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工作范文

2024-05-18

案件管理工作范文(精选12篇)

案件管理工作 第1篇

一、如何有效实现案件身份化管理工作

(一) 用好“一项”软件, 加大案件横向监管力度

从2013年1月份起,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计并推出了AJ2013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我们通过对软件的功能研究和细化, 认为配套以相关案管业务应用软件, 完全可以对案件实行身份化管理。具体操作如下:采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案件受理号, 运用二维条码技术对每个诉讼环节首次受理案件赋予一个24位阿拉伯数字的身份信息编号, 无论案件流转到不同诉讼环节、不同区域、不同级别办理程序时, 涉及所有案件信息均集中录入在身份信息编号项下, 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横向监管力度, 改变了过去检察业务流程中单纯以部门为单位, 系统上下纵向对口管理造成案件质量评定上“各自为政”、问题解决中“内部消化”、绩效评比时“数据失真”等弊端, 确立了案件实体质量纵向把关为主, 程序质量横向监督为重的纵横有序的监管格局, 真正实现案件全程监管、动态监管。

(二) 出台配套的“两个”制度, 统一数据、质量、信息监管的窗口

为将案件身份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 我们还应从身份化管理的工作原则、工作方向、工作措施、操作规程、流转方式、管理监控、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谋划, 及时出台配套的实施方案、工作意见, 要求控申、自侦、刑检、民行等八个业务部门对各诉讼环节受理、办理的案件执行“一案一号、分号到人、号随案走、案情详实、录入准确、信息完整”, 要求案管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及时流转、沟通协调、适时指导、科学统计、严格监管”, 利用案件身份化管理软件中的案情全景模式及时将案件经过的每个诉讼程序的相关信息进行串联、整合、汇总等, 清除监管死角。

(三) 采取“三项”举措, 有效衔接新旧监管平台

首先由统计员对部门内勤进行实际操作培训, 重点讲解案件身份化管理的目标、设计思路、总体架构、AJ2013案管业务平台的功能特点、注意事项, 以及与原案件管理平台、部门案卡录入功能方面的差异等, 确保业务部门正确按照案件身份化管理流程规范操作、协作配合、相互监督;其次案管部门在原有“五个一”流程监管的基础上, 加强案件信息初始采集录入的管控工作, 案件初始录入当日即上传案件身份信息, 便于后一诉讼程序及时检索到准确的案件身份信息编号, 做好案件信息延续录入工作;再有案管与纪检部门每月中旬对办理案件质量联合督查一次, 推进身份化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通过加强文书备查工作, 及时发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提示和统计业务监管预警, 把好案件程序关;充分运用电子卷宗对自侦案件、“三不两撤两改一无一退”、“两项监督”等重点案件做好事中、事后的质量监管工作, 把好案件实体关。

二、实现案件身份化管理体系的优势体现

(一) 实现“一种理念”的转变

即转变过去绩效考核时完全以业务部门自报台账资料、案件信息为评定依据, 上报、核查数据内松外紧、统计数据内外有别、绩效考核上下捆绑的陈旧理念。正确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绩效观。

(二) 形成案件质量常态化、长效化“两种”监管形式有机结合

业务部门的办案流程已日渐统一完善, 但案管部门还未形成科学可行的监管工作流程, 特别是近期关于诉讼监督数据核查监督工作, 还要依靠条线一案一报逐案审查把关后填报案卡汇总统计, 反映出案管部门对案件管理的滞后性、阶段性、局限性。案件身份化管理体系正是案管部门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管的工作流程, 随时对个案的相关信息通过身份化管理平台进行直观的浏览查询跟踪, 使案件重点信息、重点诉讼环节、监控节点等处于日常监管之中, 及时预警、反馈、督促整改, 防止出现问题案件、瑕疵案件, 另外通过犯罪嫌疑人身份编号跟踪监督, 防止了人为虚增诉讼监督数据现象, 彻底改观了现行诉讼监督案件核查上报一级, 既繁琐不科学又低效率的做法, 形成了案件的常态化监管和长效化管理有机结合, 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 尝试改进“三种”考核评价机制

即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绩效考核评定机制、执法能力评价机制。首先由案管部门根据案件身份化管理平台填报的提捕书、审查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案件审查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六书”对照审查, 结合电子卷宗阅卷抽查情况对案件办理程序质量、文书制作质量和部分实体质量进行评估, 确定“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每季度对个人、部门总体办案质量出具评估报告提供检察长办公会;通过备案文书的审查, 将办案质量评估与办案同步, 增强了考评工作的实效性。其次院绩效考评办公室根据业务部门自查报告和案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案件质量评估报告等综合评定部门绩效;纪检部门对干警个人执法能力的评价工作也重点参考干警全年办案数、案件质量等级评估等指标。

三、落实案件身份化管理体系的保障机制

(一) 着力打好“一个”基础

即夯实案件质量这个检察工作生命线基层。通过推进案件身份化工作, 提升案件管理体系的顺畅高效运行, 节省了办案成本, 确保了案件质量监督透明。

(二) 着手建好“两个”中心

即将案管部门打造为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管理和查询服务中心, 对案件受理、涉案款物监管、办案流程监控、法律文书监管、执法风险预警管理、统计数据管理等进行统一扎口管理。通过对信息的初始采集录入, 统一案件的进出口管控, 实现各业务部门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制约;通过对案件诉讼进程进行动态监控和备案审查, 尤其对诉讼监督数据进行严格把关, 发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提示和统计业务监管预警, 推进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通过本院的政务管理系统, 案管部门当日及时发布各业务部门录入的案件身份信息, 便于后一诉讼程序的内勤及时检索到准确的案件身份信息编号, 以确保案件所有信息采录在统一的统计编号下, 形成大监管格局。

(三) 着重抓好“三个重点环节”的工作落实

案件管理工作 第2篇

工作总结

××银监分局:

根据你分局“关于转发《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合规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30号),内蒙古区分行下发的《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案件防控合规建设年活动推进方案》的通知”(×蒙函〔2011〕256号),××分行结合 我行系统开展的“学规定、知禁令、作表率”主题活动、清理整治业务处理“一手清”专项活动、从业禁令及新修订的“288条”宣传及行为排查活动、“八大突出案件风险”专项治理等系列活动的部署安排,开展了案件防控合规建设年推进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根据《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合规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建行内蒙古区分行《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案件防控合规建设年活动推进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了《××分行分行案件防控合规建设年活动推进方案》并下发全行执行。

二、加强内控和案防制度的学习。

1.结合“学规定、知禁令、作表率”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主题教育,将银监局要求的学习内容补充到“学规定、知禁令、作表率”学习材料中,统一下发学习笔记,采取中心组学习、全行集中辅导学习、员工自学的方式,开展内控案防制度的学习,定时检查全行员工的学习笔记,通过两次集中检查,员工的学习积极性比较高,大部分员工都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

2.举办廉洁从业主题教育专题讲座

为了将内控和案防制度的学习引向深入,我行于2011年8月31日举办了廉洁从业主题教育专题讲座。邀请了××纪委宣教科××科长为全行管理岗位员工及部分重要岗位员工上了一堂《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反腐倡廉教育课。全行九职等及以上管理岗位员工大客户经营中心、小企业经营中心、批发业务管理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等四个部门全体员工、风险管理部专职贷款审批人听取了培训讲座。讲座通过大量的正反案例、警句格言,分析阐述了腐败产生的内外原因、腐败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危害性、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怎样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通过听取讲座,使大家增强了廉洁从业意识收到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3.积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2011年9月16日,我行组织开展了赴内蒙古女子监狱参观、接受警示教育活动。由分管行长带队,各部门负责人、经营部门全体员工、新员工代表一行共66人参加了此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全体员工深刻意识到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重要意义,决心自觉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遵守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珍惜自己的职业生涯。

4.开展了《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和新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的学习活动。

建设银行内部新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下发后,我分行立即组织印刷,人手一册发到员工手中供自学。为检验员工的学习成果,4月份,利用两个晚上的时间,分两场组织机关和网点进行了考试, 从考试现场状况和考试成绩来看,员工们基本掌握了上述学习内容,成绩均在90分以上。

5.利用第周一课平台,对员工开展业务培训,全年共开展第周一课培训3000人/次。

6.通过每季度1次的案件防控联席会议,传达学习了总、分行和银监局工作部署《方案》、《细则》、案例通报;通过营业网点的“内控案防”每周一讲,学习总行《案件防控工作动态》、区分行及本行风险部发布的《风险事项提示书》、区分行及本行业务检查部下发的《业务检查通报》、总行和天津审计分部发布的《审计简报》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案例通报,通过学习,对照检查,及时发现案件苗头,及时跟进管理,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三、通过自查和督导检查的方式,督促经营部门和网点认真执行内控案防有关制度。一是充分发挥业务检查部的检查职能,开展了多次独立的业务检查和联合检查。

1.业务检查部开展了对总行要求的基层行关键风险点检查。每月检查1次,全部风险点检查总次数902次,被检查柜员877人次;开展了区分行确定的20个关键风险事项检查,每月检查1次,本年共检查9次,检查覆盖所有网点及自助团队;在3月上旬开展了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检查,通过调阅中心岗位职责、核对申请人信息、电话查证等方式,对照关键风险点进行了逐项检查;安排检查人员对白云支行、乌兰分理处非主管A级授权员岗位进行了替岗检查。检查内容涵盖A级授权员日常办理的全部业务。通过检查人员认真、积极工作,及被查网点的大力配合,圆满完成了此次替岗工作任务。

2.由业务检查部牵头,抽调风险管理部专职审批人、批发业务管理部客户经理、纪检监察特派员共四人组成检查组,在6月份对我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经办的个人类信贷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本次检查抽取了与我行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10户、个人类贷款存量客户60多户,重点检查了本行员工贷款及关注类个人消费贷款管理的合规性。

3.业务检查部配合区分行进行了上半年操作风险专项检查,抽查网点3个,对检查出的问题专门下发通报,分析成因和隐患,督促整改落实。二是风险管理部根据银监部门下发的《内控风险提示及展开内控检查工作的通知》开展了内控管理检查;

三是根据区分行要求,风险部、业务检查部与纪检监察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开展了全行不相容岗位清理排查。通过对照《手册》排查,有效防控了内部人员操作风险,保证岗位分离制衡的有效性。

四是营运管理部与业务检查部联合开展了现金出纳业务操作风险专项检查。

五是个人金融部与业务检查部联合开展2项检查。1.开展了个人金融业务柜面操作风险检查,此次检查对大额账户关联交易(员工与客户之间)情况、网点历史查库及现金管理、员工存放物品规范性、代发工资业务四个方面的风险状况进行重点排查,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消除问题隐患。

2.自助业务规范经营专项治理活动,提高了自助业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自助业务操作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使自助业务管理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型。

六是财务会计部与业务检查部联合开展了对所辖综合性网点的对公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户使用情况、单位定期存款业务情况、国库集中收付情况等。进一步加强了支付结算管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防范了操作风险。七是法律合规部与业务检查部联合开展了开展了“2011年反洗钱检查”。两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了两个检查组,分工负责对各经营中心和网点进行了检查,检查机构覆盖率100%。通过本次反洗钱专项检查,有效地落实了反洗钱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反洗钱工作与监管标准的契合度,全面提升了各级机构履行反洗钱核心义务的能力,促进了反洗钱依法合规的工作效果。

八是纪检监察部牵头组织对个人金融业务、信贷业务、对公结算业务进行了3次风险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上报银监分局。

九是批发业务按照贷款“三查”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对票据业务的风险排查。

十是纪检监察部牵头组织了“八项突出案件风险”专项治理活动,将32项专项治理内容分解落实到各责任部门,明确了责任人。个人金融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批发业务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营运管理部、办公室等责任部门各自开展了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纪检监察部。

以上检查,共查出问题15个,目前已全部整改。

四、落实整改,强化内控

分行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业务检查部、营运管理部、个人金融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近年来监管检查、内外部审计、内部检查、稽核监测等渠道发现的问题,开展纠偏、整改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监督,严格岗位制约,堵塞各种漏洞。对违规网点及违规人员要及时记录风险档案、进行责任追究、落实整改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使存在问题得到彻底整改。

××分行

严把“四关”加强案件管理 第3篇

一是严格审查办案权限,把好案件移送“管辖关”。该院为杜绝案件管辖权滥用问题,坚持将案件管辖权审查贯穿于案件受理和初步审查的全过程,规定案管部门和公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户籍和犯罪地的审查认定,通过将户籍与居住证、暂居证等对照审查,对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地的审核认定,进一步明确管辖范围和管辖机关。

二是严格审查起诉标准,把好案件移送“材料关”。该院坚持物品与清单相一致的原则,采取拍照存档、补充移送、督促移交等方式,加强对起诉意见书、羁押期限、卷宗册数及随案移交物品情况的审查对照。

三是严格审查强制措施,把好犯罪嫌疑人“在案关”。该院实行“先确认,后受理”的方式,强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审查,通过审查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及期限,确定犯罪嫌疑人在案情况。

油田企业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研究 第4篇

一、油田企业纠纷案件的现状

1. 案件类型复杂多样。

(1) 人身伤害案件频繁发生。由于经济利益的巨大驱使, 油区周边村民置法律于不顾, 疯狂地盗窃、抢劫原油, 在作案过程中由于自身或者第三人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案件层出不穷, 但往往这种自身就是违法者的村民还依然以被害人自居, 提起人身伤害赔偿诉讼。 (2) 村民挡路事件时有发生。油田企业生产依赖于有效的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征借过程中牵涉到各种补偿费, 而这些费用要么是企业付给了当地政府, 但是当地政府却没有给老百姓或者只是给了一小部分, 要么就是前期钻井时没有付清费用, 油井交接后将矛盾转嫁, 造成企业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纠纷频繁出现, 村民挡路事件时有发生, 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 (3) 行政纠纷案件逐年增加。由于油田企业生产的特殊性, 涉及国家关于矿产、土地、环境、油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的法律法规, 决定了来自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的关注度较高。同时, 随着近年来国家在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 立法理念的快速提升和行政执法力度的逐步加大, 油田与地方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纠纷数量不断上升, 且油田绝大多数情况下处于被动地位, 从2004年至今, 采油三厂共发生行政纠纷案件6起, 涉案金额高达369万余元。这些事实一方面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家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力度不断强化和提高, 另一方面也反映企业在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方面存有不足, 缺乏一定的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 以至每次发生行政争议时, 要么因政策水平有限, 有理说不出, 要么就是怕麻烦, 干脆避而不见, 抱着任其发展的态度, 结果酿成了大大小小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4) 环保要求提高, 环境纠纷日益突出。2004年以来该厂共发生环境污染纠纷案件4起, 涉及金额438万余元, 稍加分析不难看出, 由于企业自身环保意识的淡薄和盗窃原油以及非法炼油等活动的影响, 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同时,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随着国家对环保要求越来越严新建项目环评、提高排污费用、加大处罚力度、健全环境监察机构等环保项目的启动和环保措施的实施, 使得企业随时会因为生产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外部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由此而导致包括承担民事责任在内巨额行政处罚的严重后果。

2. 纠纷案件的发生多有突发性。

这种突发性并不是指纠纷事件的本身而言, 而是指由于企业中纠纷处理机制的运作不畅, 致使企业中的法律事务部门在事先毫无知晓的情况下, 被突然告知某项纠纷, 对于这种突发性, 大部分是得知纠纷发生的同时, 也收到了有关的应诉通知或是处罚决定。显然, 这种突发性延滞了企业法律部门的适时介入, 使得企业陷入被动。由于纠纷已进入了相应的诉讼或者处理程序。受程序和时间所限, 要求企业必须在短时间内查明纠纷的事实并作出处理, 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这种突发性的纠纷又往往存在着事实复杂、形成时间较长, 企业证据不足或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 其结果不仅仅增加了纠纷处理的难度, 而且对企业的合法权益也难以进行有效的维护。

3. 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往往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示范”作用。

由于油田地域广阔, 企业外部环境复杂, 因此决定了某些纠纷的处理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示范”性, 尤其是处理一些工程赔偿, 行政处罚等案件时, 这种“示范”效应就十分明显。一些个人甚至单位和部门往往就是在某些案例的启发下, 抱着“揩油”的目的, 借机向油田“发难”。对此, 油田中各企业应有充分的认识。

二、油田企业纠纷案件现状的分析

1.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尤其是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各基层单位中企业法律体系尚属薄弱环节。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纠纷案件的解决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有严格的要求和紧密的联系, 加之涉及油田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 其所涉及的部门就更加繁多, 这就要求油田企业在处理纠纷案件的过程中, 加强协调沟通。但就目前情况而言, 企业缺少专业化的法律事务工作机制和纠纷案件预警机制。在基层单位, 仅有几位专门负责合同申报的非专业工作人员, 合同实施工作的完整性亦有所欠缺, 在合同的验收工作中, 合同签订单位与工程项目验收单位相同, 如此做法难免会发生为逃避责任而使验收工作不彻底、不认真的状况, 验收效果大打折扣, 企业纠纷案件的防控工作效果降低。

2. 法律专业力量不足, 法律支持工作薄弱。

(1) 法律专业人员数量较少, 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懂技术、懂经营、懂法律的符合型人才更是欠缺。这些情况都制约着企业的快速发展。 (2) 基层人员素质不高, 面对纠纷消极对待。首先, 法律意识淡薄, 思想准备不充分, 遇到纠纷案件心态消极, 常处于被动地位。造成了“大纠纷没有, 小纠纷不断”的不良现象。这一消极的观念和状态的发展, 严重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其次, 专业技术素质不高证据收集与保存困难。尤其是对于环境污染案件, 取证不细致不及时, 加之其他不可抗力的发生, 导致证据的灭失、损毁, 从而给案件的后期处理带来不可避免的困难, 更有甚者可能会为此导致败诉而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再次, 专业知识素质不高, 对行政立法给予的救济权利知之甚少。《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企业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前, 我们在这方面曾出现过问题, 比如对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置之不理, 致使该申请听证的却没有申请, 错失了行使救济权利的机会。目前该现象有所缓解但仍然存有不足。

3. 油田内部偏见的存在成为纠纷案件发生的一个因素。

油田的开发建设无法脱离外部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随着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加强, 作为油田企业, 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 首先要规范自己的行为, 并时时注意对当地周边利益的影响, 只有这样, 才能更好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证不受来自各方面的不法侵害。然而, 目前油田内部存在着一种偏见, 认为油田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开发基地, 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 凡是油田开发之处, 就理应受到保护和支持,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 常常忽略了对自身行为的依法规范, 一旦受到有关地方行政执法部门的干预时, 便首先从思想上产生一种抵触情绪, 认为是干扰了自己的正常工作, 这也是造成近年来行政争议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4. 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机关对油企的“偏执”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纠纷不断的“助推器”。

由于油田、地方对利益的分摊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必然影响到油田的外部环境, 地方政府不愿给予油田企业与地方企业同等待遇。地方政府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 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每当发生企地纠纷, 无论企业是否存在过错, 都必须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解决。另外, 某些地方司法机关对油田企业存有误解和偏执, 认为只要是跟石油相关的单位都是有钱单位, 能多捞点就多捞点, 只要有人起诉我就受理, 如此思想和行为成为石油企业纠纷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油田企业纠纷案件处理初探

1. 完善法律事务工作机制, 建立统一企业法律服务网络体系。

由于油田内部专业分工复杂, 各单位情况千差万别, 而每个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 在从事生产活动的过程中, 又都与外部社会发生着广泛的交往和接触。这种情况, 客观上要求油田在处理与外部发生的纠纷时, 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原则和标准, 这就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信息灵敏, 反馈及时的网络系统, 否则, 便会因同一类型的纠纷处理由于原则和标准不同而引起进一步的纠纷。同时, 网络的建立还将在纠纷的预防上发挥重要作用, 更好的落实企业法律工作“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2. 加强“依法治企”思想教育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

使每一位生产经营管理者牢固树立法律意识, 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和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以往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油田企业消极的纠纷处理方法对油田的发展极为不利。对此, 我们要主动转变观念, 针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加以维护。加强思想教育, 使得生产经营管理者认识到“依法治企”的精神本质, 在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 能够首先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改变以往认为“打官司麻烦、打官司丢人”的不良想法, 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 收集、保存证据, 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利益不受侵害。首先, 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在日常生产活动中, 对于拦车挡路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纠纷案件, 我们不能轻易妥协, 满足侵权人的无理要求, 应积极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 或主动提起诉讼, 对构成犯罪的可向司法机关反映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近几年采油三厂在实际工作中采用这种做法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其次, 积极采取诉前法律手段。企业作为民事主体, 享有民事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 在遇到诸如拦车挡路等影响企业生产的紧急情况时, 我们可以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 申请当地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排除妨害, 这样不仅能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 还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 赢得了主动。再次, 及时申请听证、复议。油田所在地行政执法部门经常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对像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 我们应把握法律赋予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积极申请听证进行申辩;对于一些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我们也要积极申请行政复议, 表达异议通过充分行使这些权利, 不仅可以有效避免企业损失, 还能有效防止当地政府部门违法执法行为对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3. 加大法律专业人员的引进和培养, 切实增强企业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

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性和综合性要求其运用者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一个法律工作者自身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纠纷案件处理结果的成败, 因此, 及时配备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才, 以精通法律、熟悉经营的专业法律人才充实企业法律服务队伍, 壮大法律支持力量, 为油田法律风险的防控和纠纷的解决提供真正有力援助。

4. 加强领导, 提升纠纷案件管理合力。

(1) 充分提高各级领导对纠纷案件的重视程度。各级领导干部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者、组织者和实施者, 也是纠纷案件管理处置的责任人, 纠纷案件管理是否有效, 处置是否得当, 他们在其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各级领导要在人员上, 在案件的申报、调查、取证、分析处理上给予大力支持, 要与法律部门工作人员一道制定应对策略。 (2) 成立案件处理小组, 建立纠纷案件预防网络。集中力量成立专门以处理纠纷案件为主要任务的案件工作小组, 包括固定成员和非固定成员。集思广益共同处理纠纷案件, 从而有效避免个人经验和知识能力的不足。

5. 建立法律咨询保证机制, 保证法律服务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效介入和参与。

“发挥法律服务的保驾护航作用, 实现法律服务向企业高层管理的渗透”, 这也是开展企业高水平法律服务的要求和目标, 也是开展高水平法律服务的理想工作境界。但是,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 法律渗透和应用效果并不是很令人满意, 油田法律服务还处于一个低水平状态, 如何将法律咨询融入到企业在生产经营或者高层管理者的决策过程中, 建立咨询服务保障机制, 将法律咨询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是下一步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6. 积极寻求与地方政府机关的沟通, 进一步强化外部关系的协调。

企业作为社会主体的一员, 必然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 在一定意义上油田企业发生纠纷案件的原因基本上可以归为两类, 一是内部管理不规范, 二是外部关系协调不畅。因此我们不仅要从观念、机制、领导上持续规范内部管理, 合法生产经营, 还应注意妥善处理好同外部的关系。

加强同行政部门的沟通。前文述及油田企业面临的行政处罚日趋严峻, 给生产效益带来影响。对此, 我们要正确看待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 加强同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 全方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规范性要求, 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遇到行政处罚时, 要查清事实, 向处罚机关充分阐明我方主张, 争取理解和支持, 如确系我方的不规范行为, 则应及时改正规范。

加强同司法部门的联系。司法是纠纷处理的最后方式, 其在前的判例对后续的纠纷都具有长期的影响, 因此要高度重视同油区所在地司法部门尤其是法院的关系。可以通过举办联谊活动、定期不定期走访交流、联合普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同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 争取其对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维持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处理好与合同相对人的关系。合同是对外经济交往的载体油田企业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占很大比例, 这类纠纷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很大影响, 对此我们要强化合同管理, 建立与合同相对人的沟通协调机制, 对经济交往中出现的各类分歧和矛盾要本着互信互利、长期合作的态度做到充分沟通交流, 达成合意, 避免发展为诉讼案件。要充分利用油田巨大市场影响力带动对方规范管理, 可以通过市场准入、资信评定等措施切实避免因对方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连带诉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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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涛, 霍晟.司法鉴定中民事赔偿责任之思考.中国司法鉴定, 200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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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郭进平.中国石油典型案例评析[M].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2002

公司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流程 第5篇

为加强公司法务工作管理,完善法务案件管理流程,提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流程。

1、理顺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流程

1.1法律工作特殊职能要求法律人员需要相对独立对外开展工作,团队应进行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日常经济合同审查以及合同的管理、公司对外行文把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公司涉讼案件处理、诉讼文书领取与提交、诉讼卷宗的整理与归档、外聘律师的联络与沟通等都要职责到人;合同审查做到严格把关,决不让风险出现在审查环节中,另外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2本流程所指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供法律咨询、出具催告函,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1.3 本流程贯彻以公司利益为重、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原则。

1.4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和所有项目部,其中案件产生的具体单位称为责任单位,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称为相关单位。

1.5公司法务部受总经理的委托,在****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法律事务的指导、决策、协调和服务工作。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所有项目部的法律事务工作,必须在公司法务部的指导和决策下开展工作,所有的法律事务事宜,不论时间、地点,都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汇报和请示。

2、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2.1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的诉讼、非诉讼、仲裁争议的案件。

2.2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指纠纷产生后,公司采取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工作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发生之前的沟通、协调,诉讼或仲裁的开庭前庭审准备,审理中的证据补充,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到判(裁)决或调解后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案件总结。

2.3公司经理办公室和其他职能部门接到法院送达的案件诉讼材料后,立即转交公司法务部,由公司法务部进行统一安排,采取相应措施。

2.4公司法务部收到经济纠纷诉讼材料后填写《法律案件登记表》,立即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迅速接纳案件材料,并在接到案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公司法务部做出书面汇报,以便于尽快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经济纠纷方案。

2.5事实清楚、没有较大争议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纠纷案件,经公司法务部审核后,由责任单位自行处理,公司法务部为责任单位出具诉讼所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责任单位应在确保案件真实、帐目清楚的前提下,及时与原告及法院协商,公司法务部提供指导服务,争取和解,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减少诉讼费用和违约金等费用的支出。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及时汇报至公司法务部。

2.6事实不清、争议较大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纠纷案件,公司法务部直接参与处理案件的审理阶段,与责任单位共同解决;责任单位须全力配合,积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详细汇报全面、真实的案情,并派专人与公司法务部联络,负责经济案件的全过程,相关单位也应积极配合,提供办案所需资料。

2.7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达成和解的,其和解方案或可接受的和解底线,应由案件处理责任人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法务部审批。

2.8责任单位聘请专业律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事先将委托合同及费用计算报公司法务部审批。

2.9案件结案后15日内,责任单位具体经办人整理案卷、编写案件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公司法务部,由公司法务部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案。

2.10法律纠纷发生后,因案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其他开支均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计入具体项目成本。

2.11各基层单位每月应对本单位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报《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并于下月5日前报送至公司法务部,报表内容必须真实、数据文字准确、填报完整,报送的案件要根据每月情况及时更新,不得,瞒报和漏报。

3.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

3.1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如合同条款风险、安全风险、工期风险、资金风险实行审阅及提示,对签约和履约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实施监控,适时发布《履约风险警示书》。

3.2项目部对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应制定防范措施,填写《项目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表》包括: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工程停、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基层单位负责收集所属项目部《项目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表》并于每季度末30日前上报公司法务部。

3.3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范围内证据保留工作的责任人。对于发函并取得对方签收盖章的书面材料、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对方的催告函、催款函、采用公正方式送达的证明、建设单位的付款凭据及与建设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工程款延期偿还的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各基层单位都要加以保管,为以后出现法律纠纷提供胜诉的依据。

3.4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应树立债权保护意识,在债权的诉讼保护时效期间之内,应主动向债务人办理财务对账手续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确认或发催告函、申请书,以有效维护企业各项权利。

3.5各基层单位都应当时刻关注债务人的清偿能力,高度重视公司债权的安全,对于需要通过诉讼才能实现的债权,需及时主张权利,将对外债权的有关情况上报公司法务部,经公司法务部仔细分析后报公司分管领导与公司主要领导研究决定,以便争取主动,实施依法清欠。

3.6对两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由各基层单位确定责任人,积极清收,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期,丧失诉讼权利。

案件管理工作 第6篇

关键词:新时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检察改革的关键之年。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将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深化和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在加强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检察业务精细化管理;将全面推开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刑事案件速裁、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等试点工作,启动试点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等改革。这些都对案件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新的巨大的挑战。

一、顺应检察改革新形势,明确案管工作发展新要求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要自觉将案件管理工作置于检察工作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主动适应检察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动案件管理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要积极顺应检察改革新形势,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新要求,强化案件管理职能,提升管理质效。案件管理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高检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将案件管理工作置于改革大局中思考和谋划,主动使案件管理各项职能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

要进一步优化、拓展管理职能,进一步提升、放大管理实效,使检察改革成为案件管理工作发展的新机遇。要要打破以往仅监督案件办理的管理模式,强化案件线索管理,尤其是要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诉讼违法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和综合研判。

要重点研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案件线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方式方法,以及“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的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对案件和线索的全面监管。为对接司法改革做好准备。要尽快与技术、办案部门研究方案,结合检察官办案组的配置,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关模块、文书审批权限等进行调整,依法保障对检察官授权和个别疑难案件提交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审批、决定的需求。要提升检察业务考评科学化水平,重点研究确定考评主体、优化考评项目等问题。

要主动把自身业务信息化建设融入电子检务工程整体部署中,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和核心,进一步做好统计功能、案件质量评查、案件信息公开等信息化建设。要认真做好检察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或审核工作,协调解决跨部门、公共性、综合交叉的业务问题,协助业务部门推进各项业务信息化建设,促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整体提升。

二、强化管理职能,扎实推进案件管理工作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要立足案管定位,强化管理职能,完善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法,严格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各项业务工作,推动案件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坚持把建章立制、制度清理与制度落实相结合,稳步有序抓好制度的“立、改、废”,扎实有效推动制度贯彻落实,用制度管好权力、规范司法。

要加强对每个检察官办案流程的实时、动态记录与管理,全面记录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等信息,使办案全过程留痕;对于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跟踪督促整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控。要充分依托统一系统对重要环节进行节点控制,通过系统内个案监控、涉案财物管理等功能开展网上案件监控,实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要充分发挥电子卷宗系统功能,不断提高监控效果。

精准职能定位,着力构建案件质量管理体系。要进一步增强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生命线的认识,切实把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作为案件管理工作的核心,从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业务考核、信息公开、数据分析五方面着手,加快构建立体化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从过程与结果、规范与评价、分析研判与公开透明等侧面全方位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控,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双提升。在案件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关键环节,对法律文书制作使用和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细致审查,确保法律文书网上制作、网上审批、统一用印打印,确保涉案财物信息同步录入系统、出入库手续完备、处置符合法律规定。

建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网上巡查制度,记录流程日志,做到流程管理不间断、不离线。全面改进受理分案方式,及时总结自动轮案工作经验,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介入风险评估预警工作,通过受案审查、案中巡查和结案审核等手段,加强对业务部门开展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督查,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三、完善案件管理人才队伍培育体系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敢于担当、善于统筹协调、公道正派的同志充实到案管部门领导岗位,确保案管部门负责人深度参与检察业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的重要决策,促进提升检察业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狠抓队伍岗位素能建设,有针对性地提高履行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综合业务分析等职责的能力,培养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进一步强化辅助领导决策职能。充分运用“案管在线”、“案件管理微信群”等平台,形成资源共享、充分联动、优势互补的案件管理新媒体集群,实现在线交流、信息传递、答疑解惑、共同提高的目的。积极参与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人才库建设和第一届案件管理业务竞赛,营造学业务、钻业务、精业务的良好氛围。即将进行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核心是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改革后,将由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因此,更要强化对检察官履职行为的监督制约。案管工作通过流程管理加强过程控制,确保程序公正;通过案件评查加强对个案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律师权益保护和案件信息公开引入外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可以说,随着业务部门对检察官办案活动 “层级监督”的逐步減弱,案管部门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集中监管”将不断增强,案管部门也因此将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管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承担的任务也会更加繁重,案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只能加强,决不能削弱。

要保持案管队伍的相对稳定性。案管培养出来的人才,要尽量在案管多留几年,这是关系到案管持续发展的大事。高检院已经将案管明确为业务部门,这也是给全体案管干警吃“定心丸”。留在案管部门,只要踏实工作,积极敬业,一样有好的发展前景。定期听取案管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工作困难和问题,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案管部门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发挥案管部门在规范司法中的作用。

案件管理工作 第7篇

关键词:公诉案件,质量,原因,工作机制

审查起诉是上承侦查、下启审判的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 承负着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 法律是否正确实施的监督职权, 也是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关键诉讼阶段。 (1) 因此, 公诉工作必须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 通过提高办案质量防范错案的发生,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 公诉案件质量并未达到公众预期及法律期待的要求, 尤其是出现的一些包括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重大冤假错案, 给检察机关带来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有鉴于此, 笔者将分析探究影响当前公诉案件质量的原因, 探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一、影响公诉案件质量的原因

(一) 承办人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1. 证据意识薄弱, 审查和运用证据能力不足。

一是重口供、轻其他证据, 凭感觉和经验办案。有的案件起诉时虽有被告人供述, 但供述与其它证据相矛盾, 承办人没有注意补查相关证据以排除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后由于律师介入等因素, 在审判环节被告人翻供或证人翻证, 使案件失去直接证据, 导致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 难以定案。二是承办人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证据缺乏认真分析、鉴别, 对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核不细致。特别是凭间接证据定罪的案件, 由于对间接证据运用规则的认识和掌握的尺度不同, 容易被法院改变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三是不注意言词证据的固定, 导致被告人、证人翻证后难以定案。

2. 政治水平不够, 责任心不强。

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 不注意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导致责任心差, 缺乏进取心、专研心, 在办案中只求过得去, 不求过得硬, 对个案犯罪构成把握不准, 审查案件不深入细致, 最终导致不能定罪或者是定罪有误, 影响了公诉案件的质量。

(二) 法律监督意识不足

1. 履行监督意识不到位。

公诉部门除了履行审查起诉职能, 更要肩负法律监督职责, 对侦查机关 (或部门) 、审判机关的监督不够, 影响到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效果、审判结果。

2. 监督机制的缺乏。

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公诉人员的诉讼监督, 受主观心态的影响很大, 不仅不利于公诉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而且有碍于公诉人员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三) 制度保障缺失

1. 配套机制不科学。

虽然在公诉工作中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制度, 但有些制度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 设置的不科学, 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法治的进步, 一些现行的制度已经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如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行了一段时间, 但仍然存在责、权、利划分不明确。

2. 缺乏合理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

案件质量考评机制不合理, 无罪案件一票否决、不起诉案件的限定比例等不科学的案件质量考评大大影响了公诉干警的主观能动性, 且单一的考评标准影响了案件的社会效果。此外, 缺乏竞争激励机制, 是制约公诉工作案件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案件质量与自身利益没有联系, 干好干坏都是一个样, 是一部分人安于现状、固步自封, 直接影响了公诉案件质量。

二、确保公诉案件质量的工作机制

(一) 建立健全公诉队伍建设机制, 加强公诉队伍执法能力

队伍建设是推动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 培养检察工作人才是队伍建没的基本任务。能否正确履行审查起诉职能、确保案件质量, 首先取决于队伍的素质。 (2)

1. 重视作风建设, 提高政治素质。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强化了群众观念。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公诉队伍, 树立“三个至上”的意识, 坚决防止和纠正特权思想, 霸道作风, 始终把“为人民执法, 让人民满意”作为公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诉工作的最高准则。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强化纪律作风建设。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与纪律作风, 是每一位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经受住各种风险的考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求真务实, 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 提高执法公信力。

2. 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提高司法水平。

“两个证据”的出台, 对公诉人员的执法理念, 执法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树立证据观念, 将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灵魂, 坚持以证据定案, 排除非法证据;二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办案, 不枉不纵;三是坚持程序、实体并重, 改变以往重实体, 轻程序的错误观念, 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实现实体公正;四是确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 提高人权保护意识, 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 努力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3. 加强业务学习, 提高办案能力。

组织干警加强业务学习, 及时掌握新修订、颁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深入理解刑法确定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做到熟练掌握, 灵活运用, 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剖析研究, 总结经验, 取长补短, 切实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定期或不定期地与法院、公安对具体办理案件中事实、法律适用及证据采纳的分歧点讨论交流, 取得共识, 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

(二)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提高法律监督水平

公诉案件的办案质量, 不仅仅体现在审查起诉这一个环节上, 还与侦查、审判等环节的工作息息相关。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充分利用刑事诉讼监督这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在刑事诉讼法的诸环节进行有效地监督。

1. 规范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

把公诉工作向前延伸到侦查阶段, 努力把起诉环节容易遇到的问题, 解决在侦查机关移送起诉之前, 从源头上提高案件质量。一是要继续坚持并加大提前介入的力度, 规范和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制度;二是要加强沟通, 建立与公安机关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退回补充侦查协商制度等举措;三是要增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 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证据观念。 (3)

2. 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工作。

一是推进开展量刑建议工作, 在综合考量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完善量刑建议提出的程序、幅度;二是加强抗诉工作, 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 对判决不当, 又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 依法提起抗诉。

3. 强化错案意识, 依法纠正冤假错案。

加强自身监督, 根据案件情况积极开展自查互查, 坚持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原则, 及时发现错案及质量不高的案件, 提出整改意见, 确保案件质量, 促进办案水平。

(三) 建立健全改革创新机制, 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97年刑诉法修改以来, 公诉工作发生巨大变化, 现代司法诉讼理念逐步树立, 对案件质量愈来愈注重, 给公诉工作带来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公诉工作也在制度上积极地进行改革创新, 如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等等, 以求得从制度上确保案件质量。

1. 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是保证办案质量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通过集体讨论, 集合集体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判断, 可以确保案件得到更加准确的定性;同时通过集体讨论, 还可互相学习、互相促进, 互相交流, 达到提高整体业务素质的作用, 为提高办案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仍需进一步确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 规范案件讨论的提出程序, 明确讨论的责任。

2. 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从司法实践的具体要求出发, 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对于确保办案质量、提高诉讼效率起了积极重要的作用。然而实施以来, 法律依据、待遇保障的争论的声音一直持续有之, 仍要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正确处理好责、权、利三者的关系, 真正发挥主诉检察官的“主诉”职能。

3. 建立健全科学案件质量考评制度与竞争激励机制。

全面客观评价公诉案件质量需要科学的案件质量考评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的案件质量考评制度, 将化解社会矛盾、保障被害人、被告人权益、发现案件线索、追诉漏犯、漏罪、风险评估等要项纳入考评体系, 真正做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 将案件质量与公诉干警的切身利益挂钩, 避免专业性公诉人才的流失。

参考文献

①王炳祥:《检察艺采》,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3:127。

②《对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若干思考》, 罗海辉, 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11月 (上) 。

河北省狠抓案件查办工作 第8篇

近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领导小组副组长滕佳材带队对河北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进行督导。督查期间, 滕佳材副局长指出河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规模小、数量少, 专项行动应以流通环节为重点, 严格执法, 狠抓大案要案。

国家总局督查结束后, 省局立即行动, 研究对策, 迅速落实总局领导指导意见, 狠抓大案要案, 提高案件查办质量。一方面, 立即印发了《关于上报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案件查办情况的函》, 及时了解掌握全省各地大案要案查处情况, 进一步督促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一批有社会影响力、处罚金额大的重大案件, 要求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对于违法案件不能简单处罚了事, 要进一步深挖违法产品源头, 将案件做大做实。另一方面, 河北省局督办一批大案要案, 以使案件查处工作落到实处。

徐文案件对医院加强管理的启示 第9篇

徐文案件由医疗纠纷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 对医院的启示是:加强管理, 制定有效的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

第一, 加强“知情同意书”管理, 确保患者能正确认识自身疾病和手术风险

“知情同意书”是医生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后, 在患者全面了解自身病况和治疗方案的内容、风险的基础上, 由患者或患者近亲属签署的同意或授权医生实施相应治疗行为并承担由此带来后果的证明文件, 它的内容决定了医生或医院、患者或家属双方的主体权利和义务, 具有界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价值。特别是当医疗纠纷发生时, “知情同意书”是否签署、签署是否规范, 决定责任承担与否或责任大小。

“知情同意书”签署过程及内容完整规范, 应成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虽然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都逐渐增强, 都重视签署“知情同意书”, 但是医院对签署过程和告知内容还不十分重视。发生徐文案件的重要原因, 就在于徐文的患者认为其知情同意权受到严重侵犯, “知情同意书”讲解和签署过程不详尽, 特别是医疗风险未充分告知。所以医院应在重视“知情同意书”签署结果的同时, 完善签署过程和形式。最好由医务处人员、主治医生、患者及家属联合参与签署程序;经治医生和相关人员应详细讲解手术的临床原理及其风险, 介绍国内外最新治疗措施;医务处人员应从防范纠纷的角度出发, 提醒患者及其家属, 并经过患者或其家属协商后, 再行签署。尤其是不要认为“小手术无大风险, 无需劳民伤财、兴师动众, ‘知情同意书’只要签署即可, 患者或其家属知道与否都无所谓”, 这种观念是极其错误的, 因为告知病情是患者知情权中的最重要部分, 患者自主选择权是知情同意权核心价值所在, 任何侵犯这一权利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 成立由司法、医疗、伦理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医疗纠纷处理部门, 对医疗纠纷进行早期有效干预

当前, 医疗纠纷层多发, 据统计, 一家中等医院年均发生医疗纠纷达十几起甚至几十起, 大多数纠纷由经治医生自行解决, 而医院缺乏专门机构来处理医疗纠纷。由于医院将医生直接推向医疗纠纷前沿, 而医生同时面临多项医疗工作, 无力解决纠纷, 患者或其家属不满情绪无法得到发泄, 因而导致纠纷升级转化, 最终不可控制。比如, 王宝洺认定徐文为他做的“伪手术”的主张也许是错误的, 如果有专门机构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介入后, 就可促使他了解医疗行为的合法性, 或建议他到法院提起诉讼或到相关部门依法检举, 那么他的不满情绪就可得到发泄, 悲剧或可避免。医院在医生和患者双方还未陷入严重对立之前就应化解矛盾, 不能搁置不理, 因为搁置的过程往往是酝酿的过程, 极易激化矛盾, 导致纠纷日益严重乃至发生刑事案件。

第三, 加强安保队伍管理

在徐文案件发生时, 该医院安保人员未能在第一时间制止犯罪行为, 这反映出安保队伍管理不到位。如果没有训练有素的安保人员依法维护医院正常秩序, 就会导致事件恶化。加强安保队伍管理, 不仅有利于医院迅速有效解决突发事件, 还有利于医院日常安全管理, 防范盗窃等, 增强患者心理安全。此外, 医院还应与所在地公安部门合作, 加强安全管理, 防范刑事案件发生。

第四,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缺乏处置机制必然导致医院无法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因而引发严重后果。如王宝洺在行凶过程中, 医院安保人员或其他人员未能迅速进行有效处置, 医疗安全环境受到极大破坏, 令患者感到非常恐惧和震惊。医院来往人员流动性大而复杂, 极易出现不测事件, 对此医院必须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以此作为降低危害后果的制度保障。

第五, 提高医生与患者的沟通能力

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档案管理浅析 第10篇

一、“三大纠纷”案件档案的重要性

完善“三大纠纷”档案建设管理, 对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 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 是缓解、解决农村纠纷、维护农村稳定发展的需要。农村“三大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而相关的档案资料不健全是造成纠纷的原因之一。“三大纠纷”案件档案是调解、审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历史记录, 是解决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

(二) 是政府部门科学决策的需要。“三大纠纷”案件档案可为政府部门提供农村土地、山林、水利状况的相关信息, 从而为制定保护、规划、利用等决策提供参考。

(三) 是维护权属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农村纠纷尤其是涉及到土地、山林权属以及水源使用方面的纠纷, 均与群众的生产生活相关。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解决之前, 权属纠纷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纠纷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利用现状, 不得毁坏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施等, 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档案的完善对于及时处理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四) 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的“三大纠纷”案件档案, 是使权属当事人安心生产, 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山林最大效益的重要保障。

二、“三大纠纷”案件档案包含的材料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三大纠纷”由乡镇调处部门先进行调解、和解工作, 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调解不成的将调处材料移交县区人民政府调处部门处理。其中: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权属纠纷, 确权处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权属纠纷, 确权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 应当先行调解, 并将调解贯穿于受理、办理、决定全过程。调处不下时, 县 (区) 人民政府可以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行政作出处理决定;权属纠纷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仍有群众不服, 可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两审终判。

因此, “三大纠纷”案件的档案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时间跨度可长达一年甚至十几年。

1.法院判决书, 包括一审、二审;

2.行政复议公文;

3.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公文;

4.各级调处部门调解处理过程采集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以及权属纠纷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5.纠纷双方申请及权属主张书面材料;

6.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以上均以县区内纠纷为例, 跨县区、跨市、跨省纠纷的档案还涉及双方对等行政部门的公函, 协调会议纪要等重要档案内容。

三、“三大纠纷”案件档案管理要点

(一) 调解档案材料要健全。主要包含卷宗 (含封面及目录) 、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相关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附件等九个方面的内容。各乡镇调解部门从案件立案始, 每个个案单独立档, 其中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 由乡镇归档, 并每年报送县 (区) 存档备案。调解不下的, 全部移交上级人民政府调处部门进行确权处理。

(二) 调解文书要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六个方面, 即: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 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和意愿;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无异议;签名、捺印、印章规范;材料纸统一用A4纸。

(三) 细化个案档案管理。对案件的收文、登记、审查记录、立案、调解通知书、调解会议记录、处理决定、送达回证以及复议、诉讼材料进行搜集、整理、装订, 规范个案档案管理。个案在下达处理决定后本年度内应该完成相关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涉及到行政复议、民事诉讼程序的, 应及时将有关行政复议、法院判决材料归档。

(四) 做好案件档案分类管理。对案件材料进行立案类、结案类、正在办理类等分类管理, 明晰案件办理情况。其中结案类按年度进行归档, 并建立年度卷宗目录。

(五)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档案柜钥匙管理制度, 规范档案查阅、借阅制度, 保证档案的严密性。

(六) 落实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责任到人, 充实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知识、提升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

(七) 提高档案的计算机管理水平。市、县 (区) 近年来建立了绩效考评机制, 可据此建立详细的档案电子目录, 将重要档案材料制作成数字档案, 对有关证据可进行拍照建立影像资料加以保存, 提高档案的检索、查询、利用效率和保管保护水平。

摘要: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档案对于维护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档案管理工作日显重要, 了解其包含的材料、总结管理要点, 可促进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从而更好地保障利用。

关键词: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档案管理

参考文献

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好案件评查工作 第11篇

关键词:案件评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案件评查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主要是通过对已审结移送至法院案件卷宗进行评查,查找分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确保司法公正。案件评查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公信力的措施。其任務是保证及时、公正地审查每一案件,保障检察机关司法改革顺利进行,杜绝冤、假、错案发生,杜绝一切违反法定程序、超审限的行为和对检察工作不负责任等现象,保证“公正与效率”在审查案件中得以实现,最终实现司法的社会公正。下面笔者将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论述,以供交流。

一、案件评查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

要做好案件评查工作首先要理解案件评查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案件评查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合法性与合理性:一是权力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检察权必然要受到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功能,此种功能具有外向性,如何针对检察机关对外法律监督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呢?案件评查则是一种有效的内部监督形式。二是现代司法理念批判性的特征决定了司法活动要在批判和反思中发展。现代司法理念的批判特征不仅要求检察官对案件审理的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独立的判断,而且意味着对司法活动自身也要进行经常性地批判和反思。案件评查正是检察机关自身对检察权行使的自我批判,其目的不是否定,而是通过自我评判和反思使得司法活动维持一种勃勃向上的动力,实现自我超越和不断发展。三是司法程序化的内在特征决定案件监督管理必须科学化、规范化。司法程序化是司法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其核心在于司法权的行使必须依赖严格的程序设置和制度构架,案件评查制度正是以程序化的评查作为监督依据,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案件评查制度的现实依据司法公正是相对的,绝对的公正永远无法实现,不能把刑事案件审查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相割裂,案件评查制度正是尝试建立一个相对公正的制度,保证有一个公正的起点。

二、当前案件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评查人员的临时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评查的质量

由于每一次案件评查时的评查人员均是从各业务部门临时抽调。使个别评查人员在案件评查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案件评查标准,存在临时观点,怕得罪人,评查敷衍了事,对评查的案件确实存在问题,也不敢提出来,或该问题应扣较多的分,即少扣分,影响了案件的评查质量。

(二)案件的评查表设置不科学

评查表的设置过于笼统,部分评查项目偏大,不利于准确地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一是评查表单一,没有体现不同程序的特点。如:刑、民、自侦案件的区别,起诉程序、不起诉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不同特点的区别。二是评查表的评查项目偏大,没有细化,使评查出的问题过于笼统。

(三)评查结果未建立个人案件评查档案,没有与单位的评先评优挂钩

由于每次评查的案件中都能够发现部分承办人在办理案件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而发现问题后办案人员并没有对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不能从案件评查中根本纠正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有的问题每次评查都存在,再者从人事管理的角度看,没有办案件评查与个人评先评优挂钩,不利于对办案人员的量化管理与考核。

(四)未能设立评查人评查不当的制约机制

评查案件的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促使办案人员依法及时公正地办理案件。因此,要求案件的评查人员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地对案件进行评查。但由于未能设立评查人评查不当的制约机制,对故意隐瞒错案不报的评查人追究评查不当的责任,导致有的评查人员对案件评查责任心不强,案件评查应付了事,不能有效地保证案件评查的质量。

三、如何做好案件评查工作

(一)建立健全专门的案件评查机构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办公室设置以来,由于检察系统工作人员的紧缺,导致案管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挂靠于其他科室,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工作开展的常态化、规范化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想使案件评查工作真正发挥实效,首先要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并至少配备二至三名品行良好、业务精通的资深检察官专门对案件管理和评查工作负责。对本院所办理的案件从实体、程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多方面综合进行评判,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深度和广度,形成规范化、长期化的评查工作流程和机制。同时,要对评查人员提供必要学习培训机会,确保他们掌握最新最全面的业务知识,提高专业素养,为评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二)设置合理的案件评查标准和方法

一是突出质量评查的灵活性。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质量负有监督职责,但不宜过度介入办案过程,干扰办案人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一般是对已审结的案件进行检查和评议,是一种事后监督。为便于监督管理,突出质量评查的灵活性,除固定的大规模全案评查外,可以灵活、随时抽查社会影响较为重大的已审结案件,也可以只针对单一诉讼环节已审结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例如已审结的审查逮捕案件,而非得等法院判决之后再进行。

二是细化评查细则和标准。制定的案件评查标准不但要具有针对性,同时还应全面周密、包括检察执法的全过程;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有可操作性;既包含实体,又要兼顾程序。只有细化各项评查内容和项目,才能使评查结果更为客观、真实、全面。应将评查分为程序操作、实体处理、文书卷宗三个部分,每部分下分为若干项,并逐项评分。

三是构建“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评查”为一体的质量评查机制。即受理案件时对移送法律文书、卷宗严格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办案期限、羁押期限等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案件办结后对全案进行质量评查。将案件办理的整个流程均纳入监督范围,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全方位、立体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进检察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三)建立的“案件评查征询外部意见机制”

检察机关可以主动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群众代表,通过召开意见听取会、公开示证、发放调查表、走访等方式,征询他们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对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对执法是否规范、廉洁同步进行调查,并及时反馈给承办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建立科学的案件评查奖惩机制

一是明确质量问题,区分差错责任。对于案件在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差错程度的不同进行责任划分,并根据《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由案件承办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与其差错相适应的责任。比如,程序性或法律文书等方面的差错责任,除执行检委会或者领导意见导致的之外,应由案件承办人承担;法律文书在校对、排版等方面的差错,打印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二是建立健全申辩制度,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深入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并给办案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案件承办人员需进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对被判无罪、涉检上访或被投诉等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案件质量是否有差错及责任归属提出申辩意见。之后,评查人员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理性和综合分析,及时纠正错误,并不断总结经验,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三是从惩罚性案件质量评查向激励性案件质量评查转变。惩戒虽然也是督促案件承办人提高办案质量的一种方式,但需知案件质量评查不同于错案追究,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而不是为了追究错案责任。因此,在发现问题的同时,也应注重评选优秀案件,对优秀案件予以肯定和表扬,以激励检察干警的办案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翟洪江.对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4(31).

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分析 第12篇

1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分析

2003—2013年,该房地产管理 部门共发生 行政诉讼案件296起。具体见表1。

注: 2004 年案件有 2 起中止,2013 年案件有 1 起未审结。

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3—2013年,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总量变化起伏较大,基本呈三个阶段: 2003—2006年,案件总量比较稳定,平均每年发生案件30起; 2007—2009年案件总量大幅增长,平均每年发生案件高达47起; 2010—2013年年案件总量则大幅下降,平均每年发生案件12起。

2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分析

2003—2013年案件具体类型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该房地产管理部门296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房产登记案件共188起,占63. 5% ; 拆迁案件96起,占32. 4% ; 行政不作为案件6起,占2% ; 住房保障、国家赔偿、行政扣押案件共计6起,占2% ,房产登记和拆迁案件明显占据多数。

3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起因分析

通观2003—2013年的所有诉讼案件,房产登记案件、拆迁案件基本上是每年度的主要案件类型。该房地产管理部门拆迁案件集中在2006—2010年,5年间总量达82起,占2003—2013年案件总量的45. 8% 。集中的主要原因是该市2006—2009年进行了大规模城中村集中改造,因拆迁行政裁决而导致的诉讼案件迅速增多。与此相关的是,在房产登记案件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该房地产管理部门2007—2009年的房产登记案件也增长明显,尤以因拆迁而导致的祖居房屋登记纠纷居多。房产登记案件诉讼目的主要是要求撤销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证,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争议密切相关。

4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原因分析

2003—2013年,该房地产管理部门296起案件中,审结293起,胜诉255起,胜诉率为87% ; 败诉38起,败诉率为13% 。败诉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2003—2006年,案件败诉 率分别为37. 5% 、 14. 3% 、 27. 6% 、 17. 2% ,年平均败诉 率为24. 2% ; 2007—2013年,年平均败诉率则降为4. 6% ,甚至2010—2012年连续四年保持了100% 的胜诉率,降速非常明显。

败诉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房产登记案件。败诉原因有两方面: 一是房产登记中所收要件不全,以致所发房证被撤销; 二是因行政不作为导致败诉。因收取要件不全导致败诉的案件,以20世纪90年代所发房证为多,特别是城中村房屋登记,在所有权登记中偏重于当事人申报、村委会证明,以致发生房屋所有权争议时,因证据不足,招致案件败诉。在行政不作为败诉案件中,实体上问题不大, 主要败诉原因在于执法程序不严格,特别是不予登记案件中,在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情况下,仅限于给当事人口头答复,而不给当事人书面通知,由此导致程序不合法败诉。

5降低房地产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考

5.1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争议

通观该房地产管理部门2003—2013年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发现,因民事争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中居多。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因当事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民事争议引发的一方当事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证行为的行政诉讼,二是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引发的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行为的诉讼。从当事人诉讼的最终目的看,当事人所谋求的利益并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给予的,其争议的最终解决还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如何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寻求最佳平衡点,不拘泥于行政诉讼在先,一步到位,以减轻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讼累,是司法中值得考量的课题。

5.2房地产管理部门程序意识亟待加强

重实体、轻程序,多年来在行政机关中普遍存在。在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限于口头说明而不依照规定出具书面通知,向来是行政机关的通病。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仅仅依靠强调行政工作人员的程序观念,已难以适应依法行政建设的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强化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操作,严格限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公开行政行为的审批流程,使行政行为全程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因程序疏漏而败诉的风险。

摘要:随着法制进程的发展,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在各地一直居高不下。本文旨在通过对某地级市2003—2013年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探究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起因及败诉原因,并就此提出相应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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