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惩治腐败范文

2024-06-27

预防惩治腐败范文(精选12篇)

预防惩治腐败 第1篇

1 司法腐败的主体、方式和时空范围

1.1 司法腐败的主体是司法人员

司法腐败是司法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和现象, 是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利用司法权谋取或者保护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 以及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不难看出能够实施司法腐败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司法权的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因为司法机构是国家的公权利机构, 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 法律无法追究这种机构主体的法律责任, 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中也没有这类主体的规定。因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机构中从事腐败行为的司法人员, 所以司法腐败主体只能是司法人员因为只有司法人员手中才有司法权才有可能在运用司法权过程中违纪、违法, 才会有搞司法腐败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的司法体制当中, 司法活动包括依法追究刑事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以及行政诉讼活动。而在这些活动当中司法权的行使者包括法官, 检查官, 以及从事侦查活动和执行逮捕的公安、安全、海关侦察人员。这些人员在履行司法职权过程中的腐败才属于司法腐败, 而与司法权行使无关的行为不属于司法腐败。而只有这些主体才能成为司法腐败的主体。

1.2 司法腐败的方式是司法人员违法违规运用司法权

司法腐败是把本应该依法行使的司法权附加上了不应该有的条件。由于追求非法而恶性的目标从而让公正的司法权背离了它应该去的方向, 形成了司法权的不当和违法运用, 往往让公正保障者变成了不公正的维护者。司法权本来是国家权利无偿为社会公众进行服务的, 而极少数司法人员却把其当成了谋取私利和保障非法利益的工具。因而司法腐败的方式其实质就是不合法律程序运用司法权的行为。通常主要表现为如下:一是包庇犯罪, 逃避制裁。二是降格处理, 以罚代刑。三是利益驱动, 玩忽职守。四是滥用职权, 刑讯逼供。五是重罪轻判、适用缓刑过于随意。六是不依法执行刑罚。而这些行为大都是司法人员以获得相关当事人的非常利益为目的。

1.3 司法腐败的时空范围是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的整个过程

司法腐败是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腐败[2]。实施这种违法行为是在启动司法程序过程中, 也就是在从事司法公务活动当中。法律对司法腐败行为预防和惩治只能限于从事司法活动的时空范围。而不应该是工作以外的个人生活当中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有义务在其工作的时空范围内坚守工作职责, 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和制度应该对其行使司法权作出严格要求。而至于工作之外应该属于个人私生活的范围。因为司法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以后有权利去追求法律允许的个人生活, 有从事一个公民应该有的社交活动的权利, 也有追求个性化生活的自由。

2 司法腐败的成因分析

2.1 监督缺失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

一是权力监督缺乏力度。根据我们宪法规定, 人大对司法的权力监督的形式限于司法机关向同级人大汇报工作和同级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而这种监督往往起不到切实的监督作用。面对来势汹汹的腐败现象而言, 这种监督明显缺少力度。二是法律监督难以凑效。检察权对司法法律监督因体制架构的特点和实质很难发挥作用。试想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一方面要由法院做出最终评判, 而同时检察机关又要去监督这个最终的权威者, 这本身就非常困难。三是舆论监督软弱虚化。这些年来新闻舆论特别是网络切实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引起司法机关本身高度重视, 也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是因为舆论要受制于权利的制约而让舆论监督受到很大的限制, 所以很多法律上本来能够公开的事项往往会被权力所压制, 从而使这种大众传媒难以更好地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2.2 熟人社会浓厚的人情意识是造成司法腐败的文化土壤

中华民族是重情重义的民族, 每个人做事总要讲人情关系, 从而在一个熟人社会里形成了办事寻人帮忙的惯性思维。不管做什么事情总要找个熟人, 托个关系, 从而形成一种做任何事情都要找关系的习惯思维。这种习惯思维往往会在司法运行当中得到体现。当一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 双方当事人都会去找人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操作。这就自然而然地为扭曲司法的公正提供了可能。而一部分经受不住诱惑的司法人员就会钻入当事人所设的圈套, 从而滋生腐败, 让本来公正的天平失去平衡。

2.3 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素养的低下是司法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

司法本来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它需要法律素养非常高的司法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而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 由于法律人才的缺乏而让很多本来没有足够法律知识的人从事司法工作。司法机关在实际生活中担当了党和政府维护稳定的工具。而并没有充分体现它的居中、公正、职业化的特点和职能。而这种历史痕迹往往会影响到我们现在职业化司法队员的建设。司法职业的法律人应该把法律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 用对法律的高度信仰去努力用司法权利呵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相当法律素养的司法人员往往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深刻认识, 他 (她) 往往会用法律工具主义的思维去运作司法权, 当面临着巨大的诱惑时很有可能让司法权行使走向反面。

2.4 行政干预司法是形成司法腐败的体制原因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当中, 司法权和行政权都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利机关。然而在实际当中政府的地位明显高于司法, 我国政府除了行使属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之外, 政府同时也从人事和财政上控制着司法机关。而行政机关在现实当中往往会成为司法机关的被告。所以面对如此强势的被告, 司法权是很无耐的, 所以我们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初就出台了行政诉讼法, 而行政诉讼的实践是很不理想的。民告官在现实中确实是很难。控制司法机关人权和财权的政府官员当然更有优越感, 而其实在有些的司法腐败案当中, 个别政府官员本身是司法腐败的犯罪同伙。所以政府干预司法成了司法面临最大的困惑, 也是司法滋生腐败的体制土壤。

2.5 经费不足是造成司法腐败的直接诱因

我们党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 人民法院奉行司法为民的宗旨, 减免了许多以前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是司法机关运作司法权的重要经费支撑, 而当取消这些收费项目之后国家财政又不能足够地增补这部分空缺。从而使一些地方法院会变相地寻求解决经济困难的办法。这无形中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因为司法运作当中要有经费的支出, 而司法机关又不是营利赚钱单位, 侦查人员破案, 法官调查取证这要投入人力和物力, 这都要经费来保障。所以当办案经费不足而又让其必须办案的情况下, 就会必然让一部分人想到利用司法权进行创收来解决困难, 腐败也就应运而生了。

2.6 司法业绩考核机制的不合理也是滋生司法腐败的重要诱因

为确保人的生命权, 我们实现命案必破的原则, 有些地方规定了司法人员办案的必须完成的指标和数量。以结案的数量来考核司法人员。这必然会在现实中造成为突业绩而轻视法律甚至轻视人权的现象。现实当中发生的杀人犯坐牢十多年后被害人却居然复活的个案就是例证部分司法人员采取钓鱼执法陷害无故也都是这种不合理的考核机制所致。

2.7 司法的权威还没有在全社会真正建立

司法是法治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应该在全社会具有神圣而崇高的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由于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在建设中, 全社会没有形成对法律权威的统一认识, 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干部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严重影响着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人员本身缺少对自身崇高地位的认识, 感觉不到从事司法工作的神圣和崇高。甚至有些司法人员本身感觉到司法并不是纯净天地, 而把司法权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这种不健康的社会环境氛围缺失对司法权的正确的心理定位, 不利于廉洁司法人员的培养, 也不利于净化司法的环境。

3 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对策与思考

1)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切实实现权力机关对司法的有效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司法制度的基石。要实现司法公正, 预防司法腐败就要切实实现人大这个权利机关对司法的有效监督。要细化监督的形式, 强化监督力度, 改变目前这种单一的监督方式, 创新切实可行的监督形式。要用权利制约权利, 强化人大的权利, 完善人大制度, 探索人大能够有效监督司法权的新途经。实现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

2)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司法环境。一是建立法律职业人才流动制度、异地任职制度[3]。防止熟人社会对司法的影响, 更好的实现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二是加强廉政司法文化建设, 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 树立司法官员秉公执法的良好形象。三是创新司法人员考核机制, 形成健康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处罚机制, 让司法的工作机制更加科学, 更具活力。四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规范司法行为,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3) 努力建设高素质的职业化司法队伍。一是加强对在职司法人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二是实行案件合格考核制度, 对于不会办案和作风不好的司法人员要坚决调出司法队伍。三是严把司法机关的进人关。把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优秀人才吸纳进司法队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 公、检、法、律师之间应该建立一种人才的合理进出、选拔、任用制度。三是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维护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地位, 形成全社会对司法的良好评价。四是从优秀的律师和检察官当中选取法官, 不断提高法官综合业务能力。

4) 加大对司法的经费投入, 为司法公正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撑。司法公正也是要靠物质来保障。国家要不断地加大对司法的经费投入, 加强司法机关硬件建设, 满足司法人员培训和办案所需的经费。切实消除现实中司法创收的不正常现象, 确保司法公正。

5)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消除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制度的前提下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改变政府对司法的人权与财权双重控制的体制, 笔者认为可以探索人大控制司法的人权和财权的制度形式。人大是人民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利机关, 司法权的人权和财权交给国家权利机关应该可行的。这样不仅会强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 而且会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干预司法的体制问题。

6)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体系。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性文件, 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重大举措。要严格查处司法领域的腐败分子, 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清除司法领域的害群之马, 树立司法的公信力。用公正的司法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要把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纳入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当中, 司法腐败其实质还是官员的腐败, 所以官员的腐败不消除, 司法的腐败也就不会消除。

我们相信, 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当, 一定会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效地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 让司法公正的阳光照亮神州大地, 让每一个民众感受公平与正义的温暖春天

摘要:司法腐败,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 在履行司法职权的过程中违反法律, 执法犯法的行为。它不仅破坏了法律秩序, 而且动摇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切实有效地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 对于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司法腐败,成因,对策

参考文献

[1]田雨, 杨维汉.预防惩治司法腐败, 提高司法公信力[EB/OL].http://www.sina.com.cn2008.12.03 07:58法制日报.

[2]喻中.司法腐败的概念、根源及其治理[EB/OL].法制现代化网, 2006-11-14.

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重要专题 第2篇

贪污腐败是个社会现象。过去有、现在有;中国有,外国也有,要叫它完全绝迹,客观的说,恐怕做不到。我国有史以来历朝历代对于腐败的惩治无一不以严刑峻法,明朝的崇祯皇帝甚至发出了“百官皆可杀”的感慨但腐败之风却从未得到有效遏制。以史为鉴我方认为。反对腐败事先预防比事后惩治更重要。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

第一、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具广泛性

惩治腐败所针对的对象是已经腐败并已被发现的人,而对于有腐败思想或者已经腐败但未被发现的人却束手无策。而预防是面向所有人的。并且预防腐败可以通过教育、制度、监督等多种方式对症下药、多管齐下。使得绝大多数腐败行为被消灭于形成之前。

第二、从效果来看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的效果更好

我方认为预防最主要的是建立科学的预防制度,建立法治民主的体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章办事,堵住可能滋生腐败的漏洞。这样,一来可以有效的遏制腐败,二来可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重视预防腐败制度的建设可以把腐败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由于惩治所带有的滞后性使得很多还未被发现的腐败难以得到遏制。

但是这些没有被发现的腐败就没有危害吗?显然不是的,正所谓丢了一颗铁钉,折了一只马蹄,折了一只马蹄,伤了一位骑士,伤了一位骑士输了一场战斗,输了一场战斗亡了一个帝国。一个小小的的腐败就有可能葬送一个国家的命运,当无辜的生命已被腐败躲去,当数十亿的国有资产已经被挥霍一空,当国破家亡之时无论多重的惩治都已经无可挽回了。所以也许预防腐败任重道远但是与腐败

造成的危害相比还是相当值得的。第三、依靠预防制度更能有效阻止腐败的发生

为何无论多么严厉的惩罚都无法阻止腐败的发生的呢?我方认为在于预防腐败的制度没有很好的建立,制度的魔力正如肖申克的救赎的台词描写的那样“人一开始抵触制度,然后适应制度,最后脱离制度无法生存。”人都是有私心的。马克思曾经说过200%的利润就能让人冒绞刑的风险何况是百倍甚至是千倍的利益呢?

所以无论如何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都无法根治,没有完善的预防机制,腐败就难以避免。试想当权力得不到适当的监督,当国家成为少数人口袋中的个人财产时平民为了生存除了讨好当权者就无别的生存途径时腐败会有不四处横行之理吗?如果等到这时,所谓的“惩治”就变成了当权者互相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也不过是忽悠忽悠老百姓的“娱乐节目”了。这样的惩治又有何意义呢?

预防惩治腐败 第3篇

关键词:反腐;惩治;防范;法律体系建设

一、我国惩治与预防腐败法律体系的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针对反腐屡出重拳,一批高级别干部被查处,腐败的蔓延之势得到有效控制,但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多发易发。根本原因是我国虽初步建立起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但尚未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特色国情的系统的、整体的预防腐败机制。

1.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现有的涉及反腐败的法律,《刑法》是最为重要的法律,为惩治腐败、定罪量刑提供重要依据。具体规定有: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并且针对以上犯罪都规定了较重的刑罚。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更加细化了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针对一些新型犯罪手段规定比较原则化,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

2.政策性文件、条例、规章制度、行政法规

我党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同腐败作斗争,党和政府的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党纪、政纪、纲要、规定、条例等来治理腐败,主要有:《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八项规定)、《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等。这些党纪政纪规定以其灵活、针对性强的特点在打击腐败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党纪政纪规定也具有重复性、滞后、低效、缺乏长远规划等局限性,不利于形成制度合力。

3.国际条约方面

目前,我国签署的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2000年12月12日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另一个是2003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后一个是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全面、最完整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件,为缔约国开展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二、我国惩治与预防腐败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方面

首先,尚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系统的法律体系,不能全面反映惩治腐败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分散、零乱,法律法规制度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统一,存在系统交叉、权责不清等现象。

其次,没有建立统一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专项法律,部门法与党纪政纪规定等相互混同,造成多头管理、分工不明等现象,党纪政纪对同种违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惩戒程度不同的现象。

2.實施方面

首先,我国的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不强,权力过于分散。在法律体系中的实施单位,目前的反腐败机构体系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纪检委和监察部门和国家预防腐败组成。

其次,惩治腐败机构部门众多、标准不一,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缺乏系统性、常态化。严重影响了反腐败制度体系的规范性和制度的执行效力,这一现象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已有所改观,比如纪检监察机构和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已趋于常态化,但仍缺乏制度规定。

再次,监督机构、监督方式众多,但监督效果并不理想。目前我国的监督机构有:人大监督、党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但存在监督不力的现象,如从党内监督来看,在现行体制下,纪检委与同级党委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纪检委是监督者,党委政府是被监督者,但纪检委作为监督者又受被监督者同级党委的领导,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导致监督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惩治与预防腐败法律体系建设的建议

1.立法方面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法律体系。完善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规定,科学设定良性规定,这一点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已得到体现。整合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等各种规定,查漏补缺,去除重复规定,精简规定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发生,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腐败治理制度体系。

2.司法方面

在机构设置方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法院、检察院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不受当地行政机关干预,充分行使审判职能和检察职能。

进一步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的监察委员会和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管辖范围和惩治法律规章制度,实现权责分明。进一步明确“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党委领导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同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避免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同时,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律体系中完善纪检监察机构和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制度,有效保障案件移送的规范化。

3.宣传方面

公开透明是保障案件公平正义的重中之重,我们在推行阳光行政、阳光司法的基础上还应加强舆论宣传,在发挥报纸、电视等常规宣传媒介宣传的同时,充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反腐倡廉的同时,除涉密案件外及时公开案件信息进展情况,澄清谣言,避免造成不当的社会舆论。

“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工程,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我们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力,做到依法反腐、依制度反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陈洁.试论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J].法治与社会,2012年第32期.

[2]赵秉志.论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完善[J].当代法学,2013年第03期.

[3]《商君书·修权》

[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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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惩治腐败 第4篇

关键词:油田企业,源头治理,思考

目前, 中石化在全行业开展了“抓源头、促清廉”主题教育活动, 作为中石化内部的油田企业, 胜利油田胜利采油厂的“学精神、强素质、树形象、促清廉”主题活动正在深入开展。如何紧紧围绕采油厂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进一步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既是主题活动的重点, 也是活动取得成效的关键。

一、结合实际找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点, 做到对症下药

抓源头、促清廉, 首先要解决好什么是源头, 源头在哪里的问题。找准源头, 才好对症下药。各单位工作性质不同, 源头也不尽相同, 但识别源头的标准是相同的, 那就是--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的岗位、环节。因此, 要通过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和理性认识, 牢牢抓住重点领域、瞄准热点部位、把握关键环节。要围绕油田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的总体目标, 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重点, 坚持从正面抓, 使党员领导干部、权力部门和重点岗位人员从根本上把握好思想和行动的“总闸门”,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坚持从上面抓, 完善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提高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按章办事的执行力;坚持从源头抓, 把住过程监管, 强化全程监督, 建立健全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防范机制。

二、突出反腐倡廉教育的科学性、连续性和时效性, 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加强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 是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保证。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过程中, 要在科学性、连续性和实效性上下工夫。一要把握规律性。在内容上更加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 做到入情入理、入脑入心;在形式上更加富有亲和力、具有吸引力、增强渗透力、体现感染力;在方法上更加注重整体推进、突出重点, 增强思想教育的效果。二要增强针对性。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 因人施教;针对不同问题, 因事施教;针对不同阶段和时机, 因时施教。三要注重实效性。要把教育内容、方式方法与教育对象紧密结合, 使教育真正解决思想问题。要结合工作实际选准载体, 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体现实效性。要继续以廉洁文化活动为主线, 不断丰富活动形式, 突出地质行业特色, 充分认识到廉洁文化既是“关爱工程”、“挽救工程”, 也是“希望工程”, 充分发挥廉洁文化的服务、引导、保证功能。

三、牢牢抓住制度建设这个保证, 进一步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报告工作时指出,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必须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用制度对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控制, 是监督权力、制衡权力, 防止公权私化, 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 必须把加强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摆在首要位置。要针对经营活动的关键部位、权力集中的关键环节、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及时推进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有效规范行为。要着眼于制度建设的系统性, 积极推进制度的健全和创新;要着眼于制度建设的可操作性, 抓好具体制度、程序性制度建设, 保证制度可行、管用;着眼于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解决制度执行不严格、走过场的问题。要重点加强对内控制度、班子议事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制订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办法、监督措施、考核细则, 促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一步细化分工、细化责任, 真正做到权责明晰, 团结和谐, 共谋发展。

四、牢牢抓住规范权力运作这个关键, 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功能

加强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监督措施, 努力实现监督的多元化、经常化、及时化, 确保监督到位。要突出监督重点、优化监督机制, 做到关口前移, 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 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通过制度安排、流程控制和民主集中制, 有效克服决策一言堂、花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的现象, 确保权利在阳光下行使, 确保权力运行的结果经得起法纪的检验。要围绕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提出的“七条要求”, 加强学习, 公开承诺, 严格遵守。要继续深化厂务公开工作, 认真落实职代会制度, 充分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作用, 认真做好钻井招标管理、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效能监察工作, 做到“立项开展一个项目、修订完善一项制度、治理规范一个领域”, 促进经营管理规范有序。

惩治和预防腐败基本制度 第5篇

(长教[2005]13号)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有效推进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防重大事故、事件发生,确保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精神,并结合教育的行业特点制定以下基本制度。

一、警示教育制度

1、必须高度重视全体教育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法纪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各类安全警示等教育。

2、有关的政策、法律、条规以及安全方面的注意事项等,必须及时宣传贯彻和警示到位,不得留有空白。

3、警示教育必须常抓不懈,必须保证时间、内容和质量。除鼓励自学和主题性教育活动另有规定外,干部职工的集中警示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次,总学时不得少于8小时,笔记不得少于5000字,心得不得少于两篇。学生集中的警示教育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总学时不得少于4小时。此外,各校必须结合实际,利用课间操等机会经常对学生进行各类安全警示等教育。

4、干部职工必须人人有专用政治学习笔记。笔记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对未完成学习任务的,必须敦促限期完成。

5、干部职工的政治学习情况必须纳入其考核之列。

6、严格执行谈话诫勉制度。各级对所任干部必须进行任前警示谈话,并针对任后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有苗头性问题的一般干部职工也必须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双方重要的谈话内容应记录在案,并经被谈话人核实后留存。

二、民主集中制度

7、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正确履行职责。班子成员应顾全大局、公道正派、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以诚相待。

8、坚持领导集体决议制度。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凡属政策性全局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调用,都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其中,对干部的提拔任用,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领导班子全委票决。对重要干部和同单位一般干部职工的奖惩,以及其它可能出现偏差和虚假现象的重要事项也须实行全委票决。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视为通过。

9、坚持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特事应随时举行。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敏感事项,必须以教代会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或讨论决定。教代会决定的事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纪和超出经济承受能

力。此外,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内审报告、提案审议和事务质询必须列入教代会固定议程。

三、事务公开制度

10、除上级规定须保密的外,党务、政务、校务和厂务等事务必须公开。公开形式包括公开栏、公示牌、公示卡、公开信、新闻媒体和各类会议等。

11、各单位必须建立公示栏、公示牌等硬件设施。

12、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务必须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招生的政策、计划和结果,学生保送、评先、救助的政策、指标和结果,学生应遵循的法律规章及其它涉及学生利益的敏感事项。

13、涉及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事务及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务必须向干部职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干部职工应该执行的政策法纪、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债权债务、资产处理和审计报告;建设项目招投标、设备设施购置、校办产业经营;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考核评聘和调任奖惩;班子主要成员的公费开支情况等。

14、建立事务询问和质询制度。职工代表或组织就不明白不理解的事项进行询问和质询,有关单位必须负责任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对询问和质询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认真研究处理。质询者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取闹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责任。

四、事故事件防范制度

15、事故事件主要指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和其它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16、各单位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并按集体领导、定人牵头、分工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扎实抓好各类事故事件尤其是恶性事故事件的防范工作。

17、建立道德监察制度。各校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有教职工的道德状况进行排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女生必须实行女教师值班查寝制度、多人谈话辅导制度;严格禁止男教职工与女生单独隐蔽相处的各类行为;必须将教职工的道德监察列为值日值周的重点内容;对思想颓废、表现很差的教职工,要及时依法进行重点教育、重点监控、重点惩治,以免发生各类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18、建立财务监控制度。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单位工会必须成立3人以上的经费审计小组对单位财务(包括工会财务)进行内审,并作出书面结论。审计结论必须向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局属一级单位的审计结论并须抄报局纪委;必须加强下属单位的资金监控,降低资金风险,避免资金恶性循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设立“小金库”,禁止非法借贷和超出承受能力乱支乱补等违规行为。

19、建立安全监控制度。各单位,特别是中小学必须高度重视各类安全教育,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强化各类安全督查,切实优化安全因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禁止使用危险设备设施和其它危险品,禁止组织危险性活动,禁止体罚和侮辱学生,禁止闲杂人员和危险品(包括不卫生食品)进入校园等。此外,各类安全因素的监控必须作为值日值周的重点内容。

20、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各单位应提倡实名举报。必须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箱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控制,并保证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21、建立健全群体事件处理机制。特别是中小学,必须高度重视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关心他们的疾苦,全力解决应解决的问题,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遇有不安定因素,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并及时通过党政工组织反映情况,谨防罢课、变相罢课、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发

生。

五、民主生活会制度

22、建立健全各类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和党员的民主生活会必须按上级规定认真组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民主生活会按需举行,由党政或工会负责组织。

23、生活会必须以统一思想、消除误会、加强监督、促进工作和增进团结为目的。禁止违背组织原则和政治生活纪律的各类行为。

24、生活会必须求真务实,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实整改措施,切实保证质量。

25、生活会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领导班子的生活会并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材料。

六、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26、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组织、经济和群众工作等方面的一系列纪律。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要廉洁奉公,不违规谋取私利和接受其它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27、坚持述职述廉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反腐倡廉工作考核时向机关干部职工和上级述职述廉一次。局属一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暑期向全体教职工述职述廉一次,反腐倡廉工作考核时向上级书面述职述廉一次。

28、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须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产报告制度和礼品礼金登记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底须向县纪委报送廉政档案。局属一级单位班子主要成员的相关情况须在述职述廉报告中反映。

七、要情通报和报告制度

29、要情包括重大事故、事件、险情、疫情、案情及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30、遇到重大疫情、险情和安全事故,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31、遇到重大案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向上级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报告,遇到重大刑事案件并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在案情未查清作结之前,不得随意横向或向下属透露案情,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32、财务负责人至少每半年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一次单位的财务状况。遇到其它需要班子成员知道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

33、各单位必须有包含反腐倡廉工作的党务工作计划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八、信访和案件处理制度

34、热情接待来访,并依法依纪依政策认真处理。

35、认真处理信访。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和联名举报,慎重处理匿名举报。属于实名举报和联名举报的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予回复。对匿名举报,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必要处理。

36、县教育局单位和个人收到的咨询及举报类信件实行分人收启、分工批示、分类办理。收件人为单位的,由行政办公室定人收启、登记和送阅。咨询类信件

按业务性质由分管领导批示给相关股室办理和存放;举报类信件直接送局长或者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批示,并归并到局纪委统一办理和存放。局属单位收到的咨询、举报类信件一律由主要领导阅处。

37、举报类信件和其它案件材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公开摆放和违规传播。除《见面材料》外,不得与被举报人见面。

38、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9、及时办理、上报和移送案件。对有案失察、知案不查或压案不报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办案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和条规,确保案件质量。

40、严格执行违法违纪处罚。对不执行和违规执行的要追究责任。

九、考核制度

41、反腐倡廉工作按人事管理体制实行责任制管理。

42、对反腐倡廉工作实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党政班子的主要成员。

43、局对下属一级单位的考核于11月中旬开始。局属一级单位在县考核前必须完成对下属单位的考核,并写出述职述廉报告和工作总结。

44、考核程序主要包括:工作总结、述职述廉、情况调查和班子民主测评。

45、考核按《长阳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目标评价体系》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5分以上为优秀,85-94分为合格,80-84分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十、责任追究制度

46、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违法违纪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47、违纪违法受到处罚者,处罚期满后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提拔和顺向调动及借用。

48、反腐倡廉工作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及以下的,下一内单位和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拔和顺向调动及借用。

49、考核“不合格”的干部职工、受到“免职”处理和因不称职而辞职的干部,下一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提拔和顺向调动及借用。

预防惩治腐败 第6篇

【关键词】 民办高校;腐败犯罪;反腐倡廉;体系建设;策略

【基金项目】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民办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研究及应用”(项目编号:15C0798)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余俊丽,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纪检监察科科长,硕士。研究方向:党风廉政建设与民办高校管理。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5)09-0016-02

作为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国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不仅与教育公平及质量联系密切,还事关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与正确引导下,民办高校获得了较快发展,为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巨大贡献。民办高校依靠市场开展经营活动,资本寻利性与教育公益性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腐败犯罪行为,严重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发展。民办高校的腐败现象主要有经济腐败、学术腐败、行业腐败等等,危害极大。当前,民办高校在防治腐败方面,面临忽视廉政教育,没有完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纪检队伍建设得不到重视,外部监督机制缺失;立法不够完善,司法惩处力度不够大等问题,导致民办高校反腐任务艰巨。因此,亟需正视腐败犯罪的危害,并找寻有效的策略构建民办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民办高校腐败犯罪的特点

第一,就民办高校腐败犯罪的特殊性质而言,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者与实施者的腐败犯罪行为与教育教学工作存在间接甚至直接的关联性,如招生、考试、毕业等都是引发腐败犯罪的薄弱环节。民办高校后勤、行政等管理部门在基建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等环节存在收好处费、回扣等腐败犯罪现象。

第二,就民办高校腐败犯罪的人数而言,群体腐败与个体腐败并存,且群体腐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近年来,一些民办高校挖出的串案、窝案越来越多,集体犯罪案件不断上升,行业或部门以权谋私的腐败犯罪之风愈演愈烈,都说明民办高校群体腐败现象越来越多。

第三,就民办高校腐败犯罪的行为动机而言,逐利型、徇私型、公务型腐败犯罪现象是同时存在的,特别是逐利型腐败犯罪呈现恶性发展趋势。

第四,就民办高校腐败犯罪的主体而言,正在从中老年人向年轻人、从中层干部向高层干部蔓延,校级领导因贪污腐败受到查处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不仅说明民办高校反腐力度越来越大,也说明涉案的高层干部越来越多。

二、民办高校腐败犯罪的危害

第一,对学校的声誉造成消极影响。大学具备两大基本职能,一是为社会培养专业精英人才,承担着塑造个体健全人格的重任。二是传承文化,负责将知识成果转化成生产力并不断累积人类文化遗产,大学也因此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尊重。但越来越多的民办高校蛀虫被揪出,腐败犯罪之风大行其道,对民办高校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玷污了民众心中大学的美好形象。

第二,逐渐腐化大学精神,对人才培养造成不良影响。大学的功能是培养专门人才,而腐败犯罪导致高等教育异化,严重影响人才培养工作。在民办高校腐败犯罪现象的耳濡目染下,学生们难以成长为一名诚实正直的人才。源浊则流浑,源澈则流清,民办高校如果学风不正,教师如果品行不端,就会误导学生,进而危害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全面发展,培养诚实正直的劳动者就变成无稽之谈。

三、构建民办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1. 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内部权力制约机制

民办高校廉政文化的核心是廉政思想和廉政精神,载体是校园文化,这都离不开廉政制度的保障,也离不开廉政道德标准的约束力。民办高校形成廉政文化需要长期的积淀,需要在管理、科研及服务的各个环节都渗透廉政教育,才能提高民办高校的凝聚力、向心力,为防治腐败犯罪提供智力支持和文化保障,让腐败犯罪行为无所遁形。民办高校开展廉政教育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专题讲座、警示教育、廉政谈话、报告会、廉政文化宣传等,把廉政教育落到实处。同时,民办高校应建立健全防治腐败犯罪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清界线,及时在内部建立权力制约机制。要根据腐败犯罪案件的性质,在办案过程中明确主次地位,通过相互配合与协作克服相互排斥与推诿等不良现象。另外,民办高校应对权力进行合理的分解和制约,彻底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针对掌管财、物、人等极易发生腐败的重要岗位,实施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建设岗位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并严格制定权力运作程序,进一步加大校务公开的力度,确保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2. 加强纪检队伍建设,健全外部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民办高校纪检队伍建设,并不断加大审计力度。大多数民办高校的纪检监察工作都面临监督不力、流于形式等问题,可考虑把纪检监察部门从民办高校脱离出来,实施垂直管理的方式,从而对高校领导干部形成威慑力,增强纪检监察的效果。同时,对民办高校的财务实行独立审计,严格建立问责机制,要求校外的审计机构独立审计民办高校的财务情况。还应建立反腐责任人制度,一旦发生腐败犯罪问题,都应首先问责反腐责任人,让制度督促责任人勤勉工作。针对民办高校腐败犯罪的高发部位,如基建、后勤、采购等部门,应实施重点监察、审计,并完善预警机制,从根源上预防腐败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是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完善民办高校外部监督机制。如今,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反腐工作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很多重大的腐败犯罪案件都是在媒体的曝光下才被揭发出来的。民办高校应重视媒体的作用,把更多的监督权力赋予它们,通过舆论监督方式促使领导干部加强自律,远离腐败。目前,大多数民办高校都不够重视甚至忽视了反腐工作中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应积极争取群众对民办高校反腐工作的支持,如民办高校可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开通举报电话、设立领导接待制度等措施,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民办高校必须保护好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重视群众举报的线索,严格排查,及时发现问题。

3. 注重完善立法,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司法惩处力度

民办高校腐败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不仅需要自律,更离不开他律。虽然现有的法律条文能对民办高校腐败犯罪案件进行惩处,但并不全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一要不断扩大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主体,不管是拥有职权的民办高校领导干部,还是具备一定公职权的民办高校普通员工,都应被纳入贪污受贿的主体范畴。二要在附属刑法中规定不适宜作为单一罪名的一些民办高校腐败犯罪类型,一旦时机成熟,就将其纳入刑法修正案。三是目前很多民办高校腐败犯罪惩处都是针对地位、名誉等非物质性利益,因而刑法可适当增设对非物质利益被侵犯的惩治与处罚。

此外,学术腐败也应引入严厉的刑事制裁。所谓学术犯罪,即学者在开展学术活动时出现的犯罪行为。民办高校存在学术贿赂、官学交易、骗取国家科研基金等学术腐败犯罪行为。只有不断完善立法,加大对民办高校腐败犯罪的司法惩处力度,才能及时警戒相关人员,减少腐败犯罪现象的发生。

民办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研究与应用是一项长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以民办高校的工作实际为基础,深入研究民办高校腐败犯罪的特点,通过采取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加强民办高校纪检队伍建设,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注重完善立法,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司法惩处力度等策略,把民办高校的反腐工作进行到底,达到有效防治腐败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沈俊美.民办高校廉洁文化建设长效机制探析[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4,(4).

[2] 曲雁.高校腐败的变化趋势及其预防机制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8).

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7篇

关键词:惩防体系,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求, 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形势和任务, 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惩防体系建设要紧紧围绕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个方面整体推进。

一、建立完善的反腐倡廉的教育机制

加强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特别是拒腐防变教育是第一道防线。要采取多种形式, 扎实推进反腐倡廉教育。一是要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 他们拒腐防变能力的强弱, 影响甚至决定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所以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党的优良作风教育、廉洁自律教育, 形成一支富有凝聚力战斗力的优秀干部队伍。二是要加强全党、全社会反腐倡廉教育, 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纳入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三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采取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 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建立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邓小平曾说过“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 妨碍甚至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优越性发挥。”他认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坏的制度使好人于坏事, 好的制度使坏人干不成坏事。所以, 从根本上反腐防腐, 还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大力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一) 制定制度要以实事求是为原则。

要在制度建设时, 认真分析、调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 掌握腐败行为发生的特点和规律。要和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统一起来, 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反腐做法, 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

(二) 制定制度要以制约领导干部的权力为核心。

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既相互适应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加强对权力运行规范化管理, 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三) 严格监督反腐制度的执行。

再好的制度, 不去执行, 也会形同虚设, 各级党政领导要狠抓贯彻落实, 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执行制度, 甚至破坏制度的现象。

三、建立完善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机制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 这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真理。现实中存在大量腐败现象, 都与缺乏监督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使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

一是对权力授予过程进行监督。考察干部要全面深入了解其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 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是要对权力运行结果加强监督。要建立问责制, 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及失职、渎职等行为追究领导责任。

三是要形成监督的合力。充分发挥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作用;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的作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加大惩处力度, 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胡锦涛在中纪委三次会议中指出, “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惩治腐败, 必须从严。惩治有力, 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严格依法惩治腐败, 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现实需要。运用反面典型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引以为戒, 颇具震慑力, 达到“查办一个案件, 教育一大批”的效果。

一是要以查办领导干部案件为重点, 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 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等案件。

二是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重点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证、征地拆迁、专项基金和资金监管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 严格执纪, 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预防惩治腐败 第8篇

一、企业惩防体系建设要体现反腐倡廉战略性

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战略选择。全面推进这一科学体系建设, 必须树立战略眼光和超前意识, 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走势, 科学规划, 明确目标, 始终做到有的放矢。

坚持把惩防体系建设纳入到国有企业改革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进行思考和谋划, 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从生产第一线到市场营销、物资采购、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入手, 系统性的开展工作, 通过部署、检查、监督、考核等办法, 参与到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环节之中, 不断探索和拓宽保障国有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坚决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 注重治本是重点

反腐倡廉、惩防并举, 重在预防。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要在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二者并举的基础上同时进行, 要将“惩治”与“预防”有机的结合到一起, 做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通过认真地调研和分析,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 要将反腐倡廉工作的着重点放在预防腐败上, 通过法律法规和完善的制度, 有效的监督和严格的考核, 责任的落实和奖惩的兑现, 通过对生产、经营、管理过程的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把影响国有企业生产和发展的不良苗头消灭于萌芽之中, 避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要广泛利用舆论宣传、警示教育、民主监督等方式, 让想搞腐败的人无处搞腐败、无法搞腐败, 腐败就不会产生, 危害就不会形成。预防腐败的效果要好于惩治腐败, 惩治腐败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腐败事件, 处理的是“表”的问题;预防腐败针对的是尚未形成的不良苗头, 解决的是“本”的问题。所以,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开展的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 更重要的是做好预防, 注重治本。

三、坚持两手抓、两手硬, 形成惩治与预防的合力

以查促教、以查促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有效工作方法。在实际工作中, 我们要形成“严打击、重预防”的态势, 把打击和预防腐败斗争作为两个互相依存的组成部分。惩治是遏制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 当腐败现象发生时, 我们就要依法严惩, 不留情, 惩一儆百, 决不姑息。同时要注重预防和制度建设, 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打击是手段, 预防才是目的, 只有坚持两手抓、两手硬, 正确地把握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的关系, 形成惩治与预防的合力, 才能取得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整体效能, 才能达到既打击少数腐败分子, 又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目的。

四、健全宣传、教育、惩处并重工作体系, 构筑企业风险防御体系

国有企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要针对行业、单位特点开展。要以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观念为导向, 以加强对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廉政教育为重点, 通过教育与管理, 监督与惩防, 构筑反腐倡廉与企业风险相结合的防御体系, 提升国有企业廉洁从业风险意识。让反腐倡廉工作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让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深入。

五、正确处理好惩防关系, 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作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 工作的重点是市场营销、物资采购、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所以, 国企应认真按照省市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 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特点, 围绕企业重点工作开展惩防体系建设, 采取多种措施, 标本兼治, 才能达到实效。

(一) 紧紧围绕企业生产和经营重点开展工作

1、开展效能监察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效能监察工作是惩防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效能监察同企业管理层工作目标基本相同, 贴近生产经营和管理, 领导和部门易于接受。通过效能监察工作还可以深入细致地进行调研, 分析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查找问题, 分清责任, 落实整改措施, 堵塞管理漏洞。

2、强化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的监督。企业物资采购资金占企业生产成本比重较大, 对产品成本有着直接影响, 采购工作又是焦点, 接触各个厂商的机会较多, 是重点监督的部门。在目前买方市场条件下, 物资相对过剩, 给企业实行比价采购创造了条件。要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 开展物价调查, 掌握工作主动, 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应进行公开招标、集体议价、跟踪比价, 严把质量关, 实行动态跟踪监督, 着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 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

1、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开展活动, 保证监督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管理和支配的是国有资产, 对管理者的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应得到加强。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只能增强, 不能削弱, 只有增强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 才能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职能。

2、在惩防体系建设中还要着重抓好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和“六创建”工作。要搞好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 搞好稳妥推进与重点突破的有机结合, 搞好改革与创新的有机结合。发挥工会组织和群众监督的力量, 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厂务公开制度。

(三) 强化警示宣传教育

预防惩治腐败 第9篇

当前, 国有企业中存在的腐败行为, 不仅使国有企业资产被不法侵吞, 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动摇国有经济的物质基础, 而且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和秩序, 阻碍了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 腐败行为对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起着直接的和严重的破坏作用。国有企业只有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严惩腐败, 打击各种经济犯罪, 才能减少腐败行为对国有经济造成的损失, 从而巩固国有经济并促进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关系民心向背和企业稳定。对国有企业中存在的种种腐败现象, 职工群众深恶痛绝。尤其是在当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困境的情况下, 一方面是许多职工下岗, 生活陷入困境, 另一方面却是一些企业领导干部腐败行为仍在不断产生并滋长蔓延, “穷庙富方丈”现象严重挫伤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引起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对立, 并影响企业的稳定。只有顺应民心, 抓好国有企业反腐倡廉, 并取得明显成效, 才能取信于民, 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从而确保企业稳定, 促进企业发展。

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与失败。国有企业改革要取得成功, 必须得到广大职工的支持和参与。但是企业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 严重干扰了企业各项改革目标的实现, 使一些改革措施变形走样, 偏离了轨道。如在目前深化企业改革重要内容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 一些企业领导人巧取豪夺, 损公肥私, 利用各种手段隐瞒、转移、侵吞国家资产, 把大量原属于国家的企业财产变成他们的个人财产。诸如此类的腐败行为严重影响了改革的声誉, 动摇了职工群众对改革的信心, 如果任其发展下去, 必然葬送企业的改革。因此, 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直接关系企业改革的成败。

2 强化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思想和作风建设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制度体系, 是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体系的基础, 是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经营管理的行为准则。国有企业经营的好坏, 主要看制度建设和制度的执行力。而制度执行力的好坏, 关键看领导干部的思想和作风的好坏。作风是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 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是其党性修养、政治品质、道德情操的具体表现。因此, 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思想和作风建设十分重要。诸多事例证明, 长期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容易使一些领导干部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 产生脱离群众的危险;实行对外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 也容易使一些领导干部受到腐朽思想观念的侵蚀, 以权谋私、贪图享受, 甚至贪赃枉法、腐化堕落。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领导干部身上, 但其消极影响不可低估。因此, 在国有企业中必须切实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的思想和作风教育, 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要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述职述廉、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等党内规定, 及早发现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 促使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 坚持党的宗旨,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把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牢记“两个务必”, 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等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 常抓不懈, 务求实效;要通过加强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 先进典型和警示教育, 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3 要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

我国目前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 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面对新的挑战, 我们既要坚持改革创新发展, 又必须有效预防腐败, 严厉惩治腐败, 使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整体推进, 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首先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 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作为国有企业, 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体系中应当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制度创新在反腐倡廉中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方面。好的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不好的制度或不健全的制度, 则有可能进一步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因此, 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制度建设, 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

4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培育企业员工反腐倡廉的精神情操

企业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 通过社会实践所形成的并为全体成员遵循的共同意识、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 是一个企业或组织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价值为核心的独特的文化管理模式, 是一种凝聚人心, 以实现自我价值, 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无形力量和资本。企业文化的主要内容是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经营之道, 企业风尚、企业员工共同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等。坚持以人为本, 是建设企业文化的根本保证。而反腐倡廉教育, 正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有企业员工, 既是反腐倡廉教育的接受者, 又是一个企业反腐倡廉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因此, 在建设企业文化的过程中, 对党员及员工要深化共产党先进性、纯洁性的教育, 搞好作风纪律教育, 要进行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 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法制观念, 规范员工的从业行为。我们山西焦煤组建成立10余年来, 充分重视了企业文化的引领, 早在成立之初, 就积极启动了“企业文化战略工程”,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以山西焦煤《企业文化建设纲要》为核心文本的一系列企业文化建设文件和文本, 据此, 所属子分公司、各单位, 积极推进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尤其是在企业文化建设的统一性、稳定性、创新性上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创造了良好氛围, 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 为了使企业文化能够与时俱进, 切实发挥引领作用, 山西焦煤又围绕进一步做好举旗、铸魂、塑形、造势、导行、刷新等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新增加了“企业价值追求”、“企业作风”、“领导工作作风”等, 调整了“发展道路”、“发展战略”、“战略任务”, 把“十二五”发展的总体目标等摆在突出位置。特别是其中“紧、严、细、实、廉”等文化理念、行为规范, 必将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 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是落实党中央在国有企业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要求的积极探索。只要我们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积极探索, 勇于创新, 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 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教育, 完善制度建设, 培育健康积极的企业化, 就一定能够把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做好、做扎实。

摘要:近年来,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 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确定了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 作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在国有企业中, 如何才能真正具体落实这一反腐倡廉方针, 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建立健全相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使企业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步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保障国有企业在改革创新中稳步发展, 我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预防惩治腐败 第10篇

一、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

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引起了全党、全国人民密切地关注和深刻思考:这一问题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从客观方面看主要有:

1. 我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 新中国的建立、对小生产完成改造后的时间还不长, 又经历了“文革”十年内乱。

专制主义、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在人们头脑中尚有相当影响, 那种“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遗毒, 对党内、政府内的一些意志薄弱者难免产生消极影响。

2. 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生产力比较落后, 社会产品还不丰富, 人民的生活水平还不高。

金钱与物质产品对人们还颇具诱惑力。

3. 现在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 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 许多问题是伴随改革开放而来的。

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难以避免地渗透进来, 可能侵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侵蚀一部分党员、干部的灵魂。

从主观方面看主要有:

1.党从领导武装斗争转为在和平环境下执政, 这一客观条件, 容易使党内滋生贪图安逸享乐的思想。我们这些年在改革开放过程中, 重视经济工作和物质生产, 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党的思想作风建设, 放松了精神文明建设, 使一些党员、干部免疫力低下, 个人主义膨胀, 在权力和金钱面前倒下去。

2.我们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转换时期, 新旧交替中暴露出碰撞、无序、失控等弊端, 而相应的政策、制度跟不上、不配套, 造成了许多空档和漏洞, 使腐败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对于合法与违法, 罪与非罪的界限弄不清楚, 促成了一些腐败行为。

3.执纪执法不严。一个政权的存在, 随着时间的推移, 必然会形成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 特别是亲缘关系、裙带关系、友情关系等等。执政者在处理社会各种问题中, 就看能否以法制为准则, 策公办事。一些地方和部门往往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腐败现象屡禁不止。

就我党的历史来看, 半个多世纪来历经坎坷, 非但没有倒下去, 而且愈益强盛,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党自身。只要我们党自己不倒下去, 任何力量也奈何不了我们的。所以说, 腐败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内因。从深层次看, 社会思想教育乏力、监督制约制度无力、执纪执法不力, 乃是当前腐败现象屡禁屡犯、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二、坚持科学发展, 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 促进勤政廉政

建国以来, 我党经历过一次次的重大问题和挫折,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一次又一次得以化解, 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今天, 我们又面临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 我们“要站在完成党执政兴国使命的高度, 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体现到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 落实到引领中国发展进步、更好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来, 使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为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政治和组织保障。”要深刻领会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注重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 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 反腐败斗争、勤政廉政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卓有成效。体制不断创新, 党的执政能力得到加强,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 腐败仍是阻碍和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毒瘤, 不断侵蚀党的肌体, 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若不能有效遏制, 将会危及党的生命。因此, 坚持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必须抓紧抓好抓落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定信心, 进一步增强从严治党的紧迫感, 增强拒腐防变和保持自身先进性的责任感, 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

胡锦涛总书记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强调指出, 全党同志要进一步深刻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人要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民本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认清形势, 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自觉加强世界观的改造,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切实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 坚持拒腐防变警钟常鸣。要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高度出发, 深刻认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 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 拓展从源头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努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成效,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三、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廉政监督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思路,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求, 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 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 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 制定和实施落实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 形成靠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做到关口前移, 防范在先, 重点抓好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与监督。落实职代会制度, 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主渠道作用。落实好厂务公开, 开好厂务质询会, 自觉接受党内外人士监督。建立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 对新提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增强廉洁意识, 规范从政行为。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并进行网络化管理和公示, 确保对干部的监督有效到位。切实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收入及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落到实处, 使领导干部本人廉洁自律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做到有机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及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确保对领导干部监督到位。坚持用制度强化管理, 管好干部, 努力形成一种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热词,从腐败到预防 第11篇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为“农机购置补贴”)是党和国家向农村地区推出的一项惠农利农政策,在农民得实惠、企业得效益、政府得民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在广西,“农机购置补贴”,算得上是近年来的一个热词。

腐败热词

为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障粮食安全,国家于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广西作为山区农业省份,也于2004年起落实国家这一补贴政策。2005年,中央对广西的补贴资金规模为600万元,至2011年达到5.2亿元,补贴资金累计达15.66亿元。其间,广西自治区、市、县三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累计达3.05亿元。累计补贴农机产品64.46万台,受益农户59.36万户。农机购置补贴作为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让农民充分享受现代农业机械带来的文明成果,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随着农机补贴面的不断扩大,也引发了一些严重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案件。2009年,广西检察机关在该领域立案查处8人,2010年为24人,到2011年更是急剧攀升到了100余人。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不仅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波及面也迅速扩展,由最初的5个地级市蔓延到13个地级市。

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爆发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在社会稳定方面,个别地区农民试图越级上访以挽回所受到的损失;在市场秩序方面,农机市场由于部分经销商与农机管理干部相互勾结而影响正常的竞争秩序;政府公信力方面,由于农机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部分农民对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合理性也开始质疑,政府公信力受到挑战;在队伍建设方面,随着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一些农机管理干部走上了犯罪道路,影响了农机管理队伍的稳定。

在这样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一种外部力量的介入,通过加强制约,在确保惩治该领域职务犯罪分子的同时,能够引导对该领域进行整顿,帮助规范和完善农机化领域管理机制,以保障广大农民能顺利享受这一政策的实惠。

预防热词

“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如何规范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从而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对落实中央政策、改善民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春林所说,“广西严查的这些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腐败案件,说明了规范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而检察机关更是进一步意识到除了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打击农机购置补贴的职务犯罪行为外,还应当及时开展预防工作,及时堵住漏洞,及时“正本清源”,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确保党和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真正惠及农村和广大农民。为此,自治区院通过开展深入调研,提出切合实际的防治对策,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警示有关部门高度关注出现的问题,并督促进行专项整改和完善该领域管理机制,做到既惩治于已然,更防患于未然。

在检察建议的助推下,广西农机管理部门优化了工作流程、健全了内部运行机制,堵塞了制度漏洞。自治区农机局制定并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细化“阳光政务”的措施,改进廉政风险防控方法,对违法违纪经销商实行“一票否决”等。广西各市、县(区)在该实施方案的范围内,也纷纷完善了所在地的工作规章制度。农机系统还以此为契机,对几种重要农机具的补贴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将水稻插秧机购买要求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对销售价高、补贴额高、机子还不够成熟,处在边试验边推广阶段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实行“先使用、后补贴”;试行定额补贴和探索补贴产品定价的新机制;推行农机购置补贴全程监控新举措。

在检察建议的利导下,广西农机化正朝着科学化方向发展。玉林、南宁两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由原来的全区末位,一跃成为全区先进;贵港、崇左、来宾、防城港等10个市积极申报建立“十万亩水稻插秧机械化示范区”、“万亩水稻插秧机械化示范区”、“万亩甘蔗全程机械化示范区”;美国凯斯纽荷兰国际公司、美国约翰迪尔公司分别到广西考察农机生产合作项目,洽谈在广西建厂生产农机等合作事宜……

在检察建议的引领下,不但农机化管理制度得到创新,检察机关也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得到发展。广西政府在制定《广西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时,首次主动征求检察机关对补贴实施方案的意见,进一步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外部影响力。

广西部分市、县(区)辖区范围的农户反映,经过整改后,购置农机具获得补贴的手续比以前简化了不少,农机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也比以前要好多了。玉林容县一名年近古稀的老人在一次检察机关下乡普法时拉着一名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检察官们真是我们老百姓的救星啊!”

编辑:刘雁君 nina_lyj@sina.com

运城从源头预防腐败纪实 第12篇

一个重要课题:反腐倡廉教育不能再“虚功虚做”了, 现实呼唤“虚功实做”的有效载体

“反腐倡廉教育主题不突出, 阵地不固定, 形式不新颖, 效果不明显, 在一定程度上有假、空、虚之虞。”这是运城市纪委、监察局在去年10月份开展的“百乡千企万民访情问策党风廉政建设问卷大调查”得出的一项结论。

调查显示, 以往, 在反腐倡廉教育中具体存在着内容空、形式虚, 受众少、无重点, 视野窄、效应弱等问题。其主要表现有:上面强调反腐败了, 有的便开开大会、念念文件、讲讲重要性, 长篇大论, 玩文字游戏, 拿不出什么切实可行的办法;有的在报纸、电视上做一些看似轰轰烈烈, 实则不痛不痒的宣传;有的出几本书、搞几个版面, 或在墙上写几条公式化的标语就完事了;还有的记记笔记、抄抄心得, 应付一下检查就行了。

如此“虚功虚做”, 不仅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而且使有的党员干部把廉政教育不当一回事, 头脑中的廉政这根弦绑得不紧不牢, 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从而导致腐败现象久禁不绝, 甚至愈演愈烈, 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

群众的强烈不满, 已引起中央高层的关注。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2012年工作规划》强调, 要“建立一批反腐倡廉教育基地, 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面对群众的呼声和中央的要求, 运城市委、市纪委认识到, 廉政教育不能再“虚功虚做”了, 而应上升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战略高度, 作为一个紧迫的重要课题来破解。

一场生动实践:基地选址有特色, 干部年内要修两课参四会, 无故缺席要诫勉……

从去年10月起, 运城市在市直和13个县市区建起14个廉政警示教育基地, 构建了覆盖全市的反腐倡廉教育的固定阵地和全新平台。

一、因地制宜建基地

精选教育场地。在基地选址上, 不做硬性规定, 不搞千篇一律, 而是鼓励各县 (市、区) 从实际出发, 结合当地的教育传统、优势和特点, 本着节约、实用、有效的原则, 自主选定基地所在。建成的14个基地中, 有的依托文物古迹, 有的挂靠县级党校, 有的建于公众广场, 各具特色、各有所长。新绛、河津和闻喜三个县市, 则把基地设在具有特殊警示意义的看守所, 使党员干部零距离感受囚牢中的沉重气氛, 还把午饭安排在这里, 让大家强烈感受因“一念之差”而带来的“一墙之隔”的巨大反差。

丰富教育内容。基地十分注重教育内容的针对性、鲜明性、全面性、系统性, 在兼顾法纪条规教育、先进示范教育等基础上, 充分挖掘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成果, 重点展示一些触目惊心、发人深省的典型腐败案例, 特别是大量选用当地近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 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创新教育形式。基地将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集为一体, 既有发人深思的箴言, 又有寓意深刻的漫画;既有勤政廉政事迹的图文展示, 又有贪污腐化案例的音像播放;既有对党纪法规条例的知识培训, 又有清官廉吏和为民楷模的事迹感悟。

二、健全机制管基地

健全教育机构。运城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配套制定了比较规范和严格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管理机制和工作保障机制, 将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坚持纪检监察机关唱主角但不唱独角, 积极协调组织、宣传、政法、文化、广电、财政、党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 形成了建设基地的强大合力。

强化教育管理。基地配套制定了一系列量化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 把廉政警示教育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畴, 并将参与教育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指标。

严格教育纪律。基地规定, 接受教育时, 不准请假, 不准代替, 不准带车, 不准迟到早退, 否则将视情节进行诫勉谈话或责任追究。对组织不力、敷衍应付的, 追究单位一把手责任。新绛县政法系统三名领导干部因违规驾车参加活动, 被诫勉谈话并暂缓宣布新任职务;某镇一副书记无故缺席廉政警示教育, 在参与镇长选任时被县委“一票否决”。

在此基础上, 运城市将开展警示教育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 完善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 对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情况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接受警示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察评价、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 探索建立了“两课四会八规范”警示教育长效机制。全市党政机关和窗口服务单位的党员干部, 按照“一天一个班, 半年轮一遍”的原则, 每年到警示教育基地上两次警示教育培训课。各单位每年在本单位“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室”组织召开4次党员干部“自警自省廉政勤政”专题民主生活会。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7个方面内容和对农村“两委”干部的行为要求具体化, 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从政行为。

三、力求实效用基地

规范教育流程。基地创造出独到而有效的“十步曲”教育方法, 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十个方面的系统教育, 即一看图、二观影、三咏歌、四宣誓、五读书、六省身、七谈心、八写悟、九践行、十答题。

明确教育重点。基地在坚持面向广大党员干部的基础上, 将干部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工程建设、煤焦及矿产、组织人事、土地出让、司法等10个领域确定为警示教育的关键领域;将具有行政审批权、财务支配权、人事管理权、行政执法权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岗位确定为警示教育的重要岗位;把全市所有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尤其是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58岁现象”“28岁现象”, 把那些即将退离领导岗位以及刚刚走上领导岗位的人员, 确定为警示教育的重点人员。

拓展教育受众。基地在发挥自身龙头带动作用的同时, 还面向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大力推动廉政警示教育进机关、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 形成了点、线、面立体交叉的教育大网络, 努力把警示教育延伸、辐射、覆盖到各个角落。现在, 基地的教育受众不仅包括党员干部, 而且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和秘书, 还包括退休干部、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

廉政警示教育还成为各县市区新提拔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必修课”, 成为各项重点工程动工前必打的“预防针”。前不久, 运城市公安局新近调整交流的政委和交警大队长们, 各县市区村“两委”换届后新上任的“村官”们, 河津市受过处分的170名党员干部……都到基地接受了警示教育。

运城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赵建平告诉记者, 从运城市的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到县乡的主要领导, 全市每一个党员干部, 人人都要在基地接受警示教育。这堂课谁也不能误, 谁也不能缺!

一份欣喜答卷:发展难点有效破解, 信访总量明显下降, 煤焦反腐成效突出……

运城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运行近一年来, 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信访总量明显下降。基地为教育更多的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不走或少走弯路, 发挥了预防为先、防患未然的积极作用。受教育后, 先后有11人主动上缴违规收受礼金10.95万元。今年二季度, 该市涉及党员干部的信访量较去年基地建设之初的四季度下降了15%。

二是专项反腐成效突出。在今年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中, 通过组织涉煤涉焦涉矿单位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使该项工作有了明显进展。短短时间内, 申报人员由开展警示教育前的4名达到1259名;申报违纪款项达到245万元, 增长了2倍多;清缴资金达到2.19亿元, 增长了3倍。运城市还将警示教育融入“小金库”专项清理之中, 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 推动自查自纠“小金库”资金4437万元。

三是发展难点有效破解。河津市市长杨勤荣说, 严打乱采乱挖、堵住“黑口子”, 是河津的工作重点之一。以前, 组建了100多人的稽查队伍, 配备8辆车, 投入400多万元的经费, 还屡禁难止;相关部门接受警示教育后, 现在只有20多人, 1辆车, 投入几十万元的经费, 已基本做到“令行禁止”。

四是民生问题有所改善。通过廉政警示教育, 广大党员干部思苦知足、见苦思廉、奉公为民, 更加坚定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 更加积极主动地解决各类民生问题。截至7月底, 全市党员干部在接受廉政警示教育后共为贫困群众奉献爱心42.1万元。

五是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目前全市各基地的教育安排都基本到了几个月以后, 许多原本不在计划内的垂管单位、企事业单位也纷纷找到市纪委, 请求予以插班安排。这一反腐倡廉的创新举措, 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党外人士的高度评价和一致赞许。市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40余人赴市警示基地参观学习后, 表示:“这不仅是对执政党领导干部的一种深刻警示, 也是对参政党的一种教育鞭策……”

六是纪检干部形象焕然一新。

许多党员干部说, 以前, 纪检干部给人的印象是专门查人的。如今, 纪检部门更加重视教育了, 警示教育基地已成为一个触动神经的廉政大课堂, 成为一个爱护党员、挽救干部的温暖的“家”。纪检干部一手抓查案, 一手抓教育, 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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