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

2024-07-26

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精选12篇)

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 第1篇

关键词: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汇率风险,实务操作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汇率改革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人民币对美元等主要外币升值较为明显, 当前依然处于升值状态。建筑业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以及财务结算等全面财务工作都与建筑业工程所在国家汇率息息相关, 因此存在很大汇率风险。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一般施工年限较长, 受其影响, 工期内的汇率波动更加难以预测。对于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 如何更好地规划项目各个阶段的财务工作, 有效管理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的汇率风险, 是每一个国际建筑企业必须要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汇率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般而言, 汇率风险是指受汇率波动的影响使得建筑企业所承包的项目遭受经济损失或取得相应的经济收益。汇率波动是建筑业承包项目汇率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如果世界范围内所有国家货币之间汇率始终处于相同状态, 那么汇率就不会出现波动, 相应的汇率风险也不会存在。对于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来讲, 其汇率风险对其产生的主要影响是通过项目净利润而产生的, 由于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在结算时, 采用的是项目所在地币种, 一旦出现汇率变动, 项目所在地国家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就会出现一定的误差, 影响到项目的净利润。

二、汇率风险对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影响和作用的主要环节分析

汇率风险对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的影响通常体现在外币兑换、外币交易、外币报表折算等诸多环节。笔者重点从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实施阶段以及质保阶段阐述汇率风险对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的影响。

(一) 投标阶段

汇率风险对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投标阶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项目结算货币币种的选择;二是对国际间不同货币币种之间的支付比例方面。按照国际惯例, 建筑业承包的国际项目主体方是同意承包方选择某种可以进行自由兑换的货币, 以实现项目结算或项目过程中相关费用结算的。因此, 在这样的状况之下就会使建筑国际项目后期面临的汇率风险较大。当协商之后, 在选择自由兑换外币的过程中, 中资项目承包方应当选择预期对人民币升值最大或者是贬值最小的币种。

合同汇率的选择方面:通常状况下, 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在结账账单中所采用的币种与结算时所采用的币种不是同一币种, 中资建筑承包企业一般采取将结算账单金额折算后来作为实际支付币种金额的方式, 这一过程通常是在账单进行批复之后、项目款结算之前进行的。这样建筑业承包项目将会面临两种选择:是采取固定汇率, 还是选择浮动汇率。合同汇率选择过程中, 不同汇率会影响建筑承包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的实际到账结算金额, 并对项目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二) 施工准备阶段

1. 对于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的分包款以及设备物资采购款的支付币种和比例的影响

项目的分包商以及供货商的支付币种和比例也会受到汇率风险的影响, 对于承包方而言, 实施与项目业主结算相一致的支付币种和比例被认为是降低和有效转移汇率风险的重要方法。

2. 对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的总体资金收支计划的影响

承包项目从准备结算到最后竣工会发生诸多大金额的资金收支工作, 往往受不同地域的影响, 大金额的资金常会出现多种类型的币种, 不同类型的币种在不同时间内发生的收支将会面临汇率风险。因此, 在项目施工阶段应当尽量减少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

(三) 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汇率风险产生的主要环节在于施工组织安排。不同的施工组织安排将直接影响项目工程结算额和结算款的回收时间。越早收回结算款, 项目面临的汇率风险越小, 反之亦然。

(四) 项目质保期阶段

当承包工程在竣工之后进入到质保阶段的时候, 其承包经营活动以及资金收支活动将会明显减少, 但是在这个阶段汇率变动也在所难免, 承包项目尚未收回的资金也将会面临风险。

三、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汇率风险管理措施

(一) 评估某币种的最大汇率风险承受能力

当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承包方在进行国际项目承包时要想知道项目所在国家币种汇率变动风险影响究竟有多大, 这就需要进行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进行全面评估:在项目收支差异币种的汇率变动, 最大可以容忍达到的项目预期利润。以某企业的国际建筑承包项目为例, 该建筑项目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为美元E, 项目工程总价款中的预计成本为美元B、人民币C, 对于该项目设定预计利润为人民币D, 合同签订时国际上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e, 则E×e- (B×e+C) =D。那么, 在进行简单估算之后, 该项目的最大可以承受美元对人民币汇率风险计算公式如下:

在以上公式中, 当计算的结果越大, 则表明汇率风险对工程项目影响越小, 效果就越理想;计算结果越小, 则表明汇率风险对工程项目影响越大;同样, 以上公式的计算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建筑企业对合同的评估。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以上计算结果可以承受的比率如果为5%以下, 表明汇率对建筑工程项目影响的风险就已经相当高了。建筑企业进行国际承包工程定量评估时, 应当将评估最大汇率风险承受能力放在第一位, 然而此环节却往往是建筑企业所容易忽视的。需要指出的是, 在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 需要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前避免不必要的高风险, 或者是在合同谈判中尽早的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合理安排, 以有效的规避汇率风险。

(二) 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要与业主签订相关硬币币种合同

通常情况下, 绝大数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公司在与承包主体签订合同时会第一个选择硬币币种合同。对于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承包方来讲, 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 对项目合同计价将采取什么样的货币类型要进行深思熟虑, 要尽量选择那些币值稳定、并且具有较强走势的币种;另外一种途径就是选择在未来具有较强走势的币种作为结算的货币。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首先与工程业主进行必要的协商, 尽可能争取业主的同意。

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与业主签订硬币币种合同, 需要高超的谈判技巧, 因为在硬币币种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双方是否在预期效果一致。如果双方在预期效果上呈现出一致性, 那么利益则正好相反, 这点对于建筑国际项目承包企业具有很深远的意义。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 需要事先作出一定的牺牲、耗费一定的精力。如果这个环节做得好, 能够使得建筑项目承包方在工程开始时就赢得主动, 减少收入贬值带来的重大风险;对于币种无法选择的, 并且对合同币种未来发展趋势不能做出很好预测的, 就需要企业在投标报价的时候充分考虑到汇率风险的因素, 必要时要放弃项目。

(三) 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承包方要对项目收支币种做出一致化安排

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方在项目合同的收支安排中, 为了更好的将企业所承担的汇率风险降低到同一货币下进行收支净额, 需要对收入币种与支出的币种予以统一匹配。其主要作用在于能够有效减少因为项目收支过程中的币种差异为企业带来的风险。承包方还需要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对项目相关费用构成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 比如项目过程中会产生的相关管理费用、人员费用和材料费用等。对分析的这些项目费用与标书上的所列内容进行对比, 出现不一致时, 则需要对不一致的地方予以高度重视, 因为这些不一样的地方很有可能就会是未来汇率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来源。最后, 对支出计划构成与已经签订的合同结算币种进行比对, 在不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基础上对支出计划要进行适当的调整。这一过程即为:人民币收款合同要尽量多的安排支出以人民币形式发生;在美元收款合同中, 要尽可能多的安排支出以美元形式发生。

(四) 建筑业国际项目承包方要善于利用套期保值工具

使用套期保值工具对建筑业国际项目承包方来讲是有效降低汇率风险的重要途径,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有效避免在未来因为该商品价格变动为企业带来利益损失。在起初, 套期保值工具是应用在商品期货交易过程中, 但是当前已经被充分的运用到远期外汇的买卖过程中来。在使用套期保值工具时,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 套期保值工具仅仅是锁定汇率变动风险而不是规避所有的汇率风险。

(五) 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承包方要对项目所在国当地货币汇率风险予以高度重视

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承包方在涉及到的承包业务中, 所涉及到的汇率风险既会来自于人民币对美元等结算货币, 同时也来自于美元对项目所在地国家当地货币的风险。分析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上承包项目分布来看, 主要集中在亚非拉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汇率波动异常的剧烈。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汇率变动往往会引起当地成本大幅度的上升, 对于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建筑承包企业来讲, 要对汇率风险予以高度重视。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余波尚存, 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人民币持续升值的局面很有可能还会存在一定的时间, 人民币对美元的波动局面依然复杂。在这样的局面下, 建筑企业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因素之下, 企业要予以高度重视, 切实从自身实际出发采取积极措施以有效规避风险。

(六) 制定切实计划, 积极收回款项

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承包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计划, 采取积极措施尽快收回结算款项。切实可行的资金计划能够有效使得企业掌握主动和宽裕的资金回旋时间,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减少资金计划安排不周到造成的币种兑换之间的风险, 降低项目汇兑的风险。当企业在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资金计划之后, 要采取积极措施尽快收回企业的结算款。通常来讲, 汇率风险与时间是呈负相关的, 时间越长, 汇率波动就越难以预测, 建筑项目所面临的汇率风险也就会越大。对于建筑企业来讲, 只有尽快收回结算款, 才能有效降低货币资金所面临的汇率风险, 能够使得企业将存量和潜在的应收账款转化为在手货币, 有效降低汇率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对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而言, 当项目所在国家货币与当地货币进行组合时往往汇率风险变动会对项目净利润产生影响。建筑业国际承包项目受到汇率波动影响的来源主要有, 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出现的波动、项目所在国家当地货币与外币之间存在的汇率波动, 这些都能够成为影响项目净利润的主要因素。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属于受汇率风险影响较为严重的领域。承包企业要高度重视汇率变化对工程项目的影响, 分析汇率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认清汇率风险影响承包项目的主要环节, 切实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减少汇率风险对项目利润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何敬民.国际工程汇率风险与防范[J].国际商务财会.2009 (08) .

[2]孙晓丹等.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汇率风险应对[J].国际经济合作.2006 (07) .

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第2篇

鉴于……

鉴于……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 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雇主为……(填入名称)。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为……(填入名称)。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4 工程师是指雇主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本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填入名称)。

1.5 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根据本合同随时指定的人员。

1.6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7 规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95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 图纸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技术资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 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

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本合同第26条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3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1.14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5 竣工时间是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6 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1.17 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93条颁发的证书。

1.18 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据第92.2(a)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2 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布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第十条 书面指示

10.1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若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

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合同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

第十一条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四 转让与分包

第十二条 合同转让

12.1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处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

(b)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

第十三条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但对下列情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力,或

(b)根据合同的规定采购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14.1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在根据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五 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 语言和法律

15.1 拟定合同文件的语言为(填入语言名称),其主导语言为(如果有二种以上的语言时)

(b)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须足够地详细,以使雇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此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合同规定进行接收。

第二十三条 责任不受批准影响

23.1 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六 一般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24.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

第二十五条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协议

26.1 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商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雇主负担。

第二十七条 履约保证

27.1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雇主。当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商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提供的担保机构须经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但在根据本合同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29.1 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三十条 现场视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但是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30.2 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的完备性

31.1 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2.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决定:

(a)按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和

(b)确定因遇到此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上。

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另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的情况,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

第三十三条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以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在涉及或关系到该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条 提交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度计划

34.1 承包商应当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序,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34.2 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承包商应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根据合同将有权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若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通量估算。详细的现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时间应为____天。

第三十六条 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

36.1 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计划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的监督

37.1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需的,承包商应在工程的施工期间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经工程师批准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权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监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师随时撤回。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类撤回通知后,考虑到下述条款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人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务,而代之以经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的雇员

38.1 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为使承包商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8.2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他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 测定并标示

39.1 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b)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准线的正确性。

(c)提供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上述各项的精度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一切水准点、视准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条 钻孔和勘探开挖

40.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则应根据第83条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此类勘探开挖应被认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修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第四十二条 雇主的责任

42.1 根据第66条的规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在这方面他应当:

(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42.2 如果根据第66条的规定,雇主在现场还雇用其他承包商时,雇主应同样地要求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的照管

43.1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雇主。但:

(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到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82条的规定完工为止。

第四十四条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44.1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坏,除第46.1款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按照第82条对承包商责任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其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5.1 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而工程师应按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雇主的风险

46.1 雇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此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条中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保险;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以及拆除和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

(c)投保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笔足够在现场能重置这些设备和物品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 投保范围

48.1 对于第47.1款中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联合名义进行投保,并应包括;

(a)从现场开始工作至颁发有关工程或其任保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及

(b)由承包商负责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由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为履行第82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九条 对未能取得金额的责任

49.1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据第43~46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除外项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五十一条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51.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受与上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雇主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况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c)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费、指控费用、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损伤或损害所负责的程序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

第五十二条 雇主提供的保证

52.1 雇主应保证承包商免于承担有关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三条 第三方保险

53.1 在不限制第51条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项限定的情况除外。此项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获得任何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此类费用的数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条 专利权

62.1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雇主承担由于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条 矿区使用费

63.1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赔偿费。

第六十四条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 避免损坏道路

65.1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商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65.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承包商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费用,并且应持续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65.3 尽管有65.1款的规定,但如果发生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承包商在得知此类损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机构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雇主。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给予道路管理机构损害赔偿时,雇主不应对与此有关的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负责。在其他情况下,雇主则应协商解决和支付有关此类索赔的全部金额,并且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此类和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任何索赔或其中的一部分实属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致,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因上述失误应赔偿的总额,雇主应从承包商处收回该款项,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无论何时,雇主应将要协商的解决办法及承包商可能偿还的任何总额通知承包商,雇主应在此类解决办法达成协议之前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65.4 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运输时,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术语“道路”应解释为:包括水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规定相应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66.1 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机会: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机构的工人。

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实施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实施雇主可能参与的与该工程有关或附属该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根据第66.1款规定,承包商应:

(a)将承包商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雇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

(b)允许上述各方使用临时工程或承包商在现场的设备;或

(c)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质的任何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规定确定一项追加到合同价格中的费用,并应将此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

67.1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67.2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时,承包商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但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七 劳动力

第六十八条 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条 劳务人员和承包商设备情况的报告

69.1 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以预先规定的某种格式和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现场随时雇用的职员及各种等级的劳务人数的详细报告;当工程师可能需要时,还应送交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告。

八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第七十条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为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的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要求;

(b)随时按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若干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或其中任何地点进行检验。

70.2 承包商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第七十一条 费用

71.1 如果说明书或工程清单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商自费提供。

71.2 若检验属于下列情况,则承包商应负担任何此类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标书中标价或便于标价的。

71.3 若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规定者;

(b)在上述情况下未作出专门说明者;

(c)虽已指明或规定,但工程师所要求的检验是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地点,或在被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者;如果检验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未按合同规定使工程师满意,则其检验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否则,应按第71.4款规定处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规定者,本款即应适用,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增加有关费用总额。

第七十二条 检查和试验

72.1 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应能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商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72.2 工程师有权对按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或准备过程中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承包商,则承包商应取得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此类检查或检验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72.3 承包商应同工程师商定对按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或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将其进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向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未在商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进行此项检验并应认为是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立即将该项检验数据的正式核实的副本送交工程师。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该项检验,工程师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供检查和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未准备好,或者按本款规定所作的检查或检验结果,工程师确认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则工程师可拒收这些材料或工程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该通知书应写明工程师拒收的原因,承包商应立即纠正所述缺陷或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应对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检验或重复检验。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出雇主为进行该项重复检验所需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名独立检查员进行。根据第9.4款规定,任何此类委托应是有效的,并应把为上述目的委托的独立检查员看作是工程师的一名助理。工程师应提前14天将这种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商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覆盖或无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或测量。以及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或测量,无论何时,当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除工程师认为无必要检查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检查和测量或此类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72.7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盖物,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并应将该部分恢复原状使之完好。如果任何这部分根据84.6款的要求已覆盖或掩蔽,并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该项剥露、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所开支的费用总额,并应将此总额增加在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将此情况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72.8 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列事项发出指示:

(a)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以及

(c)尽管事先已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临时付款,但对工程师认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或(2)由承包商设计或承包商对其负有责任的设计。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若指示中未规定时间,则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时,雇主应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及时协商之后,确定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 暂停

第七十三条 暂行停工

73.1 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一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保护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况以外的暂时停工,应适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某种违约引起的或由其负责的必要停工;或

(c)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据第73.1款而适用本款规定时,工程师应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并作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增加由此类暂时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费用款额,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暂停是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的许可,除非停工属于第73.1款规定的情况,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的28天内准许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批准复工,则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条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可删减的工程,同时对此再次向工程师递送通知,或者当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时,承包商则可将此项停工视为雇主违约,并根据合同第101.1款规定终止其被雇用的义务,此时应执行第101.2和101.3款的规定。

十 开工和延误

第七十四条 工程的开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开工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迟延开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条 现场占有权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规定外;

(a)随时给予承包商占有现场各部分的范围;以及

(b)承包商可占用现场各部分的顺序。

并根据合同中对于工程竣工顺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雇主应使承包商占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现场;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类通道。

以便使承包商能够根据第34条提到的工程进度计划开始并进行施工,否则,将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此时应将该建议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应随工程进展,适时让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现场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应有的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或按上述进度计划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议进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规定给出上述占有权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付出费用,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此类费用总额。

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应承担其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备。

第七十六条 竣工时间

76.1 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某一具体时间内竣工的整个工程及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规定的从开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内竣工;或在第77条可能允许的延长工期内竣工。

第七十七条 竣工期限的延长

77.1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误期原因,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的以外,其他可能发生特殊情况,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地协商之后,决定竣工期延长的时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师不一定必须作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商已经:

(a)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之后的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内提交详细申述成为不可能时,如果承包商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递交临时详情,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了最终详情,承包商仍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详情报告后,不得无故延误,应作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详情之后,工程师就复查全部情况,并提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延长全部工期的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终审结果不应导致减少工程师业已决定的任何延长工期的时间。

第七十八条 工作时间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无相反规定的条件下,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非经工程师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施工,但为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第七十九条 施工进度

79.1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即应在工程师的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支付附加费用。如果由于执行工程师按有关条款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承包商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进行任何工作,则承包商有权请求工程师对此给予准许。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步骤,使雇主开支了附加管理费,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确定该项费用款额,并应由承包商偿还给雇主,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八十条 误期赔偿费及其减少

80.1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81条规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期限完成整个工程,或未能在第76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书附件中写明的相应金额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害赔偿费,而不是作为自相应的峻工期起至颁发整个工程或相应区段的移交证书之日止之间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罚款,但上述损害赔偿费应限制在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前提下,雇主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损害赔偿费。此损害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80.2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的竣工期限之前,如果工程或区段的任何部分已签发移交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于在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该工程或区段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对整个工程或区段的价值比例相应地减少。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比率,并不应影响上述限额。

第八十一条 移交证书

81.1 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商可将此结果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以应有速度及时地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书和书面保证应视为承包商要求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于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21天内,或发给承包商一份移交证书,说明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要求工程已基本完工的日期,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或给承包商书面指示,经工程师的意见详细说明在颁发该证书之前,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全部工作。工程师还就向承包商提出工程中影响基本竣工的任何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在此所说的给出书面指示之后和工程竣工之前出现。承包商在完成预定工程和修补好所指出的任何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后,有权在21天内收到上述移交证书。

81.2 同样,根据第81.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商可以要求工程师,而工程师也应就下列各项签发移交证书:

(a)投标书附件中规定有不同竣工时间的任何区段;或

(b)已经竣工且工程师认为满意并且已被雇主所占有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或

(c)在竣工之前已由雇主选择占有并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81.3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那么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工程师可就该永久工程的一部分颁发移交证书,且一经发给此类证书,即视为承包商已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及时迅速地完成该部分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

81.4 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不应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场地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该移交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十一 缺陷责任

第八十二条 缺陷责任

82.1 在本合同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间,并从下列时间起算:

(a)从工程师根据第81条证明的工程竣工的日期;或者

(b)在工程师根据第81条签发了一份以上证书的情况下,各个被证明了的日期。

82.2 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立即或一旦可行即将按合同要求的条件并以使工程师满意的状态将工程移交给雇主,承包商应:

(a)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的工作;以及

(b)按工程师的要求或以工程师名义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进行检查后,指示承包商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收缩或其他毛病时,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实施工程师可能指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82.3 如果工程师认为上款所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引起的,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以自己的费用进行;

(a)当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

(b)由于承包商的疏忽或者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包商方面的明确的或隐含的任何义务。

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确定在合同价格中增加一笔款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2.4 当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这些指示时,雇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该项工作,并给付报酬。如果工程师认为该项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则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工程师应确定所有由此造成或随之产生的费用,此费用应由雇主向承包商索取,并可由雇主从其应支付或将支付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2.5 如果缺陷责任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并将副本呈交雇主。除非按合同规定,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应属承包商的责任,否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上述调查所支出的费用总额,并应将其增加到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副本呈交雇主。如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是承包商的责任,则上述有关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按第82条规定自费修补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

十二 变更

第八十三条 变更

83.1 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为此目的的或出于任何其他理由,工程师认为上述变更适当时,他应有权指示承包商也应进行下列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

(c)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的影响应按第84条估价。凡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或毁约或他对此负有责任,使工程师有必要发出指示变更工程,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附加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83.2 没有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当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因按本条发出的指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所规定者,则不必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示。

第八十四条 变更估价

84.1 第83条所述的所有变更以及按照第84条予以确定的合同价格的任何增加,如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及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如做不到这一点,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工程师和承包商应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合适的此类费率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费率或价格经同意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使有可作为暂付款包含在按第92条发出的证书中。

84.2 如果任何变更了的工作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下,工程师认为由于该变更工作,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项目的费率或价格已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由工程师与承包商议定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则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适当的此类另外的费率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费率或价格经同意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便有可能作为暂付款包含在按第92条发出的证书之中。同时,由工程师根据第83条指示而进行的变更工作应按83.1款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上述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及在变更工作开始之前,应发出下列通知之一:

(a)由承包商将其索取额外付款或者变更费率或价格的意图通知工程师;

(b)由工程师将其变更费率或价格的意图通知承包商。

84.3 如果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

(a)按84.1、84.2款估价的所有变更工作,以及

(b)对工程量表中开列的估算工程是进行实测后所作的一切调整,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费用及按第102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而不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即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及计日工补贴的合同价格)的15%,则在此情况下,经工程师与雇主及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或减去承包商与工程师可能议定的另外款额。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此款额就由工程师在考虑合同中承包商的现场费用和总管理费后予以确定。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上述金额仅以那些加上或减去超出有效合同价格的15%的款额为基础。

如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承包商应有权得到已满足工程师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十四 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八十八条 工程专用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88.1 由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就应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所用,承包商除将上述物品从现场某一部位移至另一部位之外,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任何职员、劳务人员、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出入工地的车辆无需经过同意。

88.2 除第43条和97条所提及者外,雇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88.3 对于承包商提出要求时,雇主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助承包商办理工程所需的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的海关手续。

88.4 对于承包商为本工程目的而进口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当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款将该设备撤离时,雇主应在需要时尽其最大努力协助承包商获得政府对承包商设备再出口的任何必要的许可。

88.5 如果发生合同终止,为保证能够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租用的承包商设备,承包商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商设备带至现场,除非有一个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且协议包括如下规定:如果雇主在合同终止生效后7天内提出书面要求,以及雇主承诺从此日起承担上述所有设备的租金,设备所有者将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以与原来租给承包商时完全相同的条件租给雇主使用。此外,雇主还有权要根据第95条的规定,为实施、完成及修补任何工程缺陷之目的,允许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使用这些设备。

88.6 如果雇主按第88.5款签订了租用承包商设备的任何协议,雇主根据该协议正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及所有由于签订该协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视为根据第95条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专用的一部分。

88.7 在为该工程任何部位的施工而签订了任何分包合同的地方,承包商应将本条中有关分包商带入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规定编入此类分包合同中。

88.8 本条款的执行不意味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项的任何批准,也不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上述材料的拒绝。

十五 工程测量

第八十九条 工程量

89.1 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89.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合同通过测量来核定和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根据第92条,承包商应得到该价值的付款。当工程师要求对任何部位进行测量时,他应及时地通知承包商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上述测量;以及

(b)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承包商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表,则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测量应被视为对工程该部分的正确测量。对永久工程进行测量需要记录和图纸时,工程师应在工程过程中准备好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商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在记录、图纸与工程师达成一致。并应在双方一致时,在上述文件上签名。如果承包商不出席此类记录和图纸的审查和承认时,则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如果在审查上述记录和图纸之后,承包商不同意上述记录和图纸,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它们仍将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商在上述审查后14天向工程师提出申诉,申明其认为上述记录与图纸中的不正确之处。在接到申诉通知后,工程师应复查这些记录和图纸,或予以确认或予以修改。

89.3 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测量应该测量净值,但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89.4 为按照第92.1款提交报表,承包商应在接到中标函后28天内把包含在投标书中的第一包干项目的分项表提交给工程师。该分项表应得到工程师的批准。

十六 暂定金额

第九十条 定义和使用

90.1 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这项金额按工程师的指示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商仅有权使用按本款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应或不可预料事件的费用数额。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向雇主呈交一份副本。

90.2 对于每笔暂定金额,工程师有权指示下列人员实施工作、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商,据此,承包商就有权使用根据第84条所确定的与上述工作相应价格的款额;

(b)按下文定义的指定分包商,据此,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按第91.4款确定和支付。

90.3 除那些按投标书中所列之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的工作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出示与暂定金额开支有关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

十七 指定的分包商

第九十一条 指定的分包商

91.1 可能已经或将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和批准的进行与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的所有专业人员、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员,以及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商进行分包的一切有关人员,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实施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并在此合同中称为“指定的分包商”。

91.2 雇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商或认为承包商有任何义务去雇用承包商有理由反对雇用的任何指定的分包商,或去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商;

(a)有关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是服务的问题,指定的分包商应对承包商承担此义务和责任,以使承包商可以按照此合同条款免除他自己对雇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同还应在上述义务和责任方面以及凡是由此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连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方面,或是与任何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完成上述责任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连的方面,保护和保障承包商;以及

(b)指定的分包商应保护并保护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损失,以及免于承担分包商及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商为实施合同所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误用造成的损失,以及免于承担上述的一切索赔。

91.3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指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与永久工程配套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则此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的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的分包商要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的分包商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和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

91.4 由任何指定的分包商已实施的所有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商有权得到:

(a)按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由承包商已付出或应付出的实际金额;

(b)由承包商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其金额按工程量表中所列,或者,若工程师按第90.2(a)款规定发出指示根据第96条加以确定;

(c)有关所有其他费用和利润,其金额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格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表中已对有关暂定金额比率作出规定时,则按承包商对该项目所填写之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好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商在投标书附件中填写的,并在工程量表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中作出这种规定时加以重复填写的比率计算。

91.5 在根据第92条颁发任何包括关于任何指定的分包商已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应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包括的该指定分包商的有关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费用均已由承包商支付或偿清。如果承包商未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商:

(a)以书面材料使工程师同意他有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付给该项款额;并

(b)向工程师递交合理是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指定的分包商。

则雇主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明直接向该指定分包商支付在指定分包商支付在指定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商未曾向该指定的分包商支付的一切费用,并以冲账方式从雇主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将雇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除。

在工程师已发给证明,且雇主已如上述规定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工程师在颁发以承包商为受款人的进一步的证书时,应从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应该发出的证书。

十八 发出证书与支付

第九十二条 报表与支付

92.1 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按工程师可随时指定的格式向工程师提交一式6份报表,每份均应由工程师按第37.1~2款规定批准的承包商代表签字,报表应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到月底得到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

(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包括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及类似项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商在工地交付的准备为永久工程配套而尚未装到该工程之中的工程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如投标书中所注明的;

(d)按第102、103条进行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

92.2 工程师应在接到上述报表28天内向雇主证明其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

(a)保留按投标书附件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商根据第92.1款(a)、(b)、(c)和(e)项有权得到的款额而计算出的保留金额直至该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以及

(b)扣除第80条规定之外的承包商到期应付给雇主的任何金额。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临时支付证书的最小限额时,工程师没有义务按本款开具任何证书。尽管有本条款或任何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并经雇主批准之前,工程师将不对任何支付款额开具证书。

第九十三条 仅凭缺陷责任证书的批准

93.1 只有第94条规定的缺陷责任证书能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批准。

第九十四条 缺陷责任证书

94.1 在工程师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并送交雇主,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申明承包商已尽其义务完成其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日期之前,不应认为该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8天内颁发,或者,如果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则在最后一个缺陷责任期终止或根据第82条,在任何被指示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达到工程师满意之后尽快签发。但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不应作为将92.3款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的先决条件。

94.2 尽管颁发了缺陷责任证书,但承包商和雇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时尚未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对合同双方仍然有效。

十九 补救

第九十五条 承包商的违约

95.1 如果承包商依法被判定不能偿付其到期应付的债务,或者自动或者非自动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或已失去偿付能力,或与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作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下执行合同,或者如果由一个破产案产业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财产委托管理人或资产清算人被指定监督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是如果根据与债务的重新组合、安排或重新调整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开始对承包商起诉或通过与解体或清偿有关的决议,或是如果采取任何步骤控制承包商资产主要部分的抵押权益,或是如果对承包商或其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的行动或事件实际上相似的效果,或是如果工程师向雇主说明,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他认为承包商:

(a)已否认合同有效;或

(b)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第74.1款开工,或按第79.1款收到通知后28天内继续进行工程或工程之任何区段的施工;或

(c)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示后28天内履行按第72.4款颁发的通知或按第72.8款颁发的指示;或

(d)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反而地固执地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

(e)已违反第13.1款。

则雇主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可以进驻现场和工程,并在不解除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雇主或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的情况下,终止其对承包商的废用。雇主可自己完成该工程,或废用其他任何承包商去完成该工程。雇主或其他上述承包商在他或他们认为合适时,为完成该工程可使用他们认为合适的那部分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95.2 在雇主进行任何此类进驻和终止后,工程师应尽快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后,或在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调查或查询之后,确定和决定,并应证明:

(a)在上述进驻与终止合同之时,承包商就其按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收入的款额;以及

(b)上述未曾使用或部分使用了的任何材料,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及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95.3 如果雇主按本条规定终止对承包商的废用,则在缺陷责任期满以前及以后,在工程师查清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竣工拖延的损害赔偿以及由雇主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并对上述款额开具证书以前,雇主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此后,承包商仅有权得到由工程师证明承包商合格完工时本应支付给他的并扣除上述款项后的此类款额。如果该项款额超过承包商合格完工时本应支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商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雇主。并应视为承包商欠雇主而应付的债务。

95.4 在第107.1款中所述的此类进驻与终止后14天内,如果工程师发出指示并且法律允许,承包商应将其为该合同目的可能签订的,有关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或有关实施任何工作的协议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第九十六条 紧急补救工作

96.1 无论在工程施工还是在缺陷责任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本身,或在工程中或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商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时,则雇主有权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废用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雇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是按合同应由承包商负责以自费进行者,则所有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在同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将由工程师确定并且应由雇主向承包商索回,并可由雇主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在任何此类紧急事件发生后,工程师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快将之通知承包商。

二十 特殊风险

第九十七条 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97.1 承包商对第97.2款所提到的任何特殊风险造成的有关下列后果,均不负赔偿或其他责任;

(a)在上述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接第72.8和72.9条规定被宣告为不合格工程之外的本项工程的破坏和损失;或

(b)雇主或第三方财产受到破坏或损害;或

(c)人身的伤亡。

97.2 特殊风险系指:

(a)第46.1款的(a)、(c)、(d)、(e)、段定义之风险,以及

(b)第46.1款(b)段所定义的、在工程施工所在国的有关风险。

97.3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致使工程或在现场或现场附近,或运往现场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或任何承包商的设备,遭到毁坏或损害时,则承包商根据合同有权得到对任何已按时完成的永久工程以及任何受到毁坏与损害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付款,还有权得到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所进行的,或为了完成工程所必须进行的以下工作的付款:

(a)修复任何此类被破坏或损害的工程;以及

(b)替换或修复此类材料或承包商设备。

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规定确定追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97.4 无论何时何地发生任何因地雷、炸弹、爆破筒、手榴弹或是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爆炸或冲击引起的破坏、损害、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97.5 除了按合同中任何其他条款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付款外,雇主应偿还承包商任何施工费用,此费用不管是归因于上述特殊风险,或随其发生,或为其结果,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但受本条款下文所包含的与战争爆发有关规定的限制,而承包商一经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确定上述费用的数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中去,同时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97.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在世界任何地区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在财务上或其他方面实际上对工程施工有无影响,承包商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完成施工,除非和直到合同根据本条款规定被终止。但在上述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雇主应有权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执行本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和执行第99条的规定外,此合同应告终止,但不影响双方中任一方对于任何先前的违约所享有的权利。

97.7 如果根据第97.6款规定合同被终止,承包商应尽速从现场撤离其全部设备,并应为他的分包商提供相同的方便撤离其设备。

97.8 如果合同如前所述被终止,则雇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在合同终止日期以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但应减去账上已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a)有关工程量表中提及的任何开办项目的应支付款额,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进行或履行,以及任何上述项目中已进行或履行了的相应部分工作或服务的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如已将其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对之依法有责任收货时,则雇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项材料、工程调和或货物即成为雇主的财产;

(c)承包商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发生的任何开支的总计,而该项开支未包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他付款中;

(d)按第97.3和97.5款规定的应支付任何附加金额;

(e)考虑到为工程施工已支付或将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和按照第97.7款撤离承包商设备的费用,以及在承包商提出要求时,将承包商的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承包商的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的合理部分,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雇主除按本款规定应支付任何费用外,亦应有权要求承包商偿还任何有关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金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偿还雇主的任何其他金额。任何按本款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应由工程师在同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确定,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二十一 解除履行合同

第九十八条 解除合同时的付款

98.1 如果在颁发中标函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使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是不能依法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或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继续履约时,如果合同已按第97条的规定被终止,则雇主为已实施的工程向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应与按第97条规定应支付的金额相等。

二十二 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99.1 如果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产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的任何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价值方面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工程施工中还是竣工后,也不论是在否认合同有效或合同在其他情况下终止之前还是之后,此类争议事宜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提交另一方,同时应说明向工程师提交这种文件是根据本条款采取的行动。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84天之内将其决定通知雇主和承包商,该决定亦应说明是根据本款作出的。

除非合同已被否认或被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都应以应有的精心继续进行工程施工,而且承包商和雇主应立即执行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此类决定,除非并直至该决定按下述规定变为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

如果雇主或承包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者如果工程师未能在他接到该文件后的第84天或此前将其所作决定的通知发出,那么,无论雇主或是承包商都可以在收到此决定的通知后的第70天或此前,或在上述84天期满之后的第70天或此前,按下列规定将其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另一方,并将一份副本交工程师参考。这一通知就确定了发出通知一方就此争端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按照第99.4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发出此类通知,上述仲裁则不能开始。

如工程师已将他对争端所作的决定通知了雇主和承包商,而雇主和承包商双方收到工程师有关此决定的通知后第70天或在此之前均未发出要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通知,则上述决定将被视为最后决定并对雇主或承包商双方均有约束力。

99.2 按第99.1款规定已经发出将把一件争议提交仲裁的通知后,争执双方应首先设法友好解决争议,否则不应对这一争议开始仲裁。如果争议双方没有另外的协议,仲裁可在将此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此后开始,而不论是否已作过友好协商的尝试。

99.3 有关以下方面的任何争议:

(a)工程师的决定,未能根据第99.1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以及

(b)在第99.2款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友好解决。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均应按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由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裁决。上述仲裁员有全权解释、复查和修改工程师对争议所作之任何决定、意见、指示、确定、证书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仲裁程序中,均不受根据第111.1款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决定而向工程师提供证据或论据的限制。上述工程师的决定,不应使他失去被传为证人以及向仲裁员提供任何与争议有关的证据的资格。

在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诉诸仲裁,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雇主、工程师及承包商各自的义务不得以仲裁正在进行为理由而加以改变。

99.4 当雇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未在第99.1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而有关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时,如果一方未能遵从此决定,则另一方在不损害任何其他具有的权利情况下,可根据第99.3款的规定将此未履约行为提交仲裁。第99.1和99.2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此类提交。

“基本工资率”系指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以前28天的当日,根据政府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的或其他合法机构制定的细则所通行的适用的最低基本工资率,或一般在工程准备实施地区与较好的雇主中的做法相一致的适用的最低基本工资率。

“现行工资率”系指规定提交投标书截止日以前28天之后的任何日期,根据政府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的或其他合法机构制定的细则所通行的适合于当地工人的最低基本工资率。

(ii)根据本款条件所作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以当地工人基本工资率与现行工资率的差值乘以下列数字计算得出:

(a)实际工作总小时数,以及

(b)在涉及以加班工资率工作的小时数时,则以此加班小时数与承包商依法应付的加班工资增补百分数相乘的积。此类调整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增加,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减少。

(iii)合同价格不应因当地工人的报酬的波动而作调整。

(b)所列材料

(i)就本款而言:

“所列材料”系指投标书附件(填入编号)中规定的在现场施工并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

“基本价格”系指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28天当日通行的所列材料的现行价格。

“现行价格”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28天之后的任何日期通行的所列材料的现行价格。

(ii)根据本款规定所作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通过把“基本价格”与“现行价格”的差值乘以在特定现行价格有效期间内发送到现场的所列材料的数量计算得出。上述调整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增加,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减少。

(iii)承包商应尽其勤勉之职,确保不发生所列材料过于浪费的现象。任何运出现场的所列材料都应在本款(b)段要求的记录中予以清楚地验明。

(iv)本款各项规定适用于为施工目的在现场使用的承包商设备所用的燃料,上述设备包括承包商拥有的,用于运送职员、工人、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上述燃料应在本款(d)段要求的记录中清楚地验明。本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卖给或供给承包商的雇员或其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个人用车所需的燃料。

(v)承包商应自始至终注意适合的市场。购买材料时,每当材料费用的变动可能引起本款规定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时,承包商应尽其勤勉之职,以与恰当地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相一致的态度,以最便宜的价格购进上述材料。如果任何时候出现承包商一方不够勤勉、违约或玩忽职守的情况,无论是在遵守上述要求时,还是其他情况下,在调整合同价格时,对因上述不勤勉、违约及玩忽职守所造成的费用的增加将不予考虑;对本来可以降低的费用,但由于不勤勉、违约或玩忽职守而未能降低时,此笔金额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vi)合同价格不应因材料费用的波动而作调整。

(c)不包括企业管理费用和利润。

在根据本款确定合同价格调整额时,不考虑任何企业管理费用和利润。

(d)通知与记录。

当发生可以或可能导致本款所说的合同价格调整之任何事件时,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就此发出通知,承包商还应保存为使合同价格得以按本款规定进行调整所必需的账簿、账单及其它文件和记录,并在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提供出示任何所保存的发票、账单、文件或记录,以及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e)竣工日后的调整。

在根据第43条确定的全部工程应竣工的日期以后,或根据第48条证明的全部工程竣工日之后,合同价格应按竣工日或移交证书中规定之日的现行费率或现行价格(如果合适的话)进行调整,两个日期中取较早者。

(f)合同价格调整的确定

根据本款对任何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款额应由工程师根据上述各项规定确定。

第一0三条 后继的法规

103.1 如果在呈递合同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在工程施工或预计施工的所在国中,国家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细则发生了变更,或任何上述州的法规、法令、政令、法律、规章或细则等的采用,使得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发生了除第102.1款规定以外的专用的增加或减少此类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并加入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二十六 货币及汇率

第一0四条 货币限制

104.1 在呈递合同投标书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如果工程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或该政府的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以及汇兑限制,则雇主应赔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损害,且不影响承包商行使其在此类事件中有权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0五条 汇率

105.1 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币支付给承包商,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105.2 如果雇主已要求投标书以单一货币报价,但用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商也已声明他要求支付的另一种或几种货币的比例或款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款额的一种或多种汇率,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应为在合同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当日,由预定工程施工所在国中央银行决定的通行汇率,并由雇主在标书递交之前通知承包商,或在标书中予以规定。

105.3 如果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当暂定金额为按第90和8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时,用以支付暂定金额的外币比例或数额按第105.1或105.2款所规定的原则确定。

二十七 合同生效

第一0六条 合同生效

106.1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a)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b)并经双方政府批准。

106.2 双方应在合同签字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上述批准手续。

106.3 在106.1款规定的条件满足后,双方应通过信件确认合同生效日期。

《国际工程承包实践13年》 第3篇

徐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中华建筑报》社社长、《中华民居》杂志社社长。

生于1941年6月26日,1963年大学毕业,建筑学专业。1987年至1989年担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外部总经理,1989年至2001年担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中建海外业务。

曾任第三届、第四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副会长。

《国际工程承包实践13年》是徐朋先生于1987年底至2001年初13年间担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分管海外业务副总经理工作时期的回顾和总结。

国家建设部原副部长杨慎、国家商务部副部长陈健分别为该书作了序言。

作为中国规模最大的国际承包企业高管,作者亲历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外业务不同阶段的发展历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不同国家的业务拓展,创建了一系列不凡的业绩,以及遭遇特殊困难,又在困难中调整,在困难中发展的艰难岁月。

《国际工程承包实践13年》通过大量真实的案例,如(中建)南洋公司的成功、承包约旦王宫项目的成败、对伊拉克的战争索赔等等,记录了一个中国企业在特定时期奋战国际市场不平凡的人和事。

无论是受命在海外为企业工作的人们还是企业的高层领导,他们在企业发展中所表现的坚韧正显示了中国企业能走向世界所拥有的精神素质。

作者对中国企业与世界知名承包商在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上存在的差异作了透彻的分析,对中国应如何改善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及中国企业如何掌握更多的国际商务法则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等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和思考。

面对体制机制上的各种局限,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不免脚步沉重,但作者相信,中国企业必将以坚定的步伐走向光明的前景。

《国际工程承包实践13年》内容丰富,祥实,有实例、有分析,对于业内人士和一般读者了解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承包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学习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管理经验都很有参考和借鉴意义,是一本有价值的、值得一读的好书。

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 第4篇

1 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原理和内涵

德国施奈尔教授等职业教育学家认为, 工作过程是“在企业里为完成一件工作任务并获得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一个完整的工作程序” (姜大源:当代德国职业教育主流教学思想研究:理论、实践与创新2007) “是一个综合的、时刻处于运动状态之中但结构相对固定的系统”。基于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根据专业相关工作岗位及岗位群实施典型工作任务分析, 打破了以传统的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学科课程模式, 强调了以工作任务为中心, 根据职业特征对课程进行分解重构, 将工作过程与高职教育的教学过程相结合, 从而使学生完成从简单到复杂的工作过程。但是, 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不可能直接照搬工作过程, 而是通过工作任务分析—行动领域归纳—学习领域转换—学习情境设计四个环节进行教学加工, 构建“工作过程完整”的职业教育学习领域课程, 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翻译课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 应用性非常广的英语基础课程。但是由于长期以来, 高职英语专业翻译课程缺乏独立的体系, 多是照搬本科院校英语专业翻译课程的教学模式, 侧重于翻译理论的教授和偏文学文体的翻译而忽略了高职英语专业本身的职业需求特点, 拘泥于课堂讲授, 重理论, 轻实践, 对实践教学环节重视不够, 教学模式单一陈旧, 学生毕业后很难在工作中迅速将其所学的翻译知识转换为该专业的翻译技能。面对高职英语专业翻译教学课程的种种问题, 改革现有的课程教学模式势在必行。因此, 笔者就所在院校应用英语专业 (国际工程承包方向) 笔译课程进行了一系列的教学改革探索。

2 基于工作过程的笔译课程模式的实施

2.1 分析职业岗位, 确定课程总体培养目标

通过问卷、访谈、研讨等各种方式调查国际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以及对人才的需求状况, 并对应用英语 (国际工程承包方向) 的历届毕业生进行定期回访调查, 了解毕业生在其工作岗位上, 尤其是在笔译方面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职业要求, 进一步明确本专业在工程英语相关方面的翻译职业能力培养目标, 使学生在掌握建筑专业知识和英语语言能力的基础上培养能够对相关的工程文件进行准确、完整的翻译。

2.2 分析工作任务, 归纳行动领域并转化为学习领域

在通过对工程英语翻译的典型工作进行归类, 确定与岗位职业需求相对应的行动领域后, 再对完成典型工作任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职业能力, 包括专业能力、社会能力和方法能力进行分析, 通过归纳形成专业职业能力表 (见表1) , 这些职业能力就是学习领域 (即课程) 中学习目标制定的依据。同时, 行动领域转化为学习领域必须考虑到任务的难度、关联性、完整性以及任务是否便于教学组织。

2.3 设计学习情境

学习情境是在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的背景下, 将学习领域中的能力目标和学习内容进行基于教学论和方法论转换后, 在学习领域框架内构成的“小型”的主体学习单元。基于工作过程的翻译教学的基本思路是以真实的工作任务驱动教学过程, 打破了传统的以知识点为基础的课程架构, 构建以职业能力为目标, 以工作任务为载体的经过系统化教学处理的课程架构。

笔者所在学校在进行该课程教学改革的过程中, 多次到建筑公司或工地进行调研, 对翻译岗位所需要的职业能力和职业要求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对其具体工作任务进行重组和系统化, 结合该专业国际工程承包方向, 根据学校教师能力、实践条件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 完成教学任务。不同于工科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 翻译课程的主题学习单元载体多为项目和任务, 即以完成相对独立的项目或任务作为学习情境设计的主体部分。 (见表2)

表2中教学情境按照由简单到复杂的认知规律进行设计, 以工程英语翻译文本为载体, 按照实际工作的六个步骤来实施:资讯、决策、计划、实施、检查和评估。

本文以合同翻译为例, 分析情境教学的具体实施过程:

步骤一:资讯。以学习情境“建筑合同翻译”为载体, 对英汉合同进行分析比较, 了解英汉合同的不同特点和表达方式, 对文本进行语法语义分析, 并通过网络等其他辅助手段获取相关学习资料。

步骤二:决策。通过师生对该合同内容的探讨, 找出潜在知识欠缺, 进行补充修正, 最后共同做出实施翻译过程的决策。。

步骤三:计划。对该建筑合同的翻译方案进行初步设计, 包括翻译方法、所需工具等, 并探讨翻译评估标准。

步骤四:实施。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后, 由教师指导或独立开展翻译过程的实施活动。

步骤五:检查。反复校对译文, 确定是否达到前期所拟定的翻译标准。

步骤六:评价。交流翻译过程, 通过自评、互评和教师点评对整个翻译过程进行分析评估, 总结经验, 改进不足之处。

3 考核和评价方式的改革

高职英语专业翻译课程的改革不仅要对课程内容进行基于工作过程的设计, 同时也需要对其考核方式进行改革。过去的考核方式中, 大多采用传统的试卷考试方式, 以教师出题学生答卷为主要考核方式。但是高职英语专业的目标在于培养应用性技能人才, 翻译课程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 这使得我们在教学的考核方式上应摆脱单一的试卷考核方式, 采用动态多元化的评价体系, 引入更多的社会评价, 结合校外指导人员的意见, 对学生的专业技能、综合素质以及社会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适应度来进行评价,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使课程考核更具有实用性。

4 对教师的要求

基于工作过程的翻译课程是位于基础英语和行业知识之上的技能要求, 不再仅仅只是把只是传授和技能训练作为教学的核心任务, 而是把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作为教学目标, 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师不仅需要掌握扎实的翻译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从教经验, 同时也要具备在公司企业或建筑工地的具体工作经验, 熟悉工程流程, 具有实际工程翻译经验。这样的“双师型”教师能够更好地将企业的翻译任务导入课堂教学, 使学生能够真正体会作为真正的职业翻译工作者所需要经历的真实翻译过程, 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能自主地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

5 结束语

通过教学实践, 笔者发现, 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打破了原有传统教学模式的桎梏, 正确认识了职业教育教学的规律和基本功能, 解决了专业技能培养教学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问题, 增强了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当然, 在课程改革期间仍然存在一些难题, 比如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偏少, 教师缺乏企业实践工作经验, 导致对具体的工作任务缺乏全面具体的了解。这些都是我们将来需要为之继续努力去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 才能使高职课程改革取得实效, 真正实现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的融合, 最大限度地培养出具有较强职业能力的毕业生。

参考文献

[1]姜大源.当代德国职业教育驻留教学思想研究:理论、实践与创新[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2]姜大源.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3.

[3]黎晓伟.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应用翻译课程开发[J].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4) .

国际工程承包 第5篇

引言

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我国市场的逐步开放,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会对我国进一步开放市场,提供贸易投资便利,将为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供有利条件。国家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工程承包等业务,胡锦涛同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为对外承包企业开展国际业务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但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充满了艰辛与坎坷。中国在对外工程承包的进程中也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企业与政府采取何种对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工程承包简述

1:什么是国际工程承包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或项目所有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国际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也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式。

2:国际工程承包的分类(1)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将总的工程项目分为若干部分,发包人分别与若干承包人签订合同,由他们分别承包一部分项目,每个承包人只对自己承包的项目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协调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2)“交钥匙”工程承包:交钥匙工程指跨国公司为东道国建造工厂或其他工程项目,一旦设计与建造工程完成,包括设备安装、试车及初步操作顺利运转后,即将该工厂或项目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钥匙”依合同完整地“交”给对方,由对方开始经营。

(3)“半交钥匙”工程承包:承包人负责项目从勘察一直到竣工后试车正常运转符合合同规定标准,即可将项目移交给发包人。

(4)“产品到手”工程承包:承包人不仅负责项目从勘察一直到正式生产,还必须在正常生产后的一定时间(一般分为二、三年)内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设备维修等,确保产品符合合同规定标准。

二:中国国际工程承包现状

由于我国建筑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兼具成本优势和技术优势,同时,我国政府也长期以经济援助形式帮助非洲和南亚国家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业务近年来增长迅速。商务部数据显示,2001 年以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及新签合同额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但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2009 及2010 年对外工程新签合同额增速有所放缓,但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以及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力度的加大,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已在2010 年8 月恢复了正增长,并保持了稳定增长态势。2010 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和新签合同额分别为922 亿美元和1,344 亿美元,同比增长18.66%和6.50%。2011 年1-6 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和新签合同额分别为为425 亿美元和662 亿美元,同比增长13.80%和20.50%。

三:中国在国际工程承包方面的问题案例

1:案例概况

南亚某国的水电站工程,利用13KM河段的95m水头,修建拦河堰和引水隧洞发电站。水电站工程的施工采取了国际性竞争招标,通过激烈的竞争,最终由中国和一个发达国家的公司共同组成了国际性的“承包联营体”以最低报价中标,承建引水隧洞和水电站厂房,合同价7384万美元,工期为42个月。

但是由于勘探设计工作深度不够,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准确,致使“承包联营体”陷入严重困境,面临工期拖延和成本超支的局面,因此向业主和咨询工程师提出了工期索赔和经济亏损索赔。

索赔初期,“承包联营体”采取了结合工程进度款支付的逐月清理索赔款的方式,这样可使项目繁多的索赔争议逐个解决,分散支付,以免累计为巨额数字,增加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但不幸的是,在个别索赔顾问的怂恿下,“承

包联营体”改变了这种按月单项索赔的方式,改用总成本法的综合索赔方式,企图一次性获得巨额赔偿款。因此,合同双方的索赔争议日益升级,无丝毫协商解决的可能性,最终寻求“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意见。

2:案例评价

(1)“承包联营体”在接手项目初期,没有对项目经行深入的了解和勘察,由于未预料到的困难和自然条件的限制使自己陷入绝境。

(2)“承包联营体”采取了高额索赔的策略,期望在业主狠砍一刀的情况下仍能得到足够的经济补偿,致使索赔报告的篇幅和款额大的惊人。这样,索赔文件被咨询工程师长期搁置,不予理睬。

(3)采取总算账的索赔方式不仅使索赔款累计成堆,款额巨大,而且这种索赔计价方法也遭到咨询工程师的拒绝,以致竣工时,索赔仍处于争议阶段。所以中国在经行国际工程承包方面要注意怎样的问题和如何采取相应的对策呢?

四:中国在国际工程承包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1:市场占有率低。我国公司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虽然在逐年扩大,但和我国拥有大约4000万工程队伍,几百万工程技术人员和上千家对外公司相比,实际占有率很低。以2005年为例,进入国际大承包商行列的这46家对外公司营业额总和为100.7亿美元,比第3名的法国VINCI公司的营业额102.68亿美元还少。

2:总承包项目较少,融资能力差

融资能力不足是许多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国外很多人一提到中国公司都知道是大公司,但往往也会说,中国公司没钱。融资能力已成为许多国际工程项目投标能否入围的先决条件。而我国企业普遍存在融资能力不足的问题。当前国际建筑市场形势是投资国际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国际资本在工程承包市场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BT和BOT项目形式也越来越多。而国际工程承包范围也已超出了过去单纯的工程施工和安装,逐步成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综合载体。如果我们没有一批具有很强的融资能力和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工程承包企业,我们就不能在国际承包市场上拿到工程总承包业务,就不能带动我国设备、材料的出口,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我们就只能被日益边缘化。

3:我国对外承包企业产业集中度不高国际化水平低

以2005年进入世界225强的46个公司而言,每个公司平均的国际市场营业仅为2.19亿美元,而美国公司为6.70亿美元,欧元公司为19.60亿美元,日本公司为9.42亿美元,韩国公司为3.43亿美元。国际大承包商的国际市场营业额占公司营业额的60%走右,而我国公司则远远低于这个水平。

4: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低,项目的经济效益不理想

5:主要市场集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华语圈国家

我国国际承包企业在亚洲和非亚洲等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合同额、营业额的比例达到70%以上。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规模有限,项目连续性差,很难取得规模效益。

6:国际工程管理人才匮乏

国际工程管理人才严重缺乏。国外项目成败的关键在人才,这是许多国际承包企业多年来的共识。国际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人才应该是复合型、创新型、外向型的高级管理人才。而这样的人才也是我们的企业最为短缺的。复合型是要求人才一方面应具备某一个专业领域的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具备作为一位工程师或是管理人员所应有的知识结构,另一方面要具有多学科比如管理科学、经济学等理论基础以及较好的专业外语水平。简而言之就是要一专多能。

五:我国面对国际工程承包问题应对的措施

从体制上入手,建立适合国际市场运作的不同法人结构的工程公司。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必须要向国际化的经营模式转变,更新观念,走智力密集、技术密集和资金密集的道路。要改变原来在管理、决策方面的弊端,就本企业在国外的发展方向准确定位。方法之一就是进行资产重组,将国际工程业务从总公司的业务中分离出来,整活现有资源,集中优势力量投入到国际工程项目中去。国际工程公司要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公司的结构形式可以采用股份制、中外合资等多种不同形式。原则就是要满足市场需要,有利于对项目进行有效管理,有利于公司在国外长远发展。

加强企业间的强强联合,建立战略同盟。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单一的施工企业现在很难立足,很多国际化的大公司例如西门子等都是涵盖了从项目规划、融资、设计、施工、制造、营运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我们的企业要想发展,一定要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各大型企业集团发挥各自的优势,进行功能互补,能够有效地聚集资金投入,较好地解决融资能力不足问题,能够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配置资源,从而为各方获取较大的经济收益。进而以更强的实力和自信心打开、占领国际工程承包市场。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要认识到融资能力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尽快提升企业的筹融资能力,从运营资本的层次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已是当务之急。除了挖掘自身潜力,还要通过各种方式建立更广泛的融资渠道。

在这一方面,除了企事业自身的努力,还需要政府的进一步扶持,为企业间的合作、联合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和相关政策,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走出去的步伐,进一步探讨放宽易货贸易的范围,鼓励有资金能力的私营经济参与国际工程项目。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按照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大力培养和引进复合型、创新型、外向型的高级管理人才,尤其是项目经理人才,以提高项目的管理决策水平。逐步形成一个涵养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质量控制、财务管理、材料管理、合同管理及法律服务等技术、管理人员比例得当的项目管理人才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建立起有效的人才使用和贮备机制,为各类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创造施展本领的舞台,尤其是对身处国外的人员,要全方位的关心爱护,使得企业能够培养出人才,留得住人才,更能发挥出人才的应有作用。只有很好地解决了人才战略,才能保证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只有培养一大批高水平的国际工程管理人才,才能使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准确地执行和落实,我国的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总体水平才能上一个大台阶。

依托政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工程承包企业依靠整体的实力进入国际市场。在大市场的背景下,单个企业的单打独斗很难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成功,我们跨出国门的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良好形象和国际地位,依靠我们驻各国的大使馆和经参处,建立起中国大公司的品牌优势,全面了解和尽快融入当地社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探索企业间的联合经营、联手投标。化解和分担市场风险,增强总体的竞争能力。同时避免承包商之间的过度竞争,提高中标率,降低经营风险和交易成本。企业间的这种联合,需要政府和行业协会从中发挥重要作用。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企业间互信。

海外巨大的工程承包市场给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更是给企业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机会就在面前,如何把握住这个机会,带动企业完成一次跳跃式的发展,值得每一个工程承包企业认真思考,也是每个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所应担负的艰巨使命。只要能够脚踏实地地对市场进行研究,合理制定企业的国际工程承包发展目标,学习吸收国际先进企业的经验,努力反省自身的不足,高起点、高标准地

建立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发挥自身优势,我们一定能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不断发展壮大,真正实现走出去的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魏群.我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管理研究 [J].中外企业家,2010.06

[2]戴红.浅谈如何提升海外工程经营安全防范水平[J].铁道建筑技术,2011.z1

[3]雷鹏.浅谈中国铁路企业在海外工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3

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 第6篇

关键词: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索赔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5-0137-02

随着国内企业国际承包工程经验的积累、业务的扩展,我们逐渐具备了承担项目的实力,有些工程的组织和质量都很出色,但亏损和效益低比较普遍。中国公司在对外承包工程或国内的外资工程中大都负担了较多的风险,牺牲或影响了可能的效益。

建筑工程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应由合同双方合理地分担,这个分担的准绳和保障就是合同。在国际承包界已经形成了以法律合同观念为基础的日常管理制度和专业人员构成的成熟的合同管理体系。下面结合笔者在理论学习和工作中的实践体会,谈谈加强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几个重要方面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

一、精确界定合同工作范围

我们的项目管理者通常缺乏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的认真研究,忽视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本质区别。有些人甚至习惯性地认为业主和监理下达指令的工作不能不执行。实际上对于额外工作,承包商并没有义务一定执行,而需要重新协商、定价、并可以坚持重新签约;对于附加工作,也应区别几种不同情况,判定是属于合同清单已列的工作,还是合同清单未列出但又在合同范围内的。对于后者,应该定新的单价,核定新单价时,根据不同情况又有多条原则,这些原则在FIDIC标准合同中通常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区分在于判定该工作是否为原合同所必要的,没有这部分工作,原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是否可以发挥预期的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索赔

一项大的土木工程总要有变更,因此也总是存在着索赔的可能。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和监理咨询工程师硬将事实上的变更工作挤入原工程清单中旧科目和单价的情况,或是只发出口头指令,却不以书面确认,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目光敏锐、及时发现,据理力争,及时书面确认变更令,确认计价方案。只要是监理咨询工程师指示的施工方法、次序或质量要求、标准的改变,即便没有变更令,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也可以视为可推的变更令。我们在工地大量要处理的是工程变更,我们经常在项目结束发现亏损后一揽子提出的索赔,其内容有很多是应在发生当时以工程变更处理的。即便是总价合同,有时也允许计量设计变更并随之调价。如果盲目扩大索赔的范围,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

三、现场自然条件及其变化

土木工程中不利的现场条件和条件的改变很常见,但这种风险应被合理的分担。业主通常会在合同中写入免责条款(如现场确认书中的描述等)或把勘探地质材料报告作为非正式文件。但这并不能真正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从法律上说尤其如此。尽管咨询咨询工程师一般都要“捍卫”原地质报告以维护其声誉,说这种条件承包商应合理地预见到,这确实会给承包商带来一定困难。只要承包商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周密地估计、预测现场条件达到合理的程度,在极不利条件出现或原文件所述有重大改变时证明:这属于与图纸和勘探资料之中所描述的条件有本质不同的现场条件;或合同中未做描述,但即便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地预料,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附加成本就要由业主负担。

四、加强合同管理措施,抑制不公正行为

从合同上说,承包商必须执行咨询工程师在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指令;但同时,他可以不执行超出咨询工程师授权范围的指令。对于合同范围内的指令,他也有提出计量计价要求的权力,尤其是对工程变更。如果咨询工程师无视合同规定的计量计价程序,不经与承包商商议而诸事自己说了算或对变更不予计量,又属于违约行为。

有的咨询工程师习惯发口头指令而不予计量,承包商可以即以书面确认并申请计量计价,按合同规定(FIDIC和I .C.E都是这样)如咨询工程师不书面否认,在规定日期后(七日、十四日等)届时生效,如此办理,上述行为自然收敛。

有的咨询工程师为避免附加成本,保持预算不突破,当工程情况变化需要采取附加措施时不明确下指令,而是建议承包商如此这般。如果这种情况不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合理预见到的而附加措施又是执行合同所必需的,根据法律原则解释合同的默示条款(Implied term),咨询工程师必须及时做出指示,否则又是违约,可以索赔。

五、停工、仲裁和终止合同

在国际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或合同某一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情况并不罕见,严重的可能导致终止合同。暂停可能是由业主或其授权咨询工程师指令的,也可能是由于特别紧急状况所迫。还有一种情况是承包商提出的。这在FIDIC第三版及以前版本和I .C.E第五版及以前诸版都是没有的。FIDIC第四版69.4条规定当业主不按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而使承包商财源枯竭,无法继续施工时,承包商可主动提出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进度。

尽管在国际工程实践中,承包商提出暂停施工的权力有限,但我个人认为应充分利用这个权力以摆脱被动局面。例如:有一个项目,业主财政紧张,在支付上严重违约又无力改变,我承包公司举棋不定,勉强垫资支撑近一年,最后还是提出了暂停,而这个项目二年后才复工。回头来看,长期垫资还不如及时停工。

在业主违约的情况,果断暂停或以终止合同相威胁,对中国公司特别重要(终止的具体提法和策略应听取律师或专家的意见)。因为对于信誉本身就不太好的业主,“绥靖”可能导致更加被动。

仲裁通常不被认为是好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如果明知胜算较大,而且金额巨大,却无处讲理,另无他路,也该尝试。在发展中国家,“咨询工程师”通常被指定为业主的某一官员,而且监理咨询工程师在合同中的身份只是“咨询工程师代表”。这样,在合同管理实践中,我们应充分利用咨询工程师的争议调解权,还可以通过业主来制约监理咨询工程师的某些不公正行为。

正式仲裁前一般会先进行调解,有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专门的调解机构。找一个中间机构来调解,如土木咨询工程师协会等,出于声誉等各方面因素,一般会比较公正,也经济得多。这时,聘请法律顾问、请著名律师出书面意见,引用所在国诉讼和仲裁安全,及时提到的仲裁威胁都是有效的手段。在这些综合措施下,一般显失公平的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就开始退让了。另外仲裁或调解也并非一定要对整个合同,而可以就某一项索赔或某一个问题,如不可预见的不良现场条件的判定等。总之,为了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应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方式和手段。绥靖的代价往往是利益。

加强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对于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效益,都有重要作用。合同管理与其它工程管理环节丝丝相扣、互相影响。有些索赔提不出来,是因为成本核算精度不够;没有实施网络计划管理,许多延误就无法证明等。改进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中国承包公司共同面临的问题。

六、如何改进合同管理工作

(一)普及和加强法律观念、合同意识

凡事从合同规定的责权利出发去考虑,项目负责人应时时牢记合同管理贯穿项目始终的原则,即便是做具体工作的咨询工程师也应把技术问题与合同条款联系起来考虑,以技术方案在合同上的影响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可行性的重要指标。比如打桩遇到不良地质情况,应在准备技术方案的同时,分析是否已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情况;是否需动用超出预定方案的资源已并应告知合同管理人员,看是否属于业主应偿付的情况。

项目组碰到天灾人祸或其它特殊情况,应同时想到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业主应负什么责任。在着手处理时及时做好记录并按时按既定方式向有关部门通知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表格。其中某一步骤的不完整或不合理规定都可能影响风险的分担和承包商全部权利的实现。

合同和法律观念还涉及到签收发文、分类档案系统、同期工作记录和签认、书面证据和及时确认口头指令等等。这当中应避免可能由于因袭老经验和按习惯做法而忽视合同法律原则的情况。比如:不少人认为工程承包合同是协议签字后才生效的,但实际上按照合同法的原则,一个报盘(要约)被无条件接受(即承诺)时,合同就约束双方了。也说是说,从收到中标通知书起投标人就成为合同中的“承包人”了。从这个时刻起,业主有什么行为违背合同精神,就可以视为“违约”了。

(二)设置专人或组负责合同管理,编制有关规程手册,使合同管理程序化和制度化

在国际上,合同管理知识是项目管理人员的必备知识,并没有负责计量的Q.S专门归口管理。这种人学过工程,还学过法律,有合同管理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对合同的理解、解释、执行、纠纷等决策都要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些人利用已成熟的制度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保证了对合同正确理解、对已完工程的正确计量,对额外工作的准确判断和对额外成本的索偿。大的问题出现时,再聘请合同专家和律师加盟。

适当雇佣专业的合同管理和索赔公司也是应该考虑和比选的方案和选择,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值得的,从学习、借鉴、提高的角度来说,尤其如此。

针对我国公司合同管理普遍偏弱的情况,建议多进行一些普及和研讨活动,特别是由有关专家编写出可操作的规程、手册等,再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同时,应争取设专人或小组专职或侧重合同管理,从合同角度影响和参与决策。项目签约、开工、接受变更令、停工、复工、纠纷都应尽量征求专门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见,以避免项目在合同管理上失控。

中国承包公司在合同管理工作上与国际市场的差距客观上起到了限制和阻碍承包事业发展的消极作用,也大大影响了整体经济效益。我国的国际承包工程企业应积极培养合同管理的外向型人才,开展对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不断汲取、引进国外先进的体制和做法,不断提高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加快我国承包工程事业的发展,带动国内工程市场的发育、项目管理体制的健全和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 第7篇

关键词:国际工程总承包,EPC总承包,责任,模式,现状

1 概述

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 按照合同约定, 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 (竣工验收) 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工作实施承包的企业, 承包者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总承包商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 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在国际上是较为普遍的项目建设模式, 这种总承包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 随着中国加入WTO, 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 公路行业也逐步开始了总承包的试点工程。国际市场普遍采用EPC (E——设计、P——采购、C——施工) 总承包模式。

2 国际工程总承包的基本责任

2.1 对业主的责任[1]

1) 全面、正确地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质量符合规定的工程。2)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主动配合业主或其工程师 (业主顾问或监理工程师) 的工作, 认真执行工程师指令, 做好各项额外制定的工作并合理确定相关的价款或酬金。3) 按照规定的要求, 及时向业主提交工程实施方案、计划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及质量状况。

2.2 对社会的责任

1) 必须严格按企业的资质定位, 承包相应等级的工程, 参与公平竞争, 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2) 必须贯彻执行工程建设过程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3) 必须坚持建设可持续发展, 注意节约资源和能源, 合理规划使用建设用地。4) 必须保持与建设地区社会、近邻单位及居民的良好沟通, 做到施工不扰民。5) 投标阶段, 投标人往往为了增加中标的概率, 在标书中会承诺对当地社会的回馈计划, 包括对业主人员的培训、教育、医疗设施的改善及项目交付使用后的营地再利用等方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当认真履行在投标文件中对当地社会的承诺。

2.3 对行业的责任[1]

1) 积极研发或采用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 不断推动行业技术进步。2) 坚持诚信经营, 树立企业良好的公众形象。3) 扶持和培育分包企业, 在合作过程中进行技术和管理的指导、帮助。4) 不拖欠分包商工程款或供应商货款。

3 国际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模式

3.1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

国际通行的EPC总承包模式是指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 一体化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工作, 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总承包方。

EPC总承包模式的优势相当明显。首先, 它把E (设计) 、P (采购) 、C (施工) 三者结合在一起, 使整个项目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展开整体运作, 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其次, 从经济上说, 设计在工程造价降低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设计出发降低预算也是工程费用降低的根本途径。设计与施工顺利的配合可以起到让工程在质量和造价上取得双赢的效果, 另外, 设计与采购之间经常性的交流能够使项目部在市场环境中变得更加自如, 也能够避免采购中的一些不必要失误[2]。

3.2 交钥匙工程总承包 (Tumkey)

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向两头扩展延伸而形成的业务和责任范围更广的总承包模式, 不仅承包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 而且提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运营准备工作的综合服务。其范围包括:1) 项目前期的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发展策划、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2) 工程勘察、总体规划方案和工程设计;3) 工程采购和施工;4) 项目动用准备和生产运营组织;5) 维修及养护管理的策划与实施等。

3.3 设计施工总承包 (DB)

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 (Design-Build) 是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而言的承发包模式。项目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 由业主自行采购或委托专业的材料设备成套供应商承担, 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 只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4 EPC总承包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前景

4.1 国内总承包现状

我国工程总承包的提出, 起源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早在1984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84]123号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就提出建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设想。从1984年~1997年, 随着中国建筑业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不断探索, 相关的法规文件也在不断出台、完善。1997年, 颁布的《建筑法》明确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 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

2003年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3]。该“意见”指出,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 是深化我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我国公路行业受计划经济的影响, 设计和施工分属不同的部门领导, 造成设计、施工各不相干、相互脱节的局面。

20世纪90年代末, 国内大多数公路行业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重组, 组建成大规模的集团公司, 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公路建设模式, 组建的集团公司在国内开展公路总承包项目很少, 设计、施工仍然独立开展业务, 很少开展实质性的总承包, 大多是在国外开展公路总承包项目。

4.2 国外总承包现状

国外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发展主要建立在良好的市场环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较高的社会认同度的基础之上。EPC总承包模式在国际市场被普遍采用, 而且项目的建设规模更庞大, 风险更高。在发达国家, 工程总承包以其业主倾向、资源配置、综合效益和发展趋势等诸多优势, 在工程发包模式中已经占据相当的份额。业主在组织实施某项工程建设时, 一般要确定一个总承包商来实行工程总承包, 即由它来协调各分包商的关系、完成工程建设全过程并对整个工程负总责。发达国家的一些建设公司通常集设计、科研、施工于一体。国外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大多为国际型工程公司, 它们具有以下共同特点[1]:1) 具有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和项目管理全功能, 业务范围涵盖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2) 具有与设计—采购—施工全功能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一般都设有项目经理部、设计部、采购部、施工管理部、试运行部等组织机构;3)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4) 拥有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很高的项目管理水平;5) 拥有先进的工艺技术和工程技术;6) 有扎实的基础工作;7) 重视职工素质及培训;8) 有国际范围的销售网和采购网;9) 有高水平的信息管理技术和计算机应用技术等。

4.3 发展前景

为了适应市场机制和国际惯用模式接轨, 公路行业也开始逐步推行总承包模式, 一些试点工程建设中, 总承包项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国家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式改革而提出的一系列意见或决定中不难看出, 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之间不越雷池半步的状态将有所改变, 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及代建制等项目建设实施模式将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发展趋势, 也必将会给勘察设计企业提供新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进入21世纪, 发展中国家开始大规模修建基础设施, 而这些国家建筑企业的实力均较弱, 甚至没有自身的一整套规范。对于大型的工程, 大多面向国际进行总承包招投标, 为我国的公路建设企业提供了机遇, 伴随着国际市场的进一步开阔, 我国将有大量的总承包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承包工程中。

5 结语

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 形成了设计和施工长期分离、各自为政的局面, 使得设计往往不能从全局出发。国内大型的承包商在国际市场中标后, 管理模式深受国内传统建设体制的影响, 在总承包项目管理中往往按照惯性思维进行管理, 很容易造成整个总承包项目管理混乱, 表面上是一个总承包商, 但内部各个分包商之间合理搭接、沟通的深度不足, 致使各个环节互相脱节, 影响整个项目的实施。

参考文献

[1]续耀喜.论公路工程EPC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模式[D].西安:长安大学, 2005.

[2]姜华.大型EPC总承包项目的业主需求识别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 2006.

[3]建市[2003]30号文件, 关于培育发展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

建筑业国际承包工程 第8篇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各国建筑市场的开放, 各国承包商不必再限于在本国进行发展。中国承包商也开始不断在国际承包市场崭露头角, 从2015 年度ENR报告来看, 在2014 的国际市场中, 国际承包商250 强共享了全球5212.0 亿美元的全球市场份额, 中国共有65 家承包商入选国际承包商250 强, 实现承包收入896.8 亿美元, 占全球250 强承包商海外收入的17.2% (张宇, 2015) 。[1]

企业在制定国际化战略时首先要考虑进入哪个市场 (市场选择决策) 的问题 (Isa et al, 2014) 。[2]目标市场选择错误必将导致企业的经济利益受损 (刘俊娥和张洪亮, 2007) 。[3]因此, 市场选择是企业国际化进程的重要一环。为了帮助承包商在制定开拓新市场战略时甄别出适合进入的国际市场, 文章将提出DSS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决策模型。

1 文献回顾

1.1 DSS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决策支持系统

DSS是以控制学和行为科学、运筹学、管理学为基础, 以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仿真技术为手段, 帮助企业或机构的决策者进行战略决策的计算机系统 (陈文伟, 2000) 。[4]当前, DSS已经在企业生产活动决策、集团经营方针选择、经济形势预测和政策决策、灾害预测和防灾决策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刘博元, 等, 2011) 。[5]Minifie &West (1998) 基于DSS帮助小型企业决策者进行国际市场选择。[6]

1.2 政治稳定

政治稳定确保企业在取得项目后能持续经营, 军事政变、强力领导人的下台、政府投资政策的颠覆性变化 (比如国有化) 将给企业带来根本上的威胁。东道主的政治稳定性将决定外国投资者在该国是否成功 (Minifile&West, 1998) 。[6]企业经理在做市场选择时, 也应考虑国家风险等因素 (Ozturk, et al., 2015) 。[7]在非洲的阿尔及利亚因为政局稳定, 包括中铁建、中国建筑总公司等大型承包商都选择在阿国开展业务, 中国承包商在2014 年新签合同207份, 新签合同额97.51 亿美元。

1.3 政府管制

企业在进入一个新的国际市场时, 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获得“市场合法性”, 也就是获得在新市场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 (Yiu & Makino, 2014) 。[8]企业在做国际市场选择时, 政府管制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因为政府负责出台市场进入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Minifie & West, 1998) 。[6]各国政府设置不同层次的政策法规类壁垒, 该类壁垒是通过目标国以法律制度形式确定, 由政府强制力保障实施, 如关税政策、抵制和禁运规定等 (张文敏, 2013) 。[9]承包商在做目标市场选择时, 会受到当地建筑市场的各种政策性和法规壁垒的制约 (卢梅, 等, 2013) 。[10]

1.4 文化距离

Hofstede (1981) 对于文化距离进行了定义, 认为文化距离主要包括5 个方面构造了跨文化模型, 即权利距离 (power distance) 、 个人主义 (individualism) 、 毅力 (masculinity) 、不确定性规避 (uncertainty avoidance) 、长期合作倾向 (long-term orientation) 。汪旭辉 (2005) 实证分析得出英国零售商优先选择那些文化距离小的市场进入。[11]

2 国际建筑市场选择模型

承包商的决策者在进行国际工程承包市场选择时, 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考虑, 初步筛选阶段和承包商战略匹配阶段。通过初步筛选阶段可以快速有效的过滤掉一些不合适国家, 通过初步筛选阶段的国家可以再结合承包商的战略进行抉择。 文章提出了DSS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选择模型 (见图1) , 来帮助承包商选择新的市场机会。

2.1 承包机会

国际项目业主会通过报纸、网站等途径发布建设项目信息, 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也会及时更新项目招投标信息, 承包商可以长期跟踪这些信息来发现承包机会, 这样国际市场选择的初步名单就确定了。

2.2 初步筛选阶段

决策者首要考虑的因素就是东道主国家的政治稳定问题, 政治动荡带来的风险是巨大的, 只有政治稳定, 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驻外财产安全才能得到保障。在安全得到保证的前提下, 决策者需要考虑东道主国家的管制问题, 这决定了决策者采用何种方式来克服管制问题, 比如通过在当地建立合资公司来获取投标权。最后要考虑文化因素, 这将影响承包商的属地化问题, 能否和当地形成良好的关系, 能否最终顺利完成项目并在当地长期发展。

国际市场的初步名单确定后, 决策者就要进行初步筛选, 通过政治稳定、政府管制、文化距离这些因素进行考量, 过滤掉一些不合适的国家, 为进一步决策提供更为合适、精确的名单。在这一阶段, 主要因素均为宏观因素, 便于获得, 方便直观上进行辨别和筛选, 决策者只需要付出较少的精力便可以进行初步筛选。

政治稳定, 意味着政治风险也就小, 进而可以减少承包商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传统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有东道主的政府制度和政治行为的不确定性引起的 (王旋子, 2013) 。[12]政治稳定的评价可使用全球国家风险指南 (International Country Risk Guide) 中的政治风险指数来衡量, 该指数包含政府的稳定性等12 个指标合成, 取值范围为0-100, 得分越大, 则东道主的政治就越稳定 (方英, 池建宇, 2015) 。[13]

政府管制行为包括各种政策性贸易壁垒, 政府管制的宽松可以用美国传统基金会发布的《经济自由度指数》报告来衡量, 取值范围为0-100, 得分越高则该国经济越自由, 政府管制也就相对宽松。

而文化差异带来的不良影响是不容易克服的, 政府的法律和制度在消除这些偏见方面无能无力 (Minifie &West, 1998) 。[6]在Hofstede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文化距离的计算借鉴Kogut & Singh (1988) 的计算方法可以衡量两国文化距离的大小。[14]文化距离小, 沟通交流成本下降, 也比较容易获取当地居民的认同感。

2.3 战略匹配

初步筛选阶段结束后, 承包商获得一份剩余国家名单。承包商最终是否进入这些国家, 则还需要看进入这些国家是否和承包商的战略相匹配。

承包商的战略可以归纳三类:利润优先;扩大市场优先;收获经验优先。面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承包商和不同环境的国外市场时, 确保承包商战略和目标市场相匹配是关键性的一步。

承包商已承揽足够工程时, 或者承包商的考核标准比较看重利润率时, 面对诸多市场机遇, 则会选择那些利润率高的市场进入。

承包商为了扩大市场范围, 提早完成市场布局, 会优先选择那些地理位置重要、发展前景好的市场进入, 相对淡化当地的利润水平等其他标准。

承包商执行收获经验战略, 可能因为自身的国际承揽工程经验不足, 急需“走出去”解决国际化经验不足的问题, 也可能因为当地市场要求只有一定承包经验的承包商才能投标。

经过战略匹配阶段, 最终的国家才是承包商适合进入的。

3 市场选择建议

3.1 注重政治风险防范

面对市场机会, 要充分考量目标国的政治不稳定带来的风险, 政治风险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2011 年的利比亚战争导致利比亚政权更迭, 我国的承包商因合同搁置、项目中止、驻地遭袭等带来直接经济损失为15 亿元人民币 (王金岩, 2012) 。[15]2011 年利比亚战争爆发前, 中国承包商进入利比亚的数量分别是13 个 (2009 年) , 14个 (2010 年) , 爆发后的数量为6 个 (2012 年) 、6 个 (2013年) 、7 个 (2014 年) , 近几年进入利比亚的中国承包商减少近一半。

3.2 积极应对政府管制

各国的贸易自由程度, 对建筑市场的管制各不相同。2010 年10 月阿尔及利亚颁布由当地公司控股、使用当地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将在公共合同授标中享有25%的优惠, 并且承包商在投标时必须与阿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法律承包商可以统过联营体、在当地设立公司等途径来应对东道主的政府管制行为。新加坡在工程承包领域则规定不能使用BOT。

3.3 克服文化差异带来的影响

承包商走出国门后, 要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商业文化。承包商可以通过雇佣当地人才、参与当地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来加强双方的信任和沟通,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3.4 承包商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

承包商应该在客观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状况, 制定合适的国际市场战略。中建总公司进入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后, 公司提出了“大市场、大项目、大业主”的战略方针, 扩大在美市场, 决定进入美国的纽约地区———美国建筑市场最大的大都市。2004 年公司赢得了投资额2.4 亿美元的私人项目———纽约哈雷姆万豪酒店项目和纽约地标性公共建筑———布鲁克林八大道地铁站项目。这两个项目的实施, 标志着中建成功打入强手如林的纽约主流建筑市场, 为实现中建公司的全球化布局占得先机。

4 结论

中国承包商在“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同时, 将会面临着许多和国内不同的困境。本研究通过文献回顾并结合我国承包商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提出了DSS选择模型, 帮助承包商在分析市场选择时能够更好地做出决策。

当承包机会出现时, 决策者可利用DSS选择模型, 在初步筛选阶段, 选择政治稳定、政府管制宽松、文化距离小的国际市场, 将为承包商快速而有效的缩小决策名单。初步筛选完成后, 剩余国家名单还需要和承包商的战略相匹配。

承包商应该重视政治不稳定带来的风险、东道主管制对承包商的影响, 以及文化因素的深刻影响, 承包商的战略的提出要和满足这些因素的市场相匹配才能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

国际承包工程当地雇员管理问题初探 第9篇

当地雇员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及制度化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 埃及阿布吉尔电站项目从2010年1月开工以来, 经历了2011年1月的“埃及革命”及社会动荡, 给工程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自从2011年3月之后, 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用人计划, 增加当地雇员人数并加大当地分包力度。在开始招聘当天, 出乎意料的竟然有超过1000埃及工人来应聘, 这完全打乱了项目部的招工计划, 使项目部无法正常选择合适的雇员, 同时还造成了施工现场局部短期混乱。此事件立即引起了电站项目业主埃及西尼罗河电力公司及监理方PGESCo的高度关注, 并协调驻场军队出面遣散了应聘人员, 这才避免了一场不安全事件。这次事件惊动了当地劳工部门以及政府社会安全保障部门, 立即要求现场项目部对整个招工程序进行整改, 规范用工制度, 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经过项目部紧急开会分析, 我们认为造次这次事件的根源是我方没有根据埃及劳工实际情况以及项目用工实际情况, 制定较为系统及成熟的当地雇员招聘及管理制度。有了上述事件的教训, 项目部通过项目当地合作方的帮助下, 从当地聘用了一名“人力资源管理顾问”, 协助我方从当地员工的招聘程序、合同管理、用人管理及雇员辞退等几个方面, 从项目管理层面建立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 并在以后的当地员工管理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招聘工作规范化

针对当时埃及邻国“利比亚”动乱之后, 大批埃及劳工返乡并滞留, 处于失业状态, 成为当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实际情况。项目部在开展当地雇员招聘工作时规定, 在同等技能水平下, 有限考虑录用项目所在地附近劳工, 这一举措一方面是缓解了当地就业压力, 降低了当地招工可能带来的社会不稳定, 有利于和当地居民搞好关系;同时也符合埃及当地劳工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招聘中, 项目部的具体实施方法如下:项目部的劳资部门根据下属热机、电自及调试等各工区上报的用工计划和要求, 明确标明各部门所需当地员工的工种、人数、专业技能、工作年限等信息。并通过项目当地合作方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招聘广告以及项目所在地附近村里张贴广告的形式重新开始员工招聘工作。同时, 我们也要求应聘者在应聘时需递交本人工作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及用工推荐信等材料。另外, 根据当地“人力资源管理顾问”的建议, 还要求应聘者提交当地安全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以控制项目安全风险。

项目劳资部门在对应聘者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后, 按照与计划用工人数1.3:1的比例, 通知通过初步审核的应聘者, 前来现场进行各工种专业技能测试及面试。在应聘者通过项目部专业技能测试及面试, 并且各工区签发录用通知后, 由项目劳资部门与该雇员签订用工劳动合同。

经过项目部重新制定当地员工招聘流程, 将招聘制度化之后, 一方面, 前来应聘的当地劳工对招聘流程更加清晰;另一方面, 我方对于招聘工作的管理也相对轻松, 使得招聘工作的效率大大加快。同时, 也减轻了我方在具体施工工作上人员安排的压力。

二、聘用工作合同化

项目部与当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 正式确立用工关系。同时, 双方也通过劳动合同对双方权益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和约束。劳动合同是项目部对雇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以及雇员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依据, 在起草劳动合同时, 项目部根据不同工种进行了量身定制劳动合同。并且责成“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根据埃及法律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后, 项目劳资部门及项目部进行会审, 并提交业主及劳工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签订。

用工劳动合同规定了在本项目范围内, 雇员和雇主的责任和义务, 这里面主要包括工作内容、薪酬、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工作时间、薪酬计算方法、雇员违约处罚条款、解雇条款、保险费用、交通服务和由雇主提供的相关工作、生活条件等条款。通过将聘用工作合同化管理, 更好的保护了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 获得了埃方雇员的一致好评。

三、管理事务制度化

介于中埃双方人员文化、风俗习惯及工作方式等差异, 当地雇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是整个雇员管理乃至项目管理的重点及难点工作。特别是经历了“埃及革命”后, 埃及当地雇员均具有很强的维权意识, 甚至有些时候无理取闹, 对工程进度及工程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项目部对埃及雇员管理十分重视。当地雇员经录用签订用工合同后, 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依托个用工单位, 由项目劳资部门负责牵头进行统筹管理。而在具体操作层面, 我们将主要工作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由合同部门、劳资部门及各用人工区负责实施。

(一) 员工岗前培训

由于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特殊性, 同时雇员的文化及专业技能水平也参差不齐, 新进场的雇员必须通过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及专业技能培训, 岗位职责培训、以及劳动合同的学习并通过相关考查及考核, 才能正式进入现场开展工作。

员工通过参加岗前培训, 一方面更加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 熟悉自己的工作内容, 对自身专业技能的提高也大有裨益;另一方面, 对于项目部来讲, 也有利于用工单位对雇员工作的安排与管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生产质量和生产效率。

(二) 员工考勤及绩效管理

埃方员工的工资由每月考勤工资及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埃方雇员的考勤记录主要由雇员所在班组的中方或者埃方班长负责, 主要记录雇员上班进场时间、下班离场时间及中途休息时间, 以及加班考勤记录, 每天考勤记录由负责班长及本人签字确认。考勤记录由带班班长月底交至劳资部门并制作考勤表。对于绩效部分, 班长根据员工个人本月的实际表现, 有权在20%的基本工资的范围内给予员工一定的绩效奖金。通过这一举措的实施, 大大提高了埃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 劳动纪律管理

由于本项目是国际工程项目, 再加上埃及革命之后形势比较敏感, 容易引起劳资双方对立情绪。因此劳动纪律和相关处罚条款的制定是十分重要的, 并且要在劳工合同中做详细规定。对于在日常工作中违反劳工纪律的雇员, 带班班长应如实记录, 并于时间发生当天上报项目劳资部门;劳资部门在接到报告3天之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雇员确认, 并且将该雇员的不良记录留档保存, 作为雇员考核和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

四、辞退制度规范化

国际承包建设工程, 特别是在埃及发生动乱之后, 当地劳工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加。当项目进入到尾声, 因为工作量的下降, 不可避免的要开战雇员辞退工作。项目部在制定辞退制度时, 力求严密、详细, 保证解雇程序规范化, 合法化。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 项目部与项目业主, 当地劳动部门以及驻场军方, 劳工代表进行协商, 签订了各方都认可的辞退协议。协议主要规定了雇员辞退后的补偿方法以及各方责任及义务的界定。根据情况不同, 雇员解雇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 用工合同生效期间, 除了雇员违反劳工合同或者触犯法律外, 因为雇主或者雇员单方面原因终止合同的, 雇主或者雇员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并且双方通过协商, 对雇员或者雇主进行补偿。在本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 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付给雇员55天基本工资作为补偿。于此同时, 雇员也签订相关免责协议, 正式终止用工合同。

(二) 雇员在用工合同生效期间, 确有违反劳动合同和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不良行为, 项目部将依据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和解雇。对于情节特别严重, 已经触犯法律的行为, 项目部将其移交法律机关进行处理。

五、结语

国际建设工程当地雇员管理是一个长期探索总结的课题。根据各个国际、各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 摸索和完善当地雇员管理制度, 使得对当地雇员的管理逐步走上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人性化的管理轨道。在以后的国际承包工程中, 大量使用当地雇员已经是“大势所趋”, 如何加强当地雇员的管理, 提高工作效率, 为项目承包商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并未项目所在地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是我们以后要研究, 且需要加强的重要课题。这一方面的研究, 也为以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战略提供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文轩.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模式转型和风险.[J].国际经济合作, 2007 (6) 18-21

浅析国际承包工程的财务管理 第10篇

一、国际承包工程财务管理的特殊性

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的经济制度、政策法规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异, 且项目的招投标及建设过程都要遵守国际惯例和条款, 因此国际承包工程项目财务管理除了具有国内建筑项目财务管理的特点外, 还具有以下几个特殊性:

(一) 项目涉及金额较大, 融资渠道特殊, 融资方式受各国政策及文化所限, 呈现多样化、多元化的特点, 需严格依照国际资金融通和国际结算方式条款与规则进行融资。

(二) 资金风险大, 所在国的政治环境、法律法规、经济制度具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 加大了财务管理的隐性风险。

(三) 跨国项目内容广泛且复杂多样, 使得现金流难以掌握及预测, 加大了资金管理与预算管理的难度。

(四) 对财务人员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国际承包工程的财务人员不但需要有经验、懂管理, 还要具备国际财务管理知识, 懂得国际惯例与法则, 熟悉项目所在国家的经济环境与政治环境。

(五) 资金结算方式的复杂性。国内工程的资金结算主要通过支票、汇票、汇兑等方式进行, 国际承包工程资金结算一般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程序更加繁杂。开证申请、设立信用证保函、信用证条款的审定、信用证的展期、信用证的撤消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详细规定。信用证程序运用得当才可以顺利推进工程建设, 并建立良好信誉。

二、国际承包工程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 资金管理

筹措资金是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渠道较多, 不同来源渠道的资金, 其合同的制约、使用周期的长短、财务风险的大小、预计成本的高低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在筹资时, 首先要考虑可承受风险的大小, 并且要预估资金周转成本。因此, 筹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管理集中制的原则。

企业财务部门是统筹工程项目资金的核心。设立财务中心, 集中管理企业的所有资金是资金管理的基础。项目所涉及的所有部门须在此立户核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 工程项目的现金流量计划测算。

建筑企业要在工程的报价阶段详细收集财务资料, 做好资金分析和流量设计。在项目执行期间要把控现金流量, 并及时作出调整。这是保证资金有效调度和合理筹资的重要步骤。编制合理的现金流量计划, 既可以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转, 及时满足资金需要, 又保证了有效控制成本, 保障资金供应。

3. 选择适合的资金筹集方式。

企业要根据自身性质, 选择风险不同、成本不同的资金筹集方式。在把控资金风险的基础上, 可以采取外包的形式, 也可采取合作的形式, 委托本国大型融资机构负责筹资手续, 节省了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 降低了筹集资金中的风险。

4. 更好地使用信用证结算。

广泛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承包工程的一个突出特点, 虽程序繁杂。但可以降低信用风险。科学合理的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是国际承包工程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 成本管理

做好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 建立有效的成本核算和控制体系, 可以降低成本, 保障资金运行, 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成本预算计划、全成本控制等内容。以某建筑公司伊朗炼厂改造项目为例:该公司承担伊朗两个炼厂改造和一个罐区建设, 分别按照三个项目进行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 做出支出计划, 分别归成本费用的发生, 分析预计偏差并适时调整, 财务部门实行全过程的跟踪成本控制。

(三) 风险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具有投资量大, 建设周期长, 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 面临着应收款回收的信用风险、汇率波动风险、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如何利用有效的监控机制, 配合当地政府, 做好资金监管, 防范好风险, 关系着国际承包项目实施的成败。

(四) 合同管理

国际工程结算具有明显的国际法律特征。国际工程不论是合同的签订还是价款的结算, 都比较注重国际化和一体化的约束力。任何经济事项都要求事先有书面合同。合同的结算日期也要求严格执行, 若未按时结算, 发生纠纷, 也不会得到认可。项目财务部门设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款结算, 设专门懂法律与财务的人员审核合同与结算票据, 全面满足合同中资金结算要求, 并保证自身资金安全。

三、国际承包工程财务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国际承包项目财务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综合能力不强, 缺乏国际金融知识, 对当地的经济政策不甚了解, 整体素质有待加强。

(二) 资金回笼难度加大, 导致流动资金严重不足, 对项目的施工进度存在不利影响。国际工程项目周期长、资金量大, 资金筹集方式经常会因地域限制受到阻碍, 容易造成资金流动不畅, 甚至资金链断裂的现象。

(三) 应收账款催收难度较大。由于受国外客观环境影响, 欠款清缴有一定的困难。在国外, 对于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等环节的跟踪也存在着难度, 不能行之有效的跟踪对方单位的结算进度, 使得工程价款结算单批复缓慢, 对及时收取工程款造成影响。

(四) 融资难题会在周期长的国际工程中持续。由于国际承包工程周期长、投资需求大, 且面临着清欠与偿还贷款的压力。因此, 融资的问题会影响工程项目。如何安全有效的融资, 又不触犯国际与国内的法律, 将决定着承包项目是否最终受益。

四、加强国际承包工程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 严格控制开支, 节约成本, 加强预算管理。

1.工资支付。由于国内外派人员成本逐年增加, 跨国建筑企业应权衡使用当地劳动力和使用外派人员的利弊。做好规划, 合理使用, 加强劳资管理, 避免法律纠纷。

2.税费支付。很多发展中国家, 为了加快建设, 吸引国际合作, 对外资项目予以免税政策, 如所得税及机械、材料进口税等。所以, 从项目投标报价与签订合同开始, 财务部门就应着手进行纳税筹划。在合同签订时, 与业主明确可减免税收的方案, 尽量压缩税收支出。

3.缩减材料设备费用, 形成节约意识。按当地原材料价格, 确保进料的质量, 在财务上严把支出关, 对已有设备做好保养。建立节约奖励办法, 降低工程成本。对成本支出做好有效监管, 防止在进料、购置设备的过程中, 形成道德风险。

4.做好资金回笼与偿还贷款相结合, 加快资金周转, 减少利息支出。

5.降低汇率风险。财会人员要及时掌握硬通币与当地币的比价浮动规律, 尽量在高价的情况下增加当地币储备。做好硬通币与当地币的配比, 以降低汇率风险。

6.做好对各项开支预算, 准备应急预案, 在某些开支上加大核算。做好对库存、坏账、损耗、会计成本等非生产性支出的核算。做好应对突发的经济波动与临时情况的预案, 减小超计划支出的可能性。

(二) 制定合理的财务制度, 应对不同的财务环境。

1.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开票权限、开支标准、报销单证和相关审批手续及报销的时限要求, 对费用支出做好监管, 实行费用公开。

2.采购、支出、储备制度。明确采购要事先报计划审批, 经联签步骤, 购回后要严格按程序入库, 做好核实。材料消耗与使用要按期, 按定额, 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要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清查。

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清查。由于土建类项目固定资产数额大, 设备等购买不便, 更要引起重视。要将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4.风险内控制度。对于财务风险, 应借鉴金融机构采用的内部控制方案, 做好监察与制衡, 将财务与决策分开, 将监管领导纳入管理层。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涉及财务的风险, 要制定预警制度, 提前防止风险的发生。

(三) 建立内部的法律事务部, 专门研究当地法律与国际准则。

定期与财会人员进行沟通、教育, 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使法律意识与防控意识深入人心。

(四) 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内部派遣与当地招聘要紧密联系起来, 做好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工作。使员工形成一体化与国际化的思维模式。

(五) 融资渠道以项目所在国银行融资、项目所在国保险公司融资、本国政府资金支持等方式为主。

承包公司在当地的要树立良好信誉、可按当地法规将不动产或设备等作抵押、开立账户, 办理各类保函和贷款。可以求助于国际大型的金融机构, 担保融资。还可以利用中国政府“走出去”政策, 获得低息贷款及财政补贴。

参考文献

[1]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编.国际工程承包实施指南[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一617

[2]叶晓.工程财务与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7一320

[3]王小丹我国铁路建设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会计师.2010, (7) .

[4]姚春华.对外承包工程的财务管理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 2009, (20) .

浅论与国际工程项目承包有关的融资 第11篇

摘 要 近些年,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移,很多国家纷纷开始从事对外工程的业务,由于各国承包商之间竞争程度的加剧,工程设计和建设业务的融资问题变得愈发重要。工程承包商以各种方式进行投资与协助业主解决资金问题,成为影响国际工程承包市场规模和承包商市场份额的重要因素。因此中国的工程承包商也应该积极探索国际项目融资模式,来增强自己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 国际工程承包 项目融资 融资方式选择

(一)国际工程承包的融资方式

1.银行授信和银行贷款

授信业务是指银行根据符合对外授信条件的法人客户的书面申请,综合评价法人客户的全面情况及提供的担保状况,以此确定该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可使用的信用额度,并与之签订授信合同。授信的范围包括对客户的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担保及信用证等业务。

2.出口卖方信贷

我国银行为了鼓励本国承包商向工程所在国出口本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或高新技术产品等,为本国承包商提供的出口信贷支持。用于解决本国出口商延期付款销售大型设备或承包国外工程项目所面临的资金周转困难,此类融资方式的优点在于手续比较简单,申请时间短,使用范围广,出口信贷使用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出口商融资成本较低。由于承包商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收回工程承包款,因此会提高承包商的资产负债比率,加之承包商需要向出口银行还款付息,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应该与出口信贷保险相结合,我国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出口商履行合同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和国家风险。

3.从公共部门渠道获得贷款、担保或保险,获取政策性金融支持

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出口买方信贷,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是中国的出口信贷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的工程承包商应充分利用这一资金来源来开展国际项目融资。另外,出口信贷机构承保的贷款对商业银行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因为银行监管部门一般允许出口信贷机构发放一些资金支持这类贷款。这为工程承包商协助业主从本国出口信贷机构获取信贷支持创造了有利条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承办政策性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4.融资租赁

设备使用厂家看中某种设备后,即可委托金融租赁公司出资购得,然后再以租赁的形式将设备交付企业使用,当企业在合同期内把租金还清后,最终还将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企业可用少量资金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 提高了融资效益,资金利用率, 缓解承包商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不足的局面。但租赁融资也有着其一定的弊端,比如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均采用租赁方式,会降低承包商的中标几率,因为招标者会认为承包商缺乏拥有某项工程所需重要设备的能力。

5.项目融资

5.1工程承包商作为发起人(开发商),直接股权投资。

如果经过工程承包商的风险分析和财务分析,工程项目的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达到了承包商作为投资人的要求,那么工程承包商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大型工程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移交(“BOT”)、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基于资产的证券化(“ABS”)是承包商可采用的项目融资的典型模式。

BOT是指项目所在国为项目提供特许协议,项目投资者和经营者将基础设施经营权抵押融资,自行承担风险建设和项目经营,期限结束后项目归还政府。PPP运营模式与BOT相似,主要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上述两类融资方式一定程度上将风险转移给了政府,但由于利润率较高,充分发挥了企业的积极性,是一种股权与债权,资本市场和公共市场建设结合的融资形式。ABS是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以该项目的未来收益为保证的一种融资方式。ABS融资方式的成本相对较低,负债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将融资风险分摊给国际证券市场的众多投资者。

5.2工程承包商作为外部股权投资者参与项目融资。

工程承包商为了实现业务的多元化,降低经营风险,获取工程承包合同,进行部分股权融资,一般股权所占份额不大。中国的工程承包商在国际工程项目融资中,通过外部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国际大型工程项目的股权投资,从而获得项目,不仅可以短期内实现承包建设合同的收益,而且长期内能够实现股权投资收益。

5.3协助业主获取商业性金融支持。

商业性金融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金融服务主渠道。有关经济活动的金融需求一般由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来满足。商业性金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贷款与发行债券。通常来说,寻找商业银行贷款比发行债券要容易,如果中国的工程承包商投资项目的所在国资本市场存在,那么中国的工程承包商就应该仔细考虑在该市场至少募集部分的资金。这不仅有利于扩大债务融资的渠道,而且有利于控制所投资项目的政治风险。

(二)国际工程承包融资方式的选择

在进行项目融资的过程中,承包商不应该仅通过唯一的渠道融资,这样会加大项目融资的风险,而应该根据项目执行的不同时期需求,来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采取多元化融资方式,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采用银行信用额度,银行透支等方式;对于长期贷款,可以根据当前项目现金流和项目未来盈利能力等诸多方面决定其融资方式。面对不同的融资方式,承包商应该在同等条件下选择融资成本小而利润率相对较高的方式。承包商在中标之后,可以根据所承担项目分包给不同的分包商来转移风险, 扩大项目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1]王锦程.项目融资原理与实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国际工程承包企业资金管理的探讨 第12篇

一、国际工程承包企业资金管理现状

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国际工程承包企业自主权特别是财务自主权得到了不断扩大和落实,这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强调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同时,由于缺乏完善配套的企业内部财务约束机制,特别是缺乏有效的资金监管手段,造成资金浪费、资金闲置等资金监管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其表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 资金存放分散、闲置,使用效率低下

由于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项目分布点多、面广、线长,所属单位遍布世界各地,逐渐形成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的资金管理模式。一是所属单位多头开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资金存放过于分散,企业总部无法及时了解资金的整体状况,资金管理分散无序、严重失控。二是资金配置不均衡,存量信息不透明、不对称,资金闲置、沉淀严重,周转缓慢。个别所属单位的闲置存款余额高达数千万元,而企业总部的银行贷款却居高不下,甚至无法及时还贷,形成整个企业“存”“贷”两高,承受巨大资金运营成本。三是投资决策随意性大,个别所属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时,总想摆脱企业总部的监督、控制,不顾自身的能力和发展目标,盲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经营状况恶化时,又回过头来寻找企业总部资金的支持,过度依赖企业总部。

(二) 资金监控弱化、不及时,难以防范风险

由于未建立统一集中的资金管理系统,企业不能及时对各所属单位资金账户的存量、流量、流向实施有效的监控,尽管设置了监督职能,也制定了多种监督制度,但因种种原因难以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由于企业整体利益与个别所属单位的经营目标的差异,以及资金使用动机的差异,不规范的资金使用行为也在所难免,而一般的事后审计监督也势必造成对所属单位的资金流向与资金控制存在时间上的脱节现象,难以及时掌握各所属单位的资金流动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控和风险防范。

(三) 信息失真、滞后,难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现代企业管理的根本是信息管理,企业必须及时掌握真实准确的信息来控制物资流、资金流。然而,由于历史及地理等条件的客观原因,部分企业还是靠上报财务报表和口头汇报的方式来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由于内外“两套账”的会计核算方式, 会计制度执行不严, 加上人为因素影响等, 有时汇总的会计报表还掩盖了各所属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突出问题, 导致财务信息失真。特别是不少偏远项目组尚未建立必要的电子计算机财务信息和监控系统, 企业很难及时了解掌握所属单位的财务动态。

二、国际工程承包企业资金的特点

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最突出的特点是承包的工程所处的地域在我国境外,其业主主要是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企业或个人。此特点决定了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资金要涉及相关外国币种、国际金融机构,涉及到资金流动安全、利率汇率变动的风险等,特殊性具体表现如下:

(一)外币业务量大。

由于项目所在地是国外,围绕项目发生的物资采购、机构租赁、人员雇佣、税费交纳、工程款收入等一系列经济事项大都以外币进行收支。有些只涉及项目所在地一国货币,有些涉及项目所在国货币、欧元、美元等自由流通的货币,同时,由于利率、汇率的变动,外汇理财及汇兑损益的核算工作显得非常重要,资金结算量非常大。

(二)资金管理复杂。

国际工程承包资金管理非常复杂,不仅要熟悉项目所在国的货币政策、经济政策、项目使用币种、结算方式、是否受国际制裁等,还要了解国际金融机构的政策、相关银行覆盖面,汇率变化趋势、利率高低,工程所在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是否与国际组织签订过相关条约及协定等多方面因素;研究汇率变化对工程的收入、成本、利润及资金回流的影响;随着国际工程承包逐渐增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时有发生。

(三)资金流动的限制性。

由于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主要在非洲、东南亚及南美等地区,收到的全部或大部分工程款是所在国当地货币,该货币受到所在国法律限制,只能在驻在国境内流动,不能兑换成自由流通货币,或者限制兑换成自由流通货币汇出境外。造成公司利润或盈余资金无法回流,无法调剂使用,使得公司在资金管理上增加难度,也存在当地货币贬值的风险。

三、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模式

强化资金管理并实现其高效运转,可以借鉴国外跨国集团公司的实践经验,事权可以分散,但财权必须集中,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建立企业的“资金池”,成立适合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管理的资金结算中心,该管理模式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而有效地控制企业全部资金的同时,实现资金留存和运用的合理化。具体地说:可加强对所属单位现金收支活动的实时监控,迅速有效地控制企业的全部资金,统一调剂内部资金,保证资金头寸;加速现金回流,减少现金流出,将企业内部留存的现金余额控制在最低水平,避免不必要的资金闲置,降低企业内部资金调拨成本;在保证企业内部随时随地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增加剩余资金的投资收益;规避利率汇率风险理财活动,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利用资金优化配置手段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生产经营控制。

(一) 建立资金结算中心应遵循原则

1.资金权属不变原则。对自己的资金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这种权利不因资金存放地点的变化而改变,也不受任何单位的侵犯。2.保持相对独立原则。各所属单位独立法人地位不变,不因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而影响其对项目的收入结算和资金运作的独立性。3.有偿存借和使用原则,存借款支付存借款利息和费用。4.互惠互利,借贷双赢原则。5.树立诚信理念,账户保密原则。6.保证安全,操作方便原则。资金中心采用成熟的商业银行结算系统及资金管理软件,保证资金结算的“安全、快捷、方便、准确”,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二) 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方法

1.清理银行账户,建立企业“资金池”。对所属单位除了允许保留特殊专用账户和工程所在国的当地币账户外,其他对外所有账户全部撤消,尽量减少合作银行的数量。由资金结算中心统一选择网点多、覆盖面广的国际银行进行合作,在银行开立各种所需币种的总账户,而各所属单位统一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内部资金结算账户,做到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在每日终了时,对于项目收款自由外汇部分(美元、欧元等),通过银行网络很方便地汇总到企业总账户;对于项目收款当地币部分,企业通过与银行合作的资金管理网络系统对当地币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做到“你的钱,我看着你花”。

2.明确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资金结算中心实行双重领导、多层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业务关联性,工作受公司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直接领导,业务由审计部监督、与财务部协调配合,账户开设、资金调配、对外融资、开具保函、内部信贷等业务均由企业负责人审批。

3.建立先进资金管理网络运作平台。企业总部与国际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依托银行先进的资金运作和调度系统,搭建企业国际资金管理和结算平台,监控企业全球资金的流向,解决企业异地异国资金结算及监控问题。

4.树立服务理念,规范结算纪律。结算中心实施多途径、全方位服务,对内单位资金结算可通过网络或传真委托快速办理,对外结算业务可利用网上银行服务系统适时办理。

5.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确保资金有序流动。建立预算的编制、分析、考核制度,把预算作为各所属单位内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依据,企业资金的收支纳入严格的预算管理程序之中,在“谁拥有,谁使用”的前提下,结算中心保证各项预算的实施。

6.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对资金的监控。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保证企业资金信息的真实可靠,前移监督关口,变过去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和适时监督,围绕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树立“资金到哪里,管理、监控就紧跟到哪里”的观念,对所属单位资金流向、资金存量、财务状况变动等情况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和监控,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及时反馈资金管理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强化对资金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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