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调控范文

2024-08-05

政府调控范文(精选11篇)

政府调控 第1篇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 其实是一种自由+秩序的模式, 是国家参与和调节的、有秩序的市场经济。其主要特点是保护合理竞争, 实现效率原则, 强化社会保障, 实现公平原则, 简要地说就是市场经济+国家干预+社会保障。德国经济运行的四大目标是货币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和适度经济增长, 这四大目标被称为“神秘的四角”。为保证这四大目标的实现, 德国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 强调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德国政府调控经济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国家的制度调节、国家对经济运行过程的调节和国家对市场分配结果的调节三个方面。

1.1 国家的制度调节

德国政府的制度调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为必要的市场竞争营造制度条件, 即制定法, 通过法制规范其市场经济发展;二是加强经济立法建设, 但是德国政府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 只提供法律框架和依据;三是强调执法和执法监督。德国政府拥有健全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和法律意识高的公民。德国政府的制度调节能为自由市场竞争创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条件, 维护私有制下的自由竞争制度。

1.2 国家对经济运行过程的调节

德国的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其货币政策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独立于联邦政府的联邦银行体系。1975年, 德意志州际银行改组为联邦银行, 具体执行中央银行职能, 有义务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 但不受政府约束。德国联邦银行是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二是确定并公布恰当的货币供应量目标。德国每年的货币供应量由联邦银行自主决定, 政府无权干预。联邦银行根据生产能力的预期增长率、生产能力利用率的预期变化、不可避免的物价增长率、货币流通速度的预期变化四个因素确定货币供应量, 并保证货币供应量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基本保持一致。三是运用多种金融手段, 调控经济运行过程。德国联邦银行运用贴现、信贷政策、公开市场业务、最低准备金政策、外汇政策等金融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过程。

1.3 国家对市场分配结果的调节

德国政府通过社会保障的建立来调节市场分配结果。早在1881年, 德国就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体系十分健全, 保险对象涉及全体公民, 其社会保障包括工伤事故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其社会保障体系除社会保障外, 还包括社会救济和社会照顾。

2 日本: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为导向的宏观调控

2.1 日本政府宏观管理的独到之处

日本政府对宏观经济管理的独到之处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进行中长期经济目标的有效管理。这种宏观经济管理的特点是以产业政策为重点, 以拥有广泛权力的通产省为中心展开的。其宏观调控的核心是通产省以强大的法律、经济和行政管理手段为后盾, 对各产业, 特别是战略产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

2.2 日本产业政策

日本实行的产业政策是产业结构高度化政策, 其基础是10年提出一次的产业结构设想, 规定产业结构升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 使日本产业结构逐渐升级。这种产业政策的核心是主导产业的选择和扶持政策的确定。在收入弹性基准和生产率上升率基准的理论指导下, 先后确定一系列主导产业 (如石油、电子、计算机、钢铁、汽车、家电等产业) , 并通过各种“倾斜”政策进行扶持, 加速其成长, 以带动产业结构高度化。战后日本的产业政策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 因此, 其产业政策成为日本政府调控经济模式区别其他国家的一个显著特征。

2.3 经济计划

除产业政策外, 日本还通过经济计划及其与产业政策的共同作用来协调经济的运行。其经济计划是一种诱导性计划, 包括中长期计划、年度经济预测和国土开发与地区开发计划。其主旨是指明经济走向, 确立发展目标, 表明政府的政策主张, 通过向企业界提供可靠的信息, 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 并统一其认识, 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这种经济计划不具有法律和行政强制性, 只具有引导作用, 体现政府发展经济的意图。

3德日政府调控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3.1德国政府调控经济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模式, 是国家参与和调节的、有秩序的市场经济。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的主要有三点:一是在发挥市场的自由与效率的中介作用的基础上, 政府进行分散决策, 再通过市场来协调分散决策。二是追求市场经济的社会公平, 以稳定求发展, 建立经济发展同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正确处理好稳定和发展的关系, 特别是保持币值稳定、物价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 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课题。三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国家对市场分配结果所进行的一种调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竞争机制进入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不具竞争力的企业破产、职工失业人数的迅速增加等, 都要求我国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 规划和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保障工作。同时加紧制定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 使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要扩大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 建立一种新型的、使各种所有制职工依法都能合理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

3.2日本政府调控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实行的是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为导向的宏观调控模式。其宏观调控突出计划指导和产业政策, 推动产业结构不断高级化, 提高经济效益, 实现经济高速增长。日本凭借着政府与民间企业之间的密切关系实现政府有效的计划调节。该模式对我国的可借鉴之处有:一是利用WTO有关条款, 保护和发展幼稚产业。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不应拘泥于具体的时间表, 一旦幼稚产业初步具备竞争实力, 就应先在国内引入竞争,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 当企业实力足以与国际大公司相抗衡时, 就果断撤销保护, 让其在国际竞争大潮中搏击。二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复合式产业结构。目前, 我国产业结构存在严重的扭曲现象。第一产业就业比重偏高, 第三产业就业比重严重偏低。所以, 中国不能按照传统的产业升级的一般规律走由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发展道路, 而是要走一条劳动、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并存的复合式产业发展道路。三是坚持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产业政策和进口政策紧密联系。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工程, 在这一浩大工程的建设过程中, 认真分析国外政府调控模式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德国、日本政府调控经济模式的基础上, 具体分析了这两个政府调控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政府调控,经济模式,借鉴

参考文献

[1]史美君.国外市场经济模式的评析及借鉴[J].长春大学学报, 1995 (3) .

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议案 第2篇

为完善我国房价调控政策,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有效经验,地方政府应该采取以下手段来调控房价。

(一)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在设计住房制度要改革,在我国推行住房分类供应制度,即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中低收入者供应含有一定住房社会保障的经济适用住房,对最低收入者供应含有较多住房社会保障的廉租屋。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事实证明,完全靠市场化的方法来解决我国的住房问题是行不通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屋不仅要增加比例,还要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以切实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二)多种渠道增加住房供应量

调节供求关系,增加住房供应量,调节供求关系是降低房价的最根本措施。政府、企事业单位通过大量自建位置、品质都很好的住房,增加供应量,抢占商品房的高端客户群,就可有效地平抑商品房价格。

(三)切实落实税收政策

对居民投机炒房、购买第二套住房、五年内转售的商品房以及购买超大面积和豪华住宅的行为,通过税收来调节和平抑。对开发商囤积抬价的行为课以重税。楼盘发售采取明码标价,凡取得预售证的房子必须一次性标价公开发售。对有房不卖,故意压房,坐地起价的地产商予以重罚。对一年内未售出的住房开始收税,争取对三年有房不卖的行为,要从收税上收回它的工程造价的1.5倍。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制度

重申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制度。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现状来看,发生的许多消费纠纷恰恰在于部分房地产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保障,究其根本是由于非专业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开发。房地产业是一个政策、技术、资金和管理密集型的高风险产业,它涉及专业理论研究、金融风险控制、宏观政策把握和行业政策理解等。如果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其后果可想而知。同时,众多非专业性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土地并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土地价格,从而提高了市场对房价的预期。从目前阶段来看,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制度,缓和市场的过高预期,对现阶段控制房价非正常上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严格执行透明售房等相关政策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经常发布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成本价格情况,目的是让公众了解、参与价格的形成,从而使价格趋于合理。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丁作意见的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商品房的社会平均成本,并不是什么行业秘密,而是应为社会所了解的公共信息。通过商品房的平均社会成本以及其平均销售价格,公众就可对房价是否合理做出自己的判断。公开房价成本并不是取代原有的调控政策,恰恰是对“国八条”中“提高信息透明度”这一条的深化。

光伏产业考验政府调控能力 第3篇

@中国经济导报 2011年中国光伏业的产能达到了40GW,而去年全世界的需求量才28GW左右,中国光伏业严重超出了总量目标控制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在产能“疯长”的过程中,中央政府有法律法规,也有相对应的规划和政策,但明显执行力不够,也没有适当的机制来监督地方政府到底是否按照总量目标,是否按照市场需求来进行产业规划。而地方政府自身受到追求GDP“荷尔蒙”的刺激,难保不“溺爱”投资高、税收高的光伏产业。

@新闻晨报 “光伏教父”施正荣“众叛财离”。3月17日,无锡尚德宣布,公司已收到3%可转债托管人的通知,即2013年3月15日已到期的可转债,至公告时仍有5.41亿美元的未支付金额,已违约。如此光景,和13年前比,宛如隔世。更让人唏嘘的是,被誉为“光伏教父”的施正荣从2006年最高峰时的186亿元身价,到如今接近于清零。

住房市场中政府调控行为分析 第4篇

关键词:住房市场,市场失灵,政府行为

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 住房业在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 加之我国住房业的发展起步较晚, 相关市场尚不完善, 但发展迅速, 这就决定了政府干预对住房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快速发展的住房业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正确引导, 而研究政府行为对住房业的作用效果是进一步完善、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方式和力度的必要途径。

一、住房市场中的政府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1. 住房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

通常认为, 市场实现对经济活动的有效调节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原则, 但很多情况下的市场行为并不遵守这一原则, 而出现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低效和无序的现象, 即为市场失灵。从理论上来说, 供需双方对住房市场的规模大小及价格水平有着很强的自主决定权, 然而实际上, 住房市场相对于其他经济形态而言, 更具有特殊性, 诸如信息不对称、投机行为、开发垄断行为及住房开发的外部性等使市场失灵现象更容易发生, 这也决定了政府对其进行调控的必要性。住房市场的市场失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供求失衡:住房极强的示范效应是其外部性的综合体现, 成为住房市场供求失衡的主要刺激因素之一。高收入者购买高档商品住房行为的外部性一方面使开发商获得高额利润, 极大刺激了开发商大量开发高档住房的热情, 造成中低档住房供给不足, 结构失衡;另一方面促使高档商品住房价格飞涨, 其价格的示范效应带动中低档住房价格上涨, 房地产市场虚假繁荣, 大量住房有价无市, 空置率居高不下。

(2) 买卖双方信息地位不对等:住房市场存在严重的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现象。卖方掌握着住房产品大量的本质信息, 处于信息垄断地位;而买方处于信息劣势, 信息搜索成本较高。这种局势使开发商对房价具有相当程度的决策权, 并衍生出恶意炒房等行为。

(3) 价格机制失灵: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人们需求的无限性决定了房价必然上涨的趋势, 同时使住房资产的属性更加明晰。于是投资性需求日益膨胀, 加剧了住房市场供求失衡的局面, 使市场价格机制失灵, 出现房价非理性上涨, 消费性需求被严重抑制。

(4) 垄断行为的存在:土地的不可移动性一方面赋予地方政府对当地土地市场绝对的控制权, 加之土地市场尚不完善, 使得土地供求市场化程度不高, 价格出现一定程度的扭曲, 最终反映到房价的扭曲;另一方面决定了住房不可移动的特性, 这种空间的不可复制性使得开发商成为住房产品的绝对垄断者, 使市场机制难以充分发挥。

2. 住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住房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对经济、民生的重要意义。住房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是提升居民居住水平, 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基本保障;是促进消费, 扩大内需, 推动固定资产投资, 保持经济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是繁荣市场经济, 扩大社会就业的有效途径。此外, 住房业产业链长、关联性强的特点使其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 它的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金融、建材、运输、建筑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同时带动家电、装潢等产业的发展。综上所述, 住房市场的发展情况对城市及整体经济的运行意义重大。

二、住房市场影响因素分析

1. 经济因素。

研究显示, 住房投资情况与国民经济增长率存在正相关关系, 经济增长必然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及消费层次, 引起住房需求结构的变化, 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直接影响其支付水平和购房能力, 从而影响住房整体市场。

2. 社会福利因素。

医疗、养老、教育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大大削弱了居民储蓄防老、防险的必要性, 居民相应就会增加即期消费来提高生活水平, 住房消费自然也会增加。然而, 当住房成为福利品时, 居民购房就显得不太必要, 购房意识自然降低, 住房的消费也会降低。

3. 预期因素。

比起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价格水平, 市场参与者对将来市场的预期成为影响其当期行为更为关键的因素。住房市场前景看好时, 个人会主动实现改善居住环境的愿望, 增加即期住房消费;开发商则会为预期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增加住房投资, 从而影响住房供给和价格。

4. 投机因素。

投机性交易产生的虚拟需求会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市场上的住房, 导致住房总需求的上升, 房价上涨, 影响开发商和购房者对市场现状及未来的分析, 影响住房市场现在及未来的交易情况。

5. 价格因素。

住房价格是影响市场供求的重要因素, 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购房者的支付能力, 决定着潜在购房需求的实现, 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开发商及投资者的投资结构和方向。

三、政府行为对住房市场调控

1. 土地政策。

土地, 作为住房的载体, 与住房市场的发展情况密切相关。我国政府对土地的垄断地位决定了其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供给对住房开发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控。

土地作为住房的载体, 其供应总量的减少必然引起未来住房供给数量的减少和土地价格的提高, 住房价格相应提高, 加之土地政策的滞后性, 促使了未来住房消费得到抑制。其次, 土地供给数量的减少通过影响买卖双方对未来的预期, 刺激即期消费。此外, 土地供给结构的调整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当前住房市场的供给结构。

2. 货币政策。

住房市场是供需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货币政策通过作用于供求双方来影响整个住房市场。我国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很高。银行的放贷规模、利率水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影响很大。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 银行的放贷规模缩小, 贷款利率提高, 开发商的融资难度和成本均加大。迫于资金短缺的压力, 开发商一方面会减少投资开发, 另一方面会加速销售回款, 这必然会造成住房供给的减少和住房价格降低, 然而融资成本增加致使开发商降价空间不大, 与此同时利率的微弱变化会显著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付额, 加之购房首付款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很大, 它的变化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购房者的当期购买能力。加息和提高购房首付款会降低家庭的购房能力, 增加住房的使用成本, 导致住房需求下降。

3. 税收政策。

从2006年开始, 政府频繁的运用税收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 并且调控矛头重点指向住房市场。其中较为典型、影响力较大的要属2006年的个税新政。2006年7月, 国税总局颁布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108号) , 该《通知》要求自2006年8月起对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税种是针对住房交易环节征税, 税负转嫁难度较大, 主要税收负担由住房出售者承担, 对住房市场产生以下影响:第一, 对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使住房投资预期收益率下降, 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住房市场的投资性需求, 有利于房价理性回归。第二, 对以投资性为目的持有住房的个人的转让行为具有针对性的抑制作用, 交易成本的增加在提高转让价格的同时促使投资性转让行为转变为租赁行为, 从而降低了二手房市场的活性。

4. 保障性住房政策。

保障性住房的推行势必对住房市场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根据政府补贴对象的不同, 保障性住房的推行措施分为供给方补贴和需求方补贴。

供给方补贴实质上是政府运用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针对经济适用房对供给方的建设补贴。这种补贴会降低经济适用房的成本和价格, 增加中低档住房的市场份额, 这一方面会减缓中高档住房向中低档住房的过滤, 另一方面会压缩房地产商在小户型、中低档住房领域的投资, 增加高端住房的开发, 从而增加了中高档住房的供给, 使其价格下降。

比起供给方补贴, 政府对需求方的补贴显得更直接。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可以直接提高其购房能力, 增加家庭住房需求量, 特别是对中低档住房的需求增加, 价格的上涨刺激开发商对中低档住房的开发, 同时中高档住房向中低档住房的过滤加快, 整个住房市场价格上扬。

四、结语

住房的公共属性及其关系国计民生的地位决定了政府行为对住房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政府的不同作为直接影响着住房业的发展轨迹。在过去的三年里, 政府不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行为, 但其行为的累加效果似乎并不尽如人意。2011年伊始, 央行两次加息及各地纷纷出台的限购令在等待房地产市场的回音。此时, 重新审视探析政府行为与住房市场的关系问题已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陆丁.看得见的手——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3

[2].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3].西蒙.库兹涅茨.各国的经济增长[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0

[4].赵振宇.中国城镇住房市场供需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7

[5].陈多长, 踪家峰.房地产税收与住房资产价格理论分析与政策评价[J].财贸研究, 2004 (1)

[6].刘洪玉, 张宇.从紧货币政策下房地产市场的发展[J].中国金融 (专题:房地产市场调控与发展) , 2008 (8)

政府调控 第5篇

雅思写作大作文范文11:关于政府调控房地产

雅思写作中大作文占的比重颇高,话题涵盖学术、生活等各个领域。100教育小编为你整理了雅思写作大作文范文,以下是关于政府调控房地产,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Topic: Only government action can solve housing shortages in big cities.To what extent do you agree or disagree?

相关观点:

支持政府调控房地产的原因:

• 房屋商业化(commercialization of housing)最大的受害人是低收人家庭(unaffordable to low-income families), 对此,政府可以多建经济适用房(economical housing),并采取措施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干预(government intervention);

• 住房购买力的缺口加大(the housing affordability gap widens),而且租金(rental rates)也在不断增加低收人家庭(low-income families)没有能力买房(unable to buy houses);

• 人口过多和过分拥挤造成住房紧缺(the direct result of overcrowding and overpopulation),因此 政府应通过划地政策(zoning policies)、城市发展(urban development)规划、住房补贴(housing allowance)等措施,对房地产进行调控。

反对政府调控房地产的原因:

• 住房分配体系(house allocation system)会严重降低私人投资的热情(dampen the enthusiasm of individuals in housing investment),房屋建设的投资少(a grave shortage in the investment in house construction),很难减轻住房压力(ease the housing pressure);房地产是一个大的产业,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提高家庭收人才是解决房屋问题的关键;

• 当市场占据主导地位(the fundamental role)时,建筑工程质量

(construction quality)、房屋的功能(functionalily)、房屋的质量(housing quality)都会有所提高。此时,政府对房屋市场的完全控制会导致单调的城市景观(monotonous cityscape, uniformity of house design),不能够满足城市居民对生活条件的高要求(comprehensive requirements on living

conditions)。

范文:

郑新立:政府应强调控、少审批 第6篇

2013年两会上,“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反腐败”、“城镇化”、“财税体制改革”等成为热门关键词。其中,“职能转变”史无前例地被列入了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的文件名称中,与“机构改革”并列。

政府职能如何转变?简政放权,“简”在哪里,“放”又在何处?

针对这些问题,3月4日,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郑新立接受了《瞭望东方周刊》的专访。

向地方放权,向企业放权

《瞭望东方周刊》: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方案》将“转变职能”列入了文件名中,这释放了什么样的信号?

郑新立:这次文件突出了职能转变,也就是要将政府职能集中到应该管的事情上来。我认为这释放出的一个强烈信号是,这次机构改革不仅仅是部门的合并、设立以及取消,而是要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也就是说,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主要应该把自己的管理职能放在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制定政策和法规,以及对市场秩序进行监管以保证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等方面。

从这些年的情况看,政府在社会管理职能方面有所增强。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比较快,社会发展却相对滞后,出现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而政府近年来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不断地加强社会管理职能。例如上一届政府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包括在城乡范围内推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改革,扩大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等等,这些都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

以上是需要加强的职能,那么相应的,就有一些职能需要削减,最典型的应属行政审批。

现在审批环节比较多,一方面,上一个项目很难;但另一方面,又有许多项目和产业重复建设的情况,且较为严重。我认为这很大程度是因为政府对市场不当干预、过度干预,一些市场需要的因行政审批而阻碍了发展,一些市场不需要的却又得到行政力量盲目鼓励和引导。

总体来说,职能转变应从原来以过多的行政审批干预经济转到制定政策法规上来,用政策法规来约束市场和企业的行为;要从事后追惩变成加强事前监督。

《瞭望东方周刊》:行政审批与市场及企业自主决策之间应如何平衡?

郑新立:我认为,中央政府要向地方政府放权,而地方政府则应向企业放权,不能截留权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不要去一个一个审批项目,只需制定产业政策,用产业政策来引导。政策则要统一、规范化且透明,使得企业看到这个政策就知道该怎么选择与决策。

此外,政府还应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定准入门槛,用政策、技术标准、排放标准来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

大的基础设施,以及对行业有带头作用的、重大的制造业项目,需要政府来批;大量一般的制造业项目,包括地方性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交给地方政府和企业,由他们自主决策就行了。

对于产能过剩的问题,政府可以制定一些产业政策——主要是从行业技术标准、环保标准上等管理项目。达到标准要求的,就可以自主决策上这个项目。

现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一年的投资总额超过20万亿元,那么多的项目都靠政府机构的人来一个一个审批,管投资的就那么几个人,他们能有多大精力去调研市场呢?实践证明,投资决策越是接近基层与市场,投资的失误率越低。

过去我们主要靠行政审批来解决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解决多年也没有理想的结果。不如交给市场来解决。如果企业投资的项目没有收益,那么将来它自己承担这个风险。

政府应该做的是制定相应的政策引导产业发展。有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在国内过剩,但国外市场非常需要。比如中国粗钢生产能力可以达到9亿吨,但去年产量只有7亿多吨,闲置了两亿吨的粗钢生产能力。其中,一些设备需要改造,有一些则可以向有需求的发展中国家转移。比如印度,它刚刚开始基础设施建设,建一个新的钢厂需要很多资金。我们转移旧设备到它那儿去投资设厂,这样设备还可以发挥作用。还有像非洲、东亚、中亚的一些国家,它们工业生产能力还是较为紧缺的,国家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政策引导向国外转移一批。

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的大事

《瞭望东方周刊》:你认为政府职能中最重要的应该是什么?

郑新立:与其忙于行政审批,不如抓好宏观调控。中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中,而国际国内环境也瞬息万变,这都需要政府从大局上把控和调整正确的方向。这是市场所无法解决的问题,理应由政府来做。

要从实际出发,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改善宏观调控,而不要仅仅从抽象的理论概念出发,更不要照搬西方的一些模式。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很快,也有我们自身的一些特点。

比如2011年下半年的经济明显放缓,以至以后连续7个季度的增长下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开始是因为那段时间国内出现了通货膨胀,但并不严重。至于通货膨胀的原因,我分析认为主要是食品价格和房价引起的,前者在涨价因素中占了70%,后者则占20%,加起来就占了90%。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价格上涨时应采取增加供给的办法,而不是一味从收紧银根上解决问题。那段时期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导致整个货币的近四分之一都被困住了,不让银行去贷款。这是不合算的,而且这样做的结果是造成了工业生产放缓、企业利润大幅度减少,中国经济增长下滑。直到去年7月份,中央政治局开会做出了正确决策,才提出把稳增长提到宏观调控中更加突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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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政府工作人员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这样才能找到产生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发展这么快,光是坐在屋子里看看书,照搬书本上的理论来指导经济工作,那往往会南辕北辙。要集中精力抓一些宏观调控的大事。

《瞭望东方周刊》:这些宏观调控的“大事”具体指哪些呢?

郑新立:主要是做一些企业和市场做不了的事情,比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十七大提出了扩大消费、发展第三产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等主张,但是5年过去了,中国的投资率是不断上升,居民消费率却不断下降,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更为恶化。

收入分配调整是扩大居民消费对增长的拉动作用的一个关键,但这些年收入分配差距在不断拉大,高收入者的钱不知如何花,中低收入者想买东西却没钱。住房和汽车这两大消费热点本应是未来二十年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是如今受困于体制政策原因,这两大消费热点的热度都有所下降了。目前有些人对住房的投资、消费各个环节及保障房管理没理顺却简单地采取了限购政策一直有质疑甚至强烈反对;汽车既限购,大气环境、交通环境的制约也不利于其发展。公共政策的研究是要找出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而不是临时采取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

再举一个例子,要发展第三产业,必须解决其税负过重的问题。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却迟迟不推进。十七大到十八大过了5年了,直到2012年才开始在10个城市试点,动作慢了。事实证明税改的效果很好,但毕竟失去了5年时间,相当可惜。

所以说政府职能应抓大放小,不要陷入行政审批中而忽略了大事。很多问题都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些大的问题,我们研究得不够,落实得也不够有力。政府应沿着简政放权、搞活微观经济,更大程度、更广泛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方向去努力。这样我们政府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到点子上去。

《瞭望东方周刊》:说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2009年的四万亿经济刺激政策是个典型的例子,你如何看待这一政策的得失?

郑新立:许多人批评四万亿政策,认为它造成了许多的负面作用,我认为这是一种误判。

实际上四万亿的投资计划是非常及时有效的。如果没有四万亿,我们2009年、2010年的经济增长速度会大幅下降,然后会引发出许多社会矛盾。可以说,这个四万亿挽救了我们当时的经济,使我们在出口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了稳定增长,政府做得非常好。

但是到后期,出现了一些通货膨胀的势头之后,一些声音利用这个来“吓唬”政府收紧银根,错误引导了政府的决策。实际上,我们银根的松动稍微晚了点,如果再稍微提前半年,不是在去年的年中,而是在去年的年初就开始适度的、灵活地放松,可能会减少经济下滑的时间。

后来中国经济从2012年的第四季度才开始实现止跌回升。如果增速跌到7%以下,好多社会问题可能会出现,比如就业矛盾、三角债问题等等。如果到那时再来重新启动经济就晚了。

应设立专事改革的部门

《瞭望东方周刊》:在各项改革的进程中,有人研究和制定政策,就需要有人很好地落实政策,你认为在这方面政府职能应如何加强?

郑新立:我认为改革需要有一个综合的部门来制定方案,做到有序地出台,逐步推进。

比如说金融体制改革,在2012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曾提到六大方向:第一是放宽准入,第二是建立地方监管机构,第三是建立存款保险和贷款监管制度,第四是利率市场化,第五是完善外部管理体制,第六是建立多层次的市场。

这六大方向提得非常好,但是当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文件,规定具体要怎么改,谁在前谁在后。结果由于资本的趋利性,利率市场化成为了首要突破口。而利率市场化潜藏着一些金融风险,很可能会带来垄断利润、寻租行为。

实际上在温家宝的讲话说也提出,放宽准入排在第一,因为只有增加了竞争主体以后,才能通过竞争来降低融资成本。而在竞争的主体没有形成,资本的买方市场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先从利率放开,那可能就乱套了。

在买方市场、竞争主体形成的时候,既要有行政的监管,又要有市场的约束。行政的监管就是建立地方性的监管机构,因为民营金融领域银监会管不过来。另外还要用市场化的方式来监管,来化解风险,也就是存款有保险,贷款有担保。

只有这三步都做完了以后,才能放開利率市场。现在却是前面的步骤还没落实,后面就越位开放,这样容易出问题。

所以,我认为政府最好设立一个专门负责落实和推动改革的部门,不仅要研究可行的改革方案,还应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和细则,并且努力来协调各个部门,切实推动改革。

非理性市场波动考验政府调控能力 第7篇

对于大蒜、绿豆等农产品价格暴涨,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气候原因是造成蔬菜产量下降、价格提高的一个因素。去冬今春以来,国内气候反常,南方干旱后又有暴雨天气,北方发生了冰冻灾害、雨雪天气,使得蔬菜长势受到影响。第二个原因是需求增加。过去蔬菜属于副食品,现在更多人为了保持身体健康,用蔬菜替代主食,导致需求量增加,供需矛盾增加是推动蔬菜价格上涨的主要要素。第三,近期价格上涨与蔬菜运输成本也有关系。

其实,人为因素应起到更大的作用。天灾或许使得蔬菜粮食部分减产,但影响面不大,而一些中间商往往是利用天灾造成的菜价上涨预期,纷纷加入囤积居奇行列,结果扰乱了农产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农产品价格上涨,还有投资客炒作的因素。市场资金在股市疲软和楼市调控后,将投机转向了刚性需求大、种植规模较小、具备灾害题材炒作的农产品上面,导致价格暴涨。

我国农产品一直是世界价格的洼地。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了粮食储备制度,通过抛售、大量进口等方式平抑、控制粮食市场,避免恶性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产品价格越低越好,相反为保护农民利益,农产品价格在可控范围内需要逐步调整。经济高增长、高工资、高物价的时代已经来临,低价格时代可能一去不复返,农产品价格相应的上涨符合生产、流通规律。

但大蒜等农产品翻倍涨价,已经不是市场规律在起作用。从猪肉到大蒜,农产品涨价,受损者是一般的市民,但作为生产者的农民似乎也没分享到更多红利,仅仅是中间商和投资炒客获得高昂回报。市场的波动,在某些情况下是非理性的,超出供求关系的范畴。市场上的大蒜供应量并非奇货可居,还是相对稳定的。价格居高不下,只有一个原因即“涨价合谋”。而这种“涨价合谋”中的泡沫在某一时期某一时段势必会破裂,并不能长久。同时,由于农产品价格上涨的信息不对称,包括蒜农在内的农业生产者经常会被市场炒作所迷惑,在来年种植时心中没底。

农产品价格暴涨正是暴露出农产品定价体系缺失的问题。对于这样的非理性波动,政府的监管就非常重要,实际上考验着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包括其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当前我国对粮食有最低价格保护,但对大蒜等一般的经济作物还没有相应的保护价。这是大蒜等小宗农产品价格过山车般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政府有必要对非理性下跌的农产品实施保护价收购。对于价格非理性上涨,政府也需要加强市场监督,打击某些商贩造谣、囤积、哄抬农产品价格的行为;同时也防止价格暴涨对第二年农产品生产带来的负面影响。

政府宏观调控对象的变化成因研究 第8篇

一、利益的独立性

利益, 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物质动因。经济利益是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的具体表现, 它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及人们在社会生产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209页) 。利益总是与主体的需要相联系, 为主体的需要服务的。在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 主体利益具有独立性, 并且这种利益的独立性是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发挥的基础和根源。

(一) 企业利益由非独立性向独立性的转变

从财产占有、使用的角度看, 过去公有制经济中的各个企业单位也是一种产权主体。一般来说, 产权主体应该成为市场上独立的利益主体。但在我国以往单一产权的格局下, 作为产权主体的企业却没有独立性, 也无法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和利益主体。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就是单一产权的典型。这种单一产权最终又是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 出现了政权与产权合一的现象,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企不分的问题。理论上国有产权属全民所有, 实际上为政府所有。在事关企业和职工根本利益的问题上, 一切由政府说了算。作为“二全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情况也差不多——理论上应该归一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实际上也是由地方政府说了算。改革开放前的国有和集体企业, 不仅生产、交换自己做不了主, 而且在利益分配上也是听命于政府。国家实行八级工资制, 只是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其他就都一样了。企业盈利再多, 全部上缴国家, 亏损再多, 国家全额补贴, 工资福利大家一个样。企业完全成为全社会公有产权体系中的一个车间, 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改革开放之后, 这种状况才逐渐得到改变, 但在国有企业中, 企业独立性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政资不分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中依然存在。这样的情况在集体企业也屡有发生。由此可见, 在单一的公有产权格局下, 政企不分、政资不分, 导致企业不可能实现自己独立的利益, 只能成为一个非独立的经济主体。这就是过去公有制经济中普遍存在“职工吃企业大锅饭, 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现象的深刻的经济根源。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特别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我国单一产权格局已经走向多元化。除原来的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外, 私人产权、法人产权、外资产权等纷纷出现, 原来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也在变化。绝大多数从过去由国家或地方单独投资从而隶属于政府, 变为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由于实现了出资人产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普遍推行了现代企业制度, 实现了政企分开和政资分离, 从而使企业成为市场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利益主体。现在政府已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即使国家出资兴办或拥有股份的企业, 政府也只能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能, 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权利。企业法人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 其职工也成为与企业订立契约关系的劳动力供给者, 也可以与其他社会个人一样, 成为企业资本要素的供给者。因此, 他们也是市场上独立的利益主体。

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社会的利益主体也呈现多元化格局。广大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确立了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他们面向市场, 独立地开展生产经营, 然后“交足国家的, 留够集体的, 剩下都是自己的”, 利益关系十分清楚。过去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剥夺农民利益的现象也已改观。因为现在的价格已不再由国家制定, 而是由市场来确定。农民只须遵循市场规律, 不断调整产品结构, 提高产品质量, 降低生产成本, 就可以不断增进自己的利益。市场上的个体、私营工商户和外商也是如此, 他们都成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利益主体。

(二) 企业依附程度的降低

1、单一公有产权格局下的企业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

单一公有产权格局下的各类企业, 实际上不具有法人身份和独立的资产经营权, 处于无权地位。在国家计划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旧体制下,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都不过是国家统一计划指挥下的一个车间、班组。国家对企业实行“家长式”的管理, 企业形成了对国家“等、靠、要”的依附关系。企业生产什么, 生产多少, 怎样生产, 怎样销售等等, 几乎无一不在政府的控制和干预之下。经济组织成为充满行政特色的政府附属物。这种行政性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 经济地位行政化。传统的国有企业实际是作为政府的基层单位而存在的, 每一个企业都有其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 相互之间有严格的行政隶属关系。作为经济单位的企业被赋予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行政身份成为企业的第一身份和社会地位标志, 企业的领导作为行政官员, 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 并向主管部门承担责任。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也是如此, 甚至农村生产队长的任免, 也少不了上级政府的直接过问, 农民自己选举的队长, 上级可以不予承认。第二, 决策机制行政化。决策实质上是企业根据其经营目的和经营环境的变化, 对其经营方向和行为所作出的选择。现代管理理论认为, 管理的重心在经营, 经营的重心在决策。但是在传统体制下, 企业并不具备经营决策自主权。它的生产方向、生产规模、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等等, 均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 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实际上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行使。第三, 经济运行行政化。在传统体制中, 企业经济运行中的产、供、销, 所需的人、财、物, 统统纳入政府计划。生产资料由政府物资部门统一调拨, 资金由政府财政金融部门统一供应, 产品由政府物资或商业部门统购包销, 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和工人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统一调配。这样, 企业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均处于政府行政管理渠道之内, 不得越雷池半步。第四, 动力机制行政化。传统体制的经济运行, 主要不是依靠经济单位为追求利益而焕发出的内在动力, 而是依靠外部行政机关的推动力。这种外部推动力又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指令的压力转化而来的。而市场和消费者的压力则被人为地割断, 基本不起作用。

以上种种表现, 说明我国传统体制中的企业, 不仅在利益上缺乏独立性, 而且在实现利益的过程中不能以独立利益主体的身份行事, 基本上只是依赖于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

2、改革进程中企业依附程度的降低。

改革开放以来, 为了打破单一公有产权格局下企业对政府的依附性, 我国将政企不分作为改革的主要对象。为了促进政企分开, 在没有明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之前,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沿着放权让利、打破依附性的思路进行的。放权让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自我发展的自主意识和赢利意识, 在开始的短时期内取得了明显成效。这种放权让利实际上是在旧的体制框架中, 对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所作的局部调整。尽管不彻底, 但毕竟已经触及到了政企不分这一旧体制的根本性弊端。此后, 随着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国有企业改革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思路继续前进。承包制是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双重体制对峙的非规范经济条件下, 推行两权分离的一种简便易行又较为有效的形式, 它在实践中也显示出若干正向效应。与此前的放权让利相比, 企业自主权的落实情况有所进步, 能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承包合同, 理清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 减少经常性、非规范性的行政干预;企业有了一定的经营决策权, 经营积极性明显提高;企业的利润动机增强了, 对市场需求变化的敏感度也有了相应的提高, 市场化的竞争规则对企业行为有了一定的约束力;职工工资与上缴利税挂钩, 激发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等等。但是, 在承包制下, 政府和企业之间依然存在着行政依附关系。在投资决策、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企业领导人任免等重大问题上, 企业仍然要服从于政府的行政控制。在企业的具体经营中, 由于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责任不对称, 导致发包方的无责任约束和承包方的负盈不负亏, 企业短期行为以及预算软约束现象普遍存在, 政企关系仍没有从根本上理清楚。为了促进政企分开在更高和更深层次上展开, 我国企业改革的重点逐渐移到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国务院制定了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条例, 要求着重解决两大问题:一是企业经营权问题, 二是企业自负盈亏问题。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的14项经营自主权, 如生产经营决策权, 产品定价、销售权, 投资决策权, 资产处置权, 工资奖金分配权, 拒绝摊派权等。应该说, 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企业的独立利益。但是,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思路并没有从根本上跳出放权让利和承包制的框架, 也就是说, 没有把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制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当成独立的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看待, 总认为它们只是总体国有经济下的一个分支机构。既然是分支机构, 实际上就无法摆脱政府附属物的地位和命运。从实践结果来看, 下放给企业的14项经营自主权也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一些典型调查表明, 14项权利真正能够落实的, 只有3—5项左右。有的权利或者根本没有下放, 或者被层层截留, 或者名义上下放了, 但企业并不敢用。这说明政企分开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 政府仍然是企业的主管和“婆婆”。

上述分析表明, 沿着放权让利的思路进行改革, 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附性在逐步降低。但是放权让利的前提是不对等的。国家和企业是两个不同意义上的产权主体, 一个掌握所有权, 一个只有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因此权力下放的大小, 利益让渡的多少, 皆取决于政府。这就决定了政府对企业无论怎样放权让利, 企业都始终摆脱不了政府的行政性干预, 企业不能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

(三) 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

1992年10月, 党的十四大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要求国有企业 (其中的绝大多数) 、集体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都进入市场, 实行平等竞争。并强调, 国有企业要通过理顺产权关系, 来实行政企分开, 落实企业自主权, 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企业产权主体地位首次得到了人们的承认和重视。由此, 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才得到正式确认。

1、理顺产权关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使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实践证明, 企业要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 必须以财产的独立性为前提。我国过去的国有企业乃至集体企业, 不具有财产的独立性, 至多只有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所以不能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 当然也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就必须让企业拥有自己的法人财产。在我国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条件下, 只有通过理顺产权关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才能达到这一目的。1993年11月,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 国有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三:一是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 从而使其拥有完全的经营权。这种经营权不再具有过去那种政府恩赐的特征, 而是从其法人财产权中派生出来的完全的、实在的权利。二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领导体制和管理原则,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的经营机制。三是作为所有者的国家, 只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和享有权益, 并且只能通过其出资人代表或机构行使所有者职能, 从而彻底解决了企业对政府的依附关系。作为产权主体的国家出资者, 取得了和其他出资者平等的地位和身份, 不再有权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权取得了法人财产权的支持, 以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 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 尤其是私营经济, 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也进一步得到确认。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一道, 成为市场经济中平等的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

2、抓大放小, 结构重组, 使合格的市场主体得以培育。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 总结我国多年的改革经验, 提出了“抓大放小”的国有企业改革新战略, 要求对国有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重组。其目的仍然是让国有企业成为真正合格的市场主体,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并在竞争中提高经济效率, 形成自己的新优势, 从而保证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抓大放小”战略的提出, 实际是要求我们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性质和特点, 采取不同的方式, 分类进行改革。总体来说, 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非竞争性企业, 一类是竞争性企业。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担负着国家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职能, 这就很难要求它们仅仅是以赢利为目标, 而是需要将经济稳定、社会稳定等纳入其目标函数。这样也就必然要求政府对其提供保护和支持, 并将其纳入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也就是说, 对于这些国有企业, 不应过于强调政企分开和实现其独立性。当然, 政府对这些企业的管理主要应体现为目标管理, 至于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 也应当主要由企业来完成, 而且要力求使其做到自负盈亏, 努力降低成本以提高经济效益。这类企业在数量上自然不宜过多。对于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竞争性国有企业, 必须推进政企分开, 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这就要对原来国有企业的多元目标进行分解, 把本来属于政府的职能还给政府, 只保留其市场主体的行为目标。主要方式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 国有中小型企业实行非国有化。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的所有权仍然会对企业产生影响, 但是影响途径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府只能以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身份在企业中行使所有者权能。这就要求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

以上“抓大放小”战略的实施, 为绝大多数原来的国有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以独立市场主体的身份走向市场创造了前提条件。要使它们真正能够独立面向市场,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还需要在产权结构上进行重组, 实现企业内部横向的和纵向的产权多元化。首先迫切需要改变的, 是企业内部国有产权“一股独大”的状况。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 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股份结构。降低国有股在企业股权结构中的比重, 扩大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的比例, 以避免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导致的政府仍然直接控制的局面。一般认为, 国有股比重由目前的60%降到30%, 法人股比重由20%上升到30%, 个人股比重由20%上升到40%, 使股权结构由原来的6:2:2变为3:3:4, 可能较为合理。这样就有利于增加企业内部的制衡关系, 消除国家垄断产生的负面影响, 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主体。

二、行为的自主性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 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组合, 而不是一个“黑箱”, 其行为是企业所有成员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博弈的结果;企业是市场机制的替代物, 其基本形式是公司制。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是市场中的一个自主交易主体, 是一个行为自主的经济组织或实体。企业行为的自主性, 集中体现为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从而成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交易主体、竞争主体、利益主体和法人实体。我国在单一公有产权格局转变为多元产权格局后, 企业行为已具有了这样的自主性。

(一) 利益独立:行为自主的基础

主体的独立利益是产生自主行为的基础, 利益不独立, 必然产生行为的依附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 其一切行为活动都是在不违反道德、法律规范的前提下, 以追求利益或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为了获取独立的利益或利润, 企业必须面向市场, 独立自主地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决策, 自主地决定产、供、销的安排和人、财、物的配置。在自主经营的基础上, 才能独自对企业有盈亏负责。在赢利的基础上, 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利益的独立性决定了企业行为的自主性。而在传统体制下, 国有企业的利益不独立, 与政府的利益交叉或重叠。企业既要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 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 目标的双重性甚至多元性, 使其行为必然受到政府的诸多干预, 从而不能自主。企业行为受行政外力的驱动, 成为一种屈从于政府的行为。所以, 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早在1985年5月中日经济学家学术研讨会上就说过:“中国不存在企业”, 因为行为不能自主的企业是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的。

企业行为的自主性首先表现为对利益的自我追求。对自身独立利益的追求是各类主体的自觉行为, 也是主体自我奋斗的目标。利益的实现则是对其行为的自我激励。在市场经济中, 企业追求的是丰盈的税后利润, 职工追求的是优厚的工资、奖金;股东追求的是稳定的红利;企业经营者追求的是超人业绩基础上的高额薪酬。企业内各种主体在各自独立利益的驱动下, 发挥着各自的能动性, 自主推动着企业的运行。而传统的国有企业虽然也有企业自己的目标追求, 但由于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 因而其目标追求的动力主要不是来自于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 而是企业之外非货币的行政利益, 如行政级别或行政职务等。而这种利益的实现往往不是单靠自我奋斗就能够获得的, 往往是通过责任、义务、纪律等方式自上而下传递的, 因而也不存在自我激励机制。企业内在的应有的利益驱动机制和自我激励机制被泯灭和压抑, 其行为的自主性大大下降。

企业行为自主性的重要表现为企业的自主决策。根据市场经济原则, 企业应当有产、供、销和人、财、物的自主权, 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调整生产安排和资源配置。而传统的国有企业, 从资源的配置, 人员的安排, 产品的生产、定价和销售, 直至收益的分配, 都由国家以行政指令或计划的形式进行决策。作为决策者的国家和执行者的企业之间, 是一种严格的等级隶属和行政服从关系。企业行为的目标只是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 缺乏基本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品格, 因而无法自主地按照经济法则选择自己的行为。

企业行为的自主性还表现为企业的自我约束。独立的利益必然要求承担相应独立的责任。责任对于主体而言, 就是一种无形的约束。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出资人按投入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 同时以此为限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企业则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承担全部债务责任。经营者和劳动者都按现代契约关系, 对所经营的资产负有保值和增值责任。如果企业倒闭、破产, 出资者、经营者、劳动者都会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和适当惩罚。在传统的国有企业中, 利益具有非独立性, 产权边界模糊, 企业资产没有明确的界区, 无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企业资产的闲置浪费和流失成为企业痼疾, 产权约束、利益约束子虚乌有。另外, 企业不存在破产风险, 无需硬化预算约束, 超支、亏损可以由国家来补偿, 企业的风险约束和预算约束相当疲软。因此, 有的同志认为, 传统国有企业不存在自我约束, 其行为一方面不具自主性, 另一方面还增添了许多不负责任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企业行为的自主性最后集中表现在企业的自我发展上。对独立利益的追求推动着企业的自我发展。市场中企业发展的动力根源于内在的利润冲动和外在的竞争压力。传统的国有企业既无利润冲动又无竞争压力。企业往往只是向国家伸手争原料、争设备、争资金, 通过外延扩大再生产的粗放经营方式求得企业发展, 而很少考虑通过自我积累实现企业的自我发展。上述分析表明, 传统的国有企业由于没有独立利益的引导和支撑, 其行为不可能自主。只有在承认企业自身独立利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才可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 成为具有自主行为的市场主体。

(二) 执行主体转向决策主体

传统的国有企业不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因此不是一个独立的决策主体, 而是政府领导下的执行主体。国家总体上实行计划经济和实物经济, 不承认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在资源配置和生产调节上的积极作用。政府在制定计划时, 下达的一般都是实物指标。协调企业生产任务时, 主要依据实物平衡状况, 而不是市场价格信号。承担生产任务的企业便是政府指令性计划的执行者。作为执行主体的企业, 遵循的是“计划本位”或“政府本位”的逻辑。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经营和发展目标, 其最高目标就是完成政府下达的各种计划。计划完成情况也就成为衡量企业和职工工作实绩的主要尺度。这种执行主体式的企业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安排, 企业没有生产经营的自主决策权, 为了保证指令性计划的贯彻执行, 企业的运行受政府的直接管辖和控制。二是企业所需生产原料靠计划调拨, 产品统购包销, 企业无需走向市场, 既缺乏竞争压力, 也没有破产风险。三是企业的利益分配由平均主义大锅饭来维系, “旱涝保收”。企业不可能根据自己的生产实绩来决定自己利益分配的多少。这种执行主体式企业被国家计划统得太多, 管得过死, 企业权力过小, 不能自主决策, 必然导致以下三个不适应:第一, 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 各个部门、各个环节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分工协作关系。作为执行主体的企业是按行政区域或部门系统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的, 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内在的经济联系被各种行政隶属关系所切断, 造成军工一套、民用一套、中央部门一套、地方一套, 各自自成体系, 互相割裂, 互相封锁, 重复建设, 重复生产, 点多量小, 质次价高, 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严重阻碍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第二, 与复杂多变的社会需要不相适应。国民经济错综复杂, 各种生产条件和社会需要经常变化。自上而下的国家计划既不可能把全国所有企业的产供销衔接起来, 又不可能对各种不断变化的情况迅速作出反应, 也不允许企业根据这种变化自行调整。企业的产供销往往长期脱节, 既造成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 又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第三, 与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不相适应。用最少的劳动消耗获取最大的经济效果, 是一切社会经济形式的共同要求。而我国过去的国有企业实行统收统支、大包大揽的大锅饭式的经济核算方法, 各企业经营好坏与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挂钩, 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既无内在动力又无外在压力去改善经营管理。从上到下只注重产量、产值, 不注意劳动消耗与经济效果的比较, 没有经济效益的意识, 不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质量、增加品种、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扩大积累、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上。而是一味地争投资、争项目、争物资、争劳动指标、争外汇。结果物资供需矛盾越来越大, 经济建设战线越来越长, 经济效益却越来越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国有企业的改革日益深化, 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正从过去的执行主体转向决策主体。这种转变是由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决定的。首先, 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任何自然人或股东都不能随意操纵和控制企业;企业法人财产具有完整性, 单一股东不得随意处置企业法人的财产, 影响企业的独立决策, 企业具有运用法人财产开展一切正常活动的权利。其次, 企业由法人治理结构来控制与管理, 可以独立地行使决策权。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所组成, 用以规范、约束与监督各权利主体的行为。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出资者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力, 维护自身的利益;董事会是企业日常的决策机构, 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制定或审定企业的重大决策;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经理层, 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由出资者代表与企业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监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对股东大会以及经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以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以上特点, 使我国国有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产权主体, 从而与本来就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其他产权主体一样, 成为市场上独立的决策主体。企业作为决策主体, 主要有以下重大问题决策权:第一, 投资决策权。企业能自主地根据市场需求, 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 选择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其目的当然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但同时又必须充分地考虑到投资的风险。作为投资决策的主体, 在充分行使自己的投资决策权的同时, 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第二, 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拥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能自主调整和扩大生产经营的范围。包括根据市场变化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国经营。在生产经营中, 企业可以自主地招聘录用员工, 自主调用自有资金或向外借贷, 自由调配法人资产;可以自行进行产品和劳务定价, 进行销售和物资采购, 进出口, 等等。总之, 企业对自身的产、供、销和人、财、物享有充分的权利, 同时也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企业以其法人财产向社会承担债务责任, 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则依法予以破产。第三, 利益分配决策权。企业在照章纳税, 正确处理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前提下, 能自主地进行内部利益分配, 自行制定分配、激励和约束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可以实行年薪制、股权制、期股制、期权制等各种方式;对职工可根据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 拉开分配档次, 自主决定职工的晋级增薪和降级降薪。同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完善和健全企业的各项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

(三) 行为主体价值取向的根本转换

价值取向即主体的价值倾向和价值观念, 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 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在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 我国国有企业第一位的价值观念就是服从和执行。因为企业从所有权到经营权都属于政府, 因此, 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计划、产品种类、定价销售, 到员工招聘、工资奖金分配等一切方面, 统统都由上级政府说了算。企业的任务就是按照上级指令把产品生产出来, 至于生产出来的产品是积压在仓库里还是畅销于市场, 是否受到消费者欢迎, 市场反映如何, 企业都可以很少过问, 企业与社会基本上是脱节的。在这种体制下, 什么样的企业才算好企业?那就是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 如果超额那就更好。考核企业的经济指标主要就是产值。完成或者超额完成产值的企业就是好企业, 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工人就是好工人, 领导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计划的厂长就是好厂长, 这就是传统企业的价值取向。这种服从和执行的价值取向, 说到底是把企业当做一个“政治人”, 而不是当做一个“经济人”, 忽视或否定了企业在市场上的主体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我国社会的价值取向形成了一个多维度交错的空间结构。构成这一变化的主要维度有: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计划经济体制下带有某些“左”的成分的价值观念;外来西方文化中的价值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这四个维度具有巨大差异, 却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阶段互相遭遇, 互相融合, 互相激荡。正是在这种互相交融和冲突中, 各类产权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发生了明显的或根本性的转换。第一, 从对经济利益的忽视或否定转向重视和肯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产权制度的构建肯定了法人和自然人对经济利益追求的积极意义, 利润最大化成为一切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 也使企业从过去“政治人”的角色转变为“经济人”的角色, 在市场上确定了自己利益主体的地位。第二, 从对交易关系的贬斥转向尊重。市场交易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行为, 是联结人们之间平等互利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但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后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 却受到人们的普遍歧视。我国古代就有重农轻商和重农抑商的传统, “君子喻于义, 小人喻于利”、“无商不奸”的说法更使人们不敢轻易言商和经商。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以后, 交易行为的普遍化以及人们从交易中获取的收益, 加深了人们对交易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并且在反复进行的交易行为中, 越来越牢固地树立起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观念。第三, 从惟上的服从和执行观念转为自由、民主、平等的观念。传统的企业不以经济效益而以完成计划指标为主要目标, 所以一味地惟上, 迎合上级意图, 追求其他一些非经济的目标。企业与政府之间形成了“等、靠、要”的依附关系, 没有自己的独立精神和自由个性, 不能充分发挥出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这种消极观念, 确立了自由、民主、平等的观念。激烈的竞争使人们不得不从自身的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地独立思考, 自主决策, 注重效益和实利, 而不再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别人身上, 依附于政府或他人而无所作为。

这种价值取向的根本转换反映在企业和人们的行为上, 就是更多地遵循理性、公平和诚信的原则。首先是理性的原则。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和人们自觉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不断地克服盲目性;遵循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不断地克服随意性。只有这样, 其行为才能顺利地实现预期目的。其次是公平的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 各个主体的经济行为有明显的排他性, 即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 每个企业和每个人都可以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去实现自己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很有可能与他人的目标正好是矛盾冲突的。因此, 必须把每个主体的经济行为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惟有如此, 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潜力, 激发每个生产者、经营者的创造力和能动性。竞争性越强, 越需要竞争规则公平有序, 越需要每个主体自觉地遵循公平的原则。第三是诚信的原则。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自然而合理的行为, 但要实现这一目标, 就必须在经济交往中遵循诚信原则。实践证明, 商品经济中人与人经济往来的欺诈行为是不利于生产和交换的发展的。在现代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 经济交往中的欺诈手段更是一种自断财路的自杀行为。而诚实守信则是每个主体获得长远发展的根本之道。现在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为了保持自己长远的生机和活力, 取得持久的稳定的经济效益, 已把诚信确立为自己行为的基本准则。

三、主体的竞争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各产权主体可自由进入的领域限制越来越少。除了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关键领域的行业尚由政府直接掌控之外, 各产权主体都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和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 在不同的部门、行业和产业之间自由渗透。各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也呈现出越来越普遍和纷繁复杂的特点。

(一)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永恒定律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作为产权主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没有竞争, 市场就没有活力, 经营者就没有压力和动力。只要存在市场经济, 产权主体之间围绕经济利益而进行的较量就不可避免地展开。竞争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产权主体的经营冲动, 并给其强大的外在压力, 促使其不断地开发和利用新的技术和新的工艺,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竞争通过优胜劣汰的调节机能, 将各种经济资源进行整合和合理配置, 以取得最佳的效率和效果。但是, 在产权主体多元化格局下, 产权主体之间利益的独立性以及各自价值取向的差异使竞争会产生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是个别产权主体在量上不断扩张, 生产和资本不斯集中;这种集中达到一定程度, 将会产生垄断, 使竞争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二是会出现少数产权主体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而确保自己的某种优势。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削弱竞争机制的作用, 破坏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这就需要政府对竞争加以引导, 以扬长克短, 充分发挥竞争的积极作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产权主体之间利益的多向选择导致竞争机制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我国加入WTO, 竞争的态势迅猛发展, 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竞争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定律得到充分的彰显。

(二) 主体之间的广泛竞争

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 各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各产权主体之间作为卖方, 为争夺销售市场而进行竞争;作为买方, 为争取资源而进行竞争;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 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进行竞争。竞争的焦点已由单一的价格层面的较量向多层面的争夺转移。

1、产权主体为争夺市场而展开竞争。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各产权主体为适应市场需求, 也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 首先要不断推出新的产品和劳务。一个产权主体靠极短的单一产品线是难以生存和发展的。因此, 产权主体在延长产品系列的同时, 还必须利用自身的优势, 为占领新的目标市场, 开发新的产品, 扩展新的领域和竞争空间,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断抓住新的发展机遇, 延长产业链。产品线的拓展、新产品的开发成为其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和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条件。因此, 在产品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中, 产权主体围绕新产品开发的较量将空前激烈。其次, 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促使各产权主体更加重视价格竞争, 通过各种竞争手段赢得主动。各产权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 将利用定价策略力争获得先机。在定价准备阶段, 各产权主体将会制定明确的定价目标, 考虑各种影响价格的主客观因素, 寻求能获得最高利润点的价格方案。在定价方法的选择上, 各产权主体更是广泛进行市场调查, 权衡利弊得失, 采取较为灵活多变的定价策略。在竞争手段上, 围绕争取市场份额的各种“价格战”的花样将不断翻新。第三, 各产权主体更加注重分销渠道选择, 将商流、物流、信息流集于一身, 形成网络化的连锁配送中心, 从而使竞争步步升级。传统的分销渠道的构成基础是各类中间商, 包括零售商、批发商和代理商, 其功能仅仅是沟通生产与消费, 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随着产权主体多元化, 相互交错的产权主体之间愈来愈构成新的利益共同体, 以联购分销为主要特征的渠道连锁将商品实体分销的各个环节融于同一网络中。渠道连锁的形成使产权主体之间竞争的舞台更大, 实力更强, 既打破了区域界限, 又冲破了行业束缚, 大大提高了其综合竞争力。实力雄厚的大集团之间的竞争也将更加激烈和残酷。最后, 各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更加注意“以人为本”的营销理念。在销售促进时的“广告大战”、“公关大战”以及相关营业推广, 都十分注意与人的信息沟通中的人本性, 着力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使竞争充满“人情味”。

2、产权主体为争夺资源而展开竞争。产权主体相互之间围绕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展开激烈的竞争, 并将竞争的触角伸向经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主要是通过各种生产要素在各部门和各产权主体之间的不断流动实现的。这种流动又是通过竞争而实现的。首先, 部门内部各产权主体围绕各种资源展开争夺。资源的稀缺性必然导致企业间对有限资源的争夺。一部分企业得到的资源数量多、质量高, 另一部分企业得到的相应就数量少且质量低。这种状况又会反过来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 形成一种“马太效应”。原来竞争力比较强的企业能得到较多较好的资源, 进一步增强了竞争力之后, 又能得到更多更好的资源;反之, 情形往往也就相反。其次, 各个产权主体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而展开竞争。围绕资源展开竞争, 更重要的还要看谁能以较少的资源投入获得更多更好的产出, 从而使单位产品的成本降低, 质量提高, 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只有重视并善于从市场上获取信息资源、技术资源和人才资源的企业, 才能不断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加强生产经营管理,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以较少的资源投入获得更多更好的产出。正因为如此, 当代条件下的资源竞争更多地围绕信息、技术和人才而展开。谁拥有了信息、技术和人才, 就意味着谁拥有了更多的财富。

3、产权主体为争夺有利的投资领域和场所而展开竞争。各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不仅在同一市场、同一部门内展开, 而且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之间, 为争夺更有利的投资领域和投资场所而展开。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市场供给状况和社会需求状况是各不相同的, 因此互相之间的利润率存在差别。市场经济中产权主体或经济主体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 各产权主体为追求最大利润的竞争会在三个层次上展开:一是高利润率的部门、地区和国家之间为获得更高利润率而竞争;二是低利润率的部门、地区和国家与高利润率部门、地区和国家之间进入与反进入的竞争;三是从低利润率的部门、地区和国家向高利润率的部门、地区和国家竞相转移资本的竞争。三个层次的竞争交织并存, 贯穿于整个经济的发展过程之中。不同部门、地区和国家之间因为资本有机构成的不同, 生产技术工艺的不同, 产品和资源要素供求状况的不同, 而导致利润水平的不同。相互之间的竞争有利于资源的重新配置, 促进一国部门结构和地区结构的合理化和高效化, 也有利于不发达国家引进外来资本、技术, 加快发展。但是, 也可能因为竞争而导致一些部门、地区和国家经济结构的畸形化。

(三) 主体竞争的二重性存在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产权多元化格局下各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不仅在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广泛展开, 而且还呈现出十分明显的二重性。

1、竞争的自觉性和自发性并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基本上是自觉进行的。大家都意识到相互之间既是经济合作的伙伴, 更是利益竞争的对手。但也正是由于产权主体之间有着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 竞争往往又是自发地产生的。竞争者为了谋求自身利益, 使用不对称的市场信息, 难免不出现失误。例如, 在生产过程中, 大家都争着上新项目, 导致重复建设;在经营过程中, 为了抢占市场而遍布营业网点, 导致重复雷同等等, 结果带来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这就是每个主体自觉行为基础上的竞争的自发性与盲目性。

2、竞争的有序性和无序性并存。

按照常理, 经济生活中各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应遵循竞争的规则有序地进行。然而, 由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又常常会导致无序性。其一, 经济主体行为的不规范。有些人认为讲效益就是惟利是图, 讲竞争就可以不要规则, 讲发展就可以不择手段, 为了追求眼前利益, 往往违规行事。其二, 管理体制和运行制度不完善。一部分人仍习惯于传统管理体制和机制的职能定位, 造成管理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一方面, 管了许多不应由政府管的事, 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另一方面, 监管不力,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由此也造成了竞争中的无序状态。其三, 管理和执法等相关环节的相对薄弱。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竞争行为理应由法律来规范, 但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某些政府部门、执法部门、社会中介组织行为的不规范给无序竞争打开了方便之门。

3、竞争的正当性和非正当性并存。

各产权主体之间只要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 不损害其他方合法权益, 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其竞争行为就是正当的和合法的。在产权多元化格局下, 绝大多数产权主体能在竞争中自觉恪守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 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优质的产品、良好的服务赢得竞争优势。但也不排除有些产权主体和个人由于利益的驱动和利己主义思想膨胀, 而采用非正当竞争手段。例如, 假冒或仿冒、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的欺骗行为, 现金回扣、实物回扣、提供高级招待或其他服务的商业贿赂行为, 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倾销行为, 以及有附加条件的交易行为, 等等。另外, 滥用公共权力和利用行政权力进行于预、搞地域封锁等也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些不正当行为无一不使竞争失去其应有的公正性。

4、竞争的互利性和不协调性并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是实现双方共同发展的手段。通过竞争并不是要置对方于死地, 而是借助竞争这一机制不断提高各自的生产经营水平。产权主体之间的竞子作为一种外部强制力量, 会使竞争各方兢兢业业, 不断进取, 永不满足, 竞相发展。竞争双方通过竞争, 扬长避短, 取长补短, 优势互补, 在竞争中求合作, 在合作中谋发展。这种新型的竞争合作关系使竞争成为沟通的桥梁, “双赢”成为竞争的最终目的。因此, 竞争具有十分明显的互利性。然而, 由于各个产权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考虑, 合作中仍然存在十分激烈的竞争。虽然结盟竞争或合作竞争的“双赢”模式是现代竞争的主流,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产权主体之间竞争合作的互利性很难得到充分体现, 竞争又往往带有不协调性的特征, 从而造成不少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 产权多元化格局形成以后, 各类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已经广泛地展开, 主体竞争性的特点成为政府调控中必须充分重视和关注的一个方面。

四、产权关系的复杂性

随着产权多元化格局的形成, 产权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变得更加复杂。因此, 研究产权多元化格局下政府的有效调控, 必须深入了解产权存在的多样性、产权在运行过程中的交错性, 并把握产权变动的特点和走势。

(一) 产权形式的多样性

产权形式即产权存在方式。按照“利益相关者”模型分析, 凡是在企业中投入了相关要素者, 都应该拥有与该要素相联结的产权, 并据此获得相应的权益。

1、按所有制性质不同划分为公有产权和非公有产权。

公有产权是一种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联系的产权形式。国有产权是以国有资产为基础的各种资产产权的简称, 在我国现行的产权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是通过其产权的行业分布来实现的。它主要应存在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控制这些行业和领域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因此, 维护和巩固国有产权的主导地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集体产权是以集体资产为基础的相关产权的简称。在我国, 集体资产面广量大, 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集体产权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又分为城镇集体产权和农村集体产权, 它们在各自领域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都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产权形式。非公有产权。这是除了公有资产以外的以其他资产为基础的一系列产权形式的统称。在我国现阶段, 这类产权主要包括个体产权、私营产权和外资产权三个部分。个体产权同小私有制经济相联系, 一般资产规模比较小, 广泛存在于我国城市和农村的手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当中。其产权主体的经济运行依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它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公有制经济难以替代的作用。私营产权的运营与雇佣劳动相联系。它有利于增加社会产品供应, 有利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有利于增加就业和国家积累, 在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下, 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外资产权系指在我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中外方资产形成的产权形式。包括外国政府、企业、个人的资产和港、澳、台地区商人在内地投资的资产。在我国现阶段, 外资按规定享受各种优惠及合法权益, 受到我国法律的切实保护, 同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列宁所说, 它们是受社会主义国家监督与调节的资本主义。

2、按资产的真实性的不同划分为虚拟资本产权和实有资本产权。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对各类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 股票、证券等虚拟资本大量涌现。产权结构中的虚拟资本是一种复杂的产权形式, 主要是以债券和股票方式存在。它们一方面是持有人的投资收益凭证, 不是现实的货币资产, 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市场转让, 为转让者取得收益。但对企业来说, 虚拟资本产权不管如何易主, 由其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又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企业还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限度内, 发放股票和债券取得一定的溢价收益, 带来创业利润。因此, 只要规范管理, 虚拟产权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实有资本产权是真实存在于各种经济成分中的资产, 这一类型的产权的构成包括物质形态的资产、货币形态的资产, 以及以技术成果和经营管理成果等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

3、按资产的表现形态划分为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

有形资产产权是指出资者以实物形式或货币资金投入运营的财产权益。无形资产产权是指出资者以其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不可消耗的使用权或自然人的资信作为出资条件形成的权利。比如出资者以某项专有技术资料作为出资条件, 就依法享有相应的无形资产产权。

4、按资源的构成划分为物力资本产权、财力资本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

物力资本是指投人生产经营并能成为新创财富载体的物质资料。在这里, 作为新创财富载体的物质资料的内涵相当丰富, 既包括经过加工的物质资料, 又包括未经加工的自然资源。它们有一个共同点, 即一旦被用来作为投资的物质资源, 客观上就具有资本的身份, 其拥有者就天然享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应产权。财力资本产权是指对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币所拥有的权益。在我国现阶段, 构成财力资本的货币资金来源十分广泛, 包括国家资金、企业资金、外资以及民间资金等。只要这些资金投入正常的经济活动, 都具有财力资本的性质, 其拥有者也理所当然享有产权。人力资本产权是对体现在人身上的资本所拥有的权益。按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的观点, 体现在人身上的资本是对生产者进行普通教育、职业培训等的支出, 以及其接受教育的机会成本等的凝结, 它表现为蕴含于人身上的各种生产知识、劳动与管理技能以及健康素质的存量总和。由于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 其所有者总是自发寻求自我实现, 不仅要对人力资本价值自身进行补偿, 而且作为投资行为也要求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获得合理的利润;不仅具有是否到某一行业就业的自主择业权, 而且还具有是否在该行业连续就业的自主支配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人力资本的产权权益一旦受损, 将会产生流动的可能性。

(二) 产权运行的交错性

产权作为关于财产的一系列权利, 从动态的运行角度分析, 各种类型的产权权益是在纵横交错的相互联系中实现的。因此, 分析产权在运行过程中的交错性, 对弄清产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十分必要。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 产权的行业界限已经打破, 传统的行业封锁已不复存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做制造业的厂商可以投资房地产, 投资房地产的业主可以搞大型连锁超市, 生产家电的企业可以生产汽车等等。这些说明产权主体可以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 在各行业间相互渗透, 形成“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的态势。随着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进一步展开, 产权主体在区域间的流动, 以产业重组、资产整合、优势互补为特点的产权交错已成必然。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也与新兴工业化城市的产权联姻正方兴未艾。随着国际分工越来越细, 各国间的相互依赖程度进一步加深, 产权主体在国际范围内的协作愈益紧密, 产权在国际范围内整合的浪潮已席卷全球。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 世界各国实力强大的产权主体大举向我国经济的各个领域渗透, 我国各行业的龙头企业也走出国门, 抢滩登陆世界市场, 一展雄姿。因此, 产权在国际间的交错日趋广泛。

(三) 产权变动的频繁性

在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作用下, 产权主体、产权数量、产权结构和产权组织形式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发生着十分频繁的变动。

产权主体变动的频繁性。产权主体作为享有某种要素投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 不管是政府、企业还是自然人, 都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在价格机制、利益机制的诱导下, 在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影响下, 不断使自己的产权易手, 或买进, 或卖出;或进入某一领域, 或退出某一领域;或拥有某一产权, 或放弃某一产权, 将都是符合市场规律的选择。然而, 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时滞, 产权主体的易位难免带有盲目性。因此,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必须谨慎从事, 避免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合理流动。

产权规模变动的频繁性。影响产权规模变动的因素有若干方面。从政治环境来说, 国家的政策、法律会对产权规模发生影响。例如税收政策会引起投资者对某一领域投资的积极性, 从而引起该领域相应产权规模的变动。从经济环境来说, 居民收入、消费习惯、消费水平、消费状况都会对市场供求产生影响, 从而使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发生变化, 导致产权规模发生变动。

产权结构变动的频繁性。产权结构的变动主要是指产权构成比例的变化。在我国现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序推进, 产权结构发生着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频繁变动。这种频繁变动的过程就是资产重组、产权整合的过程, 一般来说, 有利于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

产权组织变动的频繁性。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进程加快, 大量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和改组。有的企业从国有独资企业改造成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 有的则从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也有的已经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又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 等等。这种情况在产权多元化格局下会经常发生。我们必须关注产权组织形式的变动, 并给予正确的引导。

总之, 在我国从单一产权走向多元产权的变革过程中, 作为政府调控对象的各类产权主体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确地把握这些变化, 才能使面对产权多元化的政府调控变得更加有效。

摘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产权多元化格局的逐步形成, 政府的宏观调控对象因此而发生深刻变化。利益的独立性、行为的自主性、主体的竞争性和产权关系的复杂性, 使得政府所面对的调控主体与以往政府面对的单一的公有企业存在着根本的不同。

探讨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 第9篇

1 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的概念

所谓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 是指政府利用政府采购的资源优势, 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实现一些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宏观调控目标。关注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出于两方面的目的: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我国政府已成为经济活动的监管与调控者, 它的作用更多地是采取有关措施监测经济运行, 只是在必要时才采取措施, 对经济的运行给予一定的引导与调节, 对经济活动的调控更多的是通过政策来进行。而在政府采购中, 政府掌握着采购资源, 它完全可以利用这一资源来实现一些自己的调控方向。二是政府采购的采购量大, 采购行为集中, 故同时也能对经济活动产生某种影响。例如政府采购高技术产品, 就能带动这类产品的生产供应与技术研发。因而政府完全可以利用政府采购的间接影响力实现调控目的。

2 政府采购调控功能的地位

政府采购具有多种政策功能, 概括起来说, 这些功能可以归纳为两大方面:一是充分满足政府履行职务的需要;二是调控经济活动。政府采购具有实行宏观调控的功能, 但这种功能应是一种派生功能, 它是在满足政府履行职务要求的过程中所派生出来。也就是说, 政府采购首先是要满足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在此前提下, 由于政府采购的数量大、批量集中, 政府可以利用这种采购所掌握的资源兼顾一些经济与社会调控目标, 但绝不能反过来, 为了实现政府的一些调控目标而放弃满足上述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

由于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是满足政府履行职务的需要, 故当两种功能发生矛盾时应服从于政府履行职能功能。因为对于政府而言, 宏观调控功能还有其他手段, 为了保证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国家已经通过立法赋予政府的相关权力与资源, 在政府采购中, 政府不过是综合利用采购资源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如果在政府采购中也以调控为主, 那就可能违背我们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据此, 在政府采购中, 宏观调控只是一种辅助功能, 它的地位具有从属的特点。

3 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的目标

国际经验表明,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 始终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包括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同时在第十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b.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c.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总结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经验, 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目标主要有:

第一, 促进环境保护。我国政府把注重资源与环境保护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与目标, 并从立法上规定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都要进行环境评价等。为实现这样的调控意图, 《政府采购法》在规定政府采购调控目标时, 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目标。实现这一目标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 摈弃污染项目与产品的采购。

第二, 支持不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应更多地关注国家的平衡发展, 强调共同富裕。为此, 我国政府在采取转移支付政策的同时, 还采取以工代赈等多种措施扶持贫困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扶持不发达地区的调控目标, 《政府采购法》要求, 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目标。实行这一方针要求政府采购应在同等条件下, 更多地采购这类地区的产品与劳务。

第三,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并采取一系列措施, 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振兴, 并使之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环境, 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详细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 即通过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由本国供应商提供, 将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留给国内企业, 以此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 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 支持国内发展, 是政府采购立法的重要目的, 是政府采购最主要、最有效的宏观调控目标。《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对除外的几种情况作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 对于第四项的规定不同于前三项, 政府采购法对于前三项的规定是引导性的, 而对于本项规定则是强制性的, 即各政府采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项要求执行。

除上述四方面外, 根据第九条规定, 我认为政府采购机构还可以将以下方面作为调控目标。

第一, 引导采用新技术。先进的科学技术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生产力水平, 而且可以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根据“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要求, 政府采购机构也可以将促进技术发展作为调控目标提出。这样一来, 在相同或相近条件下, 也可以要求政府尽量采用新产品与新技术。

第二, 促进就业。解决就业问题始终是我国政府面临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促进就业, 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 鼓励企业更多地创造就业岗位。据此, 在政府采购中将促进就业作为一项目标, 给予适当的采购倾斜, 要求政府采购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或对这类企业予以其他倾斜措施。

4 发挥调控功能应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根据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 对于政府采购的监管与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在负责。由于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职责, 也有自己不同的出发点。为此, 利用政府采购进行相关宏观调控必须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 方能提高相应的效力。

从目前的具体做法来看, 需要在每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下发文件中充分体现相关的宏观调控目的。一是定期制定发布有关的宏观调控政策;二是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运行情况, 随时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按照这一情况, 对于政府采购中的宏观调控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协作与配合工作:

第一,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全面体现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和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在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指导中体现法定调控意图, 通过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方针引导采购机构贯彻这些方针。

第二,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对于有关调控部门的调控目标应积极加以配合, 对于有关部门提出的调控要求, 应根据实际尽可能予以支持, 实在有困难的, 应进行必要的协商, 以争取政府采购与宏观调控两种目标的一致性。

第三, 对于宏观调控部门来说, 一是要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报有关经济运行情况和不同时期的调控重点, 以便该部门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和调控意图, 适时发布与调整采购政策。

第四, 调控部门对于自己单方面采取的调控政策, 要及时向政府采购部门通报, 使之了解情况和意图以便其在日常工作中尽可能地对此意见进行配合。对于需要政府采购加以支持配合的调控, 应主动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联系, 与之协商, 说明情况, 以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

摘要:本文从探讨我国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作用出发, 通过研究当前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的实施目标, 提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必须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和配合, 方能最大限度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效。

政府调控房地产业政策的成效分析 第10篇

经济学者都在对房地产价格的变化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主要运用均衡理论、收入假说、SVAR、协整和HP滤波等分析方法。在大多数模型中,宏观经济政策均是外生变量,未建立房价与宏观经济政策互动的模型。

PVAR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灵活的分析框架。一是沿用VAR的优点,不再区分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而是把所有变量均视为内生,可真实地反映出各变量之间的互动关系;正交化脉冲响应函数,能够分离出一个内生变量的冲击给其他内生变量所带来的影响,可用来分析一个变量对其他变量的影响程度。二是个体效应允许了不可观察的个体差异,而时间效应则捕捉到个体在横截面上可能受到的共同冲击。

本文采取面板数据向量自回归(PVAR)的计量方法,VAR技术将系统中的变量都作为内生变量处理,而面板方法允许不可观察的个体异质性。这种方法把研究的变量均纳入系统内,视为内生变量,真实地反映各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同时,利用面板VAR模型可清楚地看到冲击对变量的影响,从而排除其他干扰项的影响,分析出我国房价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关系,模拟出政府宏观调控房地产业的成效。

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成效分析

政府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主要从土地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三个方面表现出来。考虑到2005年之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数据不全面,现选取既具有政府政策代表性且数据较齐全的三个指标: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土地购置面积、房地产业税。此外,还有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房地产投机性需求两个指标。1~3年贷款基准利率(R),该变量作为政府货币政策的代表,主要考察政府货币政策对房价的成效性;土地购置面积(PL),主要考察土地供给量的变化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房地产业税(PR),主要考察政府对房地产税收变化与房价之间的联系。商品房销售价格(RP),反映了房地产价格的指标,由于我国房地产交易基本是以新建商品房为主,所以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能很好地反映各地区的房价情况;房地产投机性需求(SD),是引入的控制变量,主要考察政府宏观政策对房价的间接性影响。

笔者在进行实证研究时,对上述变量的原始数据均取自然对数,这样做一方面可减小数据存在的异方差问题;另一方面,不会改变其时序性质,并且可使其趋势线性化。其中对房地产投机性需求(SD)取平方数处理。处理后的各变量分别表示为:ln RP、ln PL、ln PR、ln R、SD2。

1. 数据来源

笔者所用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经网数据库、国研网和国家统计局网站。根据数据的可得性,考虑到1998年我国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2003年实行房改,因此选取2005~2009年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其中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年份1月1日所实行的1~3年基准贷款利率为准。

2. 计量方法

目前,所能收集到的完整可比的相关数据是2005~2009年的年度数据。由于时间序列过短,不能满足VAR模型的数据长度,因此使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并采取基于面板数据的向量自回归(PVAR)的估计方法。相对于VAR模型,PVAR模型对时间序列的长度要求大大降低。

PVAR模型为:

其中,yit={ln RPit、ln PLit、ln PRit、ln Rit、SD2it},是基于面板数据的变量向量,i代表样本单位(各省市),t代表时间年份,A、B代表系数矩阵,αi和βt分别是个体效应向量和时间效应向量,第m=(1, 2, 3…)个方程的误差项it满足:

实现PVAR模型基本上要经过几个步骤:第一,进行GMM估算;第二,脉冲响应函数处理;第三,进行方差分解。在估计的过程中,由于模型中存在着时间效应和个体效应,所以首先运用均值差分消除时间效应;然后,通过向前均值差分,去掉个体效应;最后,作GMM估算。此外,还需要估计脉冲响应函数。脉冲响应函数所描述的是系统中某一变量的一个正交化冲击 (也称shock) 对其他变量的影响。笔者考察的是房地产价格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关系。而在政府调控房地产政策中,控制土地供给是重要的调控手段。所以,房地产价格和土地购置面积,是设定的主要观察变量,其他相关变量可更好地观察两个主要变量之间的关系。分析脉冲响应函数需要估计它们的置信区间,而产生置信区间用蒙特卡洛模拟。

3.模型求解

(1) PVAR模型GMM估计。

从表1可知,房地产价格对投机性需求的动态反应为正值0.736,它们之间呈现出一种非常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房地产投机性需求是造成我国房地产价格波动的一个重要因素。房地产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屋买卖中都离不开银行业的资金支持。从表1中可知,利率与房价之间的系数是-0.306,两者关系是负相关性。从房地产的供给看,银行利率变动对房地产投资资金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房地产的供给。从房地产的需求看,利率的变动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购房成本,如果利率下调将刺激消费者的购房需求,影响房地产供求平衡,进而引起房价波动,反之紧缩型货币政策将使需求和供给萎缩。因此,利率与房价具有负相关性。房价和土地购置面积的系数是-0.633,可见土地购置面积的政策性调整,可显著地控制房价的波动。政府增加土地供给量,将扩大房地产业的供给量,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给需求曲线,导致房地产价格产生波动。

(2)脉冲响应函数。

它描述的是模型中某一变量的正交化新生(Innovation)对系统中每一个变量的影响,可通过各变量对冲击的动态反应情况,具体分析各冲击因素对其他因素的影响(见下图)。

房地产价格波动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关系

1.直接关系

(1)变量ln RP与ln PR的关系。

从上图第二列第一个图可看出,面对房产税ln PR的一个正交化冲击,房价ln RP在同期并未受到很大的影响。第一期呈现出略微的正向影响,但在第二期到第六期滞后期均呈现负的影响,不过这种负的影响毕竟在逐渐减小趋于影响值非常小的负响应状态,在收敛过程中不断“向好”。房产税的冲击对房价在短期内具有非常小的正向影响,而在中长期则具有持续的负向影响,这说明房产税虽在长期中会抑制房地产业的发展,但总体影响较小。

(2)房价ln RP与利率ln R的关系。

从上图第四列第一个图可看出,面对利率的一个正交化冲击,房价在同期会受到明显的影响。滞后一期后,呈现出明显的负响应,到第二期变为正值,在接下来的滞后期都保持着波动不大的正值。这说明,政府在利用利率进行调控时,短期内可有效地收紧房地产业资金,进而抑制房价上涨,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但从长期看是不利的。

(3)房价与土地购置面积的关系。

从上图第五列第一个图可看出,当土地购置面积ln PL受到正交化冲击时,房价在同期并未受到影响,但在第一期到第六个滞后期一直保持着负向影响,这说明土地购置面积的增加可显著地抑制房价上涨。反过来看,如第一列最后一个图,面对房价的冲击,土地购置面积在前三期均未受到影响;在第三到第六滞后期,具有非常小的平滑的正向响应。这说明,在政府实行土地政策时,对房地产价格具有明显的调控作用,它们具有显著的负相关性。

通过对上图的分析可知,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很难在当期对房价产生良好的影响,调控政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其中短期内,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对房价的影响最为激烈和快速,而增加土地购置面积,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整最为温和稳健。

2. 间接关系

在模型中除了代表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指标外,还引入了一个控制变量SD,即房地产投机性需求,这样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理解房价与政府政策的关系。

(1)从上图第三列第一个图可看出,当房地产投机需求受到正交化冲击时,房价会作出非常显著的响应,从第一期到第六期都保持着正的响应,在第二期时达到最高点。

(2)税收ln PR与房地产投机需求SD2之间的关系。从上图第三列的第二个图可看出,当面对房产税的冲击时,投机性需求当期便作出很大负向响应。通过投机性需求与房价的正相关性,进而可间接性地影响到房价,但进入第二期ln PR和SD2便保持着正向影响。从第三列第四个图可看出,利率ln R与SD2的关系在各个时期交替地出现正负向响应,这说明适时调整利率可有效地抑制投机性需求,进而抑制房价上涨。从第三列第五个图可知,面对土地购置面积的冲击,SD2在第二期前均没有影响,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出现正向响应,这说明SD2对土地购置面积的冲击的响应非常缓慢和平缓。

综上所述,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对房价的影响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即从ln PR-ln RP、ln R-ln RP、ln PL-ln RP的直接关系,ln PRln Rln PL-SD2-ln RP的间接关系。政府的宏观调控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其中利率政策是最为快速有效的方法。从长期看,增加土地购置面积对抑制房价具有长远意义。

3. 方差分解

(注:通过蒙特卡洛模拟500次获得冲击反应)

为了更清楚地度量房地产价格与政府政策的相互影响,进一步采取方差分解的方法,获得了不同方程的冲击反应对各个变量波动的方差贡献率构成。从表2给出的第10个预测期和第20个预测期的方差分析结果可看出,10个预测期与20个预测期对方程分析的结果影响变化不大。这说明,经过10个预测期以后,系统已基本稳定,而且5个变量的波动均主要来自于自身。此外,对房地产价格ln RP的变动而言,其自身前期值的冲击反应都达到了接近85%的水平,这说明我国房地产市场已具有正反馈交易行为,前期的房地产价格波动可很大程度地对当期房地产价格的波动作出解释。

结论

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对房价的影响存在着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其中利率政策是最为快速有效的方法。从长期看,增加土地购置面积对抑制房价具有长远意义。

参考文献

[1]曹振良.房地产经济学通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2]王文斌.我国房地产价格波动形成机制及影响因素研究[D].南开大学博士论文, 2010.

[3]王鹏, 赵莹.基于VAR模型下的房地产政策对GDP的脉冲响应分析[J].经营管理者, 2011 (15) :26-30.

[4]李晓芳, 高铁梅, 梁云芳.税收和政府支出政策对产出动态冲击效应的计量分析[J].财贸经济, 2005.

政府调控 第11篇

网络媒体促使受众拥有双重角色

传统媒体 (报刊、电台、电视台) 中, 传播者占据主导地位, 控制着信息的源和流, 也决定着传播内容。受众处于被动地位, 是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弱势群体”, 无法决定传播内容, 只有被动地、选择性地接受。在这样的媒体环境中,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 政府部门只需要影响和把握住党报、党刊、电视台、电台的宣传口径, 社会舆论就会出现一边倒的情景, 受众将成为“魔弹论”中的靶子, 被一统天下的舆论“枪弹”所击中。此时的政府就能迅速统一群众思想, 平息群体性事件。

但是, 在Web2.0时代, 传播不再是单向行为, 而是双向甚至是多向行为。受众不仅仅是受众, 还兼具了传播者的角色。《人民日报》就“石首事件”发表的时评提醒地方政府:“在网络时代,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渠道, 都可能成为意见表达的主体, 每个人面前都有一个麦克风。” (2) 的确, 进入信息社会的今天, 互联网俨然成为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这种效果在群体性事件中体现得更加明显。石首事件发生后约两个小时内, 在手机发布和浏览信息的“微博客”网站饭否网上, 有一名网友“实时直播”的石首事件消息约140条。在一些博客网站上出现了诸多网友用手机、DV拍摄的酒店起火和警民冲突的视频。网络的存在使得受众可以通过简易操作发布、传播信息, 信息的获取和传播不再由大众传播中的传播者说了算, 受众已经成为“麦克风”时代下的传播者。因为受众兼具双重传播角色, 在群体性事件中, 信息传播将面临真假虚实、鱼龙混杂的问题, 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在事件中对信息的传播采取恰当的处理了。

网络媒体促成传播内容的量质变化

传统媒体的传播内容从没有像今天的网络媒体这么丰富过。报纸媒体的传播内容顶多是图文, 广播媒体只有声音, 电视媒体最多是图文、声音和视频, 但这里的视频属线性传播, 转瞬即逝, 如果没有录制和存储设备, 内容将无法获取和保存。网络媒体的传播内容涵盖了图文、声音、视频等一切可以传播的东西, 资源的丰富程度超乎人们的想象, 并且还能随时随地被查看、复制、保存、传播, 这让传统媒体望尘莫及。群体性事件发生时, 在受众关注度、注意力显著上升的情况下, 网络媒体传播者的多元性、传播内容的逼真性、传播元素的多元化三者合一, 会使传播的范围和效果产生乘积甚至是次方的变化。如果在这样的关键时刻, 政府不重视运用网络媒体进行调控, 信息满天飞、流言蜚语局面的出现将不可避免。一旦信息发生动荡, 将波及人心, 引发社会动荡, 酝酿出更为严重的社会灾难, 这绝非危言耸听, 1938年, 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出根据英国科幻小说家威尔斯的小说改编的广播剧《火星人入侵地球》, 剧中运用了逼真的音响效果, 使600万听众中的100多万人真以为外星人从天而降, 由此陷入极度的恐慌中, 惊恐万状地祈祷、躲藏、哭喊, 四处逃散。 (3) 广播剧凭借声音这一个传播元素就造成了这样的后果, 何况集多种传播内容、传播元素于一体的网络媒体呢。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网络媒体引发舆论传播渠道的巨大变化

传统媒体的舆论传播渠道主要依赖于各种传统媒介, 广播媒体依赖于收音机, 电视媒体依赖于电视机, 报纸媒体依赖于报纸, 它们的共同点是难以复制、交流和互动。尽管录音、复制设备的兴起运用解决了复制问题, 但无法达到更深和更广的程度。网络媒体恰恰打破了这种障碍。依据不完全分类, 网络的舆论传播渠道主要有10种, 其中BBS (论坛) 是网络舆论传播的主要推手。统计数据显示, 中国目前有130万个BBS, 约有1亿人访问。 (4) 而新闻跟帖是最为草根的网络舆论;微博客则是最新锐的舆论广场;QQ群犹如舆论的茶馆, 非常活跃;其他的网络舆论媒介还有诸如在线调查、在线访问、网站时评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BBS中的百度贴吧因为具有封闭深度交流的特点让一些地方政府非常头痛。群体性事件发生时, 网民往往组成诸如“石首吧”、“巴东吧”等类似的贴吧, 集中讨论某个敏感话题, 随时发布突发事件的进展, 这些舆论可以影响到一个地方和企业的人心稳定, 甚至左右了政府的决策。也正是因为舆论载体、渠道的变化, 使政府无法主导信息的流向, 控制信息的传播过程, 这给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处理出了一道考题。

这三个方面的变化打破了政府对信息源和流一统天下的局面, 形成诸侯 (多种信息源和流) 争雄的场景, 政府的信息控制力度被削弱。也正是这样, 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 不明真相的群众很有可能因为网络上的不明信息而受到蒙蔽, 引发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如何运用网络媒体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控, 已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培养领导干部的网络执政意识和能力。新华社《瞭望》杂志的调查表明, 大部分地方官员不适应互联网时代。现在的地方官员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 一味地堵、压、管, 以为控制了手下的报纸、电台、电视台, 消息就传递不出去。后来发现网络传播了很多视频和照片, 又采取断网的方式, 这种做法非常愚蠢。这种管制对于群体性事件而言只有惹事的功能, 只能导致小事大闹, 大事闹沸, 无事生非。这种愚昧的做法源于部分官员的惯性思维, 对网络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角色认识不清, 仍把互联网当做传统媒体看待, 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媒体在传播内容和舆论传播渠道上的优势, 也没有真正认识到网络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调控角色和作用, 所以必须培养领导干部的网络执政意识和能力。建议今后在对领导干部, 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培训中, 增加互联网和传播学内容, 将网络执政单独列出来, 通过学习网络传播理论知识, 分析网络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 总结网络媒体调控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和规律, 达到储备网络媒体调控群体性事件知识技能的目的。若条件允许, 可进行群体性事件网络媒体调控演习, 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网络调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提升领导干部的网络执政水平, 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彻底完全公开信息, 提升信息的透明度。在调控群体性事件中, 无论在危机出现前, 还是事件处置中, 或是在善后处理阶段, 网络的信息公开已成为化解危机的第一法则。在互联网时代, 网络已成为信息的重要载体, 信息流的速度和节率使传统的封、堵等管理措施很难奏效。政府面对充斥在网络上的各种虚假信息、谣言必须及时辟谣, 但如果老是跟着谣言走, 毫无疑问会陷入被动, 出现“谣言倒逼公开”的被动局面。《人民日报》在评价石首事件时认为:“官方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 特别是在网络上的的信息发布不够公开、透明, 公众的知情权受阻是事件进一步发酵的直接原因。” (5) 在群体性事件发展的任何阶段, 信息必须公开。这需要政府充分运用网络传播的优势, 主动发布权威信息, 从根本上保证信息的准确、客观、及时。

值得注意的是, 网络上的信息公开要遵循彻底、完全的准则。心理学研究表明, 受众对一扇长年累月经常封闭的门是不怎么感兴趣的, 当这扇门虚掩时, 其兴致就会大得多。当时代已经发展到不可逆的信息社会时, 彻底打开大门, 让受众看个透亮, 才是消除狐疑和顾虑、赢得公信力的最好办法, 也唯有利用网络将信息主动彻底完全公开才能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也才能造就出调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基础。

重视网络舆情监测, 整合舆情社会资源。舆情监测是近年兴起的一个词汇, 它是指通过对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的一种监视和预测行为。检测的主要对象是BBS论坛、博客、新闻跟帖、转帖等, 基本涵盖了网络舆情的传播媒介和渠道。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网络舆情特别活跃的时期, 这个关键时期尽管有权威信息在网络等媒体上的全面、彻底公开, 但是受众仍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看法, 形成不同的意见圈, 对于这些意见圈如果引导不善, 负面的网络舆情将对社会公共安全形成较大威胁。因此要重视网络舆情监测, 创造条件建设舆情监测团队, 设置党政机关网络舆情机构, 建立网络舆情联动应急机制。要联合各部门对群体性事件的全过程的网络舆情尤其是负面舆情进行监测预警与控制。在实时监测中, 有关人员和系统要对网络舆情的内容、走向、价值观等方面进行密切关注, 将最新情况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 同时对内容进行判断和归纳, 对正在形成、有可能产生更大范围影响的舆论进行筛选, 为接下来可能发生的网络舆情走向做好各种应对准备, 为政府解决事件提供参考, 制定相应措施, 化解危机、消除不良影响, 确保社会稳定。

主动介入网络舆论, 抢占网络舆论制高点。近年来, 中央和部分省市领导主动上网与网民互动交流, 网民对这种方式持非常正面的评价态度。心理学专家肖泽萍说, 看到领导干部在线“网聊”, 一问一答之间就会让网友产生“同时存在”的感觉, 一下子拉近了决策者和群众的心理距离, 增加了民众对权力的亲切感。确实, 领导干部亲身参与, 代表的是党和政府, 受众对这种互动交流很信任, 也很期待。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 因邀请网友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而“声名鹊起”, 广受网友好评, 尽管他的这一做法遭到了许多官员的非议, 但却得到了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的肯定。在群体性事件中, 党政领导干部不仅要亲临现场坐镇指挥, 也要亲临网络一线, 和网友互动交流, 通过“同时存在”的聊天 (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 、交流回答网友的疑问, 宣传政府对事件的态度和处理措施, 揭穿社会谣言, 给网友准确、权威、客观的信息, 以正视听, 有利于社会舆论的净化。

伴随着以“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为特征的网络媒体的长足发展, 中国社会正在涌现出一个“新意见阶层”, 即关注新闻时事、在网上直抒胸臆的网民。这个阶层的核心人群即所谓的“意见领袖”, 他们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那一刻就开始激情四射, 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凝聚共识、发酵情感、诱发行动, 影响社会稳定。 (7) 这种情形下, 政府部门应该注重与这些“意见领袖”的沟通, 放下身段和他们平等对话, 同时尊重他们的相对独立性, 求同存异, 聚同化异, 区别对待, 扶正抑偏, 扶持一些理性的、建设性的批评, 引导他们成为和谐网络环境的建设性的力量而不是破坏性的力量。同时抑制偏激的声音, 打击少数敌对分子。此外, 平时要从宣传队伍中积极培养自己的“意见领袖”, 在“新意见阶层”中形成正面引导力量。

群体性事件并不可怕, 可怕的是我们没有意识到并运用网络这个新媒体参与事件的调控。随着观念的更新, 意识的觉醒以及群体性事件调控经验、规律的积累, 政府部门运用网络媒体调控群体性事件的意识、能力会越来越强, 调控技能也会越来越娴熟。当群体性事件再次发生时, 政府定能很快地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 并予以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①④祝华新:《群体性事件中网络民意的检测与引导》, 《时事报告》, 2009 (11) 。

②⑤陆侠:《政府如何应对“麦克风时代”》, 人民网, 上海频道观点媒体关键词。http://sh.people.com.cn/GB/134780/134794/9533021.html

③广播剧——《火星人入侵地球》, 南方网, http://www.southcn.com/news/international/zhuanti/mars/marsculture/200306240680.htm

⑥《伍皓:由“躲猫猫”声名鹊起明白如何“烧开水”》,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年终特别报道·面孔2009》独家稿件, http://cpc.people.com.cn/GB/164113/10640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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