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管理、监理及执法

2024-08-02

农机管理、监理及执法(精选12篇)

农机管理、监理及执法 第1篇

农机管理、监理、执法联系密不可分, 又各自有着不同任务。农机管理是为了农机化事业依法进行的决策、组织、指导、实施、控制的全过程。农机监理是依法对农机的使用进行安全监管的过程。管理与监理有着内在的、规定性的差异, 范畴不同、职能性质不同、工作方法也不同。农机执法是对农机使用过程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处理、强制执行的过程。从农机化发展的要求来看, 农机监理是农机管理的重点, 农机执法是实施农机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农机管理不能忽视和代替农机监理和执法。目前, 在农机管理、监理、执法过程中, 监理和执法仍是薄弱环节。

进入21世纪以来, 我国颁布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纵观这些法律法规, 更多的是从促进农机化管理和发展的角度进行法律规定。目前的农机监理, 虽然被列入行政执法范畴, 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讲, 仅仅是一种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的农机监管工作, 更多的是行政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还不能适应农机执法的要求。农机的应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农机使用过程中, 需要处理机械之间、机械与驾驶人之间、机械与其他人之间等各方面关系的法规。特别是对于农机监理执法中的事故处理、强制执行等需要明确的法律要求和规定。赋予农机执法人员的权利、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执法手段都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农机监理及执法质量的高低, 将直接关系到农机整体管理水平, 直接影响到农机化发展的速度及质量。

农机管理、监理及执法 第2篇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农机监理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农机监理依法行政,切实提升农机执法服务水平,通辽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规范执法年”活动方案》(内农牧法发〔2012〕42 号)文件精神要求,细化方案,多措并举,确保实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农机监理规范执法服务年”活动。

通辽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提出该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以全面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方针,以“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为动力,以提高农机监理监管服务水平为重点,加强农机监理规范执法和服务能力建设,以优质服务创新农机安全社会管理,推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全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执法保障;通过开展“农机监理规范执法服务年”活动,努力实现三大目标:一是全市农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机执法监督和约束机制日趋完善。二是“黑车非驾”等农机非法违法行为的源头防范管控进一步加强,农机“三率”水平力度明显提高,农机安全监管网络不断完善,杜绝重特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三是一站式、上门式、预约式等亲情化服务模式得到有效推行,农机监理部门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机监理政风行风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自活动开展以来,通辽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组织全市农机监理站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出动宣传车深入乡村、农贸市场,张贴宣传标语、设立宣传栏、发放告知书、明白纸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不仅使农机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也使开展此活动的意义、方法、步骤家喻户晓,为活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监理站结合当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工作,全力开展了“三率”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和“两无治理”执法专项行动。

农机管理、监理及执法 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1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2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中的执法对策

2.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3.结语

农民的权益自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定和发展,上地作为农民赖以发展和生存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木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工业化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国土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谭善凯.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基础理论研讨,2011(03).

农机监理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第4篇

1 当前农机监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出台后,开始实施拖拉机委托管理,农机监理工作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泰兴市农机监理执法步上正轨,农机监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理执法队伍建设不规范,部分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符;二是监理执法人员的总体素质不高,服务意识和执法意识不强;三是监理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有越位执法现象;四是有的监理执法目的不明确,带有明显的趋利性,行政执法行为与最终执法目的有脱节现象;五是监理执法装备简单,执法手段落后,跟不上农机化发展要求;六是全省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监理执法的认识和做法不一,没有做到上下一盘棋;七是作为执法对象的农民机手,法制意识淡薄,主动配合执法的少,逃避执法的多。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农机监理执法形象,又影响了执法效果。

2 农机监理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2.1 机构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造成农机监理执法地位不确定

2005年国家机构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管理性事业单位、执法类事业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并要求对执法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但全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改革步调不一致,只有极少数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大部分是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的到目前还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2 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制约了农机监理执法工作

由于历史原因,绝大多数监理员是从其它岗位转过来的,尤其是乡镇基层一线的农机安全监理员,他们对农机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对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尽管近年来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新进了一批有知识有文化的年轻人,但由于他们在短时间内对农机执法工作还不够熟练,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同志甚至可能出现违规执法、越位执法等现象。

2.3 缺少执法经费,执法工作难以得到保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对纯农用农业机械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要求农机部门既要“免费”对农机进行安全检验,又要“实地”送检验上门。但当前绝大多数农机监理机构是全额、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法经费经常拨付不到位,有时连人员经费都不能得到保证,导致全省农机监理执法车辆不统一、执法服装不统一,难以开展面广量大的“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工作。

2.4 源头管理不到位,机手的安全意识淡薄

农机的使用者绝大多数是农村的农民朋友,他们文化程度不高,又没有受过专业的农机安全使用培训,导致农机事故发生率较高。泰兴市2009年尽管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农机事故,但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涉及农机的事故12起,死亡14人;发生涉及农机的一般事故215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2 000万元。尽管事故的发生率比2008年有所下降,但农民机手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的问题不容忽视。农机监理机构应加强源头管理,对农民机手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 新形势下做好农机监理执法工作的思路和对策

3.1 加快农机监理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明确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做到权责一致,尽快将农机安全监理所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行列。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参公管理工作力度,并切实保障农机安全监理经费,以保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2 健全农机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

农机执法责任制、行政过错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制等制度,是用来约束农机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农机监理部门要对外公开行政执法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执法监督考核,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从制度上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办事、行为规范。

3.3 加强农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为保证农机行政执法规范有效,应加强农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强、业务上精、作风上硬、工作上实的农机监理执法队伍。

3.4 加强源头管理,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农机管理、监理及执法 第5篇

论执法与服务在农机监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作者:杨淑华

来源:《新农村》2011年第17期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我们农机监理工作的宗旨,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是我们农机监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随着农业机械保有量的增加,农业机械的的安全形势也越来越严峻,特别是近年来,农机监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我们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是当前我们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的关键。

一、提高自身建设,加强执法力度

近几年,农机监理部门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给工作人员定任务指标,使农机监理工作出现偏差,部分农机监理员执法素质不高,造成农机监理执法混乱损害了农机监理部门的形象;再加上宣传和教育跟不上,很多群众不理解,也得不到政府应用的支持。所以我们农机监理部门应加强农机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并加强自身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改善执法形象,争取广大群众和各级政府对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使广大群众和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争取社会各界对农机监理工作的支持。通过对两法的学习来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技能、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在社会上树立农机监理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转变思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农机监理工作的核心是为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农机监理部门普遍存在着“重执法轻服务”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农机监理部门甚至存在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农业机械和驾驶人员的检审方面,只要交上检审费,就算年检通过了,既不对农机具进行检验,也不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在牌证管理田检路查等方面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机手交了费用,却得不到应有的服务,使群众误认为农机监理只是单纯收费的,违背了农机监理工作的目的,也失去了应有的社会作用和价值。有些农机监理人员不尊重机手、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使机手对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产生抵触情绪。所以,农机监理部门在工作中,要转变思想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服务,要公开办事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吧方便带给机手,严把检审关,提高检审质量,加强驾驶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三、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农机监理工作中,执法和服务是相辅相成的,是对立统一的。执法是服务的一种手段,服务对执法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是我们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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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农机监理部门的任务是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是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的。执法本身也是一种服务,我们强调严格执法,也是更有效地为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服务,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为机手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让全社会理解我们的工作。

农机管理、监理及执法 第6篇

关键词现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观念更新;科学性

中图分类号DF4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09)121-0100-01

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综合执法保障,我们所说的综合执法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下,某一个行政机关集中性的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某些相关的行政机关(甚至几个),采取行政处罚权方式的行政执法制度。是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它依照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依据其最基本的原则,从而将城市管理领域中长期存诸多弊端得以解决。其中较为成功的有:执法机构纷繁复杂,执法职能相互交叉,重复处罚问题以及没有利益的都不管,有目的和利益的的争着管理,利益大的就多管点利益小的就少管和不管。

1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在我国对于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中对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规定成为了城管进行执法的依据。但是其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力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行职责范围,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处罚权利,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这一现象在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是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执法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通常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很少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执法人员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对执法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处罚。这种对行政程序的践踏实际上已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当中所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正是城管人员对执法程序的漠视,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和困难。

1.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执法领导者常常漠视法律的存在,自认为法律只约束平民百姓,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在行政实践中表现出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更有甚者还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还有一些执法者将法律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在实践中通常是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就拿来实用,不利的就不予执行。更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则法制观念淡薄,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把执法权当作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对广大人民群众态度粗暴,滥用职权,肆意罚款,甚至依仗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欺压百姓,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还有部分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较低不懂法,在执法工作当中常常执法犯法,用一个违法执法行为去纠正另一个违法行为。甚至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执法持以暴力抵抗,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1.3现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机制还存在缺陷

很多地方都存在着“是同一单位,却高挂两块牌子“的现象,也就是说城市管理监察机构与所进行监管的对象在履行城市管理、监察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还在依靠单位的领导以及社会公众,监督城市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表面看来,这样的监督兼顾周全,而却使得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大打折扣。

2建立完善城市综合执法的途径

2.1完善法律体系

从整体的法律监督体系来讲,应该先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以在大范围的征询基层民众意见为基础,同时依据国家宪法和相关基本型法律法规,根据各地实际中执法的现状。为城市综合执法模式的建立与发展制定一部《城市综合执法法》,从而使城市综合治理不如法律化程序。该法律条款中应该在界定城市综合执法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执法主体地位,对城市进行综合执法的相应权力的同时,也应该肩负责任,就是运用正当程序进行执法,其中也包括各地市县管理执法的工作体系也合法合理。这样才能为完善法律规范提供法律依据。

2.2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

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要坚持独立性,权责一致的原则。这是城市综合执法一个理想的模式,使新组建的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真正能适应新时期我国城市管理的要求。为使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具有合法性,理顺城市综合执法机构与原有的市容管理、监察机构的关系。并且还要建立中央垂直领导的、地方分级管理的执法新体制,在中央级别设立一个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宏观管理所有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各城市的不同情况设置与其相适应的城市综合执法体制,各司其职。

2.3建立健全城市综合执法的相关监督机制

首先,健全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层,是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最有权威的一种监督,城市综合执法应该在法制监督下,履行其责任与义务。其次,健全职能部门的监督。在某些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中,其他的行政机关对具体情况更加了解,具备对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辅助性监督的能力。再次,健全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由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组成的。层级监督是促进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健全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城市综合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具体表现。当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职权或执法程序。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律诉权来实现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作为群众信赖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来监督城市综合执法,确保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因此人民法院便成了对行政综合执法进行监控的最后一道壁垒。还有一种监督方式就是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城市综合执法综合执法具有相当大的意义,一方面表示一个行政部门开始将多个行政部门精简,实现一元化的执法主体,从多个领域开展符合自身发展的执法特征,从而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

当前我国城市综合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这就需要从各方面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制,加强监督体制,从而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陈贵民.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赵德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3:66-68.

联合执法提升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能力 第7篇

1 在思想认识上达到统一

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实施后, 严厉的事故责任追究, 使安监、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监理部门都深深的认识到, 只有加强部门间的合作, 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积极参加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安全专项整治, 整合农机部门安全监理执法力量资源, 改变乡村道路无人监管的现状, 才能有效地排查事故隐患, 掐灭事故苗头, 控制事故发生率。特别是“一岗双责”实施后, 巴中市政府分管农业和安全的领导多次找到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和农机局, 要求摒弃利益, 加强几个部门的合作, 扭转巴中市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2005年通江县率先实施了协助执法, 把农机监理富余的监理人员分配到县交警大队下的几个中队, 充实到交通安全监管警力严重不足的第一线。2007年, 巴州区按照区政府的安排, 区编委组织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监理站站长赴陕西考察了南郑、汉中、宁强等市、县农机监理与公安交警的联合执法模式。2008年, 平昌县在县委、县政府的组织下, 从公安、农机、运管、路政、安监等部门抽调36人, 组成了四个联合执法小组, 2008年“9·1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巴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多次安全会议上强调公安、安监、农机、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协作,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全面整治安全生产隐患。

2 在信息沟通上达到统一

巴中市及4个县区都建立了在安委会框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机安全管理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每年常规召开两次联系会议。在大的活动如春运、全国安全月、百日安全活动之前,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活动准备会, 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行动, 各成员单位坚持互通信息, 为制定阶段工作措施提供依据。巴州区在区应急办的主持下, 坚持参加与安监、公安、交通、农机等机关职能部门的应急救援演练, 平昌县的联合小组和通江协管执法都在不断深化。这些都为联合执法提供了组织保障, 使联合执法能够实现步调一致。

3 在行动上达到统一

在宣传工作中, 一是充分利用每年的全国安全月、百日安全等大型活动, 深入开展“六个一”宣传教育, 以“创建平安农机, 促新农村建设”为抓手, 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组织了由交警、农机工程师、法律工作者参加的宣传队伍, 开展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学校, 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坚持查验制度, 开展好每个季度的“安全日”活动, 由于巴中市大部分乡镇的农机安全联组还存在, 安监和公安交警也想以此为依托, 加强车主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因此, 巴中市农机监理所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安全查验制度不断完善至今, 在驾驶人的教育上, 效果明显。三是突出以人为本, 坚持刚柔并济。一方面强制车主和驾驶人参加“安全日”活动, 接受安全生产法规、政策、阶段形势的再教育;另一方面组织农机工程师队伍, 给他们提供机车维护保养、驾驶应急处理等方面知识的服务。同时, 在特别的日子如大雨、大雾和节日给他们群发温馨提示短信。在安全监管执法上, 几个相关职能部门都有一个共识, 那就是管不如防, 防不如自我保护。

在安全整治上, 充分利用重大节日期间安全大整治、全国安全月、夏季安全大整治和百日安全等活动, 农机、安监、公安、交通等执法人员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 重点开展对道路交通、农机安全、水上交通等检查, 一是有效地打击了各种违法现象, 起到了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二是最大限度地排查出各类事故隐患, 降低了事故发生率;三是通过多次的合作, 部门间的合作统一性和协调性得到提高。

在业务管理上, 巴中市交警支队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车管业务大检查, 对农机监理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宝贵意见, 对农机监理工作规范化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事故处理上, 虽然在《道法》实施后农机监理没有了事故处理权, 但是处理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事故时, 交警常要求农机监理人员到场, 配合交警检验事故机械, 协助事故处理, 降低事故损失, 积极为受害者谋福祉。

4 联合执法对农机安全的各种影响及成效

强化农机监理执法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第8篇

提高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素质

农机监理行政执法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范围广,所以要理清农机监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法行政找到法律依据。提高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履行农机监理职能和职责。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所赋予农机监理部门的权利和责任。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正确运用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监管、准确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开展人性化行政执法

目前,我们国家的许多农机拥有者和使用者法制意识淡薄,农机监督管理机关由于执法手段差、力度小、执法范围狭窄,加之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差,以至于农机手违法违规和农机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作为农机监理部门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做好农机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农机监理与交通、交警共同执法的新模式、新方法。在农机监理工作中,不能一味强调行政执法强制性的一面,不能有高高在上的思想和高人一等的权利。对待农机操作人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带着感情执法,依法以理服人。在严格执法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重,实行人性化执法。遇到农机作业人员违法违规时,如果简单的一罚了之,是无法让人心悦诚服的。这样不仅遏制不住安全生产隐患,还会引起农机操作人员及群众对执法人员和政府部门的不满,进而产生抵住情绪,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实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监管与执法,通过不断地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教育农机从业人员重视农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逐步提高群众及农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把农机安全生产转变到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上。

标本兼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我们的执法活动不能首先把农机从业人员假设为违法主体,不能为处罚而执法。而应该和当事人建立起沟通的桥梁,“提示在先,教育在后,普法在先,处罚在后”。采取规劝、引导、教育、服务的方式依法行政。根据具体农机违法违章案件的不同情况,在对其进行处罚的同时,指出农机作业人员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改正错误,从根源上减少甚至杜绝违法违章现象的发生。

农机监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9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先后实施, 确立了农机监理机构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农机监理机构是以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为管理对象的, 肩负着为农机化发展保驾护航、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的重要责任, 始终处在农机化工作的前沿, 是农机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何提高农机监理执法形象成为当务之急。笔者就目前农机监理执法中表现出的几个方面突出问题, 剖析一下形成问题的原因, 着重探讨规范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行为的对策和措施。

1 农机监理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 管理体制不顺, 经费保障不足, 驱使执法利益化

当前, 农机监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 执法经费没有保障。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经费得不到保障, 使得正常执法活动难以顺利开展。在这种情况下, 往往就要靠收取规费或罚款来解决, 方能保障正常办公, 被称为“自费执法”。它不是为管理而执法, 而是为生存而“执法”, 为收入而罚款, 把解决执法人员的吃饭问题作为“第一要务”, 为了吃饭, 不讲规范, 能收费的尽量收, 不能收的变相收。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的交叉, 完全背离了农机法律法规的目的和精神, 无法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 于是“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屡见不鲜。

1.2 农机监理执法重实体轻程序, 重结果轻过程

在农机监理执法过程中, 忽视程序、恣意行政成为一种流弊。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时, 操作过于简单化、形式化。执法人员既不愿意、也不善于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不严格遵守执法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规定, 导致在行政诉讼中因程序不当败诉案例的发生。

1.3 法制观念淡薄, 重管理轻服务

目前有些执法人员还用传统的理念和思维方式来认识和开展工作, 没有将依法管机与依法治机、严格监管与优质服务、年检年审与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执法犯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有的甚至出现以执法为名任意侵犯农机手的合法权益, 这与执法者观念陷入误区不无关系。有的执法者甚至认为, 法律是管老百姓的, 执法就是用法律对付老百姓, 执法者具有管人管机的权力, 而老百姓只有接受管理的义务, 没有权利。

1.4 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执法不严

由于农机监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 其执法人员来源没有按照国家公务员高标准、严要求、规范性进行管理, 造成进人渠道多, 把关不严。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影响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有的交由乡镇农机人员行使, 还有的农机监理机构聘用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 导致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 严重影响了农机监理形象。

2 农机监理执法存在问题形成的原因

2.1 程序法规的滞后和不完善, 忽视程序的法治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在行政程序法治方面明显滞后,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仅有的行政程序散见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农机监理处罚程序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一些省、部委的法规规章。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化, 在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和操作中过于简单化、形式化, 过分强调实体的法治而忽视程序的法治。程序的缺位是目前法律实施状况差的主要原因, 而推进依法行政最有效、阻力最小的途径莫过于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没有程序的公正, 实体的公正就很难达到真正的效果。

2.2 法治观念淡薄, 义务本位和管理本位并存

由于农村经济相对落后, 加上普法教育不够深入, 法治思想在农机手心目中相对淡薄, 农机监理人员重管理轻服务, 农机手重义务轻权利, 表露出义务本位、管理本位的倾向。

2.3 执法监督不力, 行政违法难以追究

一是法律监督不健全。没有专门针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违法追究的法律法规, 虽然《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省条例》等法律法规有部分条款进行规定, 但规定不够系统, 可操作性差。二是监督责任不明确。对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的渠道很多, 有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等, 但绝大多数监督主体的监督软弱无力。各级人大监督实际运用不够, 所发挥的效力极为有限;群众监督名不副实, 效力极低;舆论监督受制较多, 难以发挥作用;内部监督受复杂情况和关系等因素影响, 虽然发挥一定作用, 但力度不够。三是责任追究不到位。由于没有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致使许多行政违法案件无法严肃处理, 造成有些行政违法人员有恃无恐, 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

3 规范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行为的对策和措施

3.1 强化法律意识, 树立法治观念, 提高执法服务观念

法治是指法律至高无上, 所有行政管理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树立法律法治观, 依法管理好本部门的工作。要求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活动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提高农机监理威望, 消除义务本位、管理本位的思想, 确立执政为民的法律观念。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公正执法, 加强农机监理队伍的法律知识培训, 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忠实地执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全心全意为农机手服务。推行政务公开、承诺服务, 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办公, 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执法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 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推出便民服务措施, 让广大农机手从执法服务中得到实惠。

3.2 把行政程序纳入法制建设轨道, 严格法定程序

我国应抓紧时间制定和出台《行政程序法》, 通过程序的公正透明, 最大程度地消除和纠正实体中存在的问题。行政程序法治化为行政职权的合法运行规定了法定程序, 这种法定程序是具体化的, 具有实际内容和操作形式的义务, 规定行政主体如何去做, 否则须承担某种法律后果。在执法过程中应力求做到: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平等对待农机手,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申请回避, 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告知当事人行使行政救济权的途径和方法。推行行政执法公开, 将执法项目、依据、程序、结果向社会公布, 实行公开透明执法, 促使每位农机监理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做到羁束裁量合法、自由裁量合理。

3.3 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 提高执法形象

执法队伍素质的如何, 是关系到法律能否落实的关键。首先加强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和途径, 树立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的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秉公执法的良好品质。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教育。要掌握农机法律法规知识, 熟知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规定, 明确执法程序和责任。力求做到:一不越位, 不能擅自超越法定权限, 不该管的一定不管;二不缺位, 不能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应该管的一定管好;三不错位, 不能既当“裁判员”, 又当“运动员”;四不扰民, 该管的事一定要手续简便, 做好“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三是建立健全内部行政执法责任制, 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应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同时要求农机监理执法主体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 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分解职权, 逐步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 并将工作程序、岗位分工等责任制对外公开, 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使农机监理执法活动与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直接联系, 实行谁实施, 谁负责。行政主体对外承担责任后, 有权对具体的执法人员进行追究, 做出内部处理, 以监督执法队伍, 保证农机监理执法活动的合法、合理运行。四是清理执法队伍, 对聘用从事农机监理执法工作的临时工, 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予以辞退。严肃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定期、逐人实事求是考核, 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晋升结合起来, 对那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人员坚决依法查处, 决不姑息迁就并清理出执法队伍, 决不让少数“害群之马”败坏整个农机监理执法队伍的形象。考核不合格的, 坚决调离执法机关。同时严把执法人员的录用关, 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积极争取把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纳入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将履行执法职能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解决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改变目前执法经费普遍不足, 改变靠收费养人的现状,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保证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 稳定农机监理执法队伍, 促进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

3.4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论新形势下农机监理执法与服务 第10篇

1、农机监理人的作用与地位

(1) 农机监理作为安全生产的执法机构, 依照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作用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纠正违章, 杜绝事故, 使农机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保证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 农机监理在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学习培训, 使机手有了一技之长, 成为村里先进科学技术推广使用的带头人和示范者, 为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

(3) 农机监理人员与机手有良好的相处关系, 培养了深厚的感情。农机监理人员在机主的心目中既是执法者, 又是朋友, 还是农机生产的参谋、顾问, 机手有了困难愿找农机监理帮助解决, 从而使他们得以发展生产, 加快了致富步伐。

(4) 是农机监理在监督、管理和协调农机田间作业、运输作业、跨区作业工作中, 在提高农机作业水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安全生产、协调供需、化解纠纷等方面, 起到其它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农民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2、提高队伍素质, 加强执法力度

(1) 近几年, 一些农机监理部门管理混乱, 人员素质差距大, 个别监理部门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给监理人员下达经济指标的事情时有发生, 使农机监理工作出现了偏差。部分农机监理人员的执法素质不高, 造成执法混乱, 损害了农机监理部门的形象;再加上忽视宣传和教育, 使我们的执法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因此加强农机安全的宣传和教育, 提高自身的硬件和软件建设, 发送执法形象, 争取广大群众和各级政府对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视, 使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环境得到有效的改善, 是我们执法力度得以加强的关键。

(2) 现阶段, 农机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部颁发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机监理工作的执法地位和农机监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为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政策依据。农机监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 采取多种措施对机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在学生集中的乡村学校, 以举办农机教育安全讲座、播放农机安全知识录像等方式, 教育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利用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对农民朋友进行农机安全教育, 使全社会都了解农机监理的重要性。

(3) 农机监理与相关部门有着密切关系。农机监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加大自我宣传力度, 广泛宣传法规与条例, 使政府加强对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视, 变部门行为为政府行为, 积极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促进相互理解与支持, 为开创农机监理工作新局面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 农机监理的工作特点和社会性质决定了其职业道德, 必须以全心全意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为宗旨, 以忠于职守, 无私奉献为工作核心, 以爱岗敬业、奋发有为、尽职尽责为根本要求, 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 致富奔小康为工作目标。

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是我们农机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农机监理队伍普遍存在装备落后、人员配备不足、监理人员素质偏低的问题, 难以适应当前农机监理工作的需要。因此监理部门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 加大对农机监理工作的投入, 有计划地配备交通、通讯、安全检测、宣传器材及计算机等技术装备, 逐步改善办公条件。加强农机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 农机监理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机监理部门执法水平的高低, 对农机监理人员要加强培训、学习, 特别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学习, 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 进而提高农机监理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在全社会树立农机监理队伍的良好形象, 必将从根本上改变农机监理“执法难”的问题。

3、端正工作态度, 提高服务意识

农机监理工作的核心是为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服务的。当前, 农机监理部门普遍存在着“重执法轻服务”的现象。工作实际中, 农机监理部门强调执法监督, 而应履行的义务却关注的较少。有些农机监理部门甚至还存在着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 突出表现在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人员的检审方面, 只要交上检审费, 就算年检审通过, 既不对农机具进行检验, 也不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在牌证管理、田检路查等方面也存在着相似和类似的问题, 机手交不上费用, 却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服务, 使群众误认为农机监理只是单纯的收费, 违背了农机监理工作的目的, 失去了应有的社会作用和价值。农机监理人员执行权利与履行义务不对等, 还造成农机监理过程中少数监理人员不尊重机手、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 使机手对农机监理部门产生敌视的心理, 影响了农机监理部门和机手的关系, 使机手对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产生一定程度的抵触情绪。

4、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农机监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

中图分类号:32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5-0217-1

农机监理部门是为农机安全生产服务的。省农机监理总站是主管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实施国家农机安全生产法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市县农机监理部门也是行施行政职能、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行政执法单位。农机监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定农机安全生产的各项具体政策和法规,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的各项具体政策和法规,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负责全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和核发法定的全国统一牌证工作;负责农机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实施农机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农机事故处理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机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的主要工作是勘查农机事故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分清农机事故责任、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国家不断加大农机补贴力度,农机保有量不断增加,各种农业机械不断更新,农业机械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载体。但农业机械的报户率、检验率却逐年下降,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农机监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是摆在农机监理工作者面前的难题,也是农机监理工作的一个新的发展契机。

1目前农机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宣传力度不够

养机户和农机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机手认为“农机监理只收钱而不做其他事情”,因此不愿配合农机监理工作,逃避管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拖拉机等农用机械仅用于耕地,不需要办理牌照等。

1.2不规范驾驶

为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部分机手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这给农机生产工作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1.3各级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政府对农机监理的投入支持力度不够,监理工作者办公条件、办公设备亟待改善。

1.4农机权利与义务不明晰

各农机监理部门收费均有法律依据,并有明确收费标准,但农机手只有缴费的义务,却没有享受到相关的权利,或者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何在,在此方面工作宣传工作应相应完善。

2正视问题,迎接挑战

2.1加大宣传,提高公众及农机参与者的安全生产意识

扩大宣传范围,并有针对性地对群体进行宣传。宣传安全法规知识宣传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深入乡村,利用集市等场所对全体社会人员进行宣传。或者深入到学校、家庭,通过宣传板报,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的知识,扩大宣传效果,营造农机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使全社会都了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监理职责与任务,提高农机监理知名度,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向相关领导宣传,让各级领导了解和重视监理工作,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并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向农机驾驶员进行宣传,提高机手的安全生产意识,使其明确责任与义务,营造农业安全生产的氛围。在工作中,农机监理人员要为农机手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主动走村入户,开展送检送审,积极帮助机手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在缴纳费用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权利,或者知晓自己应获得的权利。在农机监理人员的工作过程中,加强农机监理工作者与机手之间的情感沟通,促进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2.2加強自身建设,提高监理队伍素质

队伍建设是常抓不懈的工作。一是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制度,工作内容明细,工作权利与义务明确。二是道德规范建设。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增强对农机监理工作的责任以及在农机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克服困难,提高农机监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感,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2.3强化服务手段,实行社会化综合治理

做好农机监理工作仅靠农机监理员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全社会的支持,特别是县、乡、村三级领导干部的支持,这是开展好农机监理工作的关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增强农机监理的力度,强化法规管理的手段,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运行的链条。农业机械化大发展的时代,农机监理工作众多的问题与挑战。正视问题,迎接挑战,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加快法制建设,增加技术装备建设投入,提高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开拓创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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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大军.谈谈如何抓好农机监理[J].江苏农机化,19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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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亓荣堂.监理路上的追求与探索——淄博市深化农机监理工作改革纪实[J].山东农机化,2002,(07)

[8]杨燕清.发挥现代化装备功能提高监理水平[J].山西农机,1996,(S1)

农机管理、监理及执法 第12篇

关键词:农机监理,执法能力建设,若干思考

新时期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持续提高,农机监管工作也获得了快速发展,其监管水平与质量对农户的财产以及生命安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农业部门出台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也为农机监理工作及安全生产的开展提供了执法依据,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改进。

1 机监理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法规不完善

相关法规法律是开展农机监理执法工作的关键依据,当前,我国监理执法相关法规法律不完善,对执法工作的顺利以及规范开展带来直接影响,因此,监理部门一定要给予充分重视,完善相关法规法律,进而促进建立执法工作的规范化[1]。

1.2 缺乏统一标志和制服

当前,监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鲜明以及统一的标志和制服,严重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颜色性,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重视这一问题。

1.3 农户缺乏法治观念

当前我国农户严重缺乏法治观念,为监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难度,导致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通过宣传等途径,提高农户的法治意识。

2 加强农机监理执法能力建设的相关对策

2.1 遵循服务为本的工作原则

农机监理执法的重点是为农机安全生产而服务,但是当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轻视服务、重视执法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对监理执法造成制约,如果缺少服务意识,那么执法工作就失去了本质[2]。因此,执法人员一定要树立服务意识,怀着一颗服务的心,与农户建立良好的关系。

2.2 强化执法手段

监理部门一定要充分利用执法力量,对农机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保证农机管理的法制化。同时,要建立联动机制,积极争取交管、安监以及交警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全社会的共管齐抓,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进而保证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监察、公安以及法制等部门还要充分落实监测以及监督职能,保证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农机监理执法任务要进行细化,责任落实到具体人,明确工作责任,形成问责机制,对工作态度较差、工作缺乏热情的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3]。监理部门要积极听取广大农户的意见,定期召开总结会议,对农机新态势进行分析,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解决措施,保证工作充分落实。

2.3 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监理部门要本着行为规范、执法文明、业务精通以及思想过硬的原则,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质。在具体培训中,要结合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重视思想建设和法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重视对《道路交通法》以及《安全生产法》的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4]。总之,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一定要坚持不懈、落实日常、武装思想,保证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以及专业化。

2.4 加大对执法硬件装备的投入

硬件装备是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保证监理执法工作开展的关键前提。监理部门一定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有计划、有组织的配备宣传器材、勘察仪器、安全检查、通讯以及交通等硬件装备,提高监理执法水平。同时,监理部门还要解决执法人员的制服问题,如果执法人员身着便装会影响监理执法的权威性以及严肃性,而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监理部门在管理拖拉机等农用机械方面,具有和交警部门相同的执法权。因此,监理部门一定要解决执法人员的标志以及制服问题,保证标志与制服统一、规范。

2.5 提高执法宣传力度

当前是信息化的时代,因此,监理部门一定要充分利用舆论的作用,扩大宣传阵地,利用报纸、网络、电视以及广播等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定期宣传农机管理知识以及农机生产常识。提高农户对农机的安全认识,同时,宣传工作要深入到各个屯、村、镇、乡,通过发放安全手册以及宣传单的形式,宣传农机使用的安全规定以及生产常识[5]。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农户的安全观念以及法律意识,进而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2.6 强化执法监督

当前,根据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规范和要求,相关部门要从以下两点强化执法监督:第一,监理部门要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提高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保持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第二,加强外部监督,其主要包括社会以及舆论监督,监理部门要将工作成绩以及工作内容公开化、透明化,接受社会、人民以及舆论的监督,推动监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监理部门要通过宣传提高人民的监督意识,促使群众正确的行驶监督权力,推动监理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进而推动我国新农村建设。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加强农机监理执法能力建设,一定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通过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宣传力度以及增强执法监督等措施,促进监理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进而提高监理执法的高效化以及规范化,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创造良好以及安全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孙洪宇.加强农机监理执法能力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农机使用与维修,2015(4):87-88.

[2]范祥君.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思路及对策[J].南方农机,2015,46(11):6+16.

[3]余泽强.加强农机监理执法能力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3(3):178.

[4]朱理徽.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J].南方农机,2016,47(3):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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