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就业与报酬

2024-06-19

劳动者就业与报酬(精选4篇)

劳动者就业与报酬 第1篇

一、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特点及成因

特点一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特点二群体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特点三“打白条”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笔者分析主要原因有:

(一) 全球经济不景气, 出口不畅、内需不旺等因素导致我辖区

以出口外贸为主导的高新企业出现订单减少、货款无法按约支付等问题, 影响公司的运营, 导致无法正常发放公司员工工资; (二) 欠付工资的主要对象是企业中的操作工等最底层的工作人员, 对于公司的发展前景缺乏认识, 工友之间多为老乡相互抱团, 一旦起诉即是群体性诉讼; (三) 高新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员工的收入水平较高, 即使在外部经济形势不乐观公司在运营困难、发不出工资的情况下, 一些企业的员工也愿意接受公司打的“白条”, 导致拖欠工资时间长达1年。 (四)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实施后,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公司给员工打“白条”就可以不经过仲裁而向法院直接起诉, 这种纠纷处理机制利于加快劳动者取得报酬的周期, 但增加了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 且增加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查明的工作量。

二、从审理角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笔者所在法院近三年审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数量虽大幅上升, 但结案调撤率也逐年上升, 从2010年83%上升至2012年99%。总结经验, 主要是: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借鉴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 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利的角度出发, 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司法援助;二是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 尽快受理, 适时调解, 及时判决, 优先执行;三以多方联动保障劳动者生存利益, 采取适当的司法强制措施、对可能转移的财产查封保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先予执行。

三、从源头遏制纠纷产生, 从根本保障劳动者权益

法院审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虽然已尽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但要从源头上遏制此类案件的爆发, 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案件性质的本源出发, 此类案件的源头来自于公司经营, 我们要遏制就不能依靠法院, 应该从治理公司的角度做起, 笔者从社会人的眼光寻找一些可行的治理模式:

(一) 以金融政策为掣肘, 合银行等机构之力共推进

规范公司工资支付行为, 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 利用银行机构介入制约企业欠薪给劳动部门增添了一个有力的帮手, 银行将企业能否按时发放工资作为衡量企业信用等级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提供信贷支持的一项重要条件, 企业就轻易不敢欠薪。而银行也将此举因增加其业务量而获益。

(二) 以刑事手段为震慑, 于经济转型之时用重典

为达到让企业法人不敢跑路或欺诈劳动者的效果, 必用重典。从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角度, 刑事手段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裁判具有强制作用, 对于社会具有教育作用。对于劳动报酬支付的刑事规范, 以下两方面罪名应该能够起到保障和治理的功能:

1.从注册资金的角度入手, 将注册资金作为工资支付的保障。现实中, 一些公司在注册成立时系借款验资, 验资之后即将账上财产移走, 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了虚报公司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

2.从对于欠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刑事规定入手, 打击恶意欠付劳动报酬行为。对于欠付劳动报酬行为,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我国以法律制定的形式给出了直接答复,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 第41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此类刑事案件的认定中, 应将以下情况认定为故意: (1) 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 恶意欠薪, 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 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虽表示应支付, 但为不支付找借口, 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 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 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三) 、以非诉程序为前, 各部门同力协调处理。

劳动者就业与报酬 第2篇

作者:何雄浪杨继瑞郑长德

财经研究 08期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05-0114-09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在新经济地理学分析框架下探讨了生产要素流动、产业集聚与区域发展差异的关系,认为产业集聚是向心力与离心力相互作用的结果(Krugman,1991;Fujita等,;何雄浪和李国平,)。然而,标准新经济地理学假设产业内企业是同质的,地区之间的消费者偏好没有差别。这虽然简化了一般均衡分析过程,但严重脱离现实:即使在同一个产业内,企业在生产率水平、资本密集度和熟练劳动密集度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地区之间消费者偏好是不同的。经济发展实践表明,企业不仅在规模上存在差异,而且在劳动生产率与贸易行为上存在差异,由于地区之间收入水平的不同,消费者用于工业品和农业品的支出比重也是不同的。由此,许多学者对新经济地理学的解释能力提出了质疑,从而导致了新新经济地理学的产生。不同于新经济地理学和新贸易理论的企业同质性假设,“新”新贸易理论(Melitz,)提出的企业异质性特征拓展了解析集聚经济微观机理的视角,对“新”新经济地理学的产生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新经济地理学解释同质劳动者和企业的区位选择行为如何影响空间异质的形成与发展,而新新经济地理学探讨微观的异质劳动者、异质消费者、企业的区位选择行为与集聚经济的关系,重新解释现实中产业集聚与集群、要素流动与经济活动地理分布的关系,并探讨区域经济增长规律与途径(Baldwin和Okubo,;Okubo,2009)。

本文在新新经济地理学数理模型的基础上试图做如下拓展:一是本文认为企业异质性由劳动生产效率引起。劳动生产效率的不同决定劳动者工资水平的不同,而不是企业利润的不同(Melitz,2003;Melitz和Ottaviano,)。二是对新经济地理学模型的经典假定――关于不同区域初始对称性的假定――提出质疑,即本文认为区域间在偏好、技术和开放度方面一般是不同的。据此,本文探讨了企业异质性、规模报酬与劳动力空间流动的关系。

二、模型的建立

1.模型的基本假设。假设存在两个部门,即制造业部门M和农业部门A。制造业部门在D-S垄断竞争下进行生产,可变投入为劳动力投入(每单位产出需要a单位的工业劳动力),不同企业的可变投入不同,a越低,企业的生产效率越高(0≤a≤1)。企业的`固定投入为资本与土地,用F表示。企业的成本函数为F+wax[,i],其中w表示工业劳动者工资。农业部门在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的情况下生产同质产品,而且只使用农业劳动力。有两个地区,用北部(发达地区)和南部(落后地区)来表示。同一地区工业劳动力与农业劳动力的价格可以不相等,不存在劳动力在工农业间的转移问题,工业劳动力在地区间可以自由转移,转移的动力来自于地区间的实际工资差距。两种产品在地区间是可以进行交换的,假定农产品交易无成本而制造业产品交易遵循冰山交易成本,冰山交易成本τ≥1。

2.消费者行为。每个地区代表性消费者的效用函数U可以写成如下形式:

三、市场均衡、规模报酬与贸易自由度

图5 Δω与σ的关系

图6 Δω与σ[*]的关系

五、政策含义

新新经济地理学将企业异质性融合在新经济地理学分析框架中,解释了新经济地理学的本地市场效应、内生的非对称性、区位的黏性、驼峰状聚集租金、突发性集聚与企业的区位选择关系等。新新经济地理学理论框架及其模型的微观基础不同于新经济地理学,但其尚未形成完全独立于新经济地理学的系统理论框架,理论与经验研究都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放松了假设条件,将企业异质性融合在新经济地理学分析框架中,从另一种渠道解释了产业集聚与集群、要素流动与经济活动地理分布的关系,力图促进新新经济地理学在中国的发展。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的政策含义如下:一是要考虑降低空间交易成本。除了考虑改善基础设施、减少贸易壁垒和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外,更多的是要求政府通过对正式规则的改进和非正式规则的培育创造有利于产业集聚的公共环境。二是区域统筹发展的政策设计要有适度的政策梯度。在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之间设立一定的“政策梯度”,是实现区域统筹发展的核心选项。要适当保护落后地区市场和创造市场需求,大力发展订单生产,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区际贸易自由度的设计对某些产业应有所差异,为落后地区集聚经济的形成提供必要的推动力。发达地区首先要对落后地区开放市场,落后地区也要逐渐对发达地区开放市场,最终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三是加强地区间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高技术人才对地区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可以增强地区经济的集聚力,并促进地区收入水平的提高。落后地区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引进人才,通过人才带动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从而进一步吸引更多的人才与劳动者聚集,触动人才流动与产业聚集的循环累积因果效应,形成一个新的经济发展契机。

劳动者就业与报酬 第3篇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初次分配,劳动报酬,路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初次收入分配中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是当前我国初次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与核心, 劳动与资本要素分配不合理成为当前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因此, 探究中国劳动报酬比重变化的基本特征与趋势尤其必要, 这有助于我们更透彻地了解劳动报酬比重偏低问题及可能的改革路径。

一、劳动报酬比重变动的理论依据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 劳动者报酬是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从企事业单位以货币工资等方式获取的劳动报酬, 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率,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率。涉及收入分配领域的理论主要有西方收入分配理论与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 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之上提出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马克思得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资本有机构成与劳动报酬份额是呈负相关的。这一观点是在资本积累和有机构成的基础上, 研究资本报酬份额和劳动报酬份额的变动后得出的。马克思根据资本在劳动过程中是否能够使价值增值, 把资本分为可变资本 (V) 和不变资本 (C) 。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 我国学者梁东黎把一个经济体看成由技术应用部门和技术发明部门组成的两部门模型, 把经济体分为开放经济和封闭经济两种基本类型, 把技术进步看成基本的事实, 着重对技术进步的资本有机效应进行研究。梁东黎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后发现, 技术进步对整个社会资本有机构成的影响具有阶段性, 这一阶段就是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技术发明部门的发展程度是影响发展阶段的决定性因素。

在初级阶段, 技术创新使得整个社会资本有机构成上升。在开放型经济中, 发展中国家全社会资本有机构成上升的原因是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呈现发展中国家主要依赖经济已发展国家先进技术的输入方式来发展社会生产。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 由于技术发明部门的发展程度比较缓慢, 而技术应用部门规模较大, 技术创新或技术进步使得技术应用部门资本有机构成趋向上升, 等于整个社会资本有机构成呈现出上升势头。在经济发展的中级阶段, 技术创新对整个社会C和V构成的影响不明显;在开放经济中, 经济欠发达国家通过自主创新和技术输入促进本国技术进步的同时, 技术输入对技术应用部门产生了影响, 并且对技术发展部门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结果是两部门的发展较为相当, 技术进步对两部门资本有机构成的正负效应相互抵消平衡, 使得整个社会C和V构成保持不变。开放经济条件下, 在历史发展的高级阶段, 发达国家来通过技术输出使对技术发明部门劳动投入的需求在根本上摆脱了对该国技术应用部门产品需求的制约, 使技术发明部门相对独立于本国技术应用部门而获得较快的发展。在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 技术发明部门由于整个社会技术水平很高而得到很大的发展, 技术进步导致技术发明部门C和V构成下降的影响大于技术进步导致技术应用部门C和V构成提高的影响, 从而使整个社会资本有机构成下降。其结果是技术进步导致全社会C和V构成下降。这与我国学者李稻葵等 (2009) 指出全球化、经济发展水平、民营化等是影响劳动报酬占比的重要因素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按照梁东黎运用技术发明部门的发展程度判断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 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在持续下降是因为现阶段技术进步导致全社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现阶段, 我国不是封闭经济, 走过了单纯依赖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输入发展生产的阶段, 正处于历史发展从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过渡的时期, 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领域处于低水平的均衡状态。未来一定时期内, 经济增长已经不是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目标, 所以初次分配领域必须进行比率的调整, 所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率的重要性才出现在十八大报告里, 可见提高劳动报酬意义之重大, 影响之深远。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认为, 劳动者具有物所不具备的适应人类需求改造自然的能力。人和物在生产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 但两者的作用是不同的。物不论多么重要, 它在生产过程中是一个被动的因素, 像资本的价值只转移到新生产的产品中, 并不创造新的价值, 我们不能指望靠巧合得到新财富。人是主动的因素, 可以适应人类的需要去改造自然, 使物相对于人来说具有的新价值, 这是人类财富增多的主要来源, 所以必须提高劳动者的报酬收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性的表现是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提高, 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才会被极大地调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使劳动者获益增加的前提下,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才能获得强大的后劲和持久的动力, 整个国家的社会财富才会持续不断地增长。因此, 要调动广大社会劳动群众的生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就需要提高劳动群众的劳动报酬。

二、提高劳动报酬的实现路径

通过研究, 我们已经掌握资本有机构成与劳动报酬比重内部的变动规律。为此, 要提高劳动报酬比重, 实现路径需要从制度或体制、政策、经济层面进行统筹调整, 形成合力。

(一) 制度或体制层面

1.制度方面要完善收入分配机制

我国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决定各要素或资源的收益。初次分配时, 在注重效率基础上还要重视公平。对于地区劳动报酬的差异, 实行差别税率, 调节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以缩小地区间的劳动报酬差别。在分配领域, 要保障低收入者收入, 通过逐步完善税收制度, 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保障他们的利益。

2.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

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实现劳动力的充分竞争和市场统一。我国的基本现状是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 劳动力供求结构的失衡影响着劳动就业的实现及其工资水平的提高, 要通过调整劳动力供给结构来调节劳动力供求的失衡。合理的工资水平是在市场充分竞争中形成的, 要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 这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率的前提, 同时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 取消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劳动者的城乡差别、不同用工形式等身份界限、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差别, 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 切实维护市场经济按劳动要素贡献分配的公平分配原则。

3.引导企业转型

建立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发挥的经济体制和经营管理机制, 加快走股份合作发展的道路。劳动密集型产业要继续生存, 必须促进企业转型, 走品牌、差异化的道路。现在中小企业面临的重重困难, 正是引导企业转型的好时期。国家应当为企业走科技创新之路创造良好的环境, 提供优惠的信贷政策, 帮助企业进行R&D活动;企业应加大自主创新投入, 通过提升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

4.建立和完善工资增长机制

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对工资的增长进行规范和保障。要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把劳动报酬增长纳入到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中。从制度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能力, 建立平等的劳资关系。提高劳动者的报酬收入就必须建立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增长、企业效益、物价水平等变动相应的增长机制, 实现劳动者报酬的增长与经济的增长速度相匹配, 保证广大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 政策层面

1.国家要转变政府职能, 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

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 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 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切实把政府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供公共服务上来, 做政府该做的事。要建立健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制度, 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2.政策制定和制度创新要向劳动要素倾斜

为提高我国劳动者报酬, 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 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制度时必须有所侧重。首先, 在资本与劳动之间, 政府要改变过去向资本倾斜的惯性思维, 政策和制度要逐步向劳动要素倾斜, 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要向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倾斜, 在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应当放宽, 改善投融资环境, 鼓励其吸纳劳动力就业。同时, 政府定期颁布行业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限额, 根据宏观经济整体和各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定期调整和完善, 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收益。其次, 政府在制定财税、投资、贸易等政策时, 向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倾斜, 使全国的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能够大规模流向这些区域。

3.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机制, 提高劳动者素质

首先, 提高人力资本存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劳动者的报酬水平总体上与他们所接受的教育和文化程度成正比。要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 就需要不断提高劳动者自身的文化教育水平。政府要把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督促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职业教育作为已任, 努力将我国的人口数量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源红利。其次, 按照职业资格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的技能要求, 根据各地区和产业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不同要求及各用工企业的需求, 制订切实可行的职业技能培训方案, 促使我国的人口数量优势转变为人力资本红利。

(三) 经济层面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将我国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内涵式的经济发展方式, 提高我国劳动者的报酬。将我国长期以来投资驱动为主的战略转向消费驱动为主的战略, 将物质资本驱动为主的战略转向人力资本驱动为主的战略。将不加甄选引进外资为主的战略转向强调引进资本要符合国内产业发展要求的战略, 逐步提高国内企业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战略机制, 特别是转变税制, 将目前生产型增值税为主转向消费税为主的机制, 这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

2.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我国经济初次分配的演变符合U型曲线规律, 也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 针对我国目前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比率下降的趋势, 必须依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调整产业结构, 调整经济结构, 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换代, 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

参考文献

[1]陈丽莉.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份额的演变趋势研究[D].福州, 福建师范大学, 2012.

[2]梁东黎.初次分配的要素投入结构视角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 2011 (03) .

[3]李稻葵, 刘霖林, 王红领.GDP中劳动份额演变的U型规律[J].经济研究, 2009 (01) .

[4]宋桂霞.提高劳动报酬的理论依据及其对策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05) .

[5]沈卫平.提高劳动收入比重的主要路径[J].现代经济探讨, 2010 (11) .

[6]姚先国.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中国特色”[J].山东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 (05) .

劳动者就业与报酬 第4篇

事判决书

提交时间:2014-04-25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南民初字第60178号 原告青岛八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显东,男,系青岛八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均让,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青岛八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均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南劳人仲案字(2012)第33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显东及被告王均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八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与原告合作期间利用不当手段私造了一份收入证明(其中的内容为其自己填写,负责人、经办人的签字也由王均让代签,单位公章系违法偷盖),该证明中写明自2005年1月1日起,但被告2005年还在山东外运工作,这说明该份证明是虚假的、无效的,即使有效也只在当时对银行有效,因为企业的工资不会固定不变,而且该证明是应当出具给银行的,不应在被告手中。被告并非原告处正式员工,被告在原告处没有保底工资,只是根据其所做业务的利润按照50%的比例提成,只是原告对于中介人员的计算方法,被告还代表青岛人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更说明被告不是原告处职工。原告已支付被告230000余元业务提成,被告还欠原告借款170000元及业务款等款项,原告无需再支付被告工资。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1、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工资1275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均让辩称: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于2006年10月至2011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的证据充分。青岛人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系同一法定代表人。被告在原告处的提成比例是50%,被告应得230000元的提成,因需买房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后在提成中扣除,被告只拿了50000余元的提成。12500元是被告欠原告的业务款项,该业务是被告揽的,但被告没有拿到该笔业务款项。

经审理查明:被告主张其于2005年从原单位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下岗后到原告处工作;2006年10月,被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后继续在原告处工作至2011年5月,原告将其辞退。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居间中介关系,被告为原告承揽业务,每完成一笔业务按比例提取一次提成,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查明: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06年9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从原告处共计领取提成230000元。

原、被告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被告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被告之间于2006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2年2月24日下发南劳人仲案字(2011)第7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原、被告于2006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此裁决书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下发(2012)南民初字第60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06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书已生效。

后被告王均让(申请人)再次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青岛八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1、支付被告2005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工资500500元;

2、支付被告2010年、2011年双倍工资差额71500元。该仲裁委于2013年1月4日下发南劳人仲案字(2012)第3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1、原告支付被告工资12750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现原告不服此裁决,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只支付了其在职期间的提成230000元,但从未支付其基本工资,并提交《收入证明》1份,用以证明其月收入情况。该证明载明“建设银行:兹证明王均让系我单位正式员工,并且该员工:„„;5已与我单位签订长年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年月日止;(无固定期限)6月收入总计人民币11000元,其中工资收入为人民币6500元,其他收入为人民币4500元。„„2009年10月16日”,加盖原告单位公章。被告认可该《收入证明》上手写部分均系其本人所写。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证明的内容系被告所写,公章系被告自己加盖,其中记载的被告的入职时间2005年1月1日,当时被告还在山东外运工作,当时就月工资6500元不现实。原告称被告系其单位中介人员,只根据其所做业务的利润按照50%的比例提成,不领取基本工资,并提交《青岛八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利润分配规定》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质证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未见过上述规定,认可其按照利润的50%计提业务提成,但其应在领取基本工资6500元以外再领取提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南劳人仲案字(2012)第335号仲裁裁决书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2012)南民初字第60145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查明的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6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其工资形式为“基本工资+提成”,原告从未支付基本工资,仅支付所揽业务的全部提成230000元,并提交《收入证明》予以证明。该《收入证明》虽加盖原告单位公章,但该证明载明的内容均为被告本人自己书写,载明的被告的入职时间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均与事实不符,载明的日期为2009年10月16日亦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日期之前的收入情况,且该证明系向银行出具的证明,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与该《收入证明》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自述原告从未向其支付工资,原告仅按照被告所揽业务利润的50%支付其提成230000元;原告认可被告所称的计提业务提成的比例和形式,并称被告在原告处没有保底工资只是根据其所做业务的利润按照50%的比例提成,原告亦从未向被告支付基本工资。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近5年,原告从未向被告支付基本工资,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长达近5年的时间里向原告索要基本工资,而是仅仅按照其所揽业务利润的50%领取了提成,应视为被告认可原告向其支付工资的形式即仅按照被告所揽业务利润的50%支付被告提成工资,现被告仅提供《收入证明》主张原告欠发其基本工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青岛八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被告王均让工资127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青岛八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予支付被告王均让工资1275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勇 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 人民陪审员

胡娟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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