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调整范文

2024-09-01

风险调整范文(精选10篇)

风险调整 第1篇

一、对AR (q) 模型的拓展分析

对于A R (q) 序列:

其中, q表示最高滞后项, E[εt]=0, 且εt~i.i.d.N (0, σε2) 。如果已经知道本期相对于上一期的数值变化情况, 那么序列在下一期将做出何种调整。这在经济金融分析中是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比如考察基金的风险调整能力, 如果本期相对上期同时增长一个单位风险的情况下, 基金在下期风险增长的倍数小于股市大盘的增长倍数, 那么可以认为, 基金的风险调整能力是强于大盘的。问题于是可以表述为:在已知 的情况下, 分析 的变化情况, 也就是在相邻项之间进行变化趋势的比较。下面考虑几种常见情况。

(一) A R (1) 的情况令:

a∈R, a≥0, θ∈[0, 2π]。那么如此定义的a反应了相邻时段之间序列数据的相对缩放比例, θ体现的是趋势发生转换的频率。如果该序列是经移动得到的, 且每τ天移动计算一次, 那么可以得到增长 (或降低) 趋势出现逆转的时间长度 (即逆转周期) 为N=τ×π/ θ。将k代入 (a=2|) a1易|得

(二) AR (2) 的情况将A R (2) 的滞后项数再延长一期, 即令:

其中, |a3|<<|a1|, |a2|。对 (3) 滞后一阶重写可得:

(3) - (4) , 并在等式两边同时除以xt-2, 同时利用a3的性质, 不难得到:

将k代入 (5) , 得到:k2-a1k-a2=0。这是一个简单的一元二次方程, 可以分a12+4a2≥0 (k有实数解) 和a12+4a2<0 (k有虚数解) 两种情况求解a和θ (它们都是a1、a2的函数;具体结果略) 。

(三) AR (3) 在a2=0时的情况这种情形中的信息传递迅速 (a2=0) , 但可能有遗漏, 所以出现隔期修复 (a3≠0) 。令序列满足:

其中a1, a3≠0。遵循前文思路, 可以得到:k3=a1k2+a3, 利用该方程求解a和θ的显性解非常复杂, 可以考虑采用插值法。

二、检验结果

令数据窗口长度为T, 移动周期长度为τ, 考察中短期情况下基金的风险调整特性, 比如T=10, τ=1;T=20, τ=1。同时定义:价格序列, 包括基金的单位复权净值序列{Pt}和大盘指数序列{It};收益率序列, 包括基金收益率序列{rt}和指数收益率序列{Rt};以及T日移动风险:

(一) 样本说明样本区间为2004年1月5日到2006年11月30日。

基金样本为2004年1月1号前上市且有完整交易记录的所有开放式基金, 共记53只, 其中股票或混合型基金40只, 债券型基金13只。大盘指数的选取上为防止选取单一指数可能导致的偏差, 大盘指数共选取4个, 分别为深证综指、深证A指、上证指数、上证A指。所有原始数据均取自W IN D资讯数据库。

(二) 检验结果统计考察四种情况:

(1) T=10、τ=1时的{Pt}、{It}序列; (2) T=20、τ=1时的{Pt}、{It}序列; (3) T=10、τ=1时的{rt}、{Rt}序列; (4) T=20、τ=1时的{rt}、{Rt}序列。根据前面的定义取得各自的移动风险序列, 然后使用Eviews5.0对各序列进行检验, 发现第 (1) 和 (2) 种情况符合A R (2) , 第 (3) 、 (4) 种情况符合A R (1) 。四种情况下的 (a, θ, N) 分别见表1~表4。

从表1、表2不难发现:短期情况下 (T=10) , 股票或混合型基金与债券型基金在调整幅度和逆转周期上均有较大差异;在40只股票和混合型基金中, 有62.5%的基金与大盘在风险 (或者说波动) 缩放的频率上基本上相同, 在幅度上也表现一致;但是也有37.5%的基金其调整幅度远大于大盘 (a越接近于1, 调整幅度越小;反之则反是) , 在调整频率上则坚持自己的路线, 基本为同向调整;短期情况下, 基金的风险调整幅度基本上大于大盘, 但在中期时, 调整幅度大于大盘的基金只占少数 (约20%) ;与短期相比, 在中期情况下, 除少数债券型基金外, 大盘与多数基金的风险调整幅度都有所下降 (a上升) ;在中期情况下, 大多数基金 (80%左右) 的风险调整幅度低于但同时又非常接近于大盘指数, 逆转周期长于但同时非常接近于大盘指数, 这说明, 在风险调整上, 多数基金基本与大盘一致, 但是又稍逊于大盘;同时, 也有为数不少的基金 (20%左右) 在风险的调整幅度上大于大盘指数, 调整频率上远慢于大盘指数, 甚至保持同向缩放这样一种方式不变;与短期的情况相比较, 平均而言, 基金和大盘指数的风险序列在调整幅度上都降低了, 同时在调整方向的转变频率上也变慢了。

考察收益率序列的风险调整特性 (见表3、表4) 发现:在调整幅度上, 大盘基本上大于基金;中期情况下, 基金与大盘指数的风险调整幅度均较短期有所降度 (a值上升) ;同时, 基金与大盘指数的调整幅度非常接近;这说明中期情况下的基金与短期相比, 更接近于以大盘指数的变化为标准;无论基金还是大盘, 短期或中期的风险调整频率都非常缓慢, 这同时也是收益率序列与价格序列的一个重要区别。

参考文献

[1] (美) 约翰.Y.坎贝尔等:《金融市场计量经济学》,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美) J.M.伍德里奇:《计量经济学导论—现代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 (美) 蒋中一:《数理经济学的基本方法》, 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关于人工费和材料费风险调整 第2篇

计算人工费调差假如甲乙双方合同约定,人工、材料报价时的单价与实际施工时的单价浮在5%以内,其风险或者受益由承包人承担,当人工、材料单价浮动超过5%时,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风险或者受益。该工程钢筋一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人工费400元(定额基价为200元),钢筋4000元(暂不考虑其他辅助材料),机械费100元(定额基价也为10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率18.36%,企业管理费费率33.3%,利润率22%,规费费率3.14%,税率3.461%,由此算综合单价[400+4000+100+(200+100)*(18.36%+33.3%+22%)]*(1+3.14%)*(1+3.461%)=5037.74,若施工时人工工资单价涨到65元/工日,钢筋涨价到4500元/t,则该分项工程结算价款应该为多少?

我来帮他解答提问者采纳原人工工资单价为多少元/工日,追问原人工单价60元/工日回答根据上述情况,已知:该工程钢筋一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综合单价为[400+4000+100+(200+100)*(18.36%+33.3%+22%)]*(1+3.14%)*(1+3.461%)=5037.74,施工时人工工资单价涨到65元/工日,钢筋涨价到4500元/t,合同规定的是当地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报价时人工为60元/工日,钢筋4000元/t,施工时人工为65元/工日,钢筋为4500元/t。合同规定施工时造价管理站发布价格与报价时造价管理站发布价格浮动5%之内不调整合同综合单价,超过5% 调整价差。计算需调增的价格如下:

超过5%调整价差人工费调整价差:原60元/工日, 现65元/工日 每工日需增加费用 65-60*(1+5%)=2元/工日

原工日数400(元)/60(元/工日)=6.67工日 人工费调整价差 6.67工日*2元/工日=13.34元(2)材料费调整价差:(筋)原4000元/t, 现4500元/t ,每t需增加费用 4500-4000*(1+5%)=300元/t 原材料数量 4000(元)/4000(元/t=1t 材料费调整价差 1t*300元/t=300元(1)(3)超过5%调整价差:

(2)(人工费调整价差+材料费调整价差)*(1+3.14%)*(1+3.461%)=(13.34+300)*(1+3.14%)*(1+3.461%)=334.36元

(4)该分项工程结算价款: 综合单价超过5%调整价差=5037.74+334.36=5372.1元/t 追问也就是说人工费价差不计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取费,只计取规费和税金的取费是吧?请问有什么根据吗?很多省份都不同,湖南省的是这样

算的吗回答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取费的计取基数为定额中的(人工费+机械费),这一点从你给出的综合单价计算式[400+4000+100+(200+100)*(18.36%+33.3%+22%)]*(1+3.14%)*(1+3.461%)=5037.74 中可以得出。每个省是不一样的,实际得看以下当地的取费定额规定。追问这个我知道,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取费基数是人工和机械的定额基价,但是在湖南省的文件、取费定额规定中找不到关于价差取费的,上面这个案列中人工费调差13.34元要不要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回答因为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取费基数是人工和机械的定额基价,而13.34元为人工费调差,它不是定额基价内的费用,所以不要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只能计算规费和税金。

如果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不是一次性包死的,那就可以按照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图纸,和工程变更手续计算工程量,再按照当地的预算定额套价格,和当地造价管理站发放的季度材料差价找差价了。追问合同规定的就是当地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啊,报价时人工为60元/工日,钢筋4000元/t,施工时人工为65元/工日,钢筋为4500元/t。合同规定施工时造价管理站发布价格与报价时造价管理站发布价格浮动5%之内不调整合同综合单价,超过5%调整价差啊回答请问它的报价是否与当地造价管理站的季度材差文件上的报价

人工价格调整示例

一、假如:投标报价时人工是100元/工日,投标期信息价是88元/工日,施工期信息价是88元/工日,约定风险幅度是5%,结算时甲方该如何调整? 答:因为政府的信息价变化小于5%,不予调整。

二、假如:投标报价时人工是100元/工日,投标期信息价是88元/工日,施工期信息价是80元/工日,约定风险幅度是5%,结算时甲方该如何调整?

答:因为政府的信息价降价幅度大于5%,予以全额调整。88+88*(80/88-1)=80元/工日

结算时甲方要扣掉人工费(100-80)*总工日*(1+3.41%)

三、假如:投标报价时人工是100元/工日,投标期信息价是80元/工日,施工期信息价是88元/工日,约定风险幅度是5%,结算时甲方该如何调整?

答:因为政府的信息价升价幅度大于5%,予以全额调整。100+100*(88/100-1)=88元/工日 结算时甲方要增加人工费(100-88)*总工日*(1+3.41%)

四、假如:投标报价时人工是70元/工日,投标期信息价是88元/工日,施工期信息价是80元/工日,约定风险幅度是5%,结算时甲方该如何调整?

答:因为政府的信息价降价幅度大于5%,予以全额调整。70+70*(80/70-1)=80元/工日 结算时甲方要扣掉人工费(80-70)*总工日*(1+3.41%)

五、假如:投标报价时人工是70元/工日,投标期信息价是80元/工日,施工期信息价是88元/工日,约定风险幅度是5%,结算时甲方该如何调整?

答:因为政府的信息价升价幅度大于5%,予以全额调整。80+80*(88/80-1)=88元/工日 结算时甲方要增加人工费(88-70)*总工日*(1+3.41%)以上算法依据于:京建法[2014]172号 给你普及一下相关法律文件,京建法[2014]172号:

十二、建设工程....(一).......基准价应以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三)风险幅度的计算

1.当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低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

2.当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高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

3.当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等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

(四)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2.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五)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材料价格调整示例

①如某种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3%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3%)=103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15元/单位,则调增(115-103)=12元/单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12)=92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当价格低于基准价3%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3%)=97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70元/单位,即调整(97-70)=27元/单位。扣除报价低于基准价(100-80)=20元/单位的部分,最终调减(27-20)=7元/单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7)=73元/单位。

②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1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3%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3%)=103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25元/单位,即调整(125-103)=22元/单位,扣除报价高于基准价(110-100)=10元/单位的部分,最终调增(22-10)=12元/单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110+12)=122元/单位。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3%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3%)=97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85元/单位,则调减(97-85)=12元/单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110-12)=98元/单位。

③如某项工程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如其中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

分配原则及其调整的风险与对策 第3篇

关键词:分配;调整;公平;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6(05)—0010—05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在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这可以视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出现了一定转向,也使理论界有关分配问题争议告一段落。这一转向是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相一致的,也是面对新形势扩大内需,缩小东西部发展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的重大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加强对这一新政策以及对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风险的认识和理解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分配理论和政策的简要回顾

西方经济学有关分配方面的理论大概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坚持效率优先的理论,这主要是非干预主义或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如哈耶克等所坚持;二是坚持公平优先论,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家如凯恩斯和艾尔斯等;三是效率与公平兼顾论,主要是由转型经济学家和在政府工作的经济学家如科尔奈和奥肯等提倡。现代西方经济学者则更主要从对经济运行影响的角度来研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同的分配结果可能会影响政治决策、社会稳定、社会流动和人力资本投资,进而影响经济的长期增长。现代分配理论的发展表明,公平与效率不是简单地肯定一方面否定另一方面的问题,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地分配制度也由原来的“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转变为越来越注重效率,直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分配制度明确规定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强调发展是硬道理。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对计划经济强调分配的绝对平均所带来的经济增长效率低下、总体发展水平落后的反思的基础上的。这个原则在当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也与市场经济的规定性相一致,是在思想上突破了“姓资”“姓社”的理论束缚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因而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取得了1992年后经济的又一轮高速增长。但随着1997年10月以后短缺经济的结束,加上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市场对生产的约束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这引发了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及经济增长目的的全面反思,体现在分配方面则认为三大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收入差距)是约束市场扩张的最主要因素,由此产生了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的质疑,形成了三派意见:一种认为我国经济总量虽然有很大增长,但总体水平依然落后,应在“蛋糕做大”的基础上再考虑“蛋糕分配”问题,强调我国面临难得发展机遇,应抓住时机加速发展,其实是坚持效率优先论。江小涓、李辉通过商品抽样进行购买力对比分析认为,由于各地物价水平差异和非贸易性要素的影响,地区间实际收人差距远小于名义收入差距;第二种观点并不否认效率的重要性,只是认为我国收入差距太大,基尼系数已经越过国际公认的0.4的风险线,达到0.46左右,而且变化速度极快,在20多年的时间内由世界上最公平的国家之一变为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这种不平衡状态既影响生产效率也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还造成社会矛盾日益激化,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提出当前我国分配领域应更注重公平。三是把效率和公平当作两个不同的领域来理解,即效率是一种经济追求,公平是一种价值取向,也就是在经济运行层面应注重效率而在社会层面则要体现公平原则,这种观点在十六大报告中得到充分体现,既“在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在再分配中注重公平”。从改革开放以来的理论认识和政策取向看大体可以把分配制度的调整分为四个阶段,1978年至1987年十三大是由绝对公平论到兼顾效率与公平阶段,1987年到1994年是由兼顾论到效率优先论,1994年到2002年是由效率优先论到怀疑效率优先论的合理性并强调政府再分配作用的阶段,2002年到2005年则是在注重效率同时更强调公平分配论确立阶段。从政策演变和理论认识的变化看,我国对分配问题的认识是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代性,反映了经济运行的要求和变化规律。

确立新分配原则是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重大调整,对人们的思想和实际经济运行必然带来多方面影响,对新原则既应看到其对提高社会和谐程度与经济增长方面的正面效应,也应看到调整所可能带来的各种认识方面的不适应性和实际执行中的风险,为此必须认真研究马克思的分配思想并以此来统一思想认识和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二、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及其启示

马克思在分析商品经济的一般原理、批判资本主义的生产和对未来社会构想中提出了丰富的公平效率思想。

一是强调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任何一个社会存在的理由和灭亡的依据都有根源于生产力,任何一个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资本的历史任务和存在理由。资本正是以此不自觉地为一个更高级的生产形式创造物质条件”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创造出极其丰富的物质条件,才能最终消灭私有制,达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因此在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后,必须“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二是强调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由必然世界向自由世界的过渡,进而实现人全面的自由的发展,“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全面的本质。”而人的发展是在生产中实现和发展的,“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

三是从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角度提出效率问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任何时候都更重要。”劳动生产率的进步表现为劳动时间的节约,而社会再生产要顺利进行,必须在社会生产的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劳动时间。

风险调整 第4篇

“电路城”是排名仅次于百思买的美国第二大电子产品零售连锁店,该公司在全球15个国家拥有7 500家电子产品供货商。中国信保自2004年6月起开始支持中国企业对“电路城”的出口,累计支持出口企业5家,出口额近4亿美元。其中,2006年中国信保支持企业对“电路城”出口总额超过1.2亿美元。

受金融危机影响,加之企业本身经营存在问题,从2007年起,“电路城”经营日益恶化,中国信保及时向国内各出口企业发出风险预警信息,并通过连续三次调减投保企业对“电路城”的出口信用限额,及时指导出口企业适度调整对“电路城”的出口规模。

风险调整收益的最新研究进展及分类 第5篇

一、基于方差或贝塔系数的传统风险调整收益指标

196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夏普[1]基于资本市场线理论提出夏普比率, 计算公式为:

式中rP表示考察期间组合平均收益率, rF为无风险收益率, σP为以收益率标准差表示的总风险。夏普比率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绩效评价指标, 其值越大说明投资绩效越好。

夏普比率是一个相对比率, 有些偏好绝对收益的投资者需要一个能更加直观地衡量业绩的指标, M2测度[2]因此对夏普比率做出改写:

其中σM表示市场组合或基准组合风险。M2测度与夏普比率对组合业绩的排序是一致的。

与夏普比率类似的有特雷诺比率 (Treynor Ratio) [3], 其分母用贝塔系数βP计算的系统风险替代了标准差:

特雷诺比率忽略了非系统风险, 而国内很多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都没有完全分散化, 并不适宜用特雷诺比率评估绩效。

詹森指数 (Jensen—α) [4]和特雷诺比率同样以证券市场线为基础, 但它是一个绝对指标:

rM为评价期间市场组合平均收益率, α>0说明组合绩效优于市场绩效。

Treynor和Black[5] (1973) 提出的估价比率 (Appraisal Ratio) 中用到了詹森指数:

其中σε是非系统风险的度量。若组合已经充分分散化, 则非系统风险很小, 估价比率应该很大, 故在某种程度上估价比率也可以说是对组合分散程度的一个评估。

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和目标各不相同, 在评估绩效时应有一个基准做比较, 信息比率[6] (Information Ratio) 应运而生:

dP是实际业绩与基准业绩间差异收益率的均值, σdP是差异收益率的标准差, 通称跟踪误差 (Tracking Error) , 反映了积极管理的风险。信息比率越大说明积极管理的绩效越好。

统计研究表明, 大部分权益类金融产品回报率的概率分布都呈现尖峰厚尾的特征, 夏普比率的正态性假设将低估组合风险。Pézier[7] (2006) 提出经偏度和峰度调整的夏普比率, 负偏态分布和高峰度将使得调整后的值较调整前有所下降:

二、基于半方差的风险调整收益指标

后现代资产组合理论 (Post-modern Portfolio Theory, PMPT) 认为, 按照投资风险的定义, 应只将收益率相对均值的负向波动计入风险, 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风险调整绩效指标。

下行风险[8] (Downside Risk) 只反映资产价格降低的风险:

这里rT表示可接受的最低目标收益率, 可以选取无风险收益率、基准组合收益率或其他固定的阈值, ri为投资组合各期收益率。

预期损失可能[8] (Downside Potential) 定义为:

Downside Potential实际上就是一阶下偏矩 (Lower Partial Moments, LPM) , σD是二阶下偏矩的开方。对应地还有Upside Potential[9]:

Shadwick和Keating[10]在2002年提出了一个收益损失比———Omega Ratio:

Ω值越高, 绩效越好。也可修改成与夏普比率相近的形式:

由于Omega-Sharpe Ratio=Ω-1, 两者的绩效排序是完全相同的[11]。

Sharpe Ratio和Omega-Sharpe Ratio的一个自然延伸是由Sortino[12] (1991) 提出的Sortino Ratio:

三、基于Va R方法的风险调整收益指标

Va R[13] (Value at Risk) 风险价值, 指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 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一段时间内的最大可能损失, 是目前国际流行的风险测度指标。使用Va R作为风险测度的夏普式比率被称为收益风险价值比率[14] (Reward to Va R) :

这里的Va R ratio表示Va R使用百分比而非数量的形式。Va R依然不能保证损失不超过给出的数值, 如果需要考虑超出置信水平外的损失, 应使用条件Va R[15] (Conditional Va R) 。将Reward to Va R中的分母改为条件Va R就是条件夏普比率[16]:

就偏度和峰度对Va R做出调整得到修正Va R (Modified Va R) [17]。将夏普比率的分母改成MVa R则得到修正夏普比率[18]:

四、基于收益跌幅的风险调整收益指标

收益跌幅 (Drawdown) 指投资期内一次无间断的资产缩水幅度, 其均值即平均跌幅 (Average drawdown) :

这里Dj指考察期 (通常为三年) 内第j个收益跌幅, d为下跌总数。有人认为, 只有收益率序列中最大的几次下跌才能说明问题, 因此也可以限定d为常数, 比如3或5。

历史最大跌幅 (Maximum drawdown) 指某特定时间段 (通常取三年) 内投资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 即在最高点买入在最低点卖出的损失,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组合管理者风险控制的能力。

基于收益跌幅有三种广泛使用的风险估值指标, 分别是Calmar比率、Sterling比率和Burke比率, 常用于评价管理期货基金和对冲基金。

Calmar比率是1991年Terry Young[19]提出的:

表示历史最大跌幅, 经典的Calmar比率使用最近三年的月度数据计算。Calmar比率越高, 基金业绩越好。

Sterling比率的最初提出者很可能是Deane Sterling Jones[20], 后来改成类似夏普比率的形式:

Sterling比率使用三年的年度数据计算, 因此在敏感度上不如Calmar比率。实际上, 最常用的Sterling变式是Sterling比率和Calmar比率的结合, 分母使用三年年平均最大跌幅[21]:

Burke[22] (1994) 提议通过平方和开根号的方式, 突出剧烈下跌相对于温和减值的影响:

1987年Peter Martin[23]提出溃疡指数 (Ulcer Index, 也称Martin Index) :

D'i表示第i期收益率相比历史最高水平的跌幅, n为使用数据的期数, Martin建议使用周度或者每日数据。溃疡指数考虑了下跌的持续时间, 有助于识别那些仅在短期有收益或者长期来看实际没有收益的资产。Martin比率 (Martin Ratio or Ulcer Performance Index, UPI) 使用溃疡指数作为分母:

应避免投资溃疡指数高的资产, 除非其经风险调整后仍然表现出超高的收益率。

五、总结

综上所述, 过去数十年来, 风险调整业绩指标研究发展迅速, 按照风险测度方法的不同, 分类总结 (见表1) 。

我们该如何从中选择一个最优的绩效评价指标?Eling和Schuhmacher[24]的研究表明这些指标形式相近且高度相关, 绩效排序结果大致相同, 许多其他文献也印证了他们的观点。然而不同指标反映了不同的风险偏好, 例如Va R和跌幅类指标比较注重风险, 适于保守型的投资者, 而那些乐观的投资者会更偏向于偏矩类指标。因此, 投资者可以选取最能反映自己风险偏好的指标来评价资产组合绩效, 帮助做出投资决策。

摘要:风险调整收益是评价投资组合绩效的重要指标, 过去数十年涌现了大量的相关文献。对这些相关文献进行整理综述, 并按照风险测度方法的不同将指标分为基于方差、β系数、偏矩、价格跌幅、VaR的风险调整收益指标五类。投资者可以根据其风险偏好选择最适合的评价指标。

经济调整期房地产预售风险防控探讨 第6篇

关键词:调整期,预售,风险防控,监管

1 企业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在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的背景上发展起来的, 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大, 回收期长, 开发企业从来就承担着较高的经营风险。上一轮经济增长中, 房地产行业高热发展导致一级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部分企业追求规模的迅速膨胀, 对预售资金进行内部不规范转移, 资金链逐渐绷紧, 这种资金超速运转的扩张模式是在销售增长预期中形成的, 其运行明显需要预期增长实现的支持。然而, 当前我国经济随世界经济进入了调整期, 房地产市场买卖博弈仍在相持阶段, 小幅回暖不能缓解存量房的重压, 开发企业业绩持续下滑, 交易量的下降对开发企业回笼资金造成显著影响, 销售资金回笼不力和股市的低迷导致房地产行业整体资金状况恶化, 同时存货占比上升, 货币资金占比下降, 反映了短期资金安全性的降低和企业经营风险的加大。

2 群众消费风险进一步加大

在商品房预售中, 真正的标的物尚未形成, 购买方取得的只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一纸承诺, 在购房人交付了所有房价款而房屋交付使用之前, 开发商仍然保留着对交易物的所有权, 消费者只享受债权, 这就意味着商品房预售作为融资的一种手段同时起着转移风险的作用。在目前不容乐观的经济背景下, 经营压力往往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 与经济上行期相比, 经济调整期更容易形成恶意的欺诈, 这使得购房群众承受更多的风险。由于交易方式、交付期限以及标的物本身的特殊性, 在信息披露不足的情况下, 消费者是否能最终得到合格的产品还是一个未知数, 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 消费者几乎无法了解到诸如经营状况、资金实力等信息, 当企业难以应对经营压力, 最低成本的手段就是将不断增大的风险转嫁到购房人。

另外, 从经济学角度讲, 交易的时间长短与所承担的风险成正比, 由于资金回笼压力加大, 当前开发企业大多选择将预售节点在规定范围内尽量前置, 同样由于资金回笼速度影响, 开发企业“僧多粥少”使得建设速度减缓, 预售履约时间延长,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预购人的消费风险。

3 房地产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

我国房地产开发长期以来形成了高负债经营的模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产较少, 项目开发资金严重依赖银行贷款, 企业资产负债率高, 一些企业甚至“空手套白狼”用银行的钱赚钱, 赚了是自己的, 亏了是银行的。另外, 开发企业大多采用的是阶段性滚动开发的模式, 上一阶段回收的资金马上用于下一阶段的建设, 况且资金在不同项目间相互挪用, 这种模式对销售资金回笼的要求较高, 在经济上行期, 这种模式房价不断上涨中“成功”演绎。然而, 现阶段我国经济进入了调整期, 房地产交易量和交易价格都有所回落, 一旦销售情况达不到预期, 很有可能造成资金周转不灵或经营困难、严重亏损甚至资金链断裂。当借款人不愿或者无力偿还贷款, 就产生了房地产金融信用风险, 此时, 即便银行通过处置抵押物从中求偿, 也会可能受市场低迷影响, 产生抵押物价值减损及抵押物变现困难。当银行因贷款回收困难现金量减少影响存款提款需求则产生了继发的流动性危险。

4 行业风险引发社会风险

个别企业的违规行为及极端表现可能引发百姓对行业的不信任, 使民众的消费信心遭受打击, 从而使改善和投资型需求进一步扩大观望态势, 自住型需求释放减速, 加重房地产行业的低迷。开发项目一旦无法维计, 发生烂尾, 必定会有部分群众利益受损, 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成为行业和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以上, 我们探讨了当前我国房地产预售所面临的风险。针对较为低迷且处于高风险环境的房地产市场, 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先后采取了积极措施以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解读这些政策措施, 结合市场实际, 笔者认为当前防范房地产预售市场风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缓解资金链紧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31号) 指出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持续的房地产市场低迷告诉我们, 楼市只涨不跌的神话已经不复存在, 房地产市场必将回归理性。同时, 我们也应看到, 我国政府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决心没有变, 从长期来看, 不动产本身的固定性和土地稀缺性特征使得房地产市场仍然呈长期向好的趋势, 如何在经济调整期调整经营策略平稳渡过难关是企业新时期的新课题, 也是政府在宏观调控外的引导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 在全国大部分城市市场一片滞销的环境下, 2009年初, 华南地区的广州和深圳, 不仅成交量同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其各项指数环比亦小幅回升, 万科、中海、金地和保利等品牌开发企业, 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 凭借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项目、更合理的定价、更多样化的营销手段和更强大的品牌影响力, 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实现较大幅度的同比增长。春节后, 北京、天津等地分别由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商会等机构发起了数十家开发企业的联合促销活动, 实践这证明收到了一定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 开发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合理价格出售、适当缩小利益空间以加速资金回笼是切实可行的。与国际房地产市场业平均8%的利润率比较,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属于高利润行业, 房价仍然高于普通购房者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 要警惕变成房价的“托市”工具, 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 主动采取措施, 消化存量建设。同时, 开发企业也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制定合理的方案, 开源节流, 比如加强对建筑工程的预算、核算, 优化流程减少管理营销费用支出, 调整推广手段有效传递信息以赢得市场信任, 寻找利润和资金回笼的平衡点, 减轻资金链条的压力。

(2) 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 加强市场监管。

在这次大规模的经济调整中, 在世界房地产行业全面窘境下, 我们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迅速的措施。在宏观经济方面, 2008年连续5次调低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 同时鼓励各大银行适当在房地产行业给与优惠和政策倾斜, 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困难, 刺激了居民消费。然而, 我们必须看到, 政策上的“松绑”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风险的进一步增加, 如果相应的监管跟不上, 必然导致不良后果, 如同饮鸩止渴。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比较而言, 预售许可证审批属行政许可行为, 相对较为成熟, 而我国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则较为薄弱。从我国十余年的预售实践可以看出, 房地产预售风险主要来自于预售资金的不规范使用甚至恶意抽逃和转移。虽然, 早在1996年, 我国广东省就已经开始了预售资金监管的尝试, 近年来包括广州、济南、南京、天津等城市在内的若干城市也先后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然而商品房预售制度隐含的融资安排性质和资金监管可能与市场效率产生的矛盾, 使得我国预售资金监管的执行效率不高, 大多数城市的预售资金监管仍然没有全面实施, 已经出台政策的城市在执行水平上参差不齐, 甚至有些城市的监管政策有形无实, “放水”现象严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 要“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加强监督检查。”笔者认为, 当前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已经迫在眉睫, 而政府对于预售资金监管的全面推开责无旁贷。

首先, 应尽早出台国家层面的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以对各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起到统一的指导作用。在统一上位法的基础上允许各地方城市因地制宜, 根据各地市场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具体方案, 切实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其次, 在微观层面上, 应把握好政策的“宽严度”, 在做好预售风险的防控的同时兼顾市场效率。预售资金监管宽严程度的把握, 重点要看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形势, 充分把握政策适度, 既要保障购房群众利益, 也要让企业合理经营和运作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在安全的前提下用足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保持资金的合理流动性。在目前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下, 成交量低迷, 企业资金链条紧绷, 过度监管可能造成增力, 容易将企业“管死”, 在当前形势下, 显然“全程全额”监管方式是不适合的。

目前, 我国各省市规定的商品房预售节点条件不尽相同, 但都在工程基础完工、工程部位达到正负零之后, 此时购买土地相关费用、勘察设计相关费用及部分法定收费已经缴纳完毕, 也就是说, 工程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 后续建设资金主要包括项目总承包工程款及区内主要配套工程费用。经测算, 后续主要建设资金约占商品房销售价款的30%-45%, 这部分资金正是开发项目能否顺利完工并交付消费者使用的命脉, 恰当的监管比例也正是资金安全与市场效率的平衡点。笔者认为, 对于全额进账的预售资金, 在留足后续重点建设资金的基础上, 应允许企业预提部分比例用于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缴纳税费、支付管理营销费等项目相关费用, 支付后仍有剩余的可以用于其他经营用途, 如此既保障了交易资金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同时避免了对房地产市场效率的过渡冲击。另外, 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部分预售资金的支付使用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 一是当预售资金累计进账额满足重点后续建设资金时, 允许企业可以提取重点后续建设资金之外的费用, 二是测算一定的重点资金监管比例, 当每一套房款进账时自动扣划, 余款可以有开发企业自由支配, 同样出于安全和效率的考虑,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需特别提起注意的是, 笔者建议除重点后续资金外, 预提资金应优先用于缴纳法定税费及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以保证税收安全及金融稳定, 管理部门应对此有所监督。

5 鼓励融资创新, 支持企业合理筹集资金

目前, 世界房地产的主流是直接融资模式, 而现阶段,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手段则相对单一, 融资的主要要手段主要靠银行借贷和预收的定金或购房款,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项目资金运转过度依赖于销售预期的实现。现阶段应引导企业逐步减小资金运营对于预售回款和银行信贷的依赖, 发展各种方式的房地产融资渠道, 鼓励多元化融资, 比如发行企业债券, 鼓励房地产信托, 成立产业基金, 鼓励合作开发等, 特别应扩大权益性融资比例, 政府适当给与政策倾斜, 以此降低行业整体债务依存度。另外, 政府引导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 开发金融衍生产品, 增加资产流动性, 也能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金融危机也罢, 经济危机也罢, 都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自我调整和修复。我们应当在这场调整中抓住机会, 重新审视预售制度, 在风险防范过程中冲破积弊, 着力完善其暴露的不足, 在危机中求变, 在发展中完善才是制度发展的决胜之路。

参考文献

风险调整 第7篇

为了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 防止物价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 央行在2007年进行了6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的上调,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也连续上调了15次, 从2007年初的9%调至2008年6月7日的17.5%。但是, 到了2008年9月15日, 为了遏制国内经济加速下滑的苗头, 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外需减弱给我国出口带来的压力, 央行决定下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中小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这次两率的调整向市场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 即在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安、国内经济增长放慢、股市下跌不止、CPI开始下降之际, 中央政府为了防止未来国内经济出现下行的风险, 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持续发展, 央行开始放松在2007年底确立的“从紧”的货币政策。截至2009年8月份, 我国已经连续5次下调了存贷款利率, 存贷款基准利率总共下调了2.16个百分点, 现行基准利率己降到历史次低点。同时,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也下调了3%左右。此外, 2008年11月9日晚, 国务院宣布出台扩大内需的十项举措, 使得随之提出的“一揽子刺激经济计划”达到4万亿元之巨。由此可见, 我国的货币政策已由适度从紧骤然变成了适度宽松。央行下调“双率”的直接目的是调动银行增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 刺激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的增长。

目前, 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已经全面地体现于利率调控、信贷调控两个方面。对于调整中的房地产市场而言, 货币政策的转向无疑传达了一个积极且十分强烈的信号, 那就是房地产调控也由“从紧”转向了“适度宽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的支持, 帮助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利率下调也相应地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二是对住房消费信贷的支持, 在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第二套房认定标准等方面都出台了优惠政策。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 货币政策只是“适度宽松”, 而且强调对“合理的”融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支持, 特别提到对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支持。

二、货币政策转变带来的影响及产生的新的风险

在我国房价依然过高, 房地产泡沫依然存在的情况下, 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通过存款降息对上市商业银行做出保护的同时降低了房企的贷款成本和已买房者的供房负担, 在一定程度上缓减了正缺资金的房企的资金压力, 但是对住房信贷市场提振的幅度不是很大。这主要由于房市已经深度异变。第一, 对于开发商而言, 要面对商业银行在美国金融危机风险威胁下的谨慎放贷, 通过销售回款的难度依然很大。因此, 就整个开发商群体而言, 遭遇资金链困难的开发商的资金压力情况, 难以因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实施而得到较大程度的好转, 因此并不能指望房地产市场立刻会从萧条走向繁荣。第二, 对于消费者而言, 消费者继续观望或弃购, 房地产销售依旧低迷, 成交依旧清淡。因为大多数的购房者都是理性的, 只有房地产价格下降到一个合理的区间, 才有可能真正刺激他们消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 2009年1-6月, 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土地购置面积13 644万平方米, 同比下降26.5%;完成土地开发面积11 010万平方米, 同比下降15.2%。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3.41亿平方米, 相对于2008年同期上涨了4.8%, 较于2007年同期下降15.9%;商品房销售额15 800亿元, 相对于2008年同期上涨了9.6, 较于2007年同期下降10.2%。截至2009年6月, 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1.21亿平方米, 比上年增长15.2%;其中, 空置商品住宅7658万平方米, 比上年增长16.4%。由此可见, 在目前供大于求的形势下, 央行实施的从松的货币政策对住房信贷市场的影响是有限的, 楼市继续处于下行轨道的趋势仍难以一时改变。

在经济增长减速的情况下, 央行通过放松货币政策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虽然只在有限程度上提升了市场信心, 拉动了住房成交量, 但如果控制不好“度”的问题, 还是会为信贷危机埋下伏笔, 央行放松货币政策将给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带来新的风险。

(一) 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

央行采取了扩张型的货币政策, 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房地产商的投资信心, 但在房地产市场降温的形势之下, 开发商很难取得预期销售目标, 项目开发和销售陷于停滞, 开发商资金运营逐步陷入困境而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大量开发商违约集中爆发势必对商业银行安全和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二) 来源于购房者的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 购房者的经济收入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 如果当借款人的经济收入下降到仅能支持日常生活开销的时候, 他将不得不选择违约;二是流动性风险, 住房抵押贷款属中长期贷款,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居民储蓄存款, 属于短借长还的资金融通, 一旦房地产市场崩盘, 银行很难在短期内将大量的抵押资产以合理的价格变现, 同时拍卖本身也有很高的交易成本, 而且房地产崩盘往往伴随着经济萧条, 因此, 也缺乏足够的投资者来购买这些资产, 所以, 这些贷款会迅速转为不良贷款, 引发银行的流动性危机。

三、货币政策转变情况下住房信贷风险的防范

(一) 加大贷款审查力度。

首先, 应当加强开发商的分析控制。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的经营中必须严格履行对房地产开发商资质和开发项目的审查职能, 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对于按揭贷款额度审批的有关规章制度, 力争从源头上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其次, 强化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吸取美国住房金融机构降低贷款门槛的教训, 在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依然要坚持谨慎原则, 严格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目前可以考虑建立借款人资信管理系统, 掌握借款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就业情况、偿债记录、购房动机、家庭成员等信息, 特别需要注意借款人的职业和购房动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决定借款人的贷款成数、额度及期限。

(二) 建立健全的风险转换机制。

我国目前缺乏政府担保机构, 而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 银行还很难通过这种方式转移贷款风险。我国应尽早建立与住房抵押贷款相适应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 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 构建完整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体系。并且可以由政府出面担保, 政府出面担保可以大大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使银行降低对借款人自付款的要求, 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 同时只有在确保资金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银行才能进行金融创新, 更好地开展按揭业务。在具体的操作上, 银行应区别对待不同的投保人, 并制定相应费率, 以体现各个投保者自身的风险差异。

(三) 加强利率风险研究和风险管理。

一是建立适合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经营特点的风险计量和监测分析系统, 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建立运作有效的资金定价机制, 包括建立严格的分机构、分部门、分产品核算和考核制度, 建立合理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 促进内部资金的合理流动等等;三是加强利率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 强化商业银行利率风险意识。

(四) 实施业务多元化战略。

商业银行可实施中间业务转型, 调整盈利模式, 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实现收费业务的多元化发展, 扩大收费业务的服务品种, 发展现金管理、短期融资券、电子银行、资产信托、企业年金、代理结算和基金发行、财务顾问、咨询和投资银行等业务, 提高对市场需求变化的敏锐度, 借鉴国外创新品种, 发展适合我国开展的创新业务。比如, 受益于资本市场的繁荣, 与资本市场相关联的第三方存管业务和相关理财产品的发行和托管, 可成为银行未来非利息收入的最大增长点。

(五) 实施风险证券化, 化解已有房贷风险。

通过资产证券化转嫁信用风险是比较彻底的避险方式, 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资产证券化探索。其中, 住房抵押贷款担保证券 (MBS) 得到了充分发展。一方面MBS稳定的筹资渠道可以化解个人住房贷款由于资金来源过分依赖短期储蓄存款而产生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出售MBS的方式向广大的投资者转移资金风险。我国于2005年12月开始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 随着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推广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品种的丰富, 可以适时推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上所承受的风险。

(六) 加快信用评级机构的建设。

美国此次次贷危机的一个重要启示是:作为国际性大银行不宜过分轻信评级机构滞后的信用评级, 而应结合与动态市场紧密关联的分析工具加强尽职分析。雷曼的债券在宣布破产前一刻评级还是AAA级, 破产之后连降七级至CCC级。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前车之鉴, 加快信用评级机构的建设, 正确评估房地产信贷的风险。

摘要:从2007年到2009年期间, 我国货币政策历经了由“从紧”到“放松”的转变过程, 2008年9月15日央行下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是分水岭。这次转变主要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和解决国内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 传递了国家提振经济的信号。银行应加大贷款审查力度, 建立健全风险转换机制, 实施业务多元化战略, 加快建立信用评级机构。

关键词:货币政策,住房信贷,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中国投资咨询地产研究小组.2007-2008年中国商业地产市场分析及投资咨询报告[M].北京:中国投资咨询出版社, 2007.

[2]朱静平.从紧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化解房贷风险的策略分析[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 (2) .

风险调整 第8篇

1 汛限水位调整风险评估模型

1.1 风险评估计算原理

极限风险率是在水库调度运用的过程中, 针对某一特定的极限风险控制指标, 在确保大坝和下游防护对象安全的前提下, 自某一汛期限制水位开始对不同频率的洪水进行调节。调洪高水位恰好与防洪风险控制指标相同, 该场次洪水的频率即为在选定的极限风险控制指标下的极限风险率。风险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Z1为汛前最低消落水位;Z2为正常蓄水位。

调节不同频率的洪水应用水量平衡的原理。

1.2 模型系统结构

大伙房汛限水位调整风险评估模型系统主要分四个层次 (见图1) , 界面层、应用层、模型层以及数据层。界面层是系统的网络化界面, 为用户提供操作平台;应用层是系统的功能层, 可以实现水库基本信息的录入与修改、计算方案的设定等;模型层是风险评估的模型, 为系统的核心部分, 实现汛限水位调整的风险评估计算;数据层包括所有的计算参数及结果, 存储在Oracle数据库中, 通过连接代码, 与模型层连接。

1.3 模型系统流程

通过编程, 实现汛限水位调整后风险的评估。模型以水库编码作为识别水库的唯一标识, 访问数据库, 水库的基本信息相应显示在用户操作界面上。模型支持对基本信息进行录入、修改、查询等操作功能。通过设置分析方案, 相应的计算参数从数据库传递给模型, 进行风险评估。运行结果存储到数据库中, 可以进行成果的展示及查询。

2 大伙房水库汛限水位调整风险评估

2.1 水库概况

大伙房水库位于流浑河流域中上游, 坐落在辽宁省抚顺市境内, 控制流域面积5437km2, 是一座以防洪、供水为主, 兼顾发电、灌溉、养鱼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枢纽。水库总库容22.68亿m3, 其中:防洪库容11.87亿m3, 兴利库容12.96亿m3, 死库容1.34亿m3。水库防洪标准:300年一遇洪水保沈阳城市安全, 沈阳组合流量不超过6610m3/s;百年一遇洪水保抚顺城市安全, 抚顺组合流量不超过4950m3/s, 50年一遇洪水保沈阳以下农田安全, 沈阳组合流量不超过4200m3/s。水库最大泄流量为16300m3/s。

2.2 汛限水位调整风险评估

根据大伙房水库1995年典型洪水, 推求频率分别为0.01%、0.1%、0.2%、0.33%、0.5%、1%、2%、5%的设计洪水过程;同时考虑大坝安全及下游防护对象, 防洪风险控制指标分别为校核洪水位 (139.32m) 和设计洪水位 (136.63m) 。调整的汛限水位取值为汛前最低水位和正常蓄水位之间的连续值, 汛前最低水位为水库原设计的汛限水位126.40m, 调整的汛限水位分别取127.00m、127.50m、128.00m、128.50m、129.00m、129.50m、130.00m。应用建立的汛限水位调整风险评估模型进行计算, 不同频率的洪水过程坝前最高水位与汛限水位的关系。

以校核洪水位为防洪风险控制指标, 当汛限水位提高到127.00m时, 坝前最高水位140.33m, Zm (127.00) >139.32m对应的频率在0.01%~0.1%之间, 极限风险率Plimit=0.0131% (相当于重现期为7659年) ;当起调水位为127.50m时, 坝前最高水位为140.44m, 极限风险率为0.0135% (相当于重现期为7389年) ;其他汛限水位的极限风险率结果

以设计洪水位为防洪风险控制指标, 当汛限水位提高到127.00m时, Z (127.00) >136.63m对应的频率在0.1%~0.2%之间, 极限风险率Plimit=0.1003% (相当于重现期为997年) ;当起调水位为127.50m时, 极限风险率为0.1011% (相当于重现期为989年) , 其他汛限水位的极限风险率结果。

3 结论

文章基于极限风险率方法, 分别以校核洪水位和设计洪水为防洪风险控制指标, 建立了大伙房水库汛限水位动态调整风险评估模型。并设定不同汛限水位, 分析了汛限水位增加后水库安全的极限风险率。通过分析, 得到以下结论:

(1) 以校核洪水位为防洪风险控制指标计算的极限风险率与设计洪水位计算得到的数据相差较大, 因此防洪风险控制指标的选择对汛限水位调整后极限风险率评估具有重要作用, 选择防洪风险控制指标时需综合考虑水库的情况。

(2) 计算得到的汛限水位与极限风险率的关系曲线可以作为水库的特性曲线。在某防洪风险指标下, 能够计算出水库某一汛限水位所能承受的极限风险率, 同时也能够得到在某一极限风险率和控制指标下水库允许最大蓄水位。

参考文献

[1]王才君, 郭生练, 刘攀, 等.三峡水库动态汛限水位洪水调度风险指标及综合评价模型研究[J].水科学进展, 2004, 15 (3) :376-381.

[2]朱小凯.汛限水位控制的极限风险分析[D].大连理工大学, 2002.

风险调整 第9篇

在经济增速预期不断下降,而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利率市场化加速导致的资金成本逐渐升高的情况下,需警惕过高的资金成本不断传导到实体经济,引发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和经营性现金流质量恶化,部分经营和财务实力不强、财务状况不佳的企业容易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引发违约、倒闭等信用风险事件。以银行间7天回购利率为例,2011年及以前大多在3%以下波动,2011年-2012年上行至3%-4%之间,2013年以来进一步上行至4%-4.5%,说明整个市场的资金成本在不断上升。从资金供给来看,美联储开始缩减QE3规模会导致中国的外汇占款大幅减少,但是由于国内存款准备金率较高,仍有相当大的调控余地,因此外汇占款减少可能不是资金紧张的主要因素。

在经历六月份的“钱荒”之后,12月份资金市场再次上演“钱荒”续集,隔夜、7天和14天回购利率大幅飙升,上交所隔夜回购利率在周四更一度飙升至接近18%,但是央行不为所动,继续延续以前公开市场的操作方式,并没有在公开市场进行逆回购,而是改为在资金面最紧张的时刻向市场注入SLO,维持央行此前的“紧平衡”货币政策,引导市场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去杠杆的态势相当明确。

随着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结构的推进,以及市场资金成本的不断上升,实体微观经济层面受到的不利影响逐渐显现,信用债市场外部评级下调数量和频率明显增多、加快。截至2013年年末,外部评级机构下调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数量分别为60和685个,为历年之最。而截至目前,债券市场信用债到期收益率达到或超过10%的数量已接近50只,公司债更是其中的重灾区,显示信用风险不容乐观。

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虽然市场形势不容乐观,但是投资者也不必灰心丧气,毕竟现在无风险收益率已达较高水平,信用债收益率也已创出近几年的新高,对于追求稳定收益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可能存在相当理想的配置机会。另一方面,也需要密切关注产能过剩风险依然突出的行业、规模扩张过快且产能未能顺利转化为企业盈利、资产负债率过高及财务负担较重的债券信用风险。

风险调整 第10篇

一、VIE结构及其实质

VIE是美国标准会计准则FIN 46 (FASB Interpretion No.46)中关于企业合并所提及的术语,它是指投资企业持有具有控制性的利益,但该利益并非来自于多数表决权。据此,被投资企业是否具有VIE实体特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该企业的利益全部被投资企业所控制;2.投资企业从该企业中取得的控制性利益并非基于投资企业的股权控制;3.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中实现控制性利益的手段是双方签订的协议,即VIE协议,也就是说,被投资企业的所有收益与风险以VIE协议的方式全部归置给投资企业。

按照FIN 46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投资企业被称为VIE,承担VIE主要风险和收益的“第一受益人”,即投资企业,需要把VIE实体的资产合并入自己的财务报表,作为表内资产加以披露。

就实务经验看,完整的VIE结构一般需要六个环节:首先,境内股东甲、乙、丙……等有一家企业境内企业A,该企业是事实上的境内经营实体。其次,境内公司A的股东甲、乙、丙……等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成立一家离岸公司B,地点一般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第三,离岸公司B与VC(风险投资者)、PE(私募股权投资者)及其他的股东,再共同成立一家公司C,地点一般选择在开曼群岛,并将C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第四,作为上市公司的C公司再设立一个壳公司D,并持D公司100%的股权,地点一般选择在香港。第五,D公司再在境内设立一个或多个外商独资企业“WOFE” (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境外资本以境内WOFE为平台流入境内。最后,“WOF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即A公司按照SEC等相关监管规定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权益的目的,而境内A公司也就成为境外投资企业实现的一个“VIE”实体。

根据上述环节,绘制的VIE结构见图1。

从图1看,在融资行为完成后,企业A就成为VIE实体。因此,VIE结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A公司发展所需的境外资金,但鉴于A公司所在国的法律限制,这些资金又不能以股东的身份控制A的经营活动而做出的一种变相利益安排;图1也表明,包括VC、PE等在内的境外股东利益实现的关键在于WOFE与A公司所签订的VIE协议。

一般情况下,VIE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A公司的股东甲、乙、丙等连同其投资的企业A必须以独家且不可撤销的授权方式,委托WOFE全权控制和管理A公司的,包括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税费的缴纳以及资产的全权管理等在内的财务事宜和日常运营;同时,A公司的全部营运所得,即税前所得必须以委托管理费的方式全部支付给WOFE。2.股东甲、乙、丙等必须将其享有的A公司投票权利以不可撤销的方式全部委托给WOFE行使。3.股东甲乙丙等必须承诺WOFE对其持有的A企业股权或者A企业的资产具有独家购买选择权,在购买行为未实施或完成前,甲乙丙等必须以质押的方式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质押给WOFE。

在VIE模式下,尽管境内企业A的股东仍然是甲、乙、丙等,但通过VIE协议,确保了境外投资者对VIE实体的利益控制与分享,在满足投资目的的同时,变相地规避VIE实体所在国的有关境外资本不得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为境内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提供融资渠道。

二、新东方VIE结构调整及其后果

(一)新东方简介

新东方是由俞敏洪等人于1993年11月成立的、以英语培训为主的一家民办教育机构,业务涵盖了TOEFL、GRE、GMAT等在内的30余个与英语培训密切相关的项目,截止到2012年6月,其已在全国49个城市设立了54所学校、7家产业机构、47家书店以及500家学习中心,累计培训学员近1 500万人次。作为国内著名私立教育机构,新东方于2006年以VIE架构的方式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EDU),目前市值约15亿美元,其上市过程是典型的VIE架构。

(二)新东方VIE结构调整及其后果

2012年7月11日,新东方发布公告,称通过无对价协议的方式,将北京新东方,即VIE实体的股权全部转移到俞敏洪控制的实体下。结构调整后,VIE的股东人数由原来的11位变为俞敏洪1人,也即俞敏洪100%控制了VIE实体。

2012年7月17日,新东方调整VIE结构遭美国SEC调查,并导致股价暴跌34.32%;2012年7月19日,做空机构浑水公司发布针对新东方的质疑报告,导致其股价再跌35%,收报9.5美元,市值仅剩15亿美元,股价创5年新低,短短两天,新东方市值蒸发逾10亿美元。

2012年7月20日,新东方成立特别委员会,并聘请美国盛信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律师协助其对浑水报告中所提到的一些指控进行独立评估,安永国际会计公司和通商律师事务所参与了协助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是就浑水公司质疑报告中所提出的,包括收入不实、所得税信息不完整以及将不符合美国标准会计准则FIN 46规定条件的VIE实体所属相关项目并入到合并报表等。

2012年7月24日,美律所代表购入新东方美国存托凭证(ADS)的所有个人或实体发起集团诉讼;2012年10月1日,新东方公布特别委员会调查报告,宣布没有发现任何重要证据支持浑水公司的指控;2012年10月15日,美国SEC虽然认可了新东方的调查报告,但调查仍将继续。

很显然,上述一切的“始作俑者”是源于VIE实体的股权架构调整。从国内法律看,这样的调整没有任何法律问题,但由于新东方独有的基于VIE结构的融资模式,该调整遭致了对VIE实体享有利益控制权的投资者的质疑,尽管俞敏洪认为VIE实体的结构调整是为了让境外新东方更好地控制,但境外投资人对VIE实体股权由一人持有所可能导致的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合约精神普遍充满了忧虑感,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了公司股价的暴跌,牺牲的不仅仅是公司的价值,还有公司的合约精神。

三、VIE模式下的企业风险分析

和其他模式不同,VIE模式是典型的“曲线投资”和“曲线分配”特征,利益各方通过复杂的合约安排,实现了企业发展和股东获益的双赢。但新东方的个案表明,VIE模式的风险也不容低估,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法律风险

当前,境内一些企业之所以能够通过VIE模式完成融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有法律政策的“默许”。尽管境外投资者在实质上控制了境内VIE实体的经济利益,但控制的基础是基于VIE的一揽子协议而非基于股权的投资协议。这就从形式上满足了法律的要求。但是,如果类似新东方的争议性事件不断上升的话,法律可能会做出更为明确的要求,特别是一些带有告诫性的政府文件,企业要引起重视,如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就已经指出将会对互联网公司使用VIE结构进行密切审视。如果一味地忽视VIE协议所潜在的法律风险,后果将会非常严重,因为,对以持续经营为目标的企业而言,法律风险才是企业最大的风险。

(二)外汇管制风险

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VIE模式下的境外实体意欲在境内设立WOFE实体,不仅需要取得商务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且需要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外汇登记证,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境外实体的资本将无法进入WOFE,与WOFE签订的VIE协议也将无法落实,从而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即使是境内VIE实体与境外投资企业签订的VIE协议,在涉及利润汇出时也面临外汇管制风险,从而使VIE协议的执行面临不确定性。

(三)税收风险

按照VIE协议,WOFE的收入主要源于其从VIE实体中获取的利润,体现在其财务报表上就是一项类似于托管费的服务性收入,这块收入的性质以及适用的税种、税率等涉税问题将极为复杂;更主要的是,VIE模式下,利益相关方的关联交易非常复杂,有些关联交易可能纯粹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予以安排,但这无疑会引起税收征管部门的强力监管,并加大其税收风险。

(四)道德风险

虽然VIE协议确保了境外投资企业对VIE实体的利益控制,但VIE实体在法律意义上的投资人仍然归原股东,尽管这些股东也可能以某种方式享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了利益分享,但出于VIE实体经营的考虑,可能会依据国内的相关规定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当这些调整与VIE协议出现纠纷时,道德风险就会出现,并引发系列的连锁反应,而新东方无疑是一个例证。

(五)信息披露风险

VIE模式的大多数实体均是以境外上市公司作为依托完成融资的,这必然会接受上市所在地有关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以在美国上市的企业为例,不仅需要按照美国SEC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的披露,还需要严格按照美国标准会计准则FIN 46的规定进行报表合并。很显然,这一合并所遵循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但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作为VIE实体的境内企业,究竟应该将其控制的哪些实体或者业务并入到自己的报表中呢?如果这部分存在有选择的可能,则必然会影响将VIE实体并入报表的境外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信息,并由此引发很多争端,而浑水公司对新东方的质疑恰好有这样的问题。

四、VIE模式下的企业风险防范

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企业选择VIE模式可能也属被动之举,但这并不能否认如上所述的可能风险。因此,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策略势在必然,它不仅有利于企业资金的筹集,实现利益各方的共赢,更重要的是,对建构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合约精神大有裨益,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积极条件。

(一)进一步完善VIE架构,防范因法律不明确所可能带来的风险

从法律精神上看,VIE模式尊崇的是“无罪推定”原则。但在事关国家安全的相关领域,即使没有具体的规则予以禁止,但立法的原则是明确的。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对VIE模式可能并不适用。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VIE架构,防范法律不明确所可能带来的风险。

对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业或者企业,比如互联网企业,要尽可能地将相应的许可执照与经营内容分开,然后由从事具体经营内容的企业作为VIE实体,并与WOFE等类似机构签订VIE协议,以进一步从形式上淡化许可执照对VIE协议履行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而对不涉及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业或者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尽可能完成VIE实体的分拆,改“曲线融资”为“直接融资”,“曲线分配”为“直接分配”,在减少关联交易所可能引起的、包括税收在内的相关风险的同时,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的透明度,而新东方在这方面应该有机会。

(二)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特别与VIE实体密切相关的信息

信息是资本市场的“灵魂”,特别是VIE模式下的绝大部分企业都是以上市为主的情况下,信息披露尤为重要。就当前来看,重要的是要做好VIE实体的相关信息披露。

在VIE模式下,VIE实体既是境外资金的实际使用者,也是境外资金所有者利益的输送者。很多时候,包括WOFE等在内的其他实体基本上都是围绕VIE实体建立起来的“壳公司”,这些公司的功能主要是负责投资者的资金和VIE实体两者之间的资金流动。因此,VIE实体就成了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

就新东方的个案看,VIE股权优化的结构调整,很显然需要在事前进行充分披露,而不是等到调整完以后再行告知;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投资者是非常在意上市公司利益主要贡献者的股权架构的,并由此可能会引发很多不必要的联想;当然,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在实施VIE模式之前就完成相应的股权调整,可能更为合适。除此以外,还应按照上市所在地的会计规则,建立和完善VIE实体的合并报表规则,包括合并范围、合并方法以及有关合并范围确定与变更的详细说明等。

(三)不断培育和提升企业的合约精神,特别是VIE实体的大股东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合约经济”,而缺少合约精神比缺少合约可能更为可怕。在VIE模式下,尽管上市的主体在境外,但支撑上市主体的一切利益均在境内的VIE实体,换言之,境内VIE实体的“言行举止”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境外投资人的利益,新东方的股价暴跌则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因此,需要VIE实体的实际控制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不断培育和提升企业的合约精神,特别是在事关VIE实体重大事项的调整方面,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

综上所述,VIE模式作为境内企业境外融资的一种特殊的利益安排,已经从传统的互联网领域扩展到包括教育等在内的相关行业,应用的范围在逐步扩大;新东方的个案表明,该模式的利益机制还相当脆弱,包括信息披露等在内的诸多风险应予以高度关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让该模式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机制下运行。

摘要:VIE是境内企业为获取境外资本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利益安排, 目的是满足现有制度对境外资本进入境内限制性企业的要求。“新东方”作为以VIE模式首家赴美上市的境内教育机构, 因VIE结构调整所引致的风险逐步显现。为此, 本文在VIE结构及其实质分析的基础上, 以新东方VIE结构调整为个案, 就VIE模式下的企业风险进行初步探究, 并从企业合法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 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可变利益实体 (VIE) ,境外融资,合并报表,无罪推定

参考文献

[1].张长胜.企业全面预算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2].任小平.盈余管理研究:基于雇员工资合约的视角[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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