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单位范文

2024-07-30

保护单位范文(精选10篇)

保护单位 第1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原因,措施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和遗迹, 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近年来, 随着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 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了有效地保护。由于种种原因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却仍然令人担忧, 文物保护单位破损严重, 有的濒临毁灭, 给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级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重要性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即由县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文物科学、历史和艺术价值研究的不断深入, 部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可能晋升为省级乃至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随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开展,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还会不断增加, 从保护状况来看,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目前呈“两差”现象:一是保护条件差, 保护设施和保护经费不能到位, 导致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遭自然或人为损毁的事件不断发生;二是保存现状差, 不少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或人为损毁严重, 有的甚至濒临毁灭。

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遗址、

石刻建筑类, 因地震、洪涝、风吹日晒、空气污染等自然侵袭而遭损毁现象严重。

(二)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墓

葬、古文化遗址被盗挖、古建筑、石刻造像等构件被盗窃而遭破坏现象日趋严重。如: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姜女祠, 盗匪凌晨入院, 抢走石碑二块。

(三)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建类、

石刻造像等遭攀爬、刻画、涂污而受到损坏的现象屡有发生, 特别是旅游景区。

(四) 因城市改造、新农村建设、

发展旅游、招商引资等, 对文物保护单位, 尤其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盲目拆旧建新, 或随意改造, 或挪作他用, 或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乱搭乱建等, 致使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或其周边环境风貌遭到破坏。

三、造成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 宣传不够。自《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颁布以来广大农村农民对文物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意识浅薄。而我国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又分布在农村, 导致部分村民因缺乏文物保护知识和文物保护法律意识, 有意或无意损毁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

(二) 经费短缺。不少县或受当地

领导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对文物工作重视不够的影响, 或受地方财政紧张的影响, 用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的经费微乎其微, 导致不少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无资金维修, 面临毁灭。

(三) 权大于法。受当前发展经济

大环境的影响, 个别县领导为获取政绩, 在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关系时, 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片面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 导致文物保护单位遭受破坏事件时有发生。

四、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应落实措施

第一要全面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 依法解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所需经费问题。《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已明确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对已经损坏严重、濒临毁灭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

第二要文物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制、联系点, 每半年要对负责点进行一次巡查。

第三要积极建立“国家保护为主,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近年来,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 国家提出了逐步确立“国家保护为主, 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新体制的构想。

第四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 做到防患于未然。每年要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保护状况进行一次细致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登记上报, 以便采取及时有效措施, 进行抢救和保护。

第五, 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依法办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 要把行政执法和群众、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重点查处法人违法的案件, 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坚决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杜绝文物损毁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文物工作》[2]《文物工作》

保护单位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第二章 规划文本

第四条 规划文本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则。第五条 总则编制内容:

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第六条 专项评估编制内容:

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第七条 规划框架:

提出规划原则与目标、基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内容。第八条 保护区划编制内容:

(一)保护区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

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文物分布的密集区、可能分布密集区和可能分布区,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制定管理规定。

(二)区划等级:

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

(三)制定管理规定:

各类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

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

第九条 保护措施编制内容:

(一)制定保护措施: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破坏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也包括各类管理控制要求。

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要考虑可逆性。

涉及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

(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

涉及古建筑群修缮、岩(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计划等,注明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三)说明保护范围内规划建造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策划,提出建筑功能设定、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 环境规划编制内容:

(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

环境治理内容包括禁止开山采石、保持视线通廊、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建、居民搬迁调控、不协调建造物的拆除或整饬要求等。

环境保护内容包括编制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式和污染治理等要求。

(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

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三)编制景观保护规划:

参考历史环境资料,提出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相和谐的景观保护设计要求,包括环境风貌、视通廊、空间景观等内容;同时结合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植被类型与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

第十一条 展示规划编制内容:

(一)制定展示原则、目标和方式等;

(二)划分功能分区,提出展示和使用要求;

(三)规划展示主题、布局等内容;

(四)组织展示路线;

(五)策划展示设施;

(六)设置游客服务设施;

(七)测算开放容量(包括最大控制容量/日、控制容量/年等);

(八)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管理规划编制内容:

(一)提出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

(二)提出管理办法制订要求;

(三)提出管理机构的责权范围与日常工作内容;

(四)提出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第十三条 分期规划编制内容:

提出分期依据,列出各期规划实施重点和措施。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编制内容:

(一)列出估算依据,核算有关数据;

(二)对规划各项内容进行分期、分类的资金投入估算;

(三)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或资金筹措及有关政策建议;

(四)可评估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第十五条 附则:

(一)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规划解释权;

(三)执行时间。

第十六条 规划文本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增补下列相关的专项规划章节。编制深度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涉及专门性规划的内容以建议方式表述。

(一)道路交通调整规划;

(二)人口调控或社会居民调控规划;

(三)土地利用调整规划;

(四)基础设施调整规划;

(五)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规划;

(六)利用功能调整规划等。第三章 规划图纸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基本图纸与内容:

(一)区位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在行政辖区的位置。

(二)环境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与相关地理形貌及其周围地区的关系。

(三)现状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分布范围及其相关环境因素,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本体面积单位:平方米(m2),占地面积单位:公顷(hm2)。

(四)评估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等级、完好程度、病害类别、破坏速度、主要破坏因素以及历代建造或修缮记录、功能利用现状等评估内容。

(五)保护规划总图:综合性标明保护范围内的主要规划内容。

(六)保护区划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区划的边界、占地面积和分级分类内容,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标注保护对象。

(七)保护措施图:标明各种保护措施、保护工程的实施范围和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性质的文物保护单位(古村镇、坞堡等)应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编制要求补充绘制相关的规划图。

(八)环境规划图:标明环境规划涉及的各项内容实施范围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九)展示规划图:标明展示目标位置与名称、说明标牌位置、参观路线、停车场、游客服务设施或陈列馆室等,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十)管理规划图:标明围栏、门卫、监控及其他安防设施的位置,巡查管理分片范围等。

(十一)基础设施图:包括道路交通、排水沟渠和工程管网。其中:道路交通图应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确定保护范围内路网系统及其与外围道路的联系,主要道路的断面;工程管网图应确定消防设施、给排水管线、电力电讯等各单项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等,制定相应的规划实施要求(环境和谐要求);必要时配竖向规划图。

(十二)分期规划图:标明规划各期实施内容的范围与经济技术指标。

(十三)工程方案图:各类保护、展示、管理工程的主要设计方案图。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说明图纸与内容:

(一)测绘图:即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标准测绘图(古建筑测绘图、石窟测绘图、考古发掘平、剖面图等)。

(二)历史沿革图:相关历史时期行政区划图、方志图和文献中的相关图形资料。

(三)相关示意图:标示文物保护单位的结构格局、文化谱系区划、地理气候区划等相关信息的示意图。

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补充性图纸与内容:

(一)用地功能分区图:适用于规划范围较大、非单一功能规划用地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标明用地分类、用地性质、各类用地规模等。

(二)地形地貌分析图:适用于地形地貌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

(三)环境整治规划图:适用于规划范围较大、环境整治内容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道路交通调整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城镇体系交通关系调整的文物保护单位。标明保护范围内道路系统及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标明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横断面、路口转弯半径等,表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的分流和衔接、停车场的位置和出入口。大型文物保护单位可简化制图。

(五)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土地利用性质调整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必要时应配“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社会居民调控规划图:适用于人口调整规模跨乡镇行政区划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绘制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居民点和定向安置选址等内容;必要时配“人口分布密度现状图”和“人口分布密度规划图”。

(七)建设用地发展方向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城乡建设发展方向的文物保护单位。

(八)生态环境保护图:适用于涉及大面积生态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保护规划补充性图纸的绘制内容可分别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技术文件的对应条款。第二十条 规划图纸绘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规划图纸绘制要求说明:

(一)基本图纸可根据实际情况,表现内容简单的可绘制综合图;表现内容复杂的可在综合图的基础上拆分单项内容、独立成图。

(二)分图一般应在总图的比例上酌情加大。

(三)用于规划实施阶段的图纸深度与比例应参照建筑设计总平面图要求绘制。

第四章 规划说明与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 规划说明用于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编制格式可以由保护对象说明、专项评估报告、专项规划说明、规划实施保障建议等内容组成。

第二十三条 保护对象说明:

收集与整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图、文档案,明确说明规划的保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构成内容及其相关历史环境因素,编制概括、准确的《文物清单》,配置必要的分析示意图。

考古基础资料不能满足确定保护对象的规划需求时,可在补充探查与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调查报告,分析、确定保护对象的分布情况,为规划确定保护对象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评估报告:

(一)价值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经济的影响作用)。

(二)现状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现存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真实性评估主要内容为现存各类工程干扰情况;完整性评估主要内容为保护区划状况、文物残损状况以及病害类型;延续性评估主要内容为破坏速度与破坏因素等。

(三)管理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状况,包括“四有”建档情况、管理措施现状(保护级别公布、政府文件、管理机构、管理规章)、管理设备、技能与人才队伍以及历年保护工作的重要事件等相关工作评价。

(四)利用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状况,包括社会教育效益、旅游经济效益、开放容量情况、交通与服务设施的配置与使用情况、展示设施的使用情况等。

(五)上述4项为保护规划的基本专项评估,评估结论最终应进行综合归纳,提炼出现存主要问题或主要破坏因素。

(六)价值突出、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还可以酌情增加档案建设、保护措施、监测体系、游客管理、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评估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项规划说明:

专项规划说明主要用于解释和说明规划文本中各专项规划的条款与编制依据。

有关工程的策划说明应包括选址、功能、规模的论证,说明有关建筑设计的各项规划要求。

开放容量的计算应包括详细的计算依据与过程,列出算式。

投资估算的计算应说明计算依据、计算过程,以及投资项目的不同类别、不同规划实施期限的计算数额;提出资金筹措渠道或来源。

第二十六条 规划实施保障建议:

规划实施保障建议主要援引我国有关文物保护的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具体条件,根据规划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提出规划实施方式与支撑保障的建议,供规划实施者参考。

第二十七条 编制保护规划需搜集、研究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国家勘察、测量规定的测绘图(包括各个时期的航拍、地形地貌图等)。

(二)历史文献资料和相关的地理、地震、气候、环境、水文等资料;必要时,应由专业部门提供专项评估报告。

(三)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的相关资料和报告。

(四)历年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与监测记录。

(五)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的现状图文资料。

(六)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当前的社会、文化、经济、交通、人口、地理、气候、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和城乡建设发展的相关规划文件。

(七)文物展示、服务设施情况,历年游客人数与收费统计等。

(八)机构、经费、人员编制、政府管理文件等。

保护单位 第3篇

除此之外,其他文物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时间又很不一致。如说洪洞县苏三监狱是1959年,五台山广济寺是1961年5月20日,介休后土庙是1962年,霍州署是1963年等等。

何以如此矛盾和杂乱?事实真相是:1957年5月6日,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即以(57)省文中字第140号文发出《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文物古迹保护名单的通知》,并附有《山西省文物古迹保护名单(第一批)》,平遥镇国寺、文庙大成殿、双林寺,五台广济寺大殿、白塔寺,均在《名单》之中。1959年,省人民委员会又发布了一个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1965年5月24日,省人民委员会以[1965]晋文字104号发布《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第一批(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此《通知》“第四条”声明:“1957年和1959年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同时作废。”一个“调整”和“作废”就带来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间的杂乱,并将山西省公布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时间推后了整整8年!

文物古迹,生活因你而精彩。感谢先人,给三晋大地留下不可移动文物35000多处,使我们从中选出各级文保单位6068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51处,山西成了名扬天下的文物大省!1957年5月6日发布的《通知》和《名单》,是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政府和人民对文物保护和抢救意识的进一步觉醒。它较1965年5月24日公布的《通知》和《(调整)名单》早了几乎整整8年,成为我省文物保护史上的重要篇章,绝不应随岁月的流逝而被人们所遗忘。

1957年5月6日的《通知》和《名单》,是随着祖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文物古迹保护的需要而提出来的。195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人民委员会在工农业生产建设中,把保护文物工作纳入规划,并开展宣传与普查工作,“现在应首先就已知的文物古迹予以公布保护”。山西省人民委员会于同年5月30日转发了这一通知,第二年即1957年5月6日又发出了(57)省文中字第140号《通知》,强调:“为使保护文物古迹工作深入到群众中去,除要求各级人民委员会在省文化局统一计划下,开展文物古迹的宣传与普查工作外,兹先将我省第一批文物古迹保护名单予以公布,希各市、县、乡人民委员会做出标志,责成各有关机关、团体及农业生产合作社,对所在地的文物认真保护,今后若在公布的古迹范围内进行工农业建设时,必须征得省文化局同意。如有价值重大者,并须由省文化局报文化部批准后始得进行”。

该《通知》所附《名单》分为五类,即:一.古文化遗址;二.古墓葬;三.古建筑;四.古壁画;五.古石刻,铸造,雕塑。所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地共855处,仅太原市就有38处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一名单为国务院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965年5月24日省人民委员会为什么又公布一个“调整”名单呢?该日下发的[1965]晋文字104号文,即《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第一批(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说:“几年来经过进一步调整,发现有些文物保护单位原来规定的标准偏低,不应列为省级保护单位;有的需要合并或迁移,不应作为单独保护单位;有的已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另外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重要文物,需要予以保护。”“为了使我省文物得到更加合理的管理,进一步贯彻分级保护的原则,除已列为全国重点的文物保护单位外,特从过去已公布的两批文物保护单位和几年来新发现的重点文物中,重新遴选调整,确定了省级第一批(调整)文物保护单位124项,随文予以公布,其余保护单位一律下放各市、县管理”。

由于上述情况,从《纪实》一书对于我省文物保护单位确定时间方面的提法有一些混乱,是情有可原的,但作为正式出版物又应该是严肃认真的。文物,在我国漫长历史进程中遗留下来的众多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是一部物化了的中华民族发展史。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的重要见证,是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因此,我们应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倍珍爱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使之泽被今人,惠及后人。为了更好地保护我省的文物,解决我省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间方面的杂乱问题,笔者建议:

第一、凡1957年或1959年已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而未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又经[1965]晋文字104号文再次确认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该处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时间应以最早公布之日算起;

第二、凡1957年或1959年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后因“原来规定的标准偏低”或其他原因,经[1965]晋文字104号文“调整”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执行[1965]晋文字104号文之规定;

第三、凡是以前未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而由[1965]晋文字104号文确认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其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时间应以该文发出之日算起,但不要标为“山西省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 (责编 张爱国)

保护单位 第4篇

1.1早期保护范围划定中的不合理性。我国之前在进行文物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保护范围划定的不合理具有普遍性,在进行保护范围划定的过程中不具有明显的操作目的性,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规划和管理。这就导致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同时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对于文物的整体价值和完整性的认识具有局限性。

1.2《文物法》对于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划定的规定。近年来,我国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控制地带划分。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这部法律中对于文物保护的范围及其控制地带划点有严格而细致的规定。文物法要求,我国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必要的保护范围划分,同时应当根据地方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通过上级的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同时在对文物进行控制的过程中应当由省级政府进行批准,同时对文物保护地带的划定进行备案和分析,保证文物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分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2.保护规划对于区分划分的主要影响

2.1保护规划相关法律规定。我在进行保护规划的过程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表示文物保护单位在进行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划分的过程中应当经由省级的人民政府进行批准。同时,应当对于划分的结果予以公布,在进行文物保护单位接手控制地带及保护范围建设的过程中,不应当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同时在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具体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开展解释工作同时应当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2.2区分划分的限制。在进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即控制地带划分的过程中对一个区域进行规划定位保护范围,就表明这块土地不再具有严密监视的可能性。同时,再进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作,不能影响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区。这就导致在区域内的经济损失会较大,同时在进行保护范围划分的过程中,会对地区的政府对于土地的管理权和决策权造成影响。

2.3保护规划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在进行文物保护和规划的过程中,对于文物保护单位有了新的要求。要求地方文物保护单位在进行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划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这使得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地带的各种建设工作有明确的规定可循。同时文物保护单位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的作用,减少对于周边环境设施的影响,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保护质量。

3.我国划定各种区划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3.1对于文物单位的管理与控制。通过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进行改革和研究,能够消除文物法定虚无划分的弊端。这主要是因为通过相应的划分和控制工作在进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域和建设控制的过程中,只能通过上级政府的严格把关才能够通过相应的决定和标准。同时在进行保护范围管理的过程中,能够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保证其划定的范围和开展的文物保护工作更加符合国家的相应规范。

3.2消除文物法定虚无划分的弊端。通过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进行改革和研究,能够消除文物法定虚无划分的弊端。这主要是因为通过相应的划分和控制工作在进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域和建设控制的过程中,只能通过上级政府的严格把关才能够通过相应的决定和标准。同时在进行保护范围管理的过程中,能够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保证其划定的范围和开展的文物保护工作更加符合国家的相应规范。

3.3使文物单位区域划分更加合理。通过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进行改革和研究能够使文物单位区域划分更加合理。通过合理的区域划分能够更好地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有利于整体管理效率的提升。但同时文物主管单位只要在控制的过程中,能够控制出整体的保护规划就能够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保护工作质量和效率。最终是保护范围趋向适度和合理,促进我国文物保护单位整体工作的开展。

结语

我国目前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主要由地方的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文物的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工作的过程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是两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直接关系到文物单位的文物保护质量和效果。我国为了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文物保护效果对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进行了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对于文物保护整体工作的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于文物的保护工作。在对文物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目前主要由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响应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工作的过程中,文物单位的法定区划对于保护工作的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在进行保护范围划定的过程中存在着不足,因此在开展文物保护和规划的过程中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进行调整。对于占地范围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不一定会带来良好的保护效果,相反会出现管理成本高和周期长,达到难以控制的局面。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进行研究,为文物保护的整体效率的提升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建设控制

参考文献

[1]王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分级[J].东南文化,2010,02:23-26+132.

保护单位 第5篇

[09/03/2004]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 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 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 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 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十条 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研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文物所在地的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确的、充分的基础资料。

编制组织单位应配合提供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重要性及其环境影响、社会与人文影响;

(二)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存、保护、管理和利用现状,分析主要破坏因素;

(三)明确规划原则、性质、目标、重点和保护对象等;

(四)划分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提出管理规定;

(五)制定保护措施,包括保护工程和保护技术要求;

(六)制定相关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

(七)提出其他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八)划定功能分区,限定利用功能;

(九)制定开放计划,核定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确定展示项目、路线组织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十)说明规划范围内拟建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策划,提出建筑功能设定、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

(十一)提出管理建议,确定日常养护和监测内容,考虑社区参与计划;

(十二)编制规划分期、实施重点与投资估算,提出实施保障。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分与管理规定、文物本体的主要保护措施、利用功能限定和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等内容,应当作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规划期内可根据要求分为近期、中期、远期。近期规划一般不超过5年,应优先解决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待实施的保护项目。

第十五条 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和基础材料汇编组成。

总体保护规划纲要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深度应满足保护的有效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作为本办法附件与本办法一同发布并施行。

第十七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评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前,应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第十八条 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办法,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文物保护单位旅游利用价值评估 第6篇

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保单位”)是国家为了对境内某些价值相对较高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而设定的范围名称。包括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时刻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在内的文物能进入这个范围,可以说那就是一种荣誉、荣耀,特别是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全国重点、省级、市县级三个级别中最高的级别,那无疑就会成为全国焦点,成为该地区的标志。同样也能带来更多的旅游者和旅游收入,从而间接的促进相关产业的进步,带动地区经济的增长。政府或者旅游经营商通过对文保单位的旅游开发而获得经济效益显示了文保单位的旅游利用价值。

旅游可以根据不同的维度和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根据旅游者的动机可分为文化教育性旅游、商务旅游、宗教旅游、探亲访友旅游、娱乐消遣度假旅游、观光旅游、生态旅游等,也就是说旅游者的动机是非常多样的,有时甚至是交叉的,即外出旅游为了满足自身多方面的需求。游客前往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其动机则主要有学术研究、文化教育、观赏游憩等。旅游者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属于文化旅游、文化遗产旅游的范畴,其通过旅游获得身心体验或者文化熏陶等都同样体现出了对文保单位的旅游利用价值。

旅游利用价值简言之就是人们通过旅游获得的价值,或者说是旅游资源通过旅游这种形式提供的价值。文保单位的旅游利用价值则是政府或者旅游者通过开发文物旅游而获得的综合效益。

文保单位的价值除了旅游利用价值外,还有其被评为文保单位时着重体现出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这些价值可以概括为本体核心价值,即是文保单位固有的价值。这两类价值共同构成了文保单位的价值体系。文保单位的旅游利用价值并不是其与生俱有的,而是其本体核心价值所体现出的文化衍生出的。正是由于两类价值这种内在的必然相关性,旅游利用价值也包含了部分本体核心价值在内,也就是说在评估旅游利用价值时所用的指标有些就是属于本体核心价值范畴的,如科学价值。又由于两类价值的指向不同,所以要将两类价值分开单独描述并评估。

对文保单位进行价值评估和级别鉴定,除了是国家文物法的强制要求外,同时也是将其作为旅游资源后按照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的规定动作,更是对文物保护的现实需求。对文保单位进行全面地、合理地价值评估,能让人们对该资源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为文保单位的保护、研究和利用提供较为科学的依据。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对相关管理部门在认识、评价方面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所定的标准对旅游资源进行评价时依据的是旅游资源的共有因子,而对自然、人文等不同类别的资源评价时侧重点各有不同,评价的结果对旅游的实践指导作用不大,对每种类型的旅游资源单独设置评价指标体系迫在眉睫。

二、国内外文物价值评估研究进展

随着旅游的逐步旺盛及文化旅游、遗产旅游的兴起,文化遗产游其在旅游类型中份额越来越多,游客也成比增长。随之诞生就是众多有关文化遗产研究的成果,包括其内涵、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等,在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方面同样也是硕果累累。首先在法律法规制度方面,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1972)、巴拉宪章以及西安宣言等国际法规对文化遗产的价值构建了评估体系,但都是从其本体价值着手,大体包括历史、艺术、科学、文化等的某个或某些方面,且都是定性地进行评估。基多标准、《欧洲建筑遗产宪章》、马丘比丘宪章等在构建价值评估标准时增加了经济价值,即考虑到了遗产本身的利用性,可以带来经济效益。《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阿姆斯特丹宣言》、关于文化旅游的国际宪章以及北京宪章等均指出要从综合的角度认识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系中除了包含本体价值外,还增加了使用价值和旅游价值,这就为人们全面认识文化遗产价值提供了思路,也就为遗产保护提供了制度依据,因为保护是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上的。

其次学者的研究在价值评估方面起源于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估,且是利用效益费用分析法从其经济价值着手。在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评估时,奥地利艺术史家里格尔(A.Riegl,1858-1905)是最初提出古迹价值体系的,他首先提出了纪念物的几种主要价值,包括历史价值、年岁价值、纪念价值、艺术价值、崭新价值和使用价值,该价值体系在现代被许多学者继续沿用。他将使用价值描述为实际功能的实现。英国学者费尔登(Feilden,1982)提出了建筑遗产评价体系,他为每个指标建立了评估标准。该体系有三个一级指标,十七个二级指标,其中使用价值包含了功能价值、经济价值(包含观光)、社会价值(也包含认同与延续性)、教育价值和政治和民族价值。而在评估方法方面,除了定性评估外,学者们借鉴环境经济学中非市场化商品的价值评估,利用旅行费用法、条件价值法和享乐定价法等定量评估文化遗产的价值并进行货币化核算,当然有些学者在利用这些方法评估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时,着重说的是其游憩价值或经济价值,也就是本文的利用价值。

国内学者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研究方面成果也是非常多,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价值评估的相关理论及意义、指标构建、体系构建以及文化遗产旅游价值的评估及评估体系构建等。在与本文相关的旅游价值评估中,王雪梅论述了四川古镇的观赏、史学、文化、审美、科考、休闲等旅游价值;许宏以昆明的道观为例,从宗教节日、传奇故事、文物古迹、特殊建筑风格等论述了其旅游开发价值;张建忠以关中三陵为例,论述了帝陵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价值;覃叶银用原真性估值法评估了长沙马王堆汉墓的旅游价值。佟玉权以工业遗产地为对象,构建了四个大类指标和16个类型指标在内的工业遗产旅游价值评估体系,并对指标进行了详细说明;这些学者均是从定性的角度论述了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即对指定遗产的旅游价值进行进行实地调研并加以文字描述。

在定量评估方面,有的学者用定量评估指数形式进行。张媛对近现代文物的旅游价值进行评估时,将旅游价值定义为文物建筑的文物价值被挖掘并转化为旅游产品的可能性,将其分解为本体价值和开发价值,并用6个二级指标和28个三级指标组成评估体系,用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从而进行评估;与张媛的评估体系和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梁圣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的评估,她认为旅游价值是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客体对主体所带来的作用了效益,并将旅游价值分为自身价值和主要利益相关者价值,自身价值包括存在价值、传承价值和开发价值,并将这三个三级指标分成14个四级指标,主要利益相关者价值分为旅游者、传承人、居民和政府价值四个三级指标和14个四级指标,共28个指标运用专家访谈、实地调研和因子分析法构建评估模型。肖星等在对中国近现代西洋建筑的旅游价值评估时,构建了以本体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为二级指标的体系,并将其分为9个项目和29个因子,用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赋予指标权重,对广州和澳门代表性的西洋建筑进行了评估。有的学者则以价格为尺度评估绝对的旅游价值。郭剑英对敦煌2011年的旅游价值进行了评估,通过实地调研,运用旅行费用法、机会成本法和费用支出法得出结果为国内旅游价值为7.8961亿元,且随时间变化。

有的学者构建的文化遗产价值评估体系中包含的使用价值与本文的利用价值相似。郭剑英等将旅游资源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其中使用价值包括直接和间接使用价值,并用四个指标对其加以描述,用旅行费用法和费用支出法分别对其进行了货币化评估。间接使用价值用环境价值来描述,这对于文保单位来说是不使用的。苏琨将文化遗产类旅游资源的价值同样分成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其中使用价值包括直接和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包含了品牌价值,并用旅行费用法和最大品牌权益法对直接和间接使用价值进行绝对评价。

此外有的学者单就文化遗产某一方面的利用价值做了研究。查爱萍从国外对旅游资源经济价值的方法、内容等角度做了一番论述后,指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其中经济价值评估理论、体系及方法等研究的主要内容;徐嵩龄对文化遗产的文化政治价值做了介绍,他是从国家层面指出我国遗产旅游对我国的文明演进、民族使命、人民团结和大国意识等有一定的影响。

从以上国内外学者研究中可以发现,现如今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价值、旅游价值、经济价值、使用价值、非使用价值、利用价值、游憩价值等急需廓清相关概念和内涵;在价值评估方面,同样没有统一的规范,这样的结果就会因为各种不同的方法都存在缺陷与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等造成人们对价值认识存在偏差。

本文对文保单位的旅游利用价值进行评估,一方面丰富了价值评估体系理论,对旅游利用价值的认识更加清晰;另一方面不仅为文保单位旅游利用提供了方向与各个方面利用的尺度,不能过分利用,也警醒了人们在利用过程中不能只重视一种价值(经济价值),而是要多元向发展。

三、指标体系构建及指标分析

(一)体系构建

文保单位的类型很多,要对某一种类型的价值进行评估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对所有类型的文物旅游利用价值评估并构建体系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本文通过大量文献阅读,对山西旅游界、文物界、建筑界、遗址界等若干名专家进行专访,即采用德尔菲法,反复修改,最终构建了针对山西各个类型文保单位来说相对统一的旅游利用价值评估体系(见表1)。

(二)评估指标分析

1、科学研究价值

文保单位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这为人们从多学科角度进行学术研究奠定了基础,其所蕴含的丰富的知识和信息为学者研究提供了内容和方向。由于旅游的本质是愉悦体验,而科研的精髓是发现和享受,因此对文保单位进行科学研究,是研学旅游方面的利用。

2、观赏体验价值

旅游者对文保单位的旅游满足了其身体和精神上的需求,达到了休闲、游憩、放松、愉悦和亲身体验感受的目的。对该价值影响的因子有资源特色、周围环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愉悦度、完好度和存在主义的原真性。其中,存在主义原真性是旅游者主体精神偏好决定的。

3、文化教育价值

文保单位是我国广大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通过文保单位能传达出一种国家的自豪感与自信心,同时带有红色元素在内的文保单位更能激起人们的爱国情怀。文化是驱使人们参观文保单位的主要动力,对于文化底蕴深厚的文物来说,其文化教育意义发挥的越明显;同时,文化的教育意义还体现在人们对于文化的接受程度与理解程度,可以用普及度来表示。因此,文化教育价值可以分出两个因子:文化底蕴和普及度。

4、文化传承价值

文保单位除了在当下发挥作用外,还能对我们的子孙后代有一定的影响,并且让他们也能感受到其的价值。这是因为文保单位所蕴含的传统文化占了一多半,是其最重要的载体。文保单位需将其身上流淌的传统文化很好的保留下去,就必须具有很高的认同度。被人们所认同,才能将其完好无损的延续下去,没有偏差。同时,要充分利用文保单位传承文化,必须具有高开发度、充分的开放性,即将文保单位开发成为景区,让更多的人了解文化,从而肩负传承使命。由此,文化传承价值可用认同度和开发度来描述。

5、经济价值

政府、开发商以及当地居民通过文保单位旅游的开发获得经济上的收益是经济价值最直观的体现。影响经济价值发挥的因素有旅游六要素中“游”和“购”的开发,其中“购”包括了对吃、住、行及衍生产品的消费。此外,文保单位继续开发旅游的潜力也是其潜在经济收益范畴。

6、品牌价值

文保单位旅游利用中的品牌价值是指所在地区将文保单位当做地区某一形象,提升整个地区的文化品位与文化地位,从而影响该地区在政治中的影响,徐嵩龄将该作用称为“文化政治功能”。其中,文保单位的知名度对这一价值影响最大。

在该价值评估体系中,因素层和因子层的指标都是具有模糊性的,无法用传统的数学模型精确地定量得出,但是可以将其当做模糊集,从而解决模糊集的定量评估。因此本文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模型来对文保单位价值数值化评估。

四、模糊综合评判模型

五、模糊综合评判模型在晋祠旅游利用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本文通过模糊综合评判模型对晋祠的旅游利用价值进行了评估。

由于晋祠属于建筑类,因此选定山西省旅游界、文物界及建筑界的十五名专家,对其因子通过投票形式明确评价。晋祠旅游利用价值U {u1, u2, u3, u4, u5, u6}  {“科学研究价值”,“观赏体验价值”,“文化教育价值”,“文化传承价值”,“经济价值”,“品牌价值”}。首先对科学研究价值评估。科学研究价值分成五个因子即:

W {w1, w2, w3, w4, w5}  { “ 历史关联性” , “ 工艺独特性”,“典型性”,“代表性”,“原真性”}。

定义评估总分为10分,分成五个标准即:

V {v1, v2, v3, v4, v5}  {A(9-10分),B(8-8.9分),C(7-7.9分),D(6-6.9分),E(5.9分以下)}

对十五名专家通过投票的方法整理出他们对于以上五个因子的评价,见表2。

根据上表可以求出评价矩阵R(u1) 为

六、小结

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职责研究 第7篇

关键词: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职责,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建设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独特性、活态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传承性保护的重要载体。因此, 广东省文化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制订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至今已相继评审认证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120多个, 这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实施重点保护、活态传承, 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笔者从事非遗保护工作多年,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保护现状有较深入的了解;对其职责也有较深入的研究。下面拟就自己对保护单位职责研究成果作一小结, 并提出来与大家交流。

一、保护单位的认定及类型

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是由文化部门依照《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组织专家对申报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评议, 确认合格后, 向社会公示。最后, 由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公布。其类型归纳起来有三大类: (一)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财政全拨款和财政差额拨款二种。 (二) 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分为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二种。 (三) 社会团体。此指经民政部门批准, 且具备法人资格者。

二、保护现状及对策

依据非遗代表性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 确认后的三大类型的保护单位, 他们所担负的保护项目也有所不同。大致情况是:凡传统美术类、传统戏剧类、传统舞蹈类、传统曲艺类等保护单位, 多数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 概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管理保护;传统医药类则由既有事业性质又是企业管理的部门作为保护单位;传统技艺类由集体企业或个体企业作为保护单位;凡民俗类, 如传统体育、游艺类, 由社会团体作为保护单位。这些保护单位, 有的负责保护一个项目, 有的负责保护几个项目。但不管保护的项目多少, 其保护的对象都肩负着保护与传承的重任。因此一律列入国、省和市级的重点保护项目。

2011年, 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同年, 我省出台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标志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业已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时代。近几年来, 我省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大体都能积极认真地贯彻执行《非遗条例》, 采用各种方式对所保护的项目进行保护与传承, 但就目前的保护状况来看, 由于各保护单位的类型不同, 因而对项目的保护方式、资金投入、环境条件等也有较大的差别。据调查, 保护单位属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的做得比较好。大部分有项目实物展示厅、有传承人演示传习场地, 有落实专职人员负责保护, 项目资料保存较完整, 在资金投入方面, 除了管好用好省、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外, 还向当地政府申请资金投入, 积极保护, 从而使保护单位具备了较强的协调及实施五年计划能力。有些单位存在的问题较突出, 有的没有设立项目资料、实物厅;有的只用一个橱来存放资料及一二件实物, 权当资料室, 缺乏专职人员;有的资金投入少, 只依赖政府拨给的专项资金来保护。这类型的保护单位, 虽然都有市、省级以上的代表性传承人, 但在活态传承方面, 缺乏制订切实可行的传承计划。大部分传承人的徒弟为自家人, 外人很少;更谈不上形成梯队, 或在某时间段内培养出一定数量的人才了。大多数传承人身怀绝技, 但文化素养不高。有的只重视项目生产性保护, 缺乏创作精品意识。在申报国家、省项目专项资金方面, 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制订资金使用方面没有按国家的规定拟订, 资金使用管理也不规范等等。总之, 目前保护单位存在着重申报, 轻保护, 注重传播、展示和演示, 忽视活态传承的情况较为突出。这须引起项目保护单位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对存在问题应及时解决, 力求把非遗保护工作做得更好。

以上状况及存在问题, 归根结底是保护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所致。缺乏珍视意识, 有的则对如何履行职责心中无数。笔者按照《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自己的认识, 就保护单位如何履行职责这个核心问题提出以下主观意见。

(一) 保护意义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 我们保护的是代表性项目。首先, 它是中华民族独具特色地域文化中的典型代表, 是中华传统文化精华的厚实积淀, 蕴含着很多传统的价值理念。如我国的传统节庆:春节、元宵节, 还有不同民族, 不同地区的各种民俗活动—庙会等, 广大民众参与其间, 他们的目的是祈祷风调雨顺, 合郡平安、五谷丰登、国泰民安……。总之, 他们希冀国家长治久安, 民族精神永续;其次, 它蕴含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祠祭”“族祭”“家祭”, 体现孝悌文化;又如诚实守信、尊老爱幼、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等, 体现厚德载物之仁慈伦理;再次, 它生动体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创造力和自强不息之进取心。由此可见, 每一个项目都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 是中华文明史的有力鉴证。无论在哲学、社会学、政治经济学、历史学、民俗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第四, 它是一部跨越时空的历史。我们务需清楚的认识到:物质的文物称固态文化载体, 传统的典籍称静态文化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世代相续、绵延不断从而构成中华民族灵动的活态文化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 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中华文化源远流长, 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 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 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滋养。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文化精髓, 蕴含着丰富的思想道德资源。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 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牢固的核心价值观, 都有其固有的根本。抛弃传统、丢掉根本, 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概而言之, 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就是保护好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和维护中国传统人格中最突出、最本质的养生、惜物、安份、忍让、求同 (这是大一统心态) 、重视传统 (如政治伦理讲正统、学术思想讲道统、文学艺术讲文统) 之基本倾向。切实遵循抢救于保护非遗工作的四条重要原则:即其本真性、整体性、可解读性和可持续性。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 如何履行职责

首先要明确职责,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25条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2.推荐代表性传承人;3.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4.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5.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6.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 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 并接受监督;7.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为保护单位在明确职责后, 就要采取措施, 集中人力物力, 确保非遗项目的有效保护与传承。

其次, 如何履行职责。在未谈履行职责时, 先要弄懂保护工作中的几个概念。1.保存与保护。保存属于静态, 使物质永存, 有重要价值;而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 则属活态保护, 使其得以世代存续下去。2.使用与利用。使用是直接拿来用。在宣传或教学时, 应当尊重项目的原生态存在形式, 禁止歪曲贬损;利用是物尽其用, 借助外物以达到某种目的。这里便是指用项目中的元素, 并加创新发展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3.传承与传播。传承是指传承人在带徒时毫无保留地把绝艺传给弟子;传播是指宣传、展示、研究、出版非遗项目等。那么, 保护单位要如何履行职责呢?我认为起码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搜集项目的资料、实物, 并登记存档。这属长期性的工作, 切勿粗心大意。既要重视实物征集, 又要注重古文献资料的搜集。以便于理顺该项目的历史脉络, 提高其研究价值。二是推荐代表性传承人时, 要按照法律规定操作, 杜绝拉关系讲感情。务必要推选出德艺双馨的代表性传承人。此外, 要注意:每位公民都有申请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三是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如庙宇、祠堂, 民俗活动的广场。保护单位是项目传承保护的重要场所, 要打造成项目展示、宣传的重要窗口。四是《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3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 作出标志说明, 建立专门档案, 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作为保护单位, 应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建筑物列入划定保护范围, 应挂上标志说明。五是开展项目展演、展示活动。这些属于传播、弘扬举措, 要注意适度, 不能搞成商业性行为。还要组织项目进学校开展培训。六是要为项目保护传承提供必要条件。如尽力提供场地, 协助传承人带徒, 提供经费编印教材等。七是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 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 并接受监督。保护单位应按申报文件中制订的五年保护计划实施保护, 要及时向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报告计划实施情况。如若保护计划已实施并完成了, 则应及早制订新的五年保护计划。在制订保护计划时要避免出现随意性的条款。要端正重申报、轻保护的思想。保护单位的项目保护计划应包括传承人的传承计划。如在多少时间内授徒多少人 (指成才的徒弟) , 还要形成阶梯结构。每年年终, 保护单位应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保护工作总结。如果项目出现濒危状态, 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八是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1.要管好用好保护项目专项资金, 并应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明确使用范围, 如用于调查、建档、保存、音频、视频、申报资料、传承、传播和研究等。不能用于生产性投资。2.要以人为本, 保护好传承人。应经常与传承人保持联系, 及时了解掌握传承人的健康状况, 对学艺者在经济上予以适应的资金补助。3.要保护项目相关原材料。尤其是生产性项目的保护。如医药、传统技艺都涉及原材料, 必须配合政府采取措施有效保护。4.要开展理论研究。着重发掘其精神内涵、文化特色及其当代社会价值等, 为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发挥积极作用。

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建立是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创举。它将和传承人紧密联结在一起, 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 与广大非遗工作者一道, 守住我们的精神家园, 把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文脉一代一代传下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单位制视角下的工业遗产社区保护 第8篇

工业遗产社区是单位社区的一种,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社区组织的一种特殊的模式,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随着社会的转型,工业社区向城市空间转变,在令人眼花缭乱的转型进程中,构成体制根本特征的基本运行原则和连接原则,以及在其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制度系统已经消失。但是,并不一定意味着体制运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所有经济和社会结构、传统、观念、行为方式和策略也随之消失,因此,工业遗产社区与一般的历史街区保护在保护理念和机制上具有一定的差异,具有单位和社会的双重作用,如何处理“单位制”与“社会化”的关系,制定合理的保护策略,是工业遗产社区保护的一大突破点。

1 单位制与工业遗产社区

1.1 关于单位制

20世纪50年代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时期,新中国建立之初,面对国内、国际极其严峻的社会、经济、政治和军事的挑战,国家采取高积累、低消费的工业化战略,最大限度地配置和调动有限的资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点服务,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借助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单位制,实现最大效率的资源动员、配置和调度,并通过单位制实现对社会各种资源的全面占有和控制,对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全面管制和干预,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全面包揽和满足。

单位制是特定历史状况和国家目标的产物,在单位制下,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社会行为逐一整合到一个个具体的“单位”之中,“单位”代表了他们的利益,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地位,左右和控制他们的行为。这种独特的中国单位现象构成了现代中国社会极其独特的两极结构:一极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和政府,另一极则是大量相对分散和相对封闭的一个个的单位组织。总结来说,单位制实质上包含两个内容:1)通过行政手段统筹资源配置;2)通过分配关系组织社会关系。这种制度对空间的直接影响,就是将城市划分为一个个功能齐全、服务完整、空间封闭的社区。

1.2 关于工业遗产社区

工业遗产社区包含了工业遗产和工业社区两个概念,是传统社区的一种类型,可以理解为:“一五”“二五”期间,附属于一些大型工业设施建设,为满足产业工人居住需求而规划的集生产、生活、文化和教育于一体的“大而全”“小而全”工人住宅区。其中一些社区生活形态延续、历史遗存丰富、社区空间完整,并被列为历史文化街区或风貌区,本文将这类社区定义为工业遗产社区。

2 工业遗产社区的特征

2.1 社会特征———企业单位

工业遗产社区的原型是附属于工业企业的职工住宅区,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本质是单位体制下的社会福利。工业社区内的住房、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食堂、澡堂、超市等物品,都是国家通过“单位”向职工发放的社会福利,为单位成员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服务,同时还给予单位成员在单位内外行为的权力、社会身份以及社会政治地位。

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后,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社会整体模式也在悄悄发生变革,即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大单位,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社区居民从“单位人”的定向属性转为“社会人”非定向属性,工业遗产社区的单位属性开始减弱,但不意味着完全摆脱企业单位的属性,社区内的户主大多数是原企业的工人,享有原单位给予的住房、退休金、养老金、医疗保障等社会福利,房屋的维修、基础设施和卫生的维护仍然由原单位或单位雇用的物业公司来执行,社区团体活动仍然以单位名义进行,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人际关系仍然是建立在单位的基础上。这一切都表明,工业遗产社区虽然朝城市社区在转变,但是其社会特征还保留着明显的单位特性,这一点对于工业遗产社区的发展至关重要。

2.2 空间特征———封闭大院

单位通过整合各种社会功能为其成员提供各种社会服务,逐步演变成为一个功能多元化的综合体,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使自己做到“万事不求人”,把单位逐渐地封闭或半封闭起来,形成所谓的“企业办社会”。在这种组合模式下,呈现一些明显的单位大院的空间特征(见图1)。

1)功能多元化。单位大院在建立之初就被赋予“社会聚合体”的理念,日常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都被赋予“集体”的背景,试图创造一个能够体现空间平等和支持集体原则的“微型住区”,在微型社区的模式下,使居民生活需要的一切服务,包括学校、幼儿园、市场、医院、运动场、活动中心等,都能在社区内部完成,以减少对城市空间的需求,使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捆绑在一起,提高生产生活效率。

2)边界封闭化。封闭的边界是工业遗产社区的主要空间特征,“一个社会的形态与某一个特定的土地休戚与共,一定程度上具有惟一性或者排他性的特征……”。单位在获得国有土地划拨之后,便建立围墙以示权属。相对于城市空间,单位大院是一个独立封闭的整体,通过墙体塑造一个私密、安全的环境,将一群具有共同价值观和工作信仰的人聚合在一起,并有意识的用“墙”产生隔离,使之“内外有别”。这种由“院”的原型衍生的空间,是群体关系的直接反映,也是安全感和归宿感的空间屏障。

3)空间等级化。受“科层制”的影响,工业遗产社区还出现明显的空间等级化。单位在国家划拨的土地上建职工住房,通过一定的福利制度进行分配,就是按级别分房,一定级别的人会分到与其级别对应的住房作为一种福利,福利制度自然地将不同级别的人群进行筛选,在生存空间上进行划分,导致社区空间的等级化,许多工业社区内部有“厂长楼、将军楼”等说法。

2.3 文化特征———文化遗产

工业遗产社区是城市文化链的重要环节,是20世纪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定历史年代的社会缩影,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其形态完整、功能齐全的空间模式真实地反映了建国初期的单位社区面貌,其保留下来的邻里氛围和空间环境,承载了一代产业工人对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创业过程的美好回忆。

3 太原矿机工业遗产社区的保护

3.1 社区概况

矿机社区的全称是太原市矿山机械厂职工社区,“一五”期间国家扶持158项重大工业项目,矿机作为扩建项目得以发展,为保障工人福利,先后修建苏式住宅、矿机俱乐部、球场、医院、中小学以及幼儿园、食堂等,功能齐全空间独立,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小社会。产业工人是社区的构成主体,老住户基本上是建国初期的第一代产业工人,对矿机社区有着较强的情感,其子女大多在社区内部长大,也保留有很多的生活记忆,其社会关系及家庭成员大多数生活在矿机内部,对矿机社区的地域及情感依赖较大。又由于矿机居民是业缘主导的社会关系成员,具有相对统一的价值追求和生活方式,家庭收入、社会关系等也相对均衡,很少受外界社会因素的侵扰,从一开始就逐渐形成较为统一的社区意识,是典型的单位制下的产业工人社区。

3.2 矿机社区的单位结构保护

笔者认为,矿机的价值在于单位制社会形态和结构形态的完整性,在于矿机50年发展所积累的产业工人生活习惯和氛围,只有将矿机社区整体作为保护对象,这种50年代的历史信息才能被保护。

1)“单位”空间结构的保护:保护边界的完整、出入口道路骨架等,特别是单位边界的保护,在向城市空间开放的过程中,应有意识地强化边界信息,采用片断式的保留方法,结合景观设计对边界进行标识。

2)“单位”功能结构的保护: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俱乐部等,这是50年代单位社区的特有功能属性,是单位社区空间形成的基础,在社区更新改造中应进行保留,延续其使用功能,并通过提升满足现代社区生活要求。

3)“单位”社会结构的保护:在单位结构的保护中,不仅要保护其空间形态,更要保持社区的社会形态,如承载社区生活的享堂北街、承载社区服务的医院、学校、商场,以及居民的邻里关系。原住民是单位社区的主体,是社区精神的创造者,在矿机历史街区的保护中,将原住民利益的保障作为规划决策的重要依据,制定合理的人口转移策略,维持一定数量的原住民。

3.3 矿机社区的单位要素保护

1)单位住宅的保护。单位住宅是50年代产业工人生活面貌的直接体现,是单位制影响下的社区邻里关系的空间标本,部分苏式住宅建筑还带有“中苏友好”“社会主义大家庭”等历史信息。住宅建筑的保护,一方面要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苏式合院住宅,以保护修缮为主,在不破坏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局部改造,以适应现代的居住功能;同时应该注重普通工人住宅的保护,保证居住空间的多样性,以及居住层级信息的完整性,应有选择的保留部分标本,并进行简单的风貌维护。

2)单位公共建筑。公共建筑的保护主要目的是保持社区功能的完整性,对于价值不大的公共建筑,不求原物长存,而应该给予一定的改造和发展空间。对于已经荒废的公共建筑,在社区的保护与发展中,允许对其进行改造融入新的功能,例如矿机社区的大礼堂,通过社区居委会决策,欲将其改造为超市,提升社区服务功能,规划仅对其立面改造进行控制,内部按照使用功能进行改造。对于矿机医院等还在使用的公共建筑,医院独立之后自身有意愿进行扩建,提升服务水平,规划也只需要提出建筑要求。

3.4 矿机社区的空间自主整合

在工业遗产社区保护中,社区发展直接关系到保护工作的成效。虽然传统的工业社区开始向城市空间转型亦或是解体,但是单位社区的社会关系特别是“一切为公”的产权关系依然存在。工业遗产社区作为城市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保护上(严格保护、禁止建设、限制建设等)应该由政府统一领导,但是在社区发展上,原始的单位依然是主体。因此,在社区空间发展和整合的过程中,应该运用单位制遗留的一些机制,集中资源解决社区发展的问题,譬如房屋建设、居民搬迁等。

1)土地空间整合。

50年代社区从形成到现在,在空间使用机制、交通、空间使用率上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工业遗产社区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至少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空间整合:a.通过交通组织解决与城市空间的衔接问题;b.解决社区转型过程中无序插建造成的空间拥堵;c.解决日益增长的空间需求和有限的土地空间的矛盾。

解决空间需求的矛盾是空间整合的核心问题。传统社区在空间上效仿苏联社区建设指标,土地的利用率低,工人住宅的建筑标准也较低,许多房屋已经成为危旧房,单位应明确单位所有权属关系,以危旧房改造为契机,清查“三低”住房(历史价值低、建筑容量低、建筑质量低)进行更新,对社区空间重新定义,明确强制保护和控制的地块、保留改善的地块、限制建设的地块以及可以市场运作的地块,为社区的发展提供空间。

2)人口空间整合。

人口整合是为了缓解原住民的居住问题,保证居民居住安全与舒适,保持传统社区原住民的数量,维持社区生活氛围。同时通过人口调整,缓解传统建筑的空间压力,保护历史风貌氛围。

人口整合过程中,应明确历史建筑的居住容量,明确疏散人口的迁移空间,且应尽量在社区内部进行,实行就地搬迁。同时还应考虑原住民的住宅空间增长需求,对于历史建筑和有条件改造的保留建筑,可以通过疏散人口,对单元内的户型进行重组增大套型面积,完善居住功能。对于市场运作的住宅,应保留原住民优先购买的权利,维持社区的稳定。

4 结语

工业遗产社区的保护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仅以太原市矿机历史街区的保护为例,从单位制出发,探讨传统工业社区保护的方法和机制,旨在对传统社区保护方面提出一个新视角,为其他工业遗产社区的保护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崔倩.重庆主城区大型工业厂区职工住区改造模式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0.

[2]李茂林.旧城更新中的社区重建研究[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07.

[3]卢源.旧城改造对弱势群体的影响及规划保护对策[D].上海:同济大学,2003.

[4]刘祖云.社会转型期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探讨[J].武汉大学学报,2001(3):5-7.

[5]赵民,赵蔚.社区发展规划——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工业出版社,2003:12.

保护单位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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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单位 第10篇

关键词:出版物,数字化,版权保护,版权风险

互联网目前已经成为获取数据的主要渠道,云存储改变了固有的数据存储方式,物联网成为大数据搜集的重要来源,社交网络把人类真实世界映射到网络智能终端,所有这些给人类世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丰富鲜活的数据。但与此同时,数字化大踏步的发展也使著作权侵权行为更加频繁、更加隐蔽。

1 数字化背景下出版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探析

在数字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相应的配套制度却始终滞后。作为调整著作权人权益和鼓励创新的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则体现出更为明显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

然而,著作权法在设计之初虽不能完全预见新时代的新变化,却也有其化解问题的良方——作品独创性标准理论。该理论既是认定作品的标准,又是判定作品侵权的标准。在数字时代中,更应该正本清源,重新厘清作品独创性标准理论。

1.1 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独创性是作品的判断标准,更是著作权法体系的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

在数字化、大数据时代下,新的作品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从“微博”到“微信朋友圈”,从电子书到APP产品,判定这些“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新环境下提出的难题。如前所述,独创性认定问题的重要程度又使其成为不可回避之问题。

1.2 独创性的法律标准

我国立法虽然明确了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但是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独创性的含义及判定标准。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20 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形成了较为统一且稳定的判定标准:独立创作标准。例如,在《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中,独创性可以被定义为是表达方式的原创,而不只是思想的原创。即便两个作品讲述的是同一个故事,事实、人物和事件来源于同样的历史资料,并且具有相似的主题安排,但作者用新颖的表现手法重新编写中国最后一个皇帝的故事,也可以认为是具备独创性的。

1.3 独创性的市场标准

从长期的出版市场实践中,对判定作品独创性提炼出两个标准:其一是独立性,即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非抄袭或复制的;其二是创造性,即作品必须对人类文明有适量的个性贡献。对独立性而言,其为否定作品属抄袭、复制的必要条件,属于判定作品是否被著作权保护而应当进行的形式审查的标准之一;对创造性而言,其为作品是否确实经过作者的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且含有能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独特贡献。创造性是判定作品是否被著作权保护而进行实质审查的标准之一。

1.4 数字时代下独创性判定应有的态度

数字时代下,大量的传统作品通过数字新技术改造产生的新的作品形式不断出现。对待数字时代中的著作权独创性问题需要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独创性评判方向和原则。这是在著作权立法过程中,人们面对新环境应有的理性态度。

首先,面对不同形式的作品,应当始终把握住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实质。无论是何种技术手段产生的作品,究其根源均为人类智力活动产生的成果。由此,无论新时代中出现了何种新形式的作品,在判断其独创性时都应当始终贯彻两点:第一,作品是否属独立创作;第二,作品是否具备了最低要求的创造性。

其次,对于单一作品的独创性判断问题,不应该是固化不变的,而应该根据作品的具体形式具体对待。例如:传统的地图作品属于绝对的事实作品,只具有唯一表达,不具备独创性,而如果地图通过技术加工改造成为电子地图,则就具备了独创性,应当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在坚持实质原则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视独创性认定问题上的特性。

2 数字化背景下出版单位版权风险的防范

数字化时代,出版单位在版权领域中侵权风险较以往更大,承担更多的责任。大部分出版单位正处于数字化转型阶段,在技术日新月异的大变革时代里,应从思想层面上转变,主动适应产业的新形势,调整自身的规章制度,转变思路,改变原有定位,对新时代出现的各种作品媒介形式,需要了解、学习,未雨绸缪。

2.1 完善版权审查制度

一方面,出版单位在合同管理上,应充分认识到数字化给出版行业带来的新变革,不再沿用传统的合同内容,而应制定符合需求的新合同模板,对自身享有的权利形成完整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出版单位应建立并完善版权审核部门及审核制度,不能仅靠合同约定即欲免除合理注意义务。例如:在出版合同中往往有约定“作者保证对其所提供的作品拥有真实、完整的著作权,若侵犯他人著作权,作者独自承担全部责任”的类似条款,而实际上,出版物一旦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仅以作者提供的著作权无瑕疵担保予以抗辩会无济于事,并会因未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而与作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出版量较大的出版单位应当制定全套的版权审查制度,设置知识产权专员或部门,以应对来自各方面的著作权危机。

2.2 建立数字化版权证据存档机制

证据是决定司法诉讼中最为关键的要素。因此,掌握了证据优势,既能在庭审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也可相应地化解版权风险。

在数字化时代,各种电子文件都可能成为证据,对电子图片、文档、数据、聊天记录等证据的新的表现形式都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存储方式,使其固定下来,并经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据三原则的有效筛选,最终归档保存下来,建立版权证据库和配套的管理规则和标引,方便对已有证据的有效性筛查,以应对各类版权纠纷,提高纠纷胜诉率。另外,版权侵权的证据可能产生于出版单位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这些文件可能产生于编辑部、市场部、宣传部、财务部等部门,所以,要协调各个部门,建立统一的数字证据归档制度。

2.3 维系出版单位与作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出版单位避免上述著作权危机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从作者方环节入手,确保所有出版物无侵权危险,降低被侵权可能。因此,处理好与作者之间的关系,也为出版活动正常运转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在数字时代下,新的媒介出现让作者有更多表达自己思想的途径、更多的选择,这意味着作者作为智慧成果的“持有人”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获得充分的尊重。

出版单位在工作中如果忽略与作者的沟通,对作者的观点及作品的定位、内容、结构、表述等不认真研究,不积极与作者讨论,就极有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例如:将编辑个人观点强加于作者,甚至对作品随心所欲地乱删乱改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修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三项:“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四项:“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出版单位不应仅认识到作者是重要资源,更应当认识到作者的作品——这一智力成果同其他形式的财产一样不容他人侵犯。真正落实这一点,需要出版单位加强全流程控制。首先,从合同签订流程开始,就应当尊重作者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平等磋商,而非将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强加于作者一身;其次,在制定稿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到整个图书市场的现状,在合理的前提下满足作者的利益诉求,实现出版单位与作者方的双赢;最后,在日常交际细节中,应加强与作者的沟通,收到稿件后应该尽早回复作者,对于合作模式要进行细致、全面的探讨以搭成共识,书稿内容、结构等应体现作者的思想、观点及方法,而不能仅从出版的角度去修改,即修改建议也要有理有据,并获得作者的认可。只有站在作者的角度,才能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参考文献

[1]吴伟光.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于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3][美]迈克尔·A·埃因霍恩.媒体、技术和版权:经济与法律的融合[M].赵启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4]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高富平.寻求数字时代的版权法生存法则[J].知识产权,2011(2).

[6]李凤莲.试析数字技术给中国版权制度带来的挑战[J].中国出版,2011(20).

[7]李扬.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适用——兼与梁慧星、易继明教授商榷[J].法学研究,2006(2).

[8]李雨峰.版权制度的困境[J].比较法研究,2006(3).

[9]唐艳.数字化作品与首次销售原则——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J].知识产权,2012(1).

[10]李孝霖.数字出版产业版权困境解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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