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建议和措施

2024-09-15

金融监管的建议和措施(精选4篇)

金融监管的建议和措施 第1篇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分别设立的,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大监管机构组成, 但金融监管仍处于被动、单一的境地, 监管运作的整体性、连续性、效率性不够, 内部控制系统不健全, 社会审计、法律服务与舆论体系亦十分薄弱, 离现代金融综合监管的要求相差甚远。

2 完善金融监管法规

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 立足本国金融业的实际, 面向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潮流, 全面审视现行的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四法一规定”, 首先是修改已不符合实际或不适应世界发展潮流, 将成为金融业发展障碍的条文;其次是补充完善有关条文;再次是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在以后的立法实践中, 应当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环节:①强化金融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和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指导。②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政府行为不能代替市场约束, 金融监管不能袒护金融机构的违规运营。③明确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援救行为规范。积极探索国家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

3 明确金融监管目标

各国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相关法律对金融监管的目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各国因国情不同赋予金融监管的职责又略有差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和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目的, 即:“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 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商业银行法》第一条明确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加强监督管理, 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维护金融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 完善金融监管操作过程

当前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及政策建议 第2篇

2015年以来,国内外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国内股市巨幅波动、汇市动荡、银行坏账激增、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大幅度上升,由此暴露出当前的金融监管构架以及不适应国际金融环境和国内金融业态变化的新形势,难以实现风险监管全覆盖,严重影响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当前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市场化、创新化、网络化、数字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众多挑战。

金融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化,对部门分割的监管体制提出挑战。当前,随着我国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尤其是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汇率弹性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更加开放,资本项目逐步开放,互联网金融兴起,金融市场竞争加剧;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联动和传导效应不断增强,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波动和跨市场风险传播效应显著加大,这对现行各管一方的部门分割监管体制带来重大挑战。

金融混业化经营趋势不断加强,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随着金融创新产品逐步丰富,影子银行迅速崛起,理财、基金、投资,进入资产管理时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渗透和交叉的趋势不断增强,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介入多种业务领域;股市、债市、汇市、期货等不同市场之间的联动性在显著增强,金融风险的复杂程度日益提高,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日益显露出监管空白、滞后和失灵的问题,已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需要。

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对机构为主的监管方式提出挑战。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云计算以及大数据处理等科技进步所推动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出现越来越多跨行业、跨区域、跨市场的快速扩张,跨市场金融产品以传统或互联网金融形式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金融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和影子银行等金融创新加强了金融业各个子行业的风险传导和交叉,现行以机构为对象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协调能力已经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

金融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发展,对传统的监管手段、监管能力提出挑战。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各金融市场之间和不同金融业态之间的关联性更加紧密,呈现更加复杂的网络特征和联动关系。金融业务的交叉运行、金融信息在不同市场间的快速传递,使得金融交易对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大大提高,受制于监管机构分设等因素,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建设滞后,导致金融监管缺乏对全面数据的支持和对大数据监管手段的运用。

金融国际化的强化,对监管协调与合作提出挑战。随着中国金融体系开放程度日益加大,汇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资本项目逐步开放;人民币加入SDR,离岸人民币市场快速发展,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稳步推进,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一部分,中国金融市场的外溢效应,以及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动效应加强。特别是自贸区账户促进跨境资金池管理和资金进场的自由度加大,跨境资本双向流动加大,在岸和离岸人民币的联动性增强,导致人民币汇率市场的巨幅波动,不仅对我国经济金融平稳运行产生的冲击和影响,而且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影响。因此要求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对跨境资本流动进行宏观审慎监管。

当前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管真空、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突出。当前,影子银行、伞形信托、各类地方性资产交易平台、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跨越了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个领域,并不断突破监管边界,属于三不管地带,造成监管空白、监管漏洞很大。另一方面,有些交叉性影子银行产品同时归属于多个监管当局,造成重复监管问题。此外,不同业务的监管标准不

一、强度不同也会促使市场主体采取套利行为。

监管割据,难以协调。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首先各监管机构目标各异,部门法律法规分散,信息沟通协调不畅,缺乏达成一致行动的决策和执行机制,不利于建立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其次,分业监管导致“地盘意识”,银、证、保监管部门各管一摊,不希望别人插手自己的监管对象,也不希望自己的监管对象介入其他领域发展,导致很多有利于提升金融体系效率的创新难以推进。第三,三会以各自行业的改革发展为己任,倾向于做大行业(机构和市场)规模,做高市场(价格)指数,直接推升社会融资规模和资产价格泡沫,实际充当了行业的保护者。因此跨界的监管协调成为难题。

宏观审慎监管缺位。首先,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有赖于审慎监管工具配合。当前货币政策与审慎监管分离,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与金融监管缺乏政策协同性。各金融监管部门存在越界实施宏观调控的冲动,与中央银行缺乏沟通,容易形成政策叠加或政策背离,影响金融调控效果,导致金融部门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整体评估、协调与有效应对。中央银行虽然负责金融稳定,却缺乏相应的监管信息、监管手段和有效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呈现典型的“顺周期”监管,未能有效实施“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的性,无法有效平准金融市场波动。

其次,基于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激励兼容原则,当前监管与救助职能分离将导致金融监管和救助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软预算约束。一方面,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承担金融机构最后救助的无限风险,却没有相应的监管权力,从而挫伤央行的系统性风险应对和危机救助能力;另一方面,基于央行无限救助又会鼓励监管部门放宽监管标准,催发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造成金融体系更严重的道德风险。

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位。由于三会既承担了“发展”金融事业的责任,又承担了微观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责任,本身就存在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存在“监管者俘获”现象,难以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而对金融机构“严加看管”。此外,金融监管者集规则制定与执行于一身,重发展轻处置,对破坏市场规则的犯罪行为调查和处罚不力。

金融信息不畅。信息和数据是进行宏观审慎评估和制定宏观审慎政策的基础,统一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大数据平台是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有效实施的基础。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统计系统割裂分散,不能基于统一共享的金融基础设施与金融统计系统获得充分的监管数据,严重影响监管信息的可得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在各类机构业务日趋融合背景下导致监管反应迟钝,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危机预警能力难以提高,很难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央地分层监管缺乏有效分工。近年来,随着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突破了中央监管的范畴,于是由各地“金融办”逐步承担了一些监管责任。由于缺乏相关的法规体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又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权利与责任界定,造成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不清。同时,一些地方金融办把“发展地方金融”作为重要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利益冲突,对于很多金融乱象问题不敢管、不愿管,由此造成很多监管空白。

由于混业经营、金融创新、跨境联动等都已超越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已成当务之急,需要构建适应于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体系,确保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监管手段与措施与市场、机构发展保持同步。

完善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重大部署,改革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分业管理体制,构建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为核心,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相协调、统一的以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为重点的新型金融监管体制,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建立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协调统一的体制机制。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旨在减缓由金融体系顺周期波动和跨市场的风险传播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造成的冲击,为此需要在分析判断宏观形势基础上灵活进行逆周期调控,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宏观审慎政策制定部门在能够全面掌握统计数据和监管信息的情况下,负责宏观审慎政策、管理规则的制定,并赋予相应的审慎监管工具,对重要金融市场、资本流动(包括外债)制定宏观审慎管理规则,直接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疏通宏观货币调控传导渠道,防止出现缺乏沟通、政策叠加或政策背离的情况,进而影响调控的效果,提高货币调控和金融监管有效性,维护经济金融整体稳定。

建立外债和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一是加强对短期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建立统一全口径的跨境资本流动实时的信息采集、统计监测分析、评估系统和预警体系,提升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前瞻性,提高资本跨境流动监测分析和预警能力的信息与监测。二是调整外汇管理政策,对外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经常项目购付汇真实性审查、收紧资本项目用汇管理,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执法力度;推出针对远期售汇的风险准备金、对境外人民币境内存放征收准备金等措施,加强对资本流动的监测。三是加强跨业、跨境的监管合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商务部等多个部门的协作,通过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和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明确各部门监测职责、目标、手段,形成监管合力。

整合监管机构,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首先,构建国家层面的协调机制,强化在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等方面的协调。其次,建立权责对称的微观审慎监管与危机救助机制,使机构监管职能与最后贷款人(金融稳定)职能协调一致,日常监管和危机救助的统一,建立监管与救助统一、长期目标与短期利益协调的金融管理体制。第三,平衡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发展诉求,提高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性,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风险处置职能与工具,建立多种类型金融机构和各金融市场监管职能联动配合的危机中段监测和控制机制,建立及时有效的危机应对和处置制度。第四,推进跨业、跨境的监管协调与合作,提高危机应对的有效性,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加强行为监管,完善监管功能。当前,参与金融交易的消费者快速增加,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在这个金融业深化发展、金融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关键期,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借鉴国际上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的发展趋势,成立独立行为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领域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严厉打击金融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金融秩序,以提振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综合监管、加强功能监管,改革监管方式。功能监管是从功能层面来划分金融活动类型,按照某项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法律关系实质来实施监管,从实质大于形式的金融功能角度来设计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国际上的金融监管理念是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借鉴国际经验,一是统一相同功能金融产品和相同业务属性金融服务的行为规则和监管标准,减少监管套利,避免监管真空。二是完善综合性监管,形成宽职能的监管队伍,在更多领域采取综合性监管,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集团整体监管。

完善金融监管的相关措施研究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 法制 金融机构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组成

(一)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即对金融机构的筹建、设立以及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有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的資格,是否能给社会的经济带来积极的影响和金融业能否发展得健康,结构和规模是否合理等等,这些都可以影响到金融业的未来发展。

(二)金融风险监管

在现代的金融体系之下,金融工具的种类不断增多,因此金融风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风险与风险之间也影响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金融风险的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

(三)金融业务监管

金融业务监管就是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品种、经营范围以及经营的合规性来进行监管。要让金融业健康的发展,就要做好金融业务的监管,以免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和失去秩序。

(四)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就是对金融机构的退出行为、破产倒闭或合并来实施监管。金融业的特性使得金融机构并不能擅自地去进行变更,包括关闭和合并等等,要经过相关的部门批准才可以进行这些操作。这会使得金融市场更加正规,更加严肃。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

(一)监管格局比较混乱

我国实行的是“四位一体”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这个体系之下,以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与一些其他的监管部门共同合作,来实现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监管。然而,在我国的监管协调的机制未完善之下,行业的监管区和多头监管的共同存在使得金融监管往往会存在一些重复以及真空的区域。其次,很多国内的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意识十分薄弱,导致风险也相对增加,这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压力,成本也相应增加,也降低了效率。

(二)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是由《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同构成的。第一,在现有的法制体系当中,对金融危机时候的应急处理的相关法律并不健全,在存款的保险制度方面也是一片空白,这都使得市场变得非常不规范。其次,法规的可操作性也不强。缺乏相对灵活一点的操作的规范。这两个方面也凸显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方面的不完善。

(三)在网络金融监管方面严重滞后

在近年来,网络的迅速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包括我我国。现代的金融业有很多是和网络进行融合从而使得更加符合目前的形势。但是,在金融业务在电子和网络上的不断提高的情况之下,我国的关于网络的金融监管确跟不上发展的脚步,严重滞后于其他发达国家,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如何更好地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进一步地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要想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就一定要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多个环节,包括观念、组织、结构和管理等等,建立好更为有效的机制来进行内部控制,这样才能够让规避风险这个目的得以达到。只有这样做才可以明确内部监管的权威地位。在金融监管当中,如果失去了内部控制,只有外部的监管的话,效率就会大大降低,事倍功半。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机制

为了尽量地弥补公开信息披露不足的地方,监管局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这样也能够加快监管信息系统在网络上的建设速度。也应该建立一套风险预警机制来加大对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的监管,这样就能够减低成本以及大大提高效率。

(三)实施更为有效的金融风险监管

要想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就要改进目前的监管方式,强化信息的传导功能的建设,从而让监管信息的资源能够共享。根据要求,可以建立一套更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把所有相关的指标规范化,并运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加强对信息的收集和分类以及分析等等,强化我国金融机构对风险的辨别能力以及自我的控制力。

(四)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

上文也提过,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的法制方面并不完善,在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的时候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在网络上的金融业务方面很多地方也是一片空白。因此,我国金融的立法必须根据现有情况来做出调整和创新。这样才可以保护我国众多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减少激烈的社会动荡,加强金融机构在各个方面的操作规范,让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四、结言

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相对于其他的一些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体系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时候就应该把国情和金融监管的现状结合起来,逐步地去改善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也要正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制方面的不足,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增加,也要按照需求,统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因此金融监管方面也要跟国际看齐,学习对我国有益的地方,早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祁敬宇.金融监管学[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2]曾昭熹.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研究[J].金融观察.2008.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建议 第4篇

1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当前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进行, 并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简单来说, 金融市场的本质就是一个货币交换的市场, 和我们经常提到的劳务市场、商品市场一样, 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改进经济福利, 通过科学分析金融企业存在的原因, 金融市场形成的交易主体就是为了进一步减少各种经济活动交易的费用, 而金融市场中的资本积累、市场交易、经济活动等都是金融市场提供的社会福利。但是, 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在金融市场中金融资本自身存在的缺点很容易形成破坏力很大的金融危机。所以为了避免危机情况的发生, 就需要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虽然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 但是仍然是不完善的, 市场信息也是不全面的, 我们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来迎接挑战。

金融市场本身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 不好的外部效应会导致金融机构出现破产进而通过整个信用链传染其他的金融机构, 一旦形成一定的面积就会导致金融危机的出现, 即使是科斯定理也不能够影响甚至解决这个外部的不良效应, 主要就是由于单个的金融市场主体是不能够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益一致的, 所需要交纳的费用也是十分高的。此外金融市场还具备货币资金性质, 而这种性质的特殊性表现在货币资金对经济规模要求十分高, 所以具有垄断性的金融市场是不能够保持内部的主体之间是公平自由竞争的。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体, 具有一定的社会职能, 而中央银行则具备宏观调控和进行金融监督的特殊职能;而商业银行则具备信用创造、支付中介的职能。综合来看, 这些金融机构在履行这些职能的同时总是会使用一些权利, 所以我们必须对这些权力的行驶进行监督, 否则就容易对社会利益和经济发展产生威胁, 所以, 金融监管是必须的。金融机构本身就具备一定的垄断性, 和其他的市场主体是不同的, 所以各个国家针对金融机构都是采取特许制度。建立的金融机构形式权利范围和经营方面都必须得到政府的许可才可以。正是由于这种垄断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 则也就容易导致这些金融机构滥用职权。总之, 我们必须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通过上面的分析, 我们知道当前金融市场十分需要金融监管, 但是为了更好地位金融监管做好保障, 我们必须通过完善监管体制来实现, 并保证体制信息的公开性、公正性。

2 金融监管体系面临四大挑战

2.1 金融监管难以适应金融业逐步对外

改革开放需要加入世贸组织, 而《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则要求签约国家必须减少或者取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限制, 主要就是为了消除各个国家银行、保险等行业存在的贸易壁垒, 更好地促进这些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建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政策。我国针对金融监管问题已经制定了相关的制度, 特别是针对一些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当前还没有达到FSA的一些要求。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 已经做出了相关的承诺, 自从二零零六年以后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准入许可证。

2.2 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加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金融市场也对自身采取了必要的改革措施。在改革的过程中, 我国金融股份有限企业应该把引入合格的境外投资人员作为改革的重点, 这十分有利于我国银行也的健康发展。我国银监会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近几年银行已经把外资机构入股由原来的百分之十五提高到现在的百分之二十, 合计外资投资如果少于百分之二十五的话, 被入股机构的性质是不能改变的。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外资入股银行的积极性, 同时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主要都是两个问题, 一个是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另一个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现状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不断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2.3 资本流入对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自我国加入WTO后, 外资银行和私募基金两类金融机构的资本以投资形式流入境内。这些外资金融机构采取的是混业经营方式, 一部分高风险的机构有可能通过人股国内银行进入中国银行业, 这使得风险的监测和控制变得困难。另外一部分作为游资形式则对股市和汇市的波动产生影响。特别是在人民币汇率制度今后改革更具弹性之后, 对资本流动的监管难度更加大了。

2.4 混业经营的实践对金融监管要求更高

自从我国加入到世贸组织以后, 无论是金融产品交易, 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与全球金融的联系和合作, 从广度和深度上都日益加强。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模式影响深远, 虽然我国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 还存在着法律障碍, 但不同金融部门间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等已露端倪, 银行与证券和保险之问的联系已经很紧密。两种类型的混业基本已经形成, 其一是以金融控股集团形式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 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其二是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合作以及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 国务院批准允许银行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允许保险资金按比例进入资本市场, 这些无疑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对目前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3.1 注重基本制度建设

由于原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效, 导致金融市场十分的混乱, 更谈不上有一个健全的监管制度了。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 为了更好地实行金融监管制度, 我们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到基础设施建设上来, 例如, 规范市场规则、健全公司治理制度等等, 这样监管才能够有一个好的实施环境。

3.2 防止把对违规与否的监管变成对金融机构的微观活动的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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