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范文

2024-06-04

农民工工资范文(精选11篇)

农民工工资 第1篇

一、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的现状

农民工作为中国社会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它诞生于计划经济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 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统计, 2009我国农民工总量已经达到22978万人。农民工群体的大量出现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同时更是市场在发挥其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一种要求与表现, 这个群体的方兴未艾, 给中国的农村和城市都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他们按照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规律, 纷纷由劳动力相对过剩的中国乡村涌向了经济起飞高速发展的中国城市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因为在这些地方, 市场不仅为背井离乡的农民工们提供了更多的工作机会, 而且还有更为丰厚的劳动报酬与发展空间。可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中国农民工这个游离于中国城乡社会之间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虽然农民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做出了无可比拟的贡献, 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和简单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 普通农民工往往处于高奉献, 低收入的尴尬境地。据《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调查, 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 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 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从农民工集中的几个主要行业看, 制造业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58.2小时, 建筑业59.4小时, 服务业58.5小时, 住宿餐饮业61.3小时, 批发零售业59.6小时。平均劳动时间最长的是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 他们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外出农民工占89.8%。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岂知, 加班加点可谓是农民工的家常便饭, 然而在他们中间能够拿到加班工资的人却寥寥可数。大部分农民工领不到加班工资, 甚至从未拿过加班工资以及在节假日加班享受过加班工资。即使农民工们是在这样加班加点奉献式的劳动着、工作着,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直至2009年我国农民工月平均收入才刚刚达到1417元, 而2004年全国城镇工人月平均收入就已经是1335元,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 扣除物价因素, 农民工实际工资甚至乃是负增长。农民工群体工作之辛苦, 工资水平之低, 增长速度之缓慢问题, 显而易见。不仅如此, 中国农民工还要面对相当严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从相关报道和有关统计数可以看出, 我国各地依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现象。在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当中, 很多人被拖欠过或正在被拖欠着工资, 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近几年来国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社会问题一直高度重视, 也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 但仍然没有根治, 前清后欠现象, 变相拖欠克扣的现象仍然存在。由于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时间较长, 乃至有人戏称, 农民工是我国最先实行“年薪制”的群体。

中国的城市在很大的程度上对农民工的反映是:面对这些远道而来的农民工们, 中国城市大都的态度却是“经济接纳, 社会排斥”。身份待遇不够公平、社会活动权利缺乏关注、社会福利常常遭到选择性的忽略和差别, 使得农民工从一开始就成为了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城市社会的“边缘人”。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保障更是处在了保障农民工权益问题的风口浪尖之上, 时常成为整个社会关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焦点。但是, 伴随着中国更为全面改革与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 中国社会必将迎来无论是在中国的各个区域上, 还是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与层面上的全面发展。就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问题来说, 这种全面的发展势必体现出两种大的趋势:第一, 在全国范围内, 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会在逐渐缩小。第二, 农民工的权利意识, 维权能力正在觉醒并且不断增强。随着全国各地经济社会的普遍发展, 以往各地给农民工提供的工资待遇水平正在逐步接近, 这就意味着农民工远出打工的动机是在不断减弱的。与此同时, 农民工对自身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社会各界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不断重视, 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的受关注度不断提高。从长远的角度来看, 随着社会的整体发展, 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的状况是在不断改善的。可是当下的问题难在于, 由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 农民工群体其本身就是一个规范体制之外的社会群体, 如今整个社会对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权益受到侵害问题的着力点, 往往也大都局限集中在道德层面, 以至于对于这个“编外群体”的体制、制度保障总是存在着种种纰漏, 对于体制与制度等深层次解决问题的办法, 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面临问题的分析

1、外部因素

(1) 二元制社会结构的制约

中国社会不仅具有发展中国家从落后的农业经济向更为先进的工业经济转变的一般特征, 而且还具有中国从建国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主导下所确立的城乡二元制社会结构, 向市场经济条件下开放的社会结构转变的特殊性。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 内生于我国曾经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那种城市偏向性政策的二元制的户籍制度的弊端暴露得愈发充分, 其形成的“体制约束”已经成为了妨碍劳动力自由流动与发展的核心。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 严重的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统一性, 侵害了本应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体制之下自由流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合法权益, 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使得农民在城市就业市场上一直处于被歧视的地位。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 外出农民工主要以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其中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所占比重最大, 占39.1%。其次是建筑业占17.3%, 服务业占11.8%, 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各占7.8%, 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占5.9%。由此可见, 劳动力市场的被分割也使得农民工往往被分割分布在低收入、差环境、低福利的低端劳动力市场, 而且很难逾越制度上的障碍进入主流劳动力市场。即使在劳动就业的过程中, 农民工在就业岗位、工资水平仍然与城市本地劳动力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谢嗣胜、姚先国利用2003年调研数据统计分析认为, 农民工和城市工的平均工资收入存在的较大差异, 44.8%是由个人不同的特征形成的, 55.2%要归结于歧视性因素。也就是说“非理性”的歧视成为了农民工和城市工工资差异的主要因素。在我国二元制社会结构的大背景下, 我国的福利制度也具有了二元性。农民工虽然工作生活在城市, 但他们的社会保障责任仍然主要由土地来承担。在当今户籍制度的制约下, 农民工进城务工, 其户口仍然是农业户口, 身份依然是农民。这使得他们常常理所当然的就被排除在城市福利制度所覆盖的范围之外, 根本不可能享受到城市中覆盖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待遇。这种二元制的社会结构使得城乡两种基础完全不同的福利制度很有效难实现对接, 与城市劳动力相比, 农民工所得到的自然是低工资和低福利了。

(2) 公共服务的保障不足

由于农民工群体是处于现有城市社会管理和保障体制覆盖范围之外的特殊社会群体, 所以其体制外的特点决定了现有的政府职能机构对农民工群体的保障与服务责任不明晰, 针对性、导向性差, 保障力度不足。例如, 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虽然对农民工提供免费服务, 但服务模式、内容往往不适合农民工的需要, 很难起不到什么服务的作用。政府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时缺乏多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并且权责不清晰, 以致使农民工群体本应该享有的就业、教育、卫生、住房等公共服务保障的大面积缺失, 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也只有的低水平、小范围覆盖。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统计, 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7.6%、21.8%、12.2%、3.9%和2.3%。这种对于农民工公共服务和农民工社会保障, 保险的整体不足, 使得农民工群体在社会生活中注定将要承担更多的不确定风险。相对于城市居民来说, 本已相对微薄的收入, 却还要时不时的为本应在健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制内部消化的生活成本买单, 无疑给本已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群体的实际收入水平大打折扣。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3) 中国市场环境的发展仍然不够健全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 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 要素价格水平相对较低, 我国大多数企业普遍采取了低成本竞争战略, 而我国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成为了我国企业能够实现这一战略企图的关键因素。但是与此同时, 我国企业所采用这样的成长方式也使得企业压低我国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水平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源泉。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统计, 即使到2009年中国制造业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也只有1331元人民币, 不及日本和美国劳动力成本的5%。虽然以比较优势理论的观点来看, 采取低成本竞争的方式的却是一种可行的企业的发展模式, 但这种模式往往也容易导致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忽视农民工的利益, 客观上也为低工资、低福利的企业提供了对社会福利有着负面影响的“合理性”动机解释。在中国, 招商引资成为了一个地区能否实现快速乃至跨越式发展的关键因素, 能否吸引来足够的投资有时甚至成为了一个地区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标准。在这样的大环境与发展方式的熏陶之下, 中国的一些地区甚至展开了以降低工人工资为手段的“福利竞赛”, 以便吸引更多的投资在经济发展中占得更多的先机, 但这样做的结果大部分却都得以农民工群体必须接受低工资、低福利工作岗位的牺牲为代价。这样一来, 企业往往就会以纯粹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以打压农民工的劳动力成本为竞争的主要手段, 采取粗放经营和粗放管理方式, 经营理念上的误导使得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更加缺乏关注。更有甚者, 一些企业知法犯法, 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不严格遵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拒绝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辞退和解雇工人等等。还有一些行业经营不规范的情况十分严重, 比如建筑与矿产行业, 降低劳动保护侵害农民工权益, 乃至威胁到劳动者生命安全的行径也经常发生。并且, 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 加入工会难度较大, 实行集体谈判的能力不足, 无力扭转在劳资双方中的不利地位。当今中国变化的根本标志是其社会结构变迁, 但是由于旧的社会经济规范对如今市场经济行为的制约力下降, 新的社会经济规范对当今市场中的每个参与者的影响尚不够深刻, 社会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局面几乎是必然的。不过,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 改革开放这一时期以来, 经济发展速度之快, 社会转型速度之快, 在外国人眼里看来简直就是一个令人不可思议的速度, 我们的农民工现在所面临的问题, 其实也就是发展中的问题, 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 就应该用发展的方式来解决。

市场经济应该是建立在法制与信用基础之上的, 所以说健全、健康、完整的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更应该是高度发达的信用经济, 信用既是法制社会的道德规范, 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石。但是, 自改革开放以来, 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初期, 我国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 我国法律体系的格局与发展同我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不相适应, 导致在我国对一部分的经济行为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行政命令的力量过于强大的社会传统, 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 在我们刚刚建立起来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 由于法制体制不健全, 从而导致了对一些经济行为约束不足, 影响了信用经济的健康发展, 进而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失范, 社会信用普遍性缺失。在这种法制体系不健全, 信用体制不健全, 人们法制意识不高, 信用意识不强的亚法制经济、亚信用经济的市场经济环境里面, 像农民工群体这样一个本来就出现在规范的社会管理体系与保障体系之外的特殊人群, 其权益就更加容易受到不道德、不法的侵害了。

2、农民工自身因素

(1) 农民工人力自身劳动素质有限

农民工的就业与雇佣往往同用工单位签订的只是一年甚至几个月的短期劳动合同, 甚至根本就没有什么像样的劳动合同。从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统计情况来看, 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 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占总人口数的42.8%。而农民工就业的短期性与流动性加之农民工本身往往接受教育时间较短、程度较低, 曾接受到的劳动技能培训时间也很有限, 科学文化、技术能力积淀也较为浅薄, 其中有51.1%的外出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技能培训。文化程度越低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比例也越低, 在文盲半文盲农民工中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占26.3%, 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占35.5%, 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培训的占48%, 高中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比例分别为54.8%和62.5%。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这就导致了农民工往往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 技术能力要求较低, 知识储备要求不高的行业工作。使得农民工劳动力供给弹性较大, 低水平的重复同质劳动供给量较大, 他们也就主要分布在了采矿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城市职工不愿意从事的那些又脏又累、工作环境差、工资待遇低、福利水平低的低水平劳动。面对这些自身文化素质有限, 劳动素质同样有限的农民工, 致使用工单位在雇佣农民工劳动力之前, 必须事先对其进行更多的培训。但是, 又由于农民工非本地性和其就业往往具有的不稳定性, 又导致了用工单位不愿意投入过多的资源到农民工人力资源的开发中去。而在对于农民工劳动力的使用上也多呈现出一种掠夺式的使用方式, 本身这就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人力资本的积淀。最后, 农民工低水平的劳动能力与大量的劳动供给和农民工人力资源开发上所遇到的瓶颈最终影响了其与资方的博弈能力, 也影响了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 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博弈之中常常处于被动、劣势的地位。

(2) 难以通过科技进步对自己进行保值增值

随着现代社会不断进步,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 科学技术的进步日新月异。然而, 科学技术的进步往往意味着的是对大规模人力劳动依赖的减少, 往往意味着原有的传统的工作岗位被新的科学技术不断的取代而消失。而农民工大都从事的低水平劳动岗位, 往往也就成为了被科学技术所取代主要领域。所以, 在这种知识经济的时代里, 农民工所能够从事的大多数的工作岗位往往是在逐渐减少的, 而局限于农民工本身有限的科学文化知识, 他们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自己劳动力的保值增值能力较差, 这使得农民工在这种面对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大的市场环境里面, 对于自己工资权益的保障往往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3) 掌控信息和维权能力水平低

在当今这个以信息高度发达为特征的信息化的社会里, 谁掌握了市场上更多的信息, 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农民工群体由于其先天的成长环境的限制——中国乡村, 而农民工所走出的那些中国乡村地区大都是信息比较闭塞, 教育比较落后的中国欠发达地区。而即使是在他们进入城市务工营生之后, 由于农民工的生活群体依然比较封闭, 难以融入其所在城市的主流社会, 加之他们先天对于信息掌握能力的局限, 所以即使进城之后的农民工对于信息资源接触、掌握和运用的成熟程度依然严重不足。在我国, 农民工群体由于受到文化水平和就业习惯所限, 农民工的就业渠道还是主要依靠亲戚、熟人、老乡的介绍, 二者合计占到了农民工找到工作的58.8%, 通过劳动力市场找到工作的不到一半。寻找工作本身就是一个信息搜寻、辨别、筛选的过程。由于农民工缺乏必要的教育和技能培训, 因而信息获取能力低下, 并导致较高的工作搜寻成本。信息的搜寻、辨别、筛选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信息的获取方式、筛选工具往往关系到成本的大小。而由于农民工群体缺乏这方面的能力, 导致他们工作信息的获取方式十分有限, 也不会使用现代化的筛选工具 (如网络) , 因而他们往往面临巨大的工作搜寻成本。再者, 由于先天乡村的闭塞, 农民工法律意识, 权利意识还都比较单薄, 维权能力和手段更是因为其自身的闭塞性, 往往使农民工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 情非得已的走上维权之路的时候往往要么是无可奈何, 要么便往往走上的是体制之外的非规范, 非正规的维权之路, 更有甚者还会迫不得已的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

(4) 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

由于农民工处于规范体制外的特点, 使得原有社会组织很难有效的覆盖到全体农民工群体, 也就更加难以以正规组织、群体的力量来保障农民的权益。比如现有的工会组织, 他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所发挥的作用就十分有限。要想使中国的工会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挥更大、更为有效的社会功能, 就必须对其进行较大规模较为深刻改革, 提高其对农民工群体的覆盖率, 关注农民工群体, 帮助农民工群体合理维权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因为在农民维权方面很有必要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建立能够真正保障农民工自己的维权自治组织, 或者附属于改革后的现有的全国工会体系。使得每一位农民来到一个新的地方打工的时候都可以在当地农民工维权组织注册登记, 最后能够以自己组织力量为后盾, 更为有效的进行权益维护。并且如果农民工真正拥有了自己注册登记的组织, 这样同时也就是更加容易了对农民工的规范管理与培训。政府可以依据在农民农组织内部注册的信息中对当地农民工的职业状况与技能状况有了更加全面与细致的了解。从而进一步的、有针对性的, 对于符合条件的, 有需求的农民工实施有计划的人力资源开发, 实现农民工自身价值与劳动技能的不断增值, 不断增加农民工劳动收入, 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参考文献

[1]缪自锋.城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浅析[J].兰州学刊, 200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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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绍珍, 吴家铭.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农民工工资问题[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 2006, 26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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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吴义太.试论我国农民工工资权的法律保障[J].经济与法制, 2009, (9) .

农民工工资 第2篇

致:兴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 青海省成套招标公司

我公司荣幸的接到《兴海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及环卫设 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 有关人员对招标文件及工程特点进行了科学的研究和分析。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本着快速、优质、保本微利的原则, 搞好该工程的建设,并说明如下:

一、保证该工程专款专用,决不挪用,决不因甲方资金 一时不到位而延误工期,我公司有能力垫付。

二、保证该工程不分包,不转包,如发现转分包,建设 单位可终止合同。

三、保证该工程所有的材料采用一级品, 需有出厂合证, 复试报告真实准确无误。

四、保证该工程在施工期间严格执行新规范,每进行一 道工序经甲方、监理、施工方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充, 把一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工艺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五、我公司保证在 2006年 6月 1日开工, 2006年 9月 20日竣工交付使用(总工期 112天 ,如延误工期接受甲方 处罚。

六、我公司保证该工程项目质量一次交验合格,力争优 良。

七、对招标文件予以确认。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二 OO 八年四月二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及农民工工资拖欠后的预案和措施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对农民工工资集团公司采取一月一结算的办法, 决不会出现像其 他建筑企业的所谓“农民工工资不按月度结算”的现象。规定在每月 月底发放工资, 如果晚发超过七日即可视为拖欠, 在发放时采取组内 发放制,发放完后领取人、发放人、兴青集团农民工工资检查小组负 责人三方签字确认, 发放完后 3日内若在异议可向兴青集团农民工工 资检查小组提出,由该小组协同具体解决。

如何较好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我公司采取如下措施, 以保护 农民工工资顺利发放: 首先在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之前普及 《劳动法》 等基本法律知 识,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他们的法律意识 还是相当薄弱的, 不知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自己应该怎么办, 应该采 取怎样的方式维权。有的人正因为不知道,所以采取极端的办法,希 望能够得到解决。而事实上极端的办法不一定能奏效, 有时候可能违 法而受到处罚。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目的是让他们提高警惕,以防 上当受骗, 被用人单位蒙蔽, 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时应该如何解决, 让他们知道只有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 才有可能成 功地维权,拿回自己的工资。

二、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1、成立检查工作领导机构(该项目开工前

集团公司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 项目经理为副组, 会计、农民工代表等成员组成的农民工资检查小组。同时开通公司内部农民 工工资投诉热线, 并向农民工公布投诉热线和建设厅清欠办的联系方 式。

2、检查阶段

在每月发工资之后的 3天由检查组长带头对每个农民工进行走 访确认,在确定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之后让每个人签字确认。

3、整改阶段

如果在检查阶段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立即追查原因、责 任人并将情况通报给农民工, 同时实施工整改, 在事后 1天内补发给 农民工。

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二 OO 八年四月二日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工程名称:兴海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及环卫设施建设工程

注: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 真实,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项目经理简历表 工程名称:兴海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及环卫设施建设工程 姓名 职务 田庆社 项目经理 性别 职称 1983 男 工程师 年龄 学历 51 高中 18 参加工作

时间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8113100027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高规模 工竣工日期 在建或已完 已完 已完 已完 已完 已完 已完 已完 已完 已完 已完 已完 已完 已完 工程质量 一次交验合格 一次交验合格 一次交验合格 一次交验合格 一次交验合格 一次交验合格 一次交验合格 一次交验合格 一次交验合格 一次交验合格 一次交验合格 一次交验合格 一次交验合格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工程名称:兴海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及环卫设施建设工程 本项目合同工程管理框图及概述 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经 营 组 经 营 组 经 营 组 技术组:负责测量放样、施工技术、工程统计、资料编整等各项技术工作; 负责每道工序的质量检查、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质量验收工作; 负责合理安排组织施工生产,确保按期完成全部施工任务;负责 安全生产措施的制订、检查和落实,确保生产安全。经营组:负责合同、计划、成本核算、资金落实、管理使用和监督。综合组:负责工地的主要材料与机械设备、配件等物料的供应和保障;负 责工地的地方协调,安排好职工的日常生活等事物;负责做好施 工现场保卫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1)全面负责管理本项目的施工运行,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履行。(2)决定项目资源配备,明确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3)确定项目质量方针、目标并保证质量方针和目标协调,采取必要 的组织、管理和教育措施,使质量方针为全体员工掌握并贯彻执行。(4)控制工程成本,合理管理项目资金运转。(5)做好项目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6)全面组织管理施工现场的生产活动,合理调配劳动力资源。(7)负责使项目的生产组织、生产管理和生产劳动符合施工方案的要 求。(8)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管理项目的安全管理组织系统。(9)参与制定、贯彻项目质量方针目标,并组织实施质量体系、方针 项目的行政决策、日常管理和内部管理。(10)进行施工现场的标准化管理,确保本工地现场文明工地称号。

2、项目工程师(1)全面负责项目日常技术质量管理,具体协调施工技术管理工作。(2)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3)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技术问题。(4)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面质量管理监控,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

3、技

术负责人(1)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专业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完成现场的施工布 置验收、检查工作。(2)在项目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编制施工交底方案,并审核施工方

案是否符合工程实际现状。(3)完成与项目有关的计量、实验工作。(4)负责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与设计、监理协作解决有关 技术问题。

4、计划管理(1)有效、动态地对现场施工指定施工计划,全过程管理施工计划。(2)合理安排施工搭接,确保每道工序质量,形成最终优质建筑产品。(3)实施作业过程中的施工指导,确保工序管理点的顺利实施。(4)合理调配劳动力资源,使工程建设有组织计划进行。

5、材料管理(1)按质量设计和施工方案,提供合理的材料与设备。(2)根据物资采购程序强化原材料、半成品质量管理,提高设备的完 好及使用率。(3)严格按照无质保文件和不符合技术规范指标的材料投入施工,杜 绝设备带病运行。(4)实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标准化,使操作现场工作环境不影响工程 质量。

6、质量管理(1)按质量文件和合同要求,实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检查和监督 工作。(2)负责对分部、分项及最终产品的检验和参与产品质量评定工作,独立行使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权力。

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3篇

关键词 农民工 工资问题 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C913.69 文献标识码:A

1 农民工群体的特点

农民工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他们是当今社会中收入最低阶层之一。农民工有着比城市劳动力更难以替代的推动作用,在他们身上可以看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影子,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安分守己的特点让农民工这一群体特点在工作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许多农民在城里做起小买卖,如小餐馆、洗衣店等等,而且许多脏、苦、累等危险工作大多数城市劳动力不愿意干的工作也基本上由农民工来做。①这样一来,在饮食业、商业、建筑业等行业中,农民工为城市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填补城市需要并且空缺的行业,与此同时,他们也获得了应得的经济上的报酬。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是互利双赢的。

在贫困地区存在着一个严重的影响因素,那就是小农思想。②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有许多不文明的生活习惯,并且缺少文明意识。在法律面前大部分只会以自己的想法为主,用武力的形式解决。许多农民只看重眼前的利益,没有长远的眼光,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对他们的影响也极其严重,无论在哪里都带有严重的传统的乡土观念。因此,他们的就业难度很大,带有盲目性,有的雇主利用这一特点,使得农民工这一身份频频受到歧视,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在过年前后频频出现,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力度。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也常出现,就业权和受教育权等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③

农民工生活状况用一句话来讲就是“起得比鸡早,睡得比猫晚,吃得比猪还差,干得比驴还累”。所以经济上的贫困决定了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生活质量。简而言之,他们是最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

2 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特点

克扣工资是指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即在员工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全部报酬。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在我国,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存在以下四个特点。

首先,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呈现出集中性。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水平在转型加速期呈现出很低的态势,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在经济理性促使下,农民工填补了一些无人去做的行业。与此同时,一定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也显现出来,从一些资料可以看出,农民工工资的克扣和拖欠问题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服务行业等。

其次,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有严重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被广大农民工认为是最应开展的社会保险。2010年,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约为700多亿元,则该领域平均每个农民工拖欠工资达2300多元。④

再次,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劳动所得是维持劳动力生存及再生产的条件,劳动成本(农民工,即劳动报酬)是维持劳动力的生存和繁殖的条件,将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不能存活和繁殖,它属于典型的绝对剥夺。⑤它具有绝对剥削性。农民工与国有企业的员工相比,他们的文化水平低,权利意识薄弱,没有自己的组织,他们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最后,通过此问题看到普遍性的存在。从有关报道中可以看到,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许多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011年根据国家全国总工会统计,农村农民工未付工资的估计是1000亿元,包括9800个万进城农民工。⑥通过数据,你可以看到,2011年相比2010年在拖欠工资问题和农民工从业问题上具有加剧的劣势。

3 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

3.1 阻碍了全国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在2020 年我国建设全面成小康社会的目标。⑦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观点,是为了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理念是不能完全消除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间隙,但投资者的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维持他们的关系。在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意味着数亿农民需要完全从农村走出来,因为中国有9亿以上的农民摆脱贫困,才能真正实现小康。在经济困境中的农民工,农民工与具有各种资源优势的雇主无法进行平等利益的博弈,在利益表达过程是弱势。所以,在未来的生活中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完成了初步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目标,但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是低水平的,不均匀的。

在“三农”问题上,农民是“三农问题”的核心,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就业水平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增长缓慢。⑧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和收入水平,阻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3.2 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由于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是平时发放生活费,年终结算余额,使得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情况在过年前后特别严重,这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市场秩序,也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负面影响。农民占中国总人口的80%,在工业化过程中必须附有一个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⑨农民工进城打工是农民工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进步。近年来,对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恶化、利益的违法行为和劳动关系的冲突,可能演变成与社会的对抗。农民工最极端的对抗方式是自杀和自我伤害。全国各地都发生过这种情况,一些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在绝望的处境以极端的方式面对,如一些农民工选择跳楼自杀,一些农民工尝试用汽油自焚,农民工被迫杀人、抢劫、盗窃和伤害他人,一些农民工为讨要工资造成许多社会问题,农民工的行为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在中国,确保社会稳定是推进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前提,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研究课题,具有广泛的学术讨论空间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顺利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利于长期目标的实现。

3.3 损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许多农民工因贫困而被迫逃离家园,他们往往需要更多的费用,如他们的孩子高额的学费等。他们生活艰难,在城市工作勤奋最直接的目的是挣钱养家。虽然一些农民工外出工作了很多年,但他们觉得无法融入城市,他们生活在城市的边缘。通过对农民工的调查,笔者深深地感受到农民工的艰辛,他们都在简易棚居住,或在一些环境极差的条件下生存。

其实自己家乡的生活条件比在城市施工现场的要好得多,但他们选择生活在这如此脏的工地上。⑩许多农民工在外面辛苦工作,但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每年年底的临近,民工返乡,但不能得到一家人吃饭穿衣看病上学的生活费,拖欠的工资也阻止他们返乡的脚步。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损害,这不仅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农民工劳动成果的否定。因此,治理这一问题迫在眉睫。

注释

① 詹方平.关于拖欠民工工资法律问题的浅析[J].知识经济,2011(14).

② 范勇,秦慧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与解决对策[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2).

③ 王立健.农民工工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1.

④ 王艳.新生代农民工发展问题的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2(9).

⑤ 陈享光.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研究[J].学习论坛,2008(8).

⑥ 黎建飞.拖欠民工工资中的法律问题[J].法学杂志,2009.

⑦ 李锐.基于国外经验的视角研究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J].世界农业,2012.

⑧ 刘波.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分析[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3).

⑨ 翟静波.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法律保障[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农民工低工资收入问题探析 第4篇

广东是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韩兆洲等人对广东6 2 2位农民工进行调研的结果是, 月均工资不到400元人数占1.6%, 在400元~600元之间占10.5%, 在600元~800元之间占31.3%, 在800元~1000元之间的占31.3%, 在1000元~1200元之间的占13.6%, 在1200元~1400元之间的占6.2%, 在1400元~1600元之间的占3.1%, 在1600元~2000元之间的占1.2%, 在2000元以上的占1.2%。南昌市位于我国中部地区, 宗成峰等对该地区897位农民工进行调研的结果是, 月平均工资在300元以下占4.5%, 300元~600元的占40%, 600至900元的占45%, 900元以上的占10.5%。贵阳市地处我国西部, 李定佳等对该地区的106位农民工进行的调研结果显示, 月平均工资在150元以下的占8.57%的, 在150元~500元的占44.77%, 在500元~1000元的占29.52%, 在1000元以上的占17.14%。

国务院研究室在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湖南、湖北、江苏、浙江、河南、四川、宁夏等11个省 (区、市) 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调研, 通过对正在城镇务工和返乡农民工进行的问卷调查, 得到的结果是被调查的农民工的月工资均比较低, 主要集中在500至800元之间。其中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 300至500元的占29.26%, 500至800元的占39.26%, 800元以上的占27.90%。

上述分析表明, 我国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月均工资处于6 0 0元~800元的区间。

二、农民工工资偏低的理论分析

马克思指出, 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表现形式, 是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在我国, 虽然农民工与马克思所分析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工人身份不完全一样, 但他们也受雇于资本, 地位与资本主义下的雇佣工人相似。因此, 我国农民工的工资也应该是他们劳动力价值的体现, 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维持农民工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二是农民工赡养父母和养育后代所需要的生活资料费用;三是一定的教育培训费用;四是一定的改善生活的费用。

按大多数农民工月均600元~800元计算, 一个农民工每年能够为家庭带来7200元~9600元的工资性收入。而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829元, 按照每户4人计算, 每个农村家庭消费支出达11316元, 超过了家庭的工资性收入。还要靠家庭的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作为补充才能满足家庭的基本生存需求。满足农村家庭的发展需要几乎是不可能的, 比如许多农民工的子女因缴不起学费而失去上大学的机会就足以说明这一点。更不用说因家庭成员患大病而陷入贫困状态的情况了。

由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十分庞大, 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需求, 由市场力量决定的农民工工资必定低于其劳动力价值。为改变这种状况, 我国于1993年开始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就成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参考依据。但1993年的标准很低, 一直到2004年才根据新的《最低工资规定》进行调整, 其中广东最高, 为684元/月, 吉林最低, 仅为310元/月。由于2004年最低工资标准仍然太低, 2006年绝大部分省 (区市) 又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最高的仍然是广东, 为780元/月, 最低的是江西, 为36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与农民工实际工资的对比表明, 大多数农民工的工资仅仅达到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少数农民工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只有极少数人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工工资水平低除了市场因素以外, 还与中国的户籍制度有关, 使农民工在获得报酬方面受到歧视。国家统计局的公告显示, 2 0 0 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 1 0 0 1元, 日平均工资8 3.6 6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月, 2006年广东的最低工资标准仅为城镇职工工资的2 0.6%~4 4.6%。而国际上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一般在4 0%~6 0%之间。

三、农民工低工资弊端和提高农民工工资的政策建议

农民工低工资无论是对我国经济发展, 还是对社会稳定, 都有着严重的不利影响。农民工工资长期偏低不利于我国社会稳定。劳资分配不公, 一方面是资方财富的加速积累, 另一方面却是贫困的恶性循环, 长久下去必然引起劳资关系的激烈对抗, 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妨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近几年各地因低工资引起的农民工罢工、游行和暴力事件不断出现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高农民工工资, 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而且有利于农民工更好地融入社会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提高农民工工资需要同时利用国家和市场两种手段, 具体来说有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国家积极推动、落实最低工资指导制度, 政府以国民收入增长率、企业利润率和居民消费品物价变动指数等指数, 确定工资指导线, 使之成为企业与农民工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率的重要政策依据, 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率不低于国民收入增长率。二是国家要积极改变目前工资由企业单方面决定的局面, 指导农民工建立工会组织, 使农民工享有与企业协商决定工资的权力, 建立起由国家、企业和农民工共同参与的工资协商决定机制。

参考文献

[1][13]韩兆洲: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障[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70~7

[2]宗成峰 朱启臻:农民工生存状况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 2007 (1) :47~52

[3]李定佳 张燕平:贵阳市农民工生存状况实证调查分析[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2005 (5) :66~70

[4]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N].新京报, 2006~4~17

[5]http://www.sannong.gov.cn/qwfb/nmsr/200705100026.htm

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5篇

常见表现形式

1、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2、未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定性依据1、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办发[2003]1号《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2、2003年9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劳社部发[2003]27号《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3、2004年9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印发的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2003年1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1、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办发[2003]1号《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2、2003年9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劳社部发[2003]27号《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由于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是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同时,也要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

3、2004年9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印发的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农民工工资保障现状分析报告 第6篇

一、防城港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现状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面

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市共处理各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184件,同比下降44.02%;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123件,同比下降53.66%;涉及劳动者人数4992人,同比下降12.98%;涉案金额8360多万元,同比上升19.55%;其中,追发农民工工资8166万元,同比上升18.07%;涉及农民工4737人。同比下降9.8%。由此可见,2015年以来,经过多方努力,防城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呈下降的趋势,特别是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降幅达50%以上,欠薪处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看到,虽然案件减少了,但涉案金额却明显加大了,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市场经济不景气,各工地资金链断裂,导致纷纷停工,工程面临结算问题。二是许多项目都存在将工程款与工资绑定,以工程款拨付进度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从而在工程停工结算时工人要求领完之前克扣或拖欠的所有工资。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方面

2015年前三季度,全市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25件,同比增长34.67%;涉及劳动者666人,同比增长51.50%;涉案金额1390.99万元,同比增长21.33%。其中,对弱势群体开辟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开庭、优先结案的“绿色通道”,简化处理程序,快速处理。全年通过“绿色通道”处理涉及农民工维权案件9件,涉及女职工维权案件69件。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由于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建筑业市场不景气和管理混乱,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违法分包、发包等问题严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然严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然十分严峻。

(一)部门分工不清,无统一机制保障,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目前,全区对各有关部门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职责无统一规定或细则、无统一的衔接配合机制,导致的部分地区存在有关部门在处置欠薪案件中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尤其是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中理解不一,难以移送和处置等现象依然存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打独斗,欠薪处置工作难以推进,处置效率大打折扣。这样不利于欠薪案件的处理,也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工作要求。

例如,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结算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处理的关键点就在于如何促使各方及时拨付工程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这就需要建设、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牵头处理工程款拨付或工程结算纠纷问题。但是由于全区没有建立统一的衔接配合机制,没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现在各地在实际处理欠薪案件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仍然是人社部门单打独斗,无法形成有效的合力。并且,人社部门在处置欠薪案件的职责权限是追究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当工程劳务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而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仅靠人社部门一方之力,无法敦促各方及时结算并拨付项目工程款,因工程款不到位,从而不能有效的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不利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且由于建筑领域普遍存在挂靠、“空壳公司”等现象,在人社部门处理、处罚劳务公司或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劳务公司及有关人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责任时,挂靠或“空壳公司”因未领到项目工程款往往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难以解决。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不一,各行业规定零散,不利于制度的执行和政策的落实

目前,全区已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基本上是2003年至2009年问制定,且是就不同的行业作出不同的规定,同一行业不同时期又规定不一且不明确,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入账户在2003规定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指定账户”,2009年改为“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这就导致有些地方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住建部门,有些地方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同时,由于对建筑、水利、交通、供电等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不一,从而导致一些地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不到位,难以执行的等现象。

(三)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政级别偏低,力量相对薄弱,工作推进难度大

1.防城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行政级别偏低,市级为正科级,县(市、区)均无级别,作为处理重大、复杂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性案件(事件)的牵头部门,级别显著偏低,与各有关单位协调力度不足,难以发挥综合协调部门的作用。

2.目前防城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明显不足,其中,市本级有编制8个,在编在岗人员仅3人;港口区有编制4个,在编在岗人员仅1人;上思县有编制3个,在编在岗人员仅1人;防城区有编制3个,在编在岗人员仅2人;东兴市有编制3个,在编在岗人员3人。

3.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力度不足,一方面县级仲裁院定编、定人、有专项经费的只有东兴市仲裁院,防城、港口、上思均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即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同一套人马办公,出现了既执法又裁量的怪现象,不仅人为的导致了分工不明确,也难以进行法人登记,加之无专项经费,从2014年年底获编办批准到现在,防城、港口、上思仲裁院建设一直难以推进。一来不利于防城港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二来也不利于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市本级及东兴市仲裁院建设不规范,均无独立的仲裁庭,无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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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清欠工资联动机制

要在自治区层面建立由人社、公安、住建、工商、工会组织、交通运输、水利、电网公司等部门组成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动机制,建立由人社、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打击建设领域恶意欠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出台有关制度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处置欠薪案件的协调配合,加强人社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经常性沟通和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统一法律理解、证据标准和执法尺度,形成协同打击恶意欠薪犯罪长效机制,提高欠薪处置工作效率。同时,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省级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实行“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为农民工提供更加便捷的监察执法服务。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集中管理机制

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将建筑、交通、水利、供电等行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执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标准可统一为工程中标价的2%,但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最高限额。同时,建议将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主体应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将建设部门纳入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主体范围。因为,首先,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仅加强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管的威慑力,更有利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有利于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其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主体,建设行政部门作为监督,在企业没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据前不予批准施工,这样一来即明确了分工,划清了责任范围,保障了实施与监督职能的分离,又有利于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及时有效使用。

(三)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第十五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有关规定,应在自治区层面出台有关规定,推动各地市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着力解决劳动人事领域社会管理问题,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率,构建人社、司法、法院、检查“四位一体”,企事业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调联动”的调处“一站式”服务平台,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第二十三点“重视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顺利开展”的有关规定,建议全区统一将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均予以提格,市本级设为副处级机构,各县(市、区)设为副科级机构,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劳动纠纷,提高处理效能。同时,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统一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编制及经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力量配置、经费支持力度。

(作者单位: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7篇

《通知》明确, 河南省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 以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 用三年左右时间集中攻坚, 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切实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 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通知》规定, 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建筑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 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 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 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 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

《通知》要求, 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力度, 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公安、项目主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 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 开展联合执法, 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 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同时, 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定点公开制度, 完善市场信用体系, 把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 定期向社会公布。注重舆论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曝光违法案例, 依法公布违法企业名单, 加强社会监督。

陕西: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定期专查 第8篇

近日从陕西省人社厅传来消息, 今年, 陕西省在办好农民工工资日常举报投诉案件的同时,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每年3月、6月、9月的第四周开展农民工工资案件专查工作, 从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察常态化机制。

据了解, 陕西省每年3月、6月、9月的第三周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办公地址, 方便社会各方面和农民工举报投诉1月至2月、3至5月和6月至8月发生的克扣拖欠工资问题, 第四周全面受理当季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举报投诉, 避免在每年的元旦、春节及社会敏感时期集中爆发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同时, 陕西还将通过积极推进实施已有各项法律制度、指导监督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完善全省劳动监察机构联动机制、加强服务平台建设等措施,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 第9篇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 但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1) 房地产开发企业盲目发展和政府投资工程不合理负债建设, 投资难以短时间回收, 便以拖欠工程款的形式将困难转嫁给建筑业企业, 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工资的发放;2) 未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 导致劳动监察部门“孤掌难鸣”, 预防保障制度如同虚设;3) 法律法规不健全,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 即便是诉诸法律, 成功的案例很少, 胜诉了在法院执行时也有很大的难度。

针对以上问题, 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出手要快, 出拳要重, 措施要准, 工作要实的要求, 迅速推出一系列措施,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 为农民工拿到血汗钱, 确保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保护农民工的劳务积极性,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 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 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 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 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 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 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 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 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 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 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 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 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 做到新帐不欠, 老帐限期付清。

3) 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 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清欠不力, 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 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

4) 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 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落实清欠责任, 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5) 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 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 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 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 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 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6)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 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 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 农民朋友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农民工工资 第10篇

关键词:企业,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一直以来都农民工问题的核心。虽然这些年来, 国家下大力气进行治理, 出台了很多政策, 但是跳楼讨薪、暴力讨薪等农民工极端讨薪的事件还是时有见诸报端。农民工欠薪问题久治不愈,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工资支付机制的不完善, 因此, 应当从机制上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状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政策发展。对于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国家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 例如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2012年4月, 全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座谈会在西安召开。天津、河北等9个省区市与会代表在会上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经验交流, 并对《关于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 (讨论稿) 》进行研究讨论。实际上, 早在2004年河北省就表示要探索制定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政策。2004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表示河北省将加快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 积极探索建立建筑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行动。针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资问题, 中央经常开展专项行动。例如2012年开始, 人社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2个部门和单位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以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纺织服装、餐饮等其他易发生拖欠的行业为重点, 用三年时间集中攻坚,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防预警、工资拖欠应急保障、欠薪案件快速处置、工资拖欠信用惩戒和政府责任考核等为核心内容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体制机制, 从根本上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全面实现“十二五”期末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确保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涉及拖欠的劳动争议案件春节前基本结案, 共为129万名农民工补发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59.24亿元。2012年10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召开视频会议, 就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地方政府也根据部署, 开始针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问题的专项行动。例如2011年12月, 河北省就启动了为期近两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效果逐步提高。经过这些年的治理,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大为好转,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也逐渐减少, 农民工工资增幅也逐步增高。2012年2月29日,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全国农民工工作暨家庭服务业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上透露, 2011年, 中国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达到2049元, 比2010年增加359元, 增幅达21.2%。作为环渤海经济圈中的重要省份, 河北省之前一直是以劳务输出为主, 但近几年来, 由于经济的发展, 本省吸纳的劳动力越来越多, 工资水平和北上广等大城市的工资差距越来越小。

二、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 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落实力度不够

一方面, 不少县市虽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但落实力度不够, 个别县市和行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结存甚至为零。有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虽已建立, 但保证金收取额为零。另一方面, 由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收缴比例较低, 部分县市保障金结存不多, 随着农民工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一旦项目资金出现缺口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保障金保障能力十分有限。

(二) 农民工维权意识低

虽然现在农民工的素质在不断提升, 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高。但是大多数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差, 出外务农的时候盲目性大, 特别是建筑工, 往往只要有活干, 无论用人单位来自何方, 便埋头去干, 更不用说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一旦被拖欠工资, 往往很难拿出有力证据进行权利维护, 或者由于怕失去工作或在原单位被孤立而不敢进行公开维权, 而选择比较极端的讨薪方式。维权意识的落后, 使得一些企业存侥幸心理, 助长了部分企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 用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

由于农民工大多是短期务工, 用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非常不规范, 很多制度都是临时性或者形式性的。例如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设工程领域, 目前各类建设工程均实行有资质企业中标制度, 但企业中标之后往往是层层转包、分包, 而不自行组织施工, 对该类行为主管部门难以监管到位。同时, 一些用工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 例如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职工花名册台账、不书面约定劳动报酬等, 给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四) 职能部门执法未充分建立和有效发挥作用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有些执法职能部门不能有效履行职责, 审批把关不严, 使得督促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流于形式。其次, 有些地方的执法职能部门之间工作协作不够全面、衔接不够紧密, 未全面有效落实工程开工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清欠等信息通报制度。此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虽有行政处理及处罚权, 但罚款执行权限却不在本部门, 行政处罚实施滞后于实际,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 则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和威慑性。

三、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 制定地方专门立法

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机制首先要有完善的制度可以依照。实际上, 地方这些年已经有很多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立法。例如2009年1月14日, 河北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切实保护农民工在就业、工资、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 并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2012年7月25日,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草案) 》交由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但是很多地方还没有针对企业依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单独立法, 不能适应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殊性, 因此, 我们建议可以像云南和陕西那样, 制定专门的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专门地方立法。

(二) 完善执法联动机制

执法联动制度, 就是由涉及相关问题的各个部门联合执法, 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执法形式和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 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 可以极大增强部门工作合力, 促进执法的效率。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建立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执法联动机制, 但是还不完善。要各地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由单一执法变为多家联动执法, 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财政、土地等多部门共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明确各部门职责, 在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突发事件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三) 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针对目前用工企业用工备案制度落实不到位, 应当对用工企业和农民工进行双向的普法教育, 促进制度的落实。强化使用农民工的单位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 并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资应当按照规定, 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 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对于农民工事后维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 构建应急垫付机制

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机制, 就可以在启动救济性垫付程序之后, 对企业拖欠的资金联合建设、人社、土地、财政等部门共同进行追缴, 对规定期限内不补足垫付资金的企业处以行政处罚、暂停土地审批、暂停其施工资格、不予审批新建项目等处罚。2012年7月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草案) 》中也规定了应急垫付机制, 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 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且, 还规定了不低的数额, 例如规定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周转金, 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和500万元。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机制是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力补充。

(五) 建立惩罚赔偿机制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惩罚赔偿机制, 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 要施行惩罚赔偿, 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督促。目前陕西、云南、河北等很多地方也都开始尝试建立相应的惩罚赔偿机制。例如2012年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草案) 》就规定了六种拖欠工资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未征得农民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或者未按照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延期支付工资, 以及延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工资的;未依法将工资支付农民工本人的;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当然, 惩罚赔偿机制的建立还不仅仅只是有立法规定, 还需要有具体的配套实施机制, 需要有具体的细化执行标准。

参考文献

[1]程成.农民工:切莫陷入工资支付误区.农民日报, 2012-9-14.

[2]周民.《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试行) 》今日起施行.陕西日报, 2012-10-1.

[3]刘彬.我省将出台条例保障农民工权益.沧州日报, 2012-8-30.

农民工工资 第11篇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大,以及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移到城市建设的岗位上。由于是农业户口,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从职业上讲他们是工人,也就是农民工。2015年2月28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表示,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目前全国农民工总量2.74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亿人。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目前建设国家,促进现代化发展的强大力量。总而言之,农民工为我国的农业生产和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为城镇的发展建设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加快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从外围的沿海城市开始,到内地的城市,城镇建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并在,同时扩大。目前,拖欠工资问题不仅仅限于建筑领域, 也逐渐在扩大到其他领域。

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

原因主要有:(1)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开发商通常使用开盘后提前卖房的首付款,这部分来自购买者的资金来支付建设过程中的进度款,俗称“空手道”。近几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性的经济下行, 压力增大,大量资金正在涌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经趋于缓和,市场的购买意向正在减弱,资金回流困难。 许多根本没有实力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因市场的疲软卡在了进退不得的尴尬境地。导致建筑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2)包工头恶意欠薪。由于建筑市场的无序与政府部门的监管空白,许多包工头在经济下滑、市场疲软的大环境下认为攒钱的前景不乐观,一旦资金到手就冒着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压力起飞、 跑路、逃匿,留下民工向政府讨薪。(3)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自然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等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政府部门在建筑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留有空白,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用工主体不明确、 不合法。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会由于建筑启动资金不足,在行业内部把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违法分包出去,接手的时常会有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还有一些人利用各种特殊关系,常年在行业内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然后组织一些人施工,承包方只认包工头,工程结束只对包工头付清所需款项,不直接面对农民工,农民工是否拿到工资根本不过问。一旦发生欠薪现象,总承包人认为资金已经支付到位。中标的企业认为自己没有招揽工人,自己不存在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只是利用资质在招揽工作,而组织工人施工的往往是没有资质的小包工头。工程资金的支付分配层次较多,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链条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发生。(4)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差。法律保护意识差。一是农民工往往是同乡互相介绍,多人一起出外务工,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差,只是与包工头简单达成口头协议,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发生欠薪问题,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二是产生欠薪问题打官司缺乏有力证据。在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中,一些农民工由于和包工头之间仅是口头约定,极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劳动部门处理起来难度极大,甚至无法下手处理。 (5) 劳动部门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过程中执法不力。相关法律法规对欠薪者处罚力度不够,且处罚过程复杂,时间长。《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这条规定来看,劳动执法部门在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上先是责令其限期支付,而对欠薪主体没有相当的处罚措施规定,按《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劳动执法部门解决的程序是必须首先调查取证,然后责令拖欠工资的单位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里纠正问题,假如用人单位不能在限期里自动纠正,就对拖欠工资的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听证期后,依然没有主动支付拖欠的工资,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拖欠工资的单位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可以就处罚决定内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假如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仍未处罚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 极有可能发生欠薪单位倒闭或负责人隐匿财产。

二、建筑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途径

1.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各地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对当地的用工状况,存在问题的特点分析,制定工作制度用以规范工作行为,确保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实效。

2. 进一步畅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举报渠道和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快速处理通道;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行政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引发的拖欠工资问题的维权渠道,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窗口接待单位的地址, 要严格落实受理投诉举报“首办负责制”,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结案率。

3. 落实当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明确网格负责人,按照整治目标和任务,对非法用工、扣押证件及收取抵押金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 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4.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分类,经查实属于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向行业管理部门移送处置;同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处置”的原则,加强对相关行业、系统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5. 政府部门建立并组织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政府在整个解决过程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服务是提高社会的满意度,加强管理是提高社会的运行秩序。管理服务缺一不可,在这个问题上就是要加强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企业和有拖欠记录的企业,要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明确主管责任,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督促建设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以此加强建筑市场规范程度。并且要逐步推广到各个用工领域。

6.加强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指导、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行业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

7. 加强立法,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行为。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特点加强立法,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集中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欠薪案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一批重大欠薪案件,限制其市场准入行为;向公安机关移送一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追究刑事责任。

8. 政府要担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责任,要从源头抓起,无资质的企业决不能进入建筑市场,准入的“绿灯” 不能开。让优质守法的企业发展起来。不能只顾短期利益、眼前利益、个人利益, 置一切不良后果于不顾。让后来者“买单”,让国家“买单”,让农民工受害。

参考文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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