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权制度

2024-05-15

船舶留置权制度(精选4篇)

船舶留置权制度 第1篇

关键词:船舶,留置权,海商法

船舶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对维护海运市场秩序, 保护海事债权人的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 当前我国《海商法》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船舶留置权制度, 使得该制度在理论上长存争议, 而在实际应用中也常常陷入困境。

一、船舶留置权的分类

1、狭义的船舶留置权。

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 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 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 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这种规定与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中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基本一致。有人将这种船舶留置权称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 即仅指造船人留置权和修船人留置权两种。

2、广义的船舶留置权。

有学者指出, 《海商法》第25条规定的船舶留置权是狭义的船舶留置权, 而并非船舶留置权的一般概念;从广义上来讲, 船舶留置权不仅包括修船人、造船人对所占有船舶的留置权, 还包括海上拖航合同中的承拖人对被拖船舶的留置权, 以及海难救助方对获救船舶的留置权。根据是《海商法》第161条“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 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和《海商法》第188条“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 未经救助方同意, 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3、船舶商事留置权。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企业之间的商事留置权。根据该条的规定, 企业间的商事留置权不要求留置物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所以, 在当事双方都为企业的情况下, 只要企业债权人合法占有企业债务人的船舶, 在企业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 除双方约定不得留置船舶的情形外, 不管船舶和债务是否有牵连关系, 企业债权人均可对船舶进行留置。

二、船舶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 其创设、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须由法律规定, 无需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也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外自行约定留置权。

2、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具有二次效力性。

留置权产生以后, 发生前后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发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 即债权人于其债权受清偿之前, 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留置”, 并对留置物享有继续占有的权利。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可持续到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时终止。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发生于债务人逾期未清偿债务之时, 表现为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即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履行债务时, 得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船舶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 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也就是说, 在主债权获得全部清偿前, 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的标的物, 并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力。

4、船舶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这是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所固有的特征。留置权的从属性, 是指留置权作为被担保债权的从权利, 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 依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三、船舶留置权的受偿序位

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之间的受偿序位。

《海商法》第25条规定, 船舶优先权先于造船人及修船人的留置权受偿。前已述及, 在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之外, 还存在其他类型的船舶留置权, 但海商法并未明文规定船舶优先权和其他船舶留置权之间的优先受偿次序。根据1993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 船舶优先权应当优先于其他船舶留置权受偿。德国《海商法》、韩国《商法典》及日本《商法典》也作了类似规定。

2、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或质权的优先受偿序位。

《海商法》第25条同时规定, 造船人及修船人的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同样地, 海商法也未对船舶抵押权和其他船舶留置权之间的优先受偿效力作出明确规定。而根据1993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2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彼此之间的排列次序及其在不妨害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对第三方的效力应根据登记国法律确定, 即船舶担保物权的次序由国内法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 船舶留置权应该优先于船舶抵押权或质权受偿。

综上, 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和质权受偿而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

四、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我国《海商法》对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没有作具体规定。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 《海商法》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物权法》、《担保法》和《民法通则》关于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即可以采用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实现留置权。但是, 实践中采用折价和变卖的方式实现船舶留置权非常困难。因为司法实践当中被留置的船舶往往并非为债务人所有, 因而债务人并没有权利对留置的船舶进行处分, 如果允许债务人和债权人协议折价或变卖的方式处分留置的船舶, 则可能使留置船舶被以过低的价格处理, 使船舶所有权人的利益受损。此外, 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折价变卖, 往往难以得到船舶所有人的配合, 使得船舶注销和过户登记手续难以完成, 从而使买卖难以完成。特别地, 当留置的船舶上存在其他担保物权 (如船舶优先权) 时, 因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原则是非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优先权不消灭, 以折价或变卖的方式, 无法消灭船舶优先权, 因而使得买受人的权利存在瑕疵, 利益受损。

鉴于以上种种原因, 实践中船舶留置权的实现常常需要法院的介入, 即由船舶留置权人向海事法院提出拍卖申请, 由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拍卖船舶的法律程序进行拍卖, 船舶留置权人从法院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船舶留置与海事请求保全的关系

船舶留置与海事请求保全之间既有明显的区别, 也有许多相似的地方。正确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掌握和运用船舶留置权具有很好的作用。

1、相同之处。

(1) 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海事请求所保全的海事请求有重叠。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船舶建造或修理费用、拖航费用、救助费用或报酬等, 它们均属于海事请求的范畴, 是海事请求保全所依据的海事请求的一部分; (2) 二者目的相同。船舶留置权和海事请求保全的目的都是为保全海事请求, 保证债权的实现; (3) 采用的手段相似。两者都是通过控制财产或不交付财产以达到保全海事请求的目的。如果债务人或被请求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提供适当担保的, 债权人或海事请求人可以变卖或申请拍卖财产以清偿债务。

2、不同之处。

(1) 船舶留置权以合法占有为条件。船舶留置权以留置权人合法占有船舶为前提, 如果留置权人失去了对船舶的占有, 也就丧失了对船舶的留置权。而海事请求保全则不以占有为条件, 只要海事请求人对被请求人具有海事请求, 财产属于被请求人所有, 海事请求人就可以申请海事法院予以保全; (2) 船舶的留置权属于私力救济行为, 而海事请求保全属于公力救济行为。根据公权优于私权原则, 属于公力救济行为的海事请求保全效力要高于作为私力救济行为的船舶留置行为。也就是说, 法院可以应留置权人之外的其他债权人的申请, 对已经处于留置状态下的船舶进行保全, 而留置权人不应妨碍法院的保全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消失。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1993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也作了类似规定。反过来, 在海事法院的保全期间, 其他债权人则不能对船舶行使留置权。

3、船舶留置权和海事请求保全之间的转化。

实践中, 可以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所担保的债权非常广泛, 但是这些债权却不一定都能够通过留置船舶方式获得担保, 而可以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情况下, 债权人则通常可以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在可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情况下, 债权人可自己做出选择, 既可以自主对船舶进行留置, 也可以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六、《物权法》对船舶留置权制度的影响

1、突破了合同之债的限制, 将留置权

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扩大到合同之债之外的其他债权。在《物权法》颁布之前,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将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仅限于合同之债。在非基于合同关系的纯救助中, 海难救助人对获救的船舶是否具有留置权常常引起争议。随着《物权法》的颁布, 留置权必须基于合同关系这一限定也得到了突破, 纯救助中的海难救助人可以基于无因管理之债对获救船舶行使留置权。

民法的留置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系中的恶意抗辩权, 其功能在于赋予债权人私力救济之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 得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将留置权限于合同之债使得非基于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的债权行使受到限制, 不利于保护非合同债权人的利益, 不利于充分发挥留置权制度的作用, 不符合留置权制度的立法本意。《海商法》规定, 海难救助人的船舶留置权, 具有相当的前瞻性。而《物权法》则顺应潮流, 勇敢突破了留置权必须基于合同之债这一限定, 对于船舶留置权制度的发展具有非产重要的意义。

2、突破了留置权和所担保的债权必

须具有牵连关系的限制, 创设了商事留置权。《物权法》不但对留置权必须基于合同关系做出了突破, 还对留置物必须和所担保债权具有牵连关系也作出了突破, 提出了商事留置权的概念。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企业间的商事留置权不要求留置物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权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可留置船舶的情形, 在光船租赁关系下, 如果船舶出租人 (企业) 对光租人 (企业) 负有某种光租合同之外的到期债权, 光租人可以留置在其合法占有之下的船舶;港口经营人也可以对班轮承运人的当事船舶或姊妹船进行留置, 以保证相关的装卸费用得以清偿。

七、结束语

鉴于我国并未建立完整的船舶留置权制度, 与船舶留置权有关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担保法》、《海商法》及《物权法》中, 且各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司法实践中对船舶留置权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也并不统一, 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因此, 修改和完善船舶留置权制度, 消除各法之间的冲突, 明确船舶留置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 建立统一的船舶物权体系就显得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新编海商法学.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1.

[2]於世成, 杨召南, 汪淮江编著.海商法.法律出版社, 1997.

船舶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入我船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船队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船队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船队、码头、船工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船队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五条 各船船工要积极协助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 船队要督促加入船队的船舶按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证书、证照、保险;掌握好所有船舶的准确数及违章行为,协助处理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

第七条 船员办理证书、证照,必须经船队严格审查,再上报办理。

第八条 船队的营运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九条 合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

(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九)酒后作业;

(十)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类船舶必须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具体实施的定期安全学习。无故不到会者,每次收取学习补课费50元/人次,迟到者收取学习补课费20元/人次。

第十三条 船队所管船舶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重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安全生产经营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船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经营事项。各科室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3 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5、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6、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7、在每周检查公司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船舶运行状况及消防器材、救生设备等,确保船舶及安全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 4 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生产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运营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船队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排上岗。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检查制度。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防护装臵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一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6 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要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第八章 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公司。

第九章 附则

1、凡本公司职工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2、本制度条文如与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办公室管理制度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文件收发规定

一、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拟稿。文件形成后,属公司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属党内的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业务文件由有关部门拟稿,分管副总理或总工程师审核、签发。

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二、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不同类别编号后,按文印规定处理。

文件由拟稿人校对,审核后方能复印、盖章。

三、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秘密文件由专人按核定的范围报送。

四、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五、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文书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日填写阅办单,按领导批示的要求送达有关部门,办好文件阅办;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六、文件阅办部门或个人,对有阅办要求的文件,应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办公室。三日内不能 10 办理完毕的,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

文印管理规定

七、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八、打印正式文件,必须按文件签发规定由总经理签署意见,送信息中心打印。各部门草拟的文件、合同、资料等,由各部门自行打印。打印文件、发传真均需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九、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名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延误。工作任务繁忙时,应加班完成。办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十、文件、传真等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延误而致工作失误或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办公用品 购臵领用规定

十二、公司领导及未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报总经理审批后购臵。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部门所需购臵办公用品,到办公室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明确金额。需购臵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购臵。大额资金的使用,由总经理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十三、办公用品购臵后,须持总经现审批的《资金使用 11 审批表》和购货发票、清单,到办理出入库手续。未办理出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十四、各部门所用的专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门自行制定格式,按规定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制。

十五、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十六、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人事管理制度

一、员工守则

1、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2、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3、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4、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5、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6、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二、工资、待遇

1、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2、公司执行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3、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4、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5、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6、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7、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

三、辞职、辞退、开除

1、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2、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3、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4、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5、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6、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办理辞退手续。未经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7、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8、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9、员工严重建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船队有权予以开除。

10、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船队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二〃船队财务科,财务科科长协助负责人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论船舶留置权担保和实现 第3篇

一、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其取得条件

1、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由于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因此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不得由当事人约定。同理, 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也不得由当事人约定。

(1) 主债权。就船舶留置权而言, 主债权通常是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 (广义还包括拖船合同) 中约定的应当支付给造船人或修船人 (或承拖方) 的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 (或者拖船费用) 。主合同中一般对此均有明确的约定。

(2) 利息。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就船舶留置权而言, 是指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 (广义还包括拖船合同) 中约定的应当支付给造船人或修船人 (或承拖方) 的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 (或者拖船费用) 到期未支付, 船方应给付的迟延利息。该迟延利息属于船舶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3) 违约金。违约金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款项。在这里, 关于船方违约应交的违约金金额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 若无约定, 则按《合同法》规定。

(4) 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通常包括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前者是指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 如因船方违约而造成的造船人或修船人 (或承拖方) 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 以及造船人或修船人 (或承拖方) 因船方违约而额外发生的造船或修船 (或拖船) 的造船费用或修船 (或拖船) 费用;而间接财产损失则是指受害方期得利益的损失, 即因船方的违约行为而使造船人或修船人 (或承拖方) 失去的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 如利润损失等。

(5) 被留置船舶的保管费用。被留置船舶的保管费用是指造船人或修船人 (或承拖方) 对船舶进行留置期间, 为保管、维护船舶而发生的必要而合理的费用, 如保管维护船舶的人员的必要开支、所需的船舶必需品的费用、船舶保险费等。

(6) 实现船舶留置权的费用。实现船舶留置权的费用主要是指为实现船舶留置权的二次效力而须发生的费用。[1]船舶留置权的二次效力指将船舶变现的效力, 使得其能够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为实现船舶留置权的费用, 应当包括申请法院扣押、拍卖被留置的船舶以及分配船舶价款而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 如申请费、公告费、拍卖费等。

2、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

(1) 船舶留置权取得的概念。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是指船舶留置权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或发生。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不同于其他担保形式, 它需要修船、造船合同为前提, 但是不以订立留置权合同或条款为前提。应当是依法取得而非必须协议取得。

(2) 船舶留置权取得的条件。第一, 占有的船舶须为“合同另一方”交付的船舶。第二, 船方有违约行为, 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 船厂依照修船、造船合同 (或拖航合同) 已实际占有了船舶。第四, 造船厂或修船厂 (或承拖方) 的债权与所留置的船舶有牵连关系。

二、船舶留置权的实现和清偿

1、船舶留置权的实现

(1) 船舶留置权的实现的条件。对于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条件, 我国《海商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 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条件应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留置权实现条件的规定。

第一, 需给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第二, 须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第三, 须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

(2) 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民法上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通常是指处分留置物、实现留置物变价的方法。就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来看, 主要有“折价”、“变卖”和“拍卖”三种方式。

所谓“折价”, 一般指由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就留置物商定一个价格, 并以此价格冲抵留置权担保的债权, 留置权人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然而, 当留置物为船舶时, 这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 经营与管理船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且显然不是造船人或修船人 (或承拖方) 所能胜任的。因此, 造船人或修船人 (或承拖方) 是不会有兴趣成为所造或所修船舶的所有人的。

所谓“变卖”, 一般指用非拍卖的方式将特定的财产出售给第三人, 由第三人支付价金并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

而“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 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然而由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的存在, 特别是船舶优先权的存在;加之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原则是非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优先权不消灭。这就决定了用变卖或非法院拍卖的方式实现被留置船舶的变价是非常困难的, 甚至是不可能的。[2]因此, 要实现被留置船舶的变价, 常常就必须要有法院的介入, 即用法院拍卖船舶的方式来实现被留置船舶的变价。

2、船舶留置权的清偿

(1) 船舶留置权的清偿原则。第一, 保障造船人或修船人 (或承拖方) 权利实现的原则。设置船舶留置权的目的首先在于保障造船人或修船人 (或承拖方) 对造船、修船 (拖船) 费用请求权的实现。造船、修船 (拖船) 费用是船厂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和扩大再生产的基本资金来源, 它由大部分的成本和小部分的利润组成, 一般金额较大或巨大, 因此要求通过船舶留置权的形式, 使权利人能及时安全的获得费用, 这是最重要的原则。

第二, 保护被留置方利益, 防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律保障留置权人的利益。同时又不能允许其滥用这一权利。如果采取不适当的折价、变卖或拍卖的方式, 常常会使变卖所得的价款背离市场正常价格而不合理, 从而给船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所以法律应当对留置权人的权利做出适当限制。

第三, 保护善意买受人原则。法律应当保障合法的留置物的买受人对其买受的留置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买受人所买的应当是一项清洁的、无瑕疵的、没有优先权、抵押权和其它债务的船舶, 除支付船款外, 应当不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2) 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序。通常, 船舶留置权的效力劣于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5条规定, 船舶优先权先于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 还存在承拖方的留置权, 法律未明文规定, 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 根据当然解释方法, 可得出船舶优先权仍优于承拖方的船舶留置权。

法定的船舶留置权原则上优于约定的船舶抵押权, 而不问该船舶抵押权是否先于留置权设立。因为: (1) 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与船舶直接相关的债权, 债权人的行为利于债务人和抵押权人, 留置担保债权的发生是为了抵押权人的共同利益, 理应在抵押权人之前受偿; (2) 因船舶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 船舶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 强行由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难免发生纠纷] (3) 通常, 船舶留置权债权的发生使抵押物增值, 该价值本就在抵押物价值之外, 船舶留置权人的债权不过是这种价值的代价, 船舶抵押权人当然不能就其而优于船舶留置权人受偿。

三、总结

综上所述, 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规定有以下几点不足之处。关于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应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留置船舶的保管费用、实现船舶留置权的费用等。第四, 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标的范围, 包括船舶及其属具, 不包括其孳息和其代位物。

参考文献

[1]李海.船舶物权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2]李海.船舶物权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3]薛祖望.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J].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7 (8)

[4]许俊强.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9 (10)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4篇

船舶船长(驾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本船航行、施工作业安全,确保本船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2、船舶航行、施工中,加强了望、谨慎操作,积极主动做好航行避让工作。

3、负责组织召开船舶航次安全会议,组织船舶每周的安全检查,按项目部统一部署开展船舶安全活动。

4、负责船舶长途调遣拖航封舱的安全工作。

5、负责天气预报的接收和现场监测。

6、服从海事局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业主、监理、海事局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指令。

7、负责本船防洪防台防突风应急安全预案的落实。拖轮负责与之对应的非自航船舶的防洪防台防突风的安全拖带避风工作。

8、协调处理现场施工中发生的各类问题或突发事件,对本船的重大或安全问题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并负责船舶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大副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领导下负责管理驾驶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驾驶部开展安全活动日等活动,做好安全检查和教育工作。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

3、组织、督促驾驶部人员学习各种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负责保持舱面设备和属其、消防、救生设备等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监督船员正确使用,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5、布置、检查、落实船舶防洪、防汛、防台、防寒、防冻等工作,保证船舶安全生产。

6、进出港、靠离泊位、抛起锚和过闸(桥)作业时在前甲板指挥操作及了望。

7、协助船长制定、改进施工方案,检查施工设备,督促船员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施工安全。

8、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船长汇报。

9、船舶厂修时应做好防火、防盗、防电击等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10、在应急事故海难救助时,按船长指示组织船员进行抢救。(非自航挖泥船)大副是甲板部负责人;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船生活和卫生管理,在航行、施工、停泊时轮流值班,领导本部门船员进行技术业务、规章制度的学习及行政、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法令。当船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离船时应暂代理执行其职责。

二副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大副领导下负责对航行仪器进行保养检修;督促船员正确使用疏浚设备、导航仪器,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设备、机械、仪表的安全运转。

2、登记、改正并备齐所需的航行通告、海图、图书资料,保管疏竣设备的技术资料、图纸、文件,做好记录,以保证航行和施工安全。

3、负责监察舱室、灭火、通讯、电线管系,保持良好状况,防止漏水、漏电或因通讯不良所引起的安全事故。负责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和到期申请、检验手续,并保管各种检验证书、船舶证书。

4、进出港、靠离泊位、抛起锚和过闸(桥)等在船尾负责指挥操作及了望。

5、挖泥施工时,领导值班船员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负责施工安全。

6、负责编制所管疏浚设备、导航仪器等的修理单及自修计划,在船长、大副分配下领导船员进行修理及验收工作。

(非自航船舶)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工作,航行、施工和停泊时轮流值班,负责挖泥机械、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向新来的驾驶员介绍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副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大副领导下负责驾驶室、海图室及一般助航仪器、海图料、仪器设备、消防、救生设备和配件等的管理工作,保证分管设备仪器、仪表经常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

2、按大副指示编妥船舶应变布署表及船员应变任务卡,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后公布执行。及时向新到船员介绍应变岗位及具体职责。

3、张贴有关救生、消防的规章和图表,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4、开航前负责试校车钟、舵、汽笛、通讯设备,查看首尾吃水,完毕后记入航行日志。

5、进出港、靠离泊位、掉头时,在驾驶室传达执行船长命令,记录车钟并协助了望。

6、施工时,领导值班船员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施工安全。

7、负责编制所管设备的修理单及自修计划,在船长、大副领导下组织船员进行修理及验收工作。

(非自航挖泥船)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工作,航行、施工和停泊时轮流值班,负责消防、救生设备及配件的管理工作,保证分管设备、仪表等经常处于正常状态,负责财务及文书工作,协助船长搞好经济核算。

报务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政委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船舶 GPS、计算机、无线电台、话台、电话等无线通讯设备和广播电视等设备,保证其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2、每天定时接收气象预报,并记录,接收航行通告。

3、船舶调遣航行时,应按规定向局调度室汇报船位。

4、记录电台日志,来往电文需经船长、政委审批,严禁报房私人通讯。

5、船舶遇险时坚守岗位,完成通讯任务,弃船时携带通讯密件、电台日志、应急收发报机等。

轮机长安全生产职责

1、轮机长是轮机部的负责人,在船长领导下,负责轮机部的安全生产,定期召开轮机部门会议,布置检查工作,总结工作经验。

2、对全船轮机的技术管理和安全质量负全部责任,有权采取安全措肺,制止违章操作,保证轮机设备经常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负责督促轮机部全体船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应予批评教育和提出处理意见。

4、编制全船设备的保养检修分工明细表和预防检查计划。组织领导轮机部 船员按期、按计划地进行预防检查和自修工作,监督自修质量,确保轮机设备正常使用。

直接负责水线以下设备(螺旋桨、通海阀)、机炉舱安全消防设备、水密门等修理保养工作。

当舵系统传动装置在技术上遇有特殊疑难问题时,协助驾驶部做好舵系统传动装置修理工作。

5、负责组织编制轮机部的计划修理申请书、修理单、航次及机损修理单和主辅机、电气及锅炉预防检查计划,组织领导轮机部船员做好厂修事宜及修理质量验收工作。

6、进出港、靠离码头与过浅险航道、大桥、船闸以及进出黄埔江时,应亲自到机舱督促指导操作,确保正常运行。

7、遇有设备运转不正常危及航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船长或通知值班驾驶员。发生机损事故时,应迅速正确处理,详细受损部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按规定填写机损事故报告,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8、船舶遇险或发生火警时,应立即下机舱,在船长统一指挥下,按规定组织领导轮机部船员全力抢救,接到弃船命令时,应组织机舱人员携带主要技术资料离船。

大管轮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的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安排轮机部人员的日常工作。

2、负责管理主机(包括遥控)、舵机、首推装置、冷藏机、空调、滑油分油机、机舱集控、机舱灭火系统装置等分管的各类设备。保证整洁和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负责轮机部船员安全教育和督促其严格执行安全措施,严禁违章操作,监督、教育轮机部船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4、根据计划,负责编制月度及航次预防检修计划。按照保养检修分工明细表组织轮机部船员做好检修、保养、清洁工作。

5、提出分管机械设备、修理工程项目、修理意见及预防检查计划。负责督促验收主管设备的厂修工程,保证修理质量。

6、航行施工中轮流值班,停泊时轮流值护船班。

二管轮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管理发电原动机、主锅炉、泵机、绞刀头、桥梁机等施工机械及其系统,空压机及空气系统,燃油系统及分油机等设备。保证整洁和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3、提出分管机械设备、修理工程项目和修理意见及预防检查计划。厂修或自修时,负责检查、验收主管设备的修理质量,做好各项记录。

4、不设三管轮的船舶,还应负责三管轮的职务工作。

5、航行施工中轮流值班,停泊时轮流值护船班。

三管轮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管理辅助锅炉系统,日用水、淡水泵,消防、舱底、压载总用泵及系统、机动救生艇、炉灶以及甲板机械、疏浚绞车及液压设备等,保证整洁和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3、提出分管机械设备、修理工程项目和修理意见及预防检查计划。厂修或自修时,负责检查、验收主管设备的修理质量,做好各项记录。

4、航行施工中轮流值班,停泊时轮流值护船班。

电机员(电工)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全船电气设备操作管理、维修、保养、清洁,保证其正常工作。

3、制定所属电气设备与控制系统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正确使用电气。

4、编制全船电气设备的预防检查、月度、航次计划,按期、按计划地进行预防检查和自修工作。监督自修质量,确保电气设备正常使用。

5、编制电气设备的计划修理申请书、修理单、航次及机损修理单,做好厂修事宜及修理质量验收工作。

6、执行电气设备保养的有关规定,加强巡回检查,每天不少于三次。

7、出航前重点检查配电板、舵机、主机遥控、电车钟、锚机、缆机等电气设备以及配合检查通导和航行信号等设备的适航情况。

8、进出港、靠离码头与过浅险航道、大桥、船闸及进出黄埔江时,应下机舱、舵机房检查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

机工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和轮机员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服从安排参加航行、施工、停泊值班。

2、按分配管理各种机械设备,并保证分管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3、正确操纵主机、辅机、泵机等设备及开关阀门,保持机械设备正常需要的油、水,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4、经常巡回检查,按时进行记录,保证安全运行。

水手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大副领导下负责船体、甲板建筑、机具设备、疏浚设备、帆缆属具、消防,救生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2、经常教育水手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业务技术学习。

3、在大副领导下指挥起重、出海封舱加固、吊放救生艇、高空、舷外等作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制度。

4、出航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进出港、离靠泊位等,在大副领导下在船首负责指挥水手工作及了望。

5、船舶施工时,排除疏浚设备故障,在船长及驾驶员指导下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施工。

6、负责管理物料间、油漆间,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7、船舶进厂修理前,协助大副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水手安全生产职责

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按照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

2、在船长、驾驶员、水手长领导下工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作业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督促,杜绝违章作业,严防发生工伤、人员落水事故。

3、参加班组学习与安全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临水作业穿好救生衣,靠泊码头系好安全网,登高作业系好安全带,起吊重物戴好安全帽。

5、靠泊值班时应巡视检查船舶四周,保证系缆、跳板、安全网等正常,锚泊值班时应按规定收听高频电话,注意本船船位及周围船舶动态,确保安全。

驳船驾长安全生产职责

1、驳船驾长是驳船安全的第一负责人。

2、负责甲板机械设备、锚具、缆索处于正常的技术状况。

3、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日”等活动,组织船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4、编制消防、堵漏、救生应变布署表,领导船员按规定进行演习,教育船员正确使用消防、救生设备。

5、在出航、施工前应明确任务并向船员交底,带领船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6、检查、指导值班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安全。

7、发生海难和紧急情况时应采取一切措施奋力抢救,正确发出(悬挂)求救信号。

8、进厂修理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制订好进厂的防火等安全措施。

趸船驾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趸船安全负全面责任,教育水手遵章守纪,组织业务学习,开展安全活动。

2、保证趸船跳板安全可靠,通道畅通,视水位变化及时松紧锚链,以保证趸船及靠泊船舶的安全,在靠泊船危及趸船安全时,有权拒绝靠泊。

3、执行安全规则,严禁违章作业,临水作业穿好救生衣,禁止穿拖鞋,打赤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4、严守岗位,负责接听电话,及时传达上级各项工作指令。

5、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严禁闲杂人员进入,以防发生事故。

6、负责管理码头设施及消防设备,确保状态良好、安全可靠;执行安全用电规定,监督靠泊船舶按规定接电、7、经常检查舱室有无渗漏,备齐应急抢险材料,做好工作记录和靠泊船舶登记。船舶航行(施工)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航前准备会 船舶外出执行生产任务需通过高空障碍物、海上航行(拖航)等时,必须在开航前召开航前准备会议。会议由公司指定负责人召集、主持;如打桩、起重等大型船舶应由公司(项目部)领导或委托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有公司(项目部)有关部门、船队领导和出航船舶的船长(驾长)、大副、轮机长等。会议布置航行(拖航、施工)任务和准备工作及要求;交待航行(拖航、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及过桥、闸、电缆等建筑物及海上航行(拖航)的安全措施等。接受出航任务的船舶,应提出本船存在的问题,由公司(项目部)领导指定负责人解决或指定有关部门和本船办理。由主管部门做出记录并督促检查完成,将完成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及部门汇报。两条拖轮以上拖航时,应指定一条主拖轮负责担任航行中的指挥工作。5 如遇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调船时,可临时召开航前准备会议。海上航行、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超出规定航区航行或被拖航的船舶,公司(项目部)必须对船舶进行稳性、强度、适航性等进行核算,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取得CCS签发的船舶航行、拖航的船舶适航证书。

航 次 会 由船队召集,拖轮(主拖船)船长主持,参加人员:有参加航行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驾长等。(一般情况安监、机务部门派人参加)。会议研究布置本航次任务、安全措施并做出决定,由拖轮做好会议记录,请各船负责人签认。拖带打桩、起重、抓泥船、方驳等通过高空障碍物时,会议上应周密研究通航高度和水情、气候变化,在确保安全通过的情况下开航。拖轮(主拖船)负责对被拖船高度的审核,并做好记录,请被拖船船长(驾长)签认。在外地施工的船舶完成任务后,需要拖航时,由公司(或委托船队)签发航行通知单,注明拖航任务,提出安全措施。由主拖船船长主持召开航次会议,布置本航次任务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请各船负责人签字。必要时安监、机务部门派人参加,通过高空障碍物时,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日 作 业 会 会议由船长主持,全体船员参加,会议布置本航次(当天施工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及有关准备工作并记录在《日志》内。在通过高空障碍物前,船长应向全体船员布置桩架、起重臂或其它最高物件的起落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每日航行(施工作业)前,船长应召开全体船员会议,总结前一天工作情况,并布置当天的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

船舶停泊安全管理规定 停泊船舶,应按规定悬挂显示信号、灯号。白天应在各锚缆延伸方向舷外处悬挂红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红色环照灯一盏,以利过往船舶安全航行。应选择符合安全规定的锚地、水域、码头停泊,不得超宽、超长,有碍他船航行。拖轮停泊,应按海事部门规定,驾、机两部应留有主要船员在船,保证能随时动船。工程船舶停泊时,甲板、机舱应留有足够的船员在船,保证主机、辅机能随时启动,满足应急的需要。离开基地外出施工或航行中停泊的船舶,除按上述规定值班外,还应安排水手值安全班,昼夜巡逻检查船位、系泊(锚、链、缆)、照明、信号等情况;了解水位、气象变化情况。做好防浅、防冻、防洪、防潮、防风、防火、防盗和防止走锚等安全工作。在基地停泊或经海事部门同意停航的船舶,应按趸船管理办法执行。7 值安全班水手应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到值好安全班的各项工作。8 来访人员末经船长(驾长)准许,不得随意登船。停泊潮汐河段码头时,值班人员要了解涨落潮时间,及时调整缆绳。

船员劳动纪律 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停泊时,驾、机两部领导应安排船员进行预防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工作时间内不得脱岗;工作时间外,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其余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归船时不得迟到。船舶配合施工时,应服从施工现场统一安排,并按工地作息时间工作。不得以任何藉口问施工单位索取补贴、奖金、物资等。工作前三小时不准饮酒、严禁酗酒。5 不准带家属、小孩和亲友上船玩耍、住宿。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带铁钉鞋和打赤膊及穿短裤。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损坏和动用船上物料和器材设备,不得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9 未经船长同意,不得随意动用舢板(机动艇)或绕道行驶。10 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趸船安全管理规定 停靠趸船的船舶,其宽度、长度、不能超过海事部门的规定。2 大型工程船、500m3泥驳等,停靠趸船时,必须抛前后锚。停靠趸船的船舶,必须听从趸船值班人员的指挥,不听从指挥造成不良后果者,必须追究有关责任。

4趸船值班人员责任制

(1)按时收听气象、水位预报,认真做好记录,并用黑板公布。(2)测量水深,掌握水位变化,及时向船管部门提出移动船位。

(3)架好趸船至岸坡的跳板,安全栏杆、安全网、确保上下的人、物安全。(4)管好趸船水、电设备,保证停靠船舶的供电、供水工作。(5)搞好防冻、防洪、防风、防滑措施,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6)做好停靠船舶的防毒、防盗、防火、防破坏工作。(7)熟悉趸船停靠船舶的能力,以防断缆事故的发生。(8)负责停靠本趸船的无值班船员船舶的完整安全。(9)搞好趸船、跳板(栈桥),岸坡的清洁卫生。

(10)装有起重设备的趸船,负责起重设备的管、用、养、修工作。5 趸船值班人员值班制度

(1)坚守岗位,认真执行值班岗位责任制度,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2)坚持昼夜轮流值班,值班时不得打瞌睡、看电视、看书、报等。(3)值班时应注意巡回检查缆、链、信号的正常情况,做好“八防”工作。(4)接班前三小时不得饮酒。

(5)阻止无关人员上船,做好来访人员的登记工作。(6)值班巡回时,应穿救生衣,夜间巡回时还应持电筒照明。6 生产用趸船,停靠船舶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停靠。船舶挂靠趸船做系泊试验时,主管部门要在试验前计算趸船能力,还应提前通知趸船负责人做系泊试验的准备工作。趸船值班员负责接收停靠船舶的生活垃圾和污油并向其出具接收凭证,妥善保存接收的生活垃圾和废污油,将接收的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并索取接收凭证,将接收的废污油交物资部门转交项目部用于砼模板润滑脱模。做好接收记录和保存凭证备查。

船舶交接班安全管理规定

一 接班人员必须在接班前15分钟到达工作部位,详细检查有关情况,做好准备工作,按交接内容确认没有问题时进行交接,接班人员逾时未到,当班人员仍负其责,并将情况报告部门领导。

二 交班人员必须将全部情况,特别是在本班发生过的问题及处理经过,详细地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经接班人员全部认可后,双方在日志上办理签名认可手续后,交班人员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三 在交接过程中,交班人员应实事求是的明确回答接班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和会同接班人员一道进行检查的要求,在交接过程中,其职责仍由交班人员负责。

四 在交接时,接班人员在日志上未签名认可之前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或故障均由交班人员负责,接班人员在日志上签名认可后,由接班人员负责。

五 如在交接过程中,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应按部门领导意见进行交接班,并将情况记载于日志上。

六 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主动做好卫生和机械设备的加油、加水、泵气及燃料补给工作;仪器、仪表的校核工作;日志、日报的填写记载工作。

七 交班人员应将部门领导指示或其他通知、变更事项、联系情况、执行情况、注意事项等,均应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八 凡接到部门领导“暂缓交接”通知,交班人员必须集中思想、谨慎操作和管理。接班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工作部位,以免分散当班人员的精力。

九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交接: 1 船舶航行处于避让或处于危险航区时。2 船舶正进入桥梁或跨江电缆等水域时。船舶正在编解队或进出档、定位、相互配合操作时。4 机、电设备发生故障或正在排除时。遇到天气突然变化恶劣或发生海损和抢险、救助时。十 具体交接内容如下:

(一)甲板部交接内容: 气象、水位、潮汐、水域、船位、岸坡情况和变化。各缆绳、锚链的松紧受力情况和注意事项及各靠垫的完好情况。甲板机械、锚泊设备、拖带设备,泥(石)门机械及其操作机构的润滑运行情 况。船舶装载、卸载、物件绑扎,船体纵横倾斜,吃水等情况和注意事项。5 航行或施工信号及夜间灯号情况。舢板、跳板、舷梯、安全网、测深篙(锭)撇缆绳等常用工具、属具、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外来人员登记和船舷停靠他船情况。8 值班人员情况和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

(二)轮机部交接内容: 主、辅发动机、电机、风泵、液压、泵机等所属动力设备和附属设备的润滑、冷却、运转情况。液压、电气、机械、气动等传动系统和轴系及所属设备的润滑、冷却、运转情况。3 空气、燃油、润滑、冷却、液压、进气、排气等系统的管系及所属附件的运行情况。操作系统和控制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限位器、刹车、制动、离合、换向、警报、信号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应急设备(舵机、泵机、电机等)的备用情况和常用工具、属具的使用管理情况。6 舱底水量和排出情况及注意事项。各种燃润物料的消耗和补给情况和轮机日志、报表的填写记载情况。

(三)挖泥作业交接内容: 挖泥作业图纸,疏浚范围、挖泥进展、施工标志、信号情况。2 锚位、锚缆标记、地拢缆桩的布设情况和变化。3 水尺移动情况、测量校对船体周围深度等情况。气象变化、潮汐、土质情况、挖泥方法、分条分层情况,挖槽堑口的情况。5 挖泥设备(抓斗、吊臂、滑车、钢缆等)的使用情况及注意事项。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踏板、吊臂变幅角度指示器、警报、信号、刹车、制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及注意事项。配合船只(泥驳、石驳、拖轮)的配合情况。8 值班情况、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

(四)起重作业交接内容: 吊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物理化学性质、起、落位置及现场情况。2 气象、水位、水深、潮汐、水流和水下物件等具体情况及要求。3 起重设备(吊钩、转环、滑车、卸扣、钢缆、吊臂、吊臂变幅角度指示器、起重卷筒等)的使用情况和注意事项。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踏板、吊臂变幅角指示器、信号、刹车、制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与指挥人员确定的起重操作联络信号、起重方法和起重程序。起重要求和注意事项。配合船只(驳船、拖轮等)的配合情况。7 值班情况、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

(五)打桩作业交接内容: 施工作业图纸、桩的规格、质量、数量、进度要求和完成情况及注意事项。2 现场施工标志、气象变化、潮汐、水尺移动情况。3 锚位、锚缆标志、地拢缆桩等的布设情况和变化。4 船体平衡及定位情况、锚缆受力及绞车运转情况。5 桩架变幅运行和变幅角度指示器的显示真实情况。打桩、起重设备(吊钩、龙口、背板、抱桩器、桩架、桩帽、桩锤、电梯、钢缆、滑车、绞车等)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刹车、制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配合船只(运桩船、拖轮)的配合情况。9 值班情况、日志、日报填写记载情况。

(六)驾驶航行交接内容: 船位、航向及助航仪器的使用情况。舵效、空舵度数及传动系统和仪器、仪表的使用情况。航行信号(灯号、旗号、号型、号声等)的使用状态和管理情况。4 航标(灯标、岸标、浮标)、航道、气象、水位、潮汐等情况和变化。5 来往船舶会船情况和避碰事项。被拖船舶的吃水、封舱、物件绑扎等情况。船队尺度变化情况,拖缆和联系信号及应急设备的备用情况。8 各部值班负责人员名单和日志、日报填写记载情况。船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管理规定 为消除船舶机损事故,掌握船舶和零件的磨损规律,保证船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和正常安全航行而制定本管理规定。在船长领导下,由大副、轮机长负责领导本部门船员进行船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按船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内容,对主要机件、部件的测量部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说明书进行预防检查、维护、保养、测量并将技术数据结果填写预防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薄。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由船舶各部门负责人根据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内容及设备状态情况进行维修保养,船舶应编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计划,由船长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报船队批准备查。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时间一般是利用施工航行待命、停泊的空闲时间进行,如需要停航、停工进行时由各船提出计划报船队批准,在外地配合工地施工时,应征得工地领导同意方可进行,并报船队备案。船员自己不能承担预防检查、维护保养的项目应报船队联系修理,并将修理测量结果记入预防检查、养护、修理记录簿。认真研究零部件磨损规律,掌握耐用期限,以保证安全运转。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的项目及测量、更换配件记录由船长、轮机长报船队,船队报公司机务部门并列人船舶技术资料存档。船体各部位的板厚钻孔、试验测厚结果,除记入记录簿外还应在船体外板展开图、结构图上注明。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由船长和船舶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负责,船队或公司(项目部)机务部门应有专人敦促、指导及帮助。在工作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异响、发热、异味),应及时进行检查、养护、修理排除。船舶江河安全航行拖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船舶在江河航行、拖带、调迁任务的安全,在严格执行交通部和长江(内河)海事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船舶航行、拖带、调迁;本单位拖轮拖带外单位船舶亦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出航船应按船员定额标准数配足船员。严禁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第四条 出航拖轮(主拖船)的船长应对本船队航行、拖带、调迁的安全任务负全面的责任。被拖船和协助拖船应服从主拖船的指挥。

第五条 船舶在停泊时应保证良好技术状态,应听从船队,机务部门的安排。

第二章 出航前准备

第六条 出航船舶应按船舶航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开好航前准备会、航次会及日作业会。

第七条 机务安全部门对出航船舶进行出航前的检查,确认有无危及安全的隐患。

第八条 拖轮(主拖船)的船长应了解本船和被拖船舶的压载水、生活用水及油仓的液面高度对船舶航行稳性影响情况。

第九条 对消防、救生、防漏、信号等设备和器材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保证有效使用。

第十条 对被拖打桩船、起重船、抓泥船的桩架、起重臂、抓泥臂等的倒下高度进行认真复核。

第十一条 急流航段拖船须加外舷的腰缆或加栓兜缆和腰柱,八字缆和尾缆应尽量系于外舷,以保证船队的横面强度。

第十二条 急流航段拖方型船舶,应将船翘起0.5米以上以防钻水。如干舷低于0.5米应封舱。

第十三条 航行急流航段必须装设无线电话与来船或信号台联系。

第三章 航 行 中

第十四条 通过高空障碍物,拖轮(主拖船)的船长应根据当天水位、天气、航道等情况,确定安全通过方案。并指定被拖船的船长在通过前停泊,完成倒架到规定高度和拆掉上层超高建筑物,并经复核无误方可航行通过。

第十五条 在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拖轮、驾驶室、甲板岗位责任制规定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调离码头或编解队时,在船舶艏、艉分别有专人负责指挥,系解缆工作,并随时将情况报告驾驶室。

第十七条 吊拖船队编队时,拖缆牵直后再用舵调向,防止拖缆偏落船艉一侧缠住车叶,折断拖缆,全部收进后才能使用倒车。

第十八条 在航行中任何时候不得中断了望,遇航区复杂,视线不清,来往船舶多时更应注意,按时开航行灯,还应注意无灯小艇。

第十九条 按时收听天气预报,注意气象变化,切实做好避雾、风、暴雨、大雪等造成视线不清的防范措施,如遇特殊情况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急流航段航行

第二十条 上水应遵循二流水航行,遇泡漩乱水、回流、楞子、转向等水流时应提前减速,必要时应停车,待稳住后再逐步加速,不准贪快,以防钻水断缆或歪船扎驳。

第二十一条 拖带易钻水或甲板建筑物影响航行视线时,不应夜航。

第五章 枯水期航行

第二十二条 保持一定富余的水深,上游30厘米,中游20厘米。

第二十三条 狭窄水道航行,不得追越前船。避让机帆船、木船必须减速,并注意减速时舵效航向,严禁贪快,浅水航道经常测量水深,防止搁浅。

第二十四条 注意浅坝、暗礁、应观查水势、浪花,察听水声,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搁浅后立即停车,探明河床底质、搁浅部位及船体损坏等情况。显示信号,向上级汇报,采取排出压载水及食用水,调整前后吃水,利用锚机、系缆和 放出开锚或利用地形带缆,车舵配合等有效措施脱浅。

第二十六条 有潮汐地区可利用潮水脱浅。

第二十七条 如本船不能脱浅,应向就近港口报告派船拖救,如船身严重倾斜应立即封闭淤沙一侧的波门,舱口、水密门、窗。抛出艏艉锚使之得力,有条件靠岸应就岸埋设地龙拉住或在船旁边绑空驳。

第六章 洪水期航行

第二十八条 正确判断航标位置,发现航标移位、漂流、熄灭等疑问时,应减速航行或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注意垮堤、溃堤、分洪或狭窄水道上游地带的水滚保持适当的航行距离,防止水压吸引失去控制。

第三十条 洪峰立涨时不得抢近浮标和过分近岸航行以防发生困边、搁浅。第三十一条 航行至急湾、横滚、岸咀、矶头、江心洲,独礁的下方地带时应防止回流、横流、斜流、泡漩,防止触岸、转向、落湾。

第三十二条 在干支流交汇处尽量避开游涡横流,防止水流冲击断缆。第三十三条 认真了望,注意避开航道漂流杂草、筏木、鱼船、民船集结地带、港界范围、防汛工地、缓流、静水容易淤沙水域、沙包、沙埂、沙滩等。

第七章 防 雾

第三十四条 航行遇雾(包括风沙、雪、暴雨、视线不清)的视距顺流应在2000米以上,逆流应在100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 航行遇雾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向船长汇报,并抓住岸型、航标、航向等,稳住船位。

第三十六条 发现雾情船长应立即进入驾驶室,亲自掌握和布置安全措施,值班驾驶员仍应协助操作,加强了望。

第三十七条 加强了望,鸣放雾号,适当减低车速。如遇岸线不清或迷向时应立即停止前进。

第三十八条 听到前方有他船的雾号,在未辩明其动向时,应立即停车,判明情况,至安全会过为止。第三十九条 急流航段航行应执行海事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抛锚前应选择安全锚地,靠拢航道一侧,船队要远离过江电缆等水下设施。并注意水深。记入航行日记。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安全值班,按章敲打号钟。

第八章 防 风

第四十二条 在台风季节前,应对本船船体结构、水密门、窗以及主要设备,工属具进行一次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增加抗风能力。

第四十三条 收到大风、风暴警报,及时根据本船技术状态,船队大小,考虑航段条件,就近选择较好的锚地安排避风,锚地应有足够水深且底质较好。

第四十四条 锚泊时,锚链长度应为水深6-8倍,必要时,要抛双锚。第四十五条 船上所有货物及其机械设备均应有足够的缚牢措施以避免船舶颠波时而产生移位和摇摆。并密封各处门、窗、盖。

第四十六条 加强安全值班。检查泊位,锚链情况。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发现本船或他船走锚,要立即采取措施。

第九章 防冻防滑

第四十七条 严寒季节及在北方地域冬季施工或有寒潮预报时,应对机电设备的冷却系统、燃料系统等采取保温措施,机仓温度低于5℃时应预热油和水,停泊时冷却水要放尽。

第四十八条 包扎甲板上水管和水柜以防结冻。蒸汽管、废汽管应包扎石棉。第四十九条 甲板、楼梯等工作地方要清除冰霜,油污并铺沙或草袋等防滑物。第五十条 通道、楼梯如无栏杆应栓好扶手拉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海事局、船检局、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令法规、规定规范不相一致的地方,则以上述主管部门颁布的为准。施工船舶(海上)拖航、调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 集团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安[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航区划分见附件。第五条 集团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 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 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船或两艘拖轮及其两艘以上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 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企业负责人签认,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 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第十条 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均应签订拖航合同,明确拖航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承担拖航任务的总船长应对全程拖航安全负责,包括被拖船的拖航安全,总船长对整个船队的拖航有绝对指挥权。

第十二条 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拖航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

第十四条 拖航任务完成后,总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

第三章 安全备航

第十六条 拖航任务实施前,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总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动员,组织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航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

第十七条 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总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有拖航船舶的安全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并严格按照国家海事和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企业安全、船机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新验收,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

第十八条 集团所属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拖航备航封舱加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检验验收标准,随同调遣拖航实施细则一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九条 租用企业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及时联系承担拖航任务的主管部门,获取其批准的拖航计划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动态。

第二十条 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第二十一条 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药品等有关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

第二十二条 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对老旧船舶应进行必要的稳性复查和船体钢板测厚检验。

第二十三条 在北方冰冻期间拖航前,须经海事主管部门检验批准,不适合冰冻区航行的船舶严禁在冰冻期间拖航。

第二十四条 拖航启航前,应进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明确每个船员在应变部署中的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要领。

第二十五条 拖航启航前,应按照企业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船检签证,以及航线海图、潮汐等有关资料。

第四章 启航与拖航

第二十六条 启航前,调度部门和总船长均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或大雾以及能见度不良的天气时,当气象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

第二十七条 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航行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守望被拖船及拖缆情况。当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员时,双方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间发出的信号。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根据气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航段,并随时注意察看检查拖缆磨擦情况及时调整摩擦受力点。当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时,应选派船员和被拖船在拖轮上的留值船员一起安全登上被拖船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拖航安全。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应对被拖船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须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轮及被拖船的值 班驾驶员,同时填写记录在拖轮和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必须每日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的船舶时,对通过水域上空的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的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船舶的高度、宽度,根据潮汐情况,确认不超限时方可通过,在通过上述水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了望。拖航期间,应按时收听天气气象预报,及时做好防风与避风的准备。避风期间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布设足够重量和长度的锚系和防风缆,确保避风期的安全,严防避风期间发生人员和船舶损伤事故。

第五章 遇险遇难安全救助

第二十八条 拖航期间,出发港、目的港的拖航主管部门、调度部门等有关方面均应安排业务人员昼夜值班,保持与拖航船队的联系,当接到拖航船队遇险遇难等特殊情况的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尽快布置和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当拖航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总船长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挥布置采取应急措施,如情况严重或无力解决时,应立即将失常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搜救中心。

第三十条 当拖航途中发生遇险遇难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发出求救救助信号,准确报告船位、险情,并同时向主管部门、调度部门、海事部门报告,积极组织自救。在排除拖轮自身危险后,拖轮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和被拖船,不得擅自离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有不相一致的,以上述国家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颁布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海上避风暴、拖船船舶封舱加固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海上航行、避风的拖船及被拖船舶(包括平台船)。在海上执行施工任务且拖航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船舶不在本规程范围内。在海上拖航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船舶应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二条 航程的界定: 短途拖航——指拖轮或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航行12小时以上至48小时(可准确知道预报的天气情况)以内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长途拖航——指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超过48小时以上才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第三条 海上航行、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被拖航。超出规定航区航行或被拖航的船舶,公司必须报局批准并对船舶进行稳性、强度、适航性等进行核算,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取得CCS签发的船舶航行、拖航的船舶适航证书。

第四条 拖航前,被拖船舶须按CCS海船拖航检验规范备航和进行封舱加固,公司主管领导(或公司指定负责人)召集船队和公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船长对封舱加固的安全事项、实施方案和完成时间进行交底,部署工作安排,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

第五条 由船队或公司主管部门提前申请船舶检验,船长负责组织本船船员,按照封舱固定技术要求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船队、公司(项目部)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必须予以整改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并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拖航船舶的适航证书。

第六条 船队和公司主管部门、船长共同检查船体结构强度并确认船舶拖航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适航性,能安全拖航抵达预定的港口。

第七条 应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拖带的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导缆钳等部位的船体结构,若发现强度不够,则应在这些设备的甲板上或甲板下方作适当而有效的加强。

第二章 拖航与避风封舱

第八条 露天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各种开口关闭排水设备等均应符合CCS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所有露天甲板上的天窗及采光开口均应关闭并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第十条 所有舷窗、窗均应连同其风暴盖作有效的水密关闭。被拖船舶船员的居住舱室,其活动式风暴盖可安置在舷窗及窗的就近处。无风暴盖的舷窗、窗应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船员居住舱室通向露天甲板出人口的门,除留随船船员出入必需之外,其余均应关闭。

无船员居住的被拖船舶,其位于干舷甲板以下舱室的舷窗,不论是否有风暴盖,均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干舷甲板以上的第一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舷窗,如无风暴盖的装置,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干舷甲板以上的第二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舷窗,如无风暴盖的装置,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干舷甲板以上的第三层及其各层上层建筑、甲板室的舷窗,其外侧防护的方法,可根据拖航航区及船舶上层建筑、甲板室的位置、方向与验船师商量而定。

第十一条 所有双层底间舱及水舱顶部的人孔盖,均应以螺栓紧固封闭,保证水密。货舱、二层舱室、机舱舱壁上的水密门均应封闭。

第十二条 所有舷边泄水孔、进水孔、排水孔的自动止回阀应检查其有效性。无船员居住的被拖船舶,其水密门窗、甲板及舷边封闭的开口以及上述的进、排水孔阀等均应封闭并作冲水试验。

第十三条 所有舱口,通风筒,空气管等均应按封闭要求作妥善安置及封闭。第十四条 有防浪盖板的锚链孔应将盖板装妥,锚链管应用防水物堵塞,并包扎封严,保证在海浪冲击下海水不进入锚链舱;但该项措施应不影响紧急抛锚。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及非机动船舶的锚链管应水密封闭。

第十五条 露天甲板舷墙板上的排水活动挡板必须启动灵活,甲板上流水口及流水孔皆须保证畅通。

第十六条 所有货舱内的污水沟、阱,双层底间舱,空舱,隔离舱,油、水舱等 均应有测量的装置。应注意露天甲板上各油水舱柜测量管系封盖的水密性。

第十七条 在进行出海封舱工作时,应注意到在海上拖航时,船上各舱室能便于拖航留守值班人员容易而迅速抵达。

第三章 被拖船的船舶系统

第十八条 锚设备及系泊设备 一般船舶的锚和锚链应按规范要求配备,特殊工程船舶的锚设备,应按特殊船舶的要求配备。

锚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在紧急时能随时可用。若被拖船舶原无锚设备装置,则应至少配备一只锚及五节长的锚链作应急抛锚之用,锚链可用破断负荷相等的钢丝绳或纤维绳代替,但其长度不得小于150m。

2若被拖船舶无起锚机械装置,置于锚链舱内或甲板上的锚链,当抛锚时锚链的投落均应迅速无阻。

3被拖船舶应备有足够及合适的系泊缆索。第十九条 舵设备 若在拖航中需要使用操舵设备,拖航前应确认被拖船的舵传动装置、舵机等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若在拖航中不需要使用操舵设备,应将舵位固定在正中位置。若要将舵位固定在一定角度,则应与拖船船长商议确定。对己经固定舵位的舵,如在航程中需要用舵或转换舵角,嗣后,应将舵重新固定。

第二十条 螺旋桨

若被拖船舶上无拖航留守船员或有推进器设备而不用者,应将推进器设备的尾轴与主机轴脱开或将其固牢,便其在海上拖航时不能转动。

第二十一条 舱底排水系统 所有被拖船舶的舱底泵、压载泵或其他种类的排水泵,连同上述各泵的管系和吸口应进行效用试验。

各舱舱底水支管吸口处的过滤器有适当的防护装置。2 被拖船舶应至少配备一台具有独立动力的可移动式排水泵。排水泵的排量按被拖船舶舱容大小的具体情况而定。3 船上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重要舱室内可设置漏水自动发光信号装置。4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上的所有进、排水阀应紧密关闭,并在手柄上绑扎止动钢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止阀松开措施。

有人居住的被拖船舶,除了因航行或船舶安全以及船员生活必需外,所有进、排水阀均应接上述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稳性 被拖船舶的稳性资料,包括被拖船舶所核算拖航状态下出港及到达目的港的稳性计算书。一般船舶在出航条件下,应具有满足规范要求的初稳性高度。特殊工程船舶如起重船、打桩船、挖泥船、平台等的吊杆或吊车、工程设备以及其他在甲板上的设备,在合乎船舶稳性和设备安全的原则下应放落或拆下加以紧固固定。被拖船舶不得有横倾现象。被拖船舶的压载水舱、水舱、油舱等各种液体舱都不得存有自由液面或者尽可能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三条 首吃水及尾倾 考虑到减少被拖船舶的摆动、偏航及具有较好的适航性,在出航时应有合理的尾倾。被拖船舶拖航出海时的首吃水及尾倾建议不小于下表所列要求:

船长(m)60 90 120 150

首吃水(m)

0.90 1.80 2.50 3.00 3.60

尾倾(m)0.30 0.54 0.80 0.95 1.05 在确定上述吃水时应充分考虑拖船船长的意见。囤船形式的被拖船在拖航时一般可保持首、尾等吃水。若被拖船舶为了保持一定的尾倾,以压载或载货来调整吃水,则应从船舶总纵强度有关方面考虑,合理地分布负荷,压载水舱压水必须压满,货舱或其他舱室装 货或其他物品必须作有效的固定。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其离港时的首吃水应在首吃水标志处用适当的方法明显地标志出,以便拖轮上的了望船员在拖航途中能识别被拖船舶首部吃水是否有异常的变化。

第二十四条 信号设备 按规定配置拖船及被拖船舶的各种信号设备,如号灯、号型、号旗及声响信号器具等。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在整个拖航途中应备有足够的能源以供给全船的航行灯显示。

第二十五条 救生设备

按规定,配置拖船及被拖船舶的救生设备(每舷配备总容量足以容纳船上所有人员的气胀式救生筏;每个船员备救生衣1件;红色烟火信号6支;降落伞火箭4支;手提式救生抛绳器4只;带有烟雾信号、自亮灯及系绳的救生圈2个;救生艇、筏用的手提无线电台一台;设置救生筏处应配备绳梯一架;与拖船通信联系的可携式甚高频(VHF)对讲电话二套等;手提式闪光通信类一只,确保通讯畅通)。

第二十六条 船员居住舱室、燃油、淡水、食品的规定 被拖船舶在拖航时,若有留守船员居住应备有足够的居住舱室,卫生设备及厨房设备。应根据拖航的航行时间,配足船舶的燃油、淡水及船员食品的储备量。第二十七条 登船设备 无人操纵管理的被拖船舶在左、右舷应安装固定的铁梯或铁踏步作登船设备,船长等于或小于60m者可在每舷的船长中点处各设一登船设备,船长大于60m者可在每舷邻近首、尾处各设一登船设备。

上述登船设备的铁梯或铁踏步的一侧应悬挂一根具有适当的长度并带有绳结的牢固绳索。该铁梯或铁踏步,经验船师同意可以绳梯代替。有人操纵管理的特殊工程船舶,以及干舷较高的船舶,为便利拖船救助人员迅速登船,亦应按照验船师的要求在指定的部位装置登船设备。

第二十八条 装载货物、机械、设备等物品的稳固绑扎 若被拖船舶在舱内装有货物、机械、设备等,应将这些货物、机械、设备处 于良好的装载情况。若在甲板上装载货物、机械、设备,应有效稳固绑扎。特别是在甲板上装载各种超大型及重型机械和设备,应将甲板负载计算及绑扎方案报验船师审查后固定。船上所有各类舱室内的物件,在航程中会发生移动而造成妨害船舶及人身安危的均应作有效的紧固绑扎。

第二十九条 通信设备

被拖船舶在拖航时,如有留守船员居住,应备有与拖轮有效联系的通信设备。第三十条 堵漏防损器材

被拖船舶的堵漏防损器材按规范配备

第四章 工程船舶特种设备避风暴与拖航固定

第三十一条 打桩船桩架长途拖航及避强热带风暴的固定 1 无搁置架的打桩船桩架的固定:

(1)桩架后倾变幅到一定角度,吊装其专用撑杆,将桩架可靠地与甲板固定。(2)用φ40以上缆风钢丝绳将桩架(顶部附近设有专用耳环)与甲板(设有专用耳板)锁紧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缆风钢丝绳锁紧力均衡。有搁置架的打桩船桩架的固定

(1)桩架后倾变幅,先将桩架在搁置架上搁妥,将桩架可靠地与搁置架锁紧固定。

(2)用φ30以上缆风钢丝绳将桩架(顶部附近设有专用耳环)与甲板(设有专用耳板)锁紧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缆风钢丝绳锁紧力均衡。

第三十二条 短途拖航及避热带风暴时打桩船的桩架变幅到规定角度锁紧变幅机构,桩架可不进行固定;但桩架上的活动物品、缆风绳须按规定捆扎、锁紧。

第三十三条 旋转式起重、抓泥船臂架固定,先将臂架在搁置架上搁妥,再将臂架可靠地与搁置架锁紧固定。

第三十四条 扒杆式起重船臂架固定,将臂架前倾变幅到本船规定角度,用缆风钢丝绳将臂架(设有专用滑轮组)与甲板(设有专用滑轮组)锁紧固定。

第三十五条 桩架及起重、抓泥船臂架上的活动部件、各类钢丝绳均要求与桩架、臂架捆扎牢固。

长途拖航前其起重钩头用L100×100×8以上角钢做成骑马卡可靠地焊接固定在 甲板上,不允许有滑动位移现象。

短途拖航其起重钩共要求牢固的捆扎在桩架、臂架或甲板上。

长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焊接固定在抓斗座内。短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固定在抓斗座内。

第三十六条 打桩锤的捆扎固定 长途拖航及避强热带风暴必须将打桩锤从桩架上卸下来,用L120×120×10以上角钢做成骑马卡和三角挡板的型式,横向焊2~3到骑马卡卡住锤,两端各焊2块挡板挡住锤,将打桩锤可靠地封固在甲板上,不允许锤有滑动位移想像。封固好的打桩锤用帆布罩好并将帆布罩绑扎牢固。

2打桩船短途拖航及避热带风暴可不卸打桩锤,但打桩锤必须置于搁置座上与桩架绑扎牢固。

第三十七条平台船平台船拖航的航速,在静水情况下,半潜式平台船应不小于5节,自升式平台船应不小于4节。

拖船应具有相当在20m/s风速的情况下制动及操纵平台船安全的储备拖力。2 特别注意自升式平台船桩腿的楔紧系统,对楔紧系统的上下楔块应作仔细检验,要保证每个楔子都紧贴着桩腿和船体,以防在拖航中桩腿活动,而受到过大的应力。平台船上的各种水密开口均应作有效的水密关闭。4平台船上的吊车臂等均应放在支架上并予固定。5平台船活动方式的刮板或平台板,应取下固定。

第五章 拖 船

第三十八条 拖船的功率、系柱拖力、拖设备、稳性及甲板上封闭设备的水密情况等能适合从事被拖船舶的安全拖航。

第三十九条 拖带一般标准船线型的被拖船舶,在静水情况下拖船拖航速度应不小于7节,拖带特殊线型的被拖工程船舶(如起重船、打桩船、挖泥船等)拖航速度应不小于6节。

第四十条 制定拖航计划,对拖轮及被拖船舶的阻力进行计算。

第四十一条 若拖航航区为冰区或部份航线经过冰区,应核算拖船的结构强度 是否满足冰区航行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拖船应备有足够数量的优质拖缆防摩擦护套,以免拖缆在拖航时与船舷磨擦造成损伤。

第四十三条 拖船应有快速拖缆切割器或其他相应的装置。

第四十四条 拖船应根据拖航的周期及船员人数,配齐航行时间内耗用燃料油、淡水、食品及药品,并应有适当的储备。

第六章 拖 曳 设 备

第四十五条 被拖船舶及拖船上所有固定的和活动的拖曳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固定拖曳设备系指拖缆机械、拖缆拱、尾部的拖缆滚简,拖缆滚柱、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及拖缆导缆孔等。

活动拖曳设备系指主付拖缆、应急尼龙拖缆、龙须链(缆)、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环等。

第四十六条 拖力眼板应为可迅速解开的型式或经验船师认可的相当型式。第四十七条 拖力眼板应布置于横向及纵向舱壁交叉处,或甲板下方有适当强度的加强结构处。

第四十八条 拖力点或拖力眼板与船边导缆钳或导缆孔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2.7m,但也不需大于5m。

第四十九条 不论使用单根或双根龙须链,其伸出船边导缆钳或导缆孔到连接三角板或卸扣的一段龙须链长度应至少为3m。

第五十条 不论何种结构形式的应急拖缆,其最小破断强度应为1.5倍的系柱拖力。

第五十一条 所有拖曳设备中的卸扣应为螺栓式并带有螺帽及开口销。第五十二条 所有拖缆的琵琶接头处应有硬压锻制材料的缆端嵌环。第五十三条 拖缆及龙须缆的琵琶头不得使用人工插接嵌入法,应使用包锌固定形式或其他机械接合的琵琶头。

第五十四条 拖缆、应急尼龙拖缆,龙须链(缆)、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环等应提交合格的试验证件;拖力眼板应提交计算资料。

第五十五条 除主要拖曳设备外至少尚应具有备用的拖曳设备。

第五十六条 拖轮主付拖缆的长度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 主付拖缆及龙须缆的缆芯应为硬质钢芯。

第五十八条 无限航区、近海类航区的拖轮不准使用拖钩装置,应使用拖缆机。

第七章 拖 航 安 全

第五十九条 拖船及被拖船应具有消防、救生的应急部署表,在离港前应举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必要时应进行一次消防及救生演习,检查及演习的记录均应记载于航海日志中。

第六十条 拖船及被拖船舶应备有应急抢修的材料。

第六十一条 拖船至少应有一艘救助艇或机动救生艇作拖轮与被拖船舶之间运送人员及物料工具之用。

第六十二条 拖船中部二舷,应备有可供落水人员攀登的救生网,该救生网的长度不得小于3m,可用离开船舷约0.25m距离的纵向棍棒张挂,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第六十三条 救生网在拖船拖航时,可收放在二舷甲板上,但应处于随时可放的条件下。

被拖船舶在锚泊时,守候在旁的拖船应将二舷救生网放出悬挂在水面。第六十四条 无限航区的拖船应配有合适的单边带通信设备、无线电气象传真、无线电报、无线电话等。

第六十五条 被拖船舶上的值班船员,在拖航途中,对海上气象海况以及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应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船及被拖船舶的值班驾驶员,并记载于二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内。

第六十六条 被拖船上的值班船员每日应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二次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七条 被拖船上只应留驻仅为拖航需要的值班船员。

第六十八条 拖船在整个拖航过程中,根据气象条件应适时选派船员登上无人留守的被拖船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记载于拖轮的航海日志中。

第六十九条 无人留守的被拖船舶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淡水、食物、供应品,以供拖船水手在需要登上被拖船进行检查时用。

第七十条 拖船船长应熟悉及严格执行验船师拖航检验报告中提出的要求。

船舶厨房管理规定 按时供应饭菜、开水,做到饭熟(热)、水开、菜香、花样多。2 食物要洗净,腐烂变质的不得食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炊事员每天做厨房清洁卫生工作,厨房及餐具、属具、食品、个人始终保持整洁卫生。餐具、属具经常消毒并保管完好。做好节约工作,要节约用水、用油、用煤、用电,禁止铺张浪费。5 炉灶点火后不得离人,以防火灾。6 生活垃圾存放在指定的容器内妥善保管。炊事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有正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船舶消防、救生、防污染管理规定

一、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船长(驾长)是船舶消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按海事局和船检要求,配备足够的器材,并定期对其检测,保持完好。各船平时按应急部署表,定期举行应急演习,并记录。在修船时,因人员少,电气焊作业多,且船舶已停水,应加派人员巡检。4 每船至少有一张防火控制图。

二、船舶救生管理规定 船长(驾长)是船舶救生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按海事局和船检要求配备足够救生、堵漏器材,并定期检测,保持完好。按应急部署表定期举行救生、堵漏演习。发现人员落水后,立即向落水者一侧操舵,摆开船尾,防止伤及落水者。4 作好人员救起后的应急(特别是在寒冷天气情况下)准备。

三、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海事局颁发的有关船舶垃圾和防污染法律法规,船长(驾长)是船舶垃圾和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严禁将船舶废弃物、固体油类污物和船舶垃圾随意扔人江(海)水域。3 船上应有船舶垃圾公告牌,并按其要求执行。船舶设置生活垃圾储存装置,值班员定期将生活垃圾交给船舶基地或施工项目部所在地垃圾接收指定地点由其统一处理,并向其索取垃圾接收证明保存备查。做好船舶垃圾处理记录,《垃圾记录簿》记完每一页由船长签字。船舶油污水分离器,定期保养检测,勤清洗滤芯(三个月至少清洗一次)以保证排污不超标。船舶液体油类混合物、油类废弃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严禁排入江(海)水域。舱底油污水不经处理严禁排入江(海)水域。船舶处理后的废油交给船舶基地或项目部统一回收(用于混凝土模板润滑脱模),并向其索取废油接收证明保存备查。发生溢油事故后,立即按油污应变布置实施,防止事故扩大。10 《油类记录簿》应详实记录排放过程,记完每一页由船长签字。

船 舶 应 急 预 案

一、船舶救生应变部署

救生应变包括人落水和弃船——救人和自救两项内容。由三副制定“救生应变部署表”,大副审核,船长签署。规定每位船员在应变中的职责任务,并编人床头卡中。

(一)发现有人落水时,应立即就近投下救生圈并大声呼喊,以最快的方法通知驾驶台说明落水部位。

(二)驾驶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迅速发出人落水警报信号并派人到高处了望。

(三)听到人落水警报后,有指定任务的船员应穿着救生衣立即赶到艇甲板,做好放艇准备,听令行动,无指定任务的船员应坚守岗位,待命支援。

(四)当船舶发生事故,经积极抢救无效,事态恶化,确已无法保全船舶,并将危及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经周密和慎重的考虑后可发出弃船报警信号,并向外发出遇难求救信号;如条件许可,应电告公司。

(五)听到弃船警报信号后,除固定值班人员外,全体船员应立即穿着救生衣,按应变部署规定的职责到艇甲板做好准备工作,待命放艇。

(六)机舱固定值班人员听到警报信号仍应坚守岗位按指令操作。在得到完车通知后,在轮机长领导下,抓紧做好弃船安全防护工作。弃船时携带规定物品撤离机舱。如果接到两次完车信号或船长利用其他方式通知后,应立即撤离机舱下艇。

(七)电台负责人在弃船警报信号发出后,仍应在电台坚持通信,同时做好弃船准备工作。船长弃船前,应通知电台值守者先撤离。

(八)弃船时应专人负责:降下国旗并带下艇,销毁秘密以上等级的文件,锅炉熄火放汽,并停机舱一切运转设备,关闭海底阀和应急遥控油阀等。

(九)弃船时,由专人负责携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执照、船舶证书、电台日志、艇用双向对讲机、国旗、失事附近海图、单证、现金等主要物品登艇。

(十)弃船后,船长对全体船员仍保持完全职权。

二、船舶消防应变措施

(一)船舶由三副制订 “消防应变部署”规定每位船员在应变中的职责和任务。

(二)船舶消防必须以防为主,同时要立足于自救。

(三)重视防火自救工作,经常开展消防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有关消防的规章制度。

(四)根据生产特点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勤检查,常督促。

(五)发现异味、烟雾或局部异常高温等情况,应迅速报告值班人员和领导,查明原因并采取防范措施。

(六)一旦发生火警,应沉着镇定,根据火种性质和火情,立即用附近适宜的灭火器材扑救并大声呼喊,按启警铃,发出警报。

(七)听到消防警报信号后,所有人员按 “消防应变部署”中的要求行动,消防队、隔离队和救护队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就位进行施救工作。

(八)火情扑灭后,全面检查并派人监视现场,确认无复燃的可能后,消防队人员和器材方可撤离。

三、船舶堵漏应变措施

(一)所有船舶都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堵漏所需工具和材料,并定期检查,及时补充,确保堵漏器材完好。

(二)由三副制订 “堵漏应变部署表”,规定各人职责任务,并形成堵漏、排水、隔离和救护四个队。

(三)发现船体进水应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或船长,根据情况发出堵漏警报。

(四)听到警报后,全体船员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携带应变部署表规定的器材,迅速赶到现场,投入抢险堵漏工作。

(五)定时测量各污水沟和水舱的水位,机舱测量油舱油位,查明破损部位和进水量,这是施救的关键。

(六)迅速关闭漏损舱室四周的水密门、隔离阀,必要时对邻近舱壁进行加强,开泵排水,充分估算险情的发展,采取正确有力的施救措施。

(七)根据水流方向和漏洞部位,正确用车、舵配合,减少进水量。

(八)堵漏时应根据漏洞大小、水压大小采取正确的堵漏方法。

(九)破损面积大,无法自救时应及时报告船长,并告知公司。

(十)详细记录进水部位、破损大小、产生原因、抢救措施及因此产生的附加损失,为处理海事提供依据。

四、碰撞、搁浅(触礁)应急部署措施

(一)碰撞的紧急处置

1、碰撞发生时,应掌握如下险情:(1)立即查明本船有无人员伤亡。

(2)了解碰撞部位损坏情况是否处于危险状态,是否需要救助。(3)是否进水、进水程度。

2、抢救。

(1)有伤亡人员的,先抢救伤亡人员。

(2)如对方船被撞后处于危险状态,而本船并无严重危险,应尽力抢救对方船上人员。

(3)如船舶嵌人另一船体时,不可盲目倒车。可视情况采取谨慎驾驶方法,采取最有利于安全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4)被撞后,如进水严重,立即选择安全合适处抢滩。

3、弃船。

(1)如受损严重,处于沉没、倾覆、爆炸等严重危险时,经抢救确无效,为保证人命安全,报请公司批准后可下达弃船命令,发出遇难信号和呼救电文。(2)有关弃船的措施按“救生应变措施”中有关要求进行。

(二)搁浅(触礁)的紧急处置

1、掌握险情,事故发生后立即:

(1)立即减速停车,在未查明情况前,切勿轻易退出;测量双层底舱和污水井是否进水,如进水应搞清进水部位及数量,且每4小时测量一次,直至脱离危险为止。(2)在船体周围测探,了解搁浅触礁部位,船体左右倾斜及变化情况。(3)测定船首方位,涨落潮时的首尾水尺变化情况。

2、组织抢救。

根据上述情况,确定危险程度,如已进水,应首先组织排水,同时判断可否动车脱浅。

3、查明、了解搁浅(触礁)的情况后,应立即电告公司领导。

4、脱浅措施。

(1)紧急抛锚,固定船位,以利于高潮时起浮。(2)如动车脱浅,注意观察车舵和主付机使用情况。

37(3)搁浅程度较重时,可采取减载起浮。(4)如以上方法无效,可联系救助脱浅。

五、大风浪航行应急处理方法

(一)大风浪航行的准备工作

1、保证水密

(1)检查甲板开口封闭的水密性,必要时进行加固。(2)检查各水密门是否良好,不需要的一律关闭拴紧。(3)将通风口关闭,并加盖防水布。(4)天窗和舷窗都要盖好,并旋紧铁盖。(5)锚链管盖好,防止海水灌进链舱。

2、排水畅通

(1)检查排水管系、抽水机、分路阀等,保证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2)清洁污水沟(井),保证畅通。(3)甲板上的排水孔应保持畅通。

3、绑牢活动物

(1)主锚、备用锚、舷梯、救生艇阀及一切末固定的甲板物件都要绑牢。(2)各水舱及燃油舱应尽可能注满或抽空,减少自由液面。(3)舱内或甲板有重件货物时,应仔细检查加固,必要时加绑。

4、做好应急准备

(1)保证驾驶台和机舱、船首、舵机室在应急情况下通信联系畅通。(2)检查应急发电机、天线、舵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3)保证消防和堵漏设备随时可用。

(4)保证人身安全,如准备拉扶手绳、扎紧衣领袖口。(5)加强全船巡视检查,勤测各液体舱及污水沟等。

5、空船压载

空船在大风浪中有很多不利之处,例如:风压增大了倾侧力矩,保向性下降,拍底增大,空转加剧,失速严重,易发生横摇谐振等等。为确保航行安全,应进行适当的压载,以提高船舶抗风浪的能力和改善船舶的性能。

(二)大风浪中操作

船舶在大风浪中航行,不论与风浪处于何种相对位置,都会给船舶带来困难。船舶可以根据本船的船型、稳性、吃水、货载和海域等条件参考以下凡种操作方法。

1、滞航

即以能保持舵效的最小速度将风浪放在船首2——3个罗经点的方位上迎浪前进的方法。这时的船舶实际上是处于不进或缓进,甚至是微退的状态,而航向将随着风向的改变需不断地调整。

这种方法可以减轻波浪对船首的冲击和甲板上浪,使船滞留在原地附近,以等待海况的好转。对于下风侧海域不太宽裕、船长较长、船首干舷较高的船采用此法最为有效。滞航中要根据风浪的情况选择最佳的风浪舷角,以减轻船舶的摇摆,并根据风浪的变化及时调整航速,保证有足够的舵效,以免被打成横浪。

2、顺浪

顺浪航行时,波浪与船的相对速度较小,可以大大减弱波浪对船体的冲击。滞航中经不起波浪袭击的船舶,宜改用顺航。顺航的船舶可以保持相对较快的速度,有利于摆脱大风浪海域或台风中心。

要注意,当船长与波长相近、船速与波速接近时,极易发生尾淹及打横等危险的现象,所以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应果断地改变船速,使两者的速度产生差异;并选择1——2个罗经点的受浪角,以减轻尾淹和打横的现象。

3、漂滞

船舶停止主机随风浪漂流,称为漂滞。主机或舵损坏将被迫漂滞。漂航中不能顶浪或顺航中保向性差或船体衰老的船,可以主动采取漂滞的方法。

漂滞中,波浪对船体的冲击力大为减小,甲板上浪不多。只要船舶保持水密,有足够的稳性,就可以渡过大风浪。为了避免横向受风浪,可以在船首抛出锚链或大缆,使船首迎风浪。

4、大风浪中掉头

大风浪中掉头,当船身转至横浪时,若回转引起的横倾角与波浪的横倾角相位一致,则过大的横倾将危及船舶的安全,并且横向受浪时,容易出现横摇谐振,就更加危险。因此必须谨慎操纵。

掉头应掌握:

(1)等待较平静的海面来到。海浪大小的变化是有规律的,一般情况下,连着三四个大浪后,必接七八个小浪,俗称三大八小。要利用这个规律,使船舶在海面较平

静时掉头。

(2)开始时慢速中舵(15°左右),掉头过程中适时使用快车满舵。这样可以使前冲惯性小,减小船舶转向中的横倾角,同时保证舵效,缩短掉头时间。

从顶浪转向顺浪时,转向应在较平静海面到来之前开始,以求较平静海面来临时正好转到横浪;此后可配合主机突进,用满舵,加速完成后半圈掉转。

从顺浪转向顶浪比较危险,必先降速减小惯性冲力,等待时机,以求后半段掉转在较平静的海面上进行。后半段旋转应尽可能迅速,否则大浪来到便难以转向顶浪。为此,可根据情况采用主机突进的措施,以增加舵效,加速掉转。

由于判断错误在旋转中遇到大浪来临而处于困难境地时,切勿强行掉头,可选择与波浪的适当的相位,等待时机,再次掉头。此时,切忌急速回舵,防止倾覆。

六、船舶结构损坏应急处置措施

(一)结构损坏是指当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恶劣天气损害、爆炸、货物移动等事故造成的船体结构的损坏。

(二)如发生结构损坏,速向公司报告,同时组织全体人员进行紧急抢救。

(三)抢救措施,按其造成损坏的原因不同而采取相应措施。

(四)公司接到报告后,作应急反应,并提供海务、机务、金属焊接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五)如损坏严重,可请求第三方救助。

(六)如将倾覆或沉没,危及人命安全,船长可下达弃船命令。

七、机舱事故紧急处置措施

机舱紧急事件是指:机舱进水、机舱火警、因海损而引发的紧急事件、主机失控、舵机失灵、全船电力中断、其他机电设备故障等。

(一)机舱进水紧急处置措施

1、值班人员发现机舱进水时,应以最快方式报告值班轮机员和轮机长,同时设法排水堵漏。

2、轮机长接报告应立即赶到现场,并通知轮机部全体人员到达指定位置,组织人力奋力排水堵漏,并将进水情况告知船长。

3、设法保证正常供电,保证安全航行,做好现场的电气设备抢修和保护工作。

4、查明漏水部位,视情况采取:漏水量一般时,用污水泵和通用泵排水;如水量较大时,用压载泵一齐向外排水,同时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5、管路漏水,可关闭分关阀门,包扎漏水部位;船体漏水,水压不大,可采用密堵顶压或用水泥封堵,水压高,先用堵漏毯堵后再作内堵处理。

6、在机舱抢险时,驾驶台应根据情况给予航速、航向、人力、物力和技术上的支持。

7、当进水无法控制且危及到机械运转安全甚至人身安全时,应及时请示船长。

8、当局或船长作出撤离现场命令时,应做好撤离前的安全工作。

9、详细记录迸水时间、部位、原因、施救措施以及为此而产生的附加损失。

(二)机舱火警

1、机舱值班人员发现火警应沉着镇静,根据火种性质及火情立即用附近合适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同时报警并大声呼喊。

2、按消防应急部署表的规定,所有负责人员到达火警现场。

3、轮机长应判明着火部位,火势蔓延方向,燃烧物种,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如火势较大,应采用大型固定式消防器材,并向船长报告。

4、使用大型固定灭火装置前,应关闭门窗及通风孔,关闭速闭阀、应急风油切断装置,锅炉、空气瓶等压力容器应降压,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撤离机舱。上述事项全部确定无误,方可下令施放灭火剂。

5、火情扑灭后,应详细检查火场并严密注视,确认无复燃的可能后,消防人员方可撤离。

(三)舵机失灵应急处置措施

1、当发现舵机失灵时,驾驶台值班人员应立即将舵机切换到应急操舵位置进行应急操舵,报告船长,同时告知机舱值班人员。机值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后报告轮机长。

2、机值人员应根据驾驶台指令,正常操作主机,机舱所有人员到达现场,悬挂失控信号,用VHF电话告知周围船舶。

3、应迅速判明故障原因,采取正确措施进行处理。

4、如故障无法排除,应报公司,公司根据情况给予相应指导,直至故障排除,船舶恢复正常航行。

5、故障排除后,应加强检查和观察,确保舵机的稳定运转。

(四)船舶失去动力紧急处置措施

1、发现主机失控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台和轮机长,轮机长向船长报告,船长根据情况通知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轮机长通知机舱有关人员迅速到位,悬挂失控信号,用VHF电话告知周围船舶。在控制水域需向海事部门报告。

2、判明故障原因,根据情况组织抢修。

(1)若系润滑油、冷却水或燃油系统故障,应立即启动备用泵,并清除系统内其他故障,注意油水位。

(2)如是控制系统故障,应立即转机旁操纵,并尽快更换部件或包扎管路,恢复工作。

(3)若是调速器故障,应立即采取机旁控制,设法检查修理。

(4)若属扫气箱着火,应采取正常措施灭火。

(5)若是相关电器故障,应尽快判明原因,予以消除。

3、如在狭水道、进出港、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应采取可能的措施,开动主机,优先保证船舶安全。

4、如故障严重,短时间无法修复,应报告船长,船长视情况向局报告。

5、局接到报告,成立应急反应小组,关注并指导船舶抢修工作,直至故障排除,恢复正常航行。

(五)全船电力中断应急处置措施

1、配电板主开关跳闸会使航行船舶处于失控状态,极易引起触礁、撞船等重大事故。因此,遇到跳闸后,应迅速赴现场果断采取措施,力争在最短时间恢复供电。

2、并车引起跳闸,应立即使任一台发电机合闸,再重新并车。

3、过载或保护动作引起跳闸,如电压表及频率表指示正常,可关掉一些次要负载,重新合闸,观察指示表变化,一切正常可继续供电使用。如电压表、频率表无指示,说明调压系统有问题,应立即启动备用机组,待备用机组合闸成功后,再检查故障机组。

4、如备用机组合不上闸,说明负载有短路现象,应先关掉所有负载,再逐一送电,把短路负载查出来修理。

5、如电动机故障,主管轮机员应带领机工进行抢修。

6、如故障严重,短时间无法修复,应报告船长,船长视情况报告公司。

7、公司成立应急反应小组,密切关注,并指导抢修工作,直至故障排除,船舶恢复正常航行。

八、船舶防污染应急处置措施

(一)船舶在添加燃油、驳换油及排放油污水时,均须严格按章执行,谨慎操作,防止溢油或超标排放等情况发生。

(二)当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时,船长、轮机长应组织全体人员,迅速消除污染,将事故减小到最低程度。

(三)船长应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要求速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并报公司。

(四)公司接到报告后成立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指示下,迅速制定出施救方案,给船上确切答复,并提供有效支持。

(五)公司对船舶实际清污工作进行指导如有可能应派专人上船具体指导,直至处理完毕。

(六)清污工作完毕后,应报当地海事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结束清污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九、人员伤病的紧急救助措施

(一)当船舶发生人员伤病时,船长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伤病者进行抢救和护理。

(二)船长尽快联系项目经理部,请求救助。

(三)应速将伤病者姓名、职务、伤病情况,发生时间、地点、施救措施等报告集团公司。

(四)如在航行中发生危重伤病时,应就近港口紧急停靠或联系岸上就近的救助单位来施救。

(五)公司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入应急反应状态:

1、指导医疗救助。

2、协调船舶,请求救助。

3、向领导报告,请领导指示。

4、对救助情况进行跟踪。

5、视情况决定是否与伤病人员家属联系。

6、进行事故检查分析。

船舶航行(施工)值班制度

(一)驾驶部:

l、值班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2、认真操作,严格执行各种安全航行规章制度。

3、认真阅读航行通告,正确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等情况,合理使用一切助航仪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航行。

4、加强了望,密切注意来往船舶动态,尽早表明避让意图,充分做好准备,主动避让;如情况不明,应提早减速、停车,做到宁等三分、不抢一秒。

5、值班驾驶员如遇特殊情况危及航行安全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船长接替操作后,仍应主动协助。

6、值班驾驶员对跟班学习人员应加强指导并对其操作负责。学习人员应听从值班驾驶员指挥。

7、认真记载航行日志,做到准确、详细,正确掌握航行通电。

8、接班人员提前15分钟上驾驶台,熟悉航行环境,认真做好 交接班工作。

9、船舶过大桥、浅险航道时,船长应亲自在驾驶台指挥操作。

(二)轮机部:

1、值班轮机员负责领导并督促本班人员坚守岗位,认真操作,不做与本班无关事情,在航行(施工)中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制造厂说明书规定和要求,使机电设备保持在指定工作参数范围之内,及时加油、加水,保证润滑、冷却及油压气压、电压的正常,确保各机械设备在航行或施工中的安全运转。

3、值班人员加强巡回检查,勤听、看、摸、闻,注意各运转设备的压力、温度、水位,发现不正常及时排除。

4、值班人员对机泵舱设备的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对其它设备检查不得超过1小时,应急设备和备用设备应每月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可用。

5、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台的命令,防止开错车。如果主机故障必须停车检修,应征得驾驶台同意,并即速报告轮机长。如情况紧急,可先停车,同时报告驾驶台和轮机长。

6、注意防火安全,及时处理舱底积水,保持机舱清洁;认真填写轮机日记。

7、值班期间,不得穿拖鞋,接班前4小时不准饮酒。

8、船舶过大桥、浅险航道、进出港口,轮机长应亲自检查机械设备,并指挥操作。

9、船舶发生事故时,按应变部署表分工积极参加抢险工作。

船舶驾驶室规则

(一)驾驶室是船舶航行的指挥中心。航行中,除船舶领导和当值人员外,其他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进入。

(二)驾驶室当值人员必须严肃认真,集中精力工作;不得嬉笑闲谈、高声喧哗或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

(三)驾驶室值班人员应穿着整齐,不得光穿背心、内裤、拖鞋。驾驶室必须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

(四)航行中,驾驶室门窗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全部关闭,夜间航行时,严禁有碍正常航行和了望的灯光外露。

(五)驾驶室各种仪器、仪表、设备、航海文件、通告、图表、资料等,无关人员不得擅自翻动,未经船长许可,不得任意销毁或携出驾驶室。

(六)不准随意搬动磁罗经,不准在磁罗经附近放置铁器或磁性物体。

(七)驾驶室无人值守时,所有门窗均应闭锁;各种仪器和物品妥善保管。

航行(航海)日志记载与管理

(一)记载规定及管理

1、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记载“航行日志”。记载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2、记载的“航行(航海)日志”必须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3年。船舶遇险或遇难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航海)日志”离船。

3、船长对船舶“航行(航海)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应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值班驾驶员或水手按规定要求记载“航行(航海)日志”。每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对“航行(航海)日志”的记载进行审阅并签字。

4、值班驾驶员应负责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或指导水手记载 “航行(航海)日志”,不得间断,要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停业或修理的基本内容。交接班时,应当在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5、“航行(航海)日志”的记载使用不退色的黑色墨水填写,语句简明规范,不得涂抹、撕毁,不留空行、空页。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

(二)记载内容

1、航次任务应记载的内容、事项:

(1)航次序号,是指船舶实际完成的从始发港到达终点港运行全过程的顺序编号。

(2)起止港口,是指船舶完成航次任务的始发港口和到达的终点港口。(3)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特殊任务一般系指担任军运、施救、抢险、救灾、抢修助航设施等任务。

2、气象、水位、潮汐应记载的内容、事项:

(1)气象,包括天气实况及能见度、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内容。一般根据天气预报和实际观察的天气现象记载。

(2)水位,包括“水位公报”,直接观读水尺以及浅槽水深。单位为米(m)精确到厘米(cm),并用箭头朝向表示涨(↑)、落(↓)、平(-)。(3)潮汐,指潮流河段的潮流情况。

3、航行中应记载的内容,事项:

(1)驾驶室与机舱对时的时间和校正数据。时间要用24h记时法,用四位数表示。(2)用车及变化情况以及主机转换变速的时间、事由。(3)到、离港的时间和港名。

(4)船舶驶过重要地点(或标志)、桥梁、船闸的时间、名称航向。

(5)会让船名、时间、地点、何舷通过及会让情况;发现航标的变异,碍航漂浮

物和其他异状物的时间、名称、地点、采取的措施,感潮河段的潮流情况。(6)舱水测量情况。

(7)施工作业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8)雷达启动、关闭时间。无线电话重要通话内容、时间。(9)避风、避雾、避洪峰、候潮的时间、地点。(10)罗经校正的时间、地点。

(11)应变演习的时间、地点、类别和实绩。

(12)发现事故隐患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应急措施。(13)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经过、措施、结果及有关情况(14)日出日没和关开航行灯、升降国旗及显示各种信号的时间。(15)海上航行时还应记载:

①定向航行或改变航向的时间、船位及计程仪读数。②使用计程仪的起止时间、船位及改正率。

③气象、海况突变的时间、船位及所采取的措施和时间。

4、停泊时应记载的内容、事项:

(1)停泊时间、泊位名称、移泊时间和事由;锚泊时的锚地名称或锚位的陆标方位、距离,抛锚只数、出链长度、水深、底质、抛妥或起锚开始和完毕的时间,锚泊或起锚的事由。

(2)发现走锚的时间,采取的措施。(3)他船靠离本船的时间、船名、数量。

(4)清舱、洗舱、熏舱、验舱、测爆的舱名号、时间、地点、施工作业单位。(5)排污、倾废的时间、地点、数量。(6)被滞留的原因、时间、地点和执法机关。(7)补给淡水、燃料、物料的时间及数量。

(8)船舶主要部分及设备的预防检修措施;重要的临时性修理及明火作业时间和内容;船舶厂修时每天开工的主要项目。(9)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5、作业时应记载的内容、事项:

(1)首尾吃水、船体横倾度。吃水以米(m)为单位,准确到厘米(cm)。船体横倾度以驾驶室倾斜仪的读数为标准记载。

(2)被拖船名、载量、最大吃水、编组队形及其总长度、总宽度。(3)编解队的时间和港(地)名。

6、船舶检修或修理情况。

7、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船舶保养检修制度

(一)保养检修的目的和内容

1、船舶的保养检修是指船舶在两次计划修理期间由船员或以船员为主负责进行的保养性维修工作。它是用船部门保持船舶正常技术状态和维护生产能力的基本方法。通过对船舶的保养检修能有效地掌握船体、机械、电气和专用设备的技术状况,防止机械设备损坏,延长适用寿命,降低燃润料和备配件的消耗,为管好、用好、修好船舶提供有理条件。

2、船舶保养检修的主要内容是:船体、舱室、电讯、助航仪器、救生消防设备、管系的检修、除锈、涂漆;甲板机械、吊货设备属具和专用设备的检查、调整和更换备件;主辅机运动部件、电机和电路的检查、调整、紧固和更换部分备件,并消除在生产中所发生的故障和缺陷;锅炉的清洗和附件的检修调整等。

(二)保养检修的分类

1、船舶保养检修分为生产中的保养检修(简称航检)和停航保养检修(简称停检)两种。

2、航检是船舶在营运中利用航行、生产、装卸、停泊等时间(即不占用生产时间),由船员负责对船体、舱室、机械、电气和专用设备等进行保养修理的作业。

3、停检是以船员为主,必要时由其它部门配合,对在航行或生产中无条件养护修理的设备进行保养修理的作业。

(三)保养检修的计划和执行

1、船舶生产中保养检修计划分、月度、航次计划三种。计划是各船舶结合本船技术状况,参照船舶设备保养检修周期表和各种设备的保养管理规则及说明书于年前五月中旬前由部门领导制订,经部门会议讨论,船长同意后报请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月度保养检修计划是根据计划的要求,结合月度生产计划和船体、机械、电气等设备的技术状况制订,计划由具体负责人提出,大管轮汇总,部门领导审查,经船舶的部门会议讨论,船长批准后执行。

航次保养检修计划是保证完成月度保养检修计划并消除运转中临时产生的缺陷的作业计划。计划由具体负责人提出,部门领导汇总并审查,船长批准后,于航次开

始前公布执行。

2、船舶的停航保养检修必须纳人各单位季、月度修船计划。船舶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检计划,提前一个月将保养检修的作业项目(包括航修站的修理单),报送机务部门审批。

3、所有船舶在进行保养检修作业的同时,必须做好测量记录和损坏记录。各保养检修负责人对测量记录簿和损坏记录簿要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调动工作时要详细交接。

(四)船舶保养检修的分工

1、船长对全船保养检修工作负总责,应督促各部门做好船舶保养检修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和完成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保养检修工作水平,保持船舶及其设备应有的技术状态。

2、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的保养检修作业,负责按时编制保养检修计划,领导本部门人员按分工要求及保养检修计划,进行设备保养检修;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掌握磨耗、锈蚀规律,提高管理水平,保持船舶设备的正常技术状况和机械安全运转。

3、具体负责人负责其分工范围内设备的管理、保养、检修工作,并组织领导有关养护人员按计划进行保养检修;应收集整理设备的技术资料,提供部门领导作原始依据。

4、设备养护人,在设备主管负责人的指导下分管设备的保养检修和日常清洁、润滑、防漏、防锈、包扎隔热等工作

船舶停泊值班制度

(一)为保证船舶停泊的安全,船舶主要负责人至少有一人在船主持工作,各部门必须按工班留足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值班。如因有事需离船者,应有同工种人员代替,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遇特殊情况时大部份或全部人员应留船。

(二)船长或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三)值班人员应提高警惕,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按职务分工执行任务,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四)驾驶部值班人员应随时检查锚链、系缆情况,保持受力均衡,根据潮汐、水位、气候情况及时调整系缆、靠把、舷梯、跳板及安全网等,并按规定开关信号、照明灯,负责靠离船的带、解缆工作,确保安全。

(五)轮机部值班人员应经常查看运转设备工作情况,并按规定做好记录,检查并处理机、泵舱底积水,保证日用油柜油位,油底壳油位及膨胀水箱水位处于正常液位,保持足够的空气压力,确保主副机随时可以启动满足应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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