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调解范文

2024-06-23

矛盾调解范文(精选6篇)

矛盾调解 第1篇

这一系统应当具有科学、民主、人文、开放四大特征。“科学”是和谐校园之基石;“民主”是和谐校园之根本;“人文”是学校文化的核心价值取向;“开放”是和谐校园之源泉。和谐校园建设的核心是调整校园内外的各种关系和活动, 继而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 活力和创造的激发机制, 矛盾和纠纷的消解机制, 稳定和平安的维护机制, 实现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学校与家庭、社区的有机结合与多维互动。在这一过程中, 师生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 创造活力得到激发, 创造活动得到支持, 创造才能得到发挥, 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学校持续向前发展。

二、矛盾纠纷消解机制的成效决定着校园和谐的成败

和谐校园的构建有五个基本要素———人、事、物、景、情的和谐, 其中人的和谐最为关键。

人的和谐与否, 决定了校园和谐的成败。然而, 校园处于开放的社会环境之中, 体察“和谐校园”科学、民主、人文、开放四大特征, 科学需要思想的碰撞而激发火花, 民主需要成员以自由、平等等精神来推动, 人文常常面对着传统思想与现代观念的交锋, 开放更是为各类社会主体的观念和利益的接触提供了直接的渠道。产生于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各种纷争或争议不可避免地要在校园这一方热土上呈现, 这种纷争和争议, 本质上表现为人际纠纷。而人际纠纷究其原因, 有时是源于社会主体一方利益、需求和目标的满足与另一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目标的满足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有时是人们特有的根深蒂固的信仰、价值或价值观的不可调和的差异造成的。

从根本上来分析, 纠纷只是事物辩证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 现象本身并无所谓好与坏, 只有纠纷的后果才能区分正面与负面。纠纷的正面后果包括纠纷双方之间新的沟通渠道的发展、新的有效管理纠纷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的引进与发明、提升现有关系等等;纠纷的负面后果包括对弱势一方的剥削和对强制性解决方案的不服, 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不满、双方关系的破坏、双方生理和心理的损伤、大量的时间、金钱、生产力和有价值的人力资源的浪费。而后者在校园中出现与持续, 会对“和谐校园”构建过程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重大阻碍。如何应对这种发展中的挑战, 就成为“和谐校园”构建中的重要命题之一。

三、从构建“和谐校园”的本质要求看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独特价值

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本质上来说, 它是一种以和衷共济、内和外顺、协调发展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模式, 是以校园为纽带的各种教育要素的全面、自由、协调、整体优化的育人氛围, 是学校教育各子系统及各要素间的协调运转, 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谐发展的教育合力, 是以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为宗旨的整体效应。

对照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 承袭现代法治社会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本质, 一旦出现纷争或争议, 我们似乎不难进行理论上的定位和实践上的操作。不过, 事实证明了现代法治和任何事物一样, 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在以当事人主义、对抗性诉讼和“判决中心”为模式的现代法治框架下, 诉讼制度通常以“一刀两断”式的强制性判决来解决当事人诉争。然而, 现实的纠纷往往并不仅仅体现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对立, 也多涉经济、道德、心理等因素, 裁断了法律上的争点, 纷争未必能全面解决, 甚至有时不能排除进一步激化的可能, 复杂、延迟、费用高昂的诉讼“痼疾”本身就会给当事人、校园乃至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带来潜在损害的风险。

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正因其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所具有的独特价值而生机勃勃。

“调解, 是在第三者协助下进行的, 当事人自主协商性的纠纷解决活动。”调解区别于谈判在于第三者的参与;中立第三者 (即调解人的作用) 亦是调解区别于审判和仲裁的关键因素 (调解人无权强制争执双方当事人) 。本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讨论校园纠纷调解的价值。

考察我国悠久的社会传统和当前法治实践, 结合西方国家方兴未艾的“ADR”运动 (选择性或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本文对调解机制的价值作如下阐述。

(一) 自由与平等价值。民主是和谐校园的要义之一, 民主本身就包容自由和平等的思想。自由平等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理想, 也是现代法治追求的重要价值。在校园纠纷调解过程中, 当事人的自由、平等意志始终纵贯其中, 并且成为调解程序正当性的基石。自由价值体现在:一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应由第三者主持调解, 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当事人不同意不能强制进行。二者进入调解程序后, 允许当事人在达成和解之前的任一阶段共同或者单方面宣布退出程序, 调解随即中止。平等价值体现在:一者, 调解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二, 调解人在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法律和政策上平等的, 不得偏袒、岐视任何一方。其三, 当事人和调解人的地位亦平等, 调解人虽居主导地位, 却并无特权, 不得居高临下欺压、侮辱当事人。

(二) 正义价值。正义高居伦理规范之巅, 受人赞美憧憬, 无疑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要义之一。

然对于正义的判断在国家法和平民法层面仍存差异。国家法律所体现的正义, 有时未必就是平民心中之“正义”。将纠纷起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未必合乎当事人愿景, 法律上的公正和合乎逻辑也不能够完全符合当事人心目中的公正。事实上即使判决无比正确, 可能导致“案结事未了”“秋菊”们申诉不止。

法治在本质上应该是平民主义的, 而调解制度有利于平民正义的实现。平民法层面上的正义, 统合了合法性与合理性, 是“情、理、法”三者的兼容, 只要不为法律明文强制排除, 当事各方亦得依据通行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区域或团体规范、惯例等对彼此权利义务重新定义。由于调解高扬“不公开”的程序利益, 并不一味遵循“非对即错”的逻辑, 当事人的冲突和隐私得以被最大限度地控制, 许多时候, 调解非对抗的、和谐的气氛为纠纷当事人营造了自由阐述观点意见的环境。各方根据自身利益和条件充分的协商, 根据对方实际支付能力、维系今后关系的价值、道义和精神上的平衡以及节约成本等方面的考量适时作出妥协。保留合理选择的机会。并且调解中如无相应法律规范或基本法律框架,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议, 形成双方都得以接受的规范或基准, 表述出他们心目中认可的平民正义法则, 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和谐。

(三) 秩序价值。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以非对抗性方式解决矛盾, 兼顾了纠纷公正解决和纠纷后各方的合作与发展问题。调解这种“和谐”而非对抗的“斗争”, 可以避免当事人间进一步冲突, 预防矛盾激化进一步损害既有秩序。不但以解决过去的纠纷为出发点, 而是更注重纠纷背后的价值, 更注意和谐社会关系的修复。在调解程序中, 调解人通过对纠纷当事人各方喻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力促当事人明辨是非、互谅互让, 既满足了当事人维护合法利益的要求, 又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甚言之, 调解机制暗合了事物发展动态和谐、辩证发展、自我完善的价值规律。

(四) 效益价值。效益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 其现代法治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当今, 随着社会的发展, 法治进程的推进, 越来越多的案件被推向法院, 在对抗主义和严格的程序正义规则下, 国家、当事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尽管如此, 有许多案件仍然无法按期审结。诉讼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正的实现程度, 诉讼效率越低, 诉讼程序持续的时间就越长, 当事人权利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法谚说:“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 当“投入”高于“产出”的时候, 我们露出的只有苦涩的笑容。

矛盾调解工作总结 第2篇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确保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取得实效,乡成立了以纪检政法书记为组长,乡司法所全体成员和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为成员的攻坚活动领导小组,扎实开展了工作,一是对全乡98名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二是明确责任,进行合理分工,使每一位人民调解员都能有的放矢,认真履职尽责,为专项攻坚活动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措施到位。

在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开展中,陈栅子乡一是充分发挥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职能作用,坚持从抓预防入手,采取“四前”措施,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做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做在调解前、调解工作做在激化前,力争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在排查阶段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多方参与,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并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根据纠纷的性质、特点、难易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逐一化解。三是调处阶段,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实行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层层抓调处的工作格局,将一大批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五是为避免因排查调处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导致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发生,酿成新的事端,造成矛盾纠纷激化和越级上访,乡纪检政法书记和司法所所长深入到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指导督促检查,并把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有力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上下同心,成效显著。

乡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全乡10个村都进行拉网式排查调处,把影响农村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矛盾及时有效的化解在始发之初,切实维护了我乡农村的社会稳定。自3月30日至12月15日止,全乡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25件,调处225件,调处成功 224件,调处成功率99%。防止群体性上访16件,防止群体性械斗3件,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件。

四、存在问题。

1、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对农村偏远村组发生的突发性矛盾纠纷或群体性的事件,难以做到及时控制化解。

2、人民调解工作点多面广,任务繁重,调解工作量和调解工作难度增大,有时排查调处工作不到位。

五、下步工作打算。

矛盾调解 第3篇

由于这个节目是和北京市司法局合作创办的,所以—开始就具有法律效力。201 1年8月,举行了—个挂牌仪式,从那时开始这个节目就有了另一块牌子,即在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注册的第三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调解机构。

刚刚获评全国十佳,每年成功调解100多个家庭的纠纷

王壮壮告诉记者,从节目开播到现在,每年都会成功调解100多个家庭的家庭纠纷,至今已经有将近400个家庭纠纷获得调解。由于目前节目影响力越来越大,来节目现场接受调解的家庭也越来越多了。截至目前,至少还有二三十个家庭等待来到节目现场调解纠纷。

因为开播以来影响力越来越大。在观众的口碑也越来越好,所以在9月初的时候,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主办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第三调解室》从全国数万个基层调解组织中脱颖而出,荣获“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

除此之外,还连续两年获得了国家广电新闻出版总局颁发的全国十佳法制栏目的荣誉称号。在节目组办公室的墙上,记者看到了很多面锦旗,这些都是被调解成功的家庭代表送来的,他们感谢栏目组帮助自己的家庭平复了多年的积怨,让一家人重新找回了亲情找回了爱。

难忘一对养母女经过节目调解重拾亲情

其实这么多的锦旗也彰显了《第三调解室》这—节目的理念,王壮壮说,很简单,就是为老百姓解决困难。这些年经过《第三调解室》成功解决纠纷的家庭太多了,而给王壮壮印象最深的是一对母女的故事。

这对母女并非嫡亲,女儿是养女。这个孩子在很小的时候。被亲生父母遗弃在了自由市场里,后来被一个老奶奶捡到了,便带回去收养了,交给自己的儿媳妇养活,而女孩和自己的养母的关系一直不是太好。老奶奶去世以后,这个女孩的父母来找孩子,这时这个女孩才知道自己是被人养大的,但此时她与自己的亲生母亲的关系已很难恢复了。在得知自己的养女身份之后,女孩的情绪很低落,便滋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情绪,不节制地放纵自己。这下把她的母亲(养母)气得不得了,要和她断绝母女关系。后来这对母女来到了节目现场,由主持人、人民调解员、心理专家对她们进行调解。由于女孩的脾气很大,所以刚开始调解的时候遇到一定的困难。后来,现场的心理学家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并辅之以一定的方法对女孩进行情绪疏导,同时在现场养母也表示收回自己先前说出的所谓断绝母女关系的气话,不再提放弃收养的事。经过这样一番调解,这个女孩的抵触情绪得到了大大的缓解,和母亲的关系也得到了根本的改善。令人欣慰的是,这个女孩重新回到了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来,已经评上三好学生了。母亲也非常高兴,经常来到栏目组参加一些栏目组举办的活动。

调解纠纷,重要的是弥合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裂痕

为什么《第三调解室》调解家庭纠纷的成功率比较高,许多当事人感觉效果比较好呢?对于记者提出的这个问题,王壮壮说,对于来节目现场进行家庭纠纷调解的各位家庭成员,主持人、人民调解员以及心理学家主要的工作是情感的梳理,而法院判案主要是依据国家的各项法律条文,一是一二是二,不会有太多的感情色彩。比如说某个家庭成员之间因为财产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如果到了法庭去判决,当然有可能会得到一个圆满的解决。但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法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依法判决之后,纠纷本身是解决了,但因为纠纷造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和感情裂痕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弥补。这个时候,就该人民调解委员上场了,它解决家庭纠纷不但要把事情解决了,还通过感情的疏导,弥合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裂痕。

王壮壮说,在实践当中,有时候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不融洽,即便是法庭判决了也很难执行。而调解则不同。不但要解决纠纷,更要弥合感情裂痕。为此,王壮壮说,节目组还有人专门给矛盾的双方“找台阶”,让他们最终能放下自己的面子,与对方重归于好,至少大面上要过得去,双方握手,象征着感情裂痕得到了弥合。他说。节目的播出对双方遵守解决纠纷时的约定也是—个约束和促动。

从目前情况来看,王壮壮说,绝大多数家庭纠纷都是大就爱站的角度不同,看法不同,一口气没咽下去,就造成了矛盾。矛盾的双方都觉得自己是对的,都觉得自己委屈,这就需要有人去倾听他们的陈述,让他们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然后主持人、调解员、专家或律师等—起研究确定—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找到解决矛盾的契机。

今后打算调解范围更大一些,涉及面再广一些

谈到这个节目未来的打算,王壮壮说。节目一直在寻求新的突破,不过依然会围绕着家庭财产纠纷和家庭情感纠纷这两方面的矛盾,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而实际上,在具体的调解过程中涉及的范围是非常大的,几乎所有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民事案件,都是可以到节目里来进行调解的。比如遗产纠纷,比如说交通肇事的赔偿,比如说劳动合同的纠纷,比如说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纠纷等等,都是可以到节目中来调解的。但是,由于现在节目组人力和精力有限,所以现阶段主要还是家庭财产纠纷和家庭情感纠纷这两方面,这与普通百姓也是最接近的。其他方面节目组也尝试做了一些,比如说汽车修理的纠纷,井盖受伤赔偿纠纷等,所以今后栏目组会将选题的范围扩得更大一些,涉及面再广一些。

最后王壮壮谈道。由于《第三调解室》是一档贴近生活、贴近老百姓的节目。栏目组会尽全力来帮助到节目现场的当事人解决家庭纠纷、解决实际问题,虽然目前调解的成功率很高,但还没有达到百分之百,这也是节目组的一个遗憾。但是,栏目组秉承这样一个想法,即便双方当事人在物质上、财产上没有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意向,但也要通过来做节目,成为双方弥合情感裂痕、改善关系的一个契机和起点。总之。节目组愿意真诚地为更多的百姓解决实际问题,正如每次节目开场主持听说的:有矛盾,找《第三调解室》。

为什么《第三调解室》能够保持较高的调解成功率?这其中有什么独门秘籍?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栏目组确实为了调解成功想了一些办法。

三大技巧助《第三调解室》成功调解家庭纠纷

身兼栏目主编和主持人于一身的何国锋告诉记者,《第三调解室》之所以能够成功调解那么多的家庭纠纷,其原因就在于有一套比较成熟的技巧和工作方法。

首先,来节目现场进行调解的当事人—般都看过《第三调解室》,对于这个栏目的影口向力以及它具有的法律效力等情况部已经了解,而这些人也是本着解决纠纷、解决矛盾的目的来的,因此对这个节目心存一定的敬畏感。他们来到节目现场时往往都会说,各位老师各位主持人,我经常看你们的节目,现在我这里有什么什么样的纠纷需要解决。这表明,这些当事人对节目是十分信任的,这就为接下来成功调解纠纷奠定了较好的心理基础。

矛盾调解 第4篇

一、创新社会利益的整合机制

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期,这一时期中,矛盾是非常多发的,所以,政府要有效的利用自己的职责与权力,为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以及这回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而做出自己的贡献,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公平。

(一)政府要对社会舆论引起重视,社会舆论可以有效的帮助政府引导人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可以引导社会走向更好地方面。在政府的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尽量的对计划目标进行保密,这样才能使社会的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公平与公正。

(二)政府要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利益的表达机制与时俱进,这样才有利于提高社会舆论等各个方面在这个机制中能够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更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矛盾进行调解。

(三)政府要重视公共政策对社会利益的整合所发挥的作用,政府要根据自己的职责与权力,尽量的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为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所共享的平台,使得公共政策能够最大程度上取得民意,符合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政府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地推进企业等一些组织的建设,这样能够更好地建立一个对话协商机制,使得基层民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重视。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些保障基层民主权利的机制,但是,这些机制要发挥出自己最大的作用,就应该使这些机制不断地与时俱进,不断地完善发展,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基层人民的民主权利。

二、健全社会矛盾调节的政府公共机制

(一)政府要不断地加强自己的体制建设,使得社会建设和经济的发展能够相互配合,更加的和谐,这样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有利于满足现代社会中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同事还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的服务水平的提高,更好地促进政府的建设。

(二)收入分配制度是适合我国发展现状的一项非常好的制度,这对于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非常有帮助。收入分配制度主要有利于调解社会的贫富差距,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不公平的分配现象做出一个公平的分配,使人们能够得到最大的公平。

(三)政府的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调解我国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能够促进国家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公平增加,从而使人们的生活更加的美好和幸福。

三、发挥公共政策在社会矛盾调节中的积极作用

政府可以制定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而政府可以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缓解我国社会中出现的一些矛盾,比如: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大学生就业竞争激烈,医疗设施分配不均衡等等。通过解决这些矛盾可以适当的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在制度上也可以保障大多数的社会公民能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而使得社会利益的分配更加的公平,更好地发挥政府在调解社会矛盾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政府进行一系列的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实施的各项公共政策要保障使社会的各个利益团体都能够得到最大的公平。

四、创新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健全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面,只有建立健全这一机制,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人们各种各样的需求,才能更好地使社会的发展运行下去,才能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点,要使得各项法律和制度都能够更加的民主,这样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的发展。第二点,要对纠纷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要建立健全这一机制,为要解决纠纷的人们提供一个更好地平台,从而使他们的问题得以更好地解决。第三点,要完善有关的法律,同时要各个地方都有一定的权利去建立相关的条例,从而使得政要的法律制度更加的完善,并且更加的合理化。在实际中,要鼓励人们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第四点,在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时,要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解决的方案,稳定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为受害人提供帮助,并且对事故制造者提出一定的责任追究,使得社会的发展更加的公平。

五、加快政府对社会矛盾调节的工作机制建设

(一)要建立、健全灵敏有效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我们在社会矛盾产生的初期就把矛盾扼杀在摇篮之中,同时,在社会矛盾发生的初期能够使矛盾得到更好地解决。

(二)健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保障人们的安全致社会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社会矛盾中出现最多的问题,依法治理,依法处理社会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的现象,健全机制。

(三)健全社会心理调解机制。社会舆论对于政府管理社会具有很大的帮助,政府一定要正确的认识到这一方面,子啊社会范围内营造一个积极的、健康的社会氛围,对弱势群体进行一定的保护,在发生群体性的安全事件时及时的对人民群众的安全进行保护,能够很好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运行,更好地调解社会矛盾。

(四)健全社会矛盾调节的应对机制。这样的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对社会的安全进行管理。在社会矛盾激发时,政府要综合的运用社会的各种力量,发挥不同组织的作用,共同解决。

最后,应健全社会矛盾调节的监督、考核和追究机制。要加强对社会你调解工作的领导,能够更好地发挥各种不同的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调解社会矛盾的各种制度。

参考文献

[1]许爱花,周丽敏.乡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微[J].宁夏社会科学,2011(2).

[2]刘嘉.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基本举措[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6).

[3]梁伟发.建设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创新基层社会矛盾化解机制[J].求是,2010(1).

矛盾调解 第5篇

(一)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含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是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机制的建立一靠体制, 二靠制度。第三方调解机制包括调解体制和调解制度两方面。《辞海》把调解定义为:“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其中, 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必须是与纠纷双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 居中主持调解具有公正性;第三方调解的前提是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 调解具有合法性。调解的方式包括疏通、说服、劝导等, 方式具有灵活简便非程序性。

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处理涉校矛盾方面具有救济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 充分实现教职员工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 是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教育秩序的“第一道防线”, 也是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 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含义

我国目前较为成熟的调解制度除了具有综合性的人民调解, 还建立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的第三方调解制度。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目前理论界探讨不多。高校涉校矛盾纠纷是指经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 专门负责对校内教育纠纷或与教育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活动。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一般包括调解的组织机制、工作机制、执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

(三) 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价值

第一, 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其他救济方式相比, 调解在解决纠纷时具有明显的程序简便、解决彻底等优点。第二, 体现了人性本位的价值。调解制度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双方当事人对其处分权行使的结果, 调解的运用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 体现了人性本位的价值。第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价值指引下, 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多种利益诉求途径, 及时化解矛盾, 营造和谐氛围。第三方调解的运用既符合和谐观念, 又满足了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 将是利益诉求的一条有效的途径,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构建

(一) 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机制

1. 组织的性质

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属于专门的群众组织, 具有以下特点:第一, 法定性, 即调解组织的设立、组成人员及调解组织的职权都是法定的;第二, 专一性, 仅负责调解高校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纠纷;第三, 独立性, 该组织不隶属于高校, 与高校内的党团群及工会组织之间也只存在业务指导关系, 不存在领导关系;第四, 民主性,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保障在校大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管理;第五, 自愿性, 高校涉校矛盾纠纷双方通过调解委员会的斡旋、劝说, 在民主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而不能采取行政命令或强制的手段。

2. 组织的类型

调解组织:一是在高校内部设立独立的调解机构, 调解委员会应由学生代表、学校代表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共同推荐的人担任。学校代表的人数应作出限制, 一般以不超过调解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一为限。在进行调解时不受高校任何个人、国家机关或司法机关干涉, 独立调解。二是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调解机构。按照属地原则, 由涉校纠纷所在地中华学生联合会省级分会代表、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代表 (目前该组织仅限于“985院校”, 将来应扩大到以省级为单位的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省级分会) 或者类似的组织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其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可从本地区从事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不同学科中遴选资深专家作为代表, 该调解组织仅受理来自本地区范围内高校涉及学生学术领域内纠纷案件, 独立进行调查并作出权威而公正的调解建议。

3. 组织的名称

高校涉校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专一性决定了其有别于高校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该调解组织名称也应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区别, 可命名为“××高校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省 (市) 高校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4. 组织的职责

校内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校内发生的涉校矛盾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对广大学生进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及时总结涉校矛盾纠纷调解的经验, 研究涉校矛盾纠纷的发生规律,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制定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制度;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调解机构负责调解涉校矛盾纠纷中的学术纠纷。

(二) 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

1. 受案范围

基于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的特殊性, 调解的受案范围应作明确规定。限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教师及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与受教育、受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 包括与日常行政管理有关的校园伤害事故纠纷, 履行教育合同纠纷, 招生纠纷, 学籍管理纠纷, 违纪纠纷, 拒发毕业证、学位证以及因学术研究而发生的纠纷等。

2. 申请与受理

申请包括申请方式、申请时效等内容。受理包括受理时间、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内容。

3. 调解前的准备

包括补正材料、通知告知、必要的调查、拟订调解方案的环节。

4. 实施调解

包括对争议事项的调查核实, 召开调解会议, 听取意见并耐心疏导, 帮助达成协议等环节。

5. 调解程序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权利有申请权、处分权、程序权利等;义务有遵守调解记录和秩序、如实陈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6. 调解期限

为体现效率, 调解期限应以15日为宜。

7. 调解协议的效力

矛盾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 在调解机构主持下, 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调解协议, 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且比一般合同更为真实合法。因此, 本文提出, 应有条件地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协议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 除非有法定理由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外, 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 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保障机制

1. 组织保障

对调解机构的任期、产生及罢免等组织规则等应作出明确规定, 以保证调解组织的合法性、有序性运作。

2. 思想保障

已成立的调解组织应向校内师生员工做广泛宣传, 使师生员工了解涉校矛盾纠纷调解的价值, 在矛盾纠纷发生时能自愿主动寻求调解。作为高校, 要充分尊重调解组织独立性, 认真履行在调解组织支持下已达成的调解协议。

3. 措施保障

一是经费保障;二是调解与其他非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保障, 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 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也呈现多元化, 行政复议、申诉制度和行政诉讼等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在建立高校第三方调解机制时, 应考虑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良性衔接, 保证解决矛盾纠纷渠道畅通。谨防久调不决, 增加纠纷当事人救济成本。

(四) 高校涉校纠纷第三方调解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既包括人民群众对调解组织调解公正性、调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能力等进行监督, 也包括调解组织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 各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情况的监督。如果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当事人就必须遵守, 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摘要:伴随高校涉校矛盾日益增多, 传统的申诉方式难以解决问题, 建立高效便捷、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十分必要。在分析国内外第三方调解机制现状的基础上, 从组织机制、工作机制、执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探索了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建, 以便及时有效地化解涉校矛盾纠纷, 维护校园稳定。

关键词: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调解机制

参考文献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尹晓敏.高等教育管理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 2007, (4) .

矛盾调解 第6篇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首先进行调解, 这是我们的职责, 但是我们还应将矛盾化解的关口再前移, 及时防止矛盾的扩大, 将纠纷更好地解决在萌芽阶段……”去年4月的一天, 河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在工作调研会上向全体法官说道。

早在去年年初, 该院就在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精神下, 开始着手制订与社区调解对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新模式。

2010年6月, 随着硬件设施的陆续到位, 河北区人民法院在辖区建昌道街综治信访服务中心首建“诉讼服务工作站巡回法庭”, 选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 每周二、四到诉讼服务工作站开展诉讼法律咨询、办理诉讼远程立案、进行诉前案件调解、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等工作, 逐步构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接的大调解格局, 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

不仅如此, 依托“巡回法庭”, 法官们还加强了与各街道居委会主任的沟通与联系, 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同时,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缓冲器”和“稳定剂”的作用, 利用陪审员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在基层有一定威信、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 协助法庭开展调解工作。

某小区的24户居民, 多年来饱受水管老化问题的困扰, 用水困难, 严重影响了全楼居民的生活。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这一问题, 都未解决。去年6月, 当地居民来到“河北区法院诉讼服务工作站巡回法庭”, 请求法律帮助。

“驻站”法官经调查发现, 居民受到长期困扰在于两个关键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一楼是装修精致豪华的空调专卖店, 水管的一部分恰在该店的装修木板内, 重装水管必将使其关门停业, 影响经营;维修期间空调店的营业损失、恢复费用以及安装新水管费用非常昂贵, 这24户居民大多都是低保户, 生活困难, 无法承担巨大的经济支出。

“棘手问题不解决, 就无法彻底解决群众的用水难问题!”考虑到实际情况, 法官随即组织当事双方开展协调工作, 同时邀请陪审员共同调解此案。

面对前来进行调解工作的“威严”法官和有“亲和力”的陪审员, 当事双方在感到新奇的同时, 也对这样的办案模式非常支持。

接下来的调解中, 陪审员充当“和事佬”的角色, 对店老板进行耐心分析讲解, 让对方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 在经过反复耐心调解, 店老板最终被诚心和为民精神所感动, 同意在店内施工, 只要在完工后把墙面恢复即可, 不再追究经济补偿。

第一项问题解决后, 法官们又马不停蹄的去协调各方筹集安装维修费用。在一个多月的协调奔波中, 最终说服相关部门为群众成功安装上了新水管, 并负责对空调店损坏部分进行恢复。

“巡回法庭”的工作得到了当地群众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转天, 这24户居民和当地居委会以及空调店老板便给河北法院巡回法庭的同志们送来了真诚的感谢信, 信中的一句话道出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感动心声, “打开水龙头, 畅快的水流, 流入各户居民的家中, 更流进了我们的心中……”

自去年6月初在建昌道首建诉讼服务工作站后, 河北区人民法院又相继在月牙河、王串场街建立诉讼服务站, 积极开展各项诉讼服务, 共接待群众咨询150余次, 开展诉前调解解决矛盾纠纷92件, 诉讼服务工作站的工作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远程调解, 寻找利益平衡点因案制宜“快”字上下功夫

“有些案件的调解, 必须要在‘快’字上下功夫, 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 因案制宜, 让彼此在沟通过程中找到利益平衡点。”河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说道。

据介绍, 去年以来, 该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本着以人为本方便诉讼的原则, 利用现代科技创新, 发展多种形式的远程调解模式, 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2010年6月10日, 风和日丽的一天, 但此时, 在河北区某公司负责人的心中, 却不平静。

原来, 该公司的职员张某在去年4月初从该公司辞职, 而由于公司的工作失误, 误把后一个季度的工资打到了张某的账户上, 此时张某已远在河南老家, 双方交流后, 对方却拒绝归还这份从天而降的“工资”。

为此, 心急如焚的公司负责人找了河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请求法律的援助, 希望能够把这误打给张某的数千元工资款要回来。

了解情况后, 立案庭的法官立即联系到张某, 开展调解工作。考虑到张某远在河南, 为了节省时间, 提高效率, 立案庭的法官另辟蹊径, 在通过电话与张某取得联系后, 法官用网络视频的高科技方式与张某进行远程对话。

为确保首次远程庭审顺利进行, 法官进行了周密计划和详细安排, 在按照正常调解程序, 展开了简单而不失庄严的网上调解审理, 法官、原告、被告、证人四方“面对面”进行发问、陈述观点、表达意愿。

“这笔钱是在你辞职后误划进账户的, 应该算是不当得利, 公司一旦因此起诉你, 不仅这笔钱款要如数归还, 出庭奔波也会给彼此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经过立案庭的法官通过网络、电话的反复耐心解释和调解, 张某很快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 决定当天一分不少的退回这笔钱。这样, 法院的工作人员, 足不出户就为民解决了棘手的问题, 既省了时间, 又省了经费。

问题得到解决后, 当事公司的负责人对法院的办事效率赞不绝口。承办此案的法官说“使用现代科技辅助办案, 可以大大提高办事效率, 不仅开创了调解工作的先河, 也为用‘和谐’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创造了条件。”

寻求调解突破口成功化解矛盾纠纷

多年来, 河北区人民法院一直牢固树立“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情法并重、和谐共赢”的调解理念, 把“重调轻判”作为年终考核法官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而如今, 这一理念又有了进一步创新, 对于尚未开庭的案件, 办案法官在做调解工作前, 会先将双方当事人的材料进行全面了解, 并通过前期走访、交流, 帮他们“降温”消气, 并在适当时机寻求调解突破口对双方当事人作调解。

一次, 民二庭审理了一起雇佣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被告雇佣的装修工人, 原告给被告干完装修工程后, 被告欠原告工钱没有给付。

承办人法官接到案件后, 立即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联系被告, 接电话的是另外一个人, 法官多次与其通话, 其都说联系不到被告。

本着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法官多次找到被告家, 但对方家里一直无人。对此, 承办法官并未放弃, 在两天后的一个下午, 被告终于被“堵”在了家里, 法官说明来意后, 为其订立了开庭时间。

几日后, 原、被告准时到庭应诉。庭审中, 被告认可欠原告工钱, 但是现在不能给付, 要等法院判决后, 原告申请执行时再说。到了这一步, 经验丰富的法官已经看出了“门道”, 被告有当“老赖”、造成此案执行难的可能。对此, 法官根据被告“入档”中的背景、职业等情况, 精心制订了一套调解方案。

在休庭后, 法官找到被告, 从他从事的装修工作, 谈到他喜欢的油画;从原告的不容易, 谈到其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在融洽的气氛中, 被告最终改变了想法, 决定将所欠工钱立即给付原告, 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民事案件错综复杂, 既要把握程序的合法性, 又要注意实体的真实性, 不管哪种类型的民事案件, 弄清当事双方的‘人物档案’, 查清案件的‘事实档案’, 都对做好调解工作大有裨益。”

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 河北区人民法院以公心、真心、诚心和耐心, 在法、理、情中寻找结合点。去年上半年, 该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2268件, 调解结案1300件, 调解率为57.3%, 同比上升了6个百分点。

胜败皆服是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 皆服, 意味着共赢。客观地说, 这个境界只能通过勉力追求而无限趋近, 真正要做到这一点, 在实践层面上还有相当的难度, 今后, 河北区法院将进一步创新调解方法与思路, 不断探索多元化调解方式, 在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两方面, 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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