不高、适用范围较窄, 加上法律体系并没有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障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旦其与高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 将在服从上位法《立法法》规定下不再具备法律效用, 导致投资者可能会得不到法律救济。

3.2 缺乏合格的基础资产

我国现有的并且能够用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很少, 并且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 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而言, 优质房地产抵押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总量小, 没有形成规模性, 导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能是纸上谈兵。对于不良资产抵押贷款来说, 这些不良资产多数是信用贷款, 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担保, 又缺乏长期资金供给, 并不符合证券化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所面临困境就是:“不良资产无法证券化, 优良资产不愿证券化”。

3.3 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主体有限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 它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参与主体为国有大型企业, 主要投资者也仅限于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 而其他中小企业以及非国有企业很少参与。真正参与证券化投资的投资者数量也十分有限, 他们能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也有限, 严重制约了资产证券化前进的步伐。

3.4 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质量较低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复杂的创新金融业务, 需要多种金融中介组织机构为之服务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但对我国来说, 目前这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大多资质差、声誉低、缺位现象严重, 很难顺利开展相关工作。例如, 资信评级机构在进行评定时, 运作混乱、没有统一的标准管理体系, 缺乏严密、完善的法律规范框架, 其信用评定缺乏信誉, 造成评级机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4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建议

4.1 建立科学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

制定资产证券化统一法规是解决投资者法律风险的根本之道, 有助于实现我国资产证券化质的飞越。具体而言, 我国立法机关首先应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要求进行探查研究, 再进一步制定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规, 最终建立统一、专门的法律体系, 形成资产证券化上市、发行、交易的统一规则。同时, 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法律体系, 特别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资产证券化相矛盾的法规需要制定例外条约, 从而解决阻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障碍难题, 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有法可依的资产证券化运作环境, 从而促进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4.2 扩大市场容量, 丰富证券化品种

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证券化市场一直保持着活跃状态, 直接的原因就在于其具有较好的市场流动性, 市场容量已具规模。因此, 我国急需要寻找更多、更好的投资品种, 发掘出更多的证券化产品。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方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积极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 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 即扩大市场容量, 进一步丰富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正如华尔街的一句名言, “只要有某个持续的现金流, 就应该实现证券化”。这就要求我们尽可能的丰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产品, 把市场的潜在空间转化为现实的容量, 为市场机制的发挥创造必要的条件, 从而更好得改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 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蓬勃发展。

4.3 培育成熟的资产证券化投资者

要使资产证券化顺利进入市场, 就必须有一个健全的二级市场来保证其流动性和变现能力。投资者是这个市场的主体, 没有投资者就没有市场, 而活跃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投资者数量有限, 种类匮乏。因此, 要想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蓬勃发展, 国内需要培育起成熟的投资群体, 具体做法:首先, 培育新的机构投资者。在继续鼓励和支持现有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同时, 还要在全方位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 例如, 保险基金、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 逐步让这些新的机构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市场, 使机构投资资本能成为该市场的主体。其次, 培育成熟、理性的证券投资者。实践证明, 能发挥资产证券化独特优势的只有理性投资者。此外, 相关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 给予充分的信息披露, 提供相关的培训, 认真考虑投资者的反馈意见等。只有培育起成熟的投资群体, 才会有成熟的市场。

4.4 建立成熟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中介服务机构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中, 信用评级机构一直处于十分落后的阶段, 相关机构缺乏资产证券化的经验, 信用的评定欠缺相应的技术和人才, 这一缺口必然会制约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因此, 为了改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质量低、信誉差、数量少的现状, 我国急需建立权威、公正、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时, 对这些评级机构做到一视同仁, 统一管理, 使其公正、客观地进行评估工作, 排除外界因素干扰,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 我们需要借鉴国外完善、成熟的信用评级经验, 加快建立起成熟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 最终提升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威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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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艳.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与中国的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 2009, (7) .

[3]王开国.关于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思考[J].经济研究, 1999, (6) .

[4]祝小芳.欧洲全担保债券不败的传奇—欧美模式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的启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1, (6) .

[5]尹龙.资产证券化:动力、约束与制度安排[J].金融研究, 1999, (2) .

[6]余坚, 王剑明.论资产证券化的法规监管[J].金融研究, 1999, (2) .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第9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完善立法

1970年, 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推出了世界上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2005年, 中国银行业正式开启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目前, 中国的证券化资产仅限于银行信贷资产, 未来资产证券化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完善已经成为充分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优秀成果的阻碍。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与基本程序

(一) 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 通过对该资产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 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以获得现时流动资金, 当资产的未来收益实现时, 再用其来支付投资者本利的融资方式。从法律的角度看, 资产证券化其实就是一种法律关系, 是发起者与购买者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它将缺乏流动性的债权转化为证券上的权利, 它是民事权利证券化的体现与发展, 反应了债权证券化的趋势。

(二)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程序

一般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第一步, 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捆绑组合组建资产池。

第二步, 发起人设立一个特殊目的载体 (SPV) , 该机构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 其作用主要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第三步, SPV对资产组合评估满意后与发起人签订资产组合买卖合同。

第四步,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 以保证能够及时偿付投资者的本息。

第五步, SPV聘请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信用评级。

第六步, SPV与承销商确定证券发行条件, 签订承销协议, 由承销商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

第七步, 证券发行后获得的收入分配给发起人以支付购买资产组合的款项, 同时也向各类机构分配专业服务费。

二、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实行的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 从法律的角度看它本质上是将缺乏流动性的债权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转化为具有流动性的债券, 在这个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 例如资产转让问题 (尤其是资产的合格问题与支持的“真实出售”问题) 、SPV法律问题、税收问题、信用增级问题、监管问题等, 这些问题都影响着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运行。

(一) 债权转让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一般是指缺乏流动性的但有稳定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 在法学范围内即指债权。在英美等过的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发起人将资产转移给SPV, 两者即建立了信托关系, 发起人是委托人, SPV是受托人。中国《信托法》以“一物一权”为原则, 在条款中明确指出受托人对受托财产没有法定所有权, 发起人可一直享有资产的所有权, 即使在资产转移之后也可能成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 另外《信托法》也规定包含债务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因此, 中国资产证券化要采取信托方式的法律基础还不成熟, 并且现行的法律制度也给信托方式的实行造成一定的阻碍。对于合同债权的转让, 中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过,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则规定: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发生的债权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有限。中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不得牟利, 《合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债权是否可以有偿转让;而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是有偿的, 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显然缺少法律依据。

(二) SPV的设立

在资产证券化的诸多法律问题中, SPV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 它直接影响到资产证券化的成败, 这主要是由于SPV能够把影响证券化资产的利益归属风险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开来。SPV的设立方式一般有信托型 (SPT) 、公司型 (SPC) 和合伙型三种形式。

采用信托型SPV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信托”概念的模糊。中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殊, 目的, 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以信托方式转移资产能否实现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协调。中国的《信托法》仅仅规范了信托的一般形态而没有信托财产证券化形态的相关规定, 受托财产能否进行证券化也是一个问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签发收益凭证, 不能发行债券, 那么SPT销售资产的形式将受到很大限制, 削弱了资产的融资能力。更重要的是, 中国的《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由此可见, 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财产只有处置权, 信托财产与发起人的财产并没有完全隔离。另外对于如何将证券化资产产生的收益归入破产财产法律并为作出具体规定。因此, 若采用SPT方式, 现有的法律制度并不能保证资产与发起人的信用、破产等财务风险完全隔离即不能保证“真实销售”。

SPC的方式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一家专门从事证券化运作的公司, 由其发行资产支持债券。公司型SPV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 没有法人机关和场地设施, 只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 而中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有明确要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SPC显然不能完全符合。《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并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而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大部分分配给了投资者, 公司型SPV无留存利润来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另外, 在设立公司的标准要求方面, 公司型SPV也很难达到《公司法》对净资产、可分配利润等指标的要求, 尤其是公司型SPV最常采取发型债券的方式销售资产, 而中国现行法律对债券发行主体的资格要求更高。

SPV的合伙方式是指发起人将资产让给合作组织, 该组织作为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在市场上发行证券, 投资者购买该证券而成为有限合伙人。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在新修过程中加入了合伙企业制度的规定, 但是合伙型SPV在中国还存在很多的发展限制, 例如合伙型SPV不享有税收等优惠待遇, 另外合伙人的财产风险和合伙组织的财产风险并不能完全隔离, 所以该种形式并不适合在中国使用。

(三) 信用增级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但是,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信用增级还面临很多法律阻碍。

《企业破产法》规定当发起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 其出售资产时的超额担保部分列为破产财产清算。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若发起人破产, SPV与一般债权人无差都没有优先追索权, 失去了信用增级的内在因素。《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为担保人,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即在中国政府或者政府机构是不能为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 但是政府或者政府性质的机构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担保人有利于提高证券的信誉, 获得市场亲睐, 《担保法》这一规定使得资产支持证券很难通过外部信用增级机制提升信用等级。SPV在发行证券时需要信托资产来支持和担保其发行银行信贷资产也可作为特定化的资产被受托机构采用, 这时便会产生普通贷款资产能否作为担保品的问题, 中国的《担保法》关于普通债权能否作为担保对象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条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列举中也未包括一般债权。

此外, 关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优惠以及会计核算规则等, 中国法律都缺少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的运作规范问题、公信力问题都没有法律规定。总之, 中国资产证券化还存在各方面的法律障碍。

三、完善中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集中表现为虽然有零星的证券化操作实例, 但是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还不足;某些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条款与资产证券化的法规要求违背。要解决这些法律障碍,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首先, 完整地建立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 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资产证券化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立法经验。从立法模式来看, 国外证券立法主要有三种:系统的证券化立法, 以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文件为依据而没有系统的证券化法律, 靠监管机构的监管法规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中国更适合采取第一种方式, 制定完整的规范的证券化法律, 对现有法律中的条款与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的矛盾部分要做出特别规定。从立法进程来看, 可以先从试点立法开始, 在对试点结果分析的基础上并考虑立法时机, 将部分规章提高到国务院条例层次, 最后成为国家法律;同时, 还要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不断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修订《证券法》, 对SPV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资格及范围予以重新规定。

其次, 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整完善, 该种方法工作量大, 成本较高, “牵一发而动全身”, 既不经济也不科学。对一些迫切需要解决且对资产证券化影响大的法律问题只能采取这种方法, 例如修改《破产法》关于真实出售标准的规定, 使得SPV购买的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财产实现破产隔离;修改《担保法》有关担保人主体要求的规定, 使政府也能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担保人。

综上所述,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践还存在很多法律障碍, 中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政策证券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考虑本国实际情况完善法律制度, 为资产证券化发挥其在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作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黄艳玲,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厦门大学硕士论文, 2009;[1]黄艳玲,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厦门大学硕士论文, 2009;

[2]王昆江, 梁素娟, 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传承, 2010 (08) ;[2]王昆江, 梁素娟, 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传承, 2010 (08) ;

[3]陈冰,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武汉大学学报, 2011 (11) ;[3]陈冰,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武汉大学学报, 2011 (11) ;

[4]干云峰,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法制与社会, 2006 (12) [4]干云峰,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法制与社会, 2006 (12)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状况分析 第10篇

资产证券化 (As s et s Backed Secu-r i t i zat on, ABS) 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结构性重组, 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证券, 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原始权益人将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移给特别目的载体 (Speci al Pur-pos e Vehi cl e, SPV) , SPV以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并用发行收入购买基础资产, 最终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还投资者。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从工具角度定义证券化:创立主要由一组不连续的应收款或其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支持的证券, 它可以为固定的或循环的, 并可根据条款在一定的时期内变现, 同时附加其他一些权利或资产来保证上述支持或按时向持券人分配收益。

从技术角度定义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这样一个过程, 首先将各个贷款及其他债务工具打包, 据之发行证券, 对其进行信用升级后卖给第三方投资者。这样那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就转变成了具有流动性的可交易的证券, 从而易于被投资者接受。

在资产证券化开始阶段, 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1968年, 由GNMA (政府国民抵押协会) 担保的抵押支持证券发行, 是世界上第一支资产证券化证券。此后FNMA (联邦国民抵押协会) 及HLMC (联邦住房抵押公司) 都相继发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1977年所罗门兄弟和美洲银行发行了首例私人机构抵押支持证券。但是在开始阶段私人机构抵押支持证券的发展遇到不少困难与障碍, 直到政府在立法上进行了有关调整, 有力地支持了私人机构抵押支持证券的发展。

1.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三大基本原理是: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资产重组是资产证券化的必经步骤, 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和组合, 着重于从收益层面分析现金流;风险隔离原理则关注对资产实施风险隔离后对现金流的影响;信用增级原理是考虑如何提高被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 使之能最大限度地支持证券的发行和销售。

(1) 资产重组原理

资产重组是资产所有者或资产持有者为实现发行证券的目标, 根据资产重组原理, 运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 对其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的行为。比如, 不良资产的剥离、优质资产的注入、债权的转让等, 都是典型的资产重组的行为。资产重组原理包括:最佳化原理——通过资产的重新配置, 使其收益水平达到最佳, 从而使以其为基础资产的证券收益水平同样达到最好, 给投资者最大的利益回报。均衡原理——寻找这样的一种利益平衡, 使得原始资产持有者、策略投资者和将来证券持有者的利益都得到保护, 以利于证券的发行和未来表现。成本最低原理——遵循低成本运作的原则, 能降低资产重组的开支, 从而保护了资产持有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优化配置原理——根据“边际收益递减规律”, 某种资产连续追加投入产生的边际收益总是递减的, 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 其收益达到最佳状态。同样的道理, 当产出保持不变, 资产组合的变化已经不能导致成本的进一步降低时, 该资产组合即为最佳组合。

(2) 风险隔离原理

收益与风险总是形影相随, 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 在这个意义上, 当某项资产的收益转移时, 风险也随之转移。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 如何解决基础资产与其他资产的风险分割和转移问题, 并且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是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思想。

具体来说, 风险隔离是设立类似“防火墙”的机制, 使得被转移出去的资产, 不再受原持有人经营风险的影响, 比如, 当原资产持有人遭遇破产清算时, 因证券化而转移出去的资产不在其债权人追溯的范围。

通过重组和风险隔离的资产, 组成了对投资者有吸引力的资产池, 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销售给不同的投资者, 这种创新的融资模式, 大大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3) 信用增级原理

现在, 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理解资产证券化的意图:某位先生需要借钱, 他必须要表达的是:自己能偿还债务的能力;债权人得到什么好处。于是, 他开始讲自己拥有稳定收入的故事, 问题是, 要使别人相信他的话, 单靠他自己讲是不行的, 他必须拿出实际的证据来, 这种证据有:他实际收入来源的证据、有公信力的第三方 (比如银行) 出具的关于他的资产的证明, 这样, 别人才会考虑借钱给他, 以获得他所承诺的好处。这个证明自己潜在偿还能力的过程, 就是一种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能增加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 如果资产证券化过程不进行信用增级, 证券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这样的风险:即基础资产的收益的预期并没有能实现, 从而影响到对证券投资者的本息的支付, 于是, 投资者会要求额外的风险收益, 表现在对收益率诉求的提高, 或要求发行折价等, 因此提高了证券发行的成本。

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

1.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意义

资产证券化的真正意义在于它的创新性, 资本证券化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 打通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的通道, 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机制。花旗银行前董事局主席John Reed说, 资产证券化是高效率的公众资本市场对债务融资中的低效率、高成本的金融中介的替代。具体说来, 资产证券化的在中国的实践意义表现在:

(1) 为中国企业开辟了全新的融资途径

长期以来, 中国企业过分依赖于银行的间接融资, 大量资质良好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银行必要的信用评级, 被挡在银行的门外, 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 这种融资需求之大, 已达万亿级的规模, 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 就是很好的例证。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这样的融资机会, 企业不管大小, 只要拥有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资产转移和信用增级的技术处理, 就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融得资金。

(2) 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产品

相比股票的高风险, 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有基础资产的支持, 并经过了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 投资风险明显要低得多;而比之国债, 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的收益更高, 所以, 它是介于股票和国债之间的一个相对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是机构投资者分散风险的理想的投资组合对象。

(3) 能够增加资产的流动性

银行持有的房产抵押贷款是中长期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 而企业持有的物业或大型装备, 也有同样的特性。资产证券化使得这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能提前变现, 从而降低了银行或企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并解决了可能出现的短期资金窘迫问题。

(4) 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基础设施关系民生, 投资大, 建设周期长, 比如高速公路、桥梁、码头等, 资产证券化能以这些设施的未来收益现金流作为支持, 通过证券化技术的处理, 把基础设施资产变现, 使得政府的投资能迅速回笼, 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2.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中国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追溯到1992年海南三亚地产投资券, 此后, 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中远应收款证券化、中集集团应收款证券化项目分别成功实施, 涵盖了目前主要的证券化模式:房地产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收费和企业应收款, 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1) 海南三亚地产投资券

1992年, 海南三亚房地产建设总公司将丹亚小区800亩土地作为发行的标的物, 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作为支付投资者的收益来源, 发行2亿元的地产投资券, 类似于美国证券化市场的REITS, 而今天REITS已成为极具生命力的证券化产品, 在北美、欧洲、亚洲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

(2) 珠海高速高速公路证券化

1996年8月珠海市政府在开曼群岛注册了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根据美国证券法律144a规则, 发行了资产担保证券 (ABS)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负责了该案子的策划, 著名投行摩根·斯坦利负责了债券在海外的承销。

(3) 中远应收款证券化

1997年,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 (COSCO) 以北美航运应收款为基础资产, 通过私募形式在美国发行总额为3亿美元的浮动利率债券。该证券化项目有3个方面的好处:规避了公司美元资产的汇兑损失;缩短了应收款的期限, 提高了资金效率, 并转嫁了坏帐风险;符合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 以对外的美元债权在海外进行证券化, 不会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影响。

(4) 中集集团应收款证券化

2000年3月8日,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000万美元的贸易应收款项目协议, 规定在3年内, 凡中集集团的应收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 (SPV) , 再由该公司在国际票据市场发行总额不超过800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

三、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突破方向

在中国, 国有大型企业是不用担心融资问题的, 由于有国家信用的显性/隐形担保, 通常国有大型企业都是银行的优质客户, 尽管相当部分投向国企的信用贷款风险高企, 但银行没有必要担心, 一旦出现坏帐, 政府不会不管;对大型的民营企业, 银行也不用担心, 因为这种企业是地方政府财政支柱和“脸面”, 和政府关系密切, 也是银行重点服务的对象。

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更不用担心融资, 中国大部分的存贷款业务都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 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小型地方银行相比, 显得流动性过剩, 2006年由于股市的迅速膨胀, 吸引了部分银行存款流向股市。央行07年1月15日发布的1月金融数据显示, 1月人民币新增贷款5676亿元, 储蓄存款进入股市的迹象依旧明显, 当月新增储蓄存款仅仅249亿元, 同比少增6716亿元 (减少幅度达96.4%) , 而1月份新增中长期贷款2500亿元, 同比多增432亿元, 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同比多增209亿元;新增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3115亿元, 同比少增340亿元。可见, 即使是储蓄增长律急剧萎缩, 但银行的中长期贷款仍以21%的同比速度增长, 银行的资金面仍非常充裕。

从基础资产的转移是否实现“真实销售”的角度, 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表内模式”、“表外模式”。首先, 必须考虑到我国现行的法律、会计、税收等环节的约束, 而这些约束不可能指望政府在短期之内可以很快予以调整;其次, 采用何种模式还与证券化的主体 (发起人) 本身的特点相匹配。

1. 表内模式

表内模式是指发起人不需要将资产出售给SPV, 资产仍旧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 由发起人自己发行证券。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把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予以隔离, 证券化的资产仍属于的破产追索的财产。在中国, 这种模式并没有太大的前途, 首先发行债券的主体的资格要求较高, 其次, 所发证券没有经过信用增级, 融资成本较高。

2. 表外模式

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发起人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独立的SPV, 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基础资产剔除, 真正地实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

然而, 这种模式在中国存在较大的实践障碍, 如法律、会计、税收等多方面约束, 我们在上面的分析已经阐述, 但这种模式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方向, 随着政府陆续出台了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文件, 在实践中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中小型企业、中小型银行和基础设施管理公司都适合这种模式的资产证券化。

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 在过去的20年里发展十分迅速。然而刚刚起步的中国资产证券化之路, 充满着怎样的机遇和挑战。本文简单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并详细介绍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践情况。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工具,创新,机遇

参考文献

[1]陈荣湘:《资产证券化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现代管理科学》, 2004

走近资产证券化 第11篇

从专业角度看,资产证券化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会计、税收、信托、银行等方面。但就个人投资而言,我们面对的主要是资产证券化的前台成品(Assets-backed security,ABS),即债券或信托凭证。这类金融产品与其他证券大体一致,我们投资它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我们的资产保值增值。但与其他一般债券相比,这种金融产品又有其独特之处。

投资者的一道防火墙

我们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首先是银行将其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每月都有贷款人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收入)出售给特殊用途信托实体,然后这个特殊用途信托实体再将所有收购来的住房抵押贷款归类整理,以此发行证券,投资者选择购买。

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也开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此举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可供选择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对投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的优点显而易见。仍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一是收益稳定。投资人购买的证券都是以银行原有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的。由于房屋贷款人每个月都会交纳月供,所以,该项贷款具有稳定的预期收益。而且该证券可以流通,投资人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卖出。二是贷款发起人是银行,违约风险小。银行在我国属于信用级别较高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可以信赖。加之,实施资产证券化有一个必要的步骤,即信用增强。就是通过信用级别更高的机构提供担保,或者设计储备账户或利差账户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这样,投资者的利益就得到了双重保障。三是破产风险隔离。即如果贷款发起人(银行)一旦破产,其出售给特殊用途信托实体的住房抵押贷款可以不作为其清算的财产,它所产生的现金流仍要支付给投资者。这无疑又为投资者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探悉资产证券化产品生产线

要想真正了解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我们必须了解该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让我们用下面的“生产线”解构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吧!

整个“生产线”上有三个重要参与者,即借款人、发起人和特殊用途信托机构。

第一参与人提供收益保障

借款人是流水线上的第一参与人,没有他们就不会有资产证券化。借款人就是那些向银行贷款的人,如买房子时向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的借款者,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消费者,基础设施(交通、码头等)项目的借款人等。

我们购买的证券都是以银行原有的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贷款为基础发行的,都是以抵押贷款的利息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房屋贷款人会按期交纳月供,所以该项贷款具有稳定的预期收益流。加之该证券可以上市流通,投资者在必要时还可以卖出。

第二参与人提供信用保障

这些贷款少则三年五年,长则十年八年,甚至超过十年或者二十年。拥有此类流动性不好的资产有一个最大的风险,那就是它无法在你急需现金的情况下帮助你实现立即兑现的愿望。就银行而言,没有必要的现金支付意味着“银行挤兑”的发生,这是谁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于是流水线上的第二位人物出场了,它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银行。

20世纪70年代,华尔街的一群思想敏锐的金融家们想出了这样一种“变通”方式,就是银行可以将这些缺乏流动性、但是具有预期现金流回报(贷款利息回报)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包或资产池,然后出售给愿意购买的人。

发起人是银行,使其违约风险大大降低。因为在现阶段银行依然属于投资者可以信赖的、信用级别较高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就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我们投资此类证券,基本上不必担心蚀本。

第三参与人提供双重保障

这个愿意购买资产包的人就是流水线上的信托机构,也是我们投资者直接面对的证券出售者。它的加入使得这个金融产品与众不同。

信托机构在发售证券之前必须进行一个步骤,即信用增强。就是通过信用级别更高的机构提供担保,或者设计储备账户或利差账户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这样,该金融产品的信用等级几乎与国债相同。

更特别的是,如果发起人(银行)一旦破产,其出售给信托实体的住房抵押贷款可以不作为其清算的财产,它所产生的现金流仍要支付给投资者。这无疑又为投资者筑起了一道防火墙。如果信托实体破产,那这部分资产证券化的资金也不能作为清算资产。投资者的利益此时可以得到双重保障。

中国资产证券化 第12篇

与美国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 1992年海南“地产投资券”项目开始了证券化的尝试, 到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作为试点单位, 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 这也标志着中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正式开始。截至2006年12月底, 中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51.2127亿元。从发行市场规模来看,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2005年的171.3627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279.85亿元, 增幅达到了163.31%。此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 涵盖的行业日益广泛, 包含银行、电信、交通等诸多行业。产品期限从0.18年至5.34年不等, 其收益率也从2.29%~5%各异。虽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正蓬勃发展,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1)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差。

因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交易价格表现稳定, 波动幅度较小, 单只产品价格最大波幅为33.53%, 最小波幅为0, 绝大多数产品价格波幅在5%以下。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流动性较低, 不仅与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相差甚远, 而且与中国自己的股票市场相比也有巨大差距。流动性差成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核心的问题。

(2) 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割裂。

因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 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 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 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证监会主管企业资产证券化, 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 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 这使得投资者对不同产品的理解和信息的获得产生负面影响。而且, 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 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 数量有限, 而且其发行还要经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道审批关口。

(3) 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在立法上, 没有就资产证券化进行统一立法, 而已出台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规定法律位阶不高、层级较低、适用范围较窄, 其又与高位阶的法律存在冲突, 投资者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很大的风险, 可能会得不到法律救济。一旦出现纠纷, 投资者无法可依, 基本权利得不到保护。这使得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方向极不明确。

2 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1) 必须稳步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

不能因为美国次贷危机, 我们就停止资产证券化的步伐,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之一, 为稳妥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 金融机构在住房抵押贷款发放中应加强风险控制, 认真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降低违约概率, 同时积极寻求除住房以外的抵押物或担保, 降低违约损失率, 从而为房地产市场证券化提供坚实的保障。同时, 应避免楼市“非理性繁荣”, 这是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健康运行的必要基础。目前房地产业在我国很多地方已经成为支柱产业, 但是房地产业的繁荣应当与当地的购买力相一致。如果在房价的快速上升成为单边预期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证券化尝试, 将使大量的银行风险转嫁给社会, 为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造成隐患。虽然单个住房抵押贷款由于提前还款等因素使其现金流量不确定, 而对于一组住房抵押贷款组成的资产池而言, 由于统计规律的作用, 整个资产池的现金流呈现一定的稳定性, 通常可根据历史数据对整个组合现金流的平均数做可靠的估计。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组合成资产池, 转入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市场, 而转出的资产也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移出。这样, 商业银行可加速将金融资产转化为现金, 资产负债结构和期限随之得到改善。此外,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严重的短存长贷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将已投放的贷款进行证券化, 提前回收流动性, 防止因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2)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防范系统风险。

虽然次贷危机通过资本市场被急剧放大和传播, 但是我们却不能否认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金融创新, 为美国资本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是一国金融强大的核心, 也是现代经济的必然要求。资本市场是一个纵横交错的市场, 从横向看, 可划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私募股权债权市场;从纵向看, 可划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理财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资本市场系统风险一旦失控或与其他不良因素发生共振, 轻则影响资本市场某一层面或某一类投资产品市场的稳定, 重则造成整个市场的危机。而危机的爆发, 必然会对企业、投资者、政府都产生极大的影响。危机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资产价格暴跌, 财富大幅缩水, 资本市场出现全价格暴跌是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最主要、最常见表现形式, 也是金融危机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发展资本市场能增加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 更好发挥金融市场的资产匹配和价格发现功能。此外造成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内因是市场内部缺陷, 促使系统风险集中爆发的外部因素则可能来自经济、社会、政治等多个方面。因此政府对于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并介入风险的防范和风险治理。

(3) 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监管。

从次贷危机中可以看出, 虽然资产证券化具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 但是它却无法消除整体风险, 它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 在宏观上却是将风险以新的方式重新组合, 并且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 未来的风险将日益复杂。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体系, 是一个由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彼此制约的复杂链条, 各种证券化产品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因此应当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 交易主体进行全面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维护信用, 保证支付体系的稳定,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首先, 作为一种外部力量, 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除了主体法律体系外, 监管机构还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实施细则。其次, 我们认为中国的监管框架可在总结美国经验的基础上, 根据中国的实际, 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监管模式, 适时地根据金融发展的特点, 调整金融监管的功能、组织结构及方法, 逐步加强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果。此外还应加强金融机构主体创新风险防范, 建立和完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 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和稽查, 有效发挥内部监管职能。

总之, 从国际上来看, 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 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它的进步需要监管机构、商业银行、投资者的共同推动, 分别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承担起各自的责任。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安全稳定的推进, 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引发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重创, 在全球经济艰难复苏之时, 回顾这次次贷危机, 如何从次贷危机中吸取教训, 避免类似的危机重复出现值得探讨。本文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针对中国目前蓬勃发展的资产证券化得出一些启示。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

参考文献

[1]曹元芳, 吴超, 刘伯酉.美国次贷危机:原因、机制及教训[J].华北金融, 2008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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