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范文

2024-07-28

性别平等范文(精选12篇)

性别平等 第1篇

截至目前,督查组已发现了四大问题,一个是屡遭“白眼”频“碰壁”,公平待遇未落地;第二是抽贷、断贷现象突出,融资难仍普遍存在;第三个问题是,“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审批繁琐依然突出;最后一个问题是,成本高、负担重,影响企业投资意愿。

应当说,这些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存在,改变民营企业经营环境的政策也频繁出台,遗憾的是,这种环境从来没有实质性改变。民营企业别说获得与国企一样正常的“国民待遇”,甚至连外资企业的地位都不如。因此,为了发展与安全,一些民营企业主动要求戴上“红帽子”,更重视经营政府关系而不是遵循市场规则。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在资源配置与经济运行中的权力较大,主导性比较强,这种机制性的政策干预或临时的宏观调控措施,都会对民营企业运行产生影响,增加其不可预知的成本和冲击。再加上民营企业地位本来就比较低,也无法申诉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政策风险意识比较强。目前,民营投资下滑比较严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民营企业在2009年参与了投资热潮,但是很快因收缩而受伤严重,因此,当再次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的时候,他们比较谨慎。

对于这些问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已经给出了药方。首先,全会要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将市场作用提高到全新高度。其次,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如果能够落实这两条,民营企业将会真正获得公正的地位。但是从目前调研结果来看,显然仍需努力。这表明问题早就洞悉,关键是落实和执行。

如何落实和改善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呢?过去三十多年政策虽然出台很多,无法落地的主要原因是法治尚待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法治,即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必须遵守法律和契约,由信用驱动。为什么民营企业投资环境这么差?并不是政策不好,而是一些地方官员不执行,民营企业还无法用法律与规章来维护自身权利。因为,从中国行政诉讼的情况看,民告官很难成功。企业用法律成功维权的概率太小,但潜在的风险太大。所以,他们的困境长期无法改变。

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意见 第2篇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削除性别差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把坚持性别平等做为一条重要工作原则,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通过长期努力争取在全市形成男女平等的观念,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倡“性别平等”的重要意义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两性平等和谐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富裕文明新区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性别平等在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得到进一步实现,男女差别正在逐步减小。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社会习俗、历史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全市男女两性发展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出生人口性别比近年来持续高位运行,妇女就业难、女性参政比例偏低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地 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有的地方妇女事业的发展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些都制约了妇女事业的发展,与加快构建和谐湖北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当前我市农村的婚居模式主要以“从夫居”为主,长期以来形成了“男为重”的社会观念,从而在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中造成许多矛盾和问题,一是对出嫁女待遇不公,有一些村规定所有出嫁女没有村民待遇,从而剥夺了出嫁女正当的权利,二是对“男到女家”待遇不公,有一些村认为“男到女家”是在“抢”集体的利益,从而做出“男到女家”不分宅基地、只准一女招婿等违法的规定,三是农村妇女的权利得不到很好发展,当前农村 -1-

女干部女党员的比例依然偏低,女孩失学依然比较严重;这些现象的存在,造成了农村对男孩的偏向,使一些群众宁肯受罚也要生一个男孩,同时,也引起信访问题的增多,不利于社会安定的团结。提倡“性别平等”,在转变群众婚育观念、抑制男孩偏好、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大对提倡“性别平等”的宣传

一是宣传国家在提倡“性别平等”方面的好政策。在我国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我国的《宪法》、《户籍登记条例》、《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的内容,提倡婚姻自由,女方可以到男方居住,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居住。要在农村群众中开展普法教育,倡导依法治村的理念,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

二是宣传“性别平等”的好典型。在广大农村,“上门女婿”家庭发展经济走在前,家庭关系和睦,邻里关系融洽,成为社会安定的积极因素,与一些“儿多不养老”家庭形成鲜明对比。对“上门女婿”这一团体要多加关注,多宣传他们在发展经济、孝顺父母方面的典型事例,形成“上门女婿”不低人一头的新风尚。

三是宣传村级在“性别平等”方面好做法。对有些村已经成熟的经验要进行总结,比如大治周山村把支持“男到女家落户”写入《村规民约》已经得到国家计生委的肯定,少林办事处耿庄村二十六年来一贯支持“男到女家落户”,在周边村已经形成影响,对这些村的经验要进行推广。

三、严格落实“性别平等”各项政策

(一)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对“性别平等”的规定。

努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女职工生育保险、男女就业同工同酬等权益,加强对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制氛围。《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在法律面有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严格落实到位。

(二)出台政策,保障女性的发展权益。

在制定各项具体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妇女发展的特殊需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从政策上保证男女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发展资源和发展机会。在耕地调整、山林开发、宅基地分配等方面,上门女婿享受当地村民同等待遇;土管部门对需要建房的男到女家落户家庭优先安排宅基地,并酌情减免有关收费;教育部门对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一孩户、二女不再生育户家庭的子女在中考中优惠加10分;民政部门把男到女家落户特困家庭列入优先救助对象,如夫妻双方丧失劳动能力的,优先安排到敬老院养老;市直各有单位要在所挂乡镇包村中,优先选择男到女家落户家庭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进行结对帮扶,每户每年帮扶资金不低于500元;对农村男到女家落户家庭已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政策已到生育间隔期限,可以办理再生一胎生育指标的夫妻,主动放弃再生一胎生育指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对表现好的“上门女婿”优先培养入团、入党,选拔他们担任基层干部,优先推选他们当党代表和人大代表。

三、努力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

奥运“性别平等”进行史 第3篇

1896年以来,现代奥运会终于在2012年的夏天,实现了204个代表团全部有女运动员参赛,其中包括沙特、卡塔尔、文莱等国,他们首次派出了女性运动员参赛。这一现象被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Jacques Rogge)称为:“这是对性别平等的重大推进。” 伦敦奥运会也被誉为“女性之年”,2012年成为彰显男女性别平等理念的时刻。

很多人并不知道,116年前,第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没有一个女性参加。近一个世纪里,针对奥运会竞技项目中出现的各种显性与隐形的性别歧视,全世界的女性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时至今日,奥林匹克已然成为了一个反对性别不公,展现女性风采,提升女性世界地位的舞台。

不解之缘

1894年,新西兰成为了第一个允许妇女拥有选举权的国家,这是女性挑战“男权制度”取得的划时代胜利,激励了全球长期处于屈从地位的女性。也就在那一年,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宣告成立,并于1896年在希腊雅典成功举办了世界上第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

由于现代奥运会曾一度顽固地奉行非女子化原则,从此便与女性主义运动解下了不解之缘,一部分庭抗礼的斗争史由此展开。“现代奥运之父”顾拜旦宣称,女性的作用只是为男运动员喝彩,并为男性优胜者佩戴花环,而决不能成为运动场上的竞技者,他很快成为了女性主义者的“头号公敌”。1900年,6名女子网球运动员和6名高尔夫女球手“混”入了巴黎奥运会,等顾拜旦发现时比赛就快开始,他只能默许。而后的两届奥运会,在射箭和花样滑冰项目上也陆续有女性参加,但这都是在坚持非女性化原则的基础上的小范围松动,以顾拜旦为首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坚决拒绝女性参与奥运会的请求。

1917年,法国女子阿里斯·朱丽阿特成立了法国妇女体育联合会,并于1922年在巴黎举办了“第一届女子奥运会”,公开与顾拜旦叫板,此举让国际奥委会官员脸面全无。此后,女权斗士们迫于男性社会的巨大压力,做出策略上的妥协,把“女子奥运会”改名为“世界妇女运动会”,依然沿用现代奥运会四年一届的模式。

二十世纪20年代正是女性主义从政治逐渐向经济、社会、文化、教育领域渗透的关键时期,让女性获得平等的体育权,让奥运会向妇女开放的呼声越来越高。1924年,国际奥委会被迫作出决议,承认了女性在奥运会上的合法地位,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到来。

“重大推进”的背后

罗格与伦敦奥组委十分清楚奥林匹克与女性主义的渊源,伦敦奥运会举办前,罗格强烈抨击过沙特、卡塔尔、文莱三国体育政策中的性别歧视。终于在奥委会的督促下,三个国家的女运动员实现了零的突破。尽管沙特迟至今年6月才同意向罗格几个月的劝说让步。

伦敦奥运会中的一些细节也在改变。譬如,开幕式上出现了100年前,潘克赫斯特夫人为争取妇女选举权在伦敦发起示威行动的故事,而最后一个只允许男性参加的项目——拳击也在本届奥运会上向女性开放。

一些细心的观众还注意到了,为获胜者颁奖的不再是貌美如花的礼仪小姐,而穿着薰衣草色套装,手捧花束和金牌,脸上带着笑容的礼仪先生。在沙滩排球的现场,健康阳光、热情奔放的帅哥们成了拉拉队员,这是奥运会历史上首次起用男性为运动员颁奖喝彩,似乎有意在与当年认为女性只能喝彩的顾拜旦划清界限。

当然,历史告诉我们,“重大进步”并不会让批评者就此罢休。

伦敦前后举办过的三届奥运会上,女子运动员的比例先后从1908年的1.8%提高到了1948年的9.5%,最终到达2012年44%的峰值。但批评者认为,这与罗格2004年表态的奥运会运动员性别比的最终目标是男女1:1,仍然存有一定差距。

除了参与人数,奥运会的项目设置也被揪住不放。比如,在本届奥运会的300个小项中,女性参加的数量比男性少了30个,因此女性只能获得132枚金牌,比男性少了30枚。田径、射击、拳击、摔跤、皮划艇、赛艇、柔道比赛中男女小项数差距更明显,如女子拳击仅设3个级别,而男子拳击则有10个。女子竞走也比男子竞走少了50公里竞走一项,田径中则以女子七项全能对应男子十项全能。批评者认为,这些项目的设置完全基于“女性比男性弱”的前提假设,根本站不住脚。

还有人甚至将矛头指向了奥委会的权力架构。早在萨马兰奇当政期间国际奥委会就曾制定了女性委员要占20%比例的目标,但这些年即便罗格当政11年来这个目标也没有实现,成为了国际奥委会的一大硬伤。目前106个国际奥委会委员中女性委员只有16人,离20%比例还差5人,而伦敦奥委会19名委员中也仅有安妮公主一名女性,有些国家甚至全是男性。

“不要期待奥委会主席解决联合国秘书长解决不了的问题。”这是罗格的名言。面对媒体的盘问,他只能表示:“如果你观察一下今天参与体育运动的女性,就体育界的妇女参与度而言,大大领先于政治界、经济界和文化界。因此,我们做得并不差,但还要做得更好。”

现在一向占据优势的男性选手如今也开始抱怨变成了“弱势群体”。因为在花样游泳和艺术体操的比赛中,男性并不允许参赛,而参加两项运动的男运动员数目正在不断增加。

一个由男子花样游泳运动员组成的游说团体向国际奥委会和游泳运动管理机构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呼吁,希望男性也能参加奥运会花样游泳的比赛。他们在信中写道:“多数情况下,性别歧视的受害者是女运动员,现在形势有很大好转。但在这一项运动中,男性是性别歧视的受害者,这和女性受到歧视是一样不可容忍的。”

同性恋的尴尬

追求性别平等,不仅仅是注重女性权利,排斥其他性别的权利。追求性别平等的抗议者,他们力图提升女性、男性和其他人的权利。其中包括同性恋者的权利。时至今日,同性恋依然是一个无法在奥运会公开谈论的话题。

当年竞争举办城市时,伦敦曾竭力宣扬自己的“多样性和包容性”。但当英国LGBT群体试图要求在伦敦奥运会开闭幕式上作为团体单独出现时,他们没有得到官方的明确答复。 LGBT或GLBT是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英文缩写。英国著名LGBT组织“石墙”的工作人员韦斯利称:“奥运会一直致力于对各种人群的包容接纳。而同志群体似乎被伦敦奥运会忽视,实在是种耻辱。他们彻底违反了关于多样性的承诺。”

根据同性恋杂志《Out》报道,本届伦敦奥运会公开宣布自己是同性恋的选手有23人,只占到全部14690名选手的0.16%。然而,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只有11人,2008北京奥运会只有10人,与之相比可以说人数大大增加了。但这只是上万同性恋者应有数量的零头,据说一款依地理位置交友的同性恋软件在运动员抵达后一度用户激增至瘫痪。

英国媒体撰文称,在体育界里有很多潜在的同性恋者,由于害怕周围的不理解,他们无法公开出柜。尤其是来自队员以及教练的偏见,另外赞助商也会因此而疏离。在伦敦奥运会公开出柜的23个人中,仅有4名男性。显然,在出柜问题上,困难最大的是男同性恋者。用一位男性同性恋运动员的话说:“体育对于男性阳刚之气的要求非常严格,他们不同于女同性恋者,男性对于世人阳刚的刻板印象太深刻”。一旦出柜很可能会被质疑能力,尤其是在团体项目上。

但美国足球运动员梅根·拉皮诺埃受到了媒体的追捧。现年27岁的梅根在奥运会前公开宣布自己是一名女同性恋者。她坦承已与澳洲女足运动员萨拉·沃尔什交往一年多。对于此次大方出柜,梅根表示:“在体育界有很多同性恋者,为了让他们都得到尊重,我觉得向大家公开我的同性恋身份是我的使命。”

跨性别者何时到来?

今年,28岁的美国链球运动员凯林·古德赛Keelin Godsey),差点就登上赛场,成为了历史上第一名跨性别选手,可惜,他没有“刀锋战士”的幸运。

凯林原名凯莉,还是女孩时就外表阳刚。为此,他不得不与性别认同做了长时间的斗争,并在学校里忍受了言语和身体的凌辱,之后他用体育运动找到了自我,并成长为美国最优秀的链球运动员之一,获得过两次全国冠军,并持有链球项目的全国纪录。

2005年,凯莉宣布自己认同为男性。此后,他改了名字,以男性身份生活,还有了一位未婚妻。但他从未做过手术,也没有接受过雄性激素治疗。也就是说,在法律上他是一名男性,但在生理上仍是“100%的女人”。凯林的出柜促使美国大学生体育联盟制定了针对跨性别运动员的指导文件,在此之前并没有相关政策。

凯林继续参加女子比赛,成为一名跨性别运动员,过上了双重生活。和其他运动员一样,凯林渴望参加奥运会,却面临着一个艰难的选择。2004年,国际奥委会出台政策,允许跨性别运动员参赛,无论男跨女还是女跨男,条件是运动员必须已经完成全部变性过程,且必须获得官方对其新性别的合法承认。在参赛前,变性运动员必须接受两年以上的荷尔蒙治疗,使得性激素水平“正常”。

也就是说,如果凯林选择继续以女子身份参赛,则保有了女运动员资格,但转变生理性别的治疗计划只能延后,他还得继续着扭曲的双面生活。如果他选择以男性身份参赛,就必须服用雄性激素,也就宣告了运动员生涯的终结,对他而言同样残酷。

今年6月,凯林参加奥运选拔赛,排名第五,失去了加入三人美国链球代表队的机会,这或许是件好事。有时候,奥运会的经历并不会那么美好。1986年,前奥运会跨栏运动员玛丽亚·马丁内斯-帕蒂诺因为同时拥有X/Y染色体而被剥夺了获得的奖牌。事后,她在报告里写道“这种经历的心理后果让人备受折磨”。

凯林大可不必再忍受这样的折磨。虽然未能登陆伦敦,但他已经进入了历史,他推动了美国体育界跨性别政策的改善,也让奥运会性别政策制定者乃至全世界更深入地思考跨性别的问题——仍然坚持把运动员分为男性或女性已经不那么合理,男女的性别之分正在消失。

性别平等视角下妇女就业权问题研究 第4篇

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 原有的法律法规滞后于妇女就业客观形势的变化,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对妇女就业权保护的通行惯例, 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 采取多种措施,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就业权的保护体系。

(一) 建立健全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法律法规, 从而促成男女两性的平等就业和社会男女两性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一, 加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在未来《反就业歧视法》中, 有必要针对妇女性别就业歧视的行为做出专门的条款规定。一方面, 对就业领域歧视妇女的行为给出一个界定的概念。该概念可以以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的定义为蓝本。妇女性别就业歧视可以表述为:“凡是任何根据妇女性别所作的区别, 其结果是排斥、取消或有损于女性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从而构成妇女性别就业歧视。”另一发面, 《反就业歧视法》为有效遏制性别歧视行为, 避免法律规定流于形式, 我国必须建立妇女性别就业歧视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歧视妇女就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制裁。例如;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和英国的公平就业委员, 二者的称谓不尽相同, 但主要职能都是对性别歧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第二, 国家应尽快出台《生育保险法》, 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妇女的生育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妇女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能够更好地推行妇女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 为了管理和监督统筹基金的运行, 可以设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由全社会共同负担生育妇女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这样就减少了聘用女工企业额外的经营成本, 打消了用人单位雇佣女工的忧虑。因此, 《生育保险法》的出台为妇女的就业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

第三, 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 明确侵害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责任, 惩罚措施与救济途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 是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 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进一步对妇女的就业权作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突出国家在促进妇女就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 增加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侵害妇女劳动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对于劳动主管部门的不作为, 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其次, 加强妇女就业权益保护的惩戒措施和惩罚力度。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中, 执法机关的要及时地处理侵害妇女就业权益的案件, 给违法的用人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行政不作为的劳动主管部门以应有的法律制裁, 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的权益。

(二) 在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 国家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以缓解“就业性别歧视”现象。

在当前我国男女就业的不平衡状态下, 我国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 建立妇女就业的国家监控机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协调好妇联、工会, 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和各类媒体的关系, 加强它们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形成一种抵御妇女就业歧视现象的社会合力, 切实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同时, 可以利用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 建立一个高效灵敏的女性失业电脑网络报警系统, 为政府的公共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参考数据。另一方面, 进一步加强女性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中纳入性别平等的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缺乏性别平等的敏感度严重阻碍了男女平等就业的真正实现。比如在性别平等的名义下制定的保障制度中隐含着性别的实质不平等。因而, 国家在以后的政策、项目、计划等各项决策中必须纳入性别平等的意识, 并且对它们可能对女性就业产生的影响做出预先评估, 防止在制度层面对女性就业权益造成不公。甚至必要时可以对女性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以确保男女两性的科学发展和和谐发展。

(三) 消除陈腐的性别观念, 倡导社会性别主流化意识, 重塑社会性别平等的观念。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历程, 妇女受压抑受歧视由来已久, 传统性别偏见常常先入为主地在人们头脑中树立起“女不如男”的观念。自古以来, 在文化观念上就认为男女具有截然不同的性别特征。中国传统的性别观念把某些特征如理性的、独立的、心胸宽广的、擅长抽象分析的等归为“男性特征”。而把感性的、依赖的、心胸狭隘的、缺乏抽象思维能力的等归为“女性特征”。这种长期形成的文化观念和社会性别偏见深深地根植于人类的心灵之中, 乃至对用人单位用人观念的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因此, 在当前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消除陈腐的性别观念, 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

摘要:为了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就业权保护体系, 笔者以社会性别平等理论为研究视角, 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女性就业权的最新研究成果加以考察, 提出了保护妇女就业权的一些对策与措施, 以期促进我国妇女公平就业和男女两性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社会性别平等,妇女就业权,对策

参考文献

[1]黄三生.邓小平妇女人权思想探析[J].求实, 2006.1

性别平等 第5篇

——甘肃省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分析

甘肃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 韩克茵

甘肃省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是在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抽样范围、追加样本采集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跟踪性的省情、妇情调查。调查工作自2010年12月1日启动以来,历时一年多时间,完成了样本采集、数据录入和汇总分析工作,形成了28万字的《甘肃省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总报告》及7个分报告,为我们全面客观地认识本世纪前十年我省妇女的社会地位状况,准确有效地把握未来十年促进妇女发展、推进性别平等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一、十年来甘肃妇女社会地位的进步与发展

过去十年,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全省社会事业不断进步,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人民生活发生了显著变化,为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表明,十年来,我省妇女社会地位状况呈现出八个方面的积极变化。

1.文化程度大幅提高,继续教育机会增多。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8.75年,接近初中毕业水平,性别差距也缩小到0.18年;女性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63.2%,比十年前提高了9.74个百分点;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女性中,44.0%通过继续教育获得了最高学历;近三年,16.3%的女性有过培训或者进修经历。

2.健康状况明显改善,保健意识显著增强。与十年前相比,女性健康自评“很好”和“良好”的比例从53.75%上升到62.2%;最近三年,做过全面体检的比例上升到87.8%,比十年前提高了59.9个百分点;80%的妇女在近一年内做过妇科检查;58.3%的女性进行过体育锻炼,其中经常锻炼的占14.3%。

3.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民主意识逐步加强。96.1%的女性关注国内外重大事务;近三年,18.1%的女性给所在单位、社区提过建议,7.6%的女性通过各种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54.9%的女党员是近10年加入党组织的,高于男性20.1个百分点;29.5%的女性参加社区/村街文体活动,高于男性4.9个百分点。

4.家庭地位满意度高,重大事项平等决策。81.1%的女性对自己的家庭地位“比较满意”或“很满意”;37.6%的被访者认为在其家庭中夫妻的权利地位平等;由夫妻共同决定或以妻子意见为主,决定生产/经营、投资/贷款、买房/盖房等家庭重大事务的比例都接近七成,分别比十年前上升了21、10.9和9.7个百分点。

5.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受益水平大体相当。城乡女性拥有社会保障的比例分别为养老54.9%、25.5%,医疗94.2%、96.5%。男性上述比例则分别为64.0%、22.9%和92.1%、96.9%,在享有社会保障上男女两性之间差距不大。

6.经济能力不断增强,自主意识显著提高。55.5%的城市女性和83.6%的农村女性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城乡女性拥有存款的比例是分别是 65.3%、42.7%,分别高于男性22个百分

点和15个百分点;女性在就业过程中的主体意识和竞争意识明显增强,28.8%的女性通过应聘/竞聘渠道获得工作岗位,高于男性4.3个百分点,比十年前提高了18.85个百分点;自己创业的女性比例也较2000年提高了3.13个百分点。

7.家务负担有所下降,共担理念得到认同。在做饭、洗碗、洗衣服、打扫卫生和照料孩子方面,主要由女性承担的比例分别下降了9.02、5.54、6.7、4.34和10.45个百分点;赞同“男人也应该主动承担家务劳动”的调查者达到了86.1%。

8.妇女法认知度上升,法律意识不断增强。83.3%的女性知道中国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70%以上的调查者认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维权作用;68.6%的被调查者认为,“在都尽到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女儿应该与儿子平等继承财产”,这一比例比2000年提高了47个百分点。

二、当前我省妇女社会生活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这次调查也发现,目前我省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差距仍然存在,妇女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农村女性受教育状况远不及城镇妇女。尽管十年来适龄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尤其是18岁—24岁年龄组的农村女性受教育程度较25岁—29岁年龄组提高了2年,且基本上消除了与男性的差距,但是,农村女性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只有45.7%,与城镇女性91.9%的比例差距巨大,而且农村女性文盲率至今仍高达24.9%。

二是农村妇女享有的健康服务相对较少。农村35岁以下妇女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做过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比例分别是58.5%和74.9%,分别比城镇妇女低25和21个百分点。另外,从不做妇科检查的农村妇女比例也高于城镇妇女9.4个百分点。

三是劳动就业领域内的性别歧视比较突出。10.3%的女性遭遇过“男女同工不同酬”的不公正待遇。数据显示,2009年被调查女性的平均收入是8631元,低于男性3744元,仅为男性平均收入的69.7%。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女性因为各种因素离开工作岗位的年龄大大低于男性,不仅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反映出在劳动就业方面还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四是一些女性仍会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近三成女性曾遭受过配偶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殴打、侮辱/谩骂、持续几天不理睬、强迫过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其中,有被配偶殴打经历的农村和城镇女性比例高达为20.8%和11.8%。

五是家务劳动依然主要由女性承担。对于“男人应该以社会为主,女人应该以家庭为主”的传统说法,有67.8%的男性和54.6%的女性表示赞同。同时,女性在工作/学习日、休息日的家务劳动时间分别是129分钟和206分钟,比男性多66分钟和101分钟。

六是传统性别观念还在困扰和影响着女性。15.3%的女性“因生女孩被人瞧不起”。对于社会上流行的“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说法,有41.9%的被调查者表示同意,且女性支持该说法的比例要高于男性12.2个百分点。

三、提高甘肃妇女社会地位的对策与建议

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差距和妇女发展面临问题的客观存在,让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促进两性和谐发展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远谋近施、抓根治本,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一要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把性别平等原则体现和反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尤其要高度重视基本国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中的体现和反映,从制度安排和决策执行上杜绝不平等、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真正使女性和男性一样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要认真实施《甘肃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甘肃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采取有力措施,逐年、逐级、逐层实现妇女儿童发展既定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进步,逐步缩小女性与男性的差距,努力实现男女两性平等和谐发展。

三要紧紧抓住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自身思想观念不够解放和参与能力相对较弱,这两个影响和制约妇女社会地位的关键因素,持之以恒地开展思想发动、技能培训和创业扶持工作,引导和激励妇女自立自强,扶持和帮助妇女创新创业,从解放妇女思想、提升妇女素质和壮大妇女实力入手,推动解决女性社会生活参与度不高、话语权和决策权不对等问题,不断提高妇女社会地位。

四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正确舆论引导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各类先进女性典型,宣传妇女在文明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和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有效引领社会思潮,努力消除社会文化中的性别歧视和偏见,加快推进以男女平等为核心内容的先进性别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为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促进妇女发展提供有力的文化支撑。

性别平等 第6篇

■记者:甘肃作为中国西部的老工业基地,下岗、失业人员持续增加与就业岗位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再就业工作难度大,请您谈谈实施“中加合作甘肃妇女就业项目”对推动甘肃省妇女就业工作的意义?

陈:正如你刚才所说,甘肃是中国西部的老工业基地。在“一五”、“二五”期间,全国156个大项目中在甘肃实施的就有16个,可以说甘肃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不少国有大企业技术设备落后、离退休人员多、企业自身负担重等问题日益显现。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为了生存,在进行技术革新的同时,减员成为企业增效的手段之一,其中女职工占到50%以上。

甘肃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政府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但是由于受经济发展的制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一直无法有效解决,“中加合作甘肃妇女就业”项目就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实施的。

“中加合作甘肃妇女就业项目”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三点:一是提高了兰州、白银市和有关部门在就业和失业保险领域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二是项目对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就业特别是年龄较大的下岗、失业妇女重新获得岗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三是项目始终将贯彻性别平等战略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工作人员学到了新观点、新理念,这对今后的工作十分有益。

■记者:刚才您提到贯彻性别平等是“中加合作甘肃妇女就业项目”的一个重要战略,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好吗?

陈:据我了解,加拿大国际开发署的所有援助项目都要求贯彻社会性别平等战略,“中加合作甘肃妇女就业”项目也不例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方将性别平等视为项目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比如为了培养性别平等观念,项目特别增加了性别意识的培训课程,并邀请加拿大联邦政府人力资源部高级管理专家吉姆布·布朗先生,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伯红女士,加方项目性别平等专家邓春黎女士前来授课。再比如,项目办策划并举办了专门针对年龄较大的下岗、失业妇女的就业技能培训班49期,共有1830余名妇女得到了培训。

这些培训班的举办,不仅为创造性别平等、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而且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下岗、失业妇女的就业技能,有些受项目帮助的妇女已开始了自主创业。

■记者:帮助城镇失业、下岗妇女就业一直是妇联城市妇女工作的重点,您能介绍一下“中加合作甘肃妇女就业”项目的实施情况吗?

陈:“中加合作甘肃妇女就业项目”的活动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失业保险管理培训和体系的建立;二是劳动力市场管理培训和体系的建立;三是就业服务能力培训;四是提高劳动力市场管理能力培训;五是完整的信息技术管理体系的开发;六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就业服务体系的宏观微观联系。

在这六个活动中出现最多的就是“培训”两个字,应该说“培训”是该项目的主要活动方式和重要内容。在项目实施中,项目采用管理者先受训的方式,举办了两期“劳动力市场管理人员综合能力培训班”,省、市两级劳动、商务、妇联的61名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的内容十分丰富,设置了领导艺术、沟通技巧、变革管理和客户识别与客户服务等课程。大家普遍反映,培训实用,非常适用于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变化和需要。项目还资助了322名来自兰州、白银区县街道、社区从事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员培训班”,参训人员中已有264名通过了国家统一考试并获得证书。尤其值得高兴的是有172名是女性。此外,项目办还举办了以性别平等理论为主要内容的妇联干部管理人员培训班,以年龄较大的下岗失业妇女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家政、电脑、钩绣、无水洗车等实用技能培训班,以帮助更多妇女创业为目标的“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班。

这些培训班的举办,不仅增强了劳动、妇联等部门干部的管理能力,也增强了下岗失业妇女的市场竞争能力。除此之外,项目还在兰州、白银两市和省劳动部门建立了持续、有效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对国家劳动99软件本地化进行了开发,为各级项目办公室开展计算机化业务和联网工作提供了必要的采购等。

■记者:妇联是“中加合作甘肃妇女就业”项目的重要伙伴之一,您认为项目的实施对加强妇联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发挥了哪些作用?

陈:妇联作为项目的重要伙伴,既是项目的参与者,同是又是项目的受益者。今年3月,我们与中加项目办合作在兰州举办了“甘肃省妇联干部能力培训班”,省妇联副处级以上干部、14个市州妇联主席和86个县区妇联主席共120余人接受了培训。培训班的举办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甘肃日报》等多家媒体都进行了宣传报道。培训提高了各级妇联干部的管理能力,增强了妇联干部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意识,也使大家开阔了眼界,学到了新的理念,拓展了工作思路。

实施项目的过程,既是一个工作的过程,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中加合作甘肃妇女就业项目”是一个由加拿大方、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及省妇联四家合作的项目,因此有大量的协调、配合工作要做,妇联干部通过积极参与项目实施,协调、配合能力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在项目的实施中,我们还向我们的合作伙伴学到了许多加拿大妇女就业方面的成功经验,这也应该算是我们的重要收获之一。

■记者:谢谢陈伟主席,最后请您为我们的这次采访做个结束语。

性别平等 第7篇

研究显示,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从事农牧渔业的妇女人数占农业从业人员总数的一半上, 而且这一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1990年, 妇女占农业从业人员的52.4%, 2000年上升到61.6%。在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的潮流中, 约90%的农村妇女劳动者没有离开土地或从事其他工作。这明显反映出妇女在农业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 (第二期) 结果显示, 在农村家庭中, 从事纯农业劳动 (种植和养殖) 的农村妇女比例为82.1%, 比男性高17.4个百分点, 而兼营非农产业的男性为35.3%, 比女性高近一倍。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农村妇女已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 她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 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 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就是要大力开发女性人力资源。在我国广大农村, 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妇女半边天的作用不可忽视。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中, 农村妇女占整个妇女人口的70%以上, 她们是一支伟大的队伍。因此, 坚持和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重视妇女的全面发展, 克服传统的性别偏见和影响妇女发展的障碍, 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目前农村女性人力资源潜力很大, 但人力资源素质不高。据有关方面的调查:小学以下文化占52%, 初中文化占36%, 高中文化占10%, 大专以上文化占2.0%。妇女文盲半文盲占文盲总数的61.2%。在辍学、失学儿童中, 女童占60%以上, 妇女平均受教育的年限仅为6.8年。这与发展农业、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 实施科技兴农的战略措施很不适应。

当前我们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主要依靠的是人, 依靠的是数以亿计的高素质的劳动者, 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因此, 妇女人力资源的潜力不容忽视。如何全面提高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 把巨大的妇女人力资源转化为强大的妇女人才资源, 这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无疑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中的性别障碍

(一) 农村妇女问题缺乏有效关注和重视

1996年联合国确定每年的10月15日为“世界农村妇女日”, 目的是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农村妇女在实现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以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 农村妇女的生存状况也需要社会来进一步关注。一是健康卫生知识贫乏。由于缺乏卫生保健知识, 农村妇女都患有不同程度的妇科疾病。二是受教育程度明显低于男性。在农村家庭出现困难、危机的时候, 女孩往往被剥夺受教育的机会。长大以后, 农村妇女多数对先进科学技术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三是不能享受平等待遇。缺少教育和与外界的联系, 得不到足够的农业贷款;时常受到不平等待遇, 时常不能以男性同等权利获得土地或继承权;农村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弱。这使她们成为目前农村的最贫困人群。

(二) 农村妇女缺少参政议政观念和环境

由于传统观念束缚、文化教育低下、获取信息狭窄、无法形成利益共同体, 促使农村妇女成为一个个松散的“原子村民”。据福建省有关调查, 九成以上的妇女参与民主选举投票, 但55.7%的是出于被动或是从众心理;30.5%的妇女认为家里有人 (一般是男性) 作代表;妇女投妇女票的70.6%, 投票首要原因是因为妇女要做计生工作;不投妇女票的理由中, 76.2%的认为是“妇女压不住人”、名额太少。78.0%的妇女参加过村民大会, 但是, 其中有80.5%的人都不发表意见。

从农村妇女自身的层面看, 由于传统观念习俗束缚和交际范围狭小, 农村妇女难以被村民熟知、认同, 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妇女党员模范作用也因活动范围的狭小而难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农村妇女知识的缺乏和自卑感也限制了她们能力的发展。农村妇女自身素质、“足少出户”和经济资源缺乏, 使得权力、社会资源变得愈发贫乏。

(三) 承担社会责任却缺少社会公正认同

目前, 农村妇女正在成为家庭经济的重要来源, 不少地区的妇女劳动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达40%左右。然而, 经济收入的增加并没有将妇女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家务活的重任仍然由她们或主要由她们承担。她们勤俭持家, 将劳动收入“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农村妇女是农业生产的主力, 对家庭、对社会的贡献极大。但是, 她们的社会地位低微, 始终无法逾越男性中心社会的鸿沟。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 做母亲使女性失去太多, 这使母亲的价值进一步淡化。有的农村妇女选择外出打工, 将父母、子女留存农村。有人谴责这些女性“缺乏社会责任感, 太自私”, 最后这些妇女又不得不回到农村、回归家庭, 结果是外出务工的妇女返乡比例比男性高得多。其实, 这是母亲的价值、赡养的行为没有得到社会现有价值观念应有的认同的表现, 也是农村妇女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没有得到公正认同的现象。

(四) 农村女性的科学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文化程度是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衡量标准。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 我国农村妇女文化素质已有较大提高, 教育普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应看到, 我国农村女性的总体科学文化素质偏低。具体表现为:一是农村妇女文盲、半文盲劳动力总体规模还很大。目前15岁以上女性文盲占同龄人口的百分比偏高, 其中成人文盲率女性为22.6%, 男性为9% (大部分在农村) , 农村妇女劳动力中, 小学文化程度的约占40%, 且文化程度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 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就更大。二是农村女童基础教育及素质状况不容乐观。由于教育设施简陋, 师资匾乏, 封建意识残存, 农村女童人学率低于男童, 而女童辍学率高于男童, 这对于进人21世纪的农村女性整体素质的提高无疑是严重阻碍。三是在农业生产领域, 农村妇女主要依靠长辈们言传身教来获得技术, 大部分没有受过系统的、正规的农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 对现代农业科技的领会能力和掌握能力比较差, 这严重影响了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我国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低, 直接影响着她们接受新知识和各种信息的能力, 制约着她们的思维水平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还加剧了农村妇女人力资源数量过剩的问题。

三、基于性别平等的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策略

(一) 制订政策, 扶持农村妇女发展

扶持政策要根据当前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实际, 以政府为主导, 社会协同配合, 逐步分批推进, 建立不同领域和层面上的动态平衡, 促进男女和谐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一是建立长效补偿和奖励机制。对农村务农妇女, 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务农妇女给予一定形式的经济补偿或政策奖励。二是建立卫生健康保障体系。为务农妇女提供适宜的健康保障网络。三是倡导和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建设。由妇女组织牵头实施妇女工作项目, 实实在在地办实事。四是倡导社会援助农村妇女。发动志愿者关注农村妇女, 城乡妇女手拉手, 共同建设新农村。

出台扶持政策, 意义重大。从宏观层面上讲:一是公开表明政府对务农妇女在农村生产、生活、操持家务工作的全面肯定和褒奖。二是可以适当缓解务农比较效益低下的问题, 稳定目前的农业生产队伍。三是可以让农村务农妇女安心生产和家庭生活, 起到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四是缓和务农妇女经济的困境, 让她们能以自己的自尊和自强, 带动农村新的一代人的奋发向上的精神。从微观家庭来看:一是可以稍稍改变外出务工与在家务农的经济差距, 促进家庭和睦。二是在家庭内形成务工、务农只是分工不同, 让农村的孩子从小摆脱务农低人一等的观念困扰。三是让务农妇女有为国家做出贡献的荣誉感, 促进城乡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 调整产业结构, 拓展妇女就业空间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迎接新世纪挑战的重要措施, 但是我国妇女人数多、素质相对较低, 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措施是建设在牢固的社会稳定的基础上, 加之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还必须相应的发展能安置大量女职工的第三产业, 比如社区服务业等。目前, 发达国家95%的就业岗位是由服务业提供的。虽然, 我国早已经涉入这个领域, 但是这个行业仍然潜力巨大, 仍然需要大量的人力的填充, 前景极为广阔。特别是社区服务业最显著, 其特点是福利性和共享性。由于服务对象涉及千家万户, 只要能从目前零散分割、量小微薄的简单生活服务扩展到文化、教育、医疗、保健、社交、娱乐等全方位、高品位、高层次的服务, 并力争实现社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规模化, 就能提供数量可观的岗位。而第三产业这些岗位大多不需要太高精尖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而且就工作性质而言, 也比较适合女性, 这样就可以把大量社会上闲置或者正在从事不适合的岗位的女性转移到适合的工作岗位上, 同时还可以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 实现女性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 加强教育培训, 提高农村妇女素质

世界银行一项研究表明, 如果女性能够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教育, 农业产量将提高7%-22%。单独提高女性小学的受教育水平, 将提高农业产出24%。根据福建省的省情, 建议:一要从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入手, 提高农村女童入学率, 从源头上阻止新的文盲、半文盲和低素质妇女的产生。二要增加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投资, 改善农村的办学条件, 扭转农村女童失学率高的现状。三要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培训力度, 采取各种适合农村妇女特点和生活习惯的方式, 将先进科学技术、市场经济常识、法律法规进村入户。形成人人参与、共同推进、整体提高的新局面。

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中, “生产发展”, 农村妇女在数量上是主力;“生活宽裕”, 农村妇女正在逐步挑起大梁;“乡风文明、村容整洁”, 传统和习惯都是重点依靠妇女来推进;“管理民主”, 有待妇女自身素质的提高, 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提高农村妇女的素质, 不只是从农业生产出发, 也是从保持农村家庭和谐、社会和谐考虑, 更要从新农村健康发展, 社会民主进步来推进。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 人力资源是我们最大的潜在优势, 也是最大的发展潜力所在, 如果能从性别平等的角度合理地开发农村人力资源, 对我国的发展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重视性别平等, 开发、利用和优化农村女性人力资源, 不仅是我国21世纪农村发展的关键因素, 而且也是新农村建设更具有可持续性, 达到经济发展和可持续性内在统一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 2001 (5) .

[2]、范水生, 朱朝枝.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福建省农业女性化问题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 (6) .

[3]、何新芳.论农村女性人力资源开发[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 2004 (4) .

性别平等 第8篇

一、“无歧视平等”产生的原因

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 新中国婚姻法, 不论是1950年的, 还是现行的, 最大的进步, 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内容, 然而我们研究发现这些基本原则的一个最大缺陷, 则是忽视了两性区别。在立法上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无性人, 用毫无差别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 这是“无歧视平等”, 这种男女平等根本不可能真正实现。因为在现实社会中, 女性在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人身利益方面与男性比, 处于弱势地位, 反映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方面, 女性处于不利地位。

例如法律规定男女有平等的离婚自由, 但有许多女性因经济等地位低下, 离婚后没有出路, 女方“不愿”离婚。如是, 许多女性在遭受暴力、虐待、冷落、歧视后, 忍气吞声, 被迫维持婚姻。比较普遍是:男方包“二奶”, 甚至重婚, 公开羞辱女方, 女方则因地位低下或生计的需要, 而无法摆脱男人的桎梏, “自愿”在婚姻中煎熬。更有甚者, 有的女性遭受丈夫长达十年的侮辱、谩骂和冷落, 而没有提出离婚, 直到最后绝望、无奈提出离婚时还是处女。如2009年5月8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红 (女, 化名) 离婚案, 就是如此。原告孙红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与被告于1999年结婚。婚后, 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 后来开始动手。从结婚起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性关系。原告尝试着做过各种的努力, 都受到被告冷言冷语的攻击。在长达十年的婚姻里, 原告饱受被告言语侮辱及家庭暴力的伤害, 同居权、生育权受到严重侵害, 迫使原告成为高龄未育女性。

这种形式上不愿离婚, 并非女性真正不愿离婚, 而是客观条件限制了女性的离婚自由[1]。

再如离婚诉讼中, 有些女方的社会地位和文化程度低于男方, 诉讼经验和诉讼能力缺乏, 在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难于与男子抗衡。女性的离婚自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

二、“无利差平等”是和谐社会的需求

我们认为男女平等, 包括无歧视平等与无利差平等。无歧视平等就是废除在立法上歧视妇女的立法条款。由于歧视是一种公开的、形式上的不平等, 容易被人们所认识, 所以, 废除歧视女性条款, 实现无歧视平等已被社会所普遍接受。但无利差平等则不同, 它是实际利益平等, 即实质平等, 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人身利益, 男女两性均无差别, 完全平等。无利差平等往往会被形式上的平等所掩盖, 难以被人们认识或接受。

如何实现男女无利差平等呢?我们先来考察体育竞技规则, 它没有把所有的人视为同性人或相同人, 实行无性别、无差异竞技比赛, 而是区分性别和差异, 根据不同性别与差异制定不同的胜负评判规则。最典型的就是区分了男性和女性。如果在没有性别差异的“人人平等”的竞技比赛规则中评判胜负, 男女混赛, 女性显然要吃亏。由于婚姻家庭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在婚姻家庭里男女平等, 不仅是无歧视平等, 更应该是无利差平等。在目前情况下, 男女的社会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的巨大差异, 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导致男女对婚姻家庭投入的不同, 使女性不具有与男性竞争能力, 需要法律补充其能力, 对于女性应当给予差别待遇, 实行实质上的正义。如果我们借鉴体育竞技规则原理, 婚姻法实行差别立法, 从形式上看, 它好像也是一种不平等立法, 但它实质上是平等的, 能够真正实现男女无利差平等。

比如, 为了保证女性切实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同样的自由, 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给女方以倾斜性保护, 女方对于男方的高学历、强挣钱能力有重要贡献的, 对男方的高学历、强挣钱能力应当给予适当考量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对夫妻约定财产的, 但凡有损女方权益的内容, 即便是女方签字认可, 也应当视为无效。

再如, 为了保护离婚时处于弱势的女性利益, 对于2001年婚姻法首次增设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应当取消“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分别财产的夫妻的限制。我国当前传统的家庭男女分工模式没有根本的改变, 仍然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占多数。在家庭中, 只有女性才具有生育、哺乳的天然能力, 在抚养子女和从事家务劳动方面也有先天优势, 女性投入在家庭的时间和人力资本比男性多得多, 故离婚时, 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性, 有权向男方请求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虽然明确规定了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各方面处于弱势的女性, 在举证责任方面仍然处于绝对的弱势, 我们认为这时可以适当使用举证责任倒置。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完善了原有的离婚困难经济帮助制度, 规定离婚时, 如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对生活困难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所谓生活困难, 包括离婚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无法居住[2]。根据我们2003年对长沙市天心区、雨花区法院离婚案的调研, 离婚时能达到最高法院规定的生活困难的只有少数妇女, 但因离婚生活水平大幅降低的女性占离婚女性的约70%[3]。我们认为当离婚妇女生活比离婚前大副降低或达到一般困难的地步, 社会救济能力有限的时候, 帮助离婚妇女的义务, 法律应该配置给她的前夫。这体现了立法上给予女性以差别待遇, 补充其能力。“对形式上平等的夫妻关系在实质上予以矫正, 以保护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 特别是从事家务劳动较多, 经济收入较低的女方。”[4]

实行差别立法, 从形式上看, 它好像也是一种不平等立法, 但它实质上是平等的, 能够真正实现男女无利差平等。如果把它也称为男女不平等立法, 那就是“新男女不平等”。这样, 体现男女权利关系的立法就有三种不同模式, 即男女不平等、男女平等、新男女不平等。这一变化过程表明:男女不平等, 是真正的男女不平等, 女性受歧视、受压迫;男女平等, 是无歧视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 事实上不平等;新男女不平等, 是形式上的不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 真正实现男女无利差的平等。

也许有人担心, “新男女不平等”是否会造成女尊男卑呢?我们认为不会的。因为目前的女性, 其社会地位, 仍然如同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父母抚养一样, 也需要男性“抚养”或法律上的“抚养”, 以保证妇女能够尽快成人。等到妇女成人以后, 或者整个社会真正实行男女平等以后, 女性就不需要男性或法律的特别关怀或抚养, 女性便可以与男性平等竞争。

综上所述, 婚姻家庭法涉及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 我国婚姻法在践行形式公平、正义理念的基础上, 应当突出对婚姻家庭中女性群体的法律保护, 张扬实质公平与正义, 这对谋求婚姻家庭中的真正和谐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黄宇.推进基于性别的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062, 8 (1) .

[2]2001年婚姻法第40条、42条、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27条。

[3]王琪主持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立项项目, 批准序号04C040《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之经济分析》调查资料。

论用法律平等实现事实平等 第9篇

关键词:法律平等,事实平等,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和发展, 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地增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人们口中的呼喊, 更多的人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但是在真正的社会实践中, 用法律的幌子掩饰的不平等现象还是屡见不鲜, 法制社会下的平等是怎样的, 为何会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如何用法律平等实现事实平等, 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

一、法制社会下的法律平等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治理的基础上, 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化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部署。现代治理的核心是依法治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国现代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骨干工程。 (1) 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法律平等, 在法制上该如何落实法律平等, 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 法律平等是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平等

当反映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被制定出来后, 它在实施过程中应当讲平等, 即对所有的公民 (包括那些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 一视同仁, 都要一律平等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坚持全体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做到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一律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公民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二) 法律平等是实体权利上的平等, 更是程序权利上的平等

公民的权利既有实体权利, 也包括程序权利。实体权利是公民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 程序权利是公民根据程序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构成了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 有人说实体错误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 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 所以无论怎样称都是必定不准的。 (2) 这意味着程序公平在法律实施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当代社会, 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程序法治进程中使公共行政制度逐步克服只注重结果而不关心过程的倾向。从而我们可以看出, 公民的程序权利需要具有平等功能的程序保障。

(三) 审判中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用法律的程序和手段保证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 依法审查控辩双方证据以及采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 并在这个过程中承担起居中裁判的法律职能, 实现从“惩治罪犯”到“居中裁判”的角色归位, 是现代法治精神对法院的基本要求。

二、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的关系

实现我国公民事实平等就是意指权利主体法律地位、人格的平等, 即平等的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 接受处罚和司法救济。 (3)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里面明确的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事实平等的实现需要法律这个强有力的武器做后盾, 法律平等在法律的发展上不断完善和更新, 才能使得事实平等真正得到实现。事实平等的发展, 反过来又可以推动法律平等的深化。

三、事实的不平等存在原因

在社会实践中, 我们看到的往往很难从法律视角去了解一件事情的平等问题, 我们更多的会通过事实情况去了解一件事情是否公平。但通过事实去判断公平往往会有很多限制存在, 导致无法彰显法律的平等主义,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 经济因素

一国是否需要某种法律制度, 首先取决于该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我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 但是经济的发展现状是不平衡的, 从而导致贫富差距的出现和不断扩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受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影响特别明显。权利和金钱往往处于同一水平线上, 从而出现有钱好办事, 没钱寸步难行的局面。

(二) 政治传统

我国从封建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时间过度还不是太长, 封建思想对现在的法制社会还存在着很大的影响。

(三) 司法传统

以德化调处作为主要解决方式, 即使是以诉讼解决, 也以顾全亲族情谊为宗旨, 提倡礼义和睦, 以达到“排难解忧”的效果。 (4) 而且, 当代司法中,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大。就“二奶合法继承权”问题, 是按公序良俗还是公证的遗属都有不同的评定。

(四) 民族习惯、人民观念

萨维尼认为, “法原本存在于民众的共同意识中”, 即民众信念才是法的本原。中国是个多名族国家, 且疆域广泛, 各地区文化都有显著的区别。民族习惯各有特色, 对于平等的理解也各有不同。

四、用法律平等推动事实平等

无论是法律的平等还是事实的平等, 平等权无疑是历史最为悠久且最为广泛接受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充满冲突的当下社会, 如何更好的用法律平等推动事实的平等值得我们讨论。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 推动和实现事实平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 应从立法上完善和规范法律的运用和实践。完善的法律体制, 准确的法律适用, 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稳定发展的关键。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才能为事实公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推动中立的程序法的发展, 程序的进行只受法律和法治的约束, 任何与本案无关的因素均应当排除在程序之外。在公权力的行使程序上应当透明, 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般法治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应该形成国家和公民之间形成“透明国家———信息公民”的平等状态。

二, 要从主客观实际的角度分析当下的现状。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应是绝对和相对的统一。客观是法律的充实, 那主观就该从思想上改变。法律由人来实践, 很多不平等现象主要是由人为的实践偏差才影响了整体。在法律实践中, 要禁止歧视性或恶意的差别待遇, 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尊严。在当下最直观的反映就是尊重贫困人民, 反对特权的包庇行为。“我爸是李刚”这样的实例, 在当代的社会上屡见不鲜, 除了用法律来规范之外, 从思想上根治才是消除特权的关键。在相对的公平下, 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 让权力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下自由的奔跑。

三,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是从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中提炼出来、旨在保障公平正义在法律实施环节具体实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以事实为根据, 要求在法律实施中保持对事实真相的准确把握, 充分重视证据的作用, 把对事实的认定建立于充分、可靠的证据支撑之上;以法律为准绳, 则要求在法律适用中, 全面地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精神, 恰当地把法律、法规运用于对相关事实的处理。 (5) 坚持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推动法制的落实和完善, 加强依法治国的推动, 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1]李鸿忠.法治思维是现代治理的首要思维[N].人民日报, 2015-01-14.

[2]徐显明, 范进学.程序公平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N].法制日报, 1999-10-7.

[3]都玉霞.平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2011, 8:71.

[4]杨魏.民事权利时间限制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 4:70.

性别平等 第10篇

关键词:精英式机会平等,分配式机会平等,高等教育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高等教育招生方式出现了多样化的取向。当前我国的高校招生既有全国统一的高考,也有推荐招生、自主招生甚至注册入学等等。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这些不同招生方式,对社会公平有怎样的影响?第二,这些招生方式的背后,基于什么样的平等理念?本文试图从精英式机会平等与分配式机会平等的视角,对我国高考招生制度进行简要解读和分析。

一、精英式机会平等

因为物质条件和学习所需的基础知识限制,精英式的机会平等是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一条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的逻辑是:一是使得具有相同能力的人有相同的参与机会。二是保证教育的结果和教育的机会具有较高标准,通过把学生素质作为唯一标准来消除社会、性别、种族和其他方面的不平等。三是精英式的平等推崇个体的自由和平等,但无形中也接受了社会个体之间不平等的现状。精英式机会平等可以以哈耶克为代表。哈耶克曾明确表示:“一个想要在教育上用有限的花费就能得到最大的经济回报的社会可能应集中力量于较少的杰出人物的高等教育上。”[1]

首先,精英式机会平等坚持根据素质和能力,机会均等,一视同仁。其次,精英式机会平等认为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教育分层产生物质分配和结果的不平等在所难免。再次,起点平等不存在。哈耶克认为同一起点的社会制度设计是不可能存在的,除非大部分人的机遇都被剥夺。但达到或者接近达到这种所谓的平等,导致的是比以前更糟。

我国相对统一的高考招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精英式机会平等观。其主要特征是:一是机会均等,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主要按照能力来确定。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性别、年龄、种族等方面的限制,均享有依法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个体平等享有高等教育的权利,要先通过高考。也就是说,对于高等教育来说,人人享有教育权利实质上是指人人平等享有通过高考,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权利,机会是否享有,主要的评判标准是学生高考能力的高低。二是在高考机会平等、自由竞争的名义下,导致了教育资源在个体之间的不平等分配。我们不但通过高考招生,区分了大学生与落榜生,还在大学中,划分了“985”、“211”、“二本”、“三本”和高职高专等不同类型。这与精英式机会平等所说的只要在一视同仁的前提下,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是可以接受的观点相契合。

精英式机会平等观遭到了下列诸方面的批评:一是导致马太效应。精英式机会平等为精英的发展提供了诸多的资源和机会,对于非精英人员的发展则是一种人为的剥夺。这样使本来在资源和需求满足上占尽优势的精英人员获得更多的利益,而本来在需求满足上处于劣势的非精英人员,可能连必要的需求也无法满足,从而导致非精英人员可能的基本权利的丧失。“一个禀赋较差的人,如残疾人,可能在自为的经济活动中(优胜劣汰的马太效应下)无法获得基本需要的资源,即便在开放的社会,很多机会对于他们而言也只能是虚假的。在这个层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但无法获得平等的地位,而且连一些基本的个人权利也可能无法实现。”[2]

二是对于机会平等的质疑。一方面,机会平等源于选择标准的客观和公正。哈耶克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平等,预设的是一个完全平等自由的市场型社会。问题在于,特定的法律和选择标准,总是不可避免地为特定的阶级和阶层服务。“世界上永远不会存在纯而又纯的英才统治,因为占有社会高地位的父母总想利用自己的影响或孩子们的文化优势把他们的地位传下去,……”[3]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4]。即使是市场主体之间也并不存在哈耶克所设想的平等性。吉登斯指出,在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那些巨型公司,已经处于某一经济领域的主导地位,它们能够支配市场,而不被市场所支配[5]。也就是说,精英式机会平等的选择标准是特定的阶级和阶层意志的体现,法律和市场竞争的评判标准,是不可能做到完全平等的。另一方面,精英式的机会平等、自由竞争忽视了参与者所具备的条件和资源的差别,使得“个体的差异、不可控制的偶然因素、社会背景的差别等等,都会使处于同一竞技场的人们实际上站在不同的起跑线上,看似均等的机会随着自由竞争过程的渐次展开,很快便消散在市场竞争的风尘之中”[6]。因此,站在弱势群体立场,揭露、批判和改革机会选拔标准的不公平,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完全按照当前高考的标准,仅就条件和资源差别而言,对于农村落后地区的贫家子弟肯定是不公平的。试想,师资落后、设备简陋、资源匮乏、劳动繁重的农家子弟要与优质师资云集、设备先进、资源丰富的城市名牌中学的学生在同一试卷面前竞争,优势和劣势已然泾渭分明了。总之,精英式平等主张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鼓励下层精英向上层流动,可事实上,随着精英统治地位的确立和巩固,有意无意地会限制下层精英的资源和机会,他们的上升空间可能会越来越小。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为平等而努力的必要性。罗伊纳什(Roy Nash)指出,实现教育平等有三个层次的障碍:一是法律规范的障碍。如很多地方的法律规定女性不能进高等学校就读,这可以被废除;二是明显的经济和社会的障碍,通常通过公开的经费资助,减少学术选拔上的文化限制来实现;三是关于文化和动机方面的障碍,如学生对学业成绩和职业理想的负面期望[7]。尽管对第三类障碍的消除还存在不少争论,哈耶克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高等教育旨在开发杰出人物潜能,说明他在事实上,对于前两个层次基于社会平等的努力和改革,也还是认同的。只是按照哈耶克的逻辑,任何试图冠名为社会正义的改革和努力,会摧毁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干涉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甚至形成集权体制[8]。但社会平等的追求和努力的目标,不能因为有人借此干了坏事而一概抹煞。倘若没有人们在社会正义平等理念指引下的努力和实践,就不可能出现哈耶克所宣扬的保障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由社会。

二、分配式机会平等

分配式机会平等理论主张,个体的物质条件和先天的遗传条件不应该成为他选择的决定性力量。因而,实现“机会平等”不是单纯要求根据个人素质,而是根据所有人具备的基本权利,来分配机会。这一原则的逻辑基础是:一是保障人权,纠正马太效应的弊端。马太效应致使最需要通过教育来改变自己地位的人,受教育的机会却相对较少,而那些已经拥有大量教育机会的富人,却可能仍然在不断掠夺穷人相对稀缺的教育资源。因而最大可能地保障人人平等享有基本的权利非常重要。二是如果不平等不可避免,需要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和制度上的补助。三是个人的家庭背景、先天遗传不能成为机会平等的实现阻力。其代表人物有罗尔斯和阿马蒂亚·森等人,下面就以罗尔斯的主张为例。

一是基本权利天赋的原则。在罗尔斯看来,精英式的机会平等,很容易导致特定的优势成员对弱势成员基本权利的侵害。因而,他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公平原则。第一个原则表述为:“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9]一方面,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分配)诸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基本自由权利;另一方面,某些个人享有这个权利的时候,不能去损害和剥夺其他人享有这样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应该是共融的。“第二个原则: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0]罗尔斯强调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他认为,维护个人平等享有的基本自由的制度不能因为社会经济利益的原因违反,个人天赋的基本自由权利具有神圣性和优先性;即使出现第二原则所说的收入、财富和权力上的不平等,也要以第一自由的基本原则为基础。

二是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罗尔斯的第二原则第一款,也可以被称为“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11]。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和“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12]。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对效率和福利具有优先性。如果社会制度要因为效率而发生相应的变革,需要先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看是否减少了弱势群体的机会,是否加重了弱势群体的负担。罗尔斯还用无知之幕的假设来保证制度能在弱势群体的立场上,因为在无知之幕下,“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13]总而言之,所有人难保自己不是弱势群体的一员。这样,一方面容易使彼此之间达成共识,另一方面保证“各方必须是地位公平的,被作为道德的人同等地对待”[14]。从而切实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三是避免先天遗传和家庭背景等对机会平等的影响。罗尔斯不是否认个体毫无差别,而是反对利用天赋的差异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来为制度的不正义辩护。他说:“我认为,自然资质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或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15]他以贵族制等级社会制度为例,指出贵族制以家庭出身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特权阶层的标准,这让听命于偶然因素的任意支配,因而是不正义的。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虽然不符合正义,可毕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罗尔斯认为,应当对这些原因导致的不平等进行补偿[16]。虽然罗尔斯也不完全否认先天差别的存在,但是他提出:“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17]他的理想是尽力排除偶然因素和个人在社会中的初始地位对个人造成的不平等,“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体系,它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的分配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18]。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适龄青年跨进了高等院校的大门。虽然我们不可能做到人人享有高等教育,但我们可以努力保障人人平等享有高等教育的机会,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了保障高等教育机会的平等,杨东平就反对倾斜的高考分数线、重点大学招生的本地化和特殊渠道招生[19]。谢作栩、丁小浩等学者对高等院校招收的学生阶层和类型进行了分类和比对,揭示高等教育对社会中下阶层群体不公平的现实。丁小浩等人研究表明:“如果考虑高等院校内部分层的因素,则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有更倾向于经济背景好和社会地位高的群体的趋势。”[20]谢作栩等人发现:“家庭文化背景对子女入学机会的影响表明,家庭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代际传递性,而且越是优势的文化资源,其代际传递性越强。”[21]“总体上,中上层社会子女拥有比下层社会子女更多的人学机会。”[22]可以说,这些学者和专家们的努力,是基于人人应该平等享有高等教育机会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我国的《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关于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条款中,特别补充:“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并且实行对连片贫困地区农村学生的定向招生政策,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做到不让一名学生因为经济贫困而失学,这些都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保障,和罗尔斯提出的分配式平等要求是相吻合的。

尽管如此,分配式机会平等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一定的质疑。一是分配式机会平等的复杂性,难以完全控制、驾驭和操作。现实社会中,机会分配内容繁多,不同机会分配内容,有着不同的分配程序、机构和标准[23]。除此之外,决定机会分配内容的影响因素众多,因素和因素,因素和内容相互影响,关系错综复杂。在某一方面内容上做到了机会分配的平等,可能会催生和引发另外方面新的机会不平等。弱势群体也会因具体制度、环境和观念等因素的变化,不断流变。这样无论是平等影响因素的界定,还是贯彻平等原则的具体实践,都需要高额的操作成本。江宜桦总结说:“当罗尔斯和德沃金宣称这些因素必须控制时,他们可能不知道为了界定、厘清这些不同因素对每个人的作用,就要一个政府做多少事;更不用讲通过政府施政加以平衡,所代表的政府扩张将会多么可怕。”[24]石元康指出,罗尔斯平等理论的显著特点是没有把经济因素考虑在内[25]。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法律上规定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高等教育机会的平等权利是容易的,但是经济因素可能会制约个体在实质上是否享有这样的权利。

二是抽象的个体,脱离现实。罗尔斯等人的理论中,个体是一个脱离了社会关系,非常冷静和理性的人。而事实上,每个人总不可避免地承担着某些特别角色,而这些特别角色在与他人互动的过程中和偶然因素的影响下,总不是那么理性。总是有意无意地站在自己的阶级立场上思考问题,更不会完全根据他人制定的公正原则,将自己的利益拱手让人。“尽管人在理智认识上到扩大仁慈的本能冲动是可能的———这会促使人类去考虑其他人类的需求和权利,而不是去考虑只与自己的出生和生活紧密相连的人的需要和权利,但是,人类通常的道德能力则具有一个明确的局限,即要把自己所要求的东西给予他人是不可能的。”[26]

三是责任与义务的错位。一方面,把机会作为一种权利,进行平等分配,特别要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似乎没有问题。但成为弱势群体至少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原因。如果因为客观方面的原因,弱势群体的利益需要照顾,大家尚能理解接受,但如果是因为个人自身懒散堕落、不求进取、挥霍浪费所导致的呢?如果对于那些因为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的机会丧失,进行救济的话,在无形中可能助长个体消极怠工无需承担责任的投机主义心态。另一方面,权利也是义务。如弱势群体有权利获得补偿,也就意味着其他群体有着提供补偿的义务。按照罗尔斯的弱势群体获得补偿的权利的优先性原则,对其他群体来说显然把义务凌驾于他们的权利之上了。因而就可能促使其他群体不但不愿意提供资源供给,而且采取投机钻营甚至改变程序的方式来规避绝对义务的履行。

三、启示

杨东平先生主张取消重点学校[27],是站在分配式机会平等的立场上,何雪莲博士认为重点学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28],则是站在了精英式机会平等的立场上;杨启亮教授呼吁义务教育的兜底均衡[29],是一种分配式机会平等的立场,而我们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秉持的应该是精英式机会平等的理念。笔者认为,针对具体问题,秉持不同的机会平等理念,并无不当。但若是针对同一问题,脱离具体制度内容和特定的历史阶段限定,简单地强调精英式机会平等或分配式机会平等的重要性,则可能会产生问题。

1. 精英式机会平等的批判。

我国全国统一的以笔试为主的高考方式主要依据的是精英式平等的理念。但是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第一,由于高等教育的地区分布不均衡,导致了地区间高等教育资源的不均衡,进而形成不同地区学生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平等,这是需要逐步改善的;第二,高等教育机构不完全等同于精英式机会平等中的自由市场主体,因此,对于高校而言,不能完全采用市场竞争式的优胜劣汰的方式来进行资源配置。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的社会政策和高等教育的竞争性文化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局势:最杰出的大学将越来越多的资源集中到越来越少的学生和教师身上。实际上,因为这些杰出大学用它们的巨额财富收买最好的教师和学生,这就降低了其他大学的教育质量”[30]。这也是需要我们通过努力加以改变的;第三,尽管当前对高考制度进行了诸多方面的改革,但是罗尔斯等人所说的分配式机会公平应该始终是一个考量的重要维度。

2. 分配式机会平等的批判。

分配式机会平等为我们提供了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参照,有利于我们认清和分析当前高等教育机会平等中存在的种种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侵害和不公。一般来说,大家对于维护弱势群体权利,追求高等教育机会平等是没有疑义的,问题在于怎样达到公平?学者们通过调研分析,可以发现种种高等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结果和事实,然而导致这些不平等的结果和事实的原因却往往是盘根错节、错综复杂的。因此,在没有厘清这些因果关系之前,希图简单通过改变结果的方式,来改变事实上的不平等,可能会适得其反。当前的高校自主招生初衷是使不善于高考,但有真才实学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但具体实施中却生出了招生腐败,招生腐败剥夺了那些本来应该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的机会,使他们更加成为“弱势群体”,同时助长了社会的不当竞争,破坏了社会公平。这说明,即使平等改革的目标如何美好明确,具体制度和程序不合理,不透明,则可能适得其反。

3. 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有限性。

机会平等始终是一种有限的平等。无论采用精英式的机会平等还是分配式的机会平等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辩护,都只涉及到机会平等,而机会平等只是某一新阶段的开始,也是先前机会平等的结果,如果不联系先前和后续的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机会平等可能会失去其本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如作为贫家子弟的即使有幸通过高考获得了大学的入场券,但家里捉襟见肘的经济收入、贫乏落后的物质条件,以及关系网络纵横的就业市场,很可能使他获得的机会平等转化成为过程不平等和结果不平等。同时,高等教育机会平等还得建立在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之上,如果其他权利得不到保障,空口宣称高等教育机会平等,是一种纯粹的虚无主义。“得不到维持生存的粮食儿童,无论教他怎样选择高等教育,最后的结果仍然是一无所有。”[31]

有的学者甚至提出,无论是精英式机会平等还是分配式机会平等,作为教育机会平等,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陷阱———即由失败者承担责任。当高等教育机会等于一切的时候,无论对弱势群体怎样的救助,机会必然会导致竞争,无情的竞争不但给弱者带来了自尊心的伤害和压力,但并不一定给成功者带来福音,成功者们会因此而沾沾自喜,“认为自己占据的特权地位比传统的统治阶级更光彩,”[32]以致于偏离了努力的方向,异化了努力的本质,放弃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当前社会对于高考状元的无原则吹捧和入重点大学后茫然不知所从、最后从高楼跃下的成功者,就是高等教育机会等于一切的不良后果的真实写照。

性别平等视阈下的女性参政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性别平等;女性参政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性别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男女平等反映到政治领域,既是对女性参政问题的重视,女性参政已经成为国际化的潮流,同时也是政治民主、政治文明的标志。1995年,江泽民同志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向国际社会郑重宣告:“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既是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关于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政策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又是对国际社会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的积极呼应和认真承诺。女性参政是衡量一个国家性别平等状况的重要方面,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指导下,随着《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进一步落实,女性参政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新契机已经摆在我们面前。

一、中国女性参政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人类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1],而妇女的政治解放对女性来说是一大进步,蕴涵着妇女摆脱传统束缚、获得政治权利、享有人身自由,使女性获得参与政治、与男性分享权力的机会。参与是妇女发展的根本途径,女性参政是妇女政治解放的重要体现,它一直是妇女运动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女性参政状况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化与发展状态。1949年《共同纲领》已经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毛泽东的妇女解放思想也指出“培养一批‘专职而能干’的妇女干部,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必要条件”。新中国成立之后,这一思想在广大妇女群众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的进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从历史的维度来看中国的女性参政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0—1980年)是自上而下的任命制,此时制定了严格的保障名额制度,从而保障女性干部的比例大幅度提高;第二阶段(1980—1990年)是一定程度的竞争聘任制,妇女比例措施基本废止,妇女参政比例直线跌入低谷;第三阶段(1990年—至今)是探讨将竞争聘任制与女性参政比例相结合[2]。从中央委员会、人大和政协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三个阶段的分野[3]。

研究以上这些点的分布,我们可以发现,中共中央委员中女性比例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基本都比政协的女委员比例低,而政协的女委员又比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低。同时,中共中央女委员的比例变动幅度最大,政协其次,人大最小,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政府人事政策的变化对党的干部影响最大。从历史的比较来看,中国的妇女参政道路不是一条向上发展的平坦道路,而是一条有高潮、有低谷,目前趋向平缓的曲线。值得高兴的是,目前女性参政发展平稳。以上海市2000年后人大女性参政为例,全国人大女性代表人数基本保持不变,市人大女性代表人数变化幅度较大,但总体呈上升趋势[4]。

如今,我国大力提倡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一如既往地提出要大力培养选拔女干部,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并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关于如何实现男女平等的思想。

二、当前中国女性参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各种实证的调查和统计数据来看,当前我国女性参政领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存在许多阻碍女性参与公共事务的因素。

(一)当前女性参政所面临的挑战

首先,虽然女性参政比例缓慢上升,但在国际上排位却持续下降。1995年,联合国提出了“女性在决策层应占30%左右的比例”的倡议,然而,我国女性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始终徘徊在20%左右,在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比例始终徘徊在7.5%左右。在各级领导班子中有一半以上的部门还没有女性,这些单位妇女的声音、妇女的权益在女性代言人缺位的情况下,将不能被很好地关注和反映。

其次,在现任女性领导干部中存在着“四多四少”状况,队伍结构还不尽合理。年龄大的多,年纪轻的少;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负责党务工作的多,负责政务工作的少。

再者,女性在政府机构中所担任的职位往往局限于社会刻板的性别印象,任职固定化。女性领导干部大多集中于科教文卫等传统上认为适合女性的领域和职位,经济、金融等关键部门中女性领导所占比例较低。同时在村委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往往是男性,而居委会则成为女性聚集地,这里的领导职务则由女性担当。

(二)影响女性参政的阻碍因素

首先,社会大环境的制约。女性参政是政治文明的一大体现,而经济发展水平与文明程度密切相关,所以社会发展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女性参政比例较高,尤其是北欧,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其经济发展状况相关的。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女性参政也处于逐步发展中。同时,社会资源的分配与享用不等,虽然新中国成立后“男女平等”的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妇女能顶半边天”也逐步成为社会的共识,但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比如在教育和专业职业训练方面,女性享受的资源明显较少。

其次,相关机制的缺陷。虽然我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中都有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但是相关法律体系仍然不完备,对男女平等与女性参政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贯彻实施的力度明显不够,政策执行机制不健全,比如在男女不平等上面没有相应的惩罚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差距较大,女性参政的渠道仍然较少,政治权利话语系统仍以男性话语系统为主。

再次,传统文化的影响。父权制文化根深蒂固,影响深远,这种传统角色分工和社会定位有形或无形地渗入中国人意识的深层结构,有意或无意地表现在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观念上,女性柔弱者的形象没有得到彻底地改变,女性仍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很多方面,父权制文化仍然占主导地位,女性的经验、智慧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女性的声音经常得不到倾听。

最后,妇女自身能力的局限。与男性相比,妇女在科学管理方法和创新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弱势,尤其在心理方面,女性领导干部面临着来自自身的心理障碍,有半数以上的女性领导干部曾经被胆怯心理所困扰,她们害怕事业的失败,认为当了领导要负责局部或全面工作,也担心事业上的成功会导致做人的失败和家庭的不幸,并且存在男强女弱的自卑心理,既有女性生理方面的因素,也有其社会根源。

三、性别平等视阈下女性参政的若干思考

新中国成立之后,女性参政很大程度上依靠自上而下的政治引导,并借助于群众运动作为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重要体现进入人们的视野。今天,建立在服务型政府和公民参与基础上的女性参政与以往有着很大的不同。针对我国女性参政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定措施,以提高女性对国家、社会、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

第一,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女性实质性的政治解放。我们应当致力于推动社会发展,将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纳入和谐社会战略,制定促进女性参政的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设立保障法律执行的监察机构,创造有利于女性人才成长的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舆论环境。同时,积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推进女性参政重大意义的认识,完善有利于女性参政的政策环境,比如实行女性参政比例制政策、调整以男性为中心的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纠正含有性别歧视或阻碍女性参与决策内容的政策条款等。在这一过程中,应当从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的角度认识女性参政的重要意义,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认识提高妇女参与决策面临的严峻挑战,注重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政府对推进性别平等应当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强化其执行主导作用,加强先进性别文化建设。

第二,政府与民间组织密切合作,联合推动妇女进入决策领域。妇联组织至关重要,应当充分发挥其特殊作用,代表妇女参与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且积极完成性别统计的数据库,正如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谭琳所说,男女平等,用数据说话。同时不忘做好妇女发展五年规划的讨论,组织有利于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专项活动,多开展民间妇女外交。此外,民间组织和志愿服务的兴起,对女性参政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湖北的调查结果显示,参加过专业、行业组织的女性担任领导人的比例是60%,而没有参加过专业、行业组织的女性担任领导人的比例仅为4%,可见女性对社团组织的参与与否女性在权利领域的发展状况存在高度的关联[5]。

第三,重点发展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女性优势领域。在当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要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发挥妇女在社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逐步提高女性担任社区专职工作的比例,鼓励女性参加各类民间组织,扩大公共事务参与程度。从基层自治做起,是提升沟通能力、关系协调能力,培养人际合作精神的基本途径,从而也为政治参与积累资本。同时注重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壮大女性社会工作队伍,有助于获取民情、反映民情,帮助女性进一步就公共政策的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女性的爱心、细心和母性使很多女性对于公益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充满热情,积极参加救助弱势群体的工作,公益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是扩大女性社会关注度的重要平台,应该发动更多的女性加入其中,发挥女性在这一领域对社会的影响力,从而有助于推动女性政治参与。

第四,加强女性的教育与培养,提升妇女自身素质,是改善女性参政状况的重要条件。就整体层面而言,应当增强女性参政者的责任、使命意识,使整个女性群体都具备一定的参政意识,共创男女平等参政的新格局;就个体层面而言,注重发挥女性参政优势,培养女性从政素质,对一部分女性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提高妇女参政能力,使女性参政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与突破。

综上所述,女性参政与男女平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其是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只有男女享有平等参政权才能发挥妇女的智慧和创造力,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的人力资源,只有男女享有平等参政权才能发挥男女两性在领导机构和领导班子中的综合优势,实现社会组织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610.

[2]李慧英.女性参政徘徊在权力边缘[J].妇女研究,2005,(6).

[3]沈奕斐.女性与社会发展(下册):中国特定政策领域中的性别主流化[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8:32.

[4]上海市统计局.上海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2006、2008,36、24、24.

[5]张凤华.妇女政治参与的行为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

高校大学生性别认知与性别教育调查 第12篇

一调查研究基本概况

1 调查目的

调查大学生对国内关注程度较高的性别事件的认知程度以及对自身性别的满意程度、性别观念, 深入探讨各高校性别教育的开展情况以及大学生在此方面的需求, 了解大学生在性别认知上的个体化差异, 并借此反映本地区各高校对于我国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2 调查方法

采用定量研究法, 由本次调查小组成员共同研究后制定相应的调查问卷, 从本地区5 所高校中随机选取200 名大学生为本次调查的研究对象。向200 名大学生分别发放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 并当场回收。此次共回收问卷198 份, 回收率为99%, 其中包括女大学生104 名, 占52.5%, 男大学生94名, 占47.5%。根据其年级层次, 大一学生83 名, 占41.9%, 大二学生89 名, 占44.9%, 大三学生18 名, 占9.1%, 大四学生8名, 占4.1%。根据其学科情况, 文科学生89 名, 占44.9%, 理工科学生109 名, 占55.1%。所有问卷调查资料经核实后统一汇总编码, 将数据录入后, 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9.0 对其进行统计分析处理。

二调查结果分析

1 对自身性别的满意程度

从整体来看, 大学生对自身性别的满意程度较高, 非常满意的比例为41.9%, 比较满意的比例为44.9%, 不满意的人数占4.1%, 非常不满意人数占1%。对比男女大学生之间的性别满意程度差异, 男大学生显著高于女大学生。在男大学生中, 非常满意的人数占总体人数的比例达到61.7%, 比较满意的比例为35.1%, 无不满意人数。而在女大学生中, 非常满意的人数比例为24%, 比较满意人数占53.8%, 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7.7%和1.9%。男大学生对自身性别的满意程度更高。

2 性别观念

对大学生性别观念的调查共分为性别歧视、性别平等、传统性别观念、婚姻家庭观念四个维度。 (1) 性别歧视:经调查, 92%的大学生认为, 社会普遍存在性别歧视, 且男女之间的看法没有显著的差异。 (2) 性别平等:从法律意义上来讲, 我国已经基本实现男女平等, 不同性别个体所受的社会待遇不存在差异。但是调查结果显示, 认为“社会在性别平等方面有了一定进步, 但仍未完全实现”的大学生占总体的82.8%, 认为“不可能实现完全男女平等”的比例占11.6%。 (3) 传统性别观念:虽然社会发展快速, 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但是类似于“男性在就业方面更占优势”“男性受教育程度应该高于女性”等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在本次调查中, 对前一种观念表示赞同的大学生人数在总人数中占据了绝大部分, 比例达到了88.9%。而对于后一种观念, 则大部分持否定的态度。这说明, 大学生对于传统性别观念的认识有了较大的进步, 但是尚不能完全摒弃传统性别观。 (4) 婚姻家庭观念:“女生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这一观念的产生由来已久, 在这种传统的观念中, 女性的角色主要在于婚姻家庭。经过调查, 64.6%的大学生对上述观点表示否定, 剩余35.4%的大学生持赞同或不明确的态度。在104 名女大学生中, 对上述表示坚决否定的有67 名, 占64.4%, 但是赞同的比例也达到了20.2%。这说明, 随着社会的发展, 女性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 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从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中解脱, 并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对于婚姻家庭观念维度的调查, 男女大学生之间结果无显著差异, 这也说明了大学生作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新时代的代表, 其思想更加具有先进性、现代性。

3 大学生对国内关注程度较高的性别事件的认知

近年来, 女生“中性化”、男生“女性化”的现象越来越多, 国内两性气质多元化日益明显, 舆论方面赞赏与批评之间的争议之声越来越大。为此, 我们针对男性“娘娘腔”现象对200名大学生进行调查, 探究其对异性特质较高的男性的看法。

调查结果显示, 66.7%的大学生表示能够接受并尊重男性“娘娘腔”, 且男女大学生之间的认知差异不明显。大学生受教育层次较高, 在思想上更加开放、民主, 接受事物的能力更强, 所以对于异性特质明显的个体的理解和包容程度更高。

30.8%的大学生无法接受男性“娘娘腔”, 且男女之间结果相似。这一部分大学生可能受“男性阳刚、女性阴柔”的传统观念影响深刻, 其审美观已经形成固定的模式, 所以对异于常态的现象的接受程度不高。

剩余2.7%的大学生表示自己就是这一类人。实际上, 异性特质较高的群体确实存在, 但是其对于自身这种特质的态度是根据周围人群对他们的态度而定的。如果这类群体面对的是包容与和善, 那么他们则更容易正视自身的这种特质。

4 高校开展性别教育的现状

性别平等观念早已经写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之中,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提出将性别平等原则充分体现在各级各类教育教学过程当中, 并且为实现上述目标还提出了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加大对教育者性别理论的培训、在师资计划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等一系列策略措施。内地也有部分高校在近几年充分贯彻了纲要中所提出的实施策略, 积极开设性别教育课程, 使得性别平等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推进取得了很大进步。

三对性别教育的总结与思考

1 大学生对自身性别的满意程度较高

本次调查发现, 大学生在自身性别的认知上, 整体的满意程度较高, 并且男大学生的满意度高于女大学生。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男大学生在职业角色和性别角色上体现出了高度的一致, 所以其建立自信的过程更加简单快速, 也更容易确立较大的发展目标。而女大学生在性别角色和职业角色上存在一定的矛盾, 容易产生困惑, 并由此成为其发展道路上的阻力。所以从这方面考虑, 女大学生通常对自身的性别满意度低于男大学生。

2 传统与现代观念在性别观念中的体现

大部分大学生认为, 性别平等观念虽然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 但是完全实现仍有一定距离, 性别歧视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仍然普遍存在。并且, 从就业和人际交往等方面来看, “男性更加占据优势”的传统观念仍在人们的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 对于“男性学习能力比女性强”“男性应接受更多的教育”等观念, 绝大多数大学生持否定态度。综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 性别观念体现出了现代与传统相交织的特点, 大学生在此方面具备前瞻性, 更倾向于性别平等、两性自由发展。

3 构筑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成为大势所趋

不同特质的个体实现自由发展, 不受歧视和排斥, 前提在于构筑一个以性别平等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环境, 并且需要相关制度和政策作为支撑力量。

本次调查中, 女大学生对自身性别的不满意程度远高于男大学生,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女大学生对自身所处的生活环境、对制度的不公存在一定的反抗心理。而男大学生在长久以来形成的男性强势的传统性别观念基础上, 仍然有3.2%的群体对自身性别态度不明确, 实际上这也反映了男性在传统性别观念的施压下所产生的轻微抵触。因此, 构筑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是大势所趋。并且在制定相关制度、政策时, 需站在社会性别的角度, 充分考虑两性个体的全面发展, 使最终制度的形成能最大限度体现平等、公正的原则和理念。使两性个体能够享受平等的地位, 按照自身的特质自由发展。

4 高校急需完善性别教育课程

在本次调查中, 大多数大学生都对性别教育课程表示出了高度的兴趣, 此类课程的开设具有必要性, 但是部分高校在这方面相对缺乏, 因此推进性别平等、完善性别教育是关键。

性别教育是不同个体生成性别观念、产生性别行为的社会化过程, 对个体性别认知有着重要的作用。大学生的成长经历和家庭、社会环境可能导致其形成传统的性别观念, 也有可能受到现代化的性别文化的洗礼, 因此对于性别的认知, 无论是两性之间还是性别内部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传统的观念和现代的观念始终处于同一空间。

总之,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国家, 自古以来形成的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其深刻。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种思想已经逐渐淡化, 但若要真正实现性别平等, 仍然需要经历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大学生作为促进我国社会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 在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基于此, 开展大学生性别认知和性别教育调查就具有了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春花, 牛天秀.性别教育视域下的女大学生政治素质教育规律探讨[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2014 (4) .

[2]贺洁.网络时代的女大学生性别教育[D].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13.

[3]王蕾蕾.社会性别教育对大学生就业观念的影响[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 2010 (1) .

[4]于康平.教育过程公平的性别维度[J].教育学术月刊, 201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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