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024-06-2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精选12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1篇

医疗救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3 号)中一同提出的,二者是一对长期共存、密切配合的制度,通过两个制度的相互配合,为广大农村的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提供最基本的卫生服务是两制度的设计目的[1]。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基本上是割裂运行,导致行政成本增加、卫生资源浪费、疾病费用负担加重等诸多问题产生,给农村居民尤其是农村贫困群体利用卫生资源带来不便。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表明,要使医疗救助对象得到最大程度救助的最佳选择,就是在推行新农合制度的地区将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一起实施,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衔接”。

2 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衔接对策

2.1 制度设计层面的衔接

2.1.1 以帮助救助对象缴纳参合费作为最低层次的衔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需要参合农民缴纳参合费,医疗救助在制度设计层面替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救助对象缴纳参合费,帮助他们参加合作医疗,使之具有利用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补偿服务的权利,从而也形成了最低层次的制度衔接。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的最低层次是代救助对象缴纳参合费,这是两种制度进行衔接的必要条件和最基础条件,确保了五保户和低保户等救助对象从制度中受益。

2.1.2 住院补偿的衔接

为了控制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增长过快和过度利用医疗服务,在方案设计中普遍设置了起付线、共付线和封顶线,医疗救助制度与之衔接相应产生了三个层次。

衔接层次一:降低新农合起付线

单次就诊费用起付线法是新农合通常采用的方式。为了克服起付线抑制低收入人群对住院服务的利用、高收入人群获得更多权益的缺陷,提高住院服务的在医疗救助群体里的可及性,医疗救助制度应该尽可能降低甚至取消起付线,帮助他们迈过“门槛”。

降低甚至取消救助对象的起付线是使他们能像参合农民一样真正享受新农合带来的实惠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虽然各地新农合的定点医院都不同程度采取了一些利贫的措施,如减免诊疗检查费用等来帮助救助对象提高对卫生服务的使用。但是因为新农合需要确保全体参合农民公平受益,降低甚至取消救助对象的起付线必须由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如民政部门向救助对象预支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或由定点医院先垫付,事后由民政部门审核结算的方式进行。但无论如何也不应该采取由救助对象垫付后再报销的办法。

衔接层次二:合作医疗补偿后医疗救助进行二次补偿

让病人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共付比例的费用分担方式,增强病人的费用意识。然而过高的共付比例(如大于70% )会减低病人的需求,最终失去控制费用的目的,过低的共付比例会导致保险没有吸引力。针对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其进行二次补偿,在部分地区新农合本身也设置了二次补偿: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专项资金,或者年末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对参合对象中自付费用较高的人进行再次的定额或按比例计算的补助。

因此,通过医疗救助资助救助对象从而降低新农合的住院“门槛”,确保救助对象能够享受新农合的补偿,二次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患者的自付比例,提高了救助对象对住院服务的利用。新农合报销后医疗救助的二次补偿,提高了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新农合起付线扩大了救助对象的受益面,医疗救助二次补偿提高了救助对象的受益程度。这两个衔接层次的制度设计,保证了救助对象充分享受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双重待遇。

衔接层次三:临时救助

对新农合封顶线以上,自付费用过高而使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非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实施临时救助。绝大多数新农合试点县都设置了住院封顶线,封顶金额一般在10000元左右。东部地区封顶金额最高20000元左右,中部地区次之10000元左右,西部地区5000元左右[2]。封顶线的设置的初衷是为了降低基金风险,却会导致部分医疗费用过重的家庭跌入贫困线以下——“因病返贫”。这时候医疗救助资金需要给予临时补助,从而防止这部分人返贫沦为下一年的常规救助对象。因此当非医疗救助对象的费用超过新农合封顶线,生活困难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群众,医疗救助需要引导慈善资源和临时救助再进行两次追加补偿,最大程度的避免这部分人跌入贫困线以下。

2.1.3 门诊补偿衔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补偿大多采取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的方式,还有些地区只补大病(住院)。医疗救助主要针对大病补偿,多数地区没有设立家庭账户,这样的地区在门诊补助上不存在衔接问题;有的地区设置了家庭账户,帮助救助对象解决门诊看小病问题,如果合作医疗也有家庭账户,那么救助对象就拥有两个家庭账户,分别从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这也就产生了两种制度在门诊补偿上的可能。

因此经过调查分析,作者认为合理的做法是:医疗救助门诊账户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账户合并,提高救助对象小病补偿能力,有利于缓解农民“小病拖成大病”的问题;同时两个账户的合并不仅方便了群众,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2.2 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的管理与服务层面衔接

研究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制度设计层面的衔接目的是使救助对象在目前制度框架中充分受益。然而两种制度仅仅在方案设计层面的衔接并不一定能够达到这个目的,因为在管理和服务层面的衔接同样重要——两个制度在管理和服务层面的衔接有利于减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减少阻碍救助对象利用卫生服务的制度因素。下面从报销服务、资金管理、供方监管、信息管理四个方面讨论两种制度在管理和服务层面的衔接问题。

2.2.1 报销服务衔接

调查表明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住院报销服务方式主要有固定医疗机构报销、服务机构报销、直接减免三种。根据卫生部和世界银行对试点县57759人的调查表明,门诊和住院病人都认为直接减免的报销方式最方便快捷。

三种报销方式对老百姓的方便程度差异大。以救助对象为例,在救助过程中会得到两个制度的补偿,报销方式可能会形成九种组合(见下表1)。

根据课题组调查,当前两种制度衔接的地区,救助对象住院报销方式存在较多的是组合1、组合4、组合5、组合7、组合9。我们重点分析有典型代表的组合1、组合4和组合9三种报销模式下救助对象的住院和报销流程。

组合1的报销流程:出院时——交清全部费用——去合管办——合作医疗报销——去民政局——医疗救助报销

组合5的报销流程:出院时到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合作医疗补偿——去民政局——医疗救助报销

组合9的报销流程:出院时到报销窗口——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补偿

由上可知组合9是最理想方便快捷的报销方式,有助于改善救助对象对住院服务的利用,同时也利于卫生局和民政局对供方行为的控制,医疗救助可以利用合作医疗平台,从而大大减少管理成本。但是这种报销方式的实现需要两种制度在资金管理、供方监督、信息管理等方方面面进行紧密衔接。

2.2.2 资金管理衔接

当前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方式以下几种:民政局管理、民政局和卫生局共同管理以及其他机构管理[3]。事实上哪个机构来管理医疗救助资金并不重要,关键是资金的核拨工作应与方案设计和补偿服务的方式相一致,反应迅捷,确保救助对象及时获得补偿服务。

具体的做法是:年初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应及时将救助对象的参合费打入合作医疗账户,实现两种制度最低层次的衔接;在两种制度运行过程中,为减低甚至取消两种制度前后的报销时限,根据实际报销模式,医疗救助账户定期预拨一定款额到新农合账户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同时办理两种制度的补偿服务。最好是两种制度预拨费用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是让其垫支补偿费用事后分别到卫生和民政经办部门报账,以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两种制度的直接减免。

2.2.3 对供方监管的衔接

医疗救助需要尽量与新农合选择一致的定点医疗机构,因为救助对象要享受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双重补偿必须在两者同时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事实上有的地区民政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没有新农合的多。有的地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只有县级医院不包括乡镇卫生所。当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后就只能获得新农合的补偿,因此为了获得更高的补偿,即使能在乡镇卫生院看好的病,救助对象也会县级医院。可是新农合在乡镇医院的补偿比要高于县级医院,同时一样的病县里治疗的费用显然更高,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从而最终损害救助对象的利益。

民政局和卫生局都有责任对供方进行监管,然而由于医疗强烈的专业性,民政局的管理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大多是空有责任而缺乏实际执行能力。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卫生局替民政局完成例如审核救助对象费用清单等具体要求,卫生局应尽到为同是民政救助对象的参合农民实施供方监管的义务。具体技术上的监管由卫生局来做,民政局可以腾出手来更好的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影响供方的行为。

2.2.4 信息管理衔接

要达到在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直接减免的服务,对两种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如果实现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与新农合、医疗救助共用的信息平台之间的整合,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形成了一套包含了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较为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一些地区也已实现了计算机化信息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医疗救助制度可以充分利用合作医疗的信息平台,得到民政部门需要的数据以供常规统计和决策之用,实现信息共享。具体措施:

(1)加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以重庆市为例,2003年至2007年,中央和市财政累计投入4800余万元,其中市财政2980多万元,用于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试点、推广,已在30个区县建成了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已延伸到乡镇。省级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已完成功能规范和基本数据标准的制定,即将进入招标建设阶段[4]。

(2)区县民政局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集成建立了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实现了新农合信息与救助信息的无缝衔接。该系统将医疗费用自动生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民政救助金额、救助对象自付金额三个部分,实行同步结算,同时兑现,保证了参合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即用即补。

(3)各级卫生和民政部门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市卫生局在新农合报表中专门设计了贫困参合农民医疗补偿情况统计项目,每季度将有关贫困参合农民获得到医疗补偿的信息抄送市民政局。各区县合管办也与区县民政局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换制度,使民政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农村贫困人群参合及就医情况。

摘要:实践表明,要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得到最大程度救助的最佳选择,就是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衔接。通过研究两种制度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服务层面衔接的对策从而实现二者在住院报销、门诊医疗、资金管理、供方监管等方面的无缝衔接,确保农民病有所医。

关键词:农村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对策

参考文献

[1]陈佳贵,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07)No13:转型中的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361.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组.发展中的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报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12.

[3]白丽,赵浴光.探析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J].中国自然医学杂志,2007(02):5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看农村医疗保障 第2篇

从古塘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看农村医疗保障

摘要:我国农村保障医疗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公平或道义的问题,更是一个需要重视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笔者在调研古塘乡农村合作医疗及周边新化县等地方的基础上,探讨分析了试点中暴露出来的诸多制度和运行中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以促进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与情况得出:农民参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以保大病为主,降低了农民的受益面;规定定点医院,农民选择余地较小;农民经济负担没有从根本上减轻。因此提出通过加强宣传工作力度,扩大定点医院范围,加强立法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等对策,更好地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古塘乡;制度设计;问题;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它是惠及我国亿万农民的一项新制度, 其目的是减轻农民经济负担, 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途径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从2003 年在涟源市古塘乡开展以来, 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 减轻了参合农民的医疗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就,目前探讨影响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做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赤脚医生,对农村的合作医疗有着深该的认识和感情,下面结合我的观察及从外了解的情况做如下的分析:

1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古塘乡落山村的土地被分到各家各户,农民经营自主权越来越大,乡村组织在农业生产和分配上的权力弱化,集体经济被削弱,致使过去依托集体经济的合作医疗失去了资金来源。在个人自愿参加的原则下,2003年由于多数农民受经条件的制约,思想上的多种顾虑,对参加合作医疗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古塘乡落山村这一年收10元村就举债垫付了3元(以前其中7元可以直接通过门诊使用群众可以接受)。目前,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外部环境不配套可以说是其制约的主要因素。在探讨农民的医疗保障时,我们不仅要分析规范这一特定活动的规则——即合作医疗制度本身,还应该了解该规则,即如何在更大的制度环境中运作。制度结构的关联性构成了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变迁的制度环境。制度结构中每一安排的改变都可能会引起合作医疗制度的变迁,而无规则的改变必然导致制度结构中所有安排的变迁[1] [2]。

1.2政府投入不足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是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这是国家首次在文件中明确具体出资额度,表明国家对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政府资助的数额比较少,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少额的补助对于解决农民看病的医药费无异于杯水车薪。同时,地方财政中省、市、县(区)三级的出资额度没有清晰的界定,导致出资额的随意性。二是古塘乡卫生院的设备、技术条件较差,要看较大较急的病就需要花费上百元的租车费去35公里外的涟源市级医院看病,这样不仅加大了农民负担也有可能耽误合适的医疗时间。所以政府应该适当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3]。

1.3农民收入水平低下

古塘乡落山村经济不发达,农村居民的收入普遍较低,古塘乡2010年人均收入为2154元。在收入低下的情况下,农民很难有多余的钱为自己的健康买单。在当前我国农村中,农民对合作医疗“潜在” 1

需求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民对合作医疗的需求于农民的预期收入程度是相关的,在当前农民收入缓慢增长的情况下,加上农民对自身健康难以预期心理,致使农民不太愿意参加合作医疗[4]。尤其在古塘乡有些农民家庭劳力少、收入来源少,只能维持基本生活保障,健康的保障可能是一种奢侈。

1.4资金来源有限,影响制度的可持续性

在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中央及各级政府承担了主要责任。国务院新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决定,2008 年每位参合农民的筹资标准提高到10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 元,地方财政补助40元(可分2 年到位),农民个人筹资标准20 元(可分2 年到位)。[4]但新农村合作医疗在总体上存在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都较低的问题。由于中国农业基础总体上仍较薄弱,农村地广人多,所以即使政府财政每年拨付了巨额资金,但分摊到个人,人均水平仍很低。而且,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福利工程,最终将成为政府的一项沉重的财政开支。因此,扩大资金来源、广开筹资渠道应成为这一制度建设的重要议题[5]。

1.5补报模式不尽合理,影响制度的公平性

中国的医疗政策重城轻乡,医疗资源分配不公平,这已成为中国卫生体系最突出、最关键的问题。目前我国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主要是“削峰填谷”,即加大对农村的投入。但新制度的公平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如新制度主张保“大病”与“住院”,轻“小病”与“门诊”,带来了“鼓励生病、生大病,鼓励住院、高消费”等负面影响。相对而言,对农民健康威胁更为普遍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如果只负责大病统筹而疏于对小病的防治和保健,必定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医疗保障状况。据估算,享受大病补贴的仅为总参合人数的5%左右,其余95%的参合农民只得到“两枚硬币”(每位参合农民每年交费10元以后,可以享受门诊费用12 元,也即只得到2 元补贴)。即使统筹水平提高到100 元,每位参合农民也只能在门诊享受4 元的补贴,在当今药价虚高不下(有些同一种药在药房与其他地方价格不同)的情况下,区区4 元钱简直是杯水车薪。这样的制度设计显然有失公平,有悖“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执政理念。这就会导致两种情况:或者因从新制度中得不到预期的实惠而对新农村合作医疗产生怀疑,进而产生“淡出效应”;或者诱发农民“小病大医”,造成医疗费支出急剧上升,其结局一样是削弱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基础,进而影响制度的可持续性[6]。

调查显示,合作医疗有一部分人因享受到合作医疗的好处,对合作医疗的热情升高,因而参加人数越来越多。这种现象在“只保住院”的合作医疗模式中较为常见。但新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中规定范围过窄、药品品种功效过于陈旧、起付线过高、转诊难、专病专报而不能合并治疗并报销等情况,给广大农民和医疗机构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参合农民的利益和参合积极性。

1.6基金管理不完善,影响制度的有效性

首先,有些地方的患者与医疗机构合谋套取资金的事情时有发生,暴露出资金管理的体制漏洞[7]。比如,以给参合农民几百元不等的免费药品为诱饵,借用其相关证件来编造假住院手续;以患者名义更换处方并大肆虚开药费;低价收购那些未参保者的票据,然后通过各种途径报销套现等。这些现象都在严重地侵蚀着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其次,其他有些定点医院药价虚高,剥夺了参合农民的利益。目前,不少医疗机构已经成为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超级吸纳器”,其能量远远大于筹资力度和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的速度,这已构成农村医疗卫生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威胁。[5]不少农民反映:定点医院开出的药品价格往往要高出普通药店同类药品的10%~200%不等,再加上乱检查、大处方等,使参合农民通过报销所获补偿被虚高的药价和不合理的费用所抵消[8]。有关人士认为,在新农村合作医疗中获益最多的应该是乡镇医院———它一方面从国家获得了大笔的补贴资金用于改善医院的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提高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另一方面又从广大参合农民的口袋里攫取了不少的利益,参合农民仅仅是名义上的受益者。这种状况有违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初衷,亟待扭转。

1.7统筹层次偏低,影响制度的有效运行

2003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尤其是农村劳动力的频繁跨区流动已成必然之势。但目前的情况是,国家一方面要求所有公民包括农民工要进入医疗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整个医疗保障体制又被人为地切割成条条块块,且统筹层次仅限于县、乡一级,致使县域之间就医、就诊困难重重,既限制了人们的就医选择权,又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就医成本。在各自的医疗“势力范围”内,各医疗机构为了保证其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借制度之名千方百计将患者禁锢在自己的范围之内。

通常情况下,统筹层次越低,基金的积累量也就越小,抗风险能力也就越弱。改革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情况是,参合人只能在一个公社,甚至一个大队范围内就医、就诊,保障能力极其低下。就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来讲,在制度运行的初期,统筹层次低一些有利于管理和操作;但随着制度的日渐成熟与完善,过低的统筹层次必将成为新制度发展的障碍。

2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应策略

2.1加大宣传力度

使农民充分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的认识、疑虑和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和风险共担意识。乡、村一级干部的宣传落实情况尤其重要,因为他们直接与农民打交道。与农民接触最多,对农民所思所想最了解,也最透彻,宣传中更能做到对症下药,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9]。

2.2积极探索稳定的筹资渠道

按现行分税制度,财力分布呈逐级向上集中态势。所以,不能仅依赖中央财政来提高对贫困地区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各省级财政要承担起主要责任。另外,地方政府应开发其他资金来源、拓宽筹资渠道:可以尝试同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合作,也可以通过媒介广泛宣传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性,鼓励各种形式的捐赠。

2.3因地制宜分区域、分阶段加快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

统一标准的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目前很难实现,要因地制宜,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基本条件具备的富裕地区应采取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健全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向城镇过渡,直至结合;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对于欠发达的地区,目前重点是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合作医疗保险。

2.4科学、合理地设置与管理经办机构

农村卫生机构设置不应该与行政体聚焦新农村制相对应。应根据地理环境、病人流向等客观因素,结合乡撤并、卫生院产权制度等相关配套改革,撤并重复设置的卫生院。调整乡卫生院的规模、功能和布局,整合卫生资源。充分满足广大农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10]。

2.5坚持普通疾病就近医疗等简化手续原则

按照普通疾病就近解决原则,至少在乡一级卫生院有配套的基本医疗硬件设备。为更好实现就近原则,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改进用人机制,不断提高学历、水平;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强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工作能力,建立定期考核制度等。同时在报付合作医疗费的时的手续应减少到最少,现今采取在医院直报是可行的,但要加强有关监管。

2.6加强基金监管,广开筹资渠道

一方面,要加大违规违纪处罚力度,提高违规违纪的犯罪成本。从财经管理风险的角度讲,任何一笔专项基金在发放或传输途中,都可能遭到一定程度的消耗或“线损”。因此,必须对那些事关国计民生的基金实施“高压传输”,有了这法律的“高压线”,才能令那些对农民救命钱垂涎欲滴者望而却步[11]。要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制度,使邻里之间相互了解、共守规则。另一方面,要扩大资金来源,广开筹资渠道。首先,在保证中央政府投资增量不减的情况下,适当加大地方政府的投资比重。当前的投资结构总体是“上大下小、上重下轻”,这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其次,可以发挥商业保险和有关慈善组织的作用。在加强管理的情况下,也可以引进境外相关组织参与进来,还可以考虑发行彩票来募集资金。目前,一些地方正在着手改“种粮直补”为“参合直补”,以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这一做法亦值得借鉴。

2.7调整补偿模式,提高补偿比例

鉴于当前农村居民就医主要还是以非住院的老年性疾病和慢性病为主,因此在筹资额度增加的情况下,应调整补偿方案,适当加大小病和慢性病的补偿额度,以提高农民获益程度。如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等都适当调高,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的住院、门诊、慢性病补偿均不设起付线(即零起付线),专门设立100 万元大病救助基金,对于恶性肿瘤、尿毒症、糖尿病和器官移植等特殊疾病增加补助额度[12]。

建议参合农民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现场结报医疗费用。对于采取参合农民就医时先垫后报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采取由医疗机构先垫付费用、然后定期到新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兑付的办法。

2.8增强公益性质,取消定点医院,引入市场机制

建立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不仅要让参合农民有钱看病、有地方看病,还要让农民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卫生

事业的主要责任是维护和增进全民健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是通过治病而取经济收益。因此,农村卫生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公益性质,对参合农民实行零利润或微利润,切实把药费、诊疗费等降下来。同时,还要为参合农民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在确保农民看得起病的同时,还有帮其树立健康观念,培养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这是降低疾病发生率、减少医药费用开支以及减轻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进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村和谐度的重要一环[13]。

强调公益性,并不是不要竞争。当前的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一级)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缺乏激励性,其服务水平、服务质量难以满足农村患者的要求。所以,要取消定点医疗结构,同时政府也要更注重药价、药源、药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农村卫生服务事业。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农村乡镇一级的卫生机构,增加参合农民就医的选择机会。

2.9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城乡对接

2007 年《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要求,在“十一五”期间,要“统筹城乡、区域卫生协调发展,统筹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协调发展,建设适应人民健康需求、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人群之间卫生服务差距,努力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

3结语

增加投资、强化监管是保证新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一是建议政府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尤其是对贫困农村地区卫生领域的投资力度。对广大农民的健康投资就相当于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的消费信心,从而也有利于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二是从医疗机构和患者两方面同时入手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力度。三是要做好医疗卫生领域投入与产出的测算评估工作。任何一项投入如果不与其产生的绩效挂钩都将是盲目的,最终也是难以为继的。

“小康”的关键在于“健康”。没有农民的健康也就没有全面的小康,同时这也是民心所向的民生工程。农村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但又是最薄弱的环节。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重大民生工程。我们要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来解决新问题;要克服“大功告成”、制度已经定型的松懈思想,防止重蹈历史的覆辙;要注重新制度覆盖面的扩展和投放资金的合理使用,注重新制度推行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古塘乡的群众多次跟笔者说现在的国家真的好,甚至还有些老农对笔者说再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时代了,这不仅仅是群众的心里话这也是对古塘乡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的深深肯定。

参考文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探讨 第3篇

关键词:赣州;新农合;参合率

赣州市是江西省面积最大的地级城市,常住人口800余万人。赣州市自2003年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农村新农合运行机制基本确立,农村居民看病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因病致贫的情况得到了明显缓解,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新农合的落实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赣州市新农合面临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管理措施不当。赣州市部分区、县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识不足,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对农民医疗问题重视不够,导致农村合作医疗没有被放到重要的位置上。党委、政府工作涉及农民医疗保障的内容较少,而且缺乏切实可行、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另一方面,农民本身对于新农合政策不够了解,小农意识较为严重,只关注医疗资金补助,对权利维护流程和手续不熟悉。还有部分村民对农合的可靠性产生怀疑,对医疗政策心存顾虑,合作医疗意识淡薄,认为没必要参加新农合。

2.流动人口多,参合难度大。部分乡镇规定具有本县农村户口的村民才能参加新农合,而且要在年底之前将费用交齐。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没有参加新农合的人还很多,分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对新农合制度不了解,犹豫是否要参加新农合的;第二种是愿意参加新农合但是属于非农业户口;第三种是家庭主力在外打工,错过了参加新农合的机会;第四种是刚搬过来的村民,户口不在当地,不能参加。

3.过分追求参合率,其实际效用难以发挥。卫生部要求,农民参合率达不到70%,该项政策无法执行,赣州市政府部门将70%的参合率作为底线,各区县要达到这个水平才会得到财政补贴。因此,一些地区为了完成指标和提高参合率,将责任下放,这样就无形中加重了基层干部的压力,基层干部为了完成任务对农民软硬兼施,这种过分注重参合率的方式很盲目,也容易引起农民的不信任。

二、赣州市新农合改进措施

1.加强宣传力度,提升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农民缺乏认识和了解是新农合发展受到制约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广大农民中间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十分必要。当地卫生相关部门要加强新农合的宣传力度,宣传内容要涉及新农合的宗旨,新农合的实施规范、新农合的典型案例,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新农合报账的程序和流程,定期组织农民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其维权意识。

2.加强相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一方面,赣州市各级政府要尊重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新农合的政绩激励机制,领导干部要重视农村医疗问题,基层政府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要加强,合理使用合作医疗的管理费用。另一方面,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广大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动全体农民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农民代表参与制度的管理。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門要按照精简、能效的原则,建立协调的监督管理体系,克服管理上的松散状态,使医疗组织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医疗保障模式。

3.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环境。一方面,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乡、镇、村卫生室的建设,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给予资金支持,保证公立卫生院的资金供应;加大软件建设,对在职医护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医护人员水平,还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另一方面,整合资源,完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加强卫生工作管理,发挥农村卫生网络的功能,推进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此外,要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建立方便农民看病的定点机构,行医要规范化;药品流通和药品消费环节要抓好,并做好农村药品物流配送的监督;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建立转诊制度;明确医方、患方、付费方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各级政府或社会资助,解决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看病的困难。

赣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建立以来为保障农民获得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就医压力做出了突出贡献。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才能进一步建立深刻化、特色化、专业化的医疗保障模式,加快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步伐,促进赣州市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刚,付晓光,汪早立.关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J].中国卫生经济,2010,29(2):29-31.

浅议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4篇

一、保险参与新农合的现状

自03年起, 商业保险公司就积极参与到新农合试点工作当中。保监会统计, 07年, 7家保险公司在全国14个省 (市、自治区) 的114个县 (市、区) 参与新农合工作, 基金规模36.6亿元, 参合人数3017万人, 875余万人次农民享受到共计18.4亿元医疗费用补偿。

二、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的分析

1、优势 (strength) 。

(1) 从政府角度分析。保险参与运营大幅地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当政府以委托经办或购买服务的方式要求中间机构按政府的要求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则大大地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成本。其次, 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2) 从保险企业角度分析。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 未来中国的农村保险市场将是一片蕴含无限商机的沃野。保险业以新农合第三方参与者的身份进入到农村市场, 借助政府支持的力量, 能有效地拓宽保险的覆盖面, 有利于保险公司业务的整体发展。 (3) 从参合农民角度分析。保险基金由政府部门集中筹集后, 交由保险公司管理操作, 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对资金的运用进行监控, 形成了“收支分离, 管办分离, 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监督机制, 降低了政府部门挤占挪用参保基金的风险, 提高了参保基金的安全性。

2、劣势 (weakness) 。

(1) 保险参与非主流趋势, 普遍推广难度大。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属于一项机制创新。从实践中可以看到, 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速度与全国新农合快速推进的形势相比存在鲜明反差, 经济越发达的地区, 保险公司进入越容易。这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 各新农合工作主管部门对商业化的运作认识存在一定偏差, 再加上对局部利益等因素, 商业保险想要更广泛进入新农合领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 保险机构的地位难确定, 工作质量受影响。目前, 现行法规对保险业参与新农合没有明确定性, 农民缴纳的保险费和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能否按时足额划转到公司账户并不确定。开展这项业务不仅要确保资金的来源, 还要对医疗行为和费用进行控制, 只有确定了保险公司的合理地位, 才能形成政府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及医疗机构之间通力合作、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

3、机遇 (Opportunity) 。

(1) 新农合工作全面推进。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提高和社会的发展, 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民生问题的改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中包括全面推进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为保险进一步参与新农合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2) 引入市场机制参与公共管理成为趋势。将保险引入新农合实际是一种制度创新, 这种创新也将是未来政府开展公共管理工作的趋势。市场经济新形势下, 政府应加快职能转变, 集中精力和财力, 综合运用规划、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引导和管理市场。政府在健全相关法规体系的前提下, 合理引入社会资源为公共服务, 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

4、挑战 (Thret) 。

保险参与新农合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在各个试点相继展开, 在实行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截至2007年底, 试点地区已覆盖全国86%的县 (市、区) , 而保险公司参与的只增加了48个, 在年底更是有5各地区保险公司退出了新农合制度。同时参与经办的保险公司也基本没有盈利, 处于亏损的状态的还是占大多数。这些现象都反映了保险参与新农合不同程度的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和困难。

三、对策建议

1、创造外部环境, 拓宽发展空间。

各方应更重视保险业在新农合工作中的优势, 明确保险参与对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积极探讨合理长效的参与机制。保监会应积极宣传保险参与新农合的优势, 为行业利益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同时协调各新农合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确立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法律地位, 保证经办机构的费用来源, 为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重视代理关系, 维持企业积极性。

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实质上是一种代理关系, 商业保险企业的逐利本性有可能使得新农合制度偏离原有的方向。尽管商业保险公司在进入市场时会着重宣传其社会效应的目标。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保证费用及时足额到账, 维持正常的经营费用, 实现“控制风险、量力而行、保本微利“的目标。

3、协调其他业务的关系, 促进农村保险发展。

保险公司应认真总结在参与新农合工作中的经验, 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基础上, 不断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保险精算技术和业务管理优势, 增强在农村开展医疗保险业务的能力。认真分析相关数据, 根据农民的健康保障需求, 积极探索在农村地区开展商业保险的方法, 为新农合提供补充的医疗保险服务, 进一步开发农村保险市场, 丰富农村医疗健康保障方式, 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摘要:保险参与新农合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已取得一定成效,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参照SWOT分析方法对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情况进行剖析, 并据此对保险业在新农合领域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业保险,新农合,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1]、毛小梅.已无退路只能进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为何踌[N].中国保险报, 2007, (3)

[2]、赵丽娅.论保险业进一步参与新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必要性[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7, (1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5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背景: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面临的问题:

一、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模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医疗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自愿参保”为原则。虽然人均10元的缴费标准不会给农民带来太大的经济负担,但是健康的青壮年人群患大病风险较小,参与积极性较低,风险较大的高危人群则倾向于参加,这样逆向选择极容易导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在政府投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提高缴费标准将是维持新农合基金运转的唯一选择,但是费率的提高必定使农民的参合率下降,导致新农合基金最终崩溃。同时,“只报销大病”容易诱发农民将“小病当成大病医”的道德风险,造成医疗支出的急速上升。此外,和大病相比,对农民健康威胁更为普遍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1998年全国卫生服务总调查表明,农村约有37.7%的病人发病后并未及时就医,很多农民的大病都是由于耽误对小病的治疗而形成的。只负责大病统筹而疏于对小病的防治和保健工作,必定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医疗保障状况。

二、相同的人均缴费标准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有失公平。在新农合开展初期,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是操作起来最简便的方法,但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收入较高的农户往往愿意参合,因为在大多数地区,只需缴纳10元就可获得部分“大病”医疗保障,回报率较高。而对于很多人均纯收入不足百元的贫困农民群体,10元参合费仍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缴纳后不能马上见到实效,因而参与积极性较低。结果就是——富裕的农民获得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而贫困的农民仍然没有得到任何保障,这显然违背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初衷。

三、农民自愿参合的积极性不高。农民自愿参与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顺利推行的基础和根本保证。虽然统计数据显示试点地区农民的参合率大都达到70%以上,但是这些试点一般都

是经济发展相对较好地区,农民的支付能力较强,而且当地政府为了产生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了宣传投入力度,有些地方为了高参合率甚至出现在强制参合的现象。然而现实情况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对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普遍较差。以欠发达的江西赣州为例,调查结果显示50%的参合农户是在干部到家中说服后才交的,20%的农户只是盲目地“别人交,我也交”。在已参合的农户中,70%的人不了解参合知识,绝大多数农户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和意义一知半解,普遍对缴纳的10元参加的新农合抱有较高期望值,希望能马上得到回报,然而现实状况(大病统筹)又使农户积极性受挫,参合率自然不高。

四、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效率低下,成本过高。由于农民对新农合了解甚少,自愿参保积极性很低,为了保证较高的参合率,很多工作人员不得不挨家挨户进行宣传、说服工作,大部分的参合额都是工作人员一个一个谈出来的。再加上农村地区农民居住非常分散,交通不便,更增加了筹资成本。另外,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也是导致高筹资成本的重要原因。赣州市的调查显示,只有30%的工作人员主动学习合作医疗知识,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按部就班地进行宣传讲解工作,办事效率自然就低。据了解,60%的农民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不满意,进一步挫败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五、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现行的新农合基金管理模式主要有独立管理模式、银行(信用社)管理模式和保险公司参与模式三种。大部分试点地区采取的是“小而全”的独立管理模式,即各地区建立一套完整独立的、自上而下的管理系统,并配合一整套软、硬件措施。这样做虽然相对简单,但是它造成了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相互不能兼容的局面,成为各级地方财政的沉重包袱。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这种浪费的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部分地区采用了在银行(信用社)设置基金帐户,做到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虽然这样充分利用了银行庞大的业务网络,在收入和支出两个环节降低了管理成本,但是银行(信用社)的介入只是部分的,介入层次也很低,并不能真正提高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少部分地区在新农合基金的管理中引入了保险公司。虽然保险业参与有利于控制新农合的运行风险,有利于节约政府成本,但是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对医疗机构的管控力度偏弱,对医疗费用上涨的控制还不够,而且引入保险公司又增加了保险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户的协调难度。

六、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未有机地结合。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统筹协调,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财政部门配合,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病的一种制度。虽然医疗救助和新农合都是为了共同解决农民看病就医问题,但二者各有一套独立的筹资渠道、主管部门和工作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预算、福利彩票的销售和社会捐助等,新农合资金则是由中央、地方和农户个人各负担1/3。医疗救助制度的运行依靠各地民政部门建立的管理机构,而新农合工作的开展则依赖于政府指导建立的单独的组织协调机构和经办、监管机构。总之,医疗救助和新农合在农村地区是完全割裂运行的,二者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上存在大量的重叠,导致财政支出的巨大浪费。

七、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低。在全国大部分省市基本上都实现了乡镇有卫生院,村村有卫生室,但是由于医疗设备条件差,医务人员素质低,并不能满足参合农民的医疗需求。以安徽省16个“新农合”试点县为例,尽管在乡镇卫生院就医可比乡外就医多报销20%的医疗费用,但由于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太低,60%的农户不得不选择在费用更高的县及县以上的大医院就医。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限入了“缺人才——发展缓慢——经营困难——更缺人才”的恶性循环。据四川省卫生厅统计,四川全省乡镇卫生院中无专业学历的医务人员占40%,本科、专科学历的人员仅占9.8%,乡村医生中大专学历为1%,无专业学历的为72.5%,农村医疗人才匮乏已成为阻碍“新农合”长期安全运行的重要隐患。

八、农村医疗机构服务监管不完善。目前,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基本上限于公立卫生系统,并选择定点医疗单位时也没有引入竞争机构,这就保护了落后的公立卫生机构,不利于医疗机构工作效率的提高。而且有调查显示,很多医院被新农合选为定点医疗单位后,次均住院费和门诊费用上涨较快,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问题比较突出,农民从报销中得到的实惠被不断上升的医疗费用抵销了,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医患双方共同欺骗新农合组织,骗取医疗补助的现象。

“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策:

一、加强农民的思想宣传工作。通过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办事效率,转变粗放型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民意识到这种制度既不是政府的一项恩惠,也不是农民的一项负担,而是在政府的帮助、主导下的一项农民互助共济保障制度。

二、改善农村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村医疗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加大对农村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引进先进设备,改善医疗环境,从硬件设施上保障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

三、探索建立稳定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要在农民自愿基础上,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同时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机制,规范和完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财力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相应提高筹资标准,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

四、形成科学规范的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农合制度的核心,目前要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想方设法逐步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试点中,许多地方采取了住院统筹加家庭账户的统筹补偿方案。有些地方增加了健康体检,门诊大额补偿,慢性病、地方病和住院分娩补偿等,扩大了受益面;有些地方利用医疗救助和基金结余进行二次补偿,提高了受益水平。还有许多地方探索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从机制上探索进一步扩大受益面和提高受益水平。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也直接关系到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做出一些调整。统筹补偿方案要与基金的规模相适应,提高受益面和受益水平不能超出基金的承受能力,也不能因为盲目担心基金透支,未经科学测算,人为地缩小受益面,降低受益水平。要科学研究、合理确定基金的结余比例,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既要避免结余过多,也要切实防止基金透支,在此基础上调整统筹补偿方案,逐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

五、加强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管理和经办能力建设。随着新农合的全面推进,基金规模越来越大,监管任务越来越重,财政部、卫生部要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制度,各地区要不断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审核报付作为基金运行中的重要环节,要不断予以改进,切实做到方便参合农民。采取参合农民就医时先付费后到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销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采取参合农民就医时由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兑付的办法。这种办法既方便参合农民,也便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还有利于精简经办机构的人员。同时,要积极推行计算机网络即时审核报付办法,提高审核报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的监管。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基本诊疗和药品目录以及收费项目和价格,严格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行为;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按人头预付、医药费用清单制、加强结算审核和补偿报销情况公示等,有效监管收费行为,切实控制医药费用。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农村药品零售价格和进药渠道。

七、整合相关资源,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次,要着力整合相关制度、政策和社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6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并轨

中图分类号:R197;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112-02

一、两种制度并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由于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和就业状态经常发生变化,人们通常需要在几种医疗保险制度中不断地进行切换,给医疗保险制度长期稳定的运行带来了一定影响。同时,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进行医疗保险制度的转换以及续缴保费也非常麻烦,现阶段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大,许多人放弃继续缴纳保费。反之,这些限制措施又对人口的流动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对社会的经济活动发展起到了阻碍。因此,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早在2010 年1月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转移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城乡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参保类型,并依照当年的缴费类型享有相应的保障待遇,农民工可退出新农合参加其他类型的医疗保险,农民工回到农村后,可以继续参加新农合,但需要将以前的费用补齐。暂时性的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制度的交替实行,并不是长远之计。只有从体制上实现城乡之间、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之间的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才是化解问题的根本途径,才能够真正实现“城乡医保一体化”。将制度条件差别不大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进行并轨是解决现存问题最现实、最可靠、最直接的办法。

(二)可行性分析。

两种医疗保险制度能否实现无缝对接,是在充分考虑它们在资金筹集和医疗保障水平的一致性基础上建立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在上述两方面是否具有一定的同质性。首先,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角度看,城镇居民中未参加就业的人数与农村居民相差不多,并且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额度都不高,缴费金额也没有很大差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规定,每年每人的缴费标准为560元,在新农合的缴费制度中,每年每人的政府补贴有就240元。在充分考虑两者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差异的基础上,对并轨后的医疗保险缴金额稍作调整,把城市的缴费额度适当下调,农村的缴费额度适当上调,适当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力度,降低对城市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幅度,在此基础上,实行两种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运行基本可行。

其次,随着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组织的投入不断扩大,医资力量、医疗设备水平与城市的差距逐渐缩小。因此,城乡之间的总体医疗服务水平差异也在逐步缩小,为促使两种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现实依据。

再次,这两者所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对象都是以流动性较大的城市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为主。因此,他们在服务对象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实行制度并轨方面无需做太大的调整。只需将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进行完善整合,就可以完成并轨后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实施中存在的瓶颈分析

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并轨试点中,一般会把新农合由卫生部门整体划归给社会保障部门来进行管理。但这种并轨实施方法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一)把新农合由卫生部门整体划归到社会保障部门来进行管理,可能会产生运行机制不畅和运行效率下降等问题。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并轨实施会涉及到领导机构和人事关系的变动,机构整合统一,资金集中管理。目前,我国新农合的整体运行和医疗服务等全部归属于卫生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城镇居民医保资金的筹集和报销手续则归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完成,这其中的医疗服务部分又归属于卫生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掌握着充裕的卫生资源配置权和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信息,通过统筹协调卫生资源的配置、合理提供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来满足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合理引导就诊人员流向,促使基本医疗服务下沉,不断提高卫生资源的公共使用率,节约医药花销。将卫生部门向社会保障部门整体并轨后,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事、物都将发生整体性的变革,新农合医疗服务的优势将会丧失,在并轨初期将会影响到新农合现有的正常运行及发展。此外,在现行的新农合体系中,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在新农合运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职工的管理工作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来负责,并对其进行考核奖励,职工的绩效水平与新农合的实施情况相挂钩。如果将新农合的管理机构与社会保障部门并轨后,可是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所的监管考核工作仍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实施,可能会出现待遇降低或职工积极性下降等问题,可能会造成人才的流失,对新农合的发展以及并轨后的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不利影响。

(二)并轨实施后的道德风险及其致使医疗成本上升的问题。

在新农合制度在运行中,其主导者是政府,主要参与者有以下三方:分别是作为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服务需求方的农民以及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新农合基金组织。作为提供方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为患者选择医疗方案时,会受到利益的驱使而选择价格较高、成本较低的方案来进行治疗。此外,一些定点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新农合制度时超出药品报销目录进行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定条件的药品,或为患者开具大量价格过高的药品并进行一些不必要的身体检查等过度服务,或自行扩大医疗范围、延长营业时间、增加医治项目,有的医疗卫生机构甚至为患者提供有害的医疗卫生服务来换取更大的利益的道德风险。

作为需求方的患者同样也存在着道德风险。医疗保险为患者减免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会借此优势出现小病大治、重病长治以及多购高价药品等道德风险。目前,医疗保险中门诊的报销比例小于住院的报销比例,参保的居民在患小病会倾向住院治疗,现行的新农合政策中规定,门诊的报销比例为30%—50%,住院的报销比例为60%—85%,这两者之间的最大报销差额高达35%,促使了更多的患者放弃门诊治疗而选择住院治疗。这种倾向会随着门诊的报销比例与住院的报销比例的差额增大而更加突出。而这些道德风险的背后所导致的就是医疗服务费用的直接上升。在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实施之后,由于现行两者的报销比例不同,一定会提高其中一方的报销比例,由此也会引发一些道德风险特别是小病大治、重病长治等问题。医疗费用将会增加,这会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带来一定影响。

(三)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并轨实施后可能会出现以新农合基金补贴城镇医保以及医疗基金运行的安全问题。

从国家现行的补偿标准来看,新农合的补偿标准在50%—90%之间,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是40%—80%之间,从补偿率方面来看,农村高于城市,如果实施两种制度并轨后将统一补偿标准,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调整。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的宏观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同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17元,且城镇的医疗成本相对于农村的医疗成本高出很多,两种医保制度并轨实施后,若缴费标准和补偿标准在城乡中统一,势必会出现利用新农合医疗基金来补贴城镇居民医疗基金的窘境。

在两种医保制度并轨实施后,医疗基金也会合并管理,但是由于目前的社保基金拖欠现象较为严重,很有可能会出现使用以前的新农合基金来填补城镇居民医疗基金不足的现象。

三、推行实施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制度并轨的对策与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明确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文件)要求各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不难看出,逐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是新医改方案中所提出的既定方针和目标,与中央精神和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律相符合,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不二选择。自2010年下半年起,各级财政部门统一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生活补助标准,为实施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供财力支持。

将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进行统筹管理并不是简单地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进行合并,而是从科学、合理、可行的角度出发,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对现有的医疗保险资源进行整合,构建战略型的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社会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实现医疗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在新农合政策形势的推动之下,受城乡统筹发展、城镇化进程、户籍改革等条件的影响,让制度覆盖到全体受惠居民,是现如今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而通过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的途径,可以实现政策的统一化、系统化,进一步地促进我国医疗保障工作的升级。

参考文献:

[1]孙晓锦.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6(6):452-454.

[2]赵发范.关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财税纵横,2012年第23期.

[3]李燕凌,李立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研究述评[J].中国社会科学院.

[4]郜宇杰,李汝德.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的探讨[J].中国医学创新,2013.3.

[5]姜敏.源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的探讨[J].社保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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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7篇

关键词: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度对接

截止到2007年,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在全国所有含农业人口的县初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2451个县(区、市)开展,参合农民7.3亿人,参合率为86.2%[1]。但是,一方面,农村医疗救助存在由于覆盖面人群小导致运作费用单位成本过高而消减制度效率; 另一方面,鉴于新农合是必将在较短时间内成为覆盖全体农民最主要的医疗保障形式,因此,“就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两个制度必须结合起来运作才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2]。基于此,本文对二者结合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 制度要素的相关: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接之可行性

根据2006年新农合试点评估组的研究结果看,255个试点县中采取二者结合模式的比例达到84%[3],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结合提供了实践素材的支撑。从内涵阐释的视角考量,二者在制度上的一些共同特性则构成了两者结合的理论基础。

1.1 二者的制度目标具有一致性

农村医疗救助的目的是将大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农民包含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内,为其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以缓解其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治造成的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的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目的是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二者作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最终目标都是“在于保障农村居民健康,降低疾病经济风险,消除农村健康贫困[4]”。当然,两者的具体目标存在差异,并体现在制度架构上。

1.2 二者制度功能的有限性为其结合提供了制度空间

首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主要针对农村中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其具备“兜底”性质的同时也凸显了覆盖面窄的缺陷。新农合的对象是全体农民,但由于参合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以及封顶线等限制,特别是逆向选择的影响使得新农合关注覆盖面而不能倾斜支持困难的农民群体。由此,二者在点与面的问题上构成制度性的互补。其次,参合率与资助参合互相保障。“大数法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要求,即参合率高,参加的人数多,住院率就会相对下降,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潜力也就越大;反之,参合率低,参加的人数少,吸纳资金就少,住院率反而相对增加,就降低了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5]。农村医疗救助通过资助困难农民参合,对提高参合率及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提供了较好的保障。虽然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从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社会救助资金一般只能直接用到保障对象的身上,用于准保险性质参合,实际上改变了这笔资金的用途[6]。但是,从试点情况看,通过较好的制度设计,这种方式一方面发挥了资金的效益,另一方面也有效保障了救助对象的医疗权益,运行效果较好,关键在于制度本身的科学性设计。再次,二者的医疗保障程度具有互补性。从理论上分析,新农合由于制度设计的限制,对其运行过程之外的环节——参合前以及报销后的医疗经济风险仍然处于无能为力的境地。因而需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对医疗负担未达到起付线以及按新农合运行机制结束后处于医疗贫困的参合对象进行救助,发挥起付线前与报销后的保障功能。同时,对于新农合运行过程中,由于报销比例的限制,无法承担医疗费用中自付比例的参合对象,也需要医疗救助的保障功能,使其不至于因此放弃治疗而丧失对新农合的信心,进而影响到参合率,形成制度风险。

1.3 制度参与者具有一定程度的耦合性

首先,无论是新农合制度还是医疗保障制度,政府都居于主导地位。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组织管理都完全依赖政府,并由于其社会救助的性质从而成为一项政府义务。截止到2007年底,新农合的参合率已达到86.2%,其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这其中政府起到了关键性的主导作用,承担着稳定政策、加大投入、组织引导、管理监督和加快立法的职责。其次,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等是两个制度共同的目标群体。新农合的参合对象面向全体农村居民,亦包含了其中的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具有参加新农合和获得医疗救助的双重权利。截至到2008年第2季度,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合作医疗人次数1411.8万人次。其共同的目标群体(或者说两者的服务对象存在重叠)决定了二者的工作必然存在交叉,需要衔接[7]。再次,定点医疗机构是两个制度共同的服务提供方。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有着同样的医疗服务提供方,即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定点医疗机构。由于两个制度都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提高参合对象或是救助对象对卫生服务的利用,而定点医疗机构是两个制度共同的服务提供方,决定了两个制度存在衔接是必然的。在已经开展新农合的地区,农村医疗救助基本上与新农合选取了同样的定点医疗机构,所不同的只是两类服务对象的费用补偿水平有所区别,定期分别要与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民政局经管部门进行费用结算。

2 绩效的相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接之必要性

如果专为医疗救助建立一整套管理系统,单独运行这一制度,成本必然高昂,并因而对制度的可持续性产生实质性影响。新农合制度的运行包含着较高的筹资成本、启动成本和管理成本(包括日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等[8]。因此,将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起来运行可以取得规模效益,即以此分散管理成本。

2.1 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成本与效益分析表明其单独运行的低效性

由于救助基金总量和救助对象规模小,致使制度运行缺少规模效益,基于提高制度效率而管理制度设计严密则会导致成本高昂。在项目经费不变或者增量微弱的前提下,为了降低绝对管理成本,最便利的出路就在于简化管理程序,如此则导致制度变形甚至粗放管理,从而极有可能降低项目效率,而且农村医疗救助从设计到实施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起付线的设计、封顶线的限制、特殊病种的限定、申请手续和行政程序过于纷繁复杂和指定定点医院使大部分救助对象不能得益[9]。因此,“如果要在县里单独建立一个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样就需要配置相当的人力和资金,但它服务覆盖的人群只有农村人口的5%,人均成本显然是太高了,因此较好的办法就是把两个制度结合起来运作,平摊制度费用后,人均成本就可以降到较低的水平”[10],同时救助对象除了从合作医疗基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外,还可在此基础上从医疗救助基金获得部分补偿,其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显著提高,从而增强医疗救助力度。

2.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依靠医疗救助解决农村医疗贫困问题

据新农合试点工作评估组2006年对32个县的入户调查结果表明:参合农民医疗服务的利用率有所提高,尤其是住院服务的利用率有了明显提高;与未开展合作医疗的样本地区相比,开展了合作医疗的地区农民两周门诊就诊率提高了8.3%(在实施门诊统筹模式的地区,两周门诊率比例下降了10.7%,应住院而未住院率降低了15%)[11]。但是,根据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的全国范围内新农合试点县的抽样调查,按收入水平将农村居民进行分组,发现农民受益水平不均衡——以门诊为例,与最低收入组相比,中等、中高和高收入组门诊受益面大,受益发生概率是低收入组的1.42倍。在接受门诊补偿费用的程度方面,较高收入所接受的门诊费用补偿略高于最低收入组。虽然不同收入人群对制度的贡献相同但从中获益程度有差异,贫困农民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的利用率远远低于其他农民[12]。同时根据试点情况看,这两种制度衔接的地区,救助对象的住院补偿比要高于普通参合农民,也高于未开展新农合地区的救助对象,在目前较低的筹资水平下提高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

2.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有助于促进医院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随着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逐渐释放了农民被抑制的医疗需求。农村医疗机构的业务量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对供方行为产生了一些良性影响:不同程度规范了供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病历质量明显提高、改善了统计资料的质量、促进部分医疗机构加强管理。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以达到利益最大化:涨价、诱导需求、用足政策、违规操作等。但是,对于定点医院来说,来自贫困医疗救助的费用只占医院总收入的较少部分,即使贫困医疗救助有强有力的采购力,但医院不会对贫困医疗救助予以高度重视来提高效率和质量。所以,医疗救助应该与新农合打包,使之有效结合,提高与医院谈判的实力,促使医院为救助对象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3 制度的相容: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对接

从制度差异性的角度审视,二者仍然存在着需要协调的差异。首先,制度性质不同。农村医疗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是建立在政府责任理论的基础上的,基金属于公益属性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建立在风险分担的理论基础上的,基金属于公益属性。其次,管理主体不同一。农村医疗救助主要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主体为卫生部门。因此,制度能否达到有效兼容并最大化发挥制度效益,则是二者对接的关键所在。许多学者在进行讨论时候,囿于其复杂性,并未深入展开,而寄托于试点地的自行探索,“无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是医疗救助,运行时间都不长,采取什么样的结合方式更好,应该继续鼓励各地试验和创新,现在还不宜确定统一的模式来推广[13] ”。这固然有谨慎推行的考虑,但并不影响对其结合进行理论探索,而且随着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发布,吹响了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号角,并明确提出“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着重强调加强新农合和农村医疗制度的建设,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尤为彰显了二者对接的紧迫性。

3.1 制度对接的原则

(1)效率与公平相平衡的原则。

有学者提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作为基金补助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尽恰当。当扩展到制度对接的设计上,应坚持“效率与公平相平衡”的原则。原因在于仅仅考虑公平,无疑忽略了制度对接的动因,并且制度效益不能最大化容易侵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在只考虑形式公平的情况下,也极易破坏制度的实质正义。效率与公平相平衡原则要求在制度设计上,坚持公平为制度边线,以制度效益最大化为内容,即用公平原则框定效益原则发挥作用的边界,不能纯粹为了追求效益而置公平于不顾。

(2)便利管理部门的组织运作和便利制度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的原则。

制度对接中遵循“两便原则”,就是注意简化复杂繁琐的程序,使其简洁高效并易于执行。一方面,便于组织管理部门操作,整个程序必须衔接流畅,并避免无谓的协调工作,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便于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通过合理的医疗环节的设计,准确定位医疗机构作为管理部门与医疗对象的衔接功能,发挥其居中位置的功能。另一方面,便于制度对象便利享受对接后的流程,在门诊、住院以及报销等环节,以方便救助对象和参合对象享受医疗保障,减少其因制度不能有效兼容带来的不必要投入,包括时间、精力以及经济负担。

(3)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使农民基本医疗权益保持长久维持的过程和状态,是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可描述为制度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制度可持续性表现为二者的对接要适应外在社会经济的演变过程,制度参数和制度流程应适时调节,使之成为农民可以长期信赖的农村医疗制度;经济可持续性指不超越农村医疗保障的资源禀赋条件、不超越政府和农村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农合的资源供给始终与经济增长保持协调,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导;社会可持续性是指使农村医疗保障的价值观不断深化,农民基本医疗权随着经济的增长不断延伸其内涵,以提高基本医疗质量为条件实现农村人力资源价值的全面发展。从而,两种制度需要在保障水平、补偿模式、组织管理和各方行为的监管等方面进行有效对接。尤其注重:第一,加强对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和高效。防止资金的不合理流失和使用,并努力消除其不必要的成本,提高制度绩效;合理设计两种制度互补的补偿方案,尽可能促进贫困人口基本卫生服务的利用。第二,根据两种制度的属性和特征,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应该首先以满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为主体,覆盖的对象应避免将非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畴,救助方式应采取分类救助的模式,对五保户和赤贫家庭提高补助水平,对老年人口、儿童、残疾人和妇女给予倾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优先考虑所有参合人群的整体权益,确保新农合制度对参合人员的横向公平。

(4)保障救助对象医疗权益的原则。

新农合与医疗救助是两种不同且不可相互替代的制度。民政和卫生两个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共同联合设计医疗救助和新农合制度,明晰两种制度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中让救助对象能够真正享受到两种制度的联合覆盖,把两种制度衔接部分的设计作为重点,从政策层面给以明确从而使两个制度紧密相连,不出现可以导致影响医疗救助对象对卫生服务利用的任何缝隙。虽然,“尊重和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其法理的逻辑渊源和道德支撑[14]”,但在对接中由于新农合在于保障参合人群的整体权益,而制度设计过程中又以新农合为主体,极易出现过于关注参合对象面上的权益而忽略特定群体在点上的权益,即以广度侵害了深度,以横向公平侵害了纵向公平。救助对象作为弱势群体,缺乏群体医疗权益的自我表达能力。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必须关注救助对象群体的医疗权益,如在新农合的起付线以及对救助对象的报销比例上,要设定某种利益倾斜的关注机制(如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进行有效的二次补偿机制等)。

3.2 对接的制度构想

(1)对制度对接后的实施主体职责进行调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是在保障水平、补偿模式、组织管理和各方面行为的监管等方面进行有机结合。为了使其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来协调、引导和组织实施,需要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三个方面的协调配合。但是,目前三者的功能定位并未清晰,尤其是管理部门存在较多交叉。可以考虑对机构进行适当合并,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的机构或者将农村医疗救助的某些工作和职能并入合管办,统一负责对接后的制度实施;也可以建立有效的部门沟通机制,如部门联席会议,负责拟定对接后制度的设计,划分各自的权限与职责。基于行政部门的条块管理性质,建立新农合和农村医疗制度对接后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和明确划分其职能范围则尤为必要。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救助资金提供以及制度监管职责,对补偿模式、组织管理、费用结算和费用审核等行为实施监管,具体包括规范定点医院的管理和结算、患者身份认证和对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核拨等。

(2)注意调整制度对接后的关键环节,降低差异性所致的制度风险。

①加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扩大救助面并提高救助水平,确保救助对象享受到新农合待遇,实现与新农合最大限度地衔接。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体得到救助的保障,是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衔接的物质基础。政府应该确保和逐渐提高医疗救助支出在社会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并出台一些鼓励社会捐助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如民间运作的慈善事业、市场运作的商业保险、福利彩票资金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拓展医疗救助的基金来源。②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防止对救助对象的制度性歧视。目前农村许多困难群体虽然能得到资助参加新农合,但却被其较高的起付线拒之门外,必须适当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但由于新农合必须考虑到全体参合农民的公平受益,因此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则须由医疗救助制度来解决。解决方法可以采取民政部门向救助对象预支起付线以下医疗费用或由定点医院垫付,事后由民政部门审核结算的方式进行[15],尽量避免救助对象垫付后再报销的做法。同时鼓励医院对救助对象采取减免措施,如减免诊疗检查费或部分医药费、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等,间接地降低起付线。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二次补偿机制。由于新农合对参合对象报销比及封顶线的限制,特困群体第一次的合作医疗补偿后经济负担仍然过重,需要医疗救助制度介入进行二次补偿,以缓解其自付部分的沉重压力。二次补偿比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其方法可以选择首先明确救助对象最终实际应付的费用金额比例,在其就诊时直接自付,其余部分在按新农合规定扣除新农合补偿部分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后者也可以采取民政部门预支给救助对象或由定点医院垫支,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再支付的方式。④合理划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能。具体技术监管工作由卫生部门承担,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影响供方的行为,杜绝定点医院诱导消费和其他违纪的趋利行为发生,保障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3)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在管理服务层面的对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研究 第8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现状

1. 参合率较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逐年提高, 并且趋于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 2008年全国共有2729个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2年共有2566个县实施新农合。实施新农合的县的数量在5年的时间里有所减少, 这是因为部分地区开展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保障范围涵盖了本地农业户籍人员。全国范围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 2008年为8.15亿人, 2012年为8.05亿人, 各年度均达到8亿人以上。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 2008年至2012年分别达到91.50%、94.20%、96.00%、97.50%和98.30%, 随着年度的增长新农合的参合率也逐年上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乎全部覆盖了我国农业户籍人口, 为维护农村居民的健康做出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2. 医疗基金运行收支平衡

总体来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运行达到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略有结余的要求。在筹资方面, 如表1所示, 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总额有较大幅度的增加。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总额是785亿元, 2012年度达到2485亿元, 医疗基金的筹资总额在5年期间内增加了2倍。医疗基金的支出方面, 2008年度医疗基金的支出总额是662亿元, 2012年度为2408亿元。医疗基金的结余率在各个年度有所变化, 2008年度医疗基金的结余率是16%, 而2009年度则下降为2%;2010年度和2011年度又分别回升到9%和16%, 随后2012年度则下降到3%。这说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历经试点、推广并在全国基本建立之后, 其补偿政策仍然处于运行调整的过程中。

单位:亿元

3. 受益水平逐年提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水平, 在5年期间里得到大幅度地提高。在住院补偿方面, 2012年度人均住院补偿次数是0.11次, 2008年度为0.06次, 2012年度的人均住院补偿次数大约是2008年度的2倍。在门诊补偿方面, 2012年度人均普通门诊补偿次数是1.91次, 2008年度是0.60次, 2012年度的人均普通门诊补偿次数是2008年度的3倍略多。受益次数的快速增长, 表明在参保人群基数比较稳定的情况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风险性向普惠型发展。受益水平的提高, 有利于农村居民的健康维护, 将进一步增强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张研等, 2013) 。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存在的问题

1. 筹资的规范化程度较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至今已经运行10年的时间, 但是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 筹资的规范化程度仍然较低。关于筹资问题的顶层设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的文件, 仅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原则做出规定, 要求农村居民自愿参保, 多方筹资, 但是并未对筹资的动态变化做出相应的规定。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 也没有对医疗保险的筹资提供明确的法律条款解释和规定。实践运行中, 如表2所示, 2008年至2012年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增长额, 最低年度为2009年的17元, 最高年度为2011年的90元, 年度之间筹资额的变化幅度高达5倍略多, 筹资额的年际变化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这说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 在制度化的建设方面, 无论理论还是实践的探索均亟待提高。

2. 发达地区个人筹资责任较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求农村居民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 乡镇和村集体要提供资金扶持, 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 个人筹资达到总筹资四分之一的比例 (张毓辉, 2013)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 我国部分发达地区农村居民个人筹资占总筹资的比重有下降的趋势, 个人筹资责任偏低。例如北京市朝阳区是经济发达地区, 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达到820元, 是全国人均筹资309元的2.65倍。然而, 近年来朝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筹资比例逐步下降, 由2008年度的19%下降到2012年度的15%, 2013年度进一步下降到11%的水平。朝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为每年120元, 仅占当年农村居民纯收入的0.5%左右的比例。发达地区应该提高农村居民个人的筹资比例, 防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保险型向福利型转变。

(单位:元)

注:北京市朝阳区为发达地区, 中央财政不予转移支持该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 重复参保加重了公共财政补贴的负担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部门管理的方式, 不利于医疗保障基金的有效利用, 降低了公共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林万龙, 201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由公共财政提供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两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 不利于整合和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 导致严重的重复参保现象。例如湖北襄阳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求农业户籍的在校学生以户为单位进行参合, 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要求以学校为单位进行整体参合, 这两种保障制度出现了交叉和冲突, 导致重复参保。目前全国重复参保的比例约占城乡参保居民总人数的10%左右 (秦立建等, 2012) 。如果按照2012年财政给予参保城乡居民人均240元补贴计算, 则公共财政为1亿参保居民重复发放补贴为240亿元, 加重公共财政补贴的负担。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建议

1.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 实质上是社会生产成果用于消费分配的有机组成部分, 如果筹资比重过大, 则降低了社会再生产的投入, 不利于经济发展;但如果筹资比重过低, 则必将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补偿待遇。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也是及时制定科学合理补偿政策的依据。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经建立起与职工工资收入相关联的筹资机制, 以在职职工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采取定比筹资的方式, 医疗保险的筹资额与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同步增长, 保障医疗保险基金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持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 将筹资与某些经济发展指标相关联, 例如将筹资与财政收入等指标挂钩, 不仅获得稳定的医疗保险筹资, 而且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

此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建立不同层次的筹资标准, 以便应对不同收入层次农民对医疗待遇水平的要求。因为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新农合所带来的医疗保障待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对于那些发达地区的农民来说, 他们已经开始不满足于新农合所提供的较低层次的医疗保障, 转而参与购买其他保障水平更高的保险产品。对于高收入水平的农民参合者, 政府可以通过提高在城镇医院的报销比例、改善就医环境等措施吸引高收入农民接受较高层次的缴费水平。对于低收入农民, 政府可以通过提高乡村卫生室和社区类等基层卫生机构的新农合报销比例、针对弱势群体免除缴费等措施来维持低收入农民的参合率。目前, 新农合的筹资模式基本是以年为参考单位, 筹资水平是根据每一年的上一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来制定符合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筹资标准。但这种筹资模式是建立在没有地震、台风、洪水等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基础之上的, 一旦发生这类天灾人祸, 新农合的就医需求和基金支出肯定大大增加, 筹资链也会断开。因此, 政府有必要在每年的筹资总额上划出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以便应对这些灾害风险。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受灾地区农民的自我救灾水平,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政府因突发状况而增加的财政负担。

2. 强化个人缴费责任

卫生筹资是各出资主体依据在合作医疗制度中承担的责任, 在能力允许的基础上对合作医疗制度的一种合理性支付, 要求参与人承担缴费责任。我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实施的旧合作医疗制度之所以没有延续下来, 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个人缴费责任的丧失, 比如部分村社干部带头拖欠参保费用、不缴纳参保费用, 并且享受合作医疗提供的服务, 导致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目前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财政支持成为筹资的主体, 这符合我国农村地区合作医疗发展的客观要求, 但是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 本应该由个人负担的筹资, 却由村集体给予代缴, 个人没有履行缴费责任。这种做法将导致农村居民依赖国家提供医疗保障, 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这里的主要原因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制度没有法律效力, 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参保, 一旦新农合提供的医疗待遇水平满足不了不同收入群体的个性化医疗需求时, 他们就会逐渐放弃新农合转而投向其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因此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居民, 整体收入状况较好, 有较强的经济能力负担相应的参保费用, 政府应该强制要求这些富裕群体履行各自的新农合缴费责任。例如可以通过强制征收农户的粮食补贴、农药补贴, 以及生产农具补贴等措施要求他们参保。而对于低收入农民群体, 政府可以采用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参保制度来确保他们参保。但对于那些低收入农民群体, 以及五保户、孤寡老人等实在交不起新农合保费的弱势群体,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免除他们的新农合缴费。因此, 新农合筹资不能只从全局角度出发, 应该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群体, 细化、动态、合理的制定符合参保农民实际缴费能力的筹资机制。

3.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建设

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高效有序运行的基础平台。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 普遍存在经办人员数量不足, 筹资、补偿和基础数据整理等工作繁重的情况。如果仅仅依靠工作人员进行手工操作, 不仅效率低下, 而且比较容易出现差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建设方面, 上海市嘉定区和江苏省常熟市 (县级市) 的经验值得借鉴。上述两地均重视合作医疗的信息化建设, 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推进办公室, 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 将此系统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形成基础网络。在此基础上, 与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网络进行对接。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口, 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 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参保人口, 进行逐一核对, 剔除了重复参保人口, 减少了公共财政的补贴金额, 提高了公共财政支出的效率。

此外,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大病保障病种范围比较狭窄, 不能完全满足农民的就医需求。因此, 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农民患者就医情况, 建立一套关于当地农民常见各类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的数据库。这样一来,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地区就可以根据往年的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数据库, 提高疾病发病率较高地区的新农合筹资标准以便应对高额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风险。而对于那些发病率较低且基金结余水平较高地区的农民参保群体, 各级新农合统筹地区可以通过借用此类地区的结余基金到发病率高且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来保证当地农民参保患者的就医需求, 这也充分体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共担原理。同时, 这种各地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信息统计库, 不仅可以反映各地农民的主要医药费支出来源病种和实际就医需求, 而且也为各地制定更因地制宜的新农合制度提供了真实可靠的参考来源。

4. 提高医保筹资监管的有效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是否规范, 不仅影响医保基金的运行效率和参保农民的补偿待遇, 而且影响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信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设计比较重视制度化建设, 但是, 在实际运行中个别地方不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违规现象屡有发生。各地都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监督组成员来自于不同的部门, 但是监督的动力不足, 监督的效率较低, 监督的形式化和程序化比较严重。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的专业性较强, 而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无法对医保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监督缺位, 以及较低的违规成本, 导致医保基金被侵占、贪污和挪用, 造成了不良影响。各地要加强对医保筹资监管的有效性, 要确定监管主体, 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内容,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监管的长效机制。

在这一方面, 我们可以学习“洛阳模式”的做法 (梁曦, 2014) 。该市将新农合补助支付业务委托给当地商业保险公司, 通过协议明确了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以及惩罚机制。该市通过制定全市统一的新农合补助政策, 推行新农合定点即时报销方式, 以及承办机构直接办理新农合报销业务等措施, 有力地确保了该地新农合基金的即时报销和准确执行, 杜绝了管理带来的漏洞, 实现了新农合基金管理在业务开展方面的二次分离。一是实现了新农合基金主管单位与经办单位的有效分离。该市规定新农合基金必须建立独立账户, 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对于新农合基金的运营模式采用封闭式管理, 对于新农合基金的转移支付一律采用银行划账的方式, 避免直接现金支出, 实现了新农合基金监督管理和运营管理的第一次分离。二是实现了新农合基金运营单位和实际报销单位的有效分离。该市通过保险公司即时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申请、政府监管单位再定期抽查新农合基金实际报销情况的方式实现了新农合基金运营管理和实际报销使用间的第二次分离, 促使新农合基金各级运营机构和报销申请单位在运营和使用之间的相互监督。

5. 积极拓展筹资渠道

当前, 我国的新农合筹资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和参保农民的缴费, 并没有其他方式的资金来源。这种模式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医疗待遇较高的地区来说不会遇到较大的支付风险, 但对于贫困地区的低保障水平的农民来说一旦遇到自然灾害而急切需要大量医疗物资时, 这种筹资模式就会入不敷出。因此, 政府有必要运用各种措施促使一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新农合基金当中去, 以便应对新农合基金的支付风险。首先, 政府可以大力发展当地的集体经济, 鼓励集体经济支援新农合基金的筹资工作。其次, 各地基金结余不足地区, 可以联合各级慈善机构, 定期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鼓励当地公民或者企业投入到新农合基金的筹资工作中去。尤其是当地的大型集团公司, 政府更应该提高他们开展慈善工作的觉悟, 积极投身到保障低收入农民群体医疗待遇的公益事业当中去。因此, 各级新农合基金统筹地区在保障对新农合基金的定期财政补贴的同时, 也要积极拓展多种筹资渠道, 改变单一的筹资方式。各级政府可以通过企业捐助, 个人捐款, 福利彩票发行等方式来筹资新农合基金, 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持续运行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梁春贤.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分析[J].管理世界, 2011, (6) .

[2]林万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中的城乡与区域分割[J].农业经济问题, 2012, (5) .

[3]秦立建, 蒋中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 2012, (6) .

[4]张研、张耀光、张亮.三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差异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 2013, (2) .

[5]张毓辉.中国卫生筹资公平性现状与挑战[J].卫生经济研究, 2013, (8)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效评估 第9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简称“新农合”, 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002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到2010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从2003年起,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 “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效评估分析

本次调查选取了陕西省关中地区4个市 (西安、咸阳、宝鸡、渭南) 的10村进行随机调查。此次共发放调查问卷200份, 收回有效问卷200份, 有效回收率100%。农户样本的选择遵循多阶段整群抽样方式。首先从陕西关中地区的4个市随机抽取10个村, 每个村随机选择20位农民。同时, 结合查阅相关资料, 对评估指标涉及的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通过数据统计和计算, 200个有效样本中, 男性占47.5%, 女性占52.5%, 平均年龄47.6岁, 受教育程度结构为:文盲9.5%、小学15%、初中31%、高中及中专21%、大专以上23.5%。

(一) 宣传力度分析

1. 宣传途径多样。调查显示, 93%的受访农民都表示知道

“新农合”制度。从受访农民的知晓途径来看, 27%的农民主要是通过村干部宣传了解到新农合相关情况的, 33.6%的农民是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途径了解这一政策的, 23%的农民是从亲友处听说的。

2. 尽管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知晓度达到93%, 但在调研中发现,

农民对“新农合”政策规定中的补偿类型、补偿范围等内容的认识和理解还是有所偏差。如政策规定“所有参加新农合的农民都可以报销住院费用”, 只有51%的农民明确表示知晓。大多数受访农民对这一政策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只知参加“新农合”住院费可以报销, 但报销比例、可报销项目、报销过程只有自己或家人报销过的才知道。这说明当前各级政府部门对“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力度和深度不到位。农民主要还是通过电视媒体了解新农合制度, 但普通村民电视语言的理解够, 再加加村民口口相传又出现一些误差, 对于导致很多农民对新农合政策深入了解甚少。

(二) 政府落实力度评估

1. 根据《2011年陕西省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

陕西省人均年筹资水平达到了230元, 其中政府补助达到了人均200元, 筹资比上年提高84.67元。可见, 政府不断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力度。

2. 农民参合率高。本次调查的受访者参合率为92%, 而没

有参加合医疗的村民主要是已经参加了社保或购买了其他的商业性保险。

3. 农民受益面广。本次调查的受访者中有32.3%的人表示

自己或家人曾报销过门诊费, 19.2%的人报销过住院费。近一半的受访者表示“新合疗”的报销程序简单, 报销过程比较便利。

(三) 政策成效评估

1. 农民就医习惯评估。根据对近期曾患病的受访者调查显

示, 有24.5%的人表示近期没看过病。对于患病后没去看病的原因, 认为“小病不用看”的占47.1%, 认为“看病太贵”的占35.7%, 认为看病“不方便”的占17.2%。村民患病后的就医选择首先是乡村诊所 (42.7%) , 其次是乡镇医院 (24.6%) 、最后才是县级医院 (19.3%) 或县级以上医院 (13.4%) 。

2. 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的满意度评估。本次调查的受访者中

有87%的受村民表示对新农合政策感到“很满意”、“比较满意”。通过调查分析还发现, 受访者的年龄总体满意度呈正相关, 即村民年龄越大, 对新农合政策的满意度越高

3. 农民对新农合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调查分析, 农民对新

农合政策“不满意”的地方主要反映在“自费项目多” (32%) , “报销比例太低”无法与城市医疗保险相比 (28.3%) , “门槛费太高” (25.3%) 和“定点医院医药费高” (18.9%) 等几个方面。

三、政策实施建议

(一)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1. 制作并向村民发放一些通俗易懂、易保存的宣传材料,

提醒农民在报销时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如果条件允许也可设置专门的合疗报销政策咨询点或咨询热线。

2. 加强基层干部培训, 帮助农村基层干部深入理解新农合

政策, 基层干部自己也要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手段不断学习“新农合”政策的新精神, 增加自身宣传能力。

3. 基层医院的医务人员也要加强对“新农合”政策的理解,

做到耐心答疑。农民在看病和报销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才是要对自身的实际问题, 是“新农合”政策需要解决的切实问题, 因此, 农村基层医院能否做好政策解释和答疑工作, 对于农民理解和认可“新农合”政策有着关键性作用。

(二) 加大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

1. 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严格的协议管理, 做到权、责、利明确, 用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

2. 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不

断完善考核奖励办法, 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使定点医疗机构能够遵循临床诊疗的相关规定, 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3. 严格控制“新农合”政策规定目录以外药品的使用, 减少自费项目, 提高实际报销比例, 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三) 加大贫困救助力度

1. 针对农村贫困人群在政策上要不断加大住院费用的补偿

力度, 逐步提高住院补偿比例, 帮助农村贫困人群承担基本医疗开支, 不致小病拖成大病, 确保人人看得起病。

2. 不断增强医疗救助体系建设, 力争社会化、多元化, 在

具体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可引入风险管理的方法或采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手段, 防止村民因病致贫。

3. 针对门诊慢性病应积极推进统筹补偿工作, 例如高血压、

糖尿病、心脑血管等慢性疫病的门诊费用应没逐步纳入到统筹补偿范围之内, 使“新农合”政策的受益面更宽更广。

摘要:在全面评估陕西省关中地区参合农民对该政策及实施过程满意度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影响农民对“新农合”政策满意度的因素, 提出了对“新农合”政策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效评估

参考文献

[1]、张力澎.抗击非典险中求胜[J]新农村商报, 2012.11

[2]、吕华菊, 魏加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J]生产力研究, 2009.07

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浅析 第10篇

改革开放起来, 旧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出现解体趋势, 1993年, 统计表明, 继续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 很多地区合作医疗出现瘫痪状态。农村医疗保障也进入极低化状态, 农村普遍出现“因病反贫, 因病致贫”现象, 而农民占我国总人口的80%, 医疗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状况

在以上分析现状的基础上, 2003年初,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 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一)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具体要点

1. 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引导, 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 坚持自愿原则, 反对强迫命令, 实行农民个人缴费, 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 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要建立有效的农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要先行试点, 取得经验, 逐步推行。到2010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经济发达的农村可以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2. 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 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在救助对象患大病时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 也可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要建立单独的医疗救助基金, 实行个人申请, 村民代表会议评论, 民政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3. 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给予支持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给予适当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资金统筹管理办法, 对农村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 对实施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家庭按实际参加人数和补助定额给予资助。

(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第一, 筹资问题

(一) 缺乏社区层次的筹资主体。新型合作医疗以县为运作单位, 在方案选择管理运营上, 排斥了乡、村社区, 而其服务内容上, 又排斥了社区预防保健。而以社区为基础的医疗保健体系是促使卫生服务朝着优质、公平和经济有效更加稳步持续发展的理想体系。

(二) 筹资过程中存在两种明显倾向。在实际筹资过程中, 出现地方政府为套取国家资金、通过弄虚作假, 夸大参加合作医疗参与率达到目的现象, 致使中央不得不作出对策:只有地方政府和农民参保资金到位后中央补助款才下拨, 而地方政府的补助也是强调只有农民筹资款到位后才划拨。这就出现越是贫困落后的地区, 无力缴纳合作医疗费的农户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额越少, 影响合作医疗覆盖面。

第二, 完全自愿性的原则会导致“逆向选择”

从保险规划的技术性上讲, 保险业遵循的一个重要法则是“大数定律”, 只有当样本足够大时, 一个随机事件在这个样本中的实际发生率才趋近于它的总体概率, 保险才有足够的化解风险的能力, 虽然商业医疗保险采取“自愿”投保原则, 但几乎所有商业医疗保险都变相地将60岁以上老人和5岁以下儿童排斥在保险范围外, 因为去“自愿”投保原则下覆盖全年龄人群的结果将是高危人群愿意参加医疗保险, 从而达不到风险担的目的。当合作医疗完全自愿参与时, 必然会发生严重的“逆向选择”, 参与率必然受到严重的影响。无论在哪个村庄, 都是高危人群拥护建立合作医疗基金, 健康人群却不愿意参加。一些村委会通过实行以户为单位参加, 按各户人口缴款的规定暂时解决了这个难题。但一旦出现慢性重病患者, 就可能由于集资所保主要用在这些人身上而使其他人家不再愿意交款。

第三, 目前的制度设计易挫伤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不利于此项事业发展

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强调以医治大病为主, 对各方筹集的资金主要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而在试点过程中, 患大病者占整个农民数仅为3%~4%, 绝大多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受益程度比预期的少, 让大部分农民得不到预期的实惠。同时, 强调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易误认为是以治疗为主、预防为辅, 治重于防, 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将有限资金用于大病治疗方面, 预防保健工作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 其最终结果可能偏离农村卫生工作的大方向。

第四, 缺乏必要的法律与政策

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一般社会保障的特点—强制性。强制性是通过立法来实现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好的制度也需要相关法律支持和保障。而我国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上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有的只有一些卫生行政部门的个别立法, 立法层次太低, 约束力不够, 也就是强制力的问题没有解决。结果导致资金筹集困难, 资金挪用, 效益不好以及推行困难等问题。

三、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建议

(一) 政府应加快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建设

国家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 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 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基础上, 制定具体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实施方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互助共济的前提下, 为广大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偿, 对于保护农动力, 提高农业生产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 要把它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面向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使之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 从而保障和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二) 建立高水平、多层次、多渠道筹集机制

在以往实践中, 政府出资20元, 农民各出资10元的筹资水平不能解决农民因病致贫问题。应提高筹资水平, 将各筹资人的筹资金额增加一倍, 一方面可使参保农民的补偿率达到50%左右, 有效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另一方面补偿比率的提高可增强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吸收力, 有利于合作医疗的长期发展。

政府应据农民的承受力, 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 同时, 不断改进和完善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方式, 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的前提下, 由乡 (镇) 农税部门于每年秋粮收购时一次性代收。应发挥以村集体的力量, 乡村集体投入是合作医疗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发挥公共财政功能和作用, 给以必要财政支持。此外, 还可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无偿捐赠。发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彩票等形式筹资。在有条件地区, 如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将社区作为一个独立的筹资主体, 缓解基层地方财政推行合作医疗的筹资压力, 提高出资额度。

(三) 在合作医疗中适度引入商业保险机构

在新型合作医疗中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资金运作相对规范, 国家和有关方面对其监督和制约也相对健全, 有利于克服传统合作医疗管理上的弊端, 有效保障参保农民的权益。同时, 商业保险机构拥有遍布城乡的服务。另外, 商业保险机构还可以通过对基金支付的管理与控制, 实现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管和引导, 不仅可对其不合理的供给行为进行制约, 而且可以通过相应的支付措施促使卫生机构降低低费用, 提高质量, 使广大参保农民获得实惠。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 国家统计局.2005年度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王红漫:《农村医疗卫生发展制约因素分析》载于《中国国情国力》2003年版.

[3]石秀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体作用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体;政府;定点医疗机构;农民

1.充分发挥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完善中的主体作用

政府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责任主体,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医疗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在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形势下,我国政府应吸取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切实承担起完善新农合制度、发动农民群众参合、提供财政资金支持以及组织协调新农合运行等多项重要职能。

1.1政府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职能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官网、微博和微信等多种传统或现代流行的宣传工具,并以通俗易懂和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引导农民改变多年形成的医疗风险家庭承担的固有观念,树立医疗风险共担和互助共济意识,增强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2政府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管理职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不仅涉及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等多方利益,也涉及到资金筹集、医疗补偿等多个环节。因此,政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职能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应通过行政职责重新划分,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既充当了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这种“管办不分”的运作模式,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在新农合实际运行中很难真正为了参合农民的利益而对医疗机构开展有效的监督[1]。为强化政府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率,有必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职能从卫生部门独立出来,转由专门的医疗保障部门行使。

其次,政府應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多环节和全方位监督管理。要紧密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筹集、医疗补偿和结余资金投资增值等环节的审计,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基层经办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保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确保基金不出现净超支现象[2]。二是要借助于现代网络和IT技术,强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审计。三是继续坚持新农合基金支出的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畅通群众的信访和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发挥处理和通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第三、政府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是开展合作医疗工作的基层执行机构,必须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建设,持续提高经办机构工作效率。一是要加强经办机构的硬件建设,为经办机构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提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要切实落实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日常工作经费的供给;三是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建立一支稳定、精干和高效的管理队伍。

1.3政府应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进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到财政、卫生、民政等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涉及到各级政府、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等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利益分摊,也涉及到资金筹集、医疗补偿等多个环节,因此,为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就必须将制度法律化,依靠法律制度的强制性协调好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3],规范好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确保制度各流程环节得以顺利流转。

1.4政府应积极推动建立分级医疗制度

政府要积极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利益导向作用,拉大参合农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后的补偿比例的差距,积极引导农民根据病情严重情况合理选择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培育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级诊疗保障机制,以免造成农村医疗资源的浪费。

2.持续强化农民参合意识,规范参合农民医疗行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续发展过程中要持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深度,持续拓宽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渠道和参与途径。一是要持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建立权力和义务明确的自治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农民参与新农合相关政策的制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和正当权益。二是要举办农民听证会,主动听取参合农民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执行效果的评价和意见,疏通农民对合作医疗实施状况的意见反映渠道。

为了切实规避参合农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一是要“自愿参加”与“强制性参与”相结合,在强调农民“自愿参加”的同时,还必须辅之以一定的“强制性参加”措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广覆盖。二是在详细调查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的门限值,充分发挥费用分担机制功能,限制参保农民不必要的医疗需求,规避参合农民的“道德风险”。

3.择优选择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医疗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将直接影响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质量。后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者要对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和考核等方面予以严格把关。

3.1择优选择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选择,是参合农民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的现实基础。面对诸多的医疗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在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时,应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这一总体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择优挑选和确定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3.2制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完备指标体系

各级管理部门在广泛调查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围绕服务费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设立综合评价指标,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通过明查或暗访等多种灵活形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巡检,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对违反合作医疗制度,开大处方、乱收费、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予以严厉处罚。

3.3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切实保障医疗安全;二是要依托网络化信息管理等现代技术手段,对医疗机构的参合人员住院业务量、业务收入、出院费用、药品和检查治疗价格、药品销售总额等情况进行即时监测。三是通过改革和完善保险机构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建立起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机制,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 [科]

【参考文献】

[1]徐创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控制研究[D].西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1:20.

[2]李克强.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Z].北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14.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第12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策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小病补偿为辅,体现互助共济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其特点有: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农村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组织广大农民团结互助,共同抵御疾病风险, 对患病农民给与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 避免农民再度贫困,从根本上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从而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使农民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保障农村的和谐和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提升农村人力资源素质的关键

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很大程度来源于人力资本, 而健康投资是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形式。健康的身体是农民生存的重要条件, 它能够提高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 使之能有更多的产出和效益,可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 拓宽增加农民收入的渠道。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对农民防病治病, 提高健康水平, 提升农民素质, 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3)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三农问题一直是重要问题,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很大程度上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也很大程度缓解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从而,他们逐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扩大生活物质资料的需求,拉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 年开始试点以来,总体运作良好,给广大农民带来了福音。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步晚,加之该制度本身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与障碍。

1.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有关资料统计显示:中国的医疗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和大医院,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严重不足,条件差、设备少、水平低,农村缺医少药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扭转。农民患病在当地难以得到有效治疗,到外地、到大医院就诊,不仅造成了看病困难,也大大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到目前为止,农村还没建立规范的医疗保障点。

2. 宣传方法不够合理,力度不够

首先,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方式书面化和官方化,忽略了农村文化水平的现实情况,没有贴近农民。其次,相关工作人员宣传的力度不够。村民还不是很清楚这种制度的内容以及具体是怎样操作的。

3.筹资水平与补偿需求存在矛盾

其矛盾表现在大多数农民对个人年缴费10元是认同的,但又觉得补偿额偏低。20%~50% 补偿水平难以满足需要。但是不提高筹资额,就没法提高补偿水平。农民个人缴费不增长,提高标准的负担,地方财政无力承担。总体而言,他们对补偿的程度还没有达到满足,从而不利于有效调动农民参加的积极性。

4.监管制度建设不完善

一是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督制度的滞后,支出中仍存在“跑冒滴漏”。比如,借证就诊冒领补偿现象并不鲜见,大多数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二是农村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主要是靠向群众就诊收费维持和发展的,由于监督制度不完善,有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收入,出现了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三是有些地区资金筹集上缴延迟,工作经费没有完全到位,很大程度上阻碍医疗制度执行的速度和效率。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1.有效地进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一是更新我国农村医疗设施,逐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二是派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医疗水平。三是加大农村乡镇一级的卫生资源投入,美化农村乡镇卫生院的病房和卫生环境。四是建立农村休闲场所,丰富文化生活环境。要满足绝大多数农民就近就医的基本需求,当然还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降低医疗费用支出,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抗风险能力。

2.继续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要让广大农民知晓政策。通过会议、标语、资料、典型事例、电视专栏,深入农村进行宣传和讲解(宣传者最好是当地出身,用通俗的语言,贴近农民)等办法, 使群众了解和知晓政策。二是要做耐心细致的宣讲和解释工作。对农民在选择医疗机构、药品、服务、报销标准等环节上可能遇到的问题, 要耐心细致, 切忌断章取义,使其充分认识到建立推广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

3.创新补偿机制,加大补偿力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的最根本的目的是要切实减轻农民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然而在现实中,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都较为普遍。因此首先应该试行部分病种门诊费用按住院标准补偿,一些特殊病种和长年治疗用药的慢性病,其门诊医药费用也应纳入住院报销范围,以逐步增大受益程度,吸引更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其次,逐步完善补偿方案,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当年基金当年基本用完,不要沉淀太多,让农民真正获得实惠。再次,制定基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提高基金的增值率,以加大补偿力度。在保证经济承受范围内,应当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4.强化管理,加强监督

我们把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列入每年年初的审计目标内容,不断深化“六必公示”(农民参合情况必须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公示、药品价格必须公示、参合农民受益情况必须公示、门诊和住院报账流程必须公示),并将其作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充分保障参合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合作医疗服务、资金拨付和审核管理等制度的监督,从病人入院审核到出院结算, 全面实现无纸化办公, 对医院的检查、用药、医疗费用等情况实施全程监控, 为经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创造条件,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有效,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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