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租赁会计处理

2024-08-06

杠杆租赁会计处理(精选4篇)

杠杆租赁会计处理 第1篇

例:A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企业, B公司是一家建筑材料制造企业。B企业在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调研后, 决定引进一套德国的生产线生产新型马赛克。但由于设备较为昂贵, B企业于2009年3月与从事融资租赁的A企业就马赛克的生产线达成了融资租赁协议, 具体内容为:租金总额1 200 000元, 起租日为2010年1月1日, 租赁开始日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845 000元 (A公司的购置成本为855 000元, 不考虑A公司的借款因素) 。租赁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40 000元, 到期后该生产线所有权归B企业所有, 租赁期届满时, 估计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60 000元。购买价为150 000元, B公司担保的余值为100 000元。该生产线的保险、维护等费用由B公司自行承担。该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经计算, 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为9%。

A企业采用杠杆租赁方式完成交易:自己出资255 000元, 剩余600 000元于2009年6月向C银行以长期借款方式筹集, 年息8.5%, 5年本利均等归还, 每年向C银行偿还本息152 260元。A公司于2009年9月完成了对该设备的购买。

A公司2010年6月至2014年6月借款的本金偿还及借款利息分摊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针对以上案例, 笔者就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提几点建议:

1.可将A公司因购置租赁物而向C银行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财务费用”科目) 。虽然A公司购置的租赁资产是固定资产, 但其购置时间并不长, 不符合费用资本化的条件;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费用”科目主要就是用来核算与银行有关业务产生的收入或支出。这样处理还可以简化会计核算。

2.虽然前面已将借款费用当作每期损益处理了, 但毕竟这笔借款费用是因租赁交易而产生的, 应该由承租人承担。因此, 无论是计算租金总额, 还是计算投资成本, A公司都应将借款费用161 300元考虑进去。

其中:R为每期租金;P为租赁本金;i为租赁内含利率;n为租期。

如果考虑利息费用:

如果不考虑利息费用: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第2篇

供应商开发票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抵扣增值税,租赁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抵扣增值税的,发票只是作为所有权凭证抵押在租赁公司,承租人可以以复印件入帐,若税务所查帐要求提供原发票,可以向租赁公司提出申请。

1、根据租赁合同: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设备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未确认融资费用(利息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租赁合同总额)〈包括留购价〉

2、支付每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3、每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每期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或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5、租赁期满:

支付留购价: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自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以上不考虑担保余值问题。)

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几点新认识 第3篇

融资租赁在西方国家受到政府、监管机构和研究部门的高度重视,被称为“新经济的促动者”。融资租赁作为金融创新品种引入我国已有20多年,在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设备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因而也受到我国政府、监管机构和研究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优势 与银行、信托、证券相比,融资租赁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双向逆市发展优势融资租赁具有双向逆市发展的优势,在经济繁荣时期,银行信贷政策宽松,融资租赁能充分发挥融资功能,为企业创造融资机会,推动经济蓬勃发展;在经济萧条时期,融资租赁业既担当起“强心针”角色,又充分发挥其促销功能,推进投资和消费,刺激经济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促进经济良性发展。融资租赁是刺激投资、克服投资萎缩的有效手段,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开国家货币政策波动的影响,对企业稳定发展和国家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起积极作用。

(二)个性化优势融资租赁形式灵活,可根据项目条件、背景以及项目所涉及各方的要求和目标,量体裁衣,设计满足不同条件和需要的项目方案。作为一个新型行业,融资租赁本身就是一项金融创新。在与其他金融行业的激烈市场竞争中,融资租赁又不断推出新的融资租赁形式,如直接租赁、回租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等。

(三)设备选择自主性强优势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承租人有权自主选择设备及供货人,不依赖出租人的判断和决定,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对设备及供货人的选择。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设备外,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推荐厂家及设备,但没有决定权。

(四)租金支付方式灵活优势融资租赁在租金收取方面方式较为灵活。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的生产性质、资金状况和销售的季节特征等,在还款时间和金额方面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而不拘泥于定期、定额支付租金形式。承租方支付租金可采取的形式较多,如按支付时间间隔期,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按每次租金是否等额,可以分为等额支析口不等额支付。实务中,承租方与出租方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般为后付等额年金。

二、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完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满足以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其中第四项是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在上述判断标准中我国租赁准则回避了公允价值,改用帐面价值。这样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弄虚作假,任意调节利润,但同时却产生了其他相关问题,一是对于承租人而言,并不知道出租人租赁资产的帐面价值,出租人没有义务也不会乐意告诉承租人;二是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甲企业将2年前自建的一间门面租赁给乙公司,租期5年,每年租金10万元。门面帐面价值45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25年。折现率5%。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43.29万元。按我国租赁准则的规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属于融资租赁业务。但是,从这笔交易的实质判断,“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全部(或几乎全部)转移给承租人”。因此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建议我国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可借鉴美国确认融资租赁的作法,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三,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帐的重新认识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人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我们知道“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

《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部分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但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中,却都同时规定: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显然,这里出现了前后矛盾:如果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那么应将其余额列示在报表的资产项目中,而不应从“长期应付款”项目中抵减;如果从报表列示的角度说它是负债(备抵)类科目,那么就没有必要將其规定为资产类科目。

对于承租方来说, “未确认融资费用”既不是在未来预期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更不是其在期初已经支付待到以后期间摊销的待摊或者递延项目,所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如果从会计分录形式看,它首次确认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而且后来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这样就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形式。

同时,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也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模式配比机制下的负债类科目的性质,这一点仅从会计分录形式就可以说明。但是如果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理解为尚未支付而应预提的待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那么,它就具有负债(备抵)类科目的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了。因此笔者认为应对“未确认融资费用”作双重理解,即资产类科目的形式、负债类科目的内容。

四,未担保余值减值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是: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发生减值,则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则在原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当未担保余值增值时,则不作任何调整。这种处理方法尽管比较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重要性原则,应当简化未担保余值减值时的会计处理。当发生减值时,不再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融资收入仍按原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确认。既然未担保余值是出租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应当与应收融资租赁款会计处理一致,同样可以采用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具体做法是:

在“未担保余值”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即“成本”和“减值准备”科目。会计处理是:

1、期末,按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

2、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在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融资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成本”科目,借贷之间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4篇

案例: 1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一项融资租赁协议,由甲公司从乙公司租入一重型装载机,用于工程施工的,该重型装载机是使用寿命为 10 年,租赁开始日为 年 1 月 1 日,租赁期为 8 年,每年末支付一次租金,金额为 232000元(含税),重型装载机每年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有甲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 30000 元,租赁期满该装载机归甲公司所有,该装载机2018 年 1 月1 日的公允价值为 1000000元,甲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 5000 元,乙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 10000 元,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承租方:甲公司的账务如何处理?

假如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租金中包含的增值税 32000元(232000÷1.16×0.16)可以作为进行税额予以抵扣,因而每期的租金成本为200000。由于公允价值 1000000 元,因而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1005000 元(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 初始直接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为 600000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借:固定资产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005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6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 应付融资租赁款 1600000

银行存款 5000

支付租金时:

由于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为其公允价值,因此需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用插值法计算出融资费用分摊率为 11.815%

20 12 月 31 日,支付租金及增值税税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 —— 应付融资租赁款 20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32000

贷:银行存款 232000

借:财务费用 118145.1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18145.1

计提折旧时:

假设甲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年折旧额为100500(1005000÷10)。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折旧政策

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借:工程施工 100500

贷:累计折旧 100500

支付履约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到2025年12月31日分录和这一样哦不再赘述。

下面看看假如这个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呢?

取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收劳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不管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或接受应收劳务的成本。由于公允价值 1000000 元,因而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5000 元(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 初始直接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为 856000(最低租赁付款额232000乘8—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000000)。

借:固定资产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005000

确认融资费用 856000

贷:长期应付款 —— 应付融资租赁款 1856000

银行存款 5000

支付租金时:

由于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为其公允价值,因此需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用插值法或者IRR计算出融资费用分摊率为 1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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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 月 31 日,支付租金及增值税税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 —— 应付融资租赁款 232000

贷:银行存款 232000

借:财务费用 162389.5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62389.56

计提折旧时:

假设甲公司折旧该重型装载机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年折旧额为 100500(1005000÷10)。

借:工程施工 100500

贷:累计折旧 100500

支付履约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20到2025年12月31日分录和这一样就不再赘述。

租赁方:乙公司的账务如何处理?

一,假如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按合同规定购入该项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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