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在中国的文化基础

2024-05-12

人权在中国的文化基础(精选4篇)

人权在中国的文化基础 第1篇

一、儒家文化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儒学创始人孔子强调“仁”, 何为“仁”?儒家认为“仁者爱人, 有礼者敬人。爱人者, 人恒爱之;敬人者, 人恒敬之”。 (《孟子·离娄下》) 因此, “仁者”不仅要做到“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达而达人”, (《论语·雍也》) 还要做到“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论语?卫灵公》) 具体来说, 就是要“居处恭, 执事敬, 与人忠”, (《论语·子路》) 还要“言忠信, 行笃敬”。 (《论语·卫灵公》) 孔子认为, 每个人生而平等, 其人格是值得尊重的, 人的价值在于追求完美的道德人格。《孟子》中说道:“仁且智, 夫子既圣矣。” (《孟子·公孙丑上》) 还指出:“仁之实, 事亲是也;义之实, 从兄是也;智之实, 知斯二者弗去是也……” (《孟子·离娄上》) 他认为, 一个人需要将仁德与“良知”结合起来, 才能成为贤能的人。人性本善, 人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是与生俱来的。把握仁义之道, 必须具备理性的品格, 才能将道德意识上升为自觉的行动。孔孟之道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以道德修养为目标的以人为本思想, 而这种思想体现在一定的伦理政治关系中。孟子提出:“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 (《孟子·尽心下》) 在孟子看来, 人民的地位和尊严不可侵犯, 人民在国家政治中的主体地位大大提高。然而, 人民并不享有参与社会管理的具体权利。“也就是说, 孔夫子倡导的博大普适的‘仁者爱人’没有转化为社会弱者可以拥有的对人人相敬相爱的权利主张, 孟夫子所说的人人生而有之的‘良知良能’也没有转化为人人对社会、对他人可以提出平等、自由要求的道德资格。”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伦理纲常为基础的社会, 讲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贤臣忠等, 就连君王的统治也需要皇亲国戚的权威来支持和维护。儒家主张“人治”, 即圣贤之治。作为贤君, 要施行仁政, 以德治国, 做到“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认为, 每个人都处于家国一体的关系之中, 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 依靠互信互助互爱的道德规范, 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儒家强调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与西方智者学派的自然理性相类似, 人权思想可以在那里找到萌芽。“智者派的本质是将野蛮人与普遍性相联系, 即支持强权, 也支持普遍平等。法律的批判、自由的个体和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体与智者派一道进入了历史的舞台。”人权, 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普遍权利。它与生命权一样, 是与生俱来的, 是人之作为人的自然权利。人权, 源自人的天性, 而不是国家赋予的, 即使是法律也不可以任意剥夺。天性, 是每个人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 也是对自身尊严和利益的要求。但这种要求因为缺少相应制度和程序的支持, 而没能上升为一种权利主张, 从而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中华文明里蕴涵着自己的自然法、自然权利概念。这样的天然权利概念借助民意为天意、民人为天人的逻辑转换, 是可以踏踏实实、稳稳当当地落在民权上的”。孟子强调“保民而王, 莫之能御也”, 君王承蒙天意统治天下, 天意来自人民对君王德性的肯定, 顺应民意才能维护君威, 违背民意, 则人民有权推翻统治。

二、与时俱进的民主思想与科学发展的理念

中国传统的“仁者爱人”和“君轻民贵”的思想虽然进步, 但在封建集权的社会里, 君王毕竟握有实权而人民无权。因此, 只有规范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构建相应的制度和程序, 人民才能真正地享有权利。辛亥革命以后, 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 近代启蒙思想进一步传播, 以自由的精神为核心, 形成新的价值理念:人性的张扬、个性的解放、人格的独立。于是, 陈独秀、李大钊等人掀起了以促进国民性改造为目的的新文化运动, 批判中国传统文化, 宣传马克思主义思想。他们认为, 提高国民觉悟的方法就是培养国民“民主”与“科学”的意识。陈独秀曾在《青年杂志》创刊号上发表具有发刊词性质的《敬告青年》一文, 其中写道:“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 羞为浅化之民也, 则急起直追, 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因此, 他向青年提出“自主的而非奴隶的”、“科学的而非想象的”等六项人生准则。他认为, 人权就是民主, 强调思想的自由。没有自由的精神, 就没有自由意识和权利意识, 就不会产生民主。因此, 民主表现为一种对自由的权利主张。但有时由于人们缺乏主见而人云亦云, 容易使民主偏离正确的方向。十九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其名著《论自由》中说:“如果所有人 (除去一个人) 都持有一种意见, 而仅仅有一个人持有相反的意见, 人们要让那一人保持沉默, 并不比那一人 (如果他拥有权力的话) 让人们保持沉默更为合理。”因此, 民主并非少数服从多数, 而是要给任何人说话的权利, 要服从于事实和理性, 即使真理只在少数人甚至是一个人手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民意表达的渠道也大大拓宽, 中国网络普及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人们随时随地都能借助微博、论坛等各种方式自由地表达观点。

科学, 是经过理性的验证判定为合乎现实的, 要遵循规律, 放眼世界。为了增强国力、民族振兴, 国民的权利意识普遍提高, 越来越多的现代科学技术引进中国。现今, 科技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国际政治舞台上, 一个国家甚至可以凭借科技实力表达对于自身生存和发展权利的主张。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人们享受着科技成果为生活带来的愉悦, 获得了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但如果科学技术用于破坏性目的, 人们的各项权利将会受到侵害, 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以及和平发展的环境, 比如核武器的研制、环境污染、知识产权的侵犯等等。因此, 科技的发展需要法律机制的规范和合理引导, 才能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科学的价值才能真正地体现。为了适应新的发展, 我国提出了“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体现了中华文化的深邃智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就是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 发挥人民的主创精神, 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004年全国人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之后,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7年党的十七大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修改后的《党章》。2011年1月24日, 吴邦国委员长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党的十七大, 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对新时期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的人权发展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三、和谐文化的传承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讲求一种“和”的理念, 所谓“天时不如地利, 地利不如人和”。“和”的基本精神在于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信任、理解、沟通, 做到同心同德, 互助互爱, 消除彼此的矛盾与冲突, 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庄子认为, 人与自然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道德理性和自然理性相一致, 追求“天地与我并生, 而万物与我为一”的思想境界, 从而实现和谐完满的状态。有学者把中国传统的和谐观念描述成“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 但这种和谐观念缺乏法治精神的支持。如今, 我们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 包含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人的团结和睦、人自身的身心和谐。在国际社会中, 我们应该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 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有待批准) , 与各国人民共建和谐世界。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 社会上依然存在不安定的因素, 部分地区刑事犯罪高发,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繁重。2012年3月, 我国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正, 在目的上保留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条文, 在任务中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 人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也可能成为被害人。因此, 为了做到勿枉勿纵, 防止国家专门机关在惩罚犯罪时滥用权力, 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还提出无罪推定的原则, 规定了辩护权、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同时, 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罪犯受到人道的处罚, 禁止酷刑、刑讯逼供或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刑罚。

国际社会有人质疑, 我国至今没有废除死刑, 似乎与人权原则相违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 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的罪行”的人判处死刑。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死刑问题有着深刻的影响。儒家文化对于个体生命的关注, 更偏重群体性, 认为道德上的自我完善是为了实现群体的稳定和发展。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主张重刑, 因为刑罚会使人少犯过错。他认为君主治国要有明确的法令, 赏罚必须严明, 所谓“刑过不避大臣, 赏善不遗匹夫”。在中国人的思想里, “杀人偿命”、“恶有恶报”的意识已经根深蒂固。因此, 在思想基础、社会政策和管理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 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有人认为, 死刑作为极端的刑罚手段过于残忍, 但从人权的角度看, 死刑虽然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 但对于及其严重的犯罪, 行凶手段更残忍, 也是不人道的。保障人权是保障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这点上看, 保留死刑与保障人权是不矛盾的。死刑也许并不是惩罚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但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对于情节极其严重、对社会有极其恶劣影响的犯罪, 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因此, 关键是如何正确适用这一刑罚手段。为了全面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我国采取“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 中, 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 并将死刑核准权收回给了最高人民法院。另外, 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些修改体现了我国法律尊重人的生命价值, 将人权的保障和惩罚犯罪并重。

四、结束语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 开放的中国需要吸收人类一切优秀的文化成果和有益经验, 开辟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在当今世界, 中国主张与世界各国在尊重相互的主权和平等的基础上, 就人权问题开展广泛的对话和交流, 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夏勇.中国民权哲学[M].三联书店出版社, 2004:132.

[2]《礼记·大学》原文: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 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 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 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 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 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 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物格而后知至, 知至而后意诚, 意诚而后心正, 心正而后身修, 身修而后家齐, 家齐而后国治, 国治而后天下平。

[3][美]科斯塔斯·杜兹纳, 郭春发译.人权的终结[M].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26.

[4]夏勇.中国民权哲学[M].三联书店出版社, 2004:48.

[5]孟子·梁惠王上

[6]陈独秀.敬告青年[J].独秀文存, 第1卷, 第10页

[7][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于庆生译.论自由[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24.

[8]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1-24/2807444.shtml.

[9]孟子·公孙丑下.

[10]庄子·齐物论.

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起点 第2篇

人们记忆犹新,3年前,在外有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内有重大自然灾害频发的困难情况下,我国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出台了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不断推进各领域的人权保障。今天的中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政务公开方兴未艾……这些实实在在的变化,见证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性进步,也证明了一个国家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

紧密结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提出了一系列人权发展目标:从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到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从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到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这些计划着眼于持续全面地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深刻诠释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描绘了人权事业发展的美好前景。

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起点。人权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也是人的全面发展过程。新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更加紧密地将人权事业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各项建设结合起来,更加深入地将人权改善与破解发展难题、民生热点、权利保障问题对接起来,更加注重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环节提升人权保障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

实践证明,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和基本国情结合起来,才能制定求真务实的人权事业发展战略;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人权改善途径。正是遵循这些基本经验,中国政府探索出了一條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不仅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福祉,也为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今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实现公民充分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任重道远。但只要我们携起手来,坚持依法、全面、务实地推进人权事业,全面落实《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把制度设计化为行动力量,就一定能写好人权事业的“中国答卷”。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文化基础 第3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文化内涵;中国文化

一、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

(一)非营利组织在中国兴起的背景与原因

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就在中国迅猛崛起,成为社会上一股异军突起的力量。非营利组织是指“以特定的公共利益为目标,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组织。”[1]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所产生的漏洞也日益造成社会矛盾的加剧,在此情况下,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非营利组织,无可厚非的承担着特殊的责任与使命。

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兴起与西方的非营利组织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与文化环境。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制度形成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密切联系。从非营利组织在中国发展的背景来看,中国的制度转变特别是经济制度的转变给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契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所有的社会组织基本上都属于公有的,政府垄断着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改革开放以后,经济与政治体制的改革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由于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形成了多元化的选择,不再由公有制垄断,由此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独特的社会改革背景下逐渐兴起。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成就与问题

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是一个逐渐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相融合的过程。在中国社会特定的文化氛围中,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不可忽视的力量。特别是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上,非营利组织都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一方面,从社会领域来看,中国非营利组织在科教文卫体、社会服务、环境保护、扶贫救灾等众多领域都已做出无可替代的贡献;另一方面,从非营利组织对社会文化的建设来看,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兴起,吸收了大量的志愿人员,从精神层次上提高了公众的社会参与意识,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然而,虽然在一系列领域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可是毕竟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还很不充分,就其应有的能力与作用来说,是没有发挥完全的。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也曾与中国文化发生过激烈的碰撞,在牟取公众利益时,做事情事倍而功半。这说明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在内涵建设特别是——组织的灵魂——文化的建设上还十分薄弱。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不仅在组织建设上与国外相比稍显稚嫩,在理论建设上更是与国外的非营利组织相差一段距离。事实上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理论建设的支持。中国非营利组织在理论建设还在起步阶段,在这样一个重要的过程中要抓住非营利组织与中国文化的融合,使文化成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有力支撑。中国文化,特别是中国流传几千年的悠久文化所营造出的特有的背景环境,不应成为非营利组织在中国发展的阻碍力量,而是应该成为推动非营利组织在中国发展的强大动力。只有与中国特有的文化背景相融合,非营利组织才能更具内涵,才能更好的发挥自身所拥有的能量。

二、中国文化对非营利组织文化的影响

(一)非营利组织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融通点

“文化并不简单的是意识观念和思想方式的问题,它像血脉一样熔铸在一个民族的精神文明的各个方面和社会存在的各个领域中,自发的左右着人们的行动。”[2]非营利组织的文化突出的是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志愿性以及服务性。非营利组织的文化旨在营造出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这个组织并不以自身的盈利为存在的目的。从非营利组织的文化与特点可以看出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异曲同工的契合点。中国传统文化是指:“中国古代思想家所提炼出的理论化和非理论化的、并转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具有稳定结构的共同精神成果的总和。”[3]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处事的根本出发点,是中国精神文明的历史浓缩。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仁”。

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在内涵与精髓上与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文化在本质上是共通的。例如,中国传统文化所提出的“大同”社会理想,是古代文化理论所追求的终极社会模式,是一种人人平等、互相友爱的、互助互利的社会,这与现代的非营利组织文化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社会资源实现优化分配终而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是殊途同归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中国传统文化君子情怀的具体体现;推己及人,乐于奉献的道德情操,更是与现今非营利组织所提出的志愿性、奉献性是不谋而合的。也可以說中国传统文化孕育深厚的互助互利、志愿精神的传统,是一种非营利精神的抽象化表达。

因此,非营利性,不仅仅是非营利组织文化的核心,同时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高度浓缩。非营利组织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通融点也基于此。非营利组织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在价值观上都体现出一种先进性,是一种精神上意识上的建设,都是“仁”的具体表达与承载。无论是传统文化的“大同”还是非营利文化“志愿性”都深刻的指引着社会与组织的发展方向与目标。因此,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传统文化并不是先进与落后的关系,相反,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健康发展需要汲取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作为重要的理论建设。

(二)中国文化与非营利组织文化的再造与重塑

文化是一个组织立足社会的精神支撑,是组织的内在核心与灵魂,代表着一个组织的基本价值观,引领组织向着既定目标前进。因此,非营利组织的文化建设,是非营利组织的外在形象体现,对树立非营利组织的品牌大有裨益,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无法脱离文化建设的内在激励。

中国华夏文明流传千载,浓烈而深厚的文化氛围必然会对一切外来和新兴事物产生巨大的同化作用。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中国的发展还是不充分的,精神对物质的指引作用必然导致中国传统文化对非营利组织有不可避免的再造与重塑作用。而非营利组织必然要经过中国传统文化的锤炼与融合,逐渐适应中国的文化背景与社会环境。只有符合中国的传统价值观,才能在如此激烈竞争的环境下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不能适应中国文化氛围的组织必然会被自然淘汰,因此中国文化对非营利组织的再造与重塑既是无法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非营利组织的核心特点是非营利性,然而,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建立长远的战略目标及非营利文化建设,使得非营利组织的市场化倾向日益明显。对于非营利文化建设,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显得薄弱。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还停留在管理学的理论层面上,并没有充分发挥文化的能动作用。因此,在中国文化对非营利组织的再造与重塑时,会将传统文化核心的“仁”等思想与非营利组织相融合。“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模式、“厚德载物”的包容精神、“百姓昭明,协和万邦”的外交观念、“博采众长,兼容并包”的开放胸怀、“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的环境意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人本精神、“君子和而不同”的交往思想、“有教无类”,“诲人不倦”的教育思想、“负荆请罪”,“退避三舍”的君子风度等等,会使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精神从抽象转化为具体,从外来转化为本土,从而使人更加容易接受,而与中国文化相融合的非营利组织文化也将成为非营利组织立足于当今激烈竞争社会的根基。与企业文化一样,非营利组织吸收中国文化,不仅仅会提高精神层面的理论建设,它也会成为一种无形资产、精神财富、潜在影响力甚至是组织之间的核心竞争力。非营利组织吸收中国传统优良文化,树立其文化建设意识,在无形中不仅与中国社会融合的更加紧密,更是树立了良好的组织形象,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公信力将大大提升。

三、形成基于中国文化的非政府组织文化

(一)把“天下为公”、“国家至上”作为非政府组织活动理念的基石

非政府组织文化的特色不仅仅应该停留在非营利性上,更不应该仅仅局限在一个组织的日常管理层面上,而是应该体现其深刻的思想性和理念上。在传统文化深厚的中国,能深刻体现人文精神、社会心理的非政府组织,在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层面上应该将代表公益精神的非政府组织的抱负和胸襟提高的以国家利益为根本、以兼济天下的情怀作为组织活动的基本出发点。

《礼记•礼运篇》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人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千百年来,中华传统文化的目标正是要建立一个扶危济困、以解救天下苍生苦难为目标的“大同社会”。“大同社会”、“兼济天下”是中华民族历朝历代的仁人志士孜孜以求和为之不懈奋斗的理想社会。从孔子的“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大同社会梦想,到孙中山先生毕生追求的“天下为天下人之天下”的革命追求,可以看出,“天下为公”、“国家至上”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最高境界。因此,如果中国非政府组织将“天下为公”、“国家至上”作为组织的活动的基点和处世原则,那么无疑是对中国文化最深刻的理解和最完美的表达。唯有如此,非政府组织才能真正以非营利精神造福于天下,造福于民。

(二)把“民为邦本”、“社会和谐”作为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价值追求

出自《尚书•五子之歌》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这句话,深刻表达了中国文化中的重民思想。传统的中国文化认为百姓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应该以人为本,把人作为国家的重心。在古代社会中,就已经有先贤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虽然在君主专制下这一理想并不能真正实现,但是历史上的明君却都明白同一个道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可以说“爱人贵民”集中地体现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鲜明的人文意识。

在非政府组织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过程中,在以中国文化对非政府组织进行重塑与再造的前提下,“民為邦本”这一朴素的观念,表达的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文化思想。非政府组织与企业及政府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公益性。而所谓的公益,就是为广大民众的利益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非政府组织将传统文化中的“民为邦本”的思想融入于自身的文化建设,这使得其在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历史使命时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文明与民主程度不断提高,中国现今社会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真正体现了“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然而,社会的进步并不意味着矛盾的根本消除,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前提下,非政府组织在固本安民上承担着特殊的责任。人民的稳定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而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使我国社会达到更加平稳而健康的发展,因此,在特殊的历史使命面前,非政府组织应该勇于承担,担负起应该承担的责任,把“民为邦本”、“社会和谐”作为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价值追求。

(三)把“济困扶危,雪中送炭”作为非政府组织的道德情怀

“济困扶危,雪中送炭”自古以来便是善良人文情怀,是最受人称赞的道德情操。古人曾经有“锦上添花众人有,雪中送炭无一人”感慨。在事态炎凉的社会背景下,有的人愿意趋炎附势,结交权贵,不愿意悲天悯人,济困扶危。如果一个人尽心尽力的帮助他人,就是高尚的行为,就是脱离了利己的低级趣味的行为。非政府组织的出现,使社会关系、人际交往、价值观念发生了重要转变,不仅可以弥补市场经济带来的负效应,而且在道德领域展开了一幅新的互助互爱的全新图景,谱写了一曲曲扣人心弦、可歌可泣的慈善道德颂歌。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伴随着中国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转变,使中国非政府组织勃然崛起。在与国际组织的交往与接轨过程中,逐渐吸纳了其高尚的精神文化和公益慈善的情怀,在社会主义事成经济大潮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非政府组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组织本身的存在、运营与发展根本就脱离不了物质、资金的支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非政府组织并不能置身事外,非政府组织与其他组织一样也要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倘若经一部好也要面临着被淘汰,这是市场经济的法则。由于经济利益的诱惑,受组织运营的影响,有些非政府组织为了维持组织的存在与发展,逐渐背离了非营利组织的初衷,忘记了组织成立的宗旨,卷入利益的纷争之中,鲜有“济困扶危、雪中送炭”之举了,代之而起的是趋利避害。因此,现今中国非政府组织面临的很大问题便是如何防止市场化的倾向,怎样高扬公益精神、志愿服务、非营利行动的旗帜问题。面对这种情况,以中国传统文化的仁义理念加强非政府组织的文化建设,吸取国外非政府组织文化建设经验,投身和谐社会建设,使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和建设的当务之急。所以,把“济困扶危,雪中送炭”作为非政府组织的道德情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和谐治理的过程中保持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本色的必然要求。

(四)把“义利并举”、“义以生利”作为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目标

一提起非政府组织很多人自然而然的将非政府组织与利润相隔离,认为非政府组织,不应该与金钱和利益相联系。其实,这是对非政府组织的一个误解。非政府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不能进行任何营利性的活动,但这只是非政府组织的初衷。在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的前提下,非政府组织可以从事一些与营利有关的活动。当然,这与营利组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区别,非政府组织所从事的营利活动,都不会用来进行组织内部的利润再分配,而是用来维持和运营组织,组织中的个人也并不会因为非政府组织的营利性活动而取得任何利益。

在中国传统道德中,虽然主流价值观是以义至上,将“义”作为最高的道德准则,认为金钱利益是低俗的。为了保持自身的高洁,哪怕是箪食褛衣,也要“视金钱如粪土”、“视富贵如浮云”、“不为五斗米而折腰”等等。但是,“也有一批实用主义的思想家、哲学家提倡讲义与利并举,主张义利双兼,这种充满着浓重的讲利重义的管理思想,倡导‘见利思义’、‘义然后取’。”显然这是一种更加理性、更加实用的思想观点,“义利并举”、“义以生利”,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义”的实现不能脱离“利”的支持而凭空存在。当然,不能只追求利益而放弃大义。利益的存在会使道义可以更好地实现,毕竟精神无法脱离物质而存在,同时,“义”的实现也需要有“利”的支持。只有将二者相统筹,才能体现义利并举。从另一方面来说,“义”也可以生“利”。在非政府组织实行义举时,无疑会提高非政府组织的品牌形象以及在社会的公信力,这势必使组织获得良好的回报。因此“义利并举”、“义以生利”是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目标。

(五)把“修己安人”、“克己奉公”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修养准则

中国古代推崇的处事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这种处事方式透漏出的是“仁”的情怀和修养。所以,这不仅仅是一种人际关系的交往方式,也体现出传统文化熏陶中的个人修养的水平和程度。《论语•宪问》云:“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4]这是说要提高自身修养,使人民安乐。从这里不难看出的是,中国古代文化中已经从管理者的角度思考管理他人和加强自身修养的关系了。

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不仅仅要从制度上进行约束,同时还要加强对组织成员的道德修养与精神境界的提升。从非政府组织成员的构成来看,由于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志愿者,因此,与企业管理不同的是,利益激励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非政府组织成员更注重的是精神上的回报。因而,非政府组织的“大学之道或管理之道,亦即管理的最高境界:修己安人。修己叫做自我管理,是德行;安人叫做管理他人,是德政,将二者发扬光大,便是‘明明德于天下’。”[5]这就是说,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者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因为自身的威严并不是由于组织中的地位决定的,而是来自个人的较高修养。非政府组织中的成员要注重克己奉公,严于律己,要具有鲜明的志愿精神,只有加强双方的道德修养,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把“修己安人,克己奉公”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修养准则,是提高组织知名度与公信力最有力的武器。

参考文献

[1]张志刚.李希茜.NGO文化建构初探[J].甘肃理论学刊,2005,(2).

[2]王永华.实现传统文化与时代的对接[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3,(4).

[3]李宗桂.中国文化概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

[4]武晓花.论语通译[M].吉林:延边人民出版社,2003.

[5]郑直.管理的最高境界:修己安人、内圣外王[EB/OL]. news/viewnews-21164.

人权在中国的文化基础 第4篇

关键词:司法;人权保障;法治中国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68-01

在国家人权保障制度体系中,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果说人权立法保障是通过将应有人权的宪法化、法律化和法规化,使之进入国家法律保障制度体系,成为依法保护的对象,因而它是实现人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如果说人权执法保障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将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在纸面上和条文中的各项人权具体付诸实现,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主义人权的实惠和温暖,因而它是实现人权的重点和关键,那么,人权司法保障就是实现人权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和最后防线。

一、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人维护生存和过体面生活的必要条件。德国法学家考夫曼说:“一个人绝不得被剥夺所有事物,以至于他不可能作为人格的一个生命与尊严生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完善,法律所设定的公民权利义务也不断完善。要使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就必须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使通过法律实现权利成为社会常态。

(二)司法先天就具有人文性,司法只有以人为目的,关注人的价值、人的命运、人的幸福,才能使法治不偏离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

保障人权是国家政治伦理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政府的严格责任。国家治理体现的核心是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而防止国家及其他社会权力溢出法律边界,就必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程序公正、审判公开、防范冤假错案、防止司法权滥用等方面,以充分体现宪法法律精神、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利救济实效,特别是要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贯穿到刑事司法全过程。

二、破解人权司法保障中的现实难题

(一)构建信访司法终结制度。

在现实中,具体表现为利益诉求的表达出现了两种极端方式,一是暴力式维权。“当前,各种冲突大量出现,矛盾错综复杂,协调利益、化解纠纷因而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关键。但在底层社会中,暴力维权已成为处理纠纷的一项重要特征”;“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关键因素”。二是自虐式维权。所谓“跳楼秀”、“跳桥秀”、“跳塔吊秀”正是其中的典型形式之一。对此,《决定》强调,应当及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为此,应当做到:第一,强化信访的司法引导。第二,依法及时终止信访。第三,维护法律终极权威。第四,完善法律责任机制。第五,健全司法救助制度。确保信访在法律的限度内进行,不容许有超越法律的信访,对信访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法给予有力打击。惟其如此,才能使信访维权服从于司法维权并实现与司法维权的有机统一。

(二)完善民生公益司法机制。

公正、高效和权威是司法改革的三个价值取向,如果说公正是核心、权威是保障,那么,高效率和有效力则是公正与权威的支点和依托。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能,对有关人权保护方面的群体诉求,既可以选择化整为零的逐案单个解决模式,也不必完全回避诉讼法上的集团诉讼方式。例如,有关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等非暴力案件,在不影响整体社会安全的情形下,就可启动此一程序予以审理,以便形成对侵权方的强大攻势,切实维护大众基本权利。

(三)统一司法职业准入标准。

目前,司法人员的职业化程度与水平不一,对不同程序链条中司法人员的要求参差不齐,严重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

一方面,有必要改革现有的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双轨制。司法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偏低是严重制约我国司法质量的主体因素。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通过设立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较好地提升了共同体的职业化水平。另一方面,为了切实维护刑事司法中的人权,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侵犯人权的现象,除了继续完善制度构建与优化组织结构外,还应当依照职业共同体的普遍标准一视同仁地要求与约束所有司法人员,保证所有行使司法权力的人员均具有相当的最基本职业伦理、知识结构、法律素养、司法能力。

(四)改善人权司法组织制度。

为了统筹、协调与组织、管理好司法改革与司法活动,特别是与标准统一、一体化、公正化的司法裁判相一致,有必要在现有的司法机关之上设立一个司法委员会,或者在现有的中央政法委内设一个全国司法管理职能机制,可称之为全国司法管理委员会,行使政策制定与督促执行、人财物管理职权,在组织上切实维护法治的统一并进而通过指导、规范、监督的渠道确保司法对人权的有效保障。同时,不断优化现有的三大诉讼组织形式,强化人权的司法组织保障,实现程序性权利与组织性权利的统一。在行政司法组织上,鉴于诉讼两造地位的极端不平衡性,为了有效羁束行政性公权,可以考虑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审判组织体系,使行政诉讼案件审判从现有的法院体系中分离出来,直属于最高法院;或者与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垂直管理改革方案相适应,将省级以下附属于各级法院内部的行政审判庭单列出来,组建独立的各级行政法院。

参考文献:

[1]习近平.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光明日报,2013-11-16

[2]江必新.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N].光明日报,2013-11-15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3

[4]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稳妥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任务——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司法改革问题答记者问[N].人民日报,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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