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政策范文

2024-07-12

公共体育政策范文(精选10篇)

公共体育政策 第1篇

通过CNKI检索工具, 采用“农村体育”和“体育设施”为主题查询, 核心期刊文献为28篇, 发表时间从2008年开始。采用“农村体育”和“政府”为主题查询, 核心期刊为119篇, 其中2008年以来共有85篇, 2000年至2007年有34篇, 可以看出, 学术界对农村体育设施建设的关注度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与政府的相关政策成正比例关系。从研究内容上来看, 关注的重点从宏观到微观的转变、从理论研究到应用研究的转变、从整体规划到具体实施的转变。

该课题组对选取的信阳、安阳、洛阳、商丘、郑州等地进行田野调查、网站查询、各级各类政府体育职能部门实地访谈或电话访谈得知, 河南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 体育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存在不同程度的规划意识不强、缺少建设资金、缺少专业人员的管理和维护、体育设施配备与人民群众体育需求不符合、体育设施覆盖率低等, 与建立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目标相去甚远。

现阶段河南省新农村公共体育设施与农村居民的体育需求呈现较大差距, 具体表现为供给滞后、低效和不均衡等困境。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松散、虚化, 有的甚至空壳化, 缺乏乡、村两级的工作着力点。县级政府体育职能部门通常设在教育局群体股, 工作人员3~5人, 负责全县300多个村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申报、审批、安装等, 除此之外, 还要开展学校、城镇社区、社会团体等诸多群体的专项赛事。

1 河南省新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现状

河南是全国人口第一大省, 2011年底总人口10489万人, 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占总人口的59.4%。河南省高度重视体育工作, 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河南省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河南省建设体育强省规划纲要 (2013—2020年) 》等, 推动河南省体育事业全面发展进步。全民健身计划深入实施, 积极构建以省、省辖市大型场馆为主体, 以县 (市、区) 场馆设施为支撑, 以乡镇 (街道) 体育健身场所为基础, 覆盖行政村 (社区) 的公共体育设施网络。建立健全以各级体育部门和体育总会、单项协会、行业协会为主体, 以俱乐部和健身站 (点) 为依托, 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骨干, 以民间体育组织和全民健身志愿者为补充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2020年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15万以上, 所有乡镇 (街道) 、城市社区建有体育组织, 行政村和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健身站 (点) 覆盖率达到80%以上。实施一市一品牌、一县 (市、区) 一特色、一乡镇一亮点的精品带动工程, 着力打造“万村千乡”篮球赛、“三山 (太行山、伏牛山、大别山) 同登”登山健身大会等特色活动品牌[1]。

目前, 河南省新农村公共体育设施的薄弱环节仍然是边远山区的农村社区。以信阳市为例, 全市有3042个行政村, 信阳市体育局群体科记载了从2006至2013年8年期间, 村级农民健身工程共1142个, 占所有行政村的比率为37.54%, 其中2013年最多, 共有300套设备到300个村, 由村委会提出申请, 层层上报到省体育局审批, 然后由省体育局发放设备到市体育局, 由县 (区) 体育职能部门负责人到村里安装, 后期的管理和维护由村委会负责[2]。通过对村民的调查走访发现, 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的形式以自发的、非组织的形式为主;活动场所主要是公共体育场所、公园广场、自家庭院等;由于场地设施的局限, 群众只能选择广场舞、跑步等简单的项目。

1.1 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保障新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县、乡、村对新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责任和义务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地方法规对体育设施的具体项目、开展体育活动的种类和时间、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 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3]。《全民健身条例》中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4]。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体育工作的领导, 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 开展适合农村特点、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改善和提高群众体育活动条件, 乡 (镇) 、行政村根据条件建设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第四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健身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 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 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无体育设施的已建居民区应当逐步配备体育设施[5]。

1.2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积极推行全民健身工程

河南省体育局紧随中原经济区建设步伐, 先后出台了《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河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 积极督促市县两级体育部门推动政府“三纳入”, 并实施了全民健身组织建设“1685”工程, 将体育健身站点和体育协会延伸至社会最基层。城乡居民健身意识有了显著增强, 体育健身设施也显著增加, 截至2012年底, 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24697个。在省体育局的大力扶持下, 目前健身活动站点已有3万多个, 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达到6万多人, 遍及全省各地, 全民健身工作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蓬勃发展起来[6]。

河南省第五届农民运动会于2011年10月18日在洛阳市开幕, 是河南省参赛规模仅次于省运会的综合性运动会之一。比赛共设田径、武术、篮球、游泳、毽球花毽、中国象棋、中国式摔跤、健身秧歌、自行车载重、钓鱼、风筝、乒乓球、舞龙舞狮等13个大项, 175个小项。本次运动会的参赛选手必须是农民身份, 杜绝一切身份作假现象, 以确保大会的公平公正。本届农运会将展示一个全新的河南农业、农民、农村新形象, 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推动全省乃至全国农民体育文化交流[7]。

在调查走访的农村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也纷纷表明主观上支持农村体育设施的投入和建设, 但是由于受到经费和专业指导力量的限制等因素, 适合农村实际的健身路径与体育器材的配备依然不能满足农民体育锻炼和健身的需求。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非均衡战略下城乡二元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障碍、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制度的缺位和错位、需求表达机制缺失与供给决策机制倒置、供给监督制度缺位等制度缺陷需要政府体育职能部门重新进行顶层制度的设计[8]。

1.3 农村居民的体育锻炼意识薄弱

目前河南省农村居民中绝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都选择外出务工, 近年来, 随着城市用工荒的出现, 有的乡镇外出务工人员农已经达到了70%左右, 农村留守的只有老人和儿童, 留守妇女也基本上外出务工。村干部给调查组介绍了农村工作的具体情况时, 都是一肚子苦水, 国家对农村越来越重视了, 各种惠民政策接踵而至, 但是落实各项工作需要村干部挨家挨户进行传达, 村里每个月的党员会议向参会的人员发放10~20元的误工费, 但不少党员不参加, 组织其他的活动就更加困难。

农民对体育锻炼的意识淡薄, 相对其他产业, 我国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极低, 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也低。留守的老人和儿童每天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和体力劳动, 这使许多村民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健身活动。“体力劳动就等于体育锻炼、体育锻炼是城里人的事, 是有钱人的事”等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农村的公共体育设施配备需要具备安装条件的村委会提出申请, 县级政府体育职能部门上报到省体育总局, 获得批准后逐级发放、安装。实地调查走访发现, 以“农民”冠名的许多大型赛事, 比如“万村千乡”农民篮球赛、农民运动会等, 很多都不是农民, 基层政府体育职能部门也承认上述情况的存在。

2 河南省新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问题剖析

2.1 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体育法规在农村遭遇执行难的困境

目前, 河南省关于新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法律和法规健全, 尤其是《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要求健身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 无体育设施的已建居民区应当逐步配备体育设施。通过实地调查发现, 仍然有很多新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没有配套的健身场地和体育设施。在与县级政府体育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谈到这种情况时, 他们也是无能为力, 因为法律规定了应当配备健身场地和设施, 并没有设置违反此项规定的处罚和纠正措施。对于少数有场地的村落, 也是有器材和设施却没有活动经费, 有的村落有场地、器材和设施却没有专业的指导人员。新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在健全的法律和法规条文下, 依然呈现出执行的困境。

政策支持与制度建设在农村体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保驾护航”角色, 在从经济和区域文化的发展层面上保障有效体育服务产品供给的同时, 无法不依赖于体制机制创新和宏观政策调控。时至今日, 农民的家庭经济实力有了提高, 但就整个农民群体而言, 能用于娱乐、休闲和健身消费的资金仍然十分短缺, 无法实现“健身活动占据个人消费的总量”大幅提升。在短缺有限的资金支撑下, 农民健身工程更多地停留在“宣传上、启动中、做秀里”, 其结果可想而知[9]。

2.2 基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开展农村体育活动面临经费不足

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主要是政府主导供给机制, 改革30年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为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相对于数亿人口的农民而言依然是力不从心。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 截止2003年12月31日, 全国共有各类体育场地850080个, 其中乡 (镇) 村的体育场地仅有66446个, 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8.18%。这一数据显然与我国农村人口比例不相适应[10]。通过调查走访得知, 全民健身工程在乡村的项目为“一场两台”器材的配备, 前提是具备场地安装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由体育职能部门逐级上报审批, 实地考察后, 对符合条件的村进行安装, 提出申请的村委会组织负责场地器材的管理和维护。由于许多村级组织呈现空壳化, 无力承担场地的建设费用, 正如一位村干部所言:“去年市里来了一位驻村干部, 为我们村申请了一幅篮球架, 上面来考察发现我们没有符合条件的场地, 就没有安装。修建一个1500 m2的篮球场需要几万块钱, 村里没有钱。”

2.3 体育学术界对新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研究不够深入

学术界对于农村公共体育设施的研究数量偏少, 研究内容不够深入, 从宏观和整体上比较宽泛地做了阐述, 对农村体育设施建设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缺乏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农村体育公共设施是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明显落后于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我国公共设施的供给表现出效率低水平趋同的特点, 政府基本公共设施整体属于“投入型”而非“效率型”, 地区公共设施差距主要表现为投入差距, 而非效率差距。因为从政策导向层面来看, 政府与市场、非赢利性组织等供给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不明确, 导致政府在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责任过重, 而市场、非营利性组织的积极性不高, 使得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灵活性不足, 不能很好地适应农村体育需求的变化, 最终导致效率低下。政府统一供给的体育场地设施 (篮球场、乒乓球台等) 是学术界关注并研究的重点, 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出现此类体育场地设施供给过剩, 而农民身边的民间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不足。

2.4 农村居对体育活动缺乏了解和专业的技术指导

河南省农村是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的集中居住地, 有些地方留守妇女也会选择在就近的城区务工, 老人和儿童对于国家体育政策的知晓度很低。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已有建设来看,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体育三下乡和雪炭工程都是以建立体育场地设施为主, 推行现代体育项目为主要目的。农村的留守老人流露出渴望健康、长寿的强烈愿望, 但是很多老人不知道体育活动能增进健康, 也不知道如何通过体育活动锻炼身体, 他们将求神、拜佛、参加迷信活动作为寄托健康的主要手段。农村学校体育的发展状况是决定留守儿童享有体育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关键, 通过农村学校体育培养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终身体育能力, 不但能源源不断地增加农村体育人口, 而且还能为当地培养体育人才, 带动当地体育的全面发展, 是农村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从实地调查情况来看, 农村中小学的体育课开展状况并不乐观, 体育教师为兼职教师的比比皆是, 器材和师资无法保证, 体育教学随意性强, 大多数体育课采取“放羊式”教学, 学生自己跑跑步就不错了。因此, 农村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对体育活动知识不仅缺乏了解, 而且也缺少专业的体育社会指导员。

3 结语

总之, 河南省新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需要基层政府整合公共服务资源, 转变社会服务职能, 广泛宣传发动, 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援助, 努力实现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体育设施, 提高全民体育素质。

参考文献

[1]河南省政府.河南省建设体育强省规划纲要 (2013—2020年) [EB/OL].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3/08/06/010415072.shtml, 2013-7-10.

[2]来源于对信阳市体育局群体科负责人、信阳市平桥区教育局群体股负责人、乡镇文化站负责人等人员的访谈材料[Z].

[3]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EB/OL].http://www.sport.gov.cn/n16/n1092/n16819/312031.html, 2008-05-07.

[4]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条例[EB/OL].http://www.gov.cn/zwgk/2009-09/06/content_1410533.htm, 2009-09-06.

[6]李悦.河南全民健身网点遍城乡共建设体育场地6万个[EB/OL].http://sports.sohu.com/20121123/n358454863.shtml, 2012-11-23.

[7]新华网河南频道.河南省第五届农民运动会10月18日将在洛阳举行[EB/OL].http://www.ha.xinhuanet.com/add/hnnews/2011-08/08/content_23417438_2.htm, 2011-08-08.

[8]张小林, 白晋湘.我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缺陷与优化[J].体育学刊, 2010, 17 (5) :21-25

[9]文烨, 唐炎.我国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路径及模型构建[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2, 27 (3) :230-235.

政策公共性 第2篇

一、彰显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价值取向

在价值取向上,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主要体现为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对社会利益主体的需求进行合理的整合,以满足大多数人的共同需求。因此,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成为公共政策的首要价值目标。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是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其中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民的忠实代表,是公共政策的实际决定者,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要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其关键点是能够超脱具体利益群体,不是某一利益群体的代表者或特殊眷顾者,而是以全体人民利益代表者的身份,整合各种利益,平衡各种关系。在社会各种利益群体中既充当“保护者”的角色,也充当“调节者”的角色。而要当好这样的角色,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利用政策来平衡利益需求和解决利益问题。当前最主要的利益矛盾就是贫富差距问题,贫富差距的持续拉大引发一些不稳定因素,正处于从潜在风险向公共危机转化的临界点上。这就更加凸显了当前彰显公平正义政策目标的价值和意义。

二、逐步完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决策机制

一项决策之所以具有公共性,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它的普遍公开性、参与性和回应性。政策民主化本质上就体现为决策过程中公民的广泛参与,而不是将决策者的权威性的专家式的结论强加于公民。公民对公共政策的参与程度越高,政策的公共性就越明显。公共政策的民主化离不开相应制度、程序或规范的保障,而决策的法治化意味着将决策主体、决策过程、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等严格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决策,从而为决策的民主化提供必要的保障。这些民主化、法治化的决策制度、程序和规范能够有效地保障社会公众、社会团体和“智库”等充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从而在政策“合意”过程中充分反映多数人的意愿。因此,公共政策的民主化肯定多数人的意见,必须对少数的服从给予一个正当的说法,这就是公共政策科学性与合理性的问题。公共性涵摄了公共政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主要内涵和基本特征,而公共政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是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应有之义,是实现公共性的必要条件。因此,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决策机制。

三、提升公共政策的回应能力

“参与一回应”是公民与政策过程的互动机理,公共政策是对民众利益诉求的回应。中国改革开放30余年公共政策的发展,从政策问题的角度看,最初是被问题推着走,各种决策带有明显的“被动回应”和滞后性。这种“被动回应”型决策模式没能充分体现政策的公共特性。因此,必须改变这种滞后性决策模式,向“主动回应”型决策模式转变。对改革开放中暴露的各种问题进行选择,按照轻重缓急积极出台相应的政策,同时,又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握政策问题,对政策进行全面的规划,显示出积极进取的特征。如果说“被动回应”型决策模式对应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政策理念,那么,“主动回应”型决策是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政策理念指导下的政策模式。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应当以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为着力点。在政策的制定过程、执行过程和检验过程中,逐步完善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公开参与和讨论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等。这些围绕着提升政策公共性的举措,已经引起了决策者的重视,在现实中业已进入实际运作层面,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也要看到,为了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提升公共政策公共性方面的现有进步还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涉及价值取向和利益关系协调的政策过程,如何以公民和社会的有效参与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效减少政策失误,并建立行之有效的政策纠错和问责制度等,以良性互动的政策机制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仍需要相关部门的继续努力。

公共体育政策 第3篇

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不断发展,体育产业市场化的机制不断完善,作为体育产业中主体产业之一的体育场馆业也面临着体制的改革。制定好体育场馆发展相配套的经济政策对于保障改革的顺利发展尤为重要。目前因为不论国家或地方都没有专门设立的公共体育场馆经济政策,现有政策的体现形式一般都是体现在相关的体育管理规定中,作为规定中的某一条体现或者是规定中的某一条也适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因此笔者在整理搜集时将与体育设施相关的或适用于体育设施的政策进行了整理与分析,从而探讨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经济政策存在的问题。

1 我国目前现有公共体育场馆相关经济政策

1.1 国家级公共体育场馆相关经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第六章保障条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分别在资金以及用地上给予了明确规定。要求将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基本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务院)1995第二十四条在用地中提出明确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6)分别在体育设施用地、维修基金、鼓励社会捐赠方面有所规定。《关于公共体育场所进一步发挥体育功能、积极向群众开放的通知》(国家体委1994)中体现了免费开放与有偿开放相结合的方针。《关于核定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定额补助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2003)主要阐述了中央与地方对于场馆相关费用各自承担的费用,中央补助相关维修费用,地方承担建设资金。《关于培育体育市场、加速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体育场馆和大部分体育事业单位应继续坚持“以体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扩大对外服务,加速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逐步做到自收自支、企业化经营。《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1999)规定维修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全国体育场馆维修,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对于维修经费的补助范围也有了具体的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998)中对于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了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是指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1.2 地方级公共体育场馆相关经济政策

目前我国各地方的体育政策都在不断的完善中,据笔者收集了我国四十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体育政策,所以笔者从中甄选出二十四个省市的有关场馆部分的经济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其中省级的包括安徽省、贵州省、广东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江苏省、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四川省,市级的包括北京市、上海市、沈阳市、重庆市、厦门市、武汉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壮族自治区等几个自治区的场馆相关经济政策,从分析中得出以下结论:

几乎所有省市都将体育设施的建设、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将将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同时鼓励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各省市在场馆维修上的政策还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方规定了政府有义务承担场馆的维修费用如《安徽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都有相关规定。

另外一些地区则没有具体规定维修费用的来源如《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的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和安全使用”。《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体育场所应当建立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保证体育设施的安全和完好。体育场所每年要有一定的投入用于维修,保证其正常使用。《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共体育场所的维修保养)“公共体育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市体委的规定,定期对公共体育场所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公共体育场所正常使用”。

对于场馆开展经营活动都采取支持的态度,并规定经营活的收入优先使用的范围。如《安徽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利用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所得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保养、维修和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有体育场馆是国家投资用于开展各项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场所,应当坚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坚持向群众开放。国有体育场馆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所得的税后收益,应主要用于体育场馆的建设”。除此之外《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厦门市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也都对于经营活动收入优先适用于场馆建设、维修有了明确规定。

对于税收方面的优惠各地规定也有很大差异,有些地方有相关优惠政策,有些地方没有,一般在数额上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如《安徽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员训练用房建设投资,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除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有关税费外,不得征收其他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有体育场馆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四川省体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为体育活动的开展和体育设施建设制定税收和土地征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 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经济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政策内容涵盖面窄

目前我国体育场馆经济政策的内容涵盖面较窄,如国家层面对公共体育场馆经济政策方面的支持还主要集中于体育经费列入财政计划与体育设施用地地方土地规划这两个方面。地方层在政策内容表述最多的也都是要求将体育设施的建设、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将将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的来看,国家及各省市的政策内容都不够全面。一些场馆发展至关重要的政策,如场馆的维修政策、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对于场馆开展经营活动相应的一些支持性政策、无形资产开发政策,都不够全面。

2.2 缺少有针对性的政策

目前我国所有的省市几乎没有独立的体育场馆经济政策,所有的关于体育场馆的经济政策都是在相关体育政策中体现的。这样就造成了现有场馆经济政策缺乏针对性。公共体育场馆的发展对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共体育场馆的市场化运行需要有针对性经济政策的支持,以前套用政策的方法不再适合市场经济运行下的体育场馆,需要有更切合体育场馆实际的经济政策的支持。

2.3 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在各省市的各种体育政策中似乎多少都涉及到了公共体育场馆的经济政策,可是政策的表述过于笼统,可以套用的相关经济政策在实施总可操作性不强。如“鼓励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这一表述在很多省市的体育政策中都提到过,可是“鼓励”的内容是什么,在现实运行中应如何操作等方面的内容就没有涉及。又如一些省市对于场馆维修费用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国家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的维修费用给予补助”这里的“补助”的范围与具体额度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在操作中就无据可依。这里各省市的经济政策应当根据各自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与体育整体发展水平以及场馆具体的情况进行可操作性强的具体的规定。

2.4 缺乏独立的政策体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与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体育场馆经济政策体系。现有关于公共体育场馆的经济政策内容单一、形式散乱,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已经不再适应现有场馆发展的需要。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正在处于转型时期,正在经历着市场经济的考验。独立完整的经济政策体系有利于场馆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场馆公共服务的同时使其经济效益最大化,从而促进体育产业整体的发展。

摘要:我国现有公共体育场馆经济政策主要分为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政策蕴含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不成体系。同时政策存在涵盖面狭窄、没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系统性等几方面问题。

关键词:公共体育场馆,经济政策

参考文献

[1]于世浩,房游光.对国外体育经济政策问题的研究[J].体育学刊,1999,(2).

[2]隋路.中国体育经济政策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陈敏.国外体育经济政策的发展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3).

[4]刘晶.以科学的体育经济政策保障体育产业的发展[J].安徽大学学报,2003,(3).

[5]李保宁.体育经济政策对体育产业的影响[J].集团经济研究,2006(,7).

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 第4篇

一、科学、技2-与公共政策的相互作用

本专题是本次论坛的重要议题。中国人民大学刘大椿从科技强国与公共政策的关联分析了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他认为,科技已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资源,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社会结构的变迁;科技发展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事业,科技资源既是财富源泉又是公共品,是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前提。迫切需要公共政策对科技发展以支持与调节,进而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的共同进步。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段伟文从哲学的层面对科技与公共政策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他指出,科学的现实形相是一种有效的知识行动体系,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为科技制定公共政策的实践中必须面对从专家决策到社会参与、从专家知识到社会抉择、从确定性到不确定性等一系列思维方式的转变。重庆大学何跃认为,当代科学和技术已成为一种统一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建制,科学、技术与社会各个子系统之间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科学技术一体化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充分认识和肯定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对于最大限度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辽宁工业大学艾志强从公共领域的视角探讨了哈贝马斯拯救技术化统治的民主进路。他指出,哈贝马斯将技术放在民主对话的实践哲学的坐标系中加以理解,即建立一种关于技术的民主对话机制。东南大学赵志成重点论述了技术发展的政治调适,认为技术发展每一个方面都受政治因素的调适。

另外,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张卫良、蒋美仕就科技基础平台的国内外建议问题进行了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林坚就科学技术与教育的相互作用作了探讨;其他代表奉公、王耀德、王雪峰、闫泓多、秦泳红、杨煜、郭微微、李锐、冯艳、张云霞等还就三农科技政策、科技项目管理、技术流变与公共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主题作了论述。

二、科技决策与生态文明建设

与会专家就生态文明建设与科技决策的关系展开了热烈的研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肖显静论述了生态文明视域中科学的自然转向及政策抉择问题。指出科学的实验建构和理论建构使得“自然科学不自然”。正是自然科学的不自然性,使得科学的技术转化成为可能,并成为工业文明的基础,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呈现出“反自然”的特性。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使科学更多地回归自然:加强面向自然的科学建设;复兴博物科学的传统;重视地方性知识的生态价值;让自然做科学的最终裁判者;建构后常规科学的决策模式。南京林业大学王国聘对科技创新的环境价值定位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认为传统科技的狭隘人类中心的价值预设,导致其反自然的发展方向,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巨大负面效应。当代科技创新必须进行环境价值定位,在科技活动的价值追求中纳入保护自然和建设自然的目标。东南大学吕乃基重点分析了金融危机与生态文明的关系。目前的金融危机对中国来说是一个机会,中国如果通过科技政策、产业结构的调整,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更加主动地参与全球化。江苏大学人文学院李丽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中应树立“深绿色”理念,实现生产高效、生活高质、生态和谐的“一体两翼三赢”模式,将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早日建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外,会议代表杨水呖、黄涛、唐晓岚、程波、窦立新、严雅芬、孙之星等还就城市建设中的环保对策、地方政府科技决策中的生态责任、欠发达地区水污染防治以及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科技合作对策等进行了探讨。

三、科技风险、评估与决策

科技风险是当今科技哲学和科技伦理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本次论坛关注的热点问题。江南大学商学院吴林海重点讨论了食品科技风险与安全问题,认为技术的局限与制度的缺失隐含了食品新技术的不安全风险,道德失范扩大了食品新技术的不安全风险。解决的主要途径是从技术创新、制度建设、道德规范等三个层面进行。中原工学院毛宝铭探讨了科技风险治理的范式转移问题。指出现代社会的科技风险问题集中反映了社会的治理危机。强调风险治理必须放在广泛的社会背景下来进行思考,并引入了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参与。北京交通大学邬晓燕系统探讨了技术发展的文化风险问题,从内部考察,技术发展的文化风险表现为伦理风险、意识形态风险、社会心理风险和价值评价风险;从外部考察,技术发展的文化风险体现为威胁人与自然的关系,制造新旧技术文化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导致以技术转移和技术入侵为基础的文化霸权主义和文化殖民主义。我们应当从技术层面、建制层面、文化层面、社会层面整体有机地防范和管理技术风险,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

另外,中国人民大学杨会丽提出并分析了专家主导科技公共决策的问题,东南大学魏晓燕对我国科技风险研究进行了分析,东南大学朱敏重点进行了技术风险量化理论的价值论分析,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王芸、蔡永海探讨的重点是技术引发的生态风险伦理问题。其他会议代表还分别就“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的选择”、“农业技术应用风险控制”、“科技风险伦理探析”、“科技风险的公众认知”等进行了探讨。四、“科技伦理与公共政策”专题

科技伦理与公共政策的关系也是本次论坛热议的话题之一。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韩跃红认为,公共政策的质量取决于政策的有效性和道德合理性,食品安全、工程安全事故启示人们从伦理视角审视现行政策。应该特别强调公共政策的生命伦理维度,促进生命伦理观念向公共政策渗透。中南大学蒋美仕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成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指出经济基础及其利益驱动、价值观念及其目标选择、制度设计及其现实运作、行为后果及其评价机制等宏观社会层面的环境影响,构成了引发科研不端行为的外部拉动力量;而微观个体层面的科学家、中观组织层面的专业共同体及科学界,则是导致科研不端行为的内部推动力量。广西民族大学高剑平等重点探讨了现代技术的伦理困境与当代社会重建问题,认为工具理性的技术作为人类追求自由与解放的手段与初衷,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逐步走向其对立面,产生现代技术的伦理困境,其根源在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断裂。要超越现代技术的伦理困境,人类必须大力发展绿色技术和人性化技术,重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平衡。南京林业大学刘海龙提出了人类遗传资源研发应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无伤原则、公平原则、正当原则等伦理原则。郑州大学教育学院赵培军、王国领认为,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科技伦理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公共科技政策形成与实施要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相一致,必须结合代际伦理的需要,形成与实施既能够满足自己发展需要又能造福子孙后代的公共科技政策。南京林业大学牛庆燕则试图从科技决策的价值选择的角度来破解“科技理性”的伦理困惑。科技规划的制定与科技决策的施行理应引进公众参与机制,推进科技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弥补科技理性发展的不足,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合理对接,建构科学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叶豪芳、娜仁以水库开发项目中的移民政策为例,系统论证了以人为本是科技政策的伦理基础。

除此之外,会议代表陈建新、刘海波、万小龙、刘高岑、李浙生、刘长明、于波、刘永谋、徐治立、刘劲扬、涂明君、郭晓东、薛桂波、胡长生、王海云、曹昱、史晓静、朱克军、陈晨等还对科技发展与方法创新、科技决策与公众参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公共政策执行力与政策效能研究 第5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执行力,政策效能

一、基本概念及公共政策执行的重要意义

公共政策是政府实现其对社会各领域事务的管理, 保证良好的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工具, 公共政策执行则是把公共政策从观念形态的分配方案转化为现实效果的动态过程。在现实生活中, 随着政策问题和政策环境的日益复杂、多变, 公共政策执行的难度越来越大, 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日益突出, 严重影响到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 不仅降低政策的效益、削弱政策的权威性、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甚至将可能造成整个社会各个领域的无序和混乱。在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 研究解决我国的公共政策执行失灵问题, 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与十分紧迫的, 对于提高我国公共政策执行效率有着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 公共政策的含义及其系统构成

公共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 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方法、条例的总称, 其实质表现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公共政策系统是由公共政策、政策相关者和政策环境组成, 包括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三者内部各种相互关系的整体。

(二) 公共政策执行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公共政策执行是政府为有效的管理各项事务, 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和态势, 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制定适合的解决方案, 而且经过公布在社会上之后, 就会进入该项政策的最终执行。它具体是指政府运用相关政策, 采取对外宣传、组织实施、监督等具体手段, 将公布的政策通过执行逐步得到具体的执行效果, 来实现政策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政府也通过其实现执行力的和政策效能的显著提高。

公共政策执行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公共政策的执行是实现该项政策目标的最基本的前提因素。例如:某项政府的决策若没有得到及时的转化, 并付诸于实施和执行, 该项公共政策的目标就很难达成。第二, 政策执行是检验政策正确是否的唯一标准。公共政策经过贯彻执行, 会推动经济建设和生产力的发展。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会体现出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 还可以根据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去及时修正和补充。使公共政策的执行效果更加明显执行效率更加高效。第三, 公共政策的执行会对政策执行的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具体的执行人员和政策执行的相关部门如果不能正确的地把握该项政策的内容和目标, 不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 适应社会的环境, 则会产生政策执行失真, 预期目标难以实现。反之, 如果采取有效的方式, 对政策的要求完成良好, 政策所要达成的目标就会大幅度的提高。

(三) 公共政策执行力的内涵

1. 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政府履行行政职能的主要手段之一, 其目标实现程度的高低, 直接决定着各级政府的行政绩效水平。公共政策执行力作为管理领域的新概念, 它不仅决定着政策方案能否实现, 以及实现的程度和范围, 也是衡量政策运行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 对我国公共政策执行能力状况进行科学的考察和分析, 就显得十分必要。

2. 执行力

执行是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具体过程, 执行力就是指组织执行战略, 实现组织目标的能力, 或者说是完成执行的能力和手段。也就是说, 在形成了决策, 制定了具体的计划之后, 达到目标的具体行为就是执行, 而确保执行完成的能力和手段就构成了执行力。在此基础上, 我们可以把执行力定义为:通过一套有效的系统、组织、文化或操作方法等把决策转化为结果的能力和手段。在具体的政策执行过程中, 有了想法没有行动, 或者有了行动看不到预期的结果, 都是执行不力的表现。

3. 公共政策执行力

公共政策执行力就是指在不断变化的公共政策执行环境中, 政策执行主体依据一定的理论、原则和模式, 采取一定手段和方法, 能动的利用各种资源, 把公共政策转化为预期目标的能力。公共政策执行力是一种综合的、系统的能力,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它在不同时期会表现为不同的形式。执行力具体包括:领会力、创新力、思考力、计划力、预测力、组织力、决断力、控制力、应变力、学习力、指挥力、沟通协调力、评估力、调整力、问责力等等。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理解, 它是各级政府部门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令法规以及上级决策指令的能力, 是政府通过人员流程、决策流程和运行流程来保证工作目标实现的能力。公共政策执行力贯穿于政府活动的整个过程。它不仅受到执行者自身素质的影响, 同时还受到政策本身、政策主体、政策资源, 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它是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 其考核、度量和提升都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力与政策效能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 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不相协调

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会处于不同地位和不同的分工, 相应的利益需求也会为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需求。这些利益需求经相互影响、相互交流、相互碰撞会产生利益冲突。公共政策的执行应有效解决利益不相协调的问题, 处理利益冲突。

目前我国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使中央不断将权利下放至地方, 地方政府的权力得到增强, 这也有效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而随着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大与财力的增强, 也使地方的利益需求进一步膨胀, 从而出现了地方与中央的不同。部分地方政府在施行政策时, 经常从自身利益出发, 甚至把自身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在地方政府执行政策时往往会出现部分执行、选择执行等情况。由此可以看出, 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冲突是导致公共政策执行力与政策效能得不到很好发挥的主要原因。

(二) 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政策执行是在政府组织和领导体制的基础上, 通过配置分配权力和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对政策执行进行的监督是防止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失控的有效方式, 其也是政策执行过程的重要组成。特别是在利益主体较多的前提下, 每个主体为满足自身所需, 都会想方设法影响该政策的执行, 这时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所需监督的政策执行对象主要是相应的政策执行人, 所需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政策执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加速, 人们对权力制约、反腐防腐的认识已经逐步深入, 参与社会监督意识日益增强。但公众往往更注重于廉政监督, 而轻效能监督。对政策执行监督仍然是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建设的一个薄弱方面。目前, 我国政府某项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重大失误, 我们所采取的措施多半是突击检查、重点整顿的办法, 监督的方式局限于听汇报, 看材料, 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使政策执行失控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 政策执行人员的素质需要加强

政策需要由执行人员实施, 而执行人员的素质会对政策执行的效果产生直接影响。合格的政策执行人员应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敢于负责的。他必须将政策的实质与当地的实际结合, 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的前提下, 有创造性地执行政策。如若政策执行人员缺乏理解政策、把握政策和制定执行计划的能力, 就会导致政策执行的失真和失误。我国在政策执行中所出现的问题, 很大程度上是政策执行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的。

三、提升政府政策执行力, 有效提高政策效能的对策

公共政策执行力的提升是国家政治的重要前提, 是实现政策目标、解决政策问题以及实现社会公共资源权威性分配的主要途径。而公共政策执行是政府有效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环节, 政策执行的成败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在社会转型时期, 为防止公共政策执行失控, 有效提升政府政策执行力, 提高政策效能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政策的执行环境

公共政策的执行环境虽然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 可以不断改善客观的环境为我所用, 使其朝着有利于公共政策执行的方向发展。一方面, 公共政策诉求在环境中产生, 而所形成的公共政策又受环境的制约;另一方面, 公共政策反作用于环境, 使政策环境发生一定的改变。政策环境制约着决策者的行为, 限制共政策实施的规模和范围, 因此公共政策必须与环境相适应。同时, 也要求公共政策本身要有前瞻性, 提高适应环境的能力。

(二) 完善中央与地方的权限配置, 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整合

在加强中央对政策宏观调控的同时, 给予地方对具体政策的自主权, 确保中央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使其朝着公共目标方向有效执行。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强调政治体系的整体与统一。对体系内各层次、各要素进行利益整合可以实现政治体系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客观要求。鉴于中央与地方利益冲突会使得政府政策执行不力, 那么提升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能力必须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整合。首先, 地方利益要服从中央利益, 应把全局利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二是中央政府政策制定时要综合考虑地方的利益需求。由于我国各地区政治、经济发展不均衡, 各地利益会出现较大差异, 这种差异必然会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得以反映。

(三) 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

公共政策合法化为政策的有效执行奠定了基础。一方面为了使合法化的公共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为防止公共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权力滥用, 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 因此在政策执行过程中, 必须强化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和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首先, 必需确保监视机构的位置独立。监视人员的选拔、任用、分配等不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管辖, 确保位置的独立。其次, 要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我们要通过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 从制度上加以保证, 为其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保障。第三, 实现政策制定信息的公开, 加大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可以通过举行政策制度的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到公共政策的执行并实施监督。第四, 发动公众、媒体对政策执行加以群众监视。推行民主监视制度, 并将其落到实处, 用法律作为其有力的后台, 确保民众监视体制的有效运转和起到应有的作用。第五, 建立树立行政责任制, 对执行进程中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政策失灵的官员要追究其责任。

(四) 提高公共政策质量, 完善政策执行的各个环节

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了国家意志, 只有体现民意, 反映民情、符合实际情况并且科学合理的政策才能被社会公众认可。因此, 良好的公共政策必须保证其法制化、科学化及民主化。

1. 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合法化

公共政策制定合法化就是利用法制手段规范、约束决策行为, 将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 使公共政策更加合理、公正, 避免重大决策的失误。首先, 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要规范经过论证, 公共政策只有经过了严密的论证征求意见, 才能保证公共政策制定程序的规范与可靠。其次, 政策的制定要保证其法定程序的合法性, 这种法定程序的获得可以通过立法机关通过, 或者经过得到立法机关明确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认可。

2. 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科学化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科学化是公共政策具有合理性、明晰性的保证。政策的制定过程中, 从问题的提出、目标确定、调查研究、方案评估、咨询论证至拍板确定, 都应按照科学决策的要求严格规范, 自始至终都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必经程序, 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 以保证决策程序的完备化、决策论证的民主化、决策方法的现代化以及决策方案的优选化。

3. 加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开和民主

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必须是一个民主的过程, 必须体现出人人平等的原则, 所以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公众的积极配合, 只有集中了公众的智慧, 才能很好的避免和解决决策失真的问题, 以提高公共政策的执行力和政策效能。

(五) 提高政策执行人员的素质, 提升群众对政策的认知程度

1. 提高政策执行者的素质及其政策认知水平

公共政策的执行人员可以比作是是政策实施中的“舵手”, 政策执行者的素质直接决定了该项政策执行的方向和结果。所以, 我们要求政策的执行者提高其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在执行政策时要规范其行为, 不被环境因素所影响导致政策执行力的降低, 这一点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具体政策来说, 应提高政策执行者的政策认知水平。使政策执行者对执行的目的、内容及实施步骤有正确的了解、认知。当一项政策制定和公布后, 首先应组织好相关的政策执行者对政策深化学习, 使其真正了解政策的目的、价值及、顺应范围、实施条件以及与自身的利益关系, 已达到对政策的认知。其次, 努力进一步完善政策执行主体的知识结构。执行人员的知识存量大, 有利于对政策的充沛看法, 不至于导致政策问题的片面性。

2.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完善政策传达机制

政策的传达离不开对政策信息的宣传, 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 有利于执行人员及群众对政策的了解。充分了解政策的顺利执行与他们自身利益之间的关系。首先, 树立完整的信息传达网络。传统的信息传达渠道是单一的、垂直的, 由各级政府之间传达, 难以满足群众对政策知情要求, 也无法顺应现代社会对政策进程高效要求。随着传达技术的开展, 电子邮件、电话会议等传达方式的出现, 促进政策信息传达开展的多元化。政府的微观政策可以经过媒体、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传达给群众, 提高政策的时效性的同时, 不仅实现了信息的保真度, 还可以及时失掉市民对政策及政府的反应信息。再次, 建立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互动机制。任何的政策都触及利益的调整、分配, 假设执行一项公共政策的成本钱大于收益, 群众就有能够对政策采取不协作、规避的态度, 因此, 政府应该和群众之间建立互动机制, 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及时对政策作出必要的修正。

(六) 加强政策研究, 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

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 可以很好地解决“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的根本措施。科学合理的政策应当具体而明确, 含糊不清、不可衡量的政策在执行中实际上是无效的。因此, 必须加强政策科学的研究, 在坚持实事求是前提下, 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 并使其得到有效的执行。首先, 政策的制定要有科学合理、指导思想明确。我们在政策时制定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政策制定的理论指导。其次, 政策制定要建立在社会客观实际的基础上, 要坚持实事求是, 充分反映客观现实, 切合我国实际, 给予地方适度的自主权。第三, 政策制定要遵循严格的程序, 严格按照科学的程序来决策、确定政策实现的目标、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等, 按照科学严密的系统过程完成政策的制定。最后, 要建立起民主化的决策机制。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团体以及政策的研究组织能够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当中去, 使公共政策真正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 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丁煌.利益分析:研究政策执行问题的基本方法论原则[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04, (3) .

[2]马娜.我国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 2010.

[3]阳敏.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力系统优化研究[D].湘潭大学, 2010.

[4]张宝凤.行政文化对政府执行力的制约[J].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2008, (2) .

[5]莫勇波.提升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路径选择──基于制度创新角度的探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5, (6) .

[6]程名.公众参与视角下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对策分析[J].知识经济, 2011, (17) .

[7]毛劲歌, 周莹.信息失真对公共政策执行的影响及其对策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 2011, (6) .

公共政策特点分析 第6篇

公共政策的决定以及政策制定的合法化的基础和前提, 必须是理性和科学的思维和决策。一般来讲, 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运作中涉及的主体为国家公共的法权主体。也就是说, 公共政策的主体是指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以及参与主体, 具有广泛的涉及和影响范围, 具有严格的公共性, 这种公共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主要是公治性、公有性以及公享性。

公共政策公有性是指为每一个公民的权益以及意愿设立, 是政府为了管理国家事务, 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方式, 并非某些精英或者某一个精英集团所独有。

公共政策的公治性是指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运作是需要每个公民的力量和智慧, 也就是说是依靠公众共同来治理, 并不是说公共权力机关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实, 每一位公民或者政策的权益涉及者都是公共政策制定实现过程的主体, 每一位公民和政策权益涉及方对公共政策实现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共政策的公享性是对于公共政策的效果来说的。社会的每一个政策的制定都需要达到一定的效果和效益, 所以说, 公共政策所带来的效益是被全体社会公众和利益涉及方所共享, 惠及了全体公民, 体现社会公会的意愿。

另外, 无论是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运作的主体, 主要是指国家法律意义上的公共权力者, 主要包括国家法定的公共权力者、政治权力者和非法律权力者。公共法权者指那些具有一定的法律认可的权力机构或者获得法律的承认、享有一定的公共权威影响力的精英或者精英团体, 他们是公共机关和具有官方性质的决策者, 可以称为公共政策的直接制定的主体。社会政治法权主体和社会非法权主体被称为体制外的政治力量, 可以称为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

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分析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可以体现在以下的三个层面意义上:

首先,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是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主体的公共性必须具有合法地位, 因为公共政策是要求获得公众全体同意或者支持的, 这就是说公共政策涉及的是全体公众的利益以及权利。其中, 公共权力机构是用来维护我国社会公正同时弥补市场经济造成的制度缺陷。与此同时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全程都要求公众来一起参与其中, 公共政策主体的公共性体现在除了传统意义的公共权力组织外, 公共政策制定实施过程的主体是每一位公民。

其次, 公共政策价值观的公共性有别于市场机制追求的效率优先, 公共政策是一种用来弥补市场不足造成的缺陷的制度, 公共政策的目的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民主并且承担社会责任。其中, 公共政策价值观的公共性表现在社会公共利益上, 它关系的是全体公众的利益, 是公众的选择, 而不是个别的团体或者组织的谋私工具。

再次, 公共政策手段的公共性, 公共政策的实施和公共政策的执行都依靠的是公众的权力, 并且通过国家强制性来实施与执行。它在一定程度上凝聚了公共意识的力量和体现出公共意志的力量, 是“公意”的表现, 而不是个别人或者利益集团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或者手段。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精英运用的公共权力的私有化严重地影响了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的特征。

三、确保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为确保公共政策的真正公共性, 应当有效地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保证。第一, 要加大公众的参与机制, 主要解决政策公共性“弱化”的问题, 打破精英的主体控制能力, 分化限制他们通过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谋私行为, 加大公众的知情权, 使政策制定的过程更为完善。第二, 完善政策的评估机制。实际情况下, 由于人为因素, 政策会沦为某些团体谋取自身利益的手段, 从而使公共政策丧失了公共性, 这就是所谓的政策的公共性“异化”。如果在政策的整个运作过程中, 在政策的价值取向问题前提下, 完善政策的效果评估, 打破精英迷信的行为, 建立健全政策负责的制度, 对于非法、失误的政策制定者追究其责任, 以期加大精英的责任意识, 减少政策运作过程中的政策缺失。

参考文献

[1]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6.

[2]孔凡宏, 傅广宛.论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偏离与矫正[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07 (03) .

[3]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6.

[4]付永涛, 尹洁, 张水娟.论政府利益与我国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偏离[J].法制与社会, 2008 (06) .

公共体育政策 第7篇

关键词: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政策,农民组织,参与

农村公共服务是指农村地区为满足农业、农村发展或农民生产、生活共同所需而提供的具有一定非排他性的社会服务。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对于确保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 由于受城乡二元结构和经济赶超战略的影响, 农村公共服务持续性供给不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成效, 也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在贯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过程中, 如何规避公共服务建设方面的传统缺陷, 提升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 并提高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的效率与水平, 正成为摆在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级政府面前的焦点问题。本文试从公共政策的视角出发, 管窥农村公共服务供给, 抛砖引玉, 以增进相关问题的理解与解决。

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落差的现状表征

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 不可谓不大。尤其是新世纪以来, 政府更是连续推出农业税减免、新农村建设、全面普及义务教育, 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系统性方案。然则, 众多理论研究和实际调研均表明, 就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而言, 在政策与实效之间、期望与现实中依然存在巨大的落差, 普遍存在总量落差、结构落差、区域间落差等问题。

1.总量落差

长期以来, 农村公共服务的历史欠账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 养老保险、技能培训等新的公共服务需求也随之而不断产生, 但受地方资源和政府能力的影响, 农村公共服务建设投入普遍捉襟肘见。在相当多的农村地区, 政府和村集体对农户服务所起的作用相当有限, 只能小规模解决相关问题的农户自身, 依然还是农村公共服务的主要渠道。例如, 据有关对甘肃省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调研[1]结果显示, 农村公共服务由农户自行安排解决的占了57%, 而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的服务仅占18%, 村集体提供的为13%。此外, 受访农户普遍认为政府在农村市场建设 (规范和整顿市场) 、提供更多的技术服务及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农村医疗保险和加大农业贷款发放力度等方面的力度不够, 不能满足其有效需求。

2.结构落差

受典型培育或供给难易度的影响, 农村公共服务经常存在短缺与过剩并存的结构问题。据有关对台州市黄岩区的一份调查再次证实了这点。[2]该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呈现出“硬性设施优先”和“形象设施优先”两个方面的明显特征。“硬性设施优先”是指在水利设施、道路建设、技术培训、医疗保障、养老保险、文化卫生和信息服务等涉及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公共服务中, 现有的供给大多倾向水利设施、道路等基础性的生产服务供给, 而在养老保险、文化卫生等软性的生活服务方面, 投入存在较大的不足。乡村“赌”气盛兴、封建迷信重新抬头, 与此不无关系。“形象设施优先”在新农村建设中最为常见。为培育典型和塑造形象, 投入大量集中于搭建凉亭、“外墙粉刷”和健身设备、电脑房等实用性相对偏弱的项目。虽然总体上就连此类性质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也存在着短缺, 却使得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与农村需求之间存在着结构性和方向性的偏差。

3.区域间落差

受发展政策、发展水平、农村人口密度与农村空间分布以及区位条件等影响, 不同区域因条件和能力不同而供给差距明显。一般而论, 东部地区在农村公共服务方面具有自主供给能力强、规模经济性高而运输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 供给数量和质量都明显优于西部。以山东和甘肃两省的调研结果为例, 山东农民对公共服务的供给满意度得分加总平均为74.22, 而甘肃农民则仅有一半左右的满意度。 这样一种不均衡, 也同样表现在省域范围内。王谦 (2008) 对山东省菏泽郓城、济宁曲阜、维坊寿光三地的抽样调查充分证实了这点。[3]这三地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与经济发展差距一样, 存在明显的梯度差异。例如, 农民对道路建设供给的满意度评价, 三地分别为85.57%、87.17%和88.45%;对医疗卫生的评价, 分别为73.38%、76.42%和79.49%。若将道路建设、医疗卫生、义务教育、技能培训、文化娱乐和农业信息各项等分进行简单加总平均, 三地分别为68.92%、76.14%和77.60%, 与经济发展差异基本一致。

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矛盾归因:公共政策过程的缺失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差、自主供给能力薄弱, 增强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 是各界关于当前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的共识, 也是十七大所提倡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指向。然而, 就进一步的解决方案, 基于种种原因, 各界的认知并不一致。如巩玉涛 (2008) 从供给角度提出国家财政支付力度不够;[4]而韩剑萍 (2008) 从需求角度认为农民的文化素质低。这些看法确有其合理性, 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相对于日益增长的农村需求而言, 财政资源总是稀缺的。但这不但不能成为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上不努力作为的理由, 反而应该更加重视这一问题的研究, 使之达到更加符合农村需求的供给模式。而认为农民文化素质较低的观点, 不仅是实质否认了农民理性和农民对地方知识和习俗、文化等方面的优势, 也在一定程度上暗含了政府可以将农村公共服务延期供给的可能性。既然当前农村供给服务的落差与短缺是在政府公共政策主导下的诸多不对称所引起的, 因此, 考察并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就要回归公共政策过程。而回归公共政策过程的重点, 就是要从输入、转换和输出等政策环节上仔细梳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缺失与疏漏, 以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相关问题。

1.输入环节:失声的农民

输入环节, 是政策对象意愿充分表达与汇集的环节, 也即政策制订者在政策制定之前实施的自下而上的信息收集过程。输入在社会过程中的作用, 虽然弱于输入决定结果的自然过程, 但信息容量、信息代表性和真实程度, 在客观上至少起了基础性的作用。然而, 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地调研均表明, 农村公共服务的政府供给, 农民大多是被动接受者而非主动选择者。也就是说, 在制订关于农村公共服务的政策时, 农民这个直接受益群体的呼声往往被弱化甚至被忽略。农民话语权缺失的原因主要归结为:一是村民自治组织能力的不足, 分散、弱小又充满竞争性的农民不能形成强有力的利益集团以同一个声音说话;二是城市“社会精英联盟”凭借经济社会成就形成了较强的舆论和政策影响力, 客观上存在对农民声音的压制;三是各级政府都坐落在城镇, 政府工作人员大多为“城里人”, 距离农民相对较远, 在情感上和利益上可能会偏离农民诉求;四是相对于农民, 政府工作人员具有知识优势和“专家”的身份优势, 客观上存在以“专家”替代农民、以知识替代经验的倾向。因而, 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方面, 经常性地存在农民表达不足、政府替代农民决策的情况, 不能形成切实可行的系统性、区域性的整体解决方案。

2.转换过程:无力的农民

转换过程也是各方利益博弈的政策决策过程。一般而言, 博弈的结构与规则决定了博弈的结果。受历史逻辑延伸和中国特殊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作为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的农民, 由于其不能以组织的、集团的形式与其他利益团体进行博弈, 他们的合理要求即便能够顺利向上表达, 也不可能在政策中得到完全的反映。事实上, 地方政策供给意愿的形成受到了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央政府的行为目标、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要求以及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需求与分布。在不违背中央政府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当公民的利益与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不一致时, 政策产品往往会倾向于政策制订者一方;当三者的利益一致而供给能力又受相当限制时, 政策产品往往取决于公共产品的利益分布与相关公民的博弈能力。因而, 虽然地方政策供给是三方力量对比与均衡的结果, 但并非所有力量的改变都会影响博弈结果。由于中央政府不可能在全国形成完全一致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方案, 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只能更多地落实在省级, 尤其是地市级和县级政府的身上。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的影响, 大多数欠发达区域, 只能一方面将有限财力“锦上添花”地集聚于“典型”村庄, 以契合中央精神与政绩考核;另一方面, 以对口支援、扶贫开发等形式, 将少量财政资金拨给那些“会叫的孩子”型乡村与“乡村能人带动”型村庄, 在客观上助长了富裕乡村和贫困乡村的进一步分化。此外, 政府各部门利益的分歧也强化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政策一致性的困难。目前, 分别存在农、林、水、民政、科技等多个对农部门, 很难就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形成系统化、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3.输出和反馈过程:缺乏参与的农民

输出和反馈的核心是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这一过程, 可以有效纠偏和改进相关政策。对于那些输出的本身就是错误的政策来讲, 评估和反馈可以使之得到及时的纠正;而对那些原本正确但实施过程中受新问题、新情况影响的政策而言, 有效的评估和反馈可以推动已出台的政策进一步地完善, 使问题得到系统的解决。从现实运行看, 大多数地区尚未形成科学的评估体系。而已有的评估, 由于政府大多将自己定位于地方公共服务供给的投资主体, 大多为以政府为主体的项目建成验收评估, 往往缺乏由农民参与的整体绩效评估。也正是由于缺乏农民参与的整体性的评估体系与评估机制, 政府往往重投资轻管理、重建成轻成效、重典型轻一般, 也往往使政府在具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上存在随意性与向“典型”过量供给的现象。

公共政策的三环节对于制订科学合理的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缺一不可, 任一环节的缺失都会导致公共服务供给的不合理。输入过程的农民失声, 使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政策形成的信息不足与失真;转换过程的农民无力, 使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更倾向于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政绩工程;输出过程的农民缺乏参与, 则强化了农民的失声与无力, 助长了政府的随意性与向政绩工程聚集的动力。正是农民的失声、无力与缺乏参与, 造成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现有的各种矛盾与困难。

显然, 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碎片化的农民力量薄弱是农民失声、无力和缺乏有效参与的根本原因。因此, 有必要依靠各种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来整合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只有当农民以组织的形式形成团体效应时, 才能顺利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较好地在与各类精英联盟的博弈中获得理想的分配份额, 在有效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 推进乡村内部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三、政策建议:让组织起来的农民全程参与公共政策过程

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薄弱与不足, 根源在于相关公共政策过程的缺失。而公共政策过程的缺失, 实质上又在于农民的失声、无力和缺乏参与。因此, 要从源头上解决或从制度上保障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合理性, 就要让农民全程参与相关的公共政策过程。

1.完善自下而上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公共政策是政府对整个社会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 (伊斯顿, 1993) 。由于社会价值的稀缺性, 政府作为代理人、政策的制订者, 只有在拟订价值分配方案时充分吸收社会公众的意见, 才能使公共政策产品的结果符合价值主体的诉求, 接近满意的结果。同时, 政策作为一种博弈结果, 各博弈主体必然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努力影响政策制订。作为弱势群体, 农民只有有了自己的组织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才能够与精英抗衡以争取自己的利益。因此, 整合农民阶层的碎片化,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可以说是农民参与利益博弈并确保收益份额的根本。

当前, 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村民委员会作为维护农民利益的基层法定正式组织, 要不断完善和强化其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村委会要实行政务公开, 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 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显然, 如果各村委会能够切实保障农民以上“四权”的实施, 这个农民的基层正式组织就能有效汇聚农民的呼声, 成为村民利益的切实代表。

(2) 建立和完善非正式的农民组织。村委会作为基层政权组织, 受内外部制约因素较多, 农民利益的有效表达, 还需辅之以社会组织, 如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社区组织、农民协会、老年协会等。一方面, 它们可以用来监督和制衡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对权力的不当运用;另一方面, 非正式组织作为农民群体的代表, 也能扩展农民意愿表达的渠道。

(3) 增加农民代表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 应成为农民利益诉求的重要政治手段。农民代表对农民需求了解最直接、最深刻, 也最为迫切, 他们也是农民利益最有力的捍卫者。近年来, 我国对农民代表重要性认识日益强化,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部署和要求, 有关方面应着力推进相关过程, 切实扩展农民的政治身份与利益呼声。

2.完善政策决策的形成机制

政策决策形成的过程就是利益综合的过程。而利益综合, 实质上也就是各利益主体为满足其最大利益而竞相博弈的过程。在农村公共服务政策制订中, 政策博弈主要在政府、精英联盟和农民群体之间展开;在空间上, 则表现为城乡间、区域间的博弈。

(1) 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偏向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理念。

理论研究、历史实践和现实需求均表明, 政府不可能是一个利益中性者。现代政府有一个较为明显利益偏向, 就是为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实际上也是提出了政府要抑制马太效应, 避免“锦上添花”, 努力“雪中送炭”。因此, 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方面, 不管是基于历史欠账, 还是关爱弱势, 亦或是扩大内需整合全国市场, 政府都需要做出明确的构想与规划, 在利益协调与输送中为农村预留空间。

(2) 在机制设计和执行层面, 要加大农民群体的权重。

在实际工作中, 就是要加大各级政府财政支农惠农的力度, 逐步提高“三农”投入占GDP的比重;就是要加大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就是要引导市场和社会资金向农村转移。

3.建立政府的回应机制

这里, 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利益诉求是否在政策输出中得到应有的回应;二是农民对政策结果的反应是否得到了政府的及时回应。

(1) 如果要想切实保障农民利益诉求在政策输出中得到真切的反映, 就应从输入、转换、反馈三环节来着手解决。其一, 完善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农民组织, 拓宽输入渠道。随着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 农民的利益表达能够顺利地下情上传。其二, 转换过程中, 平衡决策各方力量, 以达到相互制衡的状态。政府要转变观念, 由过去的管理主体中心主义, 转向管理客体中心主义, 这种转变客观上提高了农民的地位, 回应农民利益诉求的可能性大增;农民凭借自己的组织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与精英联盟博弈。其三, 农民的满意度, 即农民对政策输出的反馈进入了政策决策的中心;同时, 政府谋求秩序、效率的目标也被包含在公众的满意度之中, 以前政策结果的考核是自我评价、自我判断, 而现在成了农民的评价和判断。所以, 政府应该认真聆听农民的利益需求并给予快速准确的回应, 以提高农民的满意度。

(2) 政府应该采用绩效评估的方式来提高农民对政策结果反馈的回应。对政策结果的回应基本是针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果、农民的满意度等情况所做的政策调整。但是, 由于政府一贯以“正确”、“谨慎”等代理人的形象出现, 或由于沉淀成本的原因, 它们一般不会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 回应能力偏弱。因此, 采用绩效评估的方式来促使政府提高自身的回应能力势在必行。评估的主体由三部分构成:内部的政府部门、来自外部的社会中介组织和对政策输出有切身体会的农民。评估的内容:农民是否真正参与到政策制定的各环节、农民的利益是否得到切实的反映、农民对政策输出的反映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回应等。最终要将评估的结果及时反馈到政策的决策部门, 以此作为相关人员或部门奖惩的依据, 从而激励政府提高其回应能力。

参考文献

[1]韩剑萍.甘肃省农村公共服务需求调查研究[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21) .

[2]袁小燕.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分析与路径选择——以台州市黄岩区为个案[J].台州学院学报, 2008, (30) .

[3]王谦.基于农民视角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合意度和需求程度分析——以山东省三县市的调研为例[J].山东社会科学, 2008, (03) .

公共品牌法律政策研究 第8篇

既然本文的核心在于研究法律政策为公共品牌提供更加有效的机制保护及其关系问题, 那么, 完全有必要谈谈品牌的内在属性内容。

1 公众品牌的法律属性剖析

从消费经济学的角度看来, 所谓品牌, 可以理解为商品在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主体理念, 此种消费主体理念还可以为消费者带来消费心理层面的利益。人类社会从物品社会化进入产品社会化, 再发展到商品社会化, 直至当今的信息社会化, 社会人群精神理念的创造可以造就巨大的物质财富, 品牌就是此类财富的精神形态。也正因为如此, 品牌才能成为无形资产。

从社会生产单位的角度分析, 品牌的法律属性具有典型的知识产权的特点。从产权的角度而言, 品牌是一类无形资产, 是生产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 无论在国内还是世界范围, 生产企业具备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经成为生产者市场占有比例和市场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其中, 品牌外部标识部分价值的法律属性体现在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外观专利权、生产企业的名称权、商号权、域名权、宣传著作权等内容。

截至2011年年底, 作为中国通信产业的代表, 华为累计在全球申请专利达47322件, 授权23522件, 其中国外专利10978件, 在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授权专利5415件, PCT (专利合作条约) 申请10650件。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2011年全球PCT知识产权申请状况报告, 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2011年分别提交了2826和1831项专利申请, 排公司专利申请量第一和第三位。专利申请量最能说明IT公司实力, 多年的技术积累, 华为和中兴某些领域已经具有了与跨国公司竞争的实力——这就是品牌的力量。

法律政策对公众品牌的保护, 由于品牌的物化人格特征所具有的双重特质, 使得这种保护不是单纯对人格的保护, 也不是对单纯对物 (品牌商品) 的保护, 而是一种综合保护 (包含了表现商品特定品质的精神成果与品牌商品的外部标识) 。

2 法律政策的保障作用在品牌使用 (运营) 过程中同样至关重要

公共品牌产生之初, 是为区别产品和服务。而在当代商品社会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品牌存在的目的, 则是为了市场竞争。现代市场经济以品牌竞争为主流, 品牌竞争已经取代了单纯的商品实物竞争。品牌商品能否在市场角逐中生存发展, 取决于消费者对其的认同效应的强弱。因此, 法律与政策是否能在商品品牌的使用过程中发挥作用?发挥何种程度的作用?成为研究品牌与法律政策研究关系的基础课题之一。

法律政策对品牌所能提供的保护, 是品牌自身适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品牌使用, 也称品牌适用或品牌运营, 是品牌创建发展的过程, 是商品价值增值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品牌定位、品牌规划、品牌管理都是品牌生存发展的基础。

法律与政策对品牌起到的保障, 是品牌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关键因素, 是品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机制安全屏障。具体谈来, 法律政策保障公众品牌, 是对品牌所有者和合法使用者进行资格保护, 防止各种可能的侵害与侵权行为。在品牌的适用过程中, 通过法律与政策来保障公众品牌的社会功能, 可能发生在侵害与侵权行为之前、之中与之后。当然, 从消费利益的角度来看, 预见性的法律政策保障, 其效率是最高的。

3 公众品牌与法律政策关系的考察

就中国目前的立法体系来看, 关于品牌受到法律政策保护的范围, 涉及当前国家和地方立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品牌保护各要素的法律规章, 还涉及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条约。

3.1 关于知名商号的法律政策保障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和第25条规定, 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仿冒他人的厂名厂址。值得注意的是, 知名商号目前在中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术语, 对知名商号以地方行政规章形式提出权利保护的还限于少数省份, 如《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3.2 关于企业徽标的法律政策保障

企业徽标不同于服务商标, 企业徽标也可以作为服务商标使用, 也可以在具体商品上使用。作为商标, 只有当其特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时才能作为服务或商品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3.3 关于品牌商标的法律政策保障

目前, 我国商品商标的权利内容和范围通常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标为限。

3.4 关于品牌域名权的法律政策保障

域名是网络概念, 但已经具备类似品牌标识物的特征。未经域名权利人许可, 使用与他人域名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商标商号的,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还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 为品牌保护所产生的国际性纠纷的解决增加了新的途径。

公众品牌要受到法律政策的更有效保护, 必须以品牌所有者和品牌经营者作为主要推动力进行法律救济, 在此基础上, 途径是多元化的——包括立法保护、行政执法保护、司法保护、民商法保护、经济法保护、刑法保护等。

(1) 建立并完善专门针对公众品牌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机构, 调整并给予各种品牌标记应有的市场法律地位, 完善品牌标记的确权程序和条件。改善目前分散烦琐的品牌标识登记制度, 使登记立法系统化, 发挥品牌标识登记对商业标记法律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在立法上使得不同商业标记法律法规之间的外部冲突为一部完整法律的内部协调。

(2) 完善品牌管理法律责任的设定和执法手段的选定, 切实解决商业规避现象, 建立地方层级的品牌标记的确权机关, 在法律政策规章上承认商号权、知名商品特有标识权、品牌地理标志权和域名权, 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基于计算机网络的品牌分类标记注册和备案系统。

(3) 重新构建地方及国家层级的商业品牌标记法律保护制度并使之体系化。可以尝试采取将品牌商标、商号、产地标记、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品牌域名等多种品牌标记, 合并一体立法。

2013公共政策十大突破 第9篇

“单独二孩”实施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

计划生育政策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严格推行,关于放开“双独二孩”及部分省份农村地区实施“一孩半”等政策都在历届两会上多次被委员代表提起。“双独二孩”政策在2011年之前达到9.7%的覆盖人口后,“单独二孩”政策逐渐浮出水面。

经历媒体猜测和地方试点,2013年12月23日,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称,2014年第一季度有关省、市、区将启动“单独二孩”政策。符合政策的夫妇可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到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政策调整将使2030年增加2200万劳动年龄人口。同时渐进、微调、各省不同步方式,可避免出生率高峰。“单独二孩”放开有望在5年内新增750万新生儿,这些新生儿在2015~2019年将拉动上万亿元的市场消费。

虽然“单独二孩”政策将对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等公共资源会造成一定压力,但“中国梦”的实现需要良好的人口环境,“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提高了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的功能,是促进中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必要之举。

渐进式延迟退休上路

2008年11月,人力社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曾表示有关部门正在酝酿等待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有可能女职工从2010年开始,男职工从2015年开始,采取“小步渐进”方式,每3年延迟1岁,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在2030年前,职工退休年龄将延迟到65岁。

2013年8月,清华大学提出的养老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延迟到65岁领取养老金”的规定,再次引发了关于延迟退休问题的新一轮争论。

2013年10月,人力社保部副部长胡晓义指出是否会推迟退休年龄会“慎之又慎”,此后依然争议不断,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末,我国大陆相当长时期以来劳动年龄人口绝对数量出现第一次下降。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指出,这不是一个短期趋势,在未来可能会面临持续下降,这就意味着中国劳动力无限供给时代已经结束。延迟退休的更深层次原因,是为了应对高速的人口老龄化,缓和劳动力不足,充分利用人力资本。

从全国来看,延迟退休可以使中国养老统筹基金一年增加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约200亿元。延迟退休可以降低国家养老金支出压力。

对于延迟退休,目前主流的评价是该政策在探索缓解养老压力上实现了一定突破,但如何研究制定一个以损害劳动者最小利益为前提的科学合理的方案才是关键。在延迟退休的同时,国家还将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强化养老保险激励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更多适合中老年人、又不与青年人争夺工作机会的岗位,加强中老年人技能培训等,最大限度降低延迟退休的不利影响。

首部旅游法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酝酿30年的法律,终于正式实施。

早在1982年国家旅游局就曾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如此体量之下,没有一部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确实说不过去。

《旅游法》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治理“零负团费”问题等方面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然而,看似保护游客权益的一些规定,部分游客却并不买账。2013年“十一黄金周”期间,许多旅行社甚至遭到了“不让购物”的投诉。2014年春节,将是对旅游法规定实施细节的又一次大检验。

《行动计划》打响呼吸保卫战

2013年,雾霾笼罩中国大部分城市。

2013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目标定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计划》提出十项具体措施,包括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等。《计划》提出,加快提升燃油品质;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等等多项措施。环境科学院副院长柴发合认为,这个计划是有史以来力度最大、措施最综合、保障措施最周密,考核最为严厉的空气治理行动計划。

行动计划首次将细颗粒物纳入约束性指标,并将环境质量是否改善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之中。如果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据此,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分别出台具体措施,要求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nlc202309051742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证明了中国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和力度,这场呼吸保卫战能否取得根本性胜利,2014年的实施启动力度甚为关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大修”

2013年 10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这也是该部法律自1994年起实施近20年来首度大修,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后,随着人们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这部法律的修改已进入实质阶段。如何规范和保护“网购时代”消费;怎样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产品质量不过关,退货是否顺畅;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何时了。 这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新修改的消法均有涉及。

这次修改草案中在非现场购物中引入“后悔权”是很大的亮点。后悔权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后悔权的认定被舆论认为是对已经形成的网络购物市场的调整手段之一。

针对近期社会上发生一些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不法商家通过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牟利的情况,新法首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新法)规定得非常严格,这应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

有学者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要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和细化。这些法律规定综合起来,才能更好地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高考改革破冰

高考改革是教育體制改革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社会极其关注。

对于高考等重大教育改革,教育部称一般都按照“三年早知道”原则,将方案提前一段时间公布,确保改革有序进行。

2014年上半年,教育部将发布总体方案及高考改革等各领域改革实施意见,有条件的省份开始综合改革试点或专项改革试点,2017年,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广实施,到2020年,基本形成新的考试招生制度。各省(区、市)最迟要在2014年年底前出台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实际上,一些地方已在先行探索。浙江在2011年已推行“三位一体”招生,将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和高考成绩三者,按一定比例折算成最终成绩。云南、浙江、天津等地也已在高考英语听力测试时,率先尝试外语一年多考。

考试招生改革,对教育改革而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环节。2013年,高考录取“最强”的一次改革开始布局, 教育部负责人表示,高考改革分两个方面,一是推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二是改革高考科目。在建立健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基础上,探索高考“减少考试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实行社会化一年多考”等改革,外语不再在统一高考时举行,由学生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次数。

高招制度各种问题已被诟病和争议多年,但是更好更完善的方案显然非短时间可以完成。如今要改革的信号已经明确,但改革能否有突破,仍有待各地细则方案的出台和实时监控。

保监会拟牵头出台以房养老配套政策

中国有60岁以上老年人1.78亿,养老的经济模式主要是子女赡养、退休金和社保金。“以房养老”早在2003年就被提及,2011年9月全国政协举办“大力发展我国养老事业”提案办理会,“以房养老”的提案再次引发外界关注。

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政府要坚持保障基本,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为低收入老人,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兜底责任,对城乡困难老年人是利好消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我国将逐步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具体政策会在2014年一季度由保监会牵头出台。

以房养老被专家看好,却遭遇民间冷遇。上海民政部门调查则显示,九成以上老人拟将房产留给子孙,愿意倒按揭的不到一成。

社保专家表示,观念的转变需要加大对“以房养老”这一新的养老方式的正确宣传引导,即以房养老只是让渡房产获得改善型养老待遇,并非拿房子换基本养老待遇。“同时这也是一种个性化选择,可先从失独和丁克家庭做起。”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孟晓苏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建“黑名单”管理食药安全

2013年3月,国务院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明确了监管归口;5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危害食品安全实行最严厉制裁。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联合下发《关于对一批危害食品安全、假劣药械、农资犯罪案件予以督办的通知》,要求从严打击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以及假劣药械、农资等犯罪活动,并对248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77起假劣药械、农资案件进行督办。

同样是在2013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定,我国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公布的信息应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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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建言,《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中有针对性的、科学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值得其他地区推广。只有政府监管-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形成相对完整又相互制约的综合监管体系,保卫食品安全攻坚战才能取得胜利。

劳教制度终于废除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劳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劳教人员也均已被释放。

勞教制度始于1957年,近年来,社会舆论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上访妈妈”唐慧事件、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言获罪被劳教事件等,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外媒评论称,中国政府表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是对批评该制度落后的民众作出的回应。这是中国政府承诺要到2020年完成的一系列具有深远意义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法严防“被精神病”

201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

2011年10月24日,中国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精神卫生法草案说明时指出,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中国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精神卫生法》规定了三个原则和一个机制。即自愿原则、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原则、患者权益最大化原则以及救济与纠错机制。

长期关注精神卫生法的律师黄雪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这次立法最大的突破就在于明确了住院实行自愿原则,即精神障碍患者有权拒绝住院。而且设定了非自愿治疗的实体条件,也就是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才可以把人送进精神病院。亲属送治权、精神障碍鉴定等方面的立法都有修改和完善。

“《精神卫生法》之所以把精神障碍患者划分出来,视其为特殊人群,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而不是为强行收治开便利之门。这才是立法宗旨,本次立法回归本源。”黄雪涛说。

从我国房地产政策看公共政策的博弈 第10篇

公共政策是指具有特殊权力的政治实体,在特定情境中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订的行动方案或行为准则。它能引导公众行为,约束和管制目标群体,调控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物质利益关系,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配。任何社会在其运行过程中都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关系失调,并由此带来不同类型的社会问题。当前困扰中国社会的问题很多,比较突出的有食品安全问题、房价问题、物价问题、腐败问题、教育问题、裸官和投资移民问题、恶性车祸问题、环境保护问题、恶性事故问题、强拆问题等。这些问题基本都与民生有关,有的是由于政治不平等所产生的政府权力滥用,有的是由于教育不平等所导致的社会不满,有的是由于价值变化引发的后果……无论其形成原因是什么,它们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对社会问题进行治理,政府责无旁贷,公共政策就是政府化解和协调人民群众基本民生诉求的重要工具。在公共政策的出台和执出行过台程和中执行过程中,利益各方为各自的利益,利益各方为各自的利益要要求求产生产生的的博弈博弈伴伴随始终。下面主要以我国当前最为敏感的房地产政策为例,对利益各方的博弈作一简要分析。

众所周知,2005年之后,中国商品房价格出现了快速增长的局面,中央政府不断出台各项楼市调控措施,仍然无法控制楼市价格持续上扬。直至2010-08,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仍同比上涨了9.3%.以2010年为例,全国几大城市(北京、上海、乌鲁木齐、深圳、三亚、兰州)的新房均价(元/平方米)如图1所示。

看到这些城市参差不齐的房价,我们如何才能正确判断房价水平?国际上通常用“房价收入比”统计指标说明住房价格水平,即房价收入比=每户住房总价÷每户家庭年总收入。

根据世界银行和联合国人居中心得出的结论,“合理的住房价格”的房价收入比应该是3~6这也就是说,国际上公认的居民可承受的住房价格,同时也是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有效发展的“合理和理想的水平”,应该只是相当于每户居民3~6年的平均收入。当一个地方房价收入比超过5的时候,国际惯例就认为该城市的房屋购买力“极低”;当—个地方房价收入比超过6的时候,被认为属于房地产泡沫区;当一个地方房地产收入比超过7以后,被认为是“国际房价最难承受地区”。从《中国统计年鉴》上我们找到了中国从2001-2011年房价收入比的基本数据,如图2所示。

图中数据显示,从2002年后,中国的房价收入比一直在6以后徘徊,2009年甚至出现了8.03的高位。另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可知,2000年以后,我国不同收入群体的房价收入比和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情况都反映出我国房屋价格已经严重超出中国老百姓可以接受的程度(见表1和表2)。

注:统计年鉴没有公布2002年居民收入比分组数据

毫无疑问,中国房价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最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中国政府必须利用公共政策措施来尽可能化解这一难题,对社会各种物质利益关系进行调控,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配,避免矛盾激化。

2 就房地产问题出台的公共政策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始于1998-07-03国发[1998]23号(简称23号文)的公布实施,也就是从那时起,福利分房制度逐渐被取消。根据中国社科院蓝皮书报告,从1998-2003年,全国商品房价格每平方米只增加了343元,房价大约是普通家庭收入的4~5倍,这个价格还在家庭承受能力范围之内。但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一些地方开始出现房地产投资增幅过大、土地供应量过大、商品房价格快速增长等问题,为了控制这种越来越严重的局面,中国政府开始不断地出台公共政策,对房地产过热和房价增长过快问题进行了调控。

2002年,国家九部委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部称217号文),该政策从土地供应、金融信贷、住房结构等方面力求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2003-06-05,中央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 2 1号),这个通知旨在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央行试图通过“管贷款”的方式,达到对房地产市场降温的目的。2004-03-31,国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即71号令),这在一定程度上梳理了房地产行业混乱的市场秩序。2004-05-12,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2005-03-26,《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的文件发出(业界称为“老国八条”),“老国八条”可谓重拳出击,该文件要求各地政府一定要重视房价上涨过快这一现象,如果地方政府的控制措施不力,则要追究责任,这对中国房地产市场而言犹如一颗重磅炸弹,不少中小房地产企业纷纷出逃。2005-04-27,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8项措施继续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业界称之为“新国八条”。“新国八条”着重提出“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强化规划调控,改善商品房结构”“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2006-05-17,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6项措施(简称“国六条”)。2006-05-29,中央九部委联合出台37号文,对“国六条”进一步细化,后又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保障性住房”等涉及老百姓住房的问题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7-09-27,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二套房”新规,规定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为原来的1.1倍,这对抑制投资性住房对房地产市场的干扰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虽然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政策来影响房地产市场,但是这一年的房地产市场经过一段观望后,再度出现房价大幅上涨—全国住宅平均售价增长率为1 6.86%.

针对2008年下半年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房地产行业呈现衰退局面的情况,中央出台“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同时出台了房地产刺激政策。例如,对个人首次购买90 m2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了0.27个百分点,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此外,杭州、西安、南京、深圳等城市相继出台针对楼市的救市措施,上海更是直接命令国有企业购买房地产,以维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然而2009年中国楼市的繁荣,只是增加了更多的泡沫,数据显示空置的商品住房越来越多。

3 对房地产政策的分析

一系列针对房价问题出台的公共政策,从主观来看都是有的放矢的政策,是政府为抑制房价、强化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而推出的,体现了政府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民生诉求而将民生问题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突出位置的基本立场。虽然中央政府在土地转让方式、开发商资质、贷款条件、货币政策等方面相继出台了多个政策以规范市场、控制房价,但几年来的宏观调控并没能抑制住房地产的增长速度和过快的增长幅度,老百姓对过高的房价仍普遍表示出不满。这不免让人怀疑,是不是公共政策出了问题?

从公共管理角度来看,公共政策是进行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站在政治角度上看,国家形式行政权制订出公共政策,体现出公共政策的强制性和合法性,但这种控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强制性执行。政治活动中必然包含了交易属性,公共政策的制订过程就是政策主体依据公共政策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整合的过程。交换政治利益的过程中必然包含着斗争和妥协,公共政策制订的核心问题逐渐成为日益表面化的利益博弈,在一方的利益得到维护和尊重的同时,会损害另一方或其他方的利益,公共政策作为社会利益的“调控器”,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一尤其是执行环节牵动着多方政策主体关注的目光。只有当协商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强权才会派上用场,这是博弈的基本法则。那么,谁是这场博弈的主角呢?

必须肯定的是,房地产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明显。据统计,每100元的房地产需求可以带动34元的机械设备制造业需求,33元的金属产品制造业需求,19元的建筑材料和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需求,19元的化学工业需求,17元的炼焦、煤气和石油工业需求,17元的采掘业需求以及10元的住房装修支出。在以GDP考核地方政府的时代,这组数据所能说明的内容不言而喻。

政府平抑房价的激励基础主要动力来源于老百姓对房价上涨的敏感程度,但是这个基础相当薄弱。中国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是“中央定政策,地方来执行”,但从当前执行的情况来看并不乐观,问题出在哪里?

分税制在中国已经实施有好几年时间了,分税制使中央财政收入占了整个财政收入的68%,而地方政府只分到32%.与此对应的却是,地方政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60%,中央政府支出只占30%左右,地方政府选择了“卖地财政”来满足经济利益和自身发展。以2009年为例,全国卖地收入1.6万亿元,同比大增60%,许多大城市的城建资金支出几乎全部来自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也成为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能不能这样说,地方政府是推高房价以保证土地出让金、税收和GDP高速增长的主体?

在这场博弈中,谁才会是最后的赢家呢?房地产商?老百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

参考文献

[1]郭小聪.政府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顾建光.公共政策分析引论[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2.

[3]谢明.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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