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范文

2024-08-11

婚姻状况范文(精选11篇)

婚姻状况 第1篇

关键词:婚姻,人口普查,简析

一、婚龄人口婚姻基本构成

据“六普”资料显示, 2010年中山市未婚人口的比重为32.06%, 男性比女性高6.38个百分点。有配偶人口比重为64.48%。男性比女性低2.77个百分点。离婚人口的比重男性和女性均在1个百分点以下, 表明婚姻结构比较稳定。丧偶的比重则女性比男性高3.45个百分点。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以下简称“五普”) 相比, 未婚人口比重下降5.17个百分点, 有配偶人口比重上升5.45个百分点, 离婚人口比重上升0.26个百分点, 丧偶比重下降0.53个百分点。

二、婚龄人口的特征

(一) 未婚人口的特征

“六普”资料显示, 2010年中山常住未婚人口婚姻状况呈现下列特征:

1、年龄特征:整体比重下降, 大龄未婚青年比重有所增加

全市未婚人口比重为32.06%, 与“五普”比较, 下降5.17个百分点。男性在各年龄组均大于女性比重, 并随年龄增长而缩小, 其中25-29岁组未婚男性和女性的差异最大, 达到17.78个百分点。与“五普”相比, 25-29岁组未婚人口比重上升最多, 达到6.55个百分点。30-34岁和35-39岁组的比重分别为12.19%和5.32%, 较“五普”分别上升3.05和1.08个百分点。

2、受教育特征:受过高等教育的未婚人口比重上升

在教育程度较低的初中以下组中, 女性的未婚比重均比男性低, 而高等教育组别中的女性未婚人口的比重比男性要高, 其中研究生组最高, 女性比男性多8.7个百分点。与“五普”相比, 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未婚比重均有所上升, 其中大学本科上升最多, 达21.22个百分点。

(二) 有配偶人口的特征

1、平均结婚年龄

全市平均结婚年龄为25.04岁, 其中男性26.07岁, 女性24岁。男性比女性大2.07岁。与“五普”相比, 平均结婚年龄注1由23.61岁提高了1.43岁。初中文化的结婚人口仍占最大比重, 低于初中学历组比重在减少, 高于初中学历组的比重在增加。

注1:2000年“五普”资料中只有平均初婚年龄, 用其在代替平均结婚年龄与2010年“六普”平均结婚年龄进行比较。

单位:岁

单位:%

2、年龄特征:整体比重上升, 刚达合法婚龄的比重下降

全市已婚有配偶人口比重为64.48%, 较“五普”上升5.45个百分点。除25-29和30-34岁这两个年龄组外, 其他组与“五普”比较差异不大。25-29和30-34岁组分别比“五普”降低6.50和2.93个百分点。其中25-29岁组男性更是降低8.35个百分点。

3、受教育程度特征:中间升两头降, 女性学历越高有配偶比重反而越低

与“五普”比较, 未上过学、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有配偶比重均有所降低, 分别降低7.91、5.61、21.03和9.78个百分点, 其他学历组则略有上升。有配偶的男性人口比重基本随受教育程度的升高而升高, 女性则随受教育程度的升高而降低, 尤其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 大学专科和大学本科两个组别分别低于总体水平17.48和21.8个百分点。

(三) 离婚人口的整体比重维持稳定, 高峰期由青年期向壮年期推迟, 女性和男性随学历升高而反向发展

与“五普”比较, 离婚人口整体比重只增加了0.26个百分点, 整体水平稳定。男性和女性的离婚高峰期均出现在40-54岁, 比“五普”的男性和女性35-39岁的高峰期有所延后。未受过高等学历教育的男性离婚比重随学历升高而降低, 最大值为未上过学组。受过高等学历教育的女性离婚比重随学历升高而升高。女性未受过高等教育的比重要低于受过高等教育的比重。

从2000年的“五普”到2010年的“六普”, 这十年时间, 中山的婚姻状况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显现出一些主要的特点, 如:大龄未婚青年比重上升, 平均结婚年龄推后, 高学历女性未婚比重上升, 生产性职业人口未婚比重仍然偏高等。这些特点将会对中山未来社会稳定, 经济繁荣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杨菊华:中国的婚居模式与生育行为[J], 人口研究, 2007, (2) :49-59

[2]王跃生: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 2006, (1) :96-108

[3]张应祥:中国婚姻家庭研究综述[J],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1997, (6) :131-141

婚姻状况 第2篇

【关键词】婚姻状况;婚姻关系;夫妻关系

一、目前我国婚姻登记的现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第4条和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地点可以是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也可以是与其结合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另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对婚姻进行公证的人员来说,要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地进行判断,除了要了解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之外,还应该了解与其有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因为如果只有当事人自己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信息是不能够全面真实的表现出其婚姻状况的真实性。这与我国现行的发送与回收婚姻证书的相关规定有直接关系。

根据目前的《婚姻登记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公民是可以同时拥有结婚证和离婚证的。

在条例中的第17条和第5条规定表明,不论婚姻证件是处于遗失还是损毁状态,婚姻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二次补发婚姻证件,还可以继续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些就会给一些居心叵测的当事人成为其钻条例空子的理由,就会为了保留离婚证或者结婚证而撒谎称证件已经被损毁或丢失,以此来达到办理离婚登记或补领婚姻证件的目的。

在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表明婚姻自由,并要尊重婚姻。由于户籍管理部门发放的户口簿不能够及时的了解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因此,能够准确记录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就只能是婚姻登记机关,虽然其目前实现了信息共享的状态,但婚姻登记部门的在联网时仍存在一些疏漏,就会导致没有办法对个人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了解。

综上所述,婚姻管理条例中的不足和疏漏,以及互联网信息下的不健全,都会导致公证员在进行婚姻公证时的真是婚姻情况难度增大。

二、我国婚姻状况公证的出证形式以及《婚姻登记条例》对该项公证的影响评估

我国婚姻状况公证的出证形式主要分为间接证明和实体证明两种形式.一种是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判决书、结婚证、离婚证、调解书等文件的影印本要与原件的内容相符合,且要对原本上的印鉴进行验证并属实;另一种是根据以上的证书和司法文书来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实体证明。不论哪种公证都指的是对当事人的现行婚姻状况的公证,而非婚史的公证,因此就要求公证员要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及时的了解。

通过对其进行分析与探讨,认为《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状况公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我国长期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多数的公证都会采取实体证明的方式,只有一小部分采取公证文书的间接证明方式,又或者是因为需要公证的公证文书要符合使用国的要求所以采用间接的证明方式,而以当事人本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来体现本应当由公证机构证明的事实这一出证方式则更是少之又少。经常采用从证书的有关机构则会习惯性的认为实体形式要比间接形式的证书采证可信度高。另一方面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证书使用地的相关机构对未婚、未再婚声明书类的公证书不进行采证。

其次,公证员在进行婚姻状况公证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较大。公证员在办理结婚公证或离婚公证时,必须进行对当事人提供的婚姻证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在结婚公证的方面来说,还应对结婚证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但相对于离婚公证来说,即便离婚证符合合法性和真实性,甚至有效性的标准,但在没有其他证明材料加以证明时,依旧不可以认定当事人当前的婚姻状况为离婚。如果仅限于对上述信息的分析,公证员很难准确无误地认定当事人真实的婚姻状况,因此,会为其公证带来相应的风险和隐患。

三、解决的措施

综上所述,解决此类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对其相关的法律条例进行优化与完善,强化公证人员的责任意识,解决互联网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等,以下就是解决措施的具体分析。

首先,对公正文书的格式进行完善与优化。针对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信息库不健全的现状,司法部对其进行二次的整改与优化。作者通过对其进行的全面分析与考虑,认为可以推行两种婚姻状况公证书格式,一种格式是要对当事人的当前婚姻状况进行明确规定,比较适用于确能查实当事人现存婚姻状况的情形;另一种格式则是对当事人的婚史进行明确规定,便于了解当事人的婚史情况,此种格式主要使用于无法查实当事人现存婚姻状况的情形。而对于仅证明当事人婚史的公证书,当事人还可根据自身需要或证书使用地的要求,附加上声明书并予以公证。

其次,改变证明对象,对婚姻登记这一历史事实进行间接证明。主要包括两种方法:一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一份当事人在此处登记结婚或离婚的登记证明,并在此证明上加印属实的有关登记婚姻印鉴对事实予以公证。二是无论当事人是在办理结婚或是离婚登记时,都必须要在婚姻登记部门所提供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或《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完成对自身个人信息的填写,此表上还应附上婚姻登记部门核准当事人结婚或离婚的审查结论,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编号、核准结婚或离婚的时间等内容。此外,对于没有办法查明当事人当前婚姻状况的公正申请,公证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到原有的婚姻公证机关对其所描述的婚姻情况材料进行复印,并由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婚姻登记部门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确认,无误后在其上盖章,然后,由原公证机构对该复印件进行公证。公证词可将其表述为:“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婚姻登记部门名称或档案保管部门名称)存档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或《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相符。”这种方法仅限于对当事人的婚史进行证明,不可以当作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件,从而使间接公证婚姻证件的嫌疑得以消除。此外,对于离婚后并没有在进行结婚的当事人,在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另行出具声明书公证作为补充之用,从而可以使当事人或证书使用地对婚姻状况公证文书的需求得到最大化的满足。

最后,对于再婚的当事人还对当事人各个阶段的婚姻登记情况进行直接的证明。公证词可将其表述为:“兹证明×××(性别, 出生日期) 与×××( 性别, 出生日期)于××××年×月×日在××××( 婚姻登记地) 登记结婚, 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地)登记离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 离婚】, 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日期)在××××(婚姻登记地)登记结婚。”这种出证方法可以使证书使用地对婚姻状况要求的实体公证需求得到满足。

四、结束语

为了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具法律效益,让公民可以对婚姻状况进行及时的了解与更改,就要对其条例进行优化并完善,避免出现人为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从而可以降低公证人员的工作难度,使其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云斌. 影响《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的因素分析[J].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9,03:48-51.

[2]崔析宗. 事实婚姻问题的司法应对初探[J]. 法制与社会,2007,05:271-272.

婚姻状况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2009年1月-2009年2月在广西南宁、柳州、桂林、梧州4城市抽取9所医院的在职护士作为调查对象。

1.2 评定量表 (1) 自编一般资料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年龄、性别、学历、职称、是否在编、婚姻状况。 (2) WHOQOL-100量表中文版:该量表覆盖生存质量有关的6个领域和24个方面, 每个方面有4个问题条目, 还包括4个关于总体健康状况和生存质量的问题, 共100个条目。

1.3 调查实施 采用现场问卷调查的方式, 在经过统一培训的调查员协助下进行。调查时先统一说明填写要求, 由调查对象独立完成问卷, 问卷用时10~20min, 完成后当场回收、复核、检查、及时补漏, 确保问卷合格。

1.4 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 13.0统计软件包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 (%) 表示, 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2.1 一般资料

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300份, 回收1249份, 应答率96.1%;有效问卷1213份, 表格完成率97.1%。年龄18~50 (27.5±6.15) 岁;男44人 (3.6%) , 女1169人 (96.4%) ;学历:中专164人 (13.5%) , 大专809人 (66.7%) , 本科及研究生240人 (19.8%) ;职称:护士557人 (45.9%) , 护师439人 (36.2%) , 主管护师202人 (16.7%) , 主任及副主任护师15人 (1.2%) ;已婚464人 (38.3%) , 未婚749人 (61.7%) 。

2.2 护士生存质量与常模[2]的比较

各个领域以及总的生存质量与健康状况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0.05和P<0.01) 。其中生理、心理、独立性、社会关系领域护士得分低于常模, 其他高于常模。见表1。

2.3 不同年龄组护士生存质量的比较

不同年龄组护士生理、独立性、环境以及精神支柱、宗教、个人信仰领域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和P<0.01) 。见表2。

2.4 25~34岁不同婚烟情况护士生存质量的比较

不同婚姻情况护士生理、社会关系以及精神支柱、宗教、个人信仰领域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和P<0.01) 。见表3。

3 讨 论

与常模比较, 本组护士在生理、心理、独立性、社会关系领域的生存质量明显低于普通人群。分析与护士严重缺编, 超负荷的工作状态, 频繁“倒班”等因素有关, 长期高压状态影响到护士的健康状态, 致使护士身心疲惫, 因而自身感觉各种能力受限, 对药物及医疗手段的依赖加重。而在个人关系方面的不满意可能主要因护士作息时间不规则, 工作和家庭难以兼顾, 一些日常的社交活动由于“倒班”有时不能参加, 影响到与他人的交往, 而且工作中的负面感受有时也会影响到家庭生活和谐气氛, 因而在社会关系领域护士的生存质量会受到影响。

但是, 值得注意的是在积极感受方面护士对自身的评估明显高于普通人群, 这说明护士对自身价值的积极评价在某种程度上占据了主导地位。有研究显示, 约80%的护士认为自己承受着较高的压力, 但是87.6%的护士用积极、适应挑战、解决问题和寻求支持的方式来缓解压力, 较少用消极方式来应付压力[3], 本次研究结果与之有着相似之处。此外, 在社会帮助方面也明显高于普通人群, 可见护士对自身所获得的社会支持是满意的。护士是高压力职业, 良好的社会支持对维护护士的身心健康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高社会支持可以减轻工作压力对健康的不良后果。

不同年龄组的比较显示, 护士在生理领域的生存质量随年龄的递增而下降, 年龄较大的护士在行动和日常生活能力方面的评估也较低, 对药物及医疗手段的依赖更明显。我国护士的工作内容仍以体力劳动为主, 高年资护士难免体力不支, 各种躯体不适也增加。有研究显示, 倒班对医护人员睡眠的影响是严重的, 而且这种影响随年龄和倒班工龄的增长而加剧[4]。因此, 身心压力导致健康水平下降对于高年资护士的影响更大。

已婚、未婚护士的比较显示, 已婚护士在生理领域以及思想、学习、记忆和注意力方面的的得分较低, 这可能与家庭负担、精力相对有限有关。但是, 在个人关系方面已婚护士对自身的评估高于未婚护士。在社会支持中, 婚姻状况的贡献最大[5], 家庭支持对缓解护士的压力有较大的作用。未婚者的主要社会支持是父母, 其次是朋友, 但是本组护士大部分工作在城市, 很多都是外地人, 就是本地人一般也与父母分开居住, 节奏紧张的现代社会, 朋友也不可能经常陪伴左右, 所以未婚护士难免会有孤独的体验。而且在传统观念中, >25岁的未婚女性往往还会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压力。有研究显示, 未婚护士心理状况不佳的检出率明显高于已婚护士[6], 可见婚姻状况对护士的生存质量也有着一定的影响。

本组护士在环境、精神支柱、宗教、个人信仰领域得分高于普通人群, 显示护士对自身物质条件以及精神生活、信仰的满意程度高于普通人群。随着经济发展, 人们需求的提高, 医院病房设施条件得到很大改善, 护士的工作环境也随之改善, 使其生存质量得以提高。而且“护理是助人的”, 要做好护理工作需要护士付出比常人更多的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 护士工作岗位既辛苦, 压力又大, 收入、社会地位也不算高, 如果无一定的精神支柱、信仰, 要在这个岗位上做出成绩的确不易。

但是对社会安全保障、经济来源、交通条件方面的评估, 本组护士明显低于普通人群。经济和交通方面可能与护士的收入在医院里相对较低有关。而社会安全保障方面则与“医院暴力”事件不无关系。近年来, 医院暴力事件屡有报道, 许多暴力事件的目标直接指向护士, 护士在医疗行业的非死亡性攻击中占第1位[7]。医院暴力直接威胁着护士的人身安全, 并对其心理产生了严重影响, 还使护士工作情绪受挫, 心情紧张导致工作中的差错事故增加, 从而对生存质量产生影响。

同时, 不同年龄护士的比较显示, 年龄大的护士在住房、经济、交通等方面的满意程度较高, 可见护士的收入与年资是相关的。此外, 在获取新信息方面, 以25~34岁年龄组的护士得分最高, 体现出中青年护士更注重新理论、新技术的学习和获得。

但是笔者发现随着年龄的递增, 护士在精神支柱、宗教、个人信仰领域的得分依次递减, 已婚护士也低于未婚护士, 考虑可能与职业倦怠等因素有关。高年资护士已经失去了刚工作时的新鲜感, 而且长期工作承受压力, 此外, 患者及其家属、医师及医院管理者对他们的要求更高, 已婚护士还要承担妻子、母亲的角色等, 过重、过高、过多的角色要求会使他们感到力不从心、身心疲惫。有研究表明, 角色压力是影响护士职业倦怠的因素, 即角色压力水平越高, 护士职业倦怠水平越高[8]。

本组护士对自身总的生存质量与健康状况的评估高于普通人群, 可见护士主观上对自身的生存质量总体上是满意的。虽然长期处于一种较紧张、高压力的环境中, 工作强度大、心理压力也较大, 但是, 因为医院本身就是一个充满压力的场所。而且, 护士在承受压力的同时, 体验到自身的价值、能力等许多正性、积极的感受, 也能体会到家人、同事、朋友对自己的关心和支持, 再加上护士工作比较稳定、收入来源可靠又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 所以护士对于自身总的生存质量还是感觉满意。虽然如此, 笔者还是不能因为护士自我感觉对生存质量较满意而忽视了护士在生理、心理、独立性、社会关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生存质量的影响。

本文结果提示, 本组护士生存质量总的来说低于普通人群, 年龄及婚姻状况对护士生存质量的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影响。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 护士的生存质量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 建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管理层应从多层面、多角度关心、理解护士, 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而护士自身也应学会自我调节、积极寻求社会支持等, 以期提高护士的生存质量。

摘要:目的 研究护士生存质量现状, 探讨年龄及婚姻状况对护士生存质量的影响。方法 采用WHO生活质量表 (WHOQOL-100量表) 中文版, 对广西9所医院的在职护士进行自评量表式调查。结果 与常模比较, 护士6个领域和总健康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0.05和P<0.01) , 其中生理、心理、独立性、社会关系领域护士得分低于常模, 其他高于常模;不同年龄组护士在生理、独立性、环境、精神支柱、宗教、个人信仰领域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和P<0.01) ;25~34岁不同婚姻情况护士在生理、独立性、社会关系和精神支柱、宗教、个人信仰领域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和P<0.01) 。结论 本组护士生存质量低于普通人群, 年龄及婚姻状况对护士生存质量的某些方面会产生影响。

关键词:护士,年龄,婚姻,生存质量,WHOQOL-100量表

参考文献

[1]WHO.The development of the WHO quality of life assessment instrument[M].Switzerland:Geneva.1993.

[2]方积乾, 郝元涛, 李彩霞.世界卫生组织生活质量量表中文版的信度和效度[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1999, 13 (4) :203-205.

[3]Raines, Marcia L.Psychological variables in nurses`ethical decision mak-ing:the relationships among moral reasoning, coping style and ethics stress[J].DAI-B, 1995, 55 (7) :2649.

[4]李德明, 陈素坤, 王秋霞, 等.不同年龄倒班与正常班医护人员睡眠质量和睡眠规律性的比较[J].心理学报, 1989, 21 (3) :315-320.

[5]栾荣生.社会支持在社会功能及其影响因素的人群研究[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1999, 13 (5) :290-291.

[6]徐习.社会支持与急诊科护士心理健康状况的相关性研究[J].实用护理杂志, 2001, 17 (10) :56-57.

[7]李盛华, 王舒.制止医院暴力维护医疗安全[J].甘肃中医2008, 21 (1) :56-57.

婚姻状况证明 第4篇

男方姓名 出生日期 民族 婚姻状况 发生时间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户籍地址 女方姓名 出生日期 民族 婚姻状况 发生时间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户籍地址 现有子女情况(男 女),具体情况为:

履约情况:手术名称 手术时间 妇检情况 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元,已缴纳 元,未缴纳原因 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审核人:

村(居)委会(公章)计生办审核意见: 审核人:

黎平县德凤街道办事处卫计办(公章)县人口计生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

试说房屋登记实务中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5篇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婚姻状况证明可以说是一件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明材料,只因其在审查婚姻状况,从而判断房产的归属及其性质上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此番民政部通知出台,势必会对房屋登记机构登记材料的审查上造成诸多影响,笔者旨在就房屋登记中婚姻状况证明起到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和阻力等方面进行论述,同时对不再提供此证明后登记机构如何展开审查工作阐述一些观点。

一、登记实务中婚姻状况证明的作用

首先,婚姻状况证明作为身份证明的一种,能够理清婚姻与财产尤其是房产的关系,使得房屋产权更加清晰,便于准确开展登记业务。房屋作为家庭中十分重要的不动产,往往会被夫妻之间隐性的共有关系所掩盖,而《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因此,认定房屋的共有与否显然是登记机构的审核职责。不过因为种种原因,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之前,产权登记簿中记载的共有关系并不明晰,加之诸多历史遗留原因,许多资料不能实现网络查询,便无法审查出卖人办理初始登记时的申请主体,因此婚姻状况证明便显得尤其必要。通过婚姻状况证明,掌握其婚姻始点及其婚姻状况,从而区分房屋的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乃至婚姻之外的属性,从而将房屋产权加以定性,认定为共有或者单独所有的性质,以准确区分申请主体。

其次,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有效避免共有房屋因部分共有人申请登记而对其他共有人所造成的侵害,同时可以避免房屋登记机构的诉讼风险,节约诉讼成本。比如两位共有人离婚后未做离婚析产,而一方产权人隐瞒了离婚的事实,将房屋作为单独所有的产权转移,不仅侵害了另一共有人的权益,同时产权登记机构也可能会被告上法庭,成为行政复议抑或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而婚姻状况证明则有效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登记机构受理人员通过查验其婚姻状况,会理清其离婚前房屋的性质,并告知申请主体需要如何处理各种情形。

二、登记实务中收取婚姻状况证明存在的问题及其阻力

首先,婚姻状况证明一般为户口所在地开具,因此许多婚姻状况证明中明确写明:仅对某一区域内的婚姻状况进行查询,显然其证明的效力就大打折扣。

其次,在登记实务中,对于是否需要收取并审查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形比较难以把握,许多产权登记簿中明确表明产权性质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抑或单独所有的自然不用再提供。但是产权性质不明晰的,又同时为一人申请登记的,对其婚姻状况不甚清晰的,如果一概要求其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一则影响了收件效率,二则会造成许多申请主体的厌烦情绪,继而影响工作开展。

再次,许多群众对于开具各类证明本身便存在抵触心理,加之办理登记业务中各类事项的累加,在收件过程中要求其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往往会令其不胜其烦,为此,许多申请主体执意不开具该证明,并要求登记机构出具相关规定,但是,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其他必要要件,显然是一种兜底要件,无明确规定,这也成了登记机构收取该证明时的一大阻力。

三、“后婚姻状况证明时代”登记机构审核如何开展

综上所述,婚姻状况证明在实务中就如同一把双刃剑,一面是其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一面是摆在其面前的诸多阻力,如今民政部通知发布婚姻状况证明退出历史舞台,那么在所谓的“后婚姻状况证明时代”,登记部门如何审查材料,如何不借助该证明,准确把握产权归属和性质,便成了一大课题。笔者以为,可自以下几点,具体开展工作。

首先,通过充分问询,全面了解房屋及产权人的相关情况。《物权法》第十二条中关于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规定: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这实则可以作为要求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依据,既然申请主体已经无法提供,那么充分的问询便显得尤为必要。就婚姻状况及其与房屋的关系而言,对于提供的身份材料、结婚证抑或离婚证无法获知更多信息的,受理人员可以就申请主体是否初婚,是否有离异情形?何时购买房屋?离婚是否就财产进行了分割?产权归属情形等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作为登记要件。同时告知申请主体,倘若所回答情形有所隐瞒抑或虚假,按照《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通过查验登记簿中原始资料,核查其产权属性。许多房屋产权在办理初始转移登记时所提供的材料能够查询到当时的申请主体,借此便可以认定其产权的归属。倘若能通过登记机构内部系统查询,自然免去了申请主体提供证明的麻烦。不过介于诸多历史原因,一些房屋很难查询到原始资料,所以这种方法存在其局限性。

再次,相关部门应继续细化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尤其是针对不再需要提供的该类证明加以明示,并明确登记部门的审核义务和内容。同时,针对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职能部门之间加紧建立沟通机制。民政部通知中,要求各地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免除当事人的奔波之苦,切实减轻其负担,但是如何与民政部门沟通?如何核查?皆需要相关细则加以参照。简政放权固然是与时俱进之举,但在减轻了民众的负担之时,同时亦培育了违法违规的土壤,如何能够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又避免违法违规情形,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便成了必要。

最后,增强申请主体的产权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可作为长久之计来实行。这不仅要求登记机构对相关产权法律法规要宣传到位,还有使得申请主体明确体会到所需提供的信息的重要意义及其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及其成本,从而在“后各类证明时代”保证登记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

婚姻状况 第6篇

关键词:军队医院,重症监护室,聘用护士,工作压力源

压力是某种事物对人的生理或心理造成的一系列紧张反应状态[1], 长期的工作压力不仅会影响护士的身心健康, 最终还会影响护理工作的质量[2]。有研究表明, 护理是卫生保健行业中压力最大的职业之一[3]。而由于重症监护室 (ICU) 是病情复杂、抢救频率高的危重病人密集场所, 先进医疗仪器集中, 病人生活不能自理, 护士工作负荷重、精神高度紧张, 故ICU护士要承受更强的压力[4]。随着部队的精简整编, 聘用护士已逐渐成为军队医院临床护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5], 担负着为广大官兵提供卫勤保障的重任。为此, 本研究以军队医院ICU聘用护士为研究对象, 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 旨在调查分析军队医院ICU聘用护士的工作压力源状况, 为护理管理者改革创新管理方式提供参考依据, 进而提高军队医院整体护理服务质量。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采取整群抽样的方法在2012年12月对西北某所军队医院121名ICU聘用护士进行问卷调查, 所有参与调查者均为自愿参加, 无精神疾病史。

1.2 方法

1.2.1 调查工具

调查问卷内容共包括两部分。 (1) 一般情况:包括年龄、护龄、科室、婚姻状况、职称、学历、月收入等。 (2) 工作压力源量表[6]:采用国内普遍使用李小妹研制的中国护士工作压力源量表, 总量表在国内应用信度较高, 为0.96。本量表修改后分为护理专业及工作方面的问题、工作量及时间分配问题、工作环境及资源方面的问题、病人护理方面问题、管理及人际关系5个维度, 共34个条目, 采用1级~4级评分, 分数越高表明压力越大。

1.2.2 调查方法

由接受过培训的调查员到科室发放调查问卷, 问卷发放前向被调查者讲明调查的目的、意义, 以取得被调查者的配合。现场指导填写方法, 被调查者以不记名方式自填量表, 问卷现场回收。

1.2.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包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对数据采用描述统计、计算均值、单因素AVONA等方法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30份, 收回有效问卷121份, 有效率为93.08%。121名ICU聘用护士均为女性;年龄21岁~37岁 (26.39岁±3.01岁) ;护龄1年~22年 (4.98年±3.77年) ;护师36名 (29.8%) , 护士85名 (70.2%) ;本科48人 (39.7%) , 大专73名 (60.3%) ;已婚59人 (48.8%) , 未婚62名 (51.2%) 。

2.2 ICU聘用护士工作压力源状况

ICU聘用护士工作压力源总分为2.40分±0.47分, 其中“工作量及时间分配”得分最高, 为2.77分±0.68分, 其次是“护理专业及工作方面”, 为2.53分±0.56分, 得分最低的为“工作环境及资源”, 为2.07分±0.71分。详见表1。

2.3 ICU聘用护士工作压力源条目得分情况

ICU聘用护士工作压力源34个条目得分为2.42分±0.45分, 得分最高的条目为“工作量大”, 为3.06分±0.89分, 最低的是“与病区的某些护士很难共事”, 为1.79分±0.67分。34个条目中得分较高的前10位见表2。

2.4 不同婚姻状况ICU聘用护士工作压力源比较

不同婚姻状况ICU聘用护士的工作压力源在工作量及时间分配、管理及人际关系、工作环境及资源问题方面比较,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但在专业工作及病人护理方面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 且已婚护士一些工作压力得分显著高于未婚护士 (P<0.05) 。详见表3。

3 讨论

3.1 ICU聘用护士工作量及时间分配方面压力最大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 护士工作压力源在工作量及时间分配方面压力最大, 其次为护理专业及工作方面, 这与韩超等[3]研究结果一致。其原因可能是ICU是无陪护病房, 病人生活和基础护理工作都是由护士独立完成, 而且病人病情重、变化快、抢救几率高等特点增加了ICU护士的工作量。

3.2 提高人性化管理, 减轻工作压力

在军队医院, 聘用护士在工资、福利待遇、学历教育、外出进修学习、职称晋升等方面差距较大[7], 由于ICU的特殊性使病人及家属更为依赖护士, 从而对护士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及要求, 加之有些病人家属缺乏对护士的理解, 期望与实际发生冲突时将责任归咎于护士, 对护士造成较大的身心压力。本次调查结果提示, 一方面护理管理者应人性化管理, 创造良好的人文护理氛围, 提高福利待遇, 提高护士工作的积极性, 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护理队伍中, 从而提高整体护理服务质量;另一方面, 政府部门与医疗机构应重视提高全民的医学卫生保健知识,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以增加医护患间的沟通与交流, 建立彼此信任的桥梁。

3.3 工作压力源分值较高的条目与护理工作性质及负荷相关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 护士工作量大、经常倒班、上班的护士数量不够、担心工作中出现差错事故、护理病人病情过重等条目排在前5位, 护士工作量大成为军队医院ICU聘用护士最大压力源。分析原因可能由于ICU护理工作风险高、护理难度大、任务重、突发事件多, 而且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狭窄的不良环境中使人身心疲惫, 外加人员编制不足, 倒班频繁, 使护士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8], 对护士造成较大的压力。因此, 笔者建议护理管理者合理安排班次, 改善工作环境, 同时开设心理课程及讲座, 增加护士学习机会, 提高护士的心理调适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对护士进行科学的心理疏导, 以缓解其压力, 使之处于最佳的工作状态。

3.4 已婚ICU聘用护士工作压力高于未婚护士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 已婚护士工作压力大于未婚护士。原因可能为:在工作中已婚护士大多工作年限较长, 担任科室护理骨干力量, 工作压力较大, 而且在家庭中还有较多的琐事, 同时扮演较多的角色, 从而分散其时间及精力。因此, 护理管理者应更加关注已婚ICU聘用护士的压力状况, 可通过定期安排休假、增加轮休人数、组织丰富的业余活动、创造良好的护理工作环境, 使其不良情绪得到释放, 缓解压力, 从而提高整体护理服务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韩超, 徐延琴, 冯晓杰.军队医院聘用护士工作压力源分析及管理对策[J].华北国防医药, 2007, 19 (6) :58-60.

[2]李小妹.护理学导论[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1:1.

[3]林少颜.ICU护士压力产生的原因分析与对策[J].黑龙江医学, 2006, 30 (1) :62-63.

[4]刘文婷.综合性医院ICU护士压力源分析与应对措施[J].医学信息, 2011, (1) :316.

[5]赵翠英, 穆燕红.双因素理论在军队医院聘用护士管理中的应用[J].护理研究, 2010, 24 (2) :354-355.

[6]李小妹, 刘彦君.护士工作压力源及工作疲惫感的调查研究[J].中国护理杂志, 2000, 35 (1) :645-649.

[7]杨秀丽.军队医院聘用护士工作满意度分析[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07, 14 (5) :365-366.

浅论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 第7篇

一、对无效婚姻的理解

只要不具备婚姻成立的任何一个必要要件的婚姻都是无效且违法的, 这样的婚姻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婚姻法的第10条的规定, 有以下情况的, 则婚姻无效。 (1) 重婚的。 (2) 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 (3) 结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 婚后没有康复的。 (4) 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条件, 那么该婚姻为法定无效婚姻, 反之, 只要不存在上述的任何一条, 其申告权利也就不存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关的规定, 意思也就是说只有在具备法已明文规定的情况之下, 当事人才具备具有向法院申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如果不具备此前提, 那么法院也无权宣告婚姻无效。例如:只要在结婚后原本未达法定婚龄的双方或一方达法定婚龄, 则视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不存在。

第十条中的第 (1) 项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相违背, 第 (2) 项违背了道德伦理, 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理应属于绝对的婚姻无效条件。再到第 (3) 项与第 (4) 项规定可能归入可撤消婚姻的条件会更加的准确合理, 毕竟, 此两种情形, 还有消失的时候, 一旦条件不满足, 法院就不能据此来宣告婚姻无效了, 社会的危害性相较前两者还是较小的。任何个体只要其他条件具备有权自愿选择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人结为夫妇, 只要是出于自愿照顾对方的日常生活起居, 也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毕竟随着社会的进步, 科学技术与医疗水平只会越来越好, 许多传染性疾病都会有会治愈的可能, 当事人在采取适当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也应该享有婚姻的权利;如果是遗传性疾病, 如果双方选择丁克的方式共同生活也无可厚非, 社会的安定团结也不一定就会受到这类因素的破坏。另外, 即便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违法结婚, 但在达到法定婚龄后, 只要双方继续选择保持婚姻关系, 那么此婚姻也不能被法定的宣告, 毕竟我们应该从更利于百姓生活的稳定以及不剥夺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由此, 婚姻法才能更好的保护当时的合法权益。婚姻法本身就是私法的一部分, 重点应该放在保护当事人民事合法权益之上。民生也能更加的稳定, 才能更好的给予婚姻双方与女合法权益予保障。

二、可撤消婚姻的理解

依据撤销婚姻的法律条文规定, 在申告期间内申告人有撤销的权利。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的定义为男女双方或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结婚, 这种情况大多是指一方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有关法律明文解释了胁迫产生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行为人对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生命与财产以及名誉等因素的情况下, 行为人或当事人对缔结婚姻作为违反规定的意愿。与《婚姻法》第五条中的规定相违背, 所以, 法律明确将受胁迫结婚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法定构成要件。依据婚姻法11条例规定:“受到威胁而缔结婚姻的, 受威胁的一方有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威胁当事人结婚, 严重违反了婚姻自由与自愿的原则。所以, 受威胁方应在结婚后一年之内申请撤销婚姻。但在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 请求撤销婚姻的计算期间从申请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起算。当事人的做法与维护婚姻的行为是受法律条文保护的。

在现行《婚姻法》中可撤销婚姻的法定要件就是受胁迫结婚, 也是唯一要件, 致使很有其他的情况都可能被排除在外, 当事人则很难运用法律的方式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除了胁迫手段之外, 受诈欺, 乘人之危或者因重大误解等结婚的情形也常有发生, 但却不能成为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条件, 是不是有点太局限了。是不是丰富一下条件会更好呢? (1) 在受到欺诈后形成的婚姻关系, 是由当事人或另一方谎报事实与知情不报的情况下, 一方基于错误的认识产生了虚假的印象或误解, 之后, 便对婚姻进行了错误的意思表达, 导致婚姻关系的产生。 (2) 乘人之危情形下婚姻关系的产生, 肯定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正处于危难或紧迫的需要, 强迫对方与结为夫妻。 (3) 由于误会下而缔结的婚姻, 在特定的条件下, 婚姻一方的当事人对涉及婚姻的有关情况存在认知上的错误或者理解, 表达了不真实的内心意思表示, 综上, 我们不难看出, 和“胁迫”的产生情形还是有本质上的雷同, 都是当事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并不是自愿的选择。

三、对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的思考

根据婚姻法的第十条可知, 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都是申告婚姻无效的宣告人。利害关系人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区别:有重婚的情况, 当事人的亲属与基层组织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为依据可以申告婚姻无效;没有到法定年龄或有亲属关系的无效婚姻关系, 当事人的亲属可以申请为此项的利害关系人;婚前患有不能结婚的疾病, 婚后还未能康复的无效婚姻, 可以与患者共同居住的亲属成为利害关系人。

可知, 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中, 有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提出申请。也有对利害关系人有十分明确具体规定的时候, 也就是说在某种情况下只有当事人及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才享有此项权利。细想一下, 这样的规定是不是显得有些欠缺科学性和逻辑性。毕竟在婚姻当事人自己都不申请无效的情况下, 仅作为其近亲属就能依法享有申请的权利, 是不是会显得有些唐突, 婚姻的效力与稳定性是不是难以得到保障。这种与当事人的意思相反的申请, 是不是有违当事人的利益与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另外, 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不是一定就要通过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方式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难道真的没有其他办法了吗?与患者“分住”就不可以吗?因此, 是不是把近亲属这一主体进行详细的进一步的从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方面考虑之后在对其权利进行规范和限制会更好。

四、婚姻无效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一) 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12条规定, 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应自始无效, 这是由于其溯及力得出的结论, 即, 自违法结婚之日起, 此婚姻就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法律从规定上否决了此项婚姻的效力。然而, 全盘否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效力是不是太过于绝对, 能够分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呢?毕竟无效婚姻从违法的层面来讲, 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形, 此时使用溯及力合情合理。但可撤销婚姻从违法层面讲, 社会的危害性显然轻语无效婚姻, 因此, 是不是将之规定为从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更为合理呢?溯及力在此其实际意义不大。

(二) 对当事人的后果

根据婚姻法十二条规定, 不管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 夫妻之间都没有相关的义务与权力。但是不是应该考虑上面谈到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相同这一点。因此, 对当事人而言, 在无效婚姻中夫妻自始便无权利与义务关系。但在可撤销婚姻中, 无溯及力的情况下, 可区别对待, 被宣告撤销之前应视为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 对这一时期婚姻关系的承认, 可知也认可了这一时期的夫妻之间相互的权利与义务。

(三) 对子女的后果

无效与可撤销中有关婚姻对于子女的法律地位, 有明确的规定, 此规定有属于准用性规定。在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的情况下, 生于可撤销婚姻存续期间的子女被认定为婚生子女。我们需要明确的还应该是生于无效婚姻中的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这一具体含义?有声音认为:他们是非婚生子女, 然而这样一来对子女来说是不公平的, 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定是负面的, 所以, 将当事人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才更加合理。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如何抚养子女, 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申请由法院居中裁判;父方或母方任何一方都享有抚养或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理应肩负起子女必要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生活和教育费用。

五、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一) 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形式, 积极正确的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 而法律对于违法婚姻却不确定之中, 欠缺认定与处理的相关法条, 无效婚姻制度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国内婚姻法空白点。1994年2月1日, 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 从而无效婚姻制度第一次确立, 却还是欠缺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 在上世纪, 国内的婚姻法的立法还相当的不完善, 保护合法婚姻与治理违法婚姻时出现许多的难点, 一直到, 近年来《婚姻法》补充无效婚姻制度之后, 婚姻立法的空白得到了有效的填充, 婚姻法立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二) 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增设的制度使得结婚的法定条件进一步的明朗, 有效的保障了结婚的合法效力, 无效婚或可撤消婚有效的稳定了婚姻成立的要件, 法律的确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婚姻法中也得以有效的体现, 违法婚姻的到有效的控制和处理。

(三) 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

司法实践中, 婚姻纠纷不少来自于违法婚姻。在明确了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额情况下, 恰当的拨正违法婚姻, 恢复原状, 使得婚姻的质量得到有效的提高, 预防并减少了婚姻纠纷。控制和解决好违法婚姻的危害, 使婚姻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四) 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

用法律的条文来具体的规范和制约婚姻合法性和有效性。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提出在很大一定的程度上可以视为法治婚姻观念的进一步的完善, 不应该将此制度的提出简单看成是法律的制裁方式。因此, 法律的适用和增设为的是能够给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进一步的规制, 并为之提供明确具体的法条依据。

摘要: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缔结的合法有效的, 长时间的共同生活, 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并且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的关系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婚姻关系的好坏与当事人的利益之间有之间的联系, 子女、家庭与社会的利益都在其中, 所以, 确认和保护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是民法所要调整的主要的民事关系。婚姻纠纷若能得到良好的法律处理, 能够合理的保障当事人的婚姻权益、婚姻效力并制裁有关的违法婚姻。于2012年对民法中的《婚姻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 以便能够很好的适应社会的变化, 进而更好的调整在当下社会环境下的婚姻制度。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

参考文献

[1]周鑫.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 2012.

[2]于晓波.浅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3, 04:9-11.

婚姻状况 第8篇

一、私法自治下的私权的可处分性使夫妻存续期间的房产不一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为私法, 这是民法的本质属性之一。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 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为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 亦即意思自治, 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1故作为民事主体的夫妻一方完全可以对其房地产共有权进行自由处分。民事主体既然已放弃了自身的权利, 登记机构再要求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配偶一方提供婚姻证明, 审核登记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以确定房产共有与否, 有越俎代庖之嫌。

二、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绝对共有的排除

按照传统观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有, 即使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 办理转移登记时, 也应作为共有产, 由夫妻双方作为共同申请人。但现在这一观念已发生变化。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共有, 此为原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为夫妻共有的例外。既然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的权利可以约定, 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完全是正当的。新《婚姻法》的规定让夫妻之间的财产不一定是共有财产, 故登记机构没有必要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使产权人申请转移登记时不必征得隐性共有人的同意, 登记机构不必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依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行为所表现的物权内容即便与真实情况有异议之处, 但对于信赖公示方法所表征的物权, 而做出物权交易的人, 法律仍承认其拥有和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信赖房地产登记簿公示内容而与登记产权人进行交易并登记后, 其所得物权受法律保护, 而不动产隐性共有人不得以其为共有人而主张该交易无效和登记违法。此时, 他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故依据《物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产权人处分和申请转移登记时不必征得隐性共有人的同意, 登记机构不必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如果登记机构应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以确定房产共有与否, 那么, 就不符合公示公信原则。并造成如下的缺陷, 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1. 不利于鼓励交易

公示公信原则有利于鼓励交易, 不动产买受人只需知道产权人是谁, 并与该产权人签订合同和申请登记就符合法律规定, 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

2. 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如果善意第三人的购买房产的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取得了房地产物权后, 隐性共有人再跳出来主张登记产权人处分行为须经其同意, 那么交易安全将受到很大挑战, 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事实上, 相关法规已经对隐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了前期保护规定。例如,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把配偶之间变更房地产登记权利人的登记类型归到“变更登记”大类, 隐性共有人可随时申请变更登记, 并免收契税。而且实践中配偶之间的变更登记, 并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地产, 保护的范围不可谓不宽泛。而隐性共有人不及时保护其共有权, 属其本人怠于行使。

专家点评:作者首先树立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依申请登记为申请人所有的观点, 然后从私法自治下的私权的可处分性、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绝对共有的排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效用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证, 分析了《物权法》、《婚姻法》的立法内涵, 强调了房屋依申请登记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着重论述了在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前提下, 实行依申请登记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同时, 作者在此强化自身观点的基础上, 还反击了对方观点, 认为反方观点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利。整篇文章论证层次分明、语言简洁流畅、较有说服力。

关于同性恋现今状况及其婚姻的思考 第9篇

(一) 同性恋的概念

同性恋, 就是指性别相同的双方产生如同男女之间的爱恋情感, 同性之间产生的爱情也算是爱情的一种。在人最初始的年纪, 对应该喜欢同性或是异性是没有概念的, 所以从本质上而言, 一个人喜欢一个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是意料之外, 但也属于情理之中。

(二) 同性恋的形成因素

现代社会中, 同性恋者越来越不算是稀有群体, 甚至有人会“跟风”去培养、扩大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尤其是在发达、开放的西方, 有些城市公开的同性恋发生率可达10%以上。对于同性恋的成因一直是学者和大众争论的热门话题之一, 而且众说纷纭, 主要分为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

1. 先天因素

对于还未出生的胎儿, 他们的大脑极易受到性激素的影响。若男性胎儿受到了母亲雌性激素的影响, 那么他的大脑就会雌激素过剩, 反之, 女性胎儿若受到了父亲的雄性激素影响, 她的大脑也会雄性化。携带有同性恋基因的人群, 在适宜的条件下, 容易发展成同性恋细胞, 并且多数学者认为同性恋的性取向70%是遗传基因所产生的结果。

2. 后天因素

我们都知道, 人处在于社会当中, 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所以他的每一个行为、每一个想法、每一个决定都是受到自己的经历以及周遭的环境也好人也罢的影响的。首先, 存在最初的性经历影响。青春期性朦胧期的遭遇和经历最为重要。 (李银河, 1998) 比如, 性侵犯, 根据调查显示, 接受辅导的同性恋人当中, 有大约87%的男性以及67%的女性遭受过性侵犯。对于女性而言, 这会导致她们对世上所有的男人失去了一切信任, 并且使她们憎恨及厌恶男性, 从而成为了将她们推向同性恋的一大动力。其次, 特殊的环境下的刺激。当处于单性环境下, 诱发同性恋的可能性会加大。比如在军队中, 在监狱等地, 严格的禁止男女之间的接触相处导致爱的欲望长期被压制, 于是只能从同性那里解决心理和生理的需求。在陈凯歌导演所导的《霸王别姬》 (1993) 中, 便是段小楼和程一蝶这两个戏子在这种特殊的职业化环境下, 所产生的爱恨情仇。又如在李安导演所导的《断背山》 (2005) 中, 原本不是同性恋的杰克和埃尼斯, 因为在断臂山放牧而结识, 单调乏味和孤独寂寞使两个人有了一夜的缠绵并产生了同性之恋。所以, 特殊的社会环境下, 也会对个人的性取向产生深刻持久的影响。

二、同性恋的现今状况

(一) 西方国家的同性恋现状

从荷兰在2001年开始承认到至今, 陆续有一些国家也开始承认同性婚姻, 还有一些国家承认同性伴侣之间的民事结合, 如丹麦、法国等国家。而墨西哥是首个承认同性婚姻的拉美国家。当非洲国家乌干达正火热讨论该国政府提出的反同性恋法案时, 位于地球另一端的拉丁美洲城市墨西哥城则在热烈庆祝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大数人看来, 对同性恋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从某种角度反映着一个国家或城市的社会状态和开放程度。

(二) 我国的同性恋现状

根据我们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传统来说, “同性恋”应当是一个相当避讳的词语。一些人避而不谈, 一些人甚至会觉得谈到想到会不舒服、恶心。相比起女同性恋, 男同性恋在我们国家好像更受关注, 可能是因为有众多“腐女”和“耽美”的存在而导致的。

在我们国家, 同性恋不被社会主流接受, 甚至排斥的现象不在少数。虽然近些年不少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都在呼吁平等对待同性恋者, 但是收效甚微, 还是有多数人认为同性恋就是一种病态的心理和行为。

对于同性恋者而言, 他们的家人朋友以及整个社会给予了他们太多的压力, 有些人甚至会随便找个异性结婚来保护自己是同性恋的秘密。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同妻”这个词汇。它不仅无视了另一半的配偶权, 甚至是把别人一辈子的幸福都搭了进去, 这是何等的残忍。而这又不能说完全是同性恋者的错误, 如果他们没有承受着那么大的压力的话, 想必也不会做出这种行为的,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

对于同性婚姻是否可以合法化的问题, 不仅仅是在我国范围内引起了大众和学者的热烈讨论, 甚至是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激起了千层浪———因为同性恋是个全球性的存在。那么到底同性婚姻是不是应该合法呢?我们就应当从它的损益比究竟是怎样的来入手考虑。

(一)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好处

首先, 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充分的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每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结婚对象的权力, 而同性恋者最起码也是一个独立的人, 拥有独立的人格, 所以他们也应当有选择自己婚姻伴侣的权利。这是对他们人权的尊重和肯定。

其次, 法律具有极大的社会引导作用。选择从法律这个层面来对同性恋给予肯定, 其中一方面是基于法律这个工具自身的特殊性的。一条、一部法律的颁布, 它或许仅仅是像蝴蝶一样扇了扇翅膀, 但却会带来太平洋上的大风暴———引来社会大众舆论的热切探讨。这场“蝴蝶效应”将会使得“同性恋”这一晦涩的话题不再躲躲藏藏, 反而把它带进到众人的视野当中, 光明磊落。

法律会很好的引导着民众去面对这个社会现状, 不再像以前那样盲目的只知道一味的抵制, 从而同性恋者们将不会感到被其他人歧视、鄙视, 那么渐渐地他们就不再需要去采取一些手段去隐瞒自己的性取向。尤其是男同性恋者们, 他们不再需要去找一个自己不爱的异性结婚, 原因只是为了保护好自己的秘密不被发现。他们不再需要去牺牲别人的幸福来替他们保守自己是同性恋的这个秘密了。这样不仅同妻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而且对婚姻的认真严肃的态度也可以得到保证。

(二)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弊端

首先, 将同性婚姻从法律的高度进行肯定将不利于社会发展。一些人提出, 一旦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了, 将不利于我们社会生产的发展。因为同性之间是不能产生下一代的, 他们不能创造出新的生命。如果我们同意通过了这项议题, 它将会降低我们的社会劳动力, 从而会导致生产力的下降, 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生育状况出现问题。其次, 这条法令的颁布将会导致传染疾病的蔓延。目前的社会现状反映出来, 正如陈维四 (2013) 所言:“由于同性恋爱不可能组织家庭, 也不可能生育子嗣, 其动机与异性恋相比, 显出一种更加纯粹以追求快乐为目的的性质。所以导致了同性恋这个圈子中一夜情非常多, 很多人并不注重情感关系, 只是玩玩而已。” (p102) 现状已是如此, 现在再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那么一方面就会使得同性之间的性行为更加的自由、开放。如同我们知道的那样, 同性恋者更容易带来一些疾病, 比如说大家谈之色变的艾滋病。尤其是男同性恋者们, 他们感染艾滋病的几率更大。万一这位男同性恋者是为双性恋, 当他在外感染了艾滋病, 回到家里再通过性行为传染给他的妻子, 再不幸他的妻子怀孕了育下一子, 那么这带来的就是一个又一个大问题了。所以, 更多更随意更自由的性行为, 只会使得更多人感染上疾病, 只会使得我们的社会更加不稳定。

四、总结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一个全球性、社会性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文明开化, 我们应当以更加开放的眼光去对待这个问题。

对于我国而言, 应当适时的出台相关法律, 对同性恋者们的一些基本权益和权利进行一个最起码的保护。而且在社会层面, 应当减少他们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压力, 因为这些压力越大, 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精神健康问题。各类研究都表明这些处于社会边缘人群面对更多的精神健康问题, 他们的健康应当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关爱。他们也是普通的民众, 有权拥有一个真爱空间。

摘要:同性恋虽然一直存在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之中, 但它却始终不被正视, 一直游离于社会大群体之外。本文旨在研究同性恋的起源与发展变化以及现状和影响, 并且就其婚姻这一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本文第一部分从同性恋的基本概念以及先天和后天两大形成因素出发, 再分析了中外同性恋的现状, 并且立足于我们国家而言, 论述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利弊两端。

关键词:同性恋,发展现状,婚姻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社, 1998.

[2]杨明慧.中国男同性恋心理现状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1, 13 (12) :165-166.

奶牛婚姻VS牛奶婚姻 第10篇

第一对是她的父母,母亲10岁时喜欢上姨父前妻生的儿子,这位比她大10岁的哥哥是位浪荡子,但是10年后回来娶了安静而害羞的继妹,并且总随身带着她当初写给他的幼稚的诗和信。他们性格相异,但是父亲是个随和的人,所以相处得很好。

第二对跟她父母有相似之处,17岁的少女嫁给比她年长15岁的男人,婚后先是跟第一任继母再跟第二任继母生活在一起,有3个孩子,结婚30年了仍互相忠诚。

第三对是一位年轻男人追求一个比自己年长15岁的寡妇,开始她拒绝了他,几年后终于接受了,他们一起生活了35 年直至她辞世。

第四对她没有提及。虽然出生在幸福家庭,侦探女王的第一次婚姻却以丈夫出轨告终,第二任丈夫是个考古学家,比她年轻15岁,结婚的时候她已经40岁。这跟第三对也有相似之处,她的名言是:“对于女性而言,考古学家是最理想的丈夫人选。你年龄越大,他对你越感兴趣。”

《安娜·卡列尼娜》开头说:“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所以,无论是幸与不幸的婚姻,每一桩都有其独特之处,各有不同。

最近听一位老人家讲故事:他有一位后辈,婚后成了家庭主妇,以带儿子为主要的任务,但却总是嫌弃丈夫没有出息,说他只是个小讲师。她跟丈夫关系很僵,甚至让儿子也疏远父亲,孤立他的家庭地位。有时候争执起来,就带着儿子到老人家里借宿。老人问他,你这样难道不怕先生出轨吗?她却说,他这种性格,放他出去都不会生存,哪里会有女人看得上他,他也不敢那样做,非常自信。老人以自己为例,说成功的男人背后都是因为有女人的支持,如果当初不是妻子逼着自己上进,大概也不会有那种听起来响当当的名号,但是女人听不进去。有一次,老人去她家,偶然发现她丈夫的名片上写着“副教授、副院长”,为什么她还口口声声说他只是位讲师?大概是可怜的丈夫因为妻子看不起自己,已经升了职,也懒得向她交代了。这种夫妻关系真是可怕。

婚姻应该是一头奶牛,本来奶牛好好养着,天天有奶喝,就算生病了也可以救治,很可惜有些人只把它当牛奶了,牛奶这种东西保质期短,而且一旦坏了只有倒掉。

婚姻状况 第11篇

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颁布的第一个重要法律便是《婚姻法》。法律规定第一条便要求废除以往的男尊女卑、强迫式的封建婚姻制度 (1) 。这部《婚姻法》本身便是废旧立新的法律, 其本身便是婚姻制度的革命, 期包含了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 中国婚姻步入了“小二黑时代”。那个时候解放区流传着很多动人的故事, 那些故事一些现在上了年纪的人大约还记忆犹新:三仙姑和二诸葛等封建家长阻挠小二黑和小芹的自由恋爱, 小二黑与小芹勇于抗争、终成眷属;赵振华和刘巧儿的爱情故事包含了“抢亲”、“结亲”和“退亲”;在恶霸崔二爷的破坏和阻扰之下, 李香香和王贵勇敢面对, 始终忠于革命忠于纯朴的爱情, ……, 那时候的年青人非常重视婚姻自由。出台1950年《婚姻法》之后, 我国妇女历史上首次拥有了婚姻自主权, 中国妇女独立自主的思想萌芽被唤醒了, 她们展露出了坚韧和敢于抗争的一面, 这也导致了我国在1953年到1956年之间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 (2) 随后, 政府开始紧锣密鼓地在各地宣传《婚姻法》, 男女平等、恋爱婚姻自由的思想遍地开花, 中国妇女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很多因为包办婚姻和童养媳而导致婚姻不幸福的夫妻都解除了婚姻关系。根据相关数据统计, 这个时间有600万对夫妻离婚。 (3) 新旧婚姻制度的交替, 斗争是非常激烈的。司法机关受理的相关案件中, 和婚姻家庭有关的案件是最多的, 这些案件中, 比例最大的是妇女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婚姻关系或者婚约以及在包办婚姻下受到公婆和丈夫虐待要求离婚的案例。因封建思想的残留, 一些经济落后地区中的领导干部也纷纷干涉、压制妇女离婚。许多农村妇女因提出离婚要求或者坚决要求离婚而被禁锢, 严重的甚至付出了生命。

这一幕幕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事件触目惊心, 我们可以将1950年《婚姻法》倡导的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看做是婚姻革命。在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 新中国妇女获得了革命的胜利。这次婚姻制度革命, 对于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确立, 解放妇女有着重要意义。所以, 我国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国际声誉非常高, 很多外国学者都将其理解成中国女性人权恢复的宣言。 (4) 中国妇女自此获得了同男性一样作为社会主体的资格, 获得了几千年来都未拥有过的尊严和自由。妇女可以参加社会劳动, 有了工作, 就有了经济基础, 而经济因素对妇女地位则起着决定性作用。妇女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从而摆脱了对男性的人身依附, 开始有条件去追求婚姻爱情自由。广大妇女可以自由选择配偶, 并开始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而且在婚姻家庭中, 夫妻双方权利是平等的:妻子婚后不必像在封建社会时那样冠以夫姓, 拥有了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1950年《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5) 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丈夫拥有平等的支配处理权;并且妻子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在婚姻家庭中, 女性的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从以往的从女儿到妻子再到母亲的角色转变成了职业妇女角色。建国之后, 我国妇女不再是丈夫的附属品以及家庭生育工具, 而是家庭的女主人以及自主婚姻中的当事人, 虽然这部婚姻法还存在很多不足, 但是其也让妇女的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从三从四德到三纲五常,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 男尊女卑贯穿始终, 女性从未具备社会主体性, 只是作为生儿育女的工具而存在, 更谈不上参政议政, 俗语所说的“牝鸡不司晨”就充分体现了当时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未嫁从父, 既嫁从夫, 夫死从子”, 这些教条使女性彻底成为男人的附庸。新中国成立后, 尤其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 我国妇女首次获得了社会主体的资格, 获得了和男性相同的尊严和人格。

在立法和国家政策的帮助下, 在各个领域, 妇女慢慢的获得了和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力。为了使男女平等这一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政府通过教育和行政的手段进行男女平等的宣传, 从而消除社会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 消灭社会上存在的各种性别歧视现象, 促使全社会对妇女的社会角色予以认同。广大中国妇女也乘着这股春风, 把握机会, 广泛参与到社会劳动中来, 在各方面发挥自己的智慧和才干, 充分显示了中国妇女的自立、自强、自信、自尊。“今天, 中国妇女已经获得了发达国家几百年努力才获得的平等权力。 (6) 众多妇女积极参政、议政, 不少女性在中央和地方的各级领导班子中也占据了一席之地。并且广大妇女还得到了很多的就业机会, 现在社会总从业人员中, 女性的比例已经达到了44%, 这个数据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的34.5%。 (7) 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得到实行。可以说, 是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 把妇女从封建社会的桎梏中解放了出来。中国妇女自此摆脱了男人附庸的地位, 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实实在在地发挥了“半边天”的作用。

1950年《婚姻法》是立法机关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 顺应当时整个社会获得解放的潮流而制定的, 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立法过程。对于中国妇女来说, 这是一场借助于外力的解放。在国家政策倾斜、法律保护下, 新中国妇女走出了家庭、走向了社会, 法定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1950年《婚姻法》虽说是政府用官方手段为中国妇女所做的选择, 但它是适合当时国情的, 虽然它相对于当时中国妇女的思想观念来说有些超前的, 但它确实有效地打破了束缚中国妇女的沉重封建桎梏中并将之解放出来, 赋予了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另一番新天地, 为她们成为社会主体打开了大门。从此之后, 新中国妇女不仅家庭地位得到了极大提高,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也逐步占据半壁江山。更为重要的是, 新中国妇女在1950年《婚姻法》的引导下开始了自我意识的觉醒, 并为以后思想上的进一步解放奠定了基础。

摘要:本文通过对建国初期尤其是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中国妇女在婚姻家庭以及社会各方面地位的提高进行阐述, 深刻剖析了新中国妇女解放、地位提高与1950年《婚姻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中国妇女,建国初期,1950年《婚姻法》

注释

1151950年&lt;婚姻法&gt;条文摘自&lt;人民日报&gt;, 1950年4月16日第1 版.

223 刘达临等.中国婚姻家庭变迁[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1998:216.

34[日]富士谷笃子主编.女性学入门[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 198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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