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模式

2024-07-24

P2P网贷模式(精选12篇)

P2P网贷模式 第1篇

中国的P2P网贷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到现在已有一定的规模,并且也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平台。2007年,中国第一家基于互联网的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随后的几年,中国的P2P网贷业务一直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截至2016年4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了18 881 018亿元,2016年1—4月累计成交量达到5 228.97亿元。2007—2016年,中国也出现了许多规模较大,较为活跃的P2P网贷平台,比如说红岭创投、PPmoney、温州贷等等。总的来说,现在中国的P2P网贷行业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平台数量和交易量同步发展,在新的平台出现的同时,优秀的老牌平台也在不断稳固自己的市场,扩展自己的规模。

二、中国几种P2P网贷业务类型模式

(一)拍拍贷

拍拍贷正式上线于2007年8月,注册资金为5 000万人民币,是中国首家P2P纯信用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是第一家由工商部门批准,获得“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拍拍贷是少有的纯线上模式,不参与交易,只提供平台,并且对借款人提供各类信息和信用审查。

(二)红岭创投

红岭创投是一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9年1月,注册资本5 000万元。红岭创投基于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通过互联网建立了一个安全、高效、诚信、互惠互助的网络借贷平台。红岭创投是一种承诺有偿担保的P2P网贷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线上与线下结合。在这之中平台不但充当信息传播的载体,同时也为借贷双方提供担保。

(三)人人贷

人人贷正式上线于2010年,是人人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旗下的国内领先P2P网络信贷服务平台。人人贷力求搭建一个诚信、透明、公平、高效、创新的网络互动平台,用户在人人贷平台获得信用评级,从而获得借出借入资金的机会。人人贷属于混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平台既通过线上渠道开发借款人,也通过线下渠道开发;平台既撮合信用借款也撮合担保借款;平台既支持手工投标,也支持自动投标或定期理财产品。

(四)陆金所

陆金所,全称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网络投融资平台之一,2011年9月于上海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37亿元。陆金所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新渠道,更为个人提供创新型投资理财服务。在健全的风险管控体系基础上,为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专业、可信赖的投融资服务,实现财富增值。陆金所是典型的担保/抵押模式的平台,也就是陆金所会对每笔贷款引进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不去提供信用贷款。

三、P2P网贷业务类型模式运作机制比较

经过几年的摸索学习,中国的P2P网贷已经初具规模,并且发展的速度不断提高,各种模式的平台不断涌现。中国P2P网贷在发展的过程中,根据市场的需求而选择了不同的模式,设计了不同的产品。本文将通过对四种P2P网贷平台进行对比,比较他们在各方面的区别,找出他们的优缺点,并运用实际的数据来进行比较。

(一)P2P网贷业务模式运营模式的比较

1. 借款人信息取得的方面。

拍拍贷是纯线上模式,而陆金所、人人贷、拍拍贷则是通过线下的方式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金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并且像陆金所这种有资金财团支持的平台可以得到更多的信息支持,因此陆金所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数据的调查将更加的准确。

2. 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方面。

拍拍贷为代表的纯线上模式在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的准确度方面不如其他线下手机借款人信息的网贷模式。但是,拍拍贷这种调查方式的优点是互联网操作更加便捷、成本更低。

3. 风险管理方面。

红岭创投是实行平台垫付的同时要求借款人寻找第三方担保,这种方式充分地保护了资金借出人的利益,降低了他们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管理的方式降低了红岭创投的营利性。人人贷实行的是风险备用金制度,这种方式相对于红岭创投的垫付,平台自身承担的风险则更低。陆金所在风险控制方面则是引入第三方担保。相对于前三种风险控制的方式,拍拍贷作为一种无抵押无担保的P2P网贷模式,在风险管理方面则是单纯地停留在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上,拍拍贷强化了对借款人的提供资料的审查力度,并且在审查的同时引入大数据,建立信用风险识别模型。

(二)P2P网贷业务模式运营状况的比较

1. 成交量。

红岭创投是这三个平台成长速度最快且成交量最大的一个平台,其他两个平台虽然增长速度远小于红岭创投,但是其总体趋势也是在慢慢向上的。2015年2月,人人贷和陆金所出现了小幅的下滑,但是红岭创投则是一路高涨,甚至其3月的成交量是2月的2倍。据此可以看出,红岭创投是比较受欢迎的,因为红岭创投依靠网站垫付和担保人模式来降低风险,因此资金借出人在红岭创投承担的风险非常小,而成交量非常大。

2. 平均借款期限。

人人贷和陆金所的平均借款期限处于一个较高的位置,分别在30个月左右浮动。而红岭创投的平均借款期限则比较短,都低于10个月,究其原因,红岭创投存在很多短期净值标,而且其借款期限都是1个月,而很多厌恶风险的投资人则非常青睐这种短期的净值标,人人贷和陆金所的借款期限则是相对比较长的。

3. 平均利率。

陆金所的平均利率在8%附近波动,人人贷则在12%附近波动,而红岭创投的波动幅度比较大。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陆金所身后有平安集团的支持,其安全程度相比其他的P2P网贷要高出一些。对于一些稳健的投资者,陆金所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对他们将有一定的吸引力,而且的低利率也会吸引更多的借款人。

4. 每月借款人数。

上文说道,陆金所的平均利率是最低的,年化只有8%左右,投资人的数量远小于借款人的数量,但是考虑到陆金所拥有平安集团的资金支持,因此投资者匮乏的问题不会对其有致命的影响。而另外两个平台因为其较高的利率,情况与陆金所相反,他们拥有数量庞大的投资者,但高昂的利率使得很多借款人望而却步。

根据上面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各个平台都会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因此选择一个适合中国发展现状的则有些困难,红岭创投收益性和安全性都比较出色,但是它的这种模式对自身的营利性影响太大;拍拍贷虽然运作程序简洁,成本较低,但是缺乏适当的担保机制,不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收益;陆金所有平安集团的资金支持,因此安全性较高,但是陆金所的收益比较低;人人贷在各方面表现得中规中矩。

四、中国P2P网贷业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 无门槛问题。

中国P2P网贷的入市门槛非常低,过低的门槛提供了许多创业的机会,但同时许多不法分子也借助这个机会来进行恶意诈骗。另外,一些草根创业者缺乏技术,使得平台频繁遭受黑客的攻击;风险意识的不足,使得坏账积累,资不抵债。

2. 法律监管问题。

中国目前对于P2P网贷行业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对于P2P网贷的标准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缺乏监管使得P2P网贷平台的违法行为越来越频繁,跑路平台频频出现,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3. 征信问题。

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征信完全是靠平台自身去调查,极有可能导致调查结果的不准确,从而扩大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风险。

4. 信息披露问题。

一方面,有些P2P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对自身的坏账率进行虚假披露。另一方面,有时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完全,导致投资人无法得知投资人投资于P2P网贷平台资金的用途。

(二)完善对策

1. 立法监管。

从根本上来讲,中国P2P网贷的各种问题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的缺失,因此通过立法的方式,对P2P网贷的入市进行明确规定,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P2P网贷运营方面,严格规范征信数据和流程;要求P2P网贷平台进行固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平台设置一定的准备金,以应付突发情况引起的资金流的问题;对于平台的借贷资金、利率、期限等方面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入市时要通过监管剔除不合格的P2P网贷平台,运营中,要从全方面对其进行监督,确保平台征信数据的准确。

2. 行业自律。

第一,建立一个全国到地方的自律组织,各地的自律组织分别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组织监督,全国自律组织则统领全国的自律组织。地方自律组织定期对当地P2P网贷平台进行实地调查,然后将自己监督调查的内容提交全国自律组织,全国自律组织根据这些调查内容对各平台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自律组织也可以对投资者以及创业者就P2P网贷的技术、风险有关的知识进行指导,提高创业者的技术水平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第二,P2P网贷平台自身要承担更多的责任。P2P平台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丰富的P2P网贷的相关技术以及知识,从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在征信方面,平台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设计一个符合自身需要、确实可行的征信体系,从而减少来自借款人的风险;对于信息披露,要做到及时、真实、准确、详尽。在资金的运作方面,不可以私自挪用资金。P2P网贷平台也应当密切关注市场风险以及法律这两方面,必要时,要根据市场以及法律的变动,来改变自己的部分,甚至是全部的运营模式。

摘要:从2007年P2P网贷正式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中国的P2P网贷行业一直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各种各样的P2P网贷业务模式纷纷涌现,在短期小额融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对中国P2P网贷业务模式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比较各种业务模式的优缺点,并对中国P2P网贷业务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中国P2P网贷业务模式的对策。

关键词:P2P网贷,业务模式,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1]谭中明,朱文瑶.中国P2P网贷行业典型运营模式比较研究[J].武汉金融,2014,(9).

[2]许婷.P2P网络贷款平台潜在风险分析及对策[J].金融科技时代,2013,(6).

[3]莫易娴.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模式比较分析[J].开发研究,2014,(3).

P2P网贷模式 第2篇

P2P网贷平台商业保理业务运营模式

P2P网贷平台商业保理产品一般都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供应商(通常是中小企业)与买方(通常为供应链核心企业)订立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产生应收账款;供应商将该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融资服务,实现资金周转;商业保理公司与P2P网贷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将该应收账款转让给平台投资人。

到期后商业保理公司从买方(明保理)或供应商(暗保理)处收到还款,并支付给P2P网贷平台投资人。在商业保理业务中,P2P网贷平台通常都会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回购、引入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本息保障。P2P网贷平台该项业务的运营模式如下图所示: P2P网贷商业保理产品的收益率基本处于8%-12%,收益率低于P2P网贷行业整体综合收益率。

一方面,收益率受限于应收账款的利率成本。商业保理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保理服务佣金,包括了买方信用评估、回收和管理应收账款等服务,费率约为0.5-1.5%;保理融资利息,在应收账款到账前垫付的资金利息,一般都为年化10%-15%。

另一方面,商业保理业务是基于基础交易,风险相对较低,因此相应的风险补偿也会降低。商业保理产品的投资期限较灵活,目前一般以1-6个月的短期项目为主。

商业保理业务涉及多个环节,供应商、买方、保理公司、P2P网贷平台、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因此,一般P2P网贷商业保理业务的还款源有以下几个:

第一还款源:基础交易中的债务方,即买方;第二还款源:基础交易中的债权方,即供应商;第三还款源:保理公司;有安排担保/保险的话,第四还款源还有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

此外,如果P2P网贷平台有风险准备金保障机制,遇到逾期或违约情况,将成为最后还【众信金服】安全靠谱的车贷理财平台:

款源。

保理业务风险

P2P网贷平台与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节约了平台借款端项目开发成本,有利于业务产品线的拓展,带动平台量增。但同时,这项业务也存在着以下几点运营风险:

应收账款真实性风险。商业保理业务是基于企业基础赊销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服务,由于我国信用环境复杂,不排除有伪造应收账款存在。如果商业保理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在应收帐款真实性审核环节薄弱,对于交易的真实性验证不到位,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就存在风险。

各环节参与企业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商业保理业务的参与方众多,节点风险包括了买方风险、供应商风险及保理公司风险。

买方风险主要有买方拒绝付款、拖欠、生产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引起的风险。

供应商风险主要包括商业纠纷,未完全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导致买方索赔;买方间接付款,供货商挪用回款,供货商生产经营困难、破产等。

商业保理公司风险指优质低风险的核心企业往往选择银行作为保理商,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违约风险相对较高。加之众多P2P网贷平台涉足商业保理业务,竞争加剧,可能对于合作商业保理商的标准降低。当商业保理公司无法回购应收账款坏账,出现兑付危机,将会严重影响到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此外,P2P网贷平台与商业保理公司共享利差,因此业务的盈利性较低,来源依赖商业保理公司推荐,容易被合作绑架。

法律风险,包括业务法律障碍和重复抵押风险。

P2P网贷平台业务经营法律障碍。

商业保理从2012年开始起步并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P2P网贷的监管未落地,法律界定不明晰,P2P网贷平台的商业保理业务面临法律障碍。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发行债券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对于当前P2P【众信金服】安全靠谱的车贷理财平台:

网贷平台商业保理业务进行的收益权转让,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没有界定P2P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存在灰色地带。

重复抵押风险。

商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转让应在央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授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基本上,应收账款在债权方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环节,都会被登记在央行登记系统。而当商业保理公司在P2P网贷平台上再次转让应收账款收益权时,P2P网贷平台的相关业务并没有要求进行登记,存在应收账款在不同平台重复抵押融资的风险。

保障风险。

P2P网贷模式 第3篇

关键词:P2P债权转让 刑事风险 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某某为宜信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负责人,该分公司以债权转让的模式向不特定多数人融资。2014年6月23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宜信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营金融业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判处责任人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林某某提出上诉。2014年12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针对‘P2P模式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意见,故对于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林某某无罪。

排除本案因证据不足无法达到定罪标准等程序法因素,单从刑法实体法角度来分析,林某某所实施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应当为刑法所规制?

一、P2P网贷行业现状及其风险概说

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基本流程是,借款人通过平台提交借款需求,平台进行审核后发布借款标,出借人再进行投标。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在国内快速兴起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2016年10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为29650.33亿元;2016年1-10月累计成交量达到15998.12亿元,是2015年1-10月累计成交量的2.24倍。[1]然而,一方面是平台数量和业绩的攀升,另一方面是相关政策的模糊、法律的空白、监管的缺失都使得这个新兴行业风险日益累积。

有学者指出,P2P平台可能面临如下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2]数据也印证了上述学者的判断,网贷之家统计,截止2016年10月底,全国P2P平台累计达4335家,其中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总数已达到2181家,占全部平台数量的50.31%,这些问题平台的表征为提现困难、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等。[3]尤其是2015年12月,“e租宝”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引起了行业巨震。因此,研究P2P网贷平台面临的刑事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认为,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平台,其本源在于其业务模式已经与P2P网贷原初的定位严重偏离。对于P2P网贷的性质,多数学者借鉴国外P2P理论,将其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只是担任纯中介角色,并不参与到借贷的资金交易中,对于借款人逾期对贷款人的损失,平台也不给予垫付。国内出台的一些行政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强力地支持这种观点。2015年7月18日公布的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2016年8月17日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再次明确了信息中介的定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仅仅靠撮合借贷双方并收取服务费的纯信息中介模式几乎绝迹,相反,现有的P2P网贷平台或多或少地“异化”为各种本土的模式,这些模式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池模式”、“担保模式”、“专业放款人+债权转让模式”等等。本文重点关注的是“专业放款人+债权转让模式”(以下简称债权转让模式)。

二、债权转让模式的运作流程——以宜信模式为例

债权转让模式,是指网贷平台以某个专业放款自然人(一般为网贷平台老总或关系密切人)与借款人签订相应借款协议,并将资金先出借给融资客户(借款人)取得相应债权,专业放款人取得相应债权后,网贷平台将专业放款人手里的债权进行金额、期限的拆分,包装成固定收益的“XX宝”等理财产品,借助网贷平台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人(债权受让人)。

回到文首提及的林某某一案中,这种债权转让模式具体运作流程如下:宜信普惠公司向社会招揽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贷款人),并帮助办理借款手续;宜信惠民公司向社会招揽有闲散资金出借的出借人(投资人),并提供还款管理服务;宜信普诚公司居间出具信用审核意见。三个公司分别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三项费用合计月费率约0.6%左右。借款人与宜信普惠公司、宜信惠民公司、宜信普诚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出借人与宜信惠民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宜信普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以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1万元至50万元不等。所借款项,从唐某的银行账户汇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并经借款人同意和授权,唐某将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替借款人应交给上述三公司的咨询费、服务费及审核费后,由唐某将剩余款项支付到借款人的专用银行账户。之后,借款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每个月需支付约1%左右的利息,将所要还贷的钱存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由宜信惠民公司委托第三方支付公司(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负责按期扣划及代收付。期间,唐某又分别与多名出借人签订《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将其对单个或多名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分成多份转让给不同出借人,承诺预计债权年收益率在12%左右,出借人须将对价款项存入本人银行账户,由宜信惠民公司按协议负责,将该款项划转给唐某。

在这种“专业放款人+债权转让”模式下,基本的法律主体有四个:出借人(投资人)、专业放款人、借款人(贷款人)、P2P网贷平台。在四方主体中,专业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专业放款人与投资人之间是债权转让关系,P2P网贷平台为相应交易提供居间服务,从而形成了“民间借贷+中介+债权转让”的复杂法律关系。

债权转让模式,解决了“点对点”模式投资人与借款人不好匹配的问题,实践中尤其是线下“地推公司”的大量介入,使得这种模式的交易量得以成倍增长。然而,宜信首创的这种模式却在实际运营中频遭质疑:2012年12月,宜信公司退出了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除业务开展不佳之外,与其“线下债权转让模式”跟当地监管政策有重大冲突不无关联。[4]2013年7月,重庆监管部门在发布的官方调查报告中指出,北京宜信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发行理财产品,涉嫌无照经营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但作出了宽容处理:不给予行政处罚,并免予追究相关刑事责任。[5]学界更是从未停止对宜信模式的质疑。那么,以宜信为代表的这种债权转让模式是否面临着刑事风险呢?

三、债权转让模式面临的刑事风险

P2P平台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中,最易触发的便是非法集资犯罪风险。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并不是一个特定的罪名,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集资犯罪可能触及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合同诈骗罪等。其中,与P2P网贷直接关联罪名主要集中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等。那么,债权转让模式是否涉嫌构成上述犯罪?

(一)是否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有学者认为,“平台对债权打包转让的过程,涉及资产切割,组合拆分,期限、流动性和资金错配,涉嫌建立‘资金池,出售‘理财产品,已经违背了P2P网贷的互联网中介服务性质和‘金融脱媒的本质,实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如果份额超过200份就触犯了证券法规定,涉嫌非法发行证券。”[6]《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那么,是否意味着债权转让模式可能构成此罪?

让我们先来厘清相关的概念。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由证监会核准。企业债券,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券需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会签后,才能进入具体发行程序。显然,债权转让模式由于系自然人个人取得的债权,在进行转让时这种债权收益显然不属于股票或公司、企业的债券,故虽然在实际发行中投资人可能会超过200人,但是仍然不能适用该条罪名予以规制。

(二)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这种债权转让模式是否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林某某一案中,一审法院就认定了林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这种认定思路存在着较大问题。依照《刑法》规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而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平台向投资人出售的收益权份额,既不属于股票、公司债券或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也没有被我国《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其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证券”。故依照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不能债权转让的行为属于擅自发行证券经营证券业务,进而不能认定该企业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针对“P2P”模式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意见,故对于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林某某无罪,在不排除本案还存在证据不足、人员分层处理不均衡等因素的情况下,单从刑法实体法角度来看判决也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但是本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理由,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现有《证券法》对于“证券”的含义规定过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受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约,蓬勃涌现的诸多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集合投资计划等未被纳入证券监管的范畴,导致对同类证券产品监管标准不统一。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勃兴的今天,很多投资形式其实质都是证券投资,但是《证券法》没有为其正名,使得很多的正常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7]我们注意到在《证券法)》修改草案中,“证券”的含义得以扩张,“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如果以这种定义,那么债权转让模式完全可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三)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债权转让模式难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这并不代表该种模式就隔绝了其他的非法集资犯罪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理论界一般将上述四个要件概括为“四性”,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极易触犯“四性”,从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让我们来逐项分析:

1.是否符合公开性要件

由于P2P网贷平台具有互联网金融的属性,所以其天生便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特征,公开性要件在此类案件中不难证明。

2.是否符合利诱性要件

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已经实际返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案件,P2P平台往往辩解称,给予投资人的利益回报,是正常投资活动带给投资人的红利,并非来源于“拆东墙补西墙”式的返还;还有的辩称,在与投资人签订的协议中载明回报为“预期年化收益率”,并非定期利息,因此在有益地规避利诱性的特征。那么,如何正确区分合法投资活动应得报酬与非法集资的利益回报的界限呢?对此,我们要借鉴金融学上的“穿透式监管”理论和刑法解释学上的“实质解释论”,对利诱性要件的本质予以揭示。本文认为,认定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承诺回报,应限于行为人承诺“只要出资即可通过出资行为获得回报”,而不是指承诺出资人在出资后通过生产等行为可以获得报酬。[8]反观这种债权转让模式下,实践中签订合同时常常有附带无条件回购借款本息的约定。专业放款人通过设定回购条款保障投资人投资的安全,这种回购实际上是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的变相承诺,投资人只要出资后基本没有风险而坐等回报,并非是一种正常的基于一定的风险投资所获得的回报,故符合利诱性的要件。

3.是否符合社会性要件

宜信回应称其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中所有的资金往来以及未来收益权也都是基于每一个特定的债权合同,而且所有的债权合同的唯一性都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证。本文认为,从单一的合同上看,上述解释确实有一定道理,也符合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理。但是,如果“穿透”其模式进行就可以看到,这种模式通过拆分债权再进行期限和金额的错配向不特定多数人宣扬时,业已背离了“一对一”的债权债务转让的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实际上演变成为“一对多”的融资法律关系。在平台不设投资人资质门槛、不区分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况下,这种债权转让模式的社会性还是比较明显的。

4.是否符合非法性要件

认定这种模式是否具有非法性,要紧密结合这种业务内容所显露出的风险进行综合判定。本文认为,债权转让模式至少具有以下风险:

(1)存在资金池的风险。实践中,专业放款人一般会在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中通过格式条款来取得投资人不可撤销的授权,来代为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还款。那么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借款人并不是直接将钱还给新债权人(投资人),而是由专业放款人代为收取和管理,并向投资人兑付。如此,专业放款人的账户作为一个中间账户,所有资金都在这个账户中流转,专业放款人的账户在这个过程中显然形成了资金沉淀,触犯了不得形成资金池的红线。

(2)存在自融的风险。债权转让模式下,专业放款人这个角色往往是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或高管,与平台都有明显的关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不是直接将钱借给了借款人,而是购买的专业放款人的债权。专业放款人和平台方的关联关系,也为自融和庞氏骗局的运作提供了最为便利的条件。

(3)金额、期限的错配导致流动性紧张的风险。将债权进行金额、期限错配,包装为理财产品,是这种模式的核心。虽然现行监管体制下并不完全禁止金额拆分,但是禁止对期限进行拆分,否则会出现“借新还旧”的现象,流动性风险加大甚至导致资金链断裂。

(4)债权虚假的风险。对于债权的真实性,目前主要依赖于平台及专业放款人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监管严重滞后。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已决判例,采用债权转让模式的非法集资犯罪,几乎大部分的债权都是虚假的。

本文认为,债权转让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类资产证券化的行为。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个或一组流动性较差但是预计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和组合,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分割和重组,并实施一定的信用增级,从而将资产的预期现金流转换成流通性和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我国,以主导模式标准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三种类型:央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ABN)。[9]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态度,而且规定了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必须是金融机构。因此,债权转让模式只能属于类资产证券化的性质。但是即便是这种类资产证券化,也是需要受到严格监管的。如美国著名的网贷平台Lending Club也是采用这种对债权进行拆分并销售的模式,[10]但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P2P网贷涉及证券的发行为由,要求从事P2P网贷的平台向SEC注册,以此严格监管该行业。

因此,债权转让模式存在极大的风险,却在某种程度上规避了行政监管。但是在实质上,这种模式有可能属于变相地吸收存款,从而触发《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因此具有非法性。

综上,这种债权转让模式完全可以符合“四性”,从而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我们注意到,宜信下的宜人贷(现已改名为宜人理财)网站上主打的“精英标”、“宜定盈”等理财产品,目前基本上实现点对点,这种专业放款人式的债权转让产品几乎已经不复存在,故已经基本摆脱了非法集资的风险。然而,宜信公司的众多“信徒”们,在模仿“债权转让模式”过程中,由于风控措施不到位、债权虚假等因素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都有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例,彰显了刑法对这种债权转让模式的否定评价。

正是如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地叫停了这种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模式,其第10条第8项规定:“不得从事或者接收委托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通过上述分析,应当说这一规定具有正当性根据。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15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条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虽然这一《条例》尚未正式实施,但其规定代表了主管部门的基本意见。根据该规定的精神,如果以放贷为业的话,必须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且必须是机构,不能是个人。如果《条例》得以实施,则作为债权转让模式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这种模式也必将寿终正寝。

注释:

[1]网贷之家:http://shuju.wdzj.com/industry-list.html,访问日期:2016年11月6日。

[2]杨涛:《真实的P2P网贷:创新、风险与监管》,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年版,第120页。

[3]同[1]。

[4]邓娴、庞华玮:《线下债权转让触红线宜信公司温州被出局》,载《中国经营报》2012年12月8日。

[5]沈厚:《重庆宜信等5家P2P违规无证发理财产品遭整肃》,载《时代周报》2013年7月25日。

[6]张影:《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载《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7]李曙光:《证券法修改的方向》,载《中国金融》2014年第12期。

[8]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2页。

[9]林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过去、当下及未来》,载《时代金融》2015年第1期。

P2P网贷模式 第4篇

1 P2P网贷简介

P2P网贷也称为网络借贷, 是Peer To Peer的缩写, 意思为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在P2P网贷的平台上个人自主完成借贷活动, 即借款人通过平台发布借款信息 (如需求资金的时间、金额大小、利率的高低等) , 投资者在平台上找到与自己相匹配的借款标, P2P网贷平台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P2P网贷起源于英国, 2005年3月由亚历山大等人共同创立的一家名为Zopa网络贷款平台投入运营。至今该网络业务已经遍及意大利、日本等国, 平均每天上线投资额达到200万英镑。

2006年该模式进入我国, 2011年发展迅猛, 2012年进入发展的爆发期, 2013年起以每天新增1~2家上线的速度发展。在借款过程中其具有灵活方便、限制条件少等诸多优势。

2 目前P2P网贷发展现状

P2P网贷作为联系借款人和投资人的网络平台, 完成了资金的供给与需求的中介作用。人民银行曾在金融产品创新的会议上指出:在网络金融不断发展创新的同时, P2P网贷应准确定位业务性质和范围, 但是目前缺乏监管等机制, 使P2P网贷的发展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

2.1 个别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P2P网贷在我国出现仅几年时间, 各方面监管、监督及信用征管机制尚不健全, 并暴露出一些管理漏洞, 出现涉嫌非法集资等现象。网络平台在完成中介人的作用同时, 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进行准确验审, 包括借款人的资质、抵押品、偿债能力等;另外, 有些借款人冒充多个不实际的借款人身份并打着高额回报率引诱投资者进行吸纳资金, 将筹来的资金甚至用于个人消费, 将风险转移给了投资人和P2P网络平台, 有的将吸纳资金以高利贷的形式放出赚取价差, 更有的借款人甚至出现携款跑路现象, 这样就间接对非法集资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2 存在管理风险

2.2.1 先行垫付的风险

P2P网贷在我国属新兴事物, 它运用了互联网技术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 因此在管理风险的控制上也增加了难度, 目前在资金融通过程中缺少传统金融机构借贷的管理框架和条例机制。在P2P网贷平台产生之初, 平台只是作为中介平台收取一定手续费, 同时完成投资者 (资金出借人) 提供资金、借款人 (资金使用者) 寻求使用资金等步骤, 实现资金的融通, 在此过程中投资者期望谋求高额投资收益、借款人为了获取现金的使用权;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网贷平台为吸引更多客户, 在开展业务时部分平台对投资人资金先行垫付以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大多数投资者往往较为热衷于网络平台的这种行为。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成立限制条件较低, 最低几千元成本就可以购买到一个平台软件, 从业人员存在着一定谋利的心态, 更重要的是还缺少专业风险信贷管理人员及专业素质、管理经验和意识的缺失, 造成借贷过程中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空白, 缺少传统借贷中的一些限制性借款条件, 有的借款人将借来的现金投资风险较高的领域或个人消费而没有签订任何用资协议, 加之信用监管机制并不健全, 无疑将风险转移给了先行垫付资金的网贷平台, 便会形成大量的应收未收的坏账成本, 迫使企业面临关门。

2.2.2 网络技术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 更多的威胁与新的问题也应运而生, 如网络黑客、病毒侵入等影响着平台的稳定运行, 形成财务信息、客户信息的外泄;管理者缺少维护意识或从“节约”成本角度减少维护开支, 网络平台技术的后续维护往往不能得到及时或完善的解决, 因而存在着安全隐患及运行的稳定, 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2.3 资金风险

投资人将资金置于网贷平台寻找合作对象, 不少P2P网贷公司没有开设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 即使开设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 第三方对资金的使用去向缺乏监管, 对待这部分资金网贷平台像自有资金一样可以使用、挪用, 风险不能有效控制, 最终转嫁到了投资人身上, 若不能及时归还, 则造成网贷平台倒闭或老板跑路现象。

3 P2P网贷今后发展的应对措施

3.1 实行P2P网贷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有专家指出, 对网贷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已经刻不容缓。为维护和保障各方面的主体权益, 网络借贷平台应借鉴上市公司的管理办法实行财务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度, 自行公开或由第三方专业公司发布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经营管理者的情况, 尤其是P2P平台企业的坏账率和借款人的违约情况等, 定期开展外部审计,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这也是对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一种有效的保障;当投资者标出期望高的收益率时, 是否考虑到风险和收益的关系;当借款人承诺高额收益回报时, 是否考虑到有套现跑路的风险。凡此种种现象, 网贷平台应尽中介机构的义务积极予以监督把关, 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 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

3.2 建立并完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是网贷公司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 将投资人的资金放入其中实现正常业务的资金流动, 即使网贷公司先行垫付资金也要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管。作为监督机构, 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控制网贷公司使用账户内的资金, 网贷公司只能看到资金来去明细而不能调用资金, 从根本上杜绝了网贷公司挪用资金和跑路现象。

3.3 加强监管和企业自律, 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毫无疑问, P2P行业对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目前, 国家尚未出台较完善的政策法规对网贷平台进行监管, 现状为整个行业在无门槛、无监管、无行业标准、从业人员缺少运营经验即“三无加一缺”的条件下运营, 行业发展状况令人堪忧。为增强网贷公司的实力信誉, 应多同知名投资公司合作, 强大的实力能够对借款人、投资人产生更大的吸引力。近期在各大媒体上曝光的深圳“网赢天下”平台宣告倒闭, 这家仅运营了4个月的P2P网贷平台, 就吸收资金7.8亿元, 涉嫌违法。P2P行业在我国毕竟属新生事物, 要想得到持续健康、长久的发展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来调节, 还要加强监管和企业自律来保障。更重要的是国家在规范行业发展的同时, 企业应倡导行业自律, 诚信经营, 杜绝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才能保护各主体的利益, 实现共赢。

据不完全统计, 截至2013年12月, 我国已有800多家P2P网贷平台, 全年成交量约千亿元, 按照此规模, 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迅猛, 势必会推动金融领域的发展。尽管资金成本相对高较, 但较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乐于选择, 在一定程度上更大的意义在于补充他们短期、临时性的资金缺口。P2P网贷平台的出现正好迎合了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金融创新、发展普惠金融的新思想, 该思想同时也为P2P网贷平台这样的互联网金融业指明了发展方向。目前, 首要工作是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完善监督监管机制, 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特点, 规范P2P网贷平台行业, 不再出现像“网赢天下”平台昙花一现式的现象, 使该行业在规范和良序的道路上发展运行。

参考文献

[1]吴晓光.网络金融的创新与监管[J].银行家, 2011 (3) .

P2P网贷模式 第5篇

近两年,随着金融业进入互联网时代,引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去年我写过一篇小文,叫“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及前景预测”,我说过,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必定和其他行业一样,都逃不过自然市场法则的束缚,在发展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是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P2P网贷通过市场整合,将会倒掉一批经营不善的,打掉一批违法犯罪的,合并一批不成气候的,留下一批健康的。P2P网贷在整合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几个巨型能够跨区域经营的加盟型联合经营平台,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P2P网贷将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或成为一种新型的民营银行。

时间过了一年,P2P网贷的发展也正是验证我当初的的预测,自今年初,随着第一家网贷平台开展加盟业务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几十家平台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网贷加盟活动,仔细研究他们的加盟模式,无外乎两种:一是业务加盟型,二是平台加盟型。以下是我对这两种加盟模式的分析:

业务加盟型是以投融资 客户为纽带,把平台和加盟商联结起来,由总部进行控制营,加盟商为总部开发业务,获取利润份额。这种加盟模式就是让加盟商成为平台在当地的业务操作员,让有资金需求和有理财欲望的人在平台上发标,加盟商担负推荐投融资客户的功能,加盟总部担负业务对接功能。

业务加盟的优势在于平台可以不再受到融资客户的地域性限制,即使平台的总部在深圳,也可以接受长春融资客户的申请,前提是总部要在当地有加盟商。其不足是限制了加盟商的权限,难点是对于加盟商提供的融资信息的安全性调查,由于加盟商不对结果承担实质性的责任,所以难免出现粗放调查的后果,长久来看,出现大面积风险在所难免。如果总部对加盟商推荐的借款标不下放调查权,则其加盟就失去了意义,加盟商也不会有多大利润可言,将彻底击垮加盟商的积极性和加盟意义。

平台加盟型是一个整体的平台,各个加盟商进行地域划分,独立操作后台,各地区加盟商都能够在自己的平台上开展业务,简言之,就像同城58一样可以切换地区。这种平台加盟模式相当于加盟商独立运营一家平台,自己操作经营。同时各地区加盟商之间的业务可以横向联合推荐,实现联盟化经营。

平台加盟模式目前上线的仅商易贷一家。平台加盟型的优势在于资源共享,业务各自开发,风险各自承担,有利于平台做强做大,实现长远的目标,形成巨型的P2P加盟集团或者经营联合体,从产品设计理论上近乎完美,实际上他也存在着天生的缺陷:如果某一加盟商出现跑路或经营倒闭,如果处理不善,则会对整个平台的信誉造成影响。弥补的措施是总部可以向各加盟商提取风险保金,以备非常之需。

P2P网贷平台前景

互联网金融才大潮初起,难免泥沙俱下,但潮涨潮落,不改一浪高过一浪的发展势。当前的鱼龙杂混、良莠不齐的情况一定不会长期持续下去。从长时段来看,平台加盟更适合P2P加盟发展,更有利于形成联盟经营机制,平台加盟型或可兼并一些中小型网贷公司,并可引进和培育一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合作,链接网贷行业的上下游,优化产业链,形成一个巨大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集群,再进行改制后,既可实现上市目标,也能与资本市场相结合,拿到投资后做进一步的区域扩张和功能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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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地狱还是天堂? 第6篇

9月2日,搜狐在北京宣布旗下互联网金融产品搜易贷上线,由前搜狐畅游CFO何捷任CEO,搜狐高级总裁周霖任CTO,原有利网副总裁蒋轩任COO,聚焦民间小微借贷,搭建个人和中小企业互联网借贷平台。

搜狐入场,将与市场上原有的阿里巴巴、有利网等企业一道展开厮杀的同时,乐视也宣布布局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市场仍充满诱惑。

新进入者的天堂

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新入行者来说,这是一个天堂。融360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国内有近1200家P2P平台,整体借款人数近19万,行业内几乎每天以1-2家上线的速度快速发展。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几乎让整个资本市场为之沉醉的同时,也让进入者梦想自己能成为中国的“Lending Club”。Lending Club是美国最大的P2P贷款平台,计划以50亿美元的估值融资5亿美元。目前,它的市值已赶超97%的美国上市银行。如果成功上市,将跻入美国互联网史上十大IPO之列,与Groupon、Orbitz等公司齐名。

先行者的标杆刺激,让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火爆。今年6月,国内P2P网络信贷平台有利网便对外宣布完成B轮融资,融资金额达数千万美元,投资机构为晨兴资本。有利网2013年2月上线,截至目前,注册用户数超过76万人,总交易额超過18亿元。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有利网CEO刘雁南表示,再次融资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产品开发、IT技术升级、风控体系、建立资金防火墙,以及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司。目前,它与全国8000家小贷公司中的23家取得合作。在他看来,与小额贷款机构的合作模式,体现了专业化分工的理念,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自身资源与优势,完成客户信用考察、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工作,更符合专业分工的理念。

相对于有利网的发展思路,搜易贷有何不同?发布会上,何捷表示搜狐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首要因素,是受当前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刺激。在她看来,国家多年来一直倡导市场化,但金融市场并未真正市场化,大部分银行发展思路和考核体系KPI,还停留在放贷量和坏账率层面,而不是更多地探索放贷量与利润之间的关系。

这样的策略导致银行更愿意把钱借给大型企业,而不愿意把钱借给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不得不转到线下的金融公司,以高达30%以上的利率进行借贷,导致众多小微企业难以为继,而且,中国证券市场不稳定,房地产市场低迷,消费者并没有太多投资选择。更主要的是,银行给予用户的体验并不好。在一线城市,办理一笔简单的业务往往需要付出数小时的排队时间。

这些因素的存在,在何捷眼里简直是上天给搜易贷的恩赐。在她看来,如果搜易贷能解决这些问题,将“最放心的信贷平台”口号融入到用户心中,也许互联网金融真的是搜易贷的天堂。

失意者的地狱

对于搜易贷、有利网等已经获得资本认可的P2P平台而言,互联网金融市场当然是天堂。然而,对于那些关门的P2P企业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万恶的地狱。

日前,在线金融搜索平台“融360”发布的互联网理财市场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7月,总共有136家网贷平台倒闭或跑路,占网贷平台总量(1200家)的11.3%。出事的平台大部分运营时间不超过6个月,甚至还有成立半天就跑路的。

一则最近的新闻是,老牌P2P平台红岭创投日前曝出1亿元坏账,引发外界对P2P企业的担忧。据悉,广州4家纸业无法如期偿还红岭创投提供的借款本金总额1亿元,最后导致红岭创投的抵押仓库货物被法院查封,并涉及数家银行。

作为P2P老手,红岭创投此次失算,意味着其年初进军大额项目,业务和风控模式向银行靠拢模式破产。显然,这对于红岭创投来说,其沉浸数年时间之久依然出此差错,再次证明互联网金融行业水很深。稍不留意,它就有可能是进入者的地狱。

即使如此,互联网金融依然引起大家的兴趣。据了解,P2P行业发展迅速,只用了3年时间,交易规模从13.7亿元到1000亿元,而今年预期翻番。在此规模刺激下,很容易让进入者丧失方向。

对此,何捷也不否认。在她看来,P2P行业表现出来的“浮躁”,主要是一些公司一味追求规模,一味追求估值,丧失了风险意识,不断编造各种概念来进行宣传,最后让自己迷失在其中。

不过,失败者的案例也成为新进入者的警惕题材。北京科嘉科技开发推广有限公司,跳出了目前的P2P平台,转而打造一款基于移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产品——“招财”APP。据科嘉公司称,这是国内推出的第一款移动互联网金融平台,弥补了移动互联网金融终端市场的空白。

科嘉科技CEO张振介绍,与阿里余额宝、腾讯理财通、百度百发等货币基金产品不同。“招财”APP以稳健的银行理财产品为基础做的一个移动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超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理财服务。

对于失意者的教训,乐视似乎并不在意。乐视网董秘张特表示,乐视将以超级电视为基础,围绕大屏端做出针对家庭的互联网金融理财新渠道,同时也会联合相关金融机构和媒体制作出相应的财经节目。此外,鉴于中信证券在全国有多个营业部和分支机构网络,乐视与中信证券计划联合展开O2O(online to offline,线上到线下)的互联网金融战略。

据悉,乐视网的计划是将乐视电视打造成为家庭理财消费的终端,为客户提供金融系统、消费系统和支付系统;而中信证券是一家全牌照的金融机构,有很强的产品规划能力。不过,《IT时代周刊》调查发现,乐视网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目前依然在计划当中。

互联网金融,对于跑路者和新进入者来说是地狱还是天堂,现在并不好判断。但融360理财分析师张懿望认为,未来两三年内,P2P网贷行业经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后,会形成良性竞争局面,一些经营不善的中小平台或倒闭或被有实力的网贷公司兼并,进而诞生一批行业龙头,垄断80%以上的网贷市场。

对于有资源、有丰富资金流的互联网公司而言,现在确实是一个进入的好机会。

P2P网贷模式 第7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 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的渗透到各个专业领域, 互联网技术渗透到金融行业, 形成了金融行业的新兴产物———互联网金融, 这一新兴产物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P2P网贷即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主力军。

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 各类的P2P网贷平台相继出现, 占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半壁江山。据《2015年上半年P2P网贷行业运营简报》, 截止2015年6月, 我国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已经达到2028家, 其中, 新上线平台接近900家。这一数据无疑的表明了P2P网贷平台在现在的互联网金融中的蓬勃发展之势。

P2P即peer-to-peer, 个人对个人的借贷, 即将个人的小额闲置资金聚集起来, 借款给有融资需求的个人的一种借贷模式。P2P网贷指的是由第三方网络信贷公司作为中间平台, 借助互联网技术, 提供资料发布和融资交易的网络平台, 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金借入和资金借出的需求连接起来。与一般的小额贷款公司相比, P2P网贷最大的特点在于借助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技术, 使得借款过程中的各项流程, 包括资料的完善和审核, 贷款的审批, 信用评级, 贷款利息的收取和方法等等全部在网络平台上实现。

大量增加的P2P网贷平台显示了P2P网贷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之势, 为个人及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增加了多样的选择,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监管缺失等各类原因, P2P网贷存在的风险不可忽视。

二、P2P网贷与传统银行直接融资的区别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金融服务形式的重要产物, 与传统的金融服务有很大的区别, 在融资上, P2P网贷与传统的银行直接融资相比, 主要有以下的不同。

(一) 借贷主体

在传统的银行直接融资里, 银行是贷款者, 社会公众是借款者, 银行直接将资金贷款给相应的社会公众, 完成资金的流转;而在P2P网贷模式下, P2P网贷平台作为第三方的平台, 既不是贷款者也不是借款者, 不撮合借贷双方的交易, 只是为借贷双方的金融交易提供网络平台。

(二) 信贷审查

传统的银行直接融资中, 银行的信贷审查比较严格, 银行多是抵押文化, 即要获得贷款, 需要有各类抵押物的支撑, 同时对抵押物以及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借款人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 周期通常较长, 这使得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融资需要有一个时间周期, 无法快速的从银行获得贷款来解决时间紧张小额流动性贷款需求;而P2P网贷做的是信用贷款, 即不需要抵押物也能够进行融资, P2P网贷审查是, 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中心, 教育部的信息数据源和一些法人数据等的交叉验证, 获得借款人的基本信息, 然后审查借款人的违约成本, 通常审查较快, 可以快速的获得贷款, 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短期的小额流动性融资需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 贷款成本

根据2015年10月24日最近的贷款基准利率, 我国现行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是一年期 (含一年) 以内的短期贷款利率为4.35%, 一年至五年 (含五年) 的中期贷款利率为4.75%, 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利率为4.9%, 传统的银行直接融资的贷款利率通常以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上下浮动, 因此利率较低,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 融资成本较低;而在P2P网贷中, 按照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即P2P网贷一年期 (含一年) 以内的短期贷款利率只要在17.4%以下, 一年至五年 (含五年) 的中期贷款利率在19%以下, 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利率在19.6%以下, 就都是合法的。如果再加上P2P网贷平台在中间收取的手续费等费用, 借款人从P2P网贷中获得贷款的融资成本相对而言较高。

三、P2P网贷的操作模式

P2P网贷有其具体的操作模式和操作流程, 综合总结各个P2P平台, 总的而言, P2P网贷的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1反应的是P2P网贷的操作流程,

1.由借款人在网上注册填写详细资料;

2.由借款人在网络平台上提出借款的申请, 包括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等;

3.借款人在平台上上传各类资料, 包括身份认证、工作认证、信用报告、收入认证、其他可选报告等, 这些资料的完善可以增加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4.P2P网贷平台对相应资料进行审核, 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中心, 教育部的信息数据源和一些法人数据等的交叉验证, 验证借款人的基本信息, 然后审查借款人的违约成本;

5.审查没问题后, 即可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人的借款信息, 包括借款人的信息以及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等, 形成各类借款人的不同的借款列表;

6.贷款者可以在P2P网贷平台上注册, 根据借款列表选择自己投标需要的借款进行投标;

7.等到一个借款满标后, 一个借款人对一个或多个贷款人的借款关系就成立, 生成给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电子凭证;

8.到期满后, 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本付息。

这就是一个P2P网贷的具体的操作流程。在整个过程中, P2P网贷平台作为网上的中间平台, 只负责帮借款人和贷款人完成信息的对接, 逾期贷款的追偿等工作。

四、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分析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主要方式, 为社会公众在传统的银行直接融资以外提供的融资的另外一种方式的选择, 收到金融政策的鼓励,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 由于新兴事物的不成熟性, 导致了P2P网贷的一系列风险。

(一) 风控风险

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在风控意识和风控手段上, 与完善的传统银行的风控相比, 薄弱许多。这种风控风险主要体现在借款信息的审核、资金管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等问题上。传统的银行有央行以及证监会诸多的指标对其进行风险控制的监管, 同时银行本身由于长期稳定的发展, 风控意识和手段都趋于成熟, 较为完备。而P2P作为新兴事物, 发展时间较短, 风控手段不成熟, P2P网贷没有央行征信系统的使用权, 同时其数据也没有被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 这削弱了P2P网贷平台对于借款人信息的掌握, 使得P2P网贷平台对于借款人信息的掌握远没有银行丰富, 增加了借款信息审核的难度, 提高了审核失败的概率, 审核信息来源的难度导致了P2P网贷平台在审核过程中偏向于审核借款人提交的既有资料, 如工资单、信用卡账单、资产状况等来审核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这些资料造假的可能性, 导致了P2P平台上优质借款人的比率偏低。

(二) 流动性风险

在现在正常运营的各大P2P网贷平台中, 为了保障贷款人的利益, 通常都设有资金保障计划, 每期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保障金存于银行内, 当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向贷款人偿还本金以及利息时, 由P2P网贷平台向贷款人垫付本息, 然后再向借款人追偿本息。P2P平台上优质借款人的低概率导致了借款人违约风险发生的概率增加, P2P网贷平台缺乏监管措施, 无法保证借款人的每笔资金都得到合理的利用, 一旦资金利用不当, 大量借款人出现集体违约风险, P2P网贷平台垫付的资金超过其本身的资金实力时, 平台将无法继续履行对于贷款人偿付本息的承诺, 贷款人将会大量撤出资金, 这就可能带来流动性风险, 造成平台的瘫痪。

(三) 道德风险

目前, 有大量的P2P网贷平台以理财为名义, 开设中间账户, 将贷款人的资金吸收到自己的资金池中, 再用这些资金寻找愿意出更高借款利率借款人, 从中赚取差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有效的对其账户内的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的时候, P2P平台很容易挪用贷款人的资金, 涉嫌非法吸收存款, 存在着道德风险。

(四) 法律风险

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发展还较为不成熟, 现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于进行制约和监管。首先, 缺乏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 导致现存的2000多家P2P网贷平台质量参差不齐, 资金比较薄弱的平台面临的风险更大;其次,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约, 使得P2P网贷平台可能触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的法律底线。

这些风险导致了P2P网贷平台存在着大量倒闭跑路的情况, 因此, 必须加以关注和重视。

摘要:P2P网贷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行业相互渗透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 自成立以来, 发展迅速。本文分析了P2P网贷与传统银行直接融资的区别, 介绍了我国现行P2P网贷的操作模式, 同时, 就P2P网贷平台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操作模式,风险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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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模式 第8篇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这种模式最初来源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穆罕穆德·尤努斯于1993年着手建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使穷人无需抵押即可贷款成为现实,这也是小额信贷的雏形,而后由英国人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4位年轻人共同创造信贷公司Zopa于2005年正式上线运营,成为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由此P2P网络借贷开始在全球迅速蔓延,截至2014年8月国内总共有1600多家P2P网贷公司,其中比较活跃的就有350多家。

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大体有以下3种模式:一是无保证金模式,指借贷平台不为投资者提供本金保障,发生的坏账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二是有保证金模式,指投资者的本金有保证,同时平台还会承担贷款追踪和督促还款的职责;三是纯线下模式,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直接在网贷公司办公地点进行面对面洽谈。针对线上借贷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即资金需求者将自己的借款信息如借款金额、期限、资金用途、给予的回报率等发布在平台上,由资金供给方进行审核,若双方满足需求,贷款人则进行投标将资金贷给借款人。

二、P2P网贷的优缺点

(一)P2P网贷的优点

对于新鲜的P2P网贷,在运营的几年间对于商业的开拓创新可谓功不可没,其优点大致如下:一是借助发达的互联网技术。投资者可以轻松的在网上找到投资机会,足不出户就能进行商业运作,商机无限;二是P2P网贷手续简便。相比于银行的贷款所需的各种要求,比如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等,P2P网贷则无如此多要求,所需提供的信息较少,投资借款耗时少;三是受众广泛。P2P网贷适用范围较广,市场上有较多的散户投资者及中小企业,众所周知银行投资经常会有门槛,如某基金需5万元起步,而网贷则无此要求,起步较低,对于中小企业借款人,还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在P2P平台上可获得许多借款机会,而且平台放贷时间短,给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了便利。四是网贷运营成本低。一般网站只需备案则可进行网贷运营,总资金投入较少,流程简单,对于平台方而言缩减运营成本,收益率较传统借贷运营模式要高的多。五是网贷投资去向分散化。对于投资者而言,网贷的借款用途比较多样化,这就使得贷款人有较多的投资去向,俗话说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由此减少了资金使用风险,为投资收益提供了保障。

(二)P2P网贷的缺点

一是网贷公司自身营运数据虚报,投资者无法真实的获得网站运营情况,若为空壳平台,投资者的资金很可能一去不复返。二是平台标明的投资收益率虚高,有些甚至达到了50%,加上借贷期限在1年左右,一些投资者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略了该收益率暗含的风险,资金流动性差,本金无法得到保障。三是监管部门对于网贷的监管还存在空白,尚没有明确的监管指标控制网贷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平台的业务范围也没有明确限制,部分平台借此做手脚获得不法收益。四是借贷款人的信息得不到保障,如今借贷款人都需要在平台上提供诸如身份证扫描件,银行账号,经营范围等,这些资料一旦泄露出去,对于借贷方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五是对于借款人的真实运营情况平台难以获得真实信息,由于在网络上申请操作,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业务范围,经营方式,自身资本结构等信息会存在谎报现象,而平台本身对于这类信息也缺乏鉴别能力,由此借款人高额借款后能否按时偿还本息存疑,而平台又为了赚取中介费对于借款人的信息审核不严,由此造成贷款人的损失屡见不鲜。

正因为具有如此之多的“优势”,P2P网贷平台每天都新增很多家,很多目的就是为了圈钱,相比较于传统银行金融,其收益所需成本很低,高收益吸引投资者放贷,造成投资者资金无法回拢,有些企业投资者因资金无法收回而宣告破产。而自2014年以来,P2P网贷市场沉积已久的风险集中爆发,涉嫌非法吸储、诈骗、倒闭、跑路等恶性事件频发。据统计,2013年有70多家P2P平台涉嫌诈骗或者跑路;仅2014年上半年,就已有50家平台被爆因涉嫌诈骗、自融或提现困难等问题而倒闭。经济发达地区的网贷风险问题尤为严重,广东是跑路最严重的省份,占22.22%.而北京、山东、江西、海南等地区加起来所占比率仅为20%。

三、P2P网贷模式的风险应对措施

针对P2P网贷所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我对于投资者个人,资金需求方,行业监管部门等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网贷投资者需沉着冷静

面对形形色色的P2P网贷平台以及越来越高的收益率,投资者盲目从众的心理愈发显现,有收益率30%的绝对不去投资收益率为20%的是很多投资者的想法,对此投资者应该冷静分析,首先要看网贷平台的运营实力,不能仅看平台的注册资本,还要看平台的运营时间,运营效益,平台在众投资者中的口碑如何,要分清该平台是否真实备案,是否在工商局已进行注册,对其所宣称的高额担保额度要持有警戒心理;其次,对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及信用状况也要认真考虑,要有宏观意识,资金投向如果是高风险产业则应慎重,最后,分散投资风险是关键,多关注行业动向,比方朝阳产业,则可适当多投资,对于泡沫比较严重的比方房地产业则要适当缩减投资,更多投入到实业中去,对于资金的收益率不必要求太高,一般20%左右也很不错了。

(二)风险控制新方式

P2P风险控制问题极为重要,单凭借款人信息审核已无法防控,对于网贷平台经营者而言,为降低经营风险,可尝试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平台所发生的借款做全额担保,也可借鉴商业银行的贷款拨备制度,提取借款人5%左右的资金作为风险拨备,一旦出现问题,投资人的损失可得以覆盖,即投资人优先受偿。此外,还可成立网贷协会,自发形成网贷互相监督机制,借鉴优秀网贷公司风险控制经验,以降低自身经营风险。最后,可采取“网贷黑名单”制度,但凡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一律拉进黑名单,所有网贷平台均不对其进行宣传招标,以此降低平台坏账率,经营方及投资者利益均能得以保障。

(三)监管部门完善监管制度

P2P网贷属于新生事物,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出台正式文件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而银监会曾于2011年8月发布《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该文件表明P2P风险并不受银监会控制,该文件的提出也暗示着有关部门需出台相关制度对P2P网贷进行监管,以防止网贷风险波及到银行业。而P2P介于工商不管、金融部门不顾的尴尬处境中,为此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文件进行规范,及早明确P2P网贷的归属问题,对P2P网贷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给予引导,尽早使该行业合法化,规范化,给广大投资者借款人提供正规的金融服务。

四、P2P网贷的展望

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发展都会经历坎坷,目前我国有几千万家小微企业,其融资需求是一个异常大的数字,而P2P网贷作为民间借贷的升级版,会使众多小微企业瞄上这个平台,其必将成为又一重要的融资渠道,成为一个很有前景的市场,如今马云的阿里巴巴集团则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作为平台自身,要不断提升自身团队的素质,保证平台技术的不断提高,把握好风险防控,做好行业自律,这样既是对投资人负责,也是对其自身负责,才能树立良好的声誉,在这片新生领域里站稳脚跟,立于不败之地。

摘要:如今互联网已走进千家万户,互联网金融也如雨后春笋般浮现,而P2P网络借贷就是一个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在方便着众多资金供求者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P2P网贷模式的优缺点,从投资者、经营者、监管部门等角度提出防控P2P网贷风险的策略,力求P2P网贷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金融模式,防控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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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风险及其监管 第9篇

(一) 在互联网金融崛起背景下P2P发展迅猛。

当前金融领域已逐渐放开, 民营资本将伺机而动, 而作为能够在短期内实现与传统金融机构平起平坐的唯一捷径———互联网金融必将成为改变现有金融格局的决战场, 未来的新霸主也必将产生于此。金融机构拥有客户、资本、风险防范优势, 而互联网公司拥有技术、创新、庞大的用户群优势。

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 P2P网络借贷的产生和发展, 带来了积极的影响。P2P贷款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人人贷、拍拍贷为代表的线上模式, 借贷双方通过网上竞标方式来实现匹配, 另一种是以宜信为代表的P2P信贷理财计划。P2P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趋势下, 应运而生。

(二) P2P网贷运行模式。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 由具有资质的网站 (第三方公司) 作为中介平台, 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 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三) P2P网贷的弊端。

目前, 市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已形成共识: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贷款模式、阿里小贷模式、众筹融资、互联网整合销售产品即余额宝模式和互联网货币。这几种产品拥有不同的金融模式和金融风险, 也就意味着需要不同的监管方式。

P2P网络贷款平台长期游离于现有的监管以外。很多打着P2P旗号的企业, 做的并不是纯粹的线上平台业务, 而是把原先线下既有的民间借贷模式换了一个说法。

而对于致力于打造纯粹资金撮合平台的P2P网站而言应当针对其行业特征, 进行适度监管, 比如设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来对这一领域监管, 未必要像银行那样严格, 因为它毕竟是信息中介平台, 但对它的从业资质还是需要有限制的, 毕竟它们也在做着很专业的金融业务, 它应该比银行的风险控制更高端, 因为它的客户风险比银行更大。银行把信用记录好的客户都拿走了, 在银行贷不到款的人, 才会到P2P平台寻求资金, 风险更高, 也就意味着P2P网络贷款平台风险管理水平也应该高于银行。

二、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监管制度的构建

监管之殇困扰着网络贷款行业, 网络贷款行业的野蛮生长及恶性竞争带来的巨大风险也迫使其开始强调行业自律。但是, 面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迅速发展和异化, 仅依靠私法规范和行业自律不足以规范整个P2P网络贷款行业。

(一) 107号文件。

2014年1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向相关部委和各省政府下发的名为《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简称“第107号文) 对P2P借贷等网络金融活动规定, 指出:“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要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 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此前央行也多次重申“两条红线”理论, 提醒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行业不可触线违规。文件还指出央行会同有关部门, 负责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这就意味着, 一直“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的P2P行业将开始由央行负责协调监管。

(二) 监管机构。

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必然要有监管机构的设立。在美国, 目前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机构仍未达成一致共识, 美国会计总署给出了两种监管方案:一种是由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网络贷款的不同主体,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监管机构不同;另一种是建立统一的机构, 如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承担监管职责。从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状况看, 中国银监会作为中央级别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测、预警并形成一定的预警机制, 防止P2P网络贷款平台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担负起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具体监管职责, 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管理机构, 应该承担起监管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职责。同时还可以借助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个管理平台, 从事P2P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业务的登记、备案等服务, 发挥辅助性的监管作用。

(三) 监管措施

1、市场准入监管。

我国法律在认可P2P网络贷款平台后, 要对其设立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 可考虑实行牌照制, 对满足条件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发放牌照。这一方面可以将一部分资质缺乏的申请者排除在外, 防止其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也方便监管机构对P2P网络贷款平台进行管理, 掌握其真实发展状况。

2、搜索途径规范制约。

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国内约有超过2, 000家P2P网贷平台, 其中绝大多数建有网站, P2P行业所有的交易都是在网络上进行, 所以通过线上推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 而且即使公司有了知名度, 别人也可能会很少直接记住公司网址, 也会通过搜索进入公司。所以网络搜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入口。可以说, 搜索引擎已成为P2P网贷平台最支柱的流量来源, 也是公众查询和了解网络借贷的首要入口。

3、业务活动监管。

为防范风险, 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业务活动要进行限制, 将其主要业务限定在P2P网络贷款平台成立的最初范围内, 即提供交易信息和收取佣金。如果P2P网络贷款平台要开展信用担保和资产证券化等其他特殊业务, 就必须事先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对此, 可以由P2P网络贷款平台作出选择, 是做纯粹的居间业务还是做金融担保或理财业务, 对后类业务则按照金融机构监管的要求加以监管。

4、资金安全监管。

P2P网络贷款平台应该积极寻求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 不论是出借人投放资金还是借款人获得借款, 都应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资金的收取和发放不能由P2P网络贷款平台自己进行。国外先进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均采用此种方式管理资金, 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也不应例外。

5、信息披露监管。

监管法律应要求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布年报, 特别是公布坏账率, 以便监管机构及时识别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对坏账率高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及时进行整顿。

6、利率监管。

监管机构要对P2P网络贷款平台上的利率水准进行监控, 防止其变相提供超高利率, 成为滋生高利贷的温床。

摘要:网络借贷平台 (P2P) 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模式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但是, 在当今互联网金融背景下, 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与防控还处于初级阶段, 其相关风险问题逐步开始显露。本文主要对国内P2P网络借贷模式现状及存在的弊端进行总结和归纳;从监管机构、监管措施两方面提出监管建议, 从而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可持续发展提出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影子银行,风险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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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增长有力,监管不足 第10篇

总有不少企业无法在银行成功贷款, 虽然他们没有不良资产负债表, 这听起来有点自相矛盾, 却是事实。因此, 才催生了点对点 (P2P) 网络借贷平台, 它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并对传统银行形成挑战。

P2P网贷增长

许多国家的P2P网络借贷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在英国, 贷款额每半年就会翻一番, 目前贷款额刚刚超过10亿英镑 (约17亿美元) , 虽然相比该国1.2万亿英镑的零售存款, 这样的贷款额微乎其微。在美国, 两家最大的P2P网络借贷机构Lending Club和Prosper共占有98%的市场份额。2013年, 这两个网贷平台放出了24亿美元的贷款, 而2012年只有8.71亿美元。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尼尔·宾道夫 (Neil Bindoff) 认为, P2P网络借贷的增长归功于它的低成本。Lending Club的雷诺·拉普朗什 (Renaud Laplanche) 也赞同这一说法, 并表示P2P网络贷款的成本只有传统银行的三分之一。

英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为贷出方提供4.9%的利息, 而大多数银行无此好处;对个人贷款者通常收取5.6%的费用, 少于多数银行收取的利息。其他P2P网贷平台的收益更高, 如Ise Pankur在4个欧元区国家的贷款对象多达6万人以上, 其贷出方的平均净回报 (扣除3%的违约率) 高达21.45%。并且, 借款人在面对高达28%的利率时毫无退缩之意, 因为他们需要利用P2P网贷平台实现再融资, 以支付更高费用的信用卡债务。

此外, P2P网络借贷的增长离不开活跃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大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电话 (Skype) 、购物 (e Bay) , 同样也可以用来贷款。

但是, 根据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调查发现, 在英国只有15%的人表示曾听过Zopa, Funding Circle, Rate Setter等大型P2P网络借贷公司, 而98%的人都听过主流银行 (如中国的商业银行) 。

监管力不足

3月初, 英国P2P金融协会召开会议, 会议上有高管担心比特币开始走下坡路会打击人们对新兴行业的信心, 同时为了防止运行不良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倒闭甚至相关负责人“落跑”, 卷走投资者的所有资金, 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为此将颁布新规定对该行业进行补充。

新规定可能会强调, P2P网络借贷业务从储户手中圈集了未借出资金, 如果它们停止交易, 将由第三方来管理未偿还贷款。据透露, 新规定可能借鉴美国的做法, 拥有退休储蓄的人员可以申请贷款减免税。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在于没有政府出资担保, 尽管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了一些替代的保护措施, 但仍不能与国家担保相提并论。Zopa和其他大多数英国公司已经开始建立“预备金”, 这些措施减小了贷出方的风险, 但也因此模糊了P2P网络借贷的最初概念。P2P网络借贷的最初概念是个人利用网络平台将自己的闲置资金出于投资目的借给资金短缺者。

此外, 跨境P2P网络借贷业务的热潮也引发了棘手的法律问题。国家对P2P的规定往往决定信贷发行和债务收取的方式, 但如果贷出方来自几十个国家的数百人, 这些规定就起不了多大作用, 一旦引起纠纷, 法律如何处理是一个大问题。有一个现象就是, 追逐收益率的外国人和机构都在大量投资美国市场。对此, 欧盟委员会目前也没有更好的办法来整治。

他山之石

如今,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贷出方不再局限于有闲散资金的中小企业或工薪阶层, 它开始吸引大型企业如互联网企业。谷歌去年就向Lending Club投资了1.25亿美元, 令其估值达到约15.5亿美元。

P2P网络借贷结束了传统银行业中短期存款和长期贷款之间固有的比例失调, 它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销魅力、筛选借款者的算法质量以及易用性。如今P2P网络贷款平台正在争相开发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上的应用程序。

P2P网络借贷在国外发展起来是2005年以后的事, 进入中国则是在2006年, 2011年才在中国快速增长, 2012年达到了数百家之多。纵观国外行业巨头们的经营模式, 其风险控制和行业自律值得国内P2P网贷从业者的借鉴。

首先是英国, 正面例子以Zopa为例, Zopa运用信用评分的方式来选择它们的借款人, 将借款人按信用等级分为A+, A, B三个等级, 然后贷出方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限提供贷款。反面例子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的P2P网贷公司Quakle, 它以接近100%的坏账率于2011年11月倒闭。Quakle的失败是因为它注重让贷款人去了解借款人, 而忽视了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这就说明了, 在控制风险上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进行严苛审查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其次是美国, 美国的P2P网贷平台直接借助信用评分来帮忙决策, Prosper网贷平台客户信用评级参照借款人在Experian信用评级公司的信用评分确定。目前Prosper信用等级共分7级, 从最高的AA级到最低的HR级。信用等级越高, 能得到的借款额度越高, 借款的利率越低。

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 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审查是整个业务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环节, 审查的不严谨将随时造成贷款人血本无归。

与国外P2P网贷平台开始吸引大型互联网企业相同, 国内的P2P网贷业务在继阿里巴巴之后, 京东、苏宁等国内的电商巨头也陆续强势介入, 包括各大券商、保险等也纷纷踏足。P2P网贷的火热发展, 从2011年开始, 一路走来虽有经营不善倒闭甚至跑路的, 但总体已形成规模, 平台之间在资本背景、股东实力、风控管理、产品设计、技术力量、客户服务、营销手段等方面进行激烈竞争。

多数P2P网贷或遭“清洗” 第11篇

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风险的暴露,最为直接的体现是,2013年下半年至今,P2P借贷服务行业出现“倒闭潮”,140多家P2P平台因涉嫌诈骗、自融(P2P股东所在企业向投资人融资后用于原有企业发展)或提现困难等问题而倒闭。今年6月下旬,浙江“恒金贷”平台上午上线,下午老板就“失联”,造成投资者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无奈走上维权路。P2P“跑路”事件愈演愈烈,这样“捞一票”的成本其实很低,因为监管层对P2P没有门槛设定,平台创始人随便建个网站只要两三千就搞定,公司的注册信息、资料、办公地点等也可以造假。

好消息是,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日前在上海表示,银监会正研究P2P监管规则,将尽快推出细则。“野蛮生长”的中国内地P2P市场,处于大变革的前夜。

收益越高,风险越大

草根投资P2P,最看重收益率。现在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3%,余额宝的年化收益率是4%多,而P2P平台给出的利率高得吓人,动辄7%-10%,有些甚至接近20%。这种高回报率靠谱吗?

目前国内P2P平台比较主流的模式有三种:一种是“钱多多”的抵押贷款模式,利率稍低,但很稳健;一种是被很多平台采用的担保模式,利率略高;还有一种就是拍拍贷和点融网倡导的分散投资模式,投资人的钱分散在成百上千个项目里,利率更高。

以2013年成立的点融网为例,迄今为止的平均收益率为14.07%。CEO郭宇航对此的解释是,中国有5亿人没有信用记录,其中那些小微企业主就很难从银行那里贷到款,尤其当他们没有很好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押时,而这些人愿意出高价筹资,P2P网贷平台就帮他们完成心愿。

郭宇航提醒大家,在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P2P平台的项目是没有“保本”“保息”承诺的,因为任何投资都有风险,但监管部门十分严格。以美国为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设立了很高的市场准入门槛,而且要求P2P平台每天至少一次向SEC提交报告。而在中国,没有P2P平台敢于复制美国模式,因为不承诺“保本”“保息”就很难吸引投资者。

监管渐行渐近

今年上半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964.46亿元,较去年下半年的600.64亿元,增加了363.82亿元,增长60.57%;较去年全年的892.53亿元,多出71.93亿元。

随着P2P行业风险的逐渐暴露,行业自律和监管也被提上日程。2013年8月,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发布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要求P2P服务机构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完善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各種风险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司指导下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发起成立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首批发起单位包括10家P2P借贷平台。监管层也发布了针对P2P借贷的“四条边界”和“十二条原则”,但监管文件迟迟没有出台。

目前可以确定的是,P2P行业由银监会监管。近日,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透露了监管意见,其中包括要设立准入门槛、不得以归集资金成立资金池,要完善平台收费机制、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和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等五个方面。

郭宇航透露:“我差不多整个6月都在北京,至少有三次在银监会进行讨论,比如P2P产品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P2P平台是否允许担保,如果允许,是否要引入第三方担保……今年年底之前一定会出台相关的行业规则。”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按照这样的监管思路,目前大多数的P2P机构将因为不合格而遭“清洗”。

中国最重要的P2P网贷公司

1.点融网

由全球最大P2P公司Lending Club联合创始人、技术总裁苏海德(Soul Htite)和资深金融法律师郭宇航在上海创办,不做资金池,不赚取利差,只收取交易服务费,对每一笔贷款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和风险控制。近期推出的“团团赚”产品,收益率7%-16%。

2.信而富

成立12年的公司,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消费信贷管理解决方案,帮助管理信用卡风险和信用卡决策解决方案。2011年,信而富推出P2P平台,截止到2013年底,平台总交易额约15亿人民币,目前正在筹备赴美IPO的初步阶段。

3.宜信

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也是一家财富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整套服务,包括资产配置指导,保险方案,并且通过其P2P借贷平台提供多元化基金投资建议。宜信利率在8%-26%之间,坏账率为2%-3%。

4.陆金所

作为中国平安集团的子公司,陆金所是世界第三大P2P平台 。据CEO计葵生介绍,他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造中国最大的在线财富管理公司,而利用P2P作为一种低成本的收购渠道来获得新的投资者,并由此延伸出更多的平安保险和理财产品。

5.红岭创投

成立于2009年,是第一家向投资者保证回报的平台。迄今为止,平台交易总额约40亿元人民币,不过如今他们的增长速度已经放缓到每年25%左右,这也使他们成为中国增长最慢的大型P2P平台。

6.拍拍贷

由前微软工程师张俊2007年创办,是中国第一个在线P2P平台。主要借钱给通过阿里巴巴/淘宝进行80%以上主营销售的小型网商,使用用户评级和社交网络上的在线数据来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拍拍贷分别于2012年9月和2014年4月获得A轮和B轮投资。

7.人人贷

由杨一夫2010年创办于北京,为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利率为10%-18%,周期为3到24个月不等的贷款。只需要50元就可以进行投资。人人贷2013年度网站成交金额为15.7亿元。在2014年1月初完成挚信资本领投的A轮融资1.3亿美元。

8.有利网

P2P网贷版资信平台年内上线 第12篇

过去6年, P2P市场交易量已增长约千倍。然而, P2P网贷还属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行业。业界分析, 这一平台将成为P2P网贷版的征信系统。尽管推动这项工程的只是民间组织, 但这对于P2P网贷市场而言仍然意义重大, 其将填补P2P网贷征信空白。

与央行建设的征信系统相比, P2P网贷版资信平台的内容要简略得多。资信平台一期工程于2013年年底完成后, 每个P2P机构将有一个独立账号, 可实现查询功能。而央行个人征信报告包括个人信息、贷款信息及非银行信用信息等内容。

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表示, 由于P2P平台并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平台对于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大多采取线下自我调查的方式, 调查结果的充分程度、真实性难以确定。即使借款人在P2P平台出现违约行为也不影响其在央行的征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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