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政策范文

2024-07-20

儿童福利政策范文(精选12篇)

儿童福利政策 第1篇

一、抗战之前的儿童福利政策与实践

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之初就积极走出去学习考察各国的社会福利政策与实践,比如美国的福利经费募捐和儿童福利制度、日本的儿童和残障福利制度、德国的社会保险,意大利的职业介绍制度等,这些制度和政策对国民政府制定社会福利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1925年国际社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国际儿童幸福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日内瓦保护儿童宣言》,呼吁各国善加保护和重视儿童,重点是允许儿童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对遭受疾病饥饿生活困苦的儿童给予医治救助,对愚钝的儿童进行帮助,对犯罪的儿童施以教化,对孤苦残疾的儿童设法收容;禁止虐待儿童;儿童享有优先保护权及努力培养儿童成为社会栋梁等。这一宣言,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儿童福利政策出台做了内容上的准备。

在儿童福利政策实践方面,南京国民政府结合国际儿童幸福会议提出的要求,根据当时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并通过行政院令通令全国实施儿童福利的“五善政策”,也就是“善种、善生、善养、善教、善保”,不仅对困境儿童加以保护,对普通儿童也力求保障其基本的权利。其中“善种”指的是通过婚姻健康检查、教育和生育辅导来尽量避免一些婴幼儿的遗传性疾病“;善生”指的是通过采取必要的手段使婴儿在产前、产中、产后都得到良好的照护“;善养”指的是通过给婴幼儿提供必要的营养补充和良好的生存环境,培养他们健康的体格“;善教”指的是提供良好的婴幼儿教育,提升儿童的生存能力以及适应社会的能力“;善保”指的是给婴幼儿,特别是弱势儿童提供必要的保护,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在此基础上,在世界各国纷纷创立“儿童节”的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门于1931年制定了《儿童节纪念办法》,后经政府批准,教育部通令全国施行,并于1932年4月4日举办了中国第一个儿童节。随后,又在1934年10月召开的全国慈幼领袖会议上倡导设立了“儿童年”。

在儿童福利机构与组织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根据内政部民政司职责的第八条规定,管理儿童福利属于内政部民政司的工作范畴。在官方的儿童服务组织方面,内政部民政司在全国各地设立了非常多的各式各样的孤儿所、育婴所等,承担了一些基础的儿童福利服务,保障了一些困境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在民间儿童福利组织方面,1928年4月4日以提倡维护及保障儿童权利,为儿童谋求幸福为使命、为宗旨的中华慈幼协会在上海成立。在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之后,该会提出了联合中国所有儿童福利组织和爱心人士、帮助现存儿童福利机构发展、做好调查研究及儿童发展规划等工作目标,并最终决定从儿童保障、儿童教养、儿童卫生、儿童研究等四个方面,全方位科学地推进慈幼工作,同时以上海为中心先后在各地设立分会,引起了国人对儿童保护问题的关注。

二、抗战期间的儿童福利政策与实践

抗战爆发以后,中国军队损失惨重,青壮年人口减少,大量战区儿童受难。作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社会建设与发展的中坚力量,儿童健康的成长与发展,特别是对战争区域受难儿童的抢救和保护,成为中国能否继续坚持抗战,并最终取得胜利的根本。因此自抗战开始,南京国民政府就着手对受难儿童进行抢救和保护,在1940年社会部改革隶属关系之后,南京国民政府的战时救济性和发展性的儿童福利开始在全国大范围开展。

在主管机构方面,成立于1938年2月的中央赈济委员会,下设儿童科管理难童教养工作,全面负责难童福利服务的设计、推动和指导。1940年11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社会部改隶行政院,该部专门在社会福利司成立了儿童福利科,在“五善政策”的指引下,负责全国儿童福利的宣传、发展和研究,儿童福利政策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由于战时特殊的社会环境,当时的儿童福利以儿童救济为主,重点在使儿童免于饥饿与死亡,社会部与赈济委员会共同承担了大量的战时救济工作。

在儿童福利政策与实践方面,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救助性的福利政策与实践;二是发展性的福利政策与实践。救助性福利政策包括,中央赈济委员会1938年制定的《抗战建国难童救济教养实施方案》、1939年制定的《难童生产教育实施办法大纲暨农时、工艺、商业、家事等训练具体实施办法》;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42年通过的《遵照抗战建国纲领增强战地难童救济工作以维国本案》以及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政策与制度措施,这些政策法规在儿童救济服务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维护了儿童的权利。在发展性的儿童福利政策方面主要包括内政部1940年颁布的《私立托儿所监督及奖励办法》;社会部1943年颁行的《保护童婴运动办法要点》;行政院1944年发出的工厂或矿场设立托儿所的指令等,这些是抗战时期儿童福利的重要政策法规,为发展性儿童福利的实施起了推动作用。为了宣传倡导和改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社会部在1943年成立了北碚儿童福利实验区。这一实验区是以实验幼儿园、实验学校和儿童福利所等形式推进,广泛邀请儿童教养、福利和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社会服务人员,在国民政府儿童福利“五善政策”的框架下,从儿童的饮食与管理、日常起居、健康卫生、生活环境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养成等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实验,丰富了儿童福利方面的理论,积累了一定的儿童福利服务经验,并通过编辑出版涵盖儿童全面发展所涉及的健康卫生、心理指导、康乐等各种书籍,在全国推广应用。

三、抗战结束后的儿童福利政策与实践

南京国民政府在抗战结束后,积极争取国际援助,救济困境儿童,并适度发展了普惠性的儿童福利。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通过了第五十七号决议,决定设立“国际儿童紧急救济基金会”,这一基金会也是现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前身。基金会成立之后,主要的工作任务是援助二战期间各受难会员国家的青少年儿童以及正在怀孕或处在哺乳期的妇女群体。作为二战的受害国与战胜国之一,中国符合受援条件。1947年和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先后两次派员参加了基金会的会议,通过在会议上陈述中国在二战时期受到的战争创伤,以及大量受难儿童和妇女群体的悲惨遭遇和现实困难处境,积极争取基金会的资金援助和生活保障物资的支持,并从1948年5月开始与基金会一起在中国推行儿童福利救济工作,主要的服务对象是12个月以下贫苦婴儿及14岁以下的贫苦病儿,主要的工作内容是食品救济、衣着救济和医药救济等。

在普惠性的儿童福利方面,南京国民政府社会部联合卫生署积极推行儿童保健工作,重点是孕、产妇保健及婴儿保健、学童保健等内容,由中央及地方共同推行。儿童营养补助工作由中国儿童营养促进会来负责实施,通过发行一些儿童营养补充的宣传材料,普及儿童营养知识;通过开办一些专门的儿童营养门诊,提供儿童营养服务;通过开办家庭营养培训班,教授母亲正确的学龄儿童营养补充手段和技术等。与此同时,成立于1945年1月的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通过在全国重点城市和地区设立救济机构,为贫困的孕产妇和婴幼儿群体等提供营养补充物资,提升他们的营养水平。此外,借鉴重庆北碚儿童福利实验区的经验,1946年社会部在南京也成立了儿童福利实验区,对儿童福利政策和实践向深度广度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调查报告 第2篇

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了《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6》(下称“报告”),指出中国儿童社会问题多发亟待加强儿童福利制度建设。

报告提出,中国儿科医生严重紧缺,近三年来数量不增反降,中国每1万名儿童仅有5个儿科医生。同时,报告还提到,中国2人和3人家庭已超过半数,家庭功能弱化需要社会快速释放儿童福利服务。

儿科医生3年减少约3000人

《报告》提到,根据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儿科执业(助理)医生仅占总人数3.9%,约为11.3万人。20至20我国儿科医生总量并未增长,反而减少了约0.3万人。

“我们测算,中国每一万名0-14岁儿童仅有5个儿科医生,而美国万名儿童拥有16名儿科医生。”发布报告的中国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华俊表示,儿科医生紧缺问题已迫在眉睫。

《报告》还提到儿童用药缺乏且存在安全问题,高华俊还介绍,儿童用药一直存在品种少、规格少、剂型少等问题。“据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数据显示,我国3500多种药物制剂品种中,专供儿童使用的仅有60多种,不足2%。”高华俊表示。

超1000万幼儿无入园机会

除儿科医生缺乏外,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也低于标准水平。报告称,根据实行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为1:5-1:7,而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实际教职工与幼儿比为1:19,仅达到规定的三分之一。

在学前教育方面,报告指出,毛入学率70.5%虽比上一年度提高了3个百分点,但仍有30%、1000余万名幼儿没有入园机会。报告认为,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方面,差异仍然存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由于受到周期性生育高峰和外来人口持续增长的双重因素影响,本已出现的教育承载能力不足的情况可能加剧。

2人到3人家庭占比超半

报告提到,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家庭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家庭规模中2人家庭和3人家庭比例最高,分别占到21.9%和31.7%。

报告称,生育政策调整后更多儿童的出生,社区托幼服务、早期教育培训、优质教育资源、儿童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儿童福利服务多方面的基本需求将不断释放。

孤儿基本生活费仅为月人均收入62%

报告提到,9月,《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印发,明确提出“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截至4月底,全国29个省份明确了重残护理补贴标准,浙江省月人均补贴标准最高可达750元,北京、上海并列其次,补贴标准最高同为月人均300元。

以孤儿基本生活费与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以孤儿基本生活费为例,月人均1143.3元标准仅达全国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30.5元的62%。报告认为,20孤儿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支出仅占当年GDP0.003%,与巴西、俄罗斯等金砖国家公共财政儿童津贴支出占GDP的比例0.5%、0.025%相比,仍然存在着非常巨大的增长空间。(记者吴为)

昨日中国儿童福利周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启动。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了《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6》(下称“报告”),指出中国儿童社会问题多发亟待加强儿童福利制度建设。

报告提出,中国儿科医生严重紧缺,近三年来数量不增反降,中国每1万名儿童仅有5个儿科医生。同时,报告还提到,中国2人和3人家庭已超过半数,家庭功能弱化需要社会快速释放儿童福利服务。

儿科医生3年减少约3000人

《报告》提到,根据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2014年儿科执业(助理)医生仅占总人数3.9%,约为11.3万人。年至2014年我国儿科医生总量并未增长,反而减少了约0.3万人。

“我们测算,中国每一万名0-14岁儿童仅有5个儿科医生,而美国万名儿童拥有16名儿科医生。”发布报告的中国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华俊表示,儿科医生紧缺问题已迫在眉睫。

《报告》还提到儿童用药缺乏且存在安全问题,高华俊还介绍,儿童用药一直存在品种少、规格少、剂型少等问题。“据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数据显示,我国3500多种药物制剂品种中,专供儿童使用的仅有60多种,不足2%。”高华俊表示。

超1000万幼儿无入园机会

除儿科医生缺乏外,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也低于标准水平。报告称,根据20实行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为1:5-1:7,而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实际教职工与幼儿比为1:19,仅达到规定的三分之一。

在学前教育方面,报告指出,毛入学率70.5%虽比上一年度提高了3个百分点,但仍有30%、1000余万名幼儿没有入园机会。报告认为,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方面,差异仍然存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由于受到周期性生育高峰和外来人口持续增长的双重因素影响,本已出现的教育承载能力不足的情况可能加剧。

2人到3人家庭占比超半

报告提到,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数据显示,我国家庭规模中2人家庭和3人家庭比例最高,分别占到21.9%和31.7%。

报告称,生育政策调整后更多儿童的出生,社区托幼服务、早期教育培训、优质教育资源、儿童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儿童福利服务多方面的基本需求将不断释放。

孤儿基本生活费仅为月人均收入62%

报告提到,2015年9月,《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印发,明确提出“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截至204月底,全国29个省份明确了重残护理补贴标准,浙江省月人均补贴标准最高可达750元,北京、上海并列其次,补贴标准最高同为月人均300元。

以孤儿基本生活费与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以孤儿基本生活费为例,月人均1143.3元标准仅达全国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30.5元的62%。报告认为,2015年孤儿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支出仅占当年GDP0.003%,与巴西、俄罗斯等金砖国家公共财政儿童津贴支出占GDP的比例0.5%、0.025%相比,仍然存在着非常巨大的增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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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作福利”政策的研究动向 第3篇

“工作福利”政策是欧美国家上世纪末福利改革中的新议题,强调福利与工作在福利体系结构中的密切联系。在它发展变化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其发展模式体现为三种:美国残补式的“工作福利”政策,欧洲较为温和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发展型国家如日、韩发展式的劳工福利政策。虽然实行该政策的各国在政策背景、政策特征和政策作用方面表现不尽相同,但它作为全球福利改革的一致性转向至今仍在经济和社会政策领域发挥突出作用。特别是在当下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这种强调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保障协作关系的政策将更加适合中国社会保障的实情,因此有必要加大在该领域的研究力度。本文从理论研究出发,介绍一下美国学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动向。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就已经开始了相关研究。Mead、Jessop、Pierson、Kautto、Mikko、Jaeobs等人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早期的研究主要注重工作福利政策的概念阐释、政策实施和政策效果的分析上,目的是揭示工作福利政策在福利改革中的实效。之后,随着研究的深入,研究领域不断扩大,学者开始将注意力转向对工作福利政策中的党派差异、民族歧视和社会公平的考量,而最近的成果又表明工作福利研究已经进入到语义学分析、欧美比较研究的新领域,该政策已经不再拘泥于实务而是上升为合法性的理论讨论之中。具体的研究成果简略介绍如下:

在“工作福利”概念解析上,Pierson,Kautto指出工作福利指对公共福利的享有者引入工作要求的政策,如果福利受益者不愿意参加某种工作或培训项目的话,现金福利将被削减甚至收回。Garry,Patrick M认为工作福利是当福利被削减后,各个地方政府在医治文盲、未成年怀孕、辍学和酒精药物滥用等社会病时提供避难所的行为。Wilson,David则指出工作福利计划是美国经济增长政策实行中宣扬的一个全新创新计划,是一个由联邦做一般规则指导,地方具体实施的对抗贫穷和邻里关系毁坏的最新方法,它要求福利享受者现在必须接受有薪工作(最长时间5年)。Gallic,Duncan运用工作福利的语义学分析方法,历史考察了工作福利的产生和发展,对之在九十年代后期获得广泛关注的事实进行分析,认为工作福利的概念无论在新闻媒体还是学术文献中都具有一种词汇的模糊性,其词汇与政策之间同样存在边界含混的问题。概念之争愈演愈烈。

在工作福利的效用分析上,米德解释了工作福利的经济效用合理性,认为工作福利可以提高劳动技能,促进经济增长,但他认为工作福利自愿参与的方式,影响了其效能的发挥。他建议使用广泛的工作技能测试以保证其计划的执行力。雅各布里斯《另一半如何生活》早在1898年就揭示了工作在美国福利史中的重要地位。他指出工作将重建一个道德环境,它是减少贫困、加强核心家庭、重建个人自尊和尊严的关键。Roth,John KJ在《道德伦理》中指出,保守派福利改革的工作福利计划其实是对雅各布里斯观点的回应。工作福利计划建立了符合道德规范的福利标准,是重建个体之于家庭、社区和国家道德责任的途径。无论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美国国内都支持青睐工作福利远胜于现金福利的立场。Schill,Michael H认为联邦的福利改革法案允许在规定时间没能在私人部门找到工作的公共援助接受者为公共部门服务以获得他们应得的福利,这刺激了州和各个城市工作福利计划的激增。Herod,Andrew等人认为政府支持工作福利的原因在于它提供了工作动机。

在工作福利政策的成效分析上,这里存在几种广为接受的观点可以作为工作福利政策成效的判断。

第一,工作福利政策的实施结果差强人意,减轻贫困的社会目标难以达成,这使许多工作福利政策的批评者给予工作福利政策以严厉的声讨。如美国反贫困组织主席简·史万盛批评工作福利政策,认为“工作福利是个廉价劳动力策略”,一个不能够创造工作机会,却会对已有工作的劳动者造成减薪和工作条件恶化影响的策略。Gilbert、Jacob、Palazzolo。Daniel J等人还具体分析了由工作福利政策所引发的包括幼儿看护、低收入、不公平加剧等各种社会问题以及推行工作福利政策耗费大量管理开支,增加反贫困计划成本的现实。Jacobs,Lesley还从平等主义纬度出发,认为平等主义在更多程度上对工作福利所起的是剧烈的反作用,理论上验证了工作福利政策在平等主义基础上的无效。

对处境不利儿童免费营养政策研究 第4篇

一.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的重要意义

处境不利儿童是指那些流动性强、在农村被留守的、或城市领取低保家庭的儿童。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是指以处境不利的学前儿童为对象, 为了解决他们的营养不良问题所实施的免费营养政策。我国现在已经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了营养午餐等服务, 但对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并没有完善的免费营养政策。因此, 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 利于改善他们营养状况和促进身体发展

科学证实:儿童营养状况影响人的一生健康。国际上通常将5岁以下儿童营养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 作为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给予关注。良好的营养, 可以保障和促进儿童体格和脑发育, 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 降低对疾病的易感性, 增强对感染的免疫力。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有利于改善他们的营养和健康状况, 促进他们的身体发展, 进而影响到我国未来人口素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和国际竞争实力。

(二) 利于体现社会公益性儿童营养状况城乡和地区差异显著, 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儿童营养状况亟待改善。1990年-2010年, 我国5岁以下儿童营养状况城乡差异一直较为明显。农村地区儿童低体重率和生长迟缓率约为城市地区的3-4倍, 而贫困地区农村又为一般农村的2倍, 2010年贫困地区尚有20%的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2006年卫生部调查显示, 中、西部地区儿童低体重率和生长迟缓率约为东部地区的2-3倍。农村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呈现脆弱性, 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 儿童营养状况容易受到经济条件和突发事件的影响。汶川地震使儿童营养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灾后3个月四川省北川和理县2岁以内儿童贫血患病率分别为49.6%和78.8%。同时, 流动、留守儿童营养状况亟待改善, 2010年, 我国流动人口达2.21亿人, 由此带来的留守在农村的5岁以下儿童数量超过了1500万, 还带来大量跟随父母的流动儿童。由于生活条件差、看护人教育水平低等原因, 流动儿童与留守儿童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营养不良。多个城市的流动人口儿童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 流动儿童贫血患病率明显高于城区儿童, 体格发育状况明显落后于城区儿童。因此, 优先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营养状况, 保障他们的营养, 缩小农村和城市、西部和东部学前儿童的营养状况差距的作法本身就体现社会公益性。

二.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所存在的困难

1990年8月29日, 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1日, 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国务院先后颁发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01--2010) 》两部文件。并出台了《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为改善儿童营养、保护儿童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未来三个十年的《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 明确提出了改善儿童营养、促进儿童健康的相关目标任务和策略措施。把保护儿童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但从目前的进程来看, 政府对其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清晰, 作用不显著。

(一) 认识不到位

政府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的作用认识不到位, 直接影响了我国处境不利儿童的营养状况的改善。2010年7月,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 要启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1年10月26日, 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1年11月24日, 国务院召开部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电视电话会议, 全面部署实施工作。2012年2月20日, 教育部召开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部署视频会议, 部署2012年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2012年6月, 教育部等15个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涉及食品安全保障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学校食堂管理、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和应急事件处理等关键环节, 进一步规范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管理, 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可见, 政府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状况非常的关心, 但是对于处境不利的学前阶段儿童的营养状况却并未引起广泛关注。

(二) 宣传与管理力度不足

近年来, 中央和部分地方政府已经相继采取了一些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补助的政策。如近日, 湖南省卫生厅下发《湖南省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管理实施方案。该项目为贫困地区6-24个月的婴幼儿, 每天免费提供1包富含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营养包, 以帮助改善5.5万名贫困儿童营养健康状况。但从总体而言, 由于大部分地方政府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缺乏长远规划, 政府部门对其如何有效实施和有效管理仍处在探索阶段, 并未拿出一套成熟、科学、系统的可行性方案, 加之缺少对扶持和监管措施的有力宣传, 使得我国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仍处在不成熟的阶段。

(三) 财政投入不足

中央每年拨款160多亿元, 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我国在2011年10月26日, 决定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普惠680个县市、约2600万在校学生。然而, 对我国处境不利的学前儿童实施的免费营养政策, 只有近日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妇联等部门负责人发起的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启动项目。该项目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重点, 以半岁到2岁婴幼儿为目标人群, 启动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为贫困地区儿童免费发放营养包, 适龄儿童1天1包, 1包大约是1元钱。与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投入的财政相比, 我国目前对于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所实施的营养改善项目的财政投入差距明显。

三.对处境不利学前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的策略

当前, 我国部分地区实施的免费营养项目中存在着监管不力、效率低下等问题。有必要加强免费营养政策的制度设计, 以完善其运行模式和执行体系。针对我国学前儿童免费营养政策的实施现状, 对我国推行学前儿童免费营养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一) 增加财政投入

从国外经验可以得出, 充足的财政投入是保障对处境不利儿童实施免费营养政策坚实的物质基础。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 为处境不利儿童提供充足丰富的资源以对他们的不良营养状况采取干预措施, 促进他们的身体发展。

(二) 规范资金运行与监管制度

作为一项普惠性政策, 建立透明、公开的资金运行与监管体系是学前儿童免费营养政策顺利实施的保障措施之一。若缺乏监管, 资金流向不明, 不仅会降低国家财政的使用绩效, 而且会降低公众对政府机关的信任度。在我国学前儿童免费营养政策的制度设计中, 规范资金的运行与监管制度能为政策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资金运行与监管制度的设计不仅需要考虑食品成本, 而且要考虑运行管理成本, 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审计制度, 定期公开审计报告, 使项目运行透明、公正。

(三) 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合作

从中央到地方都应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 政府制定相关政策, 财政部划拨专项资金, 卫生部根据儿童营养需求设计并调整营养膳食方案等, 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又通力合作, 共同为我国处境不利儿童的营养改善积极地做出贡献。

(四) 重视宣传科学营养知识

当前, 我国农村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面临营养不充足且不平衡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赖于加强对膳食营养重要性的宣传, 同时也应普及改善营养不良状况的对策等一系列的知识。如幼儿园可以定期邀请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家长开展有关营养知识的讲座;社区可以进行家访, 针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提出具体的营养改善策略等。总之, 宣传普及营养知识有利于使社会各界认识到营养对于处境不利儿童发展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新疆老年福利政策 第5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新兵办发〔2007〕9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号令),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兵团有关规定,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兵团民政部门是兵团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师、团民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 经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受法律保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教育、财务、建设、卫生、公安、土地、商务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和帮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创办和发展。

第二章

第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根据辖区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规划,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

(一)将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在制定城镇建设规划时,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师部所在地和农牧团场人口不足2万人的,可设立1处

总 则

设置与审批

662

地方政策文件(新疆)

福利服务设施;人口超过2万人的,可按上述要求增加福利服务设施数量;建设社会福利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有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申请筹办师级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由兵团民政局审批。申请筹办团级社会福利机构的,由师民政局审核审批,有关材料报兵团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机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所有制形式、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及其它事项);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资金来源及银行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

(四)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租赁房屋必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且租赁期限十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若由两方以上合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应提供合作方共同签署的法律文书。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经师民政局审核后,还须报兵团商务局审核,由兵团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建审批。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设置规划和条件的,审批部门向申办人下达《社会福利机构批准筹办通知书》;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条件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第十一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社会福利机构建筑设计规范,符合国家安全防火、663 地方政策文件(新疆)

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规定;

(三)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有持有岗位证书的护理人员、医务人员和服务人员,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人员数量比例;

(五)有足以开办和发展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开办经费按床位数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审批部门下达的《社会福利机构批准筹办通知书》文件;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筑、消防、卫生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工作人员名单、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经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对验收、审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书面告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属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须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检查制度。社会福利机构在每年3月底以前,应当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及副本,并提交本工作报告和下一工作计划,到审批部门办理检查登记。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名称、场所、负责人及性质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歇业,应当提前3个月按

664

地方政策文件(新疆)

审批程序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评估材料,必须妥善安置好已收养人员,经原审批部门核准方可办理手续。歇业或撤销的要进行注销登记,并收回设置批准书。

第三章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制度,并与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任何传染病史;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有相应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

(四)专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实行服务承诺制度。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须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所在地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应当由师民政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要建立服务对象健康档案,有条件的福利机构,要对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开展疾病预防工作,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体检,对患传染病的人员,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防疫部门。

第二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餐具、清洗被褥和衣物,做到室内整洁、室外干净。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配置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开展有益于服务对象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服务与管理

665 地方政策文件(新疆)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实行财务公开,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应持民政部门审批手续及成本核算报告到物价部门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其收益应当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

第三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捐赠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财务状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为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福利机构和个人,应予以通报和表彰。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情况实行通报制度。

第四章 政策优惠

第三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根据国家有关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院、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自用的土地、车船,免征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等学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

(五)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666

地方政策文件(新疆)

应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

(六)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执业期间享受与国家办的福利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应不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有权终止给予的优惠政策,必要时,有关部门可以追回减免的费用:

(一)擅自利用社会福利机构的固定资产和场所从事非福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转让、出租、出借社会福利机构固定资产和场所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不守合同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或者注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分立、合并、歇业、解散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或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四)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继续执业的;

(五)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

(六)进行非法集资的;

(七)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667 地方政策文件(新疆)

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八)其它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执行的审批人员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范围内所有社会福利机构。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儿童福利政策 第6篇

关键词: 社会工作;智障儿童;保护政策

中图分类号:D66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12-01

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截止2006年4月,中国大陆6~14岁的学龄期智障儿童约有76万人,约占残疾儿童人数的30.89%,占智力残疾人群的13.38%,智障儿童是学龄期残疾儿童人群中的第一大人群。智障儿童作为儿童中的特殊群体,由于先天或者后天因素的影响,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发展上都有别于正常发展的儿童。相较于传统的社会工作领域关注的弱势群体,智障儿童受到生理和心理的限制,在干预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更多,发展的阻碍也更大。作为“正常”的主体,在缺乏体验和理解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和研究者很少将视域投向“非正常”的智障儿童。为了保护维护智障儿童的权利和需要,国际社会上国内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或政策。

一、智障儿童的权利和需要

(一)和人们通常界定的“正常”儿童一样,智障儿童在法理上也应当享有同样的权利。作为独立的,有尊严的个体,智障儿童具有生存权;作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具备独立行为能力的个体,智障儿童享有受保护的权利。但是,在“病理化”的视角和“无能力者”的标签的束缚下,我们更多地是将智障儿童的权利定位在基本生存的范畴,而忽视了智障儿童作为人类个体和儿童应该具有的发展优势。发展的权利。虽然在智力、行为、认知和语言等能力上相对“正常”儿童要弱,但作为儿童群体的一员,智障儿童在生理、心理和交际能力上都存在上升发展的潜能和趋势。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机构,在其能力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保障智障儿童发展的需要和条件。

(二)社会参与的权利。智障儿童有权利参加力所能及的各种社会活动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活动。在传统的院舍治疗中,智障儿童的社会参与权是受到限制的,其社会活动的范围被局限在院舍的朋辈群体和康复人员之间。去除智障儿童“病理化”标签的一项举措,就是应当鼓励智障儿童与“正常”的儿童交流活动,在学校、社区甚至是社会上展现自己的身影和影响。

(三)受教育的权利。接收教育有助于儿童发展学习能力、培育健全人格,发展道德,成为被社会接受的社会人,是个体社会化的过程。随着培智教育的发展,智障儿童的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教育的视角从简单的生存技能培育发展到注重智障儿童心理、行为、交际以及就业储备等方面。可以说,智障儿童的教育也正在一步步摒弃标签、平等对待的道路上努力。

(四)情感和快乐体验的需要。智障儿童相对常人的语言、行为和认知,会给人一种难以接触的感受,甚至产生厌恶和抵触。但和“普通”的孩子一样,智障儿童也需要通过关怀、对话获得情感支持。在能力上无法和“普通”孩子一致的情况下,智障儿童更需要通过快乐的生活和教育方式去体会存在的意义和生活的乐趣。

二、智障儿童相关政策的现状和趋势

1945年以后,为了为人类生存和全面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各国相继出台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残疾人工作迎来立法时期。1971年12月20日,联合国发布《智力迟钝者宣言》,作为联合国第一部关于智力残疾的专门性文件,对患有智力残疾的人群做了权利规定,并从法律角度保护他们的权利。1994年,教育部发布《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试行办法》,要求保障智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许可智障儿童采用个别教学计划。2010年,中国国务院发布《智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推动智障儿童教育、康复、医疗、家庭、社区支持等多个方面的服務。2012年,中残联开始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建立智障人士的日间照料和寄宿机构,并制定补贴方案,缓减智障人士家庭抚养负担。

从智障儿童的相关政策看,我国有关智障儿童的政策相对而言制定较晚,其政策的制定也往往寄托于残疾人的政策,缺乏专门的制度安排。但是,从趋势上看,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针对智障儿童的看法正从“问题化”转向“平等化”,从单纯的生存权利保护发展到身、心、情感、就业等多个方面的协调支持。

三、社会工作对智障儿童的看法

和其他社会科学不同的是,社会工作以价值为导向,特别是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权益的争取。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智障儿童享有被他人尊重和包容的权利,而这也是社会工作者所应该努力争取的。

(一)接纳、尊重和包容。被贴上特殊标签的群体往往不被主流群体所接纳。智障儿童由于先天或后天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智力的残疾,这是他们自己所无法改变的事实。由于无法抗争的“不幸”出现在智障儿童的身上,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社会成员才更应该出于对生命个体的尊重,去接纳他们,承认他们社会成员的地位,帮助智障儿童康复,尽可能地发展能力,成为社会中的一员。同时,社会工作也应该倡导更为健全的法律法规建设,通过立法保护智障儿童权益,保障其平等的地位。

(二)个别化。每个智障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体,都有发展个性的群里和机会,社会工作者在接纳、尊重和包容的基础上,也应当尊重智障儿童在行为、认知、语言、心理上的差异,了解智障儿童的独特的需求,并充分挖掘智障儿童的潜能,帮助其能力发展,保障其发展的权利。在残疾人的相关政策中,应该呼吁设立专门的智障儿童的法律法规,根据其需求和特点,制定符合智障儿童要求和家庭需要的制度安排,全面而细致地保障智障儿童权益,而不是笼统地依托于现有的残疾人法律法规上。

参考文献:

[1]刘剑.残疾儿童权利的立法保护[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3(3).

[2]宋青楠.智障儿童发展权的法律保护[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3.

[3]童敏.从问题视角到问题解决视角:社会工作优势视角再审视[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

作者简介:薛彬鹏(1992—),男,浙江乐清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流动儿童教育政策执行的制度瓶颈 第7篇

《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发展与需求调查》结果显示, 流动儿童的失学率高达9.3%。在校流动儿童的“超龄”现象比较严重, 6岁未上学者占6岁组流动儿童的46.9%, 13和14周岁还在小学就读者占相应年龄流动儿童的31.5%和10.0%。

2005年底, 北京市打工子弟在公办中小学就读的比例为62%, 上海市的这一比例2006年为50.7%, 武汉市2006年已达81.5%, 可能是全国最高的, 仍然有相当多的流动儿童难以进入公办学校。同时, 打工子弟初中后的教育问题也已经出现。尽管政府对流动儿童问题高度重视, 通过制定政策为保障实现流动儿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做了许多工作, 但不少问题仍然存在:义务教育阶段, 流动儿童受教育状况仍然不及全国适龄儿童少年的平均水平, 全国流动儿童中未按照要求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 (4.8%) 高于全国儿童的相应比例 (3.3%) 。

政策的制定并不等于政策问题的解决, 从政策的规划和合法化到目标的实现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 即政策的执行。政策执行是政策生命周期中的重要阶段, 只有通过有效执行, 才能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而流动儿童问题就是因为在政策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影响执行效果的因素, 在其中制度瓶颈是最关键、影响最为深远的, 所以针对这些制度因素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将对政策的执行有很大的益处。

影响政策执行的制度瓶颈

1. 户籍制度。

(1) 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 公安部没有对流动人口办理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登记, 因此各地都没有准确的数据, 使教育行政部门无法准确判断流动少年儿童就学的需求量, 在研究对策、调整学校布局时缺乏依据。

(2) 户籍制度也导致了流动儿童升学问题。按流入地有关规定, 流动儿童小学毕业应该回老家读书, 但因为父母均在流入地, 子女不愿也难以回去读书, 面临着无法升初中的问题。高考政策规定:考生以户口所在地招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没有当地户籍的流动学生不能在流入地参加高考。

(3) 户籍制度还给学校对流动儿童的学籍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对于在公办学校借读的流动儿童, 尚未建立正常的学籍管理制度, 同时有些流动儿童“流动频繁”, 学籍不能随人流动, 管理很困难。

2. 教育财政体制。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 分级管理, 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在这种体制下, 当流动儿童随父母迁徙时, 流出地政府就不再负担其义务教育经费, 流入地政府只负责筹措本地户籍学生的教育经费, 所以流动儿童的教育陷入“尴尬境地”。

从政府的义务教育拨款来看, 中央及省政府在计算义务教育拨款时, 仅以“户籍人口”为统计口径, 流动儿童没有流入地户口, 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和资源, 同时流入地接收流动儿童也并不能得到中央政府的相应财力支援故积极性不高, 因此我国的教育财政制度是和户籍制度相对应的。

3.政策中中央与地方的责任不清。 (1) 2003年的《意见》里国家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各部门的相关任务, 并没有相应的经费上的承诺, 同时将经费责任下放给了下级政府。如经费的筹措:“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流动儿童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 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流动儿童教育工作。”对于流出地政府的“辅助”责任, 也是原则性地提出“积极配合”, 其中涉及流出地、流入地政府最核心的责任分担、协调管理等内容却未明确设计。

(2) 2004年规定收费“一视同仁”但没有具体标准, 给予公立学校很大的回旋余地;同时也没有提及政策目标达不到相关责任人 (单位) 的责任追究问题。各省级政府在传达政策时, 则把责任和筹措经费的任务分配给下一级政府。基层政府在没有经费承诺和保障的情况下, 在政策的执行上可能会大打折扣。

(3) 新的《义务教育法》中“儿童就近入学”还是没有突破以户籍为主的入学原则。虽然明确了流入地政府“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的责任, 但是相关的户籍管理、教育财政制度并没有进行变革, 从入学到经费保障等关键问题如何落实, 则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新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政府对流动儿童有义务教育的责任, 仍然需要给他们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来保证义务教育实施, 但新法并没有提出这样的解决办法。

对策

1.户籍制度改革。

06年, 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放宽了农民工入城落户的条件。对于流动儿童最重要的是希望二元户口制度取消后, 他们能在流入地考高中继续读书。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档案, 并加强各级教育管理机构的横向沟通, 使案能随学生而流动。

截止到06年, 全国共有12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取消了二元户口划分。也有专家指出户籍制度改革要想切实取得成效, 要着眼于搞好综合配套改革, 应该在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推进相关的配套改革, 取消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户籍歧视。

2. 教育财政改革探索。

中央及省政府的义务教育拨款在计算的时候, 应以“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 中央和地方成比例划分各自的责任。同时城市和区县要有一个合理的经费分担。做教育预算的时候, 应该把流动儿童也算在内。

“两为主”的政策, 建议考虑到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 流出地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拿到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要转到相应的流入地。

3. 各级政府的责任。

义务教育是强制教育也是国民教育, 在旧体制无法适应社会转型的新时期, 国家必须主动担负全民义务教育的责任。为流动人口子女创造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同时涉及公安、物价、工商、城市规划等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国家不能将流动人口儿童的义务教育推给地方政府, 更不能将责任推向市场。

国家要制订流动儿童教育法, 规定各级政府的职责, 关键还要引入问责制, 对不履行职责的政府或部门给予一定的惩罚, 使流动儿童教育有法可依。

中央协调建立流出、流入地共同协作的工作制度, 即流出人口较多的省 (市) 政府与流入地政府共同出资, 创办和管理流动儿童学校。

流出、入地政府成立专门政策落实机构, 由固定负责人协调政策、组织落实, 政府在政策和财务上给予倾斜。中央、流出、入地政府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流动儿童教育。

建立流动儿童登记和管理制度, 定期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流动儿童的基本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保证每个流动儿童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本文被纳入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十一五青年专项课题 (CAA07010) 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汪明聚.焦流动人口子女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7年.

[2]杜越.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的基础教育[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4年.

[3]余秀兰.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7年.

[4]周佳.教育政策执行研究——以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执行为例[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7.7.

农村寄养儿童现象及教育政策应对 第8篇

关键词:农村寄养儿童,教育政策,城市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其中一部分孩子随父母进入城市,但是,更多的孩子没有条件随父母流动到城市,只好继续留在农村,由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戚朋友照料,成为留守儿童。 本文所研究的农村寄养儿童,正是留守儿童的一个亚群体,是指那些父母进城务工后将其转移到原籍非直系亲属家庭或其他养育机构生活的儿童,作为完全没有直系亲属陪伴的孩子,他们可能是在生活和教育中面临最多问题和难题的群体。家庭的因材施教和因人施治有利于儿童生活技能的培养,使他们的一些基本能力得到提高和加强。但是由于寄养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不能与这些儿童共同生活,这会给儿童生活学习、性格培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带来种种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农村寄养儿童还面临着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学质量跟不上、居住环境差等问题。

农村寄养儿童问题是劳务输出较多的县区普遍需要面对的问题。G县位于安徽省西北部,经济发展水平中等偏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近年来寄养儿童数量不断增长,寄养儿童的成长环境不利因素凸显,其寄养儿童现象在三四线城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以G县农村寄养儿童为例,阐述农村寄养儿童现象,并提出进一步的对策,为类似G县经济结构的地区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做法。

一、G县农村寄养儿童现象

为了解G县农村寄养儿童的状况,作者在2015年6月份对G县395所农村乡镇中小学学校4~9年级48373学生的状况做了问卷调查(考虑到1~3年级学生的理解能力,调查中没有包括1~3年级学生)。共回收问卷45276份有效问卷,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现阶段G县农村寄养儿童有以下几个现象。

(一)农村寄养儿童人数多,且随年级在增长

在45276名学生中(其中小学27726人,中学17550人),一共有寄养儿童5777人(其中小学2382人,中学3395人),占到总人数的12.76%,其中小学寄养儿童占比为8.59%,而初中寄养儿童占比为19.34%。实际上农村寄养儿童的人数占比更高,这可以从学生人数随着年级变化看出,学生的人数锐减。这主要是因为,除小部分辍学儿童外,余下的到城区私立学校寻求更好的教育,这部分学生其实也是农村寄养儿童。随着年级的增长,寄养儿童的人数和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高,初中三年级寄养儿童数量甚至达到了总人数的21.86%。 从对一些教师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随着孩子年纪增长,独立生活能力变强,更多的父母去外地打工,将孩子寄宿在学校变成寄养儿童,这种时候要特别帮助儿童适应集体生活,完成心理转变。

(二)农村寄养儿童分布分散

在395所被调查的学校中,寄养儿童人数在10人以下的有341所,占农村中小学总数的86.3%。这些寄养儿童大多在偏远的小学校或者教学点就读,分散的就读现象既不利于为寄养儿童投入资源的有效利用, 也给学校在管理带来困难。尤其是农村教学点是适应我国农村地区特别是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偏远地区的教育发展而设置的以复式教学为主的小规模不完全学校,多数农村教学点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着农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同时,调查发现各乡镇中心学校(中学)和中心小校在寄养儿童教育上发力还不够,被调查学校中乡镇有中心学校23所,中心小学19所,其寄养儿童占比均低于平均寄养儿童占比(表1)。 主要原因是农村寄养儿童中相当一部分为超生寄养儿童,由于没有户口无法进入公办学校读书。

(三)民办学校寄养儿童中考成绩相对优异

调查发现在农村寄养儿童的教育中,民办学校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G县某学校是一所寄宿制民办初中,这一所学校就有1872名寄养儿童(图1最右端的点)。从该学校与其他乡镇中心校寄养儿童在2015年中考成绩看,除语文和政治科目外,寄养儿童的成绩都比其他乡镇中心校的寄养儿童优异。从该民办学校的例子来看,寄养儿童集中简化了学校对寄养儿童的管理,寄养儿童和同学之间更容易形成良好的关系,友情的替代作用对寄养儿童的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影响。

二、G县教育政策应对策略与展望

从G县的现实情况和未来的经济发展来看,农村寄养儿童仍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基于这种现状,还需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这种情况,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进一步优化农村学校区域结构

合理规划布局,加大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力度,通过整合教育资源,让资金投入更加集中,促使学校上规模上水平的同时,也充实学校的师资力量,既能够更加有效地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又可以保证学校具备从事关爱寄养儿童工作的人力。而且只有学校汇集更多的寄养儿童,才有可能真正重视关爱寄养儿童工作,使关爱工作开展地更深入细致,从而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帮助寄养在学校的孩子得到科学合理的引导和教育。

(二)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

调查显示,在各种寄养情况中,寄养在学校对于寄养儿童的成长相对有利,所以要更好地解决寄养儿童这一社会问题,继续加大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让更多的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具备寄宿条件,提高寄宿制学校的覆盖率是最直接和有效的途径。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能够让更多寄养儿童能够就近寄宿在学校,创造相对有利的成长环境。

(三)落实帮扶措施

落实结对帮扶措施,尤其是对成绩相对较差的寄养儿童,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心,针对他们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一方面让学优生与寄养儿童中的学困生“一对一”帮扶, 利用课余时间对他们进行辅导;另一方面把学困的寄养儿童分包给课任教师,要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加强关注,并将帮扶的情况纳入教师的绩效考核。学校和班主任要实时监测帮扶工作的效果,总结经验,找出问题,确保结对帮扶工作的效果。

(四)注重心理辅导

心理状况影响甚至决定着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心理问题也是很多其他问题的根源。由于寄养儿童群体处境的特殊性,导致他们往往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 因此学校要把寄养儿童的心理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建立寄养儿童成长心理档案,掌握他们的心理动态,为开展心理辅导和教育提供依据,保证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旦寄养儿童心理方面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偏差,确保学校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掌握、及时纠正。

(五)调动多方力量

学校是关爱寄养儿童工作的主体,教师是关爱寄养儿童的依靠,但是要确保关爱寄养儿童工作的实效,政府的重视、社会的支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家庭的配合也至关重要,所以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 形成关爱寄养儿童工作的合力,构建关爱寄养儿童工作的网络,让学校的关爱工作获得更多的认同,让教师的关爱工作更有价值,让关爱寄养儿童工作取得实效。

作为留守儿童中的特殊群体,寄养儿童的成长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劣势,但只要全社会能够真正重视寄养儿童问题,落实关爱寄养儿童工作的各项举措,确保关爱寄养儿童工作的效果,还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他们的劣势,规避他们成长中的风险,确保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范先佐.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公平问题的调查分析及政策建议[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8,(06):11-17.

[2]银平均.寄养儿童的生理心理变化及原因分析——云南安宁市草铺农村家庭寄养儿童调查报告[J].思想战线,2002,(02):117-120.

[3]范先佐,郭清扬,赵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农村教学点的建设[J].教育研究,2011,(09):34-40.

儿童福利政策 第9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留守儿童,二元结构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 但是由于很多条件的限制, 大部分农村劳动力无法将自己的儿女也带进城, 更无法为子女解决进城后需要面临的比如教育、户籍等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很多农民工只能选择自己进城, 然后将孩子留在农村, 这就形成农村留守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经调查发现, 留守儿童几乎都存在着心理、行为、学习等方面的各种问题。留守儿童问题现已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

1. 心理问题。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由于工作比较繁重等原因, 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几个月甚至一年才能回家一次, 这就使得留守儿童和父母缺乏交流, 更缺少关心和疼爱, 很多留守儿童因为长期的亲情缺失变得性格内向、自卑、甚至自闭, 加上农村教育条件有限, 老师不能及时给予心理疏导, 导致留守儿童问题越来越严重。

2. 学习问题。

留守儿童一般都是由爷爷奶奶来看护, 但是在农村很多爷爷奶奶都是文盲, 或者文化程度比较低, 根本无法辅导孩子学习。而远在城里的父母大多都把精力放在挣钱上, 无法顾及孩子的学习, 即便有心顾及, 但是由于地域、时间等限制, 无法正常辅导。再加上留守儿童都有各种心理问题, 很容易导致学习成绩越差就越不愿意学, 导致恶性循环。

3. 安全问题。

留守儿童基本都是由爷爷奶奶看护, 由于年龄及思想等原因, 他们往往认为孩子只要吃饱喝足就可以了, 经常放任孩子和别的孩子一块出去玩耍, 孩子干什么去了哪里他们都不关心, 只要是能按时回家就行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 农村也有了网吧等游乐场所, 留守儿童极易被网络上一些东西所吸引, 误入歧途。

二、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政策性原因

1. 我国长期存在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 我国就开始实行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体制, 即城乡相分离的户籍制度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教育、就业、养老保险等城乡不同的政策。比如教育方面, 很多学校都是根据户口来“划片”, 而农民工的子女因为户口在农村, 无法和其他城里孩子一样进入学校, 享受教育, 必须要缴纳借读费等费用, 高额的教育费用, 使得农民工只能将孩子留在家里, 成为留守儿童。

2.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没能及时纳入政策议程。

农村留守儿童远居农村, 很难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注意, 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逐渐引起关注, 这期间经历了20多年的时间, 很多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严重, 不利于政策的制定和问题的解决。

3. 政策执行不力。

虽然近年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 但是政策仅仅体现在文字层面上, 并未真正得到落实。

三、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政策路径

1. 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取消城乡不同的户籍制度, 改革城乡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差异, 让农民工及子女能够享受和城市市民同等的待遇, 逐渐减少农村留守儿童。

2. 切实推进农村城镇化发展, 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够就地转移。

要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发展进程, 提高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的生活质量, 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够就地就近转移, 既可以缓解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给城市带来的巨大压力, 也能从根本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产生, 同时还能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 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远大目标。

3. 加快城市化进程, 提高农民待遇。

近年来, 我国城市化进程虽然进程飞快, 但是农民工却处在一种“半城市化”状态, 虽然是生活在城市之中, 但却不能享受城市市民的待遇, 使得农民工没有归属感, 更无积极奉献的精神。因此必须改革制度, 改善其生活环境, 出台并落实相关政策制度, 使农民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以便更好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4. 加大财政投入, 在物质上给予农村留守儿童以保障和支持。

一方面, 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教育领域的财政投入, 给农村教育提供支持, 增加教育硬件投入, 改善学习环境, 加大师资力量的投入, 使留守儿童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另一方面, 要设立专项维权机构, 使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降低留守儿童沦为问题儿童的几率, 使其能够健康成长。

四、结语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大问题, 只有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 才能使农民工更加积极的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使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使经济更加快速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张金兰.公共政策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探析[J].特区济, 2010 (6) :153-154.

企业非货币性福利核算的政策把握 第10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但从目前企业实际工作来看,向职工低价售房、将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通常也是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处理的。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是将非货币性福利和职工福利费同归属于职工薪酬,但对二者又采取了分开核算的方法,即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两个明细科目分开核算。

而非货币性福利是否应该归属于职工福利费统筹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并未给出说明。在财政部2009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才给这个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5) 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通知中的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包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福利两个部分,其金额的提取规模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即非货币性福利的预提数额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的提取规模之内。

二、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但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实行价税分开核算的情形下,账面产品的售价并不包含增值税税额;第二,小规模纳税人在实行简易核算办法条件下,虽然在存货采购环节实行的是价税合一模式,并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反映,但其产品销售业务仍然采取不含税售价和增值税分开核算的办法,只不过其适用的征收率水平有别于一般纳税人;第三,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销售时,其价内税金额通常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反映、或者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只有资源税在企业某些产品存在二次加工的条件下会出现记入“生产成本”科目的问题。由此可见,将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做法缺少政策方面的支持。

另外,按照公允价值反映产品成本或者期间费用,意在账面尽可能规避掉此类业务可能产生的“盈利”。但从实际核算的影响看,除非在当期产品全部用于职工非货币性福利发放且没有期初产品库存的条件下,或者用于职工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的产品单独核算,否则当期企业账面仍会产生所拥有的“盈利”。

需要说明的是,将含有增值税额的公允价值计入产品成本与期间费用,不仅对增值税价税分开核算的规定发生了误解,而且在账面上客观产生了“技术性”亏损数额的事实,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将含有公允价值的增值税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会使产品成本包含增值税税额。解决的办法是冲销产品成本与期间费用中含有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按照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科目。

例1: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甲企业2013年1月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1 260 000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及其福利费882 000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及其福利费252 000元,产品销售人员工资及其福利费126 000元。企业将自身生产的新产品空气净化器作为福利发给企业全部员工,其出厂价格共计440 000元(不含税售价),其中,生产工人工资应分摊308 000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应分摊88 000元,产品销售人员工资应分摊44 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生产成本1 190 000,管理费用340 000,销售费用17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酬及福利费1 185 200、———非货币性福利514 800。

冲销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中含有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74 800;贷:生产成本52 360,管理费用14 960,销售费用7 480。

结转代扣个人所得税款54 000元中包含企业非货币性福利而应由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应付职工薪酬54 000;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54 000。

同时,按照该产品的出厂价格,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514 800;贷:主营业务收入4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4 800。

期末,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结转本期全部产品销售成本共计2 280 000元中,包含企业非货币性福利部分的产品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2 280 000;贷:库存商品2 280 000。

三、企业低价向职工出售住房核算

与企业直接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同,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属于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目前普遍建议企业在出售住房时,应将企业补贴的金额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年限的,企业应当将补贴金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收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年限的,企业应将补贴金额直接计入出售住房当期损益。此类建议至少在核算中忽视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企业将购进或者自建的职工住房出售给职工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应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该通知并未在政策方面支持按低价向职工售房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处理。

第三,低价向职工出售住房会给企业账面带来“损失”,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且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企业与买房职工所签署的劳务服务年限协议对低价售房并不存在税收方面的任何影响,即当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及其企业所得税款都应该在当年完成缴纳。一方面,将低于成本的差价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而在后期按照企业与买方职工所签劳务服务协议分期结转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并无任何实际意义。另一方面,企业低价向职工售房属于非日常发生业务,其给企业带来的账面损失自然不能列入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而应当以“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同时,还应该反映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属“非货币性福利”明细科目作金额增减。其理由是:低价售房虽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中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总额”计征税款,但此项业务的实质仍应定义为非货币性福利补贴。将“偶发”的补贴金额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进行核算反映并无实际意义且与费用核算规则相悖。

例2:丙企业购入住房160套向职工低价出售。该企业有资格买房的职工共160名,其中管理人员20名,销售人员10名,生产一线职工130名。丙企业向三种职工出售的住房买价分别为60万元、50万元、40万元;而出售价格分别为48万元、40万元、32万元。假定所有职工均在本年度中购买了住房。企业在实际售房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收到的售房款全部存入银行,同时结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24 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职工住房69 000 000;贷:固定资产———职工住房69 000 000。借:银行存款55 241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职工住房55 200 000,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41 000。

售房结束,结转低价售房损失金额13 800 000元。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3 80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3 800 000。借:营业外支出13 80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职工住房13 800 000。

四、企业将外购商品以福利形式发给职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中都并未涉及企业以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问题,只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并同时规定了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此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就是属于所得税款计算中的应税收入项目,换句话说企业应该负担相应的所得税费用支出。第二,企业外购商品初衷是作为销售而采购或者为了进行福利发放而采购,因而并不存在后续的生产消耗并形成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的问题,自然不会存在按照公允价值及其受益对象,预提非货币性福利并计入相关产品成本与期间费用的账务处理问题。第三,由于企业外购商品初衷是作为销售或者就是为了进行福利发放,因而企业购进商品时是作为“库存商品”增加处理的,其后期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时候应该是作为“库存商品”出库处理,并将其金额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从核算的角度看,不建议企业在预提福利费时单独将外购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同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非货币性福利”明细科目是因为这种操作会暴露非常突出的问题:虚增或叠加了企业存货的价值,同时虚增或者叠加了企业的营业成本,且企业不会由于此类业务出现而带来任何的现金流入实惠。因而剔除非货币性福利预提,采取将其数额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明细科目转入“非货币性福利”明细科目,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做法。这样做还有一个理由,非货币性福利是纳入职工福利费进行总额控制,即在预提职工福利费时应将其考虑在内。

例3:某一般纳税人乙企业2013年1月将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职工。该商品每件不含税售价10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企业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数额为进货成本83 000元。

企业发放福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17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 000。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应交税费———应付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当期发放工资时,结转代扣个人所得税款51 200元中包含企业非货币性福利发放而应由职工负担的部分。借:应付职工薪酬51 200;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51 200。

期末,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结转本期全部产品销售成本共计2 450 000元中,包含非货币性福利部分的产品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2 450 000;贷:库存商品2 450 000。

摘要:本文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政策条款, 对企业非货币性福利核算中将企业产品发给职工、向职工低价售房及将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的核算进行了多方面的政策解读与问题研究, 并进行了相关账务的示范。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

参考文献

儿童福利政策 第11篇

社会政策是现代国家的一项核心职能。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实践来看,社会政策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呈现的结果,它表明了政府干预社会问题、修复社会结构和重塑社会关系的系统努力与制度设置。现阶段,我国正在着力推进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社会建设是其中重要一环,完善的社会政策体系是社会建设的载体,其中,建立什么样的社会政策体系和福利制度,是当前必须重视和审慎研究的问题。

一、惠及各阶层的社会福利政策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世界不同模式的社会政策及其实施效果来看,具有普遍惠及性的社会福利政策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为代表的社会福利政策最具典型性,它的福利普遍性不仅体现在福利对象覆盖范围上的普遍性和福利待遇的人人平等,而且还体现在福利内容的普遍性,以及政府和公共部门在社会福利政策实施中充当主要角色的政策运行体制,而深厚的社会民主主义政治文化、以强制性储蓄为特征的税收制度以及强大的公共部门体系,是这一社会政策模式得以持续的基础,使得北欧各国的幸福指数始终处于世界各国前列。

再如日本,作为亚洲后发资本主义国家,其社会政策的设计路线经历了从初期德国式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模式到后来取向北欧和英国“普遍主义”模式的过程,该国在上世纪40年代提出的“国民皆保险”方针,在60年代就已经大体上得以实现,并在此后又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日本突出的国民素质和高度的民族凝聚力与其实行的普遍性社会福利政策不无关联。

相比之下,在一些国家的社会政策制度中,社会福利阶层特点较为明显,所享有的社会福利有较大差异,社会阶层间、行业间流动性较差。尤其在欧洲的一些福利国家中,对中产阶级来说,某种程度上说享有比较优越的福利特权,劳工阶级则难以站在同一个福利平台上,要解决社会地位和福利问题,不仅要靠工会跟雇主去争,也要和国家去争(国家把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近几年,法国等国家社会冲突不断,与这种块状的、阶层固化的福利制度是不无关系的。

二、社会福利政策既可以是危机的放大器,也可以是危机的缓冲器

一直以来,对福利国家社会福利政策为民众带来高福利进行称道的同时,也不断充满了质疑,认为所谓高福利会带来经济的低效和社会的惰性、沉重的债务负担和福利的不可持续性等。尤其是欧债危机的爆发,这种质疑之声再次升高。如何认识欧债危机与其社会福利政策的关系,对社会政策方向和模式的选择和设计至关重要。

进一步分析欧洲国家社会福利政策与欧债危机的相关性,不难看出,福利支出的高低与国家债务并无直接关系。社会保护支出占GDP比重最大的国家(如丹麦、法国、瑞典、荷兰、德国等)均超过了30%,但目前遭遇债务危机最严重的希腊、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和爱尔兰等的福利支出却基本上都在30%以下。福利支出最高的丹麦债务水平仅为GDP的43.7%,素有“福利国家橱窗”之称的瑞典公共债务也不到GDP的40%,但社会支出占GDP约16%的爱尔兰,其负债水平却接近GDP的100%。因此,并不能说明福利支出越高债务越严重。实际上,欧债危机政府赤字最高的几个欧洲国家的具体原因也是有所不同的。

需要进一步阐明的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证据证明高福利会降低一国竞争力。相反,多项研究都证明国民福利与国家竞争力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1—2012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北欧高福利国家的国家竞争力仍居世界前列,而东南欧的一些福利水平较低的国家则排名较低。虽然,北欧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曾经经历了经济衰退时期,但北欧各国纷纷对自身的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使其更富有弹性和应变能力,在欧债危机面前显示了其应对危机的能力和发展的可持续性,提供了“经济问题社会解决”的范例。尽管如此,我们仍需要看到,不顾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盲目攀比社会福利支出确实是欧洲一些国家,如希腊等陷入此次债务危机的不能排除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见,社会福利政策要依据本国具体国情循序渐进、合理设计,合理的社会福利政策可以成为危机的缓冲器,但不合理的社会福利政策也会成为危机的放大器。

三、民粹主义的“福利赶超”会陷入“增长陷阱”

在经历了20世纪50—70年代末的增长黄金时代后,拉美国家普遍进入负增长,即人们称之为“失去的80年代”,在进入21世纪后,人均GDP年增长也只有0.2%的低速增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粹主义及其与之密切相关的“福利赶超”型社会政策。民粹主义在拉美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至今仍然流行甚广。拉美民粹主义在各国的不同时期均有所表现,例如,智利(1970—1973)、阿根廷(1973—1976)、秘鲁(1985—1990)、墨西哥(1970—1976)、委内瑞拉(1974—1978)等国家,都程度不同地实行了以劳工利益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反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的民族主义战略,实行财政赤字政策、汇率高估、以控制价格实行补贴等的办法干预经济,强制提高工资水平等。拉美民粹主义政策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效仿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和就业保障制度,试图通过政府主导的收入再分配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补贴政策,以达到快速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快速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横向比较,由于民粹主义的影响,拉美的社会支出一直以来都比亚洲国家高出一截,社会支出占GDP比重从上世纪80年代的5%左右达到90年代末的48%左右,其中个别国家,如巴西、阿根廷、智利、乌拉圭达到了60%或70%以上的水平。但是由于其社会政策与经济增长相脱节,增长对就业的创造不足,使大幅增加的社会支出并没有获得预期的效果,带来的却是全面短缺和通货膨胀、财政赤字急剧恶化、实际工资大幅下降和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民粹主义的“福利赶超”和与之相关的拉美“增长陷阱”的教训,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的快速追赶型的发展中国家更应引以为戒,避免重蹈盲目“福利赶超”之路。

四、积极的福利政策和合理的社会政策内部结构,更能保持经济增长与社会福利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endprint

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究竟何者为重?长久以来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二战后西方世界经历了一个长达半世纪的社会安定繁荣的时期,不少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长足增长的同时纷纷走上了福利国家之路,国民越来越多地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福利。然而,在上世纪70年代后和进入本世纪后西方世界的经济危机,对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提出了严峻挑战,迫使其社会福利政策不断做出调整,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这种调整主要表现在,调整社会政策内部结构,强调实行积极的福利(positive welfare),注重社会政策的可持续性及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如德国在进入本世纪以来实行的“哈茨一号”到“哈茨四号”的社会救济制度改革,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增加和激励工作机会和就业岗位、惩罚和规训拒绝就业者的措施,有效调整了社会福利与经济增长的平衡协调关系,在此次欧洲债务危机中依然保持了旺盛的经济增长,创造了新的“德国奇迹”。另如瑞典,从上世纪50年代强调公民的“社会权利”转变为80年代用福利手段解决就业问题,再到90年代的社会福利制度市场化改革,以适度削减福利支出为核心,重点进行结构调整,在社会福利中增加就业指标,使“愿意就业”成为享受社会福利的基本条件,在一些领域适当进行私有化和市场化,实施减税等,对提高其社会福利政策的生命力取得了成效。再如,自上世纪70年代以后,美、英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国家,开始采取缩减政府福利开支,推进福利民营化(privatization)的方式来重建经济竞争力。而后来的亚洲新兴经济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型社会福利制度,是在学习西方福利制度的同时,更注重把社会福利与经济增长联系起来,强调在保证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把福利津贴与就业和人力资源联系起来,使社会福利的发展能够对经济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些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与西方传统福利制度比较,显得更具有制度效率和发展活力。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日渐深化的环境下,原有的以一国、一个地区的主权和公民资格为边界的社会福利体系基础受到削弱,作为全球化意识形态支持的新自由主义对各国福利制度走向的影响开始加深,以“紧缩化”、社会伙伴多元共担均衡责任、以促进积极就业替代单纯给付,似乎正在成为社会福利政策改革的一种趋向;倡导转变当代社会福利概念、采取社会福利多元化、实施“社会投资国家”(social investment state)策略的“第三条道路”理论正在被更多人所认同;但同时,近年来兴起于欧盟的“社会质量”(social quality)取向模式,则强调通过重新审视“社会”内涵,使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服从于社会质量这一目标,建立欧洲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彻底改变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为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的有机融合提供了一条新的思想政策路线。

五、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会政策和福利制度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应是我国现阶段社会政策的指导思想

我国的社会政策经历了改革开放前“城乡二元社会福利、国家承担重要角色”,改革开放后到本世纪初“社会政策服务于经济政策、公共政策局部调整”,再到本世纪以来“社会政策重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发展阶段,但与西方福利国家相比差距依然较大,尚处于“补缺”阶段和“福利不足”状态,基本公共服务还没有实现均衡覆盖,且标准和水平较低,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调节器的社会保障基础还不稳固。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乃至未来一个时期内,都应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我国现阶段社会政策的指导思想,这不仅对经济转型时期保持社会稳定至关重要,而且对实现全面小康战略目标、跻身世界中上等收入国家行列也是势在必行。

(二)适度普惠和发展型相结合的社会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相对合理的选择

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正在由过去的补缺型“小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大福利”转变。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是由政府和社会基于本国国情,向全体国民提供的、涵盖其基本生活主要方面的社会福利。显然,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巨大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体制内外差距,以及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等国情决定了,在相当长时期内还只能实行适度普惠型的福利制度。并且,从发展阶段看,我国正在从生存型阶段跨入发展型阶段,而发展型的社会体制下,市场和社会在逐步发育,同时,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趋势在日益增强,过度强调一种政策将很难达到预期目标。日益复杂多变的内外环境也迫使我们不能顾此失彼,既要警惕民粹主义盲目狭隘的“福利赶超”,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使人民群众从增长中得到实惠;既要使社会福利水平稳步提高,又要防止造成未来的社会福利“路径依赖”,保持与经济增长间的协调互促。因此,相对于补缺型、普惠型的福利政策,走适度的中间道路、重视与经济增长促进的发展型社会福利模式显然更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实际。为此,我国社会政策的设计和福利制度的完善,要注重保持社会政策行动中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社会福利支出计划要兼顾经济增长的不同阶段特征,确立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经济和社会活动能力的社会政策策略目标,提高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存量,实现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融合互补,推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政府主导、多元分担应是我国社会政策行动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

在社会福利体制上,我国从建国以后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统包统配福利供给阶段、改革开放后传统公有制为依托的福利供给体制解体后的公共服务下滑阶段及目前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改革阶段。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全球化和经济结构转型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影响将日益突显,社会矛盾将明显增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将会随之迅速上升,对我国新形势下的社会政策内容和行动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国目前的社会政策行动体制,既保留了部分传统公办体制的特征,民间公益慈善力量相对薄弱,同时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缺位问题依然存在。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必须改革我国现有社会福利供给体制和社会政策行动体制,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事业的积极性,使之创造更加丰富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资源,更加充分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在新体制下,政府无疑要在社会政策和福利制度建设中继续当好“守夜人”的角色,要在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明晰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边界,并健全相关责任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和监督政府对其基本职能履行到位;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作用,对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纯公益和部分准公益事业,可以以政府购买、委托经营、公私合作经营等多种市场运作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益力量经办和运营公益事业、提供公益性产品和服务,对政府职责范围之外的社会服务领域,一律向社会和市场开放,以完全的市场规则规范管理和运行,以营利性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搭建起与市场经济体制多元主体的社会责任相对应、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的社会政策行动体制。

儿童福利政策 第12篇

在不平衡区域发展战略下,我国经历了从重点发展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塘及渤海三角地带,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振兴战略,再到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发展阶段,逐步形成了分层次、纵深、梯级发展的战略格局,布局完整、协调发展的态势基本显现。基于此,从沿海到内地的产业转移,也将成为我国在工业化中后期实现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协调发展目标的主要路径选择。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实施以来,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交通运输、服务配套等基础设施条件得到完善,政策条件、人文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具有明显的低要素成本优势,是东部产业迁徙和转移的良好市场环境。东部地区实施的“腾笼换鸟”和中西部地区的“筑巢引凤”,以及国家促进的“万商西进”等工程,使东部一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开始出现加快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产业转入新的市场环境,自身面临的成本提高等生存压力得到很大缓解:若把我国劳动者工资水平设为1,则目前我国东部劳动者工资水平约为1.31,大约为1300多元,而西部地区为0.91, 约为1000元,西部地区的低劳动力成本优势吸引了东部企业的转入。当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占全国80% 左右份额的加工工业,受土地费用、劳动力成本、环境容量等因素制约,正在向中西部地区加快转移。资本是欠发达地区最为稀缺的要素之一, 我国中西部地区也是如此。产业转移首先是资本的转移,是区域空间上资本的重新配置。

在经济学理论上,资本形成是增加给定资本存量的过程,将此过程视为一个连续的过程,笔者将资本存量表示为时间的函数K(t),并以dK/dt表示资本形成率,时间t的资本形成率与以I(t)表示的净投资率相等。因此,得到:

其中,资本K是一个存量概念,而净投资I是一个流量概念,是一个不变流量,也可以是一个可变流量,因此,对于转移的产业资本而言,对于投资率I(t),在时间区间[0,t]的资本积累数量, 可以表示为:

图1刻画了一个区域产业转移资本形成的数理过程,即资本区域投资发挥功效的路径,这个过程亦是一个演化经济学范式下适应度动机驱动下的产业迁移过程。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2000-2007年, 东部沿海地区到西部投资经营的企业累计已有20万家,投资总额15000多亿元,其中,仅上海企业在西部投资就达1700多亿元,浙江、福建企业也均达到了1300多亿元。东部地区向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初步形成规模。2007年以来,国家陆续批复了三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①和皖江城市带、广西桂东、重庆沿江三个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优势迅速增强, 大规模国内资金加速跟进。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冲击到我国沿海出口导向型制造产业,作为“世界工厂”的珠三角、长三角地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众多企业出口订单减少、劳动者工资上涨、民工返乡创业现象增多等),巨大压力直逼珠三角中小企业, 促使东部的企业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迁移,寻找新的产业发展洼地。截至2008年底,我国东部地区10个省市拥有全国86.02% 的纺织企业,但是亏损面达到24.92%,超过了全国的平均水平,特别是浙江省纺织企业2008年利润额较2007年减少了39亿元,东部纺织产业开始出现由沿海向内陆梯度转移的趋势。交通较为便利、市场化已有一定基础的中部地区,已经成为东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产业转移的重要区域。浙江温州大量企业向湖南株洲转移, 广东汕头、广州、东莞诸多中小型企业也正向湖南、 江西等省迁移,而目前东部地区向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尚未全面展开。

2009年以来,在人民币汇率不断升值、能源和原材料价格不断攀升的市场环境下,成本的全面提高使得广东、浙江等地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导致部分中小企业停产或半停产甚至倒闭,向外转移步伐开始加快。

2010年,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接收的省外到位资金分别达到1.28万亿元和1.53万亿元。安徽、重庆、陕西承接境内省外到位资金分别为6863.7亿元、 2638.3亿元、2414.9亿元,分别是2005年的8.6倍、 12.8倍、8.9倍。

2011年1~7月,为控制通货膨胀预期和抑制房地产投机,我国中央银行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连续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银根收紧并惜贷, 东部沿海地区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极其困难。商业银行更愿意把有限的资金贷给有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传统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遭遇到强有力的资金约束,生存和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在这种背景下,传统企业只能转型或是转移,但转型并不容易,而转移到中西部地区则是较好的走出困境的捷径。比如,受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广东东莞市中小企业群面临了巨大的生存压力,外需不振订单减少、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飙升、人民币汇率攀升的“三座大山” 挤压着中小企业的微薄利润空间,全国工商联作出了“生存困难超过了2008年金融危机初期”的结论。 2011年9月,广东佛山等地出现“电荒”,绝大多数陶瓷企业用电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大幅上升,由2% 上升至20%。为了减轻生存的负担,扩展利润空间,广东制造业企业不得不选择向外迁移。从产业转移的大方向来看,主要是从长三角、珠三角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从转移方式来看,一是外资或东部地区的民营资本在中西部地区直接投资设厂;二是由东部接单,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加工企业,实行联合接单加工贸易;三是引导中西部企业进入跨国公司和东部沿海企业的营销网络;四是东部和中西部联合进行园区建设。

显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各种要素成本上涨不可避免,市场环境带来的生存发展压力迫使沿海企业向西迁移。

综合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中西部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有以下方面。

( 一) 承接规模高速增长

2005-2010年,中西部地区吸收的省外资金增长了2.5~12.8倍不等。其中,2010年安徽、四川、 广西吸收的省外资金分别高达6864亿元、5336亿元、3491亿元,分别是其2005年的8.6倍、7.5倍、8.4倍;据有关方面预测,2010年,仅广东、上海、浙江、 福建四省市转出的产业产值就达到14000亿元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前我国的区域之间承接产业转移进入了高速增长阶段。如表1所示为中西部典型省份境内省外到位资金发展状况。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 :各省市商务厅数据。

资料来源 :各省市商务厅数据。

资料来源:各省市各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各省市商务厅数据。

( 二) 承接产业区域聚集

中国区域间产业转移是一种聚集式转移,承接区域集中度不断提高。承接地接收省外资金的标准差由2005年的264提高到2010年的2032。接收省外资金较多的省份集中在安徽、四川、广西、河南、 重庆、陕西等省市区。

( 三) 承接产业等级提升

尽管从总量上看,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仍然是省外资金投资的主要领域,但从投资产业的层次看, 正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化。第三产业正在成为投资的主要领域, 如安徽省,投资于第三产业的省外资金比重由2007年的37.7% 提高到2010年的41.9%。另外,重庆第三产业已经成为吸引内资最大的领域。如表2所示为2010年中西部地区产业转移典型省市承接资金结构。

( 四) 产业来源相对集中

随着东部地区尤其是北京、长三角、珠三角、 闽三角劳动力成本、土地成本、资源成本的上升, 部分产业加速向中西部转移。与此相对应,中西部地区接收的资金也主要源于上述地区(见表3)。

总体上看,近年来,产业资本在国内的空间流动继续呈现“北上西进”的趋势。近年来,西部地区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采选业等产业在西部的比重不断攀升,表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这表明西部欠发达地区在承接东部劳动密集型和能源指向型产业转移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虽然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和投资环境不断改善,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能力逐步增强,但同时也面临较大的制约阻力。一是东部产业转移过程中存在着类型单一、缺乏引导对接、区域黏性等障碍;二是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尚存在诸多制约因素,特别是在产业配套、物流效率、融资环境、服务意识、制度安排、行政效率、人文氛围等软硬件环境与东部地区还有较大差距,转移产业尚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地市场环境。

资料来源 :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及各省、市、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整理所得。

因此,到目前为止,东部许多资源、劳动密集型产业仍然是全国较具实力优势的强势行业,其优势和实力并没有出现很明显的下滑迹象;中西部地区资源、劳动密集型产业亦没有很明显的增量,特别是西部劳动密集型产业仍属于有待发展的潜力与弱势行业。这也说明了一点,即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中西部不发达地区之间资源、劳动密集型产业大规模的产业转移刚刚开始,转移进程较为缓慢, 对于宏观经济增长和国民福利提高还有较大的潜在促进作用。在我国区域产业梯度转移过程中,部分东部迁出产业将一些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污染性行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形成工业产值的“东迁”,工业污染的“西移”。目前,皮革、陶瓷、水泥、 化工等高污染产业是国内产业转移的主体之一。发达地区通过产业转移加速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同时, 也通过废物资源化利用、拯救后发地区濒危企业、 淘汰产业或设备转移、资源开发等途径,实现污染转移。与实物迁移相比,这是一种隐性的污染转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FDI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但是它对我国环境的影响整体上已出现“污染避难所”现象。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环境成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资源”,我国中西部地区必须吸取吸引FDI的教训,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过程中坚守环保原则。 因此,必须提高警惕,吸取东部沿海地区在污染转移方面的经验教训,实现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区域福利现实差距

地区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居民收入福利差距

收入是衡量福利水平最为重要的指标。从以收入为代表的福利水平及历史数据的趋势来看,2000年以来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不断拉大。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从西部到东部呈现出较明显的梯度差异和渐进式增长,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在收入方面的福利水平差距越来越大。通过表4可以看出,历年来收入最高的省(市、区) 均在东部地区,而收入最低的省(市、区) 均在中西部地区, 尤其是西部地区中的相对偏远地区,与东部之间的收入差距极大。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 :《中国财政年鉴 2010》。

(二)政府财政收入差距

政府的区域福利水平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收入水平来衡量。从表5可以看出,2009年,东部地区除了海南省之外,其余省市的财政收入都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10个省市的财政收入总和为20723.31亿元,中西部地区21个省市区的财政总收入为14938.49亿元,仅相当于东部地区10省市的72%。

(三)企业福利差距

企业的区域福利水平主要可以通过企业在区域内的利润率来衡量。在企业利润率方面,从国内大企业来看,由于区域发展不均衡,中国500强企业逾七成云集东部地区。我国东、中、西部的上市公司在分布数量、产业及规模绩效上存在不小的差距, 西部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也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劣势。东部地区上市公司的平均净利润最高,2009年东西部的年平均净利润竟相差了近17倍。在2006年中国500强企业中,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西部地区的西藏和青海以外,其他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企业入选。其中,368家企业来自于东部地区,占企业总数的73豫,比上届增加了4家;仅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浙江、江苏和广东七个省市便有336家企业入选,占到了全部入选企业的67.2%。2009年中国500强企业中,东、中、西部、东北地区间的不平衡特征明显,东部地区仍是500强企业聚集的主要区域。中国500强企业分布在29个省(市、自治区),且集中分布在东部地区的北京、山东、江苏、浙江、广东、 上海六省市,其企业总数达到308家,占61.6%,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计、所有者权益和从业人数分别占500强企业总数的76.79%、87.05%、 90.93%、80.94%、70.56%。

从单位产出利润率来看,2009年中国500强企业的平均水平为5.50%,其中,东北地区最低但增长最快,为2.54%,比2008年提高了1.33个百分点;东部地区的单位产出利润率最高,为5.96%, 比2008年提高了0.96个百分点,说明东部地区大企业的福利水平最高;西部地区的单位产出利润率为2.96%,比2008年提高了0.03个百分点,说明西部地区大企业的福利水平较低,比东部地区低了3个百分点;中部地区的单位产出利润率出现了负增长,为3.84%,比2008年减少了0.41个百分点, 说明中部地区大企业的福利水平介于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之间,比最高的东部地区低了2.12个百分点(东部5.96 - 中部3.84 = 2.12)。

综上所述,从如何缩小区域之间的福利差距这一命题来看,产业转移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区域协调发展面临的宏观背景和困境表明, 解决区域协调发展问题的出路之一就是推进产业在区域之间的转移。一方面,产业转移产生的企业间接联系效应有利于打破部门、地区的封锁和垄断,突破生产要素流动的行政性障碍,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由产业转移而形成的区域产业的合理分工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产业转移在我国区域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得到了长足发展,但目前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水、电、原材料、燃料运输以及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价格上涨,投资经营成本节节上升,产业的生命周期性在客观上要求将这些失去优势的产业向东北及中西部地区转移。一方面可以降低东部地区产业的外向性依赖程度,并促进其向产业链高端及新兴服务业的转移;另一方面可以使中西部地区获得更多的赢利和就业机会,推进市场化进程的同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赢利。因此,产业转移使东部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与交往更加密切,不断增强的区际分工与协作意识,使区域分工效益与协作效益日益提升,奠定全国协调发展战略的空间基础。在这个整体经济区域系统内的产业转移过程,一方面可以促进区内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区域经济互补优势,减少重复建设, 避免区内产业结构趋同,在带动内部经济专业化和集约化过程中不断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 区际产业转移不仅促进各区域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 而且也会促进居民、企业、政府三者的区域福利效应, 是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促进区域福利改善的政策支持

产业转移带动区域福利改善应该在系统的运行模式下,由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一)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转移是企业群按照市场规律和企业生存成长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做出的自主选择或被动适应。这也是演化经济学对于产业转移的解释。 在产业转移过程中,企业群会受到政府行为的激励和约束。当转入区域的政府采取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的行为,并给予相关的政策鼓励和税收优惠时,越能促进外来资本的移入,福利溢出效应渠道越畅通, 产业转移的区域福利正效应就越显著。因此,政府政策是影响产业转移引致区域福利效应的重要因素,会在两个方面产生作用,一是政府政策会影响产业转移区域福利流量,二是政府政策会影响产业转移区域福利效应实现强度。

基于此,政策这一变量必须在以产业转移提升区域福利效应方面发挥重要功能。截至2011年,国家已经批准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广西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方案》、《湖南省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重庆沿江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四个专门的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规划,加上同样具有承接产业转移功能的河南中原经济区等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已经有力地促进了全国范围内产业梯度转移的区域福利改善。《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正在申报中,国家应该继续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再重点建设若干产业转移示范区,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带动区域福利水平提升。

综合来看,在国家层面,应该落实统筹全局、 重点突出的策略政策支持。采取差别性的区域经济引导政策,加快制定区域发展规划。目前,我国东部地区已进入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阶段,应通过政策措施加快和鼓励东部地区走上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对中西部地区进行有效引导,一方面要抓住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有利机遇,另一方面加强外资政策、市场准入政策、节能环保政策等的引导, 发展先进制造业,避免走上传统增长方式、分工体系的老路。国家政策支持的具体方案如下:

1. 税收政策

促进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等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产业承接环境;对中西部地区的国家支持性产业, 国家级经济技术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对投资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按相应的规定免征关税;支持在东部地区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完善、 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削减内地通往港口的政府公路收费项目,对中西部出口企业提供适当运费优惠计划;借鉴国外对迁入后发展地区的企业给予投资补贴的做法,由中央财政建立专项资金,对向中西部地区迁移的企业提供适当补贴。

2. 金融政策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重点产业转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在风险可控条件下为东部地区企业并购重组、中西部地区企业迁入提供支持,对加工贸易重点企业给予贷款支持;支持国内外转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大力支持中西部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等资本市场投融资活动;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开发业务;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和运行。

3. 投资政策

统筹区域发展格局,将更多大型投资项目投放到中西部地区,以产业和投资带动中西部地区的整体崛起或福利改善;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门槛,增加劳动密集型产业类别;根据中西部地区改善区域福利水平的实际需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对于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区域优先安排建设性项目, 适当倾斜对中西部地区的基础建设投资,在高速铁路、地铁、高速公路、飞机场等交通设施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力度。

4. 土地政策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尝试设立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

5. 贸易政策

在经济发展程度较好、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相关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支持中西部有条件的沿边地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加大对口岸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区域通关改革。

6. 科技教育政策

鼓励东部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中西部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提高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能力。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提升人才培养与创新服务能力,结合产业转移的重点办好特色专业。

具体而言,应建立包括校企合作企业实践条件预警管理、中职教师实践课程开发管理、企业实践质量评价管理、教师企业实践学籍及相关证书管理、企业实践经费管理等管理系统,以此加强对实施校企合作的各类组织机构的技术操作指引和质量监控。应全面规划和推动以提升实践教学水平为重点的中职教师职业发展,强化对培养培训中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工作的科研支撑。

7. 区域合作政策

东西部省区之间的产业转移,离不开区域之间的产业协调与合作。企业在各区域之间的搬迁或转移,虽然必须遵循市场的要素自由流动规律,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以及发展的需要来决定和实施,但这并不仅仅只是单个企业自身的事情,其必然涉及各个区域产业的整体变迁与发展的问题。应出台鼓励跨省区产业园区合作共建的政策。把东部产业园区的资金、技术、管理和招商等优势,与中西部地区的土地、劳动力和优惠政策等优势结合起来,引导东部一部分传统产业集群中的核心企业与相互配套的企业,整体迁移到中西部的产业园区。 实现基础设施投入和园区管理共同参与,共建土地收益和税收按照双方的股本和协议分成。还应建立产业对接的协调组织机制。建立产业转移与承接的信息交流平台,提供国家及各地区政府经济政策、 行业发展趋势、商品供需动态、东中西部经济合作主要意向以及备选项目等重要信息,帮助企业科学决策。设立省区间产业对接及转移协调机构,定期不定期就产业合作发展、产业转移对接、共同投资开发、重大项目推进等加强协调与沟通,以期产业转移与承接的周期更短、成本更小、效果更好。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尽快制定中西部地区吸引东部地区内资的产业指导目录。

在以上具体方案的实施操作层面,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政策,不断充实和完善支持政策的内容;要在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安排等方面对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给予指导;要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加强对各种促进产业转移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会同地方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要明确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在政策实施、 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顺利进行并产生良好的区域福利效应。

(二)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

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要在总体思路的指导下从各方面加以支持。

1. 总体思路

由于东部地区政府在产业梯度转移中属于利益流出的一方,因此在主观和客观上并不会出台促进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方面的助推性政策,所以在地方政府层面应主要探讨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所能给予的政策支持。从实际来看,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应落实因地制宜、积极有为的政策支持。

从区域发展战略方面来审视,引导和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大任务。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区域的特色和实际,进一步加强协调,切实加强具体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的各项政策措施;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有序推进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区域福利改善。

地方政府在政策层面上要积极行动,结合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的要求,科学制定本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和重点专项规划, 明确产业布局的功能定位;要根据中央和本地区的 “十二五”规划,切实加强对《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 明确分工合作,健全工作机制,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在出台政策时, 要以若干主要政策为主,在其主政策的框架内制定相应的辅助政策或实施办法,形成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合力。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政策制定,既要体现新政策的感召力,又要保持先期出台政策与新出台政策的连续性,使促进产业转移政策具有政策感召力、吸引力,为产业转移促进区域福利改善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产业转移促进区域福利改善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2. 具体方案

具体方案只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业政策

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吸引产业转入,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示范园区建设,加强区域市场体系建设形成要素合理定价机制、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税收合理征管机制,促进产业集聚降低成本形成价格福利,加快发展本区域配套服务业促进就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减少、 审批程序、节省企业交易成本、增强服务功能;鼓励省级技术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产业转移园区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安排专项转移支持资金用于产业转移园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地方财政扶持力度。

(2)劳动力就业政策

加强劳动力培训,引导劳动力就业,培育好产业转移劳动力市场,以促进本地居民在新转入产业就业、适应其用人需求;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引导劳动力有序就业;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建立以政府职业培训为主体,专项培训机构和民办培训机构为依托,多层次、立体化的职业培训体系,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奠定劳动力就业培训的基础;并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进行就业岗位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建立健全农民工进城后的继续教育体系,举办各种形式的新专业、新技能、新知识培训班,促进其素质提升。

(3)税收优惠政策

基本原则是既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又要考虑地方政府财力的增加。地方政府在不同的产业领域应制定不同的优惠政策,对本区域急需发展的鼓励类产业制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对部分给区域福利带来不利影响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还应设置一定的门槛或不实行优惠政策;某些专项政策尽可能少出台,可作为“一事一议”或比照相关政策执行; 地方政府在优惠的税目上宜简不宜繁,应以主要税收为主,如增值税、所得税;在优惠的期限上,宜长不宜短,不宜将税收优惠过于集中,而应尽量缩小优惠幅度,延长优惠时间,以保证本区域可用财力逐年增加。尤为需要重视的是,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县级一层,由于经济相对欠发达,且平台注资中存在大量的办公楼、地产等项目,且税收来源较为单一,面临的风险较大。要平衡好经济增长和债务累计间的矛盾,中西部省份应该在这一轮经济增长中转变投资模式,如在基建等投资领域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避免过度使用地方政府投资平台。与此同时,中西部地区还应增加地方债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更多向本地区倾斜,实现产业发展基金的有效保障。

(4)收费减免政策

地方政府要对落户在省级开发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吸纳就业人员多的重点企业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经营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其他项目给予部分减免的相关政策;对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实行“零收费区”;对达不到承接产业转移门槛要求和达不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予考虑收费减免。

(5)土地政策

土地政策一直是地方引资工作中的重要政策, 长期居高不下的地价是打造承接产业转移商务成本 “洼地”的重要障碍之一。地方政府应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中政府纯收益部分用于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奖励或补贴,或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科技含量、企业纳税等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于不同项目、不同技术含量的企业补贴标准、补贴兑现时间等方面可有一定差别; 应对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的用地指标给予适度倾斜, 以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

(6)招商服务政策

与政府主导下的产业转移相对应,目前我国中西部地区产权保护体系、契约执行体系以及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制度尚不完善,市场主体亟待发育,市场秩序有待规范,应努力改善以政府效率、服务意识和法制为重点的投资软环境。应致力于以促进全方位区域合作、优质高效的招商服务环境来精心筑“巢”,引来东部地区转入产业。多为投资商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诸如简便的审批程序和市场准入、减税和金融激励等,并按照规范、透明、公平的原则办事。应着力提高围绕当地特色优势的产业配套能力,让投资者在当地就能采购到所需的原材料和外协件,得到所需要的研发设计、标准检测、 会计咨询、物流配送、金融保险等服务。建立直通直达服务、重点企业协调服务、“绿色通道”服务、 民企直接反映和直接协调等机制,推行行业协会全程代办协办服务,为客商提供“一站式”、全程式、 跟踪式、保姆式的“四式”服务,推行兑现政策零折扣、优质服务“零距离”、生产经营零干扰的“三个零”机制,加强地方政府横向之间的部门沟通与合作,合力打造优良的企业服务环境,改变中西部地区招商服务环境落后的面貌。地方政府还应努力实现外延扩张招商与内涵集约招商并举,加大对产业研发部门的引进力度,推动引资金、引项目与引技术、引智力有机结合。

(7)生态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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