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制范文

2024-07-26

体育法制范文(精选8篇)

体育法制 第1篇

1.体育法制与体育道德的互动关系分析

1.1体育法制与体育道德的统一性

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道德都具有行为导向功能。体育法律为人们的行为设置内在防线, 体育道德为人们的行为设置外在防线, 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共同构筑了规制人们行为的双重防线。并且, 体育法制以体育道德为其心理基础和伦理依托。“一种实在法体系要想成为实在, 就只有在道德已然是人们实际关注的东西的地方, 即:在这样一个社会共同体中, 这里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承认他们具有道德义务, 而且大部分成员能够也愿意履行这些义务。假如没有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 那就不会有什么堪称法律义务的东西。所能有的只是以暴力为依托的法律要求。”因此, 体育道德与体育法制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 法律应体现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 这也是道德所要求和遵从的。体育法制必须具备崇高的社会价值和品性, 必须得到体育道德的有力支持, 否则体育法制就很难为人们所信仰。

1.2体育法制与体育道德的互化性

在法理想层面上, 法律的精神与价值渗透到人们的内心深处, 升华为一种自觉奉守的道德要求, 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当法律行为更多地表现为“自愿行为”时, 反省与社会谴责就成为法律得以遵循的经常的保证途径, 法律就因而“道德化”了。当一种价值得到社会的一般性认可时, 法律将其纳入价值体系之内, 这就是“道德法律化”。

但是, 由于由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滞后, 体育赛事的参与者的法律意思薄弱, 以及传动的思想的影响, 致使我国体育法制与体育道德并没有到达很好的结合, 甚至还形成了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的分裂与对立。所以, 我国的体育法制与体育道德的融合任务亟需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从而是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能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真正成为体育强国。

2.对现今体育法制与体育道德建设存在诸多问题的深入分析

2.1社会体制对体育道德冲击

自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 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逐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 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必然随之改变, 首当其冲的必然是个人的思想和认识, 只有摒弃那些不再适合发展潮流的观念才能适应这个社会的发展。当然, 在个人价值观转变的这个过程中总体还是向上和进步的, 可是其中也夹杂些各种各样的问题。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它也会存在两面性, 它就象一把“双刃剑”, 它在促进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同时也对精神文明产生冲击。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 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利益意识开始增强, 人们的价值观念也逐渐多元化, 在这种大环境下, 体育道德也饱受冲击, 传统体育道德讲究公平, 重在参与和奉献, 而由于市场经济的利导性和金钱至上观念的影响, 人们对体育道德的认识也开始混乱, 过分在意金钱的作用, 过分夸大利益的追求, 忽视人的价值, 道德底线也开始降低。人们开始把体育赛场看成金钱的战场, 忽视体育本身的公平正义等内在价值, 展开殊死搏斗, 随之而来的就是假球、赌球、兴奋剂, 因此, 体育世界开始混乱, 开始颠倒黑白, 没有公平, 也没有正义。似乎除了金钱, 体育世界里就没有任何追求, 从而引发了广泛的体育道德危机。

2.2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缺陷

建国以来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确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如历经25次重大修改于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该法的颁布实施为保障公民体育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为实现体育工作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体创立了规范, 为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建立了保障, 也为制定配套的体育法规规章奠定了基础。但是体育法制工作仍是体育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局面仍未彻底改变, 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2.2.1体育立法的滞后

虽然我国已经有自己的体育立法, 可是我国的体育立法仍滞后在计划经济时代, 适应市场经济的体育立法相当少。有资料表明, 到1994年止, 我国共制定了体育法规332件, 明令废止的有240件, 需修改的有170件, 有效的只剩下100件左右, 而真正体现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改革思想的还不足50件, 导致许多方面处于“立法真空、无法可依”的情况, 国家体委本级管理的法规多, 系统管理的少。据有关资料显示, 在众多的体育法规中, 系统管理仅占71.2%, 对国家体委自身管理多, 社会体育管理少。国家体委下发的文件中, 对社会体育管理的法规文件仅占61.1%, 这样就使政府体育行政职能部门很难发挥领导、协调、监督作用。部门规章多, 国家立法少。到1997年底, 经过全国人大颁布的全国性的体育专门法律, 仅有1995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经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 也只有4项是体育锻炼标准。

2.2.2体育法制的操作性不强

尽管我国已经有一些法律、法规, 可是这些法律、法规大体停留在政策指导性方面, 而整个法律的惩罚性不强, 对于违反体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却没有明确的惩罚性。法条是由行为模式和惩罚方式组成的, 可是在我们的体育法律、法规中只有行为模式却没有惩罚措施, 这样造成一定程度范围内的体育法制的缺失, 不能有效约束人们在体育范围内的行为。

2.2.3体育执法队伍素质不高, 执法不严

在整个体育法律事业中, 并不是由司法部门管理, 而是过多的由行政部门用行政手段干涉, 使得体育活动中常常出现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的现象。体育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力度不大、态度不严, 讲情面、看交情, 把体育法律法规置于脑后, 把体育法当作形象工程, 走走过场, 有的领导把执法视为自己的一种权威, 用封建的思想和方法实施执法, 表现在工作方法单调、独断、霸道、专横, 以经济利益和私人利益为中心, 以权代法, 忽视了人民的群体利益。

2.2.4对体育法学研究的重视性不够, 缺乏体育法学研究队伍

法学是对法律学习和研究的学科, 它以法律存在为前提, 体育法学作为法学的边缘学科, 法学的研究人士对它的重视程度是相当低, 在我国各大高校很少开设体育法学这门学科, 这样的现实情况必然导致体育法学的研究人员缺乏和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落后, 从而导致我国体育法制的落后。

2.3社会舆论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与体育道德建设的消极影响

现今市场经济时代逐渐信息化, 社会舆论高度发达, 由于利益的趋导性, 各种传媒工具开始介入体育, 各大新闻媒体对体育赛事的报道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但是这些新闻媒体也对我国体育法制和道德建设发展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2.3.1舆论的利导性对体育法制的冲击

社会舆论它具有一个利益导向性, 某些体育俱乐部为了追求高的收视率和关注率, 开始有趋向的人为改变体育比赛的过程和结果, 例如打假球, 贿赂裁判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得体育法制逐渐被各类体育人士忽略, 从运动员到教练员, 从俱乐部到裁判员都开始忽略法律的存在, 使得体育在一个法律虚无的制度中畸形发展。

2.3.2舆论的利导性对体育道德的冲击

舆论的利导性导致竞技体育逐渐商业化, 这种商业化虽然为竞技体育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技术支持, 对于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功不可没, 但是竞技体育商业化本身却存在着极大的道德风险。在竞争活动中, 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就是要守法, 合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都是竞争的不道德行为。现在人们讲赛风问题, 主要就是指的体育竞争中那些违法、违规行为。商业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是金钱和利润, 竞技体育一旦为商业目的所左右, 就必然会冲击公平竞争的竞技体育原则和重义轻利的体育道德观念, 导致各种弄虚作假的不道德行为。

3.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的良性互动的构建

要使我国的体育事业适应当今社会法治化和市场化的要求, 必然要对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的良性互动构建进行研究, 实现这种构建的基本途径有两种: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在实践过程当中, 怎样使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得以良好的互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努力, 构建起符合中国国情的互动模式。

3.1以法制为支撑, 建立完善的道德评价机制

3.1.1加快立法速度, 提高立法质量, 完善体育法的配套立法

这与我国现今体育法制状况是相对应的。我国体育法制的滞后性和层次低这些不足的存在迫切需要我国出台高质量的体育法制来对现今的新型关系进行调整和对多元的价值观进行正确的引导, 从而定下积极健康的体育道德基调, 以法律的形式来倡导一种向上的体育文化。由于法制对人们的行为调整的范围远远比不上道德, 所以就更应该注重法制建设, 从而为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奠定基础。

3.1.2提高体育法学的理论水平, 加强体育思想道德建设

当今世界的体育法呈现出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国际化, 这一点从奥运会的举办就可以看出来。我国的体育法学的研究虽然在近几年有了一定的发展, 但是却还没有形成专业的研究队伍和专门的研究机构, 体育法学的理论水平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进行体育法学的理论研究, 最主要的是充分掌握实践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形势, 把握这些新形势背后的主流方向, 及时运用到体育法制建设中, 做到防患未然, 避免不良事物和现象的出现, 从而营造一个好的体育环境。不断加强体育思想道德建设, 是为了提高人民大众的思想素质, 从道德层面提高人们的认识, 不断加强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的良性互动。

3.1.3有效组织反馈信息的收集和整合

重视反馈信息的收集, 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意识的尊重, 也有助于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充分把握法制的运行状态, 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这不仅是法的适用的要求, 也是不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高度体现。这一过程的效果反馈到国家机关的行为中就表现为他们努力倡导一种健全的法制环境, 不断完善立法和执法;反馈到公民的行为中就表现为他们自觉的去践行法律, 维护体育道德的尊严和地位, 勇于同不良形象做斗争, 这也是体育法制与体育道德互动的最好证明, 是二者融合的最高表现。

以上是从道德法律化的角度来阐述如何构建体育道德和体育法制的良性互动的, 接下来将从法律道德化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说明。

我们前面提到了法律道德化体现在守法的过程当中, 也就是法律的适用过程。它表现出来的样态是一种道德义务, 是社会主体实现由他律到自律, 增强法律意识, 升华人格价值的重要方式。然而, 在实践当中, 对如何保障实现法律道德化这一课题的研究相当稀少, 实践经验也很匮乏, 因此, 就如何构建起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的良性互动, 充分实现法律道德化也成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难题。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为什么构建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的良性互动要走法律道德化这一途径呢?我们知道, 道德法律化所要达成的目标是实现法制, 相对法治而言, 这是一个静态的过程, 要充分发挥体育法制的制度设计作用, 需要一个有效的媒介作为支撑点。当然,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一个很有效的方式, 但是, 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言, 它所调整和涉及的广度和深度远远比不上体育道德。如果要充分实现体育法制背后所涵盖的内在价值, 诸如正义、公平、民主、效率等, 实现社会主体的人格价值, 最治本、最有效的方式当属法律道德化了。

那么, 在现实生活当中, 应如何通过法律道德化来构建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的良性互动呢?

我们知道, 现代国家意义上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强制力, 把该阶级的利益上升到全社会层次的共同需要而体现出来的意志。说的简单一点, 就是指法律是对不同种类型的利益做出的分配和调整。我们倡导构建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的良性互动, 实现法律道德化要求体育法制反映出对利益的平衡调整是因为利益的现实分配状况对于二者的相互结合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 利益具有导向作用。按照趋利避害的生存法则, 人们往往去做对自己有好处的事情。如果立法者在制定体育法律制度的时候, 能够坚持正确的道德导向, 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 兼顾各方利益, 做到对利益的平衡调整, 才能够在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之间达成有张力的平衡, 社会才能稳定、有序和健康持续发展。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人们愿意去适应法律, 并且很好的维护好法律制度, 促进法制建设。同时, 这种法律制度的制定是在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的指导下制定的, 因而社会主体在实践法制的过程中会潜移默化的接受这种道德观, 从而达到法制和道德的良性结合。

其次, 法律的某些具体内容是由全社会共同利益决定的, 因此法律就承担了某些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因而法律上总存在一些体现社会共同利益的内容, 如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些法律所体现出来的共同利益的内容正是广大社会主体发挥道德调节作用的领域, 因为道德所涉及到的正是社会关系中一般、普遍的关系。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和规制社会共同利益的内容, 可以扩大道德的调节领域, 实现法制和道德的良性互动。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到使体育法制反映出对利益的平衡调整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 立法者在制定体育法规时对利益设置就应该做到科学、全面和均衡。针对不同的阶层和主体做出不同的反应。以法律的形式来分配各方的利益, 一方面对法律关系主体追逐利益的合法行为提供了保障, 有助于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 利益的均衡设置符合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 是国家对体育道德建设的重视的表现, 也是体育法制坚持正确的道德导向的重要方式, 从而加快了由法律义务向道德义务的转化, 进而实现法律道德化, 促进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的良性互动。

其次, 完善体育法制调整利益的基本机制, 即权利和义务机制。权利和义务均具有利导性。如果说权利是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 那么义务就是以其特有的利益约束和强制功能作用于人的行为。我们倡导要实现体育法制反映出对利益的平衡调整来实现法律道德化, 最主要的就是要完善义务机制。

由于义务时常被人们漠视和拒绝, 因此完善义务机制也就更加要重视。特别是在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中, 我们所要达成的目标是要将法律义务转化为道德义务, 恰好义务机制就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整使得人们不会因为一味的追逐权利和利益而淡忘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利益是相对而言的, 自己所拥有的利益可能是对别人的不公, 因此它本身就含有道德判断功能, 义务机制的完善使得人们在追逐利益的同时会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判断, 在法律所规制的范围内自觉的承担自己的责任, 使法律义务演变成一种自律的道德义务, 进而实现法律道德化这一过程。

最后, 我们运用体育法制来调整利益除了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之外, 更多的要做到政策性平衡。这里所提到的政策性平衡是指体育法制通过对公理的修正或政策的增加, 结合了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的方式, 并对某种利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 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它既对体育行政部门的权力进行控制, 又对人们的权利进行约束。

3.2树立法律信仰

在当前的形势下, 我们应如何树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充分实现法律道德化, 从而构建起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的良性互动呢?笔者认为, 可以通过建立两种模式来达成这一目的。

3.2.1制度模式

这里提及的模式应该是这么一种模式:立法机关从本国具体的体育法制情况出发, 制定出一套详细科学的体育法律制度。建立这种模式最大的目的就在于培养社会主体的法律惯性, 也就是说人们在反复实践这种制度之后, 能够形成一定的惯性思维。这种思维的形成最大的作用在于维护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从而在出现违法现象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充分自主的运用法律来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种维权过程当中确立起对法律制度的依赖, 久而久之在心里建立起对法律的高度信任, 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一旦这种制度模式发挥出作用, 那么对于我国整个体育法制的施行来说, 是一个很好的推动力。首先, 体育法律制度的出台有了很好的社会基础, 广大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觉的投入到法制建设当中, 从而促进我国体育法制的完善。其次, 社会主体的实践能够为体育立法提供直接的反映和信息, 反馈到立法主体手中, 从立法上为体育法制的实施建立更好的信息渠道。最后, 社会主体在实现这种模式的过程当中确立起来的法律信仰, 可以将法律义务更好的转化为道德义务, 这种内化行为, 为法律道德化的实现提供了更好的温床和土壤, 因而能够更好的促进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的良性互动。

3.2.2宣传教育模式

如果说建立制度模式在于针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 在实践中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那么宣传教育模式的目的就在于使法律关系主体形成一定的法律概念, 从理念层面上形成一定的判断力, 以法律制度作为支撑点, 倡导一种积极的体育文化, 从而培养人们对法律的确信和信赖。那么, 应该如何来建立这种宣传教育模式, 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呢?

首先, 在体育法律制度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完善的体育法规能够减少体育道德危机, 对体育道德起保护、促进作用, 健全的体育法规制度是体育健康顺利发展的基本条件, 有了健全的体育法律制度才能保障道德的批判功能, 道德规范才能充分发挥其调整维系新型社会关系的作用。然而, 在当前的中国, 对体育法制的宣传和教育还不够深入, 公民依法保护自己的体育权益意识还不强。因此, 体育法制背后所体现出来的道德性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从而阻碍了我国体育法制的建设。对体育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最主要的是做好普法工作。普法工作最主要的两条路径是: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和司法实践。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普法教育是一种涉及面很广, 影响力很大的途径, 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统一性、时效性、生动性等特点。运用它来对我国的体育法制进行宣传和教育, 最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 很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和气氛, 使得法制观念潜移默化, 深入人心。

司法实践是一种最生动实际、最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方式, 对人们的思想有着最深切的影响。我国法制所规定的审判制度、辩护制度、法律服务制度等, 不仅能够使人们通过直观的、现实的途径获得对法律的感性认识, 而且还能够对人们的心理产生强烈的影响。当然, 这种途径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严格、公正的司法上的。

其次, 是在体育法律文化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法制现代化绝不仅仅是制度层面上法律规范的孤立发展, 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对其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需要对现存的法律文化资源进行重新选择、整合和转化。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实

施, 无不是在一定的法律文化基础和背景上, 伴随于一定法律文化参与的精神活动和实践过程。一种积极的体育法律文化本身就涵盖了正确的体育道德和体育价值观, 因此, 对体育法律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就具有了现实意义, 至少在树立人们法律信仰层次上就会发挥出重大作用。

体育法律文化的宣传和教育主要是对体育法制观念和体育思想道德的宣传, 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设置不同的内容。对于体育立法部门, 要深入把握和理解时代精神, 倡导立法为民的观念, 制定出科学的法律制度;对于体育行政主体, 要转变“办体育”的观念, 宣传和树立做好全民体育的观念, 做到从行政事务型向行政执法型的转变;对于体育执法队伍, 要大力宣传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观念, 切实做好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对于体育竞技者, 宣传健康积极、公平公正的竞技理念, 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对于广大民众, 宣传积极的价值观念, 形成良好的体育氛围。

4.结论

这种模式的建立一方面为体育法制的大众化提供了媒介和平台, 有利于体育法制的深入实施;另一方面又在全社会倡导了积极健康的体育法律文化, 有利于社会主体正确的对待体育事业, 积极参与到体育建设事业当中, 有助于提高人们的体育道德认识水平, 正确的体育道德观, 树立起人们对体育法律的信仰, 从而最终实现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的良性互动。

摘要:我国体育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可是由于我国的体育法制及体育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 极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为了能够进一步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我们必须加强对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间的比较研究, 通过不断促进体育法制道德化和体育道德法制化, 从而构建一个良性互动的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发展模式。

关键词:体育法制,体育道德,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熊文, 蔡瑞伟, 李荣芝.竞技体育道德制度化及其特殊形式———道德契约化[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07, (02) .

[2]贾文彤, 齐文华, 吕旭.体育道德法律化意义及其限度[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06, (06) .

[3]廖年忠.新时期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分析[J].福建体育科技, 2008, (05) .

[4]贾文彤, 吕旭.体育法制建设中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问题研究[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06, (04) .

[5]于善旭.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战略的思考[J].体育与科学, 2001, (06) .

[6]陈清梅.我国体育法制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J].贵州体育科技, 2004, (03) .

[7]张剑.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和对策[J].体育文史, 1995, (02) .

[8]郭树理, 周青山.普通法系国家体育法学研究的基本框架———对若干体育法学著作的考察[J].体育科学, 2006, (12) .

体育渗透法制教育心得 第2篇

小学体育与健康教学中如何渗透德育教育

[摘 要] 新时期的德育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定德育教材、设置教育课程上,而应该广泛渗透于学校教育的其他各个领域,充分、合理利用已有资源,尤其是体育教学。

[关键词] 德育教育 ;道德 ;渗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国家主席一再强调,“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作为教育的主要阵地,学校的德育教育将面临巨大考验。一.体育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的必然性。1.什么是道德

道德,就是指“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意识形态和行为规范。”①现在大家把道德的教育称之为德育教育.在讨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时候,很多人就想到如何编写更好的德育教育教材、如何开设德育课程;而没有想到应该合理利用其他课程不断渗透德育教育。2.现状分析

目前国内的学校德育教育流于形式,缺乏广泛联系实际。真正有效的德育教育应该重视在自然活动中养成学生的德性,让学生在游戏和丰富多彩的自主活动中体验和感悟道德的境界。抽象的道德戒律光靠说教是不能深入人心的,也不能为人所掌握。

3.体育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的优势

体育课由于他与其他文化课不同,它主要是一种技能性的课程,它主要以活动性游戏和各项运动方法构成的身体练习。在学习中每个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同时也是学习的手段和对象,每一个练习都是身体力行。在体育教学中,知识的学习和道德品质教育等主要是在运动实践过程中进行并完成的。所以它比空洞的说教更具有深入人心的教育意义。教师要学会合理利用体育课中的运动参与和运动技能两大载体来让学生领悟、感知;在不知不觉中让学生受到情感的熏陶、德育的沐浴;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达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4.体育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的必然性

体育活动和心理活动往往是同步进行的,比如田径项目,这是一项既单调枯燥,又累又脏的运动,学生普遍都不愿意参加练习。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并保证教学质量,老师首先要设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习动机,鼓励学生勇于克服困难、挑战自我。因此,进行田径教学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勇敢顽强、不畏艰苦的思想品德。又如在篮球教学过程中,因为篮球教学以集体练习为主,所以教学中也同时渗透了学生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再如进行健身、健美操等内容教学时,因这些项目集健身娱乐于一体,教学时一般都配有明快轻松的音乐,因此教学中也渗透了对学生健康、活泼、奋进、向上的思想品德。因此,在体育教学中的德育渗透是必然的。二.体育教学中德育教育的内容

主要包括:崇高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思想,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良好的行为规范,高尚的道德、意志、作风、品质、情操。比如: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合作,互助互爱、尊敬老师、尊老爱幼、诚实守信,谦虚谨慎、爱护公物,热爱劳动、爱护体育场地器材,积极打扫体育场地卫生、勇敢坚毅,吃苦耐劳,自尊自强等等。的美德等诸方面。

三.体育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的契机

在龟兔赛跑中,兔子刚出发,你就教育它“要乘胜追击、坚持不懈„„”显然不合时宜;如果邱少云同志刚伏倒在草坪里,敌人还未扔出燃烧弹,你就教育学生们要“舍己为人、敢于牺牲„„”那显然收效甚微;再如狼牙山五壮士,他们正在激烈战斗,还没跳下悬崖,你就教育学生要“伸张正义、大义凛然、报效祖国„„”显然时机还没到最佳。体育教学也是一样,测量1500米时,学生才跑了800米你就教育他要坚持„„学生在分组学习中,都表现得很和睦友好,你教育学生要团结协作„„在游戏比赛中学生还没分出胜负,你就教育他们要“胜不骄、败不馁„„”这些都将收效甚微,因为德育教育的契机没有把握好。比如在长跑时,当学生在练习过程中出现生理上的“极点”时,再不断给学生鼓励,让学生顽强拼搏,坚持到底,当学生出现第二次呼吸的欢快与自信时、跑完全程后得到自我价值的肯定与承认时,他就会明白坚持的含义,这样就使德育渗透教育取得最佳效果。

四.体育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的途径

“渗透”一词在词典中有三个含义.一是两种气体或两种可以混合的液体,彼此通过多孔性薄膜而混合;二是液体从物体的细小空隙中透过;三是用于抽象事物时,比喻一种事物或势力进入到其他方面.②由此看出渗透是一种渐渐进入的过程.应该自始至终贯穿于每一堂体育课中.1.利用体育常规进行德育教育

比如上课、下课集合时,教师都要求学生配合体育委员,做到“静、齐、快”报数声音洪亮。这时就可以进行集体主义教育,培养他们养成维护班集体的荣誉感,树立远大理想。又如:在队列、队形教学中,教师统一指挥时要注意观察每一位学生,对表现不好的同学要进行及时的批评教育,让他们明白这将会造成整个队形不整齐,而影响全局。教育他们练习时要刻苦认真,遵守纪律,使他们养成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的作风,从而培养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体主义精神。再如:制定游戏规则时,让他们明白,纪律性、集体主义精神的重要性。如游戏“捕鱼”,一定要强调在捕“鱼”时,“网”一定不能破,否则捕到的“鱼”不算。“鱼”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跑动,跑出区域算被捕,让同学们在游戏过程中既玩又练,还能逐渐培养他们的组织纪律性及集体主义精神。2.结合教学内容,进行德育教育

学生学习的内容较多,有跑、跳、投、掷、球类、基本体操、游戏、总结等。此时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教学情景,设置不同的德育教育契机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在有成绩测量的项目中可以分组学习通过比较,对各组的态度、组织与协调、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加以肯定地教育。这样可以让学生看到小组及个人在学习环境中所处的位置,有利于增强信心,调动积极性,培养学生敢于竞争、勇敢顽强的精神品质。在总结学习经验中,开展小组互相点评的方式可以让学生看到自己的不足,用自己的学习心得为其他同学提供服务。学生既获得了共同提高,又增进了学生之间的友爱,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学生的无私奉献精神。在这些内容中学生最感兴趣的是游戏,因此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游戏教学中做好德育渗透是最好的方法之一。

五.体育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的方法

体育教学中选择适宜恰当的德育渗透技巧,会使德育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1.体验法

教师利用音乐、舞蹈、挂图、道具等各种教学辅助形式和形象、生动的语言给学生创设比较真实的形象的活动情景。让学生比较真实地感受到现实生活中德育的实际体验。

比如在队列练习时,为了让学生精神振奋,遵守纪律,教师可出示解放军仪仗队检阅式的图片,并配以音乐,引导学生向解放军战士学习,使学生在形象化的气氛中完成学习任务,体验到集体主义的力量和伟大。营造一个良好的情境不仅可以使学生受到故事情境的熏陶和感染,产生强烈的道德情感,而且有利于激发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浓厚兴趣和实践道德的动机.如在游戏《小狮子过河》中,教师精心设计情境,每一次总有几只狮子踩到水里,以此诱导学生互相帮助,学生感到这节课非常有趣,都很愿意帮助同组的小狮子。2.辩论、哲理法

有计划地组织辩论,不仅有利于活跃气氛,开发智力,而且能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如进行合作创新学习小跳绳过程中,有的组可以创新出很多种花样,多人或者单人。通过讨论就可以得出“一根跳绳,有很多种玩法;一根跳绳也可以收获很多分快乐,只要你们团结合作„„”通过这些讨论和争辩,能提高学生的认识,达到德育教育的目的。也可以引用一些谚语、名言和诗词等,这不仅能深化教学内容,而且能强化教学效果。比如“少小不努力,老大图伤悲”“对待同志要象春天般温暖”“胜不骄、败不馁”“三人行,必有我师”等语句。灵活使用它们可以加深学生对道德的理解。3.激励法

体育练习往往与克服困难联系在一起。所以体育教学中适当地使用激励方法,可以培养学生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以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比如在游戏比赛时,某组因为某个人的失误或者运动能力太差而导致失败,其他同学往往会一齐埋怨该同学,此时,教师合理利用激励手段,告诉同学们“如果你们不去批评他,相反去鼓励他,或许他可以跑得更快„„”当同学们看到该同学因为有了大家的鼓励果然很出色的完成了任务,赢得了比赛的胜利。此时同学们体会到的将是崇高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博大的胸怀所带来的魅力。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 第3篇

摘要我国体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必然需要体育法制的支持。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对于深化体育改革,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体,促进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词体育体育法制建设

一、体育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体育以其自身丰富的内容和精神意境,为广大群众所喜爱。体育为当代人的精神追求提供了领域和手段。艰苦、疲劳、激烈、竞争是体育运动的特点。体育能起到改善情绪,培养人的意志的作用。同时,它还能促进人际关系、培养合作与竞争意识。体育以人的本质力量和社会活动来肯定人、赞扬人、陶冶人、美育人,化解当代生活对人精神的种种束缚,并以其特有的功能在满足当代人的精神追求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对社会进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它以身体和智力活动为基本手段,根据人体生长发育、技能形成和机能提高等规律,达到促进全面发育,提高身体素质与全面教育水平,增强体质与提高运动能力,改善生活方式与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的社会活动。与此同时,体育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和具体表现。从个体层面看,体育满足了群众的休闲需要,促进了其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具有沟通情感,使家庭、社会更加健康文明、稳定团结的作用。从社会层面看,体育具有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气,减少城市不良现象的作用;具有完善社会保障,减少医疗开支的作用;具有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作用;具有有利于市民社会角色转换,消解社会等级歧视和差异的作用。

由此看来,体育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已大大超过增强人民体质的范围,而是有教育、健身与娱乐为一身,并通过体育活动发挥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作用。可以说,体育已成为人们改善生活方式和提高生活质量不可缺少的因素。

二、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一)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切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体育在其自身发展、完善的途中,也出现了不尽如人意的现象。诸如竞技赛场出现的假摔、黑哨、兴奋剂事件,学校体育中出现的伤亡事件,社会体育方面的俱乐部管理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法律学界的关注,体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日渐突起。针对这一系列问题,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此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进入了依法制体的新阶段。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体育法制工作更加得到了重视,取得了重要进展。体育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陆续建立,体育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体育执法逐步推进,体育法治研究日益深入,全社会和体育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相对于体育事业迅速发展和体育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体育法制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仍然是相对的薄弱环节。一些重要领域的体育立法还有待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个别领域、某些阶段还比较突出,可以说体育法制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目标。实现这个宏伟目标,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时间还不很长,要建立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任务相当艰巨,需要我们做出长期的努力。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规律,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之呈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民主法制建设,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国家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高;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不断发展,社会实现全面进步。这些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充分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为上层建筑总体上是与我国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历史使命,也是全党全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

2.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我国体育事业处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阶段,体育事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改革,体育改革的推进又需要体育法制的支持与保障。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体育改革的深化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体育系统普法教育取得成效;体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体育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体育法制工作受到重视;体育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体育战线无部门基本法可依的历史,加快了配套体育立法步伐,促进了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变,增强了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现体育改革成果,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体育法规体系的框架正在形成;体育法制工作队伍逐步建立;体育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始起步。体育法制的进步在保障、促进体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各项体育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体育法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在充分肯定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成绩的同时,仍要清醒地认识到,体育法制建设仍是体育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并未得到彻底改变。主要表现在:体育队伍的法律素质还不高,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观念还没有牢固地树立起来;体育法的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解决困扰体育改革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立法还不多;体育执法队伍还不够健全,执法监督也不够有力;体育工作的很多方面尚未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体育改革的深化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水平,已经成为当前体育战线的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主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同时,胡总书记还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力。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实现新时期体育发展的目标,任务,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引、保障和推动作用。和谐社会是民主法制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体育和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和文明的结晶,公正、公平、公开是他们共有的价值取向,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对策

(一)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应不断提高依法治体的意识和能力

面对体育社会化、利益多元化、关系复杂化的现实状况,努力转变观念,不断提高依法治体的意识和能力。要注重创新,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从容应对挑战,化解矛盾,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同时,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环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体育法制工作的领导,加强体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体育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治体的能力,全面加快体育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应增强体育法制建设透明度

目前,社会大众对已存在的体育立法的知之甚少,体育法制建设缺乏透明度。要加大体育业的透明度,加强规则制定。

(三)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应完善体育监督机制

当前的体育监督机制监督不够,实施不强,其规则的制定实施全靠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管理。应从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两个方面来规范体育监督机制。

(四)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还应注重道德、法治和制度三者的有机结合

无论是在社会活动中还是在体育比赛中,都要树立和体现公平诚信的原则。在经济与社会生活日益丰富的同时,诚信却在许多领域逐渐缺失,这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体育制度设计上要体现诚信原则。法治的基本精神概括为两个中心一个基本点,两个中心是指立法和施法,一个基本点是指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不在立法而在施法,要净化体育法制环境必须要加强执法。同时给予充分的人财物各方面的保障。体育行业中出现的诸如受贿、黑哨、兴奋剂甚至刑事犯罪等问题需要司法力量的介入。运动员、教练员由于受利益的驱动,把金牌看得太重,这归咎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中国当前的体育制度下,金牌、冠军直接关系到运动员教练员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应该通过制度设计形成比较宽松的氛围。

我们还应明确,体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全面培养和造就能适应时代要求的一代新人,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依法治体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依法治体也不单纯是行业自身能解决了的,需要社会的全力配合。我们要在胡锦涛总书记的领导下,以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大力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同时要以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学习国际化的先进经验,先进制度,推动我国体育法制的不断完善,使中国体育事业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许宝源.对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思考[J].广州:解放军体育学院学报.2003(22).

浅议我国社区体育法制建设 第4篇

目前我国社区体育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相对于社区体育的蓬勃发展, 社区体育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滞后状态, 远未形成实践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体系。因此, 社区体育法制建设是社区体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1.体育法制的界定

法制最广义的泛指国家的法律与制度。最狭义的仅指法律制度, 即法律制度的简称。①文中涉及的法制仅从狭义的角度进行阐述。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关系极为密切, 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 必须以实行法律制度为前提, 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则是实行法律制度的重要体现。良好的社区体育秩序同样须以实行法律制度为前提。

体育法制是法制在体育领域中的运用和体现, 是由国家机关指定的用以调整、确立体育活动的法律制度。体育法制既指静态意义上的体育法律, 又指动态意义上的体育法律, 即体育立法、体育执法、体育守法和体育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系统, 还指体育活动中依法办事的原则。《体育法》是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法律, 它的颁布填补了国家立法体系中的一项空白, 结束了我国体育事业无法可依的历史, 标志着我国体育开始步入依法行政、依法治体、依法办事的轨道。②

港澳台是我国的特殊区域, 由于我国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 港澳台的社区体育法制建设与大陆社区体育法制建设存在差异, 其社区体育法制开展情况早于大陆,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 很多成功经验值得大陆借鉴。文中所说的社区体育法制建设仅指大陆社区体育法制建设, 不包括港澳台的社区体育法制建设。

2.社区体育立法进程

2.1 20世纪70年代末—90年代中期, 在曲折前进中初创基础

我国的社区体育实践通常认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 这一时期社区体育处于起步阶段, 当时并没有专门的社区体育法规, 只是在极少数的体育法规 (部门规章) 中有相关的规定, 地方性体育立法的相关规定更是凤毛麟角。例如《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原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1986.11.29)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国家体委、1990.1.6) 等近10部法规中部分条款与社区体育有关。

2.2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 在明确定位中完善提高

这一阶段社区体育立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尤其是《体育法》的颁布, 极大地推动了体育事业的发展。各种不同层次的立法, 无论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立法, 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法律《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部、行政法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国务院、1995.6.20) 等4部、部门规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国家体委、1990.1.6) 等10多部、地方立法《山东省体育条例》 (山东省第8届人大代表常委会、1997.10.15) 等20多部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社区体育的发展。

3.社区体育法制建设的特点

3.1社区体育立法水平不断提高

截止到目前,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00多部体育法律法规中, 许多体育法规的条款直接或间接与社区体育有关, 直接与社区体育有关的体育法规占总数近1.5%, 间接与社区体育有关的体育法规占体育法规总数约8.5%。其中法律1部、行政法规4部、部门规章10多部、地方立法20多部, 这些体育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社区体育进行了规定, 内容大部分与体育设施有关, 其他方面涉及的较少, 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这些体育法规大多属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 立法层次和权威性较低, 实践操作性较差。

从内容上看, 从体育法规中有关社区体育的条款, 到专门规范社区体育的2部体育法规, 即《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 (1997.4.2) ,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 (2004.1.16) 。这两部体育法规对社区体育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前者是关于社区体育的综合性规定, 从社区任务与职责、组织管理与体制、骨干队伍建设、场地设施的建设利用、经费来源、健身活动、评比表彰等7个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后者是评选先进社区的程序规定, 有利于社区体育更好的开展。

3.2从实际出发, 突出社会主义原则

《体育法》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伟大的开创意义, 作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法, 在更高效力的国家法律角度与高度, 全面调整体育关系和规范体育工作, 它是具有直接权威性的系统化的法律依据, 同时也是社区体育立法新篇章的重要标志。近年来, 我国废止、修改和完善了大量的体育法规, 表明了我国体育立法紧跟时代潮流, 制定符合现实需求的法规, 注重法律的适用性, 既考虑应达到的目标, 也要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未来需求, 更不脱离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 显示出了它的社会主义特征。

3.3社区体育法制建设受地区经济水平影响

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 决定了全国各地社区体育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社区体育受地方经济的制约性较大,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经济发达的地区优于经济落后地区, 像深圳、广东、天津等社区体育开展较好, 街道、居委会正式性社区体育组织较多, 社区体育法制建设相对完善。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 社区体育的开展难度较大, 社区体育法制建设更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我国城市社区的经济水平高于小城镇和农村社区经济的发展, 城市社区体育法制建设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完善于小城镇和农村社区体育的法制建设, 小城镇和农村社区体育的法制建设起步相对晚于城市社区体育的法制建设。通过1989年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汇编》资料显示, 目前有关社区体育方面的立法, 基本上是关于城市社区体育, 我国农村社区体育和小城镇社区体育的法制建设仍需不断加强和完善。

据有关资料显示, 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50%至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指出, “十一五”时期, 城镇居民消费全面升级, 各类消费支出均呈增长态势。恩格尔系数的下降, 标志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城市化的发展和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显著提高, 为我国城市社区体育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

4.社区体育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4.1依法治体是社区体育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从重视法制建设到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建设法治经济进而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并载入宪法的发展, 无不凸显了法制制度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 表明我国法制方式正在由工具主义的“变革性立法”进入法治主义主导的“自治性”法制阶段。③

依法治体是和谐体育发展的内在根本要求, 发展和谐体育必须构筑坚实的法制基础, 社区体育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坚实的法制基础。依靠法制从社区体育管理体制、体育设施、骨干队伍建设等方面建立社区体育发展的基础保障, 是体现社区政治文明的有效途径, 运用法制化解社区体育发展中的利益矛盾, 努力提升体育法制在社区体育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4.2保障社区体育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

政策法规是组织管理社区体育的重要依据。健全、完善的社区体育法律体系, 从法律层次确立社区体育的地位, 不仅保障社区体育在社会中的地位, 保障规范协调的社区体育发展秩序, 保障公平正义的体育价值取向, 而且保障公民依法享有体育权益, 保障社区体育管理权力的规范运行, 保障人的全面发展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

4.3健全我国体育法律体系

社区体育作为社会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 社区体育的法制建设起步相对较晚, 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较薄弱的环节。健全社区体育的法制体系, 切实解决社区体育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不仅是社区体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 更是我国体育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于完善我国的体育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社区体育立法的步伐, 丰富和发展社区体育理论, 为社区体育工作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 健全和完善社区体育法制建设, 有利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更好地促进社区体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M].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2.1:417.

[2]童宪明.我国《体育法》的时代烙印与修改完善.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07, 23 (6) :12-14.

体育法制 第5篇

《田径、障碍跑》

学习目标:积极参与游戏活动,掌握障碍赛跑的方法; 学习步骤:;

一、游戏活动,积极参与; 教师活动:

1、组织学生集队、队列练习;

2、组织学生利用跳绳进行准备活动;

3、组织学生柔韧练习; 学生活动:

1、体育委员整队,检查出席人数;

2、在小组长的带领下进行裂队、并队走

学习目标:积极参与游戏活动,掌握障碍赛跑的方法。

行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工作,主要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4条。

学习内容:游戏:障碍赛跑 学习步骤:

一、游戏活动,积极参与

教师活动:

1、组织学生集队、队列练习。

2、组织学生利用跳绳进行准备活动。

3、组织学生柔韧练习。

学生活动:

1、体育委员整队,检查出席人数。

2、在小组长的带领下进行裂队、并队走。

3、每人一根绳子进行慢跳、交叉跳、绳操和定数跳。

4、听口令进行柔韧练习。组

织:六列横队、小组分散 * * * * * * * * * * * * * * * * * *

二、尝试练习,体验成功

教师活动:

1、布置学生取器材,并提出布置场地的要求。

2、组织学生在组长的组织下尝试过障碍。

3、提示学生调整障碍。

4、组织学生进行障碍游戏,并作好小结。学生活动:

1、按要求取器材,并把场地布置好。

2、分三个小组在组长的组织下有序在进行尝试练习,选择最好、最安全的过障碍方法进行游戏。

3、在小组长的带领下调整各个障碍间的距离,为游戏比赛作准 备。

4、用自己觉得最好、最安全的过障碍方法进行游戏比赛。

5、总结自己一小组过障碍跑的情况。

法制教育:进行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工作,主要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4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场地器材:体育馆、跳箱、体操凳、垫子

法制影视的法制意识 第6篇

近年来,法制题材影视片的拍摄十分走俏,从《红色康乃馨》、《公安局长》到《荣誉》等,大都以惊险的情节、火爆的场面、激烈的冲突、善恶的冲撞而吸引观众的眼球。然而,在某些法制題材的影视片中,却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有悖于法理的现象及有悖于法制的言行。前不久,看了由赵薇、谢霆锋、孙海英等当红影视明星主演的《玉观音》,就感到影片在情与法的冲突中丧失了法制观念,混淆了法理界线,反映了编导在创作思想上的迷惘。

《玉观音》的故事情节并不复杂。一个女人和三个男人的爱恨交错,生死情仇。影片中爱的浪漫、情的缠绵似乎被更多的血腥杀戮和复仇火焰所吞噬和覆盖。安心作为一名缉毒女警,在有未婚夫的情况下,和一个小帅哥毒贩毛杰邂逅,即刻擦出火花而以身相许,并怀上了孩子。后来,毛家毒窠被捣毁,毛父被击毙。于是,情人成仇人,毛杰和其兄疯狂地找安心报仇,先后残忍地杀死安心的丈夫、安心的孩子并严重打伤安心的新男友杨瑞。如果说在这之前,毛杰的贩毒或许是受家长的教唆或蒙骗,而他对纯真爱情的憧憬并未泯灭,那么当他出狱后开始丧心病狂地追杀复仇,毛杰的个人性质就完全改变了,沦落成了一个无视国法、杀害无辜的凶残杀人犯,而此时安心却依然痴情不改、爱情至上。当她单身去会毛杰时,毛依然毫不手软地向她开枪。至此,丈夫的血、孩子的血、杨瑞的血和她自己的血应该使她警醒了,但她却还是情意绵绵地讲:“这把枪本来是想打你的,但我满耳还是你的声音……。”最后还是潘队长一枪打倒了毛杰,毛杰临死前还向安心打了致命的一枪,使之同归于尽。一名缉毒女警察,对一个大宗贩毒、杀害数人的凶犯竟爱得如此至死不渝,真是让人匪夷所思、难以理解。作为一个公民个体来讲,安心丧失了最起码的思想觉悟和情感理性。作为一个司法人员来讲,安心丧失了最基本的职业守则和法制原则。一个缉毒女警的生活作风如此轻浮放荡,一个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如此淡薄错乱,这样的叙事形态、人物设置和主题解读,反映了编导人员在审美观念上的迷失和法制观念上的失落,这与现代社会所迫切呼唤的法制意识相去甚远,也有违有损于文明秩序的公共意识和安康祥和的国家利益。值得一提的是片名取为“玉观音”,很有反喻的象征性,观音是普度众生、救苦救难的化身,其宗教的意蕴是“度一切苦厄”,而影片中的安心被她的爱人、情人视为玉观音。实际上正如安心所言她是灾难的化身,谁沾上她谁就难逃灭顶之灾,从颇有才气的丈夫到年幼的儿子都命归黄泉,而富有男子汉魅力的杨瑞也险些丧命,从中折射出了一种“女人是祸水”的传统观念。也许编导无意表达这个古老而令人窒息的封建遗绪,但从情节到场面、从人物到命运却如此具体而实在地演示着。

凡是优秀的法制题材影视片,除了应遵循创作规律、尊重受众娱乐性外,也应更为关注影视片的审美效应、思想取向及法制意义。如拍法制题材而有悖于法制原则,那是有违于艺术创作初衷的。而《玉观音》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在法制影视片中并不少见,如有的执法人员不按司法程序执法,有的以情理取代法理等。此种倾向的出现,和一部分影视编创人员的艺术心态浮躁、创作态度草率、法制观念淡漠有关。他们为了片面地追求票房价值,迎合市场而粗制滥造,使银幕上打斗凶杀成风,多角情爱成灾,从而一味地刺激感官而忽视法制建设,这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体育法制 第7篇

一、我国体育旅游业的现状

体育旅游是以体育资源为基础, 吸引人们参与感受体育活动和大自然情趣的一种新的旅游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休闲时间的增加, 人们对体育旅游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体育旅游产业在国外是一项十分红火的产业, 如瑞士的滑雪、意大利的足球和美国的NBA, 每年都会带来大量的游客和丰富的利润, 体育旅游产业在这些国家中属于最具有实力的经济产业。作为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综合性的服务产业, 体育旅游业既有社会价值, 又有经济价值, 是体育产业走向旅游、走向市场的重要环节。体育旅游业不但为体育和体育产业拓展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也为区域社会、经济和生态三个方面的最佳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区域综合效益的提升创造了大量潜在机会。

随着近年来体育旅游业的发展,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体育旅游产业大国。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使我国体育旅游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 奥运比赛期间有超过60万名海外游客到现场观赛, 2008年来京旅游的海外游客超过450万人次。2009年北京就接待旅游总人数1.67亿人次, 创旅游总收入2442.1亿元人民币。有人预测, 受益于北京奥运会和广州亚运会的影响, 我国体育旅游产业将保持两大赛事举办期的旅游高温, 国内体育旅游产业市场异常活跃, 体育旅游产业发展前景良好。

总体来看, 2008年奥运会结束以后, 现阶段我国的高水平体育赛事并不多, 由此带来的游客尤其是海外游客有限。但因为我国疆域辽阔、山水瑰丽、民族众多, 体育旅游业发展的重心更多地是在与旅游业有关的体育活动上。例如由于各地区域环境和自然条件不同, 加之风俗习惯、社会进程、文化繁荣、心理素质也存在差异, 各地区各民族都在自己的民俗文化背景之上形成了有别于其他民族的传统体育活动方式, 各地传统节日盛会里进行的民间传统体育活动成为了吸引国内外游客的一大亮点。此外, 近年来国内各大有名的风景区日渐兴起了徒步暴走、登山穿越等户外探险活动, 很多在都市工作、生活的年轻人, 在节假日走出城市, 挣脱工作的压力和束缚, 借远足活动走进自然、拥抱健康、享受生活, 使户外探险活动逐渐成为我国体育旅游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当下我国体育旅游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作为新生事物, 我国体育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本身就暴露出很多问题。前几年, 有学者提出我国体育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思想观念落后, 对旅游资源缺乏认识;生态环境脆弱和恶化;基础设施薄弱, 可进入性差;体育旅游经营管理人才缺乏。时至今日, 这些问题有的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但也有一些新的问题日渐突出, 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很多游客的体育价值观存在缺陷, 没有真正的体育精神, 而相应的立法又不健全, 体育旅游中一旦出现事故, 无法可依, 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严重影响了我国体育旅游业的良性、持续发展。

体育价值观是体育的价值在人们头脑中的反应, 或者说是体育价值的基本观点、基本看法, 是指导人们对体育问题作出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的基本原则。体育价值观是人们在体育的过程中结合社会因素所形成的主体意识、自我评价、标准和原则。它是人们在长期的体育锻炼中所经历的体育情感体验, 加上社会因素对主体的体育情感影响, 逐渐形成的稳定心理特征以及行为定势。它是人们评价自己和社会体育价值的内部标准, 是人们的体育动机、目的、情感等方面的折射。一个有着良好体育价值观的人, 往往会希求通过体育活动和锻炼提高身体形态的发育水平、生理的机能水平、身体素质的发展水平、基本活动的能力水平、心理的发展水平和适应自然环境的能力, 会通过各种体育活动来培养自身果断机敏、吃苦耐劳、大胆沉着的意志品质。简言之, 一个有着良好体育价值观的普通人 (非竞技运动员) , 通常会把体育活动视为强身健体和养身养性的活动, 会通过常态、安全的体育活动来磨砺自己的意志, 锻造自己的品格, 锻炼自己的身体, 绝不会为了所谓的追求刺激而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去冒险。

但是, 那些没有良好体育价值观的人, 则恰恰相反。近年来我国也兴起了户外探险活动, 但由于很多驴友欠缺正确的体育人文精神, 仅仅把户外探险当作了一种寻求刺激的娱乐方式。加之目前国内对这一体育旅游活动缺乏有效监管和法律约束, 大部分驴友在自发组织前往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探险活动时, 事先并不会主动申报进行备案, 基本上可以说是“想游就游、想穿越就穿越”, 结果导致事故不断。2010年, 在救援被困的复旦探险学生时, 一名救援民警坠崖身亡。2011年4月3日, 北京房山周口店猫耳山39名“驴友”遇险, 救援最后动用了直升机。2011年4月4日下午, 17名在北京门头沟西龙门山涧野山上登山的游客因迷路而向警方求救。2011年国庆期间, 一个由14人组成的登山团队在四川省四姑娘山海子沟露营后与外界失去联系。这些驴友挑选了一条非常规路线穿越四姑娘山, 由于担心得不到批准, 一行9名驴友只登记了6名 (团队中还有1名当地高山协作和4名背夫) , 并且登记的行进方式为露营, 而非穿越。事件发生后, 阿坝州、小金县、汶川县及卧龙等地的救援队伍, 立即投入大量人员进行搜救工作。在各方大力搜救下, 10月12日, 终于将失踪的登山队员全部安全救援出山。据统计, 在此次救援行动中, 仅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就出动人员300多人, 花了超过10万元, 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 这还不算卧龙、汶川、理县等地消耗的费用。频频发生的户外探险事故, 充分说明如果没有正确认识和充分准备, 体育活动尤其是探险活动, 不但不能使人身心愉悦, 还会危及性命, 使国家、景区和当事人都遭受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 现在很多游客外出旅游的时候, 都比较喜欢参加景区组织的很多活动。特别是不少景区举办的带有浓郁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 因其极具趣味性, 又有明显的娱乐价值, 受到游客的普遍欢迎, 参与者甚多。例如云南、湖南等地的旅游景区, 经常举办爬杆、射箭、打花鼓等少数民族体育活动, 吸引了很多游客参加。虽然举办者、参与者其乐融融, 但这背后也隐含着很大的风险。但凡是体育活动, 就存在发生意外导致参加者受伤的可能。不管景区事先怎么预防事故的发生, 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后仍时有意外出现。有的景区虽然在活动开始前要求自愿参与的游客先填写所谓的“自负责任”承诺书。但等到意外发生, 很多游客因为根本不具有真正的体育精神, 也没有正确的体育价值观, 对于体育活动的风险性认识不足, 坚持认为事先的承诺并非真正的自愿, 这样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旅行社和景区均不得以此作为免责的借口。加之有的事故确实是景区、导游自身的问题所导致, 如此种种事件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使得现实中争端不断。

虽然现实中, 体育旅游业已经暴露出这么多问题, 但我国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无法对体育旅游活动中的意外事件、伤害事件进行规制。当下, 国内在体育旅游领域没有建立起整体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法律保障。国家层面上只有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4年) 和《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 , 以及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2003年)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缺乏协调性和完整性。层级最高、属于法律的《体育法》 (2008年) 对于体育旅游也根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三、加快法制建设, 保障体育旅游业健康发展

体育旅游业的兴起和发展, 使我们欣喜地发现体育活动不仅可以作为运动向世人展现, 还可以推动经济的发展, 为民族、地区、国家的经济带来繁荣。但当我们的思想逐步转化的时候, 却发现, 法律缺失已然成为妨碍体育旅游业发展的最大桎梏。要想改变这种局面, 必须对症下药。体育旅游产业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业, 需要法制的全面保障, 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 完善相应立法, 构建制度保障

边沁说过:“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评, 就无法得到改进。”面对法律法规的缺位和政府监管的缺失, 以及惩戒措施的不得力, 仅仅依靠旅游者的道德自律和宣传教育显然达不到目的。我们应该及时对相应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毕竟“组成共同体的个人的幸福, 或曰快乐和安全, 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 而且是唯一的目的, 依次应当在立法者确定的程度上, 使得每个人都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得符合该标准。”近年来在体育旅游业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无一例外地暴露出国家层面的立法缺失。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明确指引, 各地、各景区据此出台的相应规定, 也没有完整性和协调性, 总体上偏重管理, 忽视服务, 忽视对游客各项权利的有力保障, 内容真正涉及体育旅游的少之又少。究其原因, 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制定的时间较早, 出台时我国的体育旅游业并没有得到长足发展, 立法者无法预见到现在的情况, 因此内容才存在巨大缺陷。建议国家组织有关部门, 尽快对先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 争取制定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具有协调性和实操性的规范, 以指导体育旅游实践。应该通过立法, 对体育旅游中各种意外事件、伤害事件进行规制, 明确景区、旅行社和游客各自的权利义务。现行法律规范应该完善的也要及时修订, 为体育旅游产业提供全面的法制保障。

(二) 将体育管理部门纳入到体育旅游的管理队伍中

翻看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 尤其是《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旅游工作的管理部门都是各地旅游局, 计划、建设、工商、林业、公安、交通、物价、贸易、文化、卫生、环保、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则作为了常见的协调、配合部门, 体育管理部门根本没有出现在这些规定中。实际上, 体育旅游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事故鉴定、责任认定都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 如果没有体育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事故处理的结果就不具有真正的说服性。因此, 建议今后在对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时, 应该将体育管理部门纳入到体育旅游的管理队伍中, 让体育专业人士参与到体育旅游的事故处理中, 协助旅游管理部门更好地处理各种情况, 真正做到专业管理、服务旅客。

(三) 重视引导和宣传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要想真正保障我国体育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不但要完善立法, 还要重视引导和宣传。有关部门不但要加强对体育旅游产业相关部门人员的知识培训, 还应该通过媒体的宣传, 使体育旅游者形成正确的体育价值观。体育价值观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 是个人经过长期的认识积累和文化沉淀所做出的选择。换言之, 体育价值观会通过人的社会实践能力、认知能力的提高而逐步确立、形成并得以完善。加大正面引导和宣传, 可以引起公众内心的共鸣和认同, 培育公众真正的体育情感和体育精神, 促使其形成正确的体育价值观, 减少无谓的没有安全保障的冒险活动, 参加景区活动时知道应该注意风险防范, 这样才能做到安全出行、愉快出行, 从而真正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摘要:近年来, 我国的体育旅游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遗憾的是, 体育旅游中各种频频发生的事故, 严重影响了我国体育旅游业的良性发展。这些事故不但暴露出体育旅游行业自身问题亟待规范, 也暴露出有的游客体育价值观存在缺陷, 欠缺真正的体育精神, 还暴露出有关部门监管不严, 相应的立法存在缺陷。唯有完善相应立法, 构建制度保障, 将体育管理部门纳入到体育旅游的管理队伍中, 并重视引导和宣传, 才能真正确保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体育旅游业,体育价值观,法制建设,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魏文山, 杜兆斌.打造山东“三山两湖”体育休闲旅游圈的战略构想.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09 (5)

[2].马向文, 郭戈, 苏振男.我国体育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政府扶持政策探讨.体育与科学, 2011 (2)

[3].樊伟.中国体育旅游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现代商业, 2007 (21)

[4].亢瑾, 王丽娜.体育价值观与体育产业.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 (2)

[5].孙铭溪.监管缺位致自发探险事故频发救助遇险驴友谁买单.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5-23/3060416.shtml, 2012.03.28

[6].胡挺.四姑娘山失踪驴友获救12名救援队员失去联系.http://news.163.com/11/1013/09/7G83HPHL00014AEE.html, 2012.03.28

[7].[英]边沁.沈叔平等译.政府片论.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5

体育法制 第8篇

我于1987年底被借调到教育部工作, 1988年开始担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当时名称为“学校体育卫生司”) 副司长, 1989年任司长。到体卫艺司工作后, 制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我接触的第一项重大任务。《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经国务院批准, 于1990年3月由国家教委与国家体委共同颁发;《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经国务院批准, 于1990年4月由国家教委与卫生部共同颁发。从上世纪80年代初由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体委拟定的高等学校及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的四个《暂行规定》, 提升为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 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在法制化的道路上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

两个《条例》能在上世纪90年代初颁布, 可以用“需要、保证、机遇”六个字概括, 也就是常说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完全具备, 又恰逢其时。

需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普遍存在的实际矛盾和问题, 迫切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调整、解决

普遍存在是指各地、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遇到的困难, 大体上都是共同的;实际矛盾和问题是指, 虽说公然轻视学校体育的情况已不多见, 一般认识上也会强调学校体育的重要性, 但实际工作中影响学校体育改革发展的问题可以说无处不在。

我刚借调到教育部时, 恰值1987年全运会, 李晋裕、朱丰城两位司长去广州观摩;我留在司里一面看家, 一面通过看文件、处理群众来信熟习工作。群众来信很多, 大都是反映中小学开展学校体育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 体育课与课外体育活动没有保证、经费不足、场地缺乏等等。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位中学体育组长的来信, 信中有名有姓的反映校长占用学校操场盖教职工住房。打电话核实, 省里说确有其事, 而且说校长是好校长、体育教师是好教师。校长说再也不忍心让中年骨干教师一家四五口挤在一间陋室里, 体育教师说好端端的一个操场硬是被砍去了1/3。大学也一样, 记得在有教育部直属高校体育部主任参加的一次会议上, 有位教授开列了该校体育经费连续5年所占的比例, 说学校领导不执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面对改革开放初期教育投入不足、教育事业百废待兴、经费分配捉襟见肘的情势, 迫切需要一个比《暂行规定》规格更高、更具权威的法规, 以确立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地位、明确各级政府应担负的责任、规范体育卫生工作的任务, 形成推动体育卫生工作健康发展的动力机制, 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保证——党和国家对青少年健康的关心, 是两个《条例》出台的根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 毛泽东主席致信时任教育部部长的马叙伦同志, 提出“要各校注意健康第一, 学习第二。营养不良, 宜酌增经费。学习和开会的时间宜大减。病人应有特殊待遇。全国一切学校都应如此。”自那时起,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健康都十分关心。从上世纪50年代起, 直到“文化大革命”前, 无论是宪法, 还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文件、决定, 都把体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强调。“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 1978年4月, 邓小平同志就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我们的学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人才的地方, 培养人才有没有标准呢?有的, 这就是毛泽东同志说的, 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发展, 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重申了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体育的地位及指导思想。

因此, 可以这么说, “健康第一”的要求和教育方针关于“德育、智育、体育都得到发展”的规定, 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健康的关心, 是两个《条例》出台的根本保证。

机遇——“以法执教”为制订两个《条例》提供了有利契机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经过几年的努力, 各条战线的拨乱反正都取得了重大胜利, 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变。1982年,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伟大任务;在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方面, 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同年, 新宪法颁布, 按照依法治国的总要求, 各方面都加快了法规建设的步伐。1985年,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 必须加快教育立法工作”, 把加强教育立法、实行依法执教, 作为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这一形势, 为制订两个《条例》提供了有利契机。

通过查询互联网, 可以发现, 我国的教育法规中经国务院批准的条例, 教育部有13个。就是说新中国成立后, 由教育部制订、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条例, 现在仍在执行的共有13个, 其中《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是一个、《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一个, 占了两席, 这是很不容易的。凡是国务院批准的条例, 其内容都是经国务院下属各部会签同意的。一般情况下, 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都必须执行。两个《条例》发布前,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四个《暂行规定》只是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几个部门的部门规定, 对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密切相关的财政、人事、建设部门没有约束力。凡是针对一个部门, 或者是主要针对一个部门、甚至两个部门的法规文件, 只能是部门《规程》。比如, 后来想制订一个《学校艺术工作条例》, 申报理由是学校艺术工作牵涉到社会各个方面, 与多个部门有关。结果未被批准。最后定位为部门法规, 只能以《学校艺术工作规程》的形式颁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涉及的部门比较多, 主要有卫生、体育、教育部门, 其次是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 (场地器材、经费等归其主管) , 以及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 (当时这两个部门是分开的) 。因为涉及到编制问题, 因此立项申请经六个部门审核会签, 按照国务院条例报批。《条例》立项后起草时间拖得比较长, 其间法制建设不断规范, 对由国务院批准的条例在数量上实行更严格地控制。到1988年起草完成时, 国务院法制管理部门认定其还是属于部门条例, 又不得不改成规程。1988年9月,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在南京举办, 同时召开了一个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会议, 发给与会代表征求意见的草案就是《学校体育工作规程》和《学校卫生工作规程》。这时换了国务委员李铁映分管教育和体育, 并兼任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1988年~1989年, 李铁映先后几次强调要加强学校体育, 提出要有一个国务院文件, 要求教育部和体育部门起草立项。我们就说正在起草, 已经报法制局了。李铁映看过草案后很满意, 并且补充了一条, 就是《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里提到的:体育是毕业升学考试科目那一段。趁此机会, 时任教育部副部长的邹时炎同志就跟李铁映说, 国务院法制局建议要以规程的形式发布。李铁映说, 这哪是规程啊, 分明是一个条例!经过各方面的努力,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最终由国务院批准颁布。2007年, 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的中央7号文件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 要求各部门, 各级党委、政府贯彻执行, 这一事实表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确应该是国务院条例。

图为:中国教育学会体育与卫生分会理事长、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体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宋尽贤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由教育和体育部门共同起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由教育和卫生部门共同起草;因为涉及到人、财、物, 因此人事和劳动保障、城乡建设和财政等部门都要参与会签。而在会签过程中, 教育部门内部的困难却并不比外面小。

因为教学上的一些规定涉及人事、财务、基础教育等司。人事司当时认为不宜把学校体育规定得那么具体, 体育定了单项指标, 其他方面也要定单项指标, 各项相加大于百分之百, 编制就超了, 无法执行。经费也是如此, 当时经费比较紧张, 财务部门更是“斤斤计较”。在这方面大家都很较劲, 所以会签的时间比较长。而会签过程中, 磨来磨去又把一些东西“砍”没了。像大家意见比较大的是, 当时《暂行规定》定得很具体, 为什么后来《条例》却都没有了, 就是这个原因。

会签到财政部门时, 财政部就更不赞成了。因为地方财政是由政府统筹的, 你要求地方财政中教育经费一定要占到多少, 不现实;不像现在, 现在是不管怎么算, 达到国家GDP的4%就行。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出台对于学校体育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果按规程发, 财政部可以不管, 签就签了, 因为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而改成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财政部就得认真考虑了, 写在《条例》上的内容, 财政部必须执行。其中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 《条例》中规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每四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全国性的运动会就写了这两个。那么, 财政部就必须给予这两个运动会相应的经费支持, 没有任何理由不拨款, 从而保障了全国中运会和大运会的经费。

这里面有一个插曲。1986年,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在大连举办 (当时我国早已加入世界大学生体联, 也参加了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 开幕式前的主席团会议上, 有领导同志提出, 要跟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接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每两年举办一次, 所以中国大学生运动会也要每两年举办一次。 (现在看来的确没有必要。两年一次怎么办呢?负担又重, 项目又少。) 主席团会议决定于两年后的1988年, 举办第三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江苏最后争得了举办权。那么比赛多了, 又没有经费怎么办?于是做了一条规定:中学生运动会不再集中举行, 减少项目、分散举行。所以1989年的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只有两个项目、分散在两个城市举行, 一个田径项目在唐山, 还有一个游泳项目在成都。按这种办法试了一届, 后来财政部发现了, 那时候刚好在会签《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因此, 1988年之后,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又恢复成每四年一届, 中学生运动会也恢复成每三年一届。

在重新恢复为条例会签的时候, 各个部门都非常认真。其中劳动部没有参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会签, 只同意会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劳动部不签《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是因为国务院法制管理部门在审核时加了一条, “学校体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增加的这一条明确了教育、体育部门的分工, 确有必要。但当时技工学校归劳动部管, 劳动部认为应该“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领导”。记得当时劳动部的一位主管司长坚持增加“劳动行政部门领导”这一表述, 拒绝会签。这个争论实际上反映的是当时新发展起来的, 由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高中与仍由劳动部门主管的技工学校在办学体制、未来发展等一些问题上的矛盾。后来劳动部的一位主管副部长提了一个建议, 说技工学校也没多少, 《条例》适用范围一条不写技工学校影响也不大。细心的人会发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参与会签的没有劳动部, 适用范围中也没有技工学校。

在《条例》制订过程中, 从当时的学校体育工作来看, 明确学校体育的指导思想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前期竞赛较多。因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 一直没有全国性的竞赛, 有了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后, 一些单项比赛, 校际间、省际间的邀请赛就比较多。比赛频繁引发了两个问题, 一是经费不足。不过上世纪80年代初, 举办一个全国性的运动会花费还是很省的。以1982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为例, 那届大运会一共只有四个项目。体委出经费最多, 有70万, 教育部和团中央大概凑在一起出了30万, 一共100万。而现在, 仅财政拨款大概就得1000万, 这还不包括地方政府的、不包括场馆建设的。二是体育教师带队比赛、出任裁判影响了正常教学工作。

1982年10月, 时任教育部部长的何东昌同志在体育司工作汇报会上指出:“学校体育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三个为主’, 以增强学生体质为主、以普及为主、以经常锻炼为主。‘为主’不是‘唯一’。学校体育要做的事情很多, 各项工作要有一个合适的关系, 关系摆好了, 工作就好办了。”“卫生工作以预防为主, 应该当好校长在保健方面的参谋。”学校体育的“三个为主”和卫生工作“预防为主”, 这“四个为主”对于理顺学校体育卫生诸多方面的关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3年5月, 教育部在西安召开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会议。会议重点是按照“三个为主”的思想全面部署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同时提出对随后几年的学校体育竞赛计划做适当调整。据所发会议纪要, 具体调整意见是:“近几年全国性的竞赛暂时做一些调整, 主要抓好四年一次的大学生 (包括中专) 、中学学生的以田径为主的运动会。单项竞赛由省、市、自治区组织进行。”考虑到学校体育工作正处于恢复时期, 需要进行的基础建设很多, 教育系统经费也有困难, 这个调整无疑是必要和及时的。但却有不少同志, 包括教育系统内一些具体负责体育工作的同志, 对这一调整横加指责;加之, 体育行政部门又在随后不久的一个文件中, 不合适宜地强调继续执行1979年下发的《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制度》, 使得针对于此的争论持续了好几年。直到1985年, 在“掖县会议”的小组会上, 仍有人对“三个为主”做批判性发言。

在起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时, 明确要坚持“三个为主”, 对于各章节的条文是否与“三个为主”的思想相悖, 都做了仔细推敲。例如, 关于体育竞赛, 就明确规定“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并限定, 一般情况下小学校际竞赛不出县, 中学校际竞赛不出市, 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范围内进行。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对学校体育的内容、基本任务、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体育教师、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组织机构与管理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都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明确了学校体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 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 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 增强组织纪律性, 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并明确规定:“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强调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 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管理、监督及奖励与处罚等, 做出了明确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 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 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监测”、“培养”、“改善”、“加强”八个字涵盖了学校卫生工作法制化的基本程序, 并把学校卫生工作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建国以来, 国家制定的关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高行政法规, 是检查和评估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根本依据。它的颁发与实施, 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使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有力的促进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 加速改革与发展的步伐。

四个《暂行规定》的颁布与实施, 为学校体育卫生的法规建设拉开了序幕

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的近30年中, 虽然学校体育和学校卫生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但在法规建设上还不够健全, 直到“十年动乱”结束后, 四个《暂行规定》的颁布与实施, 才为学校体育卫生的法规建设谱写了新篇章。尽管我当时还在学校, 但要讲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建设, 就必须要提这段历史, 因为四个《暂行规定》和两个《条例》是一脉相承的。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 1979年5月15日至22日, 经国务院批准, 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在江苏省扬州市联合召开了“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 (简称“扬州会议”)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学校体育工作会议;是“十年动乱”后,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在思想认识、组织领导、教学研究、实施管理等多方面的一次全面拨乱反正的重要会议。有关部委的领导与大中小学负责人、体育教师、校医、班主任、共青团组织的代表, 共313人出席了会议。

扬州会议研究了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拨乱反正和恢复重建的有关问题, 讨论了《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和《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 (草案) 与《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 (草案) 。扬州会议之后, 教育部与国家体委于1979年10月, 共同发布了《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与《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与卫生部于1979年12月共同发布了《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 (草案) , 于1980年8月共同发布了《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 (草案) (简称“四个《暂行规定》”) 。

因为我当时在学校, 高校的体育和卫生《暂行规定》的草案我都参与了讨论;但与后来到教育部后, 主持和全程参与的情况不同。时任教育部体卫艺司副司长的曲宗湖同志也参与了讨论。当时北京体育学院的院长徐英超带了一支队伍去调研, 其中就有曲宗湖。扬州会议准备得比较认真, 调研了很多地方。“文化大革命”结束后, 出现的问题很多, 一个是教师流失。体育教师那个时候改行的多, 有的甚至离开体育教师岗位后干得更好;第二就是场地、器材基本都闲置了。主要是没有教学大纲, 教学秩序也不好。体育课怎么上, 没有明确的要求。四个《暂行规定》对上述内容都涉及到了。

此外, 1979年国家体委对16个省会城市、城乡的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做了一次调研, 结果发现问题很多。当然还有, 如征兵体验不合格等一批问题。这在扬州会议的纪要和《学校体育30年》那本书里都有比较具体的描述。根据这个情况, 扬州会议除了明确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 确定要出台《暂行规定》, 时任教育部部长的蒋南翔同志还要求继续搞“三好”。

四个《暂行规定》实际上是《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一个雏形, 为两个《条例》的出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个《暂行规定》颁布后, 还要下去验收, 当时力度很大。怎么验收呢?重点中小学一律验收, 所有高等学校普遍验收, 就拿这四个《暂行规定》到学校去验收。我当时在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正好管这个事, 主要负责接待。试点的时候, 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小组验收。因为扬州会议就是这四个部门一起开的。验收小组由一名司长领头, 还有处长参加。全组就住在学校, 看文件、看食堂、看操场, 找体育教师座谈。这次验收是比较认真的。通过验收, 对恢复学校体育工作的秩序、学校的场地, 补充师资力量, 包括经费投入, 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这里我要说一个问题, 四个《暂行规定》到底是恢复发展的有利依据, 还是百废待兴情况下的一个无奈之举?我认为这两者都有。有这样的说法, 说当时不得不这么做。因为各个方面都在出暂行规定。那么学校体育卫生这块, 无非就是把“文化大革命”前有效的东西拿来。比如保证学生睡眠时间、每天锻炼一小时, 这些在“文化大革命”前就有。因此从四个《暂行规定》发布一直到1984年、1985年, 都是在贯彻这四个《暂行规定》。当然矛盾也很突出。四个《暂行规定》里规定了经费, 比如学校体育卫生这块要占公共经费的百分之几等很具体的规定, 但学校做不到, 因此就出现了体育教师跟校长顶着干的事情。其实那段时间的主要问题是经费不够、学校缺乏师资力量。有人就提出《暂行规定》的力度不够大, 因为人家可以不听你的, 毕竟四个《暂行规定》就是你们这几家的事情。所以, 从1985年就开始酝酿制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还有一个重大的契机推动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出台——1985年的全国学生体质调研工作。

青少年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是关乎一个国家民族素质的大事, 也是衡量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本国儿童青少年的体质健康状况。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 每年都会监测本国儿童青少年的体质健康状况、检查主要的健康问题, 以掌握其体质健康状况及发展变化趋势, 为制订相应的国家政策提供基础资料。

1985年, 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生体质调研工作。我到教育部时, 学生体质调研结果数据统计、分析及后期研究工作已经结束, 汇集本次调研成果的《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研究》一书正在筹备出版。那次调研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观测点1279个, 对28个民族的7岁到22岁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形态、机能、素质及健康四个方面的29项指标进行了调查研究, 检测人数达984872人。首次获得了全国范围的、多民族的儿童青少年体质健康状况的基础资料, 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空白, 为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991年、1995年、2000年和2005年, 我国又先后开展了4次全国性的学生体质监测。

在1985年的那次调研中我们看到, 很多农村学校学生拿干粮就咸菜当午餐, 城市学生饮食营养也严重不足, 被专家形象地称为“豆芽菜”体形的孩子比比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学生营养状况明显改善, 其后的调研发现, “豆芽菜”体形少了, 但“肥胖儿童”的问题又凸显出来。北京、上海等地的肥胖儿童检出率甚至超过了部分发达国家。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体质监测的变化也折射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

历次体质监测结果都以正式公报的形式公开发布。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关注, 形成从上至下关心学生健康状况、支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开展, 推动了学校体育卫生决策的科学化进程;各级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依据监测 (调研) 结果, 制订出了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政策意见和措施;推动了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并使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得到了贯彻和落实;调动了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积极性, 促进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开展。

以学生体质监测结果的科学数据作参考, 学生体质下降的问题也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热点, 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1985年体质监测的结果就对两个《条例》制订的一些具体条款起到了积极地参考价值。2006年12月, 在陈至立同志的提议下, 我国召开了建国以来的第一次全国学校体育大会;同年4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召开会议, 讨论青少年体育和体质问题;2007年4月29日, 举行了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启动仪式;2007年5月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简称“中央7号文件”) 下发,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迎来了新的春天。当然这些都是后话了。

四个《暂行规定》中有两个是针对学校体育的, 有两个是针对学校卫生的。两个《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确立了学校体育要面向全体学生, 增强学生体质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学校体育的基本任务;规定了要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的时间;并对学校体育的组织领导、教学科研、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等方面的工作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两个《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改进学校环境, 加强防病措施, 矫治学生常见疾病, 使学生的身体得到正常的发育成长;并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配备与队伍建设、学生学习与睡眠的时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学校教学卫生、环境卫生和生活卫生, 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个《暂行规定》是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第一部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 它的颁布与实施为学校体育卫生的法规建设拉开了序幕, 也标志着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新时期。

为了贯彻实施四个《暂行规定》, 教育部在对部分大学和重点中小学试点检查验收的基础上, 于1980年10月制定与发布了《省、地、县重点中、小学落实体育、卫生两个<暂行规定>检查验收标准》, 为1982年组织检查验收做好了准备。四个《暂行规定》及《检查验收标准》的颁布与实施, 促进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管理机构的逐步建立, 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加强了学校体育卫生师资队伍的建设, 有力推动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恢复与重建。

让两个《条例》更好地为贯彻中央7号文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挥作用

我是1998年退休的。在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期间除了主持起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外, 还起草和制订了与两个《条例》相配套的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学校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学生常见病防治规划等10余个教育行政法规及管理文件。那段时间, 教育还处在振兴阶段。因此, 我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法规和制度的建设上。学校体育和学校卫生的许多法规和规章, 基本上都是在这一时期建立起来的。《条例》发布后不久, 重庆市人大就通过了一个《重庆市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当时重庆的几项措施都很有基础, 做的比较认真。因为有了这个《条例》, 那么其中规定的各方面就得去落实, 下面也有了积极性。

学校体育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订, 并不是凭空拍脑袋想出来的, 都是根据有些学校已经实践取得的经验而制订的。如《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的制订, 就是四川大学体育部主任沈际洪制订了一个标准, 在全校实行效果非常好。我就去四川大学考察, 因为住在学校里, 每天下午都看见有女生跟着老师做健美操, 我们就根据一些要求, 制订出《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现在谈学校体育和学校卫生的发展, 其实都离不开教育发展这一大背景。上世纪80、90年代, 我国提出“素质教育”的概念。尽管到现在, 素质教育在很多地方还不能全面实施, 素质教育的效果也并没有想象中好;但在当时不少学校都已经开始探索素质教育了,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 就是很多学校都把体育卫生艺术工作, 作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 重视起来了。

1999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 实施素质教育, 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 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 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 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 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 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 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规律, 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

对于学校体育而言, 这句话尤为深刻——“健康体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 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切实加强体育工作, 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 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都是按照这一要求贯彻和执行的。

进入21世纪以来, 中央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高度。2006年12月23日, 在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的提议下, 我国第一次召开了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2007年4月23日, 胡锦涛主席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专门讨论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会议指出, 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 充分保证学校体育课和学生体育活动, 广泛开展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和竞赛, 加强体育卫生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 全面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工作网络, 形成全社会珍视健康、重视体育的氛围, 培养青少年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在广大青少年中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

2007年5月7日下发的《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即“中央7号文件”) , 提出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各项措施。同年, “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启动, 要求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的时间。

去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指出,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 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 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要以学生为主体, 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体育, 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 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 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11年,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这也是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明确具体的提出要求, 表明中国政府对学生健康和学校体育工作的高度重视。

一般来讲, 改革开放的30年使学校体育走上了发展的快速道。中央领导历来十分重视学校体育卫生等工作, 从体现在法规、文件上的内容来看,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受重视的程度越来越高, 文件的规格也越来越高。30年来创造了几个“第一”:第一次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召开;第一次政治局开会研究青少年体育和体质问题;第一次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学校体育卫生发文件 (中央7号文件) ;第一次将“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写进政府工作报告。这些“第一”都将会载入学校体育的史册。

我们正在做的一项工作是为修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作前期调研。初步考虑, 必须强调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的要求执行

新修订的《条例》将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提出新的要求。《纲要》指出“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并在“总体战略”部分提出“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相关要求。我们这次修订将按照《纲要》的要求, 把体育工作的重要性讲明白、说清楚, 并提出实际的、可操作的相应要求。要站在实施规划的角度, 抓住学校体育工作的本质, 并切实推进落实。

二是明确政府责任

学校的相关办学条件、设施标准确定之后, 经费应该由谁来解决?这应当是政府的责任。为此, 我们将在这次修订过程中, 尽可能地明确政府责任。如, 可作类似的规定:要保证基本标准所需要的经费, 政府有责任予以解决, 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三是不能过分强调“因地制宜”

修订后的《条例》不能过分强调“因地制宜”, 不能再放松对各地市的要求。这是因为原本的“因地制宜”到了地方, 就成为了一种“不作为”。举个例子,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9条规定,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 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 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但是, 这种放松要求的结果就是, 贫困县“不作为”也可以。对此, 可作类似的规定:贫困县解决不了的问题, 可由市政府、省政府解决, 如果个别地方确实存在困难, 再上报并另行决定。也就是说, 这次的规定性要更强一些。

四是体育教师和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

上一篇:方法实现下一篇:历史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