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想土地制度改革

2024-07-14

构想土地制度改革(精选10篇)

构想土地制度改革 第1篇

1我军现行住房补贴制度存在的不足

1.1资金空挂影响保障效率

由于受军费投入的限制, 军人住房补贴制度自实施之日起, 实行挂账运转和计划兑现相结合的特殊管理模式。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挂账的情况来看, 目前只能重点保障军队退役人员, 广大现役军人的住房补贴采用“挂账运转”的方式, 只见数字不见钱, 这样虽可以缓冲国家和军队支付住房资金的压力, 但从个人角度看, 住房资金账户如同个人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样, 记入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补贴也属于个人财产, 在不计利息情况下挂账运转, 无形中造成了资金的贬值, 对军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以一名2005年12月转业的正营职干部为例, 如果该干部2006年回到某沿海城市安置, 可领取住房补贴12万元, 而当时该城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为5000元/平方米, 可以购买24平方米住宅, 到2012年, 由于房价大幅上涨, 平均价格达10000元/平方米, 此时这24平方米住宅价值为24万元, 如果这名干部2012年转业回到该城市安置, 所能领取的住房补贴虽然可达20万元, 但只能购买20平方米住宅, 经济损失达4万元。

1.2住房补贴标准待提高

在确立住房补贴计提标准时, 军队基准房价全部按1999年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 采取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确定出当初的基准房价为2300元/平方米, 补贴系数也是以此为基础算出的。1999年以来,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 各地的商品房价格大幅上涨, 据国家统计局最近公布的数据, 全国70个大中城市绝大多数房价呈现出持续快速上涨的态势, 地方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也已进行了多次调整。这些城市, 无论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 价格都已远远超过10年前的水平, 有的城市商品房价格甚至翻了几番。如图1所示, 笔者以自己所在城市为例, 列出近十年房价变化的走势图, 可以清晰的看到, 商品房平均价格几乎每年都是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的, 反观军队, 住房补贴的计提标准仍停留在十几年前的水平上。可见, 军队住房补贴的计提标准, 已经与如今的房价现实严重不符, 难以有效满足军人对住房消费的实际需求, 急需提高。

1.3地区补贴制度不够合理

现行军人住房补贴包括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 地区补贴是给高房价地区购房人员的住房消费补助, 是平衡购房者支付能力的调节系数, 总部规定了驻北京、上海、天津等11个大中城市的军官和士官可以享受住房地区补贴。对于这些地区的驻军人员而言, 住房消费的经济负担重, 相应的享受一些地区补贴是合理的, 但在保障高房价地区人员能够支付相对较高住房价格的同时, 实际上又造成了一种新的制度不公。原因在于, 住在这些大中城市的军人已经部分享受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 家属就业、子女上学等各种条件相对优越, 而驻其他地区尤其是驻艰苦边远地区的军人, 由于驻地社会经济文化欠发达, 军人家属就业困难, 又难以享受地区住房补贴, 基本上仅能依靠军人个人的住房补贴, 但是其住房补贴却没有规定的驻11个大中城市的军人多。以一名副团职干部为例, 在北京安置可以多享受约7.5万元的地区补贴, 比其他地区多出近75%, 究其原因仅仅是在北京安置, 这事实上是对不享受地区补贴人员的一种地域性歧视和对艰苦边远地区军人所做出贡献的不尊重, 是一种明显的不公。

2住房补贴制度改革思路与建议

2.1逐步取消住房资金空挂管理模式

鉴于住房资金空挂的许多危害和当前国内经济高速发展, 中央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等因素, 军队应抓紧协调中央财政逐步兑现军队住房补贴空挂的资金, 并分步骤、有条件地允许现役军人支取住房资金。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情况下, 应优先兑现以下几类人员的住房补贴:一是移交政府安置自理住房的离退休干部 (手续未办齐也未腾退军产住房) 。这类人员戎马一生, 年龄大, 职务高, 理应及时兑现他们的住房补贴。对于这类干部, 在房源落实, 产权已明确的情况下, 应迅速落实其个人账户中的经费用于其自理住房。二是服役年限20年以上且准备在部队长期工作下去的军人。这类人员在部队工作时间较长, 贡献较大, 家庭负担较重, 迫切需要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借鉴外军的做法和经验, 凡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军人基本上都能拥有一套私房, 理应支付他们的住房补贴用于购房, 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三是长期驻守艰苦边远地区的干部士官。这是因为, 一来虽然艰苦边远地区房价低廉, 但是他们大多不愿意在当地安家落户, 都迫切想在内地购房安家, 况且有些边远地区根本无商品房可住;二来考虑到艰苦边远地区条件苛刻、环境恶劣, 理应从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

此外, 鉴于目前地区补贴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建议为常年驻守艰苦边远地区的军人建立艰苦边远地区住房津贴, 以此纠正地区补贴的错误导向和避免部队苦乐不均的现象, 体现国家对艰苦边远地区军人的关心和照顾。国家应当在短时间内尽快弥补军队住房的挂账资金, 待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发放给剩余的符合享受条件的个人, 在全部发给个人以前, 应当根据市场利率对资金计提利息, 并根据国内年通货膨胀率予以保值。待住房补贴的资金全部兑现完毕后, 住房补贴就按月随工资发放到个人, 彻底让空挂成为历史。

2.2建立住房补贴定期增长机制

住房补贴定期增长机制是指为使住房补贴标准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住房价格和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的一种增长机制。住房补贴的定期增长机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是军人工资待遇定期增长。现行住房补贴制度与军人个人待遇直接挂钩, 军人基本工资是计算住房补贴的基数, 因此, 建立住房补贴定期增长机制要求军人工资待遇具备相应的定期增长机制, 要随着国民经济增长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 适时调整军队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要建立军人定期增资机制, 使军人工资收入随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水平而提高, 保证军人享受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

其次是增长的依据。住房补贴的定期增长从目前情况看, 尚不能完全依靠工资的增长而实现自然增长, 因为工资增长与住房补贴增长的依据有所不同。住房补贴的增长应依据三个因素, 一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住房价格增长, 这也是目前军人住房补贴定期增长的主要依据。二是通货膨胀造成的货币贬值, 为抵消通货膨胀给军人住房补贴带来的损失, 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通货膨胀率对住房补贴进行调整。三是生活水平提高所带来的住房标准上升, 住房面积的增加和住房质量的提高都会造成军人住房消费增多, 这也是住房补贴定期增长的依据之一。

最后还要考虑住房补贴系数的动态调整。补贴系数就是住房补贴占基本工资的比例, 如果国内住房价格与其他商品价格涨幅基本一致, 住房补贴就会与工资增长一致, 补贴系数可以固定。但是, 由于国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制定时各种商品所占的权重不透明, 且依“国际惯例”, 房价上涨幅度并未列入其中, 有时房价上涨了几倍,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却不大, 依据这种物价指数而调整的基本工资数显然不能体现住房价格的变化。因此, 住房补贴系数必须依据住房价格指数而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从而使军人享受的实际住房补贴与现实房价保持一致。

2.3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住房资金虽然在军费中所占比例较小, 但却关乎每个军人的切身利益, 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而且, 随着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完善, 住房补贴作为住房资金的“大头”, 相应落实到每个军人身上的住房补贴也会越来越多, 所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使住房补贴这部分军费达到效益最大化, 就需要大批业务素质强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做出尝试:

一是定期组织住房资金管理知识培训, 提高军队住房管理人员素质。我军各单位现有的住房资金管理人员, 大多是财务部门的助理员, 分管住房业务, 专职管理住房的助理员很少, 对于大多数管理人员来说, 住房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相关法规可能略知一二, 但精通的实属少数。为此, 建议总部和各大单位定期组织本单位分管住房的领导和助理员进行集中学习, 以达到交流管理经验, 丰富管理知识, 提升管理技能的目的。

构想土地制度改革 第2篇

随着我国三大诉讼法典的相继颁布施行,尤其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我国诉讼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诉讼活动已步入规范化运作的轨道。但是,诉讼领域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也还存在某些薄弱环节。司法鉴定的无序状态便是其突出表现之一。

建国以来,我国关于司法鉴定的立法,仅见于三部诉讼法典中的几条简单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关于鉴定决定权的授权性规定)。司法鉴定的许多基本问题,至今仍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使得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呈严重的混乱局面。公、检、法、司在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上均是自立门户,各自为政,形成了没有分工、相互独立的几大司法鉴定组织系统。司法鉴定的运行和管理也是各自为政,司法鉴定的决定和委托、司法鉴定的受理、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确认、司法鉴定规则等均无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至于非专职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更无规范可言。这种状态导致了大量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挂靠鉴定”、“雇请鉴定”和“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因鉴定而相互扯皮等诸多不合理现象。其结果是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对案件的及时处理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也为司法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

总之,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已经严重地滞后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发展水平,与现代诉讼立法中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相冲突。因此,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当前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注:这一问题已引起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的关注。已有少量专论、建议见之于学刊;大众媒体涉及这一话题也渐趋增多。)

司法鉴定体制如何改革?该确立怎样的司法鉴定制度?这是我们首先要面对的基本问题。我们认为,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应该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

公正和效率,“这二者是一切现代程序设计的共同价值准则”,(注:张正德:《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载《中国法学》第4期。)也是人类设计诉讼程序的根本出发点。司法鉴定作为鉴别、确认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活动,直接关系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也关系法律适用是否及时和社会资源对诉讼的投入问题,应最大限度地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还应看到的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的差异,不同国家的诉讼立法在公正和效率这两者间的侧重面上以及实现诉讼活动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具体途径上会有所不同,因而在诉讼制度、庭审模式等方面也会存在差异。作为诉讼辅助性活动的司法鉴定在实现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具体方式上应同本国的整个诉讼制度协调一致。因此,我国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应当与我国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庭审模式保持协调统一,这也是确立司法鉴定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对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以下构想:

(一)实现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三机关的分离,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

深化军队物资采购制度改革的构想 第3篇

关键词:军队物资采购;制度改革

军队物资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军事经济活动,是将社会资源转化为部队战斗力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军队物资采购遵循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在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运行机制等方面与一般的政府采购基本相同,但是其服务于部队和军事安全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是对采购的安全保密性要求比较高;二是对物资的质量和可靠性要求比较高;三是对供货的保障时效性要求比较高。

军队物资采购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军委有关决策指示精神,积极适应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和未来联合作战一体化保障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管理、分工明确、有效监督、顺畅高效的具有我军特色的现代物资采购制度,努力实现采购管理科学化、采购活动规范化、采购队伍专业化、采购保障信息化、采购机构建设正规化,提高物资采购综合保障能力和军事经济效益。

一、统一管理,建立高度集中的军队物资采购体系

(一)健全军队物资联勤控制系统

在深化军队物资采购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联勤体制改革的变化对统供、统管的要求,在机构设置、权限划分、保障范围的确立等方面,突出“联”的功能,使采购工作与联勤工作有效兼容。按照统供与分供相结合、区域保障与建制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分工科学、职责明确、减少交叉、关系通畅”的军队物资采购运行机制,强化各军队物资采购部门职能。

(二)完善军队物资采购法规体系

及时制订相应的配套措施,建立起比较完善配套的军队物资采购法规制度体系,真正把军队物资采购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拟制完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与资质认证管理规定》和《军队物资采购条例》等。

(三)积极推进采购信息化建设

采购活动的运行,离不开物资信息的发布和相关政策的引导(如需求信息、价格信息、政策信息、资信信息及其他综合信息等),使各级军队物资采购部门都能实现真正意义的网上通。按照建立可视化后勤系统的要求,把计划任务、经费管理、采购招标、合同管理、质量与信息、采购结果等活动过程都要在网上公开,全面提高军队物资采购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二、加强改革,建立順畅高效的军队物资采购模式

军队物资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五种方式。军队对每种采购方式的选用,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凡适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就不得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对不适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要求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次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组织采购。规模效益是军队采购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在军队采购制度改革初期,要实现规模效益,必须把集中采购权限和扩大采购规模作为改革的重点。同时,我军各驻地、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采购的对象不同,因此,决不能把集中采购的比重作为衡量采购模式优劣的唯一标准。采购制度改革成功与否,其标准不是集中的程度高低,而是效益的高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比例关系,受通信、运输、市场等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决不能用硬性的比例去规定。要依据具体情况,从“效费比”的角度出发,确立统和分的形式、界线,构建高效、科学的采购模式。

三、注重人才,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军队物资采购专业队伍

军队物资采购改革离不开人才队伍的建设,须优化专业干部知识结构。据了解,美国设有国防采办大学,对三军采办人员的采购技能进行全面系统培训,因此,其采购队伍实力比较强。所以,我军必须加快从地方院校吸收优秀人才和内部专业干部培训深造的“两条腿走路”的步伐,抓好专业技术干部学历教育和技能培养,建立院校之间、院所之间、学科专业之间以及军地之间联合培训体制,努力提高专业技术干部的学历水平,实现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提高专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在采购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上要采用资格认证制度,合格者方能从事物资采购工作,建设一支守纪律、懂业务、会操作的专业人员队伍。

四、全程跟踪,健全军队采购制度改革的监督机制

(一)健全商务监督机制

实现军队采购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必须对采购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订立之前要报有关事业部门同意,合同订立之后要报预算监督部门备案,合同各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或订立补充合同的,也要报有关事业部门和预算监督部门备案。对军队采购合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预算监督部门或审价处发现正在进行的军队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或军队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责令停止执行采购合同,并及时做出处理。对军队采购合同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采购机构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报送预算监督办公室。在资金支付方面,通过军队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机制,将军队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结算、付款,使财务监督由分配环节延伸到使用环节,其基本功能是避免采购资金“体外循环”,使采购资金运作更加高效。

(二)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是指依靠军队采购职能部门自身进行的自律性监督。如各级军队采购主管机构根据军队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政策和财务预算计划,通过采购计划的审批而对采购实体编制的采购计划是否科学,选择的采购方式是否恰当,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否合法等实施监督。

(三)健全外部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指依靠军队采购主管机构以外的其他主体,如纪检组织、行政监察组织、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司法部门和社会群体等进行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建立必要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借助社会力量监督军队物资采购工作,以此提高军队物资采购透明度,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论军人福利制度改革的远期构想 第4篇

一、军人福利制度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随着军队建设的不断推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以及福利文化观念的转变, 军人对福利的需求会相应发生改变, 这就需要建立军人福利制度动态调整机制。

(一) 建立与民主、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军人利益表达机制

建立军人福利制度动态机制, 首先要获得福利对象的需求信息, 这就需要有合理的军人福利利益表达渠道。公共财政理论主张应使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得到充分的表达, 公众能够通过参与财政收支的决策反映自己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求。这些理论为建立军人利益表达机制提供了依据。同时建立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 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建立军人利益表达机制, 主要是使军人群体能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改革军人福利制度的决策中, 及时顺畅地表达军人对福利的需求。此外, 在总部决策部门应建立一个专门机构, 有一个制度化、程序化的表达渠道, 从制度上保障军人能够及时顺畅地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

(二) 建立军人社会福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动机制

建立联动机制, 是实现改革军人福利制度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 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其中军人福利支出增长方式的选择、与经济指标之间比率关系的确定是建立这一机制的关键。增长方式可以采取定期增长与不定期增长相结合的灵活浮动的方式。关于与经济指标之间比率, 首先要确定选取哪些经济指标与军人福利支出挂钩。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可确定军人福利支出与GDP、人均GDP、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等经济指标相联动。在研究这些指标的基础上, 确定一个恰当的, 可以定期灵活浮动的比率, 及时调整现行福利支出的标准, 确保军人及其家庭能够及时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 建立军队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军人福利制度运行涉及政府和军队多个层面和环节, 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才能确保军人福利制度的顺畅运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职能部门对军人福利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应统一进行研究论证, 综合考虑军队建设发展需要和军人福利发展需求, 以及国家的福利保障政策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支撑能力等因素, 共同制定军人福利制度调整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同时, 国家在劳动人事、医疗卫生、收入分配、公共财政、社会保障等各项制度改革进程中, 要充分考虑军人及其家庭的福利需求, 在具体的政策措施制定中予以统筹规划、适度倾斜。

二、军人福利制度应与地方福利制度接轨

大部分军人都面临着二次就业的选择,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即有的人积极要求转业, 而有的人却根本不想转业, 产生这个现象的原因固然有很多, 军人福利制度与地方福利制度不接轨就是原因之一。不难理解, 不想转业的个人要么是工作能力一般的, 要么就是在军队具有一官半职的, 后者在部队较高的职务消费等福利导致他们一旦转业到地方就差距明显, 即使工资水平在地方有小幅度的增长, 但由于地方公务员正在逐步实行“阳光工资”, 福利享受的巨大落差导致他们难以接受。

土地改革制度论文 第5篇

现行土地改革制度对高房价的影响及一些建议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载体。受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影响,土地承载功能日趋多元化,土地管理和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是什么导致了如今的高房价,是否就如人们普遍认为的土地成本是房价的压力主因,如何利用宏观调控手段使房价回归真实的市场,在这里我们将深入讨论。

房价的构成因素不仅仅是土地,可以说房价的构成因素在我国是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如果单纯从理论上讲,房价的构成因素里土地是一方面,建筑成本又是一方面,再加上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所以不能笼统的说地价所占住房销售价格的比重大就一定会是促成房价高的因素。

撇开其他因素不谈,本文主要从我国土地改革制度方面谈谈

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

房价上升核心是利益关系问题。而利益关系问题的生成、发展取决于一定的制度设计。从上世纪80年代起,城市国有土地配置机制即供地制度,逐步由市场机制取代行政划拨方式。无疑这一改革是成功的。但是,现行土地制度也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

供地结构失衡 价值取向失偏的必然结果,是供地结构失衡。虽然,上世纪80年代末,国务院就明确了城市住房主要职能是居住,普通商品房是城市房地产业主要开发方向,本世纪初,明确了构建保障

性住房体系的责任在政府。但是现如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展缓慢,市民享受面过小,供地结构明显偏向商品房用地。原因在于保障性住房用地土地出让几乎无政府纯收益,政府收益部分是要返还给开发建设单位,以降低土地成本,从而降低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地方政府不愿意损失掉眼前经济利益。

出让方式混乱 土地出让方式市场化方向的正确,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方法不健全。如,政府部门普遍喜欢搞一次性“招拍挂”,而不看好年租,结果,只考虑到当届政府的方便,几十年的地价一次性支付,也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相违背。又如,不论土地使用方向,仅采用“价高者得”的游戏规则,竞买价格成为确定后土地成功交易的唯一标准,结果在土地日趋短缺的情况下,地价上跃。土地出让过于强调招牌挂的方式,结果对最近几年的地价飞涨推波助澜,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违背,不仅没有起到调控市场的作用,反而引起了市场的不稳定。

将“土地资源价值最大化”片面理解为“经济效益最大化” “土地资源价值最大化”科学含义应是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最大化,或者说是“综合效益最大化”。从以上两点也不难看出,许多地方政府执政的重点全部放在了当届政府的财政上,将土地视作为城市生财的主要源泉,出让多少土地,收取多少出让金和税收成为一些政府部门工作旋转的轴心,也成为评判一届政府业绩的标准。甚至出现了“土地财政”的说法。

因此,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在调整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中的作

用。

控制供地结构才能根本抑制房价 “国11条”的重点之一是调整住房结构,加大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供应,普通商品房中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比例。

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上要学会平衡,既要保证高端的商品房用地推出,以此获利,并改造城市形象,同时也要增大普通商品房用地的供应,并且在整个城市的范围内做好详细的规划,并且在普通商品房用地上让利,在保障房上承担起责任,土地市场应该能够逐步回归理性。

改变单一的出让方式 土地出让方式单一,削弱了宏观调控能力。今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宣布,北京市将改进目前土地出让方式,弱化投标价格比重此前,上海、武汉等地已经改变了土地出让中“价高者得”的模式。多种出让方式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一一得以实践,这也将大大提高政府部门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强化经济手段调节,建立健全市场配置和宏观调控机制。土地收购储备遵循收购价格、供应价格按市场定价的原则,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市场价格机制是经济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多元交易方式,提高土地供应的可选择性和针对性。对不同用途、类型、规模、性质的用地,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供应方式和弹性年期的出让方式。

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和公布土地出让计划是完善城市土地供应机制的基础,将有助于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性,促进城市土地市场的规范和完善。特别是土地出让计划的制定中坚持层次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相结合的原则。层次性是指在时间上有较为详细的中、长期土地出让计划,使土地出让计划同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结合起来,保持土地利用的连续性。合理性是指土地出让计划既要科学,又要具有可操作性。在制定计划时,应对土地需求进行科学预测,调查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并对其发展进行预测,再结合城市现有存量土地面积、未来回收土地以及新增土地的面积,制定计划。公开性是指土地出让计划要向社会公布,增加土地市场的信息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

深化军队物资采购制度改革的构想 第6篇

关键词:军队物资采购,制度改革

军队物资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军事经济活动, 是将社会资源转化为部队战斗力的桥梁和纽带。因此, 军队物资采购遵循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在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运行机制等方面与一般的政府采购基本相同, 但是其服务于部队和军事安全的特殊要求, 决定了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是对采购的安全保密性要求比较高;二是对物资的质量和可靠性要求比较高;三是对供货的保障时效性要求比较高。

军队物资采购改革的总体目标是, 按照军委有关决策指示精神, 积极适应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和未来联合作战一体化保障要求, 逐步建立统一管理、分工明确、有效监督、顺畅高效的具有我军特色的现代物资采购制度, 努力实现采购管理科学化、采购活动规范化、采购队伍专业化、采购保障信息化、采购机构建设正规化, 提高物资采购综合保障能力和军事经济效益。

一、统一管理, 建立高度集中的军队物资采购体系

(一) 健全军队物资联勤控制系统

在深化军队物资采购制度改革过程中, 必须充分考虑联勤体制改革的变化对统供、统管的要求, 在机构设置、权限划分、保障范围的确立等方面, 突出“联”的功能, 使采购工作与联勤工作有效兼容。按照统供与分供相结合、区域保障与建制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分工科学、职责明确、减少交叉、关系通畅”的军队物资采购运行机制, 强化各军队物资采购部门职能。

(二) 完善军队物资采购法规体系

及时制订相应的配套措施, 建立起比较完善配套的军队物资采购法规制度体系, 真正把军队物资采购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拟制完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与资质认证管理规定》和《军队物资采购条例》等。

(三) 积极推进采购信息化建设

采购活动的运行, 离不开物资信息的发布和相关政策的引导 (如需求信息、价格信息、政策信息、资信信息及其他综合信息等) , 使各级军队物资采购部门都能实现真正意义的网上通。按照建立可视化后勤系统的要求, 把计划任务、经费管理、采购招标、合同管理、质量与信息、采购结果等活动过程都要在网上公开, 全面提高军队物资采购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二、加强改革, 建立顺畅高效的军队物资采购模式

军队物资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五种方式。军队对每种采购方式的选用, 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凡适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就不得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对不适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要求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 依次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组织采购。规模效益是军队采购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 在军队采购制度改革初期, 要实现规模效益, 必须把集中采购权限和扩大采购规模作为改革的重点。同时, 我军各驻地、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 采购的对象不同, 因此, 决不能把集中采购的比重作为衡量采购模式优劣的唯一标准。采购制度改革成功与否, 其标准不是集中的程度高低, 而是效益的高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比例关系, 受通信、运输、市场等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 决不能用硬性的比例去规定。要依据具体情况, 从“效费比”的角度出发, 确立统和分的形式、界线, 构建高效、科学的采购模式。

三、注重人才, 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军队物资采购专业队伍

军队物资采购改革离不开人才队伍的建设, 须优化专业干部知识结构。据了解, 美国设有国防采办大学, 对三军采办人员的采购技能进行全面系统培训, 因此, 其采购队伍实力比较强。所以, 我军必须加快从地方院校吸收优秀人才和内部专业干部培训深造的“两条腿走路”的步伐, 抓好专业技术干部学历教育和技能培养, 建立院校之间、院所之间、学科专业之间以及军地之间联合培训体制, 努力提高专业技术干部的学历水平, 实现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 提高专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在采购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上要采用资格认证制度, 合格者方能从事物资采购工作, 建设一支守纪律、懂业务、会操作的专业人员队伍。

四、全程跟踪, 健全军队采购制度改革的监督机制

(一) 健全商务监督机制

实现军队采购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 必须对采购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订立之前要报有关事业部门同意, 合同订立之后要报预算监督部门备案, 合同各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或订立补充合同的, 也要报有关事业部门和预算监督部门备案。对军队采购合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预算监督部门或审价处发现正在进行的军队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 可能给国家或军队利益造成损害时, 应当责令停止执行采购合同, 并及时做出处理。对军队采购合同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采购机构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 根据验收结果, 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 报送预算监督办公室。在资金支付方面, 通过军队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机制, 将军队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 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结算、付款, 使财务监督由分配环节延伸到使用环节, 其基本功能是避免采购资金“体外循环”, 使采购资金运作更加高效。

(二) 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是指依靠军队采购职能部门自身进行的自律性监督。如各级军队采购主管机构根据军队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政策和财务预算计划, 通过采购计划的审批而对采购实体编制的采购计划是否科学, 选择的采购方式是否恰当, 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否合法等实施监督。

(三) 健全外部监督机制

论部队会计制度改革构想及政策取向 第7篇

关键词:会计制度,改革构想,政策取向

军队会计的主要职能是反映军队资金运动信息, 监督资金配置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向资源委托者反馈预算执行和受托责任履职情况。2003年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为军队会计实施提供了重要依据。但随着近些年军队财经改革的全面启动, 以及军队经济活动的复杂多变, 军队会计制度暴露出信息利用不充分, 职能作用不突出, 配套建设未跟进等诸多问题。

1 以新核算规则的构建为基础, 统筹设计会计制度体系

由于缺乏整体设计, 目前军队会计制度并没有涵盖军队的所有单位和全部业务。诸如基层收付核算制度、医院成本核算制度、建设施工工程会计核算制度等都脱离军队会计制度, 独立运行, 造成会计制度体系零散分割。而从会计信息有效应用的需求看, 提升会计职能有用性的关键, 就是要立足军队资源配置的需求统筹设计和总体优化会计制度体系。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建设的经验, 构建军队会计制度体系, 应当着力构建以基本规则、通用业务规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规则为核心的“三个会计规则群”以此规范会计工作。

基本规则。是对所有军队单位普遍具有共性的会计工作所作的规范, 如会计的基本目标、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基础、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会计科目表等具体概念的明确;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等。基本规则是军队会计主体核算的前提和基础, 它指导具体规则的制定, 并为尚未有具体规则规范的会计实务提供处理原则。

通用业务规则。是对各军队单位普遍适用的一般会计业务核算所作的规范。目前通用业务规则应包括:货币资金、预算经费、预算外经费、党团费、专项资金、专用基金、历年经费结余、往来款项、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年度账目结转等科目的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 及会计报表编制等的具体会计规则。

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规则。是对军队一些特殊单位的会计业务和一些单位特殊的会计业务核算所作的规范。目前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会计核算规则具体包括:单位转供、合并, 战备储备物质, 战时会计, 汇总会计报表, 医院会计, 基建会计, 军队房地产会计、企业单位会计、连队会计, 机关食堂会计, 生活服务中心会计等。

2 以整合优化业务核算为核心, 完善会计制度重点内容

会计制度以规范会计科目、核算对象和业务处理办法为内容, 改革会计制度, 关键要着眼制度重点, 从业务核算层面实施整合优化。

2.1 规范会计核算科目

一是取消过时会计科目。现行会计科目中的生产投资借款、军人服务社投资借款、自筹生产资金、有价证券等科目, 是适应上世纪80年代特殊时期的事项而设置, 近十多年来基本没有此类业务发生, 核算已失去意义。二是归并拨入 (出) 类科目。目前军队集中支付改革不断深入, 大项经费由支付机构集中支付, 层层下拨资金量减少, 应适当归并相关支付类科目, 设置“银行存款用款额度”账户解决支付结算问题。三是规范存款科目名称。在军队资金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支付结算改革后, 目前存款明晰设置复杂混乱, 可考虑按照银行账户的类别, 统一设置为财务单一账户、专用账户、POS转账卡账户、零余额账户等。

2.2 调整经费收支核算

一是将保险基金、住房资金调整到维持性经费科目下核算。现行会计核算科目是2003年确定的, 当时这两项经费未列入预算类经费科目, 只能通过专用基金科目核算。这也导致净资产类科目出现直接收支情况, 与净资产类要素的规定相矛盾。而2007年预算制度调整中在生活费类科目下设定了保险费、住房补助费科目, 因此应将保险基金、住房资金的拨款、收支和核销业务调整到维持性经费的相应科目中。二是调整收支类科目设置。现行制度规定, 预算经费收入按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预算经费支出按款、项级科目明细核算。由于项级科目多达900多个, 而且只有名称, 没有规定开支范围且有些科目难以适用全军所有单位, 在一定程度影响到收支明细核算的准确性。因此, 应从实际出发, 由各单位依据本单位年度预算的明细项目, 自行设置收支明细核算科目, 确保及时、清晰地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满足管理需要。

2.3 完善实物资产核算

一是要改进和统一周转物资、战备物资记录方法。将现行“库存物资”、“战备物资储备”总分类科目合并为“库存物资”, 下设“周转物资”和“战备物资”两个明细科目, 将现行“实物供应基金”总分类科目改为“库存物资基金”, 下设“本级自筹基金”、“实物供应基金”、“奖励捐赠基金”和“战备物资基金”四个明细科目。当购入物资时, 既要确认支出, 借记有关支出类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同时还应确认实物资产, 借记“库存物资”科目和货记“库存物资基金”科目。二是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在其存续期间一直在按其取得时价值在账面上予以反映, 不预计使用年限和残值, 不计提折旧, 完全忽略了固定资产价值随时间而发生损耗这一客观事实, 容易造成资产处置的随意性。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要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性质类型, 增设“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等科目, 实时反映实物资产真实状态和增减变动, 达到资产核算动态化, 为资产配置处置提供决策信息。三是统一采购费用处理。现行物资采购费单独用相关事业经费支出, 不计入库存物资的入库价格, 实际上没有完整地反映库存物资取得的成本, 尤其是对于物资集中采购的单位而言, 显得更加不合理。而固定资产的采购费用却记入了固定资产价格, 这种处理方法的不一致,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完整地、真实地反映实物资产价值。

2.4 基建工程并入大账

由于我军会计主要侧重于资金的收支核算, 造成了固定资产的建造和使用在管理上脱节。在实际工作中, 各单位因基建形成的固定资产存在登记不及时、甚至不入账等情况, 各单位资产核算存在账目不实等问题, 不能真实、完整反映各单位占用经济资源及使用情况, 难以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清楚“家底”。另外, 这种办法也使得建设性经费游离于单位账面之外, 脱离了单位会计的核算监控。因此, 应设置“在建工程”核算科目, 将基建核算数据纳入会计核算系统, 准确反映建设性经费的变动情况, 便于单位随时控制和监督。

3 以完善核算配套机制为落脚, 打牢会计制度实施根基

3.1 建立会计决算制度

目前我军决算报表缺乏会计的参与, 不能反映预算执行结果, 而是根据“标准×实力”或经费指标编制而成, 只反映收入, 不反映实际支出。为此, 必须改革现行决算办法, 将会计核算信息引入决算中, 建立会计决算制度。会计决算与现行决算的主要区别:一是编制方法不同。决算应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账簿反映的实际收支数据编制, 不是根据标准、实力编制。二是决算功能不同, 决算不仅是财力分配与计领的工具, 而且是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反映。三是决算形式不同。决算既要反映收入, 又要反映支出, 决算表格应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内容, 改变现行决算只反映收入不反映支出的现象。这样改革, 不仅能使军队决算名符其实, 真正成为预算执行的总结, 而且能使军队决算与军队预算相配套, 有效实现预算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

3.2 引入会计师审计制度

目前各级单位的会计检查, 多是临时抽调人员组成, 由于缺乏责任机制, 检查多流于形式, 效果并不好。军队会计报告数据不实、情况不准的问题, 一些单位账务处理不及时、不准确, 有的甚至隐匿经费、掩盖问题, 故意造假。客观上需要建立常设机制, 加强查账、审核和验证。根据《会计法》规定, 企业会计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机构审核, 出具查账验证报告后, 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军队会计报告也可以借鉴企业会计做法, 借助会计师对会计年度报告进行审核, 提高会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3.3 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构想土地制度改革 第8篇

早期的陪审团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它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公元前六世纪, 梭伦实行改革建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 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 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 每年改选一次。这种“赫里埃”制度即是陪审团制度的雏形。①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 在盎格鲁-撒克逊统治时期就存在许多集体判决的审理形式, 自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格兰后, 将法兰克王国的审判习惯与英国原有的传统结合起来, 最终随着《克拉灵顿条令》的颁布, 陪审团制度正式建立。②

二、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一) 陪审团制度的价值

在笔者看来, 陪审团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有:

1. 陪审团制度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有力保障

前已述及, 陪审制度能够保障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 并通过审判权来制约其它权力的行使。因为在国家权力体系中, 司法审判权有其特殊地位, 其往往被认为是公民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陪审制度创立之前, 公民对于国家权力的侵害, 只有事后通过参与诉讼审判来获得救济, 而在陪审团制度建立之后, 公民则能够成为权力的行使者, 从而制约法官的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民主。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 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 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 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③”

2. 陪审团制度能够弥补职业法官的缺陷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遵循的是当事人主义的原则, 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处于消极的地位而居中裁判。然而, 法官在长期的审判活动中会形成惯性的法律思维从而容易造成判断上的失误。由于陪审团的成员来自普通民众, 他们常常比较了解普通人的谬误。贝卡利亚曾指出:“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物质, 较之根据见解作出的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 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 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 那么, 在根据结论作出判断, 只要求朴实的良知, 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的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的法官, 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④所以, 仅靠法官一人独断来认定事实, 其判断错误的可能性要比随机挑选出的陪审员的集体判断的机率要大。

3. 陪审团制度能够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诉讼活动进行的目的都是为了在解决纠纷时能够做到准确认定事实, 正确适用法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依赖良好的程序设计。一旦建立起公正的程序, 那么则意味着案件的审理在多数情况下自然会实现实体公正。由于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注重诉讼活动的程序设计, 因此才有陪审团制度产生的土壤。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反过来又促进了程序的公正, 其通过随机挑选的陪审员制约职业法官的恣意妄为;由于陪审员来自社会民众, 使得案件当事人会认为陪审员是自己群体中的一员, 从而使判决的合法性都会因被告人由他的同类人、而不是由对他出身的阶层了解有限的职业法官独断命运而得到提升, 民众的这种参与会把对司法领域的信赖感在陪审团以及社会公众中传递⑤;同时, 陪审团成员作为一般人, 对一般人的认识具有更加准确的判断。因此, 陪审审判也就为诉讼提供了一种对于证明标准的最佳的判断手段。可见, 陪审团制度对于实体以及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 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陪审团制度在诞生之初因其所蕴含的良好价值而备受各国推崇。但是随着陪审团不断的深入运用以及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陪审团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足, 表现在:

1. 陪审团制度所耗费的诉讼成本较高

相比普通审判而言, 陪审团要耗费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由于人类社会的纠纷大大增加, 陪审团制度面对“诉讼爆炸”的时代显得“力不从心”, 一方面, 审判效率的低下引起了民众的不满, 另一方面, 审判的周期较长浪费了许多司法资源。

2. 同类人群体的不确定性

如何确保陪审团代表的均衡性时, 代表性与实践中的随机选取是难以一致的。⑥换言之, 选取哪类群体作为陪审团成员才能确保公正是十分棘手的问题, 例如, 究竟是选取社会评价高的人, 抑或是选取职业相同的人。许多研究表明, 一些国家妇女和少数民族难以成为陪审团的成员。同时, 有些陪审员以对抗国家权力的社会保护者自居, 将自己的一些错误的价值观和成见带入到审判中, 使审判的公正性受到怀疑。

3. 审判的不确定性

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 陪审团制度在保障公民自由的同时, 也会做出一些让公众难以接受的裁决。陪审员来自公众, 其同样容易受到种族、宗教、政治偏见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当事人的诱导, 从而做出一些意想不到的决断, 例如, 就是否犯罪的定性来看, 陪审团的认定容易放纵犯罪。尤其是在当代, 许多犯罪手法呈现多样化, 科技犯罪日渐增多, 陪审团成员由于相关知识的缺乏对这些案件的事实问题很难做出裁定, 而无罪裁决的做出则让公众难以接受。因此, 在刑事诉讼中, 陪审团审判的范围日益缩小, 有关资料显示, 美国只有3.4%的案件适用陪审团模式, 在英国, 只有2%-3%的案件适用陪审团审判案件。

三、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兴衰及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

(一) 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兴衰

面对司法民主的呼声, 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其所遵循的职权主义原则创设了另一种陪审模式———参审制, 陪审员以个人名义参与案件的审理裁决, 陪审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 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 按多数原则确定最终的裁决。参审制可以避免陪审团制的繁琐程序、庞大支出、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矛盾以及因陪审团不懂法律而造成的裁判错误等问题, 其最大优点在于法官和陪审员能够及时沟通、交流和限制法官滥用审判权。⑦然而,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赞赏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的做法, 认为其能够体现民主精神又能够保障人民自由, 因此热衷于引进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 最终结果是陪审团制度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这些大陆法系国家纷纷被废止。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衰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以法国为例, 首先, 法国引进陪审团制度完全是因当时革命的激情使然, 本以为引进该制度能够保障公民自由, 结果现实与理想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其次, 法国人在引进陪审团制度时只看到了其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一面, 没有看到其放纵犯罪的可能, 而放纵犯罪的现象又与法国一直以来遵循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活动原则相违背;最后, 职业法官的习惯, 从这个角度来说, 法官是天然地反对陪审团的。⑧前已述及, 陪审团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分权与制约的制度, 其将认定事实的权力从法官手中攫取过来。所以, 即使在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国家英国, 法官也是很反对陪审团的, 只不过, 当英国的法官想要控制陪审团时, 陪审团行使认定事实的权力已经很久了。制度是否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看该制度所运行的环境是否与制度相符。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的构造和运行与英美法系国家有很大的差异, 因此, 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衰退也在情理之中。⑨从上可以看出, 陪审团制度只适合英美法系国家所遵从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审判活动。

(二)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

从世界范围来看, 陪审团制度并没有完全消亡, 说明其仍有一定的积极价值。但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 那些采取陪审团制度的国家也都是在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 对移植过来的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使其更适应本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诉讼观念等本土资源。笔者认为, 我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 但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更多地是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在诉讼活动中遵循的也是职权主义原则, 再加上其他一些因素, 我国现阶段不适应引进陪审团制度, 这些因素主要有:首先, 从我国的国体以及政体来看, 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审判权应当由人民法院集中行使, 法院整体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这些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独立理念不符, 这就表明其它人员不得行使审判权。而陪审团则是就事实进行裁定, 分享了法官的审判权, 这与我国的司法理念不符;其次, 虽然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 但是对于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则表现的较为冷漠。现实中, 民众在民事案件中热衷于通过和解而息讼, 而在刑事案件中则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秉公司法, 为民做主, 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复仇”的心态难以消除, 因此, 很难让民众接受陪审团制度“放纵”犯罪的事实。最后, 从经济角度来看, 虽然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但是人均收入水平并不高, 因此难以想象耗时、耗财的陪审团制度在我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 笔者以为, 我国现阶段应当符合我国国情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同样没有发挥效用, 所以许多学者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发表自己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 我国应当建立评审团模式的人民陪审员制度;⑩有的学者认为, 我国应当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同时建构“陪听团”制度11;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12笔者较为赞同我国建立评审团制度, 理由有:首先, 该制度符合我国宪法对审判权规定的理念———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在该种模式中, 评审团成员处于监督的地位;其次, 评审团成员能够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 由于评审团成员当中有一定比例的专家, 使其能够在评审活动中发挥自己的特长以提高法官的审判质量;再次, 符合我国国家权力之间的监督原则。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 其它国家机关由其产生, 并受它监督。评审团制度设计的本质在于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因此可以将此种监督方式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方式之一, 例如, 改变现有法院自己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做法, 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推荐评审团成员, 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最后, 该制度能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司法审判活动追求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司法公正, 在社会中树立司法权威。评审团制度可以防止法官过分注重法律推理而使得审判的结论不至于游离于社会民众的公论之外, 这既可以维护人民法院裁决的权威性, 也有利于当事人服从判决及时息讼, 从而降低诉讼成本, 提高诉讼效率。

当然, 笔者认为, 评审团制度设计构想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其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究竟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在此基础上, 不断对评审团制度进行改正, 借鉴国外陪审制度的审判实践, 等到时机成熟时, 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此制度予以规范。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兴盛与废弃, 深刻分析了陪审团制度的优势与弊端, 论述了陪审团制度中蕴涵的民主思想,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就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重新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陪审团,参审制,人民陪审员

注释

1江辉, 白岩.略论美国的陪审团审判制度——兼论对我国审判制度的意义[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07 (3) :28.

2马贵祥, 谢琼.希望与抉择:陪审团的功能与实现解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5 (11) :39.

3龚瑞祥.西方司法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139.

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20.

5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347.

6马贵祥, 谢琼.希望与抉择:陪审团的功能与实现解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5 (11) :43.

7曾浩荣.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J].法学家, 2000 (6) :4.

8易延友.陪审团移植的成败及其启示——以法国为考察重心[J].比较法研究, 2005 (1) :99.

9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虽然陪审团制度在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遭到了废弃, 但在其它一些欧洲国家仍然存在, 例如, 奥地利、瑞士、比利时等.同时,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有选择地纳入陪审团制度, 例如, 日和和俄罗斯分别在2004年和2003年开始在本国推行陪审团制度.

10在该模式的建构中, 该学者认为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从普通公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一定数量的评审员, 让这些评审员在特定的案件中或者是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案件中进行旁听, 但不参与案件的审理, 对审判的公正性进行评议, 且不受法官干涉, 详见曾浩荣.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J].法学家, 2000 (6) :5.

1111夏菁.完善陪审制度, 实现司法民主[J].法学家, 2005 (4) :19.

构想土地制度改革 第9篇

一、湖南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现状

湖南省农信社发展至今, 在产权模式、组织形式上均取得了较大的绩效。

(一) 产权制度

湖南省遵循股权实现结构多样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目标, 在农信社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改造, 建立农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形成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湖南模式”。截止2012年末, 湖南省共建立农村信用联社92家, 农村商业银行23家, 农村合作银行4家。

(二) 组织形式

根据湖南省实际情况, 组织形式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实行县级联社统一法人, 撤销乡镇农信社法人地位, 对于经营状况较好、符合条件的县 (市、区) 实行县级联社统一法人。二是保留现有农信社的两级法人体制, 在此基础上完善合作制、转化经营机制, 后实行联社统一法人。三是对于城乡一体化较深的地区, 组建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

二、湖南省农信社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产权虚置, 产权主体错位

湖南省农信社的产权状况十分复杂, 产权仍然处于残缺和主体错位的状态。从股金构成来看, 湖南省农信社主要由国家股、法人股、信用社职工股、农户股、乡村集体股等构成;信用联社的股金构成除上述外还包括基层信用社的入股, 更为复杂。从资本构成来看, 目前湖南省农信社的总资本中长期经营所形成的集体积累约占80%, 股金约占20%。实际上集体积累所形成的产权归属问题并不清晰。从法人财产权的角度来看, 农信社的产权不明晰为农信社运行带来较为严重的损害。首先湖南省农信社产权主体错位, 社员无法对农信社实行真正的监督和管理, 也无法对农信社信贷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 农信社“三会”制度徒有虚名, 农信社产权主体实际上异化为国家或集体, 最终各级政府对农信社进行不同程度干预且农信社主任拥有实际的财产管理和支配权。

(二) 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

1. 民主管理体制形同虚设

法人治理结构是产权制度的表现形式。目前, 由于湖南省农信社产权不清晰, 导致治理结构残缺不全。农信社“三会”徒有虚名, 不对社员负责而对地方政府负责, 整体表现为:“三会”在有的地方以适当的形式存在, 而在有的地方甚至没有设立。其中, 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以后, 虽然每年召开一次, 但社员很少甚至并没有参加, 有些地区即使有社员参加大会也极少有代表能够就信用社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有价值的质询和探讨。因此, 社员代表大会成了摆设, 社员依然对农信社经营管理状况不了解, 两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2. 行政管理替代民主管理

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产生并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并对理事会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 理事会与社员代表大会之间也形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理事会作的重大实行决定没有适时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 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最高权力机构名不副实的状况。长期以来农信社经营管理者都是由地方政府或上级联社指派的, 如理事会的理事长人选通常受地方政府的控制, 社员代表大会选取显得毫无意义。最终形成“社员代表大会不能制约理事会, 理事会无权任免农信社主任”的局面。

3. 监督失灵

目前, 湖南省农信社监事会没有建立完善的监事会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 更没有对理事会成员和农信社主任的弹劾权。监事会的监事绝大部分是农信社的社员职工, 县级联社监事会一般只设监事长, 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长负责, 对下级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集合部门发挥作用, 而监事长基本不能按照章程履行对农信社的经营决策、实施过程及执行结果进行监督的职责。最终演变成农信社的内部审计部门, 是在理事长或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

(三) 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 湖南省农信社实行的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社员户均金额、保息分红的原则与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相矛盾, 这种入股方式实际上与原来的存款没有很大的差别, 社员并没有形成独立的产权。其次, 湖南省农信社在不同入股金额的情况下, 一律实行社员“一人一票”制参与民主管理。这种每个社员无论入股金多少都具有相同的投票权的制度, 没有考虑入股社员的不通过层次和动机, 否定了入股金的差异, 这种投资金额的大小与其管理权限无相关关系, 很难使其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再次, 湖南省农信社公积金的产权界定模糊, 对增资扩股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 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内部人控制是指独立于股东或投资者 (外部人) 的经理人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架空所有的控制和监督, 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目前, 湖南省农信社内部人控现象较为严重, 表现为经理人员的过度在职消费、化公为私、滥发工资奖金侵占公司利润等。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 内部人控制是导致农信社不良贷款长期居高不下和严重资不抵债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 内部人控制问题也严重制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五) 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目前, 辖区内农信社实行统一法人之后, 各农信社向社员、监事会成员公布有关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股金分红方案等经营信息, 建立外部约束机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但省联社作为法人外部治理的主体是置身于农信社外部的利益相关者, 能否获得全面、准确、真正的信息是其成功参与农信社法人治理、增进自身利益的关键。农信社改革以来, 按照相关办法规定, 湖南省农信社建立了基本的信息披露网点及相关制度。但在信息披露的范围上仅限于联社和基层网点营业场所之内, 监管当局、社会公众和产权主体各方面缺乏强制性约束, 使农信社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合规性存在较多问题。

三、湖南省农信社产权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湖南省农信社产权制度存在上述问题, 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外部制度、环境建设, 也有自身管理机制及体系。

(一) 农村金融环境不利于农信社产权改革

目前, 地方政府对农村的财力支持幅度降低, 湖南省必须依靠农信社提供支持农业发展的资金, 另一方面为了降低金融风险, 对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进行限制, 这就造成了农信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霸主”局面。

(二) 政府干预过重干扰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

近几次湖南省农信社深化改革, 为解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划分, 国发的改革深化方案都明确规定农信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政府负责, 造成农信社改革的目标和愿望偏离。

(三) 管理体制的集中化削弱了基层农信社的自主权

改革后的湖南农信社由省级联社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对于农信社的经营管理不应多加干预, 但实际并非如此, 目前省级联社已成了农信社的上级管理机构。然而, 省联社在兼有行政管理职能和企业职能的情况下, 其在管理和监督下级农信社时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 省联社利用自己的权利影响乃至控制农信社管理者的选举和任命。其次, 省联社与县联社自下而上的股权与自上而下的控制权间反向配置。省级联社、县级信用联社、基层农信社, 自上而下的控制形式, 使基层农信社成了分支机构, 削弱了基层农信社自主经营的权力, 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下级联社的经营自主性和积极性, 不利于农信社可持续发展。

四、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构想

(一) 创新产权制度

高效率的产权制度必须以明确的产权归属、清晰的产权便捷、顺畅的产权流转和严格的产权保护为前提, 这些条件可降低或消除产权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外部性, 是各个产权主体的收益与其作的贡献相对应, 能够产生较好的激励作用、约束作用和资源配置作用。湖南省农信社产权改革, 具体的操作步骤为: (1) 对农信社及联社进行清产核资, 后重新设置和安排产权结构。 (2) 省联社模式建立。基层农信社和联社作为最高一级———省联社的分枝机构或营业网点。 (3) 董事会根据业务管理能力、专业道德素质等统一任命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负责人, 并赋予他们一定的剩余索取权, 防止负责人的道德风险行为。

(二) 产权模式多样化

正确、合理的选择产权制度模式是实现湖南省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前提。在选择产权模式的时候, 一定要与我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湖南省各市、县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 如衡阳市农业基础日益稳固, 粮食、棉花、油料、肉类总产先后进入全国百强县;境内蕴藏瓷泥、陶土、花岗石、钠长石、铁矿石、黄金、五氧化二钒等资源30余种, 相较其他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较好。在制定产权模式时, 应与当地的经济相匹配的金融形式, 就整体而言, 对湖南省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做出如下设计。

1. 以合作金融作为农信社主要的组织形式

从湖南省农村经济的特点和现实发展状况来看, 合作制的金融形式仍然比较适用。完全商业化的金融运作对湖南省大多数农村地区是不合适的, 实现商业化的前提在这些地区也不具备, 如果强制性引进股份制改革, 因其自身追求利润的天性, 必将导致农业生产周期长、分散的弱势群体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由于商业化的金融机构, 面临金融企业的竞争力必然会放弃更多的农村市场, 这样有悖于服务“三农”的宗旨。

2. 以股份合作制作为农信社产权制度的过渡模式

湖南省少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信社实力较强、资产规模较大的县、市, 可探索非合作金融形式。这些地区农信社发展已经具备了发展非合作形式的现代农村金融的前提条件, 而其向着商业化方向改制, 对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更有利, 因此, 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是农信社改革的实际。股份合作制融合了传统的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征, 在开展商业化经营的同时, 也不放弃对社员、社区的服务, 符合湖南省农业发展较为发达地区的经济需要。

3. 股份制是农信社产权制度的终极目标

从长远来看, 湖南省农村与城市的经济融合是不可阻挡的, 将逐渐演变成现代商业银行, 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城市一体化, 是我国“三农”发展的最终目标, 农信社的终目标必将是商业银行。

农信社股份制改造, 具体实施途径可以由如下两种:一是合并那些地理位置彼此邻近、经济金融发展较高且水平较接近的若干农信社, 或在对辖区内农信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 将原县联社逐步进行股份制改造, 发展成为现代市场体制下的股份制金融产业。二是直接将部分农信社并入当地的其它银行金融机构。

(三)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土地制度改革探索 第10篇

三中全会之后, 有一些声音认为在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改革上, 实际可以做的事情没有之前期待的那么多, 中央政府是否持较慎重的态度?现阶段, 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我们马上做的事情有哪些?

胡存智:土地制度改革要慎重、稳妥的推进。经过多年对试验试点的分析、研究, 土地改革并不难, 难的是要形成改革的共识, 因此, 一定要稳妥的推进, 同时还要寻求改革的“最大公约数”。

第一, 城镇化实际就两个问题:一是钱从哪来, 二是地从哪来。钱从哪来?虽然农业也创造财富, 但我认为钱主要还是从工业化来, 没有工业化, 城镇化也不会产生。通过土地要素参与生产, 作为工具来分享这些财富并用于城镇化, 这是一个主要途径。地从哪来?实际我国的地并不缺, 缺的是一个好的共同推动的制度。

第二, 要改革就要坚持好四条底线:不能把所有制改掉, 要坚持基本制度;不能把耕地和资源改少;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 影响国家的粮食安全;改革的过程就是群众受益的过程, 不能让群众利益受损。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 我们必须结合方方面面因素, 围绕城镇化发展推动改革。

杨禹:中央政府在推进土地制度改革上确定了几个底线和一些基本原则, 但是在改革第一线的主体是地方政府, 目前这个阶段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土地制度改革上的认识是否完全一致?地方政府有哪些实际的做法, 是否有需要校正的?

胡存智:在土地改革的问题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认识上可能会有不一致的地方, 但大方向和做法是一致的。不同的是地方政府在改革探索过程中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办法, 但其中也存在一些缺点, 所以三中全会以后, 中央就要求把这些成功经验从顶层设计上组合好、设计好, 把实践过程中正确的东西留下来, 缺点和错误尽量避免掉, 然后形成改革方案, 报中央批准后再深化试点。

杨禹: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通过改革应当达成怎样的客观阶段性结果?这个目标现在是否已达成了共识?

刘世锦: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资源的自由分配, 使土地利用更加有效率。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土地利用效率还不够高, 这就是要加快改革的原因。

目前, 对于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争议比较大, 共识比较少, 当利益问题不一致时达成共识就很难。当然也会有一些认识上的问题, 譬如, 土地制度效率不高, 我们要改, 但具体怎么改?收益怎么分配?遇到问题怎么解决?在这些具体层面的共识是比较缺乏的。我认为, 共识缺乏的原因是缺少信息。譬如, 集体土地要和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 如实交易,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 这就是发现信息的过程。通过试点会积累更多的信息, 我们可以辨识、分析, 哪些改革是相对较成功的, 在什么条件下适合于哪些地区。所以, 首先还是要加强试点。

其实, 土地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很简单, 就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城市让人们生活更美好的前提, 就是一定要让生产更有效率, 创造出更多财富。

杨禹:推动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 是让政府从中起到改革的主导作用, 还是让政府定好底线和原则, 让市场在土地制度改革中达成资源更有效配置?对于这两种力量是如何考虑的?

刘世锦:来自政府和市场的这两种力量从来分不开, 硬要分开的话, 会出现很多问题。在这里一定要有政府, 没有政府的权威、没有规划是不行的, 我们要尊重规划。一张图干到底的说法是有道理,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有人会疑问, 觉得这张图不合理, 十年前定的规划, 十年以后中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所以, 这个规划需要进行调整。公众参与规划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譬如开发商参与规划以后, 一定能够提供有用的信息, 但是未必符合公众利益。当有不同意见出现后怎么来解决?最后可能也是公共选择的过程。

我赞同规划制定过程需要进行改革的说法, 并不是一个规划出来了就至高无上, 就不能改动了。但怎么改出更好的规划, 更具有科学性这本身是一个问题。一旦有了规划就一定要严肃的执行, 包括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 这其中也涉及到如何解决“三农”问题。过去农民不能进城, 现在可以进城这就是他的迁徙权。现在农民的土地进入市场, 其应有价值得到体现, 资源得到更好的分配以后, 农民的收入会增长。我认为解决三农问题最基本思路是十八大和三中全会文件中的一句话“权力公平, 机会公平, 规则公平”, 这对农民来讲是最重要的。其实农民并不需要比城里人更多的照顾, 农民成为弱势群体是因为我们过去的权力不公平, 机会不公平, 规则不公平, 这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解决的最基本问题。

胡存智:土地改革理念非常重要。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得考虑怎么把它转变成可操作的东西。譬如说市场, 注意市场调配的同时不要忘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体系还没有完全完善的时候, 决定市场的并不是市场机制, 而是人为机制。按理说企业自己能判断形势, 控制成本, 约束行为, 但在我国企业并不完全都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来运转, 好多行为不是市场行为。这时候无论从用地规模, 还是规划方向都要加强引导, 随着市场逐步完善, 政府作用会逐步更好地发挥。

土地改革就是让要素充分流动起来, 这个要素包括国有的, 也包括集体的, 如果现在国有部分已经充分流动, 而集体部分还没有流动就达不到改革的目的。

华生:三中全会之前, 大家对土地制度改革有非常高的期待, 决定一出来, 连资本市场都风起云涌。我也赞成土地制度要改, 但是如果土地制度改革搞不好, 会动摇国本。

三中全会是一个好机会, 中央高层下了大决心, 争取在土地制度上能有一个大突破。我认为, 现在缺乏具体改革的共识。搞试点是对的, 首先认真研究别人花了很多年, 付出很大代价试点出来的东西。因为城镇化不是新东西, 现在全球的城镇化率已经超过50%, 我国户籍人口城市化率才30%。所以, 代价最小的就是认真研究别人成功和不成功的经验。譬如, 东南亚国家中有印度尼西亚、印度、菲律宾, 他们不太成功, 城市中还有贫民窟, 农民进不了城, 贫富差距还很大, 人均收入比我国还低, 这些国家搞城镇化都比我国早, 现在已经落在我们

后面了。在东亚国家 (地区) 中也有成功的, 像日本、韩国、

包括我国的台湾地区。我认为, 研究别人的经验比自己在小范围内搞新试点, 要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当然, 自己也要做试点, 但如果明确了主导思想再做, 不知能否试出结果。我觉得, 土地制度改革有些事情是比较难办的, 但可以抓一些主要的方向。

改变城市化人的流动一定要靠市场, 土地的一级配置不是靠市场。规划要尊重市场是对的, 欧美发达国家的规划不是由政府决定, 而是由议会决定的, 是由民意机关决定。规划要修改也是由民意机关去修改, 政府是不能随便动的。在人的问题上一定要尊重个人权利和市场选择。在土地问题上, 市场只是起到基础性作用, 不是决定性作用, 并不是出价高这块土地就可以用来开发, 规划是以民意为基础的。

中国城市化道路近十年, 在土地问题上走的是一条土地财政的道路, 就是政府通过征地去拍卖, 用卖地积累的钱来发展城市, 这条路能否走下去需要我们去思考和求证。

重庆市武隆县沧沟乡大田村美景

杨禹:三中全会好像并没有对政府土地财政的现状作出很有针对性的评价, 是停下来还是继续往前走?抚顺现在多大程度上依靠着土地财政?

栾庆伟:推进城镇化是抚顺市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尤其最近几年按照中央以及省里要求我们持续不断加大力度推进这项工作。这项工作遇到了很多的瓶颈, 包括资金问题、户籍问题、服务问题、土地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土地问题。关于土地财政在抚顺市的情况, 这方面有点遗憾, 抚顺房价跟上海的差距简直是太大了。在上海买两三平米的钱, 在抚顺就能买一套很好的房子了。抚顺土地出让金收入占的财政比重很少, 也就是20%左右, 起不到很大的支撑作用。反过来, 如果城镇化推进起来抚顺的房价就能升上来。

我对土地制度改革特别感兴趣, 因为我们在实践中推进城镇化尽管资金问题、户籍问题、基础设施问题都很突出, 都是瓶颈, 但最突出的还是土地问题, 而且这个问题是红线、高压线, 管的特别严, 限制特别多。

地方政府不如专家学者的思路开阔, 但工作还是要做好, 现在结合城市实际, 我们采取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宅基地换住房, 把农民的宅基地连地带房屋评估价钱, 由政府或开发商投资建房。之后再根据价钱和房屋面积进行分配。当然, 这也要考虑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质量, 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不能强来, 引导他们渐渐的进入城市。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腾出一些土地, 用来发展经济、搞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或者搞公共服务。我觉得, 通过这种方式能够顺利的推进城镇化。目前已经有了几个成功案例, 我们有一个全乡七个村将近7000口人, 已经有近1200户住进了新村。还搞了一个新城, 结合灾后重建把老百姓迁到一个镇里。

作为地方, 我们特别希望能够在有些方面先行先试, 一方面能够推动城市本身的城镇化, 同时也希望通过这个过程为国家推进城镇化提供一些经验和成功的做法, 为推动我国的城镇化作出贡献。

杨禹:抚顺的经验是不是符合基本原则的一种实际做法?

胡存智:在我国, 通过土地来分享是基本规律。宅基地换房, 应该考虑宅基地怎么用好, 农民的集体土地怎么发挥作用。但是, 宅基地是不是一定拿去换房也有不同评价, 这就是共识问题。农民的财产和地转换成房子, 各地都在这样做, 其中有合理成份, 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就要总结成功经验, 吸取教训, 同时做好顶层设计。从市场角度来说, 集体的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是农民可以提交给市场使用的, 也是最容易参与财富分配的。所以首先要把建设用地要素的自由流动、城市化发展中地和钱的问题都解决了, 但是一定要找好结合点、关键点。宅基地改革不是自由买卖。

杨禹:三中全会有否抓住今天土地制度改革的突破点?土地财政的做法是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来获得收入, 作为市场交易方的利益获得者之一, 政府是否能够对土地资源分配做最优秀的调制?

邓永恒:不同国家对土地管理有不同做法。新加坡土地管理局隶属于司法部, 是一个执法单位, 这就明确了其没有参与市场交易利益的关系, 不需要考虑这块土地今年卖多少钱, 明年的财政收入可以帮助我开发多少基础设施。而在我国, 地方政府是利益方, 需要考虑哪种方式对地方政府来说更有益。做土地制度改革要对土地市场有很准确的认识, 要有足够的信息。

新加坡国立大学房地产研究院、清华大学和美国沃顿商学院一起研制开发的中国土地价值指数, 是世界上第一个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准建立的指数。这个指数和现有指数有什么不同?现有指数都是以估价为依据的指数, 而我们以实际交易价建立特征值税, 科学性非常强, 能够准确反映市场反弹跳动的因素。现在所有公布的指数都是以估价数据为准, 估价数据的依据是六个月以内的平均价格, 有滞后因素。老百姓看到的指数是六个月以前的信息, 而不是实时信息。譬如, 指数可以反映出过去十年全国累计上市土地价格上涨324%, 北京过去十年累积上涨639%, 上涨幅度非常快, 甚至有些年上涨幅度超过50%。但是2001年, 北京出现30%大跌, 2008年上海也出现大跌, 这些大波动实际就是很好的信息, 就是在告诉我们市场对土地的看法, 土地市场的波动又直接反映到住房市场, 影响到老百姓买房子。此外, 受影响最大的还有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财政, 是靠土地抵押来借款, 而这些钱又帮助偿还地方政府的债务, 如果当土地市场出现大波动, 我们没有掌握准确信息, 就会对地方政府债务, 包括中国金融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

杨禹:三中全会选定土地改革为突破口和方向, 这是否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马上需要做的?

华生:本来三中全会是很好的机会, 当时为这个会议做准备想从农地入市上突破。所有法制国家的政府跟我们最大区别是做规划的人不能再获得利益, 如果这些钱进入个人腰包, 那么规划一定做不好。我认为如果从这一点起步可能会达成比较多的共识。自己规划, 自己卖地, 然后拿这个钱的大头做基础设施, 也有趁机空手套白狼套出一个新政府大楼的事情, 如此政府就失去了公信力。现在对于土地财政不是根本否定, 但是必须要做重大改革。土地的增值在城市化过程中让大多数、特别是进城农民工和外来人口能够真正从中获益,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杨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土地增值当中提高农民获益的比重, 土地增值受益被政府划拨其实也是投入到公共服务当中去, 并不是简单从哪来回哪去的局部问题, 也许这是土地财政要承认的现状, 同时也要做一些重大的改革。关于土地财政的问题, 我们也不想一夜之间完全废掉它, 如果要逐步改革, 我们目前能够做的是什么?

刘世锦:规划不是由市场决定的, 最后是由政府决定, 但是需要公众参与, 通过市场获取信息。三中全会方向选的是对的。据我所知, 土地财政问题也是改革很重要的突破口, 三中全会不是没有考虑土地财政问题, 这与农地入市交易没有矛盾, 反而相互配套。现在我们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不是同价同权, 导致出现很多城中村, 城中村里面盖很多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里面有些没有正规的通电通水, 是犯罪高发地区, 而且肯定不符合规划, 整个利用效率是低下的。对于这些小产权房能不能给它一个正式的名分, 能不能让它合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向政府交税。我想, 三中全会实际就是要改革土地财政, 改革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卖地获取相当大比重收入的大方向。三中全会财税体制改革中, 通过探讨改革地方税体系这个重点, 同时触及房地产税的问题。美国县以下甚至镇的地方政府, 70~80%的收入来自于房产税费等税收。所以, 现在我们如何把土地的收入变成可持续的税?三中全会首先立法, 然后实时推进改革。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 法律实际是改革和规范的关系, 现在立法过程中有很多争论, 因为很多事情定不下来。问题是, 一个新的体制是通过新试点找出比较稳定、成熟、可持续的作法后, 再以法律方式把它固定下来?还是先有一个成熟模式, 以法律模式定下来以后, 再推进改革?我认为目前要通过试点, 在改革初期推敲、修改, 使法律更加合理。在改革过程中确实有很多现在看不准的事情、亟待调整的细节需要通过改革逐步想清楚、看清楚, 探索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管理方法和模式, 然后再用法律的方式把它固定下来, 这样可能是合理的步骤。

这件事情现在已经开始推动了, 立法进程已经开始了, 要把立法和试点中间的关系处理好。所以, 还是要试点的。改革最后的结果之一会形成可持续的地方财政体系, 不能再靠卖地作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

杨禹:在改革过程中既要加快推动立法进程, 又要鼓励地方大胆做试点。同时, 中央政府还要强调一些基本底线和原则, 这些事情都不冲突, 都要及时向前推动。

胡存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国家所有和农村村民集体所有, 这是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 国有土地中分出一部分70年的产权, 50年的产权, 40年的产权, 即在这段时间内由土地使用者使用, 并且形成产权, 这也是国际上一类国家的通行惯例。国有土地也是资产、财产, 是全民所有。我们现在要求政府避免带有利益色彩做公共管理的事务, 这个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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