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经营范文

2024-07-14

分类经营范文(精选12篇)

分类经营 第1篇

关键词:林场,分类经营,商品林

1 林场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的必要性

1.1 实行分类经营可使商品林真正走向市场

林业经济由于其生产周期长, 投资回报的时间长, 见效慢等特点所以很难吸引到投资, 长期以来林业经济成为我国传统经济的典型代表, 同时又在计划经济体制长期以来的制约下, 面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也不能很好的实现自主经营, 思想的禁锢及意识的欠缺, 使林业经济无法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

分类经营的实施, 可以使林场快速的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从而实现对商品林的自主经营来获取较好的经济收益, 同时对于林业部门, 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 来选择经营对象从而实现经济效益。这样林业的生产经营即能获得好的经济收益, 在此基础上不仅可以吸引社会的生产资源, 还能有部分投资流入林业部门, 这样就能很好的解决林业投资不足, 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

1.2 实施分类经营可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经营和保护

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功能是森林的生态防护效益, 这种效益的受益主体往往不是森林经营者, 这就形成了受益者不经营不投入, 而经营者主体投入不受益的矛盾。因此, 在未实施分类经营的情况下, 由于不能理顺投入产出关系, 权益与责任关系, 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经营, 大大降低了防护效益。

实施分类经营后, 通过理顺投入产出关系, 明确责权关系, 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投入, 可使其不再成为经营单位的经营负担, 有利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 使其生态防护效益得到时最大限度发挥。

1.3 森林分类经营是林场林地资源有效利用的保证

在林场中, 重要的生产资源即是林地, 林地是林业人员赖以生活的基础, 因为林地的重要性, 因此林场在林地上会投入大部分的精力, 来进行生产经营, 但林场的林地资源是很有限的, 林场又受自己经营水平和技术水平的制约, 对林地资源没有有效地利用起来。所以对林场林地进行分类经营是十分必要的, 分类经营后, 可以对有限的林地资源进行科学的规划, 按其特点来划分经营的类型, 同时大力发展高效林业, 可以有力的提高林场林地的利用率及经济效益。

2 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与林业分类经营

我国林场现行管理体制已沿用多年。其基本特点是把林场作为企事业单位管理, 在商品生产中, 林场向国家纳税体现与国家的经济关系, 向主管部门缴纳各种专项费用体现隶属管理关系;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这种管理体制有其合理性, 在林场经济自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 通过国家事业费投入, 解决了林场建设初期的造林投入。同时, 通过集中专项费用筹集了大量林业基本建设资金, 为大规模绿化造林提供了投入保证。在我国林木资源较少的情况下, 实行限额采伐也是保护有限林木资源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 也应看到, 要实现分类经营, 现行管理体制也存在很大局限性。首先, 从责、权、利关系看, 实施分类经营后, 商品林的经营完全是商品生产行为, 林场的商品林经营活动应等同于企业的商品生产活动。林场的生产经营应计算投入产出, 占用生产资源应支付一定的代价。林场的经营成果主要通过所有权分配, 而现行管理体制不能根本解决这些问题。

其次, 从投入关系分析, 林场投入的两个问题未能很好解决, 第一, 目前林场所拥有的部分商品林是由国家投入的, 但由于林场管理体制的原因, 这部分商品林的收益却未能把国家投入的利益充分的体现出来。第二, 林场的生态公益林是不能为林场带来经济效益的, 但是这部分生态公益林的培育、管理、养护等经营又都是林场来进行的, 所以这其中也体现了对林场的不合理性。

3 林场分类经营措施探讨

3.1 林场划类经营

林场实施分类经营首先应解决林场的划类经营问题。措施上可根据林场资源构成情况把林场划为两大类型, 即经营商品林为主的林场和经营生态公益林为主的林场。对于商品生产型林场按规范的管理方式管理, 占用林地资源应缴纳林地占用费, 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折成股份, 在林场分配过程中, 国家股份所得应上缴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 林场的经营活动照章纳税, 林场的经营活动投入应通过国家计划解决, 这部分资金又可通过向受益部门收取森林效益补偿费解决。在不影响森林生态防护效益的条件下, 允许林场积极从事商品生产, 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

3.2 林场森林资源划类经营

对林场划类经营后, 还应对林场的资源划类经营。生态公益型林场其经营投入主要通过经营管理投入预算由国家投资解决。商品经营型林场由于存在两类资源, 还必须对森林资源划类经营。对于商品林完全由林场自主经营, 国家或主管部门少干预;对于生态公益林应实行森林效益补偿制, 解决其经营投入。实施时, 可由主管部门向受益部门征收, 林场则通过税费减免或先征后返方式按其拥有生态公益林数量多少, 根据经营管理投入大小确定林场应是补偿额。

结语

由上可知, 在林区实行分类经营是十分必要的, 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因此我们要以林场为单位, 进行分类经营管理, 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 发挥林区的优势, 促进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建友.从泰安市国有林场分类经营的做法谈三门峡市国有林场的发展出路[J].河南林业, 2000 (05)

[2]马文乾, 浅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林场的发展对策[J].青海农林科技, 2002 (S1) .

分类广告代理经营协议 第2篇

甲方:东莞市天隽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

受东莞日报社委托,甲方独家代理《东莞日报》分类广告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代理经营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作为《东莞日报》分类广告的业务代理经营商,享有与甲方同等的业务承接资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及管理规定,并享有相应的代理利益。(见附件)

二、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及东莞日报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维护消费者、广告主、东莞日报社的名誉及利益为基本原则。积极开拓业务,在各个环节上精益求精,维护良好的广告工作秩序。

三、甲方负责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及阶段优惠措施,乙方须按甲方给出的统一按刊例价和优惠措施严格执行,乙方不可擅自压价销售,破坏价格秩序;

四、甲方需将收费标准调整及阶段折扣措施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需严格按照起止时限、适用范围等执行;

五、甲方有权确定广告的编排次序,乙方不可擅自承诺指定编排位置;

六、东莞日报社有权调整刊登位置及时间,甲方有责任及时通知乙方;

七、乙方有责任对所承接业务的客户资质、证明文件、信息内容等做出审查,因审查不严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或东莞日报社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报社规定的信息内容提出必要的修正要求,或有权将该合同作废;

八、乙方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所达成的任何协议对甲方不构成任何约束;

九、乙方在承揽业务或履行业务合同过程中,如与客户发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及独力承担相应责任;

十、乙方须在签订此协议3个工作日内交纳___壹万__元的保证金,否则协议无效。

十一、保证金在协议到期解除之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给乙方。

十二、本协议代理有效期限为壹年,自贰零零陆年月日至贰零零柒年月日截止。

十三、本协议双方需信守执行,若任何一方违反,对方有权终止协议执行。

十四、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

十五、非经双方事先的书面许可,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向无关联方公开,以确保双方的商业秘密不被外泄。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权。

甲方:东莞市天隽广告有限公司乙方:

签章:签章:

解析林场的分类经营措施 第3篇

【关键词】林场;分类经营;商品林

1.林场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的必要性

1.1实行分类经营可使商品林真正走向市场

国有林的种植目的是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为地方带来显著的经济收益,通过人工培育减少对野生森林资源的过度开采。树木种植到成材经历的时间长,大面积造林需要投入一定量的资金,但不能很快投入到市场中售卖,导致流动资金短缺,影响林场的长远发展。通过分类经营,在种植前做出合理规划,将多种树木搭配种植,充分调查市场,利用树木生长周期的差异,在不同时期都可获得利润。对森林开展分类经营,可推动林业市场发展进步。传统的和管理方式很难调动种植人员的积极性,周期长见效慢,阻碍了植树造林工作的开展,时下经济快速发展,对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也应该推出新方案。

1.2实施分类经营可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经营和保护

受树叶形状等因素的影响,树木进行光合作用的强度也存在差异,通过造林改善环境污染是目前环保工作的有效途径。大面积种植树木可以影响自然环境,减少恶劣天气的产生,传统模式下环保林属于公益项目,不能获得经济效益,但公益事业有需要流动资金的支撑,如此一来的恶性循环使得环保事业停滞不前。对公益实施分类管理,可有效解决这一类问题。林业管理部门对整个地区的种植规模与品种进行设计,进行种植区域划分,公益林也可以有明确的归属性,由地方林业局监管采伐,售卖的资金作为种植人员的工资支出,将剩余部分继续投入到种植基地维护中。通过这中方法可有效的促进环保工作开展效率。

1.3森林分類经营是林场林地资源有效利用的保证

分类经营可帮助合理利用种植基地土壤资源。在高大的成品树森林中。树干底层闲置空间较多,为保证生长过程中不受周围树木的影响,树木之间的间隔在种植时期会预留多一些。分类经营过程中可通过搭配种植将这部分空闲空间进行利用。乔木与灌木都是很好的选择既保证了树种的多样性,同时具有观赏价值高、低于病害能力增大的优点。种植过程中受多种因素限制,很难进行搭配种植,这需要管理人员做好前期调动工作,为树木的生长提供有力条件,保证存活率,个别死亡现象可以后期进行补种。实施动态管理分类经营的科学理念。

2.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与林业分类经营

现阶段的经营与管理方式比较落后,种植技术近年来得到大力发展,国家对管理改革还不够重视。我国林场现行管理体制已沿用多年。其基本特点是把林场作为企事业单位管理,在商品生产中,林场向国家纳税体现与国家的经济关系,向主管部门缴纳各种专项费用体现隶属管理关系;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这种管理体制有其合理性,在林场经济自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国家事业费投入,解决了林场建设初期的造林投入。同时,通过集中专项费用筹集了大量林业基本建设资金,为大规模绿化造林提供了投入保证。在我国林木资源较少的情况下,实行限额采伐也是保护有限林木资源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也应看到,要实现分类经营,现行管理体制也存在很大局限性。首先,从责、权、利关系看,实施分类经营后,商品林的经营完全是商品生产行为,林场的商品林经营活动应等同于企业的商品生产活动。林场的生产经营应计算投入产出,占用生产资源应支付一定的代价。林场的经营成果主要通过所有权分配,而现行管理体制不能根本解决这些问题。

其次,从投入关系分析,林场投入的两个问题未能很好解决,第一,目前林场所拥有的部分商品林是由国家投入的,但由于林场管理体制的原因,这部分商品林的收益却未能把国家投入的利益充分的体现出来。第二,林场的生态公益林是不能为林场带来经济效益的,但是这部分生态公益林的培育、管理、养护等经营又都是林场来进行的,所以这其中也体现了对林场的不合理性。

3.林场分类经营措施探讨

3.1林场划类经营

林场实施分类经营首先应解决林场的划类经营问题。措施上可根据林场资源构成情况把林场划为两大类型,即经营商品林为主的林场和经营生态公益林为主的林场。对于商品生产型林场按规范的管理方式管理,占用林地资源应缴纳林地占用费,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折成股份,在林场分配过程中,国家股份所得应上缴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林场的经营活动照章纳税,林场的经营活动投入应通过国家计划解决,这部分资金又可通过向受益部门收取森林效益补偿费解决。在不影响森林生态防护效益的条件下,允许林场积极从事商品生产,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

3.2林场森林资源划类经营

对林场划类经营后,还应对林场的资源划类经营。生态公益型林场其经营投入主要通过经营管理投入预算由国家投资解决。商品经营型林场由于存在两类资源,还必须对森林资源划类经营。对于商品林完全由林场自主经营,国家或主管部门少干预;对于生态公益林应实行森林效益补偿制,解决其经营投入。实施时,可由主管部门向受益部门征收,林场则通过税费减免或先征后返方式按其拥有生态公益林数量多少,根据经营管理投入大小确定林场应是补偿额。

4.国有林场分类经营改革的保障措施

4.1商品经营型林场分类经营改革的保障措施

商品经营型林场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基础,能够自我循环,但用材林经营周期长,比较利益低,风险大,很难完全灵活和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因此:①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和修改不能适65第2期朱永法等:国有林场分类经营改革探讨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有关林业政策,进一步落实林场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切实解决税费名目繁多、不合理收费和重复征税的问题,减少林业税费,减轻林农负担,并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税费的使用和管理;②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场要从外部继续给予扶持,对林场的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给予政策性优惠贷款,对其兴办的二、三产业发放商业性贷款。

4.2生态公益型林场分类经营改革的保障措施

生态公益型林场商品经营收入几乎没有,靠自身力量是不可能维持正常经营的,对此类林场应建立一个稳定的生态公益林建设投入机制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①在我国的《森林法》和《水法》中都明确表示政府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根据以上法规精神,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尽快研究其实施细则,做出实际行动,进行公益林监测评估,建立其价值补偿制度,并贯彻施行;②具体办法是政府根据生态效益“谁受益,谁补偿”和“服务于社会、取之于社会”的原则,对受益对象明确的,应向受益单位按一定标准收取应缴的补偿价值;对受益对象不明确的,采取由社会承担、财政补贴的办法.在国家财政收支上设立森林生态补偿费用户头,实行专款专用,对其收支统一进行管理;③对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可从下面几方面考虑:林地费用价、基础性建设费用、经营管理费用、灾害损失、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等,要遵循合理计算原则,建立林场生态效益自我补偿、社会补偿、国家补偿的多层次补偿体系。

5.小结

由上可知,在林区实行分类经营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因此我们要以林场为单位,进行分类经营管理,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发挥林区的优势,促进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科]

【参考文献】

[1]王洋阳.吉林森工林区杨树工业人工林动态经济效益评价研究[J].东北林业大学,2014(03).

分类经营 第4篇

一、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核心政策, 但是我国一直为建立生态公益补偿机制, 这势必导致公益林经营主体不明, 或经营主体无力正常地对其进行经营和管护, 甚至会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掠夺。1、人们的生态观念不强, 对林业的三大效益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国在历史上就有植树种竹的优良传统, 但人们更多的是追求森林中的木材、薪材及林副产品等林产品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农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长期以来形成认识上的严重偏差, 弱视甚至无视林业所带来的各种生态、社会效益, 人们享受这种效益成了理所当然, 而补偿却成了盲区。林业部门, 特别是营林业承担了繁重的造林、育林任务, 而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经营困难成为必然。如一些森林公园、水利设施的经营中, 森林的管护和抚育等任务属林业部门的“分内事”, 而经营收入却进入了旅游部门、水利部门的账户。这种投入和产出脱节、剥离的现象应该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2、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计算困难。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问题的提出, 已为时不短, 并早已载入《森林法》中, 但迄今还没有一个明确且切实可行的计算方法和补偿办法。公益林的补偿问题是制约公益林建设和实行分类经营的关键。长期以来, 因公益林具有效益外在性和受益对象广泛性的特点, 造成公益林“少数人负担, 全社会受益”、“相对不发达地区负担, 相对发达地区受益”、“上游负担, 下游受益”、“林业部门负担, 全社会受益”的不合理局面。再加上其牵涉面广, 政策性强, 到目前为此, 国家尚未对国家公益林的补偿程序、补偿办法、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筹资渠道等方面制订出明晰的政策。

二、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 我国林业经营一直担负着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提供木质产品及其它林产品;二是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但事实上, 我国林业几十年来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经营模式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等影响, 一直奉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 重采轻造、集中过伐的林业经营模式。几十年来, 整个林业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森林采伐工业上, 大规模开采国有林区与天然林区, 造成天然林面积的剧减。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而统一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之下, 按同样的体制、同样的模式与方法去经营建设, 带来的问题也很多: (1) 大面积的天然林资源尤其是天然林中的原始林被采伐后, 被林相单一的人工林取代, 造成生态危机的潜伏。天然林生态系统结构复杂、功能完善、生物多样性丰富, 具有人工林不可比拟的生态价值。 (2) 因缺乏科学的价值利益投入补偿机制, 国有林区和各类防护林经营单位面临沉重的困难。因无林可采, 或者无法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 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3) 林业企业经营目标不明确, 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让位于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目标。

三、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矛盾依然存在

分类经营实施之初, 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商品林则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任。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 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结构不均衡性及对天然林过量采伐, 在分类经营实施之初所区划的商品林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 对森林分布较多, 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 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四、公益林建设与林农生活水平提高的矛盾

国家对重点公益林的区域布局政策及公益林的补偿政策不明确, 让一些既得利益者坐享其成而未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 也使一些地区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过程中埋下伏笔, 以便将来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政策上靠。另外, 处于山区、重点林区的公益林, 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林农的生计问题, 。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大多为贫困山区, 林农对森林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很高。林农在能源、建房和自用材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消耗森林资源, 经济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森林。政府若不能采取切实可行的调控手段对林农及其利益从根本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保护, 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将很难得到较长期的保证。

五、生态公益林的人工林问题

试论国有林场森林分类经营 第5篇

国有林场实施分类经营首先应解决国有林场的划类经营问题。措施上可根据林场资源构成情况把国有林场划为两大类型,即经营商品林为主的国有林

场和经营生态公益林为主的国有林场。对于商品生产型国有林场按规范的管理方式管理,占用林地资源应缴纳林地占用费,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折成股份,在林场分配过程中,国家股份所得应上缴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林场的经营活动照章纳税,林场的经营活动投入应通过国家计划解决,这部分资金又可通过向受益部门收取森林效益补偿费解决。在不影响森林生态防护效益的条件下,允许林场积极从事商品生产,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我区的大部分水源林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可按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防护林占绝对优势的国有林场也应作为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管理。

2.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划类经营

对国有林场划类经营后,还应对国有林场的资源划类经营。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其经营投入主要通过经营管理投入预算由国家投资解决。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由于存在两类资源,还必须对森林资源划类经营。对于商品林完全由林场自主经营,国家或主管部门少干预;对于生态公益林应实行森林效益补偿制,解决其经营投入。实施时,可由主管部门向受益部门征收,林场则通过税费减免或先征后返方式按其拥有生态公益林数量多少,根据经营管理投入大小确定林场应是补偿额。

关于林场森林分类经营的分析 第6篇

【关键词】林场;森林分类经营;发展;措施

在以往的林场经营中,一般都是以统一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这样虽然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简化管理手段。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统一经营的方式已经不再适合市场需求,也不利于林场提升市场竞争力。为此,笔者认为当前林场应该积极转变经营理念。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方式,以此来更好的适应新时期的市场需求,促进林场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森林分类经营概述

这里所指的森林分类经营,是指按照树种对森林进行分类,划分出不同的管理区域,并根据树种的生长特点来采取有针对性、有规律性的管理,这样能够充分发挥一种树种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实现林业生产的规模化和流程化,从而提升林场的经营效益。严格来讲,森林分类经营实际上是一种多效益主导利用的经营方式,其并不是要将林场中的所有树种都分门别类的严格区分开来,而是要以某一林种为主,其他林种为辅,从实现多种效益出发,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或者商品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其综合效益。森林分类经营已经成为未来林场发展的主要趋势,需要引起林业相关部门的重视。

2.当前林场森林分类经营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林场开始采用森林分类经营方式开展营林活动,但是受体制、供需等方面的影响,林业分类经营的效益并不是十分理想,还有很大的进步和改进空间。具体来讲,当前林业分类经营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1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管理机制是实施一项新经营模式的基础保障,若没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制,是很难实现良好的经营管理效益的。目前我国林业在森林分类经营方面,就缺乏完善的分类经营机制,甚至连对森林的分类标准都没有完全统一,这就为森林的分类经营管理带来很大不利。例如林场受传统经营思想的影响,无法分清商品林和公益林,也不能对其具备的价值和应有的效益有很好的掌控。再例如林场领导者不能分清每个树种的经济属性,也就无法采取更合理的方式进行营林。若在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下进行营林生产,所采用的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方法都一样,那么就很有可能带来以下问题:首先,天然林源很有可能被人工林取代,带来一定的生态危机。其次,无法进行有效的价值利益投入补偿,林场经营将面临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在此,没有明确的经营目标,林场经营生产效率很难提升。

2.2受林木资源供需矛盾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森林资源分布并不平衡,并且普遍存在着对天然林砍伐过量的现象,若现在就全面实施分类经营管理模式,则所划分的商品林是很难满足市场需求的。供需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会对林场的经济效益带来一定影响。尤其是在一些以林业经济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地区,全面采取分类经营会对其持续发展产生一定冲击,可能会给林区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瓶颈。

3.森林分类经营与林业可持续发展

林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不可能通过无限制扩大经营范围来实现,只有通过对林地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才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方向。这对林场尤为重要。现在我国林场的经营规模已基本确定,林场经营面积只有缩小而不可能扩大。因此,林场走外延发展来实现可持续发展不现实的。实现林业分类经营,基本指导思想是根据森林主体功能的发挥来经营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资的经济效果,其经营行为完全是一种商品生产行为。商品生产行为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约束。因此,对于商品林经营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也不宜采用严格的计划去控制,而应由企业根据市场作出选择。生态公益林则以森林生态公益功能的发挥为主要经营目的,而生态公益功能则不可能直接体现为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通过宏观调控,以总体功能最佳为指导,协调经营行为,理顺经营与受益、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才能保证其经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4.林场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的必要性

4.1实行分类经营可使商品林真正走向市场

长期以来,林业受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产出投入比低,不能实现正常的投资回报等因素影响,很难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而成为粗放经济的传统產业的典型代表。实施分类经营,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的经营,使林业部门能够选择经济效益好的经营对象来经营,从而使商品林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在有较高投资回报后,亦可吸引社会生产资源流向林业部门,部分解决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

4.2实施分类经营可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经营和保护

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功能是森林的生态防护效益,这种效益的受益主体往往不是森林经营者,这就形成了受益者不经营不投入,而经营者主体投入不受益的矛盾。在分类经营不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林场的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成为林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经营对象。由于没有产出,林场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有效经营。因此,在未实施分类经营的情况下,由于不能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权益与责任关系,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经营,大大降低了防护效益。

5.林场分类经营措施

林场实施分类经营首先应解决林场的划类经营问题。措施上可根据林场资源构成情况把林场划为两大类型,即经营商品林为主的林场和经营生态公益林为主的林场。对于商品生产型林场按规范的管理方式管理,占用林地资源应缴纳林地占用费,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折成股份,在林场分配过程中,国家股份所得应上缴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林场的经营活动照章纳税,林场的经营活动投入应通过国家计划解决,这部分资金又可通过向受益部门收取森林效益补偿费解决。在不影响森林生态防护效益的条件下,允许林场积极从事商品生产,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

6.结束语

总之,在未来的林场森林经营管理中,实施分类经营已经成为必然。但就当前林业发展的现状和林业基本情况来看,还不适合大面积的推广实施分类经营,以免对林区经济带来不利影响。尽管当前林场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相关机制也不够健全,但相信在未来的经济市场影响下,林场的分类经营水平会越来越高,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同时也能够很好的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科]

【参考文献】

[1]张喜文,孙福山.黑龙江森林分类经营的意义与策略[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10).

[2]马其新.国有林场在森林分类经营中的处境探析[J].现代农业科技,2008(23).

浅论林场森林分类经营 第7篇

1 森林分类经营与林业可持续发展

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与林业分类经营有密切的联系。林地资源的稀缺性, 决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不可能通过无限制扩大经营范围来实现, 只有通过对林地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 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才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方向。这对林场尤为重要。现在我国林场的经营规模已基本确定, 林场经营面积只有缩小而不可能扩大。因此, 林场走外延发展来实现可持续发展不现实的。

实现林业分类经营, 基本指导思想是根据森林主体功能的发挥来经营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资的经济效果, 其经营行为完全是一种商品生产行为。商品生产行为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约束。因此, 对于商品林经营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 也不宜采用严格的计划去控制, 而应由企业根据市场作出选择。生态公益林则以森林生态公益功能的发挥为主要经营目的, 而生态公益功能则不可能直接体现为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因此, 必须通过宏观调控, 以总体功能最佳为指导, 协调经营行为, 理顺经营与受益、投入与产出的关系, 才能保证其经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2 林场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的必要性

2.1 实行分类经营可使商品林真正走向市场

长期以来, 林业受生产周期长, 见效慢, 产出投入比低, 不能实现正常的投资回报等因素影响, 很难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而成为粗放经济的传统产业的典型代表。尤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生产经营部门经营自主权有限, 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是服从计划而不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实施经营, 林业不能彻底走向市场。

实施分类经营, 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的经营, 使林业部门能够选择经济效益好的经营对象来经营, 从而使商品林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 在有较高投资回报后, 亦可吸引社会生产资源流向林业部门, 部分解决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

林场实现森林分类经营后, 其商品林经营完全属企业生产行为, 一切经营活动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有利提高林场的经营积极性, 亦可避免林场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2 实施分类经营可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经营和保护

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功能是森林的生态防护效益, 这种效益的受益主体往往不是森林经营者, 这就形成了受益者不经营不投入, 而经营者主体投入不受益的矛盾。在分类经营不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 林场的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成为林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经营对象。由于没有产出, 林场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有效经营。因此, 在未实施分类经营的情况下, 由于不能理顺投入产出关系, 权益与责任关系, 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经营, 大大降低了防护效益。

实施分类经营后, 通过理顺投入产出关系, 明确责权关系, 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投入, 可使其不再成为经营单位的经营负担, 有利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 使其生态防护效益得到时最大限度发挥。

2.3 森林分类经营是林场林地资源有效利用的保证

林地是林场最重要的生产资源, 由于受经营管理水平限制, 一方面是林场为了维护林地所有权不得不花大量精力, 另一方面, 林场对有限的林地资源利用效力低。实施分类经营后, 通过对现有林地科学规划, 按森林主体功能划分经营类型, 同时在商品林经营中大力发展高效林业, 可以有效解决林场林地利用效力低下问题。

3 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与林业分类经营

我国林场现行管理体制已沿用多年。其基本特点是把林场作为企事业单位管理, 在商品生产中, 林场向国家纳税体现与国家的经济关系, 向主管部门缴纳各种专项费用体现隶属管理关系;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这种管理体制有其合理性, 在林场经济自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 通过国家事业费投入, 解决了林场建设初期的造林投入。同时, 通过集中专项费用筹集了大量林业基本建设资金, 为大规模绿化造林提供了投入保证。在我国林木资源较少的情况下, 实行限额采伐也是保护有限林木资源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 也应看到, 要实现分类经营, 现行管理体制也存在很大局限性。首先, 从责、权、利关系看, 实施分类经营后, 商品林的经营完全是商品生产行为, 林场的商品林经营活动应等同于企业的商品生产活动。林场的生产经营应计算投入产出, 占用生产资源应支付一定的代价。林场的经营成果主要通过所有权分配, 而现行管理体制不能根本解决这些问题。

其次, 从投入关系分析, 林场投入的两个问题未能很好解决, 第一, 林场现有商品林大部分是国家投入形成的, 由于林场实行事业化管理, 这部分商品林林场在生产受益中, 未能把国家投入的利益体现出来。第二, 林场的生态公益林是林场的非商品生产对象, 但林场必须投放生产资源经营管理, 这对林场又是不合理的。

4 林场分类经营措施探讨

4.1 林场划类经营

林场实施分类经营首先应解决林场的划类经营问题。措施上可根据林场资源构成情况把林场划为两大类型, 即经营商品林为主的林场和经营生态公益林为主的林场。对于商品生产型林场按规范的管理方式管理, 占用林地资源应缴纳林地占用费, 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折成股份, 在林场分配过程中, 国家股份所得应上缴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 林场的经营活动照章纳税, 林场的经营活动投入应通过国家计划解决, 这部分资金又可通过向受益部门收取森林效益补偿费解决。在不影响森林生态防护效益的条件下, 允许林场积极从事商品生产, 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我区的大部分水源林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可按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 防护林占绝对优势的林场也应作为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管理。

4.2 林场森林资源划类经营

对林场划类经营后, 还应对林场的资源划类经营。生态公益型林场其经营投入主要通过经营管理投入预算由国家投资解决。商品经营型林场由于存在两类资源, 还必须对森林资源划类经营。对于商品林完全由林场自主经营, 国家或主管部门少干预;对于生态公益林应实行森林效益补偿制, 解决其经营投入。实施时, 可由主管部门向受益部门征收, 林场则通过税费减免或先征后返方式按其拥有生态公益林数量多少, 根据经营管理投入大小确定林场应是补偿额。

严格来说, 任何森林资源都具有一定的生态公益功能, 因此, 所谓兼用型森林资源不应再补偿其生态公益功能, 理由是该类森林是有产出的, 其经营投入小于产业, 通过森林生产经营完全可解决投入来源。

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探讨 第8篇

关键词:林业,分类经营

1 林业分类经营的内涵

林业分类经营是充分发挥森林多种效能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是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林业分类经营的内涵是:按照国民经济发展对林业不同的主导需求, 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森林资源分别确定经营方向和管理措施。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战略关系到林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定位, 关系到如何合理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布局, 关系到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的三大效益。

实现林业分类经营, 基本指导思想是根据森林主体功能的发挥来经营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资的经济效果, 其经营行为完全是一种商品生产行为。商品生产行为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约束。因此, 对于商品林经营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 也不宜采用严格的计划去控制, 而应由企业根据市场作出选择。生态公益林则以森林生态公益功能的发挥为主要经营目的, 而生态公益功能则不可能直接体现为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因此, 必须通过宏观调控, 以总体功能最佳为指导, 协调经营行为, 理顺经营与受益、投入与产出的关系, 才能保证其经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林业分类经营其实质是林业经营的集约化与细分化。通过分类经营, 可使经营对象整体功能发挥最佳, 实现高效经营, 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这即有利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对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 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2 林业分类经营发展趋势

以往森林按林种一般分为五类, 即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风景林和薪炭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种分法已不适应林业管理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实行林业分类经营。这是一项涉及林业经营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经济政策、管理措施和组织形式等多方面的深层次综合配套改革。新的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 是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的两大需求进行分类, 以生态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为公益林, 以直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为商品林, 介于二者之间的划为兼用林, 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的整体效益, 保护生态环境。

3 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必要性

3.1 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可使商品林真正走向市场

长期以来, 林业受生产周期长, 见效慢, 产出投入比低, 不能实现正常的投资回报等因素影响, 很难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而成为粗放经济的传统产业的典型代表。尤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生产经营部门经营自主权有限, 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是服从计划而不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实施经营, 林业不能彻底走向市场。

实施林业分类经营, 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的经营, 使林业部门能够选择经济效益好的经营对象来经营, 从而使商品林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 在有较高投资回报后, 亦可吸引社会生产资源流向林业部门, 部分解决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

3.2 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可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经营和保护

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功能是森林的生态防护效益, 这种效益的受益主体往往不是森林经营者, 这就形成了受益者不经营不投入, 而经营者主体投入不受益的矛盾。在分类经营不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 生态公益林成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经营对象。由于不能理顺投入产出关系, 权益与责任关系, 生态公益林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经营, 大大降低了防护效益。

4 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措施探讨

4.1 进行林场划类经营

林业实施分类经营首先应解决森林的划类经营问题。措施上可根据林场资源构成情况把国有林场划为两大类型, 即经营商品林为主的林场和经营生态公益林为主的林场。对于商品生产型林场按规范的管理方式管理, 占用林地资源应缴纳林地占用费, 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折成股份, 在林场分配过程中, 国家股份所得应上缴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 林场的经营活动照章纳税, 林场的经营活动投入应通过国家计划解决, 这部分资金又可通过向受益部门收取森林效益补偿费解决。在不影响森林生态防护效益的条件下, 允许林场积极从事商品生产, 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

4.2 进行林场森林资源划类经营

对各林场划类经营后, 还应对各林场的资源划类经营。生态公益型林场其经营投入主要通过经营管理投入预算由国家投资解决。商品经营型林场由于存在两类资源, 还必须对森林资源划类经营。对于商品林完全由林场自主经营, 国家或主管部门少干预;对于生态公益林应实行森林效益补偿制, 解决其经营投入。实施时, 可由主管部门向受益部门征收, 林场则通过税费减免或先征后返方式按其拥有生态公益林数量多少, 根据经营管理投入大小确定林场的补偿额。

4.3 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资源林政管理制度, 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监督

必须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 重新制定和调整各类森林的经营方案, 实行不同的森林采伐利用政策和管理制度, 按照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 进一步实现对森林资源的分类管理, 管住管好公益林, 放开搞活商品林。

4.4 完善林业分类经营的组织形式

对商品林业建设, 采取和探索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多种实现形式, 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经营形式, 促进商品林走市场化、集约化、基地化、林工贸一体化的产业化发展道路, 真正达到"搞活商品林"的目的。对公益林建设, 强化政府的组织管理, 对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营造的生态林, 应主要采取工程项目建设和林场管理的组织形式。此外, 还应当在实行预算管理基础上, 积极引入造林承包、管护承包以及招投标等管理方式, 以提高公益林建设和管理效率。

4.5 改进分类经营条件下对森林的经营方式

根据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不同特点, 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公益林建设应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 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工程造林以及卫生伐、景观性质抚育、病虫害防治等有利于生态公益林保护的经营措施, 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根据立地条件和林分特点采用不同的作业法, 以天然林 (以自然演替为主) 作业为主, 其次是人工复层林作业和培育天然林 (择伐或渐伐) 作业, 不采用人工单层林 (皆伐) 作业。商品林要定向培育, 实行产业化经营, 实行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集约经营, 在利用较少林地提高木材和各类林产品供给能力基础上, 进一步把更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下来, 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林业分类经营改革不仅涉及到林业内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济政策的各项改革, 也涉及到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 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参与, 这是确保这项改革成功的关键。

参考文献

景宁县毛竹分类经营方案探讨 第9篇

关键词:景宁县,毛竹,分类经营

景宁县位于浙西南, 是浙江省重点林区县 (市) 之一, 境内毛竹资源丰富, 据2009年全县森林资源调查, 有毛竹林16011.6hm2, 4017.16万株, 平均立竹2508.9株/hm2。为充分合理地开发现有资源, 实现永续利用, 发挥森林资源的最大效益, 笔者在全县森林资源调查的基础上, 提出了毛竹分类经营方案。

1 总体思路

根据景宁县毛竹的分布情况、自然条件等, 按照以下标准将现有竹林划分为3种类型, Ⅰ类:海拔1000m以下, 坡度不大于25°, 土层厚度80cm以上, 交通便利, 立竹2000株/hm2以上, 平均胸径9cm以上;Ⅱ类:海拔在1200m以内, 坡度33°以内, 土层厚度50cm以上, 交通比较便利, 立竹不低于1700株/hm2, 平均胸径8cm以上;Ⅲ类:达不到Ⅰ类、Ⅱ类的全部划分Ⅲ类。根据以上3类竹林现状, 结合景宁县目前竹子加工、生产利用状况, 分别规划高效笋用林、笋竹两用林、高效材用林、生态竹林4种培育类型。

2 分类培育

2.1 高效笋用林

以培育笋用为目标, 该类竹林面积最少, 对立地要求最高。选择类型均为Ⅰ类竹林, 具体培育措施如下。

2.1.1 垦复

在初夏或冬季进行, 以20cm~30cm为宜。深翻时要尽量避免损伤竹鞭和笋芽, 同时要捡除石块、挖除树蔸、老竹鞭和竹蔸等。

2.1.2 施肥

长笋、长叶、换叶期应多施氮肥, 孕笋期应多施磷钾肥。施肥应以有机肥为主。为提高肥效和减少肥料对环境的影响, 也可施用竹林高效液体肥BNP。

2.1.3 结构

逐年进行年龄结构调整, 达到1度∶2度∶3度=2∶2∶1, 立竹密度以2100株/hm2~2700株/hm2为佳, 分布均匀, 胸径在10cm以上。

2.1.4 钩梢

钩梢不但可以防止竹被风倒雪压, 还可以削弱立竹顶端优势, 促进地下鞭多发笋, 提高经济效益。

2.2 高效材用林

以培育材用林为主, 交通比较方便, 土壤费力较好的毛竹林, 具体采取的经营措施如下。

2.2.1 抚育

每2年对竹林进行1次全面的劈山或垦复, 在出笋小年的8~9月, 抚育时将劈倒的杂草和灌木均匀地铺于林地, 抚育是结合竹林结构调整, 最终达到1度∶2度∶3度∶4度=4∶3∶2∶1。

2.2.2 复壮

深翻时挖去发黑无芽的老鞭、死鞭、弱小细鞭, 保留二至三年生的新壮鞭, 尽量不使其受损伤, 深埋, 条件许可的, 深翻是结合施肥, 促进复壮效果。

2.2.4 培竹

初期, 竹林未达到要求密度时, 尽量多保留竹笋, 培育新竹, 达到要求密度后要注意择期择优留笋养竹, 即选择出笋盛期留笋, 健壮大笋养竹。

2.2.5 采伐伐去4度以上老竹和部分

3度竹和少量2度竹, 在立竹较密的地方多采, 在立竹较疏的地方少采。

2.3 笋竹两用林

该类竹林主要选择Ⅰ类和Ⅱ类竹林进行培育, 根据当年笋、竹价格, 确定当年主要经营目的, 即主要是挖笋还是留竹, 具体的经营措施如下。

2.3.1 立地

笋竹两用林应选择交通方便、坡度比较平缓、立竹数1800株/hm2以上, 平均胸径不小于8cm的现有竹林。

2.3.2 垦复

根据实际情况, 可在全面清除林内杂灌木的基础上, 林地坡度25°以下的, 6~7月全面垦复, 林地坡度超过25°的, 每隔20m左右保留2m左右宽的水平带不要垦复, 以防止竹林水土流失。深翻深度20cm~30cm, 将竹蔸和石头清除, 把浮鞭、老鞭淘汰, 枯落物和杂草翻埋入土中, 以后每隔3~4年垦复1次。

2.3.3 施肥以沟施为主、结合兜施, 也可施用竹林高效液体肥BNP。施肥时间:3~8月为宜。

2.3.4 留养

早期出土春笋全部采挖;出笋盛期 (一般在清明后) 约1周应着重选留健壮竹笋留养成竹, 每年应选留500株/hm2~650株/hm2, 其余全部采收;后期 (一般在谷雨左右) 除个别笋留养填补林中空地外, 全部采收。

2.3.5 结构

按笋竹两用林要求, 应保留立竹1800株/hm2~2400株/hm2。在立竹度未达到的林分要求时, 只能进行卫生伐;在立竹度达到结构指标要求后, 砍伐量原则上不能超过生长量, 限制在立竹总数的15%~20%之间。大小年分明的竹林, 砍伐时间应在大年出笋长竹后的秋、冬季和小年冬季, 大小年不分明的竹林, 冬季砍伐最好。

3 结语

合理规划是高效经营的前提, 根据立地、自然交通等编制景宁县竹林实施方案, 为科学管理提供了依据。分类经营能实现竹林效益最大化, 保持较好产出所需之林相, 实现高产稳产, 同时促进笋、竹加工业的发展, 提供丰富的加工材料, 解决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 拓宽农村人口的就业门路, 加快农村致富步伐, 实现产业强县, 促进景宁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金爱武.竹笋高效益生产关键技术[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2.

[2]景宁畲族自治县林业局.景宁畲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报告, 2009.3

[3]黄盛林, 付春河, 叶云, 等.竹资源开发利用技术与竹产业发展策略实用手册[M].北京:银声音像出版社, 2004.

[4]傅秋华, 潘心禾, 王瑞亮, 等.丽水笋用竹林经营模式[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5.

[5]曹流清, 李晓凤.毛竹大径材培育技术研究[J].竹子研究汇刊, 2003, 22 (4) :34

[6]陈奕浪.庆元县毛竹林分类经营方案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 2009, 17

略论森林分类经营现状及对策 第10篇

早在18世纪的时候, 就已经形成了关于森林分类运作的思想内容。不过那时的方法存在很多的不利现象, 比如其关注木材使用方面的内容, 但是不关注其它方面的要素。关注技术层次的要素, 忘记了社会经济层次的内容, 还有一项非常关键的内容是, 其没有和别的机构以及领域等合理的联系到一起。

针对其分类运作的思想, 目前世界上对它的方式以及意义等有很多不一样的思想。第一种是在特定的区间之中, 按照块状来运作, 结合其关键的特征分成很多的区域, 比如防护等。除此之外, 在同一个林中, 一次进行多种活动。对于它们的探讨历经了非常久的时间, 其分析的具体要素是对树林是不是具有效益和功能上的互斥和兼容是单目标与多目标上的差异。在我们国家, 存在着这样的一个争端, 即经济和生态是不是统一的。部分人觉得, 在带动树木以及相关的产品进步的时候, 为人带来一种非常优秀的生态氛围, 其看中的是两者是能够有机共处的。但是另外的一些人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思想, 当前无法开展两者统一的林业体系,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 第二种思想是非常显著地分类运作的思想。不过此类思想要重视的是关键功效上的划分, 它是矛盾的。林业本身就具有着生态和经济的两个特征, 这两个要素的获取有着不一样的特性。为了能够体现出市场调节资源的特点, 同时又能够应对其面对的不利现象, 所以要对林业开展分类化的运作。国家体改委和原林业部颁布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 正式推出以分类经营改革为主题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1992年, 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的《林业分工论》一书提出一种分类经营的模式———“林业分工论”, 即从发展战略和经营思想出发, 接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目的, 将林业分成商品林业、公益林业和兼容性林业三种。认为“林业分工论”是森林多功能主导利用的分工, 是林业的分工, 而不是林种的进一步划分。

自1995年原林业部颁发《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以来, 根据原林业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策通字[1996]69号) 精神, 各省 (区) 相继于1996年选择2~4个县 (市) 开展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 (林策发[1999]191号) 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 (林策发[2001]88号) 文件精神, 各省 (区) 相继启动了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到目前为止, 大部分省 (区) 已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 并将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成果上报到国家林业局。其间各省林业厅 (局) 也同时制定和发布了本省的《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分类区划界定工作。

2 关于分类运作的思想

开展分类运作是一种非常综合化的创造, 它的关键意义并不是对森林开展非常单一的分化, 而是以分类运作为前提, 开展相关的体系以及运作模式等等的革新, 以此来带动林业的有序发展, 从而带动国家的经济朝着健康合理的方向迈进。

(1) 合理的订立并且完善法规体系, 设置积极地管控措施。分类运作是一项非常新的内容, 其相关的法规体系等并不是非常的合理的, 还处于摸索阶段。希望相关的林业单位在开展好调研工作的前提下, 在最短的时间内落实有关的法规体系, 政府还要结合大的方针订立适应本区域的条例。

国家不仅仅要对公益性质的森林补充资金, 还应该设置专门的补偿体系。结合受益人投入的思想, 其服务的客体是非常明了的, 通过它的受益者来投入, 对于那些不是很明了的, 就有国家来对其投入。征收的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培育、经营管理和新的公益林工程建设。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在尝试采用一些方法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各级财政都从年度支出中拿出不少于1%的费用作为公益林的投入;湖南资兴市按水库灌溉田亩面积每亩每年收取20元人民币作为生态补偿费;广西金秀县的大瑶山水源林使下游一些县受益, 这些县每年给金秀县的水源林建设补偿费达数百万元。作为“全国森林分类经营试点县”的河北省平泉县根据补偿要素和实际情况, 提出补偿标准, 并把补偿渠道分为自我补偿、外部受益者补偿和国家政府补偿等三个方面。四川省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区, 很难将公益林的经营投资完全交由政府或者社会去承担, 但却可以本着向社会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的思路, 对一些事权比较明确的部门和单位, 征收生态林的建设补偿费。只有将这个“瓶颈”尽快打开, 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才有物质基础。

(2) 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 实施分类管理。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 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 实行事业化管理, 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 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 将退耕还林 (草) 、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 以免互相重迭, 避免重复建设。各省 (区) 、地 (市) 、县根据其生态区位重要性, 也应成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 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 实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而商品林建设商品林建设和管理可沿用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方法进行。推向市场, 作为企业行为, 在市场上参与竞争, 以适应市场, 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 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3) 积极地改善分类运作背景下运作体系。结合公益林以及商品林的具体特征, 使用不同的管控措施。对于公益林, 最好是切实的体现出其生态性, 要结合各种要素, 积极的开展封育活动, 切实的体现出林业的生态特征。针对商品林, 要将利润当成是最终的追求, 要结合市场的发展, 使用积极地运作模式。

特别是对商品林进行调节, 确保其构造等合理, 确保其合乎社会等的发展规定。在发展的时候, 要结合所在区域的具体特征, 将市场当成是关键的指引者, 积极地带动速生林的发展。对于那些条件优秀的区域, 要按照工程的体系来设置速生林, 要结合其布局的特征, 对其结构进行调节。

(4) 切实的为公益林区的人们应对难题。要指引这些区域的人们在保护环境的背景下带动经济进步, 要积极地应对其发展中面对的不利现象, 积极地开展节能工作, 推广沼气等, 积极地开展养殖等产业, 确保群众生活水平得以提升, 处理好资源维护以及生活水平提升之间的不利现象。

(5) 积极的进行税费的调节, 确保群众受利, 带动林业的进步。林产品在交税层次负重非常的严重, 这个现象并非是个例, 在许多的区域之中都有这个现象, 尤其是在生产和流通步骤中重叠收费, 这个现象受到大多数人的抵制, 别的附加税也很多, 对于林业的综合进步来讲, 有很大的阻力。最好是对其费率进行适当的调节, 确保群众受益, 带动经济发展。

3 结束语

图书分类与书店经营的冲突 第11篇

多少年来,不管时代如何变迁,图书分类法基本上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但从书店开始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起,在图书上架时,书店遇到了如何处理图书分类的尴尬。

现在,已经很少有书店严格按照图书分类法来划分销售区域,更多的书店倾向于主题书架或主题区域经营,道理很简单,适应时代潮流,迎合市场需求,方便读者选购。

图书分类的最终目的是方便读者、为顾客服务,如果书店考虑更多的是自己经营上的省事,那离书店关门大吉的时日也就不远了。当然,也不能完全方便了读者,放弃图书分类最基本的规则。

如今,书店里的图书分类上架,已不是简单意义上的陈列销售,上架与书店方方面面的运营都息息相关,草率的图书上架操作,会给以后的经营带来诸多的麻烦,更会让读者萌生各种各样的怨言。

整体上来看,国内书业现有的图书分类法已不适合时代潮流,也不符合市场需求,最理想的处理方法是,在保证书店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调整图书分类法与实际需求的冲突,宁可书店后台运营上复杂一些,也要让读者在选购图书时尽可能地方便。

对那些不怎么依赖于计算机和网络的书店来说,打乱图书分类规则,经营上不会出现什么过大的混乱;而对那些日常运营主要或完全依赖于计算机和网络的书店来讲,在变动图书分类的同时,就要求必须重新明晰图书分类的新规则,否则将对书店的正常营业造成诸多的障碍,直接影响销售状况,严重的会使书店的正常营业陷入瘫痪。

现在,国内营业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书店有近50家,我去过的大概有10多家,为什么那些营业面积相近的书店,营业额却有很大的差别呢?除了读者地域消费习惯差别,读者消费能力不同等等众多因素之外,图书分类不理想,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解决书店经营与图书分类法的冲突,使图书分类既顺畅书店的日常运营,又最大程度地方便读者,是每家书店要想取得佳绩首先要做好的基础事务之一。

与此同时,我们看到一些出版人士积极参与解决书店图书分类混乱的问题,但他们所能做的也仅仅是在图书某处,做一些建议性质的分类标示。岂不知,各家书店分类上架的规矩不同,出版社处理不好,不但帮不上书店什么大忙,反而更给书店增添了一道新的烦恼。

森林分类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12篇

1 森林分类经营所存在的问题

森林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森林分类经营牵涉到林业发展的方向, 牵涉到林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牵涉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建设和国家财政经济利益。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中还存在有如下问题。

1.1 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核心政策, 但是我国一直为建立生态公益补偿机制, 这势必导致公益林经营主体不明, 或经营主体无力正常地对其进行经营和管护, 甚至会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掠夺。公益林的补偿问题是制约公益林建设和实行分类经营的关键。长期以来, 因公益林具有效益, 外在性和受益对象广泛性的特点, 造成公益林“少数人负担, 全社会受益”、“相对不发达地区负担, 相对发达地区受益”、“上游负担, 下游受益”、“林业部门负担, 全社会受益”的不合理局面。再加上其牵涉面广, 政策性强, 到目前为此, 国家尚未对国家公益林的补偿程序、补偿办法、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筹资渠道等方面制订出明晰的政策。在国家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 各省、地方政府也未对地方公益林制订明晰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

1.2 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 我国林业经营一直担负着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提供木质产品及其它林产品;二是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但事实上, 我国林业几十年来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经营模式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等影响, 一直奉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 重采轻造、集中过伐的林业经营模式。几十年来, 整个林业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森林采伐工业上, 大规模开采国有林区与天然林区, 造成天然林面积的剧减。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但在目前分类经营实践中尚未有完善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办法, 而传统林业经营模式混淆了作为商品产业的林业和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林业在经济属性、经营利用目标、经营方式、管理要求、社会实现形式以及价值利益补偿等方面的差别, 而统一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之下, 按同样的体制、同样的模式与方法去经营建设, 带来的问题也很多。

1.3 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矛盾依然存在

分类经营实施之初, 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商品林则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任。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 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结构不均衡性及对天然林过量采伐, 在分类经营实施之初所区划的商品林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 对森林分布较多, 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 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1.4 公益林建设与林农生活水平提高的矛盾

国家对重点公益林的区域布局政策及公益林的补偿政策不明确, 让一些既得利益者坐享其成而未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 也使一些地区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过程中埋下伏笔, 以便将来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政策上靠。另外, 处于山区、重点林区的公益林, 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林农的生计问题。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大多为贫困山区, 林农对森林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很高。林农在能源、建房和自用材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消耗森林资源, 经济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森林。政府若不能采取切实可行的调控手段对林农及其利益从根本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保护, 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将很难得到较长期的保证。

1.5 林产品税费比例过高

据对部分省 (区) 调研, 林产品税费征收比例占销售价的比例偏大, 尤其在商品材上表现较突出。商品材平均税费比例占商品材销售的40%~50%, 特别是农业特产税在商品材生产和销售环节双重征收8%,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农对商品材生产的积极性, 影响了商品林的发展。

1.6 生态公益林的人工林问题

各省在分类经营区划中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有许多人工林, 这些划入公益林区域内的人工林除部分为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营造的如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 (草) 等国家生态工程林外, 尚有相当部分是世界银行贷款造林的速生丰产林和群众自发营造的用材林。据对湖北省调研, 湖北省划入天保工程区的人工林面积为106.5万hm2, 加上区划时未成林人工林地3.8万hm2, 实际为110.3万hm2, 直接划入禁伐区的人工林成林面积为7.3万hm2。这些已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区的人工林尤其是世行贷款造的人工林和农民自发营造的用材林全部划入禁伐区, 势必影响世行贷款的债权和债务偿还, 影响林农的经济利益而挫伤群众造林积极性, 除天保工程外, 其他生态公益林区也有类似情况。

2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有关对策和建议

2.1 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 建立管理办法

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各种政策、法规还不十分完善, 正在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 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 如“公益林管理办法”、“商品林管理办法”、“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森林分类经营的法规法律制订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 使森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和公益林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2.2 成立公益林实施分类管理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 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 实行事业化管理, 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 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 将退耕还林 (草) 、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 以免互相重迭, 避免重复建设。各省 (区) 、地 (市) 、县根据其生态区位重要性, 也应成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 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 实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

2.3 改进在分类经营条件下对森林的经营方式

根据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不同要求和特点, 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和经营方法。公益林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标, 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 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封山护林等营林方式, 实行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混交合理搭配, 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功能。对于商品林建设, 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 根据市场的需求, 采用高投入 (包括高科技的投入) 、高产出、高效益的“三高”模式的集约化经营。

2.4 帮助生态公益林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引导生态公益林区群众在不破坏环境建设的条件下发展经济, 解决林区群众的实际困难, 推广节能技术, 发展沼气解决群众烧柴问题, 发展林下养殖、种植业, 开发新的产业, 让林农增加收入, 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与林农生活提高的矛盾。

2.5 适度调整林产品税费, 让利于民, 促进林业发展

林产品尤其是商品木材在上缴税费方面负担过重的问题, 各省反映比较普遍, 特别是商品材在生产和流通两个环节重复征收两个8% (贵州省为两个8.8%) 的税问题, 林农和林区干部意见较大;其他地方性附加税比例也不少, 不利于林业的发展。建议适度调低商品材生产和流通领域农林特产税及其它税费征缴比例, 废除地方性搭车性收费, 让利于民, 促进森林资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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