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

2024-09-18

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精选10篇)

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 第1篇

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空间容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 于是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大城市 (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南京、香港等) 开始了以城市交通改造为主的城市再开发, 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进入一个适度发展的新阶段。在这一背景下, 广州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以地铁建设为标志, 隧道工程、人防地下商业街、高层建筑地下室、市政管线工程等地下工程建设规模迅速增大,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入了浅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历史阶段, 并逐步走上了城市空间向三维拓展的轨道。

2 广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目前, 广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分四个层次:表层 (0~5m) 用于开发道路结构层、市政管线、共同沟, 地下商业街、地下人行通道和立交、高层建筑地下室、厂房与泵房等工程, 如大学城共同沟、天河城地下商场等;浅层 (5~10m) 用于重力流排水总管等大型市政管线、地铁、高层建筑地下室和车库;中层 (10~30m) 用于地铁、地下道路、地下物流管道等;深层 (30m以下) 用于地铁、地下水资源、特种工程和远期地下空间的开发。

广州主要以表浅层地下空间和中浅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为主。前者主要用于民用建筑与地下服务设施, 后者用于地铁与大型地下设施, 即将开发兴建的珠江新城商务核心区、国际金融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等开发地下空间达到地下三到五层 (即深度不超过地下20m) , 个别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开发达到地下六层。地铁五、六号线轨道可达到地下40m深, 个别地铁站交汇处达到地下25m处。

广州市超深层地下空间 (50~100m) 利用还很少涉及。随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向更深层、更高强度的方向发展, 大规模的深层和超深层地下空间开发将来不可避免。因此, 有必要对影响地下空间开发的地质环境条件及其适宜性进行超前研究, 同时, 对地下空间开发与地质环境相互关系与对策措施进行研究。在全面了解广州城市三维地质结构基础上, 依据不同地质结构单元的工程地质特点, 从地质结构角度合理规划地下设施和地下交通网在不同深度层次上的分布, 避免地下空间的无序争夺。

3 广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 广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综合规划落后, 统一的管理协调不明

部分道路下部并排敷设的市政管线上下重叠层, 管线迁改已成为地铁和地下道路建设的严重障碍, 增加了地铁车站建设费用;地下交通出口与地面交通的衔接, 地铁服务与商业网点的连接, 过街廊道与交通节点的处理等不够合理;铺设通信光缆、电线、市政管线等反复开挖路面, 各类地下管线不清晰等状况, 造成浅层地下空间的利用越来越困难, 这些都制约着城市地下空间的进一步开发与利用。

3.2 深部基础地质资料不足制约着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

上世纪60年代以来, 地质矿产部门做了大量的基础地质工作, 这些工作曾为广州城市规划、工业布局和城市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地质资料, 但这些资料侧重于地表, 对地下地质重视不够。缺乏向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建设提供更详实的基础地质资料, 缺乏地下高精度的第四纪松散层 (特别是软土) 、风化层、基岩、地质体结构、隐伏断裂等资料, 尤其是缺乏高精度的断裂、地下岩层、地质结构、岩土工程、基岩和软土等立体分布图、高精度的1:25000和1:10000地质图, 即没有开展城市地下地质调查和地下地质环境条件调查, 成为城市建设中的地质隐患。具体表现在:

⑴第四系无统一的分层标准。主要是因为层序松散, 层因岩性、岩相变化大, 不同单位与人员因工作性质和认识上差异所造成的。尤其是软土的成因类型、分布和厚度以及在空间上的三维变化研究程度不高。

⑵基岩研究程度不高。如风化壳的成因类型及其厚度变化, 溶洞规模、密度和空间分布等都不清楚。

⑶对于工程建设有影响的特殊岩层 (如煤层、软土层、石膏层、灰岩夹层等) 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

⑷第四系覆盖区的隐伏断裂的准确位置不清, 制约了地下空间的开发, 影响了地下空间设施的安全性。

3.3 缺乏既有地下空间设施与高层建筑或高架桥基资料

尽管广州市既有地下空间的类型和用途比较清楚, 但每种类型地下空间设施详细资料 (如基础类型、分布、面积、埋深及其总量等) 目前还没有展开调查。

另外, 广州城市地基的复杂性, 普通建筑、高层建筑、立交桥和高架桥建设普遍使用桩基础, 加上城市建设发展迅速, 广州建筑物地下室错层设置, 高层建筑基坑支护废弃于地下的锚杆, 高层建筑物、立交桥和高架桥桩基较深 (一般深度在15~23m, 个别达到40m) , 给地下空间的后续开发增加了难度或制约。这不仅迫使地下空间向更深部发展, 而且在后续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直接影响既有地下空间的安全性, 并造成地下空间资源的巨大浪费, 甚至成为无法利用的地下空间区段。

3.4 地下空间资源开发的地质适应性、安全性和资源可利用性区划研究不够

由于缺失深部地质基础资料与既有地下空间设施资料, 无法判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地质工程与环境岩土影响因素, 无法系统开展地下空间资源开发的地质适应性评估。同样的原因或者因地下地质情况复杂, 或者人为原因, 在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 (如地铁、隧道等建设) , 曾不可避免的出现不均匀地面沉降 (塌陷) , 引起地表建筑物开裂或倾斜等现象, 给建筑物安全带来隐患。因此, 哪些地方适合建高楼群、哪些地段最适宜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哪些地区最具有地下空间开发潜力、哪些地方地下空间再次开发有可能存在那些地质隐患等基础资料需要进一步研究。

4 结论

从目前来看, 广州发展高层建筑和地下空间开发已是大趋势, 而且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建设已走在城市地质调查的前面, 在地下空间开发区或沿线采取先规划后勘探再施工的方案, 给地下空间带来更大的风险和隐患。为避免建设风险, 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重视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问题, 查明城市坚硬地基、风化层厚度与软弱岩土地基、岩溶发育分布情况、岩土力学参数等基础资料, 开展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并对其地质条件进行评估, 为城市重大工程提供基础资料。

摘要:综合分析了广州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现状, 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评价, 为后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指导建议。

关键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参考文献

[1]彭卫平, 刘伟.广州城市地质研究与城市可持续发展[J].城市勘测, 2005, (6) :51-59

[2]曹灿霞, 过静君, 祝文君.航空遥感技术应用新领域—在浅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中应用的探讨[J].国土资源遥感, 1994 (2) :34-40

[3]黄玉田, 张钦喜, 孙加乐.北京市中心区地下空间资源评估探讨[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 1995, 21 (2) :93-99

[4]Malone A W.The Use of Underground Space in HongKong[J].Tunneling and Underground Space Technology, 1996, 11 (1) :57-64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2篇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使用中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杜绝可能发生的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大型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的;

(三)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因施工不当或未对临时破坏的地表地貌及时恢复,对城市交通和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因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失、人员伤亡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的;

(六)因人为因素造成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污染和其它损失的;

(七)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 第3篇

关键词:地下空间;投融资;政府主导;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293.2;F830.59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4.004

地下空间是城市建设的新型国土资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我国城市“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投融资实践,面临着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地下空间产品的公共性与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地下空间开发的高投入额、长回报期与吸引社会资本之间的矛盾,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投融资模式选择难题,地下空间开发政策配套的欠缺问题,等等。为了提高城市的整体效益,保护宝贵而有限的土地资源,优化地下空间投资结构和增进开发效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投融资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一、两种基本的投融资模式

根据投融资主体的不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存在着两种基本的投融资模式,即政府投融资模式和市场化投融资模式。

(一)政府投融资模式

政府投融资,是指地方政府为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目标,以政府财政及信用为基础,以政策性融资为手段,筹集开发资金并投资于城市地下空间项目的金融活动。政府投融资的主体是地方政府或代表政府从事投融资活动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政府投融资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财政出资,二是政府债务融资。在世界很多国家大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特别是建设初期和高速成长时期,政府投融资都发挥着主要作用。

(二)市场化投融资模式

市场化投融资,是指市场主体(非政府公共部门)以获取盈利为目的,以企业信用或项目收益为基础,以商业化融资为手段,筹集资金并投资于城市地下空间项目的金融活动。非国有独资的公司制企业是市场化投融资的主体,自主进行投融资活动,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场化投融资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企业留存利润内源融资,商业性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引入产业投资基金,私募,IPO等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

国外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成一定规模,具备一定赢利能力后,开始采取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如英法海峡隧道重组融资项目、英国伦敦地铁PPP合约等。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也开始探索或尝试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如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的BOT方式,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的PPP方式。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

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优点是能依托政府财政和良好的信用,快速筹措到资金,操作简便,融资速度快,可靠性大。其融资量的大小,取决于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所能提供的信用程度。缺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对政府财政产生压力,投资风险集中于政府单方面;二是不利于形成市场化的竞争机制,经营效率低。市场化投融资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吸引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投资者参与地下空间项目的建设,实现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缺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信用融资受企业信用程度所限,融资能力通常不会很大;二是可靠性相对较差,操作环节多,过程复杂,融资速度慢。

二、城市地下空间项目的提供与生产

城市地下空间项目的提供所界定的是投资的主体问题,即由政府投资并以政府名义向社会提供。还是由市场主体投资并以市场主体名义向社会提供。而城市地下空间项目的生产所界定的则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主体问题,即由政府建设、运营,还是由市场主体建设、运营。

(一)城市地下空间项目的分类

根据项目区分理论,在现有制度体系条件下,按照是否有收费机制和资金流入,可将城市地下空间项目划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三种,应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征决定项目的提供与生产方式。见表1。

地下空间项目的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区分并非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收费定价制度、技术进步、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以定价制度为例,政府可根据需要,通过建立收费机制或提高收费价格等,使项目的可经营性提升,即准经营性项目可变成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也可变成准经营性项目,甚至变成为经营性项目;而经营性项目一旦取消了收费又成为了非经营性项目。见图1。

(二)城市地下空间项目的提供与生产方式

政府和市场主体在城市地下空间投资领域中的定位,见图2。

城市地下空间项目的政府提供与生产,主要出于两方面的需要:一是弥补市场生产的缺陷,二是实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政府拥有向社会成员征税的权力,税收是确保公共产品提供成本得到补偿的最好途径。根据政府的参与程度,可将政府生产方式归集为两大类型:政府直接生产(公共企业生产)方式和委托代理生产方式。

城市地下空间项目的市场提供与生产,是指由市场主体负责城市地下空间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用市场提供与生产的方式,可以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市场生产的主要方式是私人部门直接生产。

绝大多数城市地下空间项目兼具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质,这决定了完全采用政府或市场提供、生产的方式都是不合适的。一方面,由政府提供、生产,实现了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职能,但这会不可避免地导致行政垄断并带来运营的低效率;另一方面,由市场提供、生产,提高了运营效率,但又可能产生新的市场垄断并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

政府出于干预和弥补市场缺陷的需要,或为履行政府的社会职能,部分非经营性项目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地下基础设施,应由政府组织生产,向社会提供;而市场提供、生产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的主要提供与生产方式,其特点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竞争,并提高效率。

三、政府主导的地下空间市场化投融资体制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制

城市地下空间具有开发的统一性,建设的超前性,运营的整体性,效益的间接性等特点,同时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具有很强的不可逆性,一旦建成很难改造和拆除,地下工程建设的初期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安全性要求高,后期运营和维护的成本高,难度大,而地下空间的社会效益、环境及防灾等间接效益体现较慢,又很难定量计算,这些都决定着地下空间的投资过程(包括前期规划、建设期和后期运营)应由政府主导。政府作为外部经济的维护者,应立足全局,通过合理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层次与时序,充分认识其综合效益,对地下空间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规制来实现其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导地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制的总体目标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构建。

一是成立专门的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机构,从宏观上调控本地区地下空间的规划与投资战略。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规、规划、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等管理工作。

二是构建城市地下空间投融资配套政策体系。城市地下空间投融资模式发展的目标,是建立多元化投资主体和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投融资模式。为保证这种模式的有效运行,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政策体系,包括法律制度、政府管理和市场规则三个层面。见表2。

随着规制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规制的理念已经从通过对自然垄断行业机械地“控制和命令”来消除非效率的方式转向通过激励措施来消除非效率的激励性规制方式发展,从对行为的直接规制转向对市场规则的规范方向努力。规制的目的已不再是以政府取代市场,而是通过创造实现市场可竞争性的条件促进市场的可竞争性,市场可竞争性的增强又进一步促进规制目标的实现。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市场机制

城市地下空间项目具有投资额高,投资回收期长,有投资规模效应等特点,单靠政府投入是不现实的,需要市场化的开发经营机制。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减少政府的投入,让政府从特定的投资者中脱离出来,成为监督者和协调者,更多地引入市场化机制,更多地让私人部门参与。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市场机制,就是把一些可以取得收益的地下空间项目推向市场,从而改变单一由政府开发地下空间的模式。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基本上实现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他们不仅有强大的市级政府机构对城市地下空间进行间接调控和管理,具备完善的开发管理体制,而且与私人部门采取多种合营方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地下空间开发资金来源。

城市地下空间市场化经营是解决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投资不足的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领域形成了以政府投资、建设、运营为主的基本体系,政企不分的体制使得地下空间的经营缺乏效率,长期依赖政府补贴来勉强维持运营。把经营性和准经营性的地下空间项目推向市场,则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行业竞争,提升行业活力,从而降低运营成本,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

城市地下空间市场化经营也是提高地下空间开发与运营企业经营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领域产业设施陈旧,开发效率低,运营成本高的现象相当普遍。通过创造条件,在地下空间领域形成竞争性环境,充分发挥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促进地下空间开发与运营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

(三)政府主导的地下空间市场化投融资体制的构建

政府主导的地下空间市场化投融资体制,是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和综合管理下进行,通过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实现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以达到增加开发与运营效率,优化资金来源结构,提高收益与风险匹配性的目标。这种投融资体制包含许多政府的行为(如激励、保障、监督和引导),在政府规制的前提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有别于单纯的政府投融资方式和纯粹的市场化投融资方式。

政府主导的地下空间市场化投融资体制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建立,见图3。

一是以改革现有的法律制度层面、政府管理层面和市场规则层面的有关地下空间的配套政策为出发点,通过发挥政策的激励、保障、监督和引导作用,推进政府对地下空间开发管理的统一协调和监督,实现政府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主导地位。

二是以增加地下空间开发与运营效率为出发点,通过引进竞争机制,推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动态均衡。通过构建政府投资主体与市场投资主体共生的复合模式,进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实现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从而能够较好地实现城市地下空间投融资领域的整体效率,同时能够体现公平福利原则。

三是以优化资本结构为出发点,通过对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宽与组合,推进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实现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的优势互补。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融资渠道的创新重点既要反映在渠道的拓展创新上,还要体现在渠道体系的结构优化创新上。通过增进结构优化来增加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和金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经营城市资源(如城市土地资源、存量资产等),扩大财政资金来源;发展市政债券,扩展债务融资渠道;利用股票市场,筹措项目股本资金;发展开发性金融,优化信贷融资渠道;培育机构投资者(如城市地下空间产业投资基金),拓宽集合融资渠道。

四是以提高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性为出发点,通过对融资工具的整合与创新,推进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实现资金高效配置与运作的良性循环。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融资方式的创新过程中,要以效率为原则,因地制宜地推广国际通行方式;以需求为动力,开发新的融资方式。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类型,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建议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市场化的项目融资方式:一是BOT方式,适用于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长具有收费机制的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如地铁、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垃圾回收站、地下污水处理厂等。二是TOT方式,适用于有资金流入的城市地下空间存量资产项目,如大型公共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街、地下购物中心、地下物流仓储系统等。三是PFI方式,适用于无收费机制的非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如地下公路、人行通道、防空防灾设施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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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毛腾飞.中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创新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6.

浅析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与开发利用 第4篇

作为人口、经济要素高度聚集地的城市, 与乡村竞争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它的聚集性。然而, 正是这种高度聚集性使城市在各种天灾人祸面前显得异常脆弱。

通过中心城区的立体化发展可以缓解中心区域空间拥挤、环境恶化等城市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过建设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街等设施, 既可完善城市的各种服务功能, 又能发挥其综合效益, 创造一个适宜创业和居住的现代中心城市。通过建设地下管道线路综合管廊和人防工程等设施, 可以更好的提高现代城市防灾减灾的能力。由此可见, 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不仅可以扩大城市空间立体容量、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增强城市抗灾能力、改善城市居住环境, 又可以实现城市的高效集约化、可持续化发展, 是实现城市拓展的重要手段, 面向未来的现实选择, 也是城市的一大发展趋势。

二、国内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现状

1.加拿大蒙特利尔, 这是一座沿圣劳伦斯河发展起来的城市, 也是全球最繁忙的内河港口之一, 其凭借对城市地下空间的成功开发利用著称于世, 号称拥有全球最具规模的地下城市, 它的成功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1) 统筹规划:蒙特利尔兴建第一个地下人行通道网络之初, 就考虑到了与地下铁道的统一规划与综合利用, 同时结合地面既有建筑开发地下空间。从1962年开始, 逐步建成以东西走向城市主干道为轴线的两条地铁、南北向地下广场和众多过街人行道, 总体规划面积达到360万平方米, 地下城联结总共10余个地铁站、2个火车站和2个长途汽车站, 与60余座地面建筑的地下室相连通, 形成庞大有序的地下城市体系, 充分利用城市的土地资源。

(2) 人性设计:为了避免地下空间给人们造成压抑感, 蒙特利尔的地下通道尽量接近地表一层, 局部采用自然透光, 同时设置了多种形式的采光井和绿化中庭, 其下沉式广场高大明亮的设计也使得地下地上空间浑然一体。

2.中国香港在香港比较常见的地下工程是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地下商场以及复杂的地下铁道网络。

(1) 地下室:香港高层建筑地下室的发展始于1970年地下连续墙的建设。例如位于尖沙咀的新世界广场就开发建设了6层地下室, 同样, 在香港其它人口稠密的地区, 很多高层建筑物都拥有多层地下室, 更加充分地利用宝贵土地资源。

(2) 地铁站:香港的地下铁道网络由9条市区线80余个车站组成, 在道路狭窄的港岛部分地铁车站采用暗挖法施工, 其余地区大部分车站均采用明挖暗埋的施工方法。早期的地铁车站、站厅层和站台层设在地下, 通过人行通道把人流带到地面出入口或者车站附近的出入口, 为了给地下购物中心招引客流, 许多物业主动要求地铁的入口与他们的地下室连通, 因此也有不少车站的出入口预留给附近物业用于将来的商业开发, 例如, 1976年原香港邮政中心被拆除后, 规划在原址附近联合开发的中环地铁站, 就在场地内预留了2个前往附近高层建筑地下室的地铁出入口。

3.中国广州目前广州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主要建设工程集中在人防设施、地下轨道交通、市政管网设施和地下商场等方面。

(1) 人防工程:与我国其他城市一样, 广州市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首先也是从兴建人防工程开始的。从上个世纪60年代至今, 广州建成了大规模的人防工程, 截至2006年底, 全市人防设施建筑总面积达52117万平方米, 人均防护面积达到0.76平方米, 位居全国特大城市人防设施建设的领先地位。

(2) 地铁建设:广州地铁是中国第三大城市广州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于1997年6月28日开通, 是中国大陆第四个开通并运营地铁的城市。广州地铁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负责营运管理, 现有1、2、3、4、5、8号线、广佛线及APM线, 广州地铁目前总里程236KM, 远期规划长度是600公里。

(3) 市政设施:包括给排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等城市管道管线设施。

(4) 其它地下工程:城镇公路隧道、地下行人行过街通道等。

三、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存在问题分析

近年来, 我国各个城市通过统一规划和建设,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并逐步体现其可观的开发价值, 但是必须看到, 目前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存在以下几个急需解决问题:

1.我国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法规比较零散, 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发展,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针对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法规, 但各地法规不尽相同的现象比较突出, 而且这些政策法规较多是从开发利用的角度制定的, 考虑的情况较为单一。在地下空间不断发展的二十一世纪, 为了保证规划合理性、施工可靠性, 制定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是极其有必要的。

2.目前我国欠缺一个统一管理和协调地下空间开利用的行政部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牵涉面广、协调程度高, 涉及领域众多, 比如规划、市政、人防、交通、国土、园林等多个部门, 若不能科学有效地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容易导致参与各方互不通气、各自为政。

3.现阶段我国地下空间权的概念还比较模糊, 现有的法律尚未对地下空间权作出明确解释和界定。在已有法律中, 地下权包含于空间权, 而空间权又包括了空间利用权和所有权, 空间所有权则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中, 对土地的使用权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没有很清楚地阐明土地与空间的概念问题。这种概念上的模糊和法律的欠缺, 易使各部门对地下空间权的认识不到位, 进而导致对各部门不够重视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管, 这将影响到地下空间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摘要:在快速实现现代化城市的态势下, 地下空间开发是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于提升城市空间容量, 解决城市土地紧缺、环境污染、交通阻塞、防灾安全等问题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分析了国内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和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并结合发达国家的相关理论和经验阐述了地下空间规划与开发利用的前景。

关键词:城市发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现状,存在问题与分析

参考文献

[1]陈立道、朱雪岩.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理论与实践[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1997, 12.

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 第5篇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进入持续、稳定、高速发展的新时期。高速的经济发展促使城市化进程加快。短时间内城市数量和城市规模的急剧增大,势必使与不协调的城市化相伴而生的“城市综合症”也越来越严重:城市人口超饱和,交通拥挤、堵塞,建筑空间拥挤,绿化面积减小,城市污染加剧、环境质量下降,城市抗灾自救能力降低等等。城市化的高速发展,迫使人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这种新型国土资源是解决城市人口、资源、环境三大危机的重要措施,是城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

一、人防工程建设现状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过去单纯以对空防御的人防工程正在向抗灾救灾的民防工程转变。

60-70年代,以战备为目的的人防工程,因在组织上采用“群众路线” ,在技术上强调“群众创造”,而导致缺乏整体规划与设计,功能单一,质量低劣,布局与城市建设脱节;人防工程约占地下建筑总数的一半以上。改革开发后,各行各业的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经济建设,人防部门于80年代初开始以平战结合的形式,或对一些早期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或新建一些具有商机的人防工程,发挥人防工程的经济效益。80年代末,尤其是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随着经济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高层、超高层建筑在全国各大中等城市拔地而起,地铁工程、地下行人街道、地下商场等地下建筑物的大量兴建,人防工程建设逐步走向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特别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繁华的商业地段成为地下空间开发的热点和焦点,其地下空间的利用离不了以防灾救灾为目的的人防工程,但仅考虑人防作用势必影响其商业、交通、娱乐等功能的发挥,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应纳入到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中去。

事实上,早期人防工程因建造年代久远,质量差,或弃之不用,或因地下环境恶劣,在防漏、防火、通风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使用功能难以发挥。新建的人防工程在整体规划方面与其它地下建筑物协调性差,某些地下建筑物所有者人防意识淡薄,人防工程在地下空间规划上所占的地位在下降,从某种程度上说,人防工程建设已难以适应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热潮。

二、人防工程建设现存问题

加强人防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目前,人防工程主要归属于国家人防委下的各级人防办管理。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初期,地下建筑以人防工程为主,地下空间资源开发的经济利益不明显,甚至被认为为无利可图,地下资源管理权之争矛盾较小,人防工程管理工作较为单纯。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城市地面空间拥挤,地下空间资源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越来越明显,人防部门和其它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在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功能、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会发生矛盾。人防部门应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遵守相关法规、条例,坚守人防阵地,在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前提下,积极发挥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能。

提高公民的人防意识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国家整体防卫能力的重要措施。在和平时期,坚持走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增强城市整体防灾救灾能力,是人防部门的职责所在。人防部门应通过有关新闻媒体或教育、宣传等途径,广泛宣传人防工程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生命线程,增强公民防灾救灾的自我保护意识,寻求公民对人防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消除人们对人防工作的某些误解。

提高人防部门的自身素质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要纳入到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中去,是人防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这就对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者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人防部门只有培养自己的专家,加大对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施工、新型建筑材料等科研、新技术开发和教育等的投入,广泛引进愿为人防事业献身的科技、管理人才,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科研和施工队伍,拥有自身的强大技术支持,才有权利和能力在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领域中对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提出自己的方案而拥有发言权;才有能力搞好人防工程建设,才有能力逐步深化对人防工程的管理和对已建的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和实施功能转换。不提高自身素质,没有强大的技术作后盾,人防部门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领域是很难有所作为的。

加强对已建人防工程的管理60~70年代大量兴建的人防工程,因选址随意,规模小,施工质量差等原因,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破坏,对后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造成了不良后果。因此,人防部门应全面开展对已建的人防工程的调查、统计、评估等研究工作,对那些改造投资大、经济效益差,人防功能低,或对地下空间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造成障碍的人防工程应予拆除;对可改造利用的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提高其使用功能,发挥其经济效益。

建议积极开展人防工程的技术经济研究,建立一套合理评价人防工程质量、功能、经济效益和平战结合效果等系统的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实施软件,大力开展人防工程改建、拆除等技术研究工作和试验。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应建立人防工程数据库,加强人防工程的信息管理和为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信息服务。

加强人防工程规划根据各自城市自身发展方向及战略目标,人防工程规划应长远考虑,高瞻远瞩,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应坚持高起点综合规划。人防

部门不论在组织形式上,还是在技术上都应加强对人防工程规划领导,做到人防工程规划应与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相结合,与城市整体发展形态、结构布局、地面建筑空间相协调。为搞好人防工程规划,应认真调查分析城市灾害特点,查明城市的主要灾害系统,建立各种灾害毁伤预测数学模型。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确保人防工程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经济性,从而达到提高城市在灾害和战争条件下的稳定性和灾后城市功能的恢复能力。

人防工程规划还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更新观念,树立环境价值观。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在这样的历史时刻,迅速实现人防规划等发展战略的转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防部门还应充分发挥自身长期从事地下空间开发已积累了一定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经验等优势,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紧密合作,敦促政府加快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法规建设,制定出权威性的统一规划。在新的历史时期,人防部门应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再立新功。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考虑人防功能

确保必要的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人防建设方针和有关规定要求,人防工程必须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中保持一定的地位,占有一定的数量。应在确定灾害背景的情况下,根据城市留城人口数量,测算各类人防工程的总数量;再根据核袭击条件下的城市危险区的划分,以及战备、社会、经济、环境等综合效益的优化,提出合理布局各类人防工程的方案。

城市建设与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对于城市中心、居住区中心和机场、码头、车站等城市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心,对外交通枢纽和人群相对较为集中的地区的开发建设,要坚持地上、地下综合规划,统一施工,必须考虑防空、防灾的地下人员掩护空间,避免自然灾害和空中袭击所造成的人员大量伤亡。在规划建设城市生命线工程时,如地下水库、地下输配电站、地铁工程、主干输水管道等,应保证它们有足够的防灾抗震、防空抗毁等防护能力,提高城市综合抗御灾害能力。

加强地下工程平战功能转换的研究工作要积极开展地下建筑工程的平战转换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和施工等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工作,做到非人防工程在战时、自然灾害情况下能顺利、限时、安全地转换为地下掩护体。

四、结 论

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 第6篇

1 对地下空间的共同需求促使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 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建设, 既充分利用了地下空间资源, 又完善了地下防护空间体系。人防工程应是地下空间开发工程的一部分, 人防工程不等于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也并非就一定是人防工程。在城市开发建设中, 只有将人防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统筹考虑才能达到节省资金、有利于人防体系化的目的。

2 人防工程建设现存问题

2.1 加强人防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人防工程主要归属于国家人防委下的各级人防办管理。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初期, 地下建筑以人防工程为主, 地下空间资源开发的经济利益不明显, 甚至被认为为无利可图, 地下资源管理权之争矛盾较小, 人防工程管理工作较为单纯。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城市地面空间拥挤, 地下空间资源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越来越明显, 人防部门和其它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在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功能、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会发生矛盾。人防部门应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 遵守相关法规、条例, 坚守人防阵地, 在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前提下, 积极发挥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能。

2.2 提高公民的人防意识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增强国家整体防卫能力的重要措施。在和平时期, 坚持走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 增强城市整体防灾救灾能力, 是人防部门的职责所在。人防部门应通过有关新闻媒体或、宣传等途径, 广泛宣传人防工程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生命线程, 增强公民防灾救灾的自我保护意识, 寻求公民对人防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消除人们对人防工作的某些误解。

2.3 提高人防部门的自身素质

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要纳入到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中去, 是人防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这就对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者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人防部门只有培养自己的专家, 加大对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施工、新型建筑材料等科研、新技术开发和教育等的投入, 广泛引进愿为人防事业献身的、管理人才, 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科研和施工队伍, 拥有自身的强大技术支持, 才有权利和能力在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领域中对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提出自己的方案而拥有发言权;才有能力搞好人防工程建设, 才有能力逐步深化对人防工程的管理和对已建的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和实施功能转换。不提高自身素质, 没有强大的技术作后盾, 人防部门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领域是很难有所作为的。

2.4 加强对已建人防工程的管理

20世纪60至70年代大量兴建的人防工程, 因选址随意, 规模小, 施工质量差等原因, 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破坏, 对后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造成了不良后果。因此, 人防部门应全面开展对已建的人防工程的调查、统计、评估等工作, 对那些改造投资大、经济效益差, 人防功能低, 或对地下空间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造成障碍的人防工程应予拆除;对可改造利用的人防工程进行改造, 提高其使用功能, 发挥其经济效益。建议人防部门积极开展人防工程的技术经济研究, 建立一套合理评价人防工程质量、功能、经济效益和平战结合效果等系统的的和实施软件, 大力开展人防工程改建、拆除等技术研究工作和试验。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 应建立人防工程数据库, 加强人防工程的信息管理和为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信息服务。

2.5 加强人防工程规划

根据各自城市自身发展方向及战略目标, 人防工程规划应长远考虑, 高瞻远瞩, 面向世界, 面向化, 应坚持高起点综合规划。人防部门不论在组织形式上, 还是在技术上都应加强对人防工程规划领导, 做到人防工程规划应与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相结合, 与城市整体发展形态、结构布局、地面建筑空间相协调。为搞好人防工程规划, 应认真调查分析城市灾害特点, 查明城市的主要灾害系统, 建立各种灾害毁伤预测数学模型。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确保人防工程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经济性, 从而达到提高城市在灾害和战争条件下的稳定性和灾后城市功能的恢复能力。人防工程规划还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 更新观念, 树立环境价值观。我国是一个发展家, 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 在这样的时刻, 迅速实现人防规划等发展战略的转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3 完善地下防护空间体系要求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相结合建设

人防工程的主体是防空地下室, 而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依赖于城市建设, 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的主体是防空地下室, 而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依赖于城市建设, 这就决定了人防工程存在着布局分散、相对独立、机动性差的特点, 难以形成地下防护空间体系。将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的开发结合起来, 连接分散的人防工程, 不仅可以提高人防工程的平时利用率, 又可以提高战时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 真正实现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战备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4 结语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国内外形势的发展, 人防工程在保留自身特色的前提下, 正在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向发展, 逐步融入到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中去。城市建设是一项长远而又重要的工作, 完善的城市设防功能是一个城市长远、持续、高速的必备条件, 一个城市离不开人防工程的支持。

摘要:21世纪将是人类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新世纪。近年来,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进展步伐很快, 人防工程是城市地下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个城市抗灾救灾不可缺少的生命线工程。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其使用功能等要纳入到城市地下空间的总体规划中, 并应保留其自身的独特性。

关键词: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空间

参考文献

[1]李振芳.谈城市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相结合利用规划[J].地下空间, 1998 (5) .

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 第7篇

朝阳镇为国家三类人设防城市, 现有地下通道1520米, 地下通道入口39平方米, 战备地道抽水口6平方米, 未被覆毛洞700平方米, 战备仓库两所共282.15平方米, 警报器3台。朝阳镇现有人防工程2处, 总建筑面积为3530m2。其中县委办公楼地下室建筑面积为230m2。另外一处位于辉南县老消防队入口, 通经凯旋路到北山防空洞, 建筑面为3300m2, 两处工程完好, 因1995年洪水灾害全部注水现都无法使用。人防工程达不到国家要求, 各类各处防护还不完善, 人防人均面积较低, 区级指挥所达不到防护标准, 医疗救护工程、人防专业队掩蔽工程还达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由于辉南县地下水位高, 对城市人防工程及地下开发利用造成很大困难。资金缺口较大, 缺乏统一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还没有开展, 现城区还没有一处平战结合的供商贸、停车、地下公用设施的人防工程, 现地下工程设施总体水平较低, 由于建设年代及建设投资和建设技术水平的限制, 人防工程数量和配套设施严重不足, 按战备要求, 疏散后留城人口人均人防工程使用面积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相应的配套设施也严重不足。

二、城市总体防护规划

(一) 独立防护区

将城区按城市分区划分为五个独立防护区, 即东区 (1区) 、老城区 (2区) 、北区 (3区) 、西区 (4区) 、南区 (5区) 每个防护区要完善配套人防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独立防护区的要求进行。

(二) 紧急疏散通道

规划城市战时人口疏散方向为东西南北郊区四个方向, 逐步建立起以对外公路出口为依托, 城市干道、支路为主体的人员疏散道路交通骨架。

(三) 重点设防目标

市区确定重点防护目标11个, 其中指挥控制系统目标3个, “生命线”系统目标6个, 重要物资储备系统目标2个。1) 指挥控制系统目标:县人防指挥部 (县政府办公大楼) 、县广播电视局、县邮政局和电信局。2) “生命线”系统目标:辉南县二水厂、辉南县三水厂、辉南县高位水池、县医院、辉南城东二次变电所、辉南北山二次变电所。3) 主要物资储备系统目标:县粮库、液化气站。

(四) 人防报警系统

通过报警器向市区发放户外音响警报;通过无线寻呼系统和移动通信系统向用户发放警报信号;通过县电视台、广播电台向观 (听) 众发放视听警报信号;通过有、无线指挥通信网向各单位通播警报信号;由县人防指挥部向火车站前和居民区派出报警车实施机动报警。战时各种有、无线通信系统、广电系统、音响报警系统, 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

(五) 次生灾害系统

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企业或仓库, 选址应远离居住区和重点防护目标, 对原有的应进行控制、搬迁或构筑地下工程, 加强安全检查和防护管理, 制定防灾应急措施, 提高抗毁能力。

三、人防工程规划布局

规划以城市干道为疏散骨架, 以人员隐蔽工事为主体, 以医疗、通信、运输、防化、消防、治安、物资和车库为配套的人防工程系统。充分利用城市绿地、广场、大型基础设施和隧道、地下过街通道建设一批人防骨干工程, 规划建设的重点是中心广场、住宅小区及城市主干道沿线建筑物地下空间。形成城区两级地下指挥系统与地下空间相结合的立体布局的城市总体防护体系。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 加强主要疏散道路交通的控制, 加强城市路网建设和桥梁的建设, 加强客运场站的管理, 保证城市对外交通的畅通, 以适应战时人口的疏散要求。完善人防通信报警系统, 形成网络以便于及时通知, 建设无线电通信系统。

四、地下空间发展利用与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根据城市规模预测, 朝阳镇至2020年实际居住人口将发展到14.65万人, 规划战时留城人口为7.3万人, 规划在城市综合商场处建人防通讯指挥工事。规划县医院和县中医院为战时急救医院, 县疾病控制中心为战时医疗救护站。根据辉南城区的具体实际情况, 人口疏散的重点是城区重点目标的附近人员, 主要对象是老、幼、病、残人员及在校学生, 计划疏散11万人, 按照就地就近原则, 疏散到城区附近的村屯。空袭时, 对人防工程进行平战转换, 主要是对其进行加固、伪装, 完善各项配套设施。组织留城人员利用城区周围山体的林地构筑工事, 满足城区留城人员人均拥有1.5平方米掩蔽工事的要求, 保障就近就地掩蔽的需要。具体工程如下:

(一) 地下基础设施规划

建设城市地下共用管道沟, 是彻底解决或减少重复开挖建设造成浪费的有效途径, 也是城市建设先进性的重要标志。

(二) 医疗救护规划

战时医疗救护工作要依托本地医疗卫生机构, 贯彻分级负责、就近治疗的原则, 确保伤病人员及时得到救护和妥善安置。规划县医院和县防疫站 (包括药检所) 为战时急救医院, 中医院为战时医疗救护站。

(三) 有储备、供应系统的能力, 确保战时各类物质的供应

规划在县粮库院内建设地下物资储备中心, 战时储备粮食、生活物资, 平时储备保鲜物资。

(四) 通信保障规划

通信电缆改为地下电缆, 改进通信报警系统的单一控制, 改为统一控制, 到规划期末初步实现反应灵敏和快速指挥, 使人防、电信、军队结合, 平时为生活、抗灾服务, 战时要充分发挥各种通信力量的作用, 人防专用通信网络与邮电通信网络密切结合, 重点保障各级指挥所之间、指挥所与人防专业队之间、指挥所与各重点目标单位间的通信联络。

(五) 供电保障规划

为保证重要目标有二路以上电源, 结合电网改造将局部架空线改为地下电缆, 建设互相代替、互相保障、多环路的供电网络, 结合自备电源地下化, 保证平战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六) 人员隐蔽与建筑

规划在城区市场地下建地下商场, 平时作为商场, 战时为主要人员掩蔽部。其它各类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地下人防设施, 并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商贸金融区的人防工程, 可与地下过街道、地下商业街、文化娱乐、地下仓库、地下停车场等相结合进行建设。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大于3米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 应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各类建筑防空地下室总面积4000平方米。

摘要: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程中, 结合城市建设积极推进人防工程建设进程, 大力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实现高技术局部战争对现代人防的要求。笔者提出规划期内人防工程发展的目标, 确定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布局。从而促进了人防建设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 也促进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程。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必要性探讨 第8篇

步入21 世纪, 科技迅猛发展, 生产力得到了显著地提升, 城市化随之得到空前地提升, 一个国家的城市化水平高低是有区别的, 其中城市数量和城市人口这两项是衡量国家城市化的重要指标。丰富的土地资源、水资源和能源资源是城市化发展的三大基本资源, 而有一种资源蕴藏极为丰富, 且未被人类大规模开发, 那便是地下空间, 近年来地下以下20 ~ 50 m正逐渐开发, 这样有利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缓解能源危机和交通拥堵, 因此, 开发地下空间有重要的战略意义。“19 世纪是桥的世纪, 20 世纪是高层建筑的世纪, 21 世纪是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世纪”[1], 城市地下空间, 尤其是综合管廊建设不仅是消除“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 还应当置于地下空间资源开发、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层面考量。

因此, 21 世纪是人类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世纪, 世界城市的发展已然不是一味的地面粗放式发展, 已经出现由地面转向地下的发展趋势。本文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规划的必要性分析作如下探讨。

1 我国城市空间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建设的最佳途径是采取“紧凑而生态”的发展模式[2], 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这可以大大缓解城市用地矛盾。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城市规划已有50 多年的历史, 早期受国际环境的影响, 地下空间主要集中在人民防空建设层面上, 大部分是应急性质, 在功能与面积上没有整体有序的规划, 多处于质量低, 规模小, 利用率低的状态, 缺少地面、地上、地下三种空间协调发展的规划, 在城市环境、交通、人口和能源的压力下, 整个城市发展环境过于急躁, 缺乏长期规划, 导致简单的粗放型发展, 城市空间不断向四周呈同心圆式水平发展, 这种发展造成土地使用率降低, 浪费城市资源, 要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 走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大力发展地下空间。

2 地下空间概念

地球的表面下是一层很厚的岩石圈, 土壤是由岩石表面风化而来, 不同土壤的堆积形成性质与厚度有所差别的土层, 覆盖着陆地的大部分。岩石和土壤在其自然状态下形成一定空间影响的实体。天然存在或者通过所谓的岩石或土壤经过人工开发而形成的空间, 称为地下空间。我们经常所说的天然溶洞, 含水层等叫做天然地下空间。废弃矿山和使用挖掘空间技术开发的空间叫做人工地下空间。在城市范围内开发的地下空间称为城市地下空间。

3 城市地下空间发展必要性原因

一个城市需不需要开发地下空间, 不是凭空产生的, 这与这座城市的交通拥堵情况, 地面道路二次拓展现象, 人口数量以及经济实力都密切相关, 地下空间的出现时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 也是必然趋势。

3. 1 城市用地紧缺, 环境恶化

随着城市发展速度越来越快, 城市的建设用地也在不断扩大, 高层建筑过多, 建筑密度过大, 地面的空间容量接近饱和, 在这种情况下,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 这样有可能在不增加城市用地的条件下使城市得到发展, 同时提升城市的现代化品味。

3. 2 城市交通矛盾突出

随着城市集约化发展, 城市中机动车的急剧增长带来严重的交通堵塞问题, 影响居民正常出行, 制约城市的发展。同时城市机动化水平, 油耗量随之增加, 城市大气环境污染严重, 环境质量每况愈下。发展地下交通, 将地上车辆引入地下, 利于城市发展。

3. 3 城市防灾

地下空间的开发能有效地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发生, 一些城市在某个季节的气候十分恶劣, 严寒、酷暑、风沙、多雨雪等, 这给人们的日常出行带来不便, 地下空间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建国初期, 人们刚刚从战乱中走出来, 为了防止战争灾害危机人们生命安全, 地下空间可以作为防空洞, 避难所, 躲避战乱。因此开发地下空间对于一座现代化城市所必备的, 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4 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布局的优势

当今大多数城市地下空间处于无序状态, 科学合理的布局会使地下空间协调, 发挥其整体作用, 有益于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等的发展, 缓解城市中各类矛盾的解决, 如图1。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 线是地下交通, 以地下交通为依托, 将城市繁华区中心的地下综合设施, 地下交通网络以及地下周边的地下商业街, 地下车库, 地下步行街, 以及地上建筑等连成一体。

1933 年现代国际建筑协会 ( CIAM ) 的主题是“功能城市”发表《雅典宪章》, 其中明确指出城市地下空间不只是用于地下交通, 购物, 娱乐等, 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们的居住问题。比如在城市的非繁华地段建造地下住宅建筑, 多为半地下和覆土式为主。

1987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城市可持续发展议程, 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的提高,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扩充城市容量, 促使地下空间向三维立体集约式发展, 提高城市利用率, 节约土地资源, 合理限制城市外延, 从而有效保护农田耕地和自然植被, 围护环境。

对城市地下空间进行科学规划, 根据城市上下部空间的不同特点, 按照扬长避短, 上下互利的原则, 将居住、商业、业务、文化活动、交通、物流、生产、储存、埋葬等空间转入地下, 可以进一步强化城市功能, 完善基础设施, 提高交通效率, 促使城市经济发展, 改善生活质量, 保证城市功能正常、高效、有序地运转。

地下建筑处在一定厚度的岩层或土层的覆盖下, 可免遭或减少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各种武器的破坏作用, 同时也能较有效地抗御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等人为灾害。

5 发展城市地下空间所具备的条件

5. 1 经济支持

地下工程土建造价较高, 约是地面工程的3 倍左右;地下空间的通风、采光、照明要求也比地上高, 其运营成本更高。从近代国内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发展过程看, 地下空间开发的时机和规模, 与国家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直接的关系。地下空间的开发, 多为政府出资, 需要当地给予强大的财政保障。

5. 2 地质条件的要求

在工程使用期限内没有地壳剧烈升降倾斜、拗折、断层复活、地震等新构造运动给工程造成的危害, 没有大的滑坡、地面沉降的可能。地下空间的选址、规划、设计与施工都需要工程地质资料作依据, 在地下空间的选址、规划和设计之前, 做好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使之能根据具体地质情况进行。通过工程地质勘察, 掌握工程场地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地应力方向等工程地质条件, 在可能的情况下从几个可能的建设方案中选出一个最优方案进行设计[3],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要开展基础地质调查, 重点查明区域地壳稳定性、区域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和区域地质环境现状, 为城市地上、地下、年限三维规划提供牢固的地基依据。

5. 3 城市地下空间法律要求

为满足城市发展需要, 以各种方式开发利用城市立体空间, 是各国普遍趋势。近年来, 我国经济发达城市受交通压力影响,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问题尤其突出。据不完全统计, 截至2012 年, 我国有不少于14 座城市开通了地铁。预计到2020 年, 北京市将建成9 000 万m2地下空间。而与此对应的是, 目前针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法律规定零散, 不成体系。明确新设的空间使用权与已设立使用权之间衔接, 使物权法的原则更具操作性, 不动产登记必须“地上地下”统一。

法律保障主要是指地下空间权的确定问题, 地下空间立法, 涉及到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地下空间建设立法、地下空间管理立法, 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出让立法、地下工程产权的取得、转让、租赁、抵押立法等。

6 城市地下空间需求量预测

随着城市人口和工业迅速集中, 汽车, 地面建筑, 高架桥等的不断增长, 给城市的交通, 环境, 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巨大压力, 造成地上及地面的空间容量严重不足, 这就需要开发大量的城市地下空间, 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不可逆性, 要求在对其开展规划和建设前应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 尤其是要做好地下空间需求量预测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建立需求预测模型, 并与实际现状进行对比分析, 对城市地下空间需求量做出科学合理的预测, 以使规划更科学, 更具操作性。

影响地下空间需求量的因素有很多, 总结起来有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建立需求预测模型, 要使需求模型能够量化, 就要对需求模型进行简化, 通过因子分析法将影响因素归结为若干个影响要素。因子分析法是处理多变量数据的一种数学方法, 它可以揭示多变量之间的关系, 其主要目的是从为数众多的可观测的变量中概括和推论出少数的“因子”, 用最少的“因子”来概括和解释最大量的观测事实, 从而建立起最简洁、最基本的概念系统。采用问卷调查法, 制定《影响城市地下空间需求的因素问卷专家调查表》, 得出影响地下空间需求量最大的若干因素, 通过地下空间专家经验赋值系统及相关城市地下建设的经验, 依据影响需求量的最大若干因素, 算出地下空间理论需求量, 减去地下空间现有量, 得出地下空间实际需求量[4]。

7 城市地下空间发展方向

今年以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启动的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就是解决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的问题, 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 实现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

从最早“三规合一”发展到目前“四规合一”, 关键是将环境纳入考量因素。“多规合一”理所当然包括地下空间环境规划。

同样属于国土资源环境, 地下、地上空间分割, “重地上、轻地下”, 使城市地下管线, 水、暖、气、电等都要有自己的“马路拉链”, 都想结自己的“空中蜘蛛网”。协调起来困难, 统一入廊不易, 在权属不明晰之外, 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统一规划。按国务院要求, 地下综合管廊要名副其实 “综合”起来, 既离不开权属明晰, 更离不开统一规划。

8 小结

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现状的简要分析, 结合发展城市地下空间所具备的条件, 阐述了城市地下空间发展的必要性原因, 以及发展城市地下空间所带来的优势, 探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必要性。[ID: 00270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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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及规划管理 第9篇

1.1 地下防护工程

穴居是人类为了生理安全而自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开端。社会进一步发展之后,人们对地下空间的隐蔽、安全、防护等特性有了逐步的认识,出现了地下粮仓、地下陵墓、地下密室等。随着技术的进步与战事的频繁,人防工程孕育而生,它是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有效的掩蔽人员和物资,保证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对于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1.2 地下交通设施

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对城市高度集约化的要求,城市交通的立体化成为解决城市交通、寻求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地下轨道交通及地下停车设施的建设,在解决城市交通拥挤、提高城市交通效率、整洁城市环境等方面都有重大贡献。因此,城市化程度越高,地下空间在交通上肩负的使命也越重。

1.3 地下商业建筑

地下商业建筑是指修建在城市繁华商业区域人流集散地之下的区域,为城市居民提供地下人行道,并在其一侧或两侧开设商店和布置各种服务设施的地下建筑空间。它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使用频率最高的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作为地面建筑功能上很重要的补充,地下商业为人们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购物、休闲、娱乐场所,丰富了城市生活空间。

1.4 地下城市综合体

现代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往往是防护、交通以及商业功能的综合:人防工程通常是平战结合,在非战时发挥其人行过街的交通功能,并与地下商业相结合,突显其良好的经济效益;而地下商业发展使地下交通网更富生命力,一方面,用商业的高额利润来吸引开发城市地下交通空间的投资,利用商业的收入来弥补地下交通设施经济收益低的不足;另一方面,地下商业减少了地下交通沿线步行的封闭、枯燥感。因此,现代地下综合体把地下商业街、地下轨道交通、地下休闲广场、停车场以及人防工程等结合在一起,发展一个完整体系的城市综合建筑。

2 现代城市地下空间利用面临的困境

2.1 工程的复杂性和不可逆性

与地上空间开发不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具有客观的复杂性和不可逆性,主要体现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工程技术要求高,建设具有不可逆性并难以改造,建设成本巨大,存在防灾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等问题。

2.2 规划管理的薄弱性

目前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还很薄弱,缺乏宏观控制和指导。虽然近年来颁布的《物权法》(2007年施行)《城乡规划法》(2008年施行)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修订施行)等,为城市地下空间的权属界定、相关投资建设和收益分配提供了一定法规依据,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难以适应我国城市日益紧迫的地下空间开发的需要。

3 现代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管理

3.1 地下空间开发控制特点

1)应首先确保地下与地上的便捷联系,设置足够的地面出入口来保证地下空间的可达性。2)地块关联性强和协调要求程度高。地下空间开发的重要目的是形成完整的地下空间体系,涉及多个地块,既有开发出让地块等私有空间,也有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因此控制不同地块地下空间的合理连接,形成完整地下空间系统理应成为重点,否则将会产生严重后果。3)由于地下空间建设不可逆并难以改造,因此对必要性、开发规模、功能布局、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等预见性要求高,必须要加强前提研究论证。4)基于地下空间更显著的“建筑”属性,并且更多涉及相互之间群体关系,因此在规划控制时会更需要强化地下城市设计的支撑,同时也会更多地与相应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联。

3.2 规划控制要素和指标体系

控规体系中地下空间开发控制要素主要包括土地和空间使用、建筑建造、设施配套、建设开发管理四方面要素内容,每个要素由不同的可操作、有针对性的控制指标组成。

1)土地和空间使用。其包括地下空间使用控制和开发强度控制两类指标。地下空间使用控制是对地块地下空间建设用途位置、边界范围作出规定,地下空间范围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使用兼容性是重要控制指标;开发强度控制主要是对地下空间开发的规模进行控制,需根据区位、地面开发状况综合确定地下建筑规模、地下建筑密度是重要控制指标。

2)建筑建造。地下空间在建筑建造方面控制的指标应重点关注地下与地上的联系、不同地块地下的联系,主要指标包括开发深度(层数)、竖向标高、用于地下与地上联系的步行地面出入口、车行地面出入口、为形成地下空间的系统完整性的地下步行联系通道和车行联系通道、下沉广场、天窗天井以及开发中可能碰到的地下历史遗迹与文物保护等而用于地上空间控制的建筑高度、建筑后退、建筑间距等指标在控制地下空间时其重要性降低,这方面控制内容可通过满足建筑设计规范实现。

3)设施配套。它是指通过定位、定性,甚至部分定量的指标对地下空间各项设施进行控制,包括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和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其中,地下市政设施的控制分为地下市政综合管廊和地下变电站、煤气站、能源站等指标,须重点控制处理好市政设施与地下空间的水平和竖向关系;地下人防工程设施的控制包括配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总量和配套人防工程使用性质等指标,尤其确保地下防空指挥部、医疗救护站等专用空间。

4)建设开发管理。地下空间的建设开发是个长期过程,依照远期与近期相呼应的原则,周全考虑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的可能开发模式,强化对建设开发过程的管理控制,达到控规控制与规划实施管理层面的对接。由此,建设开发相关的控制要求成为新的指标构成要素,包括开发步骤、管理方式、投资政策、开发模式和工程技术等方面。

3.3 图则的表达方式

为便于地下空间控制可管理,需在现行控规图则中强化和深化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内容,有效方法是将地下控制内容整合进现有范式的控规图则,包括图纸、指标和设计引导条文三方面内容图纸可标注地下建筑范围控制线、地上地下步行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地下步行联系通道、地下车行联系通道、下沉广场、天井天窗、配套设施等。图表需表达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地下空间规模、地下建筑密度、开发深度、配建机动车泊位数量、人防工程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控制性指标设计引导条文可提出地块地下整体布局结构和功能组合、地下建筑标高与层高、地下联系通道和出入口、与相邻地块的关系等控制性要求。

4 结语

21世纪是地下空间的世纪,只有统一规划,综合有序地开发,我们才能积极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的巨大资源,来提高和完善我们的城市交通、环境品质和生活质量。为适应日益增长的地下空间开发需求,迫切需要在控规层面加强对地下空间的控制。基于现行控规的地位和作用,在控规层面强化和深化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内容,对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协调地上地下关系,优化城市空间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探索仅仅是初步的,还需要持续的理论探讨和规划实践探索。

摘要:从地下空间利用的主要形式着手,总结了现代城市地下空间利用面临的困境,通过对地下空间开发控制特点分析,制定了相应规划控制要素、指标体系及图则表达方式,以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引导。

关键词: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开发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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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 第10篇

1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我国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从早期以备战为目的人防工程开始,经过多年开发建设,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开发利用总体水平还处于初级、点状、单一、浅层的开发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系列制约发展的因素、矛盾和问题。

1.1 认识不充分,宣传不到位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认识不足,宣传不到位,城市建设“重地上、轻地下”,开发模式单一,构造简单、规模狭小,融资渠道狭窄,丧失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宝贵机遇和时间。

一是不少人认为“地下地质结构复杂、施工困难、工程风险大、开发周期长”,不愿过问或很少涉及;或对地下空间抱有“复杂多变、不好掌控、缺乏安全、潮湿阴冷、利用低下”等意见;或持有“地下空间开发工程造价高、出售困难、利润低下”等偏见。同时,多年来,相关部门对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宣传不到位;更没有把城市地下空间当作一种新型的国土资源来对待;普通百姓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地下空间利用的好处,不了解地下空间利用的作用意义。这些都导致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水平不高,始终处于一个初级的低水平阶段。

二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深度浅层、开发构造简单、开发规模狭小、利用功能单一。很多城市楼房地下停车设施很少或基本没有开发;地下人行过街通道缺乏统一规划、设计零散、被动开发或街面通行人多造成交通事故才去开发;地下商业、步行街等地下空间面积普遍偏少或仅限地下一层;一些城市人流众多的大型超市、商场、影院、写字楼大多没有规划设计相应配套及相应数量的地下停车场,或有了停车场而被挪作他用;有的城市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设计仅仅设立为单纯的、浅层次的商业、停车场、仓库或城市配套设施;有的则各自为政,仅以个体的形态存在,致使城市各个地下空间无法形成有效的互连贯通;没有充分运用地下开发建设的长远发展规划,仅以地下一层的浅层次开发利用为主,丧失了地下开发利用二至四层深层次地下空间开发的良好时机。

三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资渠道狭窄、融资规模小、无法形成大规模综合应用的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目前,由于全国尚没有一部正规、统筹全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条例,加上人们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认识尚有差距;同时,地下空间的构筑物、建筑物又没有合法的产权确权保障,致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资金严重短缺,融资相当困难,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仅仅限于政府有限的人防专款和城市房屋建设的人防建设费。由于地下空间一些构筑物、建筑物产权归属模糊、产权性质不清,无法从银行贷款融资,有的地下车位虽然可以从银行贷款融资,但抵押物不是车位本身,而是开发企业的法人代表个人信用贷款;有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但最初开发的第一笔“过桥资金”却无法筹措;有的地下空间开发虽然可以从信托资金部分融资,但年利息高达20%以上,财务成本太高,且融资额太少,往往造成可望而不可及的境地。

1.2 法制不健全,政策不完善

一个良好、规范运行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需要强有力的、健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和保障。而国外发达国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做得比较好,比如我们的近邻日本针对地下空间资源的法律不但多,而且十分细致和规范,比如涉及地下空间权益的有《大深度法》;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有《都市计通法》、《建筑基准法》;涉及城市市政设施的有《共同沟特别措施法》;涉及地下车位的有《驻车场法》、涉及地下空间道路通道的有《道路法》;涉及地下空间防火的有《消防法》;就连城市普通的下水道,也专门设立《下水道法》,可谓全而细。而我国城市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有的城市则根本没有。

1.3 管理体制不顺畅,职能划分不明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政府众多职能部门和市政设施专业部门,而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机构、职能划分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一是管理体制不顺、协调机制缺失。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现状是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城建、房管、人防、公用设施、水利水务、防震、气象、防洪、绿化、环保、公安、消防、国防、电力、电信、乡电、市政等20多个部门机构分别行使管理职能、审批职权,缺乏一个综合性的、权威性的、强有力的牵头组织机构来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责任和权利,造成职能不明、职责不清、管理缺失、协调各异的局面。

二是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责任不明。目前,我国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建设、管理、权益等申请、审批许可没有明确的规章和界定,造成部门、机构之间职能互相交叉、互相“打架”的现象多有发生。

三是管理力量薄弱,无法形成有效合力。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的部门机构众多,又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协调部门来统一管理,致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力量薄弱,无法形成有效合力,最终形成有利益的、收费的都去管理,无利益的、不收费的、服务性的都不去管理的局面。多头管理实际上是无人管理,极易造成无序与混乱。而作为城市“生命线”的地下管线一些城市近年来屡屡发生事故,不但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民生活,而且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

2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的对策

针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和存在问题,当前应重点采取以下四方面对策。

2.1 提高认识,创新理念,建立健全管理运行体制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来看,地下空间都是一种宝贵的、能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新型的战略性国土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土资源。

一是城市地下空间是一种新型国土资源,也是人类进行城市化发展必须要进行开发利用的战略性空间资源。早在1982年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以法律的名义将地下空间列为“潜在而丰富的自然资源”,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首肯地下空间是一种“自然资源”,而且十分“丰富”;世界发达国家则早已把地下空间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土资源加以充分开发利用,把地下空间同地表土地一样都作为一种土地资源加以对待;普遍存在城市地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同步运作、互为促进、互为发展的思路。

二是世界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地下空间是利国利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型国土资源。世界发达国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当城市高架道路成为城市发展制约因素时,美国波士顿则果断研究开发城市地下道路,将1970年建设的高架道路全部拆除而搬到地下,并与四通八达的周边通道、楼宇地下室连通,不仅有效缓解地面交通拥堵,降低交通事故数量,而且地面营造景观绿化小品,焕发了城市生机和活力。加拿大蒙特利尔和多伦多,为克服恶劣的气候和创造美好舒适的生活环境,将地下街、地下通道、地铁车站、地下商业设施、道路周边楼宇地下室统一规划改造连接成一个庞大的、贯通的、便捷的地下网络,利用环状地铁线路,通过公共步行大通道将其连接成一个地下环状网络,形成一个真正的、应有尽有的、舒适方便的地下城市。而法国巴黎,则把轨道交通、道路和静态交通全部放在地下,地面只有绿地、公共活动空间、喷水池等景观设施;建筑物地下建有六层地下室,各种设备、设施全部建在地下;道路的最下部则连成“共同沟”,将城市的各种市政设施——上下水、电、气、通信等“生命线”全部铺设在“共同沟”中,真正实现“双层城市”。日本则更是把地下空间发挥利用得淋漓尽致,各城市的地铁更是纵横交错、四通八达;大型地下街26个城市中高达146处,日均进出地下街人数高达1200万人次;地下“共同沟”的数量位居世界前列,长度达500多公里。

三是确立、创新正确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观。既然城市地下空间既是重要的城市空间国土资源,又是城市空间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然从形成合法、科学的城市空间结构出发,把城市的地面、高空和地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划开发和建设。

四是消除部门偏见和隔阂,从城市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大局出发,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责任主体和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行使管理职权对地上空间、地下空间同样或出让或划拨其使用权;同时在出让或划拨时,标明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限额、分层数和容积率,并正式颁发法律认可的、同地上空间权一样的地下空间使用权证;而地下空间的交易、转移、租赁、抵押等一系列登记同地上空间一样确权。

五是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政府众多部门,其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日趋复杂,需要政府成立以市领导挂帅、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领导小组,建议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委、房管部门协助配合。

六是同地下空间责任主体有关的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储备、发改委、建设、房管、环境、工商等部门协同合作,同地面空间工作业务一样,认真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用地、入储、招投标、审批、立项、出让、登记、选址认证、地质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做好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发放;地下空间构建物、建筑物建好后,做好登记确权等工作。

2.2 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配套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地面空间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等一系列立法,有效保障了地面空间的开发利用的运行发展。但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仅有的单行法或“原则表述”或“只言片语”或“含糊不明”或“一笔代过”;屈指可数的比较详细的地方性法规又明显滞后于国际地下空间的发展和国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实践运行。当前,最为迫切的是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的步伐,在地下空间土地、规划、建设、工程、确权等方面建立一系列法律法规。

一是利用修改《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规的时机,增添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的专门章节和条款,专章专节专条阐述城市地下空间的宗旨、目标、内容、范围、方法以及权属关系,从土地的所有、规划、开发、建设、出售、登记、权属等,不仅只局限于地上空间,建立土地上、中、下立体所有和使用的概念,真正从法规层面上给以城市地下空间同地上空间权一样同等的性质和物权,为日后建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资源法》打下基础。

二是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资源法》。既然地下空间是一项国土资源,就应和地上空间土地资源一样有专门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资源法规,对地下空间所有权、使用权、征用、划拨、出让、分层开发,以及登记、流转、抵押、拆迁补贴等作出同地上空间一样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是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同地上空间开发利用一样,必须明确规划先行,规划立法;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管理部门、地位责任、原则内容、范围条件、分层相连等规定,对地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最大限度提高城市空间利用率。

四是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法》。由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的隐蔽性、特殊性、不可预见性的特性,必须制定地下空间发利用的建筑法规,对从事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主体资质作出强制许可规定,并相应对地下空间开发发建设的原则、职责、方法、内容等方面做出规定,以使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顺利实施。

五是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消防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管网线的“共同沟”建设,防火尤为重要。所以,地下空间同地上空间一样,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消防法》,对参与建设地下空间构筑物、建筑物的企业作出消防资质的认定以及有关消防的审批、许可、验收等规定。

六是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设施管理法》,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防系统、交通系统、市政管道线系统、商业娱乐系统、仓储系统以及地下车位等建筑物的相互关系和相应责则,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地下空间设施的顺利运行。

七是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设施权属管理办法》。明确界定地下空间设施的权属关系,明确地下空间构造物、建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责任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制定地下空间构筑物、建筑物的登记、流转、出租、抵押等法规以及实施管理细则办法。

2.3 以规划为先导,科学布局,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目前,我国已有北京、上海、重庆、南京、杭州、青岛等20多个城市编制了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但更多城市仍未把地下空间作为扩大城市空间的一种宝贵国土资源,普遍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由于地下空间的不可逆转性、不可复制性,一旦开发利用,地层将很难恢复到原来状态的特征,急需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保障。

一是真正从理念、制度和政策上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规划与地上空间摆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位置上,科学合理进行地上、地下统一规划布局,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地上空间、地下空间的利用效率,满足城市统一建设的需要。

二是坚持以规划为先导和依据,做到“全局设计、长远考虑”,以人性化设计为理念,尽快科学编制全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专项规划总纲》,指导全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竖向分层主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和百年城建“先下后上”的原则,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层次、目的以及规模布局、实施步骤等作出统一规划,做好“四个结合”:地下空间规划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地下空间与新城区规划建设相结合;地下空间与人防工程、防灾、减灾规划、排水系统规划相结合;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面交通、商业、楼宇建设规划相结合。

三是做好和完善城市道路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地下空间衔接连通的整体化规划,我国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大部分为地下过街通道,主要承担交通功能、减少地面人流流量,与周边建筑衔接连通较少,缺乏地下空间的整体性、全盘性、连贯性,不仅浪费了地下空间的资源,而且也为日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增添困难。这就需要在规划上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布局和周边建筑地下室的衔接和连通,使地下街、地下通道、地下商业、地下娱乐设施以及庞大的地铁网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做到“四个结合”:地下空间规划短、中期开发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开发利用与全面保护相结合;商业开发与公益性开发相结合;地面开发与地下空间相结合。

四是尽快进行城市市政综合管廊,即“共同沟”的规划设计研究和应用,将城市市政地下管网“共同沟”建设正式纳入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我国“共同沟”规划设计刚刚起步,许多城市尚处于空白阶段,急需将城市水、气、供热管线、排水等各种市政设施以及广电、通信、网络等设施统一规划到“共同沟”之中,形成地下综合管线廊道,发展现代化、集约化、安全化、标准化的城市地下“共同沟”的建设,实现电力、通讯、燃气、给水、热力、排水等城市管线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五是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体的统一整体规划建设。我国大型城市地下综合体的建设已成为许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亮点,但大多都处于零散、规模小、水平低的状况。急需尽快统一规划集交通、商业、市政、地上地下协调一致、相互贯通、规模大、功能全、体系完整的、方便快捷的大型城市地下综合体。

2.4 明确地下空间及其所属建筑物的产权归属

我国目前城市地下空间投资开发利用不能完全和地上土地及建筑物一样,单独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证,也没有完全像地上土地一样实行出让或划拨,既没有完全物权的保障,其地下构筑物、建筑物又没有同地上房屋一样有财产物权、继承、交易、抵押、入股、出租等所有财产的完整物权属性,这是制约、阻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最大的障碍。而科学、合理、高效、有序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拓展人类活动空间,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是突破城市地下空间完整物权的法律空间和限制,明确地下空间与地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一样,具有地上不动产的一切物权权利,因为“地下空间是基于城市一定地表之下而存在的物质载体,具有长度、宽度、深度立体三维的特征”,同地上不动产一样,同样具有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而地下空间及地下构建物、建筑物作为不动产,其权属登记、确认、变更、交易、转让、抵押、消灭等也应按照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以登记作为权利确认、公示公信的合法方式,将地下构筑物、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和地面不动产一样,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抵押权登记,以确保地下空间的完整物权。

二是突破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地下空间使用权合法、有序、规范出让或划拨,其方式可参照地上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目前根据地下空间的不同情况,宜采取以下三种办法。

第一种:对已取得地表土地使用权的业主,可以依法单个或联合其他投资人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以协议方式获得该土地的地下空间使用权。

第二种:对单个经营性开发的地下空间,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布局,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地下空间招标、拍卖、出让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对城市中心区域、经济、文化、社会、交通主要位置的地下空间,为同地上土地一样实现资源的最大价值,可以公开拍卖、挂牌的方式竞价进行地下空间的出让,其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价格基数,可以参照地上土地类别、项目性质、出让年限等评估方法来加以确定。比如《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属于经营性用的,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项目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

三是突破地下空间权的权属归属。我国现行地下空间权权属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各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权属的归属基本属于空白,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地面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地下空间权也应配置和赋于相应的地下空间所有权、地下空间使用权、地下空间构筑物、建筑物所有权等三种权利。

第一种: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而城市地下空间也应依地面所设立的土地所有权一样,属国家所有。

第二种: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可以划拨与出让。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而地下空间使用权也可采用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同时,由于地下空间的特殊情况,其地下空间权除确立平面面积外,要确定相应层面的标高和地下空间的“三维”空间,即计算长、宽、高,并有一定的区分和隔离。

第三种:城市地下空间的构筑物、建筑物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构筑物、建筑物应同地上开发建设的建筑物一样,同样依法可获得地下空间构筑物、建筑物的所有权证书。同时,可以与地上建筑物一样,允许地下空间构筑物、建筑物所有权的更正、拆迁、改造、扩建后仍然获得新构筑物、建筑物的所有权。

四是突破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规范登记。地下空间是一种新型的国土资源,那么,投资者可以通过无偿划拨或有偿出让的方式获得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样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应按照城市土地类别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量可按照容积率即建筑面积计算,并进行地下空间使用权登记,即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转让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等其他登记,同样享受“依法登记而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领取地下空间使用权证书。

五是行使地下空间使用权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的流转权。地下空间使用权及地下空间构筑物、建筑物在没有正式出台地下空间转让的法律法规之前,可以参照借鉴房地产转让的一般性规定,允许其地下空间使用权及构筑物、建筑物进行合法转让流转,其转让的内容一般应“包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以及地下空间构筑物、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范围、条件、转让程序、转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而地下空间使用权以及地下空间构筑物、建筑物转让的方式也应“包含其预售、租赁、抵押、出售等交易方式”。在将来有了地下空间所有权、使用权专门的法律法规后,对地下空间的使用权以及其构筑物、建筑物的流转应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六是保障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优先权。地下空间使用权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后进行构筑物、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必然要形成构筑物、建筑物的所有权;出租使用后,又必然形成租赁权;而租赁权的产生又必然形成构筑物、建筑物共同共有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通过规划条件的强制设置,控制和解决优先发展的项目问题。这种优先权一般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投资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原始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并相继进行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一系列登记、发证、确权等合法途径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并具备国家认可的开发资格,因而具有理所当然的地下空间优先开发权。

第二种:地上建筑所有权人一次性开发建设地上、地下连体建筑,只要该地上建筑所有权人具备开发资格并符合国家关于土地取得、房屋开发的有关法律准入规定,那么,该地上建筑所有权人才具有该地上建筑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优先开发权。

第三种:地上不动产所有权人在已建成地下工程的情况下,再行开发改造建设该地下工程的再地下空间,即该不动产地下空间的深层次开发,只要具备开发资格并符合该区域地下空间统一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后,该地上不动产所有权人具有该不动产地下已建成地下工程再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开发建设优先权。

七是确保地下空间的相邻权。地下空间同地上空间一样,同样具有相邻权,即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的相邻权要求相邻的,必须通过规划条件的设置,控制和解决相邻地面地下工程的相互通道问题、配套的地下工程数量问题。地下构筑物、建筑物所有权人以及占有人、使用人不得以其实际占有的构筑物、建筑物而损害利用自己的构筑物、建筑物或为自己构筑物、建筑物提供便利的权利;地下空间所有权或使用权与依附地表上所建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是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行使而不影响地表层面建筑物权利的行使。这种相邻权一般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对地上没有开发建设建筑物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将来规划建设中的建筑物预留一定地下地层空间,确保地上和地下空间之间的合法相邻权,不能有相互重叠和地层破坏。

第二种:对地上已建有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已有地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其相邻权之一是不得破坏地面保护层,即开发此建筑物地下空间,须预留上下一定厚度的保护土层或土层隔离带,以确保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相邻权不受侵害。

第三种:对地下空间已先行开发的构筑物、建筑物(比如地铁工程、隧道),严格按照地下空间规划施行,其相邻权主要是不得破坏已有的地下空间构筑物、建筑物。

摘要:本文从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的实际出发,详细阐述了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3个主要矛盾,进而探索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中的4个对策建议,期望以此引起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关注和重视,进一步认清和明确地下空间是一种新型的、战略性的国土资源,应加倍珍惜、重视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关键词:新型国土资源,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所有权,使用权

参考文献

[1].王昕亚.山城城市主体空间开发利用探讨.重庆国土资源.2012.1

[2].胡能灿.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国土资源部门如何给力.国土资源.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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