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建议范文

2024-06-20

金融支持建议范文(精选12篇)

金融支持建议 第1篇

一、林权改革推进情况

1. 我国林权改革推进情况

国家启动集体林权改革工作以来, 全国各省 (区、市) 基本均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大部分省 (区、市) 以党委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在推进集体林权改革, 明晰产权工作的同时, 各地进行了大胆探索, 完善了有关政策, 积累新的经验。福建、江西、浙江、辽宁、云南、湖北、安徽等省纷纷建立林权交易服务中心, 规范了林权的流转, 提高了服务能力;福建、江西等省开展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简化了程序, 方便了群众;浙江、福建、江西、云南等省与金融、保险部门合作, 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试点, 提高了林农创业能力;山西、江西、福建、辽宁等省积极探索生态效益补偿新机制, 进行上游补偿下游、煤炭补偿林业试点, 拓宽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渠道;云南、湖北两省切实加大财政支持林业改革力度;浙江、湖北部分地市停收育林基金;新疆、福建、浙江等省大力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

2. 新疆林权改革推进情况

(1) 新疆国有林场改革先行先试走在全国前列。新疆率先在全国探索国有林区改革, 从保障生态、改善林场职工民生, 到国有林场功能定位、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等多方面给林区改革创造条件。始终坚持公益性改革方向, 坚持“保生态、保民生”两条底线, 坚守“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两条红线。在坚持国有林场改革的基础上, 新疆不仅划定了森林、湿地、荒漠植被、物种四条林业生态红线的数量指标, 同时确定了红线的空间范围, 实现了红线落地, 制定了红线的管控措施。

2000年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一期工程建设的实施, 给包括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新疆在内的国有山区林场带来了新机遇。2005年, 新疆全面停止了山区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 林场职能转变为以全面保护森林为主, 彻底改变了以靠卖木材经营的传统。2012年6月,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将自治区林业厅直属的25个国有林场由企业转为事业单位, 对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 明确机构规格为县 (处) 级, 共核定事业编制999名, 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为承担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等工作。国有林场现有在职2594名正式职工全部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 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待遇。截至目前, 我区现有的107个国有林场, 已有83个改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其余的24个分别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企业性质林场。

(2) 新疆集体林权确权登记基本完成。集体林包括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宜林地及其他。新疆集体林主要以农田防护林和经济林为主, 全疆集体林共涉及88个县市, 814个乡镇, 涉及户数155.811万户, 涉及人口675.846万人。从分布区域来看, 新疆的集体林主要分布在南疆, 其次是北疆, 东疆的集体林占比较少。

(1) 集体林权改革推进情况。2007年, 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展集体林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林业厅下达《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并选择玛纳斯县、沙湾县、新源县、库尔勒市、温宿县等5个县市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2008年, 自治区成立集体林权改革领导小组, 并印编了《集体林权改革资料汇编》, 下发各地州 (市) 、县 (市) 、乡 (镇) 、村;2009年, 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集体林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规定改革范围为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 主要是集体人工林 (含其他林地) 和集体宜林“四荒”地, 具有生态效益的国有荒漠林及其他国有天然林未纳入改革范围。试点县市共涉及507个村、5.35万农户, 23.55万人, 试点面积达107.75万亩。截至2009年底, 各试点县市集体林地已基本落实经营主体, 完成勘界面积79万亩, 已确权发证林地面积36万亩, 发放林权证28507本;其中库尔勒市确权发证面积已达到集体林地面积的62.7%。

2010年10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2011年底基本完成。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是组织准备、宣传发动阶段 (2010年10月-2010年11月) , 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并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队伍,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发动工作;二是调查摸底、制订方案阶段 (2010年12月-2011年4月) , 组织开展集体林地、林木资源及权属状况的调查摸底, 以村为单位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并报县 (市)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是实地勘界、确权发证阶段 (2011年5月-2011年10月) , 按照“县 (市) 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有关部门搞好服务”的要求, 组织落实实施方案, 并完成确权发证工作;四是检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 (2011年11月-2011年12月) 以县为单位, 逐级检查验收。

(2) 集体林权改革试点县市主要做法。一是放活经营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中重点公益林严禁采伐, 一般公益林采取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制度。商品林和非林地投资营造用材林采伐权完全放开。二是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 林地承包经营者可依法对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进行转包、转让、互换、出租、抵押、入股, 也可作为合资、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造林、合作的条件。三是保障收益权。农民拥有承包林地的收益, 严禁乱收费、乱摊派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加重农民负担。集体所有林地被征用的, 用地单位应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民承包的林地、林木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林业工程项目的, 享受同等补助。四是落实责任。产权落实后, 实施承包的林地, 要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落实承包方、发包方在造林、育林、更新、管护、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方面的责任。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 经济林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明晰产权, 农田防护林按照“林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将林权落实到户。同时, 也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民和其他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 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而且集体林权还可以流转。通过规范集体林业收入的管理和分配使用, 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二、林权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我国林权制度改革启动较早,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长期以来, 国有林场在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等因素制约下, 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2014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出台, 对国有林场和林区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 进一步强化我国森林资源的管护、生态环境的改善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重点工作是“完善落实和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权, 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制度建设, 抓好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积极培育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推动林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落实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提高农民经营林业的收入。”

国有林场改革坚持兼顾保护生态和改善民生,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

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入推进, 现有的金融体系虽然在银行间接融资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远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需求。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已形成的金融债务及妥善处理改制林场职工社会保障等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三、试点省 (市) 金融支持林权改革的主要做法

福建 (三明市) 在金融支持林权改革的实践中分阶段采用不同模式。在探索阶段采用“林权证”抵押贷款模式、行业性担保公司保证模式、“公司+基金+农户”模式;在推动发展阶段采取开发性金融合作模式、农村信用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模式、“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在深化发展阶段, 建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成立林产业专业银行、引进区外股份制银行资金。此外, 积极探索信贷融资之外的多元化融资方式, 包括上市融资、林业资产证券化、债券融资、项目融资、利用外资、信托投资、成立林业产业基金等方式。

福建 (永安市) 积极探索“商业信贷+政策性信贷+商业性保险”有机结合的金融支持模式。在全国率先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 采取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模式, 探索解决林改发展资金瓶颈;开展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 配套出台《永安市林业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永安市林业信用协会章程》《永安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等一系列制度, 从制度上有效规避金融风险;推行专业担保公司保证贷款, 成立民间担保公司;推出仓储式质押贷款, 解决企业短期资金需求;发展林业小额贷款业务, 建立林业企业主信用档案, 开展信用评级, 实施信息共享, 促进金融机构开发多品种小额贷款;试点小额贴息贷款, 采用“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灵活模式, 在简化申报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等方面方便林农享受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云南 (普洱市) 在重点推行林权抵押贷款模式的同时, 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设。一是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由林业、人行、银监、金融、保险等多家单位共同组成的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会商、座谈、调研, 形成联动格局, 发挥合力;二是建立林权抵押等金融创新产品专项检测报告制度, 及时跟踪、监测林业金融服务情况;三是搭建以管理、交易、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一站式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平台, 实现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统一化, 提高服务效率。

安徽省通过开办林权抵押贷款, 盘活林业;开展“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林户”模式贷款, 使担保公司介入林权贷款;采取“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户贷款”模式, 使贷款利率保持较低水平;部分金融机构通过增信机制, 提高对林业信贷的投放, 突破林企和林农的资金瓶颈。

广西各级农合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大力发展有林权证抵押和无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 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总量。同时, 通过总结林权抵押试点工作的经验, 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涉林、宜林金融产品, 探索出农合机构+担保公司+林户、农合机构+龙头企业+林户、林农和合作经济组织 (协会) 成员联保贷款等多种贷款模式, 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 解决林户融资难题。

辽宁省通过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争取林业贷款贴息政策、推行森林保险业务、搭建集林权流转、评估、登记、抵押、保险为体系的服务平台等手段发挥金融支持林权改革, 有效促进了林业的发展。

四、金融支持新疆林权改革的建议

1. 加强开发性金融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积极鼓励开发性金融加大对国有林场的道路、电网、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支持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切实保障林场职工的住房需求。

2. 完善信贷资金投入机制

在业务创新方面,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强与财政、林业等部门的配合, 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借款人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林权抵押等信贷模式, 拓宽个人贷款担保方式, 积极鼓励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在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组织机构设立和业务运营方面, 向林业重点县 (市、区) 倾斜, 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3. 积极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模式, 丰富贷款品种

在贷款对象上, 支持单个林农的同时, 不断加强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林业项目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在贷款利率、贷款额度、贷款周期等方面适当予以放宽。一是实施差别化的贷款利率。根据风险和收益对称原则, 合理进行贷款定价, 科学调整贷款利率水平, 做到既有利于银行拓展信贷业务, 又能降低林农负担。可以根据不同树种、不同风险, 设置不同的贷款抵押率;二是创新贷款模式, 尝试林户联保联贷模式,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等多种形式的组合担保贷款方式, 以满足不同贷款群体的合理资金需求;三是积极推进农户信用评价与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

4. 做好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管理, 切实摆脱发展困境

一是地方政府、林业、税务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延长对林业产业发展的贷款期限和宽限期。同时, 配合林权制度改革, 建立面向林农的小额贷款扶持机制, 适当延长林业专业化生产企业的贷款期限, 使之与林木生产周期相匹配。二是还贷方式可以创新, 比如推行分期还款, 或者实行贷款分批、按比例偿还, 确保贷款期限尽量与林业生产周期匹配, 从而部分缓解林农还款压力。

5. 探索开展林业保险, 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一是要研究和探索改善林业保险服务工作, 包括增加林业保险产品, 扩大保险范围, 根据树种、树龄、生长环境等因素确定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和赔偿标准。积极开展以林木风险为标的多种“信贷+保险”产品。按照各县 (区) 以地方财力承担比例不超过80%的原则, 大力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二是建立国家、自治区、县、林农四级保费分担机制, 从而减轻林农交纳保费的负担。形成“林农交得起、财政补得起、保险赔得起”的良性保险运行机制, 最终实现林农、保险公司、银行、政府“四赢”局面。

6. 优化金融支持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的内外部政策环境

进一步加强对已抵押林权的监督管理, 维护金融合法债权。同时, 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逐步将林权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建立林农和林业企业信用档案, 对信用较好的贷款主体降低准入门槛, 为加大信贷投放提供支持。

除此之外, 金融机构可以对国有林场适度规模的金融债务进行合理展期;加强与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的配合, 进一步理顺关于林权的评估、登记和流转等机制建设, 为林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陶诚.关于金融支持安徽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调研[J].金融纵横, 2009 (9) :9-12.

[2]白韶红.金融支持林权改革的做法及成效分析-以云南普洱市为例[J].时代金融, 2013 (8) :230-232.

[3]时东.金融支持林权改革的新思路-以青岛为样本[J].中国金融, 2011 (14) :85-86.

[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全文.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3/17/c_1114673158.htm

金融支持建议 第2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大力实施工业倍增升级行动,打造全国纺织服装优质智造基地”精神,大力发展“1+5+N”产业集群,实现**县纺织服装产业产值千亿目标。**银行2021青干班第四调研组聚焦**纺织服装产业集群,深入**、**、**工业园区实地调研,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劳动密集型纺织服装产业转移带来的重大机遇,探索“金融+纺织服装产业”倍增升级的新方法和路径。

**县纺织服装产业以服装、纺织品、鞋、箱包加工为主,已形成一条以服装加工生产为核心的纺织服装产业链,在品牌女装生产制造领域形成了一定的集聚规模和影响力。**被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认定为“全国纺织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在承接粤港澳大湾区劳动密集型纺织服装产业转移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截至20**年*月,全县纺织服装企业*余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家;全行业工业总产值达*亿元,同比增长67.99%;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营业务收入*亿元,同比增长45.82%;全行业实现利润总额*亿元,同比增长157.47%,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利润总额*亿元,同比增长153.72%。

**纺织服装产业“十四五”规划总体思路是“育龙头、补链条、建平台、保要素、强集群”,现从金融参与链条建设、补齐链条短板、延长链条价值等角度思考,破解纺织服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企业发展生命周期阶段提出具体的金融对策建议。

一、破解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可得率

搭建政银企互享平台,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政府按照相关优惠政策引进外地或本地服装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双方已完成招商入驻工作。入驻企业“拎机入住”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企业发展阶段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需求,但其又缺贷款投放所需的历史数据和抵押资产,建议搭建政银企互动的桥梁,形成“政府—产业协会—企业—银行”的良性互动,金融机构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入手,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实现“敢贷、愿贷”,通过白名单形式发放信用贷款。

支持金融增信方式创新,提高融资可得率。支持金融机构在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因企施策,灵活多样扩大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展以合同、订单、期权、债权、股权、商标权、专利等权益抵押的融资方式;鼓励开展大宗商品、机器设备、运载工具等动产抵押;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通过应收账款抵押、重组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在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企业不动产融资抵、质押率,提高企业信贷融资可得率。

二、制定专属产品提升服务水平

发挥政府担保基金作用,制定专属金融产品。一是推出专属信贷产品“服装品牌贷”,满足其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大型生产装置、生产基地等投资项目存在融资需求,支持园区企业做强做响知名品牌。二是充分发挥“助工贷”产品的支持作用。对于园区服装企业符合**县重大工业项目准入条件的,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单列信贷计划。如2021年需为纺织服装产业链提供10亿元的专项信贷规模,其中支持纺织服装企业日常经营周转5亿元,技术改造升级、固定资产投入等项目建设资金5亿元。

丰富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一是强化金融产品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开办贸易融资、信托融资、融资租赁、仓单质押、货权质押、保理、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大力推广国内信用证业务,满足企业对金融产品创新的需要。二是增加规避汇率风险的金融产品和外汇信贷业务,帮助进出口纺织服装企业脱困避险。如加大信用证打包、押汇、出口信用担保融资等贸易融资力度,推广运用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套期保值等外汇业务防范汇率风险。三是创新“循环贷”模式,解决纺织服装企业贷款期限与实际经营周期不匹配的问题,降低其融资成本。

三、培植龙头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金融支持产业集群,培植龙头企业。一是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抓住机遇,积极整合产业内有限资源,实现集团规模经营,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通过发放并购贷款、银团贷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品牌企业兼并重组,通过横向、纵向整合,培育具有竞争优势的纺织服装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二是鼓励中小企业专注于纺织特定细分产品市场、技术领域和客户需求,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通过发放科贷通、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支持企业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生产工艺水平,成长壮大为“单项冠军”企业。

金融支持建议 第3篇

摘 要:海南生态资源环境优越,全年适合游艇休闲娱乐活动,具备发展游艇经济的先天优势。加大金融支持游艇经济力度,对于推动海南经济调结构、稳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吸取国内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分析金融支持游艇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游艇经济

2010年海南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游艇产业发展作为新兴涉水旅游项目日益受到重视。近年来,海南金融业积极支持游艇产业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模式单一、渠道有限、政策支持少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国内外游艇金融发展经验

游艇业作为西方传统产业,其产业结构及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产品已相当成熟。以游艇消费贷款为例,在国外融资模式大体如下:客户即游艇购买者向游艇生产商或销售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客户向提供游艇融资的商业银行提出融资申请;提供游艇融资的商业银行在接到客户的融资申请后对客户进行相关的资信调查;要求客户将该游艇抵押给商业银行作为融资的抵押品;要求客户为需要融资的游艇购买包括但不限于船壳险及责任险等保险,并将保险的受益人转让给商业银行。

就国内发展情况来看,2011年,民生银行与上海红双喜游艇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标志中国游艇业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以游艇作为质押品的融资。中国银行山东分行私人银行部也推出了游艇贷款、游艇保险等特色游艇综合金融服务。在2014中国(上海)国际游艇展期间,上海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与金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为参展商、游艇买家、游艇生产厂商提供量身定制的、个性化的游艇交易融资租赁服务,并且为有需求的客户在自贸区开拓国际贸易离岸结算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金融支持游艇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游艇金融模式较为单一,游艇消费贷款发展缓慢

目前,省内游艇金融业务大部分为支持港口建设、游艇制造、游艇会开发等项目贷款,游艇消费贷款业务发展滞后。据调查,截至2014年5月末,个人业务在游艇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仅为0.2%。游艇金融创新有待加强,特别是亟需与本地游艇产业融资需求特点相匹配的专业金融服务。

(二)游艇经济发展亟待规划,金融拓展缺乏产业支撑

游艇产业链中各相关行业之间的关联效应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海南游艇经济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产业基础薄弱,缺乏统一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尚未形成区域集聚效应。在此背景下,金融介入缺乏明确的产业支撑和服务定位,也是游艇金融业务难以快速拓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二级流转市场,面临抵押权实现风险

在海外传统的游艇融资结构中,银行要求的最基本条件是融资申请人需要将融资的游艇抵押。但就现阶段国内情况来看,没有成熟的二级交易市场,二手游艇成交案例甚少,可参考的公允价值较匮乏,游艇变现价值和变现能力较弱,游艇抵押权面临难以实现的风险。另外,目前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方式未形成统一标准,难以满足未来处置资产需要。

(四)游艇金融发展缺乏配套政策支持

目前,海南省尚未确立主管部门对游艇经济发展进行统一规划与协调,银行拓展业务难度较大。同时,海南省尚未制定出台专门的金融支持政策引导产业发展,对于开展游艇金融业务未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由于缺乏政策支持,管理服务不到位,部分金融机构对于拓展游艇金融业务仍秉持观望态度。

三、政策建议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出台金融支持政策

建议海南省政府尽快研究出台游艇产业发展规划,逐步培育和完善具有区域特色的游艇经济产业链,为金融支持海南游艇经济发展奠定基础。同时,出台对金融支持游艇经济发展的专向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引导金融资源向游艇经济倾斜。可考虑对推广效果良好的游艇金融创新产品进行财政贴息或奖补,或定期对金融机构支持游艇经济情况进行评估、予以奖励。

(二)加强配套政策支持,促进金融资源与游艇经济的有效对接

建议海南省政府尽快确立主管部门,协调游艇经济相关部门,研究完善配套政策支持,促进金融资源与游艇经济的有效对接。一是搭建游艇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促进融资信息的对接。二是借鉴发达省份经验、因地制宜,明确游艇经济相关抵(质)押办理流程。三是制定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方法,定期编制并发布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格,供金融机构参考,做实海域使用权抵押。四是培育游艇二手交易市场,引导发展行业自律协会。

(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快产品服务和风险分担机制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客户融资需求特点,创新融资和风险分担机制。如可考虑将游艇购买方与游艇生产厂商或经销商进行信用捆绑,将游艇项目贷款与游艇消费贷款进行一体化营销。一旦客户违约,融资银行将委托该游艇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对该游艇进行处置,游艇生产商或经销商补足银行本息后,银行即释放游艇所有权至其名下,即进行游艇融资最终回购。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较快拓展业务,也有利于缓解抵押权实现风险。

(四)鼓励多方机构合作,拓展融资渠道

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多元化游艇业保险产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合,推广“游艇贷款+保险”的特色游艇综合金融服务。借鉴上海经验,由游艇经济主管部门与省内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鼓励其创新开展个性化的游艇交易融资租赁服务。培育优质游艇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债券、股权置换、资产重组或建立“游艇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推动资产整合,组建大型旅游集团,促进游艇企业的产业整合和产业提升。

参考文献:

[1]纳克斯. 不发达国家的资本形成问题[M].牛津巴西尔·布莱克韦尔公司,商务印书馆,1966.

[2]杨生莱.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2007:11.

[3]于伟慧,黎大辉.小额信贷养大琼中特色农业[N].海南日报,2008-6-13(5).

[4]于伟慧,黎大辉.小额贷款:琼中模式[N].海南日报,2008-6-13(5).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议 第4篇

在我国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作为农户农业创业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出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照其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出来的组织形态,可以分为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农人等类型。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业如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各地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情况及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来促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这对促进农户农业创业及现代农业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

随着我国土地流转的加快,作为农户农业创业主要形式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多。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十分突出,主要包括资金需求、转移风险的需求、汇兑结算、投资理财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特征,其资金需求相对于传统农户而言呈现出大额化、多元化、长期性与季节性并存的特点,同时风险性依然偏高,资金需求的有效性依然不足的特点。并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现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的愿望强烈。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十分突出,不仅受天气、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面临的着较大的自然风险,还受价格波动影响较大,面临着十分突出的市场风险,转移风险的需求强烈。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汇兑结算、投资理财等其他金融需求也日益增多。

同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社+农户”等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发展较快,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更为密切。随着农业产业链的进一步延伸,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链条结合的更加紧密,农村金融需求向一个农业产业链上的上、中、下游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大额度、综合型的金融服务转变。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有效性不高。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综合实力不强,所面临的风险依然较大,金融需求有效性不高,资金吸引力不足。与此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品,难以满足严格的贷款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果园、蔬菜大棚、大型农机具、厂房、应收账款等资产作为抵质押品,难以被金融机构认可。另外,一些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存在着管理水平不高、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增加了获得资金的难度。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首先,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及其功能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政策性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与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如何更好地促进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如何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发展等。同时,农村信贷产品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贷款额度偏小,难以满足较大额度的资金需求;融资期限与资金需求期限不匹配,实际贷款期限绝大部分是在一年及一年以下,难以满足中长期的资金需求;融资利率偏高;贷款往往附有严格的抵押、担保等条件。

(三)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农业风险预防、分散等风险管理体系还不完善,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分散和转移。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仍然比较滞后,目前农业保险范围偏小、覆盖面不广,并且还存在着保障程度偏低、理赔时间较长等问题;另一方面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产品价格稳定机制也不够完善,难以有效分散、转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完善。由于当前农村金融生态基础相对薄弱,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使得其功能远远不能满足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需求。首先,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情况评定难,相关信用信息尚未全部纳入征信系统管理。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还未纳入征信系统,其信用信息比较缺乏;其次,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比较薄弱、金融知识相对缺乏。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策建议

(一)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身综合实力,提升金融需求的有效性。要从人才、技术、市场、管理、财政金融扶持政策等多方面入手切实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身综合实力,从而增强对资金的吸引力。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农民组织化成程度的提高、职业农民的培养及农业技术的运用,来增加农业生产的收益性,并通过农业保险等措施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风险性,进而来提升金融需求的有效性。

(二)进一步加大政银农合作力度。通过涉农主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构建涵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林、牧、副、渔产业,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名单及其资金需求情况的农业现代化金融需求信息资料库。从而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丰富翔实的第一手资料。进一步加大政银农合作力度,破解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出现的金融难题。积极搭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交流合作平台,形成以政府主导、中央银行推动,涉农主管部门参与,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工作体系,进一步拓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范围。

(三)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和优化涉农信贷产品等方式更好地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其金融需求。

1、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通过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各自的功能,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形成分工合理、互补竞争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来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鼓励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定位,扩大政策性金融支农的服务范围,将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等方面纳入政策性金融服务的范围,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商业性金融支农的资金比例,重点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农业生产组织的资金需求。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业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主要满足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中小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引导、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及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所承担的风险性。

2、优化涉农信贷产品。农村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结合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及其所处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情况开发系列针对性较强的信贷产品组合,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不断优化信贷产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使贷款利率更具灵活性。并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并不断创新符合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抵(质)押方式,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确权、颁证工作的推进,逐步探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进一步探索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的各种担保和联保模式及开展大型农机具的融资租赁业务。

(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债等直接融资工具,增加直接融资的比例。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及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融资。金融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相互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外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完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建立与完善农业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来有效转移、分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风险。首先,通过天气预报、兴修水利、推广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方面来完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来达到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其次,在完善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上,还要建立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来更好地应对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特点扩大农业保险险种,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开办贷款保证保险、信用违约保险等专项涉农金融保险,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增信,参与订单农业融资业务,大力发展以农产品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加大信贷支持,推广“贷款+保险”模式,逐步提升银保合作广度与深度。完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保障体系,建立并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和风险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增强农业风险分散能力。

另外,通过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来有效分散和转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六)大力发展农业价值链融资。应对农业产业链发展的需要,需大力发展农业价值链融资,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纳入农业价值链融资视角,以有效满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问题。农业价值链融资是以价值链为中心,把农业融资体现在农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和不同参与者上来,针对价值链各价值活动参与者不同的融资需求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供给。一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依托企业与上下游签订的购销、服务协议等,积极支持整个产业链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种植、养殖、加工、运输、仓储、农资等环节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在产业链条上,农业生产等活动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而储运、销售等活动则不具季节性,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的活动特点设计符合需求的金融产品。二是针对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生产阶段支持粮食主产区建设,发展规模化生产基地。加工阶段支持精深加工,构建初加工、精加工、深加工分工协作体系。贸易阶段支持农产品市场建设、农超对接、冷链配送等。金融机构应该从整个价值链的角度深入研究各个环节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并了解潜在的风险设计出更好的风险控制方法,使得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七)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要从多方面入手全面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地方政府部门与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参与,逐步建立资源共享的农村社会征信体系,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尽快纳入到农村社会征信体系中,便于及时了解他们的信用信息;其次,进一步开展信用工程建设,扩大农村地区的诚信宣传和诚信教育,加大推行信用体系建设力度。

(八)完善财政金融扶持体系。充分发挥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财税部门可以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壮大。尤其要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及时落实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相关政策,并把相关的财税优惠措施长期化、制度化,来更好地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同时,完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中央银行对于涉农贷款发放达到一定比例的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在再贷款方面给予利率、期限等方面的优惠,优先对涉农商业票据办理再贴现,从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推出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

总而言之,一方面应通过采取多项措施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身综合实力,提升金融需求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优化农村金融服务,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的金融需求及其特点采取多样化的满足方式。积极探索财政与金融相互配合,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共同发展,信贷与保险联动的有效途径,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促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地发展,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农户农业创业。

参考文献

[1]张红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供给侧改革[EB/OL].http://www.hnzk.gov.cn/gaigegongjian/2819.html.

[2]商文瑜.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调查与建议[J].酉部金融,2013.10.

[3]康峰.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途径[N].金融时报,2014.7.21.10.

[4]张婷婷.支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函待改善农村金融服务[J].海南金融,2013.12.

[5]温跃,赵小亮.引金融“活水”灌现代农业之田山东济宁探索金融支农新模式[N].金融时报,2014.2.19.

[6]仝爱华,姜丽丽,段洪俊.农业科技型企业融资情况的调查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5.

[7]王讯.农业现代化与金融服务的探索与思考——以黑龙江省为例[J].黑龙江金融,2013.10.

[8]李巧莎.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金融支持[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2.2.

[9]丁振辉.论农村金融与农业现代化[J].金融经济,2013.4.

金融支持建议 第5篇

【关键词】金融;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

一、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面临问题和挑战

1.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尽完善

目前,在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中,乡镇金融机构分布较少,虽然融机构网点有覆盖,但区域分布不均,缺乏有效的信贷指和明确的政策导向。城镇化的发展中,农村城镇贷款的操作制度与专项贷款不够完善,各项贷款优惠政策体系不够健全。涉及农村金融发展的共基础设施服务建设与土地制度改革等仍未到位,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缺乏前进动力,主动性不强。另外,农村乡镇的国有商业银行网点较少,在县域入驻率低,支行存贷比低;而地方法人机构受存贷比偏高,制约了城镇化的发展。

2.城镇建设开发贷款主体缺位

按照规定,镇政府不能作为承贷主体。因此,金融对小城镇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缺少合适的承贷主体。而城镇化建设的起步阶段,需要投入各种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需要靠政策优惠与补贴维持运营。直接对政府部门贷款的行为不满足政策条件,导致城镇建设开发失去了承贷来源,这成为金融信贷投入小城镇建设的核心困难。因此,城镇建设开发面临着承贷单位难、担保难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城镇化的持续化建设与发展。

3.融资结构不完善,创新不足

为了满足农村发展和农户需求,交易成本低、贷款手续简单的民间金融成为城镇建设的重要资金手段,但由于受到国家金融法规的制约,民间金融监管缺位,不能很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另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在产品开发上自主创新能力较弱,产品针对性不强,资金供给不足,银行业基于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支持已经不能满足城镇化建设中的信贷需求。同时,市政债券逐渐面向资产证券化,但是缺乏新型融资模式的应用,金融资源到不到有效配置,阻碍了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二、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几项建议

1.改进信贷管理体制,构建完善的产权制度

我们必须明确市场定位,改进信贷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对于市场,应尽量减少无序竞争,引导特色化竞争,比如农业银行可以结合政策优势加强在城镇公共设施方面的金融支持;股份制商业将重点放在特色化的金融服务上;各种信用社应明确面向社区的发展方向,加强与城镇小微企业与农业产业企业的金融合作。另外,应激发产权制度的创新活力,可以利用各种土地融资业务聚金融资源;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集体贸易的进程,努力建立起产权交易市场。对于金融产品,应注意把握城镇化建设中的产业链,将生态意识融入城镇特色建设中,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2.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有效的金融运作模式

各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满足城镇化发展的多方位需求,实现以间接融资为向直接融资的过渡与转变,利用财政投资吸引民间投资,通资本配置的改变,提高收租分红比例,使市政债券公益化。对于城镇龙头企业,应发挥其主导作用,进行创业板的上市融资;对于中小企业,应引导其利用集合票据进行票据融资。政府应颁布更多的财税激励措施,补偿企业的信贷风险,引导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对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先进行合理的建设规划,建立有效的金融运作模式。可以将事业单位作为承贷主体,以政府和企业法人共同组建信用作为担保,为建设的融资环节带来新的活力。

3.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培育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城镇建设的信贷市场存在一些潜在风险,比如社会信用风险、政府决策风险、担保有效性风险等。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应注意把关风险防控环节,认真考察项目的合法性,保证信贷风险的可控性;应严格落实项目资本金,根据城镇经济发展情况预测财政收支情况,客观分析政府债务与偿债能力,制定计划确保贷款的稳定性;允许农村使用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促进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逐渐开辟自由的产权交易市场。另外,应构建有城镇化建设融资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新时期市场的变化,明确自设的竞争优势,不断深化利率市场的改革。政府应引导特色化竞争,出台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个和谐的市场环境,保证金融的公平竞争,为促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奠定基础。还应强化城镇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的相关产权制度,激发城镇化的创新活力。

三、结束语

金融支持建议 第6篇

关键词:民族地区 经济发展 金融支持

延边州作为吉林省唯一享受西部开发政策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国家政策、资金的大力支持下,总体上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经济总体表现为发展不力,已经到了十分紧迫和危急的地步。如何及时调整有关经济、金融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差距,对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金融现状

(一)经济发展速度缓慢,表现为经济发展不力。一是地区人均生产总值逐年下降。(1)同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越来越大。1990年,人均GDP延边州2041元,高于全国、全省水平;2000年,延边州5829元,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差1999元、与全省平均水平相差1183元;2010年,延边州24448元,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相差越来越大。(2)同省内各发达地区相比,已望尘莫及。1990年,人均GDP长春市和吉林市与延边州相差无几甚至不如延边州;2000年,延边州与长春市相差6552元、与吉林市平均水平相差3421元; 2010年,延边州已经是相差甚远。二是财政收入越来越匮乏。自2001年至2010年十年间,延边州财政收入总体逐年下降,同省内各发达地区相比,相差甚远。2001年,延边州财政收入为9.17亿元,与长春市相差27.09亿元、与吉林市相差4.85亿元;2010年,延边州财政收入为41.26亿元,与长春市相差139.54亿元、与吉林市相差98.28亿元。三是平均工资水平每况愈下。自2001年至2010年十年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均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与省内部分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越拉越大。2001年,延边州平均工资水平为7955元,比全省平均水平低816元,与长春市相差3135元、与吉林市相差530元;2010年,延边州平均工资水平为23753元,比全省平均水平低5646元,与长春市相差11970元、与吉林市相差7239元。

(二)金融业发展滞后,导致金融抑制。一是延边州各项存款逐年大幅度上升。自2001年至2010年十年间,各项存款增幅除2007年以外,基本上都高于全省和省内部分发达地区。二是各项贷款增长缓慢,部分年份出现负增长,且占全省比重逐年下降。三是存贷差逐年增加,资金外流严重。十年间延边州存贷差逐年增加,尤其是自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存贷比未超过50%,从资金流入地区逐步变成资金流出地区。可见,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发展总体滞后,经济的货币化不足,经济循环中信贷和货币化的程度过低。

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不力与金融抑制成因

(一)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可持续发展受阻。延边州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程度比较高,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矛盾,许多企业、产业是资源消耗型企业和产业,受行业政策的限制,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银行业的信贷介入,从而导致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如医药行业虽然成为延边州优势产业,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但还没有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序列,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大。

(二)工业发展相对滞后,经济效益低下。延边州工业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同其他地区的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且资金投入一直偏低,没能满足工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导致工业的发展相对滞后于全国及全省平均水平。其主要表现是工业规模偏小,产业关联度较低,运行质量不高,经济效益低下,未能形成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资源开发利用的层次较低。

(三)财源匮乏,自我调整乏力。财政收支不平衡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县级财政困难问题更为突出。其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实力较弱,总量相对偏低,税源基础薄弱,相当部分的企业经营不景气,亏损面大,包袱沉重,财政支出较大,地方收入增长远远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

(四)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适应市场能力较低。一是原有一些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没有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条件做出及时的调整和完善,与改革后出台的一些政策不配套,缺乏连续性,以致失去原有的效力,难以操作和落实。二是“等、靠”政策依赖思想仍比较严重,没有认清政策只是经济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催化剂,而最根本的动力还是要靠自身,适应市场能力较低。

(五)货币政策“一刀切”、信贷权限的上收,导致金融功能弱化。货币政策全国“一刀切”,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在资金管理方式、二级准备金要求、资金调拨、利率、专项资金、利润核算等方面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相反,由于民族地区经济基础差,金融总量小,贷款风险大等原因,商业银行总行普遍采用贷款限额管理和授信额度管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限制。随着审贷分离、信贷权限上收,信贷业务准入门槛过高,延长了贷款时效,一些好的项目或企业未能及时得到金融支持。

(六)资金外流严重,加剧资金供求矛盾。市場导向型经济无疑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就全省而言,长春、吉林经济发展快,投资环境远优于延边州,资本的边际效率高于少数民族地区,投资风险整体上也低于延边州,而且分散风险的途径较多,少数民族地区资金通过各种途径向发达地区流动,形成了资金外流与区域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的状况。

(七)银行业组织结构不健全,发展不协调。延边州尚未建立一个健全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功能和稳健有力的金融组织体系,结构性失衡问题比较突出。一是银行业组织结构不健全,发展不协调。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功能日益减退,政策性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缓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趋缓,上市条件未成熟,村镇银行风险集中,地方性商业银行刚成立,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还未进入。二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缓慢,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大多是全国性机构的分支机构,即使拥有少数地方性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但规模都很小,对当地经济的支持力度不够大,缺乏基金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状况不佳,融资困难。延边州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仍然突出,发展资金主要靠招商引资,而不是银行信贷。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仍然将大型企业作为贷款营销的主体和利润增长点,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发展。二是由于基层商业银行没有信贷审批自主权,开拓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三是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很难寻找相应的符合条件的担保单位,无法在银行取得贷款。四是贷款利率不同程度上浮,中介服务成本过高,导致中小企业借款成本提高。五是中小企业规模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缺乏现代管理制度,企业运行不规范,信用观念淡薄,信贷风险较大。

(九)社会信用环境差,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困难多。一是征信法规制度不健全,导致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滞后。二是社会信用信息整合力不足,造成信息资源的浪费。三是信息征集困难,信息披露共享受阻。四是部分企业因信用等级低,得不到信贷资金支持。五是失信惩戒机制不够健全,信用缺失突出,债务拖欠、偷税漏税、逃废银行债务日趋严重。

三、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建议

(一)实行区域性货币信贷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中央银行要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作用,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适当给予倾斜性的货币信贷政策。一是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和国有商业银行级分行的二级准备金率,增加银行可用资金。二是对商业银行实行较为宽松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提高存贷款考核比例。三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调整和改造中的企业,制定更加灵活和有一定利益导向的区域性行业性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四是在呆帐核销政策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银行给予倾斜。五是建议国家民委和人民银行兼顾社会效益和银行效益,允许民贸贷款利率上浮,民贸企业按照贴息政策全部享受民贸贴息,真正实现“银企双赢”。

(二)改革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消除商业银行发展的制度障碍。一是实行倾斜型信贷管理政策。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分支行在企业信用评级、授权授信管理方面给予比较宽松的政策,增加贷款授权授信额度,适当放宽贷款审批条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二是区别对待,化解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各商业银行总行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分支行的不良资产采取核销、拍卖和重组等方法,化解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提高其资产质量,国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机构的负担,、增强其支持地方发展力度。三是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有效遏制少数民族地区资金外流。

(三)优化少数民族地区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制定改善社会投资环境和金融外部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努力吸引全国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培育新的金融主体。二是加快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地区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允许开办民营银行、中小企业银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机构良性发展。三是加大对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四是增强政策性银行的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适当放宽贷款保证条件,适当降低新业务贷款准入门槛。五是加大金融开放的力度,加强与国际金融界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引进外资银行。六是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七是发展地区性资本市场,支持企业进行资本运作,鼓励企业向社会融资。

(四)适当放宽边境地区外汇管理政策,促进边境贸易发展。一是进一步开通中俄、中韩、中朝等边境地区银行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直接核算渠道,允许使用人民币现金结算,为边贸企业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二是实行灵活的出口售汇核销政策,放开边境地区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三是适当增加边境地区商业银行的结售汇网点,允许中俄、中朝边境口岸地区银行加挂人民币兑换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牌并自由浮动,引导外币现钞到银行结汇。四是取消外汇账户的最高金额限制,实行意愿结汇。五是是对民族地区与俄罗斯、韩国的经贸合作给予类似于“特区”的政策,鼓励建立中俄、中韩科技产业园区,吸引先进技术和人才。

(五)创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素质,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一是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信用环境等级评定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和各类信用评级标准,规范中小企业经营中的信用行为,为金融机构运行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二是努力提高中小企业素质。狠抓企业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因地制宜,找准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产品作为调整结构的突破口,着力发展以高新技术密集型、出口创汇外向型和以生产“精、尖、特、优”产品为特色的龙头企业。三是组建适应各类产业发展的股份制担保公司,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商业性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互助型担保体系等,实行市场化运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六)积极创新贷款方式,大力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涉农银行要秉承为“三农”服务的宗旨,立足延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支农服务的方法,创新贷款方式,开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粮食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等,突破农村有效抵押物不足的瓶颈,扩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

(七)金融与财政、政府与银行、银行与企业互动,实现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有效介入。一是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财政资金要发挥主要作用,信贷资金适当支持,对于回报率高,回报速度快的基础设施建設,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二是抓住国家全面实施《长吉图开发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有关行业支持和扶持政策,为银行业进一步支持地方产业提供宽松的政策条件和有力的政策依据。三是采取积极措施构建银企沟通交流平台,实行企业自荐、政府推荐、银行自选,使银行业真正找准信贷投入的突破口,确保企业的信贷投入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范才成、沈再新.金融服务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与矫正.《开发研究》.2008年第5期

2、沈德理.现阶段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共同点和不同点.人民网.2009年3月20日

3、陈连华.金融支农的瓶颈制约及解决途径.光明网.2011年9月20日

4、吴海鹰.中国西部经济与地区可持续发展[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

5、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

金融支持建议 第7篇

普惠金融是指有效、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众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 实际上就是让所有老百姓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 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主要任务就是让列入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农户、贫困人群及小微企业, 能够有效地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近年来, 宝鸡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中省一系列决策部署,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全面落实财政奖补政策, 引导、扶持我市普惠金融和农村金融实现良性发展。截止2014年5月, 宝鸡市共有89家金融机构和单位, 其中:市级商业银行16家, 保险业机构33家, 证券公司营业部16家, 期货公司营业部2家, 小额贷款公司15家, 融资性担保公司4家, 金融管理部门3家。截至2014年3月末, 全市贷款规模超过840.46亿元, 其中, 农村金融贷款余额167.9亿元, 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77.8亿元。

二、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 规范资金管理, 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近年来, 中央财政不断完善贴息奖补等政策, 引导增强对特定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 财政设立担保基金, 鼓励金融机构向其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并给予贴息支持。宝鸡市自2003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以来, 坚持因地制宜, 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改进服务模式, 稳中求进中, 连续保持了“贷得出、收得回、用得好”的良好态势。2007年, 宝鸡市率先制定多个文件, 对小贷资金管理, 从贷前审查到贷后担保基金、贴息资金管理和核算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填补了资金管理政策上的空白。同时, 对代位清偿和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2013年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支持对象, 严格政策执行标准, 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对125户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资料审核和实地走访, 针对企业界定、贷款规模、贷款时间、贴息计算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 财政会同人社部门进一步完善修订了宝鸡市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截止2013年底, 全市累计筹集小额担保基金1.63亿元, 支付中省市财政贴息资金2.45亿元, 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9.06亿元, 带动金融机构投入创业资金60亿元, 贷款回收率达到99.9%, 累计扶持5万人成功创业, 带动20余万人就业, 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

(二) 扩大基金规模, 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发展

按照“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坚持“服务地方经济,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宗旨, 市财政积极主动参与宝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建章立制, 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帮助公司稳健拓展业务。2013年, 市财政投入3 230万元, 信用担保基金规模达到1.005亿元。目前, 公司担保业务已覆盖全市十二个县区, 先后办理担保业务895笔, 累计提供担保28.4亿元, 在保企业140户, 在保余额5.89亿元。公司先后为180多户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加工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18亿元, 为这些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资金支持。近两年, 省市财政还拨付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116万元,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公司担保风险。

(三) 落实补贴资金, 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宝鸡市从2007年开始, 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在农户自愿参与的基础上, 为投保农户 (包括规模经营主体) 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 引导支持其参加农业保险。截止目前, 已开展各类农业保险三大类九个品种, 涉及种植业、养殖业、森林和农机保险, 保险承保面涉及全市12个县区。凤县花椒特色农业保险在自主开展五年之后, 于去年纳入省级保障范围。2013年, 为了进一步推动宝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加强保费资金保障和管理, 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 从保费的预算和筹集、保险金额标准和保费补贴分担比例、保费的拨付流程上提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 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 建立了多方参与、共担风险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在农业风险的防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暴雨、洪水、冰雹和特殊疾病等各种保险责任, 宝鸡市11.78万户次农民累计获得政策性农业保险赔偿款6 001万元。广大农民从试点中切切实实感受到了农业保险带来的好处, 农业保险工作赢得越来越多农民群众特别是种养大户、龙头金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同和拥护。

(四) 创新管理机制,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完善

近几年, 宝鸡市财政部门开展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奖励”等试点工作。2011-2013年, 全市44家次县域金融机构累计发放涉农贷款99.55亿元, 涉农贷款平均余额达104.68亿元, 获得中省财政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2 220万元。13家次金融机构获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定向费用补贴中省财政奖励资金1 182万元。这些奖补资金极大地调动了县域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空白的积极性, 也为县域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增设机构、添置设备、增加人员提供了资金保障。2013年末, 全市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余额124.33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84.77亿元, 分别占全市贷款的16.39%和24.36%, 较2008年分别增长了2.5倍和2.2倍。

(五) 完善资金监管, 确保专款专用

为了确保财政奖补资金安全、高效, 激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动力, 市县区财政部门认真执行中省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与人行、人社、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配合, 加强监督检查, 强化资金管理, 完善督导机制, 落实定期通报, 加强对普惠金融奖补资金的分析监测, 分类指导, 加强督促, 及时通报执行进度。落实部门监督责任, 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切实加强内部监管, 严格专项检查, 把财政奖补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分析监管系统管理, 真正实现财政资金监控动态化、即时化、高效化。同时, 加强审计监督, 强化财政资金责任追究, 确保奖补资金执行均衡、高效、安全。

三、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管理有待加强

从执行情况看, 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其一, 担保基金规模偏小。目前, 宝鸡市担保基金总量1.63亿元, 全市存贷比平均已达到1:9。分析担保基金总量不足的原因, 一是历年存量大, 贷款余额多;二是基金增速慢, 贷款增幅快。2011年以来, 担保贷款增长了17.9亿元, 担保基金仅增加了2 040万元, 担保基金增幅严重滞后;三是拖欠贴息资金, 银行划扣担保基金。由于担保基金总量偏小, 基金存贷比已超过政策规定的1:5上限, 银行认为增大了放贷风险, 出现了金融机构“惜贷怕贷”、划扣担保基金的现象。其二, 贴息资金严重不足。主要原因是由于宝鸡市连年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计划内贴息资金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用新钱还旧账、还旧账欠新账”, 导致历年贴息资金有缺口。其三, 考核内容不对接, 工作推进难。现行考核制度既要完成上级下达的贷款任务, 又要控制1:5的存贷比, 面对庞大的贷款余额和新增任务, 基层财政无所适从。

(二) 地方财力有限, 农业保险政策有待完善

农业保险产品供给单一, 保险产品设计不尽合理, 严重影响了农户投保的积极性。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区财力紧张, 中省市补贴资金全部到位, 县 (区) 补贴资金到位率不高, 影响了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和承保的积极性。

(三) 涉农金融奖补政策与基层实际情况不匹配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中所称县域金融机构, 是指县 (含县级市, 不含县级区) 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 和其他金融机构 (不含农业发展银行) 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这一定义将县级区排除在外, 例如宝鸡市陈仓区, 农业人口占全区人口85%左右, 耕地面积66.73万亩, 全区面积2 580平方公里, 其中西部山区7镇130个行政村, 面积1 707平方公里, 经济仍较为落后, 亟需各类涉农贷款的投放, 但因为管理办法的硬性规定, 奖励政策将其排除在外, 不能享受到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奖补政策, 影响“三农”发展。

(四) 奖励政策强调增幅相对值, 金融机构难以达标

目前整个经济市场处于下行阶段, 从风险角度来讲, 贷款的实体投放规模必然缩小, 这种情况下, 对新兴银行或小银行, 由于其涉农贷款基数较小, 比较容易达到政策增幅标准;而对长期信贷投向为三农的金融机构来说, 涉农贷款基数大, 虽然涉农贷款投放总量很大, 但增幅不达标, 反而得不到奖励, 不利于调动这类机构的积极性。

(五) 小微企业贷款奖励政策有待上级研发

目前小微企业贷款难, 融资难问题凸现, 但该项奖励资金总量较小不能与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发放量相对应, 不能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此外, 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模式也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但相对于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得到的政府奖励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

(六) 普惠金融信贷产品创新不足

尽管金融机构加大了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 但目前辖区民生金融信贷产品仍然偏少, 传统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和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信贷产品支撑着支农富农的重任, 创新力度和方式尚需加大。普惠金融专项统计制度还未建立, 执行绩效难以评估。同时, 县域金融服务主要以传统的存贷款服务为主, 创新产品较少, 主要原因是金融产品创新难度大, 供求信息不对称, 机制不健全。

四、几点建议

(一)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加强资金监管

建议上级部门加大对市县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补充和贴息资金的投入, 进一步缩减小额担保贷款任务总量, 用2-3年的时间逐渐消化陈欠、降低存贷比, 以达到防控风险的目的。

(二) 加大农业保险政策创新力度, 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一是完善保险品种, 增加不同档次的险种, 适当增加保费, 提高保险保障标准。分区域实行差异化的保险方案, 高风险区域适当多收保费, 低风险区域, 少收保费, 充分调动农户投保的积极性。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二是扩大保险覆盖面, 加强地方特色农产品的风险保障。结合我市农业产业的特点, 增加核桃、辣椒、猕猴桃、苹果等特色保险品种并扩大覆盖面, 满足群众需求, 发挥强农、惠农政策效果。

(三) 完善涉农金融奖补政策, 创新农村金融体制

加快建立农村现代金融组织体系, 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支持民间资本在农村发起成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 规范民间借贷业务, 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 推进公平有序的竞争, 激发县域金融支农的活力。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步伐, 创新信贷产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 建立政策补偿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保险补偿机制, 支农激励机制。建议研究出台关于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 (宅基地) 使用权等权属抵质押管理办法, 为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政府搭台, 引导担保公司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 贷款方便、快捷, 又可降低金融借贷纠纷, 减轻担保风险。同时建议上级部门充分考虑县区地域和经济发展实际, 对奖补政策对象不仅仅从行政划分来区分, 还应该从经济结构来划分, 进一步完善相关涉农贷款奖励政策, 将县级区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

(四) 细化增量考核内容, 调动金融机构管理的积极性

建议上级部门在考核涉农贷款增量时, 适当结合投放增幅相对值和投放总量绝对值, 更大程度地调动金融机构信贷投放三农。同时, 研究出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健康迅速发展。

(五) 建议顶层制定如何支持构建互联网普惠金融体系

据调查客户反映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活动性强、收益率高、资源配置效率高, 具有覆盖面广、公平性、可获得性的特点, 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推动解决普惠金融建设面临的困境。互联网金融是普惠性、覆盖面和渗透性最强的金融创新, 将来会有效降低服务门槛, 扩大“服务半径”, 使金融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农村乡镇、贫困人口和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对中国金融现代化, 对改变中小企业和普通老百姓融资难、融资贵、普惠金融不发展的局面提供了契机。建议上级调研, 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奖励政策和相关扶持政策。

(六) 加大扶持力度, 完善农村金融机构补贴管理和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一是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议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对市县区企业在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包括在主板、创业板上市、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等) 进行补助。逐年增加本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给予财政补贴。二是完善农村金融机构补贴管理。认真执行财政部新制定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 明确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财政部门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对4类贷款不予补贴。办法强调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 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补贴资格、追回以往年对已拨补贴资金、通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适当放宽针对小微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 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项优惠政策呈现四大优化,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至关重要。各小型微利企业要不断掌握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准确熟练的申报纳税。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 “发展普惠金融, 鼓励金融创新, 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宝鸡市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 加强资金监管, 全面落实财政奖补政策, 引导、扶持全市普惠金融和农村金融实现良性发展, 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财政如何支持构建普惠制金融体系,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结合调查发现的问题, 进行探讨并提出粗浅的对策建议。

金融支持建议 第8篇

一、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 农村金融主体较为单一, 金融服务供应明显不足

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是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 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 业务面窄, 功能单一。其支农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更多的是充当从事粮棉油收购贷款的银行角色, 无法满足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农业银行推行集约化经营和商业化运作, 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 农村业务趋向萎缩, 基本上放弃收益低、风险大的涉农贷款, 反而将从农村吸存的资金投入城市中收益高、见效快的项目, 造成农村资金的外流, 严重影响了支农作用。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 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 缺少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才, 限制了其支农能力。作为支持“三农”发展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 由于其自身问题较多严重限制了支农能力。一是资金来源面较为狭窄, 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信用社主要是吸存农村地区的资金, 由于在和商行、邮储吸收存款竞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导致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匮乏。二是深化改革尚未完成, 还存在不确定性。目前, 农村信用社管理和风险责任已顺利移交省级政府承担, 除北京、上海、重庆、宁夏成立农商行, 天津成立农合行外, 全国其他各省份都成立了省联社, 作为政府的管理平台。但是深化改革工作只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未完全完成, 未来还需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

(二) 农村金融产品种类较少, 难以满足“三农”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一方面, 新农村建设, 助推了农村金融需求旺盛。农村消费正在升级换代, 农村消费信贷需求增加, 如修建房屋、大病医疗和子女上学等重大消费, 自有资金往往难以应付;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正日益显现, 如结算的快速化, 种养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代理理财;对贷款期限、品种、利率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知识的增长也成为新型农民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 相对于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 农村金融供给短板问题突出。一是信贷品种不多, 且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规定仍然过严, 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不同类别的经济主体多元化需求。二是中间业务产品服务较少, 城市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票据业务在农村很少运用, 至于投资顾问、金融咨询、评估、项目理财、网上银行等业务则更为缺乏。三是证券、信托、基金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保险业务基本属于空白, 农村群众难以享受到先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带来的方便和实惠。

(三)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 加剧农村金融风险

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 造成了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 并且缺乏违信处罚机制, 对脱逃债务人的处罚难以落到实处, 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涉农金融机构的服务热情受到打击。二是农村信用环境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农民缺乏信用意识, 另一方面农村信用咨询体系建设落后。三是农村金融中介环境差。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 缺乏风险补偿机制, 并且有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 提供虚假资信证明, 甚至协同贷款欺诈, 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的中介环境。四是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 不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的投资欲望, 不利于吸引工商资本投资农业, 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进行。

二、加大金融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 加快完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是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 健全制约均衡机制, 提高经营能力, 增加有效信贷投入, 在推进其商业化进程中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二是因地制宜适当恢复乡镇金融营业网点。特别是农行必须坚持服务县域“三农”的职能定位, 充分发挥农行熟悉农村的优势, 适当恢复已撤的乡镇网点, 促使其重新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加大对“三农”经济发展的服务力度;三是充分发挥邮储银行的支农作用。要充分发挥其机构网点、网络优势, 延伸到零网点的乡镇, 创新适合农村需求的金融产品, 满足“三农”需求, 使农村资金的“抽水机”尽快回流农村, 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形成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三套车”;四是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担负起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服务, 加强对农产品的收购、加工、运输、储存的信贷支持, 加强对国家明确的扶贫开发项目的金融支持;五是大力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有计划创办村镇银行网点, 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充分满足农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求。

(二) 加快推广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一是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创新贷款品种。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品牌, 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增长, 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提供更多更好的贷款品种, 如开办大额农业贷款、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林业长期贷款, 果木业长期贷款, 农业科技贷款, 劳务贷款等。二是要改革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及期限管理方式。建议央行适当调低农信社贷款利率上浮空间, 省联社对县联社利率定价的“软指导”变为“硬约束”, 增强对农信社贷款利率的调控能力, 结合实际和风险状况、贷款期限长短确定不同的利率上浮幅度。同时要打破“农户贷款=短期贷款”的固化思维, 从农情出发, 将农业贷款期限结构与农户贷款投向、经营规模和周期相挂钩, 灵活设定, 宜长则长, 宜短则短。三是尽快开办农民理财产品。目前农民投资渠道单一, 为农村金融开办农民理财业务带来了很大的空间。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农民的自愿要求, 可以将农民闲置的资金, 集中进行投资运作, 按照保底分红的方式, 确定农民投资回报率。这样可以规避农民零星投资的风险, 为农民增收提供一个两全其美的金融服务产品。四是创新结算品种,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结算要解决农村盲点的问题, 要尽快覆盖农村, 为农民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结算服务。五是完善多种形式的农产保险体系, 开发适应农业、农村和农民需要的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 如种粮保险、制种保险、牲畜保险、农业生产合作社保险等已成为农民的强烈需求。

(三)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甘肃省农村经济金融支持现状及建议 第9篇

1 甘肃省农村经济金融支持现状

1.1 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我国对外贸易量不断增加使得城市工厂、企业不断发展,而我国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平均分配到每个家庭,使得人均拥有土地较少、农民收入较低,许多农民放弃农业生产,进入城市工厂务工。金融机构更多地支持城市企业发展而忽视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城市与农村的贫富差距不断被拉大。甘肃省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业企业发展相对优势较少,农业具有较大的发展优势。甘肃省若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业经济发展,将加快甘肃省农村经济增长并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但当前,农村信贷发展比较落后,农民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不能申请抵押贷款,因而农民无法取得信贷资金对土地增大投资,高效利用土地并增加收入。

1.2 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较少,电子化程度低

在甘肃省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村信用社发挥了对农村金融支持的主力作用,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其他大型银行为主体,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发展农村经济,但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所设网点少,难以满足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据有关数据统计,2014年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已有1 963个营业网点,农村地区每8 323人拥有1个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农民办理业务需要走很远的路,翻山越岭到乡镇、县城办理业务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其次,农村金融服务以存贷款业务为主,很少满足农户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农村金融电子化服务存在不足,银行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相对较少。甘肃省金融服务技术手段差,金融创新不足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1,2]。

1.3 政府对农村金融信贷政策扶持不足

甘肃省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出台了众多针对农村经济的财政补贴政策,但从政府对农村金融支持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户贷款承担着较高的经营风险,在缺乏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的情况下,甘肃省农村金融机构只能通过限制农户贷款进而降低经营风险。甘肃省政府应增加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财税支持,建立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涉农金融机构奖励和农业保险补贴等制度,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甘肃省需要建立更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村经济[3,4]。

2 甘肃省农村金融支持实证研究

2.1 数据与方法

为了研究金融支持对促进甘肃省农村经济增长发挥的作用,通过分析农业贷款(AGL)、乡镇企业贷款(ETL)2个因素对甘肃省农业总产值(GDP)影响,全面揭示它们之间的依存关系,数据以1990—2009年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AGL)、甘肃省乡镇企业贷款总额(ETL)、甘肃省农业总产值(GDP)进行分析,选取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AGL)、甘肃省乡镇企业贷款总额(ETL)作为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指标。甘肃省农村地区以出售农产品作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选取甘肃省农业总产值(GDP)作为甘肃省农村经济增长指标(表1)。

为了研究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AGL)、乡镇企业贷款(ETL)、甘肃省农业总产值(GDP)之间关系,运用回归分析中的最小二乘法建立回归方程为:YGDP=a+b1AGL+b2ETL+e,式中YGDP为因变量农业总产值(GDP)的估计值;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AGL)、乡镇企业贷款(ETL)用来预测或解释因变量农业总产值(GDP),e为误差项的随机变量,它反映了除了AGL、ETL和GDP之间线性关系之外的随机因素对GDP的影响,是不能由AGL、ETL和GDP之间线性关系所解释的变异性。a、b1、b2为模型参数。

2.2 实证分析

在计量经济学中,利用线性回归模型对Y的变动来解释方程拟合的效果如何,即模型的估计值(y^)或称拟合值对实际值(y)拟合的好坏,可以通过统计量来衡量,它刻画了自变量所能够解释的因变量的波动。由计算结果可知,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AGL)、甘肃省乡镇企业贷款总额(ETL)对甘肃省农业总产值(GDP)的二元线性回归估计方程为:

拟合优度R2=0.497 383表明,甘肃省农村经济增长中,有49.738 3%可以由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甘肃省乡镇企业贷款总额与甘肃省农业总产值(GDP)之间存在的线性关系来解释。甘肃省农村经济发展的众多因素中,农业贷款总额、乡镇企业贷款总额能与农业总产值(GDP)保持一定的线性关系,金融信贷支持是促进甘肃省农村经济增长重要推动力。但是,这种正比关系并非十分显著,理由是甘肃省农村经济增长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各因素贡献度有大有小,很难找出它们之间的具体关系。

3 实证结论

3.1 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对甘肃省农业总产值的影响

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对甘肃省农业总产值的弹性系数为0.341 567,即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每增加1元,甘肃省农业总产值平均增加0.341 567元。甘肃省农业总产值随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甘肃省乡镇企业贷款总额增加而递增,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对甘肃省农业总产值具有正相关作用。因此,可以认为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是影响甘肃省农业总产值的重要因素之一,扩大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有利于提高农业产出水品。通过对模型显著性t检验,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对甘肃省农业总产值的影响是不显著的,其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和市场风险大、投资回报率低,很多农户将获得的农业贷款投资应用到其他产业以期望得到高于农业投资的回报率,农业贷款用于非农产业,导致甘肃省农业信贷绩效低下。

3.2 甘肃省乡镇企业贷款总额对甘肃省农业总产值的影响

甘肃省乡镇企业贷款总额对甘肃省农业总产值的弹性系数为7.499 729,即甘肃省镇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1元,甘肃省农业总产值平均增加7.499 729元。甘肃省乡镇企业贷款总额对甘肃省农业总产值具有正相关作用,因此甘肃省乡镇企业贷款总额是影响甘肃省农业总产值的重要因素之一,扩大甘肃省乡镇企业贷款总额有利于提高农户收入。通过对模型显著性t检验,甘肃省乡镇企业贷款总额(ETL)对甘肃省农业总产值(GDP)的影响是显著的,其主要原因是乡镇企业的发展使广大农民走出土地,从原始的耕作中解放出来,逐步与先进的生产方式融为一体,发展农业机械化种植,建设农业服务体系,发展规模经营,购置农技推广设备,修造田间道路、桥梁和开发性投资等,促进了农业产值的提高及农业多种经营的发展。甘肃省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对乡镇企业的贷款对促进甘肃省农村经济增长更具有优势。

3.3 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与甘肃省乡镇企业贷款总额对甘肃省农业总产值的影响

甘肃农业总产值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各因素贡献度有大有小,很难找出它们之间的具体关系。通过对模型显著性F检验,甘肃省农业总产值与2个变量甘肃省农业贷款总额、甘肃省乡镇企业贷款总额关系是显著的,甘肃省农村经济发展的众多因素中,农业贷款总额、乡镇企业贷款总额能与农业总产值保持一定的线性关系,金融信贷支持是促进甘肃省农村经济增长重要推动力。甘肃省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依靠有限的土地创造更高的财富价值。甘肃省农村经济主要以出售农产品获取收益,但仅通过出售农产品难以获取较高收益,甘肃省应重点支持乡镇企业发展,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可以更好地促进当地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使农民获取更高收入。

4 建议

4.1 甘肃省政府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

甘肃省要发展农村经济,政府增大对农村的投资力度将有效促使农民大力发展机械化种植,节约人力成本,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农民收入。政府直接财政转移支付需要资金较多且效率低下,通过发展农村金融业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甘肃省政府应加大对金融服务中农户贷款的财政补贴,让农户有足够资金发展农村经济。其次,甘肃省农村应建立以政府为主的信用担保机构,政府对农户家庭收入都有较多的了解,为协助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户贷款可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政府对农户信用度进行严格审批,选取信用度较高且具有较强偿还贷款能力的农户,政府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向农村金融机构借款。政府和农村金融机构联合建立农户信用度调查登记制度,可以降低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贷款存在的损失风险。若农户未能按时还款,则由政府财政偿还贷款,由政府对该农户追索借贷资金。在这种模式下,可以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再次,甘肃省政府应该鼓励其他大型银行、村镇银行、股份制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进入农村信贷市场,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4.2 完善农户财产流转市场

农民贷款通常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农民所拥有的房子、土地使用权都不能够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特点制约了甘肃省农村金融机构放贷。其次,农民个人财产变现能力较差、且价值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农民从甘肃省金融机构所贷到的贷款额度小,但办理贷款的手续却不能简化,工作量较大,与其微薄的利润相比,农村金融机构也就缺乏主动性。甘肃省应该大力发展土地流转制度,使土地使用权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从而促使土地价值不断上升,土地使用权将成为很好的抵押品用来申请信贷资金。

4.3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甘肃省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快发展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化服务,积极开展银行卡(含借记卡、贷记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让农村获得更便捷的现代化金融服务。农村地区广泛布放POS机、ATM机,加强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建设和“支付结算村村通”工程建设。使农村居民足不出村就可享受到现代金融服务。其次,甘肃省农村金融机构应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农民办理业务不再需要走很远的路,翻山越岭到乡镇、县城办理。再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民借贷,简化办理贷款的手续,提高农民贷款额度,使农民可以享受到良好的金融服务。保险机构应大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保障。针对甘肃省各地不同特色农产品产业,保险机构研发多样化的农产品保险。甘肃省政府应出台发展农业保险的配套资金扶持政策并在甘肃省农村地区广泛宣传。通过主动营销全面开展农业保险,保障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最低收入保障。甘肃省农村应加快推进证券机构、期货机构、信托机构、投资基金机构等机构进入农村加强其他金融服务机构进入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在当前农村经济状况下,农民存款余额高于贷款余额,依靠农村资金发展农村经济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通过不断研发适合农民的金融产品来刺激农民金融需求,依靠金融创新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潜力,才能使金融发展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

摘要:介绍了甘肃省农村经济金融支持现状,对甘肃省农村金融支持进行实证研究与分析,总结了实证结论,提出了促进甘肃省农村经济增长的金融支持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经济,金融支持,现状,实证研究,建议,甘肃省

参考文献

[1]王士伟.农村城镇化进程中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1(7):60-63.

[2]牛磊,王岩.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J].对外经贸,2012(5):63-64.

[3]范立夫.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问题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0(7):63-66.

金融支持建议 第10篇

一、云南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情况

云南是我国资源富省, 自然条件优越、比较优势明显, 具有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得天独厚的条件。省委、省政府于2000年就确定了“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三大目标, 实施可持续发展、科教兴滇、城镇化和全方位开放四大战略, 培育和壮大烟草、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旅游、电力和矿产五大支柱产业, 扎扎实实打基础, 突出重点抓生态, 调整结构创特色, 依靠科技增效益, 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发展思路, 大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目前, 云南五大特色优势产业实现的增加值已占全省生产总值的50%以上;其中, 烟草产业创造的税收占全省财政收入的60%以上, 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一) 烟草产业

云南烟草有三十多个卷烟品牌荣获国优、部优、省优产品称号, 云南“两烟”以其优良品质和良好声誉畅销全国, 并出口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烟草行业已成为我省最大的优势产业和财政的重要支柱。2010年, 全省生产卷烟714.76万箱, 增加23.18万箱, 增长3.4%;销售卷烟697.16万箱, 增加8.9万箱, 增长1.3%;12月末卷烟工业库存41.57万箱, 增加109.6万箱。烟草制品业实现增加值797.2亿元, 增长16%;销售收入874.32亿元, 增长8.9%;利税711.08亿元, 增长10.2%;利润97.9亿元, 下降9.6%。

(二) 生物资源开发产业

云南省具有特殊的地形地貌和立体气候, 拥有从热带、亚热带到温带和寒带的各种植物种类, 享有植物王国、动物王国、药材之乡、花卉之乡等美誉。云南有高等植物1.7万种, 占全国的63%, 有脊椎动物1737种, 占全国种类的59%, 是世界难得的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基因库。除了继续发展制糖、橡胶、茶叶等传统产业外, 重点发展天然药物、绿色食品及保健品、花卉及绿色园艺、生物化工等产业, 努力构建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体系。2010年, 全省生产食糖179.78万吨, 食糖产业完成增加值24.95亿元;全省生产化学医药产品3774.91吨, 增长68.3%;中成药20846.54吨, 增长17%, 医药制造业完成增加值42.59亿元, 增长12.4%。

(三) 有色金属和磷化工的矿产业

云南矿产资源的总量大, 矿种齐全配套条件好, 经济价值高。全省已发现有用矿产150多种, 占全国已发现矿种的92.6%, 有52种矿产储量居全国前10位, 有35种矿产储量居全国前5位, 有25种矿产储量居全国前3位。目前已形成以锌锡铜铝为主、产学研配套发展的有色金属产业体系;磷矿石、黄磷、磷肥产量居全国第一, 成为我国重要的有色金属和磷化工基地。2010年, 全省生产十种有色金属240.34万吨, 增长11.4%。有色金属采选业完成增加值62.27亿元, 增长5.7%;有色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完成增加值223.8亿元, 增长11%。全省生产化肥363.97万吨 (折纯) , 增长2%, 化工行业完成增加值125.91亿元, 增长17.1%。

(四) 水电为主的能源产业

云南拥有丰富的水能资源且开发条件优越。全省年均水资源总量达到2210亿立方米;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为10364万千瓦, 居全国第三位;经济可开发为9795万千瓦, 居全国第二。云南的煤炭资源比较丰富, 全省煤炭资源远景储量约691亿吨, 保有储量246亿吨, 居全国第八位, 其中褐煤储量居全国第一位。此外云南生物能、太阳能、风能资源也十分丰富, 具有重要开发价值。2010年, 全省完成发电量1364.85亿千瓦时, 增长16.3%。其中, 火电546.39亿千瓦时, 下降0.1%;水电813.8亿千瓦时, 增长30.1%;风电4.55亿千瓦时, 增长1.2倍。电力行业完成增加值255.7亿元, 增长19.9%。全年送广东电量322.59亿千瓦时, 增长26.4%, 送越南电量55.29亿千瓦时, 增长35%。

(五) 旅游业

云南山河壮丽, 自然风光优美, 拥有北半球最南端终年积雪的高山, 茂密苍茫的原始森林, 险峻深邃的峡谷, 发育典型的喀斯特岩溶地貌。众多的历史古迹、多姿多彩的民俗风情、神秘的宗教文化, 使云南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2010年, 全省旅游业总收入达1006.8亿元, 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 接待海外旅游者329万人次, 旅游外汇收入13.2亿美元;接待国内游客1.38亿人次, 国内旅游收入916.8亿元。

二、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成效显著

2000年以来, 全省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云南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加大对特色产业的信贷支持, 支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优化经济结构, 2010年末, 烟草、磷化工、旅游、电力行业贷款余额分别为22.91亿元, 81.64亿元、17.47亿元、1759.47亿元, 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达21.43%, 2010年末, 有色金属产业贷款余额达315.25亿元。云南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烟草行业继续稳居全国同行业榜首, 继续保持云南最大的优势产业和财政经济重要支柱, 烤烟产量从2000年的64.6万吨增加到2010年的87.8万吨, 产量居全国第一;十种有色金属、磷肥产量从2000年的74.9万吨、100万吨增加到2010年的215.8万吨、209.18万吨;花卉、橡胶、茶叶等优势产业得到巩固和提升, 鲜切花产量从2000年的13亿枝增加到2010年的56亿枝, 居全国第一, 橡胶产量从2000年的16万吨增加到2010年的30.2万吨, 在全国居第二位, 茶叶产量从2000年的7.9万吨增加到2010年的18万吨, 居全国第二位;旅游业实现快速增长, 接待海内外旅游者从2000年的3941.1万人次增加到2010年的12577.8万人次, 旅游总收入从2000年的211.4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10.73亿元。

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 原有的特色资源优势相对弱化, 资源型特色产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

由于技术进步对西部资源优势产生了冲击, 随着科技快速发展, 资源相对短缺的东部地区在原材料、能源需求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加之进口资源的扩大给西部地区带来了挑战,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 使资源短缺的东部地区在满足初级产品需求方面有了更为灵活的选择性, 对资源丰富的西部产生了新的冲击和影响。

(二) 由于边缘、偏远, 基础设施薄弱, 不利于特色产业的发展

云南深居我国西南边陲, 区位偏远, 加之交通落后, 运输不便, 运费昂贵, 既增加了产品的生产成本, 又降低了其市场竞争力, 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三) 资金短缺, 投入不足, 制约着特色产业的发展

云南经济基础薄弱, 资金匮乏。长期以来, 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投入、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等欠账多, 利用外资规模小、水平低, 地方经济自我积累能力弱, 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由于资金投入不足, 也严重影响了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规模。

(四) 产业链条短, 资源综合开发能力低

云南拥有丰富的生物、能源和矿产资源, 但围绕这些优势资源形成的一些特色产业, 大都加工深度不够, 产业链条较短, 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较低。在这些资源型的特色产业中, 初级产品、中低档产品比重过大, 产品的质量档次和附加值不高, 大量优势资源难以形成整体产业优势, 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

(五) 产业配套能力差, 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产业配套条件。就云南来说, 无论是基础设施和生产配套, 还是生活和创业环境的配套, 目前均不能适应特色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与沿海地区具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 由于各类市场发育不完善, 社会化服务水平较低, 技术、信息服务、咨询、培训等中介机构不发达, 严重制约了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

(六) 科技教育落后, 人才短缺, 特色产业发展受到制约

云南是全国科教不发达的地区之一, 也是劳动力素质较差的地区, 现有的劳动力素质和人才结构无法适应特色产业发展的要求。科技力量薄弱, 人才短缺和教育落后严重制约着特色产业的发展。

四、政策建议

(一) 着力改善投资环境, 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建议从中央层面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确保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的开放性,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来西部投资的企业和经营者均可享受国家和省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 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 加大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

建议中央充分考虑西部省区特殊的省情, 特别是要加快西部开发的步伐, “十二五”期间西部开发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 同时也是一个不断改善民生、惠及边疆各族百姓的过程。当前西部地区基础设施、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请人民银行总行协调各商业银行总行在信贷规模、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西部12省区一定倾斜, 加快对西部地区上报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的信贷资金审批进度。

(三) 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合力

“十二五”期间国家应增加西部省区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 同时建议取消民贸民品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得上浮的规定, 即承贷银行按利率市场化定价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 人民银行通过承贷银行按2.88%的标准予以补贴贷款企业。同时, 也可按照比当地市场利率水平低2.88%的标准予以补贴, 或以同期基准利率标准直补贴贷款企业, 支持边疆民族经济发展。

(四) 人民银行应增强对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能力

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 增加西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来源, 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特色产业的信贷投放。在当前执行稳健货币政策的同时, 西部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主要承担了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投入和扶贫贴息贷款的主要任务, 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比较低, 建议人民银行总行综合考虑西部边疆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存贷比较低, “三农”信贷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 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 在计算当年合意贷款时, 可将资本充足率、资本缓冲要求、宏观经济热度参数适当降低, 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合意贷款的资金, 增加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支农的力度。

(五) 拓宽投融资渠道, 推动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

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各种建设债券, 积极开展融资租赁项目采用BOT、TOT、ABS等投融资方式, 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各类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建设;争取更多的优势企业上市, 扩大直接融资的渠道。通过上市直接融资对于促进西部优势企业的资产扩张、解决资金问题、拓展特色产业发展空间产生巨大作用。

(六) 建立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支持建议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动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看出,党和国家把农村的發展作为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转折。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为标志的新一轮农村改革将全面展开。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尤其是农村金融的发展状况决定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很不协调,农户企业的金融需求与金融的有效供给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矛盾突出。

1 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

1.1 金融服务严重不足

目前,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主要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中,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城以下的村镇设置了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供给单位,农为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虽然在对当前农村金融有所供给,但由于其先天不足,大部分资金上划到省市分行,成为农村资金的“抽水机”。而农村信用社由于种种原因,历史包袱沉重,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形成支农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巨大差距。

1.2 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普遍较低

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仍处在较低层次、低效率阶段。金融机构受贷款条件的限制,主要以发放小额贷款为主,支农贷款品种相对较少,额度较小,仅能满足部分农户简单的种养业资金需求,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化需求。

1.3 针对贫困人口的公益小额贷款机构基本空白

农村地区农民收入低,贫困人口相对较多,而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和出于对风险的考虑,对这部分人的信贷需求并未设定在信贷支持范围之内。当前又无专门针对贫困人口的公益性小额贷款扶贫基金,对其提供金融支持,致使贫困人口越来越穷,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

1.4 担保机构缺位

当前,普遍存在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而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农民和中小企业不能提供银行所需的抵押品。从全国范围内来看,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是成立贷款担保公司。目前,成立的担保公司主要是企业经营,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民并没有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财产,致使一家一户为主的农户很难得到担保公司的担保。另外,担保公司的经营方式加重了农户或中小企业的负担,农民的贷款难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1.5 农业保险缺失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非常大,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农民会血本无归,从而使农村金融机构形成大量不良贷款。做为农业生产重要保障的农业保险,由于其高风险,低利润,商业保险机构根本不愿涉足。这给农民投资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农村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1.6 金融机构创新不足

目前,做县域经济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主要业务品种仍囿于存、贷、结算等传统的业务。但由于软硬件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结算渠道不畅,已是其发展的最大瓶颈,网上银行、银证通、票据业务等新业务发展十分缓慢。

1.7 金融生态环境恶化

良好的政府信贷支持系统和高效的司法制度能有效降低银行和农户、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支持力度较小,甚至借企业改制、破产等手段逃避金融机构债务。金融机构作为服务型金融企业,不是国家强制机构,对借款人逃避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行为无强制能力,从而使债务人违约成本过低,进而使银行形成大量不良贷款,历史包袱沉重,积重难返。

2 针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应该采取的措施

2.1 引进、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形成充分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在全国设立之势方兴未艾,地方政府应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依法设立新型金融机构,为三农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多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应当继续深化改革,可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引进战略投资者,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从而提升其形象,提高其效率,真正使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竞争格局。

2.2 引入国家扶贫基金解决贫困人口的贷款难问题

国家扶贫基金会是专门针对贫困人口发放小额贷款的公益性组织,该机构有多年的贫困人口小额贷款经营经验,且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当前较为正规的扶贫组织之一。国家扶贫基金会对于解决贫困人口贷款难,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保障。

2.3 政府主导统筹农业保险发展,消除农民投资和银行放贷的后顾之忧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由政府主导统筹农业保险和政府救济,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拓农村市场,创新保险品种,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的有效方式,扩大农业保险参保基数,使农民向农业投资和银行发放农业贷款能够实现风险可控,保本经营。

2.4 完善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

抓紧建立健全县域信用担保机构,一是大力发展地方政府参与出资的信用型担保机构;二是积极培育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商业化运作程序组建的商业型投保机构;三是扶持中小企业、农户自发组建,自我出资,自我服务,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型担保机构。同时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落实配套措施和办法,做好农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切实解决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2.5 加快建立征信体系、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改革农村金融生态

一是由政府主导建立信用信息库,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以及农村金融机构间共享和协调的平台,降低银行的征信成本。二是加强对农民法律和诚信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三是司法部门依据国家赋予的强制力对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赖债户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对赖债户进行打击,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从而形成农户、企业讲诚信,不讲诚信就会受到经济、法律制裁的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2.6 改进服务水平,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体系,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农村金融创新首先是金融产品的创新。一是农村机构应适时推出适应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信贷产品,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应收票据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二是扩大农村消费信贷,设计出与农民消费特点相适应的医疗消费贷款,个人委托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业务。三是加大对公事业单位贷款的支持力度,积极向环境建设,文化建设等领域提供信贷支持。四是以推进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系统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村现代支付系统建设,为农户提供多层次,高效率的支付清算服务。五是创新农村信用社的“信通卡”支付功能,真正实现一卡在手走遍神州。

2.7 构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支撑体系

金融支持建议 第12篇

现在的金融机构“官气”太重,总是把自己当成政府,好像不知道银行的钱几乎没有一分是政府的。税务部门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实金融机构的钱也都取之于民,所以没有理由不用之于民。但道德指导下的金融行为,注定不是现代社会的金融选择,它必须在可控的范围内,保障金融的安全。过去金融的“票号”时代,钱庄借贷靠信誉,直到西方金融进入中国我们才知道,最安全的金融借贷是抵押。现在对小微企业的借贷,尽管在抵押之外,又有联保和信用,但是在金融机构的惯性理念里,抵押才是铁打的定律。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放贷时要面临诸多不可预知和不可控的因素,但其运转又不能简单地“抓大放小”,大的要顾,小的也要顾,因为芸芸众生的饭碗大多都伸向了小微企业。央企国企虽是国家的税金大户,但面对嗷嗷待哺的就业大军,小微企业似乎更加有容乃大。这就倒逼金融机构,不得不在借贷布局时考虑自身的社会责任。但一直以来,小微企业因客观存在的经营资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细分,财务不规范、盈利能力弱、经营风险大等,“融资难”在现实中就显得更为突出,已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所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建立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是金融机构必须全力解决的问题。

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4年以来,受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上涨,以及人民币升值、利润下降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广大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增大。与此同时,货币政策从宽松到回归稳健的快速转变,信贷规模收缩,更使部分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变得难上加难,融资问题极为突出。

1.融资缺口大

无论从企业规模,还是从管理、业务等角度看,小微型企业与中型企业都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小微企业经营和产品销路不稳定、财务报表不够规范、抗风险能力弱等方面,致使很多小微企业都不在大部分银行的调研范围之内。金融机构对风险是敏感的,它要通过风险管控,确保自身利益,所以会把贷款的大部分贷给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的融资缺口会因此变大。虽然近年来中小企业贷款增速明显,但是对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而言,有限的资金量根本无法满足“饥渴”的小微企业。

2.融资渠道不通畅

小微企业所需资金既可来源于内部融资,也可来源于外部融资。内部融资,如股东入股、折旧、留存收益、亲友借款,以及员工集资和债务融资。外部融资,一是直接融资,二是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企业直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间接融资是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取得的。然而,小微企业这两条融资渠道仍不通畅。

3.担保和抵押难

大多数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偏重不动产抵押担保,只有个别银行大胆地进行了非房产抵押担保。担保难和抵押难,是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时面临的两大难题。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用的抵押物价值低,抵押能力自然下降。其中还有中介的资产评估和定值,这些费用也很高。另外,小微企业有无审计报告及其在银行的评级中是否很差,都使其有可能无法进入银行的信贷系统。

4.金融机构慎贷和惜贷

不管小微企业处于什么阶段,起步、生存、发展阶段也罢,壮大阶段也罢,金融机构虽也考虑这些因素,但其自身的运作规律,又决定了其有规范的信贷管理,也有很强的风险意识,要查证小微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否有健全完整的财务资料。尽管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利好,在银行眼里,即使通过各种渠道对小微企业进行了风险控制,给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还是高于大中型企业,因此慎贷、惜贷,就成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普遍做法。

5.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的积极性不高

金融贷款与政策挂钩无可厚非,但根据经验,政策一来,便要一窝蜂地扑上去,多半会出问题。对中小企业大张旗鼓地贷款也是政策原因,或与金融环境有关。贷款额度宽松时,金融机构往往青睐大企业和优质客户;贷款额度紧张时,对大企业和优质客户贷款就存在收益问题了。银行也趋利,于是就把贷款额度转向小企业,因为利率更高。目前,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其实盈利的并不多。可是小微企业贷款的运营模式与金融机构传统信贷模式几乎是“风马牛不相及”,所以金融机构还在摸索阶段。但是金融机构对贷款额度不高的中小企业,就得找到更多客户才行。把很大的人力物力投进去,回报却如收了一网小鱼,如果面对的是大企业,就像网住了一条大鱼,孰轻孰重,一目了然。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时,积极性不高。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调查普遍存在难题,似乎没有一家金融机构对这个问题充满底气。从目前市场状况看,小微企业贷款不利也是有其自身原因的。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除了政策导向,更多的是着眼长远,为未来业务做准备。应该说,生意做到一定阶段,要想再发展就得靠人品了,这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可优化信用环境、简化信贷流程,那么小微企业也会成为金融机构的利润增长点。

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

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要紧紧围绕上述问题,以及近期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意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措施。

1.完善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多向沟通与协调,构建新型政银企关系

加强政府对金融的支持、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支持、企业对信贷的诚信建设,处理好政银、银企的关系,会同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出台符合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因地制宜,转变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通过多边交流和共同协商,疏导政、银、企三方联系渠道,构建新型的政、银、企关系。各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小微企业了解其具体情况,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完善管理措施,优化金融服务,积极推广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一站式”审批模式,通过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优先审批县域项目,建立客户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小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运作效率。小微企业应及时主动反馈情况,定期与开户银行进行交流、沟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自身发展的方向。

2.不断改善金融生态环境,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

全力支持商业银行保全和维护债权,有效解决地区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3.整合金融资料,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应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实际,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存款准备金和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出“央贷扶”等创新产品,将再贷款以优惠利率用于小微企业,发挥央行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2)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与金融机构积极沟通协调,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现状,及时与上级部门进行对接,降低融资门槛。

(3)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转变观念,克服“零风险”的信贷意识,积极向上争取贷款规模,创新方式、简化手续,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潜力大,特别是诚信企业的新建、续建、扩建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业绩优良的出口导向型小微企业。针对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制定“一户一策”的帮扶措施,帮企业走出困境。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创新担保方式,探索企业有形资产的抵押担保业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实现银企双赢。

4.小微企业提高自身素质,积极配合金融机构争取信贷支持

小微企业应做好信贷投入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完善财务制度、完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融资评级授信工作,努力提升信用等级,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

5.进一步加强对信用担保投资管理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管理机制,大力支持信用担保投资管理中心履行职能,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担保资金的匹配。地方信用担保投资管理中心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发挥担保资金的最大利用率,为企业提供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小微企业临时性融资难的问题。

摘要:通过分析小微企业融资的缺口大、渠道不通畅、抵押担保难等融资难问题的成因,借助财政、税收、金融等各项政策的落实,从构建新型政银企关系、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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