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结合范文

2024-08-08

宽严结合范文(精选10篇)

宽严结合 第1篇

教师“以情动人”, 就是要针对这些特殊家庭学生的心理特点, 在教育上首先投入的应该是一个“情”字。心理学家说过, “人离开了感情, 一切教育都无从谈起”。家庭是学生避风的港湾, 父母是孩子背靠的“大树”。然而, 父爱或母爱的缺失, 使学生在成长道路上得不到很好的情感滋润, 造成抑郁;或是因为经济困难、父母残疾等, 与父母交流很少, 跟父母有隔阂。无论哪一种情况, 都会在学生心里留下阴影, 导致学生不健康心理的出现。因此, 教师要认真分析学生状况, 积极主动地关心他们, 充当学生亲人或是朋友的角色, 给他们以亲人般的温暖和爱护。在教育这些学生的过程中, 这种“情”必须是真诚的, 而不是虚假的, 是用心灵交换心灵, 要十分注意保护他们的自尊心, 不歧视, 而是平等相待。多给他们自尊、理解、体谅, 赢得他们的信任, 尊重他们的人格, 建立良好的师生感情。尽可能给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让他们深切地感受到老师的忧虑与不安, 让他们感到班主任是真正对他们心灵上进行呵护, 帮助他们树立起人生的尊严, 唤起向上的决心。

对待来自特殊家庭的学生, 还应该“宽严结合”。这些学生, 如果一开始就按普通学生的管理模式来管理, 由于其特殊性, 他们是不大可能一下子改掉不良习气的。他们有可能置之不理, 或者是抵制, 甚至跟老师对着干, 这样反而会加剧他们的错误, 适得其反。我想, 对待这些特殊学生, 在把握“情”的同时, 要学会“宽严结合”。比如我班有一个姓叶的女生, 养成一些坏毛病, 学会化妆、涂眼影、戴耳环、戴手镯、不穿校服, 上课总是跟着铃声到学校, 学习成绩不理想。起初, 我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来教育她, 但她依然我行我素。后来, 通过家长和学生了解到她的家里主要是靠母亲做生意赚钱养家, 平时母女之间很少交流, 她经常向同学抱怨母亲对她关心不够, 不理解她现在的心理。了解到她的实际情况, 我开始对症下药, 先找出她热爱集体的优点, 鼓励她在年级的篮球比赛中上场, 为班级争光;大扫除担任卫生组长, 负责监督同学的劳动情况;学校举办文艺表演, 发挥她化妆的特长, 负责班里演员的化妆工作。我利用自己是班主任老师的便利, 针对她在日记里流露出来的消极情绪, 和风细雨地开导、鼓励她, 并对她提出不用住校, 晚自修不用来, 自己在家学习 (减轻母亲经济负担) 的要求, 还打电话多次与家长联系, 力求消除母女之间沟通的隔阂……我的一系列努力, 改变了一味从严要求的做法, 给她一点宽松的环境。这一系列的行为, 拉近了师生距离, 让她感觉到老师是真的对她好, 从她的角度出发为她考虑, 结果该生改变很大, 不穿校服的现象没有了, 在期末考试还获得班级的成绩进步奖。

“三位一体”, 说的是班主任、家长、学校三方面力量的配合。我记得有人说过, “父母是孩子永不下岗的老师”。孩子的成长, 单靠学校的教育是不够的, 最重要的因素在于家长的教育。由于在这些特殊家庭中, 家长与孩子之间的交流很少, 甚至不理解孩子的想法, 那么学生要教育好是困难的。这样, 班主任就应成为学生与家长之间沟通的桥梁和传声筒, 把学生的想法、苦恼告诉家长, 共同分析孩子存在的问题。学校是班主任的坚强后盾, 班主任应加强与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政教处的联系, 双方合作做好学生工作, 同时学校召开各种家庭教育报告会, 密切联系学生。通过学校的报告会, 也让家长懂得更多教育孩子的艺术, 这些都从侧面支持了对特殊家庭学生的转化工作。

“全员参与”, 是让大家明白转变特殊家庭学生的任务, 不仅是班主任和学校的职责, 其他教师的参与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 不同的老师教育不同的学生, 会收到比较好的效果。比如, 对自习课逃学去打篮球的学生, 班主任只是简单地说教, 学生不一定接受。如果有平时跟他们一起打球的老师教育他们, 效果就会大不一样。有的特殊学生“吃软不吃硬”或“吃硬不吃软”, 一个班主任要同时教育好这两类学生, 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如果借助其他特长老师的力量, 可以扬长避短, 就会取得满意的效果。在教育特殊家庭的学生时, 学生之间的工作也不能忽视。学生与学生都是同龄人, 他们之间比与成年人之间有更多的共鸣点, 鼓励引导学生与特殊家庭的学生交朋友, 同他们谈学习、谈人生, 使他们融入班级集体、学校大家庭中来, 运用集体的力量为他们排忧解难。同时还要发掘他们的独立、坚毅等长处, 动员其他同学向他们学习, 使这些特殊生感受到自己的人生价值, 增强自信心, 消除自卑感。比如, 我班曾经有一个学生, 家庭情况不好, 父亲生病, 欠了十几万债务, 母亲靠卖菜支撑这个家庭, 要供她与妹妹读书, 生活困难。该生平时沉默寡言, 不大与人交流。了解到这个情况后, 我就主动为她申请学校的减免学费, 发动学生为她捐款, 并让她担任纪律委员, 让她锻炼胆量, 增加与其他同学的接触。经过老师和同学的帮助, 该生走出了封闭的自我空间, 成为一名品学兼优、受到同学欢迎的好学生。除此之外, 还可以动员社会力量, 为特殊学生的成长保驾护航。社会教育是育人的一个重要课堂, 社会力量的参与可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 也可使学生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支持。把交警队、派出所、法庭、政府、企业、村委会、居委会等动员起来, 共同参与特殊学生的教育管理, 形成社会化的育人体系, 多方联动, 充分发挥学校、社会联合教育的力量, 使特殊学生在全社会的支持下顺利成才。

宽严有度读后感 第2篇

自从读了我们吴门典当行总部下发给员工传阅的“宽严有度”这篇文章,我深受启发,遂写下了一些心得与体会。

大教育家孔子曾说过一句话:“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他认为,仅有威与严是不够的,还需要施之以教,施之于恩。他的这种思想,实际上就是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就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简单地说,就是“宽”和“严”的对立统一,两者通过“济”相互联系,相互依存。

宽容是一种美德,但是要有一个限度,无原则的宽容,就是放纵我们的宽容也要宽严结合。该宽容的尽量宽容,不可宽容的,必须撕开它的伪装假面具,把它的丑恶嘴脸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消毒。做人要平凡一点,但不能平庸;做事要大胆一点,但不能大意;遇见不平要敢说,但不能空说;遇到疑问要多思,但不能多虑;面对困难要敢干,但不能蛮干;面对荣誉要谦让,但不能迁就;取得了成绩要虚心,但不能虚荣;遇见强敌要勇敢,但不能鲁莽;过日子要节俭,但不能小气;面对朋友的过错要宽容,但不能放纵。

宽严结合 第3篇

教师“以情动人”,就是要针对这些特殊家庭学生的心理特点,在教育上首先投入的应该是一个“情”字。心理学家说过,“人离开了感情,一切教育都无从谈起”。家庭是学生避风的港湾,父母是孩子背靠的“大树”。然而,父爱或母爱的缺失,使学生在成长道路上得不到很好的情感滋润,造成抑郁;或是因为经济困难、父母残疾等,与父母交流很少,跟父母有隔阂。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会在学生心里留下阴影,导致学生不健康心理的出现。因此,教师要认真分析学生状况,积极主动地关心他们,充当学生亲人或是朋友的角色,给他们以亲人般的温暖和爱护。在教育这些学生的过程中,这种“情”必须是真诚的,而不是虚假的,是用心灵交换心灵,要十分注意保护他们的自尊心,不歧视,而是平等相待。多给他们自尊、理解、体谅,赢得他们的信任,尊重他们的人格,建立良好的师生感情。尽可能给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让他们深切地感受到老师的忧虑与不安,让他们感到班主任是真正对他们心灵上进行呵护,帮助他们树立起人生的尊严,唤起向上的决心。

对待来自特殊家庭的学生,还应该“宽严结合”。这些学生,如果一开始就按普通学生的管理模式来管理,由于其特殊性,他们是不大可能一下子改掉不良习气的。他们有可能置之不理,或者是抵制,甚至跟老师对着干,这样反而会加剧他们的错误,适得其反。我想,对待这些特殊学生,在把握“情”的同时,要学会“宽严结合”。比如我班有一个姓叶的女生,养成一些坏毛病,学会化妆、涂眼影、戴耳环、戴手镯、不穿校服,上课总是跟着铃声到学校,学习成绩不理想。起初,我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来教育她,但她依然我行我素。后来,通过家长和学生了解到她的家里主要是靠母亲做生意赚钱养家,平时母女之间很少交流,她经常向同学抱怨母亲对她关心不够,不理解她现在的心理。了解到她的实际情况,我开始对症下药,先找出她热爱集体的优点,鼓励她在年级的篮球比赛中上场,为班级争光;大扫除担任卫生组长,负责监督同学的劳动情况;学校举办文艺表演,发挥她化妆的特长,负责班里演员的化妆工作。我利用自己是班主任老师的便利,针对她在日记里流露出来的消极情绪,和风细雨地开导、鼓励她,并对她提出不用住校,晚自修不用来,自己在家学习(减轻母亲经济负担)的要求,还打电话多次与家长联系,力求消除母女之间沟通的隔阂……我的一系列努力,改变了一味从严要求的做法,给她一点宽松的环境。这一系列的行为,拉近了师生距离,让她感觉到老师是真的对她好,从她的角度出发为她考虑,结果该生改变很大,不穿校服的现象没有了,在期末考试还获得班级的成绩进步奖。

“三位一体”,说的是班主任、家长、学校三方面力量的配合。我记得有人说过,“父母是孩子永不下岗的老师”。孩子的成长,单靠学校的教育是不够的,最重要的因素在于家长的教育。由于在这些特殊家庭中,家长与孩子之间的交流很少,甚至不理解孩子的想法,那么学生要教育好是困难的。这样,班主任就应成为学生与家长之间沟通的桥梁和传声筒,把学生的想法、苦恼告诉家长,共同分析孩子存在的问题。学校是班主任的坚强后盾,班主任应加强与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政教处的联系,双方合作做好学生工作,同时学校召开各种家庭教育报告会,密切联系学生。通过学校的报告会,也让家长懂得更多教育孩子的艺术,这些都从侧面支持了对特殊家庭学生的转化工作。

“全员参与”,是让大家明白转变特殊家庭学生的任务,不仅是班主任和学校的职责,其他教师的参与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不同的老师教育不同的学生,会收到比较好的效果。比如,对自习课逃学去打篮球的学生,班主任只是简单地说教,学生不一定接受。如果有平时跟他们一起打球的老师教育他们,效果就会大不一样。有的特殊学生“吃软不吃硬”或“吃硬不吃软”,一个班主任要同时教育好这两类学生,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如果借助其他特长老师的力量,可以扬长避短,就会取得满意的效果。在教育特殊家庭的学生时,学生之间的工作也不能忽视。学生与学生都是同龄人,他们之间比与成年人之间有更多的共鸣点,鼓励引导学生与特殊家庭的学生交朋友,同他们谈学习、谈人生,使他们融入班级集体、学校大家庭中来,运用集体的力量为他们排忧解难。同时还要发掘他们的独立、坚毅等长处,动员其他同学向他们学习,使这些特殊生感受到自己的人生价值,增强自信心,消除自卑感。比如,我班曾经有一个学生,家庭情况不好,父亲生病,欠了十几万债务,母亲靠卖菜支撑这个家庭,要供她与妹妹读书,生活困难。该生平时沉默寡言,不大与人交流。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我就主动为她申请学校的减免学费,发动学生为她捐款,并让她担任纪律委员,让她锻炼胆量,增加与其他同学的接触。经过老师和同学的帮助,该生走出了封闭的自我空间,成为一名品学兼优、受到同学欢迎的好学生。除此之外,还可以动员社会力量,为特殊学生的成长保驾护航。社会教育是育人的一个重要课堂,社会力量的参与可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也可使学生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支持。把交警队、派出所、法庭、政府、企业、村委会、居委会等动员起来,共同参与特殊学生的教育管理,形成社会化的育人体系,多方联动,充分发挥学校、社会联合教育的力量,使特殊学生在全社会的支持下顺利成才。

总之,在学校里,做好特殊家庭学生的思想工作是班主任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要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秩序井然的良好学习氛围,班主任老师必须重视每一个学生的思想工作。要培养一批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让每个学生都健康成长,还需要我们不断在探索中共同努力。

“宽严相济”方为教育之道 第4篇

两种观点孰是孰非,人们莫衷一是,各自都有一定的拥趸:在家庭教育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虎妈”“狼爸”对孩子“寸步不让”,但更多看到的是家长对孩子“循循善诱”,即使孩子犯了很严重的错误也能控制自己。但是在学校教育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几乎一边倒对学生的宽容和正强化,个别校长甚至要求教师蹲着和学生说话,绝大多数教师也是经常把“爱”挂在嘴上,强调“没有爱就没有教育”,而“爱”的实质就是鼓励和赞美。

如果对上述两种观点进行一个最简单的分类概括,可以视之为“宽”“严”之别。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客观地看待教育过程中的“宽”与“严”呢?

首先,要正确理解“尊重学生的人格”。人格是一个人生存价值的体现,因此从理论上说,所有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领导与下属、富豪与乞丐、教师与学生等,概莫能外。但是,如果因此否认人与人因社会地位和分工不同而导致的“不平等”,显然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强调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还必须赋予教师在不伤及学生人格的前提下必要的教育权利,甚至包括除体罚以外的适当的惩戒手段,否则教育过程将难以进行。当前不少教师慨叹学生越来越难教,或者只教书不育人等,概因教师失去有效教育手段,忌惮使用批评、处分、剥夺荣誉等方法伤及学生人格等原因所致。

其次,“宽”与“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宽”的气氛相当浓厚,如孔子师从老子,但是并没有全盘接受老子的思想,齐国开办的“稷下学宫”更是百花齐放。唐代韩愈在《师说》中说“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其实质也是强调师生平等。自南宋以后,特别是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成为科举考试的立论依据后,“师道尊严”主导了社会风尚。纵观两千年中国教育,更多地强调“严”字当头,甚至对于未来的帝王也不例外。新中国成立后,鉴于僵化的师生关系与当时的社会实际脱节,影响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国家提出了“尊重学生的人格”的新要求,在当时无疑是正确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失之于“宽”的教育理念也越来越多地显现出不足和缺陷,极少数学生甚至对教师生命安全形成威胁。在此背景下,“宽严”之争亦顺势而起,如何顺应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师生关系进行更为精确的定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再次,无论是“宽”是“严”,都要因人而异。纵观古今中外教育史,“宽”与“严”都是有效的教育手段,也都能培养出符合社会要求的人才,因此本质上二者并无好坏优劣之分,关键在于要因人、因时、因地、因性而异,才能取得较好的教育效果。学生都有丰富而独特的个性,不是一个模板刻出来的,对于不同的学生,即使是同样的成绩,抑或同样的错误,都应该使用有针对性的表扬或批评方法,才能有的放矢。孔子在回答子路和冉有“闻斯行诸”这样一个相同的问题时,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就是因为孔子对子路和冉有的性格有充分而准确的了解,因此不同的回答对子路和冉有都有很强的指导性。这就要求教师要在深入了解学生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亦“宽”亦“严”的教育方法,从而增强教育的有效性。离开活生生的学生,空谈“宽”与“严”的对错,似乎毫无意义。

宽严结合 第5篇

(李细田)

《岳阳日报》【关心教育大家谈】

(2011年12月19日)

前不久,“中国狼爸”萧百佑“三天一顿打,孩子进北大”的媒体消息,引发了公众的广泛热议与追捧。“狼爸式”教育到底是“奴性教育”,还是重拾中国传统教育理念中的智慧?这位“狼爸”的教育算不算成功经验?

毋庸置疑,“狼爸”萧百佑对自己孩子的教育是比较成功的。时下,广大家长面对独生子女教育问题的困惑与无奈,笔者深有感触:不少家长完全抛弃甚至背离中国传统教育理念,完全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对孩子宠爱、溺爱、纵容,“子不教,父之过”、“父为子纲”、“严父出孝子”等传统的育子方式,似乎从我们的生活中淡化了,等到孩子造成性格上骄横、孤僻、脆弱等问题出现后,家长却束手无策。为此,我赞同“狼爸”对中国传统教育理念的回归——对孩子的成长在给予关爱的同时,有必要给孩子一些适度的及时的“惩罚”教育。家长对孩子施教,只有“爱”,没有“严”,那教育就有失偏颇,也让孩子失去敬畏之心而难以成效。说实话,现在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面临的又是激烈的升学竞争,家长也难;但家长再难,孩子毕竟是自己的,是骂?是打?几乎可以随心所欲。而且骂够了、打完了,儿女还是儿女,父母还是父母;可老师却永远不可扮演这个角色。教师面对几十个孩子、几十种个性,有了问题,说轻了不管用,说重了他(她)们记恨你一辈子。

我觉得,“严父、慈母、孝儿”,就是完美的中国传统家庭教育。因为仅有父亲的严厉,孩子体会不到家庭的温暖,造成人格上的缺陷;仅有母亲的宽恕,慈母多败儿,则使孩子陷入溺爱的深渊,最终难以成人,所以成功的传统家庭教育智慧正是讲究教育的和谐完美。当然,我不赞成“狼爸”那种蕴含奴性的“棍棒体罚”教育方式,更不赞成“狼爸”以学习成绩评判孩子是否遭“打”的做法,也不提倡“狼爸”那种剥夺孩子童年幸福与快乐的“育儿经”。要说“狼爸式”教育成功的可取之处,就像曾被誉为人才“魔术师”蔡笑晚“把父亲的角色当事业来经营”来精心培养六个儿女的成才之路,为父者对于子女教育的这份用心、责任与付出,正是“狼爸”家教成功的秘诀与经验。正如“狼爸”自己承认“我的教育方式的核心是对孩子彻底的负责和关注、对社会彻底的了解和研究,批评、教育、打都只是一种手段,在惩罚性教育之外,也和他的妻子对孩子们进行爱和善的教育,因为单靠鸡毛掸子是打不出成才的孩子”。

家庭教育确实是门艺术。然而,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有一些家长总是板着面孔斥责孩子,动辄‘清规戒律’、‘上纲上线’乃至拳脚棍棒体罚甚至挖苦讽刺“语罚”孩子,认为这样严格要求是对孩子“恨铁不成钢”般的关怀和爱护。其实,家长对孩子“严”不得法,则另当别论。家长对孩子“严”不是“疾言厉色”、“横蛮粗暴”的严厉,而是“严”字当头,要严而有爱,严而有方,严而有变,严而有恒;要严得合情,严得有理,严而有度;严而过之,必适得其反。在孩子心目中,大凡严格的父母,首先表现在父母自身的一言一行、事事处处都是严格要求自己,正所谓“身教重于言教”,用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的言行去潜移默化地感染自己的孩子,从而在孩子的心目中树立起严父的形象。其次,严父教育孩子的艺术应该是十分高明的,他们不来暴风骤雨,更不用“棍棒”体罚,而是用“诗意”般的教育艺术,一场和风细雨的“入夜”,“无声”地“润物”,挚友良师般的细语“润耳”,恰到好处地倾心交谈,从而以不可抗拒的魅力和感召力,让孩子成为自己忠实的“俘虏”。总之,家长(教师)只有做到了既严于律己,又对子女的严而有方,就会成为深受自己孩子(学生)敬佩的严父慈母。

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研究 第6篇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对象

由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对象具有复杂性, 有必要对此相加论述。纵观有关论述, 鲜有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进行分析, 以致司法实践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对象的理解不一, 导致执法标准不一, 效果不佳。从犯罪构成上分析其适用对象, 在具体适用时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 不能割裂开来

(一) 犯罪主体方面

一是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一般共同犯罪案件, 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 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 应当认定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一般性质严重, 影响较坏, 在处罚时应当从严;二是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 在依法减刑、假释时, 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

(二)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简单来说就是故意与过失。故意犯罪应当从严, 过失犯罪应当从宽。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较故接故意更应从宽。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两者相比较疏忽大意的过失更应从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也是从严和从宽的因素之一。犯罪动机时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两者都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之一, 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对于这些都要具体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 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应相应的适用从宽的政策。

(三) 犯罪客体方面

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决定着犯罪性质的不同, 犯罪客体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则不同。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进行走私、诈骗、贩毒等犯罪活动的犯罪等, 属于性质严重, 应当从严, 而侵害其他一般客体的犯罪相比较而言其性质较轻, 社会危害性较小, 对这样的犯罪处较轻的刑罚, 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然, 从犯罪同类客体上考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过于笼统, 因为每个具体的犯罪所指向的时不同的直接客体, 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是决定具体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因此, 具体到对每个犯罪案件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还要分析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

(四)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客观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后果以及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 是衡量其危害性程度的重要依据, 尤其是对于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基本一致的犯罪来说, 最终性质取决于犯罪的客观方面。同时, 犯罪客观方面还是认定犯罪人主观心理的重要依据。在危害行为方面, 积极的行为较之消极的行为应当从严, 在危害后果上, 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损失较大的较之后果一般、影响不大、损失较小的应当从严, 在作案地点方面, 入室犯罪较之室外犯罪应当从严, 在作案手段上, 手段危险、残忍较之手段一般应当从严, 反之则应从宽。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特点

任何政策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对象、时效等, 并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也离不开这一共性, 其适用的依据、主体、对象、时间、方法等各有其特性。

(一) 适用依据具有法律性

政策的适用必有其依据, 也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事”二字, 决定了其适用依据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实体标准、程序规范等, 宽严相济政策一定要在这个范围之内, 超越了这个范围就是法外开恩或者是法外施暴, 就是违法办案, 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这一特性决定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以现行刑事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

(二) 适用主体具有司法性

任何政策都是由具有一定职能的主体来执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点, 决定了其适用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来执行。具体而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由担负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来执行, 其它机关都无权适用这一政策。这些机关履行着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职能, 其共同特点都是具有司法性。

(三) 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 但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 决定了适用对象的复杂性。具体而言, 在犯罪构成方面都应有不同的适用, 同时还要考察法定情节如自首、立功等, 以及酌定情节如认罪态度等等, 由于这些问题的复杂性, 在确定适用对象过程中, 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 适用时间具有阶段性

政策相对于法律, 其稳定性没有法律强, 必须根据当前社会发展形势进行调整更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不例外, 它的提出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社会背景出台,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大的原则可能不会改变, 但它的具体内容毕竟在不断的创新。因而, 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 具体而言就是在“宽”和“严”的尺度上进行调整, 以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 适用范围具有地域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的政策在刑事政策上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但由于我国地域广, 民族多, 经济发展东西部不平衡, 各地的刑事案件也有不同, 如立案标准起点等各地有高低。在具体适用过程中, 各地必须根据不同具体情况, 积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适用条件和方法。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要件

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总体上应是“轻轻重重, 以轻为主”, 对不同的犯罪区别对待, 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在具体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 还要具体考虑作案人的认罪态度好坏, 被害人的意见, 赃款是否退赔, 民事赔偿是否到位等。

(一) 认罪态度

认罪态度包括是否如是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 是否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如果犯罪人自己在犯罪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 就不必要进行严厉的惩罚, 应当适当从宽处理。而对于那些顽固不化、拒不悔改、死不认罪的犯罪人, 则应当从严处罚, 使之接受时间较长的法治教育和劳动改造, 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由此可见, 犯罪性质尚不严重, 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 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 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二) 被害方意见

有被害人的刑事犯罪案件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定要征求并充分考虑被害方的意见。这是因为有被害人的刑事犯罪, 给被害方造成生命、财产等损失, 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尤其是从宽处理时, 如果不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和同意, 由于被害方对法律和政策的不了解, 往往引发上访, 产生新的矛盾, 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如通过刑事和解, 取得被害方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谅解, 不仅维护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 也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 使其真正悔改。

(三) 退赔赃款和民事赔偿

犯罪人通过犯罪所获得的赃款是否退赔, 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是否补偿到位, 一方面是衡量犯罪人认罪态度好坏的重要参考, 另一方面也是犯罪人是否通过退赔弥补其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使得社会和他人的心理得以平衡的因素之一。尤其是民事赔偿到位, 一定程度上能够抚慰被害人心灵的创伤, 对修复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有积极作用, 因而对民事赔偿到位的犯罪人应当从宽处理, 真正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如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应当充分考虑一个“度”的问题, “严”, 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 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 决不手软。“宽”, 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 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 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做到宽与严相结合, 共性与个性相结合, 主动性和创新性相结合。

(一) 宽与严相结合

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做到宽严有据, 罚当其罪。克服片面思想。宽与严不是绝对的, 严重犯罪也有从宽情节, 轻微犯罪中也有从重的因素, 不能说严都严, 想宽就宽, 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 防止片面从严, 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 一味从宽。二是要综合平衡考虑。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可能既有从宽情节, 也有从严因素, 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 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不能单独从某一个方面决定是否从宽或从严。三是要做到注重效果。宽严相济强调的是宽与严的有机结合, 有机统一和良性互动, 既有力的打击犯罪, 又减少社会对抗,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 特性与共性相结合

特性方面是由适用范围的地域性和适用对象的复杂性以及适用主体的不同性所决定的, 它要求适用主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各自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阶段, 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方法, 实事求是解决具体案件。共性方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国普遍适用, 适用主体均是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机关, 适用的依据均是刑事法律, 这些共性决定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共同遵守的原则, 适用的方法和对象等等。如均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都可以采取刑事和解方法等。

(三) 主动性与创新性相结合

首先要严格把握一个“度”, 如在可立可不立、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可缓可不缓、可监禁可不监禁等处于两可的情况下, 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把握。其次要积极探索有效的适用方法, 如探索人民法庭受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机制等。实践证明, 对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 提高办案效率, 节约司法资源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摘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毕竟是一个新的刑事政策, 在理论和实践上仍然有一定的模糊和待完善之处。

浅谈通信建设管理的宽严尺度 第7篇

关键词:通信建设,宽严尺度,项目管理,建设队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过多年来广大研究者对项目管理工作的探索和实践, 目前已形成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建设部联合相关部委先后颁布了有关文件, 规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活动, 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我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通信工程建设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分, 应借鉴国际和国内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经验, 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 特别是对通信建设中建设队伍的管理要进一步思考。

1 通信建设管理概述

1.1 我国通信建设管理模式经历的阶段

(1) 20世纪70~90年代的传统管理方式。其存在形式是由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召集成立建设指挥部或建设领导小组, 将工程分块切给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单位来完成。临时组建的指挥部缺乏经验和手段, 容易造成管理前后脱节, 这一时期主要关注通信建设的质量和进度控制目标。

(2) 2 0世纪90年代以后的现行管理方式。其存在形式是业主自行管理加施工监理的方式, 由业主直接控制通信建设的运作及管理, 多在施工和安装阶段委托工程监理。在此管理方式下, 监理单位可以部分弥补业主管理的不足, 但是仅在通信建设执行阶段介入, 难以实现前后工作的有效衔接, 业主管理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 易造成失误, 通信建设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高, 管理手段和方法较为粗放。

1.2 我国通信建设管理模式的趋势分析

随着广大通信企业业主对在通信建设中引入专业化项目管理的重视, 项目管理在部分工程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纵观国内外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变革, 委托项目管理将成为今后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 这主要由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决定的, 主要有网络覆盖面广、空间跨度大、建设地点分散, 工程技术要求较高、工期要求紧、质量要求高, 涉及项目利害关系者众多导致协调量大等特点。

这些特点主要有如下优势。

(1) 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 弥补前面提及的业主自行项目管理方式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 有利于帮助业主快速启动项目, 确保项目建设成功; (2) 改变传统意义上的以质量、进度、投资为关注目标的局限性, 提高对通信建设工程的整体策划管理、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职业健康与安全的重视和管理。

2 通信建设管理的思路

结合通信建设管理的现状和实践经验开展项目管理的整体思路是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 从有实力的从事项目管理的通信设计企业、通信监理企业、通信招标代理企业、通信建设工程公司中挑选出符合业主要求和工程特点的单位从事通信建设的管理, 可以对通信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包括可从通信建设的前期阶段 (又称定义与策划阶段) 到实施阶段 (可细分为计划与设计阶段, 项目采购/安装/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直到后评估全过程提供专业的服务, 其范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并由承担项目管理的企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3 通信建设队伍管理的宽严尺度

通信建设队伍管理中要突出“严”。当然, 所谓“严”要有“格”的限制, 这种“严”要求以能鼓舞人, 激励人进取为目的, 要严中有情、严中有信、严中有章、严中有爱。

(1) 纪律要严明。针对各自通信建设队伍的特点, 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从工作时间、态度等多方面进行一定的限制。并选拔工作负责, 有上进心的人员为主管, 对通信建设队伍中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监督, 奖罚分明, 培养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使大部分工作人员能自觉地规范约束自己。

(2) 对违纪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如果对违纪工作人员的错误置若罔闻, 不及时批评指正的话, 会使该工作人员更加无视纪律的存在, 这样久而久之会导致人心涣散, 团队工作积极性不高。对违纪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是一种心理上的刺激和震动, 是对其不负责任的意识和错误行为的冲撞, 能唤起该工作人员对自己不负责任行为的警觉, 促使自己反思既往、中止不负责任行为, 向着正确方向前进。

(3) 管理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管理人员不仅要严格要求工作人员, 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我认为领导管理中最重要的就是人格力量的引导。管理人员对每一种现象的态度, 都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 对工作人员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我们管理人员不仅是管理者, 更重要的应是管理的尺度和标杆。

在通信建设过程中, 管理人员必须对工作人员严格管理, 严格要求。但“严”不是严厉、严酷。过严既不利于工作人员身心的健康发展, 也不利于工程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因此, 管理人员要正确把握严格管理的尺度, 做到严中有宽。如果说“严”以奖惩制度为手段, 那么“宽”则以思想教育为主要手段。“宽”把对工作人员的理解和宽容放在核心地位。

(1) 营造宽松的管理氛围。严明的规章制度, 不应该使整个队伍成为一潭死水。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既是被管理的对象, 又是管理的主人;既是被改造的对象, 又是改造者。如果没有一点自主权, 没有一个发表自己见地的机会和场所, 那么就会有丧失自由的感觉, 甚至会产生逆反心理。在整个队伍里面, 可以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管理氛围, 让工作人员主动参与管理。

(2) 宽容地对待工作人员, 尤其是违纪学生。一个人在其生活、工作的过程中犯点错误是在所难免的。如果一个人动辄得咎, 处处受罚, 他的情绪一定会大受挫折, 信心也会在不知不觉中丧失殆尽。一旦整个人在精神上萎靡不振, 就算再有能力, 也将难以发挥。反之, 如果用欣赏的眼光来看他, 他将因受到尊重而振奋, 甚至能够挖掘出他特有的潜能。对待工作人员, 尤其是违纪工作人员, 管理人员要宽容、理解。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尊严, 鼓励他们重新开始。这样的处理效果可能比单纯处罚要好的多。

严与宽的关系, 对于通信建设队伍中的基本关系, 它们既相互渗透, 又相互包含, 是对立统一的。只严不宽, 很难从根本上培养工作人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只宽不严, 则谈不上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损失的发生。

4 结语

本文通过对通信建设管理的概述以及管理的思路, 让我们可以了解到通信建设管理的重要性。着重介绍了通信建设管理中建设队伍的管理, 特别是建设队伍管理的宽严尺度的把握。要宽、严结合, 张弛有度, 既要严格要求, 又要人文关怀, 这样才能协调好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才能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更有利于提高通信建设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陆江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求索[J].决策与信息, 2006 (4) :62~63.

新型毒品犯罪:生成特征与宽严相济 第8篇

新型毒品与以往的毒品相比在成分和纯度上是不同的。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毒品指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一种麻醉药品, 包括鸦片、冰毒、吗啡、等等, 这些都统称为传统毒品, 它已在全球滥用了几十年。如果长期吸食会对人的中枢神经产生抑制和麻醉的作用, 让人产生幻觉, 甚至会引起精神失常, 这些毒品主要会让人镇痛或者是镇静的作用。而新型毒品是在近年来出现的, 主要由人工化学制成的毒品, 同样使用后也能够控制人的中枢神经, 服用后让人产生兴奋或迷幻, 如果连续使用会对其产生依赖性, 从而导致人的行为失控, 造成暴力等犯罪行为。新型毒品属于犯罪的一部分, 违反了国际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制作毒品, 以及毒品的运输、销售等活动, 俨然已经扰乱了社会秩序, 造成社会动荡不安, 这些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它的特点表现如下:1.适用范围广。目前, 新型毒品已经在社会上频频出现。由于传统毒品种植期长, 被严格监管等原因已经逐渐被犯罪分子淡化, 而这种新型毒品采用人工化学制造而成, 其要点是周期短, 易变现。2.隐蔽性强。犯罪分子都有很高的警惕性、反侦查性及抗打击性的特点, 幕后都有主犯对其操纵, 他们对于常规性犯罪活动基本不予指示, 而是坐等收利, 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 不太容易找出幕后的黑手。3.制作方法简单。新型毒品是用化学方法制成, 其方法较为简单, 只需要简易的设备加上人为制作即可完工, 因其生产迅速便大量涌入市场。4.危险性大。由于新型毒品层出不穷, 社会大众没有意识到危害性, 造成在社会上广为传播, 特别容易使年轻人涉足。

二、生成特征

目前, 我国涉及新型毒品案件不断增高, 用近期的数据就能得以说明。2007年新型毒品的占比达到12.55%, 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占了20.44%、24.71%, 法官学院的周教授在对毒品犯罪调研后也指出, 短期内在云南冰毒和摇头丸大幅增加。在全球冰毒消费市场中, 中国排在第11位, 在2010年, 中国已经进入前三位, 可见这种速度的增长是多么惊人可怕。

由于新型毒品不同于传统毒品, 而是简单合成化学物质, 因此制造数量巨大, 制造速度增快。以广东破获的制造毒品案为典型, 广东省公安在1999年侦破的制造冰毒一案共查获12.36吨, 在2001年侦破出冰毒达17吨, 由此看来, 制毒分子已掌握了一定的制毒技术, 在制毒分子中甚至出现了一些相关的专家, 提供技术支持给犯罪分子, 其后果不堪设想。这种新型毒品的制造和传播之迅速, 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已经远远大于传统毒品, 同时, 这种制造方法导致了毒品走私、贩卖等犯罪行为更为猖獗。在每年中国的禁毒报告中表示出, 由于贩毒分子对毒品的大量需求以及追求奇高的利润, 导致我国易制毒品走私出境也频繁出现, 这些毒品已经被走私至经济发达的国家。

在我国, 新型毒品犯罪在不断的扩大范围, 但除了这些毒品犯罪行为之外, 其他形式的毒品再犯率也在此消彼长。比如, 走私制毒物品、贩卖制毒物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等罪行。

三、在新政策下的表现

以上叙述了新型毒品犯罪的生成特征, 按照这个特征作为参考, 我国制定出一套极其适用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一种极为合理的政策, 它的意思是在可以量刑的空间内放宽刑事处罚, 在无量刑的空间内从严执行。“宽严相济”最基本的要求是合理地对待犯罪的人, 树立理性的犯罪观。目前对于这种新出现的毒品犯罪来说, 落实具体的刑事管理方案是具有十分长远的的意义的。就政策中的“宽”而言, 适用死刑的条件就务必严格, 这体现了尊重人权, 也能够充分表现出“宽严相济”政策中的“宽”。而新型毒品的成分是极其复杂的, 在同一毒品当中可能会含有一种或者是多种成分。

四、结论

当前, 由于毒品的泛滥, 危害到了健康, 也破坏了不少的家庭, 使其家破人亡。甚至导致各种犯罪案件增加, 社会的风气遭到破坏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必须充分了认识这种危害性, 依法贯彻严惩毒品犯罪, 有效打击犯罪分子。实际上在严峻的刑法下并没有让毒品犯罪的问题灰飞烟灭, 反而出现了越演越烈的趋势。尤其是这种新型毒品迅勐的发展, 无疑会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陈世伟.新型毒品犯罪:生成特征与宽严相济[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01:5-8.

[2]艾尔肯·沙木沙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少数民族犯罪控制研究[D].武汉大学, 2013.

[3]王潮.贩卖毒品罪若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2008.

灾时刑事政策对刑法适用的宽严运用 第9篇

刑法始终是“刑事政策的最重要的核心、最高压区和最亮点”。 (1) 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后,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犯罪客观方面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的评价, 必须结合突发事件的时空背景作出判断。刑法将价值的保护凝结在法条的形式之中, 其对法益价值大小的认定具体表现在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胁之后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刑事政策的作用就是在实在法和其实际操作过程中, 将其与当前时空背景糅合, 让实在法施展自如, 对价值评价的标准做到切合实际、合情合理。[ (2) 虽然不可能完全消灭犯罪, 但是将犯罪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却是可期的。刑事政策指导刑法在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的战略方法和艺术性就体现在对价值重要程度的把握之上。

在自然灾害时期, 人们赖以存在的家园被损毁, 亲人逝去或离散, 受此影响的民众将在一定的时期内生活在消极和恐惧的阴霾里。基于此, 刑事政策“宽严”的重点在这一时期旨在恢复受灾情影响的民众对生活的勇气和安全感, 正义价值的彰显应以安全和秩序价值的共同实现为目的。 (3)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中将七大类犯罪明确列为在此特殊时期需要从重处罚的犯罪。笔者认为, 此七大类犯罪均具有典型性, 可将其归纳于以下两方面:

(一) 因灾害而直接出现的犯罪

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 人类文明被大自然残酷地抹去, 支离破碎的社会结构成为一些无良犯罪分子乘虚作乱的最佳时机。对因灾害而直接出现的犯罪依据其身份的区别又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一般主体实施的犯罪

在灾时, 一般主体实施的犯罪有以下两类犯罪:其一, 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 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 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其二, 为牟取暴利,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 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1) 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赈灾款项凝结着灾区人民生存的希望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与灾区人民血脉相连的亲情, 具有重大的意义不容任何不法目的的侵害。对于任何窥间伺隙的企图者需要用严厉的刑事惩罚手段予以震慑, 预防犯罪。

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 广大民众最真挚的正直之心、同情之心和怜悯情感得到最大程度地激发和释放, 来自灾区的众多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令人刻骨铭心、催人泪下。但当人类最朴素的善良情感集体迸发时, 有人却逆天而行、利用灾情实施违法犯罪, 就显得那样地特别“不合适宜”和那样地特别“刺眼”。相应地, 对这个时期实施的犯罪, 予以较平时更加严厉的社会反应, 可谓是天理昭昭, 法理与情理得到了恰当的统一。

这里有必要区分犯罪人利用灾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受灾群众因种种原因实施的犯罪行为, 对前者应坚持从严打击, 对后者应坚持从宽处理。如, 受灾群众因种种原因可能实施的哄抢、非法占有救灾物质或拦截救灾车辆的, 应当作为特殊案件特殊处理, 以教育批评多数、惩治首要分子的方式分化之。

另一方面, 需要对非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为犯罪对象的行为进行梳理。其整体上的重要性相对轻于涉及抗震救灾的物资装备, 但应有“宽严”的区别。首先需要确定灾时出现的一些盗窃、抢劫其他财物等违法行为其是否具有可罚性, 即是否可以阻却违法。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的, 不符刑事责任。”由此可见, 行为人在特殊时空背景下, 面对法益的冲突其基于法益大小的衡量选择了“优越法益”的行为而损害了另一较小法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 能够阻却违法的不认为是犯罪, 反而应从宽论处。

刑事政策需要把握“不得已而为之”的程度判定, 严格根据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而进行量衡。如, 由于地震坍塌, 造成监狱、看守所毁损, 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求生的, 行为人符合脱逃罪构成要件, 但应当依据客观存在的情况和其主观方面的认定, 尽量依照司法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方式对该行为作出评价, 以切实尊重、维护以上行为人的人权。 (4) 同理, 在以盗窃、抢劫等行为侵害其他非抗震救灾物资设备的事件中, 需要区分行为人基于紧急避险的自救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其区分的标准可参照犯罪对象的物品所在地点、物品数量和物品用途等综合认定。如, 在震灾物资尚未落实到位之时, 受灾群众去破损的食物店拿取食物充饥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而去破损的商店劫掠大量的高档衣物、珠宝首饰的行为就与其实际所需相去甚远, 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应当依法论处。同时, 对于特殊地点存在的物品的考察也有助于区分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恶意。如, 在灾时, 行为人在倒塌的银行、警察局、科研所、博物馆等地的盗取价值物的行为就应从重处罚。这些场所存放着的大量资金、枪支弹药、械具、生化或放射性物质、国宝文物等在平时得到极其严格的管控和防护, 而由于地质灾害破坏了其保护系统因而暴露, 一旦灭失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或不可估量的危害。因此, 对特殊地点价值物的法益衡量在灾时具有特殊意义, 对侵害这些特定价值物行为的罪犯应当依照其触犯的各相关特定罪名从重论处。需要注意的是, 在灾前已经侵害了上述特殊地点的价值物而在灾后排查损失时发案的, (5) 不能因为案发于特殊时期就对犯罪人从重处罚, 需依照平和时期的标准定罪量刑。

(2) 震后灾区的社会生活处于非常状态, 灾民的情感和心理十分脆弱, 而犯罪分子以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位犯罪对象进行拐卖的犯罪行为, 其良心泯灭, 人身危险性极大。其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对其应判重刑并在处罚上从严, 以打击此类严重侵害人权的行为。相对应的行为人收买来自灾区的被拐卖妇女、儿童构成犯罪的, 也应从重处罚。

2. 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的犯罪

我国《防震减灾法》第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院下发的《通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要从严惩治。此处的国家工作人员依《刑法》第93条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存在的问题是,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项下的后三类主体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当中的渎职行为, 会由于渎职罪的主体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在刑法制裁的范围之外, (6) 极大地束缚了法律对此三类主体的管控。而在此特殊时期,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如, 电力公司的电力抢修, 通讯公司的信号输送, 特殊种类药品、帐篷、应急房的生产等都离不开上述组织、机构人员的全力以赴, 以最大的可能缓解地震灾害给民众带来的冲击。基于此, 有必要将渎职行为的主体范围扩大, 以从事救灾和灾后重建公务为其认定的标准, 而不拘泥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之内。

(二) 造成或有危险造成次生、衍生性灾害的犯罪

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必须尽最大可能消除次生、衍生性灾害的发生, 避免进一步的损失。而有些犯罪恰巧是次生、衍生性犯罪的“酵头”, 一旦“发酵”后果不堪设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 这些犯罪主要包括: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 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为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以上四大类犯罪均对灾区的安全、秩序价值构成极大的威胁, 需依照法律从严处置, 但同时也应秉持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和发挥刑罚的最佳社会效果, 坚持宽严相济。

伪劣产品特别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和假药、劣药会成为衍生性人为灾害的祸患, 那些面向灾区制造、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提供上述劣质产品的行为人, 必须予以严惩, 以呵护灾区人民相对脆弱的安全感。其中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 在灾后一段时期内, 灾区帐篷急缺, 而全国各地的指定工厂加班加点生产灾区所需帐篷, 可还是在短时间内无法补足缺口, 帐篷供不应求。这时, 灾区周边小工厂向灾区提供自己制作的贴牌但质优的帐篷不应认定为触犯了刑法相关知识产权类罪名。出于对正规厂家的保护, 刑法打击各种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在短期内, 正规厂商全负荷运转也难以完成国家紧急订单的情况下, 一些具有技术含量的厂商生产的冒牌产品如果确实技术质量过关、可供应急之需, 其保护的法益短时间内更为优越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价值, 应当以非犯罪化处理。[7]当然, 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不能因为突发事件而有所模糊, 应在行政上依据特殊情况特事特办, 尽快对其产品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批准此类生产厂家可以短期生产。

编造、散布、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案件, 编造者中有居心叵测、幸灾乐祸之徒, 但也可能只是为了图刺激、出风头, 抱着“宁可信其有, 不可信其无”的心态而为之, 一定要分清到底属于恶意传播, 还是人性中的互相关爱, 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 应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 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参考文献

①[法]米海伊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 卢建平译,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1页。

②陈兴良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③张远煌、姚兵著:《重大自然灾害时期从重处罚犯罪的刑事政策思考》, 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11月, 第23卷第6期。

④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305-306页。

⑤刘黎霞著:《灾区被偷放射源已经被找回》, 载《南方都市报》2008年5月24日。

宽严结合 第10篇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阶段的具体运用

(一)在公诉阶段的具体适用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为主,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而为的。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除了坚持刑法条文中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外,对逮捕、公诉各个诉讼程序均应实行简化和保护。在逮捕环节,应以不捕为原则,以逮捕为补充,除特别重大、必须外,一般应不捕;在公诉环节,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能不诉的尽量不诉,能暂缓起诉的尽量缓诉。

(二)在审判阶段的具体适用

在审判环节,除坚持不公开审判外,尽量采取“圆桌审判”和简易程序、简化审判程序,减少因庭审时间过长或过于严肃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对具有初犯、偶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的应该从宽处理,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别是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更要依法宽大处理。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态度好等则是酌定情节,属于“罪无可恕、情有可原”,对其处罚应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民事赔偿是否到位等等,给其一个改正悔过的机会。

对具有累犯、故意犯、主犯、首犯、认罪态度差等情节恶劣的应该相对从严打击。这些人的主观恶意较深,犯罪危害较大,只有依法给予较严厉打击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对拒不归案、顽抗到底的,则要查清犯罪事实、加大追捕追诉力度使之归案并依法严惩。

(三)在刑罚执行阶段的具体运用

这需要监狱管理机关、公、检、法等机关协力配合,才能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在执行环节,应充分考虑到身体和心理压力,与成年犯分开羁押,防止交叉感染。

就监内执行而言,对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或有举报立功等其他情形的,应积极予以减刑、假释,对未成年人犯,在法律范围内幅度可以更大些;对在监狱内抗拒改造或重新犯罪的,应从重处理。就监外执行而言,在监外服刑的罪犯一般罪行较轻,但由于和广大群众直接接触,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因此,要积极加强监管和监督。一方面,要为他们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监管的气氛也要轻松,以便于他们改造和回归社会;同时,要对他们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规违法的情况,积极教育,情节严重的,该收监的要收监,该撤销缓刑的要撤销缓刑,做到宽严相济。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

要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的贯彻,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刑罚制度:

(一)建立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实质性的悔罪表现,本着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和实体法规定,确定相应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公诉制度。暂缓起诉实质上是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增加了一个缓冲期,对不起诉附加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考察的条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慎重性,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人性化,使刑事诉讼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废除未成年人累犯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第74条、第81条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不但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这与立法原意相去甚远,也与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体现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相违背。累犯的本质特征是人身危险性,而对于一个可塑性较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再次犯罪,并不必然地是其本人的价值取向所致。首先,从犯罪特点看,未成年人的再次犯罪虽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初犯大,但其终究是因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有限;其次,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等规定,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把他们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显然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第三,从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考察,设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人。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未必就属于主观恶性较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因此将未成年人像成年人一样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这不利于未成年人再犯的改造。因此,从立法精神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刑法应考虑增设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不仅与刑法保护未成年人和从宽处罚未成年犯罪人的整体精神相吻合,而且与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不确定性特征无矛盾。

(三)完善未成年人缓刑制度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是,我国刑法无论在适用缓刑的条件、缓刑的考察等方面均没有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没有充分体现处罚宽宥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日趋发展,特别是少年司法执法环境的改善,完全有必要完善少年缓刑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应将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予以放宽。根据我国刑法,如果不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就不能适用缓刑,这就在立法上限制了对未成年人缓刑的适用。刑法可以规定对判处五年以下徒刑的未成年人的处罚从宽原则,既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多适用缓刑,又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家庭的力量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利于少年犯的康复。

(四)构建保安处分体系

保安处分的适用范围广泛,适用方式灵活,在避免采用刑罚的同时强化了教育和改造功能,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保安处分”的术语,更没有对保安处分制度作出专章规定。一些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如收容教养、强制医疗与强制治疗、劳动教养、工读教育、强制戒毒、留场就业、收容遣送、剥夺资格等,散见于各种相关立法中,由于缺乏衔接,运用起来也多有不便。针对这种状况,有必要在刑法典中构建一个完整的保安处分体系,使之系统化、法典化,应将保安处分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加以明确,并对保安处分的性质、适用条件和范围、种类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司法人员要加强对保安处分的认识,改变我国历史悠久的重刑主义观念,不轻易动用刑罚武器,尽量通过保安处分措施加以解决。

(五)建立轻罪和解制度

轻罪和解,是在犯罪发生之后,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加害人一方则可能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刑事和解制度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之参与地位,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建立起和谐的社会关系。

建立轻罪和解制度,要确定能够和解的范围,只能限定在轻罪,对严重的犯罪必须提起公诉,用刑罚手段解决。根据我国刑罚设置的情况,轻罪应限于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较为适当。

(六)大力推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

我国已有的社区矫正试点,成效是明显的。但社区矫正也还面临着重大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法律根据问题,社区矫正的制度化、法律化十分重要。社区矫正立法涉及行刑权的分配,应当在有关部门和组织之间进行协调。二是机构设置问题,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是当务之急,临时性的社区矫正机构难以担负社区矫正的重要职责。三是人员置配问题。社区矫正需要各种专业人员,包括专职的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志愿工作者等,还要配备一定的警力,以体现行刑的强制性。

摘要: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置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之下,与我国一贯坚持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青少年犯罪处罚原则相辅相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具体运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应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刑罚制度,以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与执行。

关键词:宽严相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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