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收入分配范文

2024-08-14

功能收入分配范文(精选11篇)

功能收入分配 第1篇

1 财产税法的作用论述

1.1 社会功能的发挥财产税法作用于财产税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财产税法社会功能的发挥主要指的是财产税法应当依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 同时要立足于社会财富的存量对社会上所产生的贫富差距进行缩小, 从而实现抑制危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目标, 因而, 财产税法的社会功能体现的尤为重要。但是, 社会财富是以流量和存量等游戏性质的方式而存在的, 相较于流量, 存量对于收入差异性影响更大, 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是因为收入分配差距是贫富差距产生的重要来源, 也就是说这是由财富存量的不断增加所造成的。

1.2 财政功能的发挥纳税上交的税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纳税人自身对财产税直接拥有, 纳税人将他所能够有权利支配的财产作为纳税对象之一, 而事实上, 财产税法主要是对能够调整纳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而其本身具有区别于其他各类税种独特性质与功能。因此财产税法所具有的财政功能则指的是财产税法所拥有的能够直接将相应社会成员所掌控的财产转移到国家的其他应用层面上, 进而用这些转移的财产来组成国家的整体财政收入, 而这一活动的进行是建立在国家财产收入再分配实行的基础上。我国社会主义以市场经济深入发展, 推动商品所得税迅速发展, 在这一形势下, 财产税法做具有的功能性价值有所下降, 但是值得肯定的是财产税法在公益慈善事业中仍旧发挥着良好的作用。

1.3 经济功能的发挥财产税法本质上是属于经济层面的调整性法律, 财产税法经济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财产税法制度是以社会整体性利益为前提条件, 不仅要最大限度的降低财富积累过度, 还需要强烈的刺激需求量得到增长, 通过这种方式来推动经济的发展, 从而在形式方面坚守公正与公平的原则。因为财产税法可以对限制的资源和遗产进行调整, 尤其是针对某些土地的资源税制, 很多纳税人都在个人收入与税收两方面之间权衡利弊, 当纳税人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财产税务或者无力承担时, 那么就可以将纳税人占优的财产进行直接的转移或者是将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直接运用到投资与消费中。所以从这个角度看, 政府要想维护生态资源就需要直接运用税法中的税种进行调整。

2 财产税法收入的分配调节机制论述

2.1 所得税法的分配调节机制所得税法的分配调节机制针对的是纳税人在特定时期的范围内取得的总收入减除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之后所剩的收入余额。倘若纳税人没有得到应当缴纳税收的收入标准或者没有收入所得, 则不需要实施纳税行为, 而如果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超过了基本的纳税标准, 则需要多进行纳税。所以基本上是按照人们的收入所得来对人们的税收能力进行衡量, 并且应为与流转税相比较, 所得税在财政收入方面是明显有所欠缺的, 但是由于其本身是立足于纳税人实际的收入, 因而能够有效地结合纳税人自身的实际能力来明确税负。另一方面社会财产收入具体的分布情况需要切实联系纳税人自身的贫富水平来进行调节。由此, 所得税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个人所得税, 主要是针对收入等级较高的个人征收, 另一方面是企业所得税, 主要是针对企业资本运营获得的收入进行征税, 主要是用于缩小企业同劳动者在收入上的差距, 相对来说具有明确的税法机制。

2.2 商品税法的分配调节机制商品税法是财产税法收入分配的重要构成部分, 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推动了商品交易的深层次发展, 因而对于商品税法的研究需要同国际商品税法相结合, 也就是说对于商品税法的研究应当在国际所通行的税法层面。而从国家商品税法层面来说, 商品税法具体涵盖了消费税与增值税, 增值税做要作用的对象是高收入阶层, 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消费品例如奢侈品来征收的消费税务, 因而是不具有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从消费支出的角度看, 针对奢侈品中的消费份额是高于低收入群体占据的份额。因此, 针对奢侈品征收税务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出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 但是从生活必需品的角度来说, 低收入群体在生活必需品方面的支出比重是远远高于高收入阶层的, 因此是轻税处理生活必需品的, 这样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

2.3 财产税法的分配调节机制财产税法的分配调节机制主要是针对个人来展开税务的征收, 征收的财产涉及多项财产, 对财产的本质进行探究, 则它属于的是个人财产的一种累积, 因此财产税实质上是针对纳税人自身在完成税务缴纳之后所获得的聚征税务。财产税务涉及多种, 例如财产税、遗产税、财产转移税务等的征收, 此类税收其本身就都具有累进的特征, 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的征收可以大大的将财产所有者本身和非财产所有者在收入层面上产生的差距大大拉小。

在我国经济持续飞速发展的背景下, 社会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也逐渐呈现出拉大的现象, 经济层面的贫富两极化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性, 导致社会稳定性因素激增, 而这一问题的出现, 显然是与社会国家和谐稳定发展的目标相违背的, 所以针对个人收入的财产税法收入分配的调整进行强化就成为当前经济发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孙东升, 杜漪.城市居民税负感及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5 (02) .

[2]倪小霞.浅谈企业的税务风险和会计规避[J].中国商论, 2015 (26) .

[3]陈少英.启示与借鉴——以发达国家和地区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法律制度为视角[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 (01) .

[4]陈少英.论我国物业税的立法目标[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 (01) .

功能收入分配 第2篇

一、我国各分配方式确立的意义 1.按劳分配方式主体地位的确立使居民收入水平显著上升。个人消费品必须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 规律。首先,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了分配的性质。在我国公有制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为全民或集体所有,个人消费品必然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进行联合劳动,共同占有产品,因而谁都不可能凭借生产资料来剥削别人的劳动,只有劳动才能成为个人消费的分配的尺度,因为除了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同时,在社会主义社会,旧的社会分工还没有完全消失,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差别仍然存在。各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还存在着差别。这就要求社会在分配个人消费品时,必须承认这种客观存在着的差别。只有实行按劳分配,才能使劳动者所分得的消费品同他们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相适应,才能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其次,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贯彻按劳分配,实行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从根本上否定了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能性,迫使好逸恶劳者自食其力。这样就会更加激发起劳动者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热爱,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三,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就能把劳动者的劳动支出和报酬直接联系起来,把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团利益密切结合起来,鼓励劳动者勤奋劳动,钻研和掌握 科学 技术,努力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从而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第四,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按劳分配要求对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科学的 计算 和统计。为此,企业就必须有严格的定岗责任制、技术考核和质量检验管理制度。这就要求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同时,劳动者的消费基金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必然会促使劳动者以主人翁的态度监督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同官僚主义、贪污盗窃等现象作斗争,促进企业注重经营管理,实现劳动耗费的节约。因此,实行按劳分配可以极大地解放和发展我国的生产力,使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显著上升。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有力地证实了人民生活水平在确立按劳分配后日益提高。2.其他分配方式存在的确认使人民收入形式多样化。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结构,其中按劳分配占主体,其他还有按资分配(是指资本所有者凭借其资本所有权参与他人劳动成果的分配。如“三资”企业和私营业主的利润收入、个人存款利息、购买股票债券的股息红利、租金等),按经营成果分配(是指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按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的最终收益量所进行的分配,包括经营性劳动收入和风险收入),按社会保障原则分配(是指国家企业和社会为保障社会公平和各部门、各地区和各行业的协调发展而实行的一种分配,包括福利性收入、扶持性收入、鼓励性收入、救济性收入)等。多种分配方式之间存在着互相依赖互相促进的关系。按劳分配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说决定于市场效益;而市场效益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生产要素的充分流动。生产要素“活”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才能显现出来。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我国分配制度中并不占主体地位,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出现两极分化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全面认识按劳分配,尤其是肯定非按劳分配方式的存在,是在经历了百余年的探索,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逐步形成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丰富和发展了按劳分配思想。在提出了一部分人先富的思想后,确保全体人民逐渐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逐步形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和制度的观念。确认其他分配方式的存在使人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使人民收入形式多样化,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我国收入分配方式改革的创新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对马列主义分配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上十分显著的突破。然而,这些理论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操作难,另一方面由于旧的观念作怪,因而平均主义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存在。收入差距的扩大又导致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引起一些人对按劳分配制度的怀疑和反对。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及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第四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并且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丰富和发展按劳分配理论。1.重新求解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冲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十四大报告强调,“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回答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十七大报告则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在理论上是一个创新,在现实中有很强的针对性,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解决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对此,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针对公平与效率矛盾,不同时期党和国家领导采用不同的对策,使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得到不断调整,趋于最合理的状态。2.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创新。十四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创造性地提出:“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虽然这一论断较过去有些突破,但还是比较抽象,难以在实践中进行操作。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这一表述是我们党第一次正式宣布打破以往实行的单一按劳分配方式,是对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一制度的重大突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我们党进一步完善生产要素分配的思想,明确提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无论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中,中国居民收入比重均偏低并有逐年下降的趋势。针对这一问题,结合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首先要提高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即增加企业所支付的劳动者报酬;其次,发展和完善各类 金融 市场,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拓宽投资渠道,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是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应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差距采取不同的对策,对症下药。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必然选择之一。它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收入分配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是最终为实现共同富裕,后者则是导致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由于前者的结合点在于按劳分配,后者的结合点在于按资分配。因而,结合方式不同,结果迥异。更重要的是,按劳分配在现阶段只有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才能落到实处。这是因为,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作为基础的,整个社会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直接的结合。

三、我国收入分配方式改革的成效 1.以市场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分配主体多元化,收入来源多样化格局的形成,实现了整个经济的行政命令体制解体。市场主体与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各类要素市场的发育和成长以及价值 规律 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的日益增长等变化的互动中,新的以市场为导向的收入分配体制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2.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充分发挥了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 发展 ,奠定了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在国民收入整体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普遍上升前提下的收入差距拉开是这一政策获得显著正面效应的明证。3.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程充分印证了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发展经济的道路始终面临着重重困难,但通过不断对我国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格局进行创新、调整及改革,30多年来,我国的 工业、农业、服务业得到不断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断缩小,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

收入分配 年内定案 第3篇

本报获悉,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订的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将在下半年出台。方案列出了收入分配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了改革的短期和中长期目标,以及重点任务和改革路径。其中,调整初次分配格局是未来收入分配改革的重中之重。

按照知情人士的说法,调整初次分配的核心是政府减税、资方让利、劳动者所得提高,目的是促使三方之间利益分配结构趋向合理,但由于初次分配涉及问题很复杂,所以在一定的时期内,只能是采取小步渐进的方案逐步推进。

前述知情人士补充说,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对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都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按照“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提低、扩中、调高”基本思路,由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国资委等随后修改或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规范措施。

本报还从人社部、国资委等方面了解到,人社部正在制定《工资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劳务派遣规定》等,其核心内容是企业的效益要和职工工资挂钩,并在企业内部力求实现同工同酬;国资委则在研究出台《央企社会责任管理指引》,要求大型央企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此来推动央企履行社会责任。

调整分配

中国收入分配失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利益分配中,政府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上升,而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却是持续下降;二是居民内部的家庭与家庭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显著拉大。

公开的资料显示,西方发达国家居民收入占GDP比重一般为50%~60%,比如美国为65%,日本是60%,英国高达71%,而按照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郑新立的研究核算,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占GDP的比例却由从1985年时的56.18%下降至2007年的50%左右,2010年则下滑至43%。

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过高,实际上就是国民缴纳的税收过多,也就有“国富民穷”的结果,用专家的话来分析,就是在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利益分配中,政府很强,老百姓很弱,在初次分配中,国家财政收入节节攀升,而居民的劳动报酬率却是持续下降。

中国城乡居民家庭与家庭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分配不公更为严重。虽然自从2001年开始统计局就没公布过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但根据国内学者研究,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远远超过国际公认0.4的警戒线,高达0.55。

国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2010年给出的结论是,中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与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高收入人群通常都是凭借手中的权力非法获取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王小鲁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居民住户的“隐性收入”至少有9.3万亿元,其中不包括在经济普查中的5.4万亿元为“灰色收入”。

民盟中央的一位官员对本报表示,造成收入分配严重失衡的原因很复杂,也非一日之寒,行政性垄断固守阵地、地方政府偏重GDP增长、户籍制度的壁垒及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等都是严重问题所在,正是这些长期累积的体制弊端,使得在初次分配上,居民之间就拉开了收入差距,而许多涉及初次分配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又不够,最终导致贫富差距日益加大。

据前述知情人士所说,2010年8月,民盟中央向中央高层提交了《关于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建议》,明确提出调整初次分配格局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而在调整初次分配的同时,在再分配调节上也要发力,这样才可能切实改变目前普通居民与劳动者收入偏低,分配格局严重失衡的现状。

现在的情况是,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方面已达成共识,确定调整初次分配格局将是未来收入分配改革重点,但由于初次分配涉及问题复杂,所以在一定时期,调整初次分配只会以小步渐进的方案推进,改革还会在再分配调节上同时发力,大做文章。

调研跟进

按照国务院的安排,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人社部、财政部、国资委是三个主要参与部委。前述知情人士告诉本报,目前,国家发改委等在补充、修改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的同时,全国人大财经委、民盟中央等方面也在深入多省进行相关“收入分配”的进一步调研,调研的目的就在于争取能提出更有分量的意见建议,为政府做最后决策提供参考。

该人士介绍,从今年两会结束之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就组织多个调查组深入广东、福建、湖北、湖南等省就“收入分配”进行专题调研。4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贺铿率领调研组到达广东。广东韶关市是属于欠发达地区,近年来该市收入结构不合理的情况比较突出,该市相关领导向调查组反映,希望国家为韶关这类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在结束在韶关的调研之后,贺铿又率领调研组人员抵达深圳,与深圳市委相关领导召开座谈会。贺铿在会上表示,收入分配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公平问题,主要是调整国家、企业与居民三者的关系,不能让居民收入再大幅“跑输”GDP增长了。他希望深圳市政府方面能改变“分蛋糕”的方式,让深圳市民分到更多的“蛋糕”。

5月上旬,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带领另一个调研组来到湖南。在湖南省举行的专题调研座谈会上,调研组听取了湖南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之后,尹中卿表示,希望湖南下一步在做大经济规模的同时,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功能收入分配 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功能

一、国民收入两次分配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得以实现,但这还没有完成收入分配的全过程,国民收入还要通过税收、政府支出、社会保障体制等机制实现两次分配即再分配。其原因在于:第一,初次分配可能导致一种社会无法接受的不平等状况;第二,有些人不拥有生产要素,甚至无劳动能力(或其劳动能力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但他们也必须获得一部分收入从而能过上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第三,一些公共物品如基础设施、法制系统、国防、外交、灾难防护等等由社会共同消费的东西,需要由社会(通过政府)统一支付。这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同样是市场经济分配机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初次分配的最后一个阶段即再分配,通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经常转移完成国民收入分配的最后一个阶段即再分配,从而形成国民可支配收入。在理论上初次分配主要是研究要素参与分配的市场机制问题,再分配主要是研究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研究我国收入再分配模式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搞清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发挥哪些职能,为此要支配多少国民收入;社会保障应该起哪些作用,“覆盖”哪些需要,占国民收入和个人收入的比重应是多少。

二、个人所得税与收入再分配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收入分配两大功能,而收入功能是基本的,调节功能是派生的,面对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来讲,强调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都是合理的选择。个人所得税以其累进性,被认为是可以矫正不够公平的初次分配的有效手段,要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现实,有赖于个人所得税再分配功能的发挥。

(一)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最为直接和有力的税收工具

政府为了缓解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可能采取多种的政策措施,其中税收政策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政府干预收入分配必然要影响市场经济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从而带来一定程度的效率损失,因此,政府在税种上的选择就要求所选择的税收带来的效率损失最小。一般来讲,人头税可以使税收的效率损失达到最小,因为它对纳税人的经济决策保持着中性(只会产生收入效应),但是人头税对富人和穷人征收相同的税,很难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所以,要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政府不宜采用人头税。

在税收体系中,可实现对个人收入调节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等。对商品税而言,国家可以通过对不同类别的消费品设置高低不同的差别税率来达到调节高收入的目的,但是其调节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表现在:采用比例税率,其税负转嫁的不定性)。这些限制了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发挥。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也可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功能,但是社会保障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使其累进性不强,而且,社会保障税主要针对工薪阶层征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累退性。相对而言,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环节实施调节,可直接有效的调节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也最大,也正因为如此,个人所得税成为国际间认同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对公平和效率原则的选择

公平和效率原则是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各种税种的征收都是在公平和效率两项原则的权衡中进行的。面对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应该是公平—效率,即把公平放在效率之前考虑。与其他税种相比,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具有极强的即时和直接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十分重视个人所得税,把它作为调节收入的首选税种。坚持公平原则,调节贫富差距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责任。实施个人所得税税制公平有两条原则,一是相同收入状况的纳税人应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二是税收负担要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高收入者要比低收入者支付更高比例的税收。因此,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从根本上体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者不课税的纳税能力原则,这样才能有效地缩小收入初次分配差距,有助于实现收入再分配公平的目的。

(三)个人所得税参与收入再分配的必然性

个人间的收入分配主要是指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收入在各阶层之间的分配。公平收入分配历来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追求的一个目标,其中一个重要的工具就是税收。通常,政府用来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财政政策有两种:一是税收政策,二是转移支付制度。由于转移支付的实施需要政府有一定规模的收入数量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税收收入正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归根到底,税收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里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通过税收手段,不仅规范性强、形式简明,而且有相应的管理手段作保证。税种、税基和税率等要素的组合可以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以及产生收入的要素条件,从而决定市场要素所有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此外,税收还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力度。因此,税收在政府矫正和补充市场分配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税收手段中,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最大。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之所以最强,主要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特征:一是直接对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征收,二是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度,特别是后者,是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的主要机制。可以说,收入再分配的程度取决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

参考文献

[1]、杨春梅:《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载《税务与经济》, 1998年第4期。

[2]、吴云飞:《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税收调空研究》,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于洪:《中国税负归宿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功能收入分配 第5篇

关键词 中等收入陷阱 收入分配 分配差距 政策选择

一、“中等收入陷阱”概念的提出

根据世界银行提出的概念,中等收人陷阱是指,“使各经济体赖以从低收人经济体成长为中等收人经济体的战略,对于它们向高收人经济体攀升是不能够重复使用的,进一步的经济增长被原有的增长机制锁定,人均国民收人难以突破1万美元的上限,一国很容易进入经济增长阶段的停滞徘徊期”。从历史上看,很少有经济体尤其是大国能够有效驾驭这一阶段将出现的复杂技术、社会和政治挑战。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许多国家都能够以非常快的速度达到中等收人水平,但很少有国家能够超越中等收人而成为高等收人国家。

一般而言,人均国民收人低于905美元的国家为低收入国家;人均收入在906美元到11115美元之间的都属于中等收人国家。在中等收人国家行列,又包括两个层次,即在906美元到3595美元之间为低中等收人国家;介于3596美元到11115美元为高中等收人国家。人均国民收入在11116美元以上的则属于高收入国家。2008年,我国人均GDP为3315美元,已进入中等收人国家的范畴。在这一区间内,我国经济仍然具有快速发展的机遇,同时这一时期也是转型的关键时期。2010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4415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规定,我国已步入高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并将向高收入国家冲刺。国际经验也表明,在这一阶段,极易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从世界范围来看,并非所有的国家都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但是一旦陷入该陷阱,将很难在短时间内轻易走出来则是具有很多典型的例子,因而我国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努力规避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二、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

在中等收入阶段,导致国家间产生分化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收入分配关系。比如,在上世纪80年代,成功实现了从中等收入向高收入跃升的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其收入分配政策基本上是比较公平的。相反地,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国家,它们的收入分配政策则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因素。

第一,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已经成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国际经验。

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至始至终将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在国民经济和中央财政收入年均增幅达10.9%、16.3%的前提下,抓住时机积极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大力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全面提高社会各阶层的工资收入,构建起了大众消费社会,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自上世纪70年代起推行“新村运动”的韩国,相继制定措施来大幅增加农户收入,之后又重点实施了收入、医疗、教育、居住四项基本保障计划,实现了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而新加坡政府则在上世纪60至80年代,把工作重点放在充分就业和高质量推行政府组屋政策上,90年代后又设立医疗保健基金、教育储蓄基金、公共援助津贴等,这些资金绝大部分由政府财政拨款。台湾在二十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期内,工资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呈现上升趋势,从1951年的40.8%增加到1979年的60.8%,而衡量贫富差距程度的“基尼系数”则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

拉美等国家的做法则相反。上世纪7七十年代,拉美国家基尼系数就已经介于0.44至0.66之间,巴西在上世纪90年代末仍高达0.64,所以拉美被视为全球收入分配最不公平的地区。在一些拉美国家,贫富差距非常巨大,奢华的富人区与简陋的贫民窟形成了巨大差异。这种两极分化格局使社会结构呈极出不稳定的的状态,导致了社会和政局不稳,并不可避免地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拉美在引入以“华盛顿共识”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政策后,本以为经济增长自然会带来社会状况改善,但却适得其反:贫富分化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进一步加剧的趋势。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在寻求社会公正、反对贫富分化的民意支持下,拉美左翼力量迅速崛起,左翼政党先后在拉美多数国家上台执政。但是到2010年底,拉美贫困人口的比例仍高达30%以上。

上述正反两方面的例子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警示意义。无论是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日韩等国还是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拉美等国,它们能否成功跨越的关键在于是否有效解决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将导致跨越的过程中极有可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所以我国规避“中等收入陷阱”的路径应在于调整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通过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来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符合我国的国情。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均等化程度较高,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开始逐渐扩大,且在速度上呈现出由缓慢到日趋加速的态势。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GDP都保持了高速增长,这是我国历史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最快,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居民收入分配来源渠道多样化和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多元化,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间的经济利益重新调整幅度加大、频率加快,我国的基尼系数呈现出迅速上升、日趋加速的趋势。从1978年到1984年,我国基尼系数稳定在0.16的水平。而从1984年开始,基尼系数一路攀升,到2007年已达到0.473。一般说0.2之下叫“高度平等”,0.2到0.4叫“低度的不平等”,0.4以上叫“高度不平等”,我国现在0.473确实是不平等的问题比较突出。另外,20%的高收入和20%低收入户的倍数也在不断增大,在城镇是8.9倍,农村是6.7倍,平均在7到8倍左右。我国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数量很大,现在的收入结构中,我国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合计占总人数的64.30%。从收入分配差距变化的空间范围来看,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以城乡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为主向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全面存在的格局转变。

我国现阶段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的持续加剧,如若超出一定的程度,则有可能引起社会秩序不稳甚至社会动乱,并将严重影响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进程。因为从供给关系上讲,社会不稳定会直接阻碍生产活动,降低生产效率和产出水平。即使是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也会间接影响到产权的稳定和投资的效率,加大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从而影响到投资者进行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从需求关系来看,过大的收入分配不平等还会降低居民的消费需求,导致经济有效需求不足从而阻碍经济发展。收入分配之所以能够影响消费需求,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在平均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收入不平等程度越小,收入分配越平均,社会平均消费倾向会越大;收入分配越不平等,社会平均消费倾向会越小。因此,只要存在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收入分配不平等增加就会降低消费需求和社会有效需求。

三、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政策,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改变我国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现状,进而进一步缩小居民间收入分配差距,是实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理性选择,为此,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大力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第一,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城乡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在于二元经济发展格局和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改变这种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的经济结构,是缩小城乡差距的根本途径。而要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首先就是要加快城镇经济发展,使得城市第二、第三产业能够吸收农业部门过多的剩余劳动力。同时,当农业中过多的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促使农业通过实现机械化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从而达到农业乡村部门经济和城市部门经济共同发展,缩小工农劳动力边际产值间的差距,最终能够缩小城乡差距。同时还要进一步改革我国的户籍管理体制,消除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之间的等级差距和流动限制,从而消除城乡居民的歧视性待遇,实现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自由流动。龙外,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城市偏向,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降低农业税负,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建立城乡一体的财政支出体制,将农村交通、环保、生态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都列入政府财政支出范围。

第二,统筹区域发展,进一步缩小地区差距。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是导致收入分配不平等持续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缩小地区间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对于降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意义重大。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格局来看,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较快,而中西部地区发展比较落后,这些地方主要还是以第一产业为主,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缓慢。目前要缩小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首先是要实现东部产业的转移,这就需要通过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措施支持中西部,缩小中西部同东部之间产业方面的差距,促使东部地区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提升东部地区本身的产业结构。其次,还需要通过财政政策支持中西部,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减少经济中的寻租行为和非市场交易行为,提升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包括制度方面的投资软环境和技术方面的硬环境,这也是使得东部地区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能够转移到中西部地区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因素。最后,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科技教育投资,提高中西部地区的人均教育投入,普及义务教育从而提高人均教育程度,以提高中西部人力资本水平。

第三,提高劳动收入占比,缩小资本劳动收入差距。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和我国中西部地区对东部地区无限劳动供给的存在,城市经济的增长过程总是工资低增长下的劳动资本收入比的下降,这使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之间不平等日益加剧。为了缩小劳动和资本收入之间的差距,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让劳动者劳动报酬增加。资本收入不断增加,劳动收入不能得到增加,那收入差距就会越来越大。如果劳动生产率增加了,企业效益增加了,物价变动了,劳动者的工资就应该增加。另外,必须改变东部地区这种单纯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粗放性扩张的发展模型,提升东部地区的产业结构,使东部地区的产业结构逐渐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转变,而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向中西部转移。所以,提升东部地区的产业结构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应该同步进行,这是一个经济增长方式转化的两个方面。在调整东部经济产业结构的同时,实现劳动密集贸产业结构向西部转移,这既可以提高东部地区劳动收入的比重,扩大中产阶级的比重,缩小东部地区内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又可以使得中西部地区的剩余劳动力在本地就业,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等,有利于降低地区间收入不平等。当然,要实现这种产业结构的转移,除了要对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实行政策支持外,对东部地区也应该形式区别性的产业政策,对于那么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在东部地区应该给与政策上的优惠以鼓励其发展,但是,对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则应该使用政策上的倾斜措施促使它退出东部地区。

第四,打破行业和部门垄断,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改革以来我国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一直在扩大,行业间收入差距的持续加剧也是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行业收入差距的扩大,其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垄断。因此,要缩小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完善经济机制,打破行业垄断是唯一的措施。由于垄断有时可能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构,所以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机制,打破行业或部门垄断,国外大都制定了反垄断法。也就是说,我国现在大部分的垄断行业都是一些市场还没有完全放开的、由国有企业垄断的部门和行业,比如金融中银行和保险、铁路、邮电和电讯、水电部门。针对我国的国情,要从根本上打破行业和部门垄断,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一是要继续推进电信、电力、民航、金融、铁道、邮政和公用事业等行业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同时,抓紧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为打破垄断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并促进垄断行业深化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是在根本打破垄断前,先采取一些防止垄断的治标措施,主要有垄断性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由其自我定价,而是需要公众听证会认可,权力机关要对此进行监管等。三是要调整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建立垄断行业企业利润和股权收益上缴制度,并对其无偿占用的归全国人民所有的资源征收资源税,再加上通过其他形式向社会做出回报,采取多种方法剔除垄断行业经营收入中的各种非劳动收入或暴利,清理整顿垄断行业获得过高收入的来源,从源头上加强控制。四是对垄断行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分配加强调节控制。首先要全口径调控,不但要调控工资,同时要调控工资外各种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和企业年金等延期支付待遇等。其次要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总额或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或人均人工成本实行双重控制,因为垄断行业基本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政府应该也有能力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其过高收入。

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1-1b-039

(作者单位:湖北武汉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蔡昉.中国经济如何跨越“低中等收入陷阱”[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1):13-18.

[2]陈景武.重视贫富分化警惕中等收入陷阱[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0(10):55-56.

[3]宋晓悟.中国行业收入差距扩大至15倍,跃居世界首位[N].经济参考报,2011.

[4]钱凯.规避“中等收入陷阱”观点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1(48):37-45.

功能收入分配 第6篇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山西省经济增长, 全省居民收入在不断提高, 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改善, 其中1978年至2008年城镇居民收入由301.4元增加到15230元, 增长了50.5倍,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01.6元增加到4097.2元, 增长了40.3倍。但是在山西省城镇居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同时, 我们也要看到, 由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居民收入分配领域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特别是全省收入差距继续扩大, 贫富差距日益严重, 其中最突出的是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城乡收入分配差距是否合理反映一个社会或地区的协调发展程度, 它会进一步影响经济整体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收入分配课题组经过数年长期跟踪调查, 就中国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得出如下结论:中国城乡收入差距世界最高, 而且城乡收入差距仍在扩大, 落后地区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就越加明显。山西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论在全国还是在中部都是比较低的, 那么山西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在全国来说是什么情况?本文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

二、山西省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统计分析

(一) 城乡收入比测算分析

我们一般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来反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具体如下: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年鉴和山西统计年鉴, 其中城镇收入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收入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从表1和图1来看, 改革开放31年全国与山西省几乎每年都大于2这一合理收入差距 (除了1985年) 。说明两者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是比较大的。从它们城乡收入比变化趋势来看, 全国城乡收入比与山西省城乡收入比都在不断增加。全国由1978年的2.57增长到2008年的3.31, 增长了0.74;山西省由1978年的2.96增长到2008年的3.72, 增长了0.96, 说明两者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在不断扩大, 同时, 山西省城乡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速度要大于全国。两者具体扩大过程有升有降, 表现为“波浪式前进, 螺旋式上升”。其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78-1985年) , 城乡收入比表现为快速缩小的趋势。这主要是因为改革开放初期, 全国正处于农村生产制度变革和经济快速发展时期, 农民收入大幅增长。期间,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快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因此, 城乡收入比呈现出缩小趋势。其中, 山西省城乡收入比由大于全国变为小于全国, 由于山西省是农业省份, 当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慢于全国, 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速度快于全国。

第二阶段 (1985-2008年) , 城乡收入比呈现出逐渐拉大的趋势。主要是这一期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大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尤其从90年代开始, 改革的重心由农村转移到了城市, 积极发展小城镇, 将建设资金大量向大城市倾斜, 城市经济发展很快。我国虽然一直重视农业, 进行一系列联产承包责任制等改革, 但却不愿放弃剪刀差, 我国财政支农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农户由于负担日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的积累不足或负债经营而不能成为投资主体, 这使得农村投资环境恶化, 发展基础脆弱, 因此, 农业的发展较为缓慢, 从而造成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与全国相比, 这期间山西城乡收入比一直小于全国, 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年份山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慢于全国, 但是农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略快于全国, 所以, 山西城乡收入比在大部分年份小于全国城乡收入比。

(二) 城乡偏离系与偏离度测算分析

城乡收入比只能反映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的差距, 不能反映中间收入之间的变化差距。为了能够更加全面定量地反映出山西省城乡各层次收入与全国城乡收入的偏离程度大小, 在此引入了偏离系数和偏离度的概念。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偏离系数等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去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值的绝对值, 再除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偏离系数等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减去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值的绝对值, 再除以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偏离系数的取值介于0与1之间, 值越接近于1, 偏离程度就越大, 值越接近于0, 说明偏离程度越小。城乡偏离度等于城镇偏离系数除以农村偏离系数。偏离度等于1, 说明城乡偏离程度相等, 偏离度大于1, 说明与全国来比, 城镇偏离程度大于农村偏离程度, 数值越大, 城乡偏离程度越厉害。偏离度小于1, 说明城镇偏离程度小于农村偏离程度, 数值越小城乡偏离程度越厉害, 偏离程度越接近于1, 说明城乡偏离程度趋于同步。现将山西省城乡居民收入与全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偏离度计算列表, 见表2。

考虑到城镇居民存在各种补贴的货币收入、非货币因素 (如实物) 因素, 实际的城乡收入差距要比公布的数据高得多。

从表2计算出的偏离度值可以看出, 1985年至2008年, 除1995年和2008年偏离系数小于1, 其它各年均大于1, 而且大部分值在1-2之间, 这说明大部分年份山西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均低于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水平, 但相差不大。与城乡收入比分析得到结论一致。其中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的偏离系数由2007年1.27急剧下降为0.22, 高于同期全国城乡收入分配差距。这主要是2008年较为特殊的经济环境, 一方面, 因为受2008年复杂经济形势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山西省经济增速出现下滑, 城乡收入增长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 为了保证奥运会有个更好的环境, 山西省加大了对环境治理的力度, 导致山西众多中小型煤矿强制性停产, 从而使一部分煤矿工人失去了工作, 而这些煤矿工人的工资主要是农村居民主要的工资性收入来源, 这也进一步加大城乡收入分配差距。从历年山西城镇偏离系数和农村偏离系数来看, 大部分年份城镇偏离系数大于农村偏离系数, 说明与全国相比, 山西省城镇居民收入与全国的偏离程度大于农村。

三、缩小山西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建议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 与全国相比, 山西省城乡收入差距虽然小于全国, 但还是比较大的, 其重要成因既有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历史原因, 也有农民收入增长较慢的现实原因。因此, 关键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重点是加快农民收入的增长, 实现城乡一体化。

(一) 发挥城市对农村带动作用, 加快城镇化进程

城镇化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有着密切相关关系。推进城镇化进程, 可以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山西作为中部一个经济较落后的省, 加快城镇化进程, 主要着手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改革现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 彻底取消“城市人”和“农村人”的身份限制, 加快农村居民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二是要注重发挥全省各地区优势, 突出特色, 在“个性”上下功夫, 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 应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型或加工主导型小城镇;经济发达地区应形成高新技术示范区, 发展科技主导型小城镇;地处交通干线、市场发达的地区, 应在商品集聚效应和商品市场辐射力上下功夫, 兴办专业市场, 成为商品集散地, 发展商贸流通型小城镇;具有名胜古迹和自然景观资源的地方, 应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发展旅游开发型小城镇。

(二) 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 尽快建立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支持体系

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 重点在农村, 农村经济发展主要是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与辅助。如今山西省还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省份, 农民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 因此,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与保护, 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 尽快建立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支持体系。同时, 尽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为农业的发展与农民收入的增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 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山西省城乡居民之间除了比较明显的收入差距, 实际还有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福利性措施,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应共同享有, 其责任应由社会承担。所以在完善现在城镇各项社保制度的同时, 应积极推进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国家、集体、家庭、土地保障相结合的保障体系。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山西省作为我国中部经济较落后的省份, 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在不断地扩大。本文将山西与全国居民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相比, 对山西省城乡收入分配差距进行了两方面的实证分析。一是用1978年至2008年的城乡收入比值;二是用偏离系数和偏离度来衡量, 得出山西省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小于全国收入分配差距, 相差不大的结论。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缩小山西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建议。

关键词:城乡收入差距,城乡收入比,偏离系数

参考文献

[1]刘兆征.关于山西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思考[J].经济问题, 2007 (12)

[2]潘美玲.山西省居民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8 (4) .

[3]宋慧玲.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原因的实证分析[J].浙江统计, 2008 (9) .

巴西收入分配研究 第7篇

一、巴西收入分配格局

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 2007年巴西收入最高的20%的人口获得了总收入的58.73%;次高的20%的人口获得了总收入的19.62%;中间的的20%的人口获得了总收入的11.78%;次低的20%的人口获得了总收入的6.85%;最低的20%的人口获得了总收入的3.02% (见图一) 。其中, 收入最高的10%的人获得了全部总收入的43.03%。收入最低的10%人口仅仅获得了总收入的1.06%, 前者是后者的41倍。

此外我们还可以用基尼系数描述巴西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提出的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指标。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 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 0.2-0.3表示比较平均, 0.3-0.4表示相对合理, 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 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巴西的收入基尼系数有几个数据可以参考, 首先是巴西著名智库巴西应用经济研究 (IPEA) 估算巴西2007年的基尼系数是0.55, 2008年的基尼系数是0.544;而巴西官方统计机构巴西地理统计局 (IBGE) 认为巴西2007年的基尼系数是0.521, 2008年是0.515。但是无论从哪个数据看, 巴西的收入分配都属于差距悬殊的国家。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数据库

巴西的收入差距在世界范围内属于什么水平呢?为了进行国家之间的横向比较, 我们引用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9年人类发展报告》的数据, 该报告统计了141个国家的基尼系数以及收入最高10%人口和最低10%人口的收入份额。《2009年人类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 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是纳米比亚, 基尼系数高达0.743, 收入差距最小的是丹麦, 基尼系数只有0.247, 世界平均水平是0.408, 中国的基尼系数是0.415, 位居第58位。巴西基尼系数高达0.550, 在141个国家中排名第10位 (见图二) 。巴西收入最高10%人口获得的收入份额是收入最低10%人口的收入份额是41倍, 位居世界第9位。因此我们判断, 巴西是世界上收入最不均等的国家之一。

资料来源: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人类发展报告.2009》。

二、巴西收入分配的动态演变趋势

关于经济发展中收入不平等的动态演变趋势最有影响力的观点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1954年库兹涅茨在一篇题为《经济增长与收入不平等》的论文中研究了收入分配长期变化的性质和原因。他对美国、英国和德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分配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以后发现, 这些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 收入分配的差距会出现先扩大, 到了一定的程度会稳定一段时间, 然后缩小的趋势。最后他得出结论:“可以假定收入不平等的长期变动趋势是:在从前工业文明向工业文明快速转变的早期, 不平等扩大;一个时期变得稳定;后期不平等缩小。”如果把经济发展和收入不平等的关系标示在坐标轴上, 如果用横轴表示经济发展的水平, 纵轴表示收入不平等的程度, 两者的关系呈现倒“U”型曲线, 因此, 后来有学术界把这种收入差距的变动现象称为倒库兹涅茨“U”假说。

巴西的收入分配数据印证了“倒U”型假说的存在。根据世界银行“减贫与收入分配”专题数据库资料 (见图三) , 1958-2008年巴西的收入分配经历一个“倒U”的变化。60年代初期至70年代中期收入分配急剧恶化, 基尼系数从0.50左右上升到了1970年的0.57和1976年的0.63。从70年代末期到90年代末期, 巴西的收入分配格局出现了稳定和固化, 基尼系数基本上稳定在0.59左右, 只有少数年份出现恶化, 比如1988-1990年基尼系数都在0.60以上。90年代末期以来, 巴西收入分配出现了改善的趋势, 基尼系数从1998年的0.59, 下降到了2008年的0.544。巴西地理统计局 (IBGE) 在《2009年全国家庭调查报告》中指出“基尼系数从1998年至2008年连续十年下降”。收入分配改善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采取了一些改善低收入阶层的救济措施, 比如“家庭救助计划”和“零饥饿计划”。有学者研究发现, “家庭救助计划”对基尼系数下降的贡献率达到了20%。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减贫与收入分配”专题数据库

三、巴西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原因

虽然巴西城市人口比例高达84%, 但是造成巴西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根本原因是土地分配的不平等。巴西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高达0.86, 是世界上土地分配最不平等的国家之一。根据巴西土地开垦与土该局 (INCRA) 的数据, 1995年巴西共有农场311万个, 占地面积3.3亿公顷, 其中占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大型农场占总农场的数量不到1.4%, 占地面积达到了总面积的50%;占地面积小于100公顷的小型农场占总农场数量的86%, 占地面积却不到总面积的18%。一些巨型地产主占有的土地数量高达数百万公顷, 比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国土面积还大, 如帕拉州农业企业家塞西利奥·多雷戈·阿尔梅达一家拥有400万公顷土地 (世界上43个国家的国土面积小于400万公顷) ;阿克雷州农场主彼得罗·阿帕雷西多的土地有210万公顷;伯南布哥州的科埃略家族的土地130万公顷;圣保罗州的奥托家族拥有土地43.8万公顷。此外, 巴西农村约1/3的人口 (计480万个农户, 1200万人) 一寸土地也没有。

由于巴西农村土地高度集中, 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非常高, 导致农村大量失业。农村失地、失业农民大量流入城市, 由于城市就业机会不足, 无业居民只能住在城市贫民窟, 从事各种非正式就业, 甚至犯罪活动。2000年巴西贫民窟增加到了3905个, 仅仅在里约热内卢州, 就存在大大小小的贫民窟800余座, 其中里约市南部的罗西尼奥贫民窟是巴西乃至拉丁美洲最大的贫民窟, 居民人数达到30万之多。2006年联合国发表的《2006/2007年世界城市状况报告》指出, 巴西的贫民窟问题虽然得到了一定的控制, 但其贫民窟人口仍然以每年0.34%的速度在不断增长。预计到2020年, 将有5500万巴西人居住在贫民窟内, 占全国总人口的25%。

由于巴西土地高度集中, 在工业化初期, 社会财富主要集中在大地主手中, 因此在工业化过程中导致巴西走上重型工业化道路, 加剧了失业, 从而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悬殊。90年代后期, 巴西加快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和社会扶贫工作, 增加社会就业, 巴西的收入分配也随之改善。但是, 土地问题仍然是巴西贫富差距的根本问题, 土地改革是巴西社会稳定的基础, 但是巴西的大地产制度已经持续了500年, 改革非常艰难。

四、巴西的启示

近年来中国房价暴涨, 带动地价飙升, 土地成为最有价值的社会财富, 造就了众多亿万富翁, 开发商对土地的兼并已经达到了疯狂的程度。在“土地财政”的最刺激下, 部分地方政府也成为土地兼并的幕后推手。巴西的教训告诉我们, 土地兼并必然造成收入分配恶化, 贫富悬殊, 社会动荡和经济停滞。中国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必须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摘要:本文引用权威数据研究了1958-2008年巴西收入分配的变化, 发现50年中巴西的收入分配经历了一个“倒U”型变化, 证实了库兹涅茨收入分配“倒U”假说正确性。造成巴西收入差距悬殊的根本原因是土地集中, 以巴西为鉴, 中国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应该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收入分配,不平等,“倒U”假说

参考文献

[1]The World Bank:《The case of Brazil Bolsa Familia Pro-gram》, Washington D.C, April17, 2009.

[2]周红利, 和荣.中国地区间农民收入差距研究.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7, (10) .

功能收入分配 第8篇

一、基于股利理论的国企收入分配

国家代表全民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国有企业的投资, 其应享有投资收益权。利润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权衡公司股利支付决策及公司未来可持续增长之间的关系, 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关于股利政策是否影响公司价值, 主要分为两类不同的股利理论:股利无关理论以及股利相关论。股利无关理论认为投资者并不关心公司股利分配以及股利支付比率, 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对股东的财富和公司价值没有影响。股利有关理论认为信息不对称、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等原因导致股利政策显现出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我国上市公司大多为经过改制的国企, 国企股利分配政策及剩余利润的部分上交也具有较强的信号传递性, 其可以向全民传递公司现状、价值以及前景等重要信息。持续保持较为稳定的股利支付率政策, 全民就会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预期现金流有较为乐观的预期。

二、基于代理理论的国企收入分配

代理理论为研究处于特定公司治理环境中企业股利分配行为提供一个基本分析逻辑。公司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等诸多利益相关者目标并非完全一致, 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 很可能以牺牲相关方的利益为代价, 这种利益冲突关系表现为不同形式代理成本。

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矛盾产生原因:一方面, 国有资本委托代理链条拉长, 导致国有股东所有权主体缺位;另一方面薪酬管制, 对高管货币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不足, 高管必将增加在职消费以及寻求隐形收益。由于较长的控制链条使得管理者出于规避经营风险和最大化可支配财富的目的, 倾向于少分或者不分现金, 这也是国家作为控股股东常常出现所有者缺位造成的。由此强调剩余利润的部分上交, 显得尤为重要。其一方面可以有效抑制管理层随意支配现金流, 减少其“私利”行为, 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剩余利润使用效率的提高, 降低代理成本。

三、基于社会福利理论的国企收入分配

功利主义社会福利函数把一国福利定义为每个公民满意程度之和, 提出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目标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其认为当分配状况得到改善时, 国民收入增加会提高社会福利;反之, 国民收入增加伴随着分配状况恶化, 结果则不确定, 造成社会损失。

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取决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政策目标。政府在公有制企业决策中的目标是认为政府机构是全民代理人, 在处理政府与公有制企业之间关系时, 力图实现经济福利的最大化, 并以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来衡量社会的总福利水平。国有企业剩余利润的部分上交可以有效改善社会福利, 国企利润最终收益去向就是为增加社会福利, 增加全民的效用, 实现帕累托改进。

四、基于垄断理论的国企收入分配

根据经济学中垄断势力的社会成本理论: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 价格等于边际成本, 而垄断势力则意味着价格超过边际成本。垄断势力的结果是较高的价格和较低的产量, 它会使消费者受损厂商受益。若把消费者福利和生产者的利益看成一体, 垄断势力仍造成无谓损失, 即使国家通过税收等手段, 对垄断者利润再分配给其产品消费者, 仍存在非效率。上述无谓损失就是这种非效率的社会成本, 由此给整个社会带来较大的福利损失。

垄断不仅缺乏效率, 而且减少社会福利。国有企业垄断带有极大的行政垄断色彩, 垄断成为社会帕累托改进的绊脚石, 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效率过低。因此强调国企剩余利润的部分上交, 收取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 进而转移支付给社会, 有利于社会福利效应的改进。

五、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理论小结

无论从股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社会福利理论以及垄断理论都可看出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国企分红说到底是由国家财产权、政治权所决定。国企分红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合理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 合理的产权制度是国企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的必要保证, 其更有利于打破市场垄断, 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率, 进而增大社会福利。

参考文献

[1]杨成炎.国有资本分红政策问题探讨[J].财务与会计, 2007 (11) .

功能收入分配 第9篇

“提低控高扩中”为主线规范灰色收入打击非法

中国证券报:大家对于即将出台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寄予厚望, 但收入分配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哪些方面应成为突破口?

苏海南:期待即将出台的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把此前中央已经明确、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的“提低、控高、扩中”作为主线。一方面, “提低”是值得公众期待的突破口之一, 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阻力相对较小, 落实的可行性更大。因此, 如果能在“提低”方面有新的进展, 对于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逐步缩小收入和财富的不合理差距, 将发挥很大作用。“提低”首先需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尤其是城乡居民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各项标准的提高。其次, 应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 争取对现行养老保险“双轨制”有所突破。另外, 应合理适时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社会低保标准, 同时建立并逐步健全劳动密集型行业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并继续抓好农民增收工作等。

另一方面, “控高”应成为改革方案的另一重点, 即如何调节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我们应尽快打破垄断, 让民间资本进入到一些可以开放的领域, 在经济发展中形成更好的良性竞争, 同时加大对垄断行业占有国有资源的相关税收征收, 提高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 从源头上调控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来源。再就是真正落实温总理多次提到的对垄断行业实行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双重调控的可操作措施。同时, 继续抓好对部分企业高管的偏高、过高收入的调控, 加大对高收入社会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 深化收入分配改革, 还必须规范灰色收入, 当前灰色收入的量比较大, 制度外的东西比较多, 这对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会形成很大冲击, 因此必须着力规范。同时, 要坚决打击非法收入。还有一个重要方面, 就是在调节财富分布不公平上研究采取一些措施, 这对于全面解决我国广义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极为重要。

李实:从政策层面引导公平分配, 降低基尼系数, 避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让全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是改革的大方向。

首先, 关于垄断部门收入过高, 这个问题讨论了很长时间, 社会呼声也越来越高。在央企垄断地位无法改变的情况下, 对他们的收入分配和工资水平实施适度控制很有必要, 更重要的在于建立工资水平的评估机制。对国有企业高管和一般职工的薪酬给予合理评估, 需要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人员构成及其所处的垄断地位等实际情况出发, 再和外部竞争行业一般的工资水平展开评估比较, 从而决定央企的工资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水平, 高管和职工的工资水平应和什么样的指标挂钩。

其次, 解决当前不同人群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包括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还包括社保制度、养老金制度的不统一, 未来我们需要构架一个比较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另外, 当前很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源于市场化建设不到位、市场化改革不到位, 所以要加强制度建设。而制度建设, 一方面, 要在初次分配中建立更加健全的生产要素市场, 比如土地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 要消除市场内部的分割问题及市场内部的制度性障碍, 市场才能真正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另一方面, 考虑到区域间、城乡间、人群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要增加再分配方面的调节力度。

努力打破僵局发挥改革多面效应

中国证券报:实际上, 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呼声由来已久, 但方案迟迟未能出台, 你认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最大阻力或难点是什么?

苏海南:改革方案迟迟未出台的原因很多。第一, 收入分配问题本身十分复杂, 涉及面很广, 大家看问题的角度以及各自拥有的分析资料不同, 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 因此难以达成共识。第二, 有关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域、责任权限不同, 对收入分配改革的认知度不同, 所以各部门之间存在不同看法。第三, 收入分配必然涉及到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 改革开放至今, 不同领域、部门、行业和群体之间的收入提升、生活改善幅度参差不齐。而在调整过程中, 不同群体、不同领域受益或受损的程度不同, 因此所持立场也不一样。当然主要是由于改革方案出台会对现行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 那些既得利益群体必然不满意, 成为方案出台和实施的最大阻力。

李实:不仅是阻力的问题, 收入分配改革还是个很复杂的工程, 它涉及到很多部门、人群、利益集团。如果改革方案过于笼统, 则会让公众很失望。而如果提出很多具体的解决办法, 又可能受到很多相关部门的阻力。

我曾多次参与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讨论会, 而意见征集中有不少争论。比如垄断部门高收入问题, 怎么界定垄断部门, 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些困难等。另外一个争论是如何解决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有部分观点认为这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 而政府的政策未必能够起多大作用。

中国证券报:有观点认为, 收入分配改革已成为经济体制整体改革的最关键环节, 直接关系到未来中国能否摆脱“中等收入陷阱”。你如何看待收入分配改革对于中长期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意义?

苏海南:当前的收入分配改革既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 也是与经济体制深化改革乃至与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紧密联系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 会制约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收入分配改革如不能推进并取得成效, 是很难真正实现扩大内需, 也会影响广大劳动人民积极性的发挥, 甚至还会影响社会稳定。

深化收入分配改革, 实施“提低、控高、扩中”是中国中长期宏观经济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如果真正落实“提低”, 内需消费的扩大就会有一个必要的资金来源;而“控高”尤其是通过多方面措施实现对高收入垄断群体收入的调节, 在打破垄断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则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全完善, 更好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也有利于真正发挥民间资本增添经济发展活力的作用。

李实:收入分配改革具有多面效应。比如可以促进就业、提高工资水平等;在打破垄断、缩小垄断部门和其他部门收入差距的同时, 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 促进经济发展。

另外, 收入分配对消费的影响也极其重要, 目前是“穷人想消费但没有钱, 富人有钱却不消费”, 这就造成了消费的长期低迷, 如果通过收入分配改革改变这种状态, 肯定会促进消费投资率的稳步提高。

总体方案料需细化社保等配套政策亟待推出

中国证券报: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落实和推进, 未来必然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你认为有哪些政策亟待推出?

苏海南:就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而言, 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重视初次分配领域的相关配套改革。比如, 目前我国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群体工资水平低、增长慢, 这是受劳动密集型行业附加值较低、国内外宏观经济不好等因素的制约。因此, 这方面的相关配套措施, 包括如何帮助并促进劳动密集型行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进行技术改造革新、提升劳动生产力, 以及如何采取措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同时, 应考虑如何进一步改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 特别是如何进一步减轻其税费负担, 从而使劳动密集型行业能够在生存发展、兼顾劳资利益的前提下, 有能力提高员工的工资。另外, 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支付转移的力度, 在财政收入中拿出更多的份额用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就调节过高收入方面来看, 需要更多配套措施。比如, 打破垄断一方面要降低相关行业的门槛, 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另一方面就是要改革不公平的资源配置制度, 让各类市场主体在获取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时基本处于平等的地位。又如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税务、审计制度, 让灰色收入、不合法收入尽可能被遏制和缩小等。另外, 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过高收入的调控, 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等制度, 包括房产税、遗产税、财产转移税, 同时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等。

就扩大中等收入而言, 很重要的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职业结构的调整。简言之, 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是以第三产业的大力发展, 白领比重大幅提高, 以及劳动者素质、文化教育水平的普遍提升为前提的, 因此, 终身教育、职业教育、全民教育的进一步改进完善都是相关配套措施。

另外, 需注意避免二次分配出现逆向分配。比如, 在保障房建设中, 目前, 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并非无房户、困难户分到保障房的情况。所以, 在二次分配中要通过制度完善和二次分配的透明化、规范化、公开化, 来遏制或根本扭转可能存在的逆向分配的问题。

如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第10篇

近年来,随着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职能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与此同时,对其诟病和指责也屡屡见诸报端。那么,2012年,我们该如何揭开人们对社会保障的困惑?

现行的社会保障是否扩大了收入差距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到底有着怎样的收入分配效应?

合乎社会价值取向的社会保障应该更有利于穷人,具备收入转移向低收入人群倾斜的“正向调节”作用。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可支配收入水平越高的家庭从社会保障得到的好处越大,并且富裕家庭的收入改善速度要远快于贫困家庭。

中国社科院城镇居民住户调查的微观数据显示,社保使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基尼系数改善率在20%以上,不管工作还是退休人群其收入分配都变得更加均等。

并且,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效应更多体现在退休人口上。即使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宏观数据,2002年到2008年间,社保也降低了城镇居民家庭初次分配收入的基尼系数,当然改善程度不高,平均改善率为0. 07%。然而,社会保障的再分配作用还不足以抵消逐年加剧的初次收入不平等程度,这也致使有人误认为社会保障加剧了贫富分化。

哪些人群从社保中获益最多

从我国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效应看,有明显的内部结构特征,这是较为重要而又常被忽略的方面。

比如,社保的受益具有一定年龄偏向性。根据中国社科院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数据,中老年人都获得了纯受益,即从社保体系中得到的收入大于其所支付的社保费用;16~39岁的年轻人从社保得到的转移性收入要小于所支付的社保费用。

由于社会保险中主要部分的养老保险具有年轻时缴费,老年时受益的特点,出现上述年龄偏向性无可厚非。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收入较低的年轻人并没有得到较多的收入转移,他们支付的社保费用大于从社保体系中得到的转移支付,也就是说同样是低收入者,中老年人得到了正向的收入转移,而年轻人没有得到。

除年龄偏向性特征外,部门差异也存在于社会保障中。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而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中起着主要的收入调节作用。根据中国社科院调查数据可以发现,如果没有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对收入差距的改善程度大致在1. 12%。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虽然1999~2008年以来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养老金领取额都有所提高,但行政事业单位还是高于企业,是企业的1. 45~1. 83倍。不过,近年来,部门差异已呈缩小趋势。

另外,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有着一定结构差异。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999~2008年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在8. 6%~12. 2%之间,其中,财政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养老金的支出比重最大,基本维持在3%以上;用于就业补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自然灾害救助等方面的支出一直没有超过1%,而近年来该比重正明显增加并以较大速度增长。

从这种支出结构可以看出,社会保险覆盖对象、退休人员是财政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主要受益者,而低收入者、就业困难人群等其他社会成员的受益则有待提高。

如果考虑农村地区的话,则社保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又会打折扣。尤其在城市化和老龄化的大背景之下,社会保障的改革之路显得任重而道远。

国民年金是一个值得尝试的选择

从制度建设角度看,政府在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缩小收入差距的再分配作用方面还是有作为的空间:如近期可调整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结构,加强财政对就业困难者以及低收入者的补助力度,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领取金额与物价指数联动的自动调节机制是一项有效的措施。中长期则可通过对养老、医疗等主要保障制度的完善发挥积极作用。

要改变中国社会保障逆向分配收入的现状,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就是推动城市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建立覆盖城镇各类劳动者的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不过,考虑到城乡收入差距,要想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调节作用,建立促进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或许是一种更为有效的途径。其中,建立可以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普惠制养老保险制度,即国民年金是一个值得尝试的选择。

具体制度设计可采用非缴费型的,也可采用缴费型的。非缴费型国民年金是指养老金的领取不以是否缴纳保险费为条件,而是以公民资格为领取条件,无论居住在城乡,无论退休前从事什么职业,只要是中国公民,达到规定的年龄后就可领取养老金。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使养老保险能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农民、个体户等,使社会所有的人在年老后都能够享有相同的基本的保障待遇。

如果建立城乡统一的财政融资的国民年金制度,将改观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水平,有助于降低城乡的老年贫困人口,缩小城乡内部以及城乡间的收入差距。而且,这也会弥补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上长期以来的缺位。

从国际经验来看,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许多国家都建立非缴费型或缴费型的普惠制养老和医疗保健制度,这些制度的引入使社会福利政策覆盖到正规部门之外的经济活动人口,在预防和消除贫困,遏制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上发挥了作用。

日本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就引入了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制度,称为国民年金,覆盖到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所有居民,资金来源在制度创建的第一年即1960年全部由财政负担,从1961年开始实施参保者缴费的制度,但其中1/ 3规定由国家财政负担,列入国家预算,这一比例从2009年开始提升到1/ 2。

在国内,曾经备受关注的“神木模式”就是具备普惠性质的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对该模式尚存在争议,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普惠制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性意义仍然有价值。

更进一步,考虑到城市化、老龄化、全球化等宏观背景,虽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尤为必要,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承受能力。

也就是说,在设计好再分配相关制度安排时,也应该注重在初次分配上寻求缩小收入差距。在具体政策上可考虑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出台支持性政策等措施,发展能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产业,以产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让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的提高成为缩小城乡差距的第一途径。

功能收入分配 第11篇

1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现状

收入格局其定义是政府、居民和企业三者在国民收入分配当中所形成的比例关系。而一个国家其收入是否合理,会对其国家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健康的社会收入结构其形状应该为“橄榄型”。何谓 “橄榄型”社会结构?从形状上看,“橄榄型”是中间大,两头小;也就是,两者少, 中间多的格局,并且中间部分占到该国总人口的60%。这样形成的社会结构才算比较合理和稳定。 “橄榄型”格局是一种现代的、相对符合社会稳定和发展要求的一种状态。而且是一个底座非常庞大的金字塔,与“橄榄型”收入分布还有不小的距离。何谓“金字塔”型?其典型的结构就是富人和中产阶级少,而穷人比较多。我国在2009年的收入比例正好呈现金字塔的类型。

2我国 “橄榄型”收入结构的障碍分析

目前,我国不同行业间、不同地区间及城乡收入差距还很大,所有这些因素形成“橄榄型”收入结构的障碍。

历史遗留的老问题——城乡二元结构。我国城市和农村的人均收入

之比还在继续扩大,城乡间的差距仍旧是存在的。其中1978年是2.6倍,到了2008年则是3.3倍,城乡间的差距还在不断地扩大,但是近一两年有放慢的迹象。

第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以人均GDP衡量,地区之间的人均GDP是不相同的,造成这种差距的既有一些客观原因,如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文化传统、原有经济基础以及市场潜力等;同时又有相关的主观因素,如政治选择、经济体制以及发展战略等。其中1978年上海与贵州地区的人均GDP相差14倍,2008年则仍然相差8倍。

第三、行业收入差距的存在。统计资料显示,相较于1990年,2000年房地产业、技术服务行业以及金融保险业收入增幅最高,分别达到470%、466.8%、和542%,采掘业和农林牧渔业仅为206.8% 和236.4%,是增幅最低的。而其他行业增幅在250%—400%之间。此外,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的收入比在1990年为1.80 :1,2000年上升为2.36 :1。而1990年的采掘业、地质勘探水利业以及水电煤生产供应业是最高的三个行业,到2000年则变为金融保险业、技术服务业以及房地产业,采掘业、农林牧渔业、餐饮服务业则变为最低的三个行业。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十年间行业收入差距变化巨大,造成这类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垄断经济造成了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如铁路、电力、金融、保险、民航等行业,职工平均货币收入加实物分配等明显比其他行业要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垄断性经营行业抓住机遇,业务量突飞猛进,利润大幅度上升,从而使得职工收入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而一些基础性行业和一些充分竞争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财政的补助,当这些行业遭遇利润下降或是补贴减少时,便会无法独自承受,只好减少从业人员收入或是进行裁员。二是行业间的收入分配开始向科学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倾斜。较为明显的是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传统行业以及竞争较充分行业的收入在相对地下降。而技术密集领域的劳动者、脑力劳动者、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正在迅速提高。

第四、中等收入者比重增加缓慢。通常情况下,政府公务员、银行职员、公司白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量的中小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是国家的中等收入者。 如果有五十个企业都可达到一千人口, 而一个企业投资经营者为两个人,那么在一千人口里面便会有十分之一也就是一百个人为中等收入,与其他职业的中等收入者相加,便可形成一个橄榄型的分配结构。像台湾、韩国等地可以达到每一千人口50个企业,按照国家工商局的数据推算,我们大概每一千人口企业数量是12个,由此可见我们和他们的差距是非常大的。而中小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是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主力,在这一方面我国的中等收入群体尚且比较缺乏。

3扩大中等收入比重,实现共同富裕的措施

有一位思想家说过:“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之美德。”古往今来,人类对于公平分配的追求从未停歇。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就是要构建经济学上所推崇的“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这种低收入和高收入相对较少,中等收入占绝大多数的收入分配结构,构建理想收入分配结构。收入分配结构从金字塔型到橄榄型转变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只有收入分配结构的“和谐”,才会真正有社会的和谐。

3.1缩小整体收入分配差距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主要体现为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和群体差距。 2012年,城乡差距中最突出的是中西部地区内部城乡差距巨大;地区差距主要是中西部地区间的差距;群体差距在城乡间体现比较突出。因此,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重点区域应在中西部农村,重点人群应在中低收入群体。

第一,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农村经济发张的扶持力度,把扶贫开发作为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把社会保障作为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手段;是中西部地区农民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二,价款城镇化进程,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推进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 让更多的收入较低的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户口,分享现代化城市的较高收入水平及生活福利。

第三,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 构建合理的居民收入分配关系。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 加强存量房产交易税征管。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第四,建立与经济发展成果和价格变化情况相挂钩的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农村扶贫标准调节机制,让低收入群体切实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

3.2调整经济结构

我国的经济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格局。我们现在的经济结构中服务业的地位比较低,主要是投资、工业化占据主导地位,这非常不利于增加社会上的中等收入者。为此我们要深刻抓好经济结构调整,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这要求社会生产力能够与市场的变化相符合,努力满足市场各方面需求,按照市场中的价值规律办事,充分发挥市场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资源。

第二,充分做好国家的宏观调控工作。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将二者结合起来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这是由市场调节的弱点决定的。国家宏观调控主要包括国家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方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律和行政方面给予支持,以便逐步实现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第三,依靠科技手段。在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要充分结合科教兴国战略。 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产业结构是核心,而产业结构调整依靠的最重要手段就是科学技术,通过高新技术不断对传统产业进行调整,这既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又有利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3.3整合社会结构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的格局形成也和社会结构是息息相关的。当前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使当今大学生并不容易发挥其在社会中的作用[7],这些高素质人才并不容易成为社会上未来的中等收入群体。因此,建设“橄榄型社会”,扩大中等收入者的队伍,要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中等收入群体的不断增加。

第一,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政府要采取形影的措施,加强保障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力度,让社会上更多的成员都能够得到保障,健全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和社会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进一步促进社会流动的通畅。 和谐社会应是社会成员能够自由流动的社会,优势阶层间要加强流动性,构建更加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协调好阶层间的利益关系,使各阶层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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