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协议范文

2024-07-24

保护协议范文(精选10篇)

保护协议 第1篇

该文的组织结构如下:第1节简单介绍本文所用到的基础知识和概念;第2节重点提出了两个三方计算面积协议,并对其进行了详细介绍以及安全性与复杂度分析;最后是对本协议的总结。

1 预备知识

以下给出本方案所用到的相关基础工具的简介,如下:

1.1 安全性定义

半诚实参与方安全多方计算的参与方诚实地执行协议,参与方可以记录中间结果,以试图推导出其他参与方的输入。计算结束后,参与方均不能从自己的输入与输出中得到关于其他参与方输入的任何信息。

1.2 同态加密

Sander和Tschudin提出了整数环上的加法和乘法同态加密机制(HES)。同态加密算法是指具有同态性质的公钥加密体制。同态加密必须满足下面的条件:如果存在运算*和运算+,使得对任意x、y,有E(x)*E(y)=E(x+y),称加密函数E是同态的。由上述等式可知,显然有E(x)*E(-y)=E(x-y)和E(x)y=E(x y)成立。这里要说明的是,公式中符号“=”的含义为等效,即符号两边的密文是等效的,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相等。常见的同态加密有ElGamal和Paillier加密。

2 三方计算面积协议的设计

2.1 问题描述

在同一平面区域上,有三个参与方,Alice有一个点A=(xA,yA),Bob有一个点B=(xB,yB),Carol有一个点C=(xC,yC),该三方之间的线段距离分别为:d1、d2和d3,如图1所示。三个参与方都不想把自己点的私有信息(点的坐标)告诉其他人,又想知道三个参与方的点所构成的三角形的面积的大小。两点(P,Q)间的距离可以间接地通过下面的表达式求出:d2(P,Q)=(xP-xQ)2+(yP-yQ)2。

2.2 协议一

2.2.1 初始化阶段

Alice、Bob和Carol都有自己的密码系统且该密码系统具有同态性,保密自己的私钥并向其他两人公布了自己的公钥,其中EA()、EB()和EC()分别表示用Alice、Bob和Carol的公钥加密。

2.2.2 协议执行阶段

步骤一Alice—>Bob:EA(xA2+yA2),EA(-2xA),EA(-2yA)

步骤二Bob计算:

Bob—>Alice:EA(d12)

步骤三Alice解密计算得:d1

Alice—>Bob:d1

Alice—>Carol:d1

这样Alice、Bob和Carol得知一条边的距离为:d1

(由于Alice和Carol交互计算另一边的距离d2,以及Bob和Carol交互计算第三边的距离d3的过程与上述相同,我们不再赘述。)

步骤四Alice、Bob和Carol都知道了:d1、d2和d3,根据海伦公式他们三人都可以求解三角形面积S:

2.3 协议二

2.3.1 三点面积公式

由几何知识知三点(xA,yA)、(xB,yB)、(xC,yC)所围成的面积S:

2.3.2 协议执行阶段

步骤一Alice、Bob和Carol商定一个具有同态性质的密码系统,Alice选定公私钥对,并将公钥告诉Bob和Carol,私钥保密,其中EA()表示用Alice的公钥加密。

步骤二Bob—>Carol:EA(xB),EA(-xB),EA(yB),EA(-yB)

步骤三Carol计算:EA(xC)*EA(-xB)=EA(xC-xB)

步骤四Alice计算:EA(yB-yC)xA*EA(xC-xB)yA*EA(xByC-yBxC)

最后解密并计算出面积S=(xAyB+xByC+xCyA-yAxB-yBxC-yCxA)

2.4 安全性及复杂度分析

正确性分析:由于同态加密的性质可知,只要保证加密和解密过程以及计算过程的正确,就可以保证得到的结果,从而最后所求的面积是正确的。

安全性分析:协议一:步骤二中Bob不知道解密密钥,就无法得知Alice的信息;步骤三中解密得d1,但是并不知道Bob的坐标,只知道Bob点在以自己的点为中心,以d1为半径的圆周上,故Alice推不出Bob的点的坐标。所以该协议都是安全的且没有信息泄漏。协议二:Bob和Carol都不知道解密密钥,只有Alice知道,最后解密出面积S,协议二的安全性在于同态加密的安全性。

复杂度分析:协议一:计算一边距离时进行了4次加密计算、1次解密计算以及一些简单运算,进行了4次通信,一共进行了3轮,即求三边距离。协议二:Bob进行了4次加密,Carol进行了2次加密和5次运算,Alice进行了4次运算和1次解密操作,共进行4次通信。而且与协议一不同,只需一轮。

3 结束语

该文提出了两个在半诚实模型下保护隐私的三方计算面积协议。这个问题包含三个参与方,每个参与方都希望在不泄漏自己的信息(点的坐标)的情况下,共同计算出参与方拥有的点所围成的三角形的面积。设计了两个协议,来求解这个问题。协议一利用海伦公式来求解三角形面积,该协议泄露了部分信息,即参与方都知道了三角形的具体形状,但是不知道具体位置;协议二利用平面上的三点所确定的行列式的值来求解三角形面积,该协议没有泄露任何信息。

参考文献

[1]ATALLAH M J,DU W L,Secure Multi-party Computational Geometry[C]//Proceedings of the7th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Algorithms and Data StructuresmLNCS2139,Berlin:Springer-Verlag,2001:165-179.

[2]DU W L,ATALLAH M J.Secure Multi-Party Computation Problems and Their Applications:A Review and Open Problems[C]//In Pro-ceedings of New Security Paradigms Workshop.New Mexico:Cloudcroft,2001:11-20.

[3]DAS A S,SRINATHAN K.Privacy Preserving Cooperative Clustering Service[C]//Advanced Computing and Communications.Washington,DC:IEEE Computer Society,2007:435-440.

[4]LI S D,DAI Y Q.Secure two-party computational geometry[J].Journal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05,20(2):258-263.

宿舍公物保护协议 第2篇

为了更好的加强学校育人环境建设,加强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在我校形成“爱护公物,人人有责”的良好校风,特制订宿舍公物保护协议。

公物损坏赔偿原则

1、公物损坏如进行实物修复,原则上三天之内办完,不得拖延。

2、公物损坏赔偿原则上应在当天一次交清具体钱款。

3、谁损坏谁负担,如宿舍内已损公物查无责任者,由宿舍集体负责赔偿;一经查清,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赔偿。

4、隐瞒、包庇损坏公物的人,学校则从严处理。

5、对举报故意损坏公物者的学生,学校予以通报表扬或一定的奖励。

6、无意损坏,按原价赔偿。

7、故意损坏,按情节轻重加倍赔偿。

8、故意损坏公物者,除加倍赔偿外,学校还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学校是我家,师生都应爱护她。只要我们大家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努力营造“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氛围,相信损坏公物的不良现象将会逐步减少,相信我们五中的育人环境将会更加温馨、和谐!

学生签字:_________家长签字: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巨鹿第五中学

保护协议 第3篇

关键词 TRIPS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 自主知识产权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标准最高、影响最大、保护力度最强的国际条约。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TRIPS协议的规制内容,结合国内实际,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起步较晚,以及独特的国情,因此如何借鉴并利用TRIPS协议,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者是经济活动中特有标记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专有性、可拷贝性、时间性等特点。知识产权看似无形,但其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范畴内,知识产权保护都日益显现出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准则,是世界各国艰苦谈判的结果,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1991年12月8日,TRIPS协议初步达成,并写入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专利、商标、版权、产地标志、集成电路、工业品外观设计、未泄露的信息、许可证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就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争端解决、过渡期安排等进行了明确要求。1994年4月15日,TRIPS协议正式签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随着世贸组织的成立而正式生效。2005年,在香港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对TRIPS协议作了相应修改,以适应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依据TRIPS协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一是修订了以前与TRIPS协议不相符合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二是加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三是逐渐加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四是对政府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等。由此带来的变化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每年知识产权申请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申请的国际专利增长幅度日益加快。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毕竟才三十余年,仔细审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整体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少部分与TRIPS协议不相符合的内容,主要是基于国内保护主义的考量,并且没有及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需要尽快予以调整。

(二)对国内企业侵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力度不够,引起了诸多跨国公司的不满。

(三)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够,重视不足,特别在一些还没有开展国际业务的企业身上得到较多体现。

(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多,质量也还需要提升,企业模仿国外高新技术现象比较严重。

(五)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现有储备不足,没有很好地建立起立足于未来发展的人才培养机制。

(六)涉外知识产权案例日益增多,重点是和美国、欧盟的一些企业存在知识产权官司,需要我国企业按照相关国际条约去应对。

三、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

(一)政府方面

1、加快制定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从而在国家竞争中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该放在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处于同一平台上的国家总体发展主战略上,从更高的层次来推动落实,抓紧抓好。结合当前我国实际,应将专利、版权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从战略的高度去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落地生根。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入世十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国际社会的整体水平,以及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应以TRIPS协议为指南,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保护我国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通用做法,制定一批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推动我国的科技进步,保障国内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化。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要继续推行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明确各自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盗版、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4、加强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全民保护意识。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作为政府部门,要发动各种宣传媒体,切实转变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转化为公众的自觉行动。宣传措施主要包括:制作并播放保护知识产权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律到社区;举办专项培训班;开展竞赛活动等,努力扩大社会宣传面,提高普及率,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市场和文化氛围,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5、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人才发展战略,加紧研究知识产权人才吸引、培养、评价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和机制。同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激励参加专利代理人考试和在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学科等方式,大规模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使知识产权事业成为吸纳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的创新高地。

6、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合作。知识无国界,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上升到国际范围内进行合作与交流。一是加强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发出中国的声音,体现出中国的意志;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建立应急机制,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参与国际社会发起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遏制跨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蔓延和泛滥。

(二)企业方面

1、加大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打造自主知识产权。打铁还须自身硬。我国企业要想提升核心竞争力,光靠模仿或引进是不能够持续发展的,并且很容易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必须要依靠自主知识产权,树立起企业永续发展的基石。一是加大科研投入,从企业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科研资金;二是加强科技创新,从关键技术入手,形成企业自有的高新技术;三是在引进境外技术的基础上,将其升级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并产生知识产权的外溢效应。

2、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及时申报和维护知识产权。要通过强有力的管理,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体系化运作:一是企业高层要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给予高度重视;二是实行知识产权转化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三是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四是按照相关法规,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维护;五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的投入产出比。

(三)规范、提升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机构主要集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的鉴定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实行知识和信息共享。同时,专业机构要从专家角度,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战略规划,促进相关行业和产业的良性发展。

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要重点做好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在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和效益的同时,展现出中介机构的价值。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国际法专业)

参考文献:

[1]张维珍. 入世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之一[J]. 山西: 生产力研究, 2003(4).

[2]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3]张乃根. 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7.

[4]冯晓青. 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论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法律保护 第4篇

关键词: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法律保护

1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情形及原因分析

现实中, 就业协议签订后, 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的情况较多。最常见的情形是, 毕业生先确定一个用人单位保底, 一旦发现该单位不理想或是找到更理想的单位, 则抛弃前者, 构成违约。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 我国人才市场供大于求, 就业形势严峻, 有很大一部分的毕业生倾向做多手准备以分散失败风险。另一方面, 毕业生往往因为时间、资源等限制, 对单位的情况缺乏深入了解, 从而造成在选择上的信息偏差。

2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条款的法律分析

2.1违约条款的类型

就业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分为普通违约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前者一般为协议的格式条款, 后者则由双方自由约定。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一般会要求约定违约金条款。

2.2违约情形的界定

出于就业协议预约合同的性质, 通常情况下, 毕业生提前表示毕业后将不到该用人单位报到或毕业后实际上未到该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则构成违约。但就业协议一般列有违约抗辩事由的格式条款, 若毕业生具有合理的抗辩事由, 则不构成违约。如毕业生在毕业前升学、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经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后, 就业协议得以解除。除此之外, 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补充约定, 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 毕业生可依约定解除协议, 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过, 现实中往往存在着约定含糊的情况, 如约定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 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涉及到对“不当”二字的理解与适用。

2.3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数额, 从2005年开始,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2007年以后有些省市对这一规定做了变通, 如上海在违约金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前加上了建议两字, 变成软约束。然而,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设定的违约金过高, 动辄五六千元。有学者认为, 应以用人单位在招录毕业生过程中的实际费用为依据计算违约损失;损失难以确定的, 应以就业协议中约定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数额。

3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法律保护分析

3.1现行制度框架下的法律保护

3.1.1 利用抗辩事由的保护

若就业协议中列有违约的抗辩事由或约定有解除条件, 毕业生可以利用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面, 抗辩事由的数量是有限的, 无法穷尽一切合理的事由;另一方面, 解除条件的约定可能含糊不清, 如上文提到的解除协议“不当”究竟为何种情形, 协议双方往往存在着争议。

3.1.2 利用违约金合理性的保护

针对用人单位设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毕业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民事诉讼和仲裁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无形中给社会经验尚浅的毕业生的维权之路设置了障碍。

3.1.3 利用劳动法的保护

就业协议作为预约合同,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自行终止, 当中的违约金条款也自然失去效力。随后, 毕业生成为劳动者, 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将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严格限制为服务期违约和竞业限制违约两种情形, 使得劳动者在多数情况下免受违约金条款的约束。虽然这样有滥用劳动权之嫌, 但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 不失为毕业生全身而退的一种策略。

3.2完善的法律保护建议

3.2.1 给予毕业生单方预告解除权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单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仅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其理由在于我国大部分劳动者都具有可替代性, 而用人单位则可以利用预告期就辞职者的替代人选作出安排。同时, 就业协议的初衷本是加强对毕业生利益的保护。综合考量, 应当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解除作出类似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给予毕业生单方预告解除权, 同时可以通过对解除就业协议次数的限制来规范毕业生的择业行为。

3.2.2 取消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成本, 毕业生违约会给单位带来损失。但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平均到其录用的每个毕业生身上是微乎其微的, 况且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不仅是因为招录某一个毕业生而产生的, 只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该成本就会产生。所以, 应当取消违约金条款在就业协议中的适用。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5篇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权限:

1、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1、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 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五、对专利权的保护:

1、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六、商业秘密的保护:

1、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2、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七、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八、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九、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十三、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____年 ____月____日

保护协议 第6篇

关键词:射频识别,协议,DES加密算法,认证,安全与隐私

物联网的出现及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普及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 人们深刻体会到了这种新技术带来的种种便利。然而就在人们对其津津乐道的同时,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担心起这种新技术给我们带来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新的问题。随着世界范围内用户对自身隐私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 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了对物联网用户信息及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上来。作为物联网的关键技术之一的RFID系统, 由于其使用的传输信道是极不安全的无线信道, 因此关于它的安全防护方案已经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1 RFID系统主要攻击方式

目前在RFID系统的应用过程中, 主要面临以下几种攻击方式:

伪造攻击:攻击者可以通过窃听获得电子标签的内容, 从而对标签进行简单复制。

重放攻击:攻击者可以偷听电子标签的响应信息并将这一信息重新传给合法的读写器。

中间人攻击:指攻击者伪装成合法的读写器获得电子标签的响应信息, 并用这一信息伪装成合法的电子标签来响应读写器。这样, 在下一轮通信前, 攻击者可以获得合法读写器的认证。

拒绝服务攻击:攻击者截获标签发送的信息后, 对该信息进行修改, 然后发送给阅读器。阅读器将这一修改后的信息发送给后端服务器, 后端服务器要对存储在数据库中的所有标签信息进行搜索计算然后才能确定此标签不能被认证, 此时如果攻击者反复发送修改后的信息就会让系统瘫痪。

2 现有的安全协议分析

目前用于对射频识别系统的阅读器和标签之间的通信进行保护的安全协议主要有Hash-Lock协议、随机化Hash-Lock协议、Hash链协议、基于杂凑的ID变化协议以及数字图书馆协议。将他们直接应用到物联网中射频识别技术的安全与隐私保护中去, 会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使用Hash-Lock协议, 可以防止标签泄露ID信息。但是, 由于标签ID和meta ID的不变性, 以及meta ID是没有经过任何加密的在不安全的前向信道中进行传输, 因此该协议很容易受到伪造和重放攻击, 攻击者也很容易对标签进行跟踪。

使用随机化Hash-Lock协议, 由于引入了随机数, 使得标签和阅读器之间传输的信息每次不同, 攻击者无法对标签进行追踪。但是, 由于每次验证后端数据库都要将所有标签的ID发送给阅读器, 如果系统需要验证的标签数量增加, 必然会引起阅读器与后台数据库之间通信信道的拥堵, 甚至有可能造成拒绝服务攻击。

使用Hash链协议和基于杂凑的ID变化协议, 由于后端数据库都要进行穷举搜索, 其计算量相当庞大, 一旦标签复杂度提高或者是被攻击者假冒, 势必会引起拒绝服务。同时由于这几种协议的计算量庞大, 又要求在标签上提供两个以上的函数, 这势必会导致标签成本的大幅增加。而物联网产生的原因就是要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物与物的互联, 要想实现这种全球范围内的互联, 降低互联成本是关键, 因为一旦成本增加, 就会有一些公司、企业或者是个人不愿意或者没办法加入到这个互联网上, 因此也就谈不上是全球化的网络了

3 协议设计

正如前边讨论的那样, 现在设计物联网中RFID系统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方案重点应该放在既能保护系统安全和用户个人隐私, 又可以大幅度的降低成本, 也就是说安全与节约并重。因此在前面讨论的Hash-Lock协议的基础上引入分组密码算法中的对称密码算法DES来对标签和阅读器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 来增强Hash-Lock协议的安全性, 即使攻击者获得密文之后由于没有解密密钥也无法获取传输的敏感信息。由于阅读器可能工作在多种系统的标签同时存在的环境, 因此在对标签进行认证之前, 先使用阅读器对标签是否属于本系统进行验证, 这样可以避免经过大量的计算工作之后再判断标签的合法性, 提高系统的响应速度, 减少后台数据库的工作量。

考虑到我们需要降低标签的成本, 因此我们采用成本相对比较低廉的无源标签做为射频识别系统所使用的标签。并假设标签中已经添加了实现Hash函数的电路和实现DES算法解密的硬件电路, 且Hash函数是我们需要的满足强无碰撞性的Hash函数, DES算法解密函数是与阅读器中DES算法加密函数相配对的。而且一旦认证成功之后, 标签会进入安全模式, 只接受它认证成功的阅读器对其进行的操作。在阅读器中我们要集成对信息使用DES算法进行加密的电路, 并存储有后端数据库的标识, 及该标识的Hash值。

在初始状态下, 标签中存储有自身的真实ID以及自己所属数据库的标识P。标签阅读器中存储有与其配对的数据库的标识P’及其Hash值H (P’) 。后端数据库中存储有所有属于该数据库的标签的ID及每个ID所对应的Hash值H (ID) 。

协议的执行行过程如下:

1) 标签阅读器向标签发送请求验证的信号Query。

2) 标签收到阅读器的请求信号后, 将其所属数据库的标识P进行Hash运算并将运算得到的Hash值H (P) 发送给标签阅读器。

3) 标签阅读器将收到的H (P) 与自身存储的H (P’) 进行比较, 如果一致, 则向该标签发送进一步进行验证的信号Query2。如果不一致, 则证明该标签不属于自身数据库系统, 不再对其进行验证, 转而向下一个标签发送信号。

4) 在收到阅读器发送过来的请求信号Query2之后, 标签将自身ID进行Hash运算得到Hash值H (ID) , 并将H (ID) 发送给标签阅读器。

5) 标签阅读器将H (ID) 转发给后端数据库。

6) 后端数据库收到H (ID) 之后搜索数据库, 查找是否有某个IDi满足使得H (IDi) =H (ID) 成立, 若有, 则认证标签身份成功, 并为这个已经验证的标签产生一个新的身份号ID’, 在ID的记录下产生一个新的字段存储ID’。然后将IDi和ID’发送给标签阅读器, 否则认证失败。

7) 阅读器收到IDi和ID’后, 将IDi和ID使用DES算法进行加密, 获得密值K (IDi) 和K (ID’) , 并将K (IDi) 和K (ID’) 发送给标签。

8) 标签收到K (IDi) 和K (ID’) 后, 对K (IDi) 进行解密, 得到IDi, 与自身ID进行比对, 验证IDi=ID是否成立, 若成立, 则认证阅读器成功, 然后对K (ID’) 进行解密获得ID’, 不成立则认证失败。

9) 标签和数据库同时刷新标签ID成ID’。标签进入安全模式, 可以接受阅读器对其进行的操作。

4 协议分析

1) 数据机密性:原来采用Hash-Lock协议来实现标签和标签阅读器之间的双向认证时, 由于标签和阅读器之间的通信是在不安全的无线信道进行的明文通信, 因此很容易受到攻击者的攻击。本协议在设计的时候采用了公认比较好的加密算法DES算法, 对二者之间的通信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由于在不知道密钥的情况下对使用该算法进行加密的密文进行解密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 至少需要几个小时, 而在攻击者通过几个小时的解密之后获得标签的ID之后, 此时真实标签的ID早已经进行了更新。因此本文设计的协议达到了保护数据机密性的要求。

2) 数据完整性与真实性:Hash函数的强无碰撞性决定了攻击者无法找到另外一个IDj使得H (IDj) =H (ID) 成立, 因此也就伪造成合法标签对通信信息进行篡改。即使攻击者采用的是被称为中间人攻击的攻击手段, 它伪装成标签阅读器接收标签发送过来的信息, 然后利用这一信息再伪装成标签与合法的阅读器之间进行通信, 由于阅读器给标签发送的请求继续进行认证的信号Que⁃ry2是经过加密的, 同样的理由, 当攻击者利用穷搜索的办法进行破解之后, 标签ID已经改变了, 它已经无法伪装成合法标签而与后端数据库进行通信, 反而浪费了很多人力物力。

3) 用户隐私保护:物联网用户关注越来越多的就是用户的个人隐私问题。他们关心在使用物联网产品的时候, 自己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乃至于个人的爱好、兴趣等信息会不会由于使用了方便快捷的网络而广泛传播在整个网络之中。采用本文设计的协议进行身份认证并进而完成通信的过程中, 用户所使用的标签每次在与系统进行通信后都会与后端数据库一起刷新自己的标签ID, 因此攻击者无法有效地对标签进行追踪, 因而也就无法知道标签携带者的地理位置, 甚至无法知道是哪个用户使用了这个标签, 从而实现了对用户隐私信息的有效保护。

4) 拒绝服务攻击:由于在后台数据库对自身数据库进行搜索以判断标签是否是本数据库所属标签之前, 协议采用了阅读器对标签的所属性进行判断的方法, 将所有不属于本系统的标签加以排除, 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后端数据库的计算量, 减少了拒绝服务攻击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将判断标签归属问题的操作从后端数据库转移到了标签阅读器, 使得后端数据库不需要在每次对标签进行认证时将所有标签的ID号一起发送给标签阅读器, 这就大大减少了阅读器与后端数据库之间的通信量, 解决了安全信道的信息

5 结束语

保护协议 第7篇

读者:海军

海军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 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 应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标准。如果法律规定某项合同的成立必须办理公证, 那么是否公证就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由于公证具有帮助当事人双方完善合同条款, 促进合同履行, 预防纠纷, 减少诉讼的作用, 因此, 近年来, 很多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都规定了某些合同必须办理公证。

保护协议 第8篇

一、Trips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20世纪90年代, 关贸总协定的一百多个成员国及申请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签署了《与贸易 (包括假冒商品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该协议特别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其中Trips协议第39条对“未披露信息”, 即商业秘密的保护做了如下规定:

1. 在确保依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 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 成员应该依照以下第2款保护未披露的信息, 应该依照以下第3款保护向政府或者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信息。

2. 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述条件, 则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 披露、获取或者使用处于其合法控制下的信息:——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 即其整体或者要素的确切体现或组合, 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是在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

3. 当成员要求提交未披露的实验或其他数据, 作为批准使用新化学成分的药品或农用化学产品上市的条件时, 如果该数据的原创活动包含了相当努力, 则成员应该保护该数据, 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同时, 除非有保护公众的必要, 或者已经采取措施保证该信息受到保护免于不正当商业使用, 否则成员应该保护该数据防止泄露”。Trips协议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从整体上界定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第二, 第39条第2款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包括“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 即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 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所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 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同时, 协议第39条第2款规定:“在保证按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 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 成员应依照本条第2款保护未被披露过的信息……”即协议还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出发保护商业秘密。可见, 协议是以财产权理论和公平竞争理论为基础对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Trips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如下:

(1)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Trips协议第43条1款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足够支持其权利主张的, 并能够合理取得的证据, 同时指出了由一方当事人控制的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 则司法当局应有权在适当场合确保对秘密信息给予保护的条件下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2) 禁令救济制度, 包括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

(3) 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4) 证据或财产保全制度。

(5) 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救济制度。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可以采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 或处以罚金, 或二者并处, 以符合适用于相应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在适当场合可采用的救济还包括扣留、没收或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任何主要用于从事上述犯罪活动的原料及工具。成员可规定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它情况, 尤其是有意侵权并且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

(6) 贸易报复措施。Trips协议第64条1款规定:“除本协议的特殊规定之外,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木就解释及适用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而达成的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的谅解协议, 应适用于就本协议而产生的争端的协商和解决。”

二、中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中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起步较晚, 1987年实施的技术合同法是中国有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其后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审判活动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规定。

1. 民事法律保护制度。中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侵害予以民事救济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合同法保护。所谓利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 是指在有关规范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关系都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是目前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中我们可以看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对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如果对方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当事人可以将属于商业秘密的内容写进合同条款, 要求对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这种保护形式对于那些接触商业秘密的人来说, 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方式。

(2) 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是指权利人与侵权人没有协议, 后者以不法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中国的《民法通则》中, 对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也作了专门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属知识产权范畴,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就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版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窃取、篡改、假冒等侵害时,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业秘密属于“其他科技成果”的范畴, 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合同法不同的是侵权行为法可以及于任何第三人, 而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使用侵权行为法保护商业秘密, 有两个潜在的障碍:一是受害人必须证明自己是某一个合法权利 (或者利益) 的享有者, 二是受害人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两点使商业秘密持有人在侵权诉讼中承担了很大的举证责任。

(3)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中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进行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 标志着中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三种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第20条规定, 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行政法律保护制度。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预先强制措施。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 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3. 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刑法是通过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 它是各种法律形式中最严厉的一种, 应当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发挥它应有的作用。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修改通过的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罚金: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既可能是自然人, 也可能是单位。如果是单位犯此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自然人犯罪之规定处罚。并且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还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界定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2004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签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开始实施。该法律文件在中国知识产权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 它能对菌株、技术诀窍、工艺流程、医药产品等提供非常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从惩罚力度看, 中国法律已经不低于西方国家, 中国参与了Trips协议的谈判, 且中国商业秘密立法汲取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商业秘密立法的最新经验和有关国际组织立法活动的最新成果, 中国现行法律与Trips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

三、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产生的内在动因

法律制度的产生有其背后的文化、经济背景, 商业秘密并非现代社会的产物, 在古代中国, 商品交换虽不兴盛, 但五千年绵绵不息的农业文明积累下的各种密技与绝活依旧为数众多, 如响誉中外的宣纸工艺、景泰蓝的制作以及各式各样独特的烹饪技法等等便是其中的佼佼者。这些秘绝的掌握者通过拥有一般同类生产者不具有的特殊技能和方法, 能够生产出超乎常规产品特性和优点的产品, 在吸引更多的购买者, 为该种产品赢得远播的声名的同时, 还能为自己带来丰厚的收入。由于中国传统的法律体制中不存在商标、专利的概念, 也就没有商标、专利的保护意识, 更没有专门针对各种绝技、秘方进行保护的法律, 拥有某种特殊生产技能和秘密的生产者, 只能通过对秘密的严格保守和家族内部的传授来维持对这种秘密技术的专有和垄断地位, 但从其采取的保密手段看, 与今天的商业秘密的保密途径已经完全相同。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起源于英美的判例法, 随着产业革命的不断深入, 社会积聚的新技术、新方法日益增多, 市场中的竞争主体发现, 技术秘密可以帮助提高劳动生产率, 经营信息开始在企业的竞争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众多的客户信息、营销计划、经营策略、管理措施、雇员薪金对于经营者来说, 作用不可低估, 而这些经营信息只有在保持其秘密性时, 作用才能最大发挥。人们把1851年Morison v.Moat一案作为英国进行正式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具有开创性的判例, 把1868年的Peabody v.Norfolk一案作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在美国真正确立的标志, 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 商业秘密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随着法律人类学的进步, 人类学家格尔茨清晰的指出文化在法律生成、发展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法律是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场合, 由不同的人群根据不同的想法创造出来的。人在创造他自己的法律的时候, 命定地在其中灌注了他的想象、信仰、好恶、情感和偏见, 表达了特定的文化选择和意向, 它从总体上限制着法律 (进而) 社会的成长, 规定着法律发展的方向。在当今Internet文化的兴起, 对信息的生产、分配、消费等问题提出新的挑战的情况下, 只有站在民族的思想积淀的肩膀上, 才能有益于建立、完善中国现代化的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 国际间多边、双边谈判推动了各国对商业秘密的重视和保护。尽管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各国还存在着一些差异, 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世界的一体化趋势, 这种差异会逐步缩小, Trips第39条的规定就是向趋同趋势迈出的一步。当前, 中国已经制定了在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 推进自主创新、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战略,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机制在实现这一重大战略过程中有着特殊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的基础, 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保护知识产权, 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 更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科技创新、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提高的需要。

四、进一步完善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设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是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势在必行,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形式趋向专门法化发展, 主要原因是法律保护上的分散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不便, 越来越不适应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合同法的保护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无法对付合同外第三人的侵权。侵权行为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合同法保护的不足, 但商业秘密不具有完全排他性权利, 范围不象专利那样明确, 其核心内容还处于保密状态, 这样, 在对侵权行为起诉时, 所有人要提供证明, 在公开场合是相当困难的。因此, 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势在必行。中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 要以Trips协议的财产权理论和公平竞争理论为蓝本, 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建立在财产权理论和公平竞争理论的基础上, 既要保障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利益, 又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纵观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 可以看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正侵犯商业秘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方式突出了行政救济手段, 并且带有“国家本位”的滞后做法, 不能充分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因此, 中国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但应限制其适用范围, 以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对所有人保护不力, 对侵权者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的赔偿包括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利润和权利人调查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对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采取了选择的方式, 如果赔偿额能计算的, 则按原告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原告的实际损失无法计算的, 则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赔偿。这无疑是科学的、灵活的, 便于实际操作, 有利于保护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但问题在于没有对故意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损失赔偿救济制度中做出规定, 这不仅减弱了该法本身的效力, 更重要的是会助长故意侵权的泛滥, 进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 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中禁令救济制度纳入其保护措施中, 完善中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在商业秘密保护的众多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请求禁止的民事救济制度, 而是用行政禁令代替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这对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效益会有不利影响, 民事救济制度侧重于私权的保护, 利用停止侵害等民事方法有利于所有人充分行使其权利。但对于采用正当手段, 如独立开发、反向工程或善意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应禁止, 这些行为应作为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3) 对商业秘密侵权主体作扩大解释, 改变以经营者侵权主体的局限性, 把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 以便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是以经营者违反该条第1款为前提的。所谓经营者, 按照该法解释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显然雇工不属于经营者之列, 如果他泄密给第三人, 只能认为是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而不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既然如此, 认定第三人违反该法也就失去了基础, 造成第三人事实上的免责, 这样就削弱了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力度。因此, 有必要对此条文做出切实可行的解释。

参考文献

[1]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M].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 2006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 2000

[4]杨巧: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 2007

保护协议 第9篇

现场总线是连接现场智能设备和自动化系统的全数字、双向、多站的通信系统, 主要解决工业现场的智能化仪器仪表、控制器、执行机构等现场设备间的数字通信以及这些现场控制设备和高级控制系统之间的信息传递问题[1]。

目前, 我国部分煤矿的配电房中使用的综合保护测控装置没有实现智能化控制, 没有实现远程测量、远程控制功能,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业现场管理的效率, 管理人员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随着具有通信功能的智能仪表在工业现场的应用, 通过现场总线连接现场智能设备并使用上位机软件对设备进行远程测控, 可以完成对远程下位机设备的遥控、遥测、遥调、遥信功能,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业现场的管理效率。笔者介绍一种基于VB和Modbus协议的微机式保护装置监控系统的设计, 该系统以工控机为主站, 采用VB编写上位机监控程序, 带协议接口的微机式保护装置作为从站, 通过Modbus协议实现了工控机与现场微机式保护装置之间的数据传输功能。

1 系统组成

基于VB和Modbus协议的微机式保护装置监控系统以工控机作为主站、PCS2200系列微机式保护装置 (以下简称保护装置) 作为从站, 主站通过RS485总线连接各个微机式保护装置, 并通过上位机监控软件监控从站的运行状态, 主站和从站之间通过Modbus协议传输数据。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

2 Modbus通信规约

Modbus 协议是应用于电子控制器上的一种通用语言。通过该协议, 控制器相互之间、控制器经由网络和其它设备之间可以通信。通过Modbus协议, 不同厂商生产的控制设备可以连成工业网络进行集中监控。 Modbus协议支持RS232、RS422、RS485以及以太网通信接口, Modbus协议定义了消息域格式和内容的公共格式, 使控制器能认识和使用消息结构, 而无需考虑通信网络的拓扑结构, 因此, Modbus协议在工业现场总线得到了广泛应用。协议内容具体包括ASCⅡ、RTU传输模式。现场应用中只能选择ASCⅡ或者RTU两种传输模式中的一种。ASCⅡ适合用于打印字符, 便于进行故障检测;RTU适用于编程的计算机, RTU较ASCⅡ有着更高的数据传输率[2], 因此, RTU能够在工业现场得到较为广泛应用。本文Modbus协议采用RTU传输模式。

2.1 保护装置报文格式

保护装置读寄存器、写寄存器报文格式如表1、表2所示。

2.2 保护装置通信参数CRC码生成

CRC码 (循环冗余校验码) 是数据通信领域中最常用的一种差错校验码, 其特征是信息字段和校验字段的长度可以任意选定。生成CRC码的基本原理是任意一个由二进制位串组成的代码都可以和一个系数仅为“0”和“1”取值的多项式一一对应。在VB中用算法实现CRC码的步骤:

(1) 寄存器组初始化为全 “1” (0xFFFF) ;

(2) 寄存器组与数据字节进行异或, 异或得到的数据除2再取整;

(3) 将数据右移一位, 如果移出的数据为1, 则将步骤 (2) 中得到的数据与固定多项式 (保护装置支持的Modbus协议中该多项式为A001) 进行异或;若移出的数据不为1, 则取值为步骤 (2) 中所得到的值;

(4) 重复步骤 (3) 直到全部移出8位数据;

(5) 重复步骤 (2) 直到完成所有传输字节数的运算;

(6) 运算所得数据对65536取模, 得到16位CRC码。

3 从站地址设置

Modbus协议支持从站设备地址为0~247, 保护装置支持从站通信站号范围为1~99, 并可修改、设置通信参数。

由于一般工业现场的微机式保护装置都是通过总线方式连接到工控机, 所以作为从站的各个微机式保护装置必须有各自特定的互不相同的地址号。本文设计了上位机搜索下位机 (微机式保护装置) 地址的软件, 其程序流程及运行界面分别如图2、图3所示。

4 上位机监控软件设计

VB具有良好的用户界面编辑功能、丰富的API函数接口和控件, 非常适用于PC机与现场设备交换数据, 因此, 上位机监控软件采用VB编写。上位机监控软件通过Modbus协议监控各个保护装置, 在发送命令字中包含各从站的地址号, 各从站分析总线上传输的命令, 如果地址号为上位机发给本地址的, 则进行应答, 否则, 不予响应。同样, 上位机监控软件分析从站返回的包含各自地址号的应答参数, 根据各个地址号区分该信息为哪个从站所应答。以下假设某个从站地址号为01, 若为其它从站则地址号应进行相应更改, 且传输命令字最后的CRC码也应经过重新运算求得, 这正是Modbus协议灵活性所在, 可根据不同地址号区分连接在总线上的不同的从站。

4.1 保护装置的时间查询

保护装置的时间查询发送命令字格式如表3所示。

应答该命令后, 对接收到的除最后2个字节的CRC码之外的所有数据进行CRC校验运算, 如果校验所得的校验码和接收到的最后2个字节的CRC码相同, 则表明该次数据传输正确, 无误码。上位机监控软件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分离、提取及相应的进制转换, 再显示各参数。

4.2 保护装置的遥测查询

遥测是通过主站对各保护装置的电网运行参数进行远程监测。各从站向主站传送以下几个工作参数值:UAB、UCB、IA、IC、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保护装置的遥测查询发送命令字格式如表4所示。

同时间查询命令一样, 遥测查询命令对接收到的数据 (除CRC码外) 都进行CRC校验, 如果校验正确, 则上位机监控软件对数据进行分离、提取以及相应的进制转换、修正运算结果 (如PCS2200手册中对频率的修正运算为 (传输值×10/1 024) +50, 并显示各参数值。

4.3 保护装置的遥控查询

遥控是主站对各保护装置进行储能、断开、闭合的操作控制。上位机监控软件对从站进行遥控选择 (命令字为00H和01H) 、遥控执行 (命令字为10H和11H) 以及遥控取消 (命令字为20H) 。保护装置的遥控发送命令字格式如表5所示。

根据上述协议分析以及保护装置的读写命令字, 采用VB编写的上位机监控软件的运行界面如图4所示。

5 结语

介绍的基于VB和Modbus协议的微机式保护装置监控系统已在徐州某煤矿成功应用, 运行情况良好, 该系统能及时、便捷地对PCS2200系列微机式保护装置的运行状态进行远程测控, 降低了劳动强度, 提高了工作效率, 实现了配电管理自动化的目的, 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摘要:针对我国部分煤矿的配电房中使用的综合保护测控装置没有实现智能化控制、远程测量、远程控制功能的问题, 提出了一种基于Modbus协议的PCS2200系列微机式保护装置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案。该系统以工控机作为主站, 带协议接口的微机式保护装置作为从站, 采用VB编写上位机监控软件, 通过Modbus协议实现了工控机与微机式保护装置之间的数据传输功能。实际应用表明, 该系统能及时、准确地对PCS2200系列微机式保护装置的运行状态进行远程测控, 实现了配电管理自动化的目标。

关键词:煤矿,配电房,微机式保护装置,监控,上位机,下位机,Modbus协议,VB

参考文献

[1]熊四昌, 陆青峰, 王忠飞, 等.基于Modbus通信协议的低压交流配电柜智能监控系统[J].电子工程师, 2003, 29 (4) :19-20, 54.

[2]王忠, 李延社, 游智胜, 等.CRC算法设计与程序实现[J].电子测量技术, 2007, 30 (12) :26-28, 36.

[3]王念春.基于Modbus协议的PC与下位机PLC间的通信程序[J].自动化仪表, 2001, 22 (8) :44-46, 49.

[4]王兆华, 孟文, 王文玺.ModBus协议在变电站监控组态软件中的实现[J].自动化与仪表, 2007, 22 (3) :46-50.

[5]王兴贵, 张明智, 杜莹.Modbus RTU通信协议在智能仪表与工控机通信中的应用[J].低压电器, 2008 (2) :8-11.

保护协议 第10篇

为什么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从TRIPs协议第7条可以获知, 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目的在于推动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传播与转让, 有助于技术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互利, 也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虽然这一愿景显得很美好, 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早在GATT谈判之初就充满争论。发达国家认为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欠缺足够的执行效力, 而且也不能提供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所以它们主张知识产权议题应纳入多边贸易体制, 发展中国家则针锋相对的认为知识产权问题不应与贸易体制挂钩。经过反复磋商, IPRs (知识产权) 问题最终还是被纳入世贸组织体系, 但之前的不和谐声音也预告了将来实施TRIPs所引发的争议。

从TRIPs协议的执行效果来看, 它通过保护范围、标准、实施措施等为知识产权保护构筑了强大的保护屏障, 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可以利用垄断权利获得丰厚利润, 而消费者需为此付出过高代价。由于各国知识产权的研究和发展能力差异很大, 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针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性条款又是模糊的, 不易于执行的, 因此在TRIPs协议下的形式平等其实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特别是在公共健康领域, TRIPs协议的执行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当地制造药品的能力和获得通用药品 (generic drugs) 的能力, 高要求的专利保护直接导致药品价格居高不下, 贫穷国家要想获得价廉的药品难度越来越大, 同时工业化国家和国际制药业强迫发展中国家履行超出TRIPs协议的义务。

二.《多哈宣言》以及《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对TRIPs的修正

1、《多哈宣言》的正面意义

鉴于TRIPs协议不能很好的平衡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 导致发展中国家对TRIPs协议乃至世贸组织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在此压力下, 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会议于2001年11月通过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 (《多哈宣言》) 。在有关公共健康的问题上, 宣言除了继承性地承认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新药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之外, 也强调了TRIPs的执行应该担负起保护公共健康义务, 特别是处理艾滋病的问题, 更同意TRIPs不应防止会员采取保护措施以保护公共健康。可以认为《多哈宣言》第一次在世贸组织体制内确认了公共健康权优于私权性质的知识产权, 且明确规定了成员方可在适用时采取必要的弹性 (flexibility) , 比如成员在使用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法规则时, 对协议应按照其目标和原则所表达的宗旨和目的来解释。这就意味着在发生争议时除TRIPs协议外, 也应适用《维也纳公约》第31条解释原则并将其他资料纳入考虑, 这样就有利于广大发展中成员更灵活地应对发达国家的法律诉求。《多哈宣言》第一次对发展中国家有关公共健康问题的要求做了正面的回应与支持。

2、《宣言》的法律地位及其评价

有学者认为《多哈宣言》作为由部长会议通过的文件, 仅具有政治宣示的功能, 至多也只有软法 (soft law) 的性质, 但也有学者认为, 既然依据《马拉喀什协定》第九条第二项, 部长会议及理事会具有解释世贸组织协定的专属权力, 而《多哈宣言》由世贸组织决策形成架构 (decision-making framework) 完成, 自然可以被看作是世贸组织机构包括部长会议对于相关协定所做的有权解释。作者认为由世贸组织最高决策机构通过的《多哈宣言》的法律效力是大于其政治意义的, 从长远来看, 《宣言》也有从软法向硬法转变的可能。

但不容否认的是《多哈宣言》仍存在着一定局限性:首先, 宣言仅具有澄清的性质, 它并未创设任何新的权力与义务。宣言绕开了TRIPs第30条有关专利权的例外规定, 而且宣言也仅提及“艾滋病, 肺结核及其他流行病”对公共健康的影响, 而未将其他发展中国家常见的疾病如心脏病等列入, 这样的表述将导致强制许可的争议;其次宣言所延长的过渡期并不惠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而只涉及最不发达成员方, 最后是通用药的生产与出口问题仍是悬而未决。

3、《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 (《决议》) 的解读

由于《多哈宣言》未对强制许可问题作任何解释而是责成TRIPs理事会探求解决方法, 故理事会在2003年经过激烈讨论形成了《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 根据该决议, 没有或者缺乏药品生产能力的贫穷国家可以进口其他成员方通过强制许可生产的通用药品。这一决议实际上是对实施强制许可的成员方只能满足国内市场规定的例外, 从而使发展中与最不发达成员方都可以在必要时进口廉价的仿制药物。《决议》规定, 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及其他流行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 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 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但由于决议是发达国家与贫穷国家妥协的产物, 它的表述仍存在模糊之处:1、有关药品范围的问题, 虽然发展中国家一直强调允许强制许可的选择权, 即它们可以在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特别紧急状态下针对公共健康疾病都采用强制许可, 但决议中仍只是规定了药品是“多哈宣言所承认的, 解决公共健康问题需要的药品部门的专利产品或经过专利程序生产的产品, 包括生产需要的成份和诊断工具。”这样有关药品范围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2、决议提出了一系列复杂的程序性要求, 满足这些条件后国家才能依据强制许可获得廉价药品。尤其是在强制许可的问题上, 决议甚至是相比较TRIPs协议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TRIPs提出了5种强制许可的条件, 但并不限制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处于环境保护或者公共利益的考量采取强制许可, 可以说TRIPs对于强制许可制度是比较宽容的态度。但是在《决议》中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大制药企业的利益作出了很多限制性规定, 进口国在急需药品时需要先与专利权人协商寻求自愿许可, 只有不可行时才能使用强制许可, 生产国也必须实施强制许可才可出口通用药品。虽然这些条款限制了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方成为大型制药企业竞争者的可能, 保证了药价的稳定和利润, 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 但这样也提高了实施强制许可的门槛, 因此削弱了进口国获得便宜的通用药的能力, 总体上对公共健康的保障是起消极作用的。3、有关《多哈宣言》中未解决的TRIPs协议第30条的讨论仍是令人失望的。对于没有或者缺乏制药能力的成员方而言, 最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根据第30条, 为出口国规定对专利权的有限制的例外, 但最终TRIPs理事会的讨论集中在了第31条, 而这条较30条有了更多限制。

《决议》并未采用TRIPs协议的修改模式或解释模式而是义务豁免模式, 显然其法律效力是比较低的。《决议》也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至未来TRIPs协议修订时止。《决议》虽然充斥着限制性条款某些方面甚至是倒退, 更多的体现了发达国家的要求, 但毕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成员方要求防止滥用知识产权保护以阻碍社会利益的实现愿望, 体现了TRIPs协议对成员方权利义务规定的不一致, 以及消除这种不平衡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引用英国药业协会主席特维沃的话, “虽然该协议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 但表明了大家通过寻求各种办法来解决疾病所引起的人道问题的普遍愿望。”

三.中国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 已明确表示接受世贸组织规则的约束, 这自然也就包括遵守TRIPs的规定对专利药品进行保护;但不容忽视的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低收入甚至是贫穷人口仍占很大的比例, 如何保证这一群体在遭受疾病时能用上廉价药品也是政府的主要任务。因此这就需要我国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来保证药品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药品的可及性。

1、依据TRIPs协议、《多哈宣言》以及《决议》协调两者关系

目前我国利用TRIPs协议条款和《多哈宣言》以及《决议》积极成果还不够, 因此我国应加强对规则的研究, 要充分利用TRIPs和宣言中有关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和维护公共健康的条款来保护我国的公共利益。调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除了TRIPs协议的条款之外, 还将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名下的四大公约的核心条款也包括了进来, 组成了TRIPs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中不光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条款, 还有专门照顾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条款, 我国就要利用这些规则来保护国内专利权人和科技使用者两者的利益。特别是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制度作为保障发展中国家的两大工具, 更是需要好好加以使用。强制许可是指成员方政府在特定条件下, 可以不经专利持有人同意而授权第三方使用某一知识产权的许可。这一制度主要是在TRIPs协议第31条进行规定的。因此当我国发生了极端紧急事态引发公共健康危机时, 只要专利药品还未到期, 我国政府就可援引TRIPs规定使用强制许可, 中止药品专利权而自行制造对抗疾病的药物。虽然目前包括《多哈宣言》和《决议》在内仍对实施强制许可设置了苛刻的条件, 但相比较TRIPs还是体现了进步性, 尤其是在《决议》中免除了出口方实施强制许可后生产的药品主要只能满足国内市场的义务。我国目前还未采用过强制许可制度, 但这一方法的适用完全符合我国的利益, 也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平行进口制度是指同一专利权人就一项发明在两个国家同时获得专利, 当专利权人和其他被许可人在一国售出其专利产品后, 他就不能阻止购买者或者使用者将售出的专利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是“权利用尽”原则 (又称“权利穷竭”) , TRIPs第6条就规定, “在依本协议而进行的争端解决中, 不得借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去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虽然专利权人会因平行进口丧失一定的市场份额而抵制平行进口, 而且有关平行进口的议题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始终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但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会因平行进口获得更低廉的药品, 获得渠道也大大拓宽, 所以我国要利用TRIPs协议以及宣言允许实施平行进口的权利, 以增强维护公共健康的能力。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明文规定而发达国家予以压制, 或者条文本身存在冲突模糊的情况, 我国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 通过世贸组织协商机制, 利用世贸组织责成TRIPs理事会尽快修改TRIPs的机会, 一方面寻求对有关TRIPs条款的有利解释, 例如在“公共健康范围”的问题上, 即使是多哈宣言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只是认为“艾滋、肺结核、疟疾和其他流行病”构成公共健康问题, 但在癌病、糖尿病等常见病并未列入, 因此就公共健康范围可以作出一个扩大的解释。另一方面争取修改和废除不平等的条款, 制定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公共健康的合适机制。

2、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自身研发能力

虽然我国可以通过享受世贸组织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保障性条款以较小的经济代价来维护公众的健康, 但一个国家光靠仿制、进口是没有出路的, 在法律保障的途径之外, 国内医药产业也要提高自身创新能力。从宏观上来说我国更有必要在借鉴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情况, 以及了解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动向的基础上, 制定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我国应鼓励技术创新, 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进而将专利产品投放到国际市场进行竞争, 这样也能更好的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同时我国的公共健康事业也能得到真正有力的支持。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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